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輔導實務手冊_all.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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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輔導實務手冊 ---- 身體活動指導篇 教育部編製 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ㄧ月

2 目錄 前言 1 概念及相關法令 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定義 4 性騷擾的類型 6 校園性騷擾的類型 7 相關的法律依據 7 教學訓練與管理 教學與訓練 16 肢體 16 語言 43 視線 48 拍攝 49 團隊管理 51 訓練期間生活上的管理 51 比賽期間生活上的管理 55 管理上的有效預防策略 56 運動空間 59 I

3 空間概念 60 體育運動場所的隱藏空間 62 安全友善的校園運動空間建議 63 案例分析 67 案例一 : 國小體育教師性騷擾案 67 案例二 : 中學體育教師師生戀案 69 案例三 : 大學體育教師性騷擾案 71 事件處理及輔導 通報義務 73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 74 輔導 77 附錄一 相關團體與資源 民間關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議題之團體 86 學術單位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議題單 87 位 政府資源 88 附錄二 性侵害 / 性騷擾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 89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95 II

4 性別平等教育法 97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104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07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114 性騷擾防治法 116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121 附錄三 性侵害 / 性騷擾相關處理準則與辦法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教育部協助所主管之學校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申訴事件要點 參考文獻 130 III

5 前 言 校園是一個追求知識 真理, 純良乾淨的場所, 未如社會複雜和危險 然而, 受到社會型態急速變遷, 多元文化刺激的影響, 近幾年來, 校園事件也漸趨複雜! 校園性騷擾 成了校園暴力之外, 另一個最為教育界關心的校園偏差行為 根據教育部的校園安全統計報告數字, 校園性騷擾的情形相當地嚴重 校園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發生的類型也相當的多, 其中包括學生對學生 教師對學生 職員對學生 校外人士對學生 教職員對教職員等 不論何種類型, 不可諱言的是, 校園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的發生, 不僅對當事人身心會造成極大的傷害, 對學校亦會造成相當地衝擊 ; 尤其當行事件的行為人 / 加害人是校園內的教師 / 教練時, 對於一向崇尚師道尊嚴的國人而言, 內心受到的震撼更是無以言喻! 每個學校都應該積極面對性侵害或性騷擾潛藏在校園中的可能性 沒有學校可以免於校園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只是在於有沒有浮上檯面而已 當然, 我們誰也不樂見性侵害或性騷擾在我們的生活周遭發生, 因為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通常代表著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的不夠落實, 以及教職員工及學生缺乏相互尊重的觀念所致 學校本應是個安全, 可以讓學生快樂學習的地方, 校方應該有責任維護教職員工及學生之安全 基本尊嚴及授 / 受教權益 如何讓學生覺得學校是個安全的學習環境? 根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六條 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二條 第四條 第七條中的規定, 學校應規劃辦理教職員工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 舉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 提供性別平等 不違專業倫理的學習環境,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 防治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安全校園空間 學校不僅要提供免於歧視的 安全的學習環境, 更不能接受 姑息 輕忽性騷擾的問題, 否則可能傳遞 性騷擾是可以接受或容許 的訊息 因此, 學校除了成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訂定並公佈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辦法, 設置專責處理機構, 訓練教職員妥善處置性騷擾能力等被動 消極方式外, 更積極的預防之道, 應是要 1

6 加強 提升每位老師在性別平等教育及性侵害或性騷擾方面的觀念及素養 近幾年, 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也發生在一向予人健康形象的體育界! 尤其是 2006 年 12 月的體育教授涉嫌性侵女學生的 體育教師性侵事件, 震驚社會及杏壇 今年 4 5 月份, 接連爆發台中某一所高中的田徑教練, 藉幫選手復健為由, 壓胸強吻女學生 ; 以及高雄市某所國中的跆拳道教練, 邀女選手到房間強行灌酒 按摩及性騷擾等的 運動教練性騷擾事件 姑且不論 那只是少數個案罷了 或 唉! 運氣不好, 才被爆發出來!, 但卻反映出體育教師對性別平等意識 概念的薄弱, 及相關法令認知的不足 然實務上, 不論體育教學或是運動訓練都屬於身體動作的學習, 在學習的過程中, 體育教師或是運動教練常需透過肢體的矯正, 讓選手達到更好的學習效果及訓練成效 若體育教師或運動教練對性騷擾相關法令條文不清楚, 輕者, 會造成師生間不必要的困擾或誤會 ; 重者, 則進入司法訴訟程序, 輸贏不論, 當事人雙方皆因此而受到傷害 因此, 提高體育教師與運動教練性別平等教育素養, 加強防治性騷擾或性侵害相關概念與法律, 宣導如何在體育教學或是運動訓練的過程中, 避免因對性騷擾認知的不足, 導致學生不舒服和不愉快的感受, 降低或減少師生雙方面的傷害, 是本計劃著手撰寫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輔導實務手冊 身體活動指導篇 主要的目的 2

7 概念及相關法令 這些年來, 台灣的社會逐漸邁向多元, 民主運動與婦女運動長足的開展, 人權以及性別議題日趨受到社會的關注 身體自主權與婦女權益和婦女人身安全的議題也漸漸受到政府的重視 過去,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常會被視為私領域的議題, 或視而不見, 或亟欲掩蓋, 私了, 抑或反斥, 質疑事件受害人的道德或目的, 常造成二次傷害 ; 現在, 隨著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的公佈施行及修正 ; 刑法 相關篇章的修正補強; 以及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等性別相關法令的陸續上路及執行, 邁向性別平等的路程似乎走得踏實的許多 : 至少, 我們有法令的保護 然而, 單有法令的保護是不夠的, 我們更需要瞭解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發生根源 界定及類型, 去作事先的預防, 以及事後妥善的處理, 並適當的加強校園性別平等教育, 才能有效的遏止這樣事件的再發生 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 學校在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除了須依法行事, 也應在處理的過程中努力發揮其該有的教育功能, 利用該事件進行機會教育, 使其處理模式能成為性別平等教育乃至人權教育的良好示範 校園性侵害與性騷擾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事件, 相信在妳我之間並不陌生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是個很嚴重的校園事件 學校中的人員在處理這樣的事件時, 是需要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相關概念以及敏感度 性侵害與性騷擾相關法律常識與處理經驗的 而教師對於校園性侵害和性騷擾的概念更要清楚, 同時也需要不斷地灌輸學生對於身體的自主權的意識, 這是讓學生學習自我尊重的關鍵 本篇主要針對校園內體育教師 教練 社團指導老師等與身體活動指導有關人員, 對於性別平等所應具備的概念加以論述, 以及探究可能會發生的狀況, 希望提供給校園內身體活動指導者在教學上可以注意和依循的方向, 和實質上的幫助 3

