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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大學 性騷擾防治手冊 目錄 校長序 04 壹這就是性騷擾 05 1 : 什麼是性騷擾? 2 : 性騷擾的類型有幾種? 貳性騷擾的迷思 6~8 一 問與答 3 : 性騷擾不是個嚴重的問題吧? 4 : 如果不喜歡聽黃色笑話, 是不是沒有幽默感? 5 : 女生會被性騷擾都是因為行為不檢或衣著暴露? 6 : 被摸一下又不會死, 為什麼要大驚小怪? 7 : 我只是持續表達好感或者愛意, 哪有性騷擾? 8 : 女生應該不討厭被性騷擾吧! 否則為何她們都說出來? 9 : 提出性騷擾的申訴多半是因為報復的動機吧? 二 性騷擾被害人的心路歷程 10 : 性騷擾事件後, 被害人怎麼比以前來的難相處? 11 : 怎麼會有性騷擾的指控呢? 他們兩個 ( 指加害人與被害人 ) 以前關係不是很好嗎? 12 : 一些人不斷地在背後說被害人的不是, 我聽了很感到疑惑, 我該怎麼辦? 13 : 為什麼他 / 她會同意以金錢來和解, 是不是他 / 她就只是要錢? 14 : 我可以幫什麼忙? 參 鹹豬手, 看招! - 對付性騷擾武功密笈 9~14 一 自力救濟篇 9~10 15 : 如果我被性騷擾時, 當下可以做些什麼? 16 : 如果有人一直拿我的身材開玩笑或者講黃色笑話, 我該怎麼辦? 17 : 如果我遇到性騷擾, 可以向誰申訴? 1

3 18 : 如果遭到性騷擾, 該如何蒐集證據? 19 : 請問性騷擾的受害者除了向法院 地方主管機關 或加害人的所屬機關尋求協助或申請調解之外, 還有其他的管道可以幫助受害者討回公道嗎? 20 : 向這些民間的救濟管道尋求協助的效果如何呢? 二 法律篇 10~14 ( 一 ) 一般公共場所性騷擾 -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21 :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老闆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的義務嗎? 22 : 老闆應該如何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 23 : 組織成員 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性騷擾他人 老闆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24 : 老闆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 調查 偵查 或審理程序中, 為申訴 告訴 告發 提起訴訟 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的人, 可以為不蕩的差別待遇嗎? 25 : 雇主 機構 學校或教育機構在何種情形下應提供適當的協助? 26 : 被害人被性騷擾, 如何尋求救濟? 27 :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被害人的申訴後應如何處裡? 28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雇用人收到被害人的申訴或接受移送時, 應如何處理 29 : 如果被害人不服前題所指的調查結果或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 應如何處理? 30 :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 應如何處理? 31 : 如何申請調解? 要不要付費用? 32 : 調解如何成立, 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 33 : 調解如不成立, 被害人又該怎麼辦? 34 : 性騷擾行為是犯罪行為嗎? ( 二 ) 校園性騷擾 - 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35 : 學校應該如何處理校園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 36 : 學校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 需要通知或告知學生的家長嗎? 37 : 學校在調查性騷擾事件時, 應該注意什麼? 38 : 司法程序的進行, 是否會影響調查? 39 : 行為人不願接受或配合學校調查, 怎麼辦? 40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經學校調查屬實後, 應如何處理? 41 : 學校可以建立加害人檔案嗎? 42 : 學校接到加害人轉入就讀或原校通報後, 應如何處理? 43 : 學生 ( 或教師 ) 遭教職人員 ( 或學生 ) 性騷擾了, 怎麼辦? 2

4 44 : 非被害人, 但知悉被害人遭受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 可否向學校檢舉? 45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結果不服, 怎麼辦? 46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申復結果不服, 怎麼辦? 47 : 被害人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嗎? 附錄一 15 新竹縣市性騷擾防治的各類社會資源附錄二 16~39 性騷擾相關法條性騷擾防治法兩性工作平等法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中華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中華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附錄三 40~64 性別平等教育 性侵害或性騷擾 案例一 研究生同儕性騷擾二 大學女生遭教授性騷擾 3

5 序 從歷史與社會發展脈絡來看, 性騷擾是權力不平等下的產物, 這往往是一方因為性別 職位或年齡等優勢, 對另一方為性騷擾的行為 不論男性或女性, 被性騷擾的經驗都是痛苦與難堪的, 它嚴重侵犯了個人的身體自主權. 被害人除了覺得一己身心嚴重受到創傷之外, 也必將因此深深感受到週遭的敵意或不尊重 一般而言, 性騷擾 是自古及伴隨父權主義思想由來已久即存在的問題 性騷擾事件, 主要導因於一般人常存有父權意識的迷思, 及事件本身搜證不易, 再加上對於法令規定不瞭解 故性騷擾事件發生後, 被害人往往多只選擇隱忍不發, 暗自躲在牆角哭泣, 而不敢挺身而出 性別平等教育法雖已於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施行, 被害人往往仍於受害後因學校對於性騷擾概念及法令規定的認知不足及未能提供完整健全之保護, 難免因此再度遭受二度傷害 進而性騷擾防治法於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 今年 2 月 5 日開始實施, 這都是貼近現世代的法律 但無庸諱言的, 大家對於性騷擾觀念仍或多或少存有迷思 對於相關法令規定亦甚為生疏, 有鑑於此, 學校乃著手就性騷擾事件的定義 迷思 預防與相關法令規定, 撰寫一本淺顯易懂的手冊, 讓每一位讀者都能藉以釐清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 更希望學校得以充分營造出一個性別平權 彼此互尊互重之健康和諧的環境 校長張家祝 4

6 性騷擾防治手冊壹 這就是性騷擾 1 : 什麼是性騷擾? 答 : 如果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 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 而損害到他人的人格尊嚴, 或不當影響他人的學習 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 但是未達性侵害的程度, 就可以稱為性騷擾 總之, 遇到讓人覺得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不舒服的狀況就是了 如果發生在工作場所或勞動契約履行過程中, 就稱為職場性騷擾 ; 但是, 如果發生在校園內的教職員工生 ( 一方一定要是學生 ) 彼此之間的以上行為的就是校園性騷擾 然而, 性騷擾不論發生在何種狀況之下, 特別是在職場或校園中, 其實都與當事人所處的社會地位的高低, 資源的多寡, 體能的優劣等有關, 即事件的發生是凸顯了騷擾者與被騷擾者之間的不平等權力關係 2 : 性騷擾的類型有幾種? 答 : 其實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也是對人格尊嚴的侮辱, 形式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 一是羞辱 貶抑 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 形成敵意的環境 例如, 以他 / 她人的身材或打扮作為羞辱的對象 ; 不顧場合和對象講黃色笑話 ; 一直盯著對方胸部 ; 故意展示猥褻圖片或電話或網路性騷擾 二是歧視性或騷擾性的肢體行為 例如, 偷拍他人隱私 ; 對人毛手毛腳 碰觸胸部或私處 ; 暴露性器官等 三是以性服務為交換利益的條件 例如利用約會時佔性便宜作為升遷調職及加分的條件等 5

7 貳 性騷擾的迷思 一. 問與答 3 : 性騷擾不是個嚴重的問題吧? 答 : 錯 根據官方或者民間機構的調查顯示,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女性曾經在求學過程 工作職場 或是一般公共場所都有遭遇過程度不一的性騷擾經驗 所以, 它一直都存在, 對許多受害者都造成程度不等的傷害, 我們的社會長期以來都忽略性騷擾的嚴重性 4 : 如果不喜歡聽黃色笑話, 是不是沒有幽默感? 答 : 錯 幽默感不是非用黃色笑話才能表現 其實黃色笑話不是不能說, 只是它令你感到不舒服或是不安的時候, 不但不好笑, 它更構成性騷擾 5 : 女生會被性騷擾都是因為行為不檢或衣著暴露? 答 : 錯 根據調查, 受害者並沒有年齡或外型的相似性, 在絕大多數的案例中, 受害者會遭到性騷擾, 和其行為和衣著無關 因此, 當被性騷擾時, 並不是受害者的錯 6 : 被摸一下又不會死, 為什麼要大驚小怪? 答 : 錯 被摸一下不會死, 但是如果違反了當事人的意願或讓人覺得不舒服, 即觸犯了性騷擾相關的法令 因為這關係到個人身體自主權, 如果有這種心態, 正凸顯了對於人 ( 特別是女性 ) 的不尊重 7 : 我只是持續表達好感或者愛意, 哪有性騷擾? 答 : 錯 就算是表達愛意, 如果對方感覺到不舒服 或者有不愉快的感覺,, 那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所以, 不受歡迎的追求, 就算是一種性騷擾 8 : 女生應該不討厭被騷擾吧! 否則為何她們都不說出來? 答 : 錯 任何人都不喜歡被性騷擾 女生被性騷擾時, 也許她們口頭上沒有說出來. 可是並不表示她們是喜歡被騷擾的 因為, 她們會有很多的顧慮, 會考慮到一旦說出來, 可能被指責 行為不檢點, 或者擔心 別人會不會相信我? 我會不會失去工作? 我會不會成績不及格? 等等 如果要付出那麼多的代價, 請問誰有勇氣呢? 如果決定說出來, 日後漫長的調查法律程序過程中, 可能會碰到加害者的威脅利誘或受到二度傷害, 種種的精神或經濟的現實壓力, 讓許多受害者無法堅持到最後 所以, 她們選擇不說, 是因為社會並沒有給受性騷擾的女性說話申訴的合法合 6

8 理管道和積極正面的支持 9: 提出性騷擾的申訴多半是因為報復的動機? 答 : 錯! 被性騷擾者說出自己遭遇可能會遭到沉重的壓力, 更何況如果是謊報的話, 更有法律的制裁 所以, 謊稱性騷擾的機率非常的低 二 性騷擾被害人的心路歷程 10 : 性騷擾事件後, 被害人怎麼比以前來的難相處? 答 : 性騷擾的傷害, 不僅是在性騷擾的言語 行為, 更因為權力的操弄使被害人陷入失權與被控制的無助困境中 伴隨性騷擾事件而來的, 常是對人格尊嚴及工作職位的威脅 在這樣的處境中, 被害人很難用平和的心情去面對 他可能會在逃避 遲疑 退縮以及激烈反應之間不斷地擺盪 尤其是被害人還要不斷地面對外人質疑, 在數不盡的澄清與說明下, 她所感受到極端無助與強烈的憤怒 瞭解創傷的痛楚, 接納被拉扯撕裂的心情, 而不是一而再地批評, 對撫平性騷擾傷害會是很大的助益 況且性騷擾的影響是多重的, 從被害人的身體 心理 人際關係各個層面都有顯著的負面傷害 而且, 當性騷擾事件一旦發生, 各種壓力都會接踵而來, 很少會在短期內平息 許多的被害人在發現無法一再地承受一連串的困難而被迫離去, 之後你也很難再聽到他們沉重的無奈 一旦你聽聞到被害人的言語行動, 那是他正在戮力地面對權力壓迫的聲音, 情緒起伏將會隨伴著期待 擔心 孤立與無助 這時候, 被害人需要的是接納與支持, 而不是被評論聲音是否甜美 舉止是否優雅 11: 怎麼會有性騷擾的指控呢?, 他們兩個 ( 指加害人與被害人 ) 以前不是關係很好嗎? 答 : 在友善和諧的環境中工作或校園中就讀, 同事 師生 或同學間彼此的熟悉以及友誼的建立等都是人們所歡迎的氣氛 但是, 人際互動中的權利與性, 才是觸動性騷擾發生的根本, 而相互的熟絡並不會排除性騷擾發生的可能 更者, 也正是因為彼此的熟悉, 使得加害人誤以為有機會可以在權力與性方面去操弄別人 因為是被害人週遭的同事 同學 親友, 對於這兩個人彼此良好互動的印象經驗, 而會一時間對性騷擾的發生有所保留 而也正是這樣的反應, 使得諸多貶抑被害人人格的流言得以傳播 12: 一些人不斷地在背後說被害人的不是, 我聽了感到很疑惑, 我該怎麼辦? 答 : 性騷擾的加害者在很多人眼中不見得一定就是整天色瞇瞇口無遮攔 毛手毛腳的色情狂, 有些人甚至社會形象不錯 人緣很好 因此, 當性騷擾事件發生後, 所謂的 辦公室戀情 單戀不果 意圖不軌 私人金錢糾紛 7

