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性交易專區政策影響評估之研究(合併)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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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畏诗 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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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影 響 評 估 之 研 究 以 新 北 市 警 察 執 法 觀 點 分 析 Evaluation of the Effect of Designated Sex-Trade Zones--from the law enforcement perspective of New Taipei City Police 系 所 別 :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號 姓 名 :E 金 秋 華 指 導 教 授 : 廖 益 興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 摘 要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於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修 正, 改 採 娼 嫖 皆 罰 專 區 除 外 的 性 交 易 管 理 新 政 策, 然 而 公 布 施 行 迄 今, 除 少 數 縣 市 依 法 保 留 既 有 合 法 性 交 易 處 所 外, 全 國 各 地 方 政 府 均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這 種 消 極 迴 避 設 立 專 區 的 現 況, 對 警 察 執 法 會 造 成 怎 樣 的 影 響? 又 警 察 機 關 以 維 持 社 會 治 安 與 秩 序 的 執 法 角 度, 對 專 區 的 規 劃 與 管 理 措 施 該 提 出 哪 些 建 言? 為 釐 清 前 疑 義, 本 研 究 透 過 對 性 工 作 爭 議 國 內 管 理 政 策 的 沿 革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文 獻 與 新 北 市 警 察 取 締 實 務 等 探 討 後, 參 考 第 四 代 回 應 的 - 建 構 性 評 估 的 評 估 方 法, 並 以 質 化 研 究 對 新 北 市 員 警 (15 位 ) 及 民 間 意 見 領 袖 (3 位 ) 色 情 從 業 人 員 (2 位 )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經 整 理 受 訪 資 料 與 分 析 後, 得 出 結 論 :1. 新 北 市 警 察 贊 成 設 立 專 區 來 有 效 管 理 性 交 易 ;2. 為 免 球 員 兼 裁 判, 警 察 不 適 合 擔 任 性 交 易 專 區 主 管 機 關 ;3. 設 立 專 區 並 不 會 根 除 非 法 性 交 易, 對 警 察 執 法 效 能 沒 有 必 然 的 幫 助 ;4.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規 定, 使 警 察 必 須 花 費 更 多 的 人 力 物 力 去 取 締 ;5. 性 專 區 合 法 化 並 不 會 減 少 員 警 風 紀 案 件 的 發 生 ;6. 現 行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的 基 準 與 獎 懲 規 定, 有 重 新 精 算 調 整 的 必 要 ;7. 性 交 易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定, 首 要 考 量 鄰 避 效 應 的 排 解 ;8. 要 順 利 推 動 性 交 易 專 區, 仍 賴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分 別 補 強 法 制 規 定 因 應 上 述 研 究 結 果, 本 研 究 也 按 中 央 政 府 地 方 政 府 及 警 察 局 之 權 責, 分 別 提 出 研 究 建 議, 希 望 能 使 我 國 性 交 易 專 區 健 全 上 路, 落 實 保 障 合 法 工 作 者 權 益 嚴 格 取 締 非 法 者, 並 遂 行 警 察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責 任 ; 另 外, 基 於 新 法 上 路 未 滿 1 年, 且 本 研 究 僅 侷 限 於 新 北 市 執 法 感 受, 爰 建 議 未 來 可 再 參 酌 充 分 之 實 證 數 據 加 以 研 究 關 鍵 字 : 性 交 易 色 情 行 業 性 工 作 政 策 評 估 i
3 ABSTRACT On November 4 th, 2011, Social Order Maintenance Act was amended and the principle of sex trade management policy has been altered to prostitutes and clients are now both punishable unless the trade is made in designated zones. However, since the Act was amended, no local government has set up a new designated sex-trade zone. How will this passive attitude affect law enforcement? What are police s suggestions for the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of the designated zone? To clarify these questions, after reviewing the disputes about sex trade, changes of the domestic management policies, literature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s of the NTPD, this paper adopts the fourth generation responsive-constructivist evaluation and qualitative research to have in-depth interviews with 15 police officers of the NTPD, 3 opinion leaders and 2 sex trade workers. After data analyzing, the conclusions are 1. The NTPD officers agree to set up a designated zone to effectively management sex trade. 2. In order to have check and balance system, it is not appropriate for the police organization to be competent authorities for the designated zone. 3. The designated zone does not indicate that illegal sex trade will be eradicated. It does not necessarily benefit the efficiency of law enforcement. 4. The new policy that both prostitutes and clients are punishable means the police have to spend more time and manpower to crack down these cases. 5. The legalization of designated sex-trade zone does not curb the police corruption. 6. The current criteria and rules of reward and punishment should be adjusted. 7. The NIMBY effect will be considered when choosing the designated sex-trade zones. 8.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should amend relevant regulations to successfully set up designated zones. According to the above findings, this paper also provides research suggestions for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nd police department. Hopefully, the designated zone may be a success, the rights of legal workers may be protected, and illegal workers may be punished severely to fulfill police s duty of maintaining social order. However, as the amended act came into effect less than one year and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TPD police officers, it is suggested that more empirical data may be added to future researches. Keywords: sex trade, prostitution, sex work, policy evaulation ii
4 目 第一章 錄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3 第二節 研究問題與方法 5 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名詞釋義 7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15 第二章 文獻探討 17 第一節 性工作的爭議 17 第二節 我國性交易管理演進 24 第三節 相關研究文獻檢視 32 第四節 新北市警察取締實務 38 第五節 政策評估的意涵 44 第六節 小結 55 第三章 研究設計 57 第一節 評估面向與研究架構 57 第二節 深度訪談對象 60 第三節 訪談題綱 61 第四章 資料整理與分析 65 第一節 性交易專區政策的認同度 65 第二節 管理新政策對警察執法效能之影響 73 第三節 警察如何因應以提升執法效率 79 第四節 管理新政策對警察風紀之影響 83 第五節 績效評核制度之探討 87 第六節 專區地點的選擇與建言 90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99 第一節 研究結論 99 第二節 研究建議 102 第三節 未來研究建議 104 iii
5 參 考 書 目 105 附 錄 109 A1-1 訪 談 紀 錄 109 A1-2 訪 談 紀 錄 119 A1-3 訪 談 紀 錄 123 A2-1 訪 談 紀 錄 127 A2-2 訪 談 紀 錄 131 A2-3 訪 談 紀 錄 135 A2-4 訪 談 紀 錄 139 A2-5 訪 談 紀 錄 143 A2-6 訪 談 紀 錄 147 A3-1 訪 談 紀 錄 151 A3-2 訪 談 紀 錄 155 A3-3 訪 談 紀 錄 159 A3-4 訪 談 紀 錄 163 A3-5 訪 談 紀 錄 167 A3-6 訪 談 紀 錄 171 B1 訪 談 紀 錄 175 C1-1 訪 談 紀 錄 179 C2-1 訪 談 紀 錄 183 D1 訪 談 紀 錄 187 E1 訪 談 紀 錄 191 iv
6 表 目 錄 表 1: 我 國 性 服 務 業 價 目 及 服 務 內 容 22 表 2:101 年 新 北 市 警 察 列 管 妨 害 風 化 之 虞 場 所 家 數 一 覽 表 43 表 3: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年 (5/20) 取 締 色 情 案 件 績 效 統 計 表 43 表 4: 新 法 修 正 前 後,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取 締 色 情 案 件 績 效 統 計 表 44 表 5: 本 研 究 規 劃 深 度 訪 談 對 象 名 單 60 表 6: 受 訪 者 對 於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意 見 分 佈 表 65 表 7: 受 訪 者 對 警 察 擔 任 專 區 主 管 機 關 意 見 統 計 表 70 表 8: 受 訪 者 對 於 性 交 易 專 區 能 否 減 少 非 法 性 交 易 意 見 統 計 表 73 表 9: 受 訪 者 對 於 色 情 業 者 會 否 進 入 專 區 的 看 法 統 計 表 77 表 10: 受 訪 者 對 性 交 易 專 區 是 否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的 看 法 統 計 表 84 圖 目 錄 圖 1: 研 究 流 程 圖 8 圖 2: 研 究 架 構 圖 59 v
7 第 一 章 緒 論 原 則 上, 個 人 範 疇 內 的 性 行 為 ( 如 夫 妻 之 間 性 行 為 ) 本 身 並 無 道 德 爭 議, 但 性 一 旦 成 為 商 品 後, 就 成 了 公 共 討 論 範 疇, 形 成 複 雜 的 社 會 議 題 ( 周 愫 嫻 侯 崇 文 曹 立 群, 民 99 年 ) 性 交 易 普 遍 存 在 於 現 實 環 境 中, 通 常 是 指 錢 與 性 的 肉 體 交 易, 其 成 員 包 括 性 工 作 者 ( 妓 女 牛 郎 第 三 性 公 關 ) 相 對 人 ( 嫖 客 ) 及 助 娼 者 ( 包 括 業 者 馬 夫 會 計 及 其 他 從 業 人 員 ); 而 我 國 刑 法 對 於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買 賣 雙 方, 原 則 係 採 都 不 處 罰 ( 除 非 其 與 未 成 年 人 性 交, 則 買 方 就 必 須 受 罰 ), 但 處 罰 強 迫 引 誘 買 賣 質 押 客 留 或 媒 介 者, 也 就 是 對 於 性 交 易 的 媒 介 者 則 採 取 嚴 厲 處 罰 的 立 場 相 較 於 刑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在 100 年 11 月 4 日 修 正 前, 是 禁 止 性 交 易 的, 但 是 僅 處 罰 媒 合 交 易 者 與 性 工 作 者, 卻 沒 有 處 罰 嫖 客 的 罰 娼 不 罰 嫖 規 定 1, 一 直 受 到 國 內 許 多 婦 女 及 人 權 團 體 的 詬 病 與 質 疑 事 至 96 年 1 月 12 日, 行 政 院 人 權 保 障 推 動 小 組 委 員 王 如 玄 在 第 12 次 委 員 會 議 中, 臨 時 動 議 提 案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罰 娼 不 罰 嫖 ) 應 予 廢 除, 於 是, 才 開 啟 了 行 政 部 門 著 手 研 修 該 法 之 門 該 議 案 經 多 方 討 論 後, 行 政 院 前 院 長 劉 兆 玄 先 生 在 98 年 6 月 24 日 該 小 組 第 15 次 委 員 會 議 中 明 確 裁 示 : 請 內 政 部 以 六 個 月 為 目 標, 儘 速 研 擬 性 工 作 相 關 管 理 法 令 及 配 套 措 施, 並 將 性 工 作 者 之 意 見 納 入, 再 研 修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 同 年 8 月 5 日 內 政 部 前 政 務 次 長 林 中 森 在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是 否 廢 除 案 決 議 事 項 分 工 協 調 會 中 裁 示 : 基 於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係 行 政 院 人 權 保 障 推 動 小 組 聯 繫 窗 口 ( 秘 書 綜 整 單 位 ), 下 列 各 事 項 請 該 社 會 司 辦 理 :( 二 ) 研 擬 性 工 作 相 關 管 理 法 令 及 配 套 措 施, 並 將 性 工 作 者 之 意 見 納 入 接 著, 大 法 官 會 議 再 於 同 年 11 月 6 日 作 成 第 666 號 解 釋, 認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與 憲 法 第 7 條 之 平 等 原 則 有 違, 應 自 本 解 釋 公 布 之 日 起 至 遲 於 2 年 屆 滿 時, 失 其 效 力 內 政 部 為 避 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失 效 後, 性 交 易 管 理 出 現 空 1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修 正 前 規 定, 意 圖 得 利 與 人 姦 宿 者, 處 三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另 依 據 法 務 部 在 87 年 7 月 4 日 的 函 示, 清 楚 地 表 示 該 條 文 立 法 原 意 乃 係 針 對 禁 止 暗 娼 行 為 而 設 ; 換 言 之,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所 處 罰 的 是 私 娼, 而 不 是 公 娼 1
8 窗 期 而 可 能 衍 生 之 社 會 問 題, 並 凝 聚 社 會 共 識, 於 大 法 官 作 出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後, 二 年 間 分 赴 全 國 各 地 舉 辦 了 二 場 公 聽 會 二 場 專 家 座 談 會 及 多 場 諮 詢 會 議, 同 時 也 委 託 民 調 公 司 進 行 兩 次 民 意 調 查, 四 度 提 報 行 政 院 人 權 保 障 推 動 小 組, 據 以 確 認 立 法 政 策, 並 擬 具 修 正 條 文 草 案, 經 行 政 院 送 請 立 法 院 審 議, 終 於 在 100 年 11 月 4 日 三 讀 通 過 了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案,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本 於 自 治 原 則, 制 定 自 治 條 例, 在 都 市 計 畫 商 業 區 或 非 都 市 土 地 之 遊 憩 用 地 範 圍 內 規 劃 性 交 易 的 合 法 專 區 ( 以 下 簡 稱 性 交 易 專 區 ), 並 實 行 性 交 易 場 所 及 性 工 作 者 註 冊 制 度 與 強 制 性 醫 療 檢 查, 亦 明 定 性 交 易 場 所 負 責 消 極 資 格, 以 保 障 公 共 衛 生 及 公 共 治 安, 減 少 黑 社 會 操 控 2 換 言 之, 新 法 規 定 只 要 在 專 區 內 依 法 進 行 之 性 交 易 行 為, 性 交 易 雙 方 皆 不 罰, 而 違 反 本 2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新 修 正 條 文 與 本 研 究 相 關 者, 分 述 如 下 : 第 80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一 從 事 性 交 易 但 符 合 第 九 十 一 條 之 一 第 一 項 至 第 三 項 之 自 治 條 例 規 定 者, 不 適 用 之 二 在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意 圖 與 人 性 交 易 而 拉 客 第 81 條 有 下 列 各 款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三 日 以 下 拘 留, 併 處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以 上 五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加 重 拘 留 至 五 日 : 一 媒 合 性 交 易 但 媒 合 符 合 前 條 第 一 款 但 書 規 定 之 性 交 易 者, 不 適 用 之 二 在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意 圖 媒 合 性 交 易 而 拉 客 第 91 條 之 1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因 地 制 宜, 制 定 自 治 條 例, 規 劃 得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區 域 及 其 管 理 前 項 自 治 條 例, 應 包 含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 一 該 區 域 於 都 市 計 畫 地 區, 限 於 商 業 區 範 圍 內 二 該 區 域 於 非 都 市 土 地, 限 於 以 供 遊 憩 為 主 之 遊 憩 用 地 範 圍 內 但 不 包 括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遊 憩 場 三 前 二 款 之 區 域, 應 與 學 校 幼 稚 園 寺 廟 教 會 ( 堂 ) 等 建 築 物 保 持 適 當 之 距 離 四 性 交 易 場 所 應 辦 理 登 記 及 申 請 執 照, 未 領 有 執 照, 不 得 經 營 性 交 易 五 曾 犯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條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條 之 一 第 二 百 三 十 三 條 第 二 百 四 十 條 第 二 百 四 十 一 條 第 二 百 九 十 六 條 之 一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二 十 三 條 至 第 二 十 七 條 或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之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者, 不 得 擔 任 性 交 易 場 所 之 負 責 人 六 性 交 易 場 所 之 負 責 人 犯 前 款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決 有 罪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性 交 易 場 所 執 照 七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應 辦 理 登 記 及 申 請 證 照, 並 定 期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性 交 易 場 所 負 責 人, 亦 應 負 責 督 促 其 場 所 內 之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定 期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八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犯 刑 法 第 二 百 八 十 五 條 或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之 罪 者,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證 照 九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經 健 康 檢 查 發 現 有 前 款 所 定 之 疾 病 者, 吊 扣 其 證 照, 依 法 通 知 其 接 受 治 療, 並 於 治 療 痊 癒 後 發 還 證 照 十 不 得 有 意 圖 性 交 易 或 媒 合 性 交 易,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廣 告 之 行 為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已 依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制 定 之 自 治 條 例 管 理 之 性 交 易 場 所, 於 修 正 施 行 後, 得 於 原 地 址 依 原 自 治 條 例 之 規 定 繼 續 經 營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經 營 性 交 易 場 所 者, 不 適 用 刑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條 之 規 定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依 第 八 十 條 本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之 申 請, 提 供 輔 導 轉 業 或 推 介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2
9 法及自治條例規定所進行之性交易活動者 性交易雙方都予處罰 至此 我國對於性 交易的管理已邁入 部分開放 有效管理 的新里程 第五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 研究動機 三讀通過後的社會秩序維護法新規定 在性交易管理方面 授權地方政府可以本 於自治原則 制定自治條例 在都市計畫商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之遊憩用地範圍內 劃 定性交易專區 且為避免對民眾居住生活品質造成負面影響 性交易場所也必須要距 離文教 宗教等設施適當之距離 將來欲經營性交易場所或從事性交易服務 都應依 法辦理登記 申請執照 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至於目前各地方已依據原有規定而合 法存在之性交易場所 基於特定歷史背景因素及既有權利保障之考量 各該地方政府 可允許其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所定條件繼續經營 不因本法本次之修正而受影響 至此 我國在性交易管理政策進入 性交易專區內合法化 的新時代 但是 新修正條文公布施行迄今 除少數縣市依法保留既有合法性交易處所外3 全國各地方政府均未設立性交易專區 換言之 除在少數合法性交易處所外 一切性 交易行為均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規定 這種形式上 有限度開放 實質卻 無合法性交易專區存在的現況 已變相限縮了人民權益 地方政府如果繼續消極迴避 設立性交易專區 對警察執法會有怎樣的影響 此為本文研究動機之一 再者 因為東方人固有之儒家思想和保守性格 性工作的合法化在臺灣 甚至在 亞洲地區要推行的話 實在具有一定之難度 然而 時代的進步 科技的發達 人們 的觀念是必須隨著變化的 在面對性工作者的工作權時 地方政府對設立性交易專區 的議題 終究必須面對 也勢必逃不過政策辯論之過程 那麼地方政府若必須研訂性 交易專區之管理法令時 警察機關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此為本文研究動機之二 最後 由於本文研究者任職警察工作 擔負維持社會秩序的任務 除了對違法性 3 目前僅臺南市 臺中市 桃園縣 宜蘭縣與澎湖縣等 5 縣市政府 按新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之一第 三項規定 同意原核准之 11 家妓女戶 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3
10 交 易 行 為 之 取 締, 責 無 旁 貸, 同 時 也 必 須 對 專 區 周 遭 內 外 的 治 安 與 交 通 的 維 持 負 責 ; 因 應 性 交 易 專 區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暴 力 黑 道 操 縱 販 賣 人 口 等 犯 罪, 及 打 架 鬧 事 停 車 交 通 阻 塞 等 秩 序 問 題, 警 察 部 門 的 看 法 如 何? 此 為 本 研 究 動 機 之 三 貳 研 究 目 的 在 歷 史 上, 不 論 朝 代 如 何 更 替 社 會 怎 樣 變 遷, 也 不 管 政 府 管 理 是 君 主 專 政 或 開 放 民 主, 抑 或 是 熱 情 奔 放 的 西 洋 世 界 或 重 倫 講 禮 的 亞 洲 諸 國, 性 交 易 情 事 始 終 無 法 絕 跡, 究 其 原 因, 不 外 乎 人 性 的 需 要 ; 但 是 由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看, 這 也 是 人 類 之 所 以 能 夠 綿 延 不 絕 延 續 種 族 的 本 性 功 能 對 於 性 交 易 問 題, 縱 使 衛 道 人 士 不 斷 振 臂 高 呼 要 維 護 善 良 公 序 良 俗 要 尊 重 女 權, 但 是 觸 及 人 性 的 需 求 時, 依 舊 是 莫 衷 一 是, 甚 至 言 不 由 衷 由 於 性 交 易 確 實 普 遍 存 在 於 現 實 環 境 中, 並 隨 著 社 會 的 變 遷 及 消 費 方 式 的 改 變, 呈 現 出 多 元 化 的 經 營 型 態 及 複 雜 的 交 易 方 式, 性 工 作 者 也 被 各 類 商 業 手 法 包 裝 成 可 消 費 的 商 品, 在 中 央 法 制 授 權 由 各 地 方 政 府 制 訂 自 治 法 規, 得 劃 定 合 法 性 交 易 專 區 之 際, 各 地 方 政 府 實 應 以 更 開 放 的 態 度 來 看 待 這 長 期 存 在 及 被 社 會 普 遍 視 為 必 要 之 惡 的 性 交 易 議 題, 積 極 縝 密 規 劃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法 令 規 範 與 配 套 措 施 歐 陸 多 數 國 家 如 德 國 法 國 荷 蘭 等 國 的 色 情 行 業 皆 屬 合 法, 其 精 神 就 是 在 於 : 與 其 禁 不 了, 不 如 疏 導 管 理 經 濟 學 的 觀 點 則 認 為, 愈 是 禁 止 某 項 財 貨, 其 經 營 成 本 愈 高 ( 如 : 保 護 費 行 賄 費 用 ), 導 致 銷 售 價 格 越 高 時, 更 是 變 相 鼓 勵 參 與 此 行 業 經 營 因 應 性 交 易 管 理 的 新 法 規 定, 消 極 逃 避 終 非 有 為 政 府 應 有 的 態 度, 而 治 安 維 護 與 社 會 秩 序 的 維 持, 乃 警 察 的 本 職 任 務, 雖 然 目 前 各 地 均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但 是, 新 法 已 經 上 路, 不 論 專 區 的 設 立 與 否, 都 對 警 察 執 法 造 成 改 變, 是 以, 本 研 究 期 能 達 成 以 下 目 的 : 一 深 入 瞭 解 性 交 易 管 理 新 政 策 施 行 以 來, 對 新 北 市 警 察 在 執 行 色 情 取 締 的 執 法 工 作 有 何 影 響, 進 而 提 出 警 方 應 該 配 合 調 整 的 執 法 技 巧 與 態 度 二 從 警 察 實 際 執 行 面, 探 討 目 前 新 北 市 警 察 局 在 取 締 色 情 的 績 效 評 核 機 制 是 否 合 適, 能 否 達 到 激 勵 與 獎 懲 的 效 用, 並 提 出 改 進 建 言 4
11 三 在未來地方政府研議設立性交易專區規範時 從警察執法的角度分析警察機 關的角色與治安維護建言為何 第六節 研究問題與方法 壹 研究問題 經過前述性交易管理新規定的背景說明與研究動機的描述 雖然目前各地方政府在 有法源依據下 卻囿於設立專區會引起當地居民的 鄰避情結 4 進而採取 不作 為 的政策 遲遲未設立性交易專區 畢竟當地民意的反彈乃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及民 意代表所必須考量的政治成本 但是 新法已經上路 在沒有設立性交易專區的現 況下 警察就必須依法取締一切性交易行為 又各地方政府也著實難以逃避設立與 否 設立條件 如何管理等政策議題 是以 本研究試圖從警察執法的觀點出發 探 究以下問題 一 性交易專區政策 的認同度如何 性交易專區的主管機關適合由警察來 擔任嗎 二 設立性交易專區能提升警察執法 取締非法性交易 的效能嗎 三 面對目前沒有性交易專區且娼嫖皆罰的現況 警察該如何因應以提升執法 效率 四 設立性交易專區能有效遏止警察風紀案件發生嗎 五 警察機關取締性交易的績效評核制度 應如何配合修正 六 性交易專區地點的選擇與相關配套措施為何 貳 研究方法 4 所謂 鄰避情節 Not In My Back Yard 是一種特定的反對形式 展現出特定的大眾自我矛盾 的態度 原則上 贊成政府施政的目標 只要該目標的預定地 不要在我家後院 例如興建電廠 垃圾掩埋場 焚化爐或殯葬專區等 關於鄰避情節的用語相當的多 除了 NIMBY 這個字之外 其 他用詞 Build Absolutely Nothing Anywhere Near Anything BANANA, Not In My Term of Office NIMTOO, Not In My Bottom Line NIMBL, Locally Unwanted Land Uses LULUs, Not On Our Street NOOS 等皆是 丘昌泰
12 工 欲 善 其 事, 必 先 利 其 器 選 擇 適 當 之 研 究 方 法, 再 持 以 謹 慎 的 研 究 態 度, 實 為 研 究 之 成 敗 關 鍵 茲 將 本 研 究 所 運 用 之 研 究 方 法, 分 述 如 下 : 一 文 獻 分 析 法 文 獻 分 析 法, 亦 可 稱 為 文 獻 探 討 法 或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法 乃 研 究 者 選 擇 性 地 對 書 面 文 獻 資 料, 或 與 研 究 問 題 相 關 的 現 有 研 究 發 現 進 行 討 論 與 彙 整, 並 將 收 集 到 的 書 面 或 任 何 形 式 具 有 參 考 價 值 的 研 究 成 果 予 以 檢 視 分 析 W. Lawrence Neuman 在 其 撰 寫 之 社 會 研 究 方 法 提 到 文 獻 回 顧 的 目 的 有 以 下 四 點 :1. 彰 顯 對 某 一 知 識 體 系 熟 悉 的 程 度, 並 且 建 立 研 究 者 對 該 研 究 領 域 的 信 用 2. 顯 示 過 去 研 究 路 線 及 當 下 研 究 與 過 去 研 究 的 關 聯 性 3. 整 合 並 且 摘 要 某 個 領 域 內 已 知 的 事 物 4. 向 他 人 學 習 並 刺 激 新 觀 念 的 產 生 ( 朱 柔 若 譯,2000) Chava Frankfort Nachmias & David Nachmias 也 在 其 撰 寫 的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指 出, 文 獻 分 析 有 助 於 研 究 者 作 為 探 討 研 究 問 題 或 蒐 集 資 料 的 方 式 之 一, 以 瞭 解 問 題 之 結 果 ( 潘 明 宏 陳 志 瑋 譯,2001) 文 獻 回 顧 對 於 研 究 者 是 一 種 非 常 具 有 符 合 研 究 效 益 成 本 的 研 究 途 徑 之 一 本 文 選 擇 以 文 獻 分 析 法 做 為 本 論 文 的 研 究 途 徑, 乃 希 望 藉 由 對 性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公 共 政 策 特 性 及 政 策 評 估 等 重 要 理 論 及 研 究 文 獻, 蒐 集 專 書 博 碩 士 論 文 期 刊 論 文 研 究 報 告 等 進 行 綜 合 之 研 讀 分 析 與 探 討 其 結 果 及 建 議, 獲 得 的 初 步 概 念, 進 而 瞭 解 是 否 有 應 用 價 值, 據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的 概 念 架 構 與 理 論 基 礎, 彙 整 建 構 深 度 訪 談 的 問 題, 以 作 為 後 續 研 究 論 證 之 基 礎 二 深 度 訪 談 法 訪 談 為 一 種 研 究 性 的 交 談, 研 究 者 透 過 口 頭 談 話 方 式, 從 被 研 究 者 那 裡 搜 集 第 一 手 資 料 之 研 究 方 法 由 於 訪 談 可 以 親 身 接 近 受 訪 者, 使 受 訪 者 得 以 用 自 身 的 語 言 與 觀 點 來 表 達 其 對 問 題 之 看 法, 因 此 透 過 提 問 與 交 談 等 語 言 間 的 交 流, 能 比 問 卷 調 查 等 其 他 質 化 研 究 方 法 更 貼 近 資 訊 之 真 實 性, 此 外, 更 因 訪 談 法 具 有 雙 向 溝 通 提 問 與 回 答 內 容 靈 活 可 臨 場 隨 機 應 變 受 訪 者 適 應 性 高 及 外 界 條 件 具 6
13 有可控制性等特性 使訪問的過程中能獲得更大的靈活性與進行解釋的空間(阮 綠茵 2007) 深度訪談較一般性訪談之對象對於問題的深度以及專業度都有所差異 深度 訪談的訪談對象會對於所訪談問題領域是具有高度相關性的人員 對於問題所涉 及之個案或群體相當清楚且了解其組織運作方式等 質化的深度訪談則是希望藉 由在實際場域中訪問研究對象 藉以發現事實的真相 江明修 1994 在社會 科學之研究中 訪談會因其目的 性質之不同而有不同分類之方式 而可將之分 為結構式訪談 半結構式訪談及非結構式訪談三種 陳向明 2002 為減少深 度訪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研究者與受訪者認知上的差異 本研究訪談方式採半結 構式 半開放型 之訪談 意即訪談主題的大綱由研究者事前擬定 於訪談過程 中 研究者依據訪談過程中當下情境 適時調整問題順序 使受訪者能夠更深入 的釐清與回應問題 半結構式訪談題綱的用字及問題順序不用太侷限 要求最主 要的內容必須與研究問題相符 問題的型式或討論方式係採取較具彈性的方式進 行 所以研究的可比較性可能降低 但優點是它可以提供受訪者認知感受較真實 的面貌呈現 林金定 嚴嘉楓 陳美花 2005 故本文亦採用此種訪談方式 受訪前雖有訪談提綱 為求訪談資料完整 則可彈性調整訪談內容與程序 第七節 研究流程與名詞釋義 壹 研究流程 本研究流程從審梘做此研究的動機開始 搜尋自我有興趣的議題或事件與指 導教授討論後確立研究主題 再根據擬研究的主題 進行研究目的及問題的思 考 確認整個研究的主軸後建立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 前述已針對相關研究動機 與目的進行論述 下章開始本研究將進行相關文獻的回顧探討 第三章為研究設 計 第四章則為訪談實證分析 最後 本研究依據訪談分析實證結果提出相關研 究發現與建議 下圖則為本研究發展流程 如圖1所示 7
14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確 立 研 究 題 目 建 立 研 究 目 的 及 研 究 流 程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建 立 研 究 架 構 及 訪 談 題 綱 訪 談 資 料 整 理 與 分 析 提 出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圖 1: 研 究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8
15 貳 名 詞 釋 義 一 性 交 易 性 交 易 是 一 種 商 業 行 為, 它 的 本 質 和 販 賣 商 品 沒 有 什 麼 不 同, 和 一 般 商 品 交 易 不 同 的 是, 它 的 商 品 是 顧 客 的 性 滿 足 ; 顧 客 付 錢 和 性 工 作 者 從 事 性 行 為, 以 取 得 性 滿 足 按 立 法 院 修 法 之 立 法 理 由 說 明 : 因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二 條 對 於 性 交 易 已 有 定 義 5, 為 維 法 律 用 語 解 釋 一 致 性, 本 法 不 另 行 定 義 是 以,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對 於 性 交 易 的 定 義 係 指 有 對 價 之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性 交 的 定 義, 按 我 國 刑 法 規 定, 不 僅 將 肛 交 口 交 等 行 為 納 入, 更 擴 大 把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 如 手 指 ) 及 器 物 ( 如 情 趣 按 摩 棒 等 ) 進 入 他 人 性 器 肛 門, 藉 以 提 升 性 愛 情 趣 或 達 到 高 潮 的 行 為 均 屬 之 6 而 所 謂 猥 褻, 依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17 號 解 釋, 指 客 觀 上 足 以 刺 激 或 滿 足 性 慾, 其 內 容 可 與 性 器 官 性 行 為 及 性 文 化 之 描 繪 與 論 述 聯 結, 且 須 以 引 起 普 通 一 般 人 羞 恥 或 厭 惡 感 而 侵 害 性 的 道 德 感 情, 有 礙 於 社 會 風 化 者 為 限 7 綜 上, 合 法 的 性 交 易 必 須 是 與 18 歲 以 上 有 合 法 證 照 8 之 人, 且 在 自 治 條 例 規 範 核 准 之 專 區 內 為 之 二 性 交 易 專 區 各 地 方 政 府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之 一 規 定, 劃 定 得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區 域, 本 文 稱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該 專 區 限 於 商 業 區 或 以 供 遊 憩 為 主 之 遊 憩 用 地 範 圍 內 ( 但 不 包 括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遊 憩 場 ), 且 必 須 與 學 校 幼 稚 園 寺 廟 教 會 ( 堂 ) 兒 童 及 少 年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第 2 條 規 定 : 本 條 例 所 稱 性 交 易 指 有 對 價 之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刑 法 第 10 條 第 5 項 : 稱 性 交 者, 謂 左 列 性 侵 入 行 為 : 一 以 性 器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口 腔 之 行 為 二 以 性 器 以 外 之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或 器 物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之 行 為 猥 褻, 是 一 個 充 滿 情 緒 評 價, 卻 難 以 明 確 定 義 的 字 眼 我 國 法 界 實 務 對 於 猥 褻 一 貫 之 見 解, 均 係 本 於 17 年 10 月 13 日 最 高 法 院 刑 庭 會 議 之 決 議 謂 : 猥 褻 者, 其 行 為 在 客 觀 上 足 以 誘 起 他 人 性 慾, 在 主 觀 上 足 以 滿 足 自 己 性 慾 之 謂 此 一 見 解, 以 刺 激 性 慾 滿 足 性 慾 為 核 心 後 來, 大 法 官 亦 於 民 95 年 10 月 26 日 作 成 了 釋 字 第 617 號 解 釋, 現 為 我 國 法 界 實 務 對 猥 褻 採 行 見 解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第 七 款 前 段 規 定,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應 辦 理 登 記 及 申 請 證 照, 並 定 期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9
16 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又性交易專區內之性工作者及性交易場所均應辦理登 記及申請證照 且明定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不得有違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9 第 二百三十一條之一10 第二百三十三條11 第二百四十條12 第二百四十一條13 第 二百九十六條之一14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15或人 9 刑法 231 條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 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 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 依前項 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0 刑法 條 意圖營利 以強暴 脅迫 恐嚇 監控 藥劑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 收 受 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 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11 刑法 233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引誘 容留或媒介之者 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 處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12 刑法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 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 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 亦同 意圖營利 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而犯前二項之 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3 刑法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 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意圖營利 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 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4 刑法 條 買賣 質押人口者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 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 脅 迫 恐嚇 監控 藥劑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 收受 藏匿前三項被買賣 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 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 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5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3 條 引誘 容留 媒介 協助或以他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 收受 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 使之隱避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 藏匿行 為之媒介者 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 條 以強暴 脅迫 恐嚇 監控 藥劑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十八歲 之人為性交易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 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 收受 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 隱避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收受 藏匿行為之 媒介者 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5 條 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 而買賣 質押或以他法 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 亦同 以強暴 脅迫 恐嚇 監控 藥劑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犯前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 收 受 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金 前項收受 藏匿行為之媒介者 亦同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 第二項之罪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6 條 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 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 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 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罪 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 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10
17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之 罪 等 消 極 條 件, 也 不 得 有 意 圖 性 交 易 或 媒 合 性 交 易, 而 於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廣 告 之 行 為 三 性 工 作 者 顧 名 思 義, 以 提 供 性 服 務 換 取 報 酬 的 工 作 者, 稱 之 性 工 作 者 性 工 作 者 一 詞, 是 歐 美 性 工 作 者 以 及 部 分 女 性 主 義 者 用 來 取 代 賣 淫 的 詞 彙 ; 用 性 工 作 取 代 賣 淫, 以 性 工 作 者 置 換 娼 妓, 均 為 凸 顯 性 交 易 中 的 勞 動 面 向, 拆 解 長 久 以 來 賣 淫 被 貼 上 種 種 不 道 德 標 籤, 以 正 名 性 交 易 係 一 項 由 特 定 個 人 提 供 性 服 務, 換 取 金 錢 或 物 質 報 酬 的 社 會 實 踐 我 國 早 期 多 以 娼 妓 稱 之, 其 定 義 也 有 各 種 不 同 的 解 釋 16, 但 是, 參 照 我 國 法 定 性 交 易 的 定 義 ( 性 交 易 指 有 對 價 之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 本 文 認 為 凡 以 性 交 或 猥 褻 等 方 式 為 工 具, 以 不 特 定 人 為 對 象, 供 人 性 慾 需 求 以 換 取 報 酬 者, 均 可 稱 為 性 工 作 者 16 第 27 條 : 拍 攝 製 造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為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之 圖 畫 錄 影 帶 影 片 光 碟 電 子 訊 號 或 其 他 物 品 者, 處 六 個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意 圖 營 利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應 併 科 新 臺 幣 五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引 誘 媒 介 或 以 他 法, 使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被 拍 攝 製 造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之 圖 畫 錄 影 帶 影 片 光 碟 電 子 訊 號 或 其 他 物 品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以 強 暴 脅 迫 藥 劑 詐 術 催 眠 術 或 其 他 違 反 本 人 意 願 之 方 法, 使 未 滿 十 八 歲 之 人 被 拍 攝 製 造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之 圖 畫 錄 影 帶 影 片 光 碟 電 子 訊 號 或 其 他 物 品 者, 處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三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前 四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第 一 項 至 第 四 項 之 物 品, 不 問 屬 於 犯 人 與 否, 沒 收 之 沈 美 真 (1990:17) 引 辭 源 說 明 : 婊 子, 謂 娼 妓 也, 本 作 表 子, 呼 娼 家 為 表 子, 表 對 裡 之 稱, 表 子 猶 言 外 婦, 亦 作 婊 但 究 竟 何 為 娼 妓? 娼 按 辭 海, 原 作 倡, 而 倡 家 即 指 妓 家, 又 妓 字, 則 俗 稱 專 指 賣 淫 者 法 律 專 家 稱 凡 是 出 租 肉 體, 供 人 滿 足 性 慾 或 取 樂, 與 人 雜 交, 因 而 獲 取 財 產 上 利 益 的 人, 就 是 娼 妓 社 會 學 辭 典 ( 彭 懷 真 譯,1991:671) 則 以 為 了 金 錢 物 品 或 利 益 而 允 許 性 接 觸 或 性 交 權 來 解 釋 賣 淫 單 光 鼐 (1994:41) 將 娼 妓 分 為 狹 義 的 與 廣 義 的 兩 大 類 :( 一 ) 狹 義 的 娼 妓 : 為 了 獲 取 直 接 的 金 錢 報 酬, 即 答 應 一 面 交 錢, 一 面 與 對 方 發 生 性 關 係 者, 是 一 種 典 型 的 娼 妓 ( 二 ) 廣 義 的 娼 妓 : 凡 為 了 獲 得 某 種 物 質 或 非 物 質 的 利 益, 而 願 意 與 他 人 發 生 並 無 情 感 之 性 行 為 者, 是 一 種 非 典 型 的 娼 妓 張 家 銘 (1995:11) 指 出 娼 妓 作 為 一 種 出 賣 的 行 動, 重 點 不 在 於 出 賣 行 動 本 身, 而 是 這 種 行 動 的 進 行 係 以 金 錢 作 為 交 通 媒 介, 否 則 它 與 普 通 行 為 之 間 便 沒 有 了 分 際 陳 文 智 (2001:8) 認 為 娼 妓 係 以 意 圖 營 利 為 目 的, 而 忽 視 自 己 的 貞 操, 以 肉 體 提 供 不 特 定 人 性 慾 滿 足 之 男 女 也 劉 靜 遠 (2002:11) 認 為 賣 春 是 指 以 自 己 身 體 與 不 特 定 的 人 發 生 性 關 係 或 以 本 身 性 的 魅 力 作 為 交 易 工 具, 並 且 能 即 刻 獲 得 金 錢 或 物 質 作 為 日 常 生 活 經 濟 來 源 及 報 償 的 社 會 經 濟 活 動, 從 事 賣 春 行 為 的 人 則 稱 為 賣 春 者, 賣 春 者 並 不 限 定 是 男 性 或 是 女 性 < 維 基 百 科, 自 由 的 百 科 全 書 > 對 於 性 工 作 者 認 為 有 兩 重 意 思 : 狹 義 的 性 工 作 者 是 指 為 不 特 定 對 象 提 供 性 服 務 以 獲 得 報 酬 的 人 ; 廣 義 的 性 工 作 者 則 包 含 在 色 情 產 業 中 表 演 性 行 為 的 人, 例 如 某 些 色 情 演 員 性 工 作 者 的 種 型 和 名 稱 很 多, 由 於 許 多 傳 統 名 稱 含 有 歧 視 意 味, 當 代 便 有 較 中 性 的 性 工 作 者 一 詞 被 創 造 來 統 稱 這 些 人 11
18 性 工 作 者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相 當 的 廣, 從 不 同 角 度 區 分, 可 分 為 如 下 : ( 一 ) 從 性 別 可 區 分 為 : 男 性 女 性 及 第 三 性 ( 二 ) 從 是 否 經 政 府 核 准, 可 區 分 為 : 公 娼 : 凡 年 滿 18 歲 以 上 之 婦 女, 自 願 賣 淫, 而 依 法 向 警 察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者 為 公 娼 私 娼 : 係 指 未 依 規 定 手 續 請 領 許 可 證, 而 秘 密 從 事 性 交 易, 以 維 生 計 者 大 部 分 娼 妓 皆 為 私 娼 ( 三 ) 從 性 交 易 途 徑, 可 將 性 工 作 者 分 為 以 下 兩 類 :(Chin;1995) 直 接 式 : 性 工 作 者 純 粹 提 供 性 服 務 工 作 渠 道 包 括 : 公 寓 / 單 位 內 一 樓 一 鳳 非 法 指 油 壓 中 心 地 下 妓 院 應 召 站 伴 遊 公 司 等 ; 我 國 之 公 娼 館 即 屬 直 接 式 性 服 務 工 作 者 非 直 接 式 : 性 工 作 者 在 適 合 情 況 下, 會 提 供 性 服 務, 但 亦 會 提 供 其 他 類 型 服 務 包 括 : 卡 拉 OK 店 夜 總 會 及 已 註 冊 的 按 摩 院 四 色 情 色 情 一 詞 本 來 即 為 非 常 模 糊 的 字 眼, 亦 非 法 律 用 語 ; 色 情 (Pornography) 乃 源 自 於 希 臘 字 Porne, 意 為 寫 出 足 以 挑 逗 顧 客 性 慾 望 之 題 材 ; 維 基 百 科 全 書 對 於 色 情 之 定 義 指 以 引 起 性 興 奮 為 目 的, 而 展 示 或 描 述 人 類 身 體 或 性 行 為 的 一 種 表 現 許 多 的 研 究 者 對 色 情 一 詞 有 不 同 的 解 讀 與 定 義, 且 不 同 行 業 或 性 格 的 人, 對 色 情 之 定 義 也 不 會 相 同 ; 學 者 唐 學 斌 (1983:3) 認 為 色 情 是 一 個 極 其 複 雜 而 又 牽 涉 及 廣 的 問 題, 言 及 色 情, 不 僅 關 係 到 性 或 情 慾, 同 時 又 關 涉 到 社 會 規 範 面, 即 採 此 一 觀 點 學 者 有 關 色 情 的 定 義, 舉 例 說 明 如 下 : 吳 學 燕 (1988) 站 在 警 察 之 觀 點 指 出 : 一 般 而 言, 色 情 所 指 的 是 賣 淫 行 為, 它 是 一 種 沒 有 愛 情 的 色 情 交 易 和 商 業 性 行 為 張 家 銘 (1995:7) 引 用 了 國 外 學 者 Armstrong 在 < 娼 妓 社 會 學 > 之 見 解, 認 為 色 情 活 動 非 關 性 別 之 分, 而 是 應 該 鎖 定 在 幾 個 條 件 上 :(1) 色 情 通 常 非 12
19 婚 姻 關 係, 而 會 被 視 為 一 項 職 業, 也 具 有 其 專 業 性 質 ;(2) 色 情 通 常 是 一 種 公 開 出 賣 身 體 或 性 之 活 動 包 括 金 錢 與 非 金 錢 交 換 報 酬 ;(3) 色 情 通 常 是 性 的 交 易 或 商 業 性 的 交 易, 涉 及 性 與 身 體 的 交 易, 不 單 指 於 狹 隘 的 性 交 或 賣 淫 活 動 ;(4) 色 情 通 常 是 一 種 自 主 隨 意, 且 情 感 中 立 的 活 動, 但 此 處 所 指 之 隨 意 並 非 指 完 全 不 挑 選 顧 客, 而 是 某 種 程 度 的 選 擇 性, 屬 相 對 性 的 區 分 林 弘 勳 (1995:77-79) 在 分 析 日 據 時 期 台 灣 煙 花 史 時 指 出 : 色 情 一 詞 所 指 涉 的 是 一 個 非 常 廣 泛 的 社 會 現 象, 其 中 充 滿 了 層 級 性 (hierarchy) 與 異 質 性 (heterogeneity), 而 色 情 在 台 灣 大 致 可 分 為 兩 大 類, 一 類 指 的 是 色 情 媒 材, 泛 指 所 有 運 用 文 字 影 像 音 效 等 媒 介, 傳 播 ( 或 暗 示 ) 性 訊 息 的 資 料, 也 就 是 在 英 文 當 中 以 Pornography 一 字 加 以 明 確 區 分 的 對 象, 例 如 所 謂 的 A 片 色 情 刊 物 色 情 小 說 等 均 屬 之 ; 而 另 一 類 則 是 色 情 行 業, 指 的 是 那 些 以 金 錢 媒 介 性 行 為 或 猥 褻 行 為 的 場 所 另 外, 張 家 銘 劉 仲 冬 (2001:185) 在 < 台 北 市 民 對 色 情 產 業 及 性 交 易 的 認 知 與 態 度 質 性 訪 談 研 究 > 一 文 中 曾 指 出 : 色 情 活 動 的 經 營 型 態 主 要 區 分 為 三 種 : 第 一 種 是 陪 侍 為 主 的 經 營 型 態, 以 高 檔 便 服 酒 店 與 經 紀 公 司 為 主 ; 第 二 種 是 賣 淫 為 主 的 經 營 型 態, 涵 蓋 個 人 工 作 室 流 鶯 菜 籃 族 兼 賣 淫 應 召 女 郎 及 做 愛 的 酒 店 ; 第 三 種 是 兩 者 混 合 的 經 營 類 型, 包 括 制 服 酒 店 性 服 務 KTV 酒 店 及 阿 公 店...) 本 研 究 綜 合 歸 納 以 上 許 多 研 究 者 對 色 情 的 各 種 定 義 與 分 類, 認 為 廣 義 的 色 情 應 可 界 定 在 舉 凡 利 用 肢 體 語 言 或 影 像 圖 片 文 字 等 足 以 挑 逗 人 性 慾 望 17 者, 皆 屬 之 換 言 之, 不 論 其 是 明 顯 的 單 純 性 交 易, 或 以 色 情 表 演 陪 侍 等 型 態 的 色 情 服 務 活 動 均 屬 之 五 色 情 行 業 色 情 行 業 與 與 色 情 不 同, 後 者 指 行 為, 亦 即 個 人 行 動, 而 色 情 行 業 則 涉 17 包 含 陪 客 人 聊 天 飲 酒 划 拳 唱 歌 跳 舞 等 行 為, 方 式 有 坐 檯 跪 檯 窩 檯 等 均 是 13
20 及 商 業 有 組 織 集 體 的 活 動, 通 常 也 有 專 門 的 從 業 人 員 我 國 常 有 許 多 人 認 為 色 情 行 業 即 等 同 於 八 大 行 業 而 將 兩 個 名 詞 混 淆, 誤 以 為 兩 者 是 相 同 的 ; 其 實 所 謂 八 大 行 業 係 源 自 於 特 定 營 業 而 來, 是 指 根 據 特 定 營 業 管 理 規 則 之 舞 廳 夜 總 會 酒 家 酒 吧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戲 劇 院 遊 藝 場 旅 館 等 為 八 大 行 業, 此 係 完 全 根 據 法 規 來 定 義 八 大 行 業 之 範 圍 學 者 鄭 善 印 (1999) 則 對 八 大 行 業 的 認 定 為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理 髮 視 聽 歌 唱 浴 室 等 行 業 而 言 ; 他 的 定 義 中, 不 認 為 旅 館 遊 藝 場 戲 劇 院 應 被 視 為 八 大 行 業 之 一 與 鄭 善 印 定 義 相 似 者, 還 有 張 家 銘 劉 仲 冬 (2001) 對 八 大 行 業 的 界 定, 他 們 認 為 酒 家 酒 廊 舞 廳 舞 場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觀 光 理 髮 店 視 聽 歌 唱 及 浴 室 業 等 行 業 至 於 色 情 行 業 的 定 義, 學 者 林 弘 勳 (1995:77-79) 的 論 文 中 指 出 色 情 行 業, 指 的 是 那 些 以 金 錢 媒 介 性 行 為 或 猥 褻 行 為 的 場 所 ; 鄭 善 印 (1999) 則 將 之 界 定 為 雇 ( 或 伴 ) 有 男 女 陪 侍 客 人 的 舞 廳 舞 場 酒 家 酒 吧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理 髮 視 聽 歌 唱 浴 室 等 八 大 行 業 或 其 餘 所 謂 摸 摸 茶 老 人 茶 室 茶 藝 館 等, 其 特 色 是 密 閉 空 間 男 女 混 雜 酒 ( 或 茶 ) 色 相 交 情 緒 亢 奮, 故 有 在 營 業 場 內 有 性 交 或 猥 褻 行 為 之 虞 上 述 所 謂 八 大 行 業 所 列 之 八 種 行 業 或 場 所, 因 時 代 背 景 變 遷, 且 色 情 經 營 型 態 隨 之 轉 變, 常 無 法 趕 上 社 會 變 遷 的 腳 步, 不 足 以 涵 蓋 各 種 新 興 的 色 情 行 業 之 場 所, 是 以, 本 研 究 中 所 提 之 色 情 行 業 定 義 為 : 舉 凡 營 業 型 態 是 以 從 事 與 性 交 易 或 是 媒 介 色 情 或 以 色 情 表 演 陪 侍 等 型 態 的 色 情 服 務 活 動 相 關 之 行 業 場 所 以 台 灣 目 前 色 情 行 業 經 營 之 現 況 而 言, 其 型 態 可 能 包 括 : 酒 家 酒 廊 KTV 酒 店 卡 拉 OK 店 俱 樂 部 聯 誼 社 地 下 舞 廳 PUB 飲 酒 店 PIANO-BAR 休 閒 中 心 飯 店 賓 館 旅 社 摸 摸 茶 室 三 溫 暖 舞 蹈 社 油 指 壓 中 心 按 摩 院 觀 光 理 髮 廳 休 閒 理 容 院 伴 遊 公 司 婚 姻 介 紹 所 牛 郎 店 24 小 時 咖 啡 廳 視 聽 中 心 護 膚 美 容 工 作 坊 個 人 工 作 室 個 人 應 召 站 等, 花 樣 不 可 謂 不 多, 且 14
21 為了迎合客戶之喜愛 躲避警方之執法 變化翻新更是快速 但不論型態如何改 變 其性交易 猥褻等活動之本質不會改變 第八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 研究範圍 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 妨害善良風俗章 修正後 授權地方政府得設立專區 從事 合法性交易行為 乃既定的性交易管理新政策 雖然執行迄今僅半年餘 又各地方政府 均尚未有核准設立性交易專區的情形 惟基於新北市為全國人口最多的直轄市 且研究 者任職於該市政府警察局 又擔負色情取締業務規劃與執行部門主管職務 是以 本文 乃以新北市警察局為執法為研究範圍 並按警察機關分工 區分為 規劃部門 規 劃與執行部門 及 執行部門 三個層面 除了先期蒐集相關文獻 資料外 並分別與 各部門重要職務員警深度訪談 訪談資料將做歸納分析 期發現性交易專區對警察的影 響 並研提因應作為建議 以提供警察勤業務規劃參考 貳 研究限制 本研究進行過程中限於筆者能力與時間因素 具有下列研究上的限制 一 研究對象的侷限 性交易專區的規劃 執行 除牽涉地方首長 民意代表與利害團體 非營利組 織等的角力外 對行政部門來說 更涉及經發 稅務 衛生 勞政 公安 交通 警政等部門的相互配合 本研究著眼於警察實務執法之分析 難免無法周延兼顧 再者 在訪談過程中 對於訪談對象的選擇 訪談對象對訪談的題目的深入程度等 都可能無法深入問題核心 僅能從受訪者工作經驗與個人感受之回答加以分析 而 有些訪談對象也可能礙於身分或其他因素考量而未暢言 對較具敏感性問題更是含 糊回答 導致訪談內容僅能呈現部分真實 無法進行更深入 完整的分析 且訪談 對象的主觀看法 是否就是警察的普遍認知 都是可能存在的研究限制 15
22 另 外, 本 研 究 以 新 北 市 警 察 為 研 究 對 象, 探 究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新 法 施 行 後, 在 無 合 法 專 區 的 情 形 下, 娼 嫖 皆 罰 對 新 北 市 警 察 有 何 影 響, 然 而, 各 地 色 情 行 業 經 營 型 態 與 性 交 易 模 式 乃 至 警 察 取 締 的 執 法 模 式 等, 都 可 能 會 因 為 都 會 與 鄉 村 的 差 異 而 有 所 不 同, 民 眾 對 於 色 情 行 業 與 性 交 易 行 為 的 接 受 程 度 也 可 能 不 一 樣, 是 以, 本 研 究 結 果 僅 能 供 作 新 北 市 政 府 未 來 研 議 性 交 易 專 區 參 考, 並 不 一 定 適 用 於 全 國 二 研 究 推 論 的 限 制 色 情 行 業 的 存 在 與 發 展, 和 人 類 生 活 及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早 已 密 切 結 合, 而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新 法 規 定, 開 啟 我 國 對 性 交 易 管 理 政 策 的 新 里 程, 惟 囿 於 新 法 施 行 迄 今 甫 半 年 餘, 取 締 色 情 的 成 績 尚 無 法 充 分 證 明 新 法 對 警 察 執 勤 效 率 的 影 響, 此 有 待 實 施 一 二 年 後, 再 佐 以 實 證 數 據 加 以 分 析 研 究 ; 若 未 來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後, 對 警 察 執 法 的 影 響 如 何 及 非 法 性 交 易 取 締 數 據 的 增 減 等, 更 是 值 得 後 續 觀 察 與 研 究 的 且 由 於 地 方 文 化 民 情 等 差 異 性, 以 新 北 市 警 察 主 觀 看 法 予 以 的 歸 納 分 析 後 的 結 果, 是 否 能 夠 適 用 於 全 國 各 地, 存 有 合 理 質 疑 之 處, 因 此, 在 研 究 的 推 論 上 較 無 法 完 全 適 用 於 其 它 地 區 ; 再 者, 因 為 新 北 市 目 前 並 沒 有 性 交 易 專 區, 對 於 設 立 專 區 後 所 可 能 帶 來 的 影 響, 僅 藉 由 受 訪 者 的 看 法 予 以 分 析, 可 能 造 成 推 論 結 果 的 錯 估 面 對 前 述 限 制, 為 求 研 究 的 客 觀 及 呈 現 真 實, 本 文 於 研 究 過 程 中 將 力 求 研 究 內 容 的 客 觀 價 值, 以 減 低 研 究 限 制 的 負 面 影 響 16
23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性工作的爭議 我國在很短的時間內 性工作者 之概念已普遍被傳播媒體所接受 這或許 可認為是去除污名化的重大勝利 但是 社會另有一派聲音主張 性工作者會為社 會風氣帶來負面的影響 例如 助長對性之隨便態度 強化笑貧不笑娼之歪風 是 商業邏輯霸權之徹底勝利 特別是青少年之價值觀受有影響 又性工作者合法化會 衝擊家庭結構 因為婚姻外的性行為會直接破壞愛情的專一性和排他性 往往導致 婚姻破裂 家庭解體 隨著臺灣社會越來越民主多元 任何人都可以基於自己的道 德認知 不喜歡性工作這個行業 為對性工作權有較宏觀的瞭解 本文經參考相關 文獻後 分從 公共政策層面 道德層面 經濟層面 及 治安層面 等 四個面向加以論述 壹 公共政策層面 人類社會千差萬別 但有一件事情在所有的社會中都有共同之處 絕大多數 人都認爲 性活動 是天經地義的 是令人快樂的事情 但幾乎所有社會都在道 德上認爲 性是醜惡的 是需要遏制的 在年輕人的成長過程中 良好的教育幾 乎都傾向於隱瞞性的真相 並且在道德上極端貶低或者排斥性活動 於是 人們 或者因道德而禁欲 或者因縱欲而墮落 幸虧人類需要性活動來繁衍延續 所以 在道德禁欲的規則基礎上 發明婚姻家庭的制度 只要在婚姻範圍內 性就是合 乎道德的 卻只能做 不能說 除此之外 凡是婚外的性行爲 婚前的性行爲 尤其是不涉及感情但涉及貨幣的性交易 都是不道德的 並且所有的參與者都有 一個極其不道德的名稱 輕者叫做生活作風敗壞 不正派 重者稱之姦夫 淫婦 嫖客 婊子 雞 懲罰也各種各樣 重則亂石砸死 開除工作及學籍 輕則 敗壞門風 傷風敗俗 沒人看得起 從此不再有道德地位 而對從事性交易活動 者來說 甚至人身也常常得不到保障 在很多國家和地區 嫖客往往是黑社會敲 17
