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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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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基本概念與相關法規 依據 : 中華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081429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7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報告人 : 羅燦煐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教授世新大學性別平等教育中心主任世新大學圖書館館長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1/53 羅燦煐簡歷 政治大學新聞所碩士 美國夏威夷大學傳播學碩士 美國夏威夷大學社會學博士 世新大學社會心理學系副教授兼主任 教育部媒體素養教育委員會委員 北市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小組召集人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委員 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小組召集人 ( 現任 ) 北市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小組召集人 ( 現任 ) 北市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 ( 現任 ) 原能會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 ( 現任 ) 勞委會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 ( 現任 ) 外交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委員 ( 現任 ) 行政院第一屆性別平等會委員 ( 現任 )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2/53 1

綱要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定義 校園性侵害 校園性騷擾 校園性霸凌 性平法適用對象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及處理程序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3/53 校園性侵害之定義 (1/2) 校園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 性平 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 係指觸犯刑法 : 第 221 條 ( 普通強制性交罪 ) 第 222 條 ( 加重強制性交罪 ) 第 224 條 ( 強制猥褻罪 ) 第 225 條 ( 乘機性交猥褻罪 ) 第 226 條 ( 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4/53 2

校園性侵害之定義 (2/2)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 係指觸犯刑法 : 第 227 條 ( 準強制性交猥褻罪 ) 第 227-1 條 (18 歲以下免除其刑 ) 第 228 條 (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 第 229 條 ( 詐術性交罪 ) 第 229-1 條 ( 告訴乃論 ) 修法精神 青少年性侵害犯罪相關法條摘要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5/53 刑法第 221 條普通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6/53 性侵害法條 3

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對精神 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以藥劑犯之者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7/53 性侵害法條 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8/53 性侵害法條 4

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猥褻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 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 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9/53 性侵害法條 刑法第 226 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 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10/53 性侵害法條 5

刑法第 227 條對十六歲以下者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11/53 性侵害法條 刑法第 227-1 條十八歲以下減輕或免除其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12/53 性侵害法條 6

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 監護 教養 教育 訓練 救濟 醫療 公務 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扶助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13/53 性侵害法條 刑法第 229 條詐術性交罪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 而聽從其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14/53 性侵害法條 7

刑法第 229-1 條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 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15/53 性侵害法條 修法精神 中性立法原則 違反意願原則 性行為的多元化界定原則 非告訴乃論原則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16/53 性侵害法條 8

舊法 : 對於婦女 新法 : 對於男女 中性立法原則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性侵害法條 17/53 修法精神 違反意願原則 舊法 : 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等方法, 致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 新法 : 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性侵害法條 18/53 修法精神 9

性行為的多元化界定原則 舊法 : 性器官的接合 新法 : 多元化性行為 性器官的接合 口交, 肛交, 異物交等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性侵害法條 19/53 修法精神 非告訴乃論原則 自民國 90.1.1 起, 性侵害改為非告訴乃論罪, 教育人員有通報義務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性侵害法條 20/53 修法精神 10

青少年性侵害犯罪相關法條摘要 對十六歲以下之男女以非暴力方式行性行為者, 皆視為觸犯強制性交罪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性侵害, 加重罰則 十八歲以下之加害人, 為告訴乃論 ; 並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21/53 性侵害法條 校園性騷擾 我國性騷三法對性騷擾之定義 性騷擾之構成要件 性騷擾之實務認定 性騷擾種類及樣態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22/53 11

我國性騷三法對性騷擾之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性騷擾罪 (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 )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23/53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24/53 性騷擾定義 1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 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25/53 性騷擾定義 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 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26/53 性騷擾定義 13

性騷擾罪 ( 性騷法第 25 條 ) 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為告訴乃論之刑事罪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27/53 性騷擾罪 性騷擾之構成要件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行 違反他人意願或為他人所 不歡迎 (unwelcome) 導致交換條件或敵意環境之效果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28/53 性騷擾構成要件 14

交換條件之效果 ( 教育法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工作法 )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性騷法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 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29/53 交換條件效果 敵意環境之效果 ( 教育法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工作法 )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 性騷法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30/53 敵意環境效果 15

性騷擾之實務認定 (1/2) 性別中立 : 性騷擾可能發生在異性間及同性間 男女都有可能成為騷擾者或被騷擾者 與性或性別有關 : 美國 EEOC 將性 (sexual) 騷擾擴展含括性別 (gender) 騷擾 : 性騷擾不一定要跟 性 或 身體 有關, 也含括 性別騷擾 行為效果 : 交換條件 敵意環境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31/53 性騷擾實務認定 性騷擾之實務認定 (2/2) 首重被害人的主觀感受 兼顧客觀認定標準 : 合理受害人 檢驗標準 參採 專家鑑定 結果? 衡酌事發情境 行為人的心智狀態 ( 如 : 身心障礙者 ) 事件發生時的環境或情境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32/53 性騷擾實務認定 16

行為種類 常見樣態 性騷擾種類及樣態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33/53 種類及樣態 性騷擾的行為種類 敵意環境的性騷擾 性別騷擾 性挑逗 交換式的性騷擾 性賄賂 性脅迫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34/53 種類及樣態 17