9 報復升遷 等理由, 常會落到被害人身上 人們易於誇大及誤解性騷擾事件中的 性 與 報復, 進而編織流傳成各種不堪的情色八卦小道, 導致被害人一再地遭受到人格上的貶抑 事實上, 討論傳播這些消息的人, 雖然都是信誓旦旦, 往往僅是憑著個人經驗或是對於兩人過去互動印象, 就輕易地做出事件的可能推論 這樣的猜測不僅無助於釐清事件本質, 更因輕忽 權力 在性騷擾事件中的角色流於權勢當道, 對於被害人造成更多的二次傷害 13: 為什麼他 / 她會同意以金錢來和解, 是不是他 / 她就是只要錢? 答 : 面對性騷擾事件的調查處理, 不僅歷程漫長, 而且還會有不斷加諸上來的壓力 一方面是職場或社會的權力壓迫, 一方面是不斷傳播的小道八卦及貶抑, 同時還會穿插周遭同事 同學 或親友的質疑, 這些煎熬會讓被害人喘不過氣來 另一方面, 在多方試圖扭曲 淡化 否認性騷擾事件不成後, 為了避免事件進一步的被揭露擴大, 金錢 的使用是加害人常借助的另一種策略, 以意圖使被害人打消進一步追根究底的企圖 對被害人而言, 當身心俱疲又不知道何時才能結案的情況下, 加害人所提出的 金錢 方法除了代表傷害補償外, 也意味著加害人某種形式的認錯, 而更重要的是可以讓這場夢靨趕快結束 也因此, 從性騷擾防治的層面而言, 性騷擾事件會以 金錢 方式落幕, 也意味著整個社會對於被害人的支持不足, 事件調查也不夠積極, 加害人也更會誤以為使用金錢可以進一步展現其權力的掌控與操弄 這些情況所呈現的是整個社會是否能確實地批評 反省對於性騷擾事件有無積極面對與處理 14: 我可以幫什麼忙? 答 : 當性騷擾事件發生後, 各種壓力會經由不同的管道形式試圖繼續操弄 控制 貶抑性騷擾被害人 因此, 被害人除了遭受到性騷擾的直接傷害, 還更需承擔隨之而來各式各樣的排擠 剝奪 污名化 此時, 身為被害人週遭的同事 親友, 對於被害人最好的幫助就是陪伴 傾聽 支持, 而不是讓被害人孤單的去面對 不要隨著流言起舞, 要以關心來代替猜疑, 將對整起事件的觀感回歸到事件本身及事件的傷害影響上 8

10 參 鹹豬手, 看招! - 對付性騷擾武功密笈 一 自力救濟篇 15: 如果我被性騷擾時, 當下可以做些什麼? 答 : 首先要相信自己的直覺, 不要有太多的自我懷疑, 只要覺得不對勁, 立刻採取行動 只要你不願意, 你當然可以大聲的說 不, 或者可以說 你在做什麼? 大喊 有色狼 用眼神瞪著對方 或者離開現場 如果對方還不肯罷手, 用你身邊現成的雨傘或皮包適度還擊 總之, 一定要表現出自己 不 願意或 不 喜歡的感覺 因為, 這對日後如果你要採取法律行動的時候, 這是很重要的 情況 證據 如此一來, 旁邊如果有人在場, 就可以證明你當時的感受 16: 如果有人一直拿我的身材開玩笑或者講黃色笑話, 我該怎麼辦? 答 : 可以說 夠了, 我不想聽, 不要再說了, 或者可以說 無聊, 停止這個話題, 我一點都不覺得好笑 17: 如果我遇到性騷擾, 可以向誰申訴? 答 : 如果是在公共場所遭到陌生人騷擾, 你一方面可以告知親朋好友, 請他們小心色狼, 讓大家提高警覺 ; 同時, 你也可以根據現行法律可以向附近的派出所申訴, 請警方協助 即使是熟識的人, 只要你不願意, 除了可以大聲的說 不 之外, 你應該在事發後告訴你信任的人, 以尋求支援, 並且盡量紀錄下整個事件發生的經過, 同時向所屬機關提出申訴 如果在工作場所內遭到同事性騷擾, 可向騷擾者當面抗議或以書信方式表達對於遭到騷擾而產生的不舒服感覺及想法, 明確要求騷擾者停止騷擾行為, 並可寫日記記錄每次遭到性騷擾之事實, 以作為證據 另可告知家人或同事 所屬長官尋找其他有相同經驗之受害人, 利用申訴管道提出申訴 18: 如果遭到性騷擾, 該如何蒐集證據? 答 : 性騷擾事件, 因常發生突然, 且發生之場所未必有他人在場而不容易證明, 但仍可用下列方式收集證據 : 一 錄音 : 例如對於不堪入耳的黃色笑話, 具眨抑的言詞羞辱, 或以待遇 職位升遷作為對價要求性服務, 可以當場或事後用錄音留下證據 二 證人 : 如有同事或朋友在場目睹或聽聞, 可當面與騷擾行為人對質或請 9

11 證人做證 或對於曾有相同受到性騷擾行為人騷擾經驗之被害人, 亦可請其做證人 三 保留物證 : 如收到網路信件或不堪入目之刊物 圖片性騷擾, 應保留證物不要輕易刪除或丟棄 19: 請問性騷擾的受害者除了向法院 地方主管機關 或加害人的所屬機關尋求協助或申請調解之外, 還有其他的管道可以幫助受害者討回公道嗎? 答 : 有的! 事實上, 許多受害者想到的求助對象都是屬於非正式救濟途徑的管道 例如說, 很多人會找關心婦女議題的民意代表替他們撐腰, 或直接找媒體記者替他們爆料, 也有些人會尋求婦女團體或民間單位的協助 在附件 ( 一 ) 中可看見提供相關協助的民間團體名單 20: 向這些民間的救濟管道尋求協助的效果如何呢? 答 : 往往有民意代表 媒體, 或是婦女團體的出面聲援 性騷擾加害人的相關機構 僱主 或政府單位才會加緊腳步的去處理這類的案件, 特別是當此案件上了媒體的版面 但這樣做也可能為性騷擾受害者帶來另一種傷害 舉例來說, 性騷擾受害者常會在記者會上被要求回答許多令人難堪的問題, 像是 你之前跟他 ( 指加害人 ) 有過金錢借貸關係嗎? 你們曾經發生過性關係嗎? 你既然被他騷擾了那麼多次, 為麼還不辭職呢? 性騷擾受害者的私生活似乎必須赤裸裸的被媒體檢視, 供眾人審判, 等於受到二度傷害 二法律篇 ( 一 ) 一般公共場所性騷擾 -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一般人在非工作或非校園上課時間之其他場合中, 例如在洽公或求診時遭到性騷擾, 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雇主的責任篇 21: 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 老闆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的義務嗎? 答 : 有 機關 部隊 機構或僱用人都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 且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 22 : 老闆應該如何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 答 : 一 如果組織成員 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 人數達 1 0 人以上, 應設立申訴管道協助處理 ; 人數達 30 人以上時,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並公開揭示 二 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10

12 23: 組織成員 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性騷擾他人 老闆也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嗎? 答 : 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24: 老闆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 調查 偵查或審理程序中, 為申訴 告訴 告發 提起訴訟 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的人, 可以為不當的差別待遇嗎? 答 : 不得為不當的差別待遇, 如有違反, 須負損害賠償的責任 25: 雇主 機構 學校或教育機構在何種情形下應提供適當的協助? 答 : 受雇人 機構負責人利用職務之便, 或學生 接受教育或訓練的人員於學校 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 對他人為性騷擾,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 對於被害人為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之時 被害人的救濟途徑 26: 被害人被性騷擾, 如何尋求救濟? 答 : 除依相關法律規定請求協助外, 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向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調解 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訴訟 27: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被害人的申訴後應如何處理? 答 : 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調查, 並予錄案列管 ; 如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時, 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28: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收到被害人的申訴或接受移送時, 應如何處理? 答 :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 七日內開始調查, 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 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 ; 其調查結果, 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29: 如果被害人不服前題所指的調查結果或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 被害人該怎麼辦? 答 : 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11

13 30: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 應如何處理? 答 :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 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進行調查 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 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且應通知當事人 ; 其調查結果, 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但性騷擾事件如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 直轄市或縣 ( 市 )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 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 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31: 如何申請調解? 要不要付費用? 答 : 被害人可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且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之外, 不需支出任何費用或報酬 32: 調解如成立, 會發生什麼法律效果? 答 : 因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調解書的作成及效力, 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所以它的效力相當於法院所作成的判決書, 日後加害人如不依調解書內容履行時, 受害人可以該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加害人所有的財產 33: 調解如不成立, 被害人又該怎麼辦? 答 : 被害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並暫免徵收第一審法院的裁判費 34: 性騷擾行為是犯罪行為嗎? 答 : 如行為人意圖性騷擾, 乘被害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被害人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私處之行為, 會構成強制觸摸罪, 依法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但須告訴乃論 被害人應於之悉犯人之時起,6 個月內提出告訴 ( 二 ) 校園性騷擾- 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發生在校園內的性騷擾事件, 一方是學生, 另一方是學校的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 學校的責任篇 35: 學校應該如何處理校園內發生的性騷擾事件? 12

14 答 : 除了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 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34 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41 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9 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應通報學校並應將性騷擾事件於受理申訴後 3 日內, 交給學校設立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36: 學校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 需要通知或告知學生的家長嗎? 答 : 如果學生尚未成年 ( 未滿 20 歲 ), 應該要通知或告知學生的法定代理人 ( 通常是父母 ) 如果學生是被害人, 應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說明可以主張的權益及救濟的方法, 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37: 學校在調查性騷擾事件時, 應該注意什麼? 答 : 1. 保障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2. 應保持客觀 公正 專業的原則, 給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的機會, 並注意避免重複詢問 3. 對於當事人 檢舉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料, 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的考量外, 應予保密 4. 行為人為未成年人時, 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5. 行為人與被害人有權力不對等時, 應避免對質 必要時,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6. 對於當事人的受教權或工作權, 應予保障 7. 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張的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必要時提供心理輔導, 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8. 申請人如撤回申請調查, 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 38: 司法程序的進行, 是否會影響調查? 答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的影響 39: 行為人不願接受或配合學校調查, 怎麼辦? 答 : 如無正當理由無故拒絕調查, 學校可報請主管機關對行為人處以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40: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經學校調查屬實後, 應如何處理? 答 :1.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如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 應給予書面陳述意見的機會 2. 得命加害人為下列處置 : (1)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2) 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13

15 (3) 接受心理輔導 (4)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41: 學校可以建立加害人檔案嗎? 答 :1. 學校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檔案資料 2. 加害人轉學或轉至其他單位服務時, 主管機關或原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 向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通報 42 校接到加害人轉入就讀或原學校通報後, 應如何處理? 答 : 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 非有正當理由, 不得公布加害人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如有違反, 可處新台幣 1 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鍰 被害人的救濟途徑 43: 學生 ( 或教師 ) 遭教職人員 ( 或學生 ) 性騷擾了, 怎麼辦? 答 : 如性騷擾事件之一方是學生, 則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的規定, 被害人如果是校長, 則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檢舉 但如性騷擾事件之雙方當事人, 均不具學生身分, 則應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 向學校申訴 44: 非被害人, 但知悉被害人遭受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 可否向學校檢舉? 答 : 可以 任何人均可以向學校檢舉 45: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結果不服, 怎麼辦? 答 :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且以一次為限 46: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於申復結果不服, 怎麼辦? 答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 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 一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 : 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 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 74 年 5 月 3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 私立學校職員 :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 公私立學校工友 :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 公私立學校學生 : 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請 47: 被害人可以向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嗎? 答 : 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14

16 附錄一 單位 中華大學 服務項目接獲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調查申請或檢舉時之處理 地址 網址 新竹市五福路二段 707 號 電話 ( 專線 ) 單位 新竹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地址新竹市中正路 120 號 網址 電話 單位 新竹縣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 10 號 網址 電話 轉

17 附錄二 性騷擾相關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 ( 公布日期 :94 年 2 月 5 日 ; 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第 1 條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 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 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 除第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 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 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 3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 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機關者, 指政府機關 本法所稱部隊者, 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 本法所稱學校者, 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者, 指法人 合夥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內政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 5 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16

18 一 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 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 關於協調 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 諮詢 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 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 學校 機構 僱用人 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 六 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 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八 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第 6 條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辦理下列事項 但涉及各直轄市 縣 ( 市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一 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 關於協調 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 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 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 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 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 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直轄市市長 縣 ( 市 ) 長或副首長兼任 ; 有關機關高級職員 社會公正人士 民間團體代表 學者 專家為委員 ;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 民間團體代表 學者 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7 條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 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 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 ; 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 申訴管道 懲處辦法 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 8 條前條所定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17

19 第 9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10 條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 調查 偵查或審理程序中, 為申訴 告訴 告發 提起訴訟 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 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1 條受僱人 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 對他人為性騷擾, 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雇主 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 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 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 對他人為性騷擾, 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第 12 條廣告物 出版品 廣播 電視 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第 13 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 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向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 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調查, 並予錄案列管 ;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時, 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 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 ; 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 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18

20 第 14 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 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進行調查 並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 15 條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 直轄市或縣 ( 市 )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認有必要時, 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 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第 16 條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 其以言詞申請者, 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 調解案件保密 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 請求有關機關協助等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 17 條調解除勘驗費, 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第 18 條調解成立者, 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 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第 19 條調解不成立者, 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 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第 20 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 條對於因教育 訓練 醫療 公務 業務 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 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 22 條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 第二項規定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 19

