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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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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會 議 手 冊 會 議 時 間 :10 1 年 8 月 29 日 ( 四 ) 上 午 10:30 會 議 地 點 : 藝 能 館 4 樓 崇 雅 堂 < 請 攜 帶 本 手 冊 參 加 會 議 > 秘 書 室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 年 8 月 29 日
2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目 錄 目 錄 頁 次 會 議 議 程 03 人 事 異 動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校 長 報 告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教 務 處 15 學 務 處 17 總 務 處 17 輔 導 室 19 圖 書 館 23 教 官 室 27 人 事 室 36 會 計 室 38 進 修 學 校 39 秘 書 室 40 討 論 提 案 40 提 案 一 建 請 減 少 本 校 教 師 會 長 每 次 期 中 考 監 考 時 數 三 節, 請 討 論 41 附 錄 41 附 錄 一 :1 學 年 度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PLC) 計 畫 43 附 錄 二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年 級 科 教 學 計 畫 45 附 錄 三 : 校 園 性 平 事 件 案 例 分 享 專 題 演 講 66 附 錄 四 :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要 點 68 附 錄 五 : 本 校 日 校 畢 業 生 1 年 度 升 學 金 榜 94 附 錄 六 : 本 校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開 學 準 備 日 及 相 關 研 習 時 間 表 1
3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會 議 議 程 一 會 議 開 始 二 主 席 報 告 三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四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五 討 論 事 項 六 臨 時 動 議 七 散 會 2
4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人 事 異 動 人 事 異 動 ( 第 1 頁, 共 2 頁 ) 職 稱 姓 名 生 效 日 期 異 動 原 因 備 註 教 師 兼 教 務 主 任 陳 輝 雄 1 年 8 月 1 日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兼 秘 書 吳 書 瑋 1 年 8 月 1 日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兼 進 修 學 校 校 務 主 任 教 官 兼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教 師 兼 進 修 學 校 教 務 組 長 劉 振 男 1 年 8 月 1 日 陳 怡 君 1 年 8 月 1 日 蕭 依 宸 1 年 8 月 1 日 新 聘 兼 任 新 聘 兼 任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兼 教 學 組 長 陳 政 任 1 年 8 月 1 日 新 進 兼 任 數 學 科 教 師 兼 註 冊 組 長 李 家 慧 1 年 8 月 1 日 新 進 兼 任 英 文 科 教 師 兼 訓 育 組 長 陳 明 秀 1 年 8 月 1 日 新 進 兼 任 體 育 科 教 師 李 詩 意 1 年 8 月 1 日 新 進 國 文 科 軍 訓 教 官 蘇 世 豪 1 年 8 月 1 日 新 進 會 計 室 組 員 連 如 華 1 年 7 月 1 日 新 進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張 珊 蓉 1 年 8 月 1 日 新 進 田 徑 專 長 代 理 教 師 詹 宜 紋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英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蕭 嘉 鈴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英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陳 貞 宇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數 學 科 3
5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人 事 異 動 人 事 異 動 ( 第 2 頁, 共 2 頁 ) 職 稱 姓 名 生 效 日 期 異 動 原 因 備 註 代 理 教 師 王 澄 祥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數 學 科 代 理 教 師 廖 為 綸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公 民 與 社 會 科 代 理 教 師 吳 冠 慧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美 術 科 代 理 教 師 薛 百 佑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體 育 科 代 理 教 師 陳 松 逸 1 年 8 月 26 日 再 聘 體 育 科 代 理 教 師 兼 進 修 學 校 訓 導 組 長 吳 秀 英 1 年 8 月 1 日 再 聘 兼 任 進 修 學 校 英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詹 雅 筑 1 年 8 月 26 日 新 進 國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何 星 瑤 1 年 8 月 26 日 新 進 國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黃 春 盛 1 年 8 月 26 日 新 進 物 理 科 代 理 教 師 李 鎔 聰 1 年 8 月 26 日 新 進 化 學 科 代 理 教 師 陳 姿 蓉 1 年 8 月 26 日 新 進 生 物 科 代 理 教 師 陳 宏 益 1 年 8 月 30 日 新 進 數 學 科 代 理 教 師 莊 景 智 1 年 8 月 26 日 新 進 地 理 科 軍 訓 教 官 吳 政 達 1 年 8 月 1 日 調 職 軍 訓 教 官 楊 永 春 1 年 9 月 1 日 調 職 鼓 山 高 中 主 任 教 官 4
6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上 次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上 次 校 務 會 議 提 案 決 議 執 行 情 形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 ) 提 案 一 : 案 由 : 定 期 考 排 監 考 方 式, 請 討 論 優 點 1. 段 考 兩 天 的 時 間, 監 考 老 師 個 人 時 段 較 能 集 集 中 排 定 2. 段 考 下 午 若 有 資 訊 或 其 他 研 習 活 動, 可 將 參 加 研 習 同 仁 排 空, 以 利 研 習 活 動 的 進 行 3. 命 題 老 師 可 以 巡 堂, 試 題 若 有 問 題 可 立 即 解 決 4. 有 行 政 巡 堂 1. 監 考 老 師 隨 原 課 表 隨 班 監 考, 不 易 忘 記 時 間 2. 監 考 老 師 為 該 班 授 課 老 師, 對 於 同 學 較 易 掌 控 3. 老 師 不 需 計 算 監 考 節 數 到 底 公 不 公 平 5 提 案 單 位 : 教 務 處 說 明 : 各 校 排 定 監 考 老 師 方 式 有 兩 種, 一 為 重 新 排 監 考 ( 本 校 現 行 作 法 ), 二 為 隨 原 課 表 隨 班 監 考, 均 有 其 優 缺 點, 現 分 述 如 下 : 重 新 排 監 考 隨 班 監 考 缺 點 1. 監 考 老 師 之 監 考 節 數 是 依 基 本 監 考 節 數 兼 課 節 數 比 例 是 否 命 題 輪 序 減 授 節 節 數 而 訂, 常 發 生 有 同 仁 覺 得 監 考 節 數 不 公 平 的 假 象 2. 有 些 老 師 會 忘 記 監 考 時 間 3. 監 考 老 師 通 常 不 是 該 班 授 課 老 師, 對 於 有 作 弊 習 性 的 同 學 無 法 掌 控 1. 命 題 老 師 可 能 當 節 在 監 考, 無 法 立 即 解 決 試 題 疑 問, 命 題 老 師 也 無 減 監 考 節 數 的 措 施 2. 各 處 室 主 任 及 教 學 註 冊 組 長 亦 要 監 考, 行 政 巡 堂 次 數 將 減 少 3. 下 午 辦 理 研 習 活 動 的 困 難 度 變 大, 欲 參 加 之 同 仁 需 自 行 調 課 4. 節 與 節 之 間 教 師 之 交 接 監 考 可 能 會 有 空 窗 期
7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決 議 : 贊 成 重 新 排 監 考 者 47 位, 隨 班 監 考 者 2 位, 維 持 現 行 作 法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提 案 二 :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實 施 要 點 提 案 單 位 : 學 務 處 說 明 : 因 增 加 修 訂 刪 減 條 文 甚 多, 故 本 案 採 重 新 訂 定 方 式 辦 理, 不 採 修 訂 對 照 表 呈 現, 草 案 內 容 加 底 線 及 粗 體 字 為 新 增 或 修 訂 之 條 文, 請 討 論 決 議 : 修 訂 後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列 入 學 生 手 冊 提 案 三 :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案 由 : 擬 訂 本 校 年 中 長 程 教 育 發 展 計 畫, 請 討 論 說 明 : ( 一 ) 依 據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第 條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 年 4 月 26 日 高 市 教 秘 字 第 號 函 ( 二 ) 本 校 年 中 長 程 教 育 發 展 計 畫, 請 參 閱 另 印 成 冊 附 件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通 過 後 報 局 提 案 四 : 提 案 單 位 : 人 事 室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暨 附 設 進 修 學 校 教 師 聘 約,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第 三 十 四 條 規 定 : 學 校 應 依 本 準 則 內 容, 訂 定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規 定, 並 將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規 定 納 入 教 職 員 工 聘 約 及 學 生 手 冊, 爰 於 本 校 聘 約 增 列 第 十 五 條 及 第 十 六 條, 相 關 內 容 請 參 閱 本 校 教 師 聘 約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6
8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二 因 應 101 年 8 月 日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準 則 發 布 施 行, 該 準 則 第 廿 四 條 規 定 : 學 校 應 依 本 準 則 規 定, 訂 定 校 園 霸 凌 防 制 規 定, 並 將 第 六 條 至 第 九 條 規 定 納 入 學 生 手 冊 及 教 職 員 工 聘 約 中, 爰 於 本 校 聘 約 增 列 第 十 七 條 三 本 案 依 本 校 原 聘 約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與 本 校 教 師 會 協 議 修 訂 事 宜, 惟 考 量 教 師 聘 約 事 涉 教 師 權 利 義 務, 爰 提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修 訂 之 四 檢 附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暨 附 設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教 師 聘 約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附 件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執 行 情 形 : 依 決 議 辦 理 7
9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校 長 報 告 校 長 報 告 一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 一 ) 三 大 願 景 : 提 升 中 小 學 教 育 品 質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厚 植 國 家 競 爭 力 ( 二 ) 五 大 理 念 : 有 教 無 類 因 材 施 教 適 性 揚 才 多 元 進 路 優 質 銜 接 ( 三 ) 六 大 目 標 : 培 養 現 代 公 民 素 養 引 導 多 元 適 性 發 展 確 保 學 生 學 力 品 質 舒 緩 過 度 升 學 壓 力 均 衡 城 鄉 教 育 發 展 追 求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 四 ) 與 高 中 相 關 內 容 : 免 試 入 學 特 色 招 生 免 試 就 學 區 規 劃 高 中 職 優 質 化 高 中 職 均 質 化 高 中 職 免 學 費 繁 星 推 薦 就 近 入 學 學 校 評 鑑 中 小 學 課 程 連 貫 與 統 整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家 長 參 與 推 動 身 障 學 生 就 學 輔 導 ( 五 ) 教 師 教 學 專 業 能 力 研 習 五 堂 課 (18 小 時 ): 1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理 念 與 實 施 策 略 1 小 時 2 有 效 教 學 策 略 5 小 時 3 多 元 評 量 理 念 與 應 用 6 小 時 4 差 異 化 教 學 策 略 3 小 時 5 適 性 輔 導 作 法 3 小 時 可 以 計 算 一 粒 蘋 果 中 的 種 子, 但 無 法 計 算 一 顆 種 子 會 生 成 幾 粒 蘋 果 8
10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二 左 營 高 中 願 景 左 營 高 中 願 景 (Vision Vision): 左 中 3C ( 一 ) 熱 忱 自 信 的 形 象 Confidence We can do it. ( 二 ) 創 新 進 取 的 校 風 Creativity We are the school. ( 三 ) 羽 化 蛻 變 的 展 望 - Qualitative-Change We are the best. 三 辦 學 理 念 ( 一 ) 服 務 : 從 環 保 做 起 ; 積 極 進 取 發 心 護 持 教 育 熱 忱 ; 付 出 傑 出, 把 教 育 當 成 志 業, 把 學 校 當 成 第 二 個 家 ( 二 ) 善 行 : 從 禮 節 做 起 ; 關 懷 尊 重 賞 識 稱 揚 溫 馨 友 善 ; 關 懷 開 懷, 以 善 念 同 理 心 立 基 ; 藉 善 緣 足 感 心 共 事 ( 三 ) 負 責 : 從 學 習 做 起 ; 終 身 求 知 專 業 發 展 創 新 卓 越 ; 投 入 深 入, 人 人 有 責 : 校 長 辦 學 教 師 教 學 家 長 助 學 學 生 求 學 行 政 績 效 讓 左 營 高 中 成 為 一 所 全 面 躍 升 的 優 質 高 中 四 幾 點 想 法 ( 一 ) 培 養 有 感 覺 會 感 動 能 感 恩 的 左 中 人 ( 二 ) 學 生 自 信 心 : 無 法 人 人 第 一, 卻 可 以 是 唯 一 ; 超 越 自 己, 就 是 卓 越 ( 三 ) 生 活 教 育 最 優 先, 課 業 學 習 最 重 要 ( 四 ) 教 學 有 品 牌 ( 五 ) 希 望 自 己 的 孩 子 遇 到 什 麼 老 師, 那 就 成 為 那 樣 的 老 師 ( 六 ) 得 英 才 而 教 之, 一 樂 也 VS 教 之 使 成 英 才, 成 就 感 ( 七 )Reflective teaching: 反 思 每 一 堂 課 教 給 學 生 什 麼, 學 生 學 到 了 什 麼, 回 歸 教 育 本 質 就 是, 教 師 有 效 教 學, 學 生 有 效 學 習 9
11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 八 ) 教 學 成 就 感 : 得 英 才 而 教 之, 固 為 一 樂 也, 但 在 左 中, 我 們 教 學 生 使 成 社 會 中 堅, 就 是 我 們 的 成 就 ( 九 ) 一 科 一 特 色 : 例 如 國 文 科 -- 台 灣 文 學 系 列 自 然 科 自 然 工 坊 ( 十 ) 不 只 做 自 己 喜 歡 的 事, 更 要 喜 歡 自 己 做 的 每 ㄧ 件 事 ( 十 一 ) 沒 有 溝 通 不 良, 只 有 溝 通 不 足 ( 十 二 ) 沒 有 最 好, 只 有 更 好 ( 十 三 ) 看 每 一 個 問 題 都 有 答 案 VS 看 每 一 個 答 案 都 有 問 題 ( 十 四 ) 與 其 說 等 一 下 VS 不 如 說 馬 上 來 ( 十 五 ) 人 人 行 銷, 處 處 行 銷 時 時 行 銷 ( 十 六 ) 開 源 節 流 找 經 費 節 能 減 碳 做 環 保 全 力 改 建 實 踐 樓 積 極 處 理 違 建 戶 ( 十 七 ) 協 力 組 織 家 長 會 志 工 團 教 師 工 會 校 友 會 退 離 同 仁 聯 誼 會 學 聯 會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同 心 合 作 相 輔 相 成 ( 十 八 ) 近 期 工 作 1. 高 中 優 質 化 第 二 期 程 第 三 年 輔 助 方 案 均 質 化 補 助 2. 實 踐 樓 改 建 施 工 操 場 跑 道 翻 新 違 建 戶 開 始 追 繳 佔 用 補 償 金 3. 籌 組 校 友 會 4.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招 生 ; 舞 蹈 班 體 育 班 特 色 招 生 甄 選 入 學 ( 十 九 ) 中 期 工 作 1. 校 舍 外 觀 翻 新 籃 球 場 整 建 2. 東 側 門 整 建 ( 左 營 大 路 ) 3. 全 國 運 動 會 場 地 組 召 集 學 校 (104 年 ) 4. 創 校 七 十 年 校 慶 活 動 (104 年 ) 10
12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 二 十 ) 長 期 及 未 來 工 作 1. 辦 理 國 中 會 考 全 國 試 務 工 作 (1 年 ) 2. 承 辦 南 區 六 校 舞 蹈 聯 合 招 生 (106 年 ) 3. 倡 導 服 務 學 習 負 責 進 取 善 行 實 踐 ( 持 續 ) 4. 落 實 生 命 關 懷 生 涯 發 展 生 活 教 育 ( 持 續 ) 11
13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各 處 室 業 務 報 告 教 務 處 報 告 一 1 學 年 高 中 優 質 化 第 二 期 程 第 三 年 焦 點 計 畫, 本 校 通 過 教 育 部 補 助 金 額 306 萬, 加 上 學 校 配 合 款 54 萬, 共 計 核 定 360 萬 元 將 持 續 推 動 本 校 學 生 精 熟 學 習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及 學 校 特 色 發 展 等 三 大 主 軸 子 計 畫, 請 全 體 同 仁 參 與 配 合 並 協 助 執 行 二 為 推 動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社 群 (PLC) 計 畫 ( 如 附 錄 一 ), 將 運 用 高 中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大 學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教 師 組 成 同 科 或 跨 科 之 PLC, 請 參 考 自 然 科 PLC 運 作 推 動 模 式, 填 寫 申 請 表 件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於 下 學 期 提 出 成 果 報 告, 以 強 化 本 校 教 師 專 業 學 習 成 長 目 標 三 暑 期 高 二 高 三 輔 導 課 已 於 7 月 22 日 ( 一 ) 至 8 月 16 日 ( 五 ) 順 利 實 施 完 畢 ; 高 一 新 生 自 8 月 19 日 至 8 月 23 日 辦 理 輔 導 課 與 新 生 訓 練 健 康 檢 查 混 合 進 行, 計 有 14 節 課, 感 謝 同 仁 的 幫 忙 配 合 四 1 學 年 度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共 錄 取 4 位 正 式 教 師, 計 有 數 學 科 1 名 英 文 科 1 名 體 育 科 1 名 及 國 文 科 1 名 ; 代 理 教 師 部 分 則 有 國 文 科 新 聘 2 名 英 文 科 續 聘 2 位 數 學 科 新 聘 1 名 ( 代 理 1 學 期 ); 續 聘 2 位 物 理 科 新 聘 1 名 公 民 科 續 聘 1 位 化 學 科 新 聘 1 名 生 物 科 新 聘 1 名 地 理 科 新 聘 1 名 音 樂 科 續 聘 1 位 體 育 科 續 聘 2 位 共 計 15 位 感 謝 同 仁 多 方 協 助 五 為 完 備 本 校 1 學 年 度 學 校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請 各 科 老 師 幫 忙, 依 照 附 錄 二 教 學 計 畫 格 式 填 寫 妥 善 後, 將 電 子 檔 交 給 教 學 組 上 網 公 告 ( 電 子 檔 將 寄 請 各 科 主 席 協 助 ) 六 新 學 期 課 表, 必 難 盡 如 人 意, 敬 請 多 多 包 涵, 若 有 個 別 需 求, 請 在 不 違 反 排 課 原 則 下, 於 開 學 一 週 內 自 行 找 同 仁 互 調, 並 將 調 課 單 送 交 教 學 組 核 對 存 查