8 一 性侵害和性騷擾的定義 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定義, 依法源的不同而有著不同的敘述, 但是, 基本的意涵是共通的 性侵害的定義, 在經過了 刑法 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的演繹, 有了相當明確的定義 ; 但是性騷擾的定義, 因場域及對象的不同, 而有些許不同的解釋, 以下的說明, 分為兩部分, 第一部份是性侵害, 第二部分是性騷擾 根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所提到性侵害的定義, 係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而在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中所稱之性侵害犯罪, 係指觸犯 刑法 的 妨害性自主罪 因此, 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所認定之性侵害, 應以 刑法 規定為憑 妨害性自主罪 原名為 妨害風化罪, 而後增訂修正並更名為 妨害性自主罪 這樣的更名, 被視為是人權觀念的一大提昇, 因其終於正視受害人的感受以及自主權 原章節條文的認定認為強姦罪的被害人限於婦女, 僅於猥褻罪的客體包含男女 在法條的編章節設置, 原係規定於社會法益, 認為性侵害的行為人是侵害了社會的善良風俗 然性侵害犯罪的事實, 實際上傷害最大的是受害人的身體, 更為受害人的心靈帶來了莫大的影響 至於 性騷擾 (sexual harassment) 這個名詞, 在七 O 年代以前, 是根本沒有被定義的 過去, 婦女在遭遇到別人出於言詞或行為上的輕薄或騷擾, 感覺不舒服想要抱怨或舉發時, 常常說不出口, 怕說出口後, 得到的不是支持, 而是二次傷害的言語 ; 即便說出口, 也常會得不到重視 歸結其因, 實是社會大眾對 性騷擾 觀念及定義之不足, 以致無法辨別性騷擾對個人身心之影響 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及 性騷擾防治法 對於性騷擾有不同的定義, 茲分列如下 : ( 一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校園作為教育的場所 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4

9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 二 ) 性別工作平等法 : 校園作為工作的場所 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2 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 為下列兩款情形之一 :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 三 ) 性騷擾防治法 : 校園作為公共的場所 依據 性騷擾防治法 第 2 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1.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 做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從以上三種定義來看, 校園內針對性騷擾的定義, 主要是從校園本身的目的來做分類 以教育面來說, 校園是學生學習受教育的地點 ; 以工作面來說, 學校的的教師和行政人員等, 都是進入校園工作的工作者 ; 又或以廣義的角度來看校園, 學校必須與社區和社會結合, 因此校園的開放, 也使得校園成為一個公共的場域 學校確實有必要針對校園性騷擾的定義, 做更進一步的釐清, 以更具體的事項公告周知, 使在校園內活動的學生 教職人員, 甚至是社區人士或是家長等, 都能夠更清楚知道哪些行為或舉止已經觸碰到校園性騷擾的界限了 5

10 二 性騷擾的類型 依據以上對於性騷擾的定義, 其共同的特點為 : ( 一 ) 敵意的環境或交換式騷擾 ( 二 ) 與性或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有關 ( 三 ) 違反他人的意願, 且不受歡迎 ( 四 ) 對他人造成身心的影響 校園性騷擾的涵蓋範圍相當的廣泛, 從帶有性意味 性暗示或性別歧視的言語 / 論 文字, 到不受歡迎的肢體觸碰 ; 或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都是性騷擾 根據教育部 (2006) 的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作業參考手冊, 性騷擾的類型分為以下四種 : 1. 言語的騷擾 (verbal harassment): 在言語中帶有貶抑任一性別的意味, 包括帶有性意涵 性別偏見或歧視行為及態度, 甚或帶有侮辱 敵視或詆毀其他性別的言論 例如 : 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 性吸引力, 讓女性覺得不舒服 ; 或者過度強調女性之性別特質及性別角色刻板印象, 並加以貶損 ( 或明褒暗貶 ) 2. 肢體上騷擾 (physical harassment): 任一性別對其他性別 ( 通常較多出現在女性 ) 做出肢體上的動作, 讓對方覺得不受尊重及不舒服 例如 : 擋住去路 ( 要求外出約會 做出威脅性的動作或攻擊 ) 故意觸碰對方的肢體 ( 掀裙子 趁機撫摸胸部及其他身體的部分或暴露性器等 ) 等俗稱吃豆腐的行為 3. 視覺的騷擾 (visual harassment): 以展示裸露色情圖片或是帶有貶抑任一性別意味的海報 宣傳單, 造成當事人不舒服者 4. 不受歡迎的性要求 (unwanted sexual requests): 以要求對方同意性服務作為交換利益條件的手段 例如 : 教師以加分 及格等條件要求學生約會或趁機佔性便宜等 6

11 三 校園性騷擾的類型 校園性騷擾係指事件之雙方當事人為校園之教職員工及學生, 或事件發生於學校中者 它雖然可能發生在校園的各種人際關係之間, 但在性別與階層雙重權力關係運作之下, 通常以男對女 男教師對女學生 男上司對女下屬等模式最為常見 一般可分為兩類 : ( 一 ) 交換式性騷擾 : 指一方利用職權, 例如以學業成績或工作為要脅, 明示或暗示要求另一方提供性服務作為交換 ; ( 二 ) 敵意環境性騷擾 : 任何針對校園教職員工生所為 影響其學習或工作環境的性騷擾行為 當然, 在目前的性別文化影響下, 發生於同儕之間對於非傳統性別特質者 ( 例如氣質陰柔的男孩, 或是陽剛的女孩 ), 或是性傾向不同者的歧視與騷擾行為, 亦是常見的校園性騷擾樣態 也由於騷擾者處於權力較高的位置, 使得受害人經常於事發當時或無力反抗, 或不得不屈從, 事後也不敢聲張, 導致其身心狀況受損, 學習與工作權益皆受到影響 因此, 為維護校園善意與安全空間, 妥善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是學校責無旁貸的責任 四 相關的法律依據 ( 一 ) 性侵害的相關法規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修正公佈施行的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2 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 係指觸犯 刑法 第 221 條至第 227 條 第 228 條 第 229 條 第 332 條第 2 項第 2 款 第 334 條第 2 款 第 348 條第 2 項第 1 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因此, 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所認定之性侵害, 應以 刑法 規定為憑 刑法 的條文規定中, 以妨害性自主罪章原妨害風化罪章於民國 88 年 4 月增訂修正並更名為妨害性自主罪章, 被視為是人權觀念的一大提昇 原章節條文的認定認為強姦罪的被害人限於婦女, 僅於猥褻罪的客體包含男女 在法條的編章節設置, 原係規定於社會法益, 認為性侵害的行為人是侵害了社會的善良風俗 然性侵害犯罪的事實, 實際上傷害的不只是受害人的身體, 更為受害人的心 7