21 續處罰 第 23 條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4 條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 其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 須告訴乃論 第 26 條第七條 第八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 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第 27 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兩性工作平等法 ( 公布日期 :91 年 1 月 16 日 ) 第 1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 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20

22 詞或行為, 做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 13 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況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 27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 受有損害者, 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雇主證明其以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 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條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 法院依其聲請, 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 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 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 有求償權 第 28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 受有損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 29 條前三條情形, 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 30 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規定之行為時起, 逾十年者, 亦同 第 34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 雇主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 21

23 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雇主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6 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 而予以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37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 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 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 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第 38 條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六條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兩性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 公布日期 :91 年 3 月 6 日 ) 第 4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 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 工作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 行為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性別平等教育法 ( 公布日期 :91 年 6 月 23 日 )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性別平等教育 : 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 學校 : 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 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2

24 四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為學生者 第 20 條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 ; 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 並公告周知 第 21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 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 22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秉持客觀 公正 專業之原則,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第 23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 得採取必要之處置, 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第 24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必要時, 應提供心理輔導 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23

25 第 25 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 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接受心理輔導 四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26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 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 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 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將事件之有無 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 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 27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 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 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 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 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 28 條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 應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 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第 29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不予受理 : 24

26 一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 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第 3 0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 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 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 女性人數比例, 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必要時, 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 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 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 行為人 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 應予配合, 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 移送 迴避 送達 補正等相關規定, 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 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第 31 條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 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25

27 第 32 條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 33 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 應另組調查小組 ; 其調查處理程序, 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第 34 條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 一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 : 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 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之職員 :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 私立學校職員 :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 公私立學校工友 :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 公私立學校學生 : 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第 35 條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其所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 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第 36 條學校違反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 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 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26

28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 公布日期 :94 年 12 月 10 日 ) 第 4 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必須事件之一方具有學生身分, 其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 依教育部所訂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 事件雙方皆為教職員工者,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 21 條本法第四章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本細則未規定者, 依據教育部所訂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辦理 第 22 條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成立之調查小組之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 經教育部 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之性別平等委員會認可, 並納入推薦名單者 二 曾接受教育部 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主辦或核定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時數達十八小時以上 三 曾經擔任教育部 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主辦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講師者 四 曾經參與中央 地方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調查工作兩次以上者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稱具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 其資格依據教育部所訂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係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性別 職位 地位 知識 年齡 體力 身分 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第 23 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報告內容, 應包括 : 一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 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人之描述 二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 包括日期與對象 三 被申請調查人 申請調查人 證人及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 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 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 懲處建議 27

29 第 24 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稱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有應迴避未迴避之情形 二 在認定事實時, 明顯違背經驗法則或邏輯推論 三 未邀請當事人陳述意見 四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之組成 運作, 未依本法規定者 五 出席或決議人數違反相關法規者 所謂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 指在事件調查發生後, 才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且該事實或證據足以影響調查事實的認定者 28

30 中華大學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九十四年元月五日行政會議通過第一條為促進本校教師 職員工 學生及其他受僱人建立性別平等觀念, 並就校園內性別歧視 性騷擾及性侵害之相關問題採取防治措施, 茲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暨兩性平等工作法規定設置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以下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長擔任之, 委員九至十五人, 由校長遴選聘任之 ; 教務長 學務長 總務長及人事主任為當然委員,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為三年, 得連任之 第三條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一人, 負責本校委員會對外之統一發言人, 並代表本委員會列席校務會議 第四條本委員會委員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 教師代表宜包括具有性別 社會 法律 心理及教育等相關專業知識者 第五條本委員會業務由秘書室承辦, 並請人事室 學務處 ( 學生輔導中心 ) 協辦之 第六條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其他相關事項, 得另定實施要點規範之 第七條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 擬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劃, 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 教務處 各院 )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 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 人事室 各院 生活輔導組 學生輔導中心 )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及評量 ( 教務處 各院 )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 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 人事室 各院 學生輔導中心 ) 五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 另得成立調查小組 )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 總務處 各院 )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 生活輔導組 ) 八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 生活輔導組 ) 第八條本設置辦法, 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正時亦同 29

31 中華大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訂定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校為提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效能, 具體規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範措施 處理原則程序及救濟方法, 特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十條第二項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二十八條規定, 訂定本規定 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 一 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 一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 )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第二條本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教育, 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 並採取下列措施 : 一 針對教職員工生, 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 學務處 人事室 ) 二 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 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 秘書室 ) 三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園內外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置研習活動, 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 秘書室 人事室 ) 四 用多元管道, 公告周知本規定所規範之事項, 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 秘書室 學務處 人事室 ) 五 鼓勵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檢舉或申請調查, 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 學務處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 第三條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救濟等資訊, 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於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界定 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 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 申請調查 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 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 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路 六 其他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30

32 第二章校園安全規劃第四條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室會同相關單位應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依空間配置 管理與保全 標示系統 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 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及設施之使用情形, 並應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空間 製作校園空間檢視報告及依據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以利校園空間改善 第五條本校環境安全衛生室會同相關單位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 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 師生職員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 公告前條檢視成果 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 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第三章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第六條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時, 應尊重性別多元與個別差異 第七條本校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 教務處 學務處 各學院系 ) 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 應主動迴避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第八條本校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 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 一 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二 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 其他有違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四章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第九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非必為同一學校之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本規定係處理校園中相關人等間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且其當事人之一方必為學生 為明確定義教師 職員及學生之定義, 說明如下 : 一 教師 : 指專任教師 兼任教師 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 護理教師 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 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二 職員 : 指前款教師以外, 於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 三 學生 : 指在學或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 第十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申請人 ) 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向本校申請調查 但本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 應向本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 見附件一調 31

33 查處理流程圖 ) 第十一條本校學生事務處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不予受理 : 一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二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三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第十二條本校學生事務處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除有前條所定事由外, 應於三日內, 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 見附件二通報申訴流程圖 ) 接獲申請或檢舉如本校無管轄權者, 應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第十三條本校各單位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向所屬主管或向校長室通報 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 除有調查必要 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 應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 ; 其以言詞為之者, 本校學生事務處應做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 應載明下面事項 : 一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 連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 應檢附委任書, 並載明其姓名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居住所 連絡電話 三 申請調查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第十五條本校學生事務處接獲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本校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 ( 見附件三危機處理流程圖 ) 第十六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復 ; 其以言詞為之者, 委員會應做成紀錄, 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 32

34 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委員會接獲申復後,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第十七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其成員之組成, 女性人數比例, 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必要時, 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專家參與 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 其成員中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 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 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處理人員, 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 應予公差登記, 並依法令或本校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 第十八條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當事人未成年者, 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 行為人與被害人 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利不對等之情形者, 應避免其對質 必要時, 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做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三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 本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本校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外, 應予保密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 包括本校內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二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 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 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 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 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製作之文書, 應將當事人 檢舉人 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 並以代號為之 第廿條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 : 一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記錄或成績考核, 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 教務處 人事室 ) 33

35 二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 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 採取必要處置, 以避免報復情形 四 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第廿一條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 以提供必要之協助 但本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第廿二條本校於必要時應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 見附件四輔導轉介流程圖 ): 一 心理諮商輔導 二 法律諮詢管道 三 課業協助 四 經濟協助 五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前項協助所需費用, 本校應每年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廿三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 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第廿四條對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書面意見經本校查證, 除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且查證屬實之情形外, 不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第廿五條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兩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 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 並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向其本校提出報告 本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本校為前項議處前, 得要求本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第廿六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後, 本校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 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 亦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 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 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情節重大者, 本校或其他權責機關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 並得移送其他機關懲處, 為必要之處置 校園性騷擾事件情節輕微者, 本校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 34

36 第廿七條第廿八條第廿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處置 : 一 經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接受心理輔導 四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將處理結果,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 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委員會處理之結果不符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委員會申復 ; 並以言詞為之者, 受理之委員會應做成記錄, 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 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 委員會接獲申復後,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 一 教師 : 依教師法之規定提起申訴 二 職工 :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提起申訴 三 學生 : 依本校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建立檔案資料, 應由秘書室妥善保管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 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 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 二 事件相關當事人 ( 包括檢舉人 被害人 加害人 ) 三 事件處理人員 流程及紀錄 四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 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 加害人之姓名 職稱或學籍資料 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 應包括下列資料 : 一 事件發生之時間 樣態以及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二 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本校向相關單位通報時,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調查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間 樣態 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後, 陳請校長核可, 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行, 修正時亦同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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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大專及研究所同儕性侵害 / 性騷擾個案處理模式 研究生同儕性騷擾 畢恆達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副教授兼性別與空間研究室召集人 一 個案說明 兩名一年級女研究生邀集部分師生 ( 以及所外一名女性教授當公證人 ) 舉辦性騷擾公聽會說明一博士班學生 ( 也是課程助教 ) 濫用職權 騷擾女性之事件 ( 個案 A) 女性研究生指出男性助教曾經非常主動幫忙打字 買宵夜, 但經常在深夜 11:30 之後打電話給女研究生訴說自己感情煩惱 念不下書睡不著覺 甚至說很慘不想活了 她們設法安慰他, 但是也覺得不勝其擾 此外, 男性研究生以助教身份, 利用曾經看過 同學互評表 為藉口, 威脅上述女學生與之建立進一步關係, 並在班上散播耳語, 引發同學之間的猜忌 影響學習氣氛 申訴人經由受委託人正式向所長申訴博士班研究生涉及對田野當地女性 研究團隊女性助理以及女同學與學妹有言語及肢體之性騷擾情節多項, 請所方處理 ( 個案 B) 二 個案處理概要 針對個案 A, 該所所方成立九人調查小組 ( 三名老師 六名學生 ), 經訪談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後, 於 做成以下決議, 並公告之 調查小組認為該博士班學生, 負責實習課程之助教工作, 並負責彙整同學之間的互評成績, 被同學視為是一握有權力之人 該生對於助教工作十分認真而投入, 但是對於實習課程學生之間的協調, 採取私下而非公開的管道, 使學生之間的資訊流通產生扭曲與阻隔, 並導致學生互相猜忌和敵對 該生在與女研究生交情惡化之後, 其行為受到情緒影響, 可能有遷怒之成分, 造成女學生的情緒與學習上的困擾 該生於擔任實習課助教期間, 因不諳助教權限, 未能明確釐清公私 40

42 領域之區分, 以致逾越職權 ; 又因助教與學生間之權力關係不平等, 造成部份女學生心理之傷害與學習之困擾 基於該助教與學生之間互信基礎已破裂, 因此在一定期限內, 不適合繼續擔任助教的工作 調查小組並對於所方制度有如下之建議 : 一 除本所已有之教師教學評鑑制度外, 並建立助教教學評鑑制度 二 本所成立性別歧視與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但因本所目前所有教授皆為男性, 故將聘請所外長期關心女性權益之女教授為此委員會之顧問 三 檢討本所實習課教學方式以提昇學生學習品質 經所務會議決議成立 性別歧視與性侵犯申訴委員會, 通過組織章程, 並通過第一屆委員的名單, 同時開始進行個案 B 申訴案件之調查 所方之 性別歧視與性侵犯申訴委員會 組織章程係根據校方 性別歧視與性侵犯防治委員會 的組織章程修改而成 委員會隸屬所務會議, 置委員七名, 由教師互選代表一名 職員與助理互選代表一名 學生互選代表四名組成之 並由所內委員邀請所外女性教師一名擔任委員 委員會委員之性別比應維持女四男三之比例 有關個案 B 案件之調查顧及社會大眾對於性騷擾與性侵害仍未有清楚的認知, 為避免申訴人因調查過程及曝光而受到二次傷害 ( 尤以原住民部落之情況特殊, 被騷擾女性若因此曝光, 恐遭部落及其家族之制裁 ), 因此未採當面對質的方式 該委員會乃以下述資料, 作為申訴事件之研判基礎 1. 受委託人當面與書面的陳述 2. 申訴人陳述之錄音帶 錄音帶書面整理資料, 以及進一步之當面陳述 3. 被申訴人之當面解釋與答詢, 及其所提供之各項書面佐證資料 4. 相關人士之當面陳述與轉述之證詞 該委員會經過多次與申訴人 受委託人和被申訴人溝通以及會議討論 (3/27 聽取申訴人 受委託人及相關人士證詞 ;3/28 聽取申訴人與受委託人證詞 ;3/29 接受被申訴人第一次答辯 ;3/31 接受被申訴人第二次答辯 ;4/8 聽取申訴人證詞 ; 4/10 開會討論, 作成初步決議 ;4/11 被申訴人接受委員會之事實認定, 但是對於裁決有意見 ;4/12 被申訴人要求對裁決申覆 ; 委員會於所務會議報告進度 ;4/17 被申訴人未提出申覆資料, 但提出公開信之草稿 ;4/19 開會討論 ) 後, 認為被申訴人的確涉及申訴事件之下列情節 : 1. 被申訴人在工作場所 討論會 研習營或該生之研究室, 經常在與女性只見面幾次, 彼此尚不熟識的關係下, 在談及工作 課業或日常生活的時候, 話鋒一轉, 就談及性 身體等話題, 有時則同時採用身體碰觸的方式, 引起女性之錯愕 不愉悅 不舒服 厭惡感或害怕的感覺 根據 41