14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七 本 學 年 度 高 三 相 關 升 學 計 畫 安 排 : ( 一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103 年 1 月 18 日 ( 六 ) 及 19 日 ( 日 ) 辦 理 (1 月 16 日 休 業 式 ) ( 二 ) 開 學 後 將 開 始 實 施 高 三 學 測 複 習 蘋 婆 計 畫, 計 有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自 然 ( 物 理 化 學 ) 等 科 目, 感 謝 喻 緒 琪 老 師 蕭 嘉 鈴 老 師 蔡 錦 章 老 師 吳 妙 欣 老 師 王 慧 莉 老 師 等 五 位 幫 忙, 將 進 行 至 學 測 前, 目 前 數 學 科 已 經 開 始 上 課 ( 三 ) 第 1 學 期 高 三 學 測 模 擬 考 試, 採 用 聯 合 試 卷, 日 期 範 圍 如 下 : 第 1 次 :1 年 7 月 22 日 23 日 第 1 冊 ( 詮 達 ) 已 實 施 完 畢 第 2 次 :1 年 9 月 3 4 日 ( 二 三 ) 第 1-2 冊 ( 漢 樺 ) 第 3 次 :1 年 11 月 4 5 日 ( 一 二 ) 第 1-3 冊 ( 翰 林 ) 第 4 次 :1 年 月 日 ( 三 四 ) 高 一 高 二 ( 翰 林 ) ( 四 ) 高 三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試 訂 於 ( 四 ) ( 五 ) 舉 行 考 完 後 至 休 業 式 ( ) 期 間 為 到 校 專 心 準 備 學 測 科 目 衝 刺 時 段, 懇 請 任 課 教 師 事 先 規 劃 妥 善 安 排 複 習 課 程 ( 五 ) 計 畫 於 班 會 或 團 體 活 動 時 間, 利 用 1 節 課 時 間 安 排 社 會 組 同 學 複 習 測 驗 自 然 考 科, 自 然 組 同 學 複 習 測 驗 社 會 考 科 ( 請 老 師 協 助 並 由 教 務 處 統 一 讀 卡 及 成 績 排 名 作 業 ) ( 六 ) 訂 於 1..27( 五 ) 安 排 高 三 學 測 考 生 孔 廟 祈 福 活 動 八 1 學 年 度 高 一 自 然 組 ( 九 ~ 十 四 班 ) 開 設 第 2 外 語 課 程 ( 日 語 法 語 及 西 班 牙 語 ), 採 選 修 跑 班 上 課 九 請 各 位 老 師 在 上 課 時 特 別 留 意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若 有 玩 手 機 或 平 板 電 腦 看 小 說 漫 畫 者, 請 嚴 格 妥 適 予 以 制 止 糾 正 ; 另 外 特 別 拜 託 各 位 老 師, 請 勿 放 任 學 生 睡 覺, 多 予 以 關 心 鼓 勵, 期 望 學 生 上 課 皆 能 遵 守 常 規, 有 效 地 樂 於 學 習, 方 能 充 分 發 揮 專 業 知 能, 提 升 教 學 品 質 十 學 生 進 行 室 外 課 或 實 驗 課 時, 請 各 位 老 師 務 必 在 場 指 導, 若 萬 一 學 生 發 生 意 外 狀 況, 可 做 緊 急 應 變 妥 善 處 理
15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十 一 個 人 課 務 私 下 請 學 校 同 仁 代 理 時, 請 務 必 知 會 教 務 處, 並 請 依 規 定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十 二 定 期 考 試 監 考 時, 請 不 要 代 同 仁 拿 試 卷, 以 免 產 生 不 必 要 的 差 錯 ; 並 請 於 考 後, 務 必 清 點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數 量 並 註 記 簽 名 十 三 普 通 班 各 年 級 分 班 分 組 情 形 : 一 年 級 :1~8 班 社 會 組 9~14 班 自 然 組 3 班 英 文 班 14 班 數 理 班 二 年 級 :1~7 班 一 類 組 8~11 班 二 類 組 ~14 班 三 類 組 3 班 英 文 班 ( 一 類 組 ) 14 班 數 理 班 ( 三 類 組 ) 三 年 免 級 試 :1~8 入 學 班 申 一 請 類 入 組 學 9~ 登 記 班 分 二 發 類 組 體 14~15 育 班 舞 班 蹈 三 班 類 組 合 計 3 班 英 文 班 ( 一 類 組 ) 10 班 數 理 ( 二 類 組 ) 十 四 本 學 年 度 本 校 共 49 班, 高 一 16 班, 高 二 16 班, 高 三 17 班 1 學 年 一 年 級 新 生 人 數 578 人, 男 生 301 人 女 生 277 人 (101 學 年 新 生 595 人 100 學 年 新 生 6 人 ) 十 五 自 104 學 年 度 起, 將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成 績 納 入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與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之 檢 定 項 目 ( 即 今 年 高 一 新 生 適 用 );1 及 103 學 年 度, 納 入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審 查 資 料 之 一 1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舉 辦 兩 次 考 試, 考 生 可 任 擇 其 中 一 次 或 兩 次 皆 參 加 十 六 持 續 辦 理 教 育 部 高 中 職 均 質 化 計 畫 : 均 質 化 的 主 要 目 標 為 ( 一 ) 社 區 教 育 資 源 共 享 ( 二 ) 社 區 適 性 課 程 發 展 ( 三 ) 社 區 特 色 教 學 創 新 ( 四 ) 社 區 就 近 入 學 落 實,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亦 請 同 仁 配 合 協 助 十 七 因 應 數 位 行 動 學 習 趨 勢, 本 校 配 合 信 望 愛 基 金 會 捐 贈 的 平 板 電 腦 的 教 學 平 台, 請 同 仁 妥 適 應 用 在 相 關 教 學, 並 請 指 導 學 生 妥 善 運 用 及 管 理, 以 發 揮 其 相 輔 相 成 之 效 十 八 本 學 年 度 舞 展 定 於 1 年 月 2-8 日 於 本 校 劇 場 月 14
16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14 日 於 台 中 市 港 區 藝 術 中 心 月 21 日 於 雲 林 縣 文 化 中 心 月 24 日 於 高 雄 市 文 化 中 心 辦 理 十 九 本 校 舞 蹈 班 甫 於 1 年 8 月 -18 日 應 邀 至 馬 來 西 亞 砂 磱 越 省 詩 巫 市, 參 加 詩 巫 國 際 舞 蹈 節 演 出, 深 獲 當 地 各 界 好 評, 載 譽 歸 國 二 十 開 學 後 圖 書 館 之 晚 自 修 管 理 及 功 課 輔 導 志 工, 仍 需 教 師 同 仁 的 鼎 力 支 援 二 十 一 1 學 年 度 亦 將 繼 續 推 廣 多 益 英 語 測 驗, 由 高 二 高 三 同 學 填 寫 意 願 調 查, 安 排 到 校 考 試, 自 由 報 名 繳 費 參 加 二 十 二 參 加 幾 場 十 二 年 國 教 教 師 專 業 研 習 感 想 與 大 家 分 享 : 我 們 老 師 是 否 該 轉 念 思 考? 如 何 在 教 學 權 力 上 作 適 當 的 轉 移? 創 造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的 學 習 環 境, 設 計 學 生 體 驗 的 學 習 歷 程, 以 增 強 其 學 習 動 機, 並 強 化 其 自 主 學 習 管 理 能 力 二 十 三 新 學 年 度 教 學 組 長 請 新 進 陳 政 任 老 師 兼 任 註 冊 組 長 請 新 進 李 家 慧 老 師 兼 任 設 備 組 及 舞 蹈 組 分 別 請 陳 君 瑜 組 長 及 周 素 玲 組 長 繼 續 幫 忙 ; 另 外 請 翁 財 福 先 生 幫 忙 一 二 年 級 註 冊 組 業 務, 請 謝 育 宸 小 姐 幫 忙 三 年 級 註 冊 成 績 業 務, 教 學 組 請 溫 妙 惠 小 姐 協 助 設 備 組 請 卓 淑 娟 小 姐 協 助 請 同 仁 多 多 幫 忙 並 給 予 鼓 勵, 感 謝 大 家 學 務 處 報 告 一 本 學 年 營 養 午 餐 重 新 招 標, 由 佳 琪 公 司 得 標, 繼 續 為 全 校 師 生 服 務 二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之 午 餐 費 用 由 教 育 儲 蓄 戶 及 午 餐 專 戶 支 付 低 收 入 之 學 生 午 餐 費 直 接 減 免, 中 低 收 入 或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者, 請 導 師 協 助 了 解 其 實 際 困 難 並 提 出 申 請, 再 提 午 餐 供 應 委 員 會 通 過 原 已 接 受 補 助 之 高 二 高 三 同 學, 若 家 中 經 濟 未 獲 改 善 則 繼 續 補 助 ; 若 已 改 善, 請 導 師 告 知 學 務 處 停 止 補 助 高 一 新 生 部 分 及 高 二 高 三 未 曾 申 請 者, 請 於 9/14 前 提 出 申 請 15
17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三 請 至 環 境 教 育 終 身 學 習 網 註 冊 ( 網 址 以 便 上 網 報 名 參 加 各 種 環 境 教 育 課 程 及 累 積 時 數, 未 來 環 境 教 育 相 關 實 體 課 程 將 上 網 開 課 四 敬 請 各 位 同 仁 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生 命 教 育 人 權 法 治 品 德 教 育 環 境 教 育 多 元 文 化 及 消 費 者 保 護 教 育 等 重 要 議 題 融 入 各 科 教 學, 並 於 班 級 活 動 時 配 合 宣 導 並 帶 動 班 級 討 論, 共 創 友 善 校 園 五 開 學 第 一 週 為 友 善 校 園 週, 懇 請 一 起 宣 導 反 毒 反 黑 反 霸 凌 六 懇 請 幫 忙, 一 起 努 力 督 促 學 生 維 護 校 園 整 齊 清 潔 你 我 共 同 盡 心 力 垃 圾 不 落 地 環 保 回 收 真 容 易 左 中 校 園 更 亮 麗! 盡 力 清 理 積 水 容 器 防 止 病 媒 蚊 孳 生 宣 導 正 確 用 藥 拒 菸 拒 檳 愛 滋 病 及 狂 犬 病 防 治 七 齊 心 協 力 教 導 學 生 禮 貌 ( 服 儀 走 路 排 隊 進 出 辦 公 室 要 問 好 上 下 課 起 立 敬 禮 說 話 音 量 及 詞 語 等 ) 培 養 學 生 能 感 恩 負 責 任, 並 進 而 為 他 人 服 務 多 做 善 行 八 配 合 教 育 部 推 動 正 向 管 教, 請 避 免 體 罰 與 學 生 溝 通 時, 先 以 同 理 心 技 巧 了 解 學 生, 也 讓 學 生 覺 得 被 了 解 後, 再 給 予 指 正 建 議 九 九 月 是 敬 師 月, 請 帶 領 學 生 一 起 念 師 恩 報 師 恩 十 本 校 擔 任 今 年 高 雄 市 祭 孔 大 典 禮 生 工 作, 感 恩 劉 振 男 主 任 擔 任 通 贊 陳 筱 婷 老 師 擔 任 亞 贊 喻 緒 琪 老 師 擔 任 讀 祝 生, 擔 任 禮 生 部 分 為 2 年 1,3,16 班 學 生, 預 定 到 孔 子 廟 現 場 彩 排 時 間 為 9/14 9/24 9/27, 若 影 響 課 務, 請 多 包 涵 十 一 敬 請 全 年 級 各 班 導 師 利 用 9/18 班 親 會 選 出 家 長 代 表, 並 將 名 單 於 9/23 前 送 回 學 務 處, 空 白 表 格 於 會 後 發 給 導 師 十 二 生 輔 組 許 意 絃 小 姐 辦 公 位 置 移 至 教 官 室, 學 生 出 缺 勤 及 獎 懲 詢 問 請 洽 分 機 204 或 206 午 餐 相 關 事 宜 詢 問 請 洽 分 機 2 張 寶 珠 小 姐 祝 福 各 位 同 仁 新 學 年 教 學 愉 快! 16
18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總 務 處 報 告 總 務 處 報 告 一 新 實 踐 樓 因 土 建 等 候 水 電 發 包 完 成 才 得 以 一 併 施 工, 故 目 前 土 建 尚 屬 停 工 水 電 招 標 於 1 年 8 月 22 日 開 標 二 圖 書 館 5F 禮 堂 之 兩 側 廁 所 第 一 次 招 標 流 標 (1 年 7 月 3 日 ) 後 變 更 設 計 重 新 招 標, 於 1 年 7 月 26 日 發 包 完 成, 預 定 1 年 9 月 16 日 完 工, 未 能 及 時 於 新 生 訓 練 供 師 生 使 用, 造 成 不 便 處 請 見 諒 三 藝 能 館 前 新 車 棚 圖 說 因 設 計 圖 說 延 遲, 尚 未 完 成 設 置 學 生 機 踏 車 暫 時 停 放 於 圖 書 館 東 側 門 車 棚, 造 成 不 便 處 請 見 諒 四 本 學 期 專 科 教 室 : 音 樂 美 術 專 科 教 室 新 設 冷 氣 依 本 校 班 級 冷 氣 收 費 標 準 方 式 辦 理 之, 為 方 便 使 用, 每 間 教 室 設 置 一 刷 卡 機 五 本 學 年 起, 學 生 減 免 學 雜 費 免 再 申 請, 將 直 接 由 社 會 局 系 統 比 對 後 辦 理, 系 統 如 有 疏 漏 ( 可 能 因 比 對 時 間 較 早, 該 生 核 定 時 間 較 晚 之 差 距 ), 則 請 協 助 指 導 學 生 前 來 總 務 處 補 申 請 六 因 公 務 信 件 的 收 送 業 務 已 經 相 當 繁 重, 煩 請 同 仁 將 私 人 信 件 寄 回 您 住 所 另 公 務 信 件 寄 送 以 職 稱 寄 送 較 為 方 便 派 發 及 爾 後 工 作 交 接 輔 導 室 報 告 一 輔 導 室 101 學 年 度 人 力 配 置 : 高 一 : 林 靜 茹 老 師 高 二 : 李 佩 珊 老 師 高 三 : 鄧 柑 謀 老 師 王 雅 芝 小 姐 : 圖 書 視 聽 媒 體 性 別 資 源 中 心 之 管 理 及 協 辦 行 政 工 作 二 本 室 於 暑 假 期 間 承 辦 教 育 局 各 級 學 校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電 影 讀 書 會, 辦 理 績 效 良 好, 獲 得 講 座 與 參 與 學 員 之 好 評, 17
19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感 謝 校 內 同 仁 支 援 與 熱 烈 參 與 三 親 師 座 談 會 除 安 排 導 師 與 家 長 面 對 面 溝 通 班 級 經 營 之 理 念 外, 也 是 讓 家 長 了 解 本 校 各 項 教 學 成 果 最 直 接 的 管 道 請 各 處 室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供 本 室 編 輯 手 冊, 也 請 導 師 構 思 班 級 座 談 內 容, 積 極 邀 請 家 長 出 席 今 年 度 親 師 座 談 會 時 間 預 定 於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辦 理, 將 於 9 月 18 日 ( 週 三 ) 晚 上 19:00 舉 行 四 邀 請 各 位 同 仁 參 與 認 輔 工 作, 以 輔 導 需 要 協 助 之 學 生 認 輔 意 願 調 查 表 請 填 畢 後 送 回 本 室 五 校 園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防 治 被 教 育 局 列 為 重 點 預 防 工 作, 有 關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之 處 理 機 制 及 流 程 學 生 家 長 權 益 說 明 書 等 法 規 資 料, 已 張 貼 於 本 校 網 頁, 並 印 在 學 生 手 冊, 請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上 網 瀏 覽 並 留 意 師 生 分 際, 留 意 男 女 同 學 之 間 的 人 際 互 動, 進 行 隨 機 教 育 六 如 家 長 有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問 題 如 親 職 教 育 兩 性 交 往, 婚 姻 教 育 等, 請 轉 知 可 以 善 用 家 庭 教 育 諮 詢 專 線 七 其 他 預 定 辦 理 工 作 ( 詳 細 日 期 請 看 行 事 曆 ) ( 一 )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系 列 講 座 ( 如 生 命 教 育 特 教 知 能 與 班 級 經 營 等 ) ( 二 ) 為 推 動 生 命 教 育, 將 於 10 月 4 日 邀 請 高 雄 市 動 物 保 護 處 專 人 演 講 旺 旺 友 善 犬 之 互 動 ( 三 ) 為 甄 選 入 學 準 備, 將 陸 續 辦 理 高 三 生 涯 規 劃 講 座, 採 班 級 或 個 別 報 名 方 式 參 加, 請 導 師 鼓 勵 同 學 積 極 參 與 ( 四 ) 認 識 大 學 科 系 講 座, 依 大 學 排 定 時 間, 並 採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 五 ) 依 規 定 召 開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六 ) 進 行 蘋 婆 園 地 ( 校 慶 特 刊 ) 之 編 輯 校 慶 撒 糖 祈 福 活 動 等 之 辦 理 ( 七 ) 班 級 輔 導 : 18
20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高 一 : 學 業 性 向 多 因 素 測 驗 之 施 測 學 業 及 生 活 適 應 --- 將 利 用 生 涯 規 劃 課 程 實 施 高 二 : 生 涯 輔 導 情 緒 管 理 人 際 關 係 等 主 題 --- 歡 迎 導 師 向 輔 導 室 預 約 時 間 高 三 : 多 元 入 學 選 填 志 願 壓 力 因 應 等 主 題 --- 歡 迎 同 學 個 別 或 團 體 諮 詢 圖 書 館 報 告 一 至 1 年 7 月 止, 本 館 圖 書 總 冊 數 67,528 冊 ( 含 電 子 書 7 冊 ) 視 聽 資 料 部 份 有 DVD 658 片 VCD 273 片 LD 181 片 錄 影 帶 1465 片 期 刊 72 種 ( 訂 閱 ) 報 紙 9 種 ( 訂 閱 ) 二 本 校 圖 書 館 已 與 私 立 長 榮 大 學 圖 書 館 簽 訂 圖 書 資 源 共 享 協 議 書 根 據 協 議 書, 雙 方 互 相 交 換 5 張 館 際 閱 覽 證, 本 校 教 職 員 若 有 需 要 利 用 長 榮 大 學 圖 書 館 各 項 圖 書 及 電 子 資 源 ( 電 子 書 電 子 資 料 庫 學 位 論 文 系 統 ) 者 請 至 圖 書 館 三 樓 辦 公 室 洽 詢 此 外, 若 有 需 要 辦 理 該 館 個 人 借 書 證 ( 需 繳 交 保 證 金 ), 辦 理 方 式 有 臨 櫃 申 辦 與 網 路 申 辦 兩 種 方 式 三 全 國 高 級 中 學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下 一 梯 次 為 梯 次, 投 稿 時 間 為 1 年 9 月 1 日 至 11 月 15 日 中 午 :00 止, 請 鼓 勵 學 生 們 踴 躍 參 加 四 全 國 高 級 中 學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下 一 梯 次 為 梯 次, 投 稿 時 間 為 1 年 9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中 午 :00 止, 請 鼓 勵 學 生 們 踴 躍 參 加 五 於 1/7/8~7/ 共 計 5 天, 辦 理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1 年 度 縮 短 中 小 學 城 鄉 數 位 落 差 暑 期 研 習 活 動 報 名 人 數 49 人, 錄 取 人 數 40 人, 參 加 學 員 為 本 市 橋 頭 區 5 所 國 小 學 生 感 謝 各 單 位 之 協 助, 讓 本 項 活 動 順 利 完 成 19
21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六 本 學 期 預 計 辦 理 三 次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時 間 仍 為 三 次 期 中 考 的 第 一 天 下 午 (:30~16:30): 研 習 日 期 研 習 項 目 1/10/14 平 板 電 腦 教 學 實 驗 計 畫 教 師 研 習 1/11/26 資 訊 融 入 教 學 - 影 像 處 理 103/01/14 資 訊 技 能 - 影 片 剪 輯 歡 迎 教 職 員 參 與, 一 起 提 升 資 訊 能 力 圖 書 館 將 針 對 教 職 員 工 之 需 求, 規 劃 辦 理 下 學 期 之 資 訊 研 習, 同 時 也 歡 迎 各 位 同 仁 推 薦 講 師 人 選 七 本 校 參 加 高 雄 市 教 育 局 1 年 度 網 路 戀 珍 情 競 賽, 表 現 優 良 參 賽 作 品 二 件, 二 件 均 榮 獲 特 優, 作 品 已 放 在 左 營 高 中 網 頁 - 蘋 婆 影 音 坊 製 作 過 程 中 之 團 隊 合 作 及 學 習 歷 程, 對 學 生 來 說 是 很 有 收 獲 的 體 驗, 謝 謝 教 職 員 之 支 持 及 鼓 勵 作 品 名 稱 得 獎 學 生 指 導 老 師 志 工 服 務 109 吳 國 頊 吳 美 儀 黃 鍾 珉 張 瑋 珊 20 粘 碧 慈 林 靜 茹 奔 向 夢 想 3 蔡 丙 寅 朱 俊 哲 粘 碧 慈 八 本 校 已 申 請 通 過 MOS(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 國 際 認 證 證 照 檢 定 試 場, 配 合 教 育 局 為 協 助 低 收 入 戶 及 身 障 學 生 免 費 報 考, 特 別 贈 予 本 校 20 份 免 費 試 卷 目 前 本 校 報 考 人 數 6 人, 預 定 於 8/23( 五 ) 下 午, 在 圖 書 館 一 樓 網 路 資 訊 室 進 行 檢 定 九 1 年 度 電 腦 更 新 汰 舊 作 業, 目 前 已 將 通 知 單 發 放 至 符 合 更 新 條 件 的 各 單 位, 請 收 到 通 知 單 之 同 仁, 將 回 條 交 至 圖 書 館 資 訊 執 秘, 以 便 安 排 更 新 日 期 汰 舊 下 來 的 電 腦, 收 回 重 新 整 理 後, 再 更 換 專 科 教 室 之 電 腦 十 圖 書 館 一 樓 網 路 資 訊 室 已 安 裝 電 子 白 板, 歡 迎 老 師 利 用 若 各 處 室 有 辦 活 動 需 借 用 網 路 資 訊 室 時, 請 先 和 執 秘 接
22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洽, 了 解 如 何 使 用 電 子 白 板, 並 請 注 意 勿 使 用 白 板 筆 書 寫 十 一 政 令 宣 導 : 教 育 局 1 年 8 月 8 日 高 市 教 資 字 第 號 函, 為 配 合 1 年 度 教 育 部 對 各 地 方 政 府 統 合 視 導 - 資 訊 教 育 推 動 成 效 評 估 訪 視 項 目 - 各 校 在 職 教 師 資 訊 相 關 研 習 至 少 6 小 時 人 數 應 達 90%, 以 提 升 教 師 資 訊 素 養, 在 教 學 中 正 確 使 用 資 訊 科 技 十 二 資 訊 安 全 宣 導 活 動 : 在 學 校 首 頁 網 路 服 務 網 路 素 養 與 認 知, 包 含 資 訊 安 全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軟 體 授 權 明 細 相 關 內 容, 教 職 員 可 以 上 網 瀏 覽 相 關 資 訊, 增 加 個 人 對 資 訊 安 全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概 念 十 三 班 級 電 腦 (1) 班 級 電 腦 設 備, 己 在 暑 假 期 間 全 部 重 新 整 理 完 畢, 老 師 們 如 在 播 放 電 子 教 材 時 遭 遇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賜 電 資 訊 執 秘 (2) 班 級 電 腦 如 果 無 法 順 利 播 放 音 效, 請 督 促 各 班 資 訊 股 長, 將 故 障 的 音 源 線 拿 至 總 務 處 更 換 ( 比 照 麥 克 風 線 處 理 ) 十 四 圖 書 館 重 要 服 務 網 址 一 覽 表 服 務 名 稱 圖 書 館 首 頁 公 共 目 錄 查 詢 系 統 網 路 位 址 d/opac 21 備 註 新 蘋 婆 書 院 課 程 管 理 系 統 蘋 婆 影 坊 教 師 個 人 教 學 檔 案 deo 隨 選 視 訊
23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數 位 學 習 歷 程 平 台 數 位 校 史 場 地 預 約 系 統 蘋 婆 知 識 庫 蘋 婆 電 子 書 GEPT 英 檢 題 庫 e-portfolio 左 中 校 史 ( 含 網 路 相 簿 ) 含 忠 孝 樓 會 議 室 視 訊 會 議 室 崇 雅 堂 10 種 線 上 全 文 資 料 庫 線 上 電 子 書 初 級 中 級 中 高 級 TOEIC 蘋 婆 樹 下 網 誌 多 人 部 落 格 TYHSTube 電 子 郵 件 主 機 電 子 郵 件 主 機 2 mail.tyhs.edu.tw 類 似 YouTube 影 音 分 享 平 台 郵 件 + 網 路 磁 碟 :3GB( 每 人 ) 帳 號 : ID@ .tyhs.edu.tw 全 校 授 權 軟 體 \\mail.tyhs.edu.tw\public 限 校 內 IP 22