12 靈帶來了莫大的影響 表一 : 中華民國刑法中的有關性侵害犯罪之定義及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 (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版 ) 第 10 條 稱以上 以下 以內者, 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 謂下列人員 :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 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 謂下列傷害 : 一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 味能或嗅能 四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 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 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口腔,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 8

13 器 肛門,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 謂以電子 磁性 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 所製成, 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第 91-1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二百三十條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令入相當處所, 施以強制治療 : 一 徒刑執行期滿前, 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 經鑑定 評估, 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 依其他法律規定, 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 經鑑定 評估, 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 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 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 刪除 )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 恐嚇 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9

14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 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 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 身體障礙 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6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 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致重傷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 而故意殺害被害 人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 處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10

15 第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 監護 教養 教育 訓練 救濟 醫療 公 務 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扶助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9 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 而聽從其為性交者, 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 或未 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 其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條文條列如下 : 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2. 警察機關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性侵害事件處理準則 3. 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4.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犯罪案件處理準則 5. 加強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工作實施方案 6. 性侵害犯罪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7. 疑似性侵害案件醫療及蒐證流程 8. 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聲請原則 9.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 11

16 10. 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 11. 媒體對性侵害事件之報導保護被害人之處理原則 ( 二 ) 性騷擾的相關法規根據上述性騷擾在校園 在工作職場及公共場所的三種定義, 相關的法規分別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 以及 性騷擾防治法 本手冊因係為校園性騷擾事件之防治而定, 於是, 以下僅就 性別平等教育法 作詳細之法規介紹, 至於其他二法, 因使用之定義及場合, 為職場及公共場所, 在此, 僅附錄法規於後 ( 法規附錄?), 不另作介紹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通過施行以來, 透過政府以及民間團體各界的努力宣導, 校園中絕大多數的人應該都知道這個法令對於校園的重要性 性平法共分為七章, 共有 38 條條文, 最重要的是第一至五章的規定 :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總則及性別平等教育推動單位與預算學習環境與資源課程 教材與教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申請調查及救濟 在 性別平等教育法 的第一章中, 第 1 條清楚的說明了性平法立法的要旨及精神 :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 維護人格尊嚴, 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 第 2 條及第 3 條則為定義, 定義性平法中用詞以及主管機關 從第 4 條開始到第 11 條則清楚的規定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在教育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以及學校中的設置及其應負擔之任務 組織成員比例以及預算和考核 12

17 第四章的八個條文 ( 第 條 ) 規範了有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防治 首先, 教育部依性平法第 20 條規定, 訂定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內容包括學校安全的規劃 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 ; 學校應該依據此準則訂定各校之防治規定, 並公告周知 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發生後, 學校應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性平會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 第 21 條 ) 在第 22 條中規定性平會在調查事件時之專業及保密原則 第 23 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 得採必要之處置, 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必要時, 應提供心理輔導 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 第 24 條 ) 調查屬實後,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權責機關懲處 ( 第 25 條 ) 至於第 26 及 27 條, 則規定了學校行政協調相關事項及檔案建立與責任歸屬 第五章的條文中規定如何啟動申請調查機制 ( 第 條 )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處理及調查的時程與方式 ( 第 條 ), 當事人如對於學校調查或懲處結果不服之申復及救濟 ( 第 條 ), 和性平會調查報告之效力 ( 第 35 條 ) 第六章罰則中只有一條, 第 35 條規定中說明學校若違反性平法之規定, 需處以罰鍰 ; 當事人若違反規定或不配合者, 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在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除了須依法行事, 也應在處理的過程中努力發揮其該有的教育功能, 利用該事件進行機會教育, 使其處理模式能成為性別平等教育乃至人權教育的良好示範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法規如下 : 1.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2.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3. 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 ( 教育部校安中心 ) 4. 各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制訂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 13

18 5.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 三 ) 其他相關法規列表 ( 詳細法令條文可到全國法規資料庫 ( 搜尋 ) 1. 性騷擾防治法 (1)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2) 性騷擾防治準則 (3)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2.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3. 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法規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 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及處理辦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少年事件處理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2) 家庭暴力防治法 4. 其他 ( 含申訴救濟管道 ) 行政程序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教師法 14

19 教育部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人員懲戒條例 公務人員保障法 15

20 教學訓練與管理 師生進行身體活動或是指導的過程中, 最易引起疑似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的場景不外乎有教學 訓練 管理以及空間 以下針對此部份, 就情境的說明釐清性騷擾或性侵害的可能爭議處, 提供預防方法及因應之道, 希望對擔任指導或管理角色者, 未來面對相同情境時有更清楚的認知, 避免師生雙方可能造成的不必要的傷害 教學與訓練 以下針對身體活動指導者與學習者, 在教學或是訓練的歷程中, 就 肢體 言語 眼神表情 與 其他 四方面可能生的情境分別說明 一 肢體 在一般課堂上的教學, 教師比較不易與學生的身體相碰觸, 因此在靜態的課堂中, 比較容易判斷教師與學生的互動上是否構成性騷擾的舉動, 例如 : 教師在課堂上或是在教室中, 以近距離的與學生接觸或是耳語, 甚至是搭肩或勾手等舉動, 都是很容易去發現, 且可以合理的懷疑該教師的行為以達到性騷擾的定義 但是在戶外的體育教學時, 體育教師則有相當多的情況是必定會面對的, 例如分析 講解或糾正動作時, 教師為了讓學生更易體會而學得動作 ; 或是動作練習上, 預防可能會發生的危險或引起運動傷害時, 教師必須得有肢體上的接觸, 此時對於可能造成性騷擾的行為定義, 就必須有加以釐清的必要 以下就常見的運動如游泳 田徑 體操 舞蹈及球類等五大項目在教學與訓練的指導上, 或是在運動防護方面, 或是在比賽 訓練期間, 指導者對學生表現的獎勵或懲罰等經常會出現的情境加以說明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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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圖二體會大腿擺動並糾 正膝蓋彎曲的問題 圖一體會腳打水的感覺 圖三體會蛙泳 夾水的動作 能在水中如魚得水般地悠游, 是許多人的夢想, 也是老師希望學生能達到的境界, 當然, 身為教練者, 更期望自己能訓練出另一個費爾普斯! 因此, 老師授課時, 為協助學生體會肢體在水中的空間知覺, 會透過不同方式, 直接與學生有肢體上的接觸, 例如, 用手頂住學生腹部 大腿, 讓學生身體浮出水面, 使其充分體會腳打水的感覺 ( 如圖一 ); 或是將身體緊靠著學生側方, 使其體會大腿擺動並糾正膝蓋彎曲的問題 ( 如圖二 ); 或是站在學生後方, 抓其雙腳練習蛙泳夾水的動作與感覺 ( 如圖三 ); 或是雙手抓著學生的髖部 肩膀, 以穩住學生身體, 使其體會在水中漂浮滑行的感覺 ( 如圖四 圖五 ) 等, 而這些輔助動作是正確且必要的, 但是 圖四 體會在水中漂 浮滑行的感覺 圖五 18