24 詐 的 物 件, 而 性 工 作 者 往 往 被 黑 吃 黑, 輕 者 爲 黑 社 會 所 有 組 織 地 盤 剝, 重 者 則 輕 易 地 失 去 生 命 而 隨 著 社 會 的 進 步 和 發 展, 人 們 對 性 越 來 越 寬 容, 不 僅 婚 內 性 行 爲 得 到 認 可, 且 婚 外 性 行 爲 和 婚 前 性 行 爲, 也 逐 漸 得 到 人 們 的 認 可, 性 不 再 成 爲 僅 僅 是 人 類 種 群 繁 衍 和 急 需 的, 而 是 變 成 了 享 受 快 樂 的 事 情 ; 從 只 要 有 感 情, 不 見 得 要 有 婚 姻, 而 演 化 至 今 的 性 革 命, 一 夜 情 不 求 天 長 地 久, 但 求 一 時 歡 娛 等 詞 彙 很 多 前 衛 人 士 都 已 嘗 試, 即 使 是 貨 幣 化 的 性 交 易, 似 乎 也 不 再 是 那 麼 不 受 認 可, 與 此 同 時, 性 交 易 問 題 也 受 到 了 各 方 面 的 關 注 在 網 路 上, 與 此 話 題 相 關 的 網 頁, 其 點 擊 率 算 是 最 高 的 ; 在 日 常 談 話 中, 性 工 作 是 否 應 該 合 法 化, 性 工 作 者 是 否 有 處 置 自 己 身 體 之 權 利, 是 否 有 法 律 依 據, 如 何 善 待 性 服 務 者, 保 護 性 工 作 者 之 人 身 和 財 産 安 全 等 問 題, 也 越 來 越 受 到 人 們 的 關 注 對 此, 人 們 自 然 是 仁 者 見 仁 智 者 見 智 支 持 性 工 作 權 合 法 化 之 群 體, 其 理 由 也 很 多, 其 中 最 重 要 之 原 因 是, 要 保 護 性 工 作 者 的 人 身 安 全 和 健 康, 讓 性 工 作 合 法 化 是 必 要 的 反 對 陣 營 則 認 為 貨 幣 化 的 性 工 作, 往 往 導 致 各 式 各 樣 的 公 共 問 題 支 持 和 反 對 的 雙 方 均 各 有 其 堅 持 的 正 當 理 由, 且 這 樣 的 分 歧 和 爭 論 要 有 共 識, 形 成 統 一 而 且 持 久 之 公 共 政 策, 幾 乎 是 不 可 能 的 因 爲 支 持 性 工 作 合 法 化, 雖 然 可 以 讓 性 服 務 更 加 安 全, 可 靠, 可 以 阻 斷 性 病, 尤 其 是 愛 滋 病 的 傳 播, 而 且 還 可 以 保 護 弱 勢 性 服 務 者 之 生 命 和 財 産 安 全 ; 但 是 在 道 德 上, 依 然 面 臨 著 人 類 自 古 以 來 極 強 的 傳 統 約 束 性 工 作 是 不 道 德 的, 依 靠 不 道 德 方 式 所 賺 取 的 金 錢, 需 要 得 到 保 護 嗎? 不 道 德 的 人, 需 要 得 到 社 會 的 充 分 保 護 嗎? 因 爲 兩 個 方 面 的 理 由, 似 乎 都 非 常 明 確, 而 且 似 乎 沒 有 妥 協 餘 地 ; 禁 止 呢, 問 題 的 確 很 多, 允 許 呢, 禁 止 類 問 題 解 決 了, 但 是 允 許 類 問 題 隨 之 産 生 政 府 的 道 德 形 象 將 受 到 極 大 的 損 害 是 該 解 決 問 題 優 先, 往 前 走, 合 法 化, 保 護 弱 勢 者 的 生 命 和 健 康? 還 是 道 德 價 值 優 先, 嚴 厲 禁 止 賣 淫 嫖 娼, 繼 續 保 持 過 去 的 政 策, 讓 弱 勢 者 的 生 命 財 産 繼 續 受 到 黑 勢 力 的 危 害, 健 康 繼 續 受 到 危 害, 並 且 把 性 病 傳 播 給 社 會? 所 以 世 界 各 國 都 存 在 著 激 烈 的 爭 論, 而 其 政 府 的 18
25 公 共 政 策, 也 往 往 因 此 而 舉 棋 不 定 也 很 難 爲 在 支 持 與 反 對 的 不 斷 爭 辯 中, 有 了 一 種 新 的 聲 音 : 在 民 情 較 能 容 忍 性 工 作 的 地 方, 讓 當 地 居 民 和 政 府 決 定 允 許 性 工 作 合 法 之 存 在, 並 加 強 合 法 之 管 理 ; 而 在 民 情 不 容 忍 性 工 作 的 地 方, 讓 當 地 居 民 和 政 府 決 定 性 工 作 禁 止 存 在 這 樣, 性 工 作 都 會 在 合 法 的 地 方 發 生, 而 且 這 些 地 方 民 情 的 容 忍 程 度 比 較 高, 不 會 導 致 非 常 嚴 重 的 道 德 問 題, 所 有 各 種 問 題 都 會 得 到 解 決 ; 而 在 性 工 作 非 法 的 地 方, 由 於 受 到 合 法 性 工 作 市 場 的 競 爭, 非 法 因 爲 交 易 成 本 較 高, 利 潤 空 間 小, 性 服 務 提 供 者 會 轉 向 合 法 市 場, 違 法 性 産 業 會 自 動 萎 縮, 犯 罪 分 子 因 缺 乏 犯 罪 利 潤 而 自 動 退 出, 政 府 取 締 非 法 之 政 策 實 施 起 來, 也 比 較 容 易 這 樣 的 方 法, 或 許 是 一 個 比 較 妥 當 之 辦 法, 因 爲 在 這 樣 的 格 局 中, 禁 止 類 的 問 題 和 允 許 類 之 問 題, 都 能 夠 最 小 化 了, 而 性 工 作 者 的 行 爲 大 都 合 法 地 發 生, 其 生 命 和 財 産 的 權 利 也 可 以 合 法 地 訴 求, 並 得 到 合 法 的 保 護, 也 因 此 有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立 法 思 維 ; 但 是 性 交 易 專 區 屬 於 鄰 避 設 施 ( 如 同 殯 葬 專 區 的 設 置 ), 當 地 民 意 的 反 彈 乃 成 為 民 選 地 方 行 政 首 長 及 民 意 代 表 所 需 要 的 政 治 成 本, 這 也 是 目 前 各 地 方 政 府 對 於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與 否, 遲 遲 未 著 手 研 議 的 主 要 原 因 貳 道 德 層 面 在 擁 護 父 權 社 會 的 傳 統 性 道 德 觀 點 下, 主 張 性 只 能 發 生 於 婚 姻 關 係 內 的 道 德 約 束, 認 為 性 工 作 破 壞 家 庭 倫 理 性 工 作 是 不 道 德 的, 或 且 有 害 於 性 與 生 育 性 與 婚 姻 性 與 愛 但 是, 一 個 現 代 法 律 體 系 的 基 本 原 則 在 於 : 不 應 當 以 社 會 上 一 部 分 人 的 道 德 標 準, 作 為 依 據 訂 立 法 律, 去 懲 罰 另 一 部 分 人 不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的 行 為 ; 用 法 律 的 形 式 來 處 罰 公 民 的 不 道 德 行 為, 這 是 一 種 立 法 上 的 道 德 清 高 主 義 一 位 成 年 人 一 位 公 民 似 乎 該 有 選 擇 自 己 道 德 標 準 的 權 利, 如 果 他 選 擇 了 一 種 不 道 德 的 生 活 方 式, 社 會 道 德 可 以 批 評 他, 教 育 他, 卻 沒 有 權 利 用 法 律 去 處 罰 他 在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第 666 號 解 釋 中, 大 法 官 黃 茂 榮 在 其 協 同 意 見 書 中 提 到 : 即 便 認 為 任 何 人 皆 應 有 性 自 主 的 基 本 權 利, 然 而 當 有 19
26 人 必 須 依 據 該 神 聖 的 象 徵 人 格 尊 嚴 的 權 利 從 事 性 工 作 時, 總 是 一 件 令 人 無 比 感 傷 的 事 態 本 號 解 釋 不 在 於 以 性 工 作 之 有 秩 序 的 合 法 化 彰 顯 人 性 的 尊 嚴, 而 在 於 不 忍 對 因 失 業 而 必 須 藉 此 謀 生 者, 雪 上 加 霜, 施 以 超 乎 比 例 原 則 的 管 制 或 處 罰 希 望 各 政 府 機 關 及 各 方 善 士 大 德, 對 不 得 已 從 事 性 工 作 者, 給 予 關 懷, 並 儘 可 能 給 予 幫 助, 減 少 傷 害 盼 望 經 濟 的 復 甦, 能 及 早 協 助 其 回 到 社 會 一 般 道 德 比 較 能 夠 接 受, 而 且 比 較 有 發 展 的 行 業 即 點 出 了 從 事 性 工 作 是 無 比 感 傷 的 事, 應 該 協 助 其 回 到 社 會 道 德 能 夠 接 受 的 行 業 隨 著 社 會 發 展 與 文 化 變 遷, 性 觀 念 也 隨 著 資 訊 互 通 與 交 流, 在 道 德 與 解 放 之 間 彼 此 拉 距, 於 是 固 有 性 道 德 觀 逐 漸 受 到 挑 戰, 但 其 影 響 力 仍 不 容 小 覷 在 性 工 作 問 題 上, 近 年 來 有 部 分 女 性 主 義 者 選 擇 和 父 權 主 義 者 站 在 同 一 陣 線, 堅 決 反 對 性 交 易 除 罪 化, 所 持 理 由 並 不 在 於 捍 衛 父 權 家 庭, 而 在 於 維 護 兩 性 平 等, 反 對 將 女 性 物 化 ; 認 為 就 大 部 分 狀 況 來 看, 性 產 業 的 供 應 者 多 為 女 性, 男 性 畢 竟 為 少 數, 由 於 需 求 面 大 部 分 為 男 性, 而 男 性 購 買 原 因 卻 是 因 娛 樂 應 酬 性 等 需 要 而 購 買, 換 言 之, 性 的 買 賣 是 存 在 很 大 的 性 別 問 題 當 女 人 被 物 化, 或 被 公 開 宣 告 為 可 隨 時 靠 金 錢 取 得 的 性 工 具, 其 人 性 尊 嚴 性 自 主 決 定 權 與 平 等 權 是 否 將 受 到 傷 害? 另 外, 對 於 男 性 或 是 第 三 性 進 行 性 工 作, 亦 是 對 性 觀 念 教 育 與 家 庭 倫 理 的 嚴 峻 挑 戰 總 之, 一 旦 破 除 了 性, 可 以 金 錢 取 得 的 道 德 界 線, 對 於 透 過 性 工 作 輕 易 獲 取 金 錢 的 價 值 觀, 尤 其 是 只 憑 身 體 的 本 能 來 獲 取 金 錢 之 人 生 觀 的 建 構, 對 於 政 府 大 力 推 動 的 品 格 教 育 是 否 有 所 衝 突? 雖 然 支 持 性 工 作 除 罪 化 之 部 分 論 點, 認 為 成 人 必 須 為 其 行 為 負 責, 性 道 德 應 由 自 身 教 育 宗 教 等 力 量 來 約 束, 但 是, 政 府 的 職 能 原 本 就 是 要 建 構 一 個 社 會 秩 序 與 願 景 ; 目 前 改 以 專 區 內 合 法 專 區 外 違 法 的 規 範 模 式, 是 否 符 合 多 數 人 民 的 期 待, 又 當 地 居 民 的 感 受 等, 都 是 值 得 以 時 間 觀 察 的 參 經 濟 層 面 由 經 濟 面 觀 察, 性 交 易 的 本 質 是 市 場 供 需 問 題 (Sharp et al., p. 142) 學 者 章 20
27 光 明 (1998) 指 出, 對 經 濟 學 來 說, 色 情 和 娼 妓 不 是 廢 與 不 廢 的 問 題, 而 是 究 竟 應 開 放 ( 或 壓 縮 ) 到 什 麼 程 度, 以 及 透 過 對 色 情 行 業 和 公 娼 的 管 理 ( 如 : 限 制 年 齡 要 求 衛 生 防 止 警 察 腐 化 避 免 黑 道 介 入 ) 與 控 制 其 數 量 品 質 的 問 題 ; 全 面 禁 娼, 只 是 將 問 題 打 入 地 下, 形 成 地 下 經 濟, 對 問 題 的 解 決 並 無 實 益 臺 灣 在 國 民 所 得 增 加 對 性 的 刺 激 管 道 增 加 消 費 者 人 數 ( 包 括 總 人 口 與 外 籍 勞 工 ) 亦 增 加 的 情 況 下, 性 交 易 市 場 的 需 求 擴 大, 乃 必 然 之 勢 以 極 端 的 經 濟 主 義 者 來 說, 即 使 是 愛 情 婚 姻, 也 隱 含 著 交 易 的 實 質 內 涵, 只 是 非 立 即 性 的 現 金 交 易 罷 了, 而 性 交 易 則 是 立 即 性 的 銀 貨 兩 訖, 因 此, 只 要 是 自 願 性 的 交 易, 不 涉 及 暴 力 與 強 迫, 都 該 算 是 一 種 經 濟 活 動 其 實, 臺 灣 的 性 服 務 業 已 經 是 龐 大 且 高 度 資 本 化 組 織 化 的 產 業, 從 經 濟 學 的 角 度 來 看, 色 情 行 業 應 該 透 過 有 效 的 管 理, 使 開 放 ( 或 壓 縮 ) 從 事 色 情 與 性 工 作 的 人 數 ( 或 規 模 ), 達 到 最 符 合 社 會 利 益 的 程 度 ; 換 言 之, 即 在 實 際 需 求 與 社 會 容 忍 間 取 得 平 衡 依 照 制 度 學 派 與 地 下 經 濟 學 的 觀 點, 由 於 沒 有 遊 戲 規 則 將 造 成 交 易 成 本 提 高, 禁 絕 性 交 易 將 造 成 地 下 化, 政 府 更 難 以 管 理, 加 入 者 門 檻 也 提 高, 造 成 有 超 額 利 潤, 必 然 會 成 為 黑 道 與 特 殊 有 辦 法 者 壟 斷 經 營 的 領 域 這 種 有 實 質 需 求 存 在, 但 淪 入 地 下 的 產 業, 也 會 引 發 其 它 社 會 成 本 例 如 : 為 了 取 締 非 法, 政 府 必 須 投 入 相 當 的 資 源 主 要 是 警 察 人 力, 去 取 締 非 法 色 情 場 所 ; 影 響 所 及, 警 力 能 投 入 在 其 它 治 安 維 護 上 的 資 源 自 然 受 到 排 擠 而 減 少 或 是 眾 人 皆 知 某 店 有 色 情 與 性 交 易, 獨 獨 轄 區 警 察 不 知, 所 存 在 的 另 一 種 地 下 經 濟 交 易, 對 清 廉 吏 治 自 是 一 種 傷 害 允 許 性 交 易 於 特 定 專 區 內 進 行, 讓 這 個 產 業 浮 出 地 面 接 受 陽 光 照 射, 原 本 的 黑 暗 與 犯 罪, 即 使 不 可 能 完 全 消 失, 但 至 少 會 趨 於 緩 和 徐 新 淵 (2009) 對 於 我 國 色 情 行 業 的 經 濟 產 值 估 算, 以 性 工 作 之 平 均 價 碼 4,000 元, 做 為 每 次 性 服 務 之 附 加 價 值, 而 平 均 每 年 服 務 次 數, 採 每 年 平 均 72 次 性 服 務 估 計, 每 一 位 從 事 色 情 行 業 工 作 者 從 事 的 附 加 價 值 為 72 4,000=28 萬 8,000 元, 採 29 萬 元 做 為 每 位 色 情 行 業 員 工 的 年 附 加 價 值, 則 我 國 性 交 易 的 年 經 21
28 濟 產 值 高 達 500 多 億 茲 將 我 國 性 服 務 業 服 務 之 項 目 價 錢 及 性 服 務 內 容, 列 表 如 下 : 表 1 表 1: 我 國 性 服 務 業 價 目 及 服 務 內 容 項 目 應 召 站 妓 女 戶 價 錢 內 容 國 內 : 一 般 的 價 錢 1,000~3,000 元 不 等, 另 以 模 特 兒 號 召 者 為 8,000~9,000 元 不 等, 全 以 姿 色 論 定 國 外 : 一 般 以 5,000 元 以 居 多 政 府 立 案 ( 公 娼 ) 1 短 時 :1,000 元 整 ( 每 時 段 以 15 分 鐘 計 算 ) 2 留 宿 :2,000 元 整 ( 以 零 時 起 至 八 時 止 ) 新 娼 者, 另 定 價 錢 1, 元 不 一 私 娼 以 其 姿 色 年 齡 而 定, 從 500 至 2,000 元 不 一 泰 國 浴 馬 殺 雞 酒 廊 舞 廳 酒 店 援 交 妹 牛 郎 店 第 三 性 公 關 以 60 分 鐘 為 一 節 算, 全 套 2800 元, 只 陪 浴 1,600 元 以 上 價 錢, 皆 以 女 子 及 營 業 場 所 水 準 之 高 低 而 定 馬 殺 雞 色 情 交 易 以 出 場 交 易 居 多 只 須 付 老 闆 小 姐 之 鐘 點 費, 即 可 帶 出 出 場 費 至 少 以 兩 小 時 計 算, 較 高 級 者 為 800 元, 色 情 交 易 由 小 姐 與 客 人 議 價, 一 般 為 3,000 元 一 般 陪 宿 8,000 元 休 息 5,000 元, 另 付 出 場 費, 全 場 :4,000 元, 半 場 :2,000 元, 以 小 姐 及 營 業 店 水 準 之 高 低 而 定 之 只 須 付 清 舞 廳 之 節 數 費, 即 可 帶 小 姐 出 場, 色 情 交 易 由 小 姐 與 客 人 議 定, 一 般 陪 宿 8,000 元, 休 息 5,000 元, 以 小 姐 姿 色 論 定 又 可 分 為 制 服 店 及 喇 叭 店, 其 中 又 可 分 為 在 包 廂 中 從 事 性 交 易, 或 買 小 姐 鐘 點, 出 外 場 從 事 性 交 易, 從 事 外 場 小 姐, 大 約 3,600 元 至 6000 元 不 等, 要 看 小 姐 身 高 及 面 貌, 而 在 店 中 以 半 套 方 式 ( 口 交 ) 從 事 性 交 易 者, 則 以 1400 元 為 主 以 學 生 身 分 居 多, 交 易 次 數 較 少 ; 多 以 網 路 的 方 式 交 易 一 般 來 說, 為 4,000 元 左 右 係 以 陪 伴 女 性 聊 天 或 從 事 外 場 性 交 易 為 主, 有 時 也 會 接 同 性 男 客, 無 底 薪, 僅 收 些 許 檯 費, 或 僅 能 靠 客 人 賞 大 酒, 大 酒 一 杯 700~1,000 元, 或 從 事 外 場 性 交 易 以 男 扮 女 裝 方 式 坐 檯 陪 酒 的 場 所, 經 過 化 妝 服 飾 裝 扮 後, 搖 身 一 變, 下 海 賺 錢, 第 三 性 公 關 酒 店 之 上 班 小 姐, 部 分 為 同 性 戀 者, 其 大 多 為 零 號 ( 同 性 戀 中 扮 演 女 性 角 色 者 ), 顧 客 群 中 如 果 有 一 號, 雙 方 看 對 了 眼, 談 妥 價 錢, 一 樣 可 以 做 外 場, 價 碼 由 5,000 元 到 10,000 元 不 等, 店 方 不 另 抽 頭 參 考 資 料 : 徐 新 淵 2009, 本 文 加 以 整 理 肆 治 安 層 面 性 工 作 者 所 受 傷 害, 很 大 的 一 部 份 是 來 自 其 本 身 的 不 法 地 位 犯 罪 的 污 名 不 時 困 擾 性 工 作 者, 對 於 警 察 取 締 的 恐 懼 造 成 性 工 作 者 的 不 安 和 心 理 壓 力, 犯 罪 的 22
29 處 遇 機 制 讓 性 工 作 者 感 受 到 社 會 對 她 們 的 排 斥 與 厭 惡, 降 低 性 工 作 者 的 自 我 尊 重, 造 成 性 工 作 者 與 朋 友 家 人 間 的 疏 離 朋 友 與 家 人 會 害 怕 被 警 察 任 意 以 皮 條 的 罪 名 濫 行 逮 捕 ( 王 苡 斯,2007) 就 因 為 非 法 性 工 作 必 須 遭 受 處 罰, 除 了 在 警 方 辦 案 以 及 司 法 判 斷 上, 形 成 對 性 工 作 者 不 利 的 環 境, 就 連 性 工 作 者 本 身 的 執 業 和 操 作, 都 會 因 為 處 罰 化 而 承 擔 不 必 要 的 風 險, 促 使 了 以 性 工 作 者 為 加 害 對 象 的 周 邊 犯 罪, 例 如 : 黑 道 控 制 警 察 收 賄 甚 至 出 資 購 置 性 工 作 者, 以 謀 取 抽 成 金 錢 等 腐 敗 現 象 而 對 性 工 作 者 來 說, 最 嚴 重 的 影 響 是 性 工 作 者 無 力 對 抗 犯 罪 ; 例 如 性 工 作 者 遭 遇 身 體 與 財 產 的 非 法 侵 害 後, 往 往 不 能 或 不 敢 訴 諸 正 常 司 法 途 徑 解 決, 因 為 性 工 作 者 自 忖 本 身 就 是 從 事 違 法 行 為, 因 此 恐 懼 報 警 會 帶 來 許 多 不 可 預 測 的 後 果 另 外, 警 方 的 臨 檢 與 取 締 常 會 危 及 色 情 行 業 與 性 工 作 的 生 機, 是 以 色 情 與 警 方 常 形 成 一 有 趣 的 相 生 相 剋 的 社 會 共 同 體 吳 山 連 (2005) 研 究 發 現, 色 情 行 業 的 多 寡 對 殺 人 打 架 黑 道 幫 派 等 犯 罪 發 生 有 正 相 關 係 的 影 響, 但 是, 色 情 行 業 的 多 寡 對 於 強 盜 搶 奪 恐 嚇 取 財 竊 盜 販 賣 人 口 雛 妓 ( 兒 少 性 交 易 ) 及 賭 博 等 犯 罪 發 生 卻 是 沒 有 影 響 的 然 而, 臺 灣 地 區 色 情 行 業 的 管 理, 警 察 機 關 都 是 扮 演 著 空 間 淨 化 的 執 行 者, 但 以 社 會 監 控 的 後 果 成 效 來 看, 色 情 行 業 的 死 灰 復 燃 卻 是 常 有 的 事, 警 方 能 夠 淨 化 的 能 力 其 實 是 有 限 的, 或 可 以 說 是 徒 勞 的, 也 是 浪 費 警 力 的 過 去 曾 有 學 者 及 行 政 機 關 主 張, 警 察 機 關 應 為 色 情 行 業 的 主 管 機 關, 其 所 持 理 由 不 外 乎 : 警 察 機 關 較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擁 有 充 沛 人 力 及 法 理 依 據 執 行 臨 檢 查 察 ; 風 化 ( 俗 ) 營 業 與 治 安 密 切 相 關, 警 察 機 關 責 無 旁 貸 ; 社 會 認 知 及 行 政 文 化 之 必 然, 從 輿 論 與 一 般 人 民 認 知 中, 社 會 大 眾 都 認 為 警 察 機 關 為 八 大 行 業 主 管 機 關, 且 善 良 風 俗 維 護 與 治 安 的 維 護 息 息 相 關, 警 察 機 關 較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適 合 同 時 也 認 為 警 察 雖 非 主 管 機 關, 但 為 配 合 地 方 首 長 的 政 策, 警 察 機 關 應 當 居 於 主 導 地 位 但 是, 警 察 主 要 功 能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如 果 再 由 警 察 機 關 來 管 轄 色 情 行 業, 極 容 易 挾 執 法 威 權, 對 管 制 下 的 性 工 作 者 以 及 色 情 行 業 經 營 者 糾 纏 不 清, 進 而 產 生 員 警 風 紀 問 題 ( 如 臺 23
30 北市2001年發生警察擄妓勒贖 章光明 1998 認為從侵害結果來看 娼妓本身並未侵害生命或財產 雖然 它的確違反社會道德與秩序 娼妓行為犯罪本質的爭議 對警察也造成衝擊 首先 警察在取締這種沒有原告 又無被害者的犯罪時 若要取得證據 在技術 上有其困難 藉行政權強力取締的法律基礎 也不穩固 其次 因為娼妓的除罪 化與合法化議題 具高度爭議性 缺乏共識基礎 也影響執法決心 在如此情形 下 自然容易導致執法上的選擇性及隨意性 緊隨而至的 便是警察風紀及貪瀆 問題 而徐新淵 2010 年從研究各國文獻分析中得知 各國的紅燈區成立讓犯 罪率下降 另外 娼妓合法後 賣淫由地下轉為地上 便於政府管理 不僅不會 導致性病 愛滋病的大面積傳播 而且還有利於對其進行控制 第二節 我國性交易管理演進 我國對於性交易管理向採 禁娼主義 之政策 對於賣淫之性交易行為 於刑法 妨害風化罪章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妨害善良風俗罪章等法 律中均訂有處罰規定 自政府播遷來臺後 為解決日據時期沿留之特種酒家及特種酒 家侍應生暗兼賣淫等社會問題 並確保公共安寧秩序及維護善良風俗 採取特許限制 經營的 寓禁於管 等政策 以期達到自然淘汰之目標 惟隨著性工作者對工作權爭 取及社會觀念的逐漸改變 專區開放 有效管理 的管理新政策正式上路 以下就 我國管理政策與法令的演變分別說明 壹 政策變遷 一 日據時代 1895年-1945年 臺灣因地緣關係和歷史背景因素影響 娼妓制度的發展和管理受到許多資本 主義的影響 在參考許多文獻後發現 張貴英 2004 對公娼制度在臺灣的歷史 發展脈絡中 交代的較為完整 並且對於縱向的歷史年代切割至為詳細 據王苡 斯研究 於西元1895年的清光緒年間 艋舺河床淤積 淡水河航運重心移轉大稻 24
31 埕, 萬 華 的 性 產 業 移 轉 到 大 稻 埕 的 九 間 仔 街 及 六 館 仔 街 一 帶, 藝 旦 間 多 至 兩 百 餘 戶 甲 午 戰 爭 後, 臺 灣 割 讓 給 日 本 西 元 1898 年, 日 本 人 於 艋 舺 設 妓 女 戶, 為 臺 灣 公 娼 制 度 初 始, 之 後 日 籍 妓 女 開 始 湧 入 臺 灣, 日 本 政 府 因 此 開 始 實 施 管 理 制 度 大 正 年 間 ( 年 ) 列 管 娼 妓 共 計 420 名, 健 檢 累 計 人 數 有 19,632 名, 大 稻 埕 藝 妲 最 盛 期, 以 兩 大 酒 樓 江 山 樓 與 蓬 萊 閣 最 負 盛 名, 人 說 未 看 見 藝 妲 免 講 大 稻 埕, 因 此, 早 在 清 朝 時 代 臺 灣 即 有 娼 妓 存 在, 但 公 娼 制 度 則 始 於 日 治 時 期 二 臺 灣 光 復 初 期 (1946 年 年 ) ( 一 ) 首 度 廢 娼 回 顧 歷 史, 臺 灣 婦 女 團 體 與 政 策 的 干 預 淵 源 深 厚 二 次 大 戰 結 束 後, 國 民 政 府 派 員 接 收 臺 灣,1946 年 臺 灣 省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採 行 正 俗 的 糾 正 工 作,1946 年 6 月 3 日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陳 儀 長 官 發 表 演 說, 表 示 政 府 為 了 提 高 婦 女 的 人 格 及 改 善 社 會 風 氣, 今 後 對 於 侮 辱 女 權 的 婦 女 職 業, 如 酒 館 女 侍 跳 舞 場 公 娼 等, 都 將 限 期 取 締, 此 為 臺 灣 首 度 實 施 禁 娼 政 策 ( 黃 于 玲,1999:2-4) 結 果 這 次 的 廢 娼 政 策 只 是 使 得 業 者 轉 換 名 稱, 繼 續 違 法 從 娼, 而 警 察 機 關 雖 然 嚴 厲 執 行 法 律, 且 發 布 指 稱 當 時 的 1,704 名 妓 女 幾 乎 全 導 引 到 正 業 或 出 嫁, 但 事 實 證 明, 此 次 禁 娼 並 未 達 到 當 局 宣 稱 的 效 果 妓 業 不 但 轉 移 到 地 下, 以 合 法 掩 護 非 法, 提 供 了 性 交 易 的 機 會 與 彈 性 遊 走 空 間, 當 局 政 策 的 粗 糙 以 及 粉 飾 太 平 的 心 態, 不 僅 沒 有 解 決 性 產 業 的 問 題, 反 而 使 其 更 複 雜 ( 韓 意 慈,1999:39) 這 些 歷 史 經 驗, 顯 然 並 沒 有 獲 得 政 府 單 位 的 正 視, 不 斷 重 蹈 覆 轍, 使 得 1997 年 的 臺 北 市 廢 娼 和 2003 年 高 雄 市 廢 公 娼, 都 發 生 類 似 情 事 ( 二 ) 變 相 的 公 娼 制 度 - 設 立 特 種 酒 家 在 1948 年 6 月 全 省 行 政 會 議 上, 臺 北 市 提 出 訂 定 臺 北 市 特 種 酒 家 暨 特 種 酒 家 侍 應 生 暫 行 管 理 規 則, 而 該 管 理 條 則 的 第 一 條 更 是 開 宗 明 義 地 點 出 : 本 府 為 防 止 花 柳 病 及 其 他 傳 染 病 之 傳 布, 特 定 臺 北 市 特 種 酒 家 暨 特 種 酒 家 侍 應 生 25
32 暫 行 管 理 規 則, 最 後 臺 北 市 的 這 個 提 案 得 到 通 過, 次 年 其 他 縣 市 也 跟 著 採 行 可 見 省 政 府 在 禁 娼 政 策 下, 為 了 防 止 花 流 病 等 傳 染 病 的 傳 布, 而 權 宜 改 用 別 稱 特 種 酒 家 而 行 性 交 易 之 實 的 公 娼 制 度 到 了 在 1951 年, 省 政 府 鑒 於 各 縣 市 紛 紛 試 辦 特 種 酒 家, 但 卻 欠 缺 周 密 的 管 理, 擔 心 影 響 社 會 安 寧 秩 序 及 人 民 身 體 健 康, 經 召 集 有 關 單 位 商 討 後, 一 口 氣 訂 定 了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特 種 酒 家 管 理 辦 法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特 種 酒 家 女 侍 應 生 管 理 辦 法 及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特 種 酒 家 女 侍 應 生 健 康 檢 查 辦 法 等 法 規, 從 試 辦 階 段 轉 為 正 式 政 策 三 公 娼 制 度 時 期 ( 年 代 ) 為 了 取 代 無 助 於 廢 娼 的 特 種 酒 家 之 做 法, 省 政 府 重 擬 娼 妓 政 策 因 應 1956 年 3 月, 臺 灣 省 政 府 頒 布 了 臺 灣 省 管 理 娼 妓 辦 法, 當 時 的 政 策 是 寄 望 以 兩 年 內 改 善 當 時 的 娼 妓 問 題 並 使 之 絕 跡, 不 過, 這 樣 的 政 策 卻 不 斷 向 現 實 妥 協 至 1959 年 7 月, 原 辦 法 第 32 條 修 正 為 : 各 縣 市 取 締 娼 妓 應 於 民 國 50 年 12 月 底 以 前 全 部 取 締 完 竣 將 兩 年 內 滅 絕 娼 妓 的 時 間 表 向 後 推 遲 然 而 期 限 屆 至, 娼 妓 問 題 仍 然 未 獲 解 決 於 是,1960 年 8 月 又 是 一 次 的 妥 協, 另 訂 定 臺 灣 省 各 縣 ( 市 ) 管 理 娼 妓 辦 法, 嚴 格 規 定 各 縣 市 應 循 肅 清 暗 娼 登 記 管 理 救 助 輔 導 從 良 以 及 收 容 教 化 等 步 驟 推 行 之 不 過,1962 年 省 政 府 又 修 改 了 該 辦 法 第 32 條, 規 定 各 縣 市 取 締 娼 妓, 由 本 省 視 實 際 情 形 另 行 規 定 之 至 此, 政 府 放 棄 頒 布 完 成 期 限, 我 國 的 禁 娼 政 策 堪 稱 有 計 劃 表 而 沒 有 時 間 表 ( 王 苡 斯,2007) 從 以 上 政 策 變 遷 可 以 看 到, 政 府 在 面 對 性 工 作 問 題 時 的 矛 盾 立 場, 而 公 娼 存 廢 問 題 的 爭 議, 也 自 此 在 臺 灣 社 會 展 開 ; 贊 成 者 認 為 娼 妓 難 以 禁 絕, 不 如 加 以 管 理, 一 方 面 可 以 防 止 性 病 蔓 延, 另 一 方 面 可 以 公 娼 排 斥 私 娼 化 暗 為 明, 以 達 到 逐 漸 消 滅 娼 妓 的 目 的 四 否 定 性 工 作 價 值 時 期 ( 年 ) 當 時 的 婦 運 團 體 強 調 人 口 販 賣 的 議 題, 並 且 以 救 援 雛 妓 的 各 種 社 會 方 案 及 感 性 訴 求 來 召 喚 社 會 大 眾 的 認 同, 過 程 中 不 斷 形 塑 對 性 服 務 業 的 偏 見 與 污 名, 使 社 會 普 遍 建 立 一 種 對 性 工 作 的 排 斥 和 歧 視 氛 圍 這 種 概 念 之 深 化 影 響 即 使 到 現 在, 26
33 仍 深 刻 牽 動 著 許 多 婦 運 菁 英 判 斷 性 工 作 者 位 置 的 意 念, 始 終 跳 脫 不 出 思 考 的 框 架, 無 法 正 視 及 面 對 性 工 作 者 自 身 的 主 體 性 與 能 動 性 力 量, 並 且 承 認 性 工 作 對 於 社 會 的 正 面 貢 獻 和 存 在 價 值 五 開 放 或 禁 絕 之 渾 沌 與 秩 序 期 ( 年 ) 此 年 代 的 臺 灣 色 情 行 業 的 型 態, 已 朝 多 元 化 的 發 展 方 向, 並 不 再 只 是 侷 限 於 單 純 的 性 交 易, 尚 包 括 形 形 色 色 的 坐 檯 陪 酒 伴 唱 伴 舞 伴 遊 色 情 電 話 指 壓 按 摩 護 膚 中 心 網 路 援 交 等, 提 供 各 種 不 同 服 務 類 型 的 情 色 行 業, 在 這 其 中, 性 交 易 雖 有 發 生 的 可 能, 卻 也 不 一 定 是 必 須 的 至 1997 年 初, 時 任 臺 北 市 長 陳 水 扁 在 市 議 會 中, 為 表 掃 黃 決 心, 當 場 宣 布 即 日 起 不 再 發 放 妓 女 證, 隨 即 在 同 年 2 月 初 的 市 政 會 議 中, 決 議 廢 止 臺 北 市 管 理 娼 妓 辦 法, 同 年 7 月 30 日 經 市 議 會 三 讀 通 過 廢 娼, 並 明 定 同 年 9 月 6 日 零 時 起 執 行, 收 回 公 娼 館 的 營 業 牌 照 及 公 娼 的 妓 女 證, 意 欲 讓 臺 灣 實 行 數 十 年 的 公 娼 制 度 在 臺 北 市 消 失, 也 因 此 掀 起 我 國 公 娼 為 了 自 己 生 存 權 與 工 作 權 的 長 期 社 會 運 動 在 公 娼 與 社 運 團 體 的 持 續 抗 爭 下, 由 馬 英 九 擔 任 市 長 的 台 北 市 政 府 重 新 訂 定 辦 法, 讓 公 娼 有 兩 年 緩 衝 期 在 1999 年 1 月 25 日 臺 北 市 政 府 發 布 了 臺 北 市 公 娼 管 理 辦 法, 並 公 布 輔 導 公 娼 轉 業 的 虹 彩 專 案 18, 即 廢 娼 緩 衝 期 間 管 理 醫 療 暨 輔 導 措 施 方 案, 卻 因 為 收 費 標 準 未 即 時 送 市 議 會 審 議, 因 此 在 同 年 3 月 27 日 公 娼 始 正 式 復 業, 市 政 府 亦 以 正 式 復 業 之 日 開 始 計 算 兩 年 緩 衝 期 限 最 後, 於 2001 年 3 月 28 日 凌 晨 起, 台 北 市 公 娼 正 式 走 入 歷 史 ( 王 苡 斯,2007) 經 歷 台 北 市 廢 娼 之 後, 雖 然 其 他 各 縣 市 仍 有 領 有 執 照 之 公 娼 繼 續 職 業, 惟 各 地 方 政 府 為 配 合 中 央 之 禁 娼 政 策, 於 是 採 行 登 記 管 理 肅 清 暗 娼 收 容 教 化 救 助 輔 導 從 良 等 禁 制 輔 導 行 為, 不 同 意 新 設 妓 女 戶, 已 取 得 許 可 証 的 妓 女 戶 也 不 得 遷 移 地 址 擴 大 經 營 改 變 名 稱 轉 讓 出 租 繼 承 或 變 更 負 責 人, 欲 以 時 間 自 然 淘 汰 現 存 的 公 娼 18 輔 導 公 娼 轉 業 虹 彩 專 案 出 爐, 中 國 時 報, 第 18 版 (1999/01/20) 27
34 六 性 工 作 除 罰 探 討 期 ( 年 ) 由 於 我 國 對 於 從 事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 娼 妓 ) 的 處 罰, 係 明 定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又 因 為 該 條 文 僅 針 對 從 事 性 工 作 者 處 罰, 卻 未 處 罰 性 交 易 相 對 人, 爰 自 2009 年 起, 不 僅 有 立 法 委 員 提 案 建 議 刪 除 或 修 正 該 條 規 定 19, 同 年 11 月 6 日 大 法 官 也 作 出 了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20, 認 為 該 條 規 定 違 反 憲 法 平 等 原 則, 應 於 解 釋 公 布 之 日 起 至 遲 於 二 年 屆 滿 時, 失 其 效 力 於 是, 公 部 門 利 害 關 係 團 體 人 權 團 體 婦 女 團 體 等, 均 紛 紛 投 入 除 罰 與 否 的 探 討 與 論 戰, 迄 至 2011 年 11 月 4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修 正 該 法 相 關 條 文 後, 始 確 立 了 於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合 法 性 工 作 免 罰, 除 此 則 娼 嫖 雙 方 均 應 處 罰 的 管 理 政 策 貳 法 令 沿 革 參 據 徐 新 淵 (2010) 研 究 指 出, 國 外 對 於 性 工 作 者 法 令 規 範, 約 有 下 列 4 大 類 : ( 一 ) 禁 制 政 策 (Prohibition Policy): 賣 淫 不 合 法, 而 一 切 與 娼 妓 有 關 活 動 (prostitution related activities), 例 如 : 扯 皮 條 經 營 妓 院 等 等, 都 是 犯 法 行 為 例 : 美 國 大 部 分 的 州, 中 國 ( 二 ) 限 制 政 策 (Restriction Policy): 不 視 妓 女 本 身 為 罪 犯, 而 視 她 們 為 被 其 他 罪 犯 剝 削 的 受 害 人, 不 會 把 自 僱 性 工 作 者 在 私 人 地 方 進 行 之 交 易, 列 為 19 當 年 立 法 委 員 鄭 麗 文 等 19 人 提 案 建 議 刪 除 該 條 款, 另 外 立 法 委 員 黃 淑 英 黃 義 交 等 34 人 提 案 則 提 案 建 議 修 正 為 罰 嫖 不 罰 娼 20 該 解 釋 理 由 書 認 為 : 憲 法 第 7 條 所 揭 示 之 平 等 原 則 非 指 絕 對 機 械 之 形 式 上 平 等, 而 係 保 障 人 民 在 法 律 上 地 位 之 實 質 平 等, 要 求 本 質 上 相 同 之 事 物 應 為 相 同 之 處 理, 不 得 恣 意 為 無 正 當 理 由 之 差 別 待 遇 法 律 為 貫 徹 立 法 目 的, 而 設 行 政 罰 之 規 定 時, 如 因 處 罰 對 象 之 取 捨, 而 形 成 差 別 待 遇 者, 須 與 立 法 目 的 間 具 有 實 質 關 聯, 始 與 平 等 原 則 無 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 下 稱 系 爭 規 定 ), 意 圖 得 利 與 人 姦 宿 者, 處 三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其 立 法 目 的, 旨 在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與 善 良 風 俗 (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80 卷 第 22 期 第 107 頁 參 照 ) 依 其 規 定, 對 於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行 為 人, 僅 以 意 圖 得 利 之 一 方 為 處 罰 對 象, 而 不 處 罰 支 付 對 價 之 相 對 人 按 性 交 易 行 為 如 何 管 制 及 應 否 處 罰, 固 屬 立 法 裁 量 之 範 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係 以 處 行 政 罰 之 方 式 為 管 制 手 段, 明 文 禁 止 性 交 易 行 為, 則 其 對 於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行 為 人, 僅 處 罰 意 圖 得 利 之 一 方, 而 不 處 罰 支 付 對 價 之 相 對 人, 並 以 主 觀 上 有 無 意 圖 得 利 作 為 是 否 處 罰 之 標 準, 法 律 上 已 形 成 差 別 待 遇, 再 者, 規 定 既 不 認 性 交 易 中 支 付 對 價 之 一 方 有 可 非 難, 卻 處 罰 性 交 易 圖 利 之 一 方, 鑑 諸 性 交 易 圖 利 之 一 方 多 為 女 性 之 現 況, 此 無 異 幾 僅 針 對 參 與 性 交 易 之 女 性 而 為 管 制 處 罰, 尤 以 部 分 迫 於 社 會 經 濟 弱 勢 而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女 性, 往 往 因 系 爭 規 定 受 處 罰, 致 其 業 已 窘 困 之 處 境 更 為 不 利 系 爭 規 定 以 主 觀 上 有 無 意 圖 得 利, 作 為 是 否 處 罰 之 差 別 待 遇 標 準, 與 上 述 立 法 目 的 間 顯 然 欠 缺 實 質 關 聯, 自 與 憲 法 第 7 條 之 平 等 原 則 有 違 28
35 非 法 行 為 然 而 會 打 擊 操 控 娼 妓 賣 淫 的 活 動, 希 望 盡 量 減 少 性 工 作 者 之 數 目, 因 為 嫖 妓 是 不 應 鼓 勵 的 例 : 英 國 及 香 港, 源 頭 是 1957 年 的 Wolfenden Committee ( 三 ) 管 制 政 策 (Regulation Policy): 把 賣 淫 限 制 在 紅 燈 區 內, 實 行 妓 女 註 冊 制 度 ( 公 娼 ) 及 強 制 性 醫 療 檢 查, 保 障 公 共 衛 生 及 公 共 治 安, 減 少 黑 社 會 操 控 例 : 德 國 新 加 坡 及 我 國 (2001 年 前 ) ( 四 ) 合 法 化 政 策 (Legalization Policy): 娼 妓 與 其 他 職 業 沒 有 任 何 分 別, 全 面 合 法 和 正 常 化 我 國 在 臺 灣 省 及 臺 北 市 高 雄 市 未 廢 止 娼 妓 管 理 辦 法 前, 是 允 許 在 核 准 處 所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是 以, 早 期 我 國 性 交 易 管 理 法 令 係 屬 管 制 政 策 的 模 式 ; 又 對 於 性 工 作 者 並 不 科 以 刑 事 處 罰, 而 是 以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行 政 罰 方 式 規 範, 參 照 各 國 管 理 政 策 類 型, 與 限 制 政 策 較 為 相 近 至 於 行 政 罰 的 相 關 規 定 與 延 革, 簡 述 如 下 : 一 娼 嫖 皆 罰 時 期 違 警 罰 法 違 警 罰 法 為 我 國 既 往 維 持 社 會 安 寧 秩 序 與 善 良 風 俗 的 主 要 法 律, 該 法 係 於 1943 年 7 月 10 日 制 定, 同 年 9 月 3 日 公 布 10 月 1 日 施 行, 共 計 78 條 條 文, 迄 至 1991 年 始 予 廢 止, 實 施 長 達 近 38 年 查 該 法 第 64 條 第 1 項 規 定 有 左 列 各 款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七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五 十 圓 以 下 罰 鍰 或 罰 役 : 三 意 圖 得 利, 與 人 姦 宿, 或 代 為 媒 合, 或 容 留 止 宿 者 四 姦 宿 暗 娼 者 是 以, 違 警 罰 法 時 期, 我 國 不 僅 對 於 非 法 從 事 性 工 作 者 處 罰, 即 買 春 之 性 交 易 相 對 人 亦 為 該 法 處 罰 對 象 ; 究 其 立 法 理 由, 在 罰 娼 部 分 係 因 :(1) 我 國 已 朝 開 發 國 家 發 展, 如 果 私 娼 不 取 締, 對 社 會 風 俗 及 國 家 榮 譽 國 格 有 損, 各 先 進 國 家 均 加 以 取 締 ;(2) 登 記 有 照 的 妓 女, 必 須 定 期 接 受 性 病 檢 查, 暗 娼 則 無 法 追 蹤, 為 了 保 障 國 民 健 康, 故 予 處 罰 而 在 罰 嫖 部 分 則 認 :(1) 暗 娼 一 造 為 女 方 部 分 已 受 處 分 (2) 姦 宿 暗 娼 易 傳 染 性 病, 為 保 障 國 民 健 康, 故 須 予 處 分 是 以, 我 國 早 期 是 嚴 格 禁 止 性 交 易 行 為, 且 採 娼 嫖 皆 罰 的 法 令 約 束 29
36 二 罰 娼 未 罰 嫖 時 期 原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定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於 1991 年 6 月 29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取 代 原 違 警 罰 法, 而 該 法 第 1 條 即 明 示 為 維 護 公 共 秩 序, 確 保 社 會 安 寧 為 其 立 法 目 的, 並 於 第 三 篇 專 列 妨 害 善 良 風 俗 章 相 關 處 罰 規 定, 其 中 有 關 性 交 易 處 罰 規 範 條 文 分 述 如 下 : 第 80 條 有 左 列 各 款 行 為 之 一 者, 處 三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一 意 圖 得 利 與 人 姦 宿 者 二 在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意 圖 賣 淫 或 媒 合 賣 淫 而 拉 客 者 前 項 之 人, 一 年 內 曾 違 反 三 次 以 上 經 裁 處 確 定 者, 處 以 拘 留, 得 併 宣 告 於 處 罰 執 行 完 畢 後, 送 交 教 養 機 構 予 以 收 容 習 藝, 期 間 為 六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以 下 第 81 條 媒 合 暗 娼 賣 淫 者, 處 三 日 以 下 拘 留 或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從 上 述 條 文 規 定 發 現, 意 圖 營 利 的 性 工 作 者 及 媒 合 拉 客 者 仍 然 予 以 處 罰, 但 是, 違 警 罰 法 時 期 應 予 處 罰 的 姦 宿 暗 娼 者 ( 即 嫖 客 ), 卻 於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消 失 了 經 查 係 該 法 草 案 原 有 參 採 違 警 罰 法 規 定 將 之 列 入, 惟 於 1991 年 1 月 7 日 立 法 院 第 10 次 聯 席 會 議 中, 王 令 麟 委 員 認 為 應 予 刪 除, 所 持 理 由 為 : 因 現 階 段 社 會 中 獨 身 者 愈 來 愈 多, 他 們 的 性 問 題 也 需 要 解 決, 單 靠 現 有 公 娼, 實 在 無 法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政 府 如 不 重 視, 而 只 是 在 本 款 規 定 需 予 以 處 分, 只 會 增 加 問 題 的 嚴 重 性, 且 個 人 行 為 是 屬 於 隱 私 權 範 圍, 故 本 席 建 議 第 3 款 應 予 刪 除 且 就 此 一 問 題, 前 立 法 委 員 李 勝 峰 請 教 當 時 列 席 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胡 主 任 秘 書 志 崇, 詢 問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是 以 何 角 度, 來 看 此 一 行 為 必 須 受 到 處 分, 胡 主 任 祕 書 雖 表 示 : 姦 宿 暗 娼, 其 中 暗 娼 已 有 處 分 規 定, 而 姦 宿 暗 娼 易 傳 染 性 病, 為 保 障 國 民 健 康, 故 需 予 以 處 分 但 案 經 會 議 討 論 後, 仍 無 異 議 通 過 刪 除 該 款 規 定 後 來,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雖 不 斷 遊 說 立 委 應 將 罰 嫖 規 定 納 入, 並 於 同 年 6 月 28 日 立 法 院 第 42 次 院 會 紀 錄 中, 由 朱 鳳 芝 委 員 等 40 人 提 修 正 動 議, 意 圖 恢 復 被 刪 除 之 處 罰 嫖 客 規 定, 但 經 在 場 出 席 委 員 表 決 後, 終 未 通 過 茲 將 立 法 院 該 次 院 會 討 論 過 程, 簡 述 30
37 如 下 : 院 會 :80 年 6 月 28 日 第 42 次 院 會 朱 鳳 芝 等 40 人 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草 案 87 條 修 正 動 議 : 應 將 罰 娼 亦 罰 嫖 的 精 神 納 入 考 量, 恢 復 87 條 第 3 款 等 朱 高 正 : 對 提 案 表 示 肯 定, 惟 基 於 維 護 體 制, 應 審 慎 考 慮 主 席 : 既 然 大 家 有 爭 議, 現 在 就 進 行 表 決, 表 決 結 果 : 在 場 97 人, 贊 成 6 人, 少 數, 不 通 過 要 不 要 正 面 表 決? 朱 鳳 芝 : 對 朱 委 員 所 提 意 見 修 正 主 席 : 朱 鳳 芝 再 提 出 修 正 案, 進 行 表 決 贊 成 朱 鳳 芝 再 修 正 案 者, 現 場 97 人, 表 示 贊 成 者 5 人, 少 數, 不 通 過 朱 鳳 芝 有 異 議 主 席 : 照 審 查 會 意 見 進 行 表 決, 贊 成 審 查 會 意 見 者, 現 場 97 人, 表 示 贊 成 者 60 人, 多 數, 通 過 主 席 : 就 本 案 作 一 處 理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就 剛 才 所 敘 述 之 內 容 為 全 案 之 三 讀 通 過, 至 於 文 字 方 面 則 授 權 召 集 委 員 及 議 事 組 整 理 後 送 總 統 公 布 謝 美 惠 : 第 87 條, 依 行 政 院 原 草 案 條 文, 姦 宿 暗 娼 者 亦 應 受 罰, 但 此 一 規 定 在 一 讀 會 時 遭 刪 除, 提 議 恢 復 行 政 院 原 草 案 條 文 中 此 一 規 定 主 席 : 第 87 條 條 文 已 經 表 決 通 過, 要 恢 復 行 政 院 原 草 案 條 文 必 須 以 復 議 方 式 為 之 經 調 整 法 條 條 次 後,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於 同 年 6 月 29 日 三 讀 通 過, 將 有 關 暗 娼 之 處 罰, 規 定 於 現 行 社 會 秩 序 為 維 護 法 第 80 條, 姦 宿 暗 娼 者 則 未 獲 列 入 規 定, 此 為 嫖 客 不 受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處 罰 之 緣 由 也 三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娼 嫖 皆 罰 時 期 目 前 規 定 由 於 前 述 罰 娼 不 罰 嫖 的 規 定 公 布 後, 不 斷 受 到 各 界 質 疑 其 公 平 性, 至 2007 年, 王 如 玄 於 行 政 院 人 權 保 障 推 動 小 組 第 12 次 委 員 會 議 中 提 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應 予 廢 除 案, 並 經 決 議 : 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就 廢 除 本 條 文 規 定 之 社 會 共 識 利 弊 得 失 公 平 性 可 行 性 及 後 續 影 響 等 詳 加 研 析, 再 研 擬 提 案 提 報 該 小 組 第 13 次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此 可 算 是 行 政 部 門 重 啟 檢 討 之 開 端, 後 來,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復 於 同 年 11 月 6 日 作 出 第 666 號 解 釋, 認 為 該 條 規 定 違 反 憲 法 平 等 原 則, 應 於 解 釋 公 布 之 日 起 至 遲 於 二 年 屆 滿 時, 失 其 效 力 21 為 避 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21 釋 字 第 666 號 解 釋 真 義 略 以 :1. 罰 娼 不 罰 嫖 規 定,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 違 憲 ;2. 性 交 易 之 管 制 及 處 罰 屬 立 法 裁 量 範 圍, 行 政 機 關 得 以 法 律 或 法 律 授 權 訂 定 之 法 規 命 令 為 合 理 明 確 之 管 制 或 處 罰 ( 依 法 實 施 健 康 檢 查 宣 導 安 全 性 行 為 及 職 業 訓 練 輔 導 就 業, 提 昇 其 工 作 能 力 及 經 濟 狀 況, 使 無 須 再 以 性 交 易 為 謀 生 手 段 );3. 對 社 會 經 濟 弱 勢 人 民 應 盡 可 能 予 以 保 護 扶 助 ;4. 罰 娼 不 罰 嫖 規 定, 至 遲 於
38 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失效後 性交易管理出現空窗期 內政部因應該條文失效後 可能衍生之社會問題 並凝聚社會共識 兩年來分赴全國各地舉辦二場公聽會 二場專家座談會及多場諮詢會議 同時也委託民調公司進行兩次民意調查 四度 提報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 確認立法政策後 據以擬具修正條文草案 經行 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終於在2011年年11月4日三讀通過了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 條文修正案 授權地方政府本於自治原則 制定自治條例 在都市計畫商業區或 非都市土地之遊憩用地範圍內規劃專區 未來只要在專區內依法進行之性交易行 為 性交易雙方皆不罰 而違反本法及自治條例規定進行性交易活動者 性交易 雙方都予處罰 換言之 也確立了我國性交易之法令規範 由 完全禁止 改變 為 有條件允許 的方式 第三節 相關研究文獻檢視 壹 性交易專區政策的本質 美國著名公共行政學者Rosenbloom曾定義公共行政為 政府立法 行政 司 法部門對社會進行全部或局部管制或提供服務的過程 (Rosenbloom, 2004 轉引自張其祿 2006) 換言之 政府的功能正是以其對民眾的 服務 或 管 制 來呈現 而服務與管制亦可被視為是政府行政行為的一體兩面 因為管制雖 是政府對某一部分人民活動的干涉與限制 但亦是對另一部分或是被管制者提供 服務(張其祿 2006) 而著名的公共政策學者Lowi(1972)將政策分為四種類型分 別是分配性政策 管制性政策 重分配性政策與選舉人政策 其中 管制性政策 指的是政府機關設立一種特殊的原則或規範 以導致政府機關及標的人口從事某 些行動 或處理各種不同利益的政策 像是中央政府設定種種規則以限制民間社 會或地方政府活動 在於維持社會秩序 維護國家安定 但也可能使被限制的標 的團體損失部分的權益 因此管制政策是一種具有中央集權性質政策類型(丘昌 年 11 月 6 日失其效力 32
39 泰 ;2008) 管 制 性 政 策 顧 名 思 義 就 是 以 管 制 性 或 強 制 性 的 方 式 或 手 段, 所 執 行 的 公 共 政 策 張 世 賢 與 陳 恆 鈞 (2001) 認 為 管 制 性 政 策 具 有 以 下 之 特 性 :1. 來 自 於 國 家 公 權 力 政 府 以 公 權 力 強 制 人 民 遵 守 接 受, 違 反 必 須 接 受 處 罰 例 如 : 道 路 上 紅 綠 燈 標 誌, 用 路 人 必 須 遵 守 號 誌 管 制 規 定, 違 者 必 須 受 罰 2. 剝 奪 人 民 自 由 財 產 甚 至 生 命 來 貫 徹 管 制 政 策 人 民 因 唯 恐 自 由 財 產 甚 至 生 命 喪 失, 不 得 不 順 服 管 制 政 策 例 如 酒 駕 違 規 之 規 定, 除 罰 鍰 吊 扣 駕 照 被 代 保 管 車 輛 外, 還 有 參 加 安 全 講 習, 除 財 產 所 施 外, 並 剝 奪 自 由 駕 車 等 手 段, 來 管 制 人 民 不 得 酒 後 駕 車 3. 就 人 民 彼 此 關 係 而 言, 屬 零 和 賽 局 如 交 通 違 規 的 取 締 4. 限 於 保 障 社 會 秩 序 與 公 共 利 益 必 要 的 範 圍 林 淑 馨 (2007) 引 用 吳 英 明 老 師 對 管 制 的 定 義, 管 制 是 指 行 政 單 位 在 實 際 執 行 管 制 政 策 時, 經 過 法 定 程 序 之 授 權, 針 對 特 定 或 一 般 性 對 象 的 事 務 或 活 動, 制 訂 出 一 套 具 有 約 束 性 效 果 的 規 則, 管 制 機 關 在 其 權 責 範 圍 內, 依 據 該 項 規 則 來 控 制 被 管 制 者 有 關 活 動 的 進 行 管 碧 玲 (1995) 認 為 管 制 乃 在 約 束 人 民 特 定 的 作 為 與 不 作 為 管 制 的 定 義 是 指 政 府 設 立 標 準, 針 對 特 定 行 為 應 否 被 避 免 被 改 變 或 被 鼓 勵 而 加 以 控 制 管 制 的 要 數 包 含 : 標 準 的 建 立 監 督 誘 因 三 個 方 式 而 如 何 評 斷 管 制 機 關 行 為 是 否 優 良, 可 以 從 兩 點 來 觀 察 : 規 範 能 力 與 描 述 能 力 並 具, 規 範 能 力 即 對 於 管 制 行 為 的 理 想 公 益 原 則 的 存 在, 而 描 述 能 力 就 是 解 釋 公 益 原 則 的 能 力 第 二 點 是 私 利 的 強 調 對 管 制 機 關 行 為 描 述, 是 以 法 律 的 裁 量 權 觀 點 看 人 性, 因 為 法 律 可 以 直 接 且 廣 泛 地 牽 涉 到 標 的 對 象 之 利 益, 簡 言 之, 管 制 機 關 與 利 益 團 體 之 間 的 互 動 會 使 擁 有 裁 量 地 位 的 準 法 律 間 接 或 直 接 影 響 到 相 關 標 的 綜 上, 政 府 為 了 維 持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與 秩 序, 在 道 德 觀 感 與 現 實 情 形 的 權 衡 下, 最 後 採 取 了 有 條 件 允 許 的 性 交 易 管 理 制 度, 並 透 過 立 法 的 授 權, 讓 地 方 政 府 得 本 於 自 治 精 神, 制 定 自 治 條 例, 針 對 性 交 易 活 動 實 施 有 條 件 的 管 制, 所 以, 我 國 性 交 易 政 策 當 然 是 屬 於 一 種 管 制 性 政 策 33
40 貳 國內研究發現與建議 由於性交易管理政策的允許專區合法化 甫於2011年11月4日社會秩序維護 法修正而告確立 施行迄今才半年餘 目前全國各地方政府均尚未設立性交易專 區 因此 性交易專區尚無相關實證研究文獻 惟本文經蒐集 檢視國內文獻 篩選相關發現或建議後 分別摘述如下 一 賈聖行 2004 於<我國色情行業管理政策之研究 以台中市設置色情專區之 可行性為例>中指出 (一 在色情行業的結構中 警察的角色應排除過去管理者與執法者的雙重身 分 而是應明確的定位於執法的階層 角色的混亂 常使警察於色情問題 中處於模糊的地帶 與色情工作者也呈現微妙的關係 進而成為共生互利 的結構 而發生風紀問題的誘因也因此而產生 (二 性交易地上化的效益超過預期 保障從業者人權 增進政府稅收 防堵衛 生管理漏洞 有效淨化市容 保護消費者權益 (三 設置色情專區對於治安及警風紀有正面積極的意義 二 吳山連 2005 於<色情行業與犯罪關係之研究以臺北市中山區為例>發現 (一 色情行業聚集特定地區後 有助於該地之小型商家之生意與房地產價格 (二 色情行業與黑道關係太深 誤導兒童與青少年產生之價值觀 (三 與色情行業關係密切之犯罪類型有幫派 殺人 打架 但對於強盜 搶奪 恐嚇取財 竊盜 販賣人口 雛妓 兒少性交易 及賭博等犯罪發生卻是 沒有影響的 (四 色情行業擾民行為有深夜噪音 酒後打架 交通壅塞 5 色情行業不 能禁止 但需要管理 該研究並同時提出以下建議 (一 大家都不喜歡專區設在我家附近 應該由專區的名稱 範圍 包含營業項 目 甚至交通 噪音 消防 安全等問題均納入考量 34
41 (二 專區內除了色情行業外 可引入娛樂性的電子遊藝場 保齡球館 電影院 歌唱KTV 等行業 避免給人 色情專區 的負面觀感 (三 交通方便也是考量重點 最好是有大眾捷運可搭乘抵達 (四 專區不一定要範圍很大 可以是一 二條街或某條路的幾段的範圍 一個 縣市不應該只成立一個專區 (五 專區內的各類行業營業家數應採總量管制 (六 可以色情行業發展較早的地區先行設立 (七 在專區營業時段內投入大批警力維護專區內治安工作 (八 專區必須經大多數居民同意才能設立 三 王苡斯(2007) 於<論我國娼妓政策之性別意涵 從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觀察出 發>中指出 (一 縱使專區管理性交易 但是地點如何選擇 尤其是如何解決 鄰避效應 亦即當地居民的反對與抗爭效應 更是棘手 (二 性交易除罪化的之後的管制政策 或許才是性交易問題的真正難解之處 四 王嘉福 2007 於<警察人員對性交易之認知研究 以臺南市為例>認為 (一 性交易制度化 娼妓制度 對治安之影響 認為可以 消除警察風紀誘因 避免警力排擠 增加就業機會 與 政府收入 等 (二 執法政策方面建議 1 採 多點式 的設立專區 2 專區內採 證照制 的管理 3 加強專區外性交易活動之查緝 4 嚴格禁止並取締非自願性賣淫及未成年者從事性交易 5 確立權責相符的管理單位 6 落實公共衛生之預防 7 採取課稅制度 增加政府財稅收入 35
42 8 與專區居民積極溝通 增取認同並制訂回饋方案 五 徐新淵 2010 於<性工作政策意向調查之研究>認為 (一 性產業的設置場所需透過公開的溝通 以決定是否應以 色情專區 加以 管制 (二 應盡可能的避免被特定人士尤其是黑道的壟斷經營 (三 必須要有相關的輔導管理措施 才能保護弱勢的性工作者免於被剝削 (四 應將性工作視為一般的勞動者 享有社會的福祉及職業安全的保障 (五 加強教育與宣導 讓國人尤其是未成年者建立正確的性觀念 (六 如何防範性產業污染到住宅區或文教區域 (七 色情專區容易集中管理 但難獲社區認同 需加強溝通 取得最大的共識 (八 色情易與賭博 黑道掛勾 政府需要有完備的管理能力 參 專區管理之SWOT分析 政府的功能是以其對民眾的 服務 或 管制 來呈現 而服務與管制亦可 被視為是政府行政行為的一體兩面 因為管制雖是政府對某一部分人民活動的干 涉與限制 但亦是對另一部分或是被管制者提供服務(張其祿 2006) 公共政策 是一個政府做或不做的聲明 像是法律 法規 判決 決定或命令 透過文獻檢 視 讓我們瞭解到政府針對公共議題 會擬定各類公共政策來服務或管制人民 因此 任何的公共政策對我們都會有一定影響 或許是限制了部分人民的權利 以服務另一群人民 也可能為了整體人民利益 限制了所有人一部份的權利 更 可能是為了多數人民的權益 而採取不做為的政策決定 在管理性交易活動的公 共議題上 我國行政 立法部門及社會相關利害團體 非營利組織等 從2009 年的大法會會議第666號解釋後 經過不斷的論戰 角力 最後確立了授權地方 政府得規劃性交易專區的政策 為了讓研究設計能夠深入政策影響核心 研究者對預定研究的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執行色情取締現況進行瞭解 從該局99年與100年的取締色情績效均有300 36
43 餘 件 觀 察, 顯 見 該 市 的 色 情 活 動 是 熱 絡 的, 而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未 設 置 前, 警 察 取 締 的 壓 力 不 僅 不 會 減 輕, 更 會 因 娼 嫖 皆 罰 的 法 令 規 定, 而 增 加 難 度, 這 些 都 是 該 市 警 察 局 在 規 劃 勤 業 務 前, 必 須 瞭 解 因 應 的 雖 然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屬 於 新 法, 但 從 前 人 的 研 究 文 獻 中, 不 難 發 現 有 建 議 設 立 專 區 以 有 效 管 理 性 交 易 活 動 者, 在 沒 有 實 務 資 料 得 以 佐 證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利 弊 前, 本 研 究 先 從 前 述 研 究 文 獻 的 發 現 與 建 言 中, 予 以 整 理 歸 納, 期 對 研 究 設 計 有 所 助 益 ; 經 參 考 企 業 策 略 管 理 的 SWOT 分 析 模 式 22, 將 性 交 易 專 區 化 可 能 帶 給 警 察 組 織 優 勢 與 機 會 及 劣 勢 與 威 脅 的 影 響, 分 類 如 下 : 一 優 勢 與 機 會 ( 一 ) 設 置 色 情 專 區 對 於 治 安 及 警 察 風 紀 有 正 面 積 極 的 助 益 ( 二 ) 應 將 性 工 作 視 為 一 般 的 勞 動 者, 享 有 社 會 的 福 祉 及 職 業 安 全 的 保 障 ( 可 因 此 讓 有 意 從 事 性 工 作 的 人, 按 合 法 程 序 申 請, 進 而 減 少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負 擔 ) ( 三 ) 警 察 的 角 色 應 排 除 過 去 管 理 者 與 執 法 者 的 雙 重 身 分, 而 是 應 明 確 的 定 位 於 執 法 的 階 層 ( 可 使 警 察 業 務 單 純 化 勤 務 專 精 化 ) ( 四 ) 專 區 內 可 引 入 娛 樂 性 的 電 子 遊 藝 場 保 齡 球 館 電 影 院 歌 唱 KTV 等 行 業, 避 免 給 人 色 情 專 區 的 負 面 觀 感 ( 集 中 管 理 可 減 少 警 力 維 持 秩 序 的 負 擔 ) ( 五 ) 專 區 不 一 定 要 範 圍 很 大, 可 以 是 一 二 條 街 或 某 條 路 的 幾 段 的 範 圍, 一 個 縣 市 不 應 該 只 成 立 一 個 專 區, 應 採 多 點 式 的 設 立 ( 小 規 模 多 點 式 的 專 區 設 立, 可 舒 緩 警 力 負 擔 ) ( 六 ) 專 區 內 的 各 類 行 業 營 業 家 數 應 採 總 量 管 制 ( 可 有 效 控 制 轄 區 治 安 及 交 通, 對 警 察 執 法 屬 於 利 多 ) 二 劣 勢 與 威 脅 22 SWOT 分 析 是 企 業 管 理 理 論 中 相 當 有 名 的 策 略 性 規 劃, 主 要 是 針 對 企 業 內 部 優 勢 與 劣 勢, 以 及 外 部 環 境 的 機 會 與 威 脅 來 進 行 分 析, 而 除 了 可 用 做 企 業 策 略 擬 定 的 重 要 參 考 之 外, 亦 可 用 在 個 人 身 上, 作 為 分 析 個 人 競 爭 力 與 生 涯 規 劃 的 基 礎 架 構, 其 結 構 雖 看 似 簡 單, 但 卻 可 以 用 來 處 理 非 常 複 雜 的 事 務, 可 說 是 一 種 相 當 有 效 率, 且 幫 助 做 決 策 者 快 速 釐 清 狀 況 的 輔 助 投 資 工 具 37
44 一 與色情行業關係密切之犯罪類型有幫派 殺人 打架 但對於強盜 搶奪 恐嚇取財 竊盜 販賣人口 雛妓 兒少性交易 及賭博等犯罪發生卻是沒 有影響的 二 色情行業擾民行為有深夜噪音 酒後打架 交通壅塞 三 交通方便也是考量重點 最好是有大眾捷運可搭乘抵達 四 在專區營業時段內投入大批警力維護專區內治安工作 五 當地居民的反對與抗爭的應 鄰避效應 六 嚴格禁止並取締非自願性賣淫及未成年者從事性交易 七 加強專區外性交易活動之查緝 八 盡可能的避免被特定人士尤其是黑道的壟斷經營 九 要有相關的輔導管理措施 才能保護弱勢的性工作者免於被剝削 第四節 新北市警察取締實務 警察工作重點在偵防犯罪與維護公共秩序 而色情取締工作更是警察機關常態性 的重點事項 新北市警察局為了遏止色情歪風 對於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事法 令的色情案件 一向持續大力查處 更對民眾最為詬病之 合法掩護非法 營業場所 藏身住宅區 公寓 暗營色情及刊登或傳送色情廣告 簡訊等媒介色情情事 均納入 首要查處目標 同時 因為色情查處常衍生警察風紀案件 不斷困擾著警察管理階層 為了回應民眾深切期盼 形塑優良廉潔的警察形象與執法成效 新北市警察局更是不 敢一日輕忽 以下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在防制與取締色情方面的努力 逐一說明之 壹 實務現況 色情行業五花八門 每年都有不同的新興行業名稱 以往的酒家 酒樓 泰國浴 浴 泡泡浴等 已因時代的改變而逐漸在市場上消失了 茲以近期新北市取締到案的 非法色情種類分述如下 一 養生 護膚 館 此為近年新興的行業 從純對女性的塑身 護膚而演變成為 38
45 男 士 按 摩 猥 褻 性 服 務, 甚 至 完 成 性 交 ; 從 業 女 子 又 以 泰 國 越 南 大 陸 等 外 籍 居 多, 已 隱 然 成 為 市 面 性 交 易 的 新 主 流 二 觀 光 理 容 院 : 屬 於 一 種 傳 統 性 的 色 情 行 業, 通 常 店 外 會 有 把 風 兼 拉 客 者 ( 俗 稱 三 七 仔 ) 招 攬 生 意, 以 往 於 店 內 以 拉 門 或 包 廂 隔 開, 即 進 行 性 交 易 服 務, 目 前 為 了 逃 避 警 察 取 締, 多 以 轉 往 店 外 旅 ( 賓 ) 館 進 行 三 酒 店 KTV: 此 係 將 酒 店 與 KTV 二 種 類 型 結 合, 媒 介 小 姐 於 KTV 包 廂 坐 檯, 從 業 女 子 較 為 年 輕, 敢 唱 敢 玩 ; 又 可 分 為 制 服 店 ( 穿 著 一 致, 但 多 為 煽 情 透 明 等 服 飾 ) 與 便 服 店 ( 標 榜 清 純 高 級 ), 酒 客 若 欲 與 小 姐 進 一 步 交 易, 即 買 時 數 帶 出 場 性 交 易 四 茶 室 ( 茶 藝 館 ): 大 多 裝 潢 簡 陋, 以 坐 檯 陪 酒 為 主, 小 姐 年 齡 偏 高, 客 人 也 多 以 老 人 或 弱 勢 單 身 男 子 為 主 ; 通 常 於 現 場 即 有 撫 摸 之 猥 褻 行 為, 當 然, 也 有 帶 出 場 進 行 性 交 的 情 形 五 特 種 休 閒 咖 啡 : 店 內 從 業 女 子 即 以 與 客 人 猥 褻 性 交 為 其 主 要 服 務, 通 常 客 人 上 門 即 挑 選 對 象, 談 妥 價 錢 後 進 行 交 易, 此 行 業 的 真 正 目 的 可 謂 媒 合 性 交 易, 抓 不 勝 抓 六 旅 社 賓 館 : 部 分 性 工 作 者 ( 如 流 鶯 應 召 女 ), 直 接 在 旅 社 賓 館 長 期 租 房, 當 外 出 找 到 客 人 時, 即 直 接 帶 返 租 房 處 交 易, 另 一 種 型 態 是 由 旅 社 賓 館 工 作 人 員 ( 女 中 ) 媒 介, 遇 有 客 人 需 要 性 服 務 時, 即 打 電 話 通 知 應 召 站, 藉 以 從 中 抽 取 佣 金 七 三 溫 暖 : 一 般 而 言, 三 溫 暖 分 為 澡 堂 區 按 摩 區 及 休 息 區, 而 性 交 易 地 點 則 另 闢 密 室 為 之, 媒 介 者 會 在 休 息 區 尋 覓 可 能 有 需 求 的 男 客, 談 妥 價 錢 後 即 安 排 至 密 室 進 行 八 網 路 援 交 : 以 往 刊 登 援 助 交 際 者, 多 為 個 人 或 學 生 的 私 人 行 為, 但 是, 由 於 網 路 的 快 速 發 展, 許 多 應 召 站 或 色 情 集 團 也 紛 紛 投 入 網 路 攬 客 的 領 域, 而 業 者 為 防 止 警 察 取 締, 多 會 對 客 人 再 三 查 證 身 份 後 才 進 行 交 易 39
46 九 個 人 工 作 室 : 就 是 性 工 作 者 自 己 在 民 宅 租 屋, 以 刊 登 廣 告 或 外 出 攬 客 等 方 式, 以 減 少 中 間 媒 介 者 的 剝 削, 此 種 模 式 俗 稱 為 一 樓 一 鳳 十 到 家 服 務 : 此 也 為 應 召 站 所 發 展 出 來 的 一 種 交 易 模 式, 藉 以 逃 避 警 方 的 取 締, 性 工 作 者 的 按 不 同 年 齡 長 相 及 國 籍 等 分 訂 價 碼 貳 執 行 現 況 一 每 年 訂 頒 取 締 執 行 計 畫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為 取 締 涉 嫌 媒 介 非 法 性 交 易 之 場 所, 掃 除 色 情 不 法 淨 化 治 安 環 境, 每 年 均 訂 頒 取 締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場 所 執 行 計 畫, 茲 將 計 畫 規 定 摘 要 如 下 : ( 一 ) 查 處 對 象 及 處 所 : 鎖 定 列 管 涉 營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之 業 者 曾 被 查 獲 或 屢 遭 檢 舉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之 場 所 : 1 應 召 站 私 娼 館 及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之 旅 店 賓 館 汽 車 旅 館 等 場 所, 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1) 存 在 久 遠, 屢 經 取 締, 仍 未 根 絕 ;(2) 豔 名 遠 播 眾 人 皆 知 ;(3) 由 黑 道 幫 派 角 頭 圍 事 經 營 2 藏 匿 高 樓 大 廈 出 租 公 寓 套 房 之 經 營 個 人 工 作 室 護 膚 坊 指 ( 油 ) 壓 按 摩 等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場 所 3 暢 飲 酒 店 酒 廊 地 下 酒 家 ( 小 吃 部 越 南 店 ) KTV 理 髮 廳 理 容 院 等 有 脫 衣 ( 豔 舞 ) 陪 酒 串 場 ( 猥 褻 服 務 ) 情 事 或 有 從 事 場 外 非 法 性 交 易 行 為 之 營 業 場 所 4 泡 沫 紅 茶 店 PUB( 僱 請 年 輕 女 子 或 工 讀 生 表 演 鋼 管 豔 舞, 涉 有 猥 褻 行 為 者 ) 5 三 溫 暖 茶 室 茶 藝 館 摸 摸 茶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 涉 有 闢 室 從 事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猥 褻 行 為 者 ) 及 連 鎖 經 營 之 養 生 館 ( 會 館 健 康 館 休 閒 館 等 ) 系 列 營 業 場 所, 涉 營 非 法 性 交 易 者 ( 二 ) 具 體 作 法 1 嚴 密 列 管 : 針 對 轄 區 內 非 法 性 交 易 之 虞 場 所, 逐 一 區 分 類 別 造 冊 列 管, 並 視 新 增 異 動 隨 時 提 報 本 局 更 新 註 記 40