24 教官室報告 新學年度開始 為落實學生生活輔導及常規管理 請全校 同仁共同協助 校園秩序建立與維護 期使同學們能專心於課 業 端正品行 本學期工作事項如下 校園安全 一 校園安全 (一)因應921國家防災日 各級學校需在開學日至0921前實施 地震避難掩護二次 本校訂於9月11日(星期三) 時30 分升旗時 實施第一次預演 (含交通專車逃生演練) 9 日 21分為全國正式演練 分為全國正式演練 還請導師配合督 月 日 五 9時21 分為全國正式演練 導學生 確實做好防震動作 (二)每學期都會有學生或教職員同仁遺失金錢 物品的情事 發生 請各辦公室加強門禁管理 並請同學不要帶貴重 物品到校 另上外堂課時請務必將門窗上鎖 (三)運用班級幹部做好升旗 自習 集合之點名工作 班級 副班長 風紀股長 於早自習 午休時段維持班級秩 序 (四)嚴禁學生於教室內奔跑 玩水(泡沫等)或阿嚕巴 抓茫 及具 性 意味之遊戲 避免發生不幸或衍生不必要之 情事 二 學生生活輔導 學生生活輔導 (一)請導師利用時間加強說明及宣導學生手冊內容 (二)請各班導師 輔導教官協助建立新生基本資料 及更新 二 三年級學生聯絡電話 家中 父親及母親工作地 點 行動電話 俾適時告知家長學生在校表現 (三)請各班導師 含進修學校 協助清查1學年度第1學期 高關懷學生 高關懷學生 特定人員 特定人員 賃居生 賃居生 及 兵役 緩徵 緩徵 名冊 清查表格已隨會議資料發送 請於1年 9月6 星期五 放學前完成 並將調查表 需簽名 送 23
25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交 ( 如 班 級 目 前 無 上 述 學 生, 亦 需 於 調 查 表 註 記 與 簽 名 後, 送 交 教 官 室 彙 辦 ) 三 交 通 安 全 : ( 一 ) 新 學 年 交 通 糾 察 同 學 的 甄 選 ( 以 一 年 級 新 生 為 主 ), 以 家 住 學 校 附 近 同 學 優 先 ; 請 一 年 級 導 師 代 為 宣 導 並 推 薦, 每 班 3 員 名 額, 男 女 均 可 ( 二 ) 上 放 學 進 出 校 門 請 遵 守 汽 車 由 小 門 進 出, 步 行 及 腳 踏 車 由 大 門 進 出 之 原 則, 以 求 交 通 動 線 順 暢, 以 落 實 人 車 分 道 之 措 施, 確 實 維 護 同 學 之 安 全 另 請 同 仁 儘 量 避 免 於 放 學 時 段 進 出 校 門, 減 少 危 安 產 生 ( 三 ) 要 求 搭 乘 公 車 同 學, 在 候 車 站 要 排 隊 上 車 並 持 續 宣 導 同 學 於 校 內 外, 均 應 注 重 禮 節, 維 護 校 譽 ( 四 ) 為 配 合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請 導 師 鼓 勵 學 生 騎 自 行 車 上 下 學, 騎 車 時 應 配 戴 安 全 帽 且 不 得 單 車 雙 載 ( 後 輪 軸 不 得 裝 設 火 箭 筒 ), 以 確 保 學 生 上 放 學 安 全 為 提 升 學 生 行 的 安 全, 騎 乘 腳 踏 車 同 學 一 律 戴 安 全 頭 盔, 開 學 第 一 週 為 宣 導 週, 自 第 二 週 起 騎 乘 腳 踏 車 未 戴 安 全 頭 盔 同 學 登 記 處 分 ( 五 ) 加 強 查 察 無 照 騎 乘 機 車 者, 宣 導 配 戴 安 全 帽 及 遵 守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四 急 難 救 助 金 與 教 育 部 學 產 急 難 慰 助 金 : 請 各 班 導 師 查 訪 班 級 經 濟 弱 勢 需 濟 助 的 同 學, 轉 介 至 生 輔 組, 俾 利 辦 理 相 關 助 學 事 宜 另 請 協 助 調 查 同 學 本 身 或 其 父 母 親 有 無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情 形, 俾 利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學 產 基 金 急 難 慰 助 為 使 本 學 期 新 進 導 師 瞭 解 本 案 申 請 規 定, 特 別 再 行 摘 錄 案 內 條 文 宣 導 如 下 : 教 育 部 學 產 急 難 救 助 金 旨 在 幫 助 學 生 家 庭 或 個 人 遭 逢 意 外 變 故, 由 教 育 部 針 對 其 事 故 類 型 核 予 不 等 金 額 之 慰 助 金, 以 救 助 24
26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需 要 幫 助 之 同 學, 其 申 請 慰 問 金 核 給 條 件 及 金 額 如 下 : ( 一 ) 學 生 因 傷 病 住 院 七 日 以 上 或 發 生 意 外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但 家 庭 總 收 入 依 最 近 一 年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在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或 土 地 及 房 屋 價 值 合 計 超 過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或 其 原 因 事 實 係 可 歸 責 於 學 生 之 故 意 違 法 行 為, 而 該 學 生 年 齡 在 十 八 歲 以 上 者, 不 予 核 給 ( 二 ) 學 生 遭 受 父 母 虐 待 遺 棄 強 迫 從 事 不 正 當 職 業 行 為, 致 無 法 生 活 於 家 庭 者, 或 經 政 府 核 准 有 案 之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委 託 親 屬 收 容 者, 核 給 新 台 幣 二 萬 元 ( 三 ) 學 生 因 其 父 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致 家 庭 經 濟 陷 於 困 境 無 力 撫 育 者 : 1. 雙 方 離 異 分 居 或 一 方 失 蹤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或 入 獄 服 刑 遭 裁 員 資 遣 強 迫 退 休 或 其 他 因 素 未 盡 撫 育 責 任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2. 一 方 符 合 全 民 健 保 重 大 傷 病 標 準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經 學 校 實 地 訪 視 結 果 另 一 方 確 無 工 作 收 入 者, 加 發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3. 一 方 因 特 殊 災 害 受 傷 並 住 院 未 滿 七 日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 住 院 逾 七 日 以 上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一 萬 元 4. 一 方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二 萬 元, 雙 方 死 亡 者, 核 給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上 述 申 請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請 各 班 導 師 於 平 時, 如 發 現 班 上 同 學 具 符 合 申 請 資 格, 請 轉 介 至 教 官 室, 以 利 協 助 申 辦 五 賃 居 生 輔 導 訪 視 : 本 校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調 查 預 訂 自 8 月 30 日 至 9 月 5 日 辦 理, 屆 時 將 依 教 育 局 及 本 校 1 學 年 度 賃 居 生 服 務 計 25
27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畫, 由 輔 導 教 官 協 同 班 級 導 師 實 施 訪 視 及 賃 居 處 所 安 全 評 核 調 查, 並 依 訪 視 成 果, 由 教 官 室 陳 報 教 育 局 核 備 ; 另 為 瞭 節 解 賃 居 同 學 生 活 問 題 及 相 關 居 住 安 全 常 識 宣 導, 概 訂 於 1 年 9 月 24 日 ( 週 二 ) 假 忠 孝 樓 二 樓 視 聽 教 室, 召 開 賃 居 生 座 談 會 本 案 工 作 為 當 前 教 育 部 督 導 要 求 重 點, 屆 時 煩 請 各 班 導 師 配 合 執 行 六 校 外 會 工 作 : ( 一 ) 本 校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軍 訓 教 官 校 外 聯 合 巡 查, 依 援 例 於 每 月 配 合 轄 內 國 中 小 學 務 人 員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少 年 隊 執 行, 並 將 巡 查 置 重 點 於 網 咖 電 動 玩 具 場 等 青 少 年 易 逗 留 之 不 當 場 所 ( 二 )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11 月 19 日 臺 軍 ( 二 ) 字 第 號 函 修 正 教 育 部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名 稱 並 修 正 教 育 部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會 設 置 要 點 於 1 年 6 月 5 日 訂 定 本 校 學 生 校 外 生 活 輔 導 會 工 作 執 行 要 點, 並 自 1 年 8 月 1 日 正 式 執 行,1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工 作 重 點 摘 報 如 下 : 1. 編 組 :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副 召 集 人 兩 人 由 學 務 主 任 與 主 任 教 官 兼 任,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生 輔 組 長 兼 任, 副 執 行 秘 書 由 業 務 承 辦 教 官 或 校 安 人 員 兼 任 主 要 工 作 為 綜 理 會 務 ; 另 置 委 員 若 干 人, 聘 任 本 校 各 處 室 一 級 主 管, 家 長 會 會 長 教 師 會 會 長 兼 任 ( 派 ) 之 2. 會 議 召 開 : 校 外 會 會 議 每 學 期 召 開 一 次,1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會 議 召 開 擬 訂 於 一 月 份 擇 一 行 政 會 報 時 間 併 同 召 開, 如 有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召 集 人 如 因 公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副 召 集 人 代 理 ; 召 集 人 與 副 召 集 人 均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召 集 人 指 定 委 員 一 人 代 理 3. 主 要 工 作 任 務 : 26
28 (1)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宣導 於寒暑假前落實 防制學生意 外事件宣導月 週 以降低學生意外事件 (2)規劃及輔導交通安全相關事宜 (3)賃居 寄宿 工讀學生輔導 (4) 春暉專案 工作執行 (5)宣導並運用 全國教官服務全國學生 服務網 提供學 生必要之協助 (6)對學生特殊重大或意外傷亡事件妥慎處理 並依校園安 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規定 掌握時效通報 逐級 反映 (7) 配合高雄市校外會及第一分區校外會工作推展 (8) 每月之聯合巡查勤務及配合警方於寒暑假期間執行 春風專案 及 青春專案 (9)其他學生校外生活輔導相關事項 新學期教學愉快 身體健康快樂 敬祝 新學期教學愉快 身體健康快樂 人事室報告 一 子女教育補助費自即日起受理申請 請同仁配合最遲於9月 30日前完成申請 相關申請作業及注意事項詳列如下 一 申請表一式兩份 為提高人事服務品質及簡化子女教育 補助費申請作業流程 由本室主動製發子女教育補助費 申請表 請同仁確認資料無誤後簽名 二 第一次申請者 請加附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申請表仍由 同仁自行填寫 三 子女就讀國中小者 本誠信原則免繳附學生證或收據 四 高中職以上繳附註冊之繳費收據 如係繳交影本 如係繳交影本請 如係繳交影本請書明 與正本相符 與正本相符 並簽名 又轉帳繳費者 應併附原繳費 並簽名 27
29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通 知 單 辦 理 ( 五 ) 逢 新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同 仁 之 子 女 有 就 學 年 級 異 動 之 情 形 者, 應 洽 人 事 室 重 新 登 錄 ( 六 ) 申 請 條 件 : 只 要 同 仁 子 女 就 讀 政 府 立 案 之 公 私 立 小 學 以 上 大 專 以 下 學 校 肄 業 正 式 生, 且 非 重 修 學 生 及 留 學 生 均 可 申 請 ( 七 ) 子 女 以 未 婚 且 無 職 業 須 仰 賴 申 請 人 扶 養 者 為 限 ; 夫 妻 同 為 公 教 人 員 者, 應 自 行 協 調 由 一 方 申 領 ( 八 ) 未 具 學 籍 之 學 校 或 補 習 班 學 生, 或 就 讀 公 私 立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之 選 讀 生, 或 已 獲 有 軍 公 教 遺 族 就 學 費 用 優 待 條 例 享 有 公 費 減 免 學 雜 費 之 優 待, 或 已 領 取 其 他 政 府 提 供 之 獎 助, 或 全 免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者, 不 得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但 領 取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清 寒 獎 學 金 及 民 間 團 體 所 舉 辦 之 獎 學 金, 不 在 此 限 又 未 具 上 開 不 得 申 請 情 形, 惟 其 實 際 繳 納 之 學 雜 費 低 於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標 準 者, 僅 得 補 助 其 實 際 繳 納 數 額 二 為 改 選 本 校 1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及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會 委 員, 本 屆 任 期 均 自 1 年 9 月 1 日 起 至 103 年 8 月 31 日 止, 請 同 仁 依 所 附 選 票 圈 選 後, 投 入 選 票 箱 中, 預 訂 於 今 日 會 後 在 人 事 室 進 行 開 票, 現 場 請 本 校 教 師 會 派 代 表 進 行 開 票 作 業, 屆 時 歡 迎 大 家 前 來 觀 看 開 票 程 序 票 選 結 果 將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首 頁 三 公 教 人 員 於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 教 師 證 書 除 外 ) 時, 應 主 動 向 人 事 室 申 報 列 管, 不 違 法 出 租 轉 借 或 兼 職 四 如 有 申 請 進 修 的 同 仁, 無 論 是 擬 申 請 參 加 部 份 辦 公 時 間 進 28
30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修 或 是 利 用 公 餘 進 修 者, 均 應 事 先 填 寫 進 修 申 請 書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初 任 教 師 須 服 務 滿 1 年 以 上 始 得 進 修 學 位, 惟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進 修 者, 不 在 此 限 五 依 專 任 教 師 兼 職 處 理 原 則 規 定, 教 師 於 校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需 事 先 簽 報 經 學 校 核 准, 如 有 於 校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情 形 者, 請 務 必 提 出 申 請 以 免 違 反 規 定 人 事 業 務 宣 導 : 一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宣 導 : 1 不 分 顏 色, 不 分 黨 派, 行 政 中 立 在 於 心 中 的 那 把 公 正 尺 2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國 家 進 步 的 動 力 3 行 政 中 立, 全 民 得 益 ; 依 法 行 政, 公 平 公 正! 4 行 政 要 中 立, 國 家 更 安 定 二 公 務 倫 理 與 公 義 社 會 宣 導 : 1 公 務 人 員 五 大 核 心 價 值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2 公 務 人 員 廉 正 作 為 廉 潔 自 持 利 益 迴 避 依 法 公 正 執 行 公 務 3 公 務 人 員 忠 誠 作 為 恪 遵 憲 法 及 法 律, 效 忠 國 家 及 人 民, 增 進 國 家 利 益 及 人 民 福 祉 4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作 為 與 時 俱 進, 充 實 專 業 職 能,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5 公 務 人 員 效 能 作 為 團 隊 合 作,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積 極 回 應 人 民 需 求 6 公 務 人 員 關 懷 作 為 懷 抱 同 理 心,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7 公 務 人 員 應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促 進 族 群 和 諧,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8 公 務 人 員 應 致 力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縮 減 貧 富 差 距, 營 造 均 富 安 康 的 社 會 29
31 人事法規宣導 人事法規宣導 法規宣導 教師法 第14條修正條文 業經中華民國1年7月10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 修正公布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 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 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 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 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 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 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或偽 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 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或違反聘約情 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應經教 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審議通過 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 決解聘或不續聘者 除情節重大者外 應併審酌案件情節 議 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 不得 30
32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聘 任 為 教 師 ; 已 聘 任 者, 除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有 第 七 款 情 形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二 有 第 八 款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三 有 第 三 款 或 第 十 款 情 形 者, 應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教 師 涉 有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或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停 聘, 並 靜 候 調 查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師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一 款 及 第 二 項 後 段 規 定 之 情 事,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因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而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之 教 師, 除 屬 性 侵 害 行 為 ;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行 為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且 情 節 重 大 ;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者 外, 於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生 效 日 起 算 逾 四 年 者,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4 條, 業 經 教 育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 年 8 月 5 日 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第 四 條 修 正 條 文 第 四 條 教 師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公 假 其 期 間 由 學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定 之 : 一 奉 派 參 加 政 府 召 集 之 集 會 二 奉 派 考 察 或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三 依 法 受 各 種 兵 役 召 集 四 參 加 政 府 依 法 主 辦 之 各 項 投 票 五 依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定 獎 勵 優 秀 教 師 之 規 定 給 假 六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必 須 休 養 或 療 治, 其 期 間 在 二 年 以 內 31