23 但是當 1. 輔助手的位置過於接近下體或胸部時 2. 手的力量 ( 施力的大小 ) 或接觸的位置未固定, 而有上下游移或出現撫摸 揉捏等動作時 3. 因強調動作而在同一部位出現連續拍打或搓揉等動作時 4. 指導者的身體過於貼近學生或是站的位置 示範的動作讓學生感到尷尬時 皆會造成學生的困擾 不舒服並引發疑似性騷擾的爭議 游泳課的泳衣和一般體育服截然不同, 學生會特別害羞與敏感, 雖然肢體協助對於學生的學習絕對有相當大的幫助, 但因幾乎是肌膚相親的情況下, 為避免師生間的困擾, 老師可以 : 1. 事先告知與徵詢 教師除了事先的口語告知 徵詢意願外, 亦應清楚而明確地告 知身體碰觸的部位, 讓師生間對即將發生的事有共同的認知 2. 提高敏感度 當碰觸學生, 學生出現遲疑或退縮的動作, 或是有尷尬表情 時, 老師應即刻停止教學並詢問學生是否要繼續 3. 修正教學方法 除了手掌之外, 亦可用小手臂 小浮板來代替 ; 或是改變扶持 位置, 例如小腿 腳踝等較不敏感處 4. 同性或小老師 請學生一起示範動作時, 儘量以同性為優先考量, 若情況不允 許 ( 例如女老師教男生班 ), 則可改為學生示範老師一旁指引 若糾正異性學生錯誤動作時, 可請同性小老師協助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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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圖二強調大腿抬高高圖一強調臀部重心提高度以訓練腿肌力之正確起跑動作圖三增加前進阻力以體會腳推蹬之感覺田徑運動是所有運動的基礎, 其項目由人類跑 跳 擲三種最基本的身體動作所構成 從事田徑教學或訓練時, 為了使學生能跑得快 跳得高 投得遠, 雖然一些看似簡單的基本動作, 指導者仍會要求學習者盡量能達到標準的要求 於是強調臀部重心提高的 起跑練習 ( 如圖一 ) 訓練大腿肌力的 抬腿跑 ( 如圖二 ) 田徑選手必學的基本功夫 腳推蹬 ( 如圖三 ) 有助於跑步速度的 擺臂姿勢 ( 如圖四 ) 起跑後為避免速度突降所強調的 重心壓低訓練 ( 如圖五 ) 跳高要能突破成績必須強調的 過竿挺腰 動作( 如圖六 ) 動作等, 過程中或是為了糾正動作, 使學習者對動作有所體圖四糾正擺會, 期待學習達到最佳效率 ; 或是為了保護, 以避免學習者臂的姿勢受傷, 老師或教練會直接用手碰觸或環抱學生的髖部 胸肩處 手臂內側腋窩處大腿或 腰臀部等部位, 而這些輔助動作是正確且必要的, 但是 圖五起跑後重心 壓低訓練 圖六跳高過竿強 調挺腰動作 21

26 但是當 1. 輔助手的位置過於接近下體或胸部等敏感部位時 2. 手接觸的位置未能固定, 而有上下游移或出現撫摸 揉捏或摩擦等動作時 3. 因強調動作而在同一部位出現連續拍打或搓揉等動作時 4. 與學生間的距離太近, 近到可以聽到彼此的呼吸聲時 皆會造成學生的困擾 不舒服並引發疑似性騷擾的爭議 田徑課或校隊訓練, 與學生肢體接觸的機會並不大, 但是有時為強調肢體角度或基於安全上的保護, 仍需透過協助以達有效教學或訓練之目的 因此, 為避免師生間可能產生的困擾, 仍需注意下列事項 : 1. 事先告知與徵詢 教師除了事先的口語告知 徵詢意願外, 亦應清楚而明確地告知 身體碰觸的部位, 讓師生間對即將發生的事有共同的認知 2. 提高敏感度 當說明講解碰觸或靠近學生時, 學生出現遲疑或退縮的動作, 或 是有尷尬表情時, 老師可以在不動聲色情況下, 拉開彼此間的距 離 3. 善用輔助教具 除了手之外, 亦可用毛巾 彈性帶 接力棒替代 4. 同性或小老師 請學生一起示範動作時, 儘量以同性為優先考量, 若情況不允許 ( 例如女老師教男生班 ), 則可改為學生示範老師一旁指引 若糾 正異性學生錯誤動作時, 可請同性小老師協助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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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前滾翻的保護 與輔助動作 單槓保護與輔助動作 體操教學中最常實施的項目有地板 單槓與跳箱, 由於項目的特殊性, 實施過程中為了安全性的考量或是加強學生對動作施力點的感受力, 老師必定會對學生施前滾翻糾正動作以保護或輔助動作 ( 如圖 3-1 至圖 3-4 所示 ) 相對地, 在肢體上的接觸較之其它運動項目而言, 比例高出很多, 尤其是以重心 腰臀部位的位置 後迴環輔助動作 在教學過程之外, 為培養學生從事運動所需之身體能力, 教師也會透過遊戲化的訓練方式, 逐步建立學生的肌力與柔軟度 ( 如圖 3-5 至圖 3-8 所示 ) 在兩人或多人互動過程中, 肢體的接觸更是在所難免, 而教師這些輔助或保護動作以及活動設計的方式是正確且必需的, 但是遊戲化的肌力與柔軟度訓練 24