47 2 甲 類 非 法 性 交 易 之 虞 場 所 :( 掃 除 不 法 對 象 ) (1) 曾 遭 查 獲 妨 害 風 化 ( 俗 ) 案 件 且 尚 在 營 業 之 場 所 ( 休 閒 咖 啡 養 生 身 館 護 膚 店 理 容 院 等 場 所 ) (2) 以 連 鎖 店 ( 含 人 頭 頂 替 ) 型 態 經 營 之 場 所 (3) 由 黑 道 幫 派 角 頭 圍 事 或 有 僱 請 把 風 人 員 之 場 所 (4) 曾 發 生 重 大 治 安 ( 公 安 ) 事 件 之 場 所 (5) 僱 有 大 陸 籍 或 外 籍 或 女 子 坐 檯 陪 侍 ( 如 薄 紗 店 制 服 店 越 南 店 穿 著 較 為 清 涼 有 脫 衣 陪 酒 猥 褻 性 服 務 等 ) 場 所 (6) 未 辦 妥 商 業 登 記 ( 俗 稱 無 照 營 業 ), 並 僱 請 女 子 坐 檯 陪 侍 之 場 所 ( 如 茶 藝 館 卡 拉 OK 店 小 吃 店 餐 飲 店 飲 酒 店 飲 料 店 泡 沫 紅 茶 店 等 場 所 ) (7) 其 他 應 列 甲 類 場 所 ( 關 門 營 業 拒 絕 臨 檢 或 稽 查 聘 用 未 成 年 人 等 ) 3 乙 類 非 法 性 交 易 場 所 :( 加 強 取 締 對 象 ) (1) 辦 妥 商 業 登 記 之 特 種 娛 樂 營 業 場 所 ( 俗 稱 有 照, 位 於 商 業 區 而 經 營 8 種 行 業 之 有 女 陪 侍 場 所 ) (2) 有 辦 妥 商 業 登 記, 惟 變 相 營 業 僱 請 女 子 坐 檯 陪 侍 之 場 所 ( 俗 稱 變 相 營 業, 如 茶 藝 館 卡 拉 OK 店 小 吃 店 餐 飲 店 飲 酒 店 飲 料 店 泡 沫 紅 茶 店 等 場 所 ) (3) 僱 請 大 陸 籍 或 外 籍 或 女 子 從 事 按 摩 指 ( 油 ) 壓 疑 有 兼 營 性 交 易 之 場 所 ( 如 養 生 身 館 護 膚 店 理 容 院 等 場 所 ) (4) 民 眾 經 常 檢 舉 或 經 上 級 ( 含 分 局 ) 複 查 疑 有 暗 營 非 法 性 交 易 之 場 所 (5) 店 名 招 牌 與 店 內 設 施 顯 不 相 當 招 牌 店 名 顯 疑 有 經 營 性 交 易 之 意 之 場 所 ( 如 : 理 容 院 愛 夢 妮 護 膚 店 等 場 所 ), 或 較 為 新 興 在 網 路 ( 奇 集 集 分 類 廣 告 網 ) 以 指 油 壓 深 層 按 摩 獨 特 手 感 淋 巴 排 毒 等 行 銷 文 宣 經 營 之 轄 內 工 作 室 養 生 館 ( 三 ) 工 作 重 點 與 要 求 : 1 轄 區 分 局 應 按 上 開 區 分 要 件, 分 別 以 甲 類 乙 類 逐 一 造 冊, 並 視 新 增 異 動 場 所, 隨 時 提 報 警 察 局 更 新 註 記, 不 得 漏 查 列 管 2 甲 類 非 法 性 交 易 之 虞 場 所 為 掃 除 不 法 對 象, 應 運 用 臨 檢 查 察 ( 報 ) 41
48 實 施 聯 合 稽 查 ( 公 安 ) 等 行 政 查 處 作 為 併 採 刑 案 偵 辦 方 式, 蒐 集 違 法 事 證, 積 極 掃 除 不 法 乙 類 非 法 性 交 易 之 虞 場 所 為 加 強 取 締 對 象, 限 期 查 處, 一 經 取 締 到 案 有 媒 介 非 法 性 交 易 之 行 為, 則 改 提 列 為 甲 類 場 所 列 管 3 曾 被 查 獲 或 民 眾 多 次 檢 舉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之 場 營 業 所, 列 為 重 點 目 標, 全 面 清 查 取 締 4 查 獲 商 業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應 將 負 責 人 等 相 關 涉 案 人 移 送 地 檢 署 偵 辦 或 地 方 法 院 簡 易 庭 裁 處, 並 審 酌 該 營 業 場 所, 如 有 情 節 重 大 或 再 次 違 反 (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第 8 條 ) 者, 同 時 敘 明 事 實, 協 調 建 請 地 方 法 院 簡 易 庭 裁 處 勒 令 歇 業 ; 於 裁 定 確 定 後, 函 請 當 地 商 業 登 記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登 記 5 各 分 局 分 駐 ( 派 出 ) 所 對 轄 內 住 宅 區 高 樓 大 廈 住 戶 管 理 員 等, 加 強 宣 導 並 鼓 勵 檢 舉, 以 防 制 涉 營 非 法 性 交 易 之 個 人 工 作 室 護 膚 坊 指 油 壓 按 摩 或 應 召 業 者 藏 匿 其 中, 及 散 發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廣 告 等 ( 四 ) 針 對 各 分 局 轄 區 狀 況, 並 參 考 100 年 取 締 績 效, 訂 定 分 組 績 效 目 標 管 理, 並 據 以 辦 理 獎 懲 ; 另 為 使 所 屬 認 真 落 實 取 締 工 作, 凡 轄 區 遭 查 獲 色 情 案 件, 該 營 業 場 所 前 未 陳 報 列 管 者, 予 以 加 重 議 處 二 執 行 取 締 情 形 色 情 行 業 為 了 迎 合 客 戶 喜 愛 及 躲 避 警 方 取 締, 經 營 型 態 與 交 易 方 式 是 快 速 變 化 不 斷 翻 新 的,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暗 藏 性 交 易 活 動 之 處 所, 即 包 括 了 酒 家 酒 廊 KTV 酒 店 卡 拉 OK 店 俱 樂 部 聯 誼 社 地 下 舞 廳 PUB 飲 酒 店 PIANO-BAR 休 閒 中 心 飯 店 賓 館 旅 社 摸 摸 茶 室 三 溫 暖 舞 蹈 社 油 指 壓 中 心 按 摩 院 觀 光 理 髮 廳 休 閒 理 容 院 伴 遊 公 司 婚 姻 介 紹 所 牛 郎 店 24 小 時 咖 啡 廳 視 聽 中 心 護 膚 美 容 工 作 坊 個 人 工 作 室 個 人 應 召 站 等, 以 各 類 型 態 充 斥 於 生 活 周 遭, 新 北 市 警 察 為 防 制 違 法 色 情 活 動, 除 對 曾 經 遭 查 獲 之 處 所 嚴 密 監 控 外, 並 要 求 所 屬 分 局 對 於 轄 內 可 能 暗 藏 色 情 之 場 所 提 報 列 管, 均 應 提 報 針 對 有 色 情 之 虞 場 所 均 予 造 冊 列 管 截 至 101 年 5 月 20 日, 新 北 42
49 市 各 分 局 列 管 有 色 情 之 虞 場 所 共 計 343 家, 其 中 以 三 重 地 區 108 家 為 最 多, 新 莊 地 區 36 家 蘆 洲 地 區 34 家 次 之 ; 詳 見 表 2 : 分 局 別 甲 類 乙 類 合 計 板 橋 海 山 三 重 表 2:101 年 新 北 市 警 察 列 管 妨 害 風 化 之 虞 場 所 家 數 一 覽 表 新 莊 中 和 一 中 和 二 永 和 新 店 土 城 蘆 洲 淡 水 樹 林 汐 止 三 峽 瑞 芳 金 山 合 計 資 料 來 源 :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內 部 資 料, 本 文 自 行 整 理 新 北 市 警 方 除 嚴 密 監 控 色 情 之 虞 場 所 外, 並 每 月 規 劃 2 波 6 天 的 掃 黃 專 案 勤 務 ; 專 案 期 間, 由 各 分 局 自 行 規 劃 時 間 警 力, 按 事 前 鎖 定 之 非 法 色 情 目 標, 執 行 取 締 勤 務, 並 於 專 案 結 束 立 即 檢 討 執 行 成 效 ; 為 瞭 解 該 市 在 色 情 案 件 取 締 的 實 際 面, 經 查 詢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部 網 站 統 計 資 料, 該 市 警 察 局 於 99 年 至 101 年 2 月 期 間, 取 締 色 情 案 件 數 分 別 為 :99 年 358 件 1,363 人 100 年 328 件 1,484 人 及 101 年 5 月 20 日 止 的 67 件 483 人, 而 查 獲 場 所 中 以 應 召 站 及 私 娼 館 為 最 多, 且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養 生 館 ( 或 稱 休 閒 中 心 ) 的 查 獲 數 有 明 顯 增 加 的 情 形 又 從 查 獲 件 數 的 數 據 來 看, 在 新 北 市 每 天 幾 乎 會 查 獲 到 1 件 色 情 案 件, 至 於 未 查 獲 的 案 件 實 在 難 以 推 估, 顯 見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在 該 市 是 活 躍 的 ; 詳 見 表 3 : 表 3: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年 (5 月 20 日 ) 取 締 色 情 案 件 績 效 統 計 表 類 型 績 效 99 年 100 年 101 年 應 召 站 私 娼 館 旅 館 件 數 人 數 件 數 人 數 件 數 人 數 視 聽 歌 唱 酒 家 件 數 人 數 理 髮 廳 件 數 人 數 特 咖 茶 藝 館 件 數 人 數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內 部 網 站, 本 文 自 行 整 理 養 生 館 件 數 人 數 件 數 總 計 人 數 43
50 另外 統計期間適逢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 後 研究者於警察取締實務 中發現 原本 罰娼不罰嫖 的法令規定 在警方取締色情時 嫖客在免罰的 前提下 多願配合警方查證作為 但從去 100 年11月修正為 娼嫖皆罰 的現行規定後 嫖客為了免於受罰 態度反轉為抵制 逃避與不配合 這種情 勢的轉變 致使警察必須強化蒐證與偵辦能力 不僅使取締行動上增加許多難 處 也可能使地下性交易活動得到嫖客的掩護而更為猖獗 這種情形也必然會 反應在取締成效上 惟礙於新制實施時間不長 本文經統計修法前 後半年取 締績效 除 私娼館 的取締績效大幅下滑外 餘色情交易類型尚無法得到驗 證 有待後續長時間的取締績效加以分析 詳見 表4 表4 新法修正前後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取締色情案件績效統計表 視聽歌唱酒 家 理髮廳 特咖 茶藝館 養生館 人 數 件 數 人 數 件 數 人 數 件 數 人 數 件 數 類型 應召站 私娼館 旅館 績效 件 數 人 數 件 數 人 數 件 數 人 數 件 數 修法前6個月 修法後6個月 修法後增減情形 總計 人 數 121 資料來源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部資料 本文自行整理 第五節 政策評估的意涵 壹 政策評估的意義與功能 一 意義 對於任何一個組織來說 所能運用的資源是有限的 尤其是政府的行政體 系 本身無法實體產出 其運作所需經費的來源主要是向民眾收取稅課收入而 來 由於稅課收入是有限的 唯有發揮其使用效率 落實施政成效 才能獲得民 眾的支持 政府政策的推動 應經過完整 縝密評估及審查後 就符合施政目標 與具可行性 效益性之計畫及其經費需求 在政府財務可負擔範圍內編列預算辦 44
51 理 一 般 而 言, 當 人 民 所 得 水 準 日 增 教 育 程 度 提 高 之 後, 人 民 對 於 政 府 政 策 的 需 求 與 期 許 也 愈 來 與 高 因 此, 如 何 將 有 限 的 資 源 做 最 佳 的 利 用, 成 為 現 代 政 府 的 一 項 重 要 課 題, 而 政 策 評 估 的 目 的 就 是 為 了 協 助 有 效 分 配 資 源 了 解 政 策 實 施 成 效 的 一 項 重 要 工 具 一 項 政 策 是 否 需 持 續 推 動 或 終 結, 民 眾 對 於 政 策 是 否 支 持, 如 何 訂 定 適 合 政 策, 甚 至 於 政 策 實 施 之 後 是 否 衍 生 新 的 問 題 等, 均 有 賴 於 政 策 評 估 來 認 定 吳 秀 光 (2010) 引 用 下 列 學 者 說 明 政 策 評 估 的 意 義 : ( 一 ) 納 許 彌 爾 等 人 (Nachmias & Nachmas) 認 為, 政 策 評 估 是 客 觀 系 統 與 經 驗 地 檢 視 現 行 政 策, 並 以 目 標 成 就 檢 視 公 共 計 畫 的 標 的 ( 二 ) 海 肯 納 (Hanekom) 界 定 政 策 評 估 為 政 策 內 容 執 行 與 影 響 的 評 審 與 評 鑑, 以 決 定 特 定 政 策 目 標 完 成 的 程 度 ( 三 ) 羅 西 與 福 利 曼 (Rossi and Freeman) 認 為 政 策 評 估 是 指 系 統 運 用 社 會 研 究 程 序, 以 評 估 社 會 干 預 計 畫 的 概 念 化 設 計 執 行 與 效 用 ( 四 ) 國 內 學 者 丘 昌 泰 基 於 以 上 定 義, 補 充 認 為 政 策 評 估 包 括 下 列 內 涵 : 1 政 策 評 估 的 對 象 為 足 以 影 響 社 會 發 展 的 公 共 政 策 計 畫, 通 常 包 含 兩 類 評 估 對 象, 一 是 目 標 實 現 程 度 的 評 估, 另 一 是 政 策 衝 擊 與 影 響 程 度 的 評 估 2 政 策 評 估 的 方 法 必 須 採 用 多 元 的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一 類 為 社 會 指 標 因 果 模 型 建 構 民 意 調 查 為 主 軸 的 量 化 方 法 ; 另 一 類 以 自 然 調 查 為 主 軸 的 質 化 方 法, 諸 如 : 田 野 調 查 深 度 訪 談 等 3 政 策 評 估 者 包 括 內 部 與 外 部 評 估 者 ; 前 者 是 指 政 府 部 門 所 從 事 的 官 方 評 估, 後 者 是 指 民 間 智 庫 非 營 利 組 織 壓 力 團 體 媒 體 等 4 政 策 評 估 的 內 容 包 括 產 出 與 影 響 ; 前 者 是 指 實 質 可 見 的 財 貨 勞 務 與 資 源, 而 政 策 影 響 是 指 政 策 產 出 對 於 標 的 團 體 所 可 能 引 起 的 行 為 或 態 度 上 的 改 變 45
52 ( 五 ) 學 者 吳 定 則 從 政 策 階 段 觀 點 ( 政 策 乃 是 經 過 規 劃 執 行 產 出 等 階 段 ) 來 定 義, 認 為 政 策 評 估 是 指 政 策 評 估 人 員 利 用 科 學 方 法 與 技 術, 有 系 統 的 蒐 集 相 關 資 訊, 評 估 政 策 方 案 之 內 容 規 劃 與 執 行 過 程 及 執 行 成 果 的 一 系 列 活 動, 其 目 的 在 提 供 選 擇 修 正 持 續 或 終 止 方 案 所 需 資 訊 也 同 時 點 出 了 不 管 是 在 規 劃 階 段 執 行 階 段 或 執 行 結 果 階 段, 皆 可 進 行 政 策 評 估, 評 估 之 資 訊 可 用 作 為 決 定 修 正 持 續 或 終 止 方 案 公 共 政 策 學 者 將 評 估 研 究 依 政 策 實 施 階 段 分 成 三 種 類 型, 包 括 : 預 評 估 過 程 評 估 結 果 評 估 ( 吳 定,2003; 丘 昌 泰 李 允 傑,2009) 其 中 預 評 估 (pre-evaluation) 係 指 對 於 政 策 或 計 畫 尚 未 執 行 之 前 所 進 行 的 評 估, 亦 即 在 於 政 策 或 計 畫 規 劃 階 段 時 進 行 評 估, 以 瞭 解 該 項 政 策 或 計 畫 的 預 期 影 響 和 預 期 效 益, 在 執 行 政 策 或 計 畫 之 前, 將 可 適 當 修 正 該 政 策 或 計 畫 的 內 容, 使 資 源 得 到 適 當 的 分 配 預 評 估 又 包 括 三 項 評 估 工 作 : 規 劃 評 估 或 事 前 評 估 可 評 估 性 評 估 及 修 正 方 案 評 估 其 中 規 劃 評 估 或 稱 事 前 評 估, 係 指 行 政 機 關 或 人 員 為 解 決 某 項 公 共 問 題 或 滿 足 某 項 公 共 需 求, 在 規 劃 解 決 對 策 或 方 案 時, 對 於 各 備 選 方 案 之 可 行 性 成 本 利 益 及 影 響 等 進 行 政 策 執 行 前 的 評 估 目 的 在 減 少 政 策 目 標 和 實 際 情 形 的 差 距, 以 期 在 付 諸 執 行 前, 修 正 政 策 方 案 的 內 容 與 資 源 條 件, 以 達 成 目 標 而 可 評 估 性 評 估 則 指 政 策 在 執 行 一 段 相 當 時 間 後, 對 執 行 現 況 及 初 步 結 果 加 以 評 估, 以 探 究 其 執 行 狀 況 是 否 符 合 政 策 的 原 先 設 計 與 運 作 程 序 此 舉 除 作 為 修 正 政 策 執 行 的 參 考 外, 尚 可 建 立 未 來 全 面 評 估 的 基 礎 至 於 修 正 方 案 評 估 則 是 政 策 執 行 後, 檢 討 有 無 修 正 之 處 針 對 擴 大 影 響 或 服 務 的 範 圍, 減 少 每 單 位 的 成 本, 而 對 於 政 策 之 修 正 方 案 進 行 評 估 ( 吳 定,2003) 二 功 能 與 結 果 吳 秀 光 認 為, 政 策 評 估 可 以 診 斷 政 策 的 結 果 或 政 策 執 行 過 程 中 可 能 發 生 的 弊 病, 具 有 下 列 功 能 : ( 一 ) 政 策 評 估 可 以 提 供 有 關 政 策 績 效 的 資 訊 46
53 ( 二 ) 政 策 評 估 可 以 重 新 檢 視 政 策 目 標 的 適 切 性 ( 三 ) 政 策 評 估 可 以 形 成 新 的 政 策 問 題 ( 四 ) 政 策 評 估 可 以 作 為 政 策 建 議 的 基 礎 至 於 政 策 評 估 的 結 果, 吳 氏 也 引 用 了 唐 恩 (Dunn) 的 看 法 : ( 一 ) 政 策 方 案 調 整 : 調 整 方 案 執 行 的 方 法 資 源 技 術 或 程 序 等 ( 二 ) 政 策 方 案 持 續 : 評 估 後 推 測 初 步 滿 足 標 的 人 口 的 需 求 價 值 機 會 等, 故 可 繼 續 執 行 ( 三 ) 政 策 方 案 終 止 : 評 估 後 推 論 原 先 問 題 已 獲 解 決, 或 問 題 未 獲 解 決, 反 而 產 生 更 多 問 題 時, 應 即 終 止 方 案 的 執 行 ( 四 ) 政 策 方 案 重 組 : 評 估 後 發 現 問 題 未 獲 解 決, 乃 是 當 初 對 問 題 界 定 不 當 解 決 方 法 未 盡 妥 當 所 引 起, 因 此 應 重 新 建 構 問 題, 設 計 新 的 目 標 與 新 的 解 決 方 案 綜 合 上 述 學 者 的 論 述, 以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修 正 性 交 易 管 理 規 範 觀 之, 對 中 央 政 府 而 言, 係 屬 既 定 的 政 策 ( 已 完 成 合 法 化 ), 也 確 立 了 我 國 新 的 性 交 易 管 理 政 策 ; 雖 然, 目 前 各 地 方 政 府 均 未 設 置 性 交 易 專 區, 或 者 在 規 劃 階 段, 或 者 在 觀 望, 也 或 者 決 定 不 設 置, 其 中 緣 故 尚 非 本 文 關 注 的 重 點 本 文 研 究 焦 點 在 於 對 警 察 執 法 而 言, 只 要 有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範 之 性 交 易 行 為, 均 為 取 締 處 罰 之 標 的, 此 無 關 當 地 是 否 有 性 交 易 專 區 存 在 ; 換 言 之, 在 當 地 未 設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下, 新 法 的 規 範 會 對 警 察 帶 來 什 麼 樣 的 衝 擊 與 影 響 ; 另 一 方 面 言, 基 於 前 瞻 性 的 考 量, 未 來 新 北 市 政 府 仍 有 可 能 決 定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警 察 身 負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與 治 安 維 護 交 通 疏 導 等 重 責, 針 對 這 種 可 能 的 政 策 決 定, 自 不 能 置 身 事 外, 允 宜 預 先 評 估 專 區 可 能 帶 來 的 衝 擊, 加 以 規 劃 可 行 方 案, 就 成 為 刻 不 容 緩 的 重 要 議 題 貳 政 策 執 行 評 估 理 論 與 方 法 當 行 動 的 政 策 有 了 明 確 的 決 定 之 後, 接 著 便 是 政 策 的 執 行,Charles O. Jones( 轉 引 自 朱 志 宏,1995) 認 為 執 行 乃 是 一 種 將 政 策 付 諸 實 行 的 活 動, 而 這 部 份 是 由 行 政 47
54 機 關 來 擔 綱 而 在 過 程 之 中, 則 必 須 特 別 注 意 需 將 政 策 意 涵, 廣 泛 的 推 廣 給 一 般 人 了 解, 且 執 行 的 過 程 中, 必 須 建 立 組 織, 也 就 是 政 策 執 行 單 位, 配 合 政 府 的 服 務 或 經 費 來 使 政 策 加 以 實 現 如 此 在 公 共 選 擇 理 論 當 中 問 題 也 就 產 生 了, 因 為 理 性 的 行 政 官 員 是 否 會 利 用 資 訊 不 對 稱, 或 是 人 民 在 獲 取 資 訊 還 需 要 成 本 的 情 況 下 確 實 去 執 行, 這 則 是 公 共 選 擇 理 論 所 質 疑 以 及 傳 統 政 治 學 所 不 能 保 證 的 地 方 所 以 想 要 藉 由 一 個 政 策 來 解 決 一 項 公 共 問 題 並 不 容 易, 要 徹 底 解 決 問 題 更 是 困 難 而 當 政 策 化 成 資 源 而 投 入 社 會 之 中,Jones(1978; 轉 引 自 朱 志 宏 ) 也 認 為 每 一 項 政 策 的 執 行 並 不 會 因 為 政 府 的 推 動 而 使 社 會 環 境 可 以 完 全 接 受, 相 反 的 他 是 必 須 受 到 許 多 層 面 的 考 驗, 其 中 包 括 政 府 的 執 行 力 社 會 環 境 的 配 合 度 當 然 最 為 重 要 的 還 是 受 影 響 的 利 益 集 團, 因 為 受 影 響 的 利 益 集 團 因 生 活 遭 受 到 嚴 重 的 影 響 會 遊 說 政 府 去 轉 變 政 策, 而 促 使 政 府 再 去 對 於 政 策 重 新 評 估, 再 去 重 新 政 策 執 行, 而 重 新 評 估 之 後 的 政 策 或 許 也 不 一 定 是 該 事 件 最 終 的 一 個 政 策, 他 依 舊 會 受 到 相 關 的 社 會 環 境 及 利 益 團 體 之 間 的 角 力, 最 後 而 達 到 一 個 最 終 平 衡 點 所 以 在 傳 統 所 談 論 的 政 策 當 中 他 所 需 要 憑 藉 的 還 是 政 府 的 力 量 當 作 政 策 執 行 的 最 大 舵 手, 在 這 當 中 也 認 為 政 府 可 以 公 平 的 去 規 劃 執 行 政 策, 但 是, 因 為 在 傳 統 所 談 論 的 政 策 中 也 是 把 利 益 團 體 當 作 是 理 性 的 經 濟 人, 會 因 為 自 己 的 需 求 而 去 使 政 府 創 制 或 是 改 變 現 有 的 政 策, 就 如 同 Jones( 轉 引 自 朱 志 宏 ) 所 認 為 政 策 會 因 為 人 為 的 因 素 而 進 行 改 變, 而 其 改 變 的 次 數 可 能 不 只 一 次, 甚 至 同 一 事 件 會 有 許 多 次 的 政 策 變 化 政 府 真 的 可 以 保 有 不 為 外 界 所 干 擾 的 獨 立 思 考 嗎? 答 案 應 該 是 否 定 的, 因 為 政 府 的 組 成 是 由 單 一 個 人 所 組 成, 單 一 個 人 是 理 性 的, 進 入 了 政 府 工 作 卻 是 不 理 性 的 執 行 公 務, 這 似 乎 不 符 合 邏 輯 所 以 理 性 的 政 府 在 推 動 政 策 的 情 況 之 下 便 很 容 易 因 為 自 己 的 理 性 及 自 利 而 造 成 政 策 上 資 源 的 錯 置, 也 因 此 而 產 生 政 府 失 靈 的 狀 態 林 鍾 沂 (1999) 則 從 個 體 的 行 為 面 向 與 總 體 的 構 造 層 次 二 個 面 向 來 探 討 政 策 執 行, 其 中 個 體 的 行 為 面 向 包 括 人 民 的 感 受 如 何? 政 策 的 重 要 特 性 如 何? 是 否 被 執 行? 政 策 的 人 力 資 源 與 程 序 是 否 作 好 妥 善 的 分 配? 政 策 如 何 規 範 民 眾 的 參 與? 何 48
55 時 何 地 用 何 種 方 式? 有 那 些 問 題 可 以 即 時 獲 得 解 決? 政 策 作 何 調 整 以 達 成 目 標 等 因 素 而 欲 建 構 一 個 較 完 善 的 政 策 執 行 評 估, 則 必 須 同 時 兼 顧 這 二 個 面 向 才 能 達 成 進 行 執 行 評 估, 需 蒐 集 政 策 執 行 過 程 的 資 料, 對 於 執 行 評 估 資 料 的 蒐 集 方 法 可 有 很 多, 但 在 技 術 的 選 擇 上, 應 考 慮 可 用 資 源 和 評 估 人 員 的 專 業 知 識, 以 及 個 人 隱 私 和 保 密 的 問 題 林 水 波 張 世 賢 (1999:340) 亦 提 出 施 行 政 策 執 行 評 估 的 程 序 認 為 : 首 先 必 須 描 述 標 的 團 體 接 近 政 策 的 情 形, 因 為 政 策 之 執 行 需 要 標 的 團 體 學 習 新 的 政 策 程 序, 改 變 現 行 的 習 慣 因 此, 政 策 執 行 評 估 必 須 證 明 政 策 是 否 被 標 的 團 體 接 受 ; 標 的 團 體 參 與 政 策 的 情 形, 便 是 政 策 執 行 人 員 所 應 重 視 的 問 題, 以 作 有 效 的 執 行 管 理, 需 要 了 解 標 的 團 體 參 與 的 情 形, 獲 得 正 確 和 適 時 的 資 訊 標 的 團 體 參 與 政 策 的 情 形, 乃 衡 量 政 策 效 能 與 持 續 力 的 重 要 標 準 關 於 政 策 評 估 的 研 究 方 法, 美 國 學 者 古 巴 與 林 肯 (E.G. Guba & Y.S.Lincoln) 依 據 時 間 的 演 進 分 成 四 大 類 ( 翁 興 利 等,1998; 丘 昌 泰,2004): 一 第 一 代 的 評 估 強 調 測 量 (measurement) (1910~World War II): 政 策 評 估 即 實 驗 室 實 驗 是 第 一 代 評 估 的 特 色, 此 時 期 的 評 估 研 究 都 是 在 實 驗 室 內 完 成 的, 舉 凡 智 商 學 習 成 效 的 測 量, 皆 是 此 時 期 評 估 研 究 的 典 型 代 表 析 言 之, 第 一 代 評 估 的 重 點, 側 重 在 技 術 性 測 量 工 具 的 提 供, 且 是 以 實 驗 室 內 的 實 驗 為 主 從 科 學 方 法 的 角 度 來 看, 實 驗 室 實 驗 無 疑 地 是 相 當 理 想 的 方 法, 因 為 它 是 在 封 閉 體 系 內 進 行 實 驗, 可 以 排 除 許 多 干 擾 變 項, 而 且 可 以 操 控 自 變 項 與 測 量 工 具, 可 以 得 到 精 準 的 實 驗 結 果, 此 時 我 們 說 它 具 有 內 在 效 度 但 這 樣 實 驗 的 結 果 縱 使 如 何 的 精 準, 也 沒 有 推 論 到 現 實 生 活 情 境 的 價 值, 因 為 實 驗 室 所 營 造 的 封 閉 環 境, 在 現 實 世 界 中 根 本 是 不 存 在 的, 這 種 狀 況 稱 為 欠 缺 外 在 效 度 二 第 二 代 的 評 估 著 重 描 述 (description)(world War II~1963): 第 二 代 評 估 除 了 仍 維 持 測 量 的 特 性 外, 轉 而 著 重 描 述 功 能 的 發 揮, 認 為 測 49
56 量 只 是 評 估 的 手 段 之 一, 評 估 者 更 應 扮 演 描 述 者 的 角 色 因 此, 第 二 代 評 估 主 張 政 策 評 估 即 實 地 實 驗, 強 調 現 實 生 活 實 地 調 查 的 重 要 性 其 優 點 在 於 強 調 實 驗 場 地 的 自 然 性, 符 合 實 際 狀 況, 但 其 缺 點 在 於 過 分 主 張 忠 實 記 錄 實 驗 現 場 的 狀 況, 扮 演 一 個 客 觀 的 旁 觀 者, 這 種 價 值 中 立 的 態 度 後 來 受 到 各 方 的 質 疑 正 好 與 實 驗 室 實 驗 相 反, 實 地 實 驗 的 優 點 為 外 在 效 度 較 高, 但 內 在 效 度 則 不 容 易 加 以 控 制, 因 為 有 太 多 影 響 實 驗 的 內 在 變 項 無 法 加 以 控 制 ; 因 此, 隨 機 化 實 驗 (randomized experiment) 或 多 項 控 制 (multicategory control) 就 成 為 提 升 實 地 實 驗 效 果 的 重 要 實 驗 控 制 法 三 第 三 代 的 評 估 注 重 判 斷 (judgement)(1963~1975) : 由 於 受 到 前 述 兩 種 實 驗 類 型 的 啟 發, 第 三 代 實 驗 評 估 學 者 乃 將 實 驗 設 計 原 理 從 實 驗 室 田 野 擴 展 到 整 個 社 會 或 政 府 所 推 動 的 公 共 政 策, 以 實 驗 成 果 作 為 評 估 政 策 的 主 要 方 法 當 然, 政 策 實 驗 由 於 實 驗 對 象 為 開 放 的 空 間, 太 多 因 素 足 以 影 響 政 策 評 估 結 果 的 精 確 性, 故 內 在 效 度 較 低, 有 人 認 為 政 策 實 驗 其 實 只 能 稱 為 準 實 驗 (quasi-experiment) 此 時 期 認 為, 作 為 一 位 評 估 者, 他 必 須 有 能 力 判 斷 那 一 種 目 標 是 值 得 追 求 的? 應 採 取 何 種 方 式 去 追 求? 使 得 政 策 評 估 開 始 進 入 判 斷 評 估 (judgement evaluation) 時 代, 政 策 評 估 者 則 成 為 判 斷 型 評 估 家 簡 言 之, 政 策 評 估 者 不 僅 要 有 客 觀 精 神 分 析 實 驗 對 象 與 場 地 狀 況, 而 且 對 於 政 策 目 標 本 身 的 價 值 結 構 亦 應 有 所 判 斷 與 評 論 以 美 國 教 育 政 策 為 例, 當 1957 年 蘇 聯 發 射 第 一 顆 人 造 衛 星, 造 成 美 國 教 育 學 界 的 震 撼, 咸 認 為 過 去 的 教 育 方 式 是 錯 誤 的, 並 不 能 為 美 國 培 養 優 秀 的 科 學 人 才 ; 根 據 教 育 政 策 學 者 的 分 析, 美 國 教 育 政 策 失 敗 的 原 因 即 在 於 太 過 強 調 政 策 目 標 的 中 立 性, 並 未 考 慮 政 策 目 標 本 身 的 價 值 問 題 四 第 四 代 的 評 估 主 張 回 應 的 - 建 構 性 評 估 (the responsive-con structive evaluation)(1975~ 迄 今 ): 古 巴 與 林 肯 (Guba and Lincoln, 1989), 他 們 認 為 前 面 的 三 種 典 範 具 有 下 列 50
57 問題 (1)過份重視管理手段 以致於出現管理主義(managerialism)的傾向 其 實管理只是手段 是工具理性的應用 政策評估者應該重視目標 是實質理性 的應用 (2) 適用價值 單元主 義 無 法調和 當代社會 中的 價值多 元主義 (value-pluralism) (3)過分主張邏輯實證論的科學調查方法 忽略了以結構主 義(constructivism)為主體的自然調查方法 古巴與林肯提出了以相對主義(relativism)與建構主義為基礎的第四代評 估 主要內容是 (一)重視對於政策利害關係人感受的回應 因而必須認定政 策所涉及到的利害關係團體 (二)所謂內心感受 其實就是政策利害關係團體 的主張(claims) 關切(concerns)與議題(issues) (三)方法論方面強調建構者的 方法論(constructivist methodology) 這可以說是當代政策評估研究中的一個重 要轉變 第四代評估與前三代評估研究的最大相異 在於前者重視一套多元風貌的 回應性評估方法與典範的架構 後者則認為以往的評估過於簡化科學與真實世 界的因果關係 忽視了社會科學不易測量的特性 再者 傳統評估過於著重調 查研究中描述與判斷力功能的結果 已無法滿足複雜且多元社會問題的解決 參 政策評估的標準 政策評估需要一套標準 以作為判斷政策是否有必要修正或改進的依據 從多 元的理性基礎裡 可以歸納出政策推介的六個基本準則(丘昌泰 2004 吳定 2003 張鈿富 2002) 一 效能性(effectiveness) 指某項政策達成預期結果或影響的程度 亦即將實際達成者與原訂的預期水 準相比 以了解政策是否產生所期望的結果或影響 效果是指某一政策方案 能否產生有價值的行動結果 這個結果通常以提供的產品數量或服務單位來 衡量 51
58 二 效率性(efficiency) 指政策產出與所使用成本間的關係 通常以每單位成本所產出的價值最大 化 或每單位產品所需成本的最小化為有效途徑達成目標 凡是能以最小成 本獲取最大效果的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 三 充分性(adequacy) 指政策目標達成後 消除問題的程度 某一效果水準能夠滿足問題的需要 價值或機會之程度 通常它表示政策方案與有價值後果之間的關係強度 如 果關係強度愈密切 就表示充分性愈高 四 公平性(equity) 指政策執行後導致與該政策有關的社會上資源 利益及成本公平分配的程 度 意旨政策資源 成本或利益是否公平分配於不同標的團體的情形 由於 每個人與每個團體均有不同的需求 是以任何一項政策均難以完全滿足每個 人或每個團體 只能謀求社會的福利最大化 其作法包括 (1)使個人福利最 大化 (2)保障最少量的福利 (3)使淨福利最大化 (4)使再分配的福利最大 化 五 回應性(responsiveness) 指政策執行結果滿足標的團體需求 偏好 或價值的程度 此項標準甚為重 要 因某一政策也許符合其他所有的標準 如效能性 效率性 充分性 公 正性等 但因未能適時及充分回應受此政策影響的標的團體的需求 故仍然 被評估為失敗的政策 六 妥當性(appropriateness) 指政策目標的價值如何 對社會是否合適 及這些目標所根據的假設的穩當 性如何 一個適當的政策就是同時滿足效能 效率 充分 公平與回應五項 標準 如果政策目標不恰當 則即使政策執行結果達到效能性 效率性 充 52
59 分性 公正性及回應性的標準要求 仍然被認為是失敗的政策 所以適當性 標準優先於其他標準 肆 評估實施程序 本研究採第四代政策評估 即質化評估 並按丘昌泰(2004)的質化評估進行程 序 先行規劃研究程序如下 一 認定承受風險的政策利害關係人 任何公共政策都必然涉及或多或少的政策利害關係人 有些人是政策受益 者 有些則是犧牲者 我們進行質化評估時 必須特別注意那些政策犧牲者 警察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執法機關 性交易管理法令的修正 除了對性工作 者 色情行業有所影響外 警察在執法上亦必然需要跟著調整因應 而研究 者任職警察機關 主管取締色情業務 更深刻體會此新管理制度的重要 所 以 本文乃以警察執法觀點出發 分析性交易專區政策對警察的影響 二 界定出政策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 主張 關切 與 議題 研究者必須由內在者的觀點 以 將心比心 的態度 針對利害關係人內心 的需求與痛苦予以界定出來 警察的勤業務繁重 取締色情不但有績效評比的壓力 更有不得遭他人查獲 的轄區責任 又性交易專區合法後 可能帶來的打架鬧事 黑道把持 交通 紊亂等問題 都可能會造成警察執勤的工作壓力 以研究者工作職場所聽到 的 針對性交易專區合法化政策 員警可能會有 人力需求 裝備後勤 執法技術 風紀維持 及 績效評核制度 等疑義 這些也就是他們 關心的議題 三 營造質化評估的系絡與方法論 採取人性關懷與社會互動的對話方式 從人性角度關心承受風險的政策利害 關係人的內心需求 建構出適用於質化評估方法論的系絡環境與方法論 53
60 由於訪談可以親身接近受訪者 使受訪者得以用自身的語言與觀點來表達其 對問題之看法 因此本研究採行深度訪談的研究方法 就是希望藉由訪談互 動的對話過程 關心利害關係人的內心感受 求得更貼近真實的資訊 四 在建構利害關係人的要求 關切與議題過程中能夠產生共識 利害關係人可能各有不同要求 關切與議題 評估者必須以忍讓負重之心 設法建構出共識性的項目 本研究訪談方式採半結構式 半開放型 的訪談 也就是訪談主題的大綱由 研究者事前擬定 於訪談過程中 再依據訪談過程的當下情境 適時調整問 題順序 使受訪者能夠更深入的釐清與回應問題 五 欠缺共識的要求 關切與議題 設定妥協時程 進行談判與妥協 本研究對於訪談對象欠缺共識的要求 關切與議題的部分 除藉由訪談進行 過程深入瞭解其想法與需求外 並為確實反映紀錄受訪者意見 仍將於紀錄 中真實紀錄 並作為後續研究之建議 六 蒐集與利害關係人共識有關的訊息 無論是文獻上或實務上的 針對受訪者有共識的意見或訊息 再以相關研究或實務統計等文獻資料加以 對照 分析 使研究所得結論能更趨真切 七 提供一個可以讓利害關係人自由討論與自由發言的空間 為避免受訪者有言不由衷 或避重就輕的情形 除慎重選擇訪談的時間 地 點外 必要時 按受訪者最能放鬆與卸下心防的方式進行訪談 八 將已具共識的妥協事項作成報告 送交政策主管機關要求解決 由於研究者目前職務即職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色情取締業務 對於警察執行 性交易管理政策負成敗責任 亟需透過本研究找出新北市警察執行新政策的 問題與建議 以作為公務正式建議之重要參據 54
61 九 對尚未獲取共識的要求 關切與議程 繼續重新建構 由於新性交易管理政策執行甫半年餘 且受限於研究期程 對於未能建立共 識的部分 本研究除將納入後續研究建議之參考外 另將以此研究為基礎 於公務持續進行以上述評估實施過程 以遂行新北市警察執法任務 第六節 小結 本章首先對性工作的爭議 分別從 公共政策 道德 經濟 及 治 安 等不同層面探討 認為性交易雖受限於社會道德的箝制 卻也實際且長期地存 在於社會之中 不僅形成另一種的地下經濟活動 也對治安造成極大的隱憂 而如 今讓性交易有條件開放與管理的政策立法 應該是取得社會認可的一種方式 第二 節則藉由探討我國性交易管理政策變遷與法令沿革 期對現今新管理政策規定的形 成過程有所瞭解 第三節則檢視國內學者相關研究文獻 並加以分類整理後 試著 以 SWOT 模式初步提出專區管理性交易的優 劣勢項目 第四節再就新北市取締色 情的現況加以介紹 最後 則對政策評估理論意涵及進行程序與標準 加以瞭解 其實在現今離婚現象普遍 單親家庭逐漸增加 未婚生子案例屢見不鮮 而同 性戀早已為社會接受 對性自主權也有高度的尊重 並予以立法保障的今日社會 行政部門也應儘速擺脫 色情是傷風敗俗的象徵 性交易是下等的醜陋行為 娼妓 是文化社會的毒瘤 色情開放或娼妓除罪化是變相的讓社會風氣敗壞 等思維模 式 朝 性工作權 保障的方向予以輔導 管理 只要其行為沒有明顯傷害到其他 人 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是應該被尊重和保障的 鑑於 原則禁止 專區合法 的性交易管理新政策已經上路 警察身為執法者 是沒有逃避的空間 必然得面對 取締的任務 因此 在新北市未設立性交易專區的現況下 一切的性交易行為均屬 違法 以警察執法觀點來看 新管理政策在現況執行上會遇到哪些困境 又未來若 新北市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 警察的角色與建議又是哪些 本文將於下章按科學方 法論 採行 回應的 建構性評估 的質化方法 設計本文研究架構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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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三章 第一節 研究設計 評估面向與研究架構 壹 評估面向 要瞭解公共政策可能之影響 應由評估人員對政策執行人員 以訪談 問卷調 查和觀察的方式 並抽樣調查其他參與政策者 蒐集政策執行的資料 以發現政策 執行的實際情形 指出政策參與者所重視的重點 及對於政策感到滿意的程度 以 為調整政策執行方向之依據 本文為研究性交易專區政策對警察的影響 除參照前 章第三節 壹 三之效能性 效率性等評估標準外 並就性交易專區政策對警察風 紀 績效評核及應有配套措施等問題 一併規劃研究面向如下 一 警察執法效能方面 性交易專區政策的設計想法 乃希望藉由適當地管理 使性交易活動於可控 制範圍內進行 以防制性交易所可能帶來的社會成本 而為達此一目標 也針對 專區外的非法性交易活動 採取 娼嫖皆罰 的規範 由於許多文獻都主張 將 性交易活動予以合法管理 能遏止地下活動的性交易情形 果真如此 若新北市 設立性交易專區 警察是否認為可以真正有效管理性交易活動 警方在打擊非法 性交易案件的工作負荷 理該有所減輕 是否真是如此 二 警察執勤效率方面 由於新法改採專區外 娼嫖皆罰 規定 嫖客為了免罰 必然與色情業者 性工作者聯合 逃避警察取締作為 面對如此的形勢轉變 以目前該市未設性交 易專區的現況 新北市警察在執法技術與蒐證器材方面 該如何提升因應 在執 勤方式與方法上 必須做哪些的修正與補強 又該市未來若准許設立性交易專 區 警察對於專區內可能衍生的治安問題 專區外可能造成的交通疏導問題 這 些都可能影響該市警察執勤效率 57
64 三 警 察 風 紀 形 象 方 面 警 察 風 紀 的 良 窳, 深 深 影 響 民 眾 對 警 察 形 象 的 評 價, 故 警 察 風 紀 的 維 持 乃 建 立 警 察 良 好 形 象 的 基 本 要 素 之 一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色 情 業 者 在 合 法 的 環 境 下, 不 需 躲 避 警 察 的 取 締, 似 乎 沒 有 打 點 警 察 的 必 要, 因 此 以 減 少 不 肖 員 警 索 求 不 當 利 益 的 可 能 ; 本 文 希 望 藉 由 深 度 訪 談, 研 究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成 立, 是 否 能 有 效 改 善 員 警 風 紀, 抑 或 可 能 產 生 其 他 未 及 料 想 的 新 風 紀 型 態 四 績 效 評 比 制 度 方 面 績 效 評 比 乃 警 察 組 織 在 勤 務 執 行 面 的 重 要 管 理 策 略 警 察 執 行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的 好 壞, 直 接 影 響 員 警 的 陞 職 遷 調 獎 懲 考 績 等, 而 色 情 取 締 又 是 警 察 機 關 重 要 的 任 務 之 一, 是 以,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每 年 均 訂 頒 取 締 涉 嫌 妨 害 風 化 場 所 執 行 計 畫, 明 訂 各 分 局 取 締 績 效 標 準 及 獎 懲 規 定 ; 因 此,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是 否 會 對 警 察 取 締 績 效 產 生 影 響, 就 有 加 以 評 估 之 必 要 五 專 區 配 套 規 範 方 面 有 關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地 點 的 條 件,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明 定 應 於 都 市 之 商 業 區 或 非 都 市 土 地 的 遊 憩 用 地 ( 排 除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遊 憩 場 ), 且 必 須 與 與 學 校 幼 稚 園 寺 廟 教 會 ( 堂 ) 等 建 築 物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前 述 規 定 均 屬 原 則 性, 由 於 專 區 帶 來 打 架 鬧 事 噪 音 擾 民 交 通 紊 亂 等 問 題, 而 這 些 脫 序 紊 亂 往 往 直 接 衝 擊 人 民 對 警 察 執 法 能 力 的 質 疑, 故 對 警 察 而 言, 專 區 地 點 選 定 條 件 與 管 理 的 配 套 措 施, 深 切 影 響 著 警 察 任 務 的 執 行 58
65 貳 研 究 架 構 研 究 論 文 中 是 否 需 要 畫 出 研 究 架 構 圖 雖 沒 有 定 論, 然 不 可 否 認 的, 架 構 圖 能 使 閱 讀 者 在 很 短 時 間 內, 對 整 個 研 究 有 通 盤 了 解 卻 是 不 爭 事 實, 故 本 文 依 據 上 述 評 估, 建 構 研 究 架 構 圖 如 圖 2: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化 政 策 新 北 市 警 察 深 入 訪 談 利 害 關 係 人 專 區 配 套 規 範 績 效 評 比 制 度 警 察 風 紀 形 象 警 察 執 勤 效 率 警 察 執 法 效 能 執 行 評 估 分 析 研 究 發 現 與 建 議 圖 2: 研 究 架 構 圖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自 行 繪 製 59
66 第二節 深度訪談對象 鑑於本研究係從新北市警察執法觀點分析性交易專區政策的影響 在訪談對象 的選擇上 主要係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職掌取締非法性交易工作之內 外員警 且 轄區色情活動較頻繁者為對象 並按警察局(3人) 分局(6人) 派出所(6人)等層 級 規劃訪談15人 另為期周延 針對性交易專區政策利害關係人部分 擬就轄內 列管色情之虞場所及查獲非法性交易案件較多之板橋 三重及蘆洲地區 規劃邀訪 5人 透過開放且半結構式的深度探索 汲取研究資料 訪談名單詳如表5所示 表 5 本研究規劃深度訪談對象名單 類別 編碼 訪談對象 A1-1 科長 A1-2 A1-3 A2-1 A2-2 A2-3 A2-4 A2-5 A2-6 A3-1 A3-2 A3-3 A3-4 A3-5 A3-6 承辦人(1) 承辦人(2) 組長 承辦人 行政組長 承辦人 行政組長 承辦人 所長 專案員警 所長 專案員警 所長 專案員警 民意代表 B1 市民代表 地方仕紳 C1 C2 里長 色情業者 D1 業者 性工作者 E1 性工作者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15 人 局 本 部 分 局 派 出 所 服務單位 訪談理由 行政科 取締色情業務規劃與指 導勤務規劃 執行單位 板橋分局 行政組 三重分局 行政組 取締色情勤務規劃與執 行單位 蘆洲分局 行政組 板橋分局 板橋派出所 三重分局 大同派出所 蘆洲分局 集賢派出所 取締色情勤務執行單位 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 本研究自行整理 60
67 第 三 節 訪 談 題 綱 本 節 主 要 依 據 前 述 的 研 究 目 的 評 估 面 向 及 研 究 架 構, 於 訪 談 前 設 計 一 份 訪 談 題 綱, 做 為 訪 談 時 主 要 問 題 方 向 ; 問 題 的 規 劃 除 涵 蓋 各 面 向 所 欲 瞭 解 的 問 題 之 外, 並 按 訪 談 對 象 之 不 同, 分 別 擬 訂 如 下 : 壹 警 察 人 員 訪 談 題 綱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61
68 策 充 分 性 ) 貳 民 意 代 表 訪 談 題 綱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二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警 方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執 勤 效 率 ) 三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四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五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減 少 警 察 與 不 肖 業 者 掛 勾 的 情 形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六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七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市 政 府 該 如 何 取 得 專 區 內 與 周 邊 居 民 住 商 的 接 受 呢? 新 北 市 政 府 在 擬 訂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時, 應 該 把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納 入 呢?(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 八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或 不 設 立, 您 希 望 警 察 應 該 有 哪 些 作 為 因 應 呢?(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參 地 方 仕 紳 訪 談 題 綱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二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三 依 新 法 規 定,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的 性 交 易, 娼 嫖 均 要 處 罰 ;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62
69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您 認 為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工 作 的 困 難? 警 方 又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執 勤 效 率 ) 四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如 果 在 您 所 居 住 的 附 近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會 同 意 嗎? 市 政 府 該 如 何 與 專 區 內 與 周 邊 居 民 住 商 溝 通 呢?(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公 平 性 ) 五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六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減 少 警 察 與 不 肖 業 者 掛 勾 的 情 形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七 新 北 市 政 府 在 擬 訂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時, 應 該 把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納 入 呢?( 政 策 充 分 性 ) 八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或 不 設 立, 您 希 望 警 察 應 該 有 哪 些 作 為 因 應 呢?(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肆 色 情 業 者 訪 談 題 綱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知 道 嗎?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二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三 依 新 法 規 定,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的 性 交 易, 娼 嫖 均 要 處 罰, 您 知 道 嗎?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您 認 為 警 察 取 締 是 否 對 您 帶 來 營 業 困 擾?(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執 勤 效 率 ) 四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您 會 配 合 進 入 專 區 內 營 業 嗎?(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公 平 性 ) 五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63
70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六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您 認 為 警 察 對 您 的 困 擾 會 減 輕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七 新 北 市 政 府 在 擬 訂 性 交 易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時, 以 您 經 營 者 的 立 場, 市 政 府 應 該 把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納 入, 才 能 保 障 合 法 業 者 呢?( 政 策 充 分 性 ) 八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或 不 設 立, 以 經 營 者 的 立 場, 您 認 為 警 察 應 該 有 哪 些 作 為 因 應 呢?(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伍 性 工 作 者 訪 談 題 綱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知 道 嗎?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二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三 依 新 法 規 定,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的 性 交 易, 娼 嫖 均 要 處 罰, 您 知 道 嗎?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您 認 為 警 察 取 締 是 否 對 您 帶 來 什 麼 困 擾?(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執 勤 效 率 ) 四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您 會 配 合 進 入 專 區 內 工 作 嗎?(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公 平 性 ) 五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六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您 認 為 警 察 對 您 的 困 擾 會 減 輕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七 新 北 市 政 府 在 擬 訂 性 交 易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時, 以 您 工 作 者 的 立 場, 希 望 市 政 府 應 該 把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納 入, 才 能 保 障 您 的 工 作 權 益 及 人 身 安 全 呢?( 政 策 充 分 性 ) 八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或 不 設 立, 以 性 工 作 者 的 立 場, 您 認 為 警 察 應 該 有 哪 些 作 為 因 應 呢?(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64
71 第四章 資料整理與分析 本研究依第三章之規劃 分別訪談了警察 15位 民意代表及里長 3位 色 情業者及工作者 2位 後 按 性交易專區政策的認同度 管理新政策對警察執 法效能之影響 警察如何因應以提升執法效率 管理新政策對警察風紀之影響 績效評核制度之探討 專區地點的選擇與建言 等分六節整理分析之 第一節 性交易專區政策的認同度 研究者於訪談之初 即先針對受訪者是否贊成新北市設立 性交易專區 提問 期以釐清這樣有限度開放的新政策 在警察 民間與業者三者間的觀感 以下就 贊 成設立性交易專區與否 及 主管機關適合由警察來擔任嗎 分述說明之 壹 贊成設立性交易專區與否 經過整理受訪者意見後發現 絕大多數對於新北市設立性交區與否是採支持的 態度 顯然設立性交易專區管理 不僅民間及業者認同 從警察執法的立場來看 也是多數贊成的 詳如表6 表6 受訪者對於新北市設立性交易專區意見統計表 類別 贊成人數 反對人數 警察 民代 里長 業者 性工作者 合計 資料來源 研究者自行整理 一 贊成者的理由 一 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 以理性角度來討論設立性交易專區 基本上是符合整體的社會潮流 讓性交易 在一定地區或地段內除罪化 以解決性交易場所到處隱藏的問題 應該是一個 治本的辦法 A1-1 與其暗中營業 造成愛滋病及傳染病蔓延 不如開放管理 A2-1 65
72 性交易這種事情 自古以從未被消滅 如果可以透過有效的管理 讓它對社會 道德層面的傷害減至最低 有何不好 A2-5 本來這就是自古早以來就有的行業啊!我實在不知道政府憑什麼來取締啦!只要 是有人的地方 就會有這種需求啊! E1 從以上受訪者的意見不難發現 雖然我國長期以來始終採行 禁娼主 義 實際上 性交易的情形卻始終存在於現實環境的暗處 換句話說 即 使全面禁娼也不可能將所有潛在顧客趕出性交易市場 而警察則為了執行法 令規定 不斷投入警力在取締色情的工作上 甚且 還得背負著執行色情不 力的輿論撻伐與責難 實在是強其所難啊 二 落實公共衛生之維護 一旦帶原者不斷的與不同對象性交 則傳染擴大到尋歡者的配偶 乃至垂直傳 染至新生之嬰兒 對於公共衛生之安全是十分嚴重的問題 A1-1 與其暗中營業 造成愛滋病及傳染病蔓延 不如開放管理 視性產業為正當行 業之一 讓性工作者全部浮出檯面 在嚴格的安全及衛生條件把關下 維持良 好的服務品質 A2-1 性交易專區的設立 使私娼進入專區工作 可以減少地下化的性交易 防止性 病在沒有管控的情況下蔓延 A2-3 讓我們這些性工作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也可以確保我們提供更安全的服務品 質 減少性病的傳染 E1 許多人把性交易的焦點集中在其對公序良俗的影響 卻忽略其可能對人 體衛生散播病源的嚴重影響 學者章光明(2012)認為 對合法性工作者實施 健康檢查 就好像食物與藥品的檢查 經檢查 貼有正字標記的食物與藥品 無異是品質的保證 法國在娼妓還屬合法的時候(1945年以前) 因為每週對 娼妓作嚴格的醫療檢查 使傳染病被控制在最小的範圍內 也因為公娼都在 固定處所工作 檢查並不困難 所以當時幾乎沒有性病傳染的問題 66
73 我國除了少數公娼受到監督 定期接受健康檢查外 大部分的私娼 若 未被警察單位查獲(被查獲者 依法對性工作者及其服務對象強制施以血液 篩檢) 又未做好安全性行為的防範措施 確實可能造成病菌傳染 嚴重危 害社會公共衛生 三 保護性工作者的權益 性交易服務者往往是被剝削的對象 可能會被皮條客 老鴇 馬夫 保鑣甚至 黑白兩道的抽成分帳 也因為是違法的行為 所以從事性交易服務者並未被勞 基法保障 沒有基本工資或工時的保障 A1-1 很多性工作者因為是 不法 的存在 往往會被業者剝削 甚至以不法手段控 制 設立專區可以減少這類情況 A2-5 有很多性工作者會被剝削及不法手段控制 根本原因 就在於性交易是非法的 所以性工作者必須要找人來 保護 他們 A3-2 法律要保護 人人平等 的權益 然而 性工作者因為工作本身屬不法 行為 不僅無法納為勞基法適用對象 沒有基本工資或工時的保障 無法得 到應有的照顧及保護 也迫於生存現實而必須依附於背後的控制勢力23 只 能被壓在社會最底層及陰暗的角落 即便發生被乾洗 詐財 強迫等遭遇 因擔心曝光也多會噤聲不提 以致為非作歹之徒逍遙法外 是以 唯有讓性 工作者得到合法的地位 才可能落實其等的權益保護 四 增加國家稅收及帶動周邊經濟 觀光街及公開成人歌舞秀等 帶動了周邊的經濟活動圈 性交易行業的確是 一門屬於複合型的商業 A1-1 越是人口集中的都會區形態 色情行業越發達 種類越繁多 消費人口越多 23 娼妓問題全部化為地下 這使得政府更難控制 因而產生的黑道介入和犯罪問題 唯有在合法的管 理下 才較能掌握娼妓背後的控制體系 並有效遏止以合法掩護非法的情形 67
74 則相對獲利也越多 也就會吸引更多人投入經營 A2-1 政府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稅收 促進台灣的經濟成長率 A2-5 A2-6 A3-1 A3-2 E1 在性交易未獲合法前 只能偷偷地躲在暗處進行 始終無法有效管理 若設立性交易專區後 將色情行業集中於專區內營業 使性交易成為合法的 商業行為 政府不僅可因此增加一項稅收來源 也會因它而帶動周邊經濟活 動 例如臺北市華西街及美國拉斯維加斯即是明證 它不僅是一種服務業 也應該會成為觀光業的一環 進而形成複合型態的商業圈 五 減少誘因 導正警察風紀 特別對這種游走在法律灰暗角落的行為 極易給予不肖的警察人員有可趁之 機 衍生包庇及貪瀆情事發生 (A1-1) 性交易專區的設立 使私娼進入專區工作 也可以減少同仁的風紀顧慮 不 必再擔心有警察收受業者賄賂的問題 (A2-3 A2-3) 不合法的地下化性交易 更會造成官商勾結 容易藏污納垢 (C1-1) 警察機關是政府行政機關的一環 是政府與民眾接觸最直接 最密切 最頻繁的橋樑 因此 對警察人員的期待很高 對警察的貪瀆違紀也是很難 容忍的 然而 警察人員執法過程中面臨的各式誘惑 又很容易引發風紀問 題 若能將性交易集中專區合法進行 可有效抑制警察索賄的途徑 進而減 少不肖員警違法犯紀的情形 六 務實治安執法及其正當性 要讓警察機關專注於治安的任務 應當以務實的態度來面對社會型態 正視性 交易行業存在的事實 採取理性的思考形成治本的政策 (A1-1) 以身為警察的角度來看 設立性交易專區可以減少色情行業地下經營 成為黑 道幫派的生財工具和犯罪的溫床 (A3-6) 68
75 客人本身也有需求 需要解放一下 不然客人沒地方去 性侵害的案件就會增 加 對社會治安也不好啊 (D1) 性交易管理政策的執行 最終總是會落到警察手上 之前 警察在取締 這種沒有原告 也無被害者 卻又規範為違法的性交易行為時 若要取得證 據 在技術上需要大費周章 付出許多人力 時間 導致警察在執法時的選 擇性及隨意性(弱勢的性工作者成為績效容易取得的最佳對象 柿子挑軟的 吃) 新法開放專區合法性交易後 弱勢性工作者可以依法申請於專區從業 也將使警察執法更具正當性 二 反對者的理由 一 應全面合法 而非僅限縮於專區內 成立或不成立都反對 我認為合意性交易應該予以除罪化 也就是對 成人間 的合意性交易 給予尊重 但是消費方(客人)要課予娛樂稅 提供方(性工作 者)要課予健康捐 (A1-2) 警察該管的是性交易產業中可能存在的反人權惡行 性交易產業中因其利潤 難免藏污納垢 甚而發生侵害人權法治的嚴重情事 包括宰制雛妓 限制人身 自由 脅迫強制 黑白兩道掛勾等情事 而要防制這些非法情事最有效的辦法 就是將性交易除罪化 除罰化 (A2-2) 二位不贊成設立性交易專區的受訪者認為 應該將性交易全面除罰化 而不是限制在特定範圍之內 且全面除罰後 除可增加國家稅收 又能讓警 察執法重點轉置於人口販運 脅迫強制 兒少保護等犯罪防制 發揮警察治 安維護的真正效能 二 專區會影響當地生活環境 怕影響小孩 影響生活品質 最主要的是該如何告訴小孩那也是個職業 (A1-2) 居民在附近出沒時 會遭受嫖客異樣的眼光 如果附近有學校或是孩子出沒 對於這種行為會造成許多不良的後果 隱藏的社會成本過大 (A2-4) 69
76 設立專區 會使該地區域變成複雜化 而且衍生社會治安問題 並對該地區居 民帶來一定程度困擾 更對小朋友造成不良影響 民眾出入複雜 會使該地 區竊盜案件增加 並可能會產生販賣人口問題及非法性交易場所進駐 藏匿於 高樓大廈 出租公寓及套房之個人工作室 種種因素帶來整體不良後果 (C1-2) 受訪者直覺認為專區必將帶來混亂 也擔心會影響孩子的教育與心智成 長 其實 社會秩序維護法已明定專區應設於商業區或遊憩用地 且必須距 離學校 幼稚園 寺廟 教會 堂 等建築物適當距離 又未來專區是否一 定會帶來治安問題 就有賴相關配套管理機制來加以規範與預防了 貳 主管機關適合由警察來擔任嗎 整理受訪者意見發現 絕大多數反對由警察機關來管理性交易專區 不過 二 位受訪的里長均主張由警察來管理 這也透露了一般居民對專區秩序維持的隱憂 希望能以警察的執法的強制力壓制可能的危害吧 有關受訪者意見整理如表7 表7 受訪者對警察擔任專區主管機關意見統計表 類別 贊成人數 反對人數 警察 民代 里長 業者 性工作者 合計 資料來源 研究者自行整理 一 反對的理由 一 角色多重 權力集中 易生弊端 警察在整個政府體制扮演的角色 多居於干涉 取締 逮捕的強制手段 換言 之 對非法行為的制裁性格強烈 警察倘若介入管理權責 顯然有角色多重 權利集中 衍生弊端機會更大 (A1-1) 警察肩負取締非法性交易的責任 本身工作具有執法者的立場 不能球員兼裁 判 否則執法一旦存在有模糊空間 極可能引發集體索賄弊端 (A2-1 A2-5) 70
77 警察管好自己就好了 治安就管不完了 還要去管色情性交易專區部分 絕對 吃力不討好 而且經過歷史的教訓 也絕對管不好 (B1) 都成立合法的性交易專區了 幹嘛還需要警察來管啦!警察管的事情還不夠多 吃飽太閒嗎 (E1) 不論從警察本身的角度 或是色情業者的看法 多數都認為警察的本職 在於取締非法 若再兼有管理專區的職權 不僅容易產生弊端 也不會得到 色情業者與性工作者的認同 確實應該避免 二 有違警察本職任務 警察工作旨在打擊犯罪和維護公共秩序 種種作為無非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 但負責查察取締犯罪行為不代表即須介入各種行業之管理業務 倘若太多商業 行為由警察機關介入 極易引起人民誤會及國際誤解 會落人為 警察國家 之口實 (A1-1) 性交易最主要的是健康問題 輔導問題 社會問題與商業管理問題 警察職司 執法取締非法 專區內符合規定就是合法 主要的還是行政管理 也避免警察 不務正業 (A1-2) 警察的任務在 治安 與 交通 色情專區應該屬於一種 商業管理 或屬於 都市發展 的範疇 (A3-5) 警察應該是要管在專區以外非法經營性交易行業的才對嘛! (E1) 警察的本職應該是把 治安 及 交通 工作做好 而性交易專區的管 理 牽涉到都市計畫 商業發展 證照管理 衛生檢查 勞工權益等 為順 應民主法治時代潮流 跳脫以高權管理的思維模式 本著政府設官分職之專 業分工 尊重主管機關之權責及依法行政 簡化警察各項協辦業務 恢復本 質工作 使其回歸各行政主管機依權責處理 別再讓警察背負專區管理的包 袱 專心地執行違法取締工作吧 三 專區非單一機關可獨立管理 71
78 市政府應視性工作為一種商業行為 由經濟發展局來管理 性工作者是屬於勞 力工作 勞工局也可列入管理 環境衛生 性病及愛滋病防制 由衛生局推動 列入管理 相關執照取得 稅費繳交 消防安全 公安申報 水電申設 聯合 稽查等等 非指派單一個單位來管理能竟全功 必要時應成立專責小組 共同 推動與監督 所以由市政府團隊來經營管理 以符權責 (A2-1) 我認為因由地方政府各部門組成聯合監督小組來管理性交易專區 (A3-1) 要成立一個專門的管理機構來負責管理性交易專區 畢竟性交易專區中不只有 性交易而已 其他附屬的性交易相關的廣告 經紀 保全 清潔與各種服務業 將一同出現 使性交易專區成為一座城中之城 所涉及之管理層面極廣 (A3-1) 基於性交易專區的管理 事權牽涉數個不同機關管轄職責 若由任一機 關主政管理 都可能無法兼顧非職權範圍事項 為有效管理專區 成立專責 性的任務編組機構 應該是不錯的方法 二 贊成的理由 社秩法的主管機關既是警察單位 基此 管理性交易區應為警察單位 (A2-2) 同仁平時的工作就是處理民眾的各種事務 且有相當之公信力 減少很多無 謂的困擾 且現今同仁執勤以速度 服務 滿意為目標 將是最適合之管理人 員 (A2-3) 讓警察來管理比較容易讓大家信服 也比較駕輕就熟 熟悉如何管理 減短適 應期 警方的執勤技巧或溝通技巧也較好 可以減少可能的之紛爭 (C1-1) 由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主管機關警察來管理性交易專區 畢竟警察是維護社會秩 序及保護人民安全而設立的單位 如果由其他單位管理 對其管理制度可能不 周全 而且民眾服從性會降低 反而造成該地區治安不穩定 (C1-2) 從以上摘述的意見發現 贊成者之所以支持由警察來管理專區 係因警 察較具有公信力 執勤與溝通技巧也比較好 且權威又可使色情業者及破壞 專區秩序者的信服 似乎都著眼在 秩序維護 卻未想到性交易專區並非 72
79 僅有秩序維護而已 還有公共衛生檢查 勞工權益保障等事項呢!且若新北 市政府決議准予色情業者於專區合法經營 該店即應依法申請商業行號登 記 納入商業管理範疇 這非警察職權得辦理事項 另外 對於專區地點的 規劃 又與都市計畫與開發緊密結合 這些都非適合由警察主政辦理的 第二節 管理新政策對警察執法效能之影響 由於許多文獻都主張 將性交易活動予以合法管理 能遏止地下活動的性交易情 形 果真如此 若新北市設立性交易專區 警察是否認為可以真正有效管理性交易活 動 警方在打擊非法性交易案件的工作負荷 理該有所減輕 是否真是如此 為深入 瞭解性交易管理新政策對警察執法有何影響 研究者於訪談設計即針對 設立性交易 專區 會否能遏止非法性交易情形 及 業者與性工作者會進入性交易專區從業嗎 提問 藉以瞭解設立專區與非法性交易間的關連 壹 專區會否減少非法性交易情形 經過整理受訪者對專區能否減少非法性交易的意見後發現 里長與色情業者 工作者都認為會減少非法性交易的情形 弔詭的是 警察受訪者卻僅有3位認為性 交易專區的設立 會使非法性交易情形減少 而另外12位中 有5位認為需視管理 機制如何而論 7位卻持沒有差別的看法(詳如表8) 除了表示非法性交易的增減 與未來專區的管理機制息息相關外 似乎也說明了未來設立專區 也無法有效提升 警察取締色情的執法效能 非法性交易的情形依然會存在於生活周遭 警察的取締 壓力也始終存在 表8 受訪者對於性交易專區能否減少非法性交易意見統計表 類別 會減少 視專區管理而定 ) 警察 民代 里長 業者 性工作者 合計 資料來源 研究者自行整理 73
80 一 認為非法交易會減少的理由 (一)專區的合法性與保障性 對從業人員具吸引力 在性交易專區中工作 客源必定較多 交易內容及交易雙方也都受到法律的保 護 有良好的工作環境與勞動條件 這些應該會對性工作者具有莫大的吸引力 因此 仍然在外從事非法性交易的性工作者必將減少 非法的性交易情形也一 定會跟著減少 (A3-3 A3-4) 設立了專區 從事非法性交易業者利潤減少 自然就會減低不法業者意願 而 從事該行業女子為避免遭受管理機關取締 必定轉入專區從業 (C1-1) 在非法性交易有許多不確定風險情況下 我相信大家還是會在專區裡面交易 的 畢竟都有合法的管道可以工作和宣洩壓力了 何必冒許多不必要的風險來 增加自己的麻煩 E1 持此論點者認為 專區內合法從事性交易 既可以免於被取締的恐慌 相關的保障措施也會比偷偷進行來得好 對嫖客來說也較有品質的保障 自 然會使非法性交易的情形減少 (二)非法從業的供給面減少 從事非法性交易的性工作者大部分會進入性交易專區從事性交易 在外的非法 性交易工作者減少後 非法性交易的情形會自然而然的減少 (A2-3) 視性交易專區的整個市場 供需是否能夠平衡 若性交易專區的供給多於需 求 則有性需要者 多數可以在性交易專區內消費得到滿足 性交易專區以外 的非法性交易 就會大幅減少 若需求多於供給 則專區外的零星性交易業者 仍有生存的空間 非法性交易就不會有甚麼改變 (A2-2) 持此論點者係以人性自利的角度出發 認為原私下暗營性交易的業者及 性工作者 在被取締的風險考量下 多會願意進入專區內合法從業 由於供 給面的縮減 將造成多數需求者隨同進入專區內消費 自然專區外的非法性 交易情形會減少 於是會造成供需雙方向專區內移的結果 74
81 二 認為不會有差別的理由 一 社會文化仍視性服務為羞恥的工作 國人對於 性 的習慣和看法 仍然是屬於比較保守或者偷偷摸摸的比較多 嘴巴講的和實際行為並不一致 即便有了性交易專區的設立 仍然會有非法 性交易的情形 性交易從業人員一般而言還是會感到羞恥 為了避免標籤 往身上貼 以及考慮未來改頭換面過新生活的機會 潛藏在看不見的角落的非 法性交易 仍然會存著 (A1-1) 性工作者多少都想保有隱私吧 不願意太過於公開讓別人知道她是性工作者 所以她(他)在現有的客源下 仍然還是會在專區外從事性交易 進入專區會受 到行政手段控制(健檢 公會等等) 誰喜歡攤在陽光下從事性交易? (A1-2) 就目前所查獲的案件中 通知親友書 無論娼 嫖都是選擇 不通知 由 此可見性交易還是具有相當的隱蔽性 就算成立了性交易專區 仍是具有標籤 性 這是 傳統觀念 使然 已經深入人心 (A2-6) 他們情願躲在背後從事性工作 也不願配合政府在性交易專區工作 因為他們 怕被親戚朋友看到 (A3-1) 由於我國道德文化的影響 國人多數仍將性交易視為是羞恥的的事情 這可以從警察查獲性交易案件時 娼嫖雙方均不願意通知親友的經驗中發 現 且進入專區內從業必須接受申請執照 定期檢查 繳稅等管理措施 因 此 躲在暗處進行的性工作者 可能還是會選擇非法進行 畢竟 被查獲也 僅是罰鍰繳錢了事 二 要視專區管理機制與業者經營手法而定 非法性交易的狀況 將視性交易專區的制度規劃完善與否而有變化 必須公 共衛生面 經濟產業面 人權保護面及性別主流化等等議題來思考 建構一個 能讓業者利益的經營環境 才能給予從業人員的相關保障及福利 乃至於對消 費者有相對的安全保護 也帶動周邊區域的經濟活動 倘若能充分周延規劃 75