33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七 因 教 學 或 研 究 需 要, 經 服 務 學 校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主 動 薦 送 或 指 派 國 內 外 全 時 進 修 研 究, 其 期 間 在 一 年 以 內 八 參 加 政 府 舉 辦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考 試, 經 學 校 同 意 九 參 加 本 校 舉 辦 之 活 動, 經 學 校 同 意 十 應 國 內 外 機 關 團 體 或 學 校 邀 請,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之 各 項 會 議 或 活 動, 或 基 於 法 定 義 務 出 席 作 證 答 辯, 經 學 校 同 意 十 一 因 教 學 或 研 究 需 要, 依 服 務 學 校 訂 定 之 章 則 或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主 動 薦 送 指 派 或 同 意, 於 授 課 之 餘 利 用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研 究, 每 週 在 八 小 時 以 內 但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教 師 寒 暑 假 期 間 之 公 假 時 數 得 酌 予 延 長, 不 受 八 小 時 之 限 制 十 二 寒 暑 假 期 間, 於 不 影 響 教 學 及 行 政 工 作 原 則 下, 事 先 擬 具 出 國 計 畫, 經 服 務 學 校 核 准 赴 國 外 學 校 或 機 構 自 費 參 加 與 其 職 務 有 關 之 進 修 研 究 十 三 因 校 際 間 教 學 需 要, 經 服 務 學 校 同 意 至 支 援 學 校 兼 課 十 四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因 產 學 合 作 需 要, 經 學 校 同 意 至 相 關 合 作 事 業 機 構 兼 職 十 五 因 法 定 傳 染 病 經 各 級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應 強 制 隔 離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事 由 而 罹 病 者, 不 在 此 限 教 師 基 於 法 定 義 務 出 席 作 證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霸 凌 事 件, 應 給 予 公 假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業 經 教 育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 年 8 月 1 日 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第 七 條 ( 刪 除 ) 第 八 條 ( 刪 除 ) 第 九 條 ( 刪 除 ) 32
34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第 十 條 本 條 例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民 族 藝 術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由 教 育 部 認 定 之 第 十 三 條 本 條 例 第 八 條 及 第 十 條 所 稱 曾 任 學 校 政 府 機 關 ( 構 ) 或 其 他 公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之 主 管 職 務, 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一 曾 任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組 織 法 規 所 定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之 職 務 二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組 織 法 規 所 定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之 職 務 三 曾 任 政 府 機 關 ( 構 )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或 相 當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以 上 之 主 管 職 務 四 曾 任 下 列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主 管 職 務 之 一 : ( 一 ) 在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有 案, 其 實 收 資 本 額 在 新 臺 幣 八 千 萬 元 以 上, 並 依 其 組 織 架 構 所 列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之 職 務 ( 二 ) 在 主 管 機 關 登 記 有 案, 且 符 合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綜 合 醫 院 設 置 標 準 之 醫 院, 並 依 其 組 織 架 構 所 列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以 上 之 職 務 第 十 五 條 本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款 所 定 師 範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者, 不 包 括 幼 稚 教 育 師 資 科 畢 業 者 第 十 五 條 之 一 本 條 例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五 條 第 十 六 條 及 第 十 六 條 之 一 所 稱 研 究 所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指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陸 地 區 香 港 及 澳 門 研 究 所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及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第 二 十 四 條 之 一 本 條 例 第 四 十 一 條 所 稱 宗 教 事 業 機 構, 指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 一 經 內 政 部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並 向 法 院 登 記 具 宗 教 性 質 之 財 團 法 人 或 公 益 社 團 法 人 二 前 款 法 人 附 設 之 組 織, 機 構 或 捐 資 設 立 之 法 人 機 構 三 經 登 記 或 立 案 之 寺 廟 本 條 例 第 四 十 一 條 所 稱 主 管 職 務, 指 前 項 宗 教 事 業 機 構 之 下 列 人 員 之 一 : ( 一 ) 負 責 人 ( 二 ) 章 程 或 內 部 組 織 編 制 所 載 之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 三 ) 擔 任 其 他 經 教 育 部 認 定 為 主 管 職 務 者 33
35 1年 1年7-8月新訂或修正之重要法令 來文機關及文號 人事法令 有關教師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進 修活動疑義一案 教育部98年7月29日台 人(二)字第 號函釋說明二 教育部1年7月8 (一)所敘 原已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 日臺教人 三 法規定奉准進修 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 字第 薪者 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 之後段 號函 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 修正為 進 修學位者准予進修至畢業為止 及 進 修學分及其他非學位學分者 准予進修 至課程結束為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 退休人員具納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編前保育員年資並經採計成就退休條件 總 處 1 年 7 月 16 惟未核給退休給與者 如符合退休人員照 日 總 處 給 字 第 護事項所定任職年資及年齡之要件 得納 號函 入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之適用對象發給三節 慰問金 函轉教育部有關教師於公傷假期間取得較 高學歷得否改敘薪級疑義一案 按 教師 請假規則 規定核給公傷假之意旨 係為 教育部1年7月 因公受傷教師休養或治療之需 教師於公 15日臺教人(二) 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 核與公傷假之 字第 意旨未符 應更改適當假別登記 又教師 號函 公傷假期間進修並取得學位 是否涉及違 反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規定 自行 前往進修 請依本部86年6月7日函釋 本 於權責酌處 銓敘部函以 該部 67 年 7 月 1 日 67 臺楷 特二字第 號函釋 為 特種考試臺 銓敘部1年7月 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學習期 23日部退一字第 間 如占學習機關編制內實缺 並支領與 號函 其任用資格相當之薪俸及一切待遇者 准 予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之規定 自 1 年 34 備 註
36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來 文 機 關 及 文 號 人 事 法 令 7 月 23 日 起 停 止 適 用 備 註 銓 敘 部 1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號 令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1 年 8 月 5 日 公 訓 字 第 號 書 函 銓 敘 部 令 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該 部 歷 年 各 相 關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1 年 月 31 日 以 前 考 試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書 函 以, 有 關 延 長 病 假 期 間 能 否 計 入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第 15 條 所 稱 應 繼 續 服 務 期 間 疑 義 : 一 按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第 15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留 職 停 薪 全 時 進 修 期 滿 者, 其 應 繼 續 服 務 期 間 與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相 同 第 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各 機 關 學 校 選 送 或 自 行 申 請 全 時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除 由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依 有 關 規 定 懲 處 外,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三 違 反 第 15 條 規 定 者, 應 按 未 履 行 義 務 之 期 間 比 例, 賠 償 進 修 期 間 所 領 俸 ( 薪 ) 給 及 補 助 二 前 揭 有 關 服 務 義 務 之 規 定, 係 為 期 進 修 人 員 能 將 進 修 所 學, 貢 獻 於 機 關 之 業 務 推 動, 俾 提 升 政 府 施 政 品 質 有 關 自 行 申 請 全 時 進 修 留 職 停 薪 人 員, 於 回 職 復 薪 後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期 間 請 延 長 病 假, 茲 以 其 於 延 長 病 假 期 間 並 未 從 事 公 務, 與 前 揭 規 定 意 旨 不 符, 爰 不 得 計 入 應 繼 續 服 務 期 間 至 該 等 人 員 如 違 反 前 揭 公 務 35
37 來文機關及文號 人事法令 備 註 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15 條規定 仍應由 服務機關依同法第 16 條有關懲處 賠 償俸 薪 給及補助等規定辦理 三另公務人員於服務義務期間 倘因請假 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 雖 已依規定扣薪 惟基於前揭服務義務規 定之立法意旨 該超過日數亦不得併計 為履行服務義務之期間 四本會 91 年 8 月 14 日公訓字第 號函 就有關 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 進修期滿 回原機關服務義務期間 倘 請 事 假超過規定日數 按日扣 薪 是否要從服務義務天數中扣除 即不算服務義務期間 疑義釋 示 倘該人員因請 事 假超過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日數 因已依 規定扣薪 該超過日數可併計為履行服 務義務之期間 惟倘係延長病假等日數 較長者 宜個案處理 乙節 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 會計室報告 一 本校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截至民國1年度7月底止 本期 賸餘約6,657萬3千元 尚未扣除1及103年度實踐樓興建 動支數3,928萬餘元 主要係實際學生數較預估學生數增 加學雜費收入超收 應付代收款等科目歷年累積賸餘繳庫 及各項費用請購未及付款所致 36
38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二 另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率 截 至 民 國 1 年 度 7 月 底 止 整 體 預 算 為 20.47%( 如 下 表 ), 目 前 執 行 進 度 落 後 主 要 項 目 為, 實 踐 樓 興 建 工 程 車 棚 新 建 防 漏 工 程 電 腦 教 室 網 路 交 換 器 及 冷 氣 機 汰 換 等, 市 府 為 達 成 市 長 執 行 率 100% 之 宣 示, 目 前 全 面 列 管 中, 請 各 主 管 處 室 依 計 畫 預 算 期 程, 加 強 控 管, 積 極 按 預 定 進 度 執 行 單 位 : 元 科 目 名 稱 擴 充 改 良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 實 踐 樓 興 建 工 程 ) 興 建 土 地 改 良 物 擴 充 改 良 房 屋 建 築 及 設 備 購 置 機 械 及 設 備 1,062,000 全 年 度 截 至 7 月 底 執 行 率 累 計 實 支 數 預 算 數 分 配 數 (%) 20,1,042 8,7, , ,000 96,000 96, ,583,000 2,478, , ,062, , 購 置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160, ,000 1, 購 置 什 項 設 備 3,790,771 2,720,771 1,323, 購 置 電 腦 軟 體 224, , , 合 計 31,3,8 15,448,8 3,162,
39 進修學校報告 一 1 學年度進修學校配合 樂學計畫入學 登記分發入 學 及自辦 新生暨轉學生考試入學 在 8 月 日 日完成新生暨轉學生報到 總計錄取新生 65 名 轉學生 8 名 在此感謝相關行政同仁的辛勞 也感謝日校同仁替進 修學校的宣傳 二 忠孝樓三樓的高一班級與進修學校是共用教室 請擔任日 校班級導師(101~109 班 1 班除外) 能與該班同學說明 資源共享觀念 每班教室預留 41 組課桌椅 也請共用教室 的學生不要任意搬動位置 三 8 月 20 日完成兼任教師甄選工作 進修學校本學期將有 9 位兼任教師及 1 位代理教師協助教學工作 感謝相關處室 的協助 四 1 學年度新生訓練於 8 月 22 日舉行 除各組業務報告 外 也介紹校園設施 並作相關規定宣導 使新生能在最 短時間內進入狀況 了解校園環境及成績考查辦法和請假 手續 五 新學期除例行教學活動外預計將辦理迎新活動 班級公佈 欄比賽 書法作文比賽 演講比賽 戶外教學活動 才藝 表演及二次週會活動 六 高級中等教育法已於日前三讀通過 進修學校將於 103 學 年度確定更名為進修部 原編制內教師將合併至各科 日 後若有老師有日夜同步授課之需求 也請教務處在排課及 配課上予以協調幫助 感謝各位同仁的協助! 38
40 學年度進修學校錄取各大學名單 301 王湘雲 錄取 台灣首府大學 觀光事業管理系 3 張賢妹 錄取 屏東教育大學 健康休閒與文化產業學系 3 林豐次 錄取 台灣首府大學 觀光事業管理系 3 黃尚豐 錄取 台灣首府大學 觀光事業管理系 3 王孫淑采 錄取 台灣首府大學 觀光事業管理系 3 王宏哲 錄取 台灣首府大學 觀光事業管理系 303 宋俐瑩 錄取 實 踐 大 學 國際貿易學系 303 劉思萱 錄取 輔 仁 大 學 法律學系 錄取 和春技術學院 應用外語英語商務組 史國呈 許博智 丁郁桓 賴琛智 錄取 錄取 錄取 錄取 輔英科技大學 文教事業管理學系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營養科學學系 大仁科技大學 食品科技學系 義 守 大 學 廚 藝 學 系 胡介福 蔡坤原 王珊珊 王琳依 錄取 錄取 錄取 錄取 義 義 義 義 守 守 守 守 大 大 大 大 學 學 學 學 管理學院進修學士班 電機工程學系 觀 光 學 系 管理學院進修學士班 秘書室報告 一 本校1年第3屆傑出校友遴選作業已經開始受理推薦報 名 敬請同仁協助填表推薦 遴選要點及推薦表如附錄 附錄四 附錄四 (第66頁) 二 彙集本校日校畢業生1學年錄取各大學榜單如附錄 附錄五 附錄五(第 68頁) 請參閱 39
41 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 教務處 案 由 建請減少本校教師會長每次期中考監考時數 建請減少本校教師會長每次期中考監考時數 三節 三節 請討論 請討論 說 明 一 依教育局1年6月5日高市教高字第 號函指示 有關各校教師會長減授課事宜 請依教育局所訂 高雄市 各級教師會運作注意事項 第十點第三項 本市各校教 師會會長得否減少授課時數 由各校校務會議決議之 其 減少之節數由全體教師分擔 之規定辦理 不得以公款支 付相關費用 二 本校教師會會長熱心服務同仁並協助學校行政興革推動 出席參與學校各項會議(例如每週之行政會報 教評會 等) 為學校貢獻甚多心力 依法可根據本校之前校務會議 已通過之決議得減授四節 而今支付鐘點費用頓失法源 因此提議本校教師會長每次期中考監考時數得減排三節 以求合理公允 決 議 臨時動議 40
42 附錄一 1學年度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推動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1學年度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推動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PLC)計畫 (PLC)計畫 一 依據 依據 高雄市立左營高級中學1學年度 高中優質化輔助 方案學校經營 第二期程計畫 二 目的說明 目的說明 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PLC---Professional Learning Community 是指一群志同道合的教育工作者所 組成 持有共同的信念 目標或願景 為致力於促進學生 為致力於促進學生 獲得更佳的學習成效 獲得更佳的學習成效 而努力不懈地以合作方式共同進行 探究或問題解決 探究或問題解決 教學專業自主的提昇 除了仰賴教師自身不斷反省與 改進外 亦需教師間專業對話 分享與討論學科專業 課 程與教學 班級經營與輔導 學習與評量等相關議題 由 於各學科領域的內涵及教學方式殊異 教師可聚集校內同 領域 跨領域教師或校外夥伴學校教師 成立教師專業學 習社群 增進教師同儕的專業成長 三 申請方式 申請方式 方式 1.教師可自主組織專業學習社群 以4(含)人以上為原 則 並推舉一位教師擔任召集人 向學校提出 教師專 業學習社群 PLC 申請書 業學習社群 PLC 申請書 2.學習社群進行方式可包括 (1)教學觀察與回饋 41
43 (2)教學檔案製作 (3)主題探討 含影帶 專書 (4)主題經驗分享 (5)新進教師輔導 (6)新課程發展 (7)教學方法創新 (8)教學媒材研發 (9行動研究 (10竿楷模學習 (11班級經營 案例分析 (協同備課 3.進度規劃 每學期社群活動次數不得少於4次 須於7月 10日前執行完畢 4.成果報告包含前言 量之分析 如 社群參加人數 質性資料與分析 如 歷次活動或會議記錄 研發之課 程或教材教法 教師專業成長提升與學生學習成效之客 觀分析 學校組織文化之改變 或教師需求滿意度分析 等 以及活動書面資料與相關照片 三 經費補助辦法 經費補助辦法 辦法 1.經費補助相關規定 依據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 辦理 結報作業要點 辦理 2.社群申請表提出後送本校行政會議審核後 依實際執行 情形辦理請購 42
44 一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二 三 四 教 評 量 目 方 標 式 每 成 績 計 算 附 週 對 期 學 望 生 的 錄 二 週 節 次 數 時 間 節 編 教 元 課 定 師 / 程 主 單 題 作 業 內 容 使 書 重 用 籍 要 議 題 融 入 ( 請 年 組 勾 級 別 一 8/30~ 選 ) 學 動 校 ( 各 本 處 位 室 活 8/30 開 註 典 冊 禮 ) 二 9/2~ 9/6 9/3~9/4 次 教 模 學 擬 研 考 究 第 會 2 三 9/9~ 9/ 9/14 上 課 四 9/16~ 9/20 9/19 假 9/20 一 天 中 彈 秋 性 節 放 放 五 9/23~ 9/27 假 六 9/30~ 10/4 七 10/7~ 10/11 10/10 放 假 一 國 天 慶 日 八 10/14~ 10/18 10/14~10/15 九 10/21~ 10/25 生 法 多 命 治 元 教 文 育 化 文 化 性 人 別 權 平 教 環 等 育 教 育 第 一 次 期 考 永 續 發 展 消 費 者 保 護 附 錄 二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年 級 科 教 學 計 畫 43
45 1 學 年 10/28~ 11/1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一 11/4~ 11/8 11/4~11/5 二 11/11~ 11/15 高 考 三 第 3 次 模 擬 三 11/18~ 11/22 四 11/25~ 11/29 11/26~11/27 五 /2~ /6 期 考 第 會 2 次 教 學 研 究 六 /9~ / 七 /16~ /20 /18~/19 高 考 /20~/21 慶 三 活 第 動 4 次 模 校 擬 八 /23~ /27 /23 校 慶 補 假 十 九 /30~ 1/3 1/1 1/2~1/3 三 元 旦 放 假 1/6~ 1/10 二 輔 一 十 1/~ 1/16 生 法 多 永 命 治 元 續 教 文 發 育 化 展 文 化 性 人 消 別 權 費 平 教 者 環 等 育 保 護 教 育 1/14~1/16 高 二 第 3 次 高 期 一 參 助 考 教 書 材 目 或 考 44