43 不同申訴人指陳, 其撫摸女性的身體部位包括臉 肩膀 胸部 背部 腰 大腿 臀部 下體與腳等部位 當事人有的一時不知所措 ; 有的為顧及顏面而未公開斥責 ; 有的以身體姿勢或逃開表示不歡迎他的動作 ; 有的則以言語直接表示不愉快 該生在此情形下, 雖停止其行為, 但是同樣的行為模式又會繼續發生在其他女性身上, 或者隔一段時間後又發生在同一位女性身上 其騷擾對象包括學校社團 報考研究所 一起工作以及參加營隊研討會活動之女性 ( 包括原住民女性 ) 2. 被申訴人會在未經女性同意的情況下, 碰觸對方的身體 ; 根據申訴人的陳述, 其具體情節包括 : 他會突然摸我一把, 在我還沒有反應過來的時後, 他就跑掉了... 你就會對他有一種防禦的感覺... 當你防衛很鬆懈的時候, 他又突然來摸你一把... 那個感覺讓你不舒服 在一個眾人聚會聊天的場合, 該生坐到 X 的身邊, 邊講話邊在 X 的背上一直摸,X 換一個位置以便和他有段距離 然後大家一起聊天, 他又會坐到 X 身邊, 又開始摸 X X 跑出去, 他又跟出去 他摸 X 的身體, 包括很隱私的部位,...X 就一直抵抗, 一直說不要 不要 3. 有關研究田野原住民女性的部分 ( 省略 ) 就原住民部落之社會關係與文化認知而論, 該生騷擾行為已經對原住民社群造成嚴重困擾 基於該生為從事原住民研究多年之博士班研究生, 並涉入多項原住民事務, 其行為顯然已違反從事原住民研究之學術倫理 經 所務會議決議接受性別歧視與性侵害申訴委員會的調查結果, 並經所有教師同意要求該生立即自動休學, 且應該對其性騷擾行為公開道歉, 以公開信的方式於所內公佈, 並交由該委員會及受委託人轉交各申訴人 然後將決議在所內公告 該生於是辦理休學去當兵 退伍之後, 於 提出復學之申請 經性別歧視與性侵犯申訴委員會與申請人面談後, 舉行三次會議, 做成 有條件復學 的決議 由於 84.5 曾決議該生需行為已有明顯改善始可復學, 經與該生面談並考量該生提供之書面資料後, 認為該生並未提出行為確實改變之有利證明, 而僅願承諾採取必要措施以改變其與異性互動之方式, 限於此刻所能觀察的範圍, 委員會建議所方僅同意該生有條件復學 條件如下 : 四 該生今後必須嚴守言行自律的基本要求, 有自覺地對異性保持適當距離, 不得有不當之身體碰觸或言語挑逗等行為舉動, 特別是在與原住民相關之空間內 五 該生自該性騷擾案所務會議決議之日起至該生離校之日止, 如有任何騷擾情事, 查證屬實, 所方立刻將該生退學 42

44 六 以上兩個條件經該生與所方共同簽字做為保證, 並公布於所方之辦公室, 以為公告 如果該生拒絕簽字, 則建議本所予以退學 七 基於賦權女性之原則, 委員會建議所務會議支持開設性別相關議題之講座課程, 內容包括性騷擾 性侵害之定義與防治等主題 希望藉由該講座課程以增加女性對自身安全的掌握, 並對騷擾者提出反擊 隨後所務會議即通過委員會之建議 三 個案處理引用之相關法令及其適用性 有關學生獎懲係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的職責, 然獎懲條文並無有關性騷擾之規定 所方無記過的權力也沒有讓學生退學的權力, 唯一能做的可能是沒有任何老師願意擔任學生的指導老師 針對個案 A, 老師私下建議該生去看心理醫師, 但是並沒有強制效力 針對個案 B, 則以心理醫師的診斷報告作為該生能否復學的依據之一, 不過仍不具強制效力 學生可以去看個一二次以為應付 強制治療的費用應該由誰出? 如果由所上出, 恐有不正義之嫌, 受害者也不會同意 針對處置方式, 如果能夠克服現實的限制, 也可以想一些具有實質功能的創意策略 處理性騷擾案件, 除了還給受害者公道 對加害者進行懲罰之外, 也可以積極的讓加害者改變, 不要再有性騷擾的情事 有人建議可以讓加害者到婦女團體擔任義工 修習性別課程 寫性別議題的讀書報告等 四 個案處理過程中之困境與檢討 在個案 A 處理結束之後, 進行 性別歧視與性侵犯申訴委員會 制度草擬, 鑑於該所所內對性騷擾的認識與討論不足, 於是由學生主動舉辦 大家來談性騷擾 座談會, 邀請所長 四名學生以及 性騷擾與性別歧視 的翻譯者參加座談, 並開放給全所師生 這場座談會是希望建立一個可以有尊嚴的互信學習環境, 而不是要挑起兩性之間的對立, 因此希望與會人員都可以講出自己的經驗與疑惑 座談會中有包括男性和女性學生談到過去遭遇性騷擾的親身經驗, 並討論台灣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所處的性別結構性問題 ; 鼓勵女性勇於揭發性騷擾, 但是也理解女性所面臨的社會壓力 ; 進而討論專業裡面的權力與性別的糾葛關係 ; 也有男學生提到性騷擾事件的討論讓他對於過去習以為常 認為理所當然的性別價值觀開始產生焦慮與質疑 ; 最後則提出應該給受害者一個支持的社會環 43

45 境, 不要讓她們感到孤立無援 ; 並且認為過去男性太少談論性騷擾的機會, 因而以後應該組織男性的自覺成長團體 經學生要求, 舉行個案 B 的調查結果說明與性騷擾相關議題之討論 除了處理說明之外, 與會學生也談到性騷擾 身體與權力的關係 ; 希望可以從有關性騷擾的討論中學習男女之間的互動交往 ; 討論懲罰與教育對於加害者的意義調查期間, 學生並影印由清大小紅帽工作群撰寫的 校園反性騷擾行動手冊 中的第一章 定義性騷擾 張貼在所裡的走廊上, 希望傳遞較正確的性騷擾定義, 也期待引發更多關於性騷擾的溝通與討論 84.6 則以性騷擾作為 研究所通訊 的主題, 內容包括兩次座談會的逐字稿, 以及十餘位男女性學生與老師對於二個案的感想與討論 此外, 所裡也開設兩門與性別有關的專業課程 不過對於性騷擾的看法, 在師生之間, 即使在委員會內部, 也不是完全一致的 委員會內部可以透過不斷討論的過程以求取最後處理的共識, 至於在所內, 就只能增加討論的機會 最主要的爭議點有幾個 第一個粗略的來講是西方與本土模式對於性騷擾看法的差異 採取西方 ( 指的是婦女運動已經有一段歷史 對於性騷擾也有較為成熟的公共討論的社會 ) 模式的人, 認為同儕之間並沒有直接的權力關係, 性騷擾很難成立, 而對於所謂的加害者也應該施以教育而不是懲罰 因為女方如果覺得受到性騷擾, 應該用言語拒絕, 如果對方執意繼續騷擾, 就用肢體反擊, 最後如果體力打不過加害者, 則可以告對方傷害罪 至於採取本土模式的人, 則認為在我們性別文化裡成長的女人, 從小受到訓練要文靜 被動, 像個淑女, 因此面臨性騷擾的情境, 往往不知所措, 無法立即以言語或行動來反擊 明明覺得不舒服, 卻可能嚇呆了 不好意思直接拒絕 就是說不出反擊性的語言 只能被動地退縮自己的身體 在這種情況下, 輕聲的說不 變換座椅 身體向後退, 都已經明顯的傳達對方的行為是不受歡迎的訊息, 行動者就應該制止自己的行為 而且不論對方是否說不 是否反擊, 有些行為可能都是不太適當的 例如第一次見面, 雙方還只是一般同學的關係時, 就問對方身體最敏感的部位在哪裡 在調查過程當中, 如果對於受害者為甚麼反應不夠強烈加以質疑, 可能會對受害者造成二度傷害 例如有的人質疑受害者為甚麼連言詞的騷擾都不會應付, 所以也應該為自己受到騷擾負責 雖然大家都認為如何提升女性的能量以及處理性騷擾情境的能力很重要, 否則女性將會只是一個玻璃瓶中的花朵 只不過對於已經發生的性騷擾事件, 究竟受害者應該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以及對於加害者施加多麼嚴重的懲罰, 看法不一 採取西方模式的人認為女性的反應受到社會性別刻板印象的限制以致無法有力反擊, 同樣地男性也是受到社會性別刻板印象教育養成的毒害以致不知如何與女性相處 如何尊重女性主體, 然而一味的要求男性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卻不要求女性對於自己的不知如何拒絕來負責, 似乎有失公平 採取本土模式的人, 則 44

46 認為應該要放在台灣特殊的性別養成脈絡中來理解女性的體驗 美國女性之所以敢以言詞甚至粗話拒絕, 或以巴掌回應, 是因為背後有一套法律與親友社會支持體系來給予實質與心理的支持 她的巴掌不會被解讀成為赤查某 ; 事件在媒體披露, 社會大眾不會說是因為她自己行為不檢點 在缺乏社會支持系統之下, 一味的對女性的行為反應苛求, 正給予性侵害加害者更大的鼓勵 社會要求女性要有溫柔 文靜 沈默 服從等特質, 如果又指責女性沒有處理性騷擾的能力, 是否對女性是雙重傷害? 性騷擾的定義是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下所進行的不受歡迎的有性意涵的言詞或肢體騷擾, 然而權力是甚麼? 同儕之間, 有權力可言嗎? 男性與女性之間本身是不是就有權力關係? 放在學術領域的脈絡中, 男性學長有較多的機會和男性教授建立親密的關係, 因此有接近研究案 舉辦研討會 以及知識的機會, 這算不算是權力? 一位女性教授表示 : 在現實的情況下, 男性與女性在知識與權力的位置並不均等, 男性 ( 教授 學長 研究者等 ) 易於侵犯女性而不自覺, 而女性 ( 學生 學妹 被研究者 ) 則易於被侵犯而不知抗拒 因此需要更多的性別教育, 以建立較為正確的認知和態度 目前流行的防暴論述, 大都強調女性的自我保護, 用限制女性的自由 去除女性特質 依賴男性等方法來換取人身安全, 這些策略或多或少都能增進女性使用公共空間的安全感, 但是卻同時讓女性付出過大的代價, 而且難以跳脫傳統的性別價值觀, 無法對既有的性別權力結構進行正面的挑戰 從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發生數量的龐大, 以及受害者中女性佔絕大多數比例的現象中顯示, 性侵害的根源就在於社會中普遍存在的男女階層性關係 ( 男尊女卑 男強女弱 男好動女文靜 ) 以及父權價值對於男性氣概 ( 如權力 控制 攻擊 ) 的界定 既然加害者絕大多數是男性, 我們更需要的是針對男性的教育 : 如何處理自己的情緒 慾望, 學習尊重女人作為一個獨立自主的個體 性騷擾與性侵害其實就是性別歧視 社會中的性別意識形態主宰女人的行為舉止, 懲罰逾越界線的女人 社會中的壞男人不斷找機會騷擾 挑釁 攻擊女人, 然後就會有好男人理所當然的出面保護女人 而身邊沒有好男人保護的女人, 似乎就有受壞男人攻擊的可能 壞男人助長女人對好男人的依賴, 好男人得到控制女人行動 規範女人行為舉止的藉口 而一般男人控制女性與譴責女性受害者的態度, 又助長壞男人去侵害女人 所以好壞男人之間, 並沒有一條無法逾越的鴻溝, 相反地, 彼此互動影響 如果沒有看出好壞男人之間的這層同謀關係, 一再地執行性別歧視實踐 縱容壞男人, 卻又置身事外, 則要談去除性侵害談何容易 所以發生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的時候, 好男人請不要置身事外, 不要急於和壞男人劃清界線 想想自己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也曾在言語或行動中歧視女性? 如果沒有認清社會對女性的集體歧視, 如果繼續譴責受害者, 如果繼續以保護之名對女 45