82 對 性 交 易 從 業 人 員 才 會 有 吸 引 力, 進 而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的 管 理 制 度 便 能 順 遂 的 運 作, 自 然 而 然 非 法 性 交 易 情 形 會 逐 漸 減 少 (A1-1) 倘 若 經 營 區 域 是 人 煙 罕 至 或 者 苛 稅 打 壓 等 不 友 善 的 措 施, 當 然 人 性 心 理 會 化 明 為 暗, 既 免 於 政 府 的 監 督 和 納 稅, 更 可 以 得 豐 碩 的 利 潤,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只 會 繼 續 存 在 不 會 減 少 (A1-1) 進 入 專 區 對 性 工 作 者 或 客 人 而 言, 未 必 有 較 多 利 潤 或 好 處, 可 能 還 要 受 限 很 多 規 定 和 繳 交 規 費 (A1-2) 原 有 的 客 源 ( 好 此 道 者 ) 未 必 願 意 前 往 專 區 消 費, 理 由 同 上 (A1-2) 如 果 專 區 地 點 欠 佳, 無 法 吸 引 消 費 者 上 門, 專 區 內 業 者 經 營 成 本 較 高, 會 有 一 些 專 區 外 的 業 者 抱 持 觀 望 的 態 度, 如 降 低 成 本 經 營, 提 高 在 專 區 外 的 存 活 率, 如 果 專 區 外 的 經 營 不 敷 成 本 時 ( 如 警 察 加 強 取 締 造 成 客 源 及 小 姐 流 失 ), 才 有 可 能 進 入 專 區 內 (A2-1) 地 點 交 通 的 便 利 性, 為 消 費 者 考 量 之 一, 若 交 通 便 利, 則 前 往 消 費 的 意 願 較 高, 反 之 亦 然, 太 偏 僻 的 地 點 (A2-2) 設 立 地 點 的 安 全 舒 適 及 衛 生 條 件, 也 是 消 費 者 考 量 之 一, 在 交 通 便 利 安 全 舒 適 及 合 乎 衛 生 的 條 件 下,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的 業 者, 是 沒 有 生 存 的 餘 地 (A2-2) 得 視 性 交 易 專 區 是 否 能 有 效 管 理 及 嚴 格 執 法 而 定 ; 如 果 對 於 性 交 易 業 者 工 作 者 的 管 理 與 執 法 未 能 落 實, 讓 相 關 規 範 淪 為 形 式, 那 麼 對 於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應 該 不 會 有 什 麼 改 變 (A2-5) 設 立 合 法 的 專 區 來 讓 我 們 合 法 工 作, 也 讓 有 需 求 的 男 人 有 合 法 管 道 可 以 宣 洩 生 理 壓 力 和 需 求,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實 在 想 不 出 來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誘 因 在 哪 裡?(E1) 從 營 利 的 角 度 來 說, 色 情 業 者 與 性 工 作 者 都 會 以 有 無 利 潤 來 考 慮 是 否 進 入 專 區 從 業, 如 果 專 區 的 地 點 偏 僻 交 通 不 便 利, 造 成 生 業 慘 澹, 就 會 大 幅 減 低 進 入 專 區 的 意 願, 甚 至 撤 回 專 區 外 違 法 經 營 ; 另 外, 專 區 內 的 管 理 機 制, 會 不 會 使 業 者 與 性 工 作 者 卻 步, 這 也 是 必 須 要 納 入 考 量 的, 所 以, 非 法 性 交 易 76
83 的增減會相對改變 貳 業者與性工作者是否會進入性交易專區從業 若性工作者大量進入專區從業 則專區外的性工作者人數相對減少後 應該會 有減少非法性交易的情形(因為供給量減少了) 研究者乃針對專區外的非法性交易 或色情業者是否都會進入專區從業提問 經整理受訪者意見後發現 認為色情業者 都會進入專區者計6位 餘14位則認為不一定如此(詳如表9) 而影響進入專區與否 的一卷 還是要視未來專區的地點的選定 管理的相關機制 以及色情業者經營模 式等情形而定 這種結果與上述訪談是一樣的 表9 受訪者對於色情業者會否進入專區的看法統計表 類別 會進入 不一定 警察 民代 里長 業者 性工作者 合計 資料來源 研究者自行整理 一 認為業者與性工作者會移入專區的理由 只要地方政府的特區能讓性工作者有容身之處 在外流竄的性工作者就會願意 進入規範地點工作 (C1-1) 許多服務小姐及從業人員以賺錢為目的 又都會集中到性交易專區內 因此性 交易專區外業者 生意比專區內的店面差 就喪失了基本的競爭力 D1 在性交易專區中工作 客源必定較多 交易內容及交易雙方也都受到法律的保 護 有良好的工作環境與勞動條件 這些應該會對性工作者具有莫大的吸引力 因此 仍然在外從事非法性交易的性工作者必將減少 非法的性交易情形也一 定會跟著減少 (A3-3 A3-4) 可以由 偷偷摸摸 地營業 轉為 光明正大 的方式營業 因此一定會吸引 業者進入 (A2-5) 進入專區就等於合法化 就不用冒著違法風險 也不用為避免遭受到取締 (A2-5) 77
84 綜合以上意見 認為色情業者與性工作者會進入專區從業的受訪者 所 持理由都是以 可以合法經營 免於被取締的恐慌 為考量 惟非法從業的 罰則最重僅為三萬元以上罰鍰 對於那些不敢讓親友知道在從事性工作的 人 是否能夠拋棄個人顧忌 放棄以非法從業的方式謀生 頗令人懷疑 二 認為不一定者的理由 一 視專區規劃情形而定 視管理制度規劃是完善 能否讓業者能生存 如同前述有利可圖的事才有人做 嘛 但如以師大夜市很單純的食品商圈 就造成居民的鄰避效應 恐怕任何 投資者都不會有長遠的經營規模 如此一來性交易專區也終將胎死腹中 (A1-1) 如果專區地點欠佳 無法吸引消費者上門 專區內業者經營成本較高 會有一 些專區外的業者抱持觀望的態度 如降低成本經營 提高在專區外的存活率 才有可能進入專區內 (A2-1) 如何有效的管理 制度要如何設立當為首要之務 (A2-4) 由於未來專區要以何種方式管理 始終未成定數 如果專區的管理對色 情業者或性工作者有利 或許他們就會願意進入區內從業 如果專區的管理 讓他們覺得干涉太多或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就有可能使之卻步 而選擇繼續 留在區外從事非法性交易囉 畢竟賠錢的生意是沒人要做的 二 個人因素考量 有一些個體戶可能也不願受色情業者剝削 而繼續躲在暗處偷偷營業 (A2-2) 絕大多數的性工作者不願意讓大眾尤其是自身的親朋好友知道 希望秘密從事 性交易 於性交易專區工作 便等於公開了自己的職業 性工作者將失去自 身平凡的生活 親友 鄰居 輿論的壓力 將使性工作者無法在社會上公平的 生存 (A2-3) 我不認為區外的非法性交易或色情業者都會進入專區 因為消費層次不同 消 費地點不同 (A3-1) 78
85 我國現在還沒有像歐美國家一樣開放到可以用平常心來看待性交易 依然會有 很多性工作者不願意出現在陽光之下 寧願偷偷摸摸從事性交易而不為人知 而性消費者亦然 不是所有的性消費者都可以接受讓大眾知道他前往性交易專 區之中從事性交易 A3-3 還是有 成本考量 的 況且 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專區色情行業負責人 的消極條件規定 可能也會讓某些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業者無法進入 A3-5 專區為吸引顧客消費 必須維持一定水準 非法業者在考量自身條件及獲利高 低情形下 不一定都會進入專區營業 但在專區成功獲利大於非法經營所得之 情況下 會大幅增加非法業者進入專區合法化的意願 A3-6 有很多性工作者是迫於經濟壓力或其他因素而去從事性交易 他們普遍不願 意 或者說不敢讓親朋好友知道自己從事性工作 所以不敢公開執業 依然希 望秘密的從事地下化的性工作 而不願意進入專區之中 C1-1 這部分還是會回歸到社會對性工作的觀感 以及色情業者 性工作者個 人的利益與價值考量 另外 警察執法的強度也會是他們評估的重要因素之 一 如果取締非法的強度夠強 則選擇進入專區的意願也會相對提高 否則 一樣是賺錢 進入專區要受到管理 要繳稅 而非法性交易被查獲也僅是罰 鍰 在利弊衡量下 業者與性工作者自然會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途徑 第三節 警察如何因應以提升執法效率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改採 原則處罰 專區免查 的娼嫖皆罰規定後 嫖客為了免 於被罰 必然與色情業者 性工作者聯合 逃避警察取締作為 尤其 目前新北市尚 未設性交易專區 所有從事性交易都屬違法 這樣的現況是否會造成警察的取締困 境 又在執法技術與蒐證器材方面 警察該如何精進以提升執法效率 為深入瞭解警 察該如何因應新管理政策規定 以提升執法效率 研究者於訪談設計即針對 沒有專 區的現況 警察該如何因應取締的困難 及 取締方法與技巧 是否滿足工作需求 79
86 該如何提升 等提問 藉以瞭解性交易專區的新政策 在沒有專區的現況下 警察必 須要克服哪些困難以提昇執法效率 壹 沒有專區的現況 警察該如何因應取締的困難 由於從事性交易行為者都是處於密室場所 警察於執法的舉證上 不容易取得 現行犯的人證或物證 況且在你情我願的情境之下 兩造行為人通常各取所需 以 公權力介入取締 當然不容易取得當事人的自白 以往在 罰娼不罰嫖 的規定下 警察自然多會利用人性的弱點(嫖客想儘快擺脫警察的查證) 多願意主動供述性交 易事實 只要有了嫖客坦承性交易之行為過程和事實的自白 再加上在現場所取得 之證物(例如保險套 衛生紙等) 要取得性工作者的自白就比較容易 且證據力也 會更加充足 具體 如今改採 娼嫖皆罰 之後 警察取締性交易之妨害風化 俗 行為 也就變得更為不易 研究者為探究警察該如何調整因應 以提升取締非法色情的效率 經整理受訪 者建議分述如下 一 提升蒐證能力 查處違反妨害風化 俗 的案件 應加強蒐集現場具體個案人 事 物證資料 如床單照片 衛生紙 體液 保險套 潤滑劑及相關涉案人 對質 指證)筆錄 佐證 以科學鑑識能力提升證據能力並合乎法定程序 (A1-1) 警察偵辦違法案件的技巧就該與時俱進 符合法定程序(正義) 精進取締方式 將警察辦案導入正軌 科學辦案 蒐證嚴謹 注重人權 (A1-2) 要有更完整的全程錄影蒐證 當然 也可藉鑑識器材(如 多波濾光手電筒 可 顯示精液痕跡) 來使娼嫖俯首認罪 (A2-2 A2-6 A3-2) 取締非法性交易 著重點應從以往嫖客自白 轉移至證據的強化與蒐集 例如 查扣數個已使用之保險套 驗出1女數男之DNA 監聽 情資等方面 方能令非 法性交易者啞口無言 坦承罪證 (A3-3) 基於新法處罰對象規定的改變 從事非法性交易的雙方都要處查 因此警察 80
87 不能再寄望於嫖客的自白 更不能有以往 釣魚 的偵辦方式 必須儘速提升相 關蒐證能力與齊備蒐證器材 唯有讓證據來證明非法 才能遂行取締任務 二 取締員警專精化 要事有專攻 應該成立專責性取締色情小組 學習刑事警察的偵辦模式 針對 大型的應召站加強查緝 (A2-5) 今後取締色情 將花費更多的時間在於記錄出入份子 現場採證 監聽 等等 蒐集更加齊全之證據 方能有效取締違法性交易 (A2-3) 有必要組成專責性的色情取締編組 使取締技巧 專精化 為了維持警察形 象與風紀 按規定我們是不能涉足色情場所的 我不知道這樣的規定 面對色 情業者為了躲避警察的取締 不斷翻新經營模式 及不斷教導嫖客與性工作者 躲避技巧的快速變化 警察取締的方式如何能夠跟上業者的腳步 連內部運作 情形都搞不清楚了 怎麼能夠突破呢 (A3-5) 建請主管機關設立專業取締單位 針對該不法行為澈底掃蕩 杜絕不法 (C1-2) 編組專責性任務小組 全心投入取締色情工作上 確能使執行能力專精化 但是 人 從哪裡來呢 以目前處處都在缺警力的情況 要想再抽調組成專案 取締色情小組 必然造成警力排擠 至於要瞭解色情業者的經營型態與躲避技 巧 只要事前經報准 還是能夠進入特定行業內實施探訪的 三 依法制定自治條例 社會秩序維護法增修條文已授權地方政府依自治條例劃定區域 將性交易行為 除罪化 地方政府即應面對事實 認真評估 討論和規劃性交易專區 以符 法治國的精神 (A1-1) 仍應優先設立性交易專區 以使專區外的零星非法性交易業者 在警察加強 取締 以及處於競爭相對劣勢的情況下 紛紛結束營業 (A2-1 A3-6) 如果性交易專區不設立的話 政府都沒開放專區讓我們這些性工作者合法工 作了 警察憑什麼來抓我們 你說有沒有道理嘛? (E1) 81
88 目前各縣市幾乎都反對設專區 警察職司非法取締任務 在新北市未設立專 區前 一切性交易都是違法 必須投注警力成本於取締色情工作上 為有效提升 警察執法效率 應儘速研訂相關自治條例 劃定性交易專區 使警力專注於掃蕩 區外之非法性交易行為 四 提高罰則或強制通知家屬 要讓民眾得知從事性交易行為 性交易服務者及其相對人雙方均罰 在處罰 金額應該從重 期以遏止意圖前往尋歡者 有所警惕而放棄 減少性交易的情 形 (A1-1) 在此我大膽建議 為求政策公平性 應訂定警方查獲非法性交易時應該同時通 知雙方家屬或親屬 讓雙方面有所顧忌 因而減少非法性交易行為發生 (C1-2) 為了遏止性工作者及尋歡者的非法行為 適度提高罰則規定或許會有阻嚇功 用 惟以目前並無合法性交易專區的現況 一昧提高罰則實有違處罰之正當性 至於強制通知家屬的建議 應該算是不錯的思考方向 貳 為有效遏止非法 該有何因應方法 由於色情業者的經營方式常推陳出新 經營型態從早期的理髮廳 摸摸茶 泰 國浴 按摩 護膚 個人工作室 養生館 乃至於制度酒店 便服酒店 應召站 到府服務及一樓一鳯等經營方式 實在有多太花樣 有些是熟門熟路的才能一窺堂 奧 有些是透過電子資訊管道 方能達陣 警察取締作為當然是在後因應 常讓民 眾誤解警察無能 警方除了持續精進現行的偵查作為外 經整理受訪者的意見後 認為仍有相關配套方法能增進遏止非法之成效 分述如下 一 認真投入偵辦 加強情資蒐集 取締非法性交易 應花費更多的精力在埋伏 監聽甚至高科技設備蒐證 才足 以取締非法性交易 而平時也應該多加注意了解現今性交易的攬客手法及交易 方式 有針對性的加以取締 才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A2-3) 82
89 要多注意非法性交易業者的招攬客源手法以及交易方式 對症下藥 才可以達 到取締非法色情的目的 (A3-3) 許多色情交易都已經透過網路來尋找客源 這部分也唯有透過專責警力經常性 地執行網路巡邏 才能與時俱進地提升取締能力 A3-5 二 加強訓練專責化 偵辦手法勿洩漏 應訓練專業處理成員外 並應針對網路資訊能力予以增強 且需對偵辦員警輔 導法律的界線 面對媒體的報導時 應儘量避免偵辦手法透明化 A2-5 A2-6 警察的工作不是只有取締色情一項 在警力吃緊與民眾要求越來越高的現實 下 唯有以專責警力的方式 才能有效提升取締技巧 A3-5 三 將性交易納入通訊監察實施範疇 倘若為了擴大取締成果 最好的方法就是修訂通訊監察規定 將取締妨害風化 俗 的案件 納入通訊監察對象 應當會有立竿見影的成果 但是 妨害風 化 俗 的案件並非重罪 以比例原則的概念顯然有大炮打小鳥之嫌 因而可 行性是很低的 除非有人口販運或組織犯罪 以販毒控制性交易從業人員等重 罪的案件 從而擴大偵辦相關性交易案件 (A1-1) 四 發揮市政府團隊整體力量 由市政府整合相關機關針對警察單位取締到案之性交易場所 各依權責採取嚴 格檢查及處罰 期以團隊力量迫使業者必須合法經營所申請的營業項目 (A1-1) 第四節 管理新政策對警察風紀之影響 性交易納入專區管理後 色情業者在合法的環境下 不需躲避警察的取締 似乎 沒有 打點 警察的必要 而有減少不肖員警索求不當利益的可能 研究者乃針對 性 交易專區政策能改善警察風紀嗎 提問 訪談後發現 雖然受訪的民代與里長均認 為性交易專區合法化後 警察與業者掛勾或索賄的情形必然會減少 甚至消失 然而 83
90 警察卻有多達11位認為不見得會減少 詳如表10 至於色情業者及性工作者 則考 慮其等會執業考量而不講實話 是以 未針對此部分提問 有關警察及民代 里長等 受訪者不同意見所持理由 摘要分述如後 表10 受訪者對性交易專區是否能改善警察風紀的看法統計表 類別 會減少 不見得 警察 民代 里長 業者 性工作者 合計 資料來源 研究者自行整理 壹 持肯定看法的理由 一 沒有再討好警察必要 在專區內之性交易是合法的 業者不必再為了躲避警察的取締 以金錢或物品 來行賄警察 風紀問題自然獲得改善 減少 A1-3 性交易專區政策在成功經營下 也能大大改善警察風紀之問題 A3-6 在性交易專區設立後 專區內的性交易行為是合法的 業者不再需要擔心警方 的取締或干擾性作為 自然就不會去賄賂警察 到時候就算警察索賄 也將沒 有業者願意配合 警察與業者掛鉤的行為將會變少甚至銷聲匿跡 C1-1 性交易專區政策 我個人認為確實能夠減少警察與不肖業者掛勾的情形 因為 合法化就不用行賄 這是相互對應的 C1-2 我都在性交易專區工作 而且也遵守性交易專區的規範 警察對我也沒有皮 條啊! 因為我們不用再受不肖警察的控制 不用送紅包給警察 我們的工作權 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 不用再苟且偷生地在社會陰暗處受到黑白兩道的欺壓 我們可以更理直氣壯的做我們工作 警察也會因此減少許多風紀問題 E1 持肯定看法者 多認為性交易專區政策可使色情業者與性工作者合法從業 也就沒有再討好 賄賂警察的必要 但是 深思此論點的前提 乃建立在業者與 性工作者都會進入專區的假設下 也就是不會再有非法交易的情形存在 令人懷 84
91 疑的是 有了性交易專區後 真的會沒有非法交易的情形了嗎 另一方面 某位 受訪里長對於設立專區持反對立場 卻又認為性交易專區能夠減少警察與不肖業 者掛勾的情形 其中的矛盾 似乎也充分說明了 鄰避效應 的必然結果 二 誘因減少 且違犯後果嚴重 性交易專區設立之後 非法性交易或色情業者將會減少 對於警察人員的風紀 誘因自然也會減少 且違反風紀的後果及處罰非常嚴重 相信警察人員的風紀 會更加良好 A3-3 受訪的A3-3認為 性交易專區設立後 非法交易的情形必然減少 不肖員警 違法圖利的誘因也相對減少 再加上警察機關內部管控機制 及嚴重的法律後 果 應該會讓膽於違犯風紀的員警卻步 然而 我國為廉潔公務員操守 對於貪 瀆的刑罰 原本就採重懲規範 且警察機關也訂有縝密的風紀管控機制 風紀案 件仍時有發生 是以 性交易於專區內合法化 真的能夠減少員警風紀案件 也 是令人懷疑的 貳 認為不一定的論點 一 風紀取決於個人素質 警察風紀的問題主要在於人的素質 當然性交易場所因合法化後 可以降低警 察包庇的機會 但性交易專區的存在與否 並不代表非法性交易場所或從業 人員就不存在 顯然警察仍然可介入這種非法經營者 因而對警察風紀的發生 仍存有可能的機會 A1-1 專區不專區都會有風紀風險 因為取決於人心 有心以非法方式獲利的不 肖員警 自然會尋找出路 尋找管道 只要有 業管權責 對不肖員警來說 就是獲不法利益的籌碼 A1-2 專區設立是否能改善警察風紀 我認為應該不大 警界其實已經改變很多了 舊時代的陋規已經很少聽聞了 現今那些違反警察風紀的狀況 就算成立色情 85
92 專區 都還是會有警察風紀的問題存在 畢竟警察風紀範圍太廣了 A2-5 性交易專區政策是否能改善警察風紀 也是因人而異 有的警察把自己的職業 當成終身工作 他們是要一份固定工作養活家庭 有的警察是工作關係交到一 些損友 最後當然會做出一些遺憾終身的事情 影響到整個警察形象 A3-1 超過半數以上的受訪員警都認為 警察風紀案件的發生 乃在於不肖員警個 人 使性交易於專區內合法 對警察風紀並不會有必然的影響 其實 警察執法 多賴干涉 取締 對於一切違法 違序的行為 警察都有管理的權責 而權力又 往往使人腐化 所以 謹守法紀的員警 不會因為管理權限的改變而改變 而膽 大妄為的不肖員警 也不會因為少了某部分的權限 而就此安分守己的 二 風紀需賴教育與防處機制 有沒有專區對警察風紀實在不會有什麼影響 或許換另一個角度來講 要減少 警察風紀案件的發生 仍然有賴員警教育及加強查處等方式 有沒有性交易專 區應該沒有影響才是 A3-5 此位受訪者的看法 再次提醒了員警教育與機關管控防處機制的重要 研究 者服務警界20餘年來 看著警察風紀不斷地在進步 實在應該歸功於強化案例教 育的功勞 每次風紀案件爆發 雖然讓警察顏面無光 形象遭挫 卻也提供了活 生生的慘痛案例教材 讓員警從案例中體會 若要人不知 除非己莫為 的真理 另外 機關內部再輔以督察 政風的管控機制 不僅要求各級幹部落實考核外 並對主管人員督導不週責任 實施 連坐罰 的併案議處制度 使警察風紀逐漸 趨於良好 是以 警察風紀之良寙 有賴強化教育與防處機制是否能有效防貪和 制貪 與性交易納入專區管理 並無必然關連性 三 非法從事情形不可能根絕 不肖的業者及性工作者 能不與警察掛勾還可以經營 性交易雖然非法 但在 現實的運作中 只要定期繳交暗盤打點好黑白兩道 交易就無顧忌 所以 有性交易專區並不能改善警察風紀 A2-2 86
93 由於社會存在非法活動的必然性 故非法性交易不會因為性交易專區的設立 而根絕 非法業者及性工作者為了免於被查獲 受罰 定然會設法與轄區員警結 識 交之以情 誘之以利 只要員警稍有鬆動 違犯風紀的情事便由此發生 因 此 性交易專區並不會改善警察風紀的 四 要看是否由警察來管理專區 要看政府機關的管理政策 是怎樣的一個方式 才能比較警察是否會對我產生 困擾 現在講這個都太早了 因為現在性交易專區連一個影子都沒看到 而管 理各行業的機關有經發局 工務局 城鄉局 消防局 衛生局 勞工局 警察 局等單位 到底是其中那一個單位負責管理 或成立一個專責單位 或者維持 現狀 都還不知道 怎麼瞭解警察會不會對我有困擾 D1 所謂 不怕官 怕管 如果性交易專區由警察來管理 即形成了球員兼裁 判的情形 在取締與管理的雙重權威下 不肖員警必然會有上下其手 謀求不法 利益的可能 色情業者的顧慮正反應出怕管的現實 是以 在新北市研議設立性 交易專區前 務必正視集權力於警察所可能帶來的弊端 第五節 績效評核制度之探討 A1-2說 績效要求是對內工作管考手段 雖然很討厭 但卻也是必要之惡 長期以來 重視工作績效一直是警察組織的重要文化之一 也是警察組織在勤務執行 面的重要管理策略 警察機關為提高工作執行績效的表現 各類工作均訂頒績效評核 計畫 取締色情自也不例外 由於 員警工作績效的優劣 直接影響員警的陞職 遷 調 獎懲 考績等 而色情取締又常與執法形象 員警風紀相牽連 因此 研究者針 對 性交易專區合法後 績效評核制度是否需要修正 提問 希望藉此找出員警的內 心感受 經整理受訪員警發現 在無奈中也尚能接受績效評核制度的存在 至於建議 的意見綜整如下 一 核心價值應先予釐清 87
94 取締色情績效評核 其癥結在於決策者如何看待 性交易 它是不道德 不 合乎世人價值 或者一種產業 是一種人性中不可逆的行為 這種核心的評價 要釐清 以多元面向思考後 才能談論評核 績效評核的目的是什麼 一定 先弄清楚其核心的價值 為了競逐數字的高低 為了對民眾有個交代 還是為 風紀的自清 A1-1 警察局在規劃色情取締的績效達成值時 多會以各單位前幾年的績效為設算基 礎 這樣的制度設計 使各單位為減輕下一年度的績效達成壓力 多會在達成 當年度 免於處分 的績效時 即 不敢 再爭取績效 畢竟 今年的 光彩 會成為明年的沈重負荷啊 A3-5 績效評核的核心價值是什麼 是為了追求績效的數字累積 還是為了達成非 法性交易消失於社會呢 由於 警察機關長期以來的績效評核 均係以取締到案 之件數 人數來統計 而不重視肅清 消滅的成果 造成目標的錯置 更衍生有 養案 的不良作法 因此 有必要從績效評核制度的根本著眼 重新研議採 成 果 的評比 而非僅看重取締的 成績 二 績效基準宜再予精算 以求公允 要不要先全面調查可能涉營性交易的場所 流動性的應召站所暗藏的黑數 跨 市縣的應召業者如何算 當這些基礎因素都釐清之後 再依轄區人口數 等同 可能消費性交易人數 員警數等 訂定評核基準 初步達到基本公平 A1-1 目前警察局色情取締的評核 是以16個分局分甲 乙 丙三組 以年度取締達 成件數來計算 不予區分案件取締的難度 移送的人數 也不論是移送案件或 是函送案件 另外 對於壓制所轄色情場所或員警風紀防制成效等亦未列入考 量 應尚有改進之空間 A2-5 績效基準數的計算 僅單純以往年的取締成績為基礎 未將辦案難度 轄區 複雜度等因素納入考量 不僅讓執勤員警不能信服 對於轄區色情的暗營真實面 也未能有效遏止 因此 有關績效基準確有再加精算之必要 使各分局在真實公 88
95 平的基礎上 努力執行取締工作 三 核配達成基數應適時調整 以符合實際面 性交易專區如果成立後 非法性交易相對會逐漸減少 所以取締績效評核制度 也應該跟著修正 隨著各地區的不同 分別訂出一套符合現狀 實際層面之評 核制度 A1-3 性交易專區合法後 評核制度需要修正的部分 就是將專區內違反社秩法案件 律定以一定的件數轉換為績效 以鼓勵同仁投入專區內的違規取締 A2-1 性交易專區合法後 也必定會存在少數非法性工作者在外流竄 基準數需要 看現實情況重新制定 A3-3 因應性交易專區合法化的政策 未來新北市若設立了專區 則專區內 外的 取締基準 必然需要重新予以調整 即便沒有性交易專區的成立 也可能因為地 區的環境改變 如都市重劃 人口外移等 使非法性交易的情形隨之增減 因 此 取締基數必須要視當地的實際情形而予調整 才不致使當地員警疲於追求績 效 卻永無達成之日 四 以增加獎勵方式 激勵同仁積極性 未來應增加取締色情案件之獎勵方案 而非轄區遭查獲即處分之消極方式 以 鼓勵同仁偵辦違法性交易案件之積極性 才能有效防制違法性交易之蔓延 A2-3 建議取消處分 多用獎勵的方式 現在不是都在提倡 人性管理 不是聽說 要 激勵士氣 嗎 有了好成績 就給予獎勵 成績不好 就協助或一起討論 怎樣才能有好的取締績效 A2-4 現在的計算方式 拿去年的績效來訂今年的 似乎對前年度績效良好的一種懲 罰 如果能都改以獎勵而沒有處分 不好嗎 A3-1 警察機關一向強調 重獎重懲 有獎必要有懲 的獎懲並重原則 故對於各 項工作的評核 均訂有對應的處分規定 換言之 若未達核定基準即予處分 這 89
96 樣的制度設計 使員警在執法時 必須隨時注意 達成率 的數字 至於辦案品 質 執法成效 早已拋諸腦後 實在非人民之福 亦非警察之德 第六節 專區地點的選擇與建言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新修訂之第91條之1 雖然列舉性交易場所地區限制 營業 申請 交易場所之負責人消極資格 性交易服務者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 撤銷或廢 止其證照 禁止廣告等規定 似乎仍有諸多不周延的地方 又考慮警察機關為社會 秩序維護法的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 必然要參與有關性交易專區議題的相關討論 是以 從以警察執法角度出發 希望將那些配套措施納入專區規範 以探究如何使 專區的管理機制完備 提升業者與從業人員進入的興趣 進而減少非法性交易的情 形 彰顯警察在取締執法上的效能部分 研究者爰就 性交易專區應有哪些配套措 施 一併提問 期能提供未來新北市研議相關議題之參考 壹 性交易專區地點選擇之建議 一 如何化解 鄰避效應 為首要考量 居民(社區)及現有的道德觀(社會價值)的反彈衝擊 是處理本案管理問題最重要 的 關鍵因素 A1-2 專區地點的選擇 任誰都不願意設在他家附近 A1-3 沒有人會喜歡自己住在性交易專區裡面或旁邊 這應該是地方政府都不願意去 設立專區的根本原因吧 A2-4 選擇專區地點應結合地方民眾 民意代表 市政府相關部門及性工作者做一些 討論 達成一定的共識 這樣才有討論的空間 A3-1 要選擇在哪裡設立專區 這可能必須由當地居民接受程度來決定吧 A3-1 只要民眾不反對的地方 就是設立性交易專區的地方 要附近民眾接受 可以 成立回饋基金方式 由經營業者及政府共同出資 成立回饋基金 以孳息供居 民水 電 油 交通及就學補助等優惠 除性工作者外 專區內工作人員由當 90
97 地人優先進用 增加就業機會 爭取當地居民認同 B1 基於一般民眾會擔憂性交易專區帶來當地出入份子複雜及他人異樣眼光 而 抗拒性交易專區設立於自家附近的 鄰避效應 多位受訪員警也都認為這就是 各地方政府遲未研議性交易專區設立的主要原因 因此 未來新北市若要研議設 立專區 應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 並以相回饋方案來化解抵制 爭取認同 以有 效解決 鄰避效應 的困擾 二 優先選擇已自然形成 色情聚落 劃設 性交易專區應優先考量 自然聚落 也就是在現實環境中 現有的性工作者 站壁街道 廟宇 自體經營的套房 公寓 娼館 或網路性交易 政府要尊重 這些自然形成的性交易模式和區域 將既有的區域重新建構成為受保護的特 區 A2-3 在現實環境中 現有的性工作者站壁街道 廟宇 自體經營的套房 公寓 娼 館 或網路性交易 政府要尊重這些自然形成的性交易模式和區域 將既有的 區域重新建構成為受保護的特區 這個尊重 自然生態 也包括了尊重 性消 費 的自然生態 就是就地消費的精神 A3-4 鑑於性交易確實存在於現實環境之中 某些地區經年累月已經自然形成 色 情聚落 的生態 如新北市三重區的 豆干厝 雖然幾十年來躲避警方的取締 卻仍然存在於該地區的日常活動中 若能以此類區域劃設專區 並輔以適當金額 的補償當地社區 必然較其他地區的衝擊來得小 應該是可行的方案之一 三 小區域試辦 循序漸進 應該先選定一小塊區域作為實驗性質 先嘗試做做看 成效不錯的話 再推廣 範圍 不能草率行事 A1-3 選定一個商業區 範圍不用太大 而且是純商業區喔 也就是區域內沒有住家 然後公告這個區域為成人娛樂休閒區. 先試辦一個小區域看看 如果成效良 好 才逐漸在各行政區域內找適合的地點 A2-4 91
98 如果性交易專區不設立的話 我看警察也不用什麼因應作為啦 政府都沒開放 專區讓我們這些性工作者合法工作了 警察憑什麼來抓我們 E1 部分受訪者建議以試辦方式 先選擇小區域的純商業區來設立 再視辦理成 效決定是否續予推廣 若從立法精神的角度來看 立法院通過 設置性專區 等於承認社會上有性交易與情慾的需求 並讓色情行業 部分開放 於專區內合 法化 另一方面則對專區外實施 有效管理 的娼嫖皆罰規定 若地方政府始終 不設立專區 則 部分開放 淪為空談 實有違立法意旨 選擇小區域試辦 不 僅符合立法精神 也能將可能的影響降至最低 再視辦理情形逐步檢討 也應該 不失為可以考慮的方案之一 四 選擇偏遠地區 降低衝擊並帶動當地發展 應該設置多個地點 3~4個行政區設置一處 並以長期荒廢或較偏遠地區為首 選 開放讓業者前往開荒建設 就算以後有所變卦 硬體的建設則可回收再利 用 A2-6 選擇長期荒廢或較偏遠的地區 因為這樣一方面不會有影響周邊居民的困擾 另一方面也可以讓色情行業的進入 帶動當地經濟活動 雙重受益 A3-2 地點應於某個較為獨立的地區 例如郊區 對大部分民眾之影響也會較小 可 以讓人民與國家都有學習尊重不同文化 不同價值觀 不同道德觀 不同生活 方式 不同意識形態與認同的機會 可以化解很多內部衝突 A3-3 於郊區作為專區的設立地點會較為洽當 若民眾擔心交通不便 可設立來回市 區的直達專車 減少民眾舟車勞頓之苦 A3-6 如果不受到居民支持 我認為郊區或偏遠地區也可以 新北市偏遠的地方如金 山 瑞芳等等 地廣人稀 如果成立性交易專區 絕對可以帶動當地經濟繁榮 居民相對的少 阻力也較少 B1 另外 也有多位受訪者均建議可選擇郊區來設立性交易專區 一方面因為人 口較少 可以有效降低性專區對當地的影響 另一方面又可因為色情行業的移 92
99 入 兼有帶動當地經濟發展的效果 其實 若在郊區設立性交易專區 如果路途 遙遠 交通不便 可能會降低消費者前往的意願 進而影響專區營運成效 因此 若選擇郊區設立 應該避免離都會區太遠 否則恐又淪為政策幻影 貳 專區相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一 屬中央政府權責部分 一 法制欠周全 亟待補充規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列舉十款規定 仍有諸多不周延 的地方 例如納稅規定 性交易服務者的工時限制及其工作基本保障 性交易 場所內部的設施 以及可否複合式的經營 如販酒或歌唱等 這些都會涉及 全國一致性規範 應該要再重新檢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第九十一條之一能否規 範 進而達到將性交易納入管理的最基本目標 一 減少妓業對公共秩序的干 擾 二 減少對娼妓的剝削 A1-1 要研修社會秩序維護法 讓專區內可以合法 媒合 或 媒介 性交易 既然 要讓專區內合法 色情業者不想多賺點錢嗎 不准媒介 那業者提供營業場所 不就是在媒介嗎 A2-4 性工作者的權益保障 也該好好規劃 比如說 將他們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 參加勞保 組工會等 這些都要一起配套規劃 讓性工作者真正得到合法 尊 重的工作權 A3-5 二 加重依附色情之犯罪罰則 幫派角頭介入 毒品控制逼迫 引誘未成年或與未成年性交易 警察收賄等犯 罪行為 均須修定目前現行法律(人口販運防制法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貪污 治罪條例等) 適度加重其刑 以遏止上開犯罪 A1-2 要避免有 性剝削 人口販運 毒品控制 未成年人性交易 等情事發生 A1-3 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雖明定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 制定自治條例 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並規範了相關的管理措施 然而 對於性工 93
100 作者的權益保障 如 工時限制 保險制度 救濟管道等 卻未併同規範 又雖 規定性交易場所負責人的消極資格 卻未併同規範 性交易場所 的內涵為何 該納入何種行業管理 又該如何課徵營業稅 等 這些都涉及全國一致性的問 題 理該一併周延規範才是 另外 為了防制性交易專區可能帶來的人口販運 毒品控制 收賄貪瀆等依 附型犯罪 受訪者也提到了提高相關刑事法令的罰則規定 以遏止因為性交易的 部分開放 所衍生之犯罪行為 這也是中央政府應該審慎考量的 二 屬地方政府權責部分 一 確立主管機關 明確權責劃分 性交易專區的主管機關要先確立 且各協辦機關權責也要先劃分好 不要弄到 最後 又是互相推諉 不知道誰管什麼 A2-2 二 實施區隔劃分 避免影響青少年 這個區域是未成年人不能進入的地區 然後把與情色有關的行業通通遷移到裡 面 例如像成人電影院 情趣用品店 三溫暖 休閒酒店 按摩養生館 等 等 不過 可別把這個區域搞成 情色專區 應該是一個專屬於成人休閒的 娛樂區 未成年人不可以進入 成年人則可以在專區內充分享受休閒 不用擔 心影響未成年 A2-4 三 落實身分管理及衛生檢查 性工作者的身分登記必須做到確實以及保密 並且落實傳染病 環境衛生等定 期檢查工作 消費者的身份 比如說 未成年人可以去消費嗎 A2-4 身份登記 必須做到確實以及保密 健康部分 必須定期傳染病 環境衛生檢 查 A2-6 要有身份登記的措施 也必須要對性交工作者定期檢查 有效管理性病的傳染 A3-2 提供服務之小姐需身體健康 無罹患任何性病 對避孕及防制性病有正確知識 94
101 且必需有執業證照 始可投入性服務工作 A3-6 對於從業服務小姐免費定期健康檢查 業者則可以配合向客人及小姐宣傳 防 範愛滋病及性病的傳染 D1 四 加重業者自律責任 研議重罰規定 研訂 社區三振 條款 也就是被社區(鄰居)檢舉三次 有影響他人生活品質且 調查屬實者 即不得再於本市從事性服務 A1-2 自治條例要將業者自治條款納入 要求業者自律 不得有打架 滋事 聚眾鬥 毆 性剝削 勞力剝削 毒品 環境髒亂 引誘未成年入行或消費 違法或其 他行政違規事項 若業者不配者屬累犯者 直接撤銷執照不得經營 另應以總 規戶方式管理 曾經撤銷執照者 其負責人 股東或其所顧用一定層級之管理 幹部 不得再以人頭或改換店名負責人方式 繼續經營 A2-1 要落實管理 比如說 比照美國曾經有的 三振條款 規範 讓專區內的業者 遵守管理規定 如果違反第三次 就取消營業資格 A2-4 業者應自重自愛 與鄰里和睦相處 不能因為細故與顧客發生糾紛 擾亂治安 且服務項目及消費時間 價錢需明確標示以防消費糾紛 若違反行政法規 輕者罰鍰 重者強制停業 並法辦業者 A3-6 五 落實保障合法 加強取締非法 在性交易專區內一定要 保障性交易與相關行為 也就是說 和性交易相關 的廣告 經紀 保全 管理 與各種服務業都要合法 比照正常行業 業者不 能遭到特殊的管制或對待 這其實是在落實 性交易專區 的原始精神或本意 也就是性交易除罪化 A2-3 要保障合法 取締非法 也就是警察要加強取締非法的性交易 不僅專區外要 嚴格取締 專區內 未申請執照的暗娼 也要加強取締 這樣才有公平性 為了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權益 警察應該要加強取締非法交易的強度 不管是專 區內或專區外 只要沒有按規定申請 登記的 都要取締 A3-2 95
102 我們不能搞個有名無實的性工作的專區 結果到頭來並沒有達到解決問題的目 的 換句話說 在性交易專區內一定要 保障性交易與相關行為 A3-4 性工作者的權益保障 也該好好規劃 比如說 將他們納入勞基法適用對象 參加勞保 組工會等 這些都要一起配套規劃 讓性工作者真正得到合法 尊 重的工作權 A3-5 如果以後性交易專區設立 警察應該保障性交易專區內性工作者及嫖客的權 益 並嚴加打擊非法的性交易行為 以保護廣大國民 C1-1 確實督促業者遵從 嚴格執法杜絕業者以合法方式掩護非法 如人口販賣等情 事 C1-2 如果性交易專區設立的話 警察的因應作為就是花時間去抓那些在專區外的性 交易工作者和嫖客 E1 六 採成人休閒娛樂區的模式規劃 把與情色有關的行業通通遷移到裡面 例如像成人電影院 情趣用品店 三溫 暖 休閒酒店 按摩養生館 等等 不過 可別把這個區域搞成 情色專區 應該是一個專屬於成人休閒的娛樂區 成年人則可以在專區內充分享受休 閒 不用擔心影響未成年 A2-4 專區內要從事性交易的業者 到底能夠有哪些可以從事的營業項目 也就是說 哪些行業可以合法有性交易的情形 A2-4 哪些行業該強制進入到專區內 一方面可使專區內商家朝多元化發展 另一方 面 也可藉此淨化專區外的生活環境 把情色相關產業都排除於一般生活空間 應該是比較好的方式 A3-5 七 允許個人工作室之合法經營 有條件限制可 自行從事 的條件 也就是性工作者必須是成年人 且必須是 在自由意識下的自主決定 經過一定的申請程序與管理規範下 以個人工作室 的型態 即俗稱 一樓一鳳 從事性工作 不得有 營業場所規模與型態 (僅 96
103 限個人工作 不得寄生於任何營業場所 如養生館 咖啡廳媒介等) A1-2 要研究是否可以有個人工作室型態存在於專區 如果不能 則專區外的暗娼將 何去何從 如果可以 這些個體戶又該如何管理 A2-4 八 要求僱用素質良好之從業人員 業者所聘請之保全 要比照美國拉斯維加斯職業賭場的保全 經過嚴格的篩選 與訓練 具備能處理各種突發狀況之能力 以減輕警察協助業者處理事故的負 擔 A2-1 自治條例應規範業者僱用之員工需申請良民證 且言行良好 外貌端正 不曾 加入任何黑道幫派 A3-6 九 可採公 民營併存制度辦理 我建議可以採取兩軌制 就是公營 私營同時存在 而且國家或地方政府有責 任積極地介入 過去有公娼 現在專區剛開始時也應該存在公營的性產業 公 營事業可以設立性產業的勞動標準 可以增加性工作者的市場選擇 保障性工 作者的勞動權益 使得任何低於這個勞動標準的性產業 例如不合理的管理規 範等等 都不可能存在 因為性工作者可以選擇跳槽到公營的機構去 A3-3 十 規劃便捷交通 要有便捷的交通 最好是規劃成徒步區 A2-4 專區該有哪些配套 我想交通是一定要注意的 A3-5 綜合上述受訪意見發現 確立主管機關之後 才能進行性交易專區之設立 管理等相關機制研議 而在專區的配套措施部分 則大略有業者責任的課與 性 工作權的保障 專區經營的模式 交通規劃及嚴格執法等建言配套機制等 總言 之 要讓性交易專區健全地上路 事前務必釐清與建構明確合理的管理機制 再 輔以後續的落實執法 才可能使專區制度妥適 永續的經營 97
104 98
10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結論 本研究所討論的性交易專區政策執行評估 係以新北市警察執行新法的觀點為出 發 希望從負責色情取締業務與執行員警的深入訪談 輔以地方意見領袖 色情從業 人員之意見 探索新政策對警察執法效能 執勤效率 員警風紀等之影響 也希望藉 此研究瞭解員警心中想法 不論是對性交易專區的建議意見 或是績效評核制度等 一併納入討論 藉以評估此新政策執行之影響評估 從研究過程中 經過整理分析受 訪者意見後 歸納所得結論與建議分別敘明於後 壹 新北市警察贊成設立專區來有效管理性交易 從受訪者的意見整理發現 基於 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 落實公共衛生之維 護 保護性工作者的權益 增加國家稅收及帶動周邊經濟 減少警察風紀誘 因 及 落實執法正當性 等理由 絕大多數的員警與民間都贊成以專區來管理性 交易行為 性交易管理的重點應該是其背後所潛藏的犯罪問題 因為依附於性工作 者的控制體系 常使色情行業成為犯罪的溫床 所以 透過有效的管理 根除背後 這個體系 使合法性工作者於正軌上經營 才是正確管理性交易的政策方向 因此 新北市政府宜儘速研議性交易專區的自治條例 俾早日使性交易能在合法環境中進 行 以落實中央有限開放的政策 貳 為免球員兼裁判 警察不適合擔任性交易專區主管機關 從邏輯的思維來說 談到性交易的 管理 其實即已承認性交工作的合法地 位 因為只有合法的行為 才需要加以 管理 而非法行為該只有 取締 而 無 管理 的餘地 警察的主要任務為治安 秩序的維護 在色情行業管理的結構 中 警察的角色應明確的定位於執法的階層 也就是負責取締非法 保障合法 若 再由警察負責性交易專區的管理 顯與本職任務有違 而這種角色的混亂 易使警 察與色情工作者呈現微妙的關係 進而產生風紀誘因的共犯結構 也與 合法有效 99
106 管 理 的 政 策 違 背, 是 以, 為 有 效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不 宜 由 警 察 機 關 擔 任 主 管 機 關 參 專 區 並 不 會 根 除 非 法 性 交 易, 對 警 察 執 法 效 能 無 必 然 幫 助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雖 可 提 供 色 情 業 者 性 工 作 者 合 法 從 業 的 空 間, 但 若 專 區 的 地 點 不 佳 ( 沒 有 人 上 門 消 費 ) 或 管 理 機 制 嚴 苛 ( 稅 徵 過 高 申 設 資 格 嚴 格 等 ), 都 可 能 打 擊 色 情 業 者 與 性 工 作 者 進 入 專 區 從 業 的 意 願, 進 而 使 專 區 淪 為 空 中 閣 樓 的 幻 影 又 有 些 性 工 作 者 因 為 個 人 因 素 或 社 會 眼 光, 不 願 公 開 從 業 的 事 實, 且 專 區 內 從 業 尚 須 登 記 管 理 定 期 檢 查 等, 都 會 造 成 部 分 性 工 作 者 持 續 在 專 區 外 進 行 非 法 性 交 易, 因 此, 非 法 的 情 形 並 不 會 消 失, 而 在 有 了 合 法 專 區 後, 民 眾 ( 甚 至 業 者 ) 對 於 非 法 交 易 將 更 不 能 忍 受, 進 而 對 警 察 取 締 成 效 的 要 求 也 會 更 高, 警 察 執 法 效 能 可 能 不 增 反 降 呢! 肆 娼 嫖 皆 罰 使 警 察 必 須 耗 費 更 多 人 力 物 力 去 取 締 性 交 易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增 修 為 娼 嫖 皆 罰 的 規 定 後, 基 於 人 性 防 衛 的 本 能, 性 交 易 的 兩 造 當 事 人 都 不 會 自 證 已 罪 的 心 理, 期 望 從 嫖 客 的 供 述 來 取 得 違 法 的 證 詞, 已 不 得 期 待, 且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通 常 是 累 犯 或 以 此 為 常 業, 面 對 警 察 詢 問 的 經 驗 累 積, 要 得 到 自 白 的 證 詞 實 在 不 可 能, 因 而 取 締 工 作 增 加 了 挑 戰 難 度 另 一 方 面, 警 察 執 法 也 不 能 恣 意 而 為, 必 須 遵 照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的 規 定, 謹 守 程 序 正 義, 在 執 行 取 締 前 的 蒐 證 工 作, 更 是 耗 費 時 間 和 人 力 等 資 源, 這 些 都 對 取 締 工 作 造 成 更 多 冗 長 繁 雜 的 人 力 付 出, 從 而 提 高 了 警 察 在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工 作 的 困 難 度, 造 成 取 締 工 作 必 須 以 更 完 備 的 蒐 證 器 材 與 蒐 證 能 力, 這 部 分 除 必 須 加 強 教 育 訓 練 強 化 偵 辦 員 警 的 能 力 外, 可 研 議 採 專 責 警 力 專 責 取 締 的 方 向 規 劃, 來 提 升 取 締 色 情 的 效 率 伍 專 區 合 法 化 並 不 會 減 少 員 警 風 紀 案 件 的 發 生 色 情 業 者 與 性 工 作 者 進 入 專 區 合 法 從 業 後, 因 為 不 用 再 逃 避 警 察 的 取 締, 按 理 似 乎 不 用 巴 結 賄 賂 員 警, 但 是, 整 理 受 訪 者 意 見 發 現, 不 肖 員 警 的 違 法 違 紀, 100
107 乃 因 其 個 人 意 志 不 堅 觀 念 不 正, 且 專 區 的 設 立 並 不 會 完 全 根 除 非 法 性 交 易, 不 肖 員 警 依 然 會 有 下 手 的 對 象, 因 此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不 必 然 能 改 善 員 警 風 紀, 而 要 減 少 不 肖 員 警 違 犯 風 紀 的 方 法, 唯 有 加 強 案 例 的 施 教 與 內 部 防 處 機 制 的 落 實 執 行 陸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的 基 準 與 獎 懲 規 定, 必 須 重 新 精 算 調 整 員 警 工 作 績 效 的 優 劣, 直 接 影 響 員 警 的 陞 職 遷 調 獎 懲 考 績 等, 而 色 情 取 締 又 是 警 察 執 法 的 重 點 之 一, 各 級 長 官 對 於 各 單 位 取 締 色 情 的 績 效, 不 僅 每 週 於 會 議 中 檢 討, 更 作 為 幹 部 職 務 調 整 的 重 要 參 據, 因 此 取 締 色 情 的 績 效 評 核 基 準 應 務 求 公 允, 尤 其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實 施 後, 取 締 上 的 困 難 已 對 員 警 執 法 造 成 極 大 挑 戰, 此 時 不 僅 該 適 時 檢 討 調 整 基 準, 更 應 酌 予 減 少 處 分 提 高 獎 勵, 以 激 勵 方 式 來 鼓 勵 員 警 積 極 投 入 取 締 工 作, 以 維 護 社 會 善 良 風 氣 柒 性 交 易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定, 首 要 考 量 鄰 避 效 應 的 排 解 立 法 院 通 過 設 置 性 專 區, 等 於 承 認 社 會 上 有 性 交 易 與 情 慾 的 需 求 新 法 一 方 面 讓 性 產 業 部 分 開 放 可 在 專 區 內 合 法 化, 一 方 面 則 在 專 區 外 有 效 管 理 採 娼 嫖 皆 罰, 但 部 分 開 放 的 最 大 問 題 在 於, 什 麼 地 方 設 置 性 交 易 專 區? 地 方 政 府 基 於 一 般 民 眾 會 擔 憂 性 交 易 專 區 帶 來 當 地 出 入 份 子 複 雜 及 他 人 異 樣 眼 光, 而 抗 拒 於 自 家 附 近 設 立 專 區 的 鄰 避 效 應, 紛 紛 採 取 不 作 為 的 因 應 方 式, 而 形 成 全 無 合 法 專 區 存 在 的 現 況 多 位 受 訪 員 警 也 都 認 為 這 就 是 各 地 方 政 府 遲 未 研 議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的 主 要 原 因, 因 此, 未 來 新 北 市 若 要 研 議 設 立 專 區, 應 與 當 地 居 民 充 分 溝 通, 並 以 相 回 饋 方 案 來 化 解 抵 制 爭 取 認 同, 以 有 效 解 決 鄰 避 效 應 的 困 擾 捌 要 順 利 推 動 性 交 易 專 區, 仍 賴 補 強 法 制 規 定 一 中 央 法 制 部 分 : 查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91 條 之 1 雖 明 定 地 方 政 府 得 因 地 制 宜, 制 定 自 治 條 例, 規 劃 得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區 域 及 其 管 理, 並 規 範 了 相 關 的 管 理 措 施, 然 而, 101
108 對於性工作者的權益保障 如 工時限制 保險制度 救濟管道等 卻未 一起加以規範 又雖規定性交易場所負責人的消極資格 卻未併同規範 性 交易場所 的內涵為何 該納入何種行業管理 又該如何課徵營業稅 等 這些都涉及全國一致性的問題 允由中央一併周延規範才是 二 地方法制部分 有關性交易專區應由何機關負責管理 又其劃設程序 執業申請程序 衛 生檢查規定 等 均屬地方政府需審慎研議的課題 是以 新北市政府宜 儘速召集相關機關共商 早日研訂自治條例草案 若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 逃避 實非有為政府之所為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在現今離婚現象普遍 單親家庭逐漸增加 未婚生子案例屢見不鮮 而同性戀早 已為社會接受 對性自主權也有高度的尊重 並予以立法保障的今日社會 中央政府 在性交易的公共政策上 終於跨出 部分開放 有效管理 的ㄧ大步 期待社會大眾 也能儘速擺脫 色情是傷風敗俗的象徵 性交易是下等的醜陋行為 色情開放或娼妓 除罪化是變相的讓社會風氣敗壞 等思維模式 進而朝 性工作權 的保障方向思考 只要沒有明顯傷害到其他人的行為 憲法所賦予的基本權利是應該被尊重和保障的 因此 為能使性交易專區完善地實踐 本文經研究後 分別對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及 警察機關提出以下建議意見 壹 中央政府權責部分 一 研訂性工作管理專法 使性工作者的工作權得以確認 並將渠等工作時數 保險制度 救濟管道等明確規範 以落實工作保障 並供地方政府遵循 二 由於 猥褻 的不確定概念 將之納入 性交易 內涵並不允當 建議修法 將 性交易 定義為 有對價關係的性交行為 三 專區內的性交易 媒合 媒介 合法性工作者的行為應予免罰 因為 102
109 專 區 內 的 色 情 業 者 都 是 以 之 為 生, 不 是 嗎? 四 對 於 黑 道 組 織 經 營 色 情 毒 品 控 制 逼 迫 引 誘 未 成 年 從 事 性 交 易 及 公 務 員 收 賄 等 依 附 色 情 之 犯 罪, 修 法 加 重 刑 責, 以 維 護 性 工 作 之 單 純 化 貳 地 方 政 府 權 責 部 分 一 應 要 求 警 察 專 責 取 締 任 務, 並 儘 速 指 定 權 責 相 符 之 性 交 易 專 區 主 政 機 關, 著 手 研 議 自 治 條 例 及 專 區 設 立 二 專 區 的 名 稱 範 圍 及 內 部 營 業 行 業 項 目, 應 配 合 商 業 管 理 都 市 計 畫 觀 光 發 展 等 整 合 規 劃, 建 議 以 成 人 休 閒 娛 樂 區 的 模 式 開 發, 除 與 色 情 有 關 之 所 有 行 業 外, 並 可 引 入 娛 樂 性 的 電 子 遊 藝 場 保 齡 球 館 電 影 院 歌 唱 KTV 等 行 業, 以 創 造 專 區 的 經 濟 效 益 增 加 稅 收 三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定, 必 須 透 過 與 當 地 居 民 的 充 分 溝 通, 並 建 議 選 擇 已 自 然 形 成 色 情 聚 落 之 小 區 域 來 試 辦, 輔 以 適 當 回 饋 方 案, 較 具 可 行 性 四 專 區 應 實 施 區 隔 劃 分, 未 成 年 禁 止 進 入 該 區 域, 以 保 障 青 少 年 身 心 正 常 發 展 五 專 區 內 應 研 議 開 放 個 人 執 業 登 記 及 適 度 廣 告 宣 傳, 提 升 業 者 與 性 工 作 者 進 入 專 區 經 營 或 執 業 之 意 願, 以 淨 化 專 區 外 生 活 環 境 六 自 治 條 例 應 科 以 專 區 業 者 性 工 作 者 自 律 責 任, 除 採 重 罰 方 式 外, 可 研 議 以 三 振 條 款 方 式 予 以 撤 照 之 淘 汰 規 定 七 專 區 交 通 噪 音 消 防 安 全 等 問 題, 均 應 一 併 加 以 考 量, 以 降 低 專 區 可 能 破 壞 當 地 安 全 安 定 之 疑 慮 八 研 議 公 私 營 併 存 的 可 行 性, 以 良 性 競 爭 來 保 障 從 業 人 員 權 益 參 警 察 局 權 責 部 分 一 建 議 以 專 責 化 方 式 執 行 取 締 色 情 工 作, 以 精 進 取 締 技 巧 與 蒐 證 能 力, 進 而 提 升 執 法 效 能 與 效 率 二 應 加 強 查 處 毒 品 控 制 逼 迫 或 引 誘 未 成 年 從 事 性 交 易 等 刑 事 犯 罪 三 在 未 設 立 專 區 前, 查 處 重 點 應 在 於 媒 介 色 情 者, 而 非 弱 勢 的 性 工 作 者 ; 專 區 103
110 設立後 應強力取締非法 落實保障合法經營者 四 績效評核制度應參酌案件偵辦難度 移送人數等之不同 分別核予不同分數 並重新檢討績效基準及增加獎勵額度 以落實公平及激勵士氣 五 持續強化員警教育及風紀防處機制 遏止不肖員警貪瀆 索賄情事 第三節 未來研究建議 本研究以新北市警察執法觀點為出發 分別從 警察執法效能 警察執勤效 率 警察風紀形象 績效評核制度 及 專區配套規範 等面向 探究性交易專 區政策的影響 並透過質化研究方法 得出前述結論與建議 然而 目前僅以社會秩 序維護法增訂相關條文的粗糙立法方式 要達到 有效管理 性交易行為 照顧性工 作者的政策目標 根本是痴人說夢 更遑論如何克服 鄰避情結 對專區設立的阻礙 及地方首長政治成本考量的現實困境 又色情行業與娼妓政策息息相關 而色情行業 的管理涉及了勞政 稅政 衛生 經發 警政等多個機關權責 卻因為性交易專區法 源來自於內政部 警政機關 主管之社會秩序維護法 且非法性交易又必須由警察負 責執行取締 使警察而成為色情存在的代罪羔羊 這些都肇因於未縝密研議性交易管 理法令規範的必然結果 因此 為落實政府 有效管理性交易 的政策美意 建議未 來應對性交易專區的法制深入研究 研訂專門性的法律規定 另外 基於本文係以 無性交易專區 現況為研究對象 對於設立性交易專區管 理的細部內涵並未深入探討 建議未來可針對研議設立性交易專區議題加以研究 例 如 如何降低鄰避情結的抵制 專區規劃的細部規劃 色情行業的界定與管理 等 藉以落實執行性工作與與色情行業之管理 並達成照顧弱勢性工作者之目標 104
111 參 考 文 獻 壹 中 文 部 分 王 苡 斯,2007, 論 我 國 娼 妓 政 策 之 性 別 意 涵 從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觀 察 出 發, 私 立 中 原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系 碩 士 論 文 王 嘉 福,2007, 警 察 人 員 對 性 交 易 之 認 知 研 究 以 臺 南 市 為 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所 碩 士 輪 文 丘 昌 泰,2002, 從 鄰 避 情 節 到 迎 臂 效 應 : 台 灣 環 保 抗 爭 的 問 題 與 出 路, 政 治 科 學 叢 刊, 第 17 期 :35-36 頁,44-45 頁 丘 昌 泰,2008, 公 共 政 策 基 礎 篇 臺 北 : 巨 流 出 版 丘 昌 泰 李 允 傑,2009, 政 策 執 行 與 評 估, 台 北 : 元 照 出 版 社 立 法 院 公 報, 第 100 卷, 第 70 期, 網 址 : 朱 若 柔 譯,W. Lawrence Neuman 原 著,2000, 社 會 研 究 方 法 : 質 化 與 量 化 取 向, 台 北 : 揚 智 江 明 修,1994, 非 營 利 組 織 領 導 行 為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未 出 版 吳 山 連,2005, 色 情 行 業 與 犯 罪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為 例,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犯 罪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吳 秀 光,2010, 政 策 評 估, 政 策 與 管 理, 章 光 明 等 著, 警 政 叢 書,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出 版 吳 定,2003, 公 共 政 策, 台 北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吳 學 燕,1988, 台 灣 地 區 當 前 色 情 問 題 之 探 討 從 警 察 人 員 的 觀 點 論 述 之, 刑 事 科 學 26:34-57 沈 美 真,1990, 臺 灣 被 害 娼 妓 與 娼 妓 政 策 臺 北 : 前 衛 出 版 阮 綠 茵,2007, 訪 談 法, 設 計 研 究 方 法, 管 倖 生 等 著 台 北 : 全 華 圖 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5
112 周 愫 嫻 侯 崇 文 曹 立 群,2010, 公 民 社 會 的 價 值 維 度 : 以 各 國 對 性 工 作 者 民 意 取 向 為 例, 第 13 卷 第 2 期, 頁, 犯 罪 學 期 刊, 中 華 民 國 犯 罪 學 學 會, 嘉 義 林 山 田,2001, 性 交 與 刑 法 以 強 制 性 交 的 立 法 為 例, 刑 法 的 革 新, 初 版 一 刷, 265 頁 林 弘 勳 1995 <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煙 花 史 話 > 思 與 言 33(3) 林 水 波 張 世 賢,2006, 公 共 政 策, 第 二 版, 台 北 : 五 南 出 版 社 林 鍾 沂,1999, 政 策 執 行 評 估 兩 種 視 野 的 比 較, 研 考 雙 月 刊,15(6),14-21 柯 三 吉,1998, 公 共 政 策 : 理 論 方 法 與 台 灣 經 驗 台 北 : 時 英 出 版 社 唐 學 斌,1983, < 台 北 市 遏 止 色 情 氾 濫 途 徑 之 研 究 > 市 政 建 設 專 題 研 究 報 告 第 92 輯 台 北 : 台 北 市 政 府 研 考 會 徐 新 淵,2010, 性 工 作 政 策 意 向 調 查 之 研 究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察 政 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張 其 祿,2006,< 政 治 管 制 政 策 績 效 評 估 以 OECD 國 家 經 驗 為 例 >,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第 38 期 頁 張 家 銘 劉 仲 冬 等,2001, 台 北 市 民 對 色 情 產 業 及 性 交 易 的 認 知 與 態 度 質 性 訪 談 研 究 台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報 告 張 家 銘,1995,< 色 情 現 象 與 生 活 世 界 : 一 個 分 析 類 型 的 提 出 與 其 意 義 > 思 與 言, 33(3)1-26 張 貴 英,2004, 高 雄 市 公 娼 制 度 的 歷 史 脈 絡 與 存 廢 之 社 會 影 響,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性 別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文 智,2001, 台 北 市 私 娼 從 業 原 因 及 應 有 管 理 措 施, 台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向 明,2002, 社 會 科 學 質 的 研 究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章 光 明,1998, 娼 妓 管 理 的 政 治 經 濟 與 社 會 分 析,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出 版, 警 學 叢 刊 第 29 卷 第 3 期 106
113 章 光 明,2012 年 警 察 政 策 學 術 研 討 會,< 娼 妓 政 策 與 警 察 娼 妓 管 理 業 務 >,1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單 光 鼐,1994, 中 國 娼 妓 : 過 去 與 現 在 北 京 : 法 律 出 版 社 彭 懷 真 譯,1991, 社 會 學 辭 典 臺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公 司 賈 聖 行,2004, 我 國 色 情 行 業 管 理 政 策 之 研 究 - 以 台 中 市 設 置 色 情 專 區 之 可 行 性 為 例, 私 立 逢 甲 大 學 公 共 政 策 所 碩 士 論 文 維 基 百 科, 自 由 的 百 科 全 書, 網 址 : 查 詢 時 間 :2012/2/28/ 齊 立 文 譯,Walter Block 原 著,2003, 百 辯 經 濟 學 中 國 大 陸 : 經 濟 新 潮 社 劉 靜 遠,2002, 日 本 現 代 女 性 賣 春 問 題 之 研 究, 淡 江 大 學 日 本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潘 明 宏 陳 志 瑋 譯,Chava Frankfort Nachmias & David Nachmias 原 著,2001,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台 北 : 韋 伯 文 化 出 版 社 總 統 府 100 年 11 月 4 日 第 700 號 公 報 韓 意 慈,1999, 非 營 利 組 織 政 策 倡 導 角 色 之 剖 析 -- 以 臺 北 市 廢 除 公 娼 事 件 中 的 婦 女 團 體 為 例,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系 碩 士 論 文 貳 西 文 部 分 Chin, J, Ng, M. H., Lee, S.S., Choi, T., and Wong, K. H.(1995), Commercial Sex Industry in Hong Kong: report of a preliminary study. ASSR. Fischer, F.(2003), Citizens, Experts, and the Environment: The Politics of Local Knowledge. Duke University Press: Durham and London. Sharp, Ansel M.; Register, Charles A.; and Richard H. Leftwich. Economics of Social Issues. Richard D. Irwin, Inc., Whelehan, P.(2001), An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 on Prostitution: The World s Oldest Profession, Lewiston/Queenston/Lampeter: Edwin Me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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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附 錄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行 政 科 科 長 訪 談 紀 錄 (A1-1)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28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近 二 十 年 來, 對 於 性 交 易 除 罪 化 的 範 圍 和 相 關 條 件 限 制 等 議 題, 一 直 存 在 於 學 術 界 司 法 界 等, 受 到 和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的 討 論 畢 竟 食 色, 性 也, 世 間 飲 食 男 女 也 不 免 有 七 情 六 慾, 上 至 達 官 貴 人 下 至 販 夫 走 卒, 都 會 相 同 生 理 和 心 理 的 需 求 如 果 有 正 常 的 夫 妻 關 係 或 者 因 為 宗 教 的 信 仰 及 個 人 的 修 為, 可 能 對 性 交 易 的 問 題 會 降 低 至 不 存 在, 但 是 現 今 社 會 多 元 的 生 活, 要 完 全 無 視 於 性 交 易 的 議 題, 實 在 非 常 困 難 然 而 觀 諸 當 前 社 會 開 放 的 程 度 而 言, 以 理 性 角 度 來 討 論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基 本 上 是 符 合 整 體 的 社 會 潮 流, 讓 性 交 易 在 一 定 地 區 或 地 段 內 除 罪 化, 以 解 決 性 交 易 場 所 到 處 隱 藏 的 問 題, 應 該 是 一 個 治 本 的 辦 法 有 關 的 理 由, 個 人 淺 述 如 下 : 一 公 共 衛 生 面 : 在 防 制 性 交 易 氾 濫 的 議 題 中, 許 多 人 相 當 重 視 對 風 序 良 俗 產 生 影 響, 往 往 忽 略 了 對 人 體 衛 生 有 關 的 病 源 散 播 其 實 性 交 易 而 傳 播 性 病 的 案 例 是 存 在 的 事 實, 但 是 一 般 人 總 是 以 衛 道 的 角 色, 多 著 眼 於 道 德 上 的 譴 責, 然 而 除 了 一 般 的 淋 病 梅 毒 之 外, 近 年 來 愛 滋 病 的 擴 散, 已 經 造 成 大 眾 的 關 注, 但 是 國 內 除 了 少 數 公 娼 受 到 監 督, 定 期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外, 大 部 分 的 私 娼, 除 非 被 警 察 單 位 查 獲 後, 包 括 從 事 性 交 易 者 及 其 服 務 對 象 接 受 血 液 篩 檢, 方 能 了 解 有 無 病 毒 帶 原, 倘 未 被 警 察 單 位 查 獲 者, 又 未 做 好 安 全 性 行 為 之 措 施, 一 旦 帶 原 者 不 斷 的 與 不 同 對 象 性 交, 則 傳 染 擴 大 到 尋 歡 者 的 配 偶, 乃 至 垂 直 傳 染 至 新 生 之 嬰 兒, 對 於 公 共 衛 生 之 安 全 是 十 分 嚴 重 的 問 題, 倘 若 能 將 性 交 易 之 從 業 人 員 納 入 管 理, 以 法 令 來 規 範 應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之 義 務, 俾 便 防 制 相 關 傳 染 病 之 擴 散, 也 有 利 性 交 易 從 事 人 員 本 身 之 健 康 安 全 二 權 益 保 護 面 : 法 律 要 保 護 的 人 人 平 等 的 權 益, 然 而 以 諸 多 案 例 顯 視, 從 事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往 往 是 被 剝 削 的 對 象, 可 能 會 被 皮 條 客 老 鴇 馬 夫 保 鑣 甚 至 黑 白 兩 道 的 抽 成 分 帳, 也 因 為 是 違 法 的 行 為, 所 以 從 事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並 未 被 勞 基 法 保 障, 沒 有 基 本 工 資 或 工 時 的 保 障, 常 見 媒 體 披 露 這 些 性 交 易 從 業 人 員 在 生 病 時 月 事 來 時 等 狀 況, 仍 然 要 接 客 性 交 易, 更 甚 者 每 日 不 限 接 客 次 數, 在 身 心 都 是 一 種 折 磨 ; 當 然 諸 多 性 交 易 從 業 人 員 也 被 毒 品 等 控 制, 倘 若 沒 有 被 警 察 單 位 查 獲, 則 完 全 被 壓 在 社 會 最 底 層 及 陰 暗 的 角 落, 不 會 被 發 現 乃 至 在 地 球 上 消 失, 這 是 十 分 悲 慘 的 人 間 煉 獄 再 者 前 往 尋 歡 的 消 費 者, 也 常 發 生 被 乾 洗 詐 財 強 迫 等 遭 遇, 被 害 人 因 擔 心 曝 光 而 噤 聲, 以 致 為 非 作 歹 之 徒 逍 遙 法 外, 諸 如 此 類 的 事 件, 可 預 見 的 未 來 仍 然 會 不 斷 上 演 從 而 令 性 交 易 除 罪 化, 以 法 令 109
116 來 規 範 性 交 易 從 業 人 員 應 受 法 律 保 障 的 事 項, 以 及 前 往 消 費 者 之 保 護, 將 相 關 的 經 營 方 式 等 攤 在 陽 光 下, 讓 法 律 踐 行 保 護 人 人 平 等 的 正 義, 有 利 於 相 關 從 業 人 員 及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三 振 興 產 業 面 : 性 交 易 這 門 行 業 究 屬 一 種 服 務 業? 或 是 產 業? 或 是 觀 光 業? 或 是 不 入 流 的 工 作? 當 然 現 今 而 言 大 多 數 的 人 以 道 德 或 信 仰 的 角 度, 以 為 不 恥 或 不 願 評 論, 以 致 隱 諱 不 明 而 瞹 眛 不 清, 肇 致 許 多 從 業 人 員 藏 在 社 會 最 底 層 其 性 交 易 這 檔 事 是 國 人 滿 口 仁 義 道 德, 私 下 又 是 最 愛 做 的 事, 例 如 曾 有 國 人 出 國 旅 遊 而 號 稱 買 春 團 以 當 今 網 路 蓬 勃 發 展 之 氣 圍 下, 性 題 材 的 資 訊 早 已 佔 領 了 一 席 之 地, 國 外 有 女 優 影 片 A 片, 造 就 了 大 量 的 產 值, 從 而 是 一 種 服 務 業 而 性 交 易 場 所 也 解 決 了 鰥 寡 或 未 婚 者 之 生 理 需 求, 確 實 給 予 一 般 正 常 需 求 的 人, 有 一 個 發 洩 的 管 道, 所 以 也 是 服 務 業 乃 至 於 觀 光 街 及 公 開 成 人 歌 舞 秀 等, 帶 動 了 周 邊 的 經 濟 活 動 圈, 例 如 臺 北 市 華 西 街 及 美 國 拉 斯 維 加 斯 即 是 明 證, 應 該 是 觀 光 業 的 一 環 可 見 性 交 易 行 業 的 確 是 一 門 屬 於 複 合 型 的 商 業, 不 應 該 以 鴕 鳥 的 心 態, 以 為 不 去 看 就 代 表 不 存 在, 這 絕 非 治 理 人 民 事 務 之 道 四 務 實 治 安 面 : 聯 合 國 曾 經 通 過 禁 娼 主 義 的 法 案, 我 國 雖 然 不 是 聯 合 國 的 一 員, 但 仍 然 遵 守 此 一 國 際 公 約, 尤 其 自 戒 嚴 時 期 由 警 政 機 關 管 理 娼 妓, 一 直 採 取 防 制 禁 絕 的 手 段, 尤 其 在 臺 北 市 陳 水 扁 市 長 任 內 實 施 廢 公 娼 之 政 策, 期 望 洗 刷 性 氾 濫 之 污 名, 一 時 之 間 贏 得 美 名 但 是 後 來 社 會 的 演 變 證 明, 並 未 因 此 使 得 性 交 易 場 所 就 此 消 失, 反 而 到 處 流 竄 市 井 小 巷, 影 響 一 般 正 常 民 眾 的 生 活 品 質 所 以 後 來 又 有 把 色 情 趕 出 住 宅 區 的 口 號, 警 察 機 關 就 在 這 種 政 策 中 擺 盪, 疲 於 奔 命, 既 無 法 完 成 政 策 目 標 也 得 不 到 人 民 的 掌 聲, 只 有 少 數 的 政 客 搏 得 政 治 上 的 利 益, 實 然 對 整 體 社 會 治 安 或 者 人 民 生 活 安 全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幫 助, 警 察 機 關 對 相 關 行 業 之 從 業 人 員 從 此 無 法 掌 握, 當 然 也 對 治 安 之 管 理 失 去 控 制, 顯 然 取 締 性 交 易 之 妨 害 風 化 俗 的 工 作, 只 有 成 果 數 字 但 對 整 體 社 會 秩 序 或 人 民 生 活 品 質 並 沒 有 太 大 的 成 效 從 而 要 讓 警 察 機 關 專 注 於 治 安 的 任 務, 應 當 以 務 實 的 態 度 來 面 對 社 會 型 態, 正 視 性 交 易 行 業 存 在 的 事 實, 採 取 理 性 的 思 考 形 成 治 本 的 政 策 換 言 之, 將 之 納 入 原 則 禁 止 例 外 除 罪 的 管 理, 方 能 解 決 當 今 政 府 進 退 維 谷 的 政 策, 也 解 決 警 力 不 足 及 工 作 繁 重 的 困 境 五 導 正 風 氣 面 : 警 政 機 關 職 責 本 務 應 該 是 治 安 及 交 通, 對 於 一 般 性 的 商 業 經 濟 活 動, 在 現 今 步 入 民 主 政 治 及 社 會 開 放 的 潮 流, 已 朝 向 脫 警 察 化 的 管 理 政 策 易 言 之, 各 種 行 業 應 由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依 法 執 行 管 理, 尤 其 現 今 行 政 法 制 已 趨 完 備, 行 政 機 關 也 是 具 有 行 政 檢 查 的 職 權, 不 管 是 事 前 審 查 事 中 管 理 事 後 處 罰 都 有 相 關 強 制 規 定, 在 管 理 權 責 都 具 備 法 定 明 文 基 於 管 轄 恆 定 原 則,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不 能 永 久 依 賴 行 政 職 務 協 助, 而 要 求 警 察 機 關 介 入 管 理 事 項, 畢 竟 行 政 協 助 是 基 於 被 動 性 臨 時 性 及 輔 助 性, 倘 若 主 管 機 關 長 久 不 踐 履 自 身 權 責, 顯 然 有 行 政 怠 惰 之 嫌, 另 一 方 面 也 造 成 警 政 機 關 的 工 作 負 擔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由 於 權 責 不 符 容 易 造 成 流 弊, 特 別 對 這 種 游 走 在 法 律 灰 暗 角 落 的 行 為, 極 易 給 予 不 肖 的 警 察 人 員 有 可 趁 之 機, 衍 生 包 庇 及 貪 瀆 情 事 發 生, 如 同 早 110