性騷擾的常見樣態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 不受對方歡迎且影響對方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 不受對方歡迎且影響對方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未得他人同意, 利用各種媒體, 散播他人與 性 有關之私密資訊 不受對方歡迎的過度追求與分手暴力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35/53 種類及樣態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 不受對方歡迎且影響對方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開黃腔 講令人不舒服的黃色笑話 評論身材及長相且給予不當稱呼 嘲笑性別特質 探詢他人之性隱私 性傾向 性生活 談論自己的性隱私 性生活 發表歧視同志族群 ( 含 LGBT) 之言論 將一般談話內容 情色化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36/53 性騷擾樣態 18

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詞, 不受對方歡迎且影響對方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在擁擠的公車或捷運上, 故意摩擦下體 趁他人沒有防備時襲胸或摸臀 故意碰觸 撫摸對方身體 色瞇瞇盯視對方身體 偷窺 偷拍 暴露生殖器 / 隱私部位 展示色情圖片 利用職權或機會, 脅迫對方提供性服務 因對方拒絕提供性服務, 阻撓或剝奪對方取得應有權益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37/53 性騷擾樣態 未得他人同意, 利用各種媒體, 散播他人與 性 有關之私密資訊 散發黑函, 傳述有關他人之性器特徵 於網路討論版 ( 例 : 噗浪 Facebook) 討論他人之性偏好 利用手機, 散發有關他人性生活之訊息 於廁所 黑板 佈告欄塗鴉, 描述他人之性隱私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38/53 性騷擾樣態 19

不受對方歡迎的過度追求與分手暴力 過度或不當追求, 例如 : 死纏爛打 跟蹤糾纏 持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追求 分手暴力, 例如 : 以自殺威脅 脅迫同歸於盡 情變報復 : 以各種媒體, 散播親密 / 私密資訊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39/53 性騷擾樣態 校園性霸凌 性平法校園性霸凌之定義 性霸凌的定義 性霸凌的類型 性霸凌案例 校園性霸凌常見樣態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40/53 20

性平法校園性霸凌之定義 性霸凌 : 指透過語言 肢體或其他暴力, 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別認同 : 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 性平 2)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41/53 性霸凌定義 性霸凌的定義 性霸凌是因為個人之性或性別, 在肢體或非肢體上所遭致的霸凌行為 性或性別被用來作為一種武器 它可能當面發生, 也可能在背後或運用科技的方式進行 ( 引自李淑菁,2010, 校園霸凌 性霸凌與性騷擾之概念釐清與討論, 頁 125 )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42/53 性霸凌定義 21

性霸凌的類型 狂虐型的漫罵 對外表 吸引力與青春期逐漸顯現的性徵多所批評 不適當與不受歡迎的碰觸 黃色笑話及性邀約 黃色書刊或有性意涵的塗鴉 最極端的型式是性侵害或強暴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43/53 性霸凌類型 性霸凌案例 用一些字眼來影射某人的性傾向, 以達到羞辱的目的 ( 例如 : 用 gay 來形容某人或某事物, 意味這是不好的 ) 用具性意涵的話來污辱某人 ( 例如 : 像 slut 來形容跟許多男人上床的女人 ) 使用威脅的言語或笑話, 造成對方的恐懼, 例如 : 開玩笑說要強暴某人 閒聊中散佈有關某人性生活或性傾向的謠言 包括塗鴉在內 讓別人感覺不舒服的碰觸 碰觸別人不喜被碰觸身體的部分 強迫他人作出與性相關的行為 ( 以上引自李淑菁,2010, 校園霸凌 性霸凌與性騷擾之概念釐清與討論, 頁 125 )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44/53 性霸凌案例 22

校園性霸凌常見樣態 (1/2) 有關性或身體部位的有害玩笑 評論或譏笑 如黃色笑話 波霸 飛機場 矮冬瓜等 對性取向的譏笑或對性行為的嘲諷 如男人婆 娘娘腔 同性戀等 傳遞與性有關令人討厭的紙條或謠言 如誰和誰在廁所接吻, 或是誰和誰發生性關係等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45/53 性霸凌樣態 校園性霸凌常見樣態 (2/2) 身體上侵犯的行為 以性的方式摩擦或抓某人的身體, 或是迫使某人涉入非自願的性行為中 ; 除嚴重的性侵害外, 舉凡觸碰下體 屁股 胸部 脫褲子 掀裙子 偷看上廁所 偷看換衣服, 或是學生間流行的遊戲俗稱 阿魯巴 草上飛 千年殺 皆屬此類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46/53 性霸凌樣態 23

性平法適用對象 (1/2) 性平法第二條第七款 :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指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防治準則第九條 :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所定之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47/53 適用對象 性平法適用對象 (2/2) 本法第二條第七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 教師 : 指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 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職員 工友 : 指前款教師以外, 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學生 : 指具有學籍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 準則 9)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48/53 適用對象 24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及處理程序 (1/2) 當事件一方為同校或跨校之教職員生, 他方為學生時, 則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向行為人於行為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 當校長為加害人時, 則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性別事件申訴 49/53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之申請調查及處理程序 ( 請參考流程圖 ) (2/2) 當事人或檢舉人向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學務處收件並初審 性平會審查小組決定是否受理 性平會調查並做出處理建議 權責機關 ( 學生獎懲委員會, 教師評議委員會等 ) 決議懲處 學務處 / 人事室執行懲處 若當事人不服處理結果 向學校申復 若申復成立 可重新調查及調整懲處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50/53 性別事件申訴 25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得同意, 請勿轉載 ) 51 報告完畢 謝謝您的耐心與專心!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52/53 26

問題討論? 心得分享? 2012/10/23 羅燦煐編寫 ( 未經同意, 請勿轉載 ) 53/53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