47 性行控制之實, 則好男人和壞男人都是使女性受害的同謀, 無論是否曾攻擊女人 消除性別歧視與性侵害, 男人責無旁貸 有人認為處置性騷擾, 過於保守, 有礙情慾解放 ; 甚至還有人說, 幾年以後回頭來看, 騷擾者會不會其實正是情慾解放的先鋒 關於前者, 其實防治性騷擾和情慾解放並非處在對立的位置 因為性的壓抑 不可公開談論, 正是性騷擾的溫床 而情慾解放的基礎則是彼此對於情慾主體的尊重 嚴肅地談論性騷擾正可以把男女之間原來認為是極為私密的身體與情慾互動拿到公共區來反省, 彼此可以更加理解異性的性別成長環境與主體經驗, 學習如何相互尊重與互動 在這樣的基礎上, 情慾才有真正解放的可能 至於後者, 沒有經過女性同意就進行的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根本和情慾解放無關, 那只不過是滿足自己單方面的慾望罷了 即使女性在觀念上也同意情慾解放的主張, 並不表示男性就可以在未經許可 不受歡迎的情形下碰觸對方的身體 又男性騷擾者為甚麼總是習慣找社會經驗較淺的女性, 而不敢與情慾資本強厚的女性抗衡 在整個個案調查期間, 女性終於找到許多機會可以交換受到性騷擾的經驗與其防治對策 ; 有些男性則感到焦慮, 不敢隨意與女生談笑, 甚至說不敢交女朋友, 怕有可能被 入罪 由於座談會上與會的男學生仍然不多, 女學生質疑 為甚麼男生都跑掉了, 為甚麼男生在面對性別議題的場合時, 也不太發展自己的說法, 不太想與自己親身體驗的關係, 以為只要表示政治正確的立場就可以了 ; 並且指出男生不思考不發言, 也不要把藉口推到女性主義者女同學身上 ; 希望男同學也可以自己發展出性騷擾的論述出來, 做正面的回應 有的男同學偷偷的說, 以後在所裡面一定要謹言慎行, 只要撐到畢業就可以海闊天空了 然而這種說法, 只是拿焦慮當作藉口, 並沒有真正的動機去思考自己和異性的互動, 進而挑戰自己原來的性別價值觀 當然也有男同學認為男性應該要面對自己的性別問題, 瞭解周遭女性為甚麼會那麼生氣, 嘗試從女性的觀點來思考 在處理性騷擾個案的過程當中, 正義模式和輔導模式能否並存? 亦即調查性騷擾, 對加害者懲罰, 是追求正義的手段 ; 但是是否能夠同時關注到申訴人 被申訴人以及調查委員本身的心理狀況? 免於讓任何一方在過程中受傷 調查的目的在於瞭解事實的真相, 並據以提出是否以及如何處置的建議 在漫長的調查過程當中, 小組成員可能沒有餘力去照顧申訴人的心理狀況 但是申訴人可能會擔心被申訴人去找她詢問是不是她舉發的或對於申訴人周圍的人際關係製造輿論 申訴人也可能擔心被申訴人會不會就在她家樓下等她 會不會加害於她等等, 小組成員就算無法親身給予心理與實質的支持, 最好能夠確認並協助尋找可以給她支持的人, 包括心理的安慰 提供暫時的居處等 另外, 小組開會訪談與討論動輒好幾個小時, 耗時也耗心力, 加上內部意見不一致時的心理壓力 調查處理時限的壓力等等, 似乎也應該有適當的方式來處理與抒解小組成員本身的心理壓力 46

48 每當有性騷擾事件發生的時候, 經常就會有陰謀論伴隨出現 師大性騷擾案如是 中正大學歷史所的性騷擾案亦如是 於是派系鬥爭 彼此搶田野等說法就會在社群中流傳, 結果反而模糊 轉移了性騷擾案的焦點 我們可以理解這有可能是被申訴人為自己解套的方式, 只要說明申訴人背後一定有人唆使 有人挾怨報復 因為是學術權力鬥爭等, 就可能讓人懷疑申訴的動機, 結果旁人樂於討論派系鬥爭, 卻忽略了關於性騷擾概念與事件的討論 尤其在一個仍然是以男性價值觀為導向的社會, 這種懷疑的陰謀論卻又容易取得大眾的信任 此時, 如何釐清權力鬥爭以及性騷擾之間的區隔, 就顯得非常重要 在性騷擾案件出現之後, 有可能出現奇怪的效果, 也就是同學與事件的當事人認識, 結果有的時候直接跳過關於性騷擾的討論, 然後就做表態與選邊 ; 而關於事件的版本則透過私下耳語, 沒有足夠公開的溝通 而以流言 耳語與傳話的方式在同學之間傳來傳去, 沒有公共的輿論或討論產生的話, 會使人不是先去想性騷擾事件本身, 或是事件與自己的關係何在, 結果反而造成人際之間的緊張與分化, 大家都在站立場, 卻沒有真正的對話 社會上曾經在媒體披露過的老師騷擾學生的性騷擾案例中, 也常常發生學生連署支持或責怪老師的事情, 不過有沒有性騷擾並不是投票可以表決的 如果有非申訴人願意向調查委員會舉發更多的騷擾事實, 可以幫助委員會做判斷 但是就算有一百個人說這位老師很善良卻不足以佐證他真的沒有做 ; 它可以當作參考, 卻不是證據 在調查過程當中, 研究所裡除了座談會之外, 也有其他許多非正式的討論, 研究生根據這些討論結果整理出來一種可能的以追求為名行騷擾之實的同儕性騷擾模式 此男學生會選擇缺乏感情 工作與社會經驗的女學生做為追求的對象 他會在初識的時候, 極力顯現溫柔體貼的一面, 例如以仰望的姿態以及溫柔的語氣與女孩交談 深夜自告奮勇要送女孩回家 主動要教女孩自己的專長 ( 如音樂 電腦 登山 ) 讓女孩受寵若驚 過馬路的時候以保護的姿態輕摟女孩的肩膀 這個時候女孩會對於這位年長 有學問 熱心溫柔的人敬重有加, 稱他為學長或大哥 以後男學生就會藉機碰觸對方的身體, 例如把手放在女孩的腰或腿上 或突然抱她一下, 她會覺得奇怪不舒服, 可是又會懷疑如果為這樣的事生氣, 是不是顯得自己太小氣了, 又會不會破壞聚會聊天的氣氛 此時男學長經由試探, 已經知道這個女孩是可以進一步騷擾的 而不知情的旁觀者卻有可能誤會他們是男女朋友, 對於親密的動作也就不以為意 然後男學長會製造更多和女孩講電話 談話 共處的機會與時間, 甚至可能有更親密的身體接觸或要求深夜共處一室 此時有的女孩會大聲斥責或藉故逃避, 但男學長仍然大獻殷勤, 裝出一副 我們從來沒有發生過不愉快的事 的樣子, 仍然寫充滿感情的卡片 千里迢迢捎來禮物等, 讓女孩誤會 : 我都已經對他那麼不客氣了, 他還把我當作朋友, 是不是我誤會他了? 是不是我反應過度了? 這樣的女孩, 如果事後又受到騷擾, 別人卻又會質疑她, 為甚麼第一次受到騷擾的時候不說? 是不是事後反悔才說出來? 女孩如果當初是仍然與男學長繼續交往, 他就會光明磊落把女孩邀到無 47

49 旁人之處進行嚴重的肢體接觸 交往一段時間之後, 他就會主動提出 只有肉體的接觸, 而缺少心靈的交流是很乏味的 而要求分手 有的女孩已經投注了感情與身體, 無法接受他的理由, 要求他給予解釋 他又會對外宣稱是女孩子對他死纏不放, 讓女孩難堪 這種騷擾模式和一般的追求方式有所不同, 在於他經常在才一相識的階段就進行肢體接觸的試探, 女方通常會有懷疑 恐懼 不同意或嫌惡的心理反應, 而男性的這些行為經常在同一個時間中發生在多位女性的身上, 或者隔一段時間又發生同一個女性身上 而他也可以不避諱的說, 他是一個一夫多妻制的擁護者, 而最流行的說法是 : 他支持情慾解放運動 研究生同時發現女性主義理論也可以成為性騷擾的工具之一 這位男學生可以熟讀女性主義理論, 甚至因此而讓女同學覺得敬佩 他會製造和女學生獨處的討論知識的機會, 循序漸進 他會先談一般的女性主義理論, 相談甚歡之後, 可能會試探女生是否支持同居? 是否贊成婚前性行為? 是否覺得社會有太大的性壓抑, 是否支持情慾解放運動? 在此同時, 他會進行身體接觸的試探, 女方如果有退縮不前的身體動作, 他會說 : 妳的身體怎麼跟不上妳的理論? 讓女方反而覺得是不是自己太保守了 有的時候, 他會問女生 : 你知不知道你身體最敏感的部位在哪裡? 女生嚇一跳說她不知道, 他會接著說 : 那我來幫你, 讓你認識妳的身體 碰上猶豫的女生, 他就多佔點便宜, 如果遇見較為堅決強悍的女生, 他就放手再轉到下一個目標 反正仗著自己的學識, 不怕找不到新的騷擾的對象 另外在進行調查中, 間接得知也有社團的低年級女學生受到騷擾, 但是並沒有找到當事人來舉發 為了顧及是否會有新進不知情的女學生將來受到騷擾, 研究生找到該社團的幹部, 說明性騷擾事件, 希望幹部能夠有所防備, 給新進女生足夠的資訊以防萬一 不過不巧該社團幹部皆為男性, 不認為性騷擾是一件嚴重的事情, 也拒絕了研究生的建議 五 個案處理模式之建議 一 審慎的推選調查委員, 個別委員必須具有性別意識, 整體而言, 則可以涵蓋不同的性別與專業背景 調查非常耗時, 委員要有足夠的時間討論以形成共識 二 在調查過程中, 確定申訴人身旁有好友或專業諮商人員提供心理與實質的支持 48

50 三 在保密與免於傷害的前提下, 盡可能將調查過程進度與結果公開 因為發生性騷擾事件, 一定會耳語不斷, 而申訴人通常不太願意現身, 反過來被申訴人則通常會很主動的告訴身邊的許多人他並沒有做 他是冤枉的 將結果公開, 反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猜測 四 積極地藉由事件調查的機會, 增加性騷擾相關資訊的流通 創造相關議題討論的情境, 也就是要盡力進行機會教育 註 : 本報告裡面的案例都是男騷擾女, 至於同性之間的性騷擾並不在此加以討論 49

51 大專及研究所師員工 / 生之性侵害 / 性騷擾個案處 大學女生遭教授性騷擾 黃富源中央警察大學犯罪防治所副教授 壹 事實經過大要 台灣北部某大學傳出教師對學生之性騷擾疑案, 經報刊載引起社會逐漸關切, 由於該校對此案之處理態度, 無法獲得該女性申訴人之滿意, 該申訴人, 遂向台北市某婦女權益相關之基金會投訴, 獲得該基金會接納處理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該基金會與一位女性立法委員, 為此案召開公聽會, 社會輿論開始關懷該案案情, 並經電子媒體廣泛報導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 該大學將內部行政所作此一性騷擾案件之相關調查報告, 彙整檢送教育部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初, 除原本受理該案之婦女權益基金會外, 更聯合人權相關之基金會與民間團體, 以及多位女性立法委員, 於教育部本部以行動劇方式表達不滿, 教育部由次長級官員對外發表聲明如下 : 一 由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 校園安全與危機處理小組, 協助參與該大學之性騷擾案處理 二 待本案調查結束之後, 如牽涉該案之相關人員確有疏失, 將對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中旬, 教育部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之 校園安全與危機處理小組 ( 第四小組 ) 召開會議, 研商該大性騷擾案處理事宜, 結論如下 : 一 由小組一資深委員擔任召集人, 召集第四小組學者專家, 前往該大學調查本案 二 教育部正式函文該大學, 將推派教育部內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第四小組 ( 校園安全與危機處理小組 ) 之委員前往處理本案, 並請該校全力配合調查事宜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下旬, 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議決議, 由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前往該大學訪查此案 並以公文正式函請該小組六位成員, 正式組成該案件之專案調查小組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上旬至七月中旬, 教育部調查小組赴該大學正式展開調查工作, 蒐集相關資料並訪視本案相關人員 ( 數十人 ) 並切完成訪視記錄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下旬至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上旬, 教育部該案調查小組, 召開會議研商該案之大報告初稿, 並經小組成員幾次會議討論, 修改報 50