46 附錄三 附錄三 校園性平事件案例分享專題演講 講者 鍾宛蓉律師 每個學校都有可能發生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學校可以做什麼 1. 事前防治教育 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師生避免高風險 行為 避免爭議事件發生 2. 事後處理知能 緊急措施 公正 專業 迅速調查處 理 避免擴大傷害 3. 聘用教師前查閱應徵者之資料 積極 避免加害人進 入校園 (性平法第27條第4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3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辦法第條 不 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 *已建置 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資訊網 *目前狼師流竄方向:大陸地區 校園性平事件之概述 做了什麼事? 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 師生間違反專業倫理之情愛關係 犯什麼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哪裡收件 學務處(準則第18條) 哪裡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法第6條 第9條 第四 章 第五章) 半推半就 性侵害 性騷擾 仙人跳 半推半就 性侵害 性騷擾 仙人跳 性 性別 是中性的 不含價值判斷的概念 性交 撫摸 凝視 言語 肢體碰觸是中性的 不含價值判斷的事 實 負面的感覺來自 侵害 騷擾 霸凌 而不 是 性 或 性別 本身 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個體 立於平等 沒有高低優劣 而 45
47 且在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方面 多少都 會因人而異 性 是因為加上了 令人不舒服 讓人覺得不受尊 重 暴力 的因素 才會產生負面評價 而構成 性侵 害 性騷擾 性霸凌 性 或 性別 本身是無罪的 有罪的是 令人不舒 服 讓人覺得不受尊重 暴力 也就是法律用語 的 違反意願 不受歡迎 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主因 欠 缺尊重 性侵害 性騷擾 性霸凌主因 欠缺尊 重 不是有沒有看到 摸到 不是有沒有說 說什麼 不是摸哪裡 不是摸幾秒是不尊重 暴露狂在你/妳面前脫掉褲子 變態摸你/妳的手 頭髮 自我中心 不重視他人的感受 不尊重之主因 權力差距 權 力不對等 對等 權力不 對等 關係中有高低 上下 強弱的差異 懂得尊重的人 不會對人施暴及騷擾 加害人選擇性侵害 性騷擾對象時 主要考量被害人的反抗 能力 自己的風險及代價 而非被害人的美醜或自己的性慾 性騷擾 與 恭維 之差異 性騷擾 令人噁心 不悅 出於惡意 感覺不被尊重 身不由己 片面的 單向的 鬼祟 隱晦的 地位不平等 權力不對等 感覺被輕視 物化 嘲弄 負面的貶損被行為人的自尊 恭 維 令人開心 愉悅 出於善意 感覺被尊重 有權選擇 46
48 雙向的 互動的 坦然 公開的 地位平等 權利力對等 感覺被重視 嘉許 正面的提升被行為人的自尊 行政法上性侵害 性侵害 性騷擾之法律 性騷擾之法 律定義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3 4款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三法適 行政三法 適用順序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 學習關係 教育部 學生 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 學生間之案件由行為人所 屬學校處理 保障學生受教權 (公益性高 未規定時限 性 平法第2條第5款:鼓勵儘早提出) ex:男大生偷拍女大生上廁所 性別工作平等法 職場 工作關係 勞委會 雇主對受雇者or受雇者於執行職務時被害之案件由被害人之 雇主處理 保障工作權 ex:教師對女職員摳手心 碰胸部 性騷擾防治法 一般場域 內政部 其他案件(一年之內)由行為人所屬機關/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 處理保障人身安全 ex:捷運摸腿哥 理校園性平事件之法 件之法源 處理校園性平事 件之法 源依據 法律層級的 性別平等教育法 法規命令層級的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行政規則層級的 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事件應注意事項 各級學校處理性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47
49 事件適用說明一覽表 教育部處理性別平等教育法申復案 件作業要點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及處理流程 Q&A 各級學校執行行政事務或庶務之人員適用性別平等 教育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說明一覽表 教 育部函令 各校訂定的防治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之一規定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 生之受教權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 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教育法第2 條第3 2條第 款 性侵害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騷擾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 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 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補充:性別騷擾 指帶有性意涵 性別歧視或偏見的 言論 過渡強調性別的性徵或吸引力 以侮辱貶抑 或敵視性別的言詞或態度 性霸凌 指透過語言 肢體或其他暴力 對於他人之性別特 徵 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進行貶抑 攻擊 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性別認同 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校園性平事件之類型 校園性平事件之 類型 性侵害 性交(刑法10)or 猥褻行為 48
50 違反意願 or 未滿16歲 性騷擾 性意味 or 性別歧視行為 違反意願 or 不受歡迎 被害人受到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 性霸凌 非屬性騷擾 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 性 傾向或性別認同 進行貶抑 攻擊或威脅之行為 違反專業倫理之合意性性行為 合意性情愛關係 教師法1 教師法14條修正( 條修正(1年 1年6月27日 27日立法院通過) 教師法1 條第一項 教師法 14條第一 項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 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 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 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 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 經有罪判 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或因案停止職 務 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 確認有性騷擾或 49
51 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性別平等教 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或偽造 變 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或違反聘約情節 重大 教師法1 教師法14條第四項 條第四項: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 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 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 調查 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後 予以解聘 教師法1 教師法14條第五項 條第五項: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 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 報 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其通報 資訊之蒐集 查詢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法1 教師法14條第六項 條第六項: 本法中華民國一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 因行 為不檢有損師道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 師 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 性霸凌行為 行為違反相關法 令且情節重大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 於 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 得聘任為教師 什麼是霸凌 霸凌 什麼是 霸凌 當事人間 權力差距 情況極為明顯 一方明顯佔優勢 迫 使被害人面對霸凌行為時 沒有能力保護自己 例如 多 50
52 欺少 大欺小 瘦弱矮子遇到大塊頭 體型 力量 年齡 資源 人數差不多的學生間 偶爾發生 的打鬧 吵架 並不是霸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條 校園霸凌 學生與學生間 個人或集體 持續 直接或間接 對他人為貶抑 排擠 欺負 騷擾或戲弄 權力差距極大 蓄意羞辱 反覆持續性 猥褻 猥褻 性騷擾 性騷擾 性霸凌的區 性霸凌的區分 猥褻是性侵害 猥褻與性騷擾很難區分 性侵害一定要有性交故意 猥褻故意 性騷擾不一定要有故意 處罰性騷擾是要求行為人尊重他人 處罰較輕微 不要求一定要有故意 突發 趁機摸一把的案件通常判性騷擾 持續一段時間 強制性高的通常判猥褻 性侵害一定有特定對象 性騷擾不一定有特定對象 性騷擾可能是用製造敵意環境的方式 性侵害 性騷擾不一定有持續性 性霸凌為霸凌之一種 有持續性 性霸凌權力差距情況必定極為嚴重 性騷擾常有權力差距 但也可能無權力差距 例如廁所偷窺 防治 防治 避免出現加害人 避免出現加害人 害人 被害人 行為人 做出行為的人 該行為被加以侵害 騷擾之負面評價後 稱為加害人 被害人 有被害感覺的人 以防治教育降低加害 被害風險 51
53 教育師生尊重他人 避免逾越他人的身體界線 避免製造對 他人不友善的環境 教育師生自我保護 拒絕他人逾越自己的身體界線 對他人 適當表達自己的感受 避免成為 成為加 避免 成為 加害人 1.親人原則 愛我的人不會對我做的事 別人不應對我做 我不會對我愛的人做的事 我不應該對別人做 己所不欲 勿施於人 別人不該傷害我 我也不傷害人 2.公開原則 不敢公開 害怕被傳述 害怕被媒體知道的事 別人不應對我做 我也不應該對別人做 3.不恥先問 當我不太確定自己的言行是否為對方所歡迎時 我願意先詢問 或寧可先不要說或不要做 4.立即道歉 我願意在察覺他人不舒服時 或他人表示感到不舒服時 立刻提止言語 行為 並道歉 5.對權力差距情況具敏感度 關係中的強者 在權力不對等時更應尊重弱者 6.嚴守專業倫理 對專業人員施以高標準 以確保人民對專業人員的信賴 若 有專業人員利用被協助者之信賴 加害被協助者 通常認為 應罪加一等 避免成為 成為被 避免 成為 被害人 1.我可以表達不舒服 要求別人停止及道歉 2.如果我害怕 不敢提出要求 我會離開並求助 52
54 被害人最常使 害人最常使用的五 最常使用的五種抗拒策略 用的五種抗拒策略 不予理會 避開騷擾者 找別人談 與騷擾者面質 提出申訴 少用 但最有效 有效 最前者 最無效 卻最常用 後者最少用 但最 有效 最前 者最無 效 卻最常 用 (Cochran, Frazier, & Olson, 1987) 遇到事件之 事件之處 遇到 事件之 處理建議 相信自己的直覺 表達拒絕 要求停止 離開或求助 被害人第一時間求助之人常被列為重要證人 留下 保存及製造證據 人證 書證及物證 於第一時間進行驗傷 體液採樣 若身體上有傷痕應拍照存證 製造錄音證據 以手機錄下雙方談話 談話中之一方所為 之錄音 不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不堪入耳的黃色笑話 錄音 或請在場之人作證 不堪入目的文字 信件或圖片 拍照 存檔 留置物體 不當的身體碰觸 當場抓住其手 請在場的人作證 詳實記錄每次被害行為 日後提出申訴 告訴時 有資料使用 尋求情緒支持 向親友 教師 醫生說出感受 要求學校採取緊急行政措施 例如 隔離 向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向警局報案 扮演適時適當的 適當的協助者 協助者的正確心態 不造成二度傷害 不承擔替代創傷 教師協助者的法定義務:通報 保密 專業協助者的分工 輔導 行政 調查 輔導 案主中心 聆聽 不評斷 專業 53
55 行政 依法行政 中立 主動預防措施 調查 依法調查 中立 客觀 專業 非專業協助者 聆聽 求助 當學生告訴你受 學生告訴你受害事 告訴你受害事實 害事實時 告訴學生你很高興他願意告訴你 肯定他說出來是對的 稱 讚他說出來的勇氣 相信學生所說的話 以尊重 耐心 信任的態度陪伴 讓學生知道這不是他的錯 肯定學生已為自己盡了最大努力 不要讓學生感覺被質疑或責備 避免用Why的句型 回應學生的情緒與疑問 讓學生知道你依法必須通報 但不會與不相干的人談論此 事 說明處理流程 告訴學生可以協助的資源 讓學生了解 若有一些創傷症候是正常的 (摘自教育部輔導計畫叢書-教育人員對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基本 認知 p.45-46) 常見校園性平事件 常見 校園性平事件 偷窺 偷拍 乘機摸一把 肢體碰撞 阿魯巴 戳屁股 拉肩帶 黃色笑話 性別歧視言論(PS:性別騷擾是性騷擾的一種) 散播八卦謠言 散佈養眼圖 公然播放A片 取笑性別特徵 性別特質 性傾向 性別認同 暴露狂 露過頭 在公共場所激吻 愛撫 過度追求 分手暴力 網友間性侵害 性騷擾 54
56 同性間性侵害 性騷擾 與未滿十六歲學生合意性交 猥褻 刑法第227條 師生違反專業倫理之情愛關係 教師 上司利用權勢對學生 下屬性侵害 性騷擾 學校處 理校園性平事件之程序 學校 處理校園性平事件之 程序 1.知悉即通報 法定1通報 校安通報 並保密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調查 任何人檢舉 曝光媒體視 同檢舉 處理霸凌發現疑似性平事件視同檢舉 3.學務處收件 三個內交性平會 4.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 5.性平會自為調查或委託調查小組調查 6.訪談 審查其他物證 書證 勘驗現場 7.二個月內應調查完畢 8.完成調查報告 事實認定 懲處建議 9.性平會開會審議調查報告 10.性平會認定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情節重大或懲處建議涉 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 通知行為人對程序瑕疵及新事證 以 書面表示意見 11.性平會認定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情節重大 報主管機關 解聘 或權責單位依據性平會認定之事實為懲處決定.通知當事人調查結果 告知救濟 申復單位 期限.執行懲處 追蹤輔導 建檔 14.行為人轉至他校時 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該校 知悉事件 知悉事件後 事件後第一件事 第一件事 通報 1.內政部 法定通報 婦幼保護 1 專線: a.涉及性侵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b.未滿18歲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 c.涉及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項 55
57 d.涉及性交易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e.當事人為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 2.教育部 校安通報 性平法第21條 準則第16條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 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 資料應予保密 知悉 疑似 事件即 知悉 疑似 事件 即應通報 事件未經調查無法確定事件之有無 第一線知悉事件之人員 無調查權 調查權屬於性平會 不可能 確定 校園性侵 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有無 無權自行判斷所聽聞之 疑似 事件事只是八卦 應立即向學校報告並依法通報 疑似 有事件 不需等到 確定 有事件才通報 使學校 進行危機處理 採取預防措施 使主管機關進行督導 重複通報無妨 漏未通報違法 以書面通報 通報不需事先徵得被害人同意 但應向被害人說明通報 並 注意保密 應向被害人說明相關法規資訊 未通報 通報 記大過 記大過 處罰鍰 處罰鍰 解聘 免職 執行職務知有校園性侵害事件 未依規定通報記大過 公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 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 未於二十四小時內 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 二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偽造 變 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 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36條第3項 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 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 件 或偽造 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 56
58 證據者 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第36條之一第1項 違反意願 不 受歡迎 何認定 違反意願 不受歡迎 如何認 定 Q 如果被害人有被侵害 騷擾的感受 但行為人表示沒有侵 害 騷擾的意圖 如何評斷糾紛呢 A 從被害人之角度 以合理被害人之標準認定 被害人主觀上覺得行為人之行為違反被害人意願 不受被害 人歡迎 加上調查者以 合理被害人 之標準檢視 可以認 同被害人之觀點 合理被害人 之標準 指被害人面對爭議事件之感受 是 當時當地面對相同狀態的一般被害人常有的合理感受 換言 之 按被害人的年齡 性別 心智 身分 及此時臺灣的之 價值觀 被害人對行為人的行為產生負面感受 一般人可以 理解 感到同情 性騷擾著重被害人之被害感受及所受影響 不以行為人有性 騷擾的意圖為要件 除當事人的陳述外 還可參考驗傷單 加害人事後承認之錄 音 和解書 性侵害創傷症候群診斷證明等證據資料 尊重個人的感受及自主權 是民主社會認同之價值觀 因 此 在與他人互動時 應該尊重他人的感受 不該假設或認 為他人的感受如我們相同 亦不該否定與我們不同的感受 每個人都有權決定並捍衛自己的界線 同時 無權質疑或逾 越他人的界線 每個人決定界線的權利只到自己為止 例如 甲男凝視A B二女胸部 A女不介意 但B女覺得不舒服 噁心 B可以表達自己不舒服的感受 A或甲亦無權否定B的感受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2 2條第 2項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性騷擾之認定 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 57
59 之背景 工作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 行為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 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關於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涉及 性意味 或 性別歧視 之判 斷 需被害人主觀上覺得行為人之行為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 加上調查者以 合理人 之標準檢視 可以認同被害人 之觀點 合理人 之標準 指被害人面對爭議事件之感 受 是當時當地 面對相同狀態的一般人常有的合理感受 關於行為人的行為是否 違反被害人意願 或 不受被害人 歡迎 之判斷 需被害人主觀上覺得行為人之行為違反被害 人意願 不受被害人歡迎 加上調查者以 合理被害人 之 標準檢視 可以認同被害人之觀點 合理被害人 之標 準 指被害人面對爭議事件之感受 是當時當地面對相同狀 態的一般被害人常有的合理感受 換言之 按被害人的年 齡 性別 心智 身分 及此時臺灣的之價值觀 被害人對 行為人的行為產生負面感受 一般人可以理解 感到同情 關於行為人的行為是否 導致被害人受到相當程度之負面影 響 達到影響被害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 現之判斷 需被害人主觀上覺得行為人之行為導致影響被害 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加上調查者以 合理被害人 之標準檢視 可以認同被害人之觀點 性騷擾之態樣 性騷擾之態樣之 態樣之舉例 涉及肢體動作 如過度追求 強迫約會 分手暴力 無故碰 撞 觸摸或摩蹭他人身體 乘機摸胸 背 臀部 阿魯巴 冒犯性地凝視他人身體 上下掃瞄身材 拋媚眼 做撫摸性 器的動作 猥褻地伸舌頭或舔嘴唇 掀裙子 脫褲子 拉扯 衣服 拉彈內衣肩帶 偷拍內褲 收藏他人之內衣褲 偷窺 偷拍他人上廁所或換衣服 在公共場所為不雅或私密動作:如在公共場所親吻 緊抱 愛 58