117 年 警 察 機 關 主 管 違 章 建 築 查 報, 也 是 發 生 諸 多 不 法 事 端, 因 而 回 歸 正 常 行 政 職 權, 各 職 所 司, 有 助 於 社 風 氣 之 改 善, 更 有 利 於 提 升 廉 潔 政 風, 方 為 正 本 清 源 之 道 六 性 別 主 流 化 : 在 戒 嚴 時 期 無 論 在 政 治 參 與 及 工 作 機 會, 女 性 往 往 處 於 弱 勢 地 位, 經 過 多 來 女 權 意 識 抬 頭, 從 女 權 運 動 到 兩 性 平 權, 以 至 現 今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意 識, 有 關 性 的 部 分, 大 多 數 民 眾 已 深 知 性 自 主 的 意 識, 無 論 男 性 或 女 性 都 了 解 身 體 的 自 主 權, 加 上 在 法 律 上 對 於 性 自 主 的 保 護 及 防 制 措 施 已 逐 年 成 熟 和 完 備 反 之, 在 性 交 易 從 業 人 員 已 不 只 是 女 性 而 已, 也 有 所 謂 牛 郎 的 男 性 從 業 人 員, 更 有 所 謂 第 三 性 公 關, 包 括 變 性 人 及 偽 陽 ( 陰 ) 性 人 同 性 戀 等, 這 些 社 會 邊 緣 的 人, 以 往 都 是 被 社 會 歧 視 的 分 子, 基 於 尊 重 人 權 及 自 由, 加 上 資 訊 的 迅 速 傳 播, 現 今 人 們 也 逐 漸 能 接 受 多 元 的 社 會, 因 而 給 予 性 交 易 在 特 定 區 域 能 除 罪 化, 才 會 有 透 明 且 公 平 的 社 會, 以 保 障 權 益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基 本 上 警 察 取 締 性 交 易 之 妨 害 風 化 ( 俗 ) 行 為, 本 來 就 是 十 分 不 易 的 工 作, 畢 竟 從 事 性 交 易 行 為 者 都 是 處 於 密 室 之 場 所, 在 舉 證 上 不 容 易 取 得 現 行 犯 之 人 證 或 物 證, 況 且 在 你 情 我 願 的 情 境 之 下, 兩 造 行 為 人 通 常 各 取 所 需, 並 無 怨 懟 簡 言 之, 性 交 易 之 犯 罪 行 為 是 屬 於 法 定 犯 罪, 但 卻 是 無 被 害 人 的 犯 罪, 以 公 權 力 介 入 取 締 當 然 不 容 易 取 得 當 事 的 自 白 如 同 現 今 諸 多 議 論 修 正 通 姦 罪 一 樣, 用 法 律 硬 生 生 將 兩 個 沒 有 感 情 的 人 綁 在 一 起, 是 否 合 情 合 理, 值 得 討 論 在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未 修 增 之 前, 只 罰 娼 不 罰 嫖 的 規 定, 在 警 察 取 締 的 當 下, 自 然 會 充 分 利 用 人 性 的 弱 點, 除 卻 嫖 客 的 心 防 就 比 較 方 便, 只 要 嫖 客 供 述 自 白 有 性 交 易 的 行 為 過 程 和 事 實, 相 對 而 言, 有 指 證 從 事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具 有 不 利 的 證 詞, 加 上 在 現 場 所 取 得 之 證 物, 例 如 保 險 套 衛 生 紙 等, 在 取 得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之 自 白 比 較 容 易, 且 證 據 力 會 更 加 充 足 ; 從 而 得 到 意 圖 營 利 者 之 指 證, 也 會 比 較 具 體 及 正 確 然 而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增 修 之 後, 基 於 娼 嫖 皆 罰 之 規 定, 顯 然 人 性 防 衛 的 本 能, 兩 造 當 事 人 不 會 自 證 已 罪 的 心 理, 期 望 從 嫖 客 的 供 述 來 取 得 違 法 的 證 詞, 根 本 緣 木 求 魚, 又 以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通 常 是 累 犯 或 以 此 為 常 業, 面 對 警 察 詢 問 的 機 會 更 多, 的 確 要 得 到 自 白 的 證 詞 是 不 可 能 的, 因 而 取 締 工 作 增 加 了 挑 戰 難 度 另 一 方 面, 警 察 執 行 臨 檢 受 到 大 法 官 535 號 解 釋, 並 不 能 恣 意 而 為, 必 須 遵 照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及 刑 事 訴 訟 法 的 規 定, 踐 履 程 序 正 義, 在 執 行 取 締 前 的 蒐 證 工 作, 更 是 耗 費 時 間 和 人 力 等 資 源, 在 在 都 對 取 締 工 作 有 更 多 冗 長 繁 雜 的 資 程 及 程 序, 從 而 加 深 警 察 在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工 作 的 困 難 度 即 便 警 察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的 增 加 了 難 度, 但 警 察 人 員 為 達 成 任 務, 也 必 須 隨 著 外 在 的 環 境 有 所 改 變, 而 警 政 工 作 也 是 市 政 建 設 的 一 環,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及 警 察 機 關 需 採 取 有 效 的 因 應 作 為, 個 人 淺 見 如 下 : 111
118 一 擴 大 宣 導 增 修 條 文 : 要 讓 民 眾 得 知 從 事 性 交 易 行 為,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及 其 相 對 人 雙 方 均 罰 在 處 罰 金 額 應 該 從 重, 期 以 遏 止 意 圖 前 往 尋 歡 者, 有 所 警 惕 而 放 棄, 減 少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二 強 化 警 察 執 法 能 力 : 查 處 違 反 妨 害 風 化 ( 俗 ) 的 案 件, 應 加 強 蒐 集 現 場 具 體 個 案 人 事 物 證 資 料, 如 床 單 照 片 衛 生 紙 體 液 保 險 套 潤 滑 劑 及 相 關 涉 案 人 ( 對 質 指 證 ) 筆 錄 佐 證, 以 科 學 鑑 識 能 力 提 升 證 據 能 力 並 合 乎 法 定 程 序 三 依 法 制 定 自 治 條 例 :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增 修 條 文 已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依 自 治 條 例 劃 定 區 域, 將 性 交 易 行 為 除 罪 化 ; 易 言 之, 性 交 易 場 所 應 辦 理 登 記 及 申 請 執 照, 未 領 有 執 照, 不 得 經 營 性 交 易 ;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應 辦 理 登 記 及 申 請 證 照, 並 定 期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等 等, 地 方 政 府 即 應 面 對 事 實, 認 真 評 估 討 論 和 規 劃 性 交 易 專 區, 以 符 法 治 國 的 精 神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朝 向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是 理 性 思 辨 的 結 果, 只 有 在 成 熟 的 社 會 和 制 度 下, 才 能 達 成 解 決 的 沉 疴 目 前 社 會 輿 論 對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議 題 並 非 關 注 重 點, 加 上 政 治 人 物 也 有 不 去 捅 蜂 窩 的 態 度, 以 及 民 眾 對 性 交 易 專 區 會 發 生 鄰 避 效 應, 因 為 新 北 市 要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議 題, 在 短 時 間 內 不 太 可 能 付 諸 實 現 基 於 假 設 性 的 問 題, 僅 能 從 經 驗 來 推 敲, 以 個 人 淺 見 推 測 : 古 人 有 云 妻 不 如 妾, 妾 不 如 婢, 婢 不 如 偷, 偷 不 如 偷 不 著, 因 為 有 這 種 偷 窺 的 心 理, 要 除 去 此 種 人 性 是 不 容 易 的 國 人 對 於 性 的 習 慣 和 看 法, 仍 然 是 屬 於 比 較 保 守 或 者 偷 偷 摸 摸 的 比 較 多, 嘴 巴 講 的 和 實 際 行 為 並 不 一 致, 所 以 仍 然 常 見 諸 多 高 級 知 識 分 子 發 生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或 者 家 庭 亂 倫 的 情 事, 這 在 社 會 新 聞 已 不 是 新 鮮 的 事 了 綜 以, 即 便 有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仍 然 會 有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其 次, 在 我 國 的 文 化 層 面 來 看, 性 交 易 從 業 人 員 一 般 而 言 還 是 會 感 到 羞 恥, 民 眾 對 於 性 交 易 從 業 人 員 也 多 採 異 樣 的 眼 光, 造 成 性 交 易 從 業 人 員 不 願 曝 光 或 爭 取 權 益, 寧 願 在 社 會 黑 暗 角 落 掙 一 口 飯 吃, 過 著 卑 微 的 生 活 直 到 有 足 夠 的 金 錢 才 會 從 良, 例 如 外 籍 人 士 也 是 來 臺 淘 金, 直 到 被 查 獲 或 有 足 夠 金 錢 才 離 開, 又 例 如 有 合 法 外 勞 但 仍 然 有 非 法 外 勞 為 了 避 免 標 籤 往 身 上 貼, 以 及 考 慮 未 來 改 頭 換 面 過 新 生 活 的 機 會, 潛 藏 在 看 不 見 的 角 落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仍 然 會 存 著 但 是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狀 況, 將 視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制 度 規 劃 完 善 與 否 而 有 變 化, 如 果 只 是 劃 定 一 個 區 域 可 以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簡 單 構 想, 恐 怕 是 不 足 以 改 變 目 前 的 生 態, 必 須 公 共 衛 生 面 經 濟 產 業 面 人 權 保 護 面 及 性 別 主 流 化 等 等 議 題 來 思 考, 建 構 一 個 能 讓 業 者 利 益 的 經 營 環 境, 才 能 給 予 從 業 人 員 的 相 關 保 障 及 福 利, 乃 至 於 對 消 費 者 有 相 對 的 安 全 保 護, 也 帶 動 周 邊 區 域 的 經 濟 活 動, 倘 若 能 充 分 周 延 規 劃, 對 性 交 易 從 業 人 員 才 會 有 吸 引 力, 進 而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的 管 理 制 度 便 能 順 遂 的 運 作, 自 然 而 然 非 法 性 交 易 情 形 會 逐 漸 減 少 112
119 反 之, 倘 若 政 府 的 政 策 只 是 在 於 唾 棄 鄙 視 性 交 易 從 業 人 員, 在 經 營 區 域 是 人 煙 罕 至 或 者 苛 稅 打 壓 等 不 友 善 的 措 施, 當 然 人 性 心 理 會 化 明 為 暗, 既 免 於 政 府 的 監 督 和 納 稅, 更 可 以 得 豐 碩 的 利 潤,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只 會 繼 續 存 在 不 會 減 少 至 於 會 不 會 增 加 的 問 題, 應 該 說 如 果 有 完 善 性 交 易 專 區 可 以 經 營, 性 交 易 畢 竟 也 是 服 務 業 的 一 種, 業 者 會 基 於 市 場 需 求 競 爭, 當 然 會 採 取 諸 多 經 營 手 法 以 吸 引 消 費 者, 例 如 臺 中 市 金 錢 豹 酒 店 但 是 並 不 因 為 經 營 手 法 高 超, 這 些 營 業 處 所 就 無 限 擴 增, 完 全 取 決 於 市 場 供 需 機 能, 不 必 太 過 度 擔 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成 立, 會 造 成 非 法 性 交 易 情 形 的 氾 濫 以 整 體 而 言, 有 合 法 經 營 區 域 至 少 可 解 決 因 自 願 從 事 性 工 作 者 的 權 益, 也 給 予 社 會 上 只 是 想 解 決 生 理 需 求 的 人, 一 個 不 會 留 下 素 行 前 科 的 途 徑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如 同 一 般 的 警 察 工 作 一 樣, 只 要 是 非 法 的 行 為, 基 本 上 行 為 人 都 逃 避 警 察 及 不 合 作, 其 本 質 是 警 察 工 作 的 宿 命, 所 以 警 察 工 作 具 有 危 險 性 倘 若 所 指 的 壓 力 不 是 來 自 工 作 性 質 本 身, 那 麼 可 能 是 來 上 級 要 求 提 出 工 作 成 果, 以 及 社 會 各 界 殷 殷 期 盼 消 滅 色 情 的 呼 喚 吧! 這 種 是 人 性 與 神 格 的 對 抗, 又 不 能 放 任 不 管 令 其 氾 濫, 也 不 能 完 全 的 禁 止 或 處 以 極 刑, 相 當 兩 難 的 工 作 假 設 有 合 法 的 性 交 易 專 區, 但 仍 然 無 法 根 絕 非 法 性 交 易 情 形, 顯 然 取 締 工 作 還 是 要 持 續 下 去, 那 麼 警 察 就 必 須 面 臨 取 締 的 難 度, 如 何 克 服 取 締 難 度, 一 樣 也 會 造 成 壓 力 吧! 有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該 合 法 業 者 有 良 性 競 爭, 相 對 壓 縮 了 非 經 營 的 空 間, 總 是 對 整 個 社 會 風 氣 和 民 眾 生 活 品 質 有 所 助 益, 自 然 而 然 警 察 工 作 壓 力 會 減 輕 看 似 輕 微 犯 罪 行 為, 但 在 警 察 機 關 執 法 的 流 程, 都 和 重 大 犯 罪 一 樣, 從 偵 辦 起 始 要 蒐 證 製 作 筆 錄 及 移 送 書 照 相 建 檔, 最 後 送 至 檢 察 署 偵 辦, 一 旦 發 生 疏 漏 則 相 關 人 員 就 有 寫 不 完 的 報 告, 甚 者 要 受 到 法 律 無 情 的 偵 審, 這 也 是 工 作 的 壓 力 吧! 簡 單 將 上 述 的 個 人 淺 見 來 歸 納, 警 察 工 作 是 對 非 法 行 為 的 抗 戰, 只 要 有 非 法 的 情 事, 警 察 就 必 須 站 在 執 法 者 的 立 場, 務 必 將 不 法 分 子 繩 之 以 法, 以 維 護 社 會 正 義 與 公 理, 所 以 任 何 警 察 工 作 或 多 或 少 都 有 壓 力 但 根 本 性 的 原 因 在 於 民 眾 能 否 接 受 犯 罪 恆 存 的 理 論? 況 且 有 很 多 犯 罪 行 為 是 因 為 文 化 道 德 信 仰 等 理 由, 而 制 定 的 法 定 犯 罪, 例 如 賭 博 空 有 博 奕 條 款, 但 卻 不 存 在 合 法 場 所 或 地 區, 又 如 無 被 害 人 的 犯 罪 : 性 交 易 ( 兩 造 各 取 所 需 ) 吸 毒 ( 自 殺 行 為 ), 對 這 些 罪 刑 比 較 微 的 犯 罪 行 為, 耗 費 大 量 的 警 察 人 力 及 物 力 等 資 源, 是 否 值 得? 為 了 達 成 這 些 任 務, 警 察 機 關 基 於 目 標 管 理 必 須 訂 定 諸 多 評 核 標 準, 規 定 繁 雜 的 督 考 機 制, 而 為 了 防 弊 再 增 大 量 的 監 管 督 導 人 員, 仔 細 檢 視 可 能 會 發 生 督 者 多 於 實 際 執 勤 者 的 謬 誤 假 設 以 上 問 題 能 有 理 性 分 析 評 估, 選 擇 給 予 業 者 合 法 生 存 空 間 和 管 道, 不 失 為 疏 導 警 察 工 作 壓 力 方 式 之 一 ; 再 者, 可 能 要 重 新 設 定 管 理 的 目 標 值, 不 要 一 味 競 逐 取 締 成 果 的 數 字 遊 戲 最 後 配 合 從 重 處 罰 的 手 段, 對 於 非 法 經 營 性 交 易 者, 應 給 予 高 額 的 罰 鍰 ( 金 ) 或 加 重 刑 度, 方 能 標 本 兼 治 113
120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警 察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的 案 件, 在 各 市 縣 警 察 局 的 統 計 是 十 分 可 觀, 究 竟 是 全 部 的 真 實 面 或 者 只 是 冰 山 一 角, 每 個 人 都 有 不 同 的 解 讀 因 為 經 營 性 交 易 的 從 業 人 員 在 方 式 上 時 時 推 陳 出 新 從 最 早 的 理 髮 廳 摸 摸 茶 泰 國 浴 按 摩 護 膚 個 人 工 作 室 養 生 館, 乃 至 於 制 度 酒 店 便 服 酒 店 外 籍 女 子 等 等, 應 召 站 到 府 服 務 及 一 樓 一 鳯 等 經 營 方 式, 實 在 有 多 太 花 樣, 有 些 是 熟 門 熟 路 的 才 能 一 窺 堂 奧, 有 些 是 透 過 電 子 資 訊 管 道, 方 能 達 陣, 警 察 取 締 作 為 當 然 是 在 後 因 應, 常 讓 民 眾 誤 解 警 察 無 能 其 實 警 察 為 了 取 得 所 有 犯 罪 證 據, 自 然 比 起 民 眾 單 純 去 消 費 困 難 許 多, 所 以 警 察 為 了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的 行 為, 並 非 一 成 不 變, 或 者 一 招 半 式 就 可 以 行 走 江 湖, 嚴 格 講 起 來, 目 前 的 警 察 取 締 作 為, 以 個 人 淺 見 已 是 世 上 各 國 中 最 厲 害 的 警 察 了 至 於 能 否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易 的 需 求, 因 為 如 同 前 述 沒 有 不 變 的 性 交 易 模 式, 很 難 單 憑 某 一 部 分 的 統 計 成 果 或 個 案, 就 可 以 下 結 論 至 於 警 察 因 應 作 為 已 如 前 述, 但 曾 經 有 案 例 : 警 察 機 關 為 了 偵 查 組 織 犯 罪, 採 取 通 訊 監 察 的 偵 查 方 式, 因 為 在 偵 查 過 程 發 現 有 經 營 應 召 站 的 犯 罪 行 為, 經 偵 查 人 員 一 舉 查 獲 未 成 年 賣 淫 以 毒 品 或 高 利 貸 控 制 賣 春 女 子 以 脅 迫 手 段 控 制 行 動 等, 這 樣 的 偵 查 手 法 仍 然 可 以 有 效 取 締 大 型 的 賣 春 集 團, 所 以 倘 若 為 了 擴 大 取 締 成 果, 最 好 的 方 法 就 是 修 訂 通 訊 監 察 規 定, 將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的 案 件, 納 入 通 訊 監 察 對 象, 應 當 會 有 立 竿 見 影 的 成 果 但 是, 妨 害 風 化 ( 俗 ) 的 案 件 並 非 重 罪, 以 比 例 原 則 的 概 念 顯 然 有 大 炮 打 小 鳥 之 嫌, 因 而 可 行 性 是 很 低 的, 除 非 有 人 口 販 運 或 組 織 犯 罪 以 販 毒 控 制 性 交 易 從 業 人 員 等 重 罪 的 案 件, 從 而 擴 大 偵 辦 相 關 性 交 易 案 件 取 締 的 方 法 將 因 時 因 地 因 事 來 制 宜, 都 是 治 標 的 方 法 而 已 在 新 北 市 另 一 解 決 方 法, 由 市 政 府 整 合 相 關 機 關 針 對 警 察 單 位 取 締 到 案 之 性 交 易 場 所, 各 依 權 責 採 取 嚴 格 檢 查 及 處 罰, 期 以 團 隊 力 量 迫 使 業 者 必 須 合 法 經 營 所 申 請 的 營 業 項 目, 目 前 由 市 政 府 公 安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主 導, 換 言 之, 警 察 單 位 取 締 妨 害 風 ( 俗 ) 之 性 交 易 場 所, 即 列 冊 提 送 該 小 組 管 制 編 排 稽 查, 發 現 有 違 公 安 部 分 則 依 相 關 法 令 處 分, 若 有 違 建 部 分 亦 同 如 此 實 行 一 年 以 來, 對 性 交 易 場 所 之 管 理 產 生 正 面 的 助 益, 目 前 有 逐 漸 減 少 的 趨 勢 因 而 在 因 應 作 為 上, 新 北 市 將 妥 適 運 用 這 個 機 制, 期 發 生 防 制 性 交 易 場 所 增 加 的 效 果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績 效 評 核 是 行 政 管 理 方 法 的 一 環, 不 管 在 私 部 門 或 公 部 門 都 會 有 類 似 的 目 標 管 理 方 式, 在 制 度 上 難 謂 滿 意 或 不 滿 意 倘 警 政 部 門 單 純 的 成 果 統 計 評 比, 只 是 重 視 數 字 成 果, 而 不 重 視 整 體 性 交 易 場 所 減 少 的 情 形 之 實 質 成 效, 則 無 特 別 的 意 義, 不 114
121 幸 的 現 在 正 是 如 此 另 外 也 有 人 認 為 性 交 易 場 所 的 存 在, 與 警 察 風 紀 誘 因 場 所 產 生 密 切 相 關 聯 性, 這 是 不 是 必 然 的 因 果 關 係, 還 只 是 警 察 素 質 和 內 部 管 理 推 託 之 詞, 恐 怕 一 時 不 易 釐 清 試 想 : 社 會 上 非 法 行 業 實 在 很 多, 為 何 只 有 警 察 才 會 常 發 生 風 紀 案 件? 倘 若 是 行 業 存 在 而 產 生 風 紀 的 話, 則 有 關 的 管 理 單 位 人 員 都 會 相 同 的 風 紀 案 件 發 生, 但 事 實 上 並 非 如 此 ; 反 之 是 人 的 問 題, 因 為 內 控 機 制 不 夠 嚴 謹, 產 生 人 的 管 理 有 疏 漏, 或 者 在 薪 資 未 能 養 廉 等 然 而 警 察 機 關 常 會 以 取 締 妨 害 風 化 ( 俗 ) 的 成 果, 來 評 價 一 個 單 位 在 風 紀 政 風 管 理 的 良 窳, 或 者 由 業 務 單 位 來 負 起 整 飭 風 氣 的 責 任, 恐 怕 都 是 一 時 的 謬 誤 所 謂 取 締 色 情 績 效 評 核, 其 癥 結 在 於 決 策 者 如 何 看 待 性 交 易, 它 是 不 道 德? 不 合 乎 世 人 價 值? 或 者 一 種 產 業? 是 一 種 人 性 中 不 可 逆 的 行 為? 這 種 核 心 的 評 價 要 釐 清, 以 多 元 面 向 思 考 後, 才 能 談 論 評 核 倘 若 是 為 有 效 管 理, 當 然 要 有 合 法 的 渠 道 去 疏 濬, 倘 若 要 全 面 禁 止, 當 然 要 嚴 刑 峻 法, 這 是 司 法 政 策 或 公 共 政 策 的 層 面, 方 能 決 定 其 次, 在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增 修 前, 部 分 縣 市 也 有 所 謂 合 法 性 交 易 場 所, 對 性 交 易 行 為 之 防 制 是 否 有 成 效 而 不 是 成 果 呢? 這 個 部 分 一 直 未 被 中 央 所 重 視 能 深 入 研 究 評 估, 只 是 簡 單 的 將 性 交 易 管 理 事 項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是 否 過 於 粗 糙 呢? 所 以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有 增 訂 性 交 易 專 區, 就 要 改 變 任 何 性 交 易 績 效 評 核 方 式, 恐 怕 也 非 一 時 之 間 能 得 到 解 決 的 績 效 評 核 的 目 的 是 什 麼? 一 定 先 弄 清 楚 其 核 心 的 價 值, 為 了 競 逐 數 字 的 高 低? 為 了 對 民 眾 有 個 交 代? 還 是 為 風 紀 的 自 清? 然 後 要 不 要 先 全 面 調 查 可 能 涉 營 性 交 易 的 場 所? 流 動 性 的 應 召 站 所 暗 藏 的 黑 數? 跨 市 縣 的 應 召 業 者 如 何 算? 當 這 些 基 礎 因 素 都 釐 清 之 後, 再 依 轄 區 人 口 數 ( 等 同 可 能 消 費 性 交 易 人 數 ) 員 警 數 等, 訂 定 評 核 基 準, 初 步 達 到 基 本 公 平 因 為 現 在 各 警 察 機 關 的 警 民 比 相 差 甚 大, 以 新 北 市 和 臺 北 市 在 員 警 數 或 警 民 比 來 說, 顯 然 新 北 市 都 不 如 臺 北 市, 而 轄 區 在 可 能 涉 營 性 交 易 場 所 而 言, 新 北 市 也 不 見 得 比 臺 北 市 來 得 繁 華, 有 識 者 可 以 在 夜 間 到 兩 市 探 訪 市 容, 即 可 略 知 一 二 了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倘 若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能 否 吸 引 從 事 性 交 易 業 著 進 入 專 區, 端 視 管 理 制 度 規 劃 是 完 善, 能 否 讓 業 者 能 生 存, 如 同 前 述 有 利 可 圖 的 事 才 有 人 做 嘛! 如 何 取 得 多 贏 真 的 要 看 決 策 者 的 智 慧, 假 設 能 學 習 美 國 拉 斯 維 加 的 經 營 方 式, 複 合 式 的 生 活 商 圈, 真 的 可 以 帶 動 多 元 的 產 業, 但 如 以 師 大 夜 市 很 單 純 的 食 品 商 圈, 就 造 成 居 民 的 鄰 避 效 應, 恐 怕 任 何 投 資 者 都 不 會 有 長 遠 的 經 營 規 模, 如 此 一 來 性 交 易 專 區 也 終 將 胎 死 腹 中 警 察 風 紀 的 問 題 主 要 在 於 人 的 素 質, 當 然 性 交 易 場 所 因 合 法 化 後, 可 以 降 低 警 察 包 庇 的 機 會, 如 同 以 前 警 察 有 涉 及 管 理 違 章 建 築 會 有 風 紀 問 題, 現 在 不 再 管 理 自 然 就 減 少 這 方 面 的 風 紀 問 題 但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存 在 與 否, 並 不 代 表 非 法 性 交 易 場 所 115
122 或 從 業 人 員 就 不 存 在, 顯 然 警 察 仍 然 可 介 入 這 種 非 法 經 營 者, 因 而 對 警 察 風 紀 的 發 生 仍 存 有 可 能 的 機 會, 所 以 有 無 改 善 端 視 內 部 控 管 的 機 制 能 否 有 效 防 貪 和 制 貪, 與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不 全 然 發 生 關 係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警 察 在 整 個 政 府 體 制 扮 演 的 角 色, 多 居 於 干 涉 取 締 逮 捕 的 強 制 手 段, 換 言 之 對 非 法 行 為 的 制 裁 性 格 強 烈, 例 如 在 交 通 管 理 上, 在 工 程 規 劃 或 道 路 速 限 標 誌 路 幅 等 是 屬 交 通 工 程 單 位, 車 輛 的 管 理 由 監 理 單 位, 而 交 通 行 駛 的 違 規 行 為 才 由 警 察 單 位 取 締, 其 他 也 有 戶 政 消 防 外 國 人 管 理 等, 都 逐 步 由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來 管 理 倘 若 地 方 政 府 要 將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來 管 理, 顯 然 如 同 前 述 決 策 者 是 如 看 待 性 交 易? 無 論 是 視 為 服 務 業 或 觀 光 業, 政 府 顯 然 要 居 於 輔 導 及 管 理 地 位, 讓 這 種 產 業 能 生 存 並 發 展, 帶 動 周 邊 的 生 活 圈, 除 非 決 策 者 認 為 這 是 必 須 禁 制 的 行 業, 才 由 警 察 取 締 法 辦, 令 其 不 可 生 存, 當 然 就 不 可 能 發 生 要 納 入 性 交 易 專 區 管 理 的 模 式 其 次, 警 察 倘 若 介 入 管 理 權 責, 顯 然 有 角 色 多 重 權 利 集 中, 衍 生 弊 端 機 會 更 大, 況 且 現 今 民 主 思 潮 之 下, 諸 多 商 業 行 為 之 管 理, 已 逐 步 朝 向 脫 警 察 化 的 方 向 前 進, 警 察 介 入 過 多 的 人 民 合 法 行 業 的 管 理, 易 招 致 警 察 國 家 之 譏, 由 警 察 機 關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實 不 可 為 也 當 然 有 人 主 張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的 法 律 來 源, 係 依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而 來, 而 該 法 管 轄 機 關 是 地 方 法 院 和 警 察 機 關, 所 以 認 為 應 該 由 警 察 機 關 來 主 管 性 交 易 專 區 但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九 十 一 條 之 一 規 定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因 地 制 宜, 制 定 自 治 條 例, 規 劃 得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區 域 及 其 管 理 顯 然 是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並 非 授 權 給 警 察 機 關 或 地 方 法 院, 當 然 要 以 地 方 政 府 決 策 者 居 於 地 方 建 設 的 角 色 來 思 考, 如 同 前 述 警 察 角 色 不 宜 介 入 該 行 業 的 管 理 固 然 警 察 法 第 九 條 規 定 警 察 依 法 可 行 使 有 關 警 察 業 務 之 正 俗 營 業 等 事 項, 又 依 警 察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條 規 定 有 關 警 察 業 務 之 正 俗 營 業 等 事 項 以 警 察 組 織 法 令 規 定 之 職 掌 為 主, 再 依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組 織 條 例 第 三 條 規 定 警 政 署 掌 理 全 國 性 警 察 業 務 之 正 俗 特 定 營 業 管 理 在 職 權 上 之 行 使 雖 依 法 有 據, 但 所 指 之 管 理 應 只 於 司 法 刑 事 犯 罪 之 發 掘, 有 關 正 俗 特 定 業 營 之 行 政 管 理, 仍 事 屬 一 般 行 政 機 關 之 權 責, 亦 即 有 關 設 立 登 記 證 照 核 發 營 業 皆 受 商 業 管 理 法 規 之 規 範, 並 非 警 察 機 關 之 職 權 倘 若 以 證 管 分 離 之 模 式, 可 能 與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二 節 管 轄 第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有 所 牴 觸, 而 且 經 過 警 察 機 關 對 相 關 場 所 實 施 行 政 處 分 之 後, 將 涉 及 調 查 事 實 及 證 據 聽 證 程 序 行 政 處 分 效 力 訴 訟 賠 償 等 問 題, 可 謂 工 程 浩 大 問 題 重 重 在 戒 嚴 時 期 這 些 可 能 涉 及 色 情 不 法 場 所 由 警 察 機 關 主 管, 並 沒 有 對 之 產 生 具 大 的 約 束 力, 於 今 自 由 多 元 的 經 營 形 態, 警 察 機 關 來 執 行 管 理 工 作, 預 期 效 果 令 人 置 疑? 憶 自 七 十 六 年 起 對 八 大 行 業 之 未 依 法 登 記 與 違 規 行 為, 行 政 院 已 免 除 付 警 察 取 締 之 任 務, 又 自 八 十 一 年 起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行 業 查 報 至 八 十 七 年 二 月 止, 這 一 段 期 間 主 管 機 116
123 關 有 權 依 法 對 違 規 營 業 場 所 實 施 稽 查 取 締 等 工 作, 且 也 增 加 稽 查 人 力, 卻 對 非 法 行 業 不 負 抑 制 成 長 之 責, 反 觀 警 察 機 關 卻 會 因 而 被 監 察 院 彈 劾, 因 此 警 察 人 員 受 了 教 訓 無 不 卯 力 去 執 行 查 報 行 業 工 作, 置 維 護 治 安 之 本 務 於 一 旁, 引 起 諸 多 負 面 結 果, 此 乃 殷 鑑 不 遠, 倘 若 警 察 機 關 來 管 理 是 項 工 作, 豈 有 餘 力 安 心 去 維 護 治 安? 況 且 一 旦 由 警 察 機 關 接 管 理 業 務, 而 證 照 核 發 機 關 卻 不 斷 核 准 設 立, 屆 時 警 察 機 關 又 有 多 大 的 能 耐 做 好 管 理 工 作? 因 此 既 然 有 權 去 審 核 發 照, 自 然 有 責 任 去 管 理 合 法 或 不 合 法 行 業 的 實 際 經 營, 導 正 經 濟 商 業 管 理 於 正 軌, 切 勿 證 管 分 離, 權 責 不 分, 製 造 相 互 推 諉 之 陷 阱 警 察 工 作 旨 在 打 擊 犯 罪 和 維 護 公 共 秩 序, 種 種 作 為 無 非 是 為 了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任 何 利 用 特 定 營 業 場 所 之 犯 罪 行 為, 警 察 機 關 均 責 無 旁 貸 嚴 予 取 締, 但 負 責 查 察 取 締 犯 罪 行 為 不 代 表 即 須 介 入 各 種 行 業 之 管 理 業 務 倘 若 太 多 商 業 行 為 由 警 察 機 關 介 入, 極 易 引 起 人 民 誤 會 及 國 際 誤 解, 會 落 人 為 警 察 國 家 之 口 實, 例 如 現 在 成 立 電 信 警 察 環 保 警 察 等 已 有 人 提 出 質 疑, 因 此 不 得 不 慎 為 順 應 民 主 法 治 時 代 潮 流, 跳 脫 以 高 權 管 理 的 思 維 模 式, 本 著 政 府 設 官 分 職 之 專 業 分 工, 尊 重 主 管 機 關 之 權 責 及 依 法 行 政, 簡 化 警 察 各 項 協 辦 業 務, 恢 復 本 質 工 作, 使 其 回 歸 各 行 政 主 管 機 依 權 責 處 理 已 是 大 勢 所 趨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據 悉 在 西 德 時 期 對 娼 妓 的 管 理, 例 如 規 定 娼 妓 須 定 期 接 受 性 病 檢 查 通 常 法 律 對 妓 業 的 規 範 也 如 同 對 其 他 商 業 性 公 共 建 築 的 規 定 一 樣, 主 要 仍 是 有 關 允 許 營 業 的 時 間 建 築 物 可 容 納 人 數 房 租 上 限 等 限 制 此 外, 由 於 有 些 妓 院 也 會 販 售 酒 類 飲 料, 政 府 也 對 酒 價 售 酒 時 間 個 人 得 購 買 酒 量 上 限 等 訂 定 規 範, 以 保 護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及 避 免 紛 爭 在 西 德, 所 謂 妓 院 大 多 是 公 寓 式 的 建 築, 娼 妓 須 付 不 低 的 房 租, 但 不 須 和 管 理 者 拆 帳, 但 娼 妓 皆 須 繳 稅 這 類 建 築 的 特 色 是 特 別 強 調 公 共 安 全 設 施, 例 如 每 個 房 間 內 都 有 緊 急 求 救 按 鈕, 以 便 在 嫖 客 過 於 興 奮 召 喚 保 鏢 公 寓 內 也 提 供 醫 療 救 助 伙 食 及 房 間 清 潔, 以 維 持 從 娼 者 的 工 作 品 質, 而 且 免 於 受 皮 條 客 的 控 制 在 荷 蘭, 娼 妓 被 認 為 要 負 責 避 免 性 病 傳 染 的 問 題, 在 紅 燈 區 內 的 娼 妓 皆 會 要 求 嫖 客 使 用 保 險 套, 因 此 使 得 性 病 傳 染 率 維 持 在 低 水 平 此 外, 娼 妓 也 會 拒 絕 年 齡 過 小 的 嫖 客, 警 方 只 介 入 控 制 從 娼 者 的 年 齡 下 限, 亦 即 一 旦 發 現 雛 妓 就 會 依 規 定 送 交 適 當 之 監 護 者 處 理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荷 蘭 的 娼 妓 也 為 其 營 業 所 得 付 稅 如 果 某 位 從 娼 者 無 法 提 供 正 確 的 收 入 數 額, 則 為 估 計 所 得 納 稅 我 國 憲 法 第 十 五 一 百 五 十 三 條 規 定, 人 民 之 工 作 權 應 予 以 保 障, 且 人 民 之 工 117
124 作 權 應 予 以 保 障, 且 人 民 具 有 工 作 能 力 者 國 家 應 予 適 當 之 工 作 機 會, 此 乃 關 於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中 工 作 權 的 明 文 規 定, 就 工 作 權 的 內 容, 禁 止 人 民 從 事 娼 妓 等 職 業, 並 未 完 全 禁 止 工 作 基 本 權, 且 禁 止 人 民 從 事 特 定 職 業, 應 無 傷 害 工 作 權 之 核 心 領 域, 以 保 障 工 作 權 之 本 質 來 看, 從 事 娼 妓 工 作 有 無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亦 有 相 當 解 釋 之 空 間, 對 於 禁 止 人 民 從 事 娼 妓 工 作, 應 以 憲 法 廿 三 條 規 定, 遵 守 必 要 原 則 比 例 原 則 後, 以 法 律 定 之 由 此 對 照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第 九 十 一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所 列 舉 十 款 規 定, 僅 有 性 交 易 場 所 地 區 限 制 營 業 申 請 ; 交 易 場 所 之 負 責 人 消 極 資 格 ;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辦 理 登 記 及 申 請 證 照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證 照 之 規 定 ; 禁 止 廣 告 之 規 定 顯 得 仍 有 諸 多 不 周 延 的 地 方, 例 如 納 稅 規 定, 性 交 易 服 務 者 的 工 時 限 制 及 其 工 作 基 本 保 障, 性 交 易 場 所 內 部 的 設 施, 以 及 可 否 複 合 式 的 經 營 ( 如 販 酒 或 歌 唱 等 ), 這 些 都 會 涉 及 全 國 一 致 性 規 範, 應 該 要 再 重 新 檢 視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第 九 十 一 條 之 一 能 否 規 範, 進 而 達 到 將 性 交 易 納 入 管 理 的 最 基 本 目 標 : 一 減 少 妓 業 對 公 共 秩 序 的 干 擾 二 減 少 對 娼 妓 的 剝 削 118
125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行 政 科 取 締 色 情 業 務 承 辦 人 訪 談 紀 錄 (A1-2)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27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何 必 設 專 區? 設 在 你 家 旁 邊 好 嗎? 其 實 大 部 分 男 人 對 於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這 件 事, 心 裏 都 不 反 對, 但 是, 怕 影 響 小 孩 影 響 生 活 品 質, 最 主 要 的 是 該 如 何 告 訴 小 孩 那 也 是 個 職 業 這 是 立 法 草 率 的 業 障 啊! 專 區 這 名 詞 就 限 縮 了 很 多 人 的 思 維 ; 公 務 員 總 是 救 火 心 態 先 處 理 當 下 的 事, 所 以 搞 個 專 區 出 來, 這 結 果 讓 社 會 上 大 部 分 的 人 ( 包 含 我 們 的 長 官 同 仁 ) 腦 海 浮 現 刻 版 印 象 華 西 街 穿 短 裙 搔 首 弄 姿 坐 在 椅 上 攬 客 的 畫 面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其 實 是 於 事 無 補 的, 反 而 是 有 礙 進 步 突 破 的 因 子 首 當 其 衝 是 我 們 承 辦 人 在 簽 辦 研 擬 此 議 題 時, 如 何 讓 長 官 們 摒 除 那 個 深 刻 腦 海 的 既 定 畫 面 ( 上 面 說 的 華 西 街 畫 面 ) 另 外, 縣 市 首 長 在 選 票 考 量 下, 終 究 會 趨 向 於 有 利 的 一 面 ( 哪 邊 選 票 多, 就 往 哪 邊 制 定 政 策 ), 在 我 看 來, 縣 市 首 長 暫 時 是 不 會 去 碰 觸 這 議 題 的 等 別 人 先 搞 看 看 是 如 何 結 局 我 個 人 是 打 從 心 底 推 翻 專 區 不 專 區 的, 也 就 是 成 立 或 不 成 立 都 反 對, 我 認 為 合 意 性 交 易 應 該 予 以 除 罪 化, 也 就 是 對 成 人 間 的 合 意 性 交 易, 給 予 尊 重, 但 是 消 費 方 ( 客 人 ) 要 課 予 娛 樂 稅 提 供 方 ( 性 工 作 者 ) 要 課 予 健 康 捐, 此 構 想 如 果 成 立, 執 行 面 的 問 題 才 有 另 闢 戰 場 討 論 的 必 要 專 區 的 概 念 不 該 是 有 形 的 空 間 或 範 圍, 它 可 以 一 段 時 間 或 一 個 概 念, 例 如 : 現 有 的 MOTEL HOTEL, 或 是 某 些 時 段 可 以 進 行 性 交 易 或 是 設 禁 區 等 等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這 是 全 國 的 問 題 ; 本 來 警 察 偵 辦 違 法 案 件 的 技 巧 就 該 與 時 俱 進,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 正 義 ) 精 進 取 締 方 式, 不 該 說 是 增 加 警 察 取 締 困 難, 健 康 而 上 進 的 說 法 應 該 是 : 將 警 察 辦 案 導 入 正 軌 科 學 辦 案 蒐 證 嚴 謹 注 重 人 權, 這 不 是 打 高 空 唱 高 調, 以 往 警 察 找 嫖 客 去 嫖, 然 後 再 予 取 締 的 簡 易 辦 案 模 式 應 該 走 入 歷 史 如 果 是 重 大 刑 案, 可 以 用 臥 底 法 概 念, 但 一 般 色 情 案 件, 實 在 不 必 如 此 目 前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不 管 是 應 召 站 型 態 營 業 場 所 媒 介 型 態 個 人 工 作 室 型 態 民 宅 暗 營 型 態 ( 以 前 的 私 娼 館 ), 它 總 會 有 一 個 性 交 的 地 點 也 就 會 有 違 法 行 為 的 面 ( 性 交 的 過 程 跡 證 金 錢 交 易 媒 介 者 及 媒 介 方 式 的 脈 絡 ), 只 是 要 比 以 前 多 付 出 心 力 蒐 集 而 已, 並 非 多 難 辦 的 懸 案 實 際 偵 辦 面, 不 方 便 講 太 多, 但 是, 假 設 要 抓 應 召 站 集 團, 耐 心 和 時 間 當 然 不 可 少, 監 聽 掌 握 行 蹤 各 交 易 地 點 的 紀 錄 與 蒐 集 金 錢 交 易 的 歷 程 紀 錄 等 等, 只 要 用 心 留 意, 就 可 以 偵 辦 了 再 說, 單 純 一 點 的 養 生 館 內 性 交 易 的 取 締, 只 要 查 到 性 交 的 生 理 跡 證 ( 沾 有 精 液 的 毛 119
126 巾 物 件 等 ), 鐵 証 自 然 會 讓 交 易 雙 方 無 話 可 說, 何 必 擔 心 ( 或 要 求 ) 客 人 小 姐 櫃 檯 不 承 認 遇 到 化 整 為 零 的 個 工 ( 個 人 工 作 室 型 態 ), 也 可 以 追 蹤 房 屋 承 租 人 攬 客 資 訊 ( 網 路 平 面 媒 體 刊 登 資 訊 ) 來 源, 查 出 媒 介 者 等 等, 不 勝 枚 舉 總 而 言 之, 時 代 進 步, 對 公 務 員 的 要 求 越 嚴 謹, 警 察 辦 案 如 果 還 抱 持 舊 有 的 思 維 和 做 法 又 懶, 那 當 然 會 覺 得 有 困 難, 試 問 各 行 各 業 哪 項 工 作 不 難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這 假 設 性 問 題, 說 實 在 的 我 不 知 道, 我 按 邏 輯 推 測, 應 該 跟 現 在 差 不 了 多 少, 因 為 : ( 一 ) 性 工 作 者 多 少 都 想 保 有 隱 私 吧, 不 願 意 太 過 於 公 開 讓 別 人 知 道 她 是 性 工 作 者, 所 以 她 ( 他 ) 在 現 有 的 客 源 下, 仍 然 還 是 會 在 專 區 外 從 事 性 交 易 ( 二 ) 進 入 專 區 會 受 到 行 政 手 段 控 制 ( 健 檢 公 會 等 等 ), 誰 喜 歡 攤 在 陽 光 下 從 事 性 交 易? ( 三 ) 進 入 專 區 對 性 工 作 者 或 客 人 而 言, 未 必 有 較 多 利 潤 或 好 處, 可 能 還 要 受 限 很 多 規 定 和 繳 交 規 費 ( 四 ) 原 有 的 客 源 ( 好 此 道 者 ) 未 必 願 意 前 往 專 區 消 費, 理 由 同 上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不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 反 而 可 以 預 見, 有 專 區 會 增 加 上 級 要 求 取 締 專 區 外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績 效, 再 加 上 專 區 的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無 異 是 雪 上 加 霜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要 減 輕 只 有 一 途, 就 是 除 罪 化 ; 警 察 只 要 集 中 火 力 針 對 有 性 剝 削 人 口 販 運 毒 品 控 制 防 制 未 成 年 人 性 交 易 等 直 接 影 響 治 安 的 刑 事 色 情 犯 罪 案 件 取 締 為 主 軸, 才 能 回 歸 正 確 面 妨 害 風 化 是 假 道 學 人 非 聖 賢, 正 常 健 康 的 男 人, 生 理 都 會 有 需 求 心 裡 會 有 憧 憬, 在 高 道 德 要 求 的 社 會 要 求 下, 痛 苦 的 壓 抑 自 己, 也 壓 抑 了 別 人 當 然, 我 不 是 鼓 勵 女 人 以 身 體 換 取 利 益, 因 為 對 性 工 作 者 來 說, 她 人 生 的 低 潮 造 就 男 人 床 上 的 高 潮 ( 這 是 報 紙 寫 的 啦 ), 我 是 覺 得 很 貼 切 實 務 上 見 到 很 多 上 了 年 紀 的 小 姐, 是 迫 於 生 活 所 需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如 果 是 年 輕 女 子, 就 不 一 樣 囉, 有 些 是 因 為 錢 好 賺 且 拜 金 交 到 壞 朋 友 或 是 染 上 吸 毒 惡 習, 再 不 然 就 是 遭 受 情 感 打 擊 而 自 甘 墮 落 等 等 請 注 意 不 要 誤 解, 我 主 張 性 工 作 除 罪 化 娼 嫖 皆 不 罰, 並 不 代 表 鼓 勵 女 性 從 事 性 工 作 而 是 認 為 成 年 男 女 自 願 的 性 行 為 不 該 是 國 家 法 律 介 入 的 範 疇 就 像 有 些 學 者 主 張 通 姦 除 罪 化, 但 不 代 表 就 是 鼓 勵 通 姦, 因 為 情 感 維 繫 是 二 個 人 的 事, 何 必 以 國 家 機 器 處 理, 是 不 是 像 拿 大 砲 打 小 鳥 的 違 反 比 例 呢! 另 外 我 也 想 跟 你 討 論, 如 果 要 處 罰 性 交 易, 那 請 問 包 二 奶 小 三 是 不 是 也 該 處 120
127 罰? 因 為 金 錢 產 生 的 性 愛 ( 愛 情 或 婚 姻 ) 或 是 釣 金 龜 婿, 本 質 上 也 是 一 種 交 易, 只 是 一 個 是 長 期 的, 一 個 是 短 期 的, 這 算 雙 重 標 準 嗎?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這 題 和 第 二 題 類 似, 是 偵 查 態 度 的 問 題, 只 要 細 心 完 整 蒐 證, 並 不 難, 業 者 無 法 有 變 化 ( 一 定 要 提 供 性 服 務 ㄚ), 快 摒 棄 以 前 的 想 法 和 做 法, 總 以 為 要 客 人 承 認 小 姐 承 認 媒 介 者 承 認 才 算 數, 難 道 你 就 不 能 讓 證 據 說 話 嗎 有 金 錢 的 給 付 有 性 行 為 的 過 程, 就 有 很 多 跡 證 可 以 蒐 報 ; 如 果 說 色 情 業 者 躲 起 來 躲 的 更 隱 密, 讓 你 找 不 到 發 掘 不 到, 這 也 是 當 然 的 啊! 作 奸 犯 科 的 哪 種 犯 罪 不 是 想 盡 辦 法 躲 警 察? 販 毒 ( 槍 ) 者 躲 的 才 厲 害 哩, 在 網 路 遊 戲 內 販 賣 與 交 談, 然 後 用 不 知 情 快 遞 送 貨, 金 錢 改 以 線 上 虛 擬 點 數 支 付, 或 犯 罪 網 站 設 在 國 外 大 陸 的 代 理 伺 服 器 等 等, 要 追 蹤 比 登 天 還 難 喔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績 效 要 求 是 對 內 工 作 管 考 手 段, 雖 然 很 討 厭, 但 卻 也 是 必 要 之 惡 ; 沒 績 效 要 求, 鬼 才 會 做 事 哩 就 像 大 學 聯 考, 不 是 好 制 度, 但 至 少 是 較 為 公 平 的 制 度, 不 然 你 提 出 更 好 的 評 核 制 度 來 讓 我 聽 聽 當 然 末 端 執 行 單 位 希 望 件 數 上 的 要 求 不 要 太 高, 也 不 希 望 對 於 案 件 有 質 的 挑 剔, 我 更 加 不 敢 碰 觸 這 問 題 這 層 面, 因 為 我 是 承 辦 人, 績 效 爭 取 已 不 易, 再 去 要 求 質 的 精 進? 何 必 為 難 自 己? 誰 要 為 難 自 己 呢?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前 面 第 三 題 我 說 過 了, 業 者 未 必 會 進 入 專 區 客 源 也 未 必 會 進 入 但 是 可 以 肯 定 的 是 專 區 會 成 為 觀 光 的 景 點, 搞 不 好 國 外 友 人 臉 書 (FB) 揪 團 來 消 費 呢, 果 真 如 此, 是 可 喜? 還 是 可 悲? 是 創 造 觀 光 收 益? 還 是 影 響 國 際 形 象 ( 賣 春 之 島 ) 專 區 不 專 區 都 會 有 風 紀 風 險, 因 為 取 決 於 人 心, 有 心 以 非 法 方 式 獲 利 的 不 肖 員 警, 自 然 會 尋 找 出 路 尋 找 管 道, 只 要 有 業 管 權 責, 對 不 肖 員 警 來 說, 就 是 獲 不 法 利 益 的 籌 碼, 這 道 理 不 用 多 說 吧, 我 不 喜 歡 自 己 人 批 評 自 己 人, 所 以 這 題 ( 風 紀 問 題 ) 我 決 定 保 持 緘 默 ( 不 能 逼 我 )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當 然 反 對 啊! 因 為 會 增 加 我 業 務 承 辦 人 的 負 擔 和 工 作 量 ; 如 果 我 不 辦 此 項 業 務, 也 不 同 意, 因 為 那 是 開 進 步 的 倒 車 回 歸 到 警 察 管 理 娼 妓 的 舊 時 代, 也 不 符 民 眾 的 情 感 期 待 性 交 易 最 主 要 的 是 健 康 問 題 輔 導 問 題 社 會 問 題 與 商 業 121
128 管 理 問 題, 警 察 職 司 執 法 取 締 非 法, 專 區 內 符 合 規 定 就 是 合 法, 主 要 的 還 是 行 政 管 理, 也 避 免 警 察 不 務 正 業 ( 治 安 主 軸 ), 甚 至 衍 生 風 紀 問 題, 前 面 說 過, 有 業 管 權 責 就 有 風 紀 之 虞 啊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誰 贊 成 就 開 在 他 家 附 近, 這 題 我 第 一 題 就 說 過 : 專 區 的 概 念 不 該 是 有 形 的 空 間 或 範 圍, 它 可 以 是 一 段 時 間 或 一 個 概 念 ( 例 如 : 現 有 的 MOTEL HOTEL, 或 是 某 些 時 段 可 以 進 行 性 交 易 或 是 設 禁 區 等 等 ) 我 建 議 設 禁 區, 也 就 是 明 訂 哪 些 地 區 範 圍 或 地 區 不 得 有 此 類 性 交 易 商 業 行 為 自 治 條 例 內 需 有 哪 些 規 範 內 容, 法 制 專 家 都 很 清 楚, 如 健 康 檢 查 環 境 安 全 稽 查 身 分 規 定 從 業 規 範 等 等, 除 此 以 外, 我 個 人 認 為 幾 項 可 以 思 考 : ( 一 ) 有 條 件 限 制 可 自 行 從 事 的 條 件 ; 也 就 是 性 工 作 者 必 須 是 成 年 人, 且 必 須 是 在 自 由 意 識 下 的 自 主 決 定, 經 過 一 定 的 申 請 程 序 與 管 理 規 範 下, 以 個 人 工 作 室 的 型 態 ( 即 俗 稱 一 樓 一 鳳 ) 從 事 性 工 作 不 得 有 營 業 場 所 規 模 與 型 態 ( 僅 限 個 人 工 作, 不 得 寄 生 於 任 何 營 業 場 所, 如 養 生 館 咖 啡 廳 媒 介 等 ) ( 二 ) 禁 止 有 公 開 廣 告 招 攬 行 為, 包 含 個 人 肢 體 語 言 ( 花 枝 招 展 ) 及 網 路 資 訊 媒 體 資 訊 等 ( 當 然 隨 著 時 代 進 步 與 國 人 觀 念 的 改 變, 我 贊 成 可 以 有 性 廣 告 專 區 ) ( 三 ) 研 訂 社 區 三 振 條 款, 也 就 是 被 社 區 ( 鄰 居 ) 檢 舉 三 次, 有 影 響 他 人 生 活 品 質 且 調 查 屬 實 者, 即 不 得 再 於 本 市 從 事 性 服 務 ( 四 ) 幫 派 角 頭 介 入 毒 品 控 制 逼 迫 引 誘 未 成 年 或 與 未 成 年 性 交 易 警 察 收 賄 等 犯 罪 行 為, 均 須 修 定 目 前 現 行 法 律 (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兒 少 性 交 易 防 制 條 例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等 ), 適 度 加 重 其 刑, 以 遏 止 上 開 犯 罪 但 是 話 說 回 來, 性 工 作 又 不 是 殺 人 放 火, 對 性 工 作 者 本 身 和 提 供 性 服 務 行 為, 幹 嘛 要 規 定 這 麼 多 ; 又 禁 止 這 樣 又 禁 止 那 樣 的? 事 實 上, 我 想 政 府 該 花 點 心 思 管 管 瘦 肉 精 塑 化 劑 和 黑 心 食 品 等, 反 而 有 益 於 社 會 大 眾 咧 最 後 我 想 說 的 是, 其 實, 居 民 ( 社 區 ) 及 現 有 的 道 德 觀 ( 社 會 價 值 ) 的 反 彈 衝 擊, 是 處 理 本 案 管 理 問 題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因 素, 社 會 大 眾 如 果 能 夠 接 受 性 工 作 者, 就 像 找 個 家 庭 幫 傭 來 家 裡 打 掃 一 樣 平 常, 根 本 是 沒 有 什 麼 問 題, 警 察 也 只 要 負 責 有 性 剝 削 人 口 販 運 毒 品 控 制 防 制 未 成 年 人 性 交 易 等 直 接 影 響 治 安 的 刑 事 色 情 犯 罪 案 件 就 好 122
129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行 政 科 色 情 業 務 承 辦 人 訪 談 紀 錄 (A1-3)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28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這 個 議 題, 已 經 紛 紛 擾 擾 爭 議 很 多 年 了, 像 日 日 春 婦 女 團 體 長 期 以 來 爭 取 性 交 易 合 法 化 除 罪 化, 給 性 工 作 者 一 個 餬 口 的 機 會, 不 遺 餘 力 積 極 爭 取, 但 因 為 我 國 是 一 個 民 風 純 樸 的 國 家, 以 往 政 府 都 是 為 了 怕 被 貼 上 破 壞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的 罪 名, 所 以 遲 遲 不 敢 允 許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現 在 都 已 經 修 正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了, 而 且 性 交 易 這 門 行 業, 自 古 至 今, 世 界 各 國 均 有 存 在, 也 不 可 能 消 滅, 乾 脆 予 以 合 法 化, 所 以 本 人 強 烈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但 專 區 之 規 劃 一 定 要 非 常 周 密 妥 適, 否 則 會 留 下 不 少 不 良 後 遺 症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勢 必 會 增 加 員 警 在 取 締 上 的 困 難, 講 一 句 真 心 話, 取 締 色 情 性 交 易, 很 多 單 位 為 了 增 加 績 效, 在 以 往 罰 娼 不 罰 嫖 的 時 代 裡, 都 會 運 用 民 間 友 人 或 俗 稱 線 民 充 當 嫖 客 進 入 場 所 消 費, 除 了 探 取 是 否 有 經 營 色 情 交 易 外, 如 果 發 覺 真 有 經 營 色 情 行 為, 就 實 際 執 行 性 交 易, 再 裡 應 外 合 予 以 取 締 到 案, 就 是 所 謂 的 釣 魚 手 法, 此 方 式 已 經 行 之 有 年 了, 可 是 現 在 已 經 是 娼 嫖 皆 罰 的 時 代, 這 些 線 民 大 多 都 怕 留 下 不 良 紀 錄 而 婉 拒 充 當 嫖 客, 在 取 締 上 已 經 增 加 數 倍 的 困 難 度, 而 且 這 些 經 營 性 交 易 的 業 者, 為 了 避 免 遭 到 取 締, 在 各 方 面 防 備 措 施 設 下 種 種 關 卡 屏 障, 取 締 到 案 更 是 難 上 加 難, 這 是 必 須 面 對 的 問 題, 況 且 警 察 辦 案 態 度 技 巧 不 可 能 都 沿 襲 舊 制, 更 要 調 整 自 己 腳 步, 鑽 研 各 項 偵 查 技 巧 手 段, 運 用 更 多 智 慧 與 經 驗, 增 強 蒐 證 器 材 設 備, 只 要 蒐 證 齊 全, 取 締 績 效 將 是 垂 首 可 得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只 要 在 核 准 的 專 區 內 性 交 易 就 可 以 除 罪 免 於 被 取 締 的 威 脅, 所 以 新 北 市 如 果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相 信 業 者 或 尋 芳 者 都 是 歡 迎 的, 再 加 上 管 理 有 方 的 話, 經 營 者 都 會 喜 歡 在 專 區 內 經 營, 因 為 比 較 有 保 障, 況 且 警 察 只 能 取 締 在 非 專 區 之 性 交 易, 所 以 非 法 的 性 交 易 應 該 會 逐 漸 減 少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123
130 答 : 警 察 取 締 不 法 案 件 績 效 評 比 是 長 期 存 在 的 問 題, 警 政 署 每 年 也 都 訂 定 一 套 取 締 色 情 營 業 場 所 評 比 標 準, 所 以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並 不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也 不 可 能 減 輕, 因 為 政 府 代 表 公 權 力, 維 護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是 天 職,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亦 是 警 察 職 責 所 在, 要 減 輕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就 只 有 將 性 交 易 除 罪 化 一 途, 別 無 他 法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執 法 者 與 業 者 是 相 互 對 立 的, 色 情 業 者 為 能 繼 續 生 存, 賺 取 暴 利, 無 不 使 出 渾 身 解 數, 設 下 重 重 關 卡 以 免 被 取 締, 而 警 察 在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如 果 僅 沿 襲 以 前 所 留 下 的, 是 無 法 應 付 色 情 業 者 的 挑 戰, 更 要 鑽 研 多 套 取 締 手 段 方 法, 增 購 高 功 能 蒐 證 器 材, 同 仁 間 要 不 時 討 論 相 互 學 習, 研 擬 更 高 招 之 取 締 技 巧, 從 中 獲 取 寶 貴 經 驗, 供 作 日 後 取 締 工 作 之 參 考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績 效 評 核 的 制 度 已 經 行 之 有 年, 雖 然 大 家 都 很 厭 惡, 但 如 果 沒 有 設 定 評 比 制 度, 相 信 大 家 都 不 會 主 動 積 極 去 取 締, 因 為 惰 性 是 人 的 天 性, 得 過 且 過 是 本 性, 一 旦 訂 出 評 比 制 度 獎 懲 標 準, 就 能 激 發 工 作 執 行 力 另 性 交 易 專 區 如 果 成 立 後, 非 法 性 交 易 相 對 會 逐 漸 減 少, 所 以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也 應 該 跟 著 修 正, 隨 著 各 地 區 的 不 同, 分 別 訂 出 一 套 符 合 現 狀 實 際 層 面 之 評 核 制 度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那 是 不 可 能 的, 只 要 有 合 法 的, 就 一 定 會 有 非 法 的, 世 界 就 是 如 此, 有 光 明 就 有 黑 暗, 非 法 性 交 易 還 是 會 繼 續 存 在, 只 要 不 要 變 本 加 厲 就 已 經 心 滿 意 足 了, 更 遑 論 非 法 性 交 易 能 從 此 消 失, 簡 直 痴 人 作 夢 另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必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問 題, 為 什 麼? 因 為 在 專 區 內 之 性 交 易 是 合 法 的, 業 者 不 必 再 為 了 躲 避 警 察 的 取 締, 以 金 錢 或 物 品 來 行 賄 警 察, 風 紀 問 題 自 然 獲 得 改 善 減 少, 當 然 少 數 不 肖 員 警 如 果 不 怕 死 的 話, 包 庇 收 賄 的 情 形 仍 會 繼 續 上 演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長 期 以 來,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性 交 易 是 典 型 的 遊 戲 規 則, 也 相 對 衍 生 很 多 弊 端, 很 多 警 察 因 而 遭 到 法 辦 或 丟 職, 如 果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豈 不 更 落 人 話 柄, 球 員 兼 裁 判, 以 後 弊 端 將 會 層 出 不 窮, 如 果 成 立 專 區, 裡 面 牽 扯 的 層 面 非 常 廣 泛, 如 證 照 稅 收 衛 生 等 專 業 問 題, 這 都 不 是 警 察 的 專 業, 警 察 如 何 124
131 管 理, 應 該 交 由 地 方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來 負 責 管 理, 較 不 會 引 起 紛 爭 或 令 人 遐 想 的 空 間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要 選 擇 一 個 適 當 的 地 點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著 實 不 容 易, 到 目 前 為 止, 都 還 沒 有 一 個 有 作 為 的 地 方 政 府 敢 成 立 專 區,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任 誰 都 不 願 意 設 在 他 家 附 近, 要 成 立 專 區, 其 構 成 要 件 設 想 要 非 常 周 到, 牽 一 髮 而 動 全 身, 應 該 先 選 定 一 小 塊 區 域 作 為 實 驗 性 質, 先 嘗 試 做 做 看, 成 效 不 錯 的 話, 再 推 廣 範 圍, 不 能 草 率 行 事 要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就 必 須 制 訂 自 治 條 例 來 管 理, 大 原 則 就 是 要 避 免 有 性 剝 削 人 口 販 運 毒 品 控 制 未 成 年 人 性 交 易 等 情 事 發 生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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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板 橋 分 局 行 政 組 組 長 訪 談 紀 錄 (A2-1)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21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我 本 人 贊 成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因 為 性 交 自 古 以 來, 就 是 人 類 的 基 本 需 求 之 一, 特 別 是 男 性, 一 昧 的 禁 絕, 是 不 符 合 人 性, 也 因 為 性 交 是 人 類 的 基 本 需 求 之 一, 所 以 有 人 類 的 地 方, 就 有 色 情 行 業 的 存 在, 越 是 人 口 集 中 的 都 會 區 形 態, 色 情 行 業 越 發 達, 種 類 越 繁 多, 以 目 前 申 請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的 酒 店 酒 吧 舞 廳 特 種 咖 啡 KTV 三 溫 暖 茶 室 卡 啦 OK 等 有 女 陪 侍 的 營 業 場 所, 集 中 於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及 高 雄 市, 即 為 明 證, 消 費 人 口 越 多, 則 相 對 獲 利 也 越 多, 也 就 會 吸 引 更 多 人 投 入 經 營, 簡 而 言 之, 純 粹 是 一 種 市 場 供 需 問 題, 如 警 方 單 方 面 加 強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則 該 等 行 業 即 轉 入 地 下 化, 持 續 經 營, 很 難 杜 絕, 與 其 暗 中 營 業, 造 成 愛 滋 病 及 傳 染 病 蔓 延, 不 如 開 放 管 理, 視 性 產 業 為 正 當 行 業 之 一, 讓 性 工 作 者 全 部 浮 出 檯 面, 在 嚴 格 的 安 全 及 衛 生 條 件 把 關 下, 維 持 良 好 的 服 務 品 質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所 以 經 營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業 者, 一 類 是 以 申 請 合 法 的 營 業 執 照 ( 如 : 酒 店 酒 吧 舞 廳 特 種 咖 啡 KTV 三 溫 暖 茶 室 卡 啦 OK 等 ), 設 立 營 業 處 所, 以 掩 護 非 法 性 交 易, 另 一 類 則 不 申 請 合 法 執 照, 以 藏 身 於 民 宅 公 寓 大 廈 出 租 套 房 的 私 娼 或 個 人 工 作 室, 暗 營 非 法 性 交 易, 不 論 是 合 法 執 照, 或 者 是 暗 中 營 業 者, 取 締 上 都 有 一 定 的 難 度,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修 正 後, 嫖 客 也 要 處 罰, 造 成 以 往 嫖 客 經 過 警 方 曉 以 大 義, 願 意 配 合 警 方 調 查 妨 害 風 化 案, 現 多 不 願 吐 實,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所 以 仍 應 優 先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業 者 在 考 量 可 以 獲 利 的 情 況 下, 願 意 花 費 重 金, 全 新 裝 璜 添 購 設 備 加 強 安 全 及 衛 生 管 理, 努 力 招 攬 生 意, 以 使 專 區 外 的 零 星 非 法 性 交 易 業 者, 在 警 察 加 強 取 締, 以 及 處 於 競 爭 相 對 劣 勢 的 情 況 下, 紛 紛 結 束 營 業, 反 而 減 輕 警 察 的 負 擔, 譬 如 臺 灣 引 進 量 販 店 後, 傳 統 的 雜 貨 店 舖 逐 漸 勢 微, 甚 至 消 聲 匿 跡, 就 是 明 證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我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減 少 或 是 增 加, 應 視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整 個 市 場, 供 需 是 否 能 夠 平 衡? 若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供 給 多 於 需 求, 則 有 性 需 要 者, 多 數 可 以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消 費 得 到 滿 足, 性 交 易 專 區 以 外 127
134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就 會 大 幅 減 少, 若 需 求 多 於 供 給, 則 專 區 外 的 零 星 性 交 易 業 者, 仍 有 生 存 的 空 間, 非 法 性 交 易 就 不 會 有 甚 麼 改 變 另 一 方 面, 設 立 地 點 交 通 的 便 利 性, 為 消 費 者 考 量 之 一, 若 交 通 便 利, 則 前 往 消 費 的 意 願 較 高, 反 之 亦 然, 太 偏 僻 的 地 點, 套 句 俗 話 說 子 彈 打 到 那 裡, 早 就 冷 掉, 消 費 者 提 不 起 興 趣, 再 一 方 面, 設 立 地 點 的 安 全 舒 適 及 衛 生 條 件, 也 是 消 費 者 考 量 之 一, 在 交 通 便 利 安 全 舒 適 及 合 乎 衛 生 的 條 件 下,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的 業 者, 是 沒 有 生 存 的 餘 地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如 果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規 模 夠 大, 經 營 得 宜, 能 吸 引 大 多 數 消 費 者 光 顧, 而 專 區 外 非 法 性 交 易 場 所 大 幅 減 少 的 情 況 下, 確 實 會 減 輕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而 可 以 將 心 力 投 入 在 專 區 內 違 法 案 件 的 取 締, 然 而, 如 前 個 問 項 所 提 出 的 市 場 機 制 而 論, 如 專 區 內 經 營 不 善, 而 未 能 吸 引 多 數 消 費 者,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場 所 未 能 大 幅 減 少 的 情 況 下, 仍 然 對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造 成 一 定 的 壓 力, 所 以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除 了 要 克 服 保 守 社 會, 地 方 父 母 官 選 票 的 壓 力, 所 造 成 本 案 推 動 的 阻 力 外, 另 一 個 難 度 就 是 經 營 的 規 模 與 管 理, 影 響 著 消 費 者 上 門 的 意 願, 而 要 減 輕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主 要 是 能 獲 得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的 全 力 支 持, 如 聯 合 稽 查 小 組 的 介 入 與 運 作, 對 於 違 規 業 者 將 造 成 嚴 重 衝 擊, 也 較 警 察 一 直 取 締, 色 情 業 者 仍 然 營 業 來 得 有 效 率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非 法 性 交 易 經 營 者, 都 是 不 斷 在 強 化 自 身 監 控 設 備 及 經 營 手 法, 以 規 避 警 察 查 緝, 因 此 以 往 警 察 常 用 埋 伏 申 請 搜 索 票 的 查 緝 方 式, 只 能 確 認 有 無 顧 客 上 門, 以 及 對 非 法 性 交 易 場 所 澈 底 搜 查 而 已, 至 於 業 者 如 何 媒 介, 客 人 與 服 務 小 姐 之 間 性 交 易 過 程, 皆 不 得 而 知, 而 衍 生 出 來 的 證 物 如 擦 拭 過 精 液 的 衛 生 紙 濕 紙 巾 毛 巾 浴 巾 床 罩 潤 滑 液 保 險 套 來 源 及 去 向, 往 往 遭 業 者 早 一 步 處 理 丟 棄, 已 不 足 以 應 付 違 法 業 者, 而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修 正 後, 嫖 客 部 分 由 警 察 裁 罰, 實 務 上 承 認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不 多, 反 而 影 響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惟 有 在 業 者 提 供 性 交 易 項 目 下, 全 程 蒐 證, 再 裡 應 外 合, 才 能 夠 獲 得 較 有 利 的 成 果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係 按 分 局 轄 區 都 市 繁 榮 程 度, 區 分 為 甲 乙 丙 三 種 等 級, 採 取 同 等 分 局 設 定 相 同 目 標 值, 而 以 達 成 率 較 高 者, 列 為 績 優 單 位, 另 外 針 對 轄 區 內 列 管 曾 查 獲 過 色 情 及 有 色 情 之 虞 的 甲 乙 類 場 所, 取 締 到 案 時, 另 加 記 2% 至 5% 的 達 成 率, 因 此 列 管 甲 乙 類 場 所 取 締 越 多, 整 體 128