52 告二稿 三稿 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中旬, 該小組召開最後一次會議, 確認該大學之性騷擾專案報告, 經專案小組委員簽名確認完成 貳 該案件之處理原則 由於本案件為教育部處理該類案件之首宗, 教育部在此案之前從未有過組成專案小組, 直接參與學校性騷擾案件調查之經驗, 因之, 本案件深具歷史意義, 對爾後教育部處理類此案件及與接受調查學校之互動模式均甚具參考價值 此一案件, 為教育部首宗直接介入調查之性騷擾案件, 調查經驗十分珍貴, 綜合此案之調查經驗, 調查性騷擾案件至少應有 : 調查正確原則 處理專業原則 性別平等原則 文件完整原則與適當補救原則等, 五項重要原則必須把握, 茲分別說明如下 : 一 調查正確原則 : 調查性騷擾案件, 事關兩造當事人權益, 調查過程必須以收集完整證據為判斷案情之最重要參考, 尤以性騷擾之調查事關敏感, 很多事證又多屬私密範疇, 復以被申訴人多半又為權勢之掌握者, 相關當事人多半於調查之初容易採取避諱之態度, 很難取得完整之資訊 然而如果資訊不完整, 對案情之判斷必定無法正確, 對任何一造之當事人權益必有所損 其次, 在述及相關事證之際, 相關當事人對性騷擾之了解, 常受其個人經驗 成長情境 所處職務之角色與認知之影響, 作證之時可能偏於主觀, 以致影響事證之正確性, 調查小組必須有足夠之經驗 專業知識, 以客觀之方式作正確之判斷 正確調查原則的另一必須注意之事項為 : 必須讓兩造當事人充分發言, 本小組所採取之作為, 除讓兩造當事人就自己之陳述發言外, 也允許兩造對對方之證詞提出說明與質疑, 並詳詢兩造當事人, 得以要求教育部之調查小組, 傳詢兩造當事人各自所建議之相關人士, 使得專案小組, 得以就兩造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之各種事證, 進行正確之調查 誠然, 性騷擾案件之調查, 並非刑事司法之案件調查, 所需證據力也與刑事案件所需標準不盡相同, 不如刑事案件所需標準之嚴格, 然而, 負責調查之專案小組, 為求真相之最真還原, 則必須竭盡所能將所有可能調查蒐集之證據, 予以正確無誤之收集 二 處理專業原則 : 對於性騷擾之調查, 必須謹守調查之專業原則, 根據美國反性脅迫聯盟 (the Alliance Against Sexual Coercion ) 指出, 一個有公信力的性騷擾調查委員會, 必須具備以下四個基本要素 : ( 一 ) 能保密 ( 二 ) 能公正調查 ( 三 ) 能確實防止被控加害人的報復行動 ( 四 ) 委員會在確定案件為性騷擾案件後, 能夠作出有效的行政補救 除了上述基本原則外調查成員, 應該具備相關領域之知識, 如對兩性議題與性騷擾事件有充分之了解 ; 對相關制度與程序 ( 如學校之相關委員會 : 51

53 人評會 校評會等 ) 也需十分熟稔, 如此在進行調查之際, 較能兼顧善盡委員會之職責並不牴觸或干預被調查單位相關機制之職權 再者, 因調查事件終結之後, 如權責單位做出處理, 對兩造當事人將產生行政與法律上之效果 ; 如有可能, 調查成員應儘量包含具備法律背景之成員 三 性別平等原則 : 由於性騷擾之調查, 多半與性或性別歧視有關, 因之甄選調查小組或委員會之成員, 一定要注意該成員是否具備公平之性別意識, 調查也必須在性別之平等原則下進行 尤其, 性騷擾案件多半涉及兩性間之衝突與歧視, 兩造當事人多屬不同之性別, 如果調查小組或委員會之成員在性別上沒有包含兩性, 則容易遭人質疑 因之, 形式上, 調查小組或委員會之成員女性成員至少必須過半 ; 反之, 調查成員之性別也應盡量包含男性成員在內 本案之教育部調查小組成員, 均為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 校園安全與危機處理小組 成員, 均為在此一領域具備兩性公平意識之學者專家, 所組成成員亦包括男女兩性成員, 在形式與實質上似已吻合性別平等之原則 四 文件完整原則 : 為進行調查, 建立完整之檔案最為必要, 所以在接受投訴案件後, 必須完成文書程序, 如填寫相關資料 表格等 因之對於投訴人之投訴申請書 調查小組或委員會所有會議記錄 被調查者所接受訪談之所有紀錄與逐字稿均應全數完整保存 對於文件紀錄的完整保存, 不但是對調查案件一種負責態度的表現, 也是對相關當事人權益的最佳保障, 完整的文件保存一方面可以提供相關單位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做必要之參考, 也可以提供相關當事人查詢申訴之用, 也可以提供有關單位在進行同案調查時, 作為其調查之重要文件之察考 其中調查小組委員曾經議決, 為顧及兩造當事人之權益, 必須將調查結果週知兩造當事人, 當事人亦有權申請參閱相關資料, 惟以為確保相關證人之權益, 秘書作業必須根據原始資料, 製作不同保密等級之文件, 嚴格保護證人之身分, 以供公佈 公文進行 通知相關人士與當事人查閱之用 五 適當補救原則 : 案件的調查除了對案件本身能夠釐清案情外, 最重要的必須要進行相關的處理與補救, 一般在相關調查進行之後, 如經調查確定為性騷擾事件, 則必須立即採取下列行動 : ( 一 ) 對被性騷擾者進行行政補救, 以減低被騷擾者的損失 : 如因性騷擾者所求未遂, 而遭到調職 降級處分 甚至喪失工作, 學校或機關應該予以復職 回任等措施 ( 二 ) 對被騷擾者進行法律補救 : 如學校或機關必須立即履行, 法律所規定之法律作為 ( 三 ) 對騷擾者進行行政處分 : 如對性騷擾者處以解聘 停職 調職 降級 處分等行政措施 ( 四 ) 告知被騷擾者法律上的權益 : 如被騷擾者願意, 則可以對騷擾者進 52

54 行法律訴訟 ( 五 ) 如經調查確定為非性騷擾事件, 則亦必須立即進行相關措施, 以還被控性騷擾者的清白 ( 六 ) 為防止性騷擾者對性騷擾被害人之報復, 學校或機關必須進行對被性騷擾人作追蹤保護與輔導工作 如本案件對教育部而言, 由於此一案件亦因為首宗案件, 對於毫無處理經驗之教育部亦為一足供檢討之經驗, 因此調查小組即曾建議 : 教育部本於防範之積極立場, 應該監督各級教育主管機關, 積極督責各級學校落實教育部頒佈之相關要點, 並積極辦理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之研習及督導考評事務 不過, 在處理本案件時, 由於該大學有其對相關職員之人事聘用 審議的相關機制, 教育部之調查小組實不適合, 對所調查之失職人員進行人事之直接評議或處理, 因之本案乃建議教育部在職權範圍內對該校之失職人員進行議處, 對該校涉及性騷擾之當事人則將調查報告結果函送該校, 由該校具有相關處理職權之委員會進行處理 參 該案件之調查過程 茲就該性騷擾疑案之調查過程, 分為調查主要項目 調查進行步驟等部分, 分述如後 : 一 調查主要項目 : 教育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專案小組, 訪查北部某大學性騷擾乙案, 在進行調查時主要以程序與事實兩大部分進行, 其調查過程如下 : 第一 由於申訴人之陳述, 對於該大學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十分不滿, 因之本調查小組在調查過程中, 將該校之處理過程列為重要之調查項目, 針對該校在處理該案件時之程序問題是否妥當進行調查, 並由一位熟稔性騷擾調查行政事務之學者擔任報告之撰寫人, 除此之外, 第二部分, 則就兩造當事人所陳述之事實進行調查, 以確定該案件是否確為性騷擾案件, 由另一位委員擔任此一部份之調查報告撰寫人, 兩份報告均由一位具備法律專業能力之委員潤飾 增刪, 再經委員會委員討論後訂稿 二 調查進行步驟 : 本案件之調查有兩部分必須特別說明, 即第一 調查過程為維持調查進行之保密與公正性所採取之重要程序措施, 第二 即在進行過程中絕對必須調查之重要元素, 茲分述如後 : ( 一 ) 程序措施 : 1. 維持調查對象之完整與公平性 : 為使調查之對象能完整而沒有遺漏, 公正陳述而沒有偏頗, 調查小組特別採取以下措施, 諸如 : (1) 首先詳列出可能需要調查之所有對象, 然後經調查小組之詳細討論後擬定出初步之預定調查對象名單 (2) 徵詢重要相關當事人之意見, 將其所要求被調查之對象列入調查 53

55 之名單, 諸如基於平等原則, 徵詢申訴人與被申訴人所應調查之對象, 兩造當事人都可以要求調查小組增加調查對象, 經調查小組會議同意後進行調查, 原則上對於兩造當事人之要求調查對象, 調查小組均應予以尊重, 惟兩造當事人所建議之調查對象人數應儘量維持平衡, 兩造當事人所欲調查的對象人數不宜相差太懸殊 除了兩造當事人之建議外, 在調查進行中, 對於相關人士之建議, 如經調查小組議決, 認為有涵括之必要, 亦均需將相關人士所建議之對象列入所調查的範圍 (3) 為使每一位被調查者能夠有安全感, 調查小組更採取了以下之措施 : A. 對所有被調查者, 在教育部之調查文件上除少數重要原始文件外, 均以匿名代號的方式呈現在文件上, 對教育部所發給重要公文之當事人如被調查之單位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等文件, 均隱去被詢問人之姓名, 在教育部本部責由承辦人員存有化名代號與真實姓名之對照表 B. 由於性騷擾案件之調查十分敏感, 所調查之被申訴人又多為權勢之掌握者, 如調查過程僅調查少數人員, 相關人士很容易確認出哪一段陳述, 係由哪一位證人所提出, 或因此而造成被調查者之顧忌, 而不願陳述真情或有所保留, 將影響調查之正確進行 因之對容易為當事人所確認出身分之單位, 調查小組必須以普查之方式進行全面之調查, 以確保該被調查單位人員之安全感與陳述正確性 2. 維持調查紀錄與文件之正確性 : 為使調查之紀錄與文件能正確無誤, 調查小組特別採取以下措施, 諸如 : (1) 所有本小組所進行之會議與調查詢問, 均全程進行錄音 (2) 所有本小組所進行之會議均化作文字稿, 製作成正式會議記錄, 並由與會人員確認簽名, 列入正式檔案紀錄 所有訪談之錄音亦全部製作成逐字稿, 並由被詢問人確認後簽名, 列入正式檔案紀錄 (3) 所有本小組所進行之文書紀錄與相關重要資料均存有備分 3. 選擇適於相關當事人之詢問訪談地點 : 為使被調查者, 能夠毫無顧忌地對案情正確地暢所欲言, 調查小組特別採取以下措施, 諸如 : (1). 於調查詢問前先行徵詢申訴人, 在何處進行調查較為恰當 : 基本上為能正確調查該案, 如無特殊理由, 調查小組應該以申訴人之意願為調查之地點, 尤其是申訴人因可能係真正之性騷擾被害人, 其情緒狀態可能特別不穩定, 因之最好予以採納, 以本小組調查本案而言, 即選擇教育部以外 ; 非該校之校區內進行對申訴人與申訴人友人之調查工作 (2). 對其他相關被調查者, 亦應詢問其希望被調查之場所 : 諸如有些該案件之可能之歷史被害者, 常常不願意在發生之相關單位曝光接受調查, 因之可以在徵詢其意見後, 選擇適當之地點進行調查, 以本小組調查本案而言, 即因不同對象, 使用過不同之三個以上之地點 54

56 (3). 調查方式以面對面詢問為主, 其他方式為輔 : 原則上為求調查之正確性與正當性, 調查之方式應該以面對面詢問之方式進行, 但如特殊必要, 且能正確確認被詢問者之身分, 尊重當事人之意願亦可以電話訪談之方式進行調查 4. 兼顧被申訴者的基本人權 : 被調查之被申訴人, 在調查過程中, 仍應以 無罪 推定其接受調查之身分, 因之對被申訴人之基本權益必須顧及, 以本案為例, 本案在調查過程一開始, 即對被調查之被申訴人, 明確告以其所享有之基本權益與本小組調查之公正與專業原則 ( 二 ) 重要之調查元素 : 調查性騷擾案件, 原則上越完整越好, 正確性越高越好, 所以要盡調查小組之所能進行調查, 所應調查之重要元素則至少應包括以下幾項 1. 整個案情之過程 2. 相關行政單位之調查程序與過程 3. 相關單位調查之資料與結論 4. 兩造當事人案情之陳述與比對 5. 兩造當事人之相關歷史事件 6. 相關證人之陳述與查證 肆 該案件之調查結果 本案件在教育部組成該專案調查小組之後, 由專案調查小組, 歷經兩個多月的調查 討論後, 而有以下之發現 : 一 程序部分 : ( 一 ) 學校未依規定設置因應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之機制, 無法確保機制之公正與正當性, 影響申訴人之基本權益 1. 該校未依教育部頒規定, 成立兩性平等相關委員會 為宣示對兩性平等教育之重視, 教育部除積極推廣兩性平等教育之研討 訓練 教材與資源之建立外 ; 為防止校園之性騷擾, 教育部積極督促各級學校必須完備相關機制, 故曾於八十五年三月二十日, 訂頒 大專暨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原則, 該原則之第二十三點規定 有關性騷擾之申訴案件, 學校宜另組相關委員會負責審議 ; 教育部復於八十六年七月訂頒 ( 台 (86) 訓 ( 三 ) 字第八六 八一五六二號函 ) 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實施要點, 要求各校應成立 兩性平等委員會 或 兩性平等小組, 落實推動兩性平等教育工作, 其組織成員需具備兩性平等意識, 並於 各級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實施要點 之第二條明文規定 : 女性成員不得低於半數 ( 見該要點第二條 ) 更有進者, 教育部之該要點指出依此成立的委員會或小組, 依規定必須 建立性別歧視與性侵害事件危機處理模式, 輔導轉介流程及通報申訴制度, 並得視個案之特殊性, 邀請相關專業人士參與處理 然而, 該大學在教育部頒轉該函令後, 從民國八十五年起至案發之八十 55