60 撫 自慰 露鳥 衣不蔽體露三點 發出聲音或發表言論 如冒犯性地吹口哨 揶揄身材 講黃 色笑話或春夢 罵三字經 嘲弄他人是娘娘腔 娘砲 男人 婆 太平公主 波霸奶媽 性變態 死Gay 發表性別歧視言 論 追問女性乳暈幾公分 胸圍幾吋 內衣褲尺碼及顏色 是不是處女處男 評論性器官 散播八卦謠言 傳送文字或圖畫 如傳遞猥褻字條 散佈養眼圖 展示猥褻 海報圖案或文字 寄送色情電子郵件 未滿16 16歲 性交猥褻 猥褻 與 未滿 16 歲 合意性交 猥褻 有刑責 刑法第 227 條 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 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 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第 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 者 或未滿 十八歲之人犯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 慣性被害人 藉撤回告訴進行勒索 學生間涉犯刑 間涉犯刑法第 法第 條之 條之處 學生 間涉犯刑 法第 227 條之 處理 學生間合意發生性交 猥褻行為時 若一方或雙方未滿十六 歲 涉犯刑法第227條與幼男幼女性交猥褻罪 構成性平法第 2條第3款的性侵害 刑法第227條之立法意旨在保護未滿十六之人 認為其對於性 之事務無法完全理解 避免其受到不當侵害 59
61 若合意發生性交 猥褻行為之雙方當事人均為未滿十六歲之 人 因生理發展對於同儕情感而合意發生親密行為 俗稱兩 小無猜行為 此種情況下 對渠等施以刑罰 懲處負面影 響將大於正面意義 宜以教育及輔導措施取代刑罰 懲處 教育部於民國101年7月24日以臺訓 三 字第 號 函訂定 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 意事項 規範學校就未滿十八歲之學生間發生刑法第227條 事件之處理流程 要求學校處理學生間涉及刑法第227條事件 應秉持尊重及包 容之精神 強調處理而非懲處之精神 嚴守專業倫理及保密 義務 尊重學生隱私 避免當事人受到同儕議論或標籤化 以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但身心障礙學生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其認知無法 自主者 不適用前開注意事項 根據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意事 項第5條規定 收件單位收件後 依準則第18條規定決定是否 受理 決定受理後 由性平會召開專案會議 請雙方當事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陳述意見 並提醒法定代理人如提起刑事訴訟 將 對學生身心及其學習上發生之影響 若雙方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 合意發生性交 猥褻行為 性 平會得以上開會議之紀錄 作為調查報告 若雙方當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對案件事實有爭議 非合意發生性交 猥褻行 為 性平會應依性平法之規定進行調查 根據學校處理學生間發生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事件應注意事 項第5條規定 性平會調查結果若認定學生間之性交 猥褻之 行為屬合意 性平會應作成相關輔導建議 提醒學校宜以教 育輔導措施取代懲處 且提醒法定代理人提出刑事訴訟所可 60
62 能對學生身心及學習上造成之影響 學生間發生刑法第227條事件後 學校應視實際需要 結合相 關資源 對學生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進行教育 輔導 包括 心理諮商 性別教育 性教育 情感教育及親子溝通技巧 性交易 ):有 對價的性交 的性交or or猥褻 性交 易(援交): 有對價 的性交 or 猥褻 1.對未滿16歲男女 性交or猥褻 對價 a. if 違反意願 刑法 221 or 224 b. if 合意 刑法227 2.對16歲以上未滿18歲男女 性交or猥褻 對價 c. if 違反意願 刑法 221 or 224 d. if 合意 兒少性交易防治條例22第2項 a.b.c.情形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所稱性侵害 師生戀 性侵害 性騷擾 師生 戀&性侵害 性騷擾 性徇私 親密關係的本質是權力對等 而師生間權力不對等 面對老 師追求 若學生不敢明確拒絕也不願屈從 就會產生糾紛 若交往後雙方對分手沒有共識 也會產生糾紛 違反專業倫理 準則第7條 教師於執行教學 指導 訓練 評鑑 管理 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 在與性或性別有 關之人際互動上 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 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 應主動迴避或陳報 學校處理 刑法第227條 ( 學生未滿16歲 屬性平法的性侵害) 刑法第228條 利用權勢或機會 屬性平法的性侵害 對於因親屬 監護 教養 教育 訓練 救濟 醫療 公 務 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扶助 照護之人 利 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 項之未遂犯罰之 61
63 性平法第2 性平法第25條 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 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 責機關懲處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 處時 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 並得命其為下列一 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 他權責機關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 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 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 執行時 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 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教師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節 只能解 教師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情 節重大 只能 解聘 教師涉及對學生性侵害 包含性交 猥褻 或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情節重大 經性平會調查屬實 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 第8款 第9款 第4項後段之規定 學校只能解聘教師 沒有 其他懲處選擇 而且無需經過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由學校 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即予解聘 由於解聘涉及教師身分之改變 性平會召開前應通知行為 人 給予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性平法第25條第4項 準則第 29條第2項第2款 實務上通常會召開二次性平會會議 性平會在第一次會議通 過認定屬實之調查報告後 以公文通知行為人得以書面答 辯 然後再次召開性平會 針對行為人之書面答辯 審查有 62
64 無性平法第32條第3項所稱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有足以影 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 之重新調查事由 簡言 之 行為人陳述意見之方式限於 書面 陳述意見之範圍 限於 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 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 新事實 新證據 教師私德爭 教師私德爭議 私德爭議案件之處 件之處理 即使性平會認定涉案教師之行為不構成性侵害 性騷擾 性 霸凌 性平會之調查結果仍可作為教評會評價行為人是否為 不適任教師之依據 教評會仍得依據事件情節 認定涉案教師之行為構成教師法 第14條第1項 體罰或霸凌學生 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例如 婚外 情涉及通姦罪 師生戀 導致學生墮胎或死亡 於執行公務 期間涉案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或違反 聘約情節重大 予以解聘或不續聘 並報教育行政主管機 關核定 高中以下 教師其他懲處 其他懲處之法 之法源 高中以 下教師 其他懲處 之法 源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之專任合格教師對學生為性騷 擾 性霸凌 而事件情節非重大到須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 6款規定解聘 不續聘 亦非輕微到僅依性平法第25條第2項 規定處置 得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2款第2目 言行不檢 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 情節重 大 記大過 或依第6條第4款第2目 有不當行為 致損害教 育人員聲譽 記過 或依第6條第6款第5目 有不實言論或不 當行為致有損學校名譽 申誡 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考核 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 私 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 63
65 行政 三法 三法 司法 民 刑 併行 性侵害 含性交 猥褻 一 行政 1.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 司法 1.刑事 刑法 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 兒少性交易治 條例(對未滿18之人 為有對價之性交 猥褻) 2.民事 民法 侵權行為 國家賠償 公務員侵權 性騷擾 含言語 眼神 聲響 肢體 拍攝 一 行政 1.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 性騷擾防治法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 司法 1.刑事 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乘機性騷擾罪 為告訴乃論 2.民事 民法 侵權行為 國家賠償 公務員侵權 準則第8條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 主 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 並不得以強制 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追求是騷擾 騷擾 勉強永遠不 過度追求是 騷擾 勉強永遠 不幸福 分手暴 分手暴力是暴力 是暴力 欺騙並不 欺騙並不算 並不算合意 可能涉及 強制性交罪 強制猥褻罪 性騷擾 毀損罪 傷害罪 恐嚇 人身安全罪 剝奪行動自由罪 殺人罪 恐嚇取財罪 公然 侮辱罪 誹謗罪 妨害祕密罪 宅罪 64 散播猥褻物品罪 侵入住
66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很 高 興 有 機 會 分 享 謝 謝 大 家 的 聆 聽! 65
67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通 過 第 二 一 條 進 為 凡 101 年 8 月 14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附 錄 四 : 友, 表 本 遴 見 揚 校 高 選 本 賢 雄 校 思 校 傑 出 校 友 對 社 會 或 母 校 之 傑 出 貢 獻, 期 能 啟 迪 後 市 分 友 齊 立 於, 如 下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左 下 列 營 : 各 領 域 有 傑 出 貢 獻, 均 得 被 推 薦 為 傑 出 校 高 級 中 學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要 點 一 二 三 學 工 藝 卓 術 商 文 越 研 企 體 貢 究 業 育 獻 者 從 自 在 事 行 文 學 創 化 術 業 藝 研 或 術 究 經, 或 營 在 體 企 其 育 業 專 領 有 業 域 顯 領 有 著 域 特 成 表 殊 就 現 表 者 傑 現 出 或, 重 有 四 社 貢 會 獻 服 者 務 投 入 公 益 活 動 為 會 肯 定 者 或 擔 任 公 職 有 大 三 五 凡 其 越 者 符 它 貢 合 綜 獻 前 合 者 條 類 規 : 定 對 資 社 格 會 之 或 母 者, 有 得 重 經 大 本 貢 校 獻 教, 職 但 員 非 工 屬 或 以 歷 上 屆 四 校 類 卓 四 遴 ( 二 薦 如 選 人 次 附 方 以 數 件 式 上 不 ), : 限, 或 向 但 社 本 當 會 選 各 傑 以 界 出 一 機 校 次 關 友 為 社 遴 限 團 選 等 委 單 員 位 會 推 推 薦, 薦 填 之 妥 其 推 被 薦 推 表 友 五 一 二 主 委 由 任 員 本 獲 委 討 校 會 選 員 論 組 於 表 後 成 受 揚 聘 決 理 名 請 議 傑 推 額 校 該 出 薦 至 友 年 校 多 代 度 友 單 10 表 本 遴 後 及 校, 選 名 校 傑 於 委, 內 出 11 員 名 外 校 月 會 額 人 友 底 由 士 當 前 15 選 委 召 傑 人 名 員 開 出 組 單 會 校 成 由 議 友, 校 遴 由 長 選 全 擔 委 體 任 六 一 辦 會 理 時 決 10 程 定, 同 25 類 別 名 為 額 當 不 年 得 度 超 受 過 理 3 推 名 薦 期 限, 請 填 寫 推 薦 表 員 之 絡 份 每 當 電, 年 選 話 郵 : 名 寄 月 單 或 1 送 日 至, 本 公 校 布 秘 經 書 本 室 校 ( 高 雄 傑 市 出 轉 左 營 101) 友 區 遴 海 選 功 委 路 員 會 55 號 決 聯 議 一 七 一 表 於 揚 每 方 年 式 校 : 第 八 條 二 本 彰 發 獲 辦 顯 獎 選 法 其 牌 傑 經 公 成 出 行 開 就 慶 校 政 表 ( 友 會 揚 之 月 議 具 中 通 體 旬 過 事 ) 後 蹟 活 實 將 動 施 刊 或, 登 其 修 本 他 正 校 時 刊 內 亦 物 重 同 及 要 學 集 校 會 網 場 頁 合, 以 頒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要 點 66
68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姓 身 名 性 別 畢 業 字 分 號 證 出 生 屆 別 高 雄 日 市 立 期 任 職 電 單 位 信 子 照 通 箱 訊 電 / 手 話 機 片 學 地 址 經 傑 出 歷 推 或 事 薦 單 蹟 人 位 姓 名 任 及 職 單 稱 位 本 校 地 址 電 話 簽 章 說 會 選 委 結 遴 員 明 果 一 二 文 三 件 表 影 傑 內 本 出 各 事 ) 欄 蹟 請 欄 詳 以 不 填 條 敷 列 填, 式 寫 力 詳 時 求 舉 可 清 加 晰 ( 浮 如, 貼 有 並 紙 必 貼 要 上 將 最 另 近 行 照 通 片 知 一 檢 張 附 有 關 證 明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中 1 年 度 第 3 屆 傑 出 校 友 遴 選 推 薦 表 67
69 附錄五 附錄五 本校日校畢業生10 本校日校畢業生1 1年度升學金榜 年度升學金榜 班級 姓名 01 楊以群 01 黃筱憶 01 楊以群 01 楊以群 01 周予智 01 尚心瑜 01 周予智 01 楊涵方 01 楊筑鈞 01 周予智 01 楊璧綺 01 楊璧綺 01 楊禮菁 01 林孟璇 01 黃亭綸 01 葉文萃 01 黃亭綸 01 沈雅淳 01 詹琪 01 詹琪 01 李俐萱 01 趙毓君 01 李宜庭 01 劉玉玲 01 蔡穆萱 01 史紜斳 01 王麗鈞 學校名稱 國立東華大學 輔英科技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亞洲大學 東海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銘傳大學 文藻外語學院 華梵大學 明道大學 世新大學 實踐大學 東吳大學 中原大學 亞洲大學 台南應科大 東海大學 靜宜大學 南華大學 實踐大學 中華大學 亞洲大學 學系(組)名稱 應用英語學系 臺灣文化學系 保健營養系 應用英語學系 外國語言學系 財經法律學系 外國語文學系 動畫與遊戲設計系 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 英國語文系 中國文學系 中國文學學系 數位多媒體設計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德國文化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財經法律學系 保健營養生技學系 旅館管理學位學程 日本語言文化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 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 資訊模擬與設計學系 電影與電視學系 觀光與會展學系 幼兒教育學系 68 申請方式
70 王翎羽 周予智 林筵陞 黃亭綸 林家瑋 林家瑋 陳俞汝 陳俞汝 林郁珊 林筵陞 林郁珊 邱俊錡 胡乃元 馬佳陽 張智斌 張博雯 張博雯 陳俊龍 曾筱倫 黃亭綸 楊以群 黃怡禎 林孟璇 林孟璇 林家瑋 隋政霖 王翎羽 曾筱倫 曾筱倫 靜宜大學 淡江大學 稻江科技理學院 大葉大學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輔英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玄奘大學 國立聯合大學 大仁科技大學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大仁科技大學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實踐大學 靜宜大學 亞洲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化粧品科學系-類繁星 英文學系 諮商心理學系 數位創作學位 文創產業學位 文化事業發展系 休閒與觀光管理系 健康美容系 企業管理系 應用心理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環工衛生系 資訊工程學系 餐旅管理系 資訊工程學系 文化事業發展系 觀光學系 會計資訊學系 旅館管理學位學程 資訊管理學系 食品科技系保健營養組 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 旅館管理學位學程 行銷管理系 娛樂事業管理學系 應用英語學系 化粧品科學系 外國語文學系 新聞學系 69
71 陸巧庭 陸巧庭 陸巧庭 陳楓文 隋政霖 謝子齊 王冠翔 謝子齊 丁偉倫 楊青諭 羅伊容 楊雅雯 葉郁詩 葉湘鈴 葉湘鈴 錢又瑄 施竣瀚 蔡忠諺 李怡穎 趙子緯 劉百軒 劉承鑫 潘俐欣 吳宜蓁 吳宜蓁 吳宜蓁 蔡忠諺 陳育慧 黃曉螢 實踐大學 大仁科技大學 亞洲大學 中華大學 大葉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靜宜大學 靜宜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世新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亞洲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國際商務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數位多媒體設計學系 應用外文日文組 外國語文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航運管理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造形藝術學系 勞工關係學系 應用英語學系 文化與休閒學系 中國文學系 社工與兒童福利學系 景觀學系 行政管理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社會發展學系 數位多媒體設計學系 數位媒體設計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翻譯學系 書畫藝術學系 視覺藝術學系 藝術與設計學系 國際商務學系 大眾傳播學系 創意商品設計學系 70
72 03 曾志文 林宥汝 馮詩鈞 馮詩鈞 黃佳慧 林家綿 林峻廷 林峻廷 周羿廷 黃靖閔 黃瀞瑢 黃曉螢 羅伊容 黃瀞瑢 黃瀞瑢 黃瀞瑢 黃瀞瑢 黃瀞瑢 錢又瑄 林峻廷 曹允婷 張郡庭 張曜傑 張瑜芳 曹雅盈 張佑瑄 吳忻烜 毛莞榕 郭侑姍 逢甲大學 國立高雄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真理大學 大葉大學 南華大學 中華大學 世新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銘傳大學 靜宜大學 實踐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玄奘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航太與系統工程學系 東亞語文學系越語組 法律學系法學組 法律學系(台北校區) 歐洲語文學系(德文組) 觀光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 工業產品設計學系 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觀光學系 休閒與觀光管理系 哲學系 休閒學與觀光管理學系 餐旅管理學系 餐旅管理學系 觀光學院(桃園校區) 觀光事業學系 觀光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資訊模擬與設計學系 視覺藝術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 社會工作學系 應用外語學系(英語組) 會計資訊學系 文化資源與休閒學系 翻譯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71
73 03 顏仲蓮 餐旅管理學系 國際企業管理學位 華語文學系 特殊教育學系 化粧品應用與管理系 特殊教育學系 美術產業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國際商務學系 傳播學院(台北校區) 保健營養系 英語學系 國際商務學系 應用日語學系 中國語文學系 護理系 社會工作學系(甲組) 行銷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創意商品設計學系 國際貿易學系 創意設計與建築學系 西洋語文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 國際暨大陸事務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德國文化學系 統計學系 宋秉臻 顏仲蓮 顏仲蓮 郭侑姍 吳珮慈 王韋甯 謝明勳 郭侑姍 王佩諭 郭容辰 劉俞成 李睿敏 詹婉翎 黃鈺惠 曹靜蓉 陳昱安 廖治權 廖治權 黃意鈞 廖珮君 黃意鈞 趙康年 蔣孟璇 馬世禮 林俞攸 馬世禮 吳季涵 蕭妤珊 逢甲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銘傳大學 輔英科技大學 國立臺南大學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亞洲大學 逢甲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逢甲大學 國立高雄大學 國立高雄大學 國立臺北大學 銘傳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世新大學 東吳大學 逢甲大學 72