135 達 成 率 就 越 高, 鼓 勵 各 分 局 針 對 列 管 場 所 加 強 取 締, 亦 可 藉 此 制 度, 檢 討 未 取 締 轄 內 列 管 場 所 的 分 局, 防 範 流 弊 發 生 而 先 前 評 核 制 度, 已 歷 經 多 次 修 改, 才 形 成 目 前 的 評 核 制 度, 符 合 各 分 局 業 務 單 位 的 期 望, 沒 有 要 修 改 的 地 方,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需 要 修 正 的 部 分, 就 是 將 專 區 內 違 反 社 秩 法 案 件, 律 定 以 一 定 的 件 數 轉 換 為 績 效, 以 鼓 勵 同 仁 投 入 專 區 內 的 違 規 取 締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我 不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因 為 如 果 專 區 地 點 欠 佳, 無 法 吸 引 消 費 者 上 門, 專 區 內 業 者 經 營 成 本 較 高, 會 有 一 些 專 區 外 的 業 者 抱 持 觀 望 的 態 度, 如 降 低 成 本 經 營, 提 高 在 專 區 外 的 存 活 率, 如 果 專 區 外 的 經 營 不 敷 成 本 時 ( 如 警 察 加 強 取 締 造 成 客 源 及 小 姐 流 失 ), 才 有 可 能 進 入 專 區 內, 即 使 進 入 專 區 經 營 的 業 者, 發 現 獲 利 不 如 預 期 時, 會 有 撤 資 另 起 爐 灶 打 算, 另 一 方 面, 如 果 性 交 易 專 區 地 點 好, 經 營 成 本 合 理, 獲 得 一 定 利 潤, 則 會 吸 引 更 多 業 者 投 入,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爭 鬥 下, 自 然 淘 汰 一 批 體 質 較 弱 的 業 者, 淪 落 到 專 區 外 開 業, 惟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後, 區 內 業 者 經 營 得 宜, 確 實 會 影 響 到 專 區 外 業 者 生 存 空 間, 也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問 題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不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因 為 警 察 肩 負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責 任, 本 身 工 作 具 有 執 法 者 的 立 場, 不 能 球 員 兼 裁 判, 否 則 執 法 一 旦 存 在 有 模 糊 空 間, 極 可 能 引 發 集 體 索 賄 弊 端, 再 者, 市 政 府 應 視 性 工 作 為 一 種 商 業 行 為, 由 經 濟 發 展 局 來 管 理, 性 工 作 者 是 屬 於 勞 力 工 作, 勞 工 局 也 可 列 入 管 理, 環 境 衛 生 性 病 及 愛 滋 病 防 制, 由 衛 生 局 推 動 列 入 管 理, 相 關 執 照 取 得 稅 費 繳 交 消 防 安 全 公 安 申 報 水 電 申 設 聯 合 稽 查 等 等, 非 指 派 單 一 個 單 位 來 管 理 能 竟 全 功, 必 要 時 應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共 同 推 動 與 監 督, 所 以 由 市 政 府 團 隊 來 經 營 管 理, 以 符 權 責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考 量 消 費 者 市 場 的 集 中 與 交 通 的 便 利 性, 原 則 上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仍 以 商 業 區 為 宜, 而 為 免 影 響 鄰 近 週 邊 的 住 宅 區 或 學 校, 以 存 在 於 獨 棟 商 業 大 樓 內 較 佳, 而 自 治 條 例 要 將 業 者 自 治 條 款 納 入, 要 求 業 者 自 律, 不 得 有 打 架 滋 事 聚 眾 鬥 毆 性 剝 削 勞 力 剝 削 毒 品 環 境 髒 亂 引 誘 未 成 年 入 行 或 消 費, 違 法 或 其 129
136 他 行 政 違 規 事 項, 若 業 者 不 配 者 屬 累 犯 者, 直 接 撤 銷 執 照 不 得 經 營, 另 應 以 總 規 戶 方 式 管 理, 曾 經 撤 銷 執 照 者, 其 負 責 人 股 東 或 其 所 顧 用 一 定 層 級 之 管 理 幹 部, 不 得 再 以 人 頭 或 改 換 店 名 負 責 人 方 式, 繼 續 經 營 而 業 者 不 能 有 壟 段 市 場 的 機 會, 一 旦 專 區 內 的 業 者 發 生 聯 合 壟 斷 的 情 形, 將 迫 使 更 多 的 合 法 業 者 提 高 經 營 成 本, 或 者 放 棄 在 專 區 內 經 營, 到 專 區 外 謀 生 路, 另 外 業 者 所 聘 請 之 保 全, 要 比 照 美 國 拉 斯 維 加 斯 職 業 賭 場 的 保 全, 經 過 嚴 格 的 篩 選 與 訓 練, 具 備 能 處 理 各 種 突 發 狀 況 之 能 力, 以 減 輕 警 察 協 助 業 者 處 理 事 故 的 負 擔 130
137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板 橋 分 局 色 情 業 務 承 辦 員 警 訪 談 紀 錄 (A2-2)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25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反 對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區, 因 為 專 區 到 底 在 哪 裡? 又 該 由 誰 來 認 定 才 是 真 正 問 題, 此 次 社 維 法 的 修 正 主 導 的 是 內 政 部 而 執 法 的 是 警 察, 因 此 給 了 警 察 更 大 的 管 制 權 力 其 實 警 察 該 管 的 是 性 交 易 產 業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反 人 權 惡 行, 性 交 易 產 業 中 因 其 利 潤, 難 免 藏 污 納 垢, 甚 而 發 生 侵 害 人 權 法 治 的 嚴 重 情 事, 包 括 宰 制 雛 妓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脅 迫 強 制 黑 白 兩 道 掛 勾 等 情 事, 而 要 防 制 這 些 非 法 情 事 最 有 效 的 辦 法 就 是 將 性 交 易 除 罪 化 除 罰 化 ; 再 者 目 前 沒 有 縣 市 政 府 有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因 這 名 稱 太 過 敏 感 導 致 沒 有 縣 市 政 府 願 背 負 設 置 罪 名, 另 外, 成 立 專 區 後, 因 性 交 易 產 業 所 產 生 利 潤 必 引 起 黑 白 兩 道 爭 相 蠺 食, 造 成 警 察 風 紀 問 題, 因 此, 實 在 沒 有 必 要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而 應 以 性 交 易 除 罪 化 罰 化 才 是 正 道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以 前 警 方 查 獲 性 交 易 案, 不 管 是 全 套 半 套, 多 是 以 反 正 嫖 客 又 沒 事, 說 出 來 就 可 以 走 了 的 理 由 說 服 嫖 客, 部 分 嫖 客 也 願 意 配 合, 裁 罰 賣 淫 女 子, 而 今 嫖 客 也 要 罰, 迫 使 過 去 協 助 警 方 指 認 性 工 作 者 的 嫖 客, 現 在 必 須 和 性 工 作 者 串 供, 以 維 護 自 身 權 益, 因 此 法 律 執 行 的 結 果, 可 能 是 罰 不 到 人 唯 今 之 計, 就 是 保 全 跡 證, 如 沾 有 精 液 的 保 險 套 衛 生 紙 床 單 或 褲 子 等 證 物, 另 現 場 蒐 證 ( 錄 影 音 ) 需 齊 備, 相 關 當 事 人 筆 錄 更 應 確 實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不 會 有 沒 什 麼 改 變 的, 因 為 性 需 求 是 人 類 本 性, 所 以, 有 錢 人 可 能 會 至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從 事 性 行 為, 而 沒 錢 社 會 階 級 較 低 層 的 人, 轉 而 向 私 娼 業 者 消 費, 而 部 分 年 紀 稍 長 的 性 工 作 者 也 轉 向 地 下 化, 而 警 察 為 求 完 成 上 級 所 交 付 任 務 定 也 會 使 用 各 種 偵 辦 方 法 完 成 任 務, 是 故, 非 法 性 交 易 情 形 依 然 是 不 會 減 少 亦 不 會 增 加, 只 是 警 察 執 法 取 締 上 應 更 講 求 證 據 蒐 證 及 偵 辦 技 巧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我 認 為 專 區 的 有 無, 對 警 察 取 締 壓 力 是 會 有 所 不 同 的 有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後,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交 易 應 該 會 更 困 難 而 有 壓 力, 必 須 要 事 前 佈 建 ( 尋 求 線 索 ) 事 131
138 中 搜 證 ( 現 場 跡 證 及 現 場 錄 影 音 ) 事 後 偵 辦 ( 筆 錄 舉 證 ) 完 備, 要 減 輕 壓 力, 最 有 效 的 辦 法 就 是 將 性 交 易 除 罪 化 除 罰 化, 則 警 察 不 必 查 緝 非 法 性 交 易, 不 會 產 生 風 紀 的 問 題, 又 因 為 普 及 及 市 場 淘 汰 機 制, 自 然 沒 有 藏 污 納 垢, 黑 道 介 入 之 情 事, 也 沒 有 生 意 競 爭 惡 鬥, 可 減 輕 治 安 上 的 壓 力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取 締 色 情 工 作 與 一 般 偵 辦 刑 案 方 式 雷 同 的, 惟 因 前 社 秩 法 尚 未 修 改 娼 嫖 均 罰, 導 致 警 察 在 取 締 執 法 上 較 易 取 巧, 如 採 用 釣 魚 方 式 或 教 唆 線 民 前 去 誘 捕, 常 容 易 造 成 業 者 的 質 疑, 承 辦 檢 察 官 及 法 官 在 偵 辦 審 理 及 判 決 上 有 疑 慮, 而 今 娼 嫖 均 罰 後, 偵 辦 此 類 案 件 應 更 為 完 備, 也 就 是 事 前 蒐 證 事 中 取 證 及 事 後 查 證 均 需 合 法 完 善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目 前 新 北 市 取 締 色 情 績 效, 包 含 了 取 締 色 情 案 件 及 以 色 情 廣 告 案 件, 色 情 案 評 核 係 以 去 年 各 分 局 取 締 件 數 採 平 均 值 做 為 今 年 評 核, 這 並 不 合 理, 我 建 議 應 該 採 消 滅 轄 區 有 涉 色 情 之 虞 場 所 的 多 寡, 再 加 上 取 締 色 情 件 數 做 為 評 比, 如 消 滅 轄 區 有 涉 色 情 之 虞 場 所 甲 類 場 所 1 家 得 多 少 分 乙 類 場 所 多 少 分, 取 締 甲 乙 類 場 所 涉 色 情 案 件 除 有 一 般 所 設 定 分 數 外 應 多 加 權 分 數, 如 此 才 會 針 對 轄 區 內 有 涉 色 情 之 虞 場 所 加 以 取 締 致 消 滅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我 認 為 不 會 所 有 的 色 情 業 者 或 性 工 作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色 情 行 業 利 潤 甚 大, 從 事 色 情 行 為 本 都 是 在 黑 暗 中, 如 將 專 區 公 開 化 後, 消 費 者 可 能 不 願 至 專 區 消 費, 致 使 業 者 損 失 ; 另 外, 有 一 些 個 體 戶 可 能 也 不 願 受 色 情 業 者 剝 削, 而 繼 續 躲 在 暗 處 偷 偷 營 業, 如 此, 不 屑 的 業 者 及 性 工 作 者 均 會 躲 到 暗 地 去 經 營, 能 不 與 警 察 掛 勾 還 可 以 經 營? 性 交 易 雖 然 非 法, 但 在 現 實 的 運 作 中, 只 要 定 期 繳 交 暗 盤 打 點 好 黑 白 兩 道, 交 易 就 無 顧 忌 因 此, 雖 然 非 法, 但 社 會 的 矛 盾 並 未 尖 銳 地 被 凸 顯, 受 害 者 是 性 產 業 中 的 相 對 少 數 私 娼 流 鶯, 多 是 沒 有 後 台 的 個 體 戶, 因 此, 性 交 易 合 法 化 門 檻 高, 黑 白 兩 道 從 中 取 利 空 間 越 大, 所 以, 有 性 交 易 專 區 並 不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社 秩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既 是 警 察 單 位, 基 此, 管 理 性 交 易 區 應 為 警 察 單 位, 如 此 才 132
139 合 乎 政 策 公 平 性, 另 警 察 在 執 法 也 較 有 效 能 及 效 率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我 覺 得 如 果 新 北 市 在 決 定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前, 應 該 要 先 確 定 下 列 的 問 題 :( 一 ) 專 區 設 立 地 點 的 選 擇 及 規 劃 ; 也 就 是 要 設 在 哪 裡, 它 的 規 模 範 圍 及 應 該 有 什 麼 條 件 等, 都 該 先 納 入 設 立 規 範 之 中 ;( 二 )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主 管 機 關 要 先 確 立, 且 各 協 辦 機 關 權 責 也 要 先 劃 分 好, 不 要 弄 到 最 後, 又 是 互 相 推 諉, 不 知 道 誰 管 什 麼 ;( 三 ) 性 工 作 者 申 請 程 序 管 理 制 度 等, 也 要 先 確 定 下 來 ;( 四 ) 專 區 內 色 情 業 者 從 業 人 員 的 身 分 及 管 理 等, 也 該 要 有 一 定 的 規 範 ;( 五 ) 專 區 內 要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業 者, 到 底 能 夠 有 哪 些 可 以 從 事 的 營 業 項 目, 也 就 是 說, 哪 些 行 業 可 以 合 法 有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 六 ) 消 費 者 的 身 份 是 否 該 有 一 定 的 規 範, 比 如 說 : 未 成 年 人 可 以 去 消 費 嗎?( 七 ) 性 交 易 場 所 的 衛 生 管 理 及 檢 查 項 目, 也 該 有 一 定 的 規 範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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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三 重 分 局 行 政 組 組 長 訪 談 紀 錄 (A2-3)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17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我 贊 成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使 私 娼 進 入 專 區 工 作, 可 以 減 少 地 下 化 的 性 交 易, 防 止 性 病 在 沒 有 管 控 的 情 況 下 蔓 延, 也 可 以 減 少 同 仁 的 風 紀 顧 慮, 不 必 再 擔 心 有 警 察 收 受 業 者 賄 賂 的 問 題 ; 可 以 減 少 性 犯 罪, 如 果 有 性 需 要 又 沒 有 性 伴 侶 或 者 長 期 離 家 工 作 的 人, 可 以 前 往 性 交 易 專 區 解 決 自 身 的 生 理 需 求, 而 不 必 鋌 而 走 險 性 侵 害 別 人 ; 性 交 易 專 區 較 方 便 管 理, 可 以 有 效 制 止 逼 良 為 娼 或 者 人 口 販 運 的 問 題 經 過 調 查 發 現, 有 75% 左 右 的 民 眾 贊 成 有 條 件 開 放 性 交 易 專 區, 亦 顯 示 出 人 民 對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期 待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三 讀 通 過 後 的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定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之 性 交 易, 娼 嫖 都 不 罰 ; 但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以 外 地 區 從 事 性 交 易 者, 娼 嫖 都 要 罰 但 問 題 是, 以 往 同 仁 取 締 違 法 性 交 易, 多 以 男 客 為 突 破 口, 畢 竟 男 客 不 罰, 比 較 容 易 讓 其 陳 述 出 犯 罪 事 實, 反 之, 現 在 修 法 後 娼 嫖 皆 罰, 依 照 人 性, 必 定 是 否 認 到 底, 以 至 於 證 據 不 足 無 法 偵 辦 取 締 今 後 取 締 色 情, 將 花 費 更 多 的 時 間 在 於 記 錄 出 入 份 子 現 場 採 證 監 聽 等 等 蒐 集 更 加 齊 全 之 證 據, 方 能 有 效 取 締 違 法 性 交 易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我 認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之 後, 從 事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性 工 作 者 大 部 分 會 進 入 性 交 易 專 區 從 事 性 交 易, 在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減 少 後,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會 自 然 而 然 的 減 少 且 性 交 易 專 區 中 的 性 工 作 者 會 定 期 接 受 體 檢, 確 認 身 體 健 康 狀 態 良 好, 而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未 接 受 管 制 定 期 體 檢, 不 知 道 自 己 感 染 性 病 或 傳 染 病 的 機 率 極 高, 就 算 知 道 了, 也 有 可 能 因 為 不 好 意 思 或 是 各 種 原 因 未 就 醫, 嫖 客 自 然 也 較 願 意 前 往 性 交 易 專 區 消 費, 易 減 少 非 法 性 交 易 之 發 生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不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而 減 少, 甚 至 會 更 加 沉 重, 因 為 社 會 大 眾 會 認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既 然 已 經 成 立, 便 不 應 該 仍 然 有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存 在, 如 果 性 交 易 專 區 成 立 之 後, 非 法 性 交 易 仍 然 遍 布 各 地, 那 135
142 麼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又 有 何 意 義 呢? 因 此, 為 符 合 社 會 對 警 察 的 期 待, 將 更 加 嚴 格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現 今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多 是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案 件, 花 費 時 間 精 力 偵 辦 後, 為 法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僅 需 罰 款, 而 偵 辦 之 員 警 亦 無 甚 功 獎, 以 至 於 缺 乏 積 極 性, 所 以 我 認 為 應 加 重 非 法 性 工 作 者 之 刑 罰 及 增 加 偵 辦 員 警 之 獎 勵, 以 鼓 勵 同 仁 偵 辦 之 企 圖 心, 努 力 偵 查 破 獲, 改 消 極 而 積 極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認 為 現 今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已 漸 漸 無 法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遭 同 仁 取 締 後 之 非 法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也 會 檢 討 自 己 為 何 會 遭 警 方 取 締 到 案, 從 而 小 心 注 意 改 進, 相 同 的 方 法 不 再 適 用, 以 致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工 作 愈 加 困 難, 今 後 同 仁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應 花 費 更 多 的 精 力 在 埋 伏 監 聽 甚 至 高 科 技 設 備 蒐 證, 才 足 以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而 平 時 也 應 該 多 加 注 意 了 解 現 今 性 交 易 的 攬 客 手 法 及 交 易 方 式, 有 針 對 性 的 加 以 取 締, 才 可 以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不 滿 意, 現 行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雖 然 依 照 各 轄 境 的 不 同, 給 予 不 同 的 基 準 數, 但 那 仍 然 只 是 理 想 值, 無 法 符 合 現 實 的 情 況, 況 且 設 立 的 基 準 數, 容 易 使 同 仁 們 絞 盡 腦 汁 費 盡 全 力 達 成 後, 便 鬆 懈 下 來, 反 而 容 易 給 業 者 可 趁 之 機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在 外 之 違 法 性 交 易 行 為 必 將 大 量 減 少, 而 同 仁 取 締 違 法 性 交 易 也 將 越 來 越 困 難, 需 要 花 費 更 多 的 時 間 與 精 神, 但 是 所 得 到 的 獎 勵 卻 與 付 出 不 符, 造 成 破 獲 意 願 較 為 低 落, 所 以 現 行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將 不 符 需 要, 未 來 應 增 加 取 締 色 情 案 件 之 獎 勵 方 案, 而 非 轄 區 遭 查 獲 即 處 分 之 消 極 方 式, 以 鼓 勵 同 仁 偵 辦 違 法 性 交 易 案 件 之 積 極 性, 才 能 有 效 防 制 違 法 性 交 易 之 蔓 延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不 可 能 所 有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全 都 進 入 專 區 執 業, 雖 然 於 專 區 內 性 交 易 是 合 法 行 為, 但 台 灣 畢 竟 不 像 歐 美 國 家 開 放, 從 事 性 工 作 被 普 遍 認 為 是 不 光 彩 的 工 作, 從 事 性 工 作 者 多 是 屈 服 於 經 濟 壓 力 之 下, 沒 有 其 他 生 活 技 能, 不 得 已 才 這 樣 做, 所 以 絕 大 多 數 的 性 工 作 者 不 願 意 讓 大 眾 尤 其 是 自 身 的 親 朋 好 友 知 道, 希 望 秘 密 從 事 性 交 易 但 於 性 交 易 專 區 工 作, 便 等 於 公 開 了 自 己 的 職 業, 性 工 作 者 將 失 去 自 身 平 凡 的 生 活, 親 友 鄰 居 輿 論 的 壓 力, 將 使 性 工 作 者 無 法 在 社 會 上 公 平 的 生 存, 因 此,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成 立, 雖 然 會 使 在 外 之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進 入 執 業, 但 奢 求 全 數 轉 移 進 入 專 區 是 不 現 實 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成 立, 我 認 為 與 警 察 風 紀 無 太 大 影 響, 風 紀 問 題 雖 然 層 136
143 出 不 窮, 但 以 廣 大 的 警 察 同 仁 人 數 來 看, 是 少 數 害 群 之 馬 的 個 人 行 為, 我 相 信 絕 大 多 數 的 同 仁 是 可 以 拒 絕 誘 惑, 依 法 行 政 的 好 警 察,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之 後, 沒 有 風 紀 問 題 的 員 警, 將 會 守 著 自 身 道 德 標 準, 依 法 辦 事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贊 成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同 仁 平 時 的 工 作 就 是 處 理 民 眾 的 各 種 事 務, 勸 導 違 規 改 進 調 解 糾 紛 轉 介 處 置 管 道 等, 對 於 處 理 各 種 專 區 內 發 生 之 事 故 駕 輕 就 熟, 且 有 相 當 之 公 信 力, 減 少 很 多 無 謂 的 困 擾 ; 且 現 今 同 仁 執 勤 以 速 度 服 務 滿 意 為 目 標, 將 是 最 適 合 之 管 理 人 員, 唯 現 今 警 力 不 足, 無 法 滿 足 管 理 專 區 之 需 要, 且 需 要 各 政 府 單 位 協 調 配 合, 例 如 公 共 建 設 衛 生 環 保 稅 務... 等 協 同 管 理, 方 能 將 專 區 妥 善 管 理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首 先,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置 一 定 要 尊 重 自 然 生 態 性 交 易 專 區 不 是 隔 離 監 獄, 性 交 易 專 區 應 優 先 考 量 自 然 聚 落, 也 就 是 在 現 實 環 境 中, 現 有 的 性 工 作 者 站 壁 街 道 廟 宇, 自 體 經 營 的 套 房 公 寓 娼 館, 或 網 路 性 交 易, 政 府 要 尊 重 這 些 自 然 形 成 的 性 交 易 模 式 和 區 域, 將 既 有 的 區 域 重 新 建 構 成 為 受 保 護 的 特 區 這 個 尊 重 自 然 生 態 也 包 括 了 尊 重 性 消 費 的 自 然 生 態, 就 是 就 地 消 費 的 精 神 就 地 消 費 是 性 交 易 之 自 然 生 態 的 一 部 份, 也 是 對 低 收 入 性 消 費 者 的 基 本 保 障 畢 竟, 不 是 所 有 人 都 有 時 間 金 錢 精 力 跑 去 雲 林 宜 蘭 或 澎 湖 消 費, 因 此 特 區 的 設 置 必 須 考 慮 原 先 自 然 形 成 的 性 交 易 據 點 和 區 塊 為 什 麼 要 設 置 性 交 易 專 區? 因 為 在 性 工 作 非 法 化 的 情 況 下, 問 題 叢 生, 例 如 性 工 作 者 缺 乏 安 全 尊 嚴 與 人 權, 黑 道 介 入 產 生 各 類 弊 端 等 等 為 了 要 徹 底 解 決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要 設 置 專 區, 讓 性 工 作 合 法 我 們 不 能 搞 個 有 名 無 實 的 性 工 作 的 專 區, 結 果 到 頭 來 並 沒 有 達 到 解 決 問 題 的 目 的 換 句 話 說,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一 定 要 保 障 性 交 易 與 相 關 行 為, 也 就 是 說, 和 性 交 易 相 關 的 廣 告 經 紀 保 全 管 理 與 各 種 服 務 業 都 要 合 法, 比 照 正 常 行 業, 業 者 不 能 遭 到 特 殊 的 管 制 或 對 待 這 其 實 是 在 落 實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原 始 精 神 或 本 意, 也 就 是 性 交 易 除 罪 化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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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三 重 分 局 色 情 業 務 承 辦 員 警 訪 談 紀 錄 (A2-4)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25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能 夠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讓 那 些 色 情 業 者 工 作 者 合 法 營 業, 我 是 非 常 贊 成 的 因 為 性 交 易 這 種 行 為, 從 古 至 今 都 沒 消 失 過, 既 然 無 法 完 成 根 除, 又 不 要 影 響 社 會 風 氣 太 甚, 讓 他 們 集 中 在 一 個 特 定 區 域 內, 應 該 是 一 個 不 錯 的 法 子 不 過, 怎 麼 設? 設 哪 裡? 而 且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修 正 規 定 有 許 多 不 清 不 楚 的 地 方, 比 如 說, 專 區 內 的 色 情 業 者 要 申 請 執 照 要 符 合 消 極 條 件 等, 那 是 不 是 表 示 不 允 許 一 樓 一 鳳 的 個 人 工 作 室 存 在? 也 就 是 一 定 要 去 色 情 行 業 上 班 才 可 以? 以 警 察 執 法 的 角 度, 性 交 易 不 可 能 根 絕, 立 法 者 應 該 也 是 認 同 這 種 實 際 面, 才 會 設 計 了 專 區 內 合 法 的 規 定, 可 是, 到 底 哪 些 行 業 該 納 入 性 交 易, 哪 些 人 可 以 單 獨 執 業, 又 未 來 的 合 法 性 工 作 者 是 否 屬 於 勞 工? 他 們 的 工 作 權 如 何 受 到 保 障? 這 些 都 沒 談, 只 是 把 問 題 丟 到 地 方 政 府 去, 然 後 呢? 地 方 政 府 都 不 願 意 去 碰 觸 這 個 燙 手 山 芋, 問 題 全 部 回 到 警 察, 因 為 警 察 要 執 行 法 律 取 締 違 法, 沒 有 專 區, 就 沒 有 合 法 的 性 交 易, 警 察 要 負 責 消 滅 非 法 的 存 在, 這 就 是 警 察 的 宿 命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性 交 易 是 關 在 房 間 進 行 的 行 為, 本 來 警 察 要 取 締 就 很 困 難, 又 因 為 新 法 把 嫖 客 也 納 入 處 罰 對 象, 以 前 嫖 客 會 因 為 不 會 被 罰, 而 願 意 配 合 警 察 偵 辦, 自 承 交 易 事 實, 現 在 應 該 是 不 會 再 有 這 種 情 形 了, 要 取 締 到 案, 只 有 靠 自 己 強 化 並 落 實 蒐 證, 甚 至 可 以 考 慮 用 專 責 員 警 來 負 責 取 締 色 情, 使 取 締 技 巧 與 方 法 在 經 驗 中 累 積, 以 達 到 專 精, 才 可 能 對 付 色 情 經 營 模 式 快 速 變 化 的 取 締 任 務 另 外, 我 認 為 現 在 新 法 把 性 交 與 猥 褻 都 算 是 性 交 易, 也 就 是 只 要 有 對 價 關 係 的 猥 褻 行 為, 都 屬 於 社 秩 法 的 性 交 易, 那 麼 以 前 曾 盛 行 的 牛 肉 場 歌 舞 秀, 客 人 買 票 進 去 觀 賞 舞 孃 的 猥 褻 表 演, 二 者 間 也 產 生 了 對 價 關 係, 要 不 要 納 入 性 交 易 來 處 罰? 又 比 如 坐 檯 小 姐 與 酒 客 間 的 猥 褻 行 為, 是 否 也 該 算 性 交 易, 這 根 本 是 為 難 警 察 嘛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我 覺 得 很 難 說! 有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真 的 都 會 願 意 進 去 專 區 裡 面 嗎? 不 見 得 吧! 而 且, 還 要 看 專 區 設 在 哪 裡 有 多 少 個 專 區 專 區 的 相 關 管 理 機 制 等, 另 外, 有 些 不 願 意 讓 人 知 道 的 弱 勢 族 群, 因 不 得 已 才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工 作, 他 們 可 能 還 139
146 是 會 躲 在 暗 處 偷 偷 做 的, 所 以, 我 覺 得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後, 專 區 外 非 法 情 形 的 增 減, 必 須 視 狀 況 而 定, 雖 然 如 此, 我 還 是 支 持 要 有 專 區, 因 為 有 了 專 區,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會 更 具 有 正 當 性 ; 政 府 都 已 經 劃 定 區 域 讓 他 們 合 法 經 營, 他 們 還 違 法 偷 做, 被 取 締 也 是 應 該 的, 像 現 在 這 樣, 都 沒 有 專 區, 全 部 都 是 違 法, 自 然 會 為 人 詬 病, 說 政 府 都 在 騙 人, 講 說 要 給 他 們 專 區 合 法, 卻 不 知 道 專 區 在 哪 裡, 卻 讓 警 察 來 面 對 他 們 的 責 難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取 締 違 法 為 警 察 的 職 責, 不 管 有 沒 有 性 交 易 專 區, 我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還 是 會 存 在 的, 換 言 之,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不 會 因 為 有 了 專 區 就 消 失, 我 認 為 有 了 專 區 以 後, 可 能 壓 力 更 大 呢! 因 為 都 已 經 給 予 合 法 工 作 的 空 間, 怎 能 再 允 許 有 非 法 的 存 在, 於 是, 輿 論 長 官 一 定 會 更 強 力 要 求 我 們 要 消 滅 非 法 性 交 易 至 於, 要 怎 樣 才 能 減 輕? 我 覺 得 很 難 耶! 執 勤 員 警 的 壓 力 來 自 於 長 官 的 要 求, 長 官 的 壓 力 又 來 自 於 上 級 長 官 與 民 眾, 以 現 在 媒 體 資 訊 如 此 發 達 的 時 代, 只 要 新 聞 報 了 哪 裡 有 色 情, 當 地 的 警 察 壓 力 就 一 定 會 成 倍 數 成 長, 沒 有 抓 到, 壓 力 就 不 會 舒 緩, 怎 會 有 減 輕 的 辦 法 呢!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覺 得 取 締 的 蒐 證 器 材 方 法, 是 足 夠 勤 務 需 要 的, 重 點 還 是 在 執 行 同 仁 的 態 度, 如 果 認 真 地 去 蒐 集 情 資, 用 心 地 去 埋 伏, 一 定 可 以 取 締 到 案 的, 只 是 警 察 要 做 的 事 實 在 太 多, 勤 務 時 間 又 都 綁 得 很 死, 除 非 是 專 案 編 排 取 締 勤 務, 不 然 真 的 難 以 斬 獲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現 在 的 作 法 是 按 各 單 位 去 年 的 取 締 績 效 來 核 配 今 年 度 的 達 成 數,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計 看 起 來 沒 問 題, 實 際 上 卻 會 讓 末 端 在 執 行 時, 為 了 明 年 度 別 太 難 過, 往 往 只 要 達 到 免 於 處 分 的 績 效 數 時, 就 會 暫 停 執 法, 誰 也 不 想 今 年 的 風 光, 成 為 明 年 的 負 擔 啊! 如 果 要 我 說 修 正 意 見, 我 會 建 議 取 消 處 分, 多 用 獎 勵 的 方 式, 現 在 不 是 都 在 提 倡 人 性 管 理, 不 是 聽 說 要 激 勵 士 氣 嗎? 有 了 好 成 績, 就 給 予 獎 勵, 成 績 不 好, 就 協 助 或 一 起 討 論 怎 樣 才 能 有 好 的 取 締 績 效, 也 可 以 採 標 竿 學 習 的 方 式, 請 績 效 好 的 員 警 或 單 位, 分 享 取 締 心 得, 這 樣 的 評 核 制 度, 不 好 嗎?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140
147 答 : 我 認 為 是 不 可 能 全 部 進 入 專 區 的! 原 因 有 很 多, 比 如 說, 色 情 業 者 為 了 逃 稅, 減 少 成 本 開 銷, 可 能 不 願 意 進 去 專 區, 也 可 能 專 區 的 地 點 不 佳 交 通 不 便 沒 有 顧 客 消 費, 這 些 也 會 影 響 到 色 情 業 者 進 去 專 區 的 意 願 啊! 至 於 性 工 作 者, 裡 面 可 能 有 很 多 是 背 著 家 人 親 友 在 做, 躲 人 群 都 來 不 及 了, 怎 願 意 跑 到 專 門 性 交 易 的 區 域 去 上 班 呢? 另 外, 如 果 專 區 內 的 業 者 所 給 待 遇 條 件 不 好, 或 是 性 工 作 者 根 本 就 不 想 去 人 家 店 裡 上 班 ( 如 : 一 樓 一 鳳 的 方 式 ), 都 可 能 會 繼 續 留 在 專 區 外 非 法 交 易 囉!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非 常 不 贊 成! 其 實, 在 社 會 秩 序 法 裡 面 定 這 個 專 區, 就 很 畸 形 了! 警 察 是 負 責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對 於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的 行 為 予 以 取 締 處 罰, 怎 會 弄 到 後 來, 居 然 要 警 察 來 管 專 區? 我 認 為, 如 果 政 府 同 意 讓 性 交 易 在 特 定 區 域 內 合 法 進 行, 那 麼 這 種 交 易 行 為 就 該 屬 於 一 種 商 業 行 為, 經 營 者 也 該 是 商 業 行 號, 那 麼 警 察 來 管 商 業 行 號, 不 奇 怪 嗎? 又 要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的 交 易, 又 要 管 理 合 法 的 色 情 行 業, 這 樣 球 員 兼 裁 判, 不 怕 警 察 權 力 太 大 喔! 我 認 為 應 該 由 市 政 府 成 立 專 門 的 管 理 單 位 ( 或 機 構 ), 綜 整 相 關 機 關 意 見 後, 專 責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一 則 可 以 讓 色 情 業 者 明 確 的 窗 口, 一 則 也 可 將 衛 生 工 務 消 防 商 管 建 管 都 市 開 發 機 關 的 意 見 統 合, 如 此 才 可 能 把 專 區 管 理 好 啦!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沒 有 人 會 喜 歡 自 己 住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裡 面 或 旁 邊, 這 應 該 是 地 方 政 府 都 不 願 意 去 設 立 專 區 的 根 本 原 因 吧! 我 認 為 可 以 選 定 一 個 商 業 區, 範 圍 不 用 太 大, 而 且 是 純 商 業 區 喔, 也 就 是 區 域 內 沒 有 住 家, 然 後 公 告 這 個 區 域 為 成 人 娛 樂 休 閒 區, 換 言 之, 這 個 區 域 是 未 成 年 人 不 能 進 入 的 地 區, 然 後 把 與 情 色 有 關 的 行 業 通 通 遷 移 到 裡 面, 例 如 像 成 人 電 影 院 情 趣 用 品 店 三 溫 暖 休 閒 酒 店 按 摩 養 生 館 等 等, 不 過, 可 別 把 這 個 區 域 搞 成 情 色 專 區, 應 該 是 一 個 專 屬 於 成 人 休 閒 的 娛 樂 區, 未 成 年 人 不 可 以 進 入, 成 年 人 則 可 以 在 專 區 內 充 分 享 受 休 閒, 不 用 擔 心 影 響 未 成 年 先 試 辦 一 個 小 區 域 看 看, 如 果 成 效 良 好, 才 逐 漸 在 各 行 政 區 域 內 找 適 合 的 地 點, 也 可 以 由 各 區 公 所 遴 報 給 市 政 府 審 核, 我 相 信, 成 人 休 閒 娛 樂 區 將 會 蓬 勃 發 展, 也 能 帶 動 觀 光 效 益, 創 造 經 濟 價 值 至 於, 從 警 察 的 角 度, 專 區 該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這 問 題 真 的 好 大, 我 想 有 很 多 疑 問 都 要 先 釐 清, 才 有 可 能 談 配 套, 以 下 就 我 想 到 幾 點 舉 例 說 明 : ( 一 ) 要 有 便 捷 的 交 通, 最 好 是 規 劃 成 徒 步 區 141
148 ( 二 ) 要 能 與 住 家 學 校 及 未 成 年 青 少 年 確 實 隔 離 ( 三 ) 要 落 實 管 理, 比 如 說, 比 照 美 國 曾 經 有 的 三 振 條 款 規 範, 讓 專 區 內 的 業 者 遵 守 管 理 規 定, 如 果 違 反 第 三 次, 就 取 消 營 業 資 格 ( 四 ) 要 研 究 是 否 可 以 有 個 人 工 作 室 型 態 存 在 於 專 區 ; 如 果 不 能, 則 專 區 外 的 暗 娼 將 何 去 何 從, 如 果 可 以, 這 些 個 體 戶 又 該 如 何 管 理 ( 五 ) 要 保 障 合 法 取 締 非 法, 也 就 是 警 察 要 加 強 取 締 非 法 的 性 交 易, 不 僅 專 區 外 要 嚴 格 取 締, 專 區 內, 未 申 請 執 照 的 暗 娼, 也 要 加 強 取 締, 這 樣 才 有 公 平 性 ( 所 以 說,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工 作, 怎 會 休 止 呢 ) ( 六 ) 要 研 修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讓 專 區 內 可 以 合 法 媒 合 或 媒 介 性 交 易 ; 既 然 要 讓 專 區 內 合 法, 色 情 業 者 不 想 多 賺 點 錢 嗎? 不 准 媒 介, 那 業 者 提 供 營 業 場 所, 不 就 是 在 媒 介 嗎? 道 理 上, 是 說 不 通 的 亂 講 了 這 麼 多, 也 不 知 道 有 什 麼 用, 就 當 作 我 在 痴 人 說 夢 吧! 142
149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蘆 洲 分 局 行 政 組 組 長 訪 談 紀 錄 (A2-5)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17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對 於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我 個 人 是 持 贊 成 的 看 法! 因 為, 性 交 易 這 種 事 情, 自 古 以 從 未 被 消 滅, 如 果 可 以 透 過 有 效 的 管 理, 讓 它 對 社 會 道 德 層 面 的 傷 害 減 至 最 低, 有 何 不 好, 而 且 很 多 性 工 作 者 因 為 是 不 法 的 存 在, 往 往 會 被 業 者 剝 削, 甚 至 以 不 法 手 段 控 制, 設 立 專 區 可 以 減 少 這 類 情 況, 另 外, 一 經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後, 對 於 傳 染 病 也 能 更 有 效 的 掌 控, 又 可 增 進 政 府 的 稅 收, 可 說 是 利 多 於 弊 的 良 好 政 策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在 現 在 娼 嫖 皆 罰 又 沒 有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情 形 下, 嫖 客 們 為 了 免 於 遭 受 處 罰, 當 然 會 與 色 情 業 者 配 合, 一 起 逃 避 警 方 的 取 締, 也 就 必 然 造 成 取 締 上 的 困 難 ; 因 應 此 類 情 況, 我 認 為 要 事 有 專 攻, 應 該 成 立 專 責 性 取 締 色 情 小 組, 學 習 刑 事 警 察 的 偵 辦 模 式, 針 對 大 型 的 應 召 站 加 強 查 緝, 另 外 對 於 仙 人 跳 的 詐 騙 案 件, 亦 應 加 強 查 察 取 締, 以 減 少 民 眾 受 騙 情 事 發 生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這 得 視 性 交 易 專 區 是 否 能 有 效 管 理 及 嚴 格 執 法 而 定 ; 如 果 對 於 性 交 易 業 者 工 作 者 的 管 理 與 執 法 未 能 落 實, 讓 相 關 規 範 淪 為 形 式, 那 麼 對 於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應 該 不 會 有 什 麼 改 變 因 為 專 區 的 設 立 是 為 了 方 便 管 理, 因 此 將 會 對 業 者 性 工 作 者 予 以 登 記 管 理, 則 不 想 被 登 記 管 理 的 業 者 性 工 作 者 ( 尤 其 是 性 工 作 者 ), 可 能 還 是 會 以 私 下 的 非 法 模 式 進 行 交 易, 又 部 分 嫖 客 也 可 能 不 想 因 為 在 專 區 內 從 事 性 交 易 而 使 身 份 曝 光, 也 很 有 可 能 持 續 尋 找 非 法 管 道 進 行 性 交 易, 在 供 需 都 有 自 我 考 慮 因 素 存 在 的 情 形 下, 所 進 行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將 會 更 增 加 其 隱 蔽 性, 來 躲 避 警 方 的 查 緝, 警 方 就 需 要 花 費 更 多 的 人 力 與 物 力 來 查 察 該 類 案 件, 與 查 獲 後 僅 裁 處 罰 鍰, 根 本 不 符 合 比 例, 因 此 提 高 裁 罰 能 量 就 有 相 對 的 必 要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警 察 取 締 任 何 非 法 行 為, 乃 其 職 責 所 在, 即 便 有 性 交 易 專 區 後, 對 於 違 反 性 交 易 專 區 規 範, 或 於 專 區 外 進 行 的 違 法 性 交 易, 警 察 仍 然 有 取 締 的 壓 力 存 在, 不 會 因 為 有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壓 力 就 有 所 減 輕 所 以 我 認 為, 合 意 情 形 下 的 性 交 易 若 能 除 143
150 罪 化, 才 會 根 本 減 輕 警 方 的 壓 力! 警 方 應 該 專 注 於 處 理 非 自 願 性, 也 就 是 受 脅 迫 的 性 交 易 案 件 ; 目 前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來 自 於 長 官 與 民 眾, 長 官 要 求 績 效, 壓 力 就 大, 民 眾 陳 情 ( 檢 舉 ) 多, 壓 力 也 會 跟 著 提 升, 專 區 成 立 後 可 以 轉 移 部 分 民 眾 的 壓 力, 但 長 官 的 要 求, 會 因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更 隱 密 性 而 相 對 增 加 查 緝 的 困 難, 壓 力 可 能 只 會 更 增 加 要 減 輕 壓 力 的 方 法, 個 人 建 議 可 以 獎 勵 模 式 取 代 現 行 的 評 核 模 式, 也 就 是 提 高 獎 勵 的 方 式, 除 了 提 高 行 政 獎 勵 外, 也 可 以 研 議 將 裁 罰 收 入 的 一 定 比 例 金 額 作 為 員 警 取 締 的 獎 勵 金, 這 樣 才 能 提 升 員 警 查 緝 的 動 機, 刺 激 執 勤 的 效 率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力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技 術 與 警 力 都 明 顯 不 足, 而 且 常 常 是 以 派 員 喬 裝 嫖 客 方 式 偵 辦, 為 了 有 效 提 升 警 方 取 締 色 情 的 能 力, 除 了 要 訓 練 專 業 處 理 成 員 外, 並 應 針 對 網 路 資 訊 能 力 予 以 增 強, 且 需 對 偵 辦 員 警 加 強 教 育 訓 練, 不 可 觸 犯 法 律 規 範 的 界 線, 在 面 對 媒 體 的 報 導 時, 也 要 儘 量 避 免 說 出 偵 辦 手 法, 才 能 避 免 色 情 業 者 摸 清 警 方 辦 案 方 式, 進 而 採 取 逃 避 取 締 的 經 營 模 式 因 應, 使 警 察 取 締 更 加 困 難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目 前 警 察 局 色 情 取 締 的 評 核, 是 以 16 個 分 局 分 甲 乙 丙 三 組, 以 年 度 取 締 達 成 件 數 來 計 算, 不 予 區 分 案 件 取 締 的 難 度 移 送 的 人 數, 也 不 論 是 移 送 案 件 或 是 函 送 案 件, 另 外, 對 於 壓 制 所 轄 色 情 場 所 或 員 警 風 紀 防 制 成 效 等 亦 未 列 入 考 量, 應 尚 有 改 進 之 空 間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我 認 為 專 區 成 立 後, 色 情 業 者 應 該 會 進 入 專 區 內 經 營, 因 為 可 以 由 偷 偷 摸 摸 地 營 業, 轉 為 光 明 正 大 的 方 式 營 業, 因 此 一 定 會 吸 引 業 者 進 入 ; 但 對 於 部 分 個 人 工 作 室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而 言, 就 不 一 定 會 進 入 專 區 了, 因 此 有 可 能 會 造 成 有 業 者, 無 工 作 者 的 隱 憂 ; 至 於 專 區 設 立 是 否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我 認 為 應 該 不 大, 警 界 其 實 已 經 改 變 很 多 了, 舊 時 代 的 陋 規 已 經 很 少 聽 聞 了, 現 今 那 些 違 反 警 察 風 紀 的 狀 況, 就 算 成 立 色 情 專 區 成 立 賭 博 專 區, 甚 至 將 吸 食 毒 品 變 更 為 病 患 處 理, 都 還 是 會 有 警 察 風 紀 的 問 題 存 在, 畢 竟 警 察 風 紀 範 圍 太 廣 了, 騎 警 用 機 車 超 越 停 止 線, 被 民 眾 拍 照 上 網, 就 影 響 警 譽 了, 這 種 情 形 也 算 警 察 風 紀, 不 是 嗎?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144
151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非 常 不 贊 成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警 察 是 執 行 法 律 的 單 位, 並 不 是 行 業 管 理 的 單 位, 執 行 與 管 理 由 同 一 個 單 位 來 負 責, 會 有 球 員 兼 裁 判 的 顧 慮, 除 非 成 立 專 案 單 位, 例 如 : 電 信 警 察 隊 ; 而 於 專 區 內 設 置 分 駐 ( 派 出 ) 所, 則 可 比 照 目 前 各 工 業 區 內 的 模 式 辦 理, 惟 其 工 作 性 質 仍 應 該 以 警 察 工 作 項 目 為 主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個 人 看 法 以 新 北 市 來 說, 應 該 設 置 多 個 地 點,3~4 個 行 政 區 設 置 一 處, 並 以 長 期 荒 廢 或 較 偏 遠 地 區 為 首 選, 開 放 讓 業 者 前 往 開 荒 建 設, 就 算 以 後 有 所 變 卦, 硬 體 的 建 設 則 可 回 收 再 利 用 ;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部 分, 我 認 為 性 工 作 者 的 身 分 登 記 必 須 做 到 確 實 以 及 保 密, 並 且 落 實 傳 染 病 環 境 衛 生 等 定 期 檢 查 工 作, 而 在 處 罰 部 分, 應 該 對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採 取 更 重 的 罰 鍰, 這 樣 不 僅 可 保 障 專 區 內 從 業 者 的 合 法 性, 也 希 望 藉 由 重 罰 來 減 少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情 事 存 在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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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蘆 洲 分 局 色 情 取 締 承 辦 員 警 訪 談 紀 錄 (A2-6)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16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我 是 贊 成 成 立 專 區 的! 因 為 很 多 性 工 作 者 會 被 業 者 或 黑 道 剝 削, 甚 至 被 不 法 手 段 控 制, 設 立 專 區 應 該 可 以 減 少 這 類 情 況, 而 且 一 經 設 立 專 區 後, 對 於 傳 染 病 能 更 有 效 的 掌 控, 也 能 增 進 政 府 的 稅 收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當 然 會 增 加 困 難 啊! 以 往 嫖 客 不 罰, 因 此 多 會 比 較 配 合 警 方 而 坦 承 不 諱, 如 今 娼 嫖 都 要 罰 了, 嫖 客 為 求 免 於 處 罰, 不 再 配 合 警 方 的 查 處 行 動, 改 採 死 不 承 認 的 態 度, 增 加 查 緝 上 的 困 難 度 ; 因 應 現 況 除 查 緝 時 需 要 較 以 往 更 多 的 警 力 外, 還 要 有 更 完 整 的 全 程 錄 影 蒐 證, 當 然, 也 可 藉 鑑 識 器 材 ( 如 : 多 波 濾 光 手 電 筒, 可 顯 示 精 液 痕 跡 ), 來 使 娼 嫖 俯 首 認 罪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我 覺 得 應 該 不 會 有 什 麼 改 變 吧! 就 目 前 所 查 獲 的 案 件 中, 通 知 親 友 書 無 論 娼 嫖 都 是 選 擇 不 通 知, 由 此 可 見 性 交 易 還 是 具 有 相 當 的 隱 蔽 性, 就 算 成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仍 是 具 有 標 籤 性, 這 是 傳 統 觀 念 使 然, 已 經 深 入 人 心, 儘 管 成 立 專 區 會 收 攏 大 部 分 性 工 作 者, 但 仍 是 會 有 短 期 性 援 交 個 人 工 作 站 及 兼 差 的 性 工 作 者 無 法 掌 控, 而 且 以 上 的 性 工 作 者 的 對 象 都 是 熟 客 或 會 員, 這 是 目 前 警 方 較 難 突 破 的 一 塊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我 覺 得 會 耶! 警 方 目 前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來 自 長 官 與 民 眾, 長 官 要 求 績 效, 壓 力 就 大, 民 眾 陳 情 ( 檢 舉 ) 多, 壓 力 就 大, 專 區 成 立 後 可 以 轉 移 部 分 民 眾 的 壓 力 ; 但 相 對 長 官 的 要 求 因 為 查 緝 的 困 難, 將 會 增 加 壓 力 減 輕 的 方 法 以 獎 勵 模 式 取 代 評 核 模 式, 提 高 獎 勵 ( 提 高 裁 罰 刑 度, 以 裁 罰 金 作 為 獎 勵 金 ) 每 案 以 比 例 模 式 發 放, 並 增 加 行 政 獎 勵, 這 樣 可 以 提 高 員 警 查 緝 的 興 趣, 刺 激 執 勤 的 效 率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地 方 警 力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技 術 與 警 力 都 明 顯 不 足, 147
154 而 且 是 踩 在 法 律 的 邊 緣 在 偵 辦, 除 應 訓 練 專 業 處 理 成 員 外, 並 應 針 對 網 路 資 訊 能 力 予 以 增 強, 且 需 對 偵 辦 員 警 輔 導 法 律 的 界 線, 面 對 媒 體 的 報 導 時, 應 儘 量 避 免 偵 辦 手 法 透 明 化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我 自 從 接 辦 本 分 局 色 情 取 締 業 務 以 來, 感 覺 比 較 無 力 的 部 分 是 缺 乏 專 業, 每 偵 破 1 件 都 感 覺 自 己 專 業 的 不 足, 此 外, 有 取 締 經 驗 的 學 長 逐 漸 外 調 後, 具 備 取 締 色 情 技 巧 與 能 力 的 員 警 也 越 來 越 少, 畢 竟 新 北 市 的 警 力 組 合 以 剛 從 警 的 基 層 佔 大 部 分, 無 經 驗 的 警 力 無 法 提 昇 取 締 成 果, 對 於 評 核 制 度 實 在 無 法 置 喙, 只 有 建 議 不 要 評 核, 以 獎 勵 取 代 評 核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專 區 的 成 立, 色 情 業 者 應 該 會 進 入 專 區 吧, 因 為 其 營 業 方 式 是 由 偷 偷 摸 摸 地 營 業, 轉 為 光 明 正 大 的 營 業, 因 此 一 定 會 吸 引 業 者 進 入 ; 但 非 法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 個 人 工 作 室 ), 可 能 就 不 一 定 會 進 入 專 區, 因 此 有 可 能 會 造 成 有 業 者, 無 工 作 者 的 隱 憂 ; 專 區 設 立 是 否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其 實 應 該 影 響 不 大, 警 界 已 經 改 變 很 多 了, 舊 時 代 的 陋 規 都 已 經 很 少 聽 聞 了, 現 今 那 些 違 反 警 察 風 紀 的 狀 況, 就 算 成 立 色 情 專 區 成 立 賭 博 專 區, 甚 至 將 吸 食 毒 品 變 更 為 病 患 處 理, 都 還 是 會 有 警 察 風 紀 的 問 題 存 在, 畢 竟 警 察 風 紀 範 圍 很 廣 ( 騎 警 用 機 車 超 越 停 止 線, 被 民 眾 拍 照 上 網, 就 影 響 警 譽 了, 這 種 情 形 也 算 警 察 風 紀, 不 是 嗎?)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堅 決 反 對 由 警 察 來 擔 任 主 管 機 關! 警 察 是 執 行 法 律 的 單 位, 並 不 是 管 理 單 位, 執 行 與 管 理 同 一 人 會 有 球 員 兼 裁 判 的 顧 慮, 除 非 成 立 專 案 單 位, 例 如 : 電 訊 警 察 隊 ; 而 於 專 區 內 設 置 分 駐 ( 派 出 ) 所, 則 可 比 照 目 前 各 工 業 區 內 的 模 式 辦 理, 惟 其 工 作 性 質 仍 應 該 以 警 察 工 作 項 目 為 主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個 人 看 法 以 新 北 市 來 說, 應 該 設 置 多 個 地 點,3~4 個 鄉 鎮 設 置 一 處, 並 以 長 期 荒 廢 或 較 偏 遠 地 區 為 首 選, 開 放 讓 業 者 前 往 開 荒 建 設, 就 算 以 後 政 策 有 所 變 卦, 或 業 者 不 再 經 營, 相 關 硬 體 的 建 設 也 可 以 回 收 再 利 用, 同 148
155 時, 我 建 議 要 採 隔 離 模 式, 即 專 區 與 鄰 近 都 會 區 必 須 有 所 間 隔, 例 如 : 築 高 牆 挖 護 城 河 或 長 達 100 米 的 綠 化 森 林 或 平 原 ; 相 關 的 配 套 措 施 身 份 登 記 必 須 做 到 確 實 以 及 保 密 ; 健 康 部 分 必 須 定 期 傳 染 病 環 境 衛 生 檢 查 ; 處 罰 部 分 專 區 內 採 放 寬 規 定, 專 區 外 採 加 重 規 定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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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板 橋 分 局 板 橋 派 出 所 所 長 訪 談 紀 錄 (A3-1)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8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我 個 人 贊 成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因 為 自 從 政 府 立 法 修 正 為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後, 以 前 許 多 固 定 前 往 性 交 易 區 消 費 之 客 人, 怕 被 取 締, 往 往 前 往 轉 入 地 下 化 經 營 的 色 情 行 業 消 費, 不 但 有 被 訛 詐 的 風 險, 也 容 易 造 成 治 安 問 題 及 造 成 從 事 性 交 易 者 控 管 不 一, 造 成 傳 染 病 蔓 延 如 果 開 放 專 區 並 有 效 管 理, 能 使 地 方 政 府 稅 收 增 加, 讓 從 事 性 交 易 者 得 到 政 府 保 障, 也 能 嚴 格 控 管 從 事 性 交 易 者 的 安 全 及 衛 生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據 我 所 知 目 前 不 止 新 北 市 政 府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全 台 灣 各 地 方 政 府 為 防 止 地 方 民 眾 反 彈, 都 在 觀 望 中, 誰 也 不 願 意 成 為 全 國 討 論 的 指 標 目 前 新 北 市 政 府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當 然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困 難, 因 為 社 秩 法 80 條 修 正 後 娼 嫖 皆 罰, 以 前 前 往 取 締 色 情, 往 往 會 從 嫖 客 中 詢 問 一 些 線 索, 大 多 的 嫖 客 也 願 意 配 合 警 察 協 助 調 查, 但 現 今 嫖 客 怕 麻 煩 也 要 罰 錢, 當 然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我 認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應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這 樣 不 但 能 使 地 方 政 府 增 加 稅 收, 也 能 集 中 管 理 從 事 性 交 易 者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我 認 為 非 從 事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有 一 點 減 少, 但 不 會 減 少 很 多, 因 為 會 從 事 性 工 作 者 往 往 是 單 親 家 庭 較 多, 他 們 情 願 躲 在 背 後 從 事 性 工 作, 也 不 願 配 合 政 府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工 作, 因 為 他 們 怕 被 親 戚 朋 友 看 到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如 果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在 法 律 及 一 些 配 套 措 施 的 保 護 下,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警 察 當 然 會 減 輕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有 政 府 保 護 及 保 障 而 要 減 輕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除 了 地 方 政 府 全 力 支 持, 也 要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的 支 持, 因 為 警 察 往 往 取 締 到 非 法 色 情 後, 就 會 有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前 來 關 心, 造 成 警 察 的 壓 力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151
158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當 然 不 能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因 為 非 法 從 事 色 情 行 業, 往 往 是 集 團 性 有 組 織 性 的 業 者, 他 們 非 常 了 解 警 察 取 締 的 方 法, 規 避 警 察 查 緝, 因 此 我 認 為 要 取 締 色 情 到 案, 一 定 要 從 消 費 者 下 手, 但 不 一 定 要 消 費 者 消 費 完 後 再 取 締, 我 們 一 定 要 讓 消 費 者 消 費 完 成 後 離 開 時, 在 一 定 地 點 欄 查 消 費 者, 以 詢 問 及 辦 案 技 巧, 讓 消 費 者 製 作 訪 談 筆 錄, 申 請 搜 索 票 前 往 取 締 色 情 到 案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我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不 能 稱 滿 意 或 不 滿 意, 反 正 上 級 頒 發 了 計 畫, 規 定 了 績 效 應 達 成 數, 我 們 就 是 努 力 去 執 行, 希 望 不 要 被 檢 討 或 被 處 分 就 好 至 於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該 怎 麼 修? 我 認 為 講 這 些 也 沒 什 麼 太 大 用 處, 要 建 議 都 別 訂 評 核, 可 以 嗎? 好 像 不 可 能 吧! 反 正, 以 現 在 的 計 算 方 式, 拿 去 年 的 績 效 來 訂 今 年 的, 似 乎 對 前 年 度 績 效 良 好 的 一 種 懲 罰, 如 果 能 都 改 以 獎 勵 而 沒 有 處 分, 不 好 嗎?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我 不 認 為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因 為 消 費 層 次 不 同 消 費 地 點 不 同 我 認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是 否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也 是 因 人 而 異, 有 的 警 察 把 自 己 的 職 業 當 成 終 身 工 作, 他 們 是 要 一 份 固 定 工 作 養 活 家 庭, 有 的 警 察 是 工 作 關 係 交 到 一 些 損 友, 最 後 當 然 會 做 出 一 些 遺 憾 終 身 的 事 情, 影 響 到 整 個 警 察 形 象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不 贊 成 由 警 察 機 關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因 為 警 察 是 執 法 單 位, 如 由 警 察 機 關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很 容 易 發 生 集 體 弊 案 我 認 為 因 由 地 方 政 府 各 部 門 組 成 聯 合 監 督 小 組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我 認 為 選 擇 專 區 地 點 應 結 合 地 方 民 眾 民 意 代 表 市 政 府 相 關 部 門 及 性 工 作 者 做 一 些 討 論, 達 成 一 定 的 共 識, 這 樣 才 152