29 但是當 1. 保護或輔助時, 教師的手置於學生頸背處 臀部或髖腰處等較敏感位置時 2. 手接觸的位置未能固定, 而有上下游移或出現撫摸 揉捏或摩擦等動作時 3. 與學生一起示範或從事活動之動作較易造成學生困擾 尷尬時 4. 與學生間的距離太近, 近到可以聽到彼此的呼吸聲時 皆會造成學生的困擾 不舒服並引發疑似性騷擾的爭議 為了增進教學氣氛的活絡 強調動作的要領或是基於安全上的考量, 必定會與學生有肢體上的接近或接觸, 在各項體育教學中尤以體操教學或是互動式教學更是無法避免 以下事項若能確實考量, 當可降低師生間可能產生的困擾 : 1. 事先告知 對於必須進行的保護動作, 教師應事先予以口語告知, 同時清楚而 明確地說出所碰觸的身體部位, 以及保護的重要性, 讓師生間對即 將發生的事有共同的認知 2. 提高敏感度 對於即將進行的動作型態, 若需與學生一起示範時, 需考量在姿勢 上或動作方向上是否會造成學生的困擾? 可從示範者或其他同學 的反應中看出 3. 改變接觸方式 若學生反應不希望老師用手直接接觸肢體, 但基於教學安全考量, 可將手用毛巾或衣服包裹住, 以間接方式替代, 避免直接接觸 4. 同性或小老師請學生一起示範動作時, 儘量以同性為優先考量, 若情況不允許 ( 例如女老師教男生班 ), 則可改為學生示範老師一旁指引 若糾正異性學生錯誤動作時, 可請同性小老師協助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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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圖二土風舞 互勾手跑步繞圈 圖一模仿遊戲 行進間的火車 舞蹈教學的類型繁多, 舉凡國小低年級的模仿遊戲 中年級開始的土風舞 創作性舞蹈, 或是高中生 大學生喜愛的國際標準舞 瑜珈 啦啦舞, 校隊或社團的競技啦啦隊等, 不論哪一類型, 在動作教學上均屬於近距離的肢體接觸, 感覺上比較親密 尤其是兩人以上共同進行的教學活動, 一定會與同伴 ( 或舞伴 ) 因為互動而有肢體上的接觸 例如模仿 行進間的火車 時的搭肩 ( 如圖一 ); 土風舞教學時舞伴的 互勾手跑步繞圈 ( 如圖二 ); 啦啦舞或競技啦啦隊的 立股站姿 ( 如圖三 ); 創作舞蹈主題為 點的接觸 時, 部位 關節的接觸 ( 如圖四 ) 以及雙人舞中常見的基本 舞姿 ( 如圖五 ) 等 更不用說在教學過程中, 為了使學生充分知覺身體在空間的正確姿勢 方位及體態, 老師大部分會直接用手對學生的肢體進行動作的調整與修飾 ; 或是和學生一起進行示範教學, 讓學生能更快速清楚明瞭動作要領或是舞伴互動時的關係 位置, 而這些肢體上的碰觸在大部分的舞蹈教學過程中是必要的 且不可避免的, 圖三競技啦啦 立股站姿 圖四創作性舞蹈 點的接觸 但是 圖五雙人舞 閉式舞姿 27

32 但是當 1. 身體接觸的位置 肢體接觸的點未能固定, 而有上下游移或摩擦等動作時 2. 示範或糾正動作時, 教師的姿勢讓學生感到尷尬, 或是手過於接近學生肩胸部 腋窩處 臀腰處或下腹部等較敏感位置時 3. 接觸時的力道不明確, 出現類似撫摸或按揉等動作時 4. 舞蹈動作中肢體間原應有的 空間 或 距離 消失時 皆有可能引發學生不舒服或尷尬的感覺, 進而引發疑似性騷擾的爭議 舞蹈的語言是動作, 身體 則是表達的工具 然而如何 操作 身體, 做出正確的動作, 對平時很少接受身體訓練的學生而言, 是一項挑戰 指導者如何讓學生有 身體未受侵犯 的情況下達到有效教學, 更是一項考驗 以下建議事項若能確實考量, 當可避免師生間可能產生的困擾 : 1. 事先提醒並說明動作目的對於某些舞蹈姿勢必須進行糾正時, 教師應先予以口語提示, 若學生仍無法正確做出, 則應清楚而明確地說出即將碰觸的身體部位, 以及動作正確與否的重要性, 讓師生間有共同的認知 2. 提高敏感度對於即將進行的動作型態, 先仔細思考是否會給學生不雅的想像 若需與學生一起示範時, 在姿勢上 位置上或彼此間相隔的距離上是否會造成學生的困擾或形成壓迫感, 指導者應特別留意學生或示範者的身體或臉部表情所傳達的訊息 3. 改變接觸方式若學生反應不希望老師用手直接接觸肢體, 但基於教學上的必要性, 可將手用毛巾或衣服包裹住, 或是用大拇指與食指就糾正部位快速指正 對於某些身體較敏感及特殊的部位, 可採隔空不碰觸的方式, 即以間接 極小的接觸面積替代直接 大面積的接觸 4. 同性或小老師請學生一起示範動作時, 儘量以同性為優先考量, 若情況不允許 ( 例如女老師教男生班 ), 則可改為學生示範老師一旁指引 若糾正異性學生錯誤動作時, 可請同性小老師協助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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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同樣是指導排持拍項目的指導, 以球 低手接球 羽球為例 指導者握動作, 右圖較住學習者的手體易引起爭議! 會 瞬間揮拍 的感覺 球類教學活動之範疇, 從球類遊戲乃至分類為各單項球類運動, 無不深受學生的喜愛, 也因此在各學習階段, 教師教授球類運動的比例也相對較高 各項球類運動各有其特性與基本動作, 肢體動作的方式也不盡相同, 例如棒 壘 羽 桌 網球等需運用器械擊球 ; 籃 足 手球等因攻防關係而會有近距離的身體接觸 為使學生習得 正確動作, 提升學習效果, 指導者對基礎動作中的基本技術與身體動作, 例如 : 手 腳或拍子擊球時的角度 力量 時間差與身體的動作 ; 傳 接球時的預備姿勢 移動方式及與球的相對 ( 位置 ) 關係 ; 團隊攻防活動時, 如何閃躲 進攻才能騙過對手搶得先機 ; 如何防得滴水不漏讓對手無法越雷池一步 等, 均相當的重視與要求 因此, 若學習者未能符合指導者的標準時, 最常看到的場景是 : 老師直接用手去糾正學生的動作 握住學生的手或碰觸肢體讓學生體會動作的要領 老師或教練帶著學生一起互動或示範 此時, 肢體的碰觸在所難免, 而這些基於專業的要求是正確且可貴的, 但是 近身攻防項目, 以籃球為例 指導者為示範 正確籃球防守動作, 教導防守者如何阻止進 攻者進攻, 會將手碰觸學生的腰 臀部位 30