74 吳季涵 林俞攸 林采育 陳麒斌 馬世禮 林凱瑩 林映汝 李睿敏 鮑愷文 陳怡秀 駱安琪 鮑愷文 許智傑 蘇怡帆 蔡佩涓 楊永吉 王姿晴 張育瑄 王姿晴 李欣蓮 張家浩 黃靖婷 柯宇澤 蔣皓雯 陳延錨 葉婷婷 陳宜珊 黃靖婷 黃靖婷 東吳大學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東海大學 淡江大學 文藻外語學院 實踐大學 銘傳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國立中正大學 銘傳大學 輔仁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大葉大學 亞洲大學 實踐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大葉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德國文化學系 大眾傳播學系 國際文教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經濟學系 日本語文系 大眾傳播學系 服飾設計與經營學系 觀光學院(金門分部) 觀光管理學系 法律學系法制組 傳播學院(金門分部) 會計學系 行政管理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造形藝術學系 數位媒體設計學系 金融管理學系 大眾傳播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 表演藝術系 財務金融學系 韓國語文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 休閒與運動管理系 73
75 黃鈺淳 許涵晴 王心純 李怡萱 吳品嫺 鄭琬靜 林宜汝 王意茹 謝冠偉 游璧瑜 鍾欣妙 許涵晴 翁祺涵 王心純 林囿彤 王怡 彭議德 莊于萱 高顗翔 劉韋孜 鄭琬靜 賴宜伶 陳禹容 鄭琬靜 吳純妙 劉韋孜 王姿晴 彭裕翔 彭裕翔 真理大學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國立中興大學 開南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逢甲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大葉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台灣首府大學 實踐大學 輔英科技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靜宜大學 靜宜大學 台灣文學系(台北校區) 觀光事業管理系 觀光學系 歷史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資訊工程系 視覺傳達設計學系 大眾傳播學系 餐飲管理系 企業管理學系 休閒與運動管理系 地理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翻譯學系 工業管理學系 資訊科技與通訊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護理系 中國戲劇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應用日語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資訊傳播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土木與生態工程學系 74
76 黃裕盛 張哲章 周雨欣 簡瑀萱 張哲章 張惟竣 林瑛庭 鄭心慈 鄭心慈 方毓岑 鄭心慈 馮毓文 馮毓文 王薇淑 王采亭 王仁儀 王薇淑 王禹程 楊洛晴 南華大學 亞洲大學 世新大學 佛光大學 銘傳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實踐大學 實踐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逢甲大學 靜宜大學 真理大學 大葉大學 靜宜大學 創意產品設計學系 會計與資訊學系 英語學系 通訊工程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應用經濟學系 傳播學院(金門分部) 財務金融學系 國際貿易學系 數位多媒體設計學系 會計暨稅務學系 教育學系 長期照護學系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應用外語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會計學系 潘怡君 王柏勛 林瑛庭 劉怡昕 林駿逸 李侑恆 紀羽珊 紀羽珊 蘇郁涵 孫友芮 靜宜大學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真理大學 實踐大學 元智大學 銘傳大學 實踐大學 開南大學 財務與計算數學系 餐旅管理系 運動資訊傳播學系 國際貿易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創意商品設計學系 中國語文學系 應用中國文學系 國際企業管理學系 空運管理學系 75
77 蘇郁涵 樹德科技大學 資訊管理系數位行銷組 資訊創新與科技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會計學系 國際商務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類繁星 會計暨稅務學系 特殊教育學系 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地理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教育學系 土木與生態工程學系 西班牙語文學系 德國語文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統計學系 會計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會計資訊學系 服飾設計與經營學系 國際商務學系 生物科技學系 行政管理暨政策學系 物流與航運管理學系 觀光學院(桃園校區) 孫藝華 陳宇婷 潘怡君 劉怡昕 潘怡君 潘怡君 許丞瑜 蔡孟雍 蔡孟雍 蔡盷佑 蔡柏廷 許丞瑜 蔡柏廷 高佳恬 高佳恬 潘怡君 王柏勛 蔣尚晉 彭裕翔 林駿逸 蔣雁茹 蘇郁涵 李侑恆 陳宇婷 陳泓翔 蔣尚晉 楊珮欣 蔣依芳 淡江大學 靜宜大學 實踐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淡江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逢甲大學 東海大學 靜宜大學 實踐大學 東海大學 開南大學 銘傳大學 76
78 葉佳倫 莊沛霖 陳筠馥 祖子婷 許庭瑄 崔烜熔 蔡佳彤 卓世成 王志安 曾郁穎 曾郁雯 曾郁雯 簡家文 曾玥榕 薛其偉 林勁維 薛其偉 林筱琪 林筱琪 張瓊尹 邱婉綾 劉侑昇 柳霽芳 黃湘倫 林莉瑀 陳俞澔 陳俞澔 廖偉宏 趙雯沁 玄奘大學 實踐大學 亞洲大學 實踐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靜宜大學 靜宜大學 靜宜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淡江大學 實踐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實踐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靜宜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真理大學 大眾傳播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觀光管理學系 應用日語學系 電子工程學系 財經法律學系 會計暨稅務學系 大眾傳播學系 國際企業與貿易系 中國文學系-類繁星 財務金融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類繁星 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財務金融學系 金融管理學系 心理輔導學系 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 國際貿易學系 休閒事業管理學系 森林暨自然保育學系 韓國語文學系 國際貿易學系 特殊教育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電子工程系 大眾傳播學系 休閒遊憩事業學系 77
79 余思屏 黃宣榕 黃威銘 黃語柔 宋怡萱 李欣蓉 陳健何 閻品君 羅子涵 林姿妤 張躍譯 林姿妤 林偉婷 羅子涵 陳思妤 龎任亨 許愷真 林姿妤 郭孟軒 陳思妤 郭銘宏 陳薇如 陳薇如 郭銘宏 黃惠玲 徐靖涵 莊博淳 郭秉新 郭曜鋐 真理大學 玄奘大學 銘傳大學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玄奘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靜宜大學 靜宜大學 逢甲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國立宜蘭大學 國立聯合大學 文藻外語學院 高苑科技大學 玄奘大學 中臺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大同技術學院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實踐大學 大葉大學 靜宜大學 靜宜大學 數位創作學士學位 台灣文學系(台北校區) 大眾傳播學系 應用英語學系 休閒運動管理學系 餐旅管理學系 科技管理學位學程 教育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財務與計算數學系 英國語文學系 應用數學系 醫務管理學系 臺灣文化學系 化學與材料工程學系 文化觀光產業學系 傳播藝術系 應用數學系財務分析組 企業管理系 應用心理學系 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系 生活產品設計系 視覺傳達設計系 教育學系 國際貿易學系 工業設計學系 大眾傳播學系 日本語文學系 統計資訊學系 78
80 林孟蓁 賈元凱 周裕敏 蔡宜臻 劉家伶 黃秀婷 吳明俊 賈元凱 樊怡辰 林孟蓁 蔡亦翔 賈元凱 樊怡辰 潘能文 潘能文 黃惠玲 潘能文 周裕敏 樊怡辰 黃勢竣 周裕敏 汪浩 鄭宜庭 曾佩蓉 曾佩蓉 戴莉汶 鄭婷之 曾佩蓉 曾佩蓉 靜宜大學 亞洲大學 中山醫學大學 東海大學 國立高雄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明道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開南大學 大葉大學 美和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東海大學 亞洲大學 實踐大學 實踐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靜宜大學 國際企業學系 英國語文學系 社會工作學系(甲組) 公共衛生學系 中國文學系 應用英語學系 運動健康與休閒學系 英國語文學系 創意商品設計學系 會計資訊學系 應用日語學系 勞工關係學系 時尚生活創意設計系 企業管理系 國際企業學系 國際商務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社會工作系 生活產品設計系 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 社會工作學系(乙組) 應用英語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國際商務學系 國際企業管理學系 視覺傳達設計系 企業管理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79
81 曾佩蓉 曾佩蓉 鄭婷之 鄔佳蓁 曾渝庭 戴莉汶 李晉賢 曾詩婷 戴莉汶 吳佩娟 鄭婷之 林予婷 彭語芳 郭秉立 劉宜欣 賴又慈 李嘉竣 李芷彤 蔡旻蓉 張晏瑜 蕭凱文 張育銘 鄭乃云 鄭乃云 鄭乃云 朱郁璟 吳長宜 蔡雅芸 凌佩君 實踐大學 實踐大學 實踐大學 國立聯合大學 中國醫藥大學 高苑科技大學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國立中山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文藻外語學院 實踐大學 開南大學 亞洲大學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逢甲大學 世新大學 明新科技大學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高苑科技大學 淡江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國際貿易學系 國際企業管理學系 時尚設計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建築系建築設計組 工業管理學系 歷史與地理學系 兒童與家庭服務系 資訊管理學系 藝術創意產業學系 日本語文系 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應用英語學系 觀光與餐飲旅館學系 創意商品設計學系 心理學系 教育與學習科技學系 國際企業管理學位 社會心理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旅館事業管理系 旅館管理學位學程 國際觀光餐旅學系 觀光與遊憩經營學程 英文學系 應用數學系財務分析組 海洋與邊境管理學系 80
82 蔡怡雯 蔡怡雯 蔡怡雯 蔡怡雯 許志瑋 吳長宜 吳長宜 吳長宜 賴又慈 陳菡穗 陳姿文 林育吟 林育真 黃郁超 王婷 李嘉竣 周曼莉 黃宇偵 王法祥 陳菡穗 黃宇偵 鍾嘉文 鍾嘉文 鍾嘉文 鍾嘉文 謝昇融 黃宇偵 花于涵 楊書涵 樹德科技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東吳大學 淡江大學 東海大學 大葉大學 大葉大學 實踐大學 真理大學 實踐大學 銘傳大學 開南大學 東方設計學院 開南大學 大葉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玄奘大學 開南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國際企業與貿易系 社會工作學系 國際商務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文化創意產業學系 英文學系 法國語文學系 外國語文學系 休閒事業管理學系 觀光旅遊學士學位學程 會計學系 金融管理學系 會計資訊學系 餐旅管理學系 食品營養保健學系 數位多媒體設計學系 觀光學院(桃園校區) 企業與創業管理學系 美術工藝系 觀光與餐飲旅館學系 國際企業管理學系 應用數學系 先進薄膜製程學士學位 數學教育學系 數學系 廣播與電視新聞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長期照護學系 81
83 阮琇宜 王昱凱 簡欣緣 武柏諺 吳雯婷 蔡惟儒 梁昭文 曾薇頻 曾薇頻 牛譽琪 高華成 林宜琳 石宇志 曾堉誠 曾彥鈞 張博詔 張博詔 喬邦愷 喬邦愷 彭冠閔 張庭瑋 張家萱 張朝期 賴嘉華 林崇安 歐蓁霓 歐蓁霓 李俊諺 王政仁 實踐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亞洲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實踐大學 靜宜大學 逢甲大學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 逢甲大學 明道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靜宜大學 靜宜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真理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淡江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真理大學 逢甲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家庭與兒童發展學系 數位創作學士學位學程 生物科技學系 光電物理學系 創意商品設計學系 紡織工程學系 A 組 應用數學系財務分析組 金融管理學系 統計資訊學系-類繁星 財務金融學系 纖維與複合材料學系 運動資訊與傳播學系 機械與電腦輔助工程系 光電暨能源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資訊傳播工程學系 資訊傳播工程學系 音樂學系 音樂學系-聲樂 資訊工程學系 餐旅管理學系 身心整合系 數學學系 應用科學系應用物理組 運動資訊傳播學系 行銷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應用英語學系 應用科學系 82
84 陳俊瑋 洪瑄憶 賴嘉華 楊舒評 歐蓁霓 吳瑞祥 許薰文 林亞婷 吳昱德 吳昱德 邱致捷 周家成 周家成 周家成 吳昱德 任崇文 林思妤 任崇文 周委右 任崇文 任崇文 江宥儀 林思妤 林思妤 吳怡穎 周申文 周申文 王家儀 蘇睛微 正修科技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中山醫學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逢甲大學 靜宜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世新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逢甲大學 世新大學 世新大學 大同大學 元智大學 世新大學 實踐大學 逢甲大學 長庚大學 中國醫藥大學 電機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學系 醫學工程學位學程 化學與材料工程學系 醫療產業科技管理學系 全球商務學士學位學程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企業管理學系 纖維與複合材料學系 土木與生態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航運管理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國際財務金融學系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光電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資訊傳播學系科技組 資訊管理學系 媒體設計科技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運輸科技與管理學系 電子工程學系 健康風險管理學系 83
85 許勝為 謝均宜 鄧康忻 顏禹聖 簡嘉盛 劉永傑 許勝為 陶易成 陶易成 謝忠穎 劉偉廷 陳俊廷 陶易成 葛達文 顏榕廣 李閎勳 宋宣佑 姜少強 吳宜芩 机一帆 吳宜芩 何昆儒 簡鉦諺 葉子豪 吳宜芩 戴珮宇 葉子豪 郭佳瑋 林家鋐 大葉大學 大同大學 中華大學 真理大學 大葉大學 淡江大學 靜宜大學 靜宜大學 國立體育大學 中原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慈濟大學 國立聯合大學 逢甲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康寧大學 電子工程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 工業工程與管理學系 化學工程學系 景觀建築學系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會計資訊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工業與經營資訊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會計學系 資訊傳播工程學系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體育推廣學系(一般組) 電機工程學系 機械工程學系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學系 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公共衛生學系 電子工程學系 (乙組) 航太與系統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社會工作學系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學系 工業管理學系 餐飲管理學系 84
86 洪凡達 吳宜芩 李劼 吳昆達 黃捷 黃啟瑜 徐偉心 黃啟瑜 史政忠 王中興 王毓翔 吳知娟 吳泓慶 許哲嘉 耿采維 机一帆 吳欣岳 王中興 吳依靜 蔡杰霖 曾巧琦 葉冠伶 黃健誠 蔣伯祥 蔣伯祥 黃健誠 葉冠伶 谷彰杰 葉冠伶 樹德科技大學 明道大學 國立中正大學 靜宜大學 南華大學 國立成功大學 東海大學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 逢甲大學 靜宜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淡江大學 銘傳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電子工程學系 電腦與通訊系 電子工程學系 餐旅管理學系 化學工程學系 應用英語學系 化學工程學系 英國語文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工業與經營資訊學系 體育學系 精密系統設計學程 觀光事業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國際商務學系 教育學系 化粧品應用與管理系 醫學工程學位學程 電子工程學系 資訊創新與科技學系 電腦與通訊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系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大氣科學系 電子工程系 85
87 葉冠伶 盧逸芸 鄭文惟 黃智崙 黃智崙 蔣伯祥 黃舒沛 林郁茜 林郁茜 鄭學澤 葉冠伶 蘇渝媗 李彥燁 許雅淳 廖芳稘 徐璽評 涂芳瑜 劉雨瑈 劉威辰 許毓晴 劉宥芳 許毓晴 高晨郡 高晨郡 劉珈妤 梁嘉芸 歐陽衡 歐陽衡 歐陽衡 國立臺東大學 真理大學 世新大學 南華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國立宜蘭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遠東科技大學 真理大學 大葉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康寧大學 國立聯合大學 國立聯合大學 逢甲大學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身心整合學系 會計資訊學系 科技管理學位學程 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電子商務管理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醫學工程學位學程 應用數學系 電機工程系 觀光學系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學系 機械與機電工程學系 國際財務金融學系 森林暨自然保育學系 大氣科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工業設計系產品設計組 護理學系 餐旅管理學系 造形藝術學系 時尚生活創意設計系 健康照護管理學系 醫務管理學系 機械工程學系 光電工程學系 機械與電腦輔助學系 86