159 有 討 論 的 空 間 我 認 為 如 要 將 自 治 條 例 納 入 規 範, 應 由 相 關 單 位 規 劃 統 籌, 我 自 已 不 能 做 任 何 決 定 我 自 已 不 能 做 任 何 配 套 措 施 因 為 我 是 一 位 基 層 的 派 出 所 所 長, 負 責 執 行 政 策 決 定 事 項, 上 級 怎 樣 規 定, 我 們 就 怎 樣 執 行 ; 保 障 合 法 取 締 非 法, 這 就 是 警 察 的 本 職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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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板 橋 分 局 板 橋 派 出 所 專 案 員 警 訪 談 紀 錄 (A3-2)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16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我 贊 成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因 為 在 取 締 色 情 的 經 驗 中, 常 發 現 有 很 多 性 工 作 者 會 被 剝 削 及 不 法 手 段 控 制, 根 本 原 因, 就 在 於 性 交 易 是 非 法 的, 所 以 性 工 作 者 必 須 要 找 人 來 保 護 他 們, 也 就 因 此 被 人 控 制 或 剝 削, 而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應 該 可 以 減 少 這 類 情 況, 而 且 一 經 設 立 專 區 後, 對 於 傳 染 病 也 能 更 有 效 的 掌 控, 並 且 可 以 增 進 政 府 的 稅 收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以 往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沒 有 處 罰 嫖 客 的 規 定, 因 此 嫖 客 在 警 察 的 取 締 過 程 中, 通 常 會 比 較 配 合 地 坦 承 不 諱, 如 今 新 法 規 定 娼 嫖 皆 罰, 嫖 客 為 了 免 於 被 處 罰, 不 再 願 意 配 合 警 方, 而 採 死 不 承 認 的 應 詢 態 度, 當 然 會 增 加 警 方 在 查 緝 上 的 困 難 度 ; 因 應 現 況 除 查 緝 時 需 要 較 以 往 更 多 的 警 力, 另 除 全 程 錄 影 蒐 證 ( 如 錄 到 裸 身 ), 可 藉 鑑 識 器 材 多 波 濾 光 手 電 筒, 可 顯 示 精 液 痕 跡, 來 使 娼 嫖 認 罪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應 該 不 會 改 變 就 目 前 所 查 獲 的 案 件 中, 通 知 親 友 書 無 論 娼 嫖 都 是 選 擇 不 通 知, 由 此 可 見 ( 性 交 易 ) 具 有 相 當 的 隱 蔽 性, 就 算 成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仍 是 具 有 標 籤 性, 這 是 傳 統 觀 念 使 然, 已 經 深 入 民 心, 儘 管 成 立 專 區 會 收 攏 大 部 分 性 工 作 者, 但 仍 是 會 有 短 期 性 援 交 個 人 工 作 站 及 兼 差 的 性 工 作 者 無 法 掌 控, 而 且 以 上 的 性 工 作 者 的 對 象 都 是 熟 客 或 會 員, 這 是 目 前 警 方 較 難 突 破 的 一 塊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會! 警 方 目 前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來 自 長 官 與 民 眾, 長 官 要 求 績 效, 壓 力 就 大, 民 眾 陳 情 ( 檢 舉 ) 多, 壓 力 就 大, 專 區 成 立 後 可 以 轉 移 部 分 民 眾 的 壓 力 ; 但 相 對 長 官 的 要 求 因 為 查 緝 的 困 難, 將 會 增 加 壓 力 減 輕 的 方 法 以 獎 勵 模 式 取 代 評 核 模 式, 提 高 獎 勵 ( 提 高 裁 罰 刑 度, 以 裁 罰 金 作 為 獎 勵 金 ) 每 案 以 比 例 模 式 發 放, 並 增 加 行 政 獎 勵, 這 樣 可 以 提 高 員 警 查 緝 的 興 趣, 刺 激 執 勤 的 效 率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155
162 答 :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地 方 警 力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技 術 與 警 力 都 明 顯 不 足, 而 且 是 踩 在 法 律 的 線 上 在 偵 辦, 除 應 訓 練 專 業 處 理 成 員 外, 並 應 針 對 網 路 資 訊 能 力 予 以 增 強, 且 需 對 偵 辦 員 警 輔 導 法 律 的 界 線, 面 對 媒 體 的 報 導 時, 應 儘 量 避 免 偵 辦 手 法 透 明 化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自 從 我 被 所 長 指 派 負 責 取 締 色 情 後, 就 一 直 被 績 效 壓 力 壓 迫 著, 每 天 都 在 想, 如 何 才 能 達 成 所 長 的 要 求, 如 果 沒 有 績 效 評 核 多 好 至 於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政 策, 不 講 現 在 沒 有 專 區 的 存 在, 就 算 將 來 有 了 專 區,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依 然 還 是 會 存 在 啊, 績 效 評 核 的 制 度, 還 是 會 延 續 下 去 的, 這 是 基 層 員 警 宿 命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專 區 的 成 立 業 者 應 該 會 進 入 專 區, 因 為 其 營 業 方 式 是 由 偷 偷 摸 摸 地 營 業, 轉 為 光 明 正 大 的 營 業, 因 此 一 定 會 吸 引 業 者 進 入 ; 但 非 法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 個 人 工 作 室 ), 則 不 一 定 會 進 入 專 區, 因 此 有 可 能 會 造 成 有 業 者, 無 工 作 者 的 隱 憂 ; 專 區 設 立 是 否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其 實 應 該 不 大, 警 界 已 經 改 變 很 多 了, 舊 時 代 的 陋 規 都 已 經 很 少 了, 現 今 那 些 違 反 警 察 風 紀 的 狀 況, 就 算 成 立 色 情 專 區 成 立 賭 博 專 區 甚 至 將 吸 食 毒 品 變 更 為 病 患 處 理, 都 還 是 會 有 警 察 風 紀 的 問 題 存 在, 畢 竟 警 察 風 紀 範 圍 很 廣 ( 騎 警 用 機 車 超 越 停 止 線, 被 民 眾 拍 照 上 網, 就 影 響 警 譽 了, 這 種 情 形 也 算 警 察 風 紀, 不 是 嗎?)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不 贊 成! 警 察 是 執 行 法 律 的 單 位, 並 不 是 管 理 單 位, 執 行 與 管 理 同 一 人 會 有 球 員 兼 裁 判 的 顧 慮, 除 非 成 立 專 案 單 位, 例 如 : 電 信 警 察 隊 ; 而 於 專 區 內 設 置 分 駐 ( 派 出 ) 所, 則 可 比 照 目 前 各 工 業 區 內 的 模 式 辦 理, 惟 其 工 作 性 質 仍 以 警 察 工 作 項 目 為 主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個 人 看 法 認 為 應 多 設 置 幾 個 地 點, 可 以 選 擇 長 期 荒 廢 或 較 偏 遠 的 地 區, 因 為 這 樣 一 方 面 不 會 有 影 響 周 邊 居 民 的 困 擾,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讓 色 情 行 業 的 進 入, 帶 動 當 地 經 濟 活 動, 雙 重 受 益 另 外, 專 區 應 該 要 採 取 隔 離 的 措 施, 156
163 也 就 是 要 與 鄰 近 都 會 區 有 所 間 隔, 以 減 少 社 會 衝 擊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的 部 分, 則 認 為 要 有 身 份 登 記 的 措 施, 也 必 須 要 對 性 交 工 作 者 定 期 檢 查, 有 效 管 理 性 病 的 傳 染, 而 為 了 保 護 合 法 經 營 者 的 權 益, 警 察 應 該 要 加 強 取 締 非 法 交 易 的 強 度, 不 管 是 專 區 內 或 專 區 外, 只 要 沒 有 按 規 定 申 請 登 記 的, 都 要 取 締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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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三 重 分 局 三 重 派 出 所 所 長 訪 談 紀 錄 (A3-3)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14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我 贊 成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因 許 多 大 法 官 也 認 為 有 關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中 罰 娼 不 罰 嫖 的 規 定, 不 只 是 男 女 平 等 原 則 的 問 題, 更 涉 及 法 律 道 德 化 ( 公 序 良 俗 ) 及 人 權 限 制 的 合 比 例 性 與 否 等 問 題 許 玉 秀 大 法 官 在 協 同 意 見 書 提 到, 德 國 柏 林 邦 行 政 法 院, 曾 經 為 了 一 件 性 販 售 案 件, 詢 問 柏 林 市 五 十 個 民 間 團 體, 包 括 各 種 公 益 團 體 婦 女 團 體 甚 至 教 會, 性 販 售 是 否 違 背 公 序 良 俗, 所 得 到 的 答 案 完 全 一 致, 都 認 為 並 不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當 然, 國 情 不 同, 德 國 人 認 為 沒 有 違 反 公 序 良 俗, 不 當 然 表 示 在 我 國 也 不 違 背 公 序 良 俗 然 而, 在 我 國 的 法 律 下, 所 謂 公 序 良 俗 所 指 為 何? 陳 新 民 大 法 官 在 協 同 意 見 書 就 認 為, 公 序 良 俗 的 內 容, 雖 然 以 社 會 上 大 多 數 共 通 人 的 價 值 判 斷 為 準, 但 也 應 當 隨 著 時 代 風 氣 進 步 開 放, 憲 法 所 承 認 基 本 人 權 的 內 涵 與 擴 充 的 人 權 認 知 ( 例 如 : 承 認 價 值 多 元 與 寬 容 ), 以 及 進 步 的 立 法 實 務, 而 產 生 改 變 例 如 墮 胎 行 為 以 往 視 為 大 逆 不 道 的 罪 惡, 但 隨 著 優 生 保 健 法 的 制 定 與 概 念 的 宣 導, 而 迥 異 於 以 往 者 ; 對 於 同 性 戀 的 容 忍 色 情 或 情 色 明 星 的 工 作 成 就 之 肯 定, 所 以, 隨 著 國 人 對 於 性 的 觀 念 逐 漸 改 變 下, 成 立 專 區 以 合 法 進 行 性 交 易, 應 該 是 大 家 都 能 接 受 的 吧!! 比 較 麻 煩 的 是, 別 設 在 我 家 附 近 的 心 裡 排 斥, 才 是 政 府 最 大 的 困 難 啦!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性 交 易 的 行 為 人 中 只 要 有 任 一 方 受 法 律 處 罰, 都 會 造 成 性 交 易 低 調 分 散 地 往 暗 處 躲 藏, 以 往 罰 娼 不 罰 嫖 時, 同 仁 查 獲 非 法 性 交 易 後, 多 以 嫖 客 為 突 破 口, 以 嫖 客 之 證 詞 佐 以 現 場 照 片 保 險 套 計 時 器 等 證 物 法 辦, 但 依 據 去 年 新 修 正 通 過 之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80 條 規 定, 一 般 而 言,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雙 方 都 屬 違 法 都 要 處 罰, 除 非 符 合 第 91 條 之 1 有 關 性 交 易 專 區 之 相 關 規 定 者 因 為 現 在 的 規 定, 嫖 客 也 同 時 要 受 罰, 使 嫖 客 不 再 願 意 承 認 自 身 有 從 事 性 交 易, 甚 至 交 易 前 已 與 性 工 作 者 串 供 好, 消 滅 相 關 跡 證, 造 成 同 仁 無 法 可 辦, 無 法 取 締 以 後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著 重 點 應 從 以 往 嫖 客 自 白, 轉 移 至 證 據 的 強 化 與 蒐 集, 例 如 查 扣 數 個 已 使 用 之 保 險 套, 驗 出 1 女 數 男 之 DNA 監 聽 情 資 等 方 面, 方 能 令 非 法 性 交 易 者 啞 口 無 言, 坦 承 罪 證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之 後, 雖 然 不 可 能 所 有 的 性 工 作 者 都 會 遷 入 專 區 之 內, 但 在 性 159
166 交 易 專 區 中 工 作, 客 源 必 定 較 多, 交 易 內 容 及 交 易 雙 方 也 都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護, 有 良 好 的 工 作 環 境 與 勞 動 條 件, 這 些 應 該 會 對 性 工 作 者 具 有 莫 大 的 吸 引 力, 因 此, 仍 然 在 外 從 事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性 工 作 者 必 將 減 少, 非 法 的 性 交 易 情 形 也 一 定 會 跟 著 減 少, 畢 竟 性 工 作 者 每 日 服 務 對 象 有 限, 那 麼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也 自 然 會 跟 著 減 少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警 察 同 仁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主 要 來 自 於 普 遍 民 眾 對 於 警 察 的 期 待, 雖 然 非 法 性 交 易 對 於 民 眾 的 權 益 沒 有 太 大 的 危 害, 但 大 部 分 人 仍 然 希 望 有 一 個 乾 淨 的 家 園, 沒 有 人 願 意 自 家 隔 壁 有 非 法 性 交 易, 也 避 免 兒 童 過 早 接 觸 進 而 影 響 價 值 觀, 況 且 從 事 非 法 性 交 易 份 子 複 雜, 三 教 九 流 都 有, 也 容 易 造 成 治 安 案 件, 因 此,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後, 同 仁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不 會 減 少, 反 而 民 眾 會 因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而 期 許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消 失, 造 成 同 仁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更 加 沉 重 現 今 非 法 性 交 易 遭 查 獲 後, 僅 處 罰 罰 鍰, 也 就 是 罰 錢 了 事, 造 成 很 多 非 法 性 工 作 者, 無 懼 警 方 的 取 締, 如 果 可 以 加 重 處 罰, 例 如 拘 役 或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的 罰 則, 將 使 很 多 非 法 性 工 作 者 畏 懼 而 不 敢 從 事 非 法 性 交 易, 進 而 減 輕 同 仁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目 前 警 察 同 仁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已 經 很 難 確 實 取 締 到 非 法 性 交 易, 非 法 性 工 作 者 或 色 情 業 者 汲 取 以 往 教 訓, 不 斷 更 新 手 法 來 規 避 警 察 同 仁 的 取 締, 且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修 法 後, 娼 嫖 皆 罰 的 規 定, 使 警 察 同 仁 取 締 色 情 越 顯 困 難, 今 後 同 仁 取 締 色 情, 無 法 再 依 靠 以 往 嫖 客 指 證 的 方 式 偵 辦, 而 應 更 加 重 視 證 物 證 據 的 取 得, 以 此 來 使 性 交 易 之 雙 方 無 法 辯 駁, 同 時, 警 察 同 仁 要 多 注 意 非 法 性 交 易 業 者 的 招 攬 客 源 手 法 以 及 交 易 方 式, 對 症 下 藥, 才 可 以 達 到 取 締 非 法 色 情 的 目 的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我 認 為 目 前 所 實 施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不 錯, 依 照 各 個 轄 區 狀 況 的 不 同, 而 要 求 不 同 的 基 準 數 以 期 同 仁 達 成, 有 很 多 同 仁 其 實 可 以 取 締 到 色 情, 但 因 為 有 困 難 即 退 縮, 或 付 出 的 時 間 精 神 與 所 得 不 符, 缺 乏 積 極 取 締 將 非 法 色 情 消 滅 之 決 心, 有 壓 力 才 會 有 動 力, 給 予 同 仁 適 度 的 壓 力, 就 算 只 是 消 極 達 成 目 標, 也 達 到 了 取 締 色 情 的 目 的, 避 免 了 沒 有 人 願 意 辛 勞 取 締 的 窘 境, 而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也 必 定 會 存 在 少 數 非 法 性 工 作 者 在 外 流 竄, 秘 密 進 行 非 法 性 交 易, 所 160
167 以 取 締 色 情 將 不 會 停 止, 僅 基 準 數 需 要 看 現 實 情 況 重 新 制 定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我 認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後, 會 有 大 量 的 性 工 作 者 或 色 情 業 者 進 入 專 區 之 內, 但 絕 不 會 全 數 進 入, 我 國 現 在 還 沒 有 像 歐 美 國 家 一 樣 開 放 到 可 以 用 平 常 心 來 看 待 性 交 易, 依 然 會 有 很 多 性 工 作 者 不 願 意 出 現 在 陽 光 之 下, 寧 願 偷 偷 摸 摸 從 事 性 交 易 而 不 為 人 知 ; 而 性 消 費 者 亦 然, 不 是 所 有 的 性 消 費 者 都 可 以 接 受 讓 大 眾 知 道 他 前 往 性 交 易 專 區 之 中 從 事 性 交 易, 我 相 信 絕 大 多 數 的 公 眾 人 物 都 不 會 願 意 讓 民 眾 知 悉, 而 選 擇 秘 密 進 行, 而 有 需 求 就 必 定 會 有 供 給, 所 以 就 算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也 很 難 使 非 法 性 交 易 銷 聲 匿 跡 我 認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將 會 減 少 警 察 人 員 的 風 紀 問 題,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之 後,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將 會 減 少, 對 於 警 察 人 員 的 風 紀 誘 因 自 然 也 會 減 少, 且 違 反 風 紀 的 後 果 及 處 罰 非 常 嚴 重, 相 信 警 察 人 員 的 風 紀 會 更 加 良 好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認 為 應 該 要 成 立 一 個 專 門 的 管 理 機 構 來 負 責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畢 竟 性 交 易 專 區 中 不 只 有 性 交 易 而 已, 其 他 附 屬 的 性 交 易 相 關 的 廣 告 經 紀 保 全 清 潔 與 各 種 服 務 業 將 一 同 出 現, 使 性 交 易 專 區 成 為 一 座 城 中 之 城, 所 涉 及 之 管 理 層 面 極 廣, 所 以 性 交 易 專 區 已 不 是 某 一 個 機 關 單 位 可 以 管 理, 需 要 各 個 單 位 協 力 合 作, 統 一 由 一 個 主 管 的 機 關 來 統 籌 協 調, 才 足 夠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我 認 為 地 點 應 於 某 個 較 為 獨 立 的 地 區, 例 如 郊 區, 對 大 部 分 民 眾 之 影 響 也 會 較 小, 可 以 讓 人 民 與 國 家 都 有 學 習 尊 重 不 同 文 化 不 同 價 值 觀 不 同 道 德 觀 不 同 生 活 方 式 不 同 意 識 形 態 與 認 同 的 機 會, 可 以 化 解 很 多 內 部 衝 突 同 時, 我 建 議 可 以 採 取 兩 軌 制, 就 是 公 營 私 營 同 時 存 在, 而 且 國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有 責 任 積 極 地 介 入 過 去 有 公 娼, 現 在 專 區 剛 開 始 時 也 應 該 存 在 公 營 的 性 產 業, 公 營 事 業 可 以 設 立 性 產 業 的 勞 動 標 準, 可 以 增 加 性 工 作 者 的 市 場 選 擇, 保 障 性 工 作 者 的 勞 動 權 益, 使 得 任 何 低 於 這 個 勞 動 標 準 的 性 產 業 ( 例 如 不 合 理 的 管 理 規 範 等 等 ) 都 不 可 能 存 在, 因 為 性 工 作 者 可 以 選 擇 跳 槽 到 公 營 的 機 構 去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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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三 重 分 局 三 重 派 出 所 專 案 員 警 訪 談 紀 錄 (A3-4)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5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我 贊 成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使 私 娼 進 入 專 區 工 作, 可 以 減 少 地 下 化 的 性 交 易, 防 止 性 病 在 沒 有 管 控 的 情 況 下 蔓 延, 也 可 以 減 少 同 仁 的 風 紀 顧 慮, 不 必 再 擔 心 有 警 察 收 受 業 者 賄 賂 的 問 題 ; 可 以 減 少 性 犯 罪, 如 果 有 性 需 要 又 沒 有 性 伴 侶 或 者 長 期 離 家 工 作 的 人, 可 以 前 往 性 交 易 專 區 解 決 自 身 的 生 理 需 求, 而 不 必 鋌 而 走 險 性 侵 害 別 人 ; 性 交 易 專 區 較 方 便 管 理, 可 以 有 效 制 止 逼 良 為 娼 或 者 人 口 販 運 的 問 題 經 過 調 查 發 現, 有 75% 左 右 的 民 眾 贊 成 有 條 件 開 放 性 交 易 專 區, 亦 顯 示 出 人 民 對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期 待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三 讀 通 過 後 的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規 定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之 性 交 易, 娼 嫖 都 不 罰 ; 但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以 外 地 區 從 事 性 交 易 者, 娼 嫖 都 要 罰 但 問 題 是, 以 往 同 仁 取 締 違 法 性 交 易, 多 以 男 客 為 突 破 口, 畢 竟 男 客 不 罰, 比 較 容 易 讓 其 陳 述 出 犯 罪 事 實, 反 之, 現 在 修 法 後 娼 嫖 皆 罰, 依 照 人 性, 必 定 是 否 認 到 底, 以 至 於 證 據 不 足 無 法 偵 辦 取 締 今 後 取 締 色 情, 將 花 費 更 多 的 時 間 在 於 記 錄 出 入 份 子 現 場 採 證 監 聽 等 等 蒐 集 更 加 齊 全 之 證 據, 方 能 有 效 取 締 違 法 性 交 易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我 認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之 後, 從 事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性 工 作 者 大 部 分 會 進 入 性 交 易 專 區 從 事 性 交 易, 在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減 少 後,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會 自 然 而 然 的 減 少 且 性 交 易 專 區 中 的 性 工 作 者 會 定 期 接 受 體 檢, 確 認 身 體 健 康 狀 態 良 好, 而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未 接 受 管 制 定 期 體 檢, 不 知 道 自 己 感 染 性 病 或 傳 染 病 的 機 率 極 高, 就 算 知 道 了, 也 有 可 能 因 為 不 好 意 思 或 是 各 種 原 因 未 就 醫, 嫖 客 自 然 也 較 願 意 前 往 性 交 易 專 區 消 費, 易 減 少 非 法 性 交 易 之 發 生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不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而 減 少, 甚 至 會 更 加 沉 重, 因 為 社 會 大 眾 會 認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既 然 已 經 成 立, 便 不 應 該 仍 然 有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存 在, 如 果 性 交 易 專 區 成 立 之 後, 非 法 性 交 易 仍 然 遍 布 各 地, 那 麼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又 有 何 意 義 呢? 因 此, 為 符 合 社 會 對 警 察 的 期 待, 將 更 加 嚴 163
170 格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現 今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多 是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之 案 件, 花 費 時 間 精 力 偵 辦 後, 為 法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僅 需 罰 款, 而 偵 辦 之 員 警 亦 無 甚 功 獎, 以 至 於 缺 乏 積 極 性, 所 以 我 認 為 應 加 重 非 法 性 工 作 者 之 刑 罰 及 增 加 偵 辦 員 警 之 獎 勵, 以 鼓 勵 同 仁 偵 辦 之 企 圖 心, 努 力 偵 查 破 獲, 改 消 極 而 積 極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認 為 現 今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已 漸 漸 無 法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遭 同 仁 取 締 後 之 非 法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也 會 檢 討 自 己 為 何 會 遭 警 方 取 締 到 案, 從 而 小 心 注 意 改 進, 相 同 的 方 法 不 再 適 用, 以 致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工 作 愈 加 困 難, 今 後 同 仁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應 花 費 更 多 的 精 力 在 埋 伏 監 聽 甚 至 高 科 技 設 備 蒐 證, 才 足 以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而 平 時 也 應 該 多 加 注 意 了 解 現 今 性 交 易 的 攬 客 手 法 及 交 易 方 式, 有 針 對 性 的 加 以 取 締, 才 可 以 達 到 事 半 功 倍 的 效 果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不 滿 意! 現 行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雖 然 依 照 各 轄 境 的 不 同, 給 予 不 同 的 基 準 數, 但 那 仍 然 只 是 理 想 值, 無 法 符 合 現 實 的 情 況, 況 且 設 立 的 基 準 數, 容 易 使 同 仁 們 絞 盡 腦 汁 費 盡 全 力 達 成 後, 便 鬆 懈 下 來, 反 而 容 易 給 業 者 可 趁 之 機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在 外 之 違 法 性 交 易 行 為 必 將 大 量 減 少, 而 同 仁 取 締 違 法 性 交 易 也 將 越 來 越 困 難, 需 要 花 費 更 多 的 時 間 與 精 神, 但 是 所 得 到 的 獎 勵 卻 與 付 出 不 符, 造 成 破 獲 意 願 較 為 低 落, 所 以 現 行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將 不 符 需 要, 未 來 應 增 加 取 締 色 情 案 件 之 獎 勵 方 案, 而 非 轄 區 遭 查 獲 即 處 分 之 消 極 方 式, 以 鼓 勵 同 仁 偵 辦 違 法 性 交 易 案 件 之 積 極 性, 才 能 有 效 防 制 違 法 性 交 易 之 蔓 延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不 可 能 所 有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全 都 進 入 專 區 執 業, 雖 然 於 專 區 內 性 交 易 是 合 法 行 為, 但 台 灣 畢 竟 不 像 歐 美 國 家 開 放, 從 事 性 工 作 被 普 遍 認 為 是 不 光 彩 的 工 作, 從 事 性 工 作 者 多 是 屈 服 於 經 濟 壓 力 之 下, 沒 有 其 他 生 活 技 能, 不 得 已 才 這 樣 做, 所 以 絕 大 多 數 的 性 工 作 者 不 願 意 讓 大 眾 尤 其 是 自 身 的 親 朋 好 友 知 道, 希 望 秘 密 從 事 性 交 易 但 於 性 交 易 專 區 工 作, 便 等 於 公 開 了 自 己 的 職 業, 性 工 作 者 將 失 去 自 身 平 凡 的 生 活, 親 友 鄰 居 輿 論 的 壓 力, 將 使 性 工 作 者 無 法 在 社 會 上 公 平 的 生 存, 因 此,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成 立, 雖 然 會 使 在 外 之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進 入 執 業, 但 奢 求 全 數 轉 移 進 入 專 區 是 不 現 實 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成 立, 我 認 為 與 警 察 風 紀 無 太 大 影 響, 風 紀 問 題 雖 然 層 出 不 窮, 但 以 廣 大 的 警 察 同 仁 人 數 來 看, 是 少 數 害 群 之 馬 的 個 人 行 為, 我 相 信 164
171 絕 大 多 數 的 同 仁 是 可 以 拒 絕 誘 惑, 依 法 行 政 的 好 警 察,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之 後, 沒 有 風 紀 問 題 的 員 警, 將 會 守 著 自 身 道 德 標 準, 依 法 辦 事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贊 成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同 仁 平 時 的 工 作 就 是 處 理 民 眾 的 各 種 事 務, 勸 導 違 規 改 進 調 解 糾 紛 轉 介 處 置 管 道 等, 對 於 處 理 各 種 專 區 內 發 生 之 事 故 駕 輕 就 熟, 且 有 相 當 之 公 信 力, 減 少 很 多 無 謂 的 困 擾 ; 且 現 今 同 仁 執 勤 以 速 度 服 務 滿 意 為 目 標, 將 是 最 適 合 之 管 理 人 員, 唯 現 今 警 力 不 足, 無 法 滿 足 管 理 專 區 之 需 要, 且 需 要 各 政 府 單 位 協 調 配 合, 例 如 公 共 建 設 衛 生 環 保 稅 務... 等 協 同 管 理, 方 能 將 專 區 妥 善 管 理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首 先,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置 一 定 要 尊 重 自 然 生 態 性 交 易 專 區 不 是 隔 離 監 獄, 性 交 易 專 區 應 優 先 考 量 自 然 聚 落, 也 就 是 在 現 實 環 境 中, 現 有 的 性 工 作 者 站 壁 街 道 廟 宇, 自 體 經 營 的 套 房 公 寓 娼 館, 或 網 路 性 交 易, 政 府 要 尊 重 這 些 自 然 形 成 的 性 交 易 模 式 和 區 域, 將 既 有 的 區 域 重 新 建 構 成 為 受 保 護 的 特 區 這 個 尊 重 自 然 生 態 也 包 括 了 尊 重 性 消 費 的 自 然 生 態, 就 是 就 地 消 費 的 精 神 就 地 消 費 是 性 交 易 之 自 然 生 態 的 一 部 份, 也 是 對 低 收 入 性 消 費 者 的 基 本 保 障 畢 竟, 不 是 所 有 人 都 有 時 間 金 錢 精 力 跑 去 雲 林 宜 蘭 或 澎 湖 消 費, 因 此 特 區 的 設 置 必 須 考 慮 原 先 自 然 形 成 的 性 交 易 據 點 和 區 塊 為 什 麼 要 設 置 性 交 易 專 區? 因 為 在 性 工 作 非 法 化 的 情 況 下, 問 題 叢 生, 例 如 性 工 作 者 缺 乏 安 全 尊 嚴 與 人 權, 黑 道 介 入 產 生 各 類 弊 端 等 等 為 了 要 徹 底 解 決 問 題, 所 以 我 們 要 設 置 專 區, 讓 性 工 作 合 法 我 們 不 能 搞 個 有 名 無 實 的 性 工 作 的 專 區, 結 果 到 頭 來 並 沒 有 達 到 解 決 問 題 的 目 的 換 句 話 說,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一 定 要 保 障 性 交 易 與 相 關 行 為, 也 就 是 說, 和 性 交 易 相 關 的 廣 告 經 紀 保 全 管 理 與 各 種 服 務 業 都 要 合 法, 比 照 正 常 行 業, 業 者 不 能 遭 到 特 殊 的 管 制 或 對 待 這 其 實 是 在 落 實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原 始 精 神 或 本 意, 也 就 是 性 交 易 除 罪 化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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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蘆 洲 分 局 集 賢 派 出 所 所 所 長 訪 談 紀 錄 (A3-5)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12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對 於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我 個 人 是 贊 成 的! 反 正, 性 交 易 這 種 事 情, 從 以 前 到 現 在 都 沒 消 失 過, 卻 因 為 衛 道 人 士 的 道 德 約 束, 使 得 長 久 以 來 只 能 偷 偷 進 行 著, 不 僅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上 的 壓 力 與 風 紀 隱 憂, 更 讓 性 工 作 者 受 到 黑 道 毒 品 等 控 制 不 論 從 市 場 的 需 求 管 理 的 方 便 或 照 顧 弱 勢 的 性 工 作 者 等 角 度 來 看, 設 立 專 區 應 該 都 是 一 個 好 的 解 決 辦 法 可 悲 的 是, 現 在 有 了 法 令 依 據, 卻 沒 有 地 方 政 府 敢 於 設 立, 形 成 了 假 的 允 許 合 法, 對 警 察 執 法 來 說, 只 會 繼 續 與 色 情 業 者 大 玩 官 兵 捉 強 盜 的 遊 戲, 實 在 不 是 警 察 所 欲 見 的 結 果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自 從 新 法 修 正 為 專 區 以 外 性 交 易 採 娼 嫖 皆 罰 的 規 定 後,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沒 有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情 形 下, 嫖 客 們 為 了 不 要 被 處 罰, 在 色 情 業 者 的 教 導 下, 當 然 會 與 色 情 業 者 一 起 配 合, 使 警 察 在 取 締 時 必 須 花 費 更 多 的 心 力 在 蒐 證 與 偵 訊 上, 又 因 為 取 締 不 法 是 警 察 必 須 面 對 的 職 責, 所 以, 警 方 除 了 要 強 化 各 類 蒐 證 器 材 及 取 締 技 巧 外, 我 覺 得, 有 必 要 組 成 專 責 性 的 色 情 取 締 編 組, 使 取 締 技 巧 專 精 化, 另 外, 為 了 維 持 警 察 形 象 與 風 紀, 按 規 定 我 們 是 不 能 涉 足 色 情 場 所 的, 我 不 知 道 這 樣 的 規 定,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為 了 躲 避 警 察 的 取 締, 不 斷 翻 新 經 營 模 式, 及 不 斷 教 導 嫖 客 與 性 工 作 者 躲 避 技 巧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取 締 的 方 式 如 何 能 夠 跟 上 業 者 的 腳 步, 連 內 部 運 作 情 形 都 搞 不 清 楚 了, 怎 麼 能 夠 突 破 呢, 實 在 是 很 困 難 的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如 果 有 了 專 區,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應 該 會 減 少 吧! 不 過, 也 一 定 還 是 會 有 非 法 的 情 形 存 在 而 且, 這 還 得 看 專 區 的 規 範 內 涵 如 何 而 定, 如 果, 設 立 地 點 不 好 要 求 規 定 很 繁 瑣 或 是 設 立 門 檻 很 高 等, 都 有 可 能 讓 專 區 的 成 效 不 彰 ; 另 外,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人 要 採 登 記 制, 這 雖 然 是 衛 生 管 理 所 必 要 的, 卻 也 可 以 預 見 會 有 不 想 身 份 曝 光, 而 持 續 躲 在 暗 處 非 法 從 事 的 情 形 不 過, 我 認 為, 有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後, 不 僅 能 使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動 作 更 趨 正 當 性, 對 於 專 區 內 的 業 者 來 說, 非 法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人 即 是 他 們 的 競 爭 者, 必 然 為 了 維 持 自 己 的 商 業 利 益, 會 主 動 向 警 方 舉 報 非 法 性 交 易, 如 此 也 能 使 警 察 的 情 資 來 源 更 廣, 進 而 達 到 抑 制 非 法 性 交 易, 整 體 來 說, 必 然 會 是 好 的 167
174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取 締 非 法 乃 警 察 的 職 責, 壓 力 的 大 小 很 難 論 斷 耶! 其 實, 警 察 要 做 的 事 情 實 在 太 多 了, 任 何 一 種 違 法 都 會 形 成 警 察 執 法 的 壓 力 在 性 交 易 這 件 事 來 說, 我 認 為 唯 有 將 合 意 的 性 交 易 行 為 予 以 除 罪, 才 能 真 正 減 輕 警 方 的 壓 力! 警 察 也 才 能 真 正 把 重 心 移 至 查 察 受 脅 迫 的 性 交 易 案 件 至 於, 警 察 的 壓 力 多 來 自 於 長 官 與 民 眾, 如 果 長 官 要 求 的 緊 績 效 達 成 數 訂 得 高, 壓 力 就 一 定 會 很 大, 而 民 眾 如 果 陳 情 或 檢 舉 的 情 形 增 加, 也 會 使 轄 區 派 出 所 承 受 取 締 到 案 的 壓 力, 所 以, 我 認 為 專 區 的 有 無, 不 會 直 接 影 響 警 察 取 締 的 壓 力, 至 於 要 怎 樣 減 輕 壓 力 呢, 還 是 會 回 到 評 核 制 度 來, 以 警 察 長 期 以 來 對 績 效 數 據 的 信 仰, 實 在 很 難 期 待 有 什 麼 改 變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長 期 以 來, 警 察 在 取 締 色 情 的 手 法 上, 不 外 是 派 員 喬 裝 客 人, 或 以 守 株 待 兔 方 式, 待 時 機 成 熟 予 以 當 場 查 獲, 而 業 者 也 多 已 摸 透 了 警 察 辦 案 的 方 式, 所 以 在 躲 避 取 締 的 技 術 上 一 直 不 斷 的 在 改 進 像 本 所 轄 區 內 的 幾 家 養 生 館, 雖 然 知 道 有 暗 藏 性 交 易 的 行 徑, 卻 為 了 如 何 突 破 業 者 防 線, 如 何 順 利 查 獲 而 傷 透 腦 筋, 畢 竟, 警 察 的 工 作 不 是 只 有 取 締 色 情 一 項, 在 警 力 吃 緊 與 民 眾 要 求 越 來 越 高 的 現 實 下, 唯 有 以 專 責 警 力 的 方 式, 才 能 有 效 提 升 取 締 技 巧, 起 碼 我 是 這 樣 認 為 的 另 外, 由 於 網 路 資 訊 的 發 達, 許 多 色 情 交 易 都 已 經 透 過 網 路 來 尋 找 客 源, 這 部 分 也 唯 有 透 過 專 責 警 力 經 常 性 地 執 行 網 路 巡 邏, 才 能 與 時 俱 進 地 提 升 取 締 能 力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一 向 名 列 全 國 特 優, 也 因 為 這 樣 的 良 好 績 效, 警 察 局 在 規 劃 色 情 取 締 的 績 效 達 成 值 時, 多 會 以 各 單 位 前 幾 年 的 績 效 為 設 算 基 礎,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計, 使 各 單 位 為 減 輕 下 一 年 度 的 績 效 達 成 壓 力, 多 會 在 達 成 當 年 度 免 於 處 分 的 績 效 時, 即 不 敢 再 爭 取 績 效, 畢 竟, 今 年 的 光 彩 會 成 為 明 年 的 沈 重 負 荷 啊! 這 種 心 態 該 如 何 避 免 呢, 我 的 看 法 是, 多 用 鼓 勵 的 方 式, 也 就 是 如 果 取 締 績 效 達 到 以 往 平 均 值 時, 即 給 予 獎 勵, 當 然, 為 了 防 制 可 能 的 掛 勾 情 形, 對 於 曾 遭 民 眾 檢 舉 處 所, 轄 區 分 局 派 出 所 未 曾 取 締 到 案, 卻 遭 上 級 或 其 他 單 位 查 獲 時, 就 要 予 以 處 分, 這 樣 也 比 較 符 合 轄 區 責 任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我 認 為 設 立 專 區 後, 不 見 得 所 有 的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經 營, 這 還 是 有 成 168
175 本 考 量 的, 況 且, 依 照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對 於 專 區 色 情 行 業 負 責 人 的 消 極 條 件 規 定, 可 能 也 會 讓 某 些 不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的 業 者 無 法 進 入 另 外,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定 可 否 由 個 人 經 營, 也 就 是 常 說 的 一 樓 一 鳳 型 態, 這 些 個 人 工 作 室 是 否 能 夠 成 立 專 戶, 在 法 令 上 也 是 個 模 糊 地 帶, 所 以, 我 認 為 成 立 了 專 區, 並 不 能 達 到 專 區 外 就 沒 有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事, 只 是, 會 使 該 種 情 形 有 所 減 少, 也 會 讓 警 察 取 締 更 具 有 正 當 性 至 於 專 區 設 立 是 否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可 能 也 不 會 有 多 大 的 改 變 吧! 其 實, 警 察 與 色 情 業 者 掛 勾 的 情 形, 現 在 已 經 很 少 聽 到 了, 尤 其 是 集 體 式 收 賄 應 該 已 經 沒 有 了 吧! 所 以, 有 沒 有 專 區 對 警 察 風 紀 實 在 不 會 有 什 麼 影 響, 或 許 換 另 一 個 角 度 來 講, 要 減 少 警 察 風 紀 案 件 的 發 生, 仍 然 有 賴 員 警 教 育 及 加 強 查 處 等 方 式, 有 沒 有 性 交 易 專 區 應 該 沒 有 影 響 才 是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警 察 管 的 事 情 還 不 夠 多 嗎? 政 策 不 是 一 直 在 講 警 察 任 務 單 純 化 嗎? 我 非 常 不 贊 成 警 察 機 關 作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主 管 機 關 警 察 的 任 務 在 治 安 與 交 通, 按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一 條 即 明 示 其 立 法 目 的 為 維 護 公 共 秩 序 確 保 社 會 安 寧, 色 情 專 區 應 該 屬 於 一 種 商 業 管 理, 或 屬 於 都 市 發 展 的 範 疇, 警 察 只 要 忠 實 地 執 行 取 締 違 法 情 事, 如 果 把 執 行 取 締 與 專 區 管 理 通 通 歸 於 警 察, 會 有 球 員 兼 裁 判 的 顧 慮, 更 可 能 增 加 風 紀 誘 因, 所 以, 我 衷 心 盼 望 市 政 府 要 有 睿 智 的 判 斷, 別 再 讓 警 察 背 負 專 區 管 理 的 包 袱, 讓 警 察 專 心 地 執 行 違 法 取 締 工 作 吧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這 個 問 題 實 在 太 難 回 答 了! 要 選 擇 在 哪 裡 設 立 專 區, 這 可 能 必 須 由 當 地 居 民 接 受 程 度 來 決 定 吧! 我 粗 淺 的 看 法 是, 要 先 釐 清 專 區 的 內 涵 到 底 是 什 麼, 比 如 說 : 某 間 旅 館 的 某 幾 間 房 間, 可 否 申 請 設 立 為 專 區, 又 某 棟 大 樓 的 某 層 樓, 可 否 設 立 呢? 又 或 者 是 由 市 政 府 公 告 某 個 區 域 ( 當 然 這 個 區 域 的 大 小 視 公 告 而 定 ), 所 有 可 能 與 與 情 色 有 所 關 連 的 服 務 業 都 必 須 設 立 在 這 個 區 域 內 ( 例 如 : 酒 家 業 特 種 咖 啡 休 閒 業 三 溫 暖 觀 光 按 摩 業 養 生 館 有 女 陪 侍 的 餐 飲 業 等 ), 所 以, 在 成 立 專 區 的 政 策 擬 訂 前, 實 在 要 先 弄 清 楚 專 區 的 內 涵, 再 來 就 是 哪 些 行 業 該 強 制 進 入 到 專 區 內, 一 方 面 可 使 專 區 內 商 家 朝 多 元 化 發 展,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藉 此 淨 化 專 區 外 的 生 活 環 境, 把 情 色 相 關 產 業 都 排 除 於 一 般 生 活 空 間, 應 該 是 比 較 好 的 方 式 至 於 專 區 該 有 哪 些 配 套, 我 想 交 通 是 一 定 要 注 169
176 意 的, 再 來 就 是 如 何 有 效 管 理 專 區 內 的 商 家, 及 維 持 商 區 內 安 定 的 秩 序, 別 因 為 有 了 專 區, 而 使 專 區 內 的 環 境 品 質 下 降 還 有, 性 工 作 者 的 權 益 保 障, 也 該 好 好 規 劃, 比 如 說, 將 他 們 納 入 勞 基 法 適 用 對 象 參 加 勞 保 組 工 會 等, 這 些 都 要 一 起 配 套 規 劃, 讓 性 工 作 者 真 正 得 到 合 法 尊 重 的 工 作 權 170
177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板 橋 分 局 集 賢 派 出 所 專 案 員 警 訪 談 紀 錄 (A3-6) 性 別 : 男 從 警 年 資 :14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個 人 是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以 身 為 警 察 的 角 度 來 看,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可 以 減 少 色 情 行 業 地 下 經 營, 成 為 黑 道 幫 派 的 生 財 工 具 和 犯 罪 的 溫 床 也 能 讓 年 輕 的 未 婚 男 性 合 法 正 當 的 解 決 生 理 需 求, 降 低 性 犯 罪 發 生 率 若 市 政 府 能 規 劃 完 整 配 套 措 施, 在 不 影 響 大 多 數 民 眾 權 益 的 條 件 下,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應 能 改 善 目 前 違 法 色 情 行 業 四 處 林 立, 妨 害 風 化 治 安 之 亂 象 二 面 對 目 前 娼 嫖 皆 罰 的 新 法 規 定,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以 往 取 締 性 交 易 是 罰 娼 不 罰 嫖, 警 方 查 獲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嫖 客, 對 其 並 未 處 以 任 何 處 罰, 因 此 嫖 客 通 常 都 願 意 配 合 警 方 指 證 娼 妓 及 店 家 從 事 或 媒 合 性 交 易 的 情 事, 而 目 前 法 令 修 改 為 娼 嫖 皆 罰 後, 勢 必 會 造 成 嫖 客 想 要 規 避 罰 則, 於 警 方 偵 訊 時 極 度 否 認 其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事 實, 造 成 警 方 取 締 上 的 困 難 就 現 實 面 來 看, 性 交 易 專 區 仍 然 是 必 需 設 立 的 ; 在 政 府 機 關 的 監 督 之 下, 合 法 性 交 易 業 者 勢 必 要 提 供 良 好 的 服 務 品 質, 安 全 整 潔 的 環 境, 和 衛 生 健 康 的 小 姐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的 業 者, 正 當 合 法, 顧 客 消 費 時 無 需 心 驚 膽 顫 違 法 色 情 業 者, 環 境 大 多 髒 亂 惡 劣, 服 務 及 衛 生 條 件 不 良, 且 多 與 黑 道 幫 派 有 所 牽 連, 顧 客 消 費 時 未 能 感 到 安 全, 且 時 時 刻 刻 擔 心 遭 警 方 取 締 兩 相 比 較 之 下, 違 法 色 情 業 者 必 會 遭 到 市 場 淘 汰, 如 此 必 能 減 少 警 方 取 締 工 作 上 的 困 難 三 又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這 要 看 市 政 府 設 立 的 性 交 易 專 區 是 否 能 夠 消 化 以 往 從 事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顧 客 市 場, 若 性 交 易 專 區 能 吸 引 以 往 習 慣 於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顧 客 市 場, 使 其 改 變 消 費 偏 好, 便 能 減 少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但 無 法 吸 引 顧 客 消 費 的 性 交 易 專 區, 則 對 改 善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沒 有 幫 助, 形 同 虛 設 關 鍵 仍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對 顧 客, 也 就 是 大 多 數 未 婚 成 年 男 性 的 吸 引 力 能 否 超 過 傳 統 違 法 地 下 色 情 業 者 四 警 察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會 因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有 無, 而 有 所 不 同 嗎?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壓 力, 有 什 麼 方 法 可 以 減 輕 呢?(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與 評 核 制 度 ) 答 : 轄 區 內 有 成 功 設 立 的 性 交 易 專 區, 必 能 減 少 違 法 性 交 易 的 比 例, 使 大 多 數 從 事 性 交 易 之 人 能 適 得 其 所, 合 法 除 罪 化, 生 理 需 求 有 正 常 宣 洩 出 口 也 減 少 警 方 取 締 專 區 外 違 法 性 交 易 的 壓 力 反 之, 則 會 造 成 反 效 果 如 在 地 方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與 警 方 合 作 下, 以 取 締 違 反 各 類 行 政 法 規 之 違 法 色 情 業 171
178 者, 使 其 強 制 斷 水 斷 電, 停 止 營 業, 必 能 減 少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之 壓 力 五 目 前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是 否 足 以 滿 足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需 求?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目 前 實 務 上 會 承 認 從 事 性 交 易 的 案 件 並 不 多, 警 方 必 需 多 方 蒐 集 相 關 物 證, 由 當 事 人 配 合 警 方, 暗 中 蒐 證, 掌 握 業 者 媒 合 交 易 的 具 體 證 據, 如 此 才 能 提 高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案 件 的 成 功 率 六 您 對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滿 意 嗎?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是 否 需 要 修 正? 如 何 修 正? 理 由 為 何 ( 探 求 績 效 評 核 的 公 平 性 ) 答 : 目 前 新 北 市 的 色 情 取 締 績 效 評 核 制 度, 按 分 局 轄 區 繁 榮 程 度 區 分 為 甲 乙 丙 三 種 等 級 目 前 此 評 核 制 度, 已 實 施 許 久, 雖 不 能 稱 為 完 美 制 度, 但 歷 經 多 次 修 改 後, 尚 為 客 觀 公 平 之 評 核 制 度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評 核 制 度 轉 為 取 締 專 區 內 的 違 反 社 秩 法 案 件 為 主, 以 爭 取 績 效 七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專 區 為 吸 引 顧 客 消 費, 必 須 維 持 一 定 水 準, 非 法 業 者 在 考 量 自 身 條 件 及 獲 利 高 低 情 形 下, 不 一 定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營 業, 但 在 專 區 成 功 獲 利 大 於 非 法 經 營 所 得 之 情 況 下, 會 大 幅 增 加 非 法 業 者 進 入 專 區 合 法 化 的 意 願 此 一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在 成 功 經 營 下, 也 能 大 大 改 善 警 察 風 紀 之 問 題 八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警 察 機 關 肩 負 取 締 違 法 性 交 易 的 職 責, 處 於 執 法 者 的 立 場,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並 不 適 當 市 政 府 既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應 將 性 工 作 者 性 產 業 視 為 提 供 性 服 務 的 服 務 業 者, 並 納 入 勞 工 局 管 理, 適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等 法 規 再 者, 性 工 作 者 在 健 康 上 必 需 管 理, 不 能 產 生 任 何 性 病 危 害 國 民 健 康, 可 由 衛 生 局 輔 導 衛 生 管 理 制 度 規 範 以 各 項 行 政 法 規 予 以 規 範, 並 依 法 納 稅, 由 市 政 府 機 關 管 理 規 範, 最 為 適 當 九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並 未 明 確 規 範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內 涵, 您 認 為 新 北 市 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需 要 將 哪 些 規 範 納 入 自 治 條 例 呢? 換 句 話 說,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以 警 察 維 持 社 會 秩 序 的 角 度, 您 希 望 有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在 不 影 響 大 多 數 民 眾 權 益 的 前 提 下, 於 郊 區 作 為 專 區 的 設 立 地 點 會 較 為 洽 當, 若 民 眾 擔 心 交 通 不 便, 可 設 立 來 回 市 區 的 直 達 專 車, 減 少 民 眾 舟 車 勞 頓 之 苦 172
179 自 治 條 例 應 規 範 業 者 僱 用 之 員 工 需 申 請 良 民 證, 且 言 行 良 好, 外 貌 端 正, 不 曾 加 入 任 何 黑 道 幫 派 提 供 服 務 之 小 姐 需 身 體 健 康, 無 罹 患 任 何 性 病, 對 避 孕 及 防 制 性 病 有 正 確 知 識, 且 必 需 有 執 業 證 照, 始 可 投 入 性 服 務 工 作 業 者 應 自 重 自 愛, 與 鄰 里 和 睦 相 處, 不 能 因 為 細 故 與 顧 客 發 生 糾 紛, 擾 亂 治 安, 應 自 行 協 調 排 解, 且 服 務 項 目 及 消 費 時 間 價 錢 需 明 確 標 示 以 防 消 費 糾 紛 若 違 反 行 政 法 規, 輕 者 罰 鍰, 重 者 強 制 停 業, 並 法 辦 業 者 市 府 若 能 加 強 管 理 監 督, 則 性 交 易 專 區 之 設 立 必 能 改 善 社 會 治 安 風 氣, 為 我 警 察 同 仁 分 憂 解 勞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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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前 市 民 代 表 訪 談 紀 錄 (B1) 性 別 : 男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我 當 然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而 且 越 早 越 好, 因 為 很 多 男 人 喝 了 酒, 尤 其 是 單 身, 又 沒 結 婚, 也 沒 有 女 朋 友, 沒 地 方 去 發 洩, 就 隨 便 找 個 地 方, 給 錢 辦 事, 在 燈 光 昏 暗 下, 也 不 曉 得 對 方 是 男, 還 是 女 的, 只 要 當 時 能 夠 發 洩 性 慾 就 好, 等 到 燈 光 打 亮 一 看, 酒 就 醒 了, 因 為 他 看 到 阿 媽 級 的 小 姐, 找 錢 給 他 你 不 是 專 門 取 締 色 情 的 嗎? 你 該 最 清 楚 了, 幾 年 前 長 江 路 民 生 路 一 帶 有 10 幾 間 理 容 院 理 髮 廳, 裡 面 燈 光 就 是 暗 暗 的, 偷 偷 摸 摸 做 色 情, 後 來 被 你 們 抄 光 光, 業 者 沒 法 生 存, 就 化 明 為 暗 繼 續 生 存, 有 些 業 者 拜 託 我 說 情 給 他 們 一 條 生 路, 我 說 能 夠 幫 忙 盡 量 幫 忙, 也 不 能 要 警 察 作 違 法 的 事, 如 今 要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也 好, 讓 寂 寞 的 男 人 有 個 去 處, 也 讓 你 們 警 察 不 必 這 麼 辛 苦 埋 伏 抓 色 情 二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工 作 的 困 難? 您 認 為 警 方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當 長 官 要 求 就 要 做 啊, 當 部 屬 不 就 是 聽 長 官, 分 局 要 聽 警 察 局 的 啊, 警 察 局 訂 有 評 比 制 度, 要 求 績 效, 分 局 就 要 想 辦 法 達 成, 這 已 經 行 之 有 年, 我 聽 說 政 府 要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才 覺 得 這 幾 年 政 府 有 在 進 步, 不 料 這 個 好 意 又 變 成 口 號, 上 面 說 一 套 下 面 做 一 套, 全 部 亂 了 套, 假 使 各 縣 市 都 不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情 形, 警 察 仍 然 要 持 續 取 締 色 情 的 工 作, 而 且 越 取 締 越 困 難, 因 為 轉 入 地 下 化, 怎 麼 可 能 讓 你 輕 易 查 獲, 就 好 像 是 毒 品 的 管 理, 警 察 越 是 取 締, 毒 品 價 格 越 高, 越 有 人 挺 而 走 險 販 賣, 謀 取 暴 利, 色 情 行 業 也 是 如 此, 根 本 難 以 禁 絕, 與 其 禁 止 不 了, 就 開 放 經 營, 反 而 比 較 好 管 理, 所 以 警 察 也 要 站 在 支 持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一 方 三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這 怎 麼 說 會 增 加 或 是 減 少 呢! 我 認 為 是 沒 甚 麼 改 變, 因 為 消 費 人 口 就 是 這 麼 多, 市 場 就 是 這 麼 大, 如 果 現 在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也 許 會 增 加 許 多 好 奇 參 觀 的 人 潮, 但 是 真 正 大 膽 親 身 體 驗 刺 激 的 人 並 不 多, 以 前 偷 偷 摸 摸 才 能 完 成 的 事, 現 在 改 成 光 明 正 大 的 做, 人 數 不 會 增 加 多 少, 但 是 消 費 者 會 多 一 些 選 擇, 選 擇 服 務 比 較 好, 小 姐 比 較 年 輕, 比 較 漂 亮 的, 通 常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經 營 者 比 較 佔 便 宜, 會 將 消 費 者 吸 引 過 去, 非 法 性 交 易 當 然 會 減 少, 相 對 的, 如 果 性 交 易 專 區 環 境 髒 亂, 服 務 欠 佳, 價 格 高 昂, 小 姐 資 色 不 良, 客 人 不 願 意 上 門, 這 樣 客 人 會 轉 向 暗 間, 那 時 候 成 不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就 沒 甚 麼 差 別 了 175
182 四 面 對 色 情 業 者 的 快 速 變 化, 警 察 該 有 怎 樣 的 因 應 手 段?( 探 求 執 勤 效 率 ) 答 : 業 者 是 有 怎 樣 的 快 速 變 化? 你 是 指 業 者 的 經 營 手 法, 還 是 規 避 警 察 查 緝 的 手 段? 如 果 業 者 存 心 要 規 避 警 察 的 查 緝, 確 實 不 好 抓, 你 們 不 都 會 派 人 先 進 去 消 費 嗎? 只 要 派 人 進 去 消 費 1 次 就 知 道 怎 麼 抓 啊! 對 啦, 當 然 抓 得 到 要 有 一 些 條 件 配 合, 但 是 勘 查 場 地 以 及 申 請 搜 索 票, 對 你 們 來 說 是 件 容 易 的 事, 也 要 注 意 蒐 證 喔 我 跟 你 們 警 察 也 很 熟, 跟 以 前 業 者 也 認 識, 湊 在 一 起 偶 爾 會 聊 到 一 些 工 作 上 的 事, 多 少 知 道 一 點, 警 察 多 半 是 聊 到 查 緝 上 的 趣 事, 甚 麼 查 到 時 客 人 身 上 還 掛 著 保 險 套 啦! 業 者 會 聊 到 怎 樣 做 你 們 警 察 查 不 到 啦, 我 當 然 不 好 意 思 互 相 凸 槽, 因 為 都 是 為 了 工 作, 有 個 交 待 就 好 了, 許 多 業 者 經 過 許 多 年, 多 半 已 收 山 不 做 了 五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減 少 警 察 與 不 肖 業 者 掛 勾 的 情 形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我 認 為 大 部 份 非 法 性 交 易, 會 轉 換 為 合 法 的 業 者, 這 不 是 你 們 所 希 望 的 嗎? 如 果 業 者 通 通 到 專 區 裡 面, 警 察 也 會 比 較 輕 鬆, 但 是, 不 要 由 警 察 來 管, 這 樣 的 話 警 察 就 不 容 易 與 業 者 掛 勾, 事 情 比 較 好 處 理, 這 一 點 你 要 跟 長 官 說, 最 好 由 市 政 府 來 管 理, 抽 稅 都 是 市 政 府 抽, 錢 都 是 市 政 府 在 拿, 你 們 負 責 管 理, 管 得 好 是 應 該 的, 管 不 好 又 要 背 黑 鍋, 吃 力 不 討 好, 所 以 最 好 去 告 訴 警 政 署, 不 要 只 會 攬 工 程, 攬 到 工 程 通 通 轉 包 給 基 層 做, 基 層 夠 辛 苦 了, 還 要 去 管 理 色 情 專 區, 怎 麼 會 管 得 好, 市 政 府 抽 稅, 負 責 管 理 剛 剛 好 而 已 六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剛 剛 說 過 了, 警 察 管 好 自 己 就 好 了, 治 安 就 管 不 完 了, 還 要 去 管 色 情 性 交 易 專 區 部 分, 絕 對 吃 力 不 討 好, 而 且 經 過 歷 史 的 教 訓, 也 絕 對 管 不 好, 因 為 警 察 的 預 算 都 受 制 於 議 員,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業 者 與 業 者 之 間 的 大 小 事, 通 通 都 會 轉 介 到 議 員 服 務 處, 議 員 再 交 代 警 察 處 理, 到 底 是 要 秉 公 處 理, 還 是 要 處 處 留 情 面, 不 賣 帳 又 會 有 甚 麼 下 場? 可 想 而 知, 如 果 管 理 機 關 是 好 幾 個 市 府 機 關 組 成 的, 是 採 取 合 議 制 的, 當 然 受 制 於 議 員 的 情 況 變 得 比 較 輕, 而 性 交 易 專 區 所 發 生 各 種 問 題, 都 有 相 對 應 的 局 處 來 處 理, 事 情 處 理 起 來 也 比 較 有 效 率 七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又 市 政 府 該 如 何 取 得 專 區 內 與 周 邊 居 民 住 商 的 接 受 呢? 新 北 市 政 府 在 擬 訂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時, 應 該 把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納 入 呢?(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隨 便 設 在 那 裡 都 可 以, 只 要 民 眾 不 反 對 的 地 方, 就 是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地 方, 如 果 不 受 到 居 民 支 持, 我 認 為 郊 區 或 偏 遠 地 區 也 可 以, 新 北 市 偏 遠 的 地 方 如 金 山 瑞 芳 等 等, 地 廣 人 稀, 如 果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絕 對 可 以 帶 動 當 地 經 濟 繁 榮, 176