35 但是當 1. 糾正動作時, 指導者未站在學習者的身旁修正動作, 而站在其身後出現 環抱 的情況時 2. 指導者的手接觸的點 位置未能固定或是力道不明確, 而有滑動 摩擦或揉捏等動作時 3. 因強調動作而在同一部位出現連續拍打 ( 摸 ) 或上下搓揉等動作時 4. 示範攻防動作時, 指導者身體過於貼近學生, 或是多次接觸學生較為敏感的部位, 例如胸 腰 臀 下體 等 皆有可能引發學生不舒服或尷尬的感覺, 造成疑似性騷擾的爭議 球類運動涵括的技術層面與動作要領相當多元, 與其他運動項目最大的差異, 在於活動進行時不僅要操控自己的身體, 同時也要操控器具與球, 有些球類甚至 比賽時允許與對方身體合法接觸! 至於如何指導學生協調地做出正確動作 ; 如何拿捏 身體合法接觸 的精隨而不至於造成雙方的困擾, 考驗指導者的教學技巧與能力 以下建議事項可提供參考 : 1. 事先告知與徵詢 指導者除了事先的口語告知 徵詢意願外, 亦應清楚而明確地告知身 體碰觸的部位, 讓師生間對即將發生的事有共同的認知 2. 站前 停短 點小 站前 : 站在學生前面 意指當提示或糾正動作時, 要站在學生前面 或側面, 千萬不要從後面做近身指導, 否則會讓人有 熊抱 的錯覺 停短 : 停留時間越短越好 意指先解說要領或指出錯誤處後, 再進 行必要性的肢體接觸, 避免一邊解說同時手一直停留在學生 身上, 否則會產生撫摸的誤解 點小 : 肢體接觸的面積要小 意指能用手指糾正時就不要用整個手 掌, 甚至, 當能透過糾正器具 ( 例如拍 棒等 ) 即可達到教 學效果時, 就儘量不要作肢體上的碰觸 31

36 3. 提高敏感度 指導者示範動作時, 避免做出自以為可和學生打成一片的不雅姿勢 ; 若需與學生一起示範, 在接觸部位上 姿勢上或位置上是否會造成學生的困擾, 指導者留意示範者身體的反應 ( 例如有退縮現象 ), 或是其他學生的表情即可看出 4. 掌握 ( 預留 ) 身體接觸的空間 很多人不僅對自己身體某些部位很敏感, 相同地, 對他人亦如是 不論在訓練 ( 有選手表示, 訓練 攻擊 項目時, 教練會站在選手後方以防止選手後退, 也因此常會碰觸到教練下體而感到極不舒服 ) 或教學 ( 諸如籃球 足球 等身體合法接觸的防守動作, 雖然可以用身體阻擋, 但不是所有的身體部位 ) 時, 指導者皆應掌握或預留某部份身體接觸的空間, 應該保有的空間須特意保留 5. 同性或小老師 請學生一起示範動作時, 儘量以同性為優先考量, 若情況不允許 ( 例如女老師教男生班 ), 則可改為學生示範老師一旁指引 若糾正異性學生錯誤動作時, 可請同性小老師協助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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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運動前確保身體的安全, 運動後身體疲勞的恢復以及受傷後的保護與復健等運動傷害防護的概念因為相當重要, 也因此已落實於各階段的健康與體育教學課程中, 以及培養教練與選手有關這方面的知識與實務能力 就教學部份而言, 為使教學活潑 加強學生印象, 教師會設計一些實務操作課程, 例如傷者的搬運 ; 在訓練方面, 有為了預防選手在比賽或訓練時受傷或固定受傷的部位, 替選手貼紮 穿戴護具 ; 或是教練在選手比賽或訓練後, 替選手按摩放鬆 等, 這些課程設計 預防或復健的動作或措施都是重要 必要且需要的, 但是 34

39 運動傷害 對個人從事體育活動, 或是選手運動生涯都是很嚴重的致命傷, 隨著觀念的推展與落實, 越來越多人已相當認同其重要性, 然而也因此造成少數意圖不良者, 假借保護之名行性侵害或性騷擾之實, 嚴重破壞體育教師與教練的聲望與名譽 但不可否認, 仍有多數教師或教練, 本著專業的立場, 不帶任何色彩, 專注執行專業的工作與訓練, 卻也因此忽略了學生的感受, 引發學生不舒服或尷尬的感覺, 造成彼此的困擾與爭議 我們不希望好的教師或教練們受此打擊而因噎廢食, 提供以下幾點建議, 或可避免無謂的情事發生 : 1. 事先告知與徵詢並尊重指導者對即將進行防護工作的身體部位, 事先要清楚而明確地告知, 並也預先告知可能會碰觸到的其他肢體部位 雖然此防護工作很重要, 但仍要徵詢學生的意願, 若學生也清楚表明不願意, 指導者也必須尊重 2. 於公開場所或有第三者在場時實施進行貼紮與按摩等工作時, 最好在公開場所實施, 且除了指導者與當事人之外, 至少一定要有第三者在場 但若貼紮時涉及學生私密處, 必須於密閉空間進行, 但一定要有其他同學陪伴, 避免製造與學生獨處的機會 3. 力道與時間的拿捏不論貼紮 按摩或其他防護動作, 指導者的手在選手身體停留的時間不宜過長, 施力的力道要明確且一致, 避免有類似撫摩或搓揉的錯覺 4. 改變接觸方式在比賽或練習後, 教練常會給予適度的按摩來放鬆選手的肌肉, 避 免肌肉太過疲勞而造成運動傷害, 此時教練大部份會直接用手接觸 按摩的部位, 教練可視選手不同狀況與需求, 或是對於較為敏感的 部位, 可加以覆蓋毛巾或衣服, 採間接接觸的方式進行 5. 培育小助手貼紮或按摩雖屬專業技術, 但基於其必要性, 平時教練可培養選手 慢慢具備運動防護員的能力, 可協助擔任小助手的腳色 以貼紮為 例, 對於較私密的部位, 教練可透過口語指引, 由選手自己或同性 小助手協助完成防護工作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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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以肢體動作來傳達適時的關心及鼓勵, 有時是比言詞更為有效, 但有些肢體的鼓勵及安慰方式並不適用於所有的場合或情境, 也不一定適合每一個人 擁抱 擊掌 摸頭 攬肩 拍臀 等友好的肢體動作, 通常出現在選手或學生表現令人激賞時 ; 或是比賽獲得勝利的那一歡樂時刻, 指導者表達興奮之情 ; 或是鼓勵 讚賞 給予學生肯定之時常見的情景 37