88 蔡丙寅 劉威辰 陳宗麟 李彥燁 陳玟妤 雷翔順 陳宗麟 陳宗麟 郭瀞雅 柯宙呈 李欣芸 劉雨瑈 陳其鴻 李明柔 廖芳稘 陳文婷 李欣芸 石明永 陳芷涵 潘芝穎 潘守言 李柏萱 李俊德 林廷宇 宋柏慶 林廷宇 詹旺儒 蔡依蓉 張博閔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中國醫藥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樹德科技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東海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輔英科技大學 大葉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逢甲大學 物理學系光電組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 資訊管理學系 醫務管理學系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企業管理系 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森林暨自然保育學系 工業與經營資訊學系 健康管理學系 通訊工程學系 通訊工程學系 健康管理學系 國際企業學系 木質材料與設計學系 職能治療學系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環境工程與科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人資暨公共關係學系 應用數學系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應用數學系 87
89 呂文斌 呂文斌 林妤宣 許仁碩 陳宣穎 陳紫琳 林靜宜 薛印呈 薛苑伊 林宥廷 張大中 鐘昱昀 姚欣儀 薛穎澤 薛穎澤 謝宜芯 謝宇豪 王文妤 謝宇豪 涂智傑 黃珮茹 林宥廷 張博閔 黃文祈 曾詠昇 曾詠昇 郭和宗 洪偉捷 洪千惠 真理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慈濟大學 長庚大學 南華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淡江大學 玄奘大學 康寧大學 康寧大學 台灣首府大學 淡江大學 銘傳大學 逢甲大學 實踐大學 真理大學 大葉大學 靜宜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逢甲大學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生物科技學系 應用外語學系 大氣科學系 人類發展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健康心理學系 建築與景觀學系 生命科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數學學系 應用心理學系 休閒管理學系 數位應用學系 休閒資訊管理學系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統計學系 電腦與通訊工程學系 經濟學系 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 國際貿易學系 化學工程學系 應用數學系資訊科學組 資訊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財務與計算數學系 機械與能源工程學系 財務工程與精算學程 88
90 賴暘 柳佩妤 陳紫琳 柳佩妤 張詠晴 張大中 鄭嘉瑋 賴暘 張大中 胡漢中 胡亦涵 李奇 李文弘 凌依暄 吳培聖 張芸甄 于孝凡 蔡佩容 蔡佩容 張景翔 張景翔 莊馥瑞 方元貞 許桓晟 王小云 簡豪志 郭武玄 許育豪 蔡佩容 佛光大學 逢甲大學 實踐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中原大學 中原大學 逢甲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亞洲大學 南華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佛光大學 中華大學 中華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中原大學 實踐大學 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 中國文學與應用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應用中文學系 中國文學系中國文學組 機械工程學系 土木與生態工程學系 工業管理學系 應用數學系 合作經濟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應用科學系 時尚設計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心理學系 工業產品設計學系 財務管理學系 化學工程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物理學系物理組 休閒產業管理學系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應用英語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大眾傳播學系 89
91 尤薏惠 王彥甯 鄭婕妤 蔡佩容 陳興嶸 黃敬哲 江聘軒 何振賢 陳韋錂 邱怡晴 陳昶禎 葉姿岑 李雨恬 洪翊菁 遲紹謙 邱冠寧 陳玟靜 邱怡晴 何俊穎 蔡孟瑾 蔡孟瑾 王建發 楊琮賢 鄭雅心 鄭雅心 王瓅平 鄭清峰 蔡孟瑾 王佳薇 中國文化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東海大學 中華大學 玄奘大學 南台科技大學 中華大學 靜宜大學 南華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國立中正大學 康寧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長庚科技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東海大學 東海大學 稻江科技管理學院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法國語文學系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資訊科學系 財務金融學系 工業與經營資訊學系 財務管理學系 醫務管理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應用心理學系 生物科技系 營養學系 營建管理學系 翻譯學系 健康產業發展學程 會計學系 幼兒教育學系 生命科學系 醫務管理學系 化學暨生物化學系 健康管理學系 餐飲管理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物理學系物理組 護理系 嘉義分部 護理學系 化學與材料工程學系 應用物理學系光電組 餐旅管理學系 水產養殖學系 90
92 陳昱霖 林于珽 吳綵宜 陳裕昌 楊翔宇 陳瑞芸 陳毓祥 陳毓祥 黃琨淇 陳柏君 陸俊甫 陳思妤 陳思妤 陳彥臻 陳勁君 林盟錡 唐至龍 馬霈洵 陳琮勛 楊明憲 趙姿盈 劉芳雅 黃瓅瑩 呂韋霓 虞善君 葉樹珊 楊翔宇 陳居賢 林建均 國立臺南大學 大葉大學 中山醫學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中華大學 國立金門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東海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臺南大學 玄奘大學 國立宜蘭大學 高雄醫學大學 中原大學 逢甲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正修科技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亞洲大學 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康寧大學 數位學習科技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應用外國語言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電機工程學系 化學工程學系 電子工程學系 數學系 工業與經營資訊學系 資訊工程學系 應用數學系 應用心理學系 化學與材料工程學系 職業安全與衛生學系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學系 物理治療學系 生物科技學系 生物環境工程學系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 電子物理學系 數位多媒體設計系 特殊教育學系 創意商品設計學系 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國際商務學系 醫務管理學系 應用科學系應用物理組 體育學系 休閒管理學系 91
93 洪榮信 馬瑞庭 傅宏智 王薇婷 鄭志寅 傅健誠 張宗善 張雯婷 朱俊哲 傅宏智 陳玟靜 莊楚柔 蘇鈺雯 涂又甄 莊楚柔 蘇鈺雯 莊楚柔 高旻辰 高旻辰 高旻辰 陳玟靜 高旻辰 詹佳寧 涂又甄 蕭伊晴 黃璝媖 黃筱文 蔣嫚琦 蔣嫚琦 國立臺南大學 國立體育大學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香港演藝學院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實踐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真理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靜宜大學 體育學系 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體育系 陸上運動學系 運動競技學系 運動休閒學系 運動競技學系 陸上運動學系 競技運動系 陸上競技學系 舞蹈學系 舞蹈學系 舞蹈系 舞蹈系 舞蹈系 舞蹈學系 芭蕾舞系 舞蹈系 舞蹈學系 舞蹈系 舞蹈系 舞蹈學系 舞蹈學系 運動績優生舞蹈組 中國文學系文藝創作組 法律學系(台北校區) 舞蹈學系 舞蹈系 化粧品科學系 92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94 楊子欣 黃彥傑 鄭玟君 黃彥傑 李怡韶 楊子欣 陳玟靜 李泰棋 李泰棋 李泰棋 詹佳寧 蔣嫚琦 詹佳寧 李怡韶 陳玟靜 陳玟靜 黃怡榛 黃彥傑 黃怡榛 李怡韶 李泰棋 李泰棋 楊子欣 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 大葉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中國文化大學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國立台灣體育大學 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身心整合學系 舞蹈系 餐旅管理學士學位學程 舞蹈學系 舞蹈系 舞蹈系 舞蹈系 舞蹈系 舞蹈系 舞蹈學系 舞蹈系 舞蹈學系 舞蹈系 舞蹈學系 生命科學系 戲劇學系 舞蹈系 舞蹈學系 舞蹈系 舞蹈系 舞蹈學系 舞蹈系 舞蹈系 93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單獨招生
95 附錄六 附錄六 本校1 本校1學年度第 1學年度第1 學年度第1學期開學準備日及相關 研習時間表 研習時間表 時間 8月27日(二) 8:00-:00及 :30-14:20 主題 十二年國教教師教學專業研 習-有效教學5小時 8月27日(二) 十二年國教教師教學專業研 14:30-17:40 習-差異化教學3小時 8月28日(三) 十二年國教教師教學專業研 8:00-:00及 習-多元評量理念與應用6小 :30-15:20 時 8月28日(三) 15:30-17:00 8月29日(四) 8:00-10:20 地點 負責處室/ 備註 教務處/ 崇雅堂 教師參加/ 備有午餐 崇雅堂 教務處/ 教師參加 教務處/ 崇雅堂 教師參加/ 備有午餐 視訊 新進教師研習 會議室 人事室/ 新進教師 參加 人事室/ 性別主流化研習 崇雅堂 全校同仁參 加 總務處/ 8月29日(四) 校務會議(含各項重要宣導- 10:20-:00 如 自殺防治守門人) 崇雅堂 全校同仁 參加 (備有午餐) 8月29日(四) :00-14:00 IEP個別化教學會議 94 圖書館 輔導室/ 一樓會 相關教師
96 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手 冊 議 室 參 加 8 月 30 日 ( 五 ) 7:30 開 學 典 禮 8:00-9:50 導 師 時 間 打 掃 10:00-11:50 上 原 第 一 節 及 第 二 節 的 課 下 午 依 課 表 正 常 上 課 學 務 處 教 務 處 95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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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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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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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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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暨 普 通 考 試 ( 含 公 職 類 科 第 一 試 ) 報 考 人 數 暨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按 類 科 分 報 考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類 科 別 需 用 人 數 錄 取 標 準 % % % % 錄 取 或 及 格 人 數 到 考 率 (%) 錄 取 或 及 格 率 (%) % % 總 到 考 率 總 及 格 率 119,959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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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105 年 屏 東 縣 糖 尿 病 暨 慢 性 病 共 同 照 護 網 繼 續 教 育 The Conference of Diabetes Joint Care In 本 研 討 為 增 進 慢 性 病 患 之 肺 結 核 與 COPD 疾 病 認 識, 另 針 對 糖 尿 病 胰 島 素 之 臨 床 經 驗 分 享, 讓 學 員 充 分 認 識 胰 島 素 特 性, 以 提 供 良 好 的 醫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目 錄 前 言... 1 政 治 1....5 2....7 3....8 4....9 5....10 經 濟 6....12 7....13 8....14 9....15 10....16 11....17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東 亞 語 文 學 系 大 學 部 修 業 規 則 (104 學 年 後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 修 正 對 照 表 條 文 修 正 後 條 文 原 條 文 備 註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大 學 部 104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大 四 上 下 皆 未 選 擇 校 外 實 習 I 及 校 外 實 習 Ⅱ 者 畢 業 學 分 為 128 學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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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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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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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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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北 市 10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教 師 甄 選 介 聘 工 作 日 程 表 10.0.1 修 訂 月 日 星 期 輔 導 工 作 小 組 工 作 內 容 承 辦 單 位 各 校 應 配 合 之 工 作 備 註 1 1 寒 假 開 始 日 年 假 天 1 1 10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日 1 19 調 查 各 國 民 小 學 ( 含 特 教 班 ) 暨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5 年 5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5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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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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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25 教 育 部 教 師 節 表 揚 大 會 ( 社 會 教 育 科 ) 26 27 中 秋 節 ( 秘 書 室 ) 28 教 師 節, 中 秋 節 補 假 不 上 課 ( 秘 書 室 ) 二 三 四 教 育 部 資 訊 安 全 通 報 演 練 (0/~0
臺 南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暨 幼 兒 園 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學 期 月 星 期 工 作 計 劃 項 目 8 9 安 格 洛 斯 最 終 戰 : 搶 救 納 瓦 特 - 雷 光 之 戰 特 展 (6/4-8/3)( 南 瀛 科 教 館 ) 2 205 第 三 屆 WBSC 世 界 盃 少 棒 錦 標 賽 ( 活 動 期 間 :7/24-8/2)( 體 育 處 ) 3 4 二 國 中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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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與 檔 案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修 業 要 點 98 年 10 月 9 日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所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6 月 15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所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生 適 用 ) 一 本 要 點 係 為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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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12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補 充 保 險 費 網 路 明 細 申 報 及 列 印 繳 款 書 系 統 操 作 手 冊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4 月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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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01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66 66 667.00 385.00 636.00 390.0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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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能 檢 定 規 範 之 一 七 三 網 頁 設 計 行 政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編 印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六 月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目 錄 一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1 二 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2 三 乙 級 網 頁 設 計 技 術 士 技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105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市 立 幼 兒 園 園 長 遴 選 簡 章 ( 第 2 次 公 告 ) 報 名 時 間 : 105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5 時 報 名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遴 選 時 間 :105 年 6 月 20 日 ( 星 期 一 ) 遴 選 地 點 : 臺 中 市 政 府 陽 明 市 政 大 樓 2 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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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文 化 大 學 應 用 數 學 系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辦 法 99.03.19 訂 定 101.04.13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101.04.20 100 學 年 度 第 5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宗 旨 本 系 應 用 數 學 統 計 科 學, 與 計 算 機 科 學 學 群 證 書 授 與 的 目 的 是 希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