57 八年間, 從未成立相關組織或處理小組 遲至八十八年六月七日, 該校發現此一疑案事態嚴重, 乃以台 (88) 大學字第 號函, 向教育部提出該校所制定之 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及委員會名單, 並表示該委員會已介入處理本案, 惟以該組織成員如何產生? 委員成員是否具有有性別意識和相關專業理念之資格, 遴選產生之方式是否公平合理? 均無任何說明或交待 2. 該校未依教育部頒規定, 進行該案件之處理 即使在該校性騷擾案發生處理之際, 教育部一再明示各級學校, 締造公平的兩性校園環境, 防止性騷擾與性侵害發生之重要性, 更在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五日, 以 ( 台 (88) 訓 ( 三 ) 字第八八 二三 五號函 ), 訂頒了 大專院校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 依該原則第三條規定 學校應整合校內外組織及資源, 訂定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並報本部備查 然而, 該校在案發之前, 未有預防之處理, 案發之後又未遵守教育部既定之成文原則積極處理, 此一要點竟未獲該大學應有的回應, 在發生性騷擾案時, 仍未能依該原則來處理, 對性騷擾之疑案沒有主動 積極處理, 明顯忽略學生應有的權益和學校應盡的義務 3. 所組成之小組不合規定 未處理此一案件, 該校雖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 成立 專案小組 作為處理本案的機制, 惟以該專案小組之組成, 雖然包括副校長 學務長 科主任 導師 學生輔導中心主任 ( 見八十八年 月 日 大學 性騷擾事件處理經過簡表 ), 但檢視其成員僅性別之條件, 女性委員即未滿二分之一, 與教育部訂頒 大專院校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 第四條之規定 : 學校應設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小組, 專責處理校園性騷擾 性侵犯事件工作, 其中女性委員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如學校有相關委員會或小組, 得做適當之整併, 但應符合本原則之規定, 該校暨未努力尋求委員性別之公平分配, 又未將相關委員會做適當之整併, 顯然不符 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該校曾經向教育部聲稱上述 專案小組 的組成符合八十八年三月十日部頒之危機處理小組相關規定, 事實上該事件已非僅為校園之 危機問題, 該校只將該案件視為學校之危機, 忽略性騷擾案件事關兩造當事人之重要權益, 根據教育部之 大專暨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原則 第二十三點之規定 : 有關性騷擾之申訴案件, 學校宜另組相關委員會負責審議 因之, 處理性騷擾事件, 應經由專責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小組處理, 而且成員的組成必須符合性別考量和專業考量兩項基本原則, 然而該 專案小組 的組成不僅不具形式上合法性 正當性和客觀性, 而實質上也不見具體而合理的實質功能, 是以無法依程序召開專案調查會議, 並提出完整專案調查結果 ( 二 ) 校方歷經四個多月調查, 既未告知申訴人, 也未有效之處理, 延宕調查該事件的時機, 推諉調查所應擔當之責任, 不符合程序正義 缺乏嚴謹而迅速的處理過程, 顯有行政疏失 1. 相關人員未有兩性平等之基本認識, 對此一案件無正確認識, 致使該 56

58 案始終未正式進入適當之處理程序 此事件發生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中旬, 直至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中旬, 教育部決定委派部內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安全與危機處理小組委員, 前往處理本案為止, 已經歷四個多月, 仍未能合理處理該案 其間於學校正式受理第一個月後, 既未告知申訴人調查結果, 也未見採取任何有效之處理, 延宕多時對申訴人之權益影響甚鉅, 致使當事人開始向外求援 整個處理過程延宕情形如下 : 申訴人在案發第三天, 即曾經打電話給申訴人之導師, 然而導師只給與口頭之關懷, 並未有任何積極之協助 歷經兼旬, 至二月底寒假結束, 新學期伊始, 申訴人重履案發情境之校園, 再次回憶被害過程, 情緒湧現, 再經由其他老師向學校提出, 請求校方進行處理之後, 該校方才委請一位副校長級之專人, 籌組專案小組受理該案 2. 未依規定組成 性騷擾調查小組 或類似之委員會, 展開對兩造當事人之調查, 延誤處理過程約達一個月 雖然學校委請副校長級之專人, 籌組專案小組受理該案 惟以該校在此一階段之處理, 從三月二日受理該檢舉函到三月二十九日間, 學校以所謂 秘密調查 之名, 進行調查 僅對學校之行政人員與相關卷宗文書進行調查與審閱, 了解項目集中於 (1) 被申訴教授授課之情形 (2) 被申訴教授平日之為人 (3) 申訴學生之一般學習狀況 (4) 申訴學生修習被申訴教授課程之成績 (5) 申訴學生交友情形及 (6) 檢舉事件發生之相關環境等六項, 固然此六項, 誠然亦為調查性騷擾之重要部分, 然而此一階段之調查, 既沒有組織處理性騷擾專責小組, 主動前來瞭解學生狀況, 亦未曾向被申訴人求證事實, 不但使得申訴人既未獲情緒支持, 也影響其他同學和相關人員, 喪失對學校的信任感, 更因調查之缺陷而影響對真相釐清之時機 在教育部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之前, 該校之申評會即持與教育部相同之觀點, 明確指出 : 學校在得知性騷擾投訴後, 未能及時成立 危機處理小組, 而在四月一日成立之專案小組, 其組成成員未符合兩性平等精神與專業考量, 專案小組以行政層級交辦之方式處理, 層層相轉, 重複詢問事件發生之過程, 不符專業處理之精神, 導致申訴人不滿 ; 處理時間過長, 且始終未給予投訴者有關處理之書面回應 3. 視該案為 影響校譽 事件, 將重心集中於企圖化解該案, 不重視正式調查程序之進行, 延誤處理時機 由於副校長所組成之小組, 無論是進行調查期間, 還是在調查之後, 均從未通知過申訴人, 申訴人在近一個月完全沒有消息之狀況下, 申訴人乃於三月二十九日正式向學生輔導中心投訴, 學生輔導中心主任, 告以申訴人將會轉呈學務長 三月三十日學務長正式介入處理, 不過由學務處所介入處理的此一階段, 學校全力集中在對申訴人打消申訴此一性騷擾案件的努力上, 因之無論是學務長, 還是教官或是科系主管, 全部口徑一致勸說申訴人與其家人, 放棄此一案件的申訴 對於性騷擾案件之處理, 和解 的確可以處理之方式之一, 但是必須在以下之條件才有進行之可能 :(1) 在兩造當事人, 均於自由 57

59 意志認可之下 (2) 和解之過程, 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之條件 (3) 調查小組之成員, 不得同時為和解之關係人 (4) 必須確保申訴人在和解之後可免於遭到報復之可能 (5) 和解過程如未獲同意, 不可終止調查, 換言之, 如未獲兩造當事人之同意, 調查與和解應該並行 該大學學務處之調查小組, 未曾獲得申訴人之和解意願, 無顧自己調查成員之身分, 逕然扮演調人之角色, 所陳述之言語又對申訴人多所不公, 顯然違反上述之重要原則, 該校之各種作為 熱衷和解, 缺乏公正, 在試圖進行和解之時, 對調查工作則採取顯然消極之態度, 稽延調查過程之運作, 影響當事人之權益 4. 對學校內之調查結果, 決策階層所採取之態度顯有偏頗, 致使該案無法獲得公平公正之處理, 乃有申訴人決心繼續向外求援, 乃有教育部之介入, 至此所處理之過程, 已經歷時四個多月 歷經三個月, 在申訴人認為未獲合理公正之處理下, 轉而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 而獲得該會之接受處理, 至此, 此一案件方才獲得校方比較嚴謹的調查, 但申評會的角色, 僅能對學校行政缺失的部分提出對校方處理此事件過程之評議, 雖然該校申評會在處理該案件時確實善盡其職責 ( 教育部調查報告 ) 諸如該評議並於調查之後, 曾經提出建議 : 重新組成調查小組 重新調查此事 學校行政處理不當與應向當事人正式道歉等 然而申評會的重要建議, 並未獲得迴響, 主管階層沒有接受申訴決議, 所以該案始終沒有具體之結果, 從四月二十八日開始至五月二十六日, 再到六月上旬申評會的正式提案, 遭到拒絕為止 由於學校的處理態度, 已經再次稽延近月餘 ( 三 ) 校方對性騷擾案的專業處理和專業介入的技巧有缺失, 建議以後對類似案件之處理增加專業考量 1. 專案人員缺乏對性騷擾被害人受創心理之了解, 於調查過程中, 對申訴人造成傷害 學理與實務上均發現, 遭受性騷擾之當事人會有所謂 性騷擾創傷症候群 (the Sexual Harassment Syndrome) 之症狀, 諸如 : 抑鬱 沮喪 喪失自信心, 工作表現一落千丈 無力感 無助感 和脆弱感 害怕與焦慮等 因之處理該案件必須顧及申訴人之心理狀態, 然而該校在處理過程中無論是導師 科系主任 輔導中心主任 學務長 副校長等專案小組的成員, 在問話 調查過程, 無專業之認知, 甚少考慮申訴人的情緒支持需求, 也忽略了性騷擾受害者的 性騷擾創傷症候群 對個人生活適應及自我調適上的干擾, 而係以學校行政之科層角色的權威者自居, 既少了接納和同理過程, 同時也忽略了學生受教權和師生權力關係下性騷擾被害者的身心傷害 甚至有些高階學校人員, 不但在學生心理調適階段並沒有主動關懷, 沒有直接面談, 更有甚者, 在處理過程中, 有意或無意地在言語 行為與態度上傷害到申訴人, 加重其心理上之創傷與適應之困難 2. 在未完成完整之調查前, 主觀判斷, 對申訴人作出不公平 不合理之建議 事實真相未釐清前, 專案小組 成員提出: 善意建議申訴學生化解誤會, 亦即認定這性騷擾案為一 誤會事件 然校方既未能仔細而小心求證事實, 又未能採用專業態度來面對性騷擾案件, 以 行 58

60 政本位 的思考, 缺乏 學生權益為最優先考量 之處理原則, 顯然有 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之不當態度, 對申訴人所提出之建議十分不合理 其不合理之建議如下 : 四月一日和學務長面談時, 學務長表示 :... 以我個人看法, 此事件成功的機率是零, 這只是小事,... 教育部的規定是很難去執行的 四月九日科主任曾於調查之後, 以 無法找到證據 是否此事可以就此打住 為建議 四月十五日亦告知申訴人 是否可以將當天之情況, 順著教授聲明之說法解釋成是教授對學生之關愛, 而引起不必要之聯想 四月十九日當事人在母親 嬸嬸 姊夫陪同下和科主任談此事時, 科主任對申訴人家人亦提出類似解決問題之道 教育部專案小組在進行調查時, 申訴人指出在四月十五日之後, 教官和科主任有意曲解此事, 要求申訴人以 誤會教授關愛 的名義, 向教授道歉了事, 以化解教授和當事人之間性騷擾事件 ( 以下引用調查報告資料 :... 經某 提醒, 先找被申訴教授 ( 被申訴人 ) 談談教授對學生之關愛, 而引起之不必要之聯想收場之可行性... 以及... 是否可以將當天之情況, 順著被申訴教授聲明之說法, 解釋成是教授對學生之關愛而引起之不必要之聯想, 雙方就此誤會冰釋, 不再追究 ) 3. 學校 專案小組 對專業保密和尊重兩造當事人隱私的專業倫理, 毫無認識, 致使該案件在校園中形成流言, 尤其對申訴人造成傷害 學校 專案小組 未能遵守專業保密和尊重申訴人隱私的專業倫理, 嚴重威脅當事人的私密人格尊嚴, 並且使當事人暴露在一個不可預知 被申訴人可能採報復性和攻擊性環境中, 陷申訴人於不安 焦慮 沒有安全感 情緒激動的心理處境 諸如根據該校某一調查委員會委員之一的陳述, 指出在對教師說明該案之座談會時, 曾有 說出不利學生之傳言,( 在公開場合說學生的種種, 是非常不公平的 ) 4. 對兩造當事人有不對等之處理 該校在處理過程, 顯有偏袒被申訴人之嫌, 除對申訴人之申訴內容多採不信任之態度外, 對事證之認定多採 存疑 不足 之看法, 然而對被申訴人之聲明則不但偏於採信, 甚而有以其為據, 勸說申訴人順應被申訴人之聲明, 以誤會道歉結束本案 該校之申評會對此點亦認為學校處理不當, 該申評會之結論即指出 : 學校 專案小組 成員在尚未掌握事實真相之前, 未顧及學生之意願, 即提出 和解 不再追究 之建議, 導致申訴人不滿等 此外, 專案小組 成員, 亦曾在非兩造同時進行調查, 足以維持公平之際, 將當事人的檢舉函 ( 申訴函 ) 影印給被申訴人, 致使被申訴人可以根據申訴人之申訴諸點, 採取最有利於被申訴人之立足點進行各項行動, 其中造成被申訴人曾以將訴諸法律行動威脅當事人, 不要在採取任何行動的手段, 也模糊了調查焦點, 過程相當不妥適 5. 不明白性騷擾調查與刑事司法調查, 所需佐證標準之不同 學校 專案小組 並不清楚性騷擾調查與刑事司法調查, 所需佐 59