42 臀及擁抱等動作在某些文化 ( 如美國 ) 及次文化 ( 如籃球 隊 ) 情境中, 或許是相當普遍而有效的鼓勵方式, 但若教師不管 所處的情境, 逕自認為一體適用於不同情境及不同對象, 是一種過 度的擴張認知, 教師在使用這類的激勵或鼓勵動作時, 應特別考量 到文化及學生個人特質, 才能確實地預防類似性騷擾的爭議出現 小小提醒 : 1. 由學生主動, 老師被動即使和學生的感情 親密如家人, 任何親密的身體動作最好還是由學生自發性的主動做起, 指導者僅扮演配合腳色 2. 僅在公開場合任何團隊中值得分享的榮耀僅在事件現場, 不要私下慶祝 3. 男女有別在家中除非是從小養成的習慣, 否則即使親如母子 父女, 小孩也不見得習慣作出親密的肢體動作, 更何況是師生 4. 提高敏感度不要以自己的經驗將所有鼓勵的動作都視為理所當然, 即使相同的動作都可能有正負兩極的反應, 更重要 的是, 不要演變成被鼓勵的同學反而 成為同學的笑柄! 38

43 搞什麼鬼啊! 當學生不聽從指導 表現不如預期或是違反團隊規定時, 在教室內 球場邊或選手休息區, 常看到暴跳如雷的指導者對著學生破口大罵, 或是出現打頭 踹人 打巴掌 擰耳朵等行為, 甚至有捏大腿內側 拍捏男生的胸部 彈小鳥 ( 生殖器 ) 捏腰臀 等碰觸學生身體較敏感 私密處的處罰動作時, 小心! 以上的行為極可能已造成性騷擾的程度了! 39

44 為了給予學生適時的糾正與提醒, 適切的處罰是必要的, 但是對 於碰觸學生身體的處罰應當盡量避免, 尤其是學生身體較私密或敏 感處, 更應杜絕 因為這樣的方式不僅會造成選手內心的不舒服, 且 也可能因此嚴重傷害學生的心理! 雖然指導者達到了處罰的目的, 但也 可能因為所碰觸的部位而引發爭議 小小提醒 : 1. 尊重學生的身體自主權雖然指導者與學習者之間存在著師生的關係, 有著權力上的差距, 但學生也是獨立的個體, 應給予尊重 2. 選手不是教練的資產, 不可隨意打罵選手也是學生, 仍在學習中, 他是因為天份 興趣才加入這個團隊, 其腳色是 隊上的一員, 而非 教練的選手 3. 非得動手不可嗎在出手前, 先冷靜一下, 動手可以解決問題嗎? 只要動手一次, 彼此的傷害與距離又更加深 或許 可以改成適當的勞動服務或者體能的 加強練習 40

45 選手的真情告白 毛手毛腳 扶腰 拉著我的手做動作 刻意肢體接觸 按摩 教我扣球動作的時候, 跟我十指相扣 摸手 糾正動作時沒有預先告知就碰我的身體 ( 四肢除外 ) 碰觸身體 緊抓手臂 有關性的動作 ( 隱射性涵義的姿勢或動作 ) 亂摸個人的敏感地方 教球時身體都靠在我身上 以下體抵住我的臀部限制我後退 從後環抱 以學生和選手為對象, 經由開放式問卷 調查, 歸納出學生在教學或是訓練的過程中, 最不喜歡指導者出現的肢體動作或行為有 : 勾肩搭背 親吻 拍臀部 擁抱 環繞脖子 打胸口 捏 ( 摸 ) 屁股 捏 ( 摸 ) 胸部 亂捏大腿內側 彈小鳥 捏乳頭 拿球拍打屁股和小腿 41

46 從事教學或訓練時動作指導的 SOP 標準處理流程 個別動作指導 示範教學 事先的口語告不同意不同意徵詢自願者, 且口語指導 知 徵詢意願 盡量不要同一人 同 意 同 意 不用手 清楚而明確地告知 不同意 直接接觸, 採替 不同意 代方式間接碰觸 身體碰觸的動作部位 ; 同性小老師 口語指導 同 意 同 意 盡可能快速解說, 減少身體部位 的停頓與聚焦 小 提 醒 站在學生看得到的位置 接觸的力道要適中 肯定 身體之間預留安全空間 對於某些身體較敏感及特殊的部位, 教師仍應儘量不要碰觸 42

47 二 言語 語言 是人與人之間溝通的橋樑, 使用得當, 拉近彼此間的距離 ; 使用不當或過當, 逾越彼此間應有的禮節, 不僅對彼此的關係產生反效果, 嚴重時可能會造成心理上的傷害 校園裡, 教師與學生對談時, 用詞遣字應慎重篩選 畢竟, 在權力關係中, 教師應負有預防師生語言逾矩之完全責任 用綽號或暱稱來拉近與學生的距離 消除隔閡 獲取認同與信賴 跑得慢又不是我願意的, 我不想當小烏龜!!! 4 號, 小烏龜! 今天跑得 比較快了, 但還沒達標準, 課後要多練習喔, 加油! 誠心地提醒您 : 1. 水能載舟亦能覆舟 綽號或暱稱的使用猶如雙面刃, 使用得宜對師生關係或教學氣氛會有所幫助, 但若使用不當通常會帶給當事人不同程度的難堪 尷尬和挫折等傷害 2. 盡可能避免幫學生取綽號, 尤其是依學生動作能力或運動表現所取的, 帶有嘲諷 調侃等負面綽號, 更應杜絕 3. 學生間常使用的慣用語及綽號並不見得適合使用於師生之間的對談 4. 教師應具有明辨該綽號或文字標記對學生本人代表的意義, 或具察覺學生本人對這個綽號主觀感受的高敏感度, 同時亦應注意使用時的時機 43