183 居 民 相 對 的 少, 阻 力 也 較 少, 而 消 費 者 所 考 慮 的 交 通 問 題 應 該 不 是 問 題 吧? 現 在 交 通 這 麼 發 達, 從 板 橋 開 車 到 金 山 及 瑞 芳 只 要 1 個 小 時, 來 回 共 兩 個 小 時, 與 逛 街 購 物 也 都 要 半 天, 比 較 起 來 還 可 以 接 受, 如 果 要 附 近 民 眾 接 受, 可 以 成 立 回 饋 基 金 方 式, 由 經 營 業 者 及 政 府 共 同 出 資, 成 立 回 饋 基 金, 以 孳 息 供 居 民 水 電 油 交 通 及 就 學 補 助 等 優 惠, 除 性 工 作 者 外, 專 區 內 工 作 人 員 由 當 地 人 優 先 進 用,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爭 取 當 地 居 民 認 同 八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或 不 設 立, 您 希 望 警 察 應 該 有 哪 些 作 為 因 應 呢?(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警 察 對 於 非 法 性 交 易 應 嚴 加 取 締, 已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業 者, 市 政 府 就 該 輔 導 正 規 經 營, 好 不 容 易 政 府 有 一 個 與 先 進 國 家 較 進 步 的 政 策, 目 光 要 放 遠 一 點, 不 要 亂 七 八 糟 的 做 到 一 段 時 間 後, 非 法 性 交 易 減 少, 而 專 區 內 性 交 易 合 法 化, 政 府 既 有 營 業 稅 收, 也 能 將 性 工 作 者 集 中 管 理, 定 期 篩 選 法 定 傳 染 病, 控 制 性 病 及 愛 滋 病 的 蔓 延, 又 能 藉 機 向 消 費 者 宣 導 正 確 性 行 為, 有 可 能 成 為 另 一 個 觀 光 景 點, 曾 經 有 一 個 大 禹 治 水 的 故 事, 大 洪 水 既 然 沒 辦 法 防 堵, 就 改 用 疏 導 的 方 式, 果 然 大 洪 水 退 去, 雖 大 禹 三 過 家 門 而 不 入, 卻 能 名 垂 千 古, 歷 久 彌 新, 警 察 要 因 應 時 代 的 趨 勢, 視 性 工 作 為 一 種 職 業, 而 不 是 處 處 想 要 消 滅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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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清 和 里 里 長 訪 談 紀 錄 (C1-1) 性 別 : 男 服 務 里 長 年 資 :10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我 贊 成 中 國 自 古 以 來 就 有 色 情 行 業 的 存 在 了, 像 青 樓 妓 院 等 等, 先 進 國 家 如 歐 美 日 本 等 也 有 紅 燈 區 之 類 的 性 交 易 專 區, 既 然 老 百 姓 有 此 需 求, 就 會 有 人 去 供 應, 並 賺 取 利 益, 所 以 應 該 設 立 專 區 以 方 便 管 理, 與 其 像 現 在 一 樣 沒 有 專 區, 但 是 大 家 還 是 偷 偷 摸 摸 的 在 做, 還 不 如 專 門 集 中 來 管 理, 以 免 私 娼 到 處 流 竄, 造 成 社 會 亂 象 或 者 性 病 流 傳 只 要 性 交 易 的 行 為 人 受 罰 ( 不 論 是 哪 一 買 或 賣 ), 都 會 造 成 性 交 易 往 暗 處 躲 藏 並 低 調 分 散, 而 且 不 合 法 的 地 下 化 性 交 易, 更 會 造 成 官 商 勾 結, 容 易 藏 污 納 垢, 不 利 個 體 戶 性 工 作 者 的 生 存 只 有 娼 嫖 都 不 罰, 政 府 才 能 管 理 已 存 在 於 生 活 週 遭 的 性 交 易 二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贊 成 由 警 察 機 關 來 負 責 管 理, 畢 竟 警 察 是 24 小 時 都 有 在 執 勤, 雖 然 說 可 能 會 有 警 察 收 賄 的 風 紀 問 題, 但 那 是 少 數 害 群 之 馬 的 個 人 行 為, 我 相 信 絕 大 多 數 的 警 察 都 是 守 法 認 真 的, 況 且 警 察 一 直 都 是 國 家 公 權 力 的 代 言 人, 以 往 有 關 性 交 易 的 問 題 也 一 直 都 是 由 警 方 在 處 理, 所 以, 讓 警 察 來 管 理 比 較 容 易 讓 大 家 信 服, 也 比 較 駕 輕 就 熟, 熟 悉 如 何 管 理, 減 短 適 應 期 警 方 的 執 勤 技 巧 或 溝 通 技 巧 也 較 好, 可 以 減 少 可 能 的 之 紛 爭 三 依 照 新 法 的 規 定,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的 性 交 易, 娼 嫖 都 要 處 罰 ;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您 認 為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工 作 的 困 難? 警 方 又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現 在 雖 然 法 令 規 定 了 可 以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但 是 各 縣 市 首 長 卻 沒 人 願 意 設 立 專 區, 應 該 是 說 選 票 考 量 沒 人 敢 設 立 專 區, 使 得 有 需 求 的 民 眾 還 是 得 冒 著 風 險, 私 下 進 行 著 性 交 易 而 以 往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多 靠 嫖 客 指 證, 現 在 娼 嫖 皆 罰, 嫖 客 絕 對 不 會 承 認 有 性 交 易, 應 該 會 造 成 取 締 色 情 的 困 難 警 察 可 能 需 要 投 注 更 多 的 精 力 在 取 締 色 情 上, 最 少 也 要 有 干 擾 性 的 行 動, 讓 色 情 業 者 知 道 警 方 注 意 到 他 們, 以 免 變 本 加 厲 無 法 無 天 之 行 為 出 現 四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如 果 在 您 所 居 住 的 附 近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會 同 意 嗎? 市 政 府 該 如 何 與 專 區 內 與 周 邊 居 民 住 商 溝 通 呢?(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公 平 性 ) 答 : 由 於 本 里 多 為 一 般 住 宅, 里 民 生 活 單 純, 所 以, 我 不 同 意 專 區 設 立 在 民 宅 區, 專 179
186 區 是 限 制 級 的 場 所, 而 住 宅 區 中 有 很 多 小 朋 友, 不 適 合 讓 他 們 接 觸 專 區 的 存 在, 而 且 如 果 常 有 女 性 經 過 專 區, 也 比 較 容 易 遭 到 尋 芳 客 誤 認 為 專 區 中 的 小 姐 而 遭 到 尋 芳 客 的 騷 擾, 甚 至 侵 害 所 以 我 認 為 性 交 易 專 區 應 該 設 立 在 城 市 的 周 邊 郊 區, 一 般 人 不 會 經 過 那 裡, 可 以 避 免 掉 很 多 問 題, 土 地 徵 收 或 租 賃 也 比 較 容 易, 如 果 不 得 已 要 與 周 遭 居 民 協 商, 也 可 以 減 少 需 要 協 商 的 民 眾 數 量, 比 較 容 易 達 成 協 議 五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我 認 為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非 法 進 行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應 該 會 減 少 不 管 怎 樣, 只 要 地 方 政 府 的 特 區 能 讓 性 工 作 者 有 容 身 之 處, 在 外 流 竄 的 性 工 作 者 就 會 願 意 進 入 規 範 地 點 工 作, 非 法 的 性 交 易 就 理 所 當 然 的 會 減 少 起 碼 不 會 再 遭 到 警 方 的 取 締 或 干 擾, 比 較 可 以 安 心 的 從 事 性 交 易, 客 源 也 將 大 量 增 加, 不 必 私 底 下 秘 密 攬 客, 也 可 以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障 如 今 沒 有 合 法 工 作 地 點, 所 有 性 交 易 都 是 違 法 的 行 為, 致 使 有 些 性 工 作 者 遭 嫖 客 欺 負 後, 因 為 自 己 本 身 的 違 法, 就 不 敢 向 警 方 報 案 處 理, 如 果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那 麼 性 工 作 者 和 嫖 客 都 將 受 到 法 律 的 保 護, 不 會 再 造 成 有 冤 不 敢 訴 的 情 況 發 生 六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減 少 警 察 與 不 肖 業 者 掛 勾 的 情 形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我 認 為 雖 然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但 不 可 能 所 有 的 性 工 作 者 都 進 入 專 區 之 中, 因 為 還 是 有 很 多 性 工 作 者 是 迫 於 經 濟 壓 力 或 其 他 因 素 而 去 從 事 性 交 易, 他 們 普 遍 不 願 意, 或 者 說 不 敢 讓 親 朋 好 友 知 道 自 己 從 事 性 工 作, 所 以 不 敢 公 開 執 業, 依 然 希 望 秘 密 的 從 事 地 下 化 的 性 工 作, 而 不 願 意 進 入 專 區 之 中, 但 是, 絕 對 可 以 減 少 目 前 非 法 流 竄 的 情 形 ; 至 於 色 情 業 者 與 不 肖 警 察 掛 勾 的 情 形,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後, 專 區 內 的 性 交 易 行 為 是 合 法 的, 業 者 不 再 需 要 擔 心 警 方 的 取 締 或 干 擾 性 作 為, 自 然 就 不 會 去 賄 賂 警 察, 到 時 候 就 算 警 察 索 賄, 也 將 沒 有 業 者 願 意 配 合, 警 察 與 業 者 掛 鉤 的 行 為 將 會 變 少 甚 至 銷 聲 匿 跡 七 新 北 市 政 府 在 擬 訂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時, 應 該 把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納 入 呢?(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剛 開 始 應 該 採 取 兩 軌 制, 就 是 讓 公 營 與 私 營 同 時 存 在, 而 且 國 家 或 地 方 政 府 有 責 任 要 積 極 地 介 入 管 理 過 去 有 公 娼 制 度, 現 在 專 區 剛 開 始 時 也 應 該 存 在 公 營 的 性 產 業, 公 營 事 業 可 以 設 立 性 產 業 的 勞 動 標 準, 可 以 增 加 性 工 作 者 的 市 場 選 擇, 保 障 性 工 作 者 的 勞 動 權 益, 使 得 任 何 低 於 這 個 勞 動 標 準 的 性 產 業 ( 例 如 不 合 理 的 管 理 規 範 等 等 ) 都 不 可 能 存 在, 因 為 性 工 作 者 可 以 選 擇 跳 槽 到 公 營 的 機 構 去 目 前 在 很 多 議 題 上, 人 民 都 要 求 國 家 用 這 個 法 那 個 法 來 保 障 弱 勢 婦 女 的 權 益, 要 國 家 做 個 照 顧 者, 那 麼 同 樣 的, 在 性 工 作 這 件 事 情 上, 國 家 也 應 該 照 顧 弱 勢 性 工 作 者 的 權 益 輔 助 弱 勢 就 業 不 應 是 一 句 空 話, 要 性 工 作 者 活 得 有 尊 嚴, 有 良 好 的 工 作 180
187 環 境 與 勞 動 條 件, 不 論 是 最 低 工 資 有 薪 產 假 或 休 假 或 退 休 制 度, 甚 至 對 於 派 遣 或 兼 職 的 性 工 作 者 都 建 立 合 理 制 度 公 營 的 性 產 業 就 是 要 起 示 範 帶 頭 的 作 用, 但 是 所 有 的 管 理 規 章 都 應 該 以 保 障 和 扶 持 弱 勢 為 基 本 原 則 八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或 不 設 立, 您 希 望 警 察 應 該 有 哪 些 作 為 因 應 呢?(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不 管 性 交 易 專 區 有 沒 有 設 立, 警 察 都 應 該 嚴 格 取 締 非 法 性 交 易, 我 以 前 聽 說 過, 有 一 位 性 工 作 者 感 染 愛 滋 病, 但 是 她 依 然 在 從 事 性 交 易 工 作, 使 很 多 人 也 染 上 了 這 個 世 紀 絕 症 而 不 自 知, 所 以 如 果 以 後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警 察 應 該 保 障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性 工 作 者 及 嫖 客 的 權 益, 並 嚴 加 打 擊 非 法 的 性 交 易 行 為, 以 保 護 廣 大 國 民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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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成 和 里 里 長 訪 談 紀 錄 (C2-1) 性 別 : 女 服 務 里 長 年 資 :12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站 在 里 長 立 場, 我 反 對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因 為 設 立 專 區, 會 使 該 地 區 域 變 成 複 雜 化, 而 且 衍 生 社 會 治 安 問 題, 並 對 該 地 區 居 民 帶 來 一 定 程 度 困 擾, 更 對 小 朋 友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也 可 能 因 設 立 專 區 後, 黑 道 為 爭 權 奪 利 相 互 較 勁, 幫 派 火 拼 而 使 該 地 區 治 安 動 蕩, 無 法 讓 住 戶 安 心 生 活, 況 且 民 眾 出 入 複 雜, 會 使 該 地 區 竊 盜 案 件 增 加, 並 可 能 會 產 生 販 賣 人 口 問 題 及 非 法 性 交 易 場 所 進 駐, 藏 匿 於 高 樓 大 廈 出 租 公 寓 及 套 房 之 個 人 工 作 室, 種 種 因 素 帶 來 整 體 不 良 後 果, 上 述 考 量, 我 堅 決 反 對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應 該 讓 民 眾 居 住 安 心 出 入 平 安 及 下 一 代 良 好 的 教 育 環 境, 並 不 是 為 少 數 人 而 影 響 整 個 社 會, 無 論 從 治 安 教 育 交 通 等 等 都 會 產 生 一 定 程 度 傷 害, 站 在 民 意 代 表 立 場, 我 因 該 要 堅 決 反 對 並 鄭 重 向 新 北 市 政 府 反 應, 決 對 不 能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二 由 於 警 察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贊 成 應 該 由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主 管 機 關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畢 竟 警 察 是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及 保 護 人 民 安 全 而 設 立 的 單 位, 如 果 由 其 他 單 位 管 理, 對 其 管 理 制 度 可 能 不 周 全, 而 且 民 眾 服 從 性 會 降 低, 反 而 造 成 該 地 區 治 安 不 穩 定, 但 警 察 機 關 應 嚴 格 管 理, 並 加 強 內 部 員 警 教 育 杜 絕 衍 生 相 關 風 紀 問 題, 提 高 民 眾 對 警 察 信 任 度, 並 訂 定 相 關 規 定, 嚴 禁 員 警 與 業 者 有 不 法 之 接 觸 或 接 受 業 者 招 待, 讓 民 眾 能 夠 感 受 到 管 理 機 關 的 魄 力, 增 加 民 眾 對 警 察 機 關 可 信 度, 也 對 該 地 區 治 安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幫 助, 讓 業 者 及 住 戶 能 夠 和 平 相 處, 杜 絕 幫 派 不 良 份 子 為 爭 奪 地 盤 而 衍 生 的 治 安 問 題 三 依 新 法 規 定,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的 性 交 易, 娼 嫖 均 要 處 罰 ;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您 認 為 是 否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工 作 的 困 難? 警 方 又 該 如 何 因 應?(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如 依 照 新 法 規 定,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的 性 交 易, 娼 嫖 均 要 處 罰 ;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會 造 成 警 察 取 締 色 情 工 作 的 困 難, 因 為 以 前 法 令 規 定 嫖 客 不 罰, 警 察 取 締 時, 嫖 客 因 為 不 會 被 處 罰, 所 以 比 較 會 坦 承 有 性 交 易, 案 件 成 立 成 功 率 相 對 提 高, 但 如 果 依 照 現 在 新 法 令 規 定 的 娼 嫖 均 要 處 罰, 會 造 成 嫖 客 為 避 免 受 罰, 而 否 認 嫖 妓 行 為, 會 造 成 警 方 取 締 的 困 難 度 增 高, 在 此 我 大 膽 建 議, 為 求 政 策 公 平 性, 應 訂 定 警 方 查 獲 非 法 性 交 易 時 應 該 同 時 通 知 雙 方 家 屬 或 親 屬, 讓 雙 方 面 有 所 顧 忌, 因 而 減 少 非 法 性 交 易 行 為 發 生, 並 建 請 主 管 機 關 183
190 設 立 專 業 取 締 單 位, 針 對 該 不 法 行 為 澈 底 掃 蕩, 杜 絕 不 法 四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如 果 在 您 所 居 住 的 附 近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會 同 意 嗎? 市 政 府 該 如 何 與 專 區 內 與 周 邊 居 民 住 商 溝 通 呢?(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公 平 性 ) 答 :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我 覺 得 專 區 地 點 選 擇 非 常 重 要, 如 果 在 我 所 居 住 的 附 近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我 堅 決 並 強 烈 反 對, 因 為 會 帶 來 居 住 環 境 治 安 變 差, 對 小 朋 友 成 長 過 程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傷 害, 市 政 府 應 選 擇 遠 離 市 區 及 人 口 居 住 密 集 區 域, 如 果 市 政 府 設 立 於 市 區 及 人 口 居 住 密 集 區 域, 我 相 信 會 遭 受 到 當 地 居 民 強 烈 反 對 及 抗 議, 並 無 法 也 不 可 能 達 成 共 識, 建 議 市 政 府 應 該 將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於 偏 遠 及 人 口 居 住 稀 少 地 區, 畢 竟 有 需 求 的 人 不 會 因 地 區 偏 遠 及 人 口 居 住 稀 少, 而 無 此 興 致, 惟 有 如 此 才 有 可 能 成 立, 不 會 遭 受 到 民 眾 強 烈 及 堅 絕 反 對 聲 浪 五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我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減 少 的, 並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抑 制 效 果, 因 為 設 立 了 專 區, 從 事 非 法 性 交 易 業 者 利 潤 減 少, 自 然 就 會 減 低 不 法 業 者 意 願, 而 從 事 該 行 業 女 子 為 避 免 遭 受 管 理 機 關 取 締, 必 定 轉 入 合 法 性 交 易 專 區 從 業, 然 而 管 理 機 關 更 應 針 對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加 強 取 締, 讓 非 法 業 者 生 存 空 間 變 小 利 潤 變 低, 而 從 業 女 子 又 轉 入 合 法 性 交 易 專 區, 雙 管 齊 下, 自 然 就 會 減 少 非 法 性 交 易 行 為 發 生, 對 社 會 善 良 風 俗 有 正 面 幫 助, 提 升 市 政 府 形 象 六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您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都 會 進 入 專 區 嗎? 那 麼,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能 減 少 警 察 與 不 肖 業 者 掛 勾 的 情 形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性 交 易 納 入 專 區 管 理 後, 我 認 為 專 區 外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或 色 情 業 者 大 部 分 會 進 入 專 區, 因 為 進 入 專 區 就 等 於 合 法 化, 然 就 不 用 冒 著 違 法 風 險, 也 不 用 為 避 免 遭 受 到 取 締, 因 而 會 想 盡 辦 法 向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人 員 行 賄, 性 交 易 專 區 政 策, 我 個 人 認 為 確 實 能 夠 減 少 警 察 與 不 肖 業 者 掛 勾 的 情 形, 因 為 合 法 化 就 不 用 行 賄, 這 是 相 互 對 應 的, 警 察 依 專 區 相 關 規 定 而 維 護 該 專 區 秩 序, 而 專 區 內 業 者 遵 守 相 關 規 定, 兩 者 各 執 本 份 確 實 執 行 與 遵 守 相 關 法 則, 我 深 信 警 察 與 不 肖 業 者 掛 勾 的 情 形 必 定 減 少, 更 能 提 升 警 察 在 民 眾 心 中 的 形 象 七 新 北 市 政 府 在 擬 訂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時, 應 該 把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納 入 呢?(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市 政 府 在 擬 訂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時, 應 該 把 配 套 措 施 做 好, 例 如 進 入 設 立 條 件 限 制, 184
191 避 免 業 者 素 質 參 差 不 齊, 專 區 家 數 的 限 制 避 免 過 於 腐 爛, 而 難 以 管 理, 另 專 區 周 邊 道 路 應 嚴 禁 擺 攤, 以 維 持 交 通 順 暢 及 市 容 美 觀, 從 業 女 子 應 定 期 接 受 抽 血 檢 查, 避 免 性 病 流 傳, 最 為 重 要 是 專 區 內 業 者 該 如 何 繳 稅, 金 額 訂 定 應 該 合 理 化, 避 免 稅 金 過 高 業 者 因 而 不 願 進 入 專 區, 成 為 非 法 色 情 業 者, 而 又 造 成 警 察 與 不 肖 業 者 掛 勾, 另 政 府 應 提 撥 金 額 補 助 周 邊 住 戶, 因 為 專 區 的 設 立 確 實 對 住 戶 產 生 極 大 影 響, 不 管 是 民 眾 出 入 安 全, 小 朋 友 的 教 育, 極 有 可 能 使 家 長 多 一 份 心 的 照 顧 及 開 導, 少 許 補 助 可 以 說 是 市 政 府 對 周 邊 住 戶 無 聲 的 道 歉 八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或 不 設 立, 您 希 望 警 察 應 該 有 哪 些 作 為 因 應 呢?(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對 警 察 而 言 是 有 正 面 的 幫 助, 一 為 方 便 管 理, 針 對 專 區 內 相 關 法 則 規 定, 依 法 行 政, 並 確 實 督 促 業 者 遵 從, 嚴 格 執 法 杜 絕 業 者 以 合 法 方 式 掩 護 非 法, 如 人 口 販 賣 等 情 事, 並 教 育 員 警 正 確 觀 念, 不 接 受 業 者 招 待 ; 如 果 不 設 立 專 區, 警 察 機 關 則 應 該 針 對 色 情 可 疑 場 所 實 施 作 為, 如 加 強 取 締, 臨 檢 或 便 衣 埋 伏, 針 對 轄 區 非 法 性 交 易 之 虞 場 所, 逐 一 區 分 造 冊 列 管, 尤 以 黑 道 幫 派 角 頭 圍 事 或 雇 請 把 風 人 員 場 所 應 嚴 加 管 控, 禁 止 暴 力 事 件 發 生, 另 政 風 單 位 應 針 對 有 風 紀 顧 慮 員 警 實 施 教 育 監 控, 避 免 與 非 法 業 者 掛 勾, 衍 生 社 會 案 件, 更 損 及 警 察 單 位 的 社 會 形 象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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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特 種 休 閒 咖 啡 店 業 者 訪 談 紀 錄 (D1) 性 別 : 男 從 業 年 資 :15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知 道 嗎?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我 知 道 馬 總 統 任 內, 修 法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報 紙 登 了 好 大 一 篇, 也 登 了 好 幾 天, 怎 麼 會 不 知 道? 我 還 注 意 看 報 紙 討 論 的 內 容, 憑 良 心 講, 業 者 也 是 要 求 生 存, 賺 錢 吃 飯, 這 邊 的 小 姐 也 是 一 樣, 如 果 有 錢 的 話, 誰 還 願 意 留 在 這 邊 工 作, 而 客 人 本 身 也 有 需 求, 需 要 解 放 一 下, 不 然 客 人 沒 地 方 去, 性 侵 害 的 案 件 就 會 增 加, 對 社 會 治 安 也 不 好 啊, 你 說 對 不 對? 我 認 為 政 府 要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我 們 業 者 當 然 贊 成 啦! 如 果 開 放 的 話 我 會 第 一 個 申 請, 這 樣 經 營 起 來 才 不 會 耽 心 這 個 耽 心 那 個, 不 然 警 察 隨 時 會 上 門 來 臨 檢 取 締, 我 們 本 身 及 小 姐 也 都 會 提 心 吊 膽, 要 我 們 改 行, 我 們 又 沒 有 一 技 之 長, 我 經 營 這 一 行 很 久, 大 家 都 是 養 家 糊 口, 你 們 警 察 不 用 這 麼 嚴 格, 搞 得 大 家 沒 辦 法 生 存 二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市 政 府 管 得 太 多 了, 一 下 子 看 有 沒 有 申 報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一 下 子 看 有 沒 有 符 合 建 築 法 規, 有 沒 有 使 用 防 火 材 質, 一 下 子 看 有 沒 有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煩 都 煩 死 了, 繼 然 市 政 府 發 給 我 們 合 法 執 照, 就 表 示 一 切 都 符 合 法 令 規 章, 如 果 例 行 性 檢 查, 我 們 業 者 也 都 是 配 合, 讓 你 們 來 檢 查, 你 們 不 要 挑 東 挑 西 找 毛 病, 一 下 子 拆 這 個, 一 下 子 又 要 拆 那 個, 好 像 我 們 亂 來, 應 該 是 要 輔 導 我 們 業 者 步 上 正 軌, 我 們 都 會 配 合 啊, 不 要 動 不 動 就 恐 嚇 我 們 目 前 沒 有 一 個 縣 市 有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啊? 如 過 真 的 要 成 立 的 話, 以 現 在 各 機 關 各 管 各 的 來 說, 一 定 都 管 不 好, 警 察 來 管 也 是 一 樣, 所 以 我 們 業 者 反 對, 不 管 是 誰 來 管 性 交 易 專 區, 都 希 望 來 一 個 專 責 單 位 或 編 組, 我 們 業 者 就 只 要 對 一 個 窗 口,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就 好 了 三 依 新 法 規 定,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的 性 交 易, 娼 嫖 均 要 處 罰, 您 知 道 嗎?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您 認 為 警 察 取 締 是 否 對 您 帶 來 營 業 困 擾?(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報 紙 及 電 視 都 有 在 播, 我 當 然 知 道 現 在 娼 嫖 通 通 要 處 罰, 我 們 有 告 訴 小 姐 及 客 人, 希 望 他 們 知 道 這 個 新 規 定, 以 免 觸 法 受 罰 現 在 警 察 平 日 都 會 派 員 來 臨 檢, 臨 檢 次 數 較 多 的 時 候, 往 往 客 人 及 小 姐 都 會 自 然 流 失, 造 成 營 業 上 的 麻 煩, 所 以 我 們 業 者 會 拉 一 些 老 客 戶 來 捧 場, 留 住 基 本 的 消 費 人 數, 而 小 姐 上 的 是 自 由 班, 有 上 班 有 錢 賺, 沒 上 班 就 沒 錢 賺, 來 來 去 去 是 很 平 常 的 事, 但 是 我 們 業 者 本 身 不 希 望 小 姐 跳 槽, 真 的 要 跳 槽 我 們 也 沒 辦 法, 祝 福 他 們 囉, 我 們 再 請 一 些 服 務 小 姐 就 好, 現 在 年 輕 人 比 較 不 好 教, 我 們 會 挑 選 一 些 有 工 作 經 驗 的 人, 另 187
194 外 儘 量 維 持 服 務 人 員 穩 定 度, 才 能 給 客 人 比 較 好 的 服 務 四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您 會 配 合 進 入 專 區 內 營 業 嗎?(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公 平 性 ) 答 : 地 點 當 然 交 通 要 方 便, 有 捷 運 或 公 車 可 以 到 達 的 站, 最 好 具 備 有 停 車 位, 比 較 方 便 的 話, 客 人 才 會 上 門, 如 果 又 有 其 他 商 店 街 搭 配 的 話 更 好, 這 樣 客 人 到 這 邊 消 費, 順 便 還 可 以 從 事 其 他 遊 憩 活 動, 不 然 像 我 們 樓 下 只 能 停 摩 托 車, 沒 有 汽 車 停 車 格, 而 摩 托 車 都 爆 滿 停 不 下, 更 何 況 是 汽 車, 交 通 或 停 車 不 方 便, 自 然 影 響 道 客 人 上 門 的 意 願, 如 果 設 在 偏 僻 的 地 方, 連 路 都 找 不 到, 槍 仔 打 到 那 裡 都 冷 掉 了, 那 樣 誰 還 願 意 去 我 不 知 到 專 區 內 有 甚 麼 條 件 限 制, 這 個 政 府 要 說 明 清 楚, 讓 大 家 都 知 道, 如 果 在 一 切 公 平 的 條 件 下, 我 會 申 請 進 入 專 區 內, 畢 竟 專 區 內 作 生 意 比 較 有 保 障 五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我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大 幅 減 少, 因 為 進 入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業 者, 一 定 會 珍 惜 這 個 難 得 的 機 會, 加 碼 投 資 裝 璜, 砸 錢 大 力 宣 傳, 號 召 老 顧 客 上 門, 因 為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消 費, 會 比 非 法 業 者 更 具 有 保 障, 也 會 吸 引 較 多 的 消 費 者, 生 意 比 較 不 成 問 題, 一 旦 經 營 得 不 錯 又 賺 到 錢 了, 將 會 吸 引 更 多 的 業 者 投 入 這 一 個 行 業, 許 多 服 務 小 姐 及 從 業 人 員 以 賺 錢 為 目 的, 又 都 會 集 中 到 性 交 易 專 區 內, 因 此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業 者, 生 意 比 專 區 內 的 店 面 差, 就 喪 失 了 基 本 的 競 爭 力, 最 後 專 區 外 的 生 意 黯 淡, 也 就 會 一 一 收 起 來 關 店, 所 以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大 幅 減 少 六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您 認 為 警 察 對 您 的 困 擾 會 減 輕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我 要 看 政 府 機 關 的 管 理 政 策, 是 怎 樣 的 一 個 方 式, 才 能 比 較 警 察 是 否 會 對 我 產 生 困 擾? 現 在 講 這 個 都 太 早 了, 因 為 現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連 一 個 影 子 都 沒 看 到, 而 管 理 各 行 業 的 機 關 有 經 發 局 工 務 局 城 鄉 局 消 防 局 衛 生 局 勞 工 局 警 察 局 等 單 位, 到 底 是 其 中 那 一 個 單 位 負 責 管 理? 或 成 立 一 個 專 責 單 位? 或 者 維 持 現 狀? 都 還 不 知 道, 怎 麼 瞭 解 警 察 會 不 會 對 我 有 困 擾 聽 說 因 為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是 警 察 機 關 具 有 管 理 權 責, 所 以 將 來 性 交 易 專 區 可 能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所 以 目 前 很 難 說 到 底 是 那 一 個 機 關 主 管, 如 果 事 先 知 道 的 話, 我 就 會 了 解 到 警 察 的 作 法, 再 來 討 論 警 察 會 帶 來 甚 麼 樣 的 困 擾 七 新 北 市 政 府 在 擬 訂 性 交 易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時, 以 您 經 營 者 的 立 場, 市 政 府 應 該 把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納 入, 才 能 保 障 合 法 業 者 呢?(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為 了 鼓 勵 業 者 於 專 區 內 投 資 開 店, 政 府 應 該 訂 定 規 定, 相 關 開 店 所 需 要 的 稅 金 188
195 可 以 調 降, 降 低 業 者 經 營 成 本, 否 則 費 用 反 應 成 本, 俗 說 羊 毛 出 在 羊 身 上, 收 取 高 昂 的 費 用, 是 無 法 吸 引 顧 客 上 門, 尤 其 許 多 勞 工 階 層 的 朋 友 ; 另 外, 對 於 從 業 服 務 小 姐 免 費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業 者 則 可 以 配 合 向 客 人 及 小 姐 宣 傳, 防 範 愛 滋 病 及 性 病 的 傳 染, 還 有, 政 府 要 防 範 黑 道 介 入 經 營, 因 為 黑 道 為 擴 張 地 盤, 獲 得 更 多 的 利 潤, 會 有 排 擠 其 他 業 者 的 生 存, 長 久 以 來 合 法 業 者 紛 紛 出 走, 專 區 變 成 廢 墟, 原 本 好 事 會 變 壞 事, 也 要 防 止 業 者 彼 此 間 惡 性 競 爭 八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或 不 設 立, 以 經 營 者 的 立 場, 您 認 為 警 察 應 該 有 哪 些 作 為 因 應 呢?(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我 覺 得 政 府 應 該 多 花 一 點 時 間 搞 經 濟, 提 高 人 民 的 財 富, 不 要 每 天 唱 高 調, 做 不 好 又 一 直 找 理 由, 而 警 察 應 多 花 一 點 時 間 在 重 大 刑 案 的 偵 辦, 多 抓 一 些 作 奸 犯 科 的 人, 槍 擊 要 犯, 不 要 只 管 小 事 情, 現 在 經 濟 不 景 氣, 失 業 率 高, 物 價 又 這 麼 的 貴, 治 安 這 麼 的 不 好, 已 經 搞 得 老 百 姓 生 活 不 下 去 了, 怎 麼 還 花 這 麼 多 時 間 管 這 麼 多 的 雜 事, 我 們 業 者 是 合 法 申 請 執 照, 也 都 依 規 定 繳 交 營 業 稅 及 娛 樂 稅, 為 甚 麼 還 要 臨 檢 取 締 啊 之 類 的, 好 像 是 來 找 麻 煩 的, 如 果 要 成 立 專 區 也 請 政 府 趕 快 成 立, 怎 麼 馬 英 久 吳 敦 義 說 要 成 立, 那 個 郝 龍 斌 及 朱 立 倫 又 不 成 立, 搞 得 好 像 在 演 連 續 劇, 演 到 爛 了 都 還 是 沒 有 結 局, 也 不 管 成 不 成 立 專 區, 警 察 應 該 讓 合 法 的 業 者 能 夠 生 存 警 察 是 人 民 的 保 母, 我 認 為 警 察 平 常 就 有 很 繁 瑣 的 事 須 要 執 行, 既 然 中 央 允 許 地 方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那 麼, 警 察 應 該 從 旁 協 助 就 好, 別 管 太 多, 這 樣 才 能 使 性 交 易 專 區 可 以 更 完 美 人 性 化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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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特 種 咖 啡 茶 室 性 工 作 者 訪 談 紀 錄 (E1) 性 別 : 女 從 業 年 資 : 5 年 一 社 會 秩 序 法 修 正 後, 允 許 地 方 政 府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知 道 嗎?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理 由 是 什 麼?( 探 求 關 心 的 核 心 ) 答 : 我 大 概 知 道, 之 前 有 從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當 中 略 之 ㄧ 二 啦! 我 當 然 贊 成 新 北 市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啊! 不 然 我 們 怎 麼 生 存, 我 們 也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輔 導 我 們 這 些 性 工 作 者 合 法 化, 讓 我 們 不 用 再 害 怕 被 取 締, 本 來 這 就 是 自 古 早 以 來 就 有 的 行 業 啊! 我 實 在 不 知 道 政 府 憑 什 麼 來 取 締 啦! 只 要 是 有 人 的 地 方, 就 會 有 這 種 需 求 啊! 每 個 人 都 是 心 甘 情 願 來 消 費 的, 根 本 也 沒 有 所 謂 的 被 害 人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不 只 可 以 讓 我 們 擁 有 合 法 公 平 的 工 作 權, 也 讓 大 部 分 的 人 解 決 生 理 需 求, 降 低 社 會 上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的 發 生, 政 府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增 加 稅 收, 促 進 台 灣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藉 由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制 度 化 的 設 計, 讓 我 們 這 些 性 工 作 者 定 期 接 受 健 康 檢 查, 也 可 以 確 保 我 們 提 供 更 安 全 的 服 務 品 質, 減 少 性 病 的 傳 染, 如 果 要 投 票 的 話, 我 是 舉 雙 手 雙 腳 贊 成 的 啦! 二 請 問 您 是 否 贊 成 由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呢? 贊 成 或 反 對 的 理 由 為 何?( 政 策 公 平 性 執 法 效 能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當 然 不 贊 成 啊! 拜 託, 你 用 膝 蓋 想 也 知 道 好 不 好, 我 平 常 都 被 警 察 抓 到 怕 了, 還 贊 成 警 察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哦! 有 沒 有 搞 錯 啊! 而 且 都 成 立 合 法 的 性 交 易 專 區 了, 幹 嘛 還 需 要 警 察 來 管 啦! 警 察 管 的 事 情 還 不 夠 多, 吃 飽 太 閒 嗎? 如 果 真 的 要 警 察 管, 警 察 應 該 是 要 管 在 專 區 以 外 非 法 經 營 性 交 易 行 業 的 才 對 嘛! 我 想 如 果 成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應 該 讓 新 北 市 政 府 來 管 可 能 比 較 合 適, 因 為 我 們 是 合 法 的 行 業, 是 由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的, 另 外 有 牽 涉 到 員 工 身 體 健 康 檢 查 的 部 份, 應 該 由 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來 管 理 性 交 易 專 區 比 較 好 啦! 如 果 硬 要 警 察 來 管 的 話, 我 會 覺 得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是 都 在 當 米 蟲 不 用 做 事 的 哦 我! 也 不 用 談 什 麼 執 法 效 能 和 執 法 效 率 的 事 了, 因 為 一 定 很 低 落 嘛! 政 策 上 也 不 公 平 啊! 什 麼 狗 屁 倒 灶 的 事 都 交 給 警 察 管, 我 身 為 性 工 作 者, 都 替 警 察 打 抱 不 平 了 啦! 三 依 新 法 規 定, 性 交 易 專 區 外 的 性 交 易, 娼 嫖 均 要 處 罰, 您 知 道 嗎? 以 目 前 新 北 市 未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現 況, 您 認 為 警 察 取 締 是 否 對 您 帶 來 什 麼 困 擾?(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執 勤 效 率 ) 答 : 我 有 大 概 從 報 章 雜 誌 與 新 聞 媒 體 看 過 報 導 啦, 目 前 新 北 市 沒 有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警 察 取 締 我 們 當 然 會 造 成 困 擾 啊! 政 府 沒 設 立 專 區 給 我 們 合 法 的 工 作 環 境 下, 警 察 憑 甚 麼 來 取 締 我 們 ; 現 在 油 電 都 漲 價 了, 民 生 凋 敝, 你 不 設 立 專 區 讓 我 們 工 作, 還 要 取 締 我 們, 這 是 什 麼 爛 政 府 啊! 我 還 有 2 個 嗷 嗷 待 哺 的 小 孩 子 要 養, 每 天 辛 苦 工 作, 出 賣 身 體 來 養 家 活 口, 求 的 只 是 安 穩 的 生 活, 警 察 還 要 來 取 締 我 們, 剝 奪 我 們 的 工 作 權, 根 本 就 是 逼 我 們 走 上 絕 路 嘛! 而 且 在 沒 有 設 191
198 立 專 區 的 情 況 下, 根 本 是 一 個 性 交 易 的 過 渡 空 窗 期, 警 察 取 締 是 沒 有 道 理 的 啊! 政 府 應 該 在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前, 暫 停 取 締 性 交 易 者 才 對, 政 府 不 是 一 直 強 調 同 理 心, 我 想 整 個 政 府 包 括 各 機 關 人 員 應 該 站 在 我 們 的 立 場 好 好 想 一 想, 在 沒 有 設 立 專 區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取 締 是 否 合 理 的 問 題, 我 想 這 或 許 也 是 違 反 人 權 的 四 如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對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有 何 看 法? 您 會 配 合 進 入 專 區 內 工 作 嗎?( 探 求 政 策 充 分 性 與 公 平 性 ) 答 : 如 果 市 政 府 規 劃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專 區 地 點 的 選 擇, 我 認 為 應 該 要 設 在 商 業 鬧 區, 就 像 日 本 或 荷 蘭 的 紅 燈 區 一 樣, 是 在 市 中 的 商 業 鬧 區, 一 方 面 那 邊 的 人 潮 眾 多, 我 們 的 生 意 也 會 比 較 好, 當 然 專 區 地 點 應 該 避 免 學 區 和 住 宅 區, 才 不 會 有 妨 害 風 化 或 安 寧 的 問 題 至 於 第 二 個 問 題, 廢 話! 我 當 然 會 配 合 進 入 專 區 工 作 啊! 不 然 你 叫 我 在 政 府 有 設 立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情 況 下, 還 去 專 區 外 賣 淫, 然 後 等 著 警 察 來 取 締 嗎? 我 又 不 是 阿 搭 馬 空 固 力! 而 且 專 區 在 政 府 的 輔 導 下, 比 較 有 制 度, 身 體 也 會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也 比 較 不 容 易 受 到 黑 社 會 的 控 制, 相 對 來 講, 一 定 會 比 較 有 保 障 啦! 所 以 如 果 有 設 專 區, 我 是 一 定 會 配 合 的, 還 會 叫 我 們 姊 妹 一 起 來 配 合 五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您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是 會 增 加 減 少, 抑 或 沒 什 麼 改 變? 理 由 為 何?( 探 求 執 法 效 能 ) 答 :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我 認 為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應 該 是 會 減 少 很 多, 因 為 都 有 設 立 合 法 的 專 區 來 讓 我 們 合 法 工 作, 也 讓 有 需 求 的 男 人 有 合 法 管 道 可 以 宣 洩 生 理 壓 力 和 需 求,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我 實 在 想 不 出 來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誘 因 在 哪 裡? 理 所 當 然 的, 非 法 性 交 易 的 情 形 就 會 減 少 性 交 易 專 區 也 有 許 多 保 障, 不 管 是 對 性 工 作 者 還 是 要 來 尋 歡 的 男 客, 都 是 充 滿 保 障 的, 對 性 工 作 者 而 言, 可 以 建 立 有 制 度 保 障 的 性 交 易 模 式 也 不 用 擔 心 被 剝 兩 層 皮, 男 客 也 不 用 擔 心 被 仙 人 跳 之 類 的 情 事 發 生, 在 非 法 性 交 易 有 許 多 不 確 定 風 險 情 況 下, 我 相 信 大 家 還 是 會 在 專 區 裡 面 交 易 的, 畢 竟 都 有 合 法 的 管 道 可 以 工 作 和 宣 洩 壓 力 了, 何 必 冒 許 多 不 必 要 的 風 險 來 增 加 自 己 的 麻 煩! 所 以,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非 法 性 交 易 我 想 應 該 是 沒 有 增 加 的 理 由 六 性 交 易 專 區 合 法 後, 您 認 為 警 察 對 您 的 困 擾 會 減 輕 嗎?( 探 求 警 察 風 紀 與 執 法 效 能 ) 答 : 廢 話! 當 然 會 減 輕 啊! 如 果 新 北 市 設 立 了 性 交 易 專 區, 就 代 表 性 交 易 在 某 些 地 區 是 合 法 進 行 的 我 都 在 性 交 易 專 區 工 作, 而 且 也 遵 守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規 範, 警 察 對 我 的 干 擾 也 會 減 到 最 低 了, 因 為 我 都 是 在 合 法 的 情 況 下 來 做 我 的 工 作, 警 察 對 我 也 沒 有 皮 條 啊! 另 外 警 察 也 會 減 少 風 紀 問 題, 因 為 我 們 不 用 再 受 不 肖 警 察 的 控 制, 不 用 送 紅 包 給 警 察, 我 們 的 工 作 權 受 到 國 家 法 律 的 保 障, 不 用 再 苟 192
199 且 偷 生 地 在 社 會 陰 暗 處 受 到 黑 白 兩 道 的 欺 壓, 我 們 可 以 更 理 直 氣 壯 的 做 我 們 工 作, 警 察 也 會 因 此 減 少 許 多 風 紀 問 題 另 外, 警 察 在 減 少 風 紀 問 題 後, 整 個 警 察 就 可 以 專 注 在 治 安 上 面, 讓 整 個 執 法 效 能 也 夠 有 所 提 升 七 新 北 市 政 府 在 擬 訂 性 交 易 相 關 自 治 條 例 時, 以 您 工 作 者 的 立 場, 希 望 市 政 府 應 該 把 哪 些 配 套 措 施 納 入, 才 能 保 障 您 的 工 作 權 益 及 人 身 安 全 呢?(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我 身 為 性 工 作 者, 當 然 希 望 配 套 愈 多 愈 好 啊! 我 希 望 的 配 套 有 下 面 這 幾 點 ; 第 一 點, 最 好 每 三 個 月 對 我 們 性 工 作 者 作 免 費 檢 康 檢 查 ; 擁 有 健 康 的 身 體, 對 自 己 才 有 保 障, 也 才 能 給 客 人 更 優 質 安 全 的 服 務 ; 第 二 點, 要 建 立 性 工 作 者 的 保 險 制 度, 因 為 性 工 作 者 有 其 年 紀 限 制, 當 我 們 年 老 色 衰 的 時 候, 希 望 政 府 能 夠 保 障 我 們 每 個 月 領 月 退 俸 到 老, 避 免 因 為 經 濟 匱 乏, 讓 我 們 晚 年 不 知 該 如 何 生 活 下 去 第 三 點, 要 防 堵 黑 道 ( 甚 至 白 道 ) 介 入 讓 性 交 易 工 作 不 只 合 法 化, 更 要 使 我 們 在 單 純 化 的 工 作 環 境 下 生 活 第 四 點, 應 該 要 比 照 勞 基 法, 訂 定 規 範 讓 我 們 性 工 作 者 有 固 定 的 工 作 時 間 與 接 客 數 量, 確 保 我 們 性 工 作 者 的 生 活 與 工 作 品 質 第 五 點, 要 定 期 針 對 工 作 環 境 進 行 消 毒, 確 保 工 作 環 境 的 衛 生 安 全, 而 且, 最 好 要 有 漂 亮 的 裝 潢 和 背 景 音 樂, 讓 我 們 這 些 從 事 性 工 作 者, 有 更 多 的 自 信 來 工 作 八 性 交 易 專 區 的 設 立 或 不 設 立, 以 性 工 作 者 的 立 場, 您 認 為 警 察 應 該 有 哪 些 作 為 因 應 呢?( 執 法 效 能 執 勤 效 率 及 政 策 充 分 性 ) 答 : 這 個 問 題 對 我 這 個 學 歷 只 有 國 中 畢 業 的 性 工 作 者 來 講 太 難 了! 你 大 概 要 去 問 一 下 有 大 學 或 研 究 所 學 歷 的 性 工 作 者 可 能 比 較 適 合 吧! 我 知 道 你 是 在 做 什 麼 學 術 研 究 論 文, 我 看 你 這 麼 誠 懇 的 態 度 下, 我 還 是 勉 強 回 答 你 一 下 好 了 以 我 性 工 作 者 的 角 度 而 言, 我 認 為 啊! 警 察 不 用 什 麼 因 應 作 為 啦, 每 天 都 在 什 麼 創 進 策 進 作 為, 結 果 什 麼 都 沒 有 嘛! 好 啦, 不 打 屁 了! 言 歸 正 傳 如 果 性 交 易 專 區 設 立 的 話, 警 察 的 因 應 作 為 就 是 花 時 間 去 抓 那 些 在 專 區 外 的 性 交 易 工 作 者 和 嫖 客 如 果 性 交 易 專 區 不 設 立 的 話, 我 看 警 察 也 不 用 什 麼 因 應 作 為 啦, 政 府 都 沒 開 放 專 區 讓 我 們 這 些 性 工 作 者 合 法 工 作 了, 警 察 憑 什 麼 來 抓 我 們, 你 說 有 沒 有 道 理 嘛? 193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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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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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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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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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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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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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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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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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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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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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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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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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原 課 程 名 稱 修 改 後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數 護 理 助 產 學 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 護 理 助 產 學 II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II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進 階 護 理 助 產 學 實 習 6 表 1-: 課 程 名 稱 開 課 時 間 修 訂 表 課 程 名 稱 原 開 課 學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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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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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為 優 講 燈 1 講 開 場 簡 報 隨 齡 發 視 變 資 訊 討 論 檢 討 會 與 會 將 夠 幾 點 與 變 關 視 變 兩 種 視 習 慣 個 問 專 業 員 問 題 講 1 燈 2 隨 齡 長 會 視 變 視 變 會 動 變 難 閱 讀 電 腦 視 變 會 裡 絆 體 風 險 藥 護 務 駕 車 動 難 會 響 並 導 慮 鬱 過 適 當 應 對 視 變 繼 續 動 並 減 關 慮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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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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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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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基 础 部 分 - 色 彩 TM TM Premier B2C Sales to China 2014 TM OCR www.divcom.com.hk/ocrc 現 在 開 始 計 劃 訪 問 亞 洲 零 售 博 覽 的 行 程! 交 通 配 套 乘 車 路 線 : 由 機 場 乘 坐 公 共 汽 車 : A11 或 E11 到 灣 仔 (~80 分 鐘 ) 地 鐵 :
類 別 三 方 法 四 材 法 與 實 習 原 理 必 修 2 2 發 展 與 設 計 必 修 2 2 習 評 量 必 修 2 2 輔 導 原 理 與 實 務 2 2 班 級 經 營 必 修 2 2 媒 體 與 運 用 2 2 實 習 必 修 2 2 國 民 小 語 文 材 法 國 民 小 國 語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部 103 年 1 月 24 日 臺 師 二 字 第 1030010873 號 函 同 意 核 定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2 日 103 年 度 第 1 期 第 1 次 委 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原 名 稱 : 國 立 屏 東 大 國 民 小 師 師 資 職 前 專 業 科 目 及 一 覽 表 本 校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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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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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104 年 至 105 年 3 月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方 式 ( 含 平 面 網 頁 廣 播 影 音 座 談 會 說 明 會 性 別 平 等 宣 導 文 宣 製 作 情 形 CEDAW 宣 導 情 形 宣 導 成 效 記 者 會 及 活 動 等 ) 時 間 :104 年 1 月 10 日 內 容 : 溫 柔 生 產 分 享 及 母 乳 支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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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25,072 24,043 21,950 24,684 17,537 2011 201
第 四 章 金 融 財 務 80 246 000 6.5% 16.6% 香 港 的 國 際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總 覽 24 Z/Yen 證 券 及 衍 生 工 具 市 場 蓬 勃 暢 旺 24.7 1 866 2,630 52 8,530 1,056 52% 951 5.1 94% 1.9 33.3% 730 515 27.2% 179 50.3% 1 30,000 25,000 20,000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公 共 衛 生 學 系 相 關 公 職 報 考 資 格 以 下 資 料 係 作 為 報 名 之 參 考, 最 終 仍 須 經 考 選 部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為 準 類 科 別 種 類 名 稱 等 級 學 歷 資 格 應 考 資 格 特 殊 限 制 條 件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暨 普 通 消 防 設 備 人 員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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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14 390.90 ***** ----- ----- ----- 0043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104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64.48 ***** 497.24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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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1.00 25 406.30 **** ----- ----- ----- 004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103 學 年 度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各 系 組 最 低 及 錄 取 人 數 一 覽 表 0001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國 文 學 系 國 文 x1.50 英 文 x1.25 數 學 乙 x1.00 歷 史 x1.25 地 理 x1.00 32 493.40 **** ----- ----- ----- 000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國 文 x1.25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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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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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 0 2 0 0 0 00811 號 茲 修 正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第 六 條 之 一 至 第 九 條 條 文,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陳 冲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修 正 第 一 條 第 三 條 至 第 五 條 及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二 零 一 六 年 施 政 報 告 創 新 經 濟 促 進 和 諧 改 善 民 生 繁 榮 共 享 ( ) 1 5 ( ) 6 37 8 11 12 16 17 20 21 22 23 25 26 27 28 29 30 32 33 37 ( ) 38 66 42 48 49 51 52 56 57 59 60 65 66 ( ) 67 89 75 76 79 80 83 84 86 87 88 89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f o r u m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制 度 沿 革 之 回 顧 江 海 泉 臺 中 市 立 梧 棲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1984 076
F O R U M 學 校 體 育 教 師 與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之 對 談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18:30~20:30 地 點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綜 合 體 育 館 247 會 議 室 主 持 人 : 周 宏 室 教 授 (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指 導 單 位 :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與 談 人 ( 按 姓 氏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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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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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75 叁 積 木 遊 戲 的 教 學 功 能 一 促 進 體 能 發 展 二 發 展 社 會 技 巧 Ramsey 1991 Beaty 1995 ( ) ( ) ( ) 三 學 習 情 緒 處 理 國 教 之 友 第 59 卷 第 3 期 19 四 增 進 認 知 體 驗 五 提 升 語 言 層 次 六 激 發 創 造 力 發 展 88 肆 幼 兒 在 積 木 遊 戲 上 的 發 展 過 程 86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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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等 權 與 自 由 權 競 合 案 件 之 審 查 從 釋 字 第 649 號 解 釋 談 起 黃 昭 元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研 究 議 題 與 架 構 參 案 件 類 型 與 審 查 方 式 分 析 一 一 規 定 同 時 侵 害 數 權 利 的 案 件 類 型 二 審 查 方 式 的 區 別 實 益 : 審 查 順 序 標 準 結 果 三 三 種 可 能 的 審 查 方 式 四 各 種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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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Appendix2
附 錄 二 跨 境 服 務 開 放 措 施 ( 正 面 清 單 ) 部 門 或 分 部 門 具 體 承 諾. 商 務 服 務 A. 專 業 服 務 d. 建 築 設 計 服 務 (CPC867) e. 工 程 服 務 (CPC867) f. 集 中 工 程 服 務 (CPC867) g. 城 市 規 劃 和 風 景 園 林 設 計 服 務 ( 城 市 總 體 規 劃 服 務 和 國 家 級 風 景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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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98 條 所 稱 之 公 務 人 員, 至 議 長 處 理 會 務 如 有 不 當 情 事, 應 由 議 會 本 身 予 以 制 裁 (43.4.2) 3. 釋 字 第 38 號 縣 立 法 權 非 依 法 不 得 限 制 人 民 之 自 由 權 利 憲 法 第 80 條 之 規 定 旨 在 保 障
一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1. 釋 字 第 14 號 民 意 代 表 非 監 察 權 行 使 之 對 象 查 憲 法 與 本 問 題 有 關 之 第 97 條 第 98 條 第 99 條, 係 由 憲 法 草 案 第 102 條 第 103 條 第 104 條 而 來 第 102 條 原 稱 監 察 院 對 於 行 政 院 或 其 各 部 會 人 員 認 為 有 違 法 失 職 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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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CHRISTIAN ALLIANCE CHENG WING GEE COLLEGE
宣 道 會 鄭 榮 之 中 學 科 目 : 通 識 教 育 科 教 學 進 度 表 2015-16 級 別 : 中 ( 六 ) 級 編 寫 人 姓 名 : 黃 志 偉 老 師 其 他 任 教 老 師 : 黃 愛 敏 老 師 譚 活 幹 老 師 顏 燕 玲 老 師 教 科 書 : 1. 雅 集 新 高 中 通 識 教 育 現 代 中 國 (2012 年 更 新 版 ) 2. 採 用 校 本 教 材 全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