61 證之標準並不相同, 一再要求學生要提佐證資料證明, 將所有舉證責任推到申訴人身上, 這暨不公平 不正義也不專業 性騷擾案件雖然可能牽涉刑事 民事與行政之責任, 但是本質上仍屬行政調查之範疇, 與刑事司法所須之佐證標準不盡相同, 基本上刑事司法所須之標準因涉及重大之人身權益, 因之法庭之採證十分嚴格, 性騷擾之調查則所需佐證標準, 遠較刑事司法為寬鬆 事實上, 對於被申訴人調查者需要採取公正的調查原則, 對於申訴人所提相關之事證, 學校更有調查和瞭解事實的責任, 以還給兩造當事人一個公平的處理結果 同時學校也有責任提供一個受理案件 調查資料申訴機制 ( 配以相關人力, 含外聘 ), 接受當事人的調查要求 二 事實部分 : ( 一 ) 根据被申訴人曾承認之事實與申訴人之申訴, 被申訴顯有不當之行為, 且被申訴人所質疑為人構陷之事實, 經查無法成立 1. 單獨與異性學生在其研究室中, 仍緊閉門戶且有不適當之行為 被申訴人與申訴人曾有身体之接觸, 且對申訴人之行為亦有 任意給予藥物 之不恰當之處, 諸如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之整個主要申訴事件之過程, 研究室之門戶均緊閉未開, 被申訴人確未在事件過程中, 維持師生互動行為之能見性, 以一位在校任教之教師而言, 以上諸點實為應注意之行為, 尤其申訴人為女性學生, 對此三點任何教師均應避免, 故被申訴人之行為顯有失老師之身分 2. 被申訴人對申訴動機之質疑經查証後, 足以認定所懷疑之處均不成立 被申訴人提及申訴人成績差, 及懷疑導師幕後操縱, 意圖對被申訴人不利 經查該性騷擾案件, 發生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 而校方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所填具之申訴人, 八十七學年第一學期之成績單, 總平均為八十點五三分, 被申訴人教授之兩門課程之分數均是九十分之高分, 更為申訴人分數最高的兩門課程 而申訴人之操行成績亦高達九十分 另查, 被申訴人教授之第一門課程之最低分為七十五分, 申訴人在全班二十六名學生中, 分數為第七高分 第二門課程全班共有四十三人, 有三人不及格, 成績在六 七十分者為數甚多, 申訴人之成績則是第三高分, 故申訴人應非成績因素而提出申訴 其次, 申訴人於八十八年二月農曆過年前, 已電話告知導師自己被性騷擾, 然被申訴人所懷疑之導師, 並未立刻簽報校方處理, 亦且未曾主動告訴申訴人應該採取任何行動 案件之成為正式案件, 乃係申訴人自己想到向所教過的老師, 才透過該老師 向校長申訴, 而被申訴人所懷疑之導師, 則直到網路曝光後才向科主任報告, 故應無導師幕後操縱之情事 3. 被申訴人曾於校內調查之際, 承認與申訴人有過被動之身體接觸, 紀錄在案, 但於教育部小組之調查時又否認, 前後供詞反覆不一 該校校內 主管撰寫之書面報告記載, 被申訴人於四月一日 主管調查時, 表示申訴人自己一時情緒失控, 哭著趴向他, 被 60

62 申訴人則當時馬上將其推開 但被申訴人事後於本專案小組調查時, 除否認強抱 強吻當事人外, 並否認於四月一日曾向 主管為前開陳述, 主張雙方並無身体之碰觸, 前後供詞不一 教育部調查小組於八十八年七月三日下午, 再向 主管當面求証, 主管再次強調被申訴人, 確曾陳述申訴人曾趴向他乙事 主管之主訴應屬可靠, 而被申訴人之供訴前後不一, 則屬不尋常 ( 二 ) 証人之陳述與其他間接証据, 對被申訴人遭指控之性騷擾行為十分不利 : 1. 多位証人陳述, 自己曾遭被申訴人不受歡迎之身体碰觸 許多證人, 包括各個階層與不同之職務身分, 如學生 職員曾指出被申訴人, 對其有 不受歡迎之身体碰觸 一位證人指出 : 被申訴人 曾在我做報告口試時摸我的手 口試的方式都是一對一的, 在他的研究室中, 而且門也是關著的 班上還有 被摸臉 我當時的感覺是很噁心, 但 很威嚴, 當時我不敢跟他說不 另一位不同上述證人身分之證人, 則指出 : 被申訴人曾對其 類似關懷的拍拍我的肩膀, 更明白表示 : 男女之間尋常朋友不會有這種舉動, 也不至於到這個程度 和 : 也許他覺得是友善, 但我不喜歡這樣子, 覺得很奇怪 我沒有告訴他我不喜歡, 覺得不舒服, 因為接觸機會也不太多, 只是躲開, 盡量避免見面 另一位證人說明 : 女性 對被申訴人很有警戒心, 如果是要送東西 公文到 辦公室, 百分之八十之 不願送東西去給, 而是找一位 証人本身經驗為 有幾次 的舉動令我覺得不愉快, 但還不到騷擾, 不至於到肉体接觸 喜歡把門關起來, 其他 很少會把門關起來 當時是 的肢体語言讓我不舒服, 我們在樓梯上遇到, 就拍拍肩膀 更嚴重者, 有一次被申訴人想乘機親吻, 証人早有警覺, 馬上用手推開 2. 多位証人陳述, 被申訴人有長久對異性不禮貌之紀錄與歷史 較為資深之證人, 對被申訴人之紀錄與歷史有所了解, 而指出被申訴人有長久對異性不禮貌之紀錄與歷史 一位證人指出 : 我在過年前接到 的來電, 表示她受到 性騷擾, 而我以前也曾耳聞這位教授有類似的事... 另一位證人則說明 : 相信申訴人被性騷擾是真的 申訴人之紀錄不佳 : 我是因為 之間談的時候聽到的, 說在辦公室掃地的時候摸 屁股, 之間都在流傳 據學術上的研究和實務上的發現, 由於性騷擾的加害人通常會有其癖好, 所以被害人常不只是一個人, 對被申訴人調查 查證其以往之歷史與紀錄, 有助事實之釐清, 而本案在調查後, 也確實發現被申訴人有 長久對異性不禮貌之紀錄與歷史 3. 申訴人對被性騷擾內容之陳述, 前後相當一致 雖然申訴人在多次申訴該案件時, 在不同場所, 均曾顯現出情緒上與適應上之痛苦狀態 但是申訴人之申訴內容與事實, 則多次之陳述均相當一致 舉凡案件發生之人 事 時 地 物, 均能描述一致, 且與其他證人之供詞, 和相關之證據, 經嚴輵核對後確屬事實, 而申訴人自述出來申訴之原因, 一是對自己負責, 因為覺得如果逃避, 將來只要一面對困難就會逃避 另一是不希望別人再受傷害, 不能接受別人也受到跟自己一樣的傷害 其申訴動機經查核相關證人與證據, 61

63 亦與事實吻合 4. 申訴人在不同場合, 均顯現多項性騷擾創傷症候群 申訴人在與輔導中心相關人員會談時, 根據會談人員之紀錄與教育部專案小組, 向輔導中心相關人員調查之結果, 發現申訴人狀況不佳, 有性騷擾創傷症候群之症狀, 諸如專業人員陳述 : 她第一天來, 一描述就發抖 哭, 每次談到都是這樣 公聽會光念稿都還是發抖 哭 教育部專案小組在與申訴人當面會談之際, 雖然已經距離案發約達半年之久, 申訴人向本調查小組陳述時曾不斷哭泣 顫抖 校方輔導紀錄亦顯示申訴人有憤怒 羞恥 委曲 恐慌的情緒 申訴人向証人 所屬之婦女權益相關基金會求助時, 亦有 描述時就發抖 哭 的現象 申訴人之老師之一, 亦訴及 有幾次申訴人情緒很低潮, 半夜會打電話給當事人 申訴人在訴及案情時, 也描述自己 : 當天離開實驗室後, 因覺得噁心, 就一直吐口水, 只要看見老師就會情緒相當激動, 當天下午在圖書館情緒不穩就大哭, 均顯現出多項性騷擾創傷症候群 5. 除了直接證據, 本案件有關間接證據之證據力, 有其推論的根據 由於教育部的調查小組, 網羅了具備法律專業知識之律師為成員, 在調查中提供了十分重要之見解, 其中就本案件之間接證據, 認定有其推論與採信價值, 所引用之根據如下 : 法院對犯罪事實之認定, 十分嚴格 本案非司法調查, 應不必適用法院認定事實之標準 但最高法院對犯罪事實之認定, 有如下之見解, 足供本案參考 : (1) 認定犯罪事實之証据, 不僅指直接証据而言, 間接証据亦包含在內, 苟綜合各項間接証据, 參酌被害人之陳述, 認與事理無違, 即非不得作為判斷事實之根据, 見五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八六號判決要旨 又 查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証据, 並不以直接証据為限, 即依間接証据, 本於推理作用而為犯罪事實之認定, 亦非法所不許, 見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號判決要旨 (2) 刑事訴訟法係採自由心証主義, 對於証据之種類並未設有限制, 被害人在警局之陳述, 亦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証据資料, 並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謂不得作為証据之情形 至其証明力如何, 則由法院自由判斷 原判決係以被害人案發之初在警局訊問中之陳述, 為認定上訴人犯罪証据之一, 且該陳述之筆錄既經顯之於公判庭, 提示予上訴人辯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 已不能謂原審就此未有調查, 況其復以林某之証言, 及省立台南醫院之診斷証明書, 增強其証据能力, 則其証据調查方法與採証之揮用, 顯均與証据法則無違, 見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 0 三號判例要旨 (3) 告訴人 証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 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 究竟何者為可採, 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証予以斟酌, 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 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 尤其關於行為動機 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 告訴人之指陳, 難免故予誇大, 62

64 証人之証言, 有時亦有渲染之可能 ; 然其基本事實之陳述, 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 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 見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判例要旨 (4) 間接事實之本身, 雖非証据, 然因其具有判斷直接事實存在之作用, 故亦有証据之機能, 見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八二二號判例要旨 (5)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証据, 雖不以直接証据為限, 間接証据亦包括在內 ;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証据, 其為訴訟上之証明, 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据為有罪之認定, 見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要旨 6. 申訴人與多位證人所述應屬可信 綜上所述, 申訴人申訴遭被申訴人性騷擾乙事, 應屬可信, 難謂係申訴人憑空捏造或申訴人因遭他人唆使, 故意編導不實故事, 以誣陷被申訴人 伍 該案件後續處理 該案在經調查之後, 專案小組認為該案件之被申訴人, 在行為上顯有不當之處有違師道, 該校在處理該案件過程, 亦有瑕疵致使申訴人遭受傷害, 專案調查小組, 乃建議教育部在職權範圍內對該校之失職人員進行議處 對該校涉及性騷擾之被申訴人, 調查小組則建議教育部將調查報告結果函送該校, 由該校具有相關處理職權之委員會進行處理, 該校相關處理委員會在經討論後, 以該被申訴人經委員會之調查認定被申訴人 行為不檢, 有損師道, 以 解聘 方式處理該被申訴人 對申訴人, 教育部則依相關法令, 徵詢申訴人之意願, 對其進行後續之協助與輔導工作 因本件案件為教育部, 首宗介入調查之校園性騷擾案件, 深具歷史意義, 歸納本小組之結論, 本於 春秋嚴於責賢 之立場, 亦認為對教育部仍應有以下建議 : 一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 應積極督責各級學校落實教育部頒佈之相關要點, 並積極辦理學校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及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成員之研習及督導 考評 此點建議十分重要, 因為學理上發現 : 當一個教育場所, 沒有禁止性騷擾政策 或處理性騷擾的管道 程序和縱使有禁止性騷擾政策, 及處理性騷擾的管道 程序, 但是其相關之規章 例律文字不清楚, 或只有具文而從不執行的工作場所或校園, 就是性騷擾最可能發生的地方, 教育部頒布相關規定, 預防重於處理, 因之貫徹相關規定實為必要 二 針對本案, 教育部應對該校之行政疏失部分做適當處理, 同時督責學校對本身疏失亦應做處理 從實務經驗得知, 隱忍性騷擾者的騷擾行為, 並不能解決問題, 甚而會姑息養奸, 使得性騷擾的情況變本加厲地嚴重 63

65 化 對失職人員與機關所作之適當處理, 可以發揮宣示之作用, 以明教育部與學校當局對性騷擾案件, 堅守 零容忍 之原則, 除對師生與社會, 表達對該案件一絲不苟之處理態度外, 更係緣於 以具體行動, 預防性騷擾 之預防用意 三 確保該校相關協助本專案小組訪查之人員, 不得因而在權益上有不當干擾或受剝奪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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