48 利用講黃色笑話來提高學生的專注力 緩和或激勵學生的情緒 老師大人, 您想太多了吧! 男生要勤練腹肌, 這樣在 做愛做的事時, 才能讓你 的女朋友幸福喔! 在教學或訓練的過程中, 教師或教練經常為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或緩和當下氣氛或激勵學生的情緒, 自以為有幽默感的說一些有性暗示的笑話或言詞, 如 男生要勤練腹肌, 這樣在做愛做的事時, 才能讓你的女朋友幸福喔! ; 女生如果要提臀 瘦腰就要多做這個動作, 你看 xxx 的屁股那麼圓, 一定常做類似的動作 誠心地提醒您 : 1. 這種涉及性的言語並不適合在教學或訓練的場合出現, 容易挑起異性尷尬的笑話, 是不尊重異性的作法, 亦容易引發爭議 2. 幽默感一定要用黃色笑話來表示嗎? 黃色笑話僅是幽默的方式之一, 並非所有的人皆能接受 黃色笑話好笑與否, 應該考慮場合 內容, 如果引起在場者的不安 尷尬或是不悅, 講黃色笑話的行為就是性騷擾 44

49 阿酷, 妳這件褲子如果短一些會更像女生喲! 不要為了想和學生打成一片, 博取學生的認同或信賴, 隨性地說一些逾越師生禮節的話詞, 尤其當這些語詞具有性暗示的意味時, 例如 ; 小美眉, 今天穿無肩帶的胸罩, 有特別的用途嗎? 哦,xxx 今天穿紅色的胸罩喔! ; 這件褲子( 裙子 ) 如果短一些會更迷人! ; 妳好像我之前的女朋友, 我要是沒結婚就會愛上妳! 誠心地提醒您 : 1. 這類的話語不適合於師生的對談, 同時亦引發教師是否有其他意圖的議論 2. 教師在教學時及日常學校生活中與學生談話時, 應避免談話內容涉及性暗示 3. 和學生聊天論及雙方私人事務時, 教師更應注意個人使用的語彚和詞句, 以防止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45

50 不宜以物化 人身攻擊的言語或是與性器官有關的語彙來責駡選手 傳那什麼球啊! 軟趴趴的, 你媽是沒生小雞雞給你喔! 你是豬啊! 不會打球嗎? 犯賤! 教練啊! 我們不想被罵, 我們也想打好球呀! 誠心地提醒您 : 1. 切忌使用物化或人身攻擊的言語, 與性器官有關的語彙更應杜絕! 就性別平等的觀點, 任何物化的言語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理應避免 2. 責罵對教學或訓練不但無加乘效果, 反而易使學生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有可能阻礙教學或訓練的成果, 加深彼此間的鴻溝, 引發不必要的爭議 3. 沒有人想當老鼠屎! 找出癥結強化學生技能, 比無意義的怒罵更能提昇團隊士氣 46

51 選手的真情告白 黃色笑話 大姊大 評論身材 胸大無腦 胸部夠大可以當安全氣囊唷! 娘娘腔喔! 太胖跑不動 你喜歡一夜情嗎? 以學生和選手為對象, 經由開放式問卷調查, 歸納出學生在教學或是訓練的過程中, 最不喜歡聽到的言語有 : 被說是 gay 犯賤 白痴人 你媽沒生小雞雞給你喔! 豬狗不如 你是豬阿! 用性器官來當某人的外號 王八蛋, 真是體育界的恥辱 三字經 ( 台語 ) 打手槍 男女差別的話 破麻 ( 台語 ) 有關性行為的言語 人身攻擊 畜牲 47

52 三 視線 體育 運動屬於動態性的課程, 在教學 練習或是比賽過程中, 某些身材壯碩 姣好或是較為豐滿的學生, 動作肢體亦較容易引起側目, 此時若指導者的眼光停留在特定學生身上, 或是故意藉由互動 對談時, 大飽眼福, 就相當容易引起爭議, 可能構成性騷擾的行為, 這是身體活動指導者經常面對的情況, 要謹慎面對 很討厭, 一直看人家胸部! 誠心地提醒您 : 1. 當您在觀察學生時, 同樣地, 學生也在觀察您! 2. 挑選示範同學時多留意避免找領口太低者 胸部晃動會太大者 穿緊身束褲者, 免除可能產生的尷尬情事 3. 教學時本身視線管理亦應加強, 避免教學時滲入與教學無關之念頭 最好事先思考自己視線應置放於何處較佳! 4. 不論是不知不覺受其吸引, 或是自己想要觀看, 以指導者的角色而言, 均應極力避免, 尤其視線不應固定在某一人身上或身體的某一點上 48

53 四 拍攝 誠心地提醒您 : 1. 為教學需求而拍攝影片或相片前, 教師必須事先徵詢學生的意願, 對於不願意入鏡之學生, 教師亦應予以尊重 2. 雖然學生同意入鏡, 但教師對於拍攝目的和取鏡範圍也應事先說明清楚 同時, 在實地操作及事後保持和使用該影像資料時, 亦應取得學生的同意才能避免爭議 3. 拍攝過程中 :(1) 鏡頭盡量對團體不對個人 ;(2) 盡量不做局部特寫 ;(3) 若為了要抓取某部位動作的要點, 而會針對學生身體做局部特寫的拍攝時, 停留的時間不宜太久, 以免造成學生的不安與反感 4. 若未經同意逕自拍攝及做特定局部身體部位的特寫時, 不僅侵犯學生隱私權, 更具有某種程度的性指涉, 是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的 49

54 誠心的小叮嚀 1.老師在學生心中的形象 是由平時的言行舉 止一點一滴累積而成的 如何建立專業的形 象 平時的態度是相當重要的 2.用心經營師生關係之際 仍應保有適當的禮 節 用詞遣字應慎重篩選 態度及行為本著 不逾矩之最基本要求 亦即 非禮勿視 非禮勿動 50 非禮勿言

55 團隊管理 校園裡擔任身體活動指導者除了體育教師外, 尚有與教師角色相近的運動性社團指導老師以及運動代表隊的教練, 其中與學生相處時間最久 互動最頻繁者當屬教練, 因此, 舉凡課業上 感情上 學習上 經濟上甚至日常生活細瑣的問題一旦發生問題, 選手第一時間幾乎都會去尋求教練的協助 除此之外, 長期的訓練及比賽時所建立的特殊情感, 亦使得教練與選手間有著別於一般師生的關係, 教練在選手心目中所扮演的已不僅僅是訓練者 計畫者的角色, 更是輔導者 照顧者以及管理者的角色, 教練, 在校隊整體的運作上佔有重要地位, 選手對教練充分信任, 是選手的重要關係人! 近年來, 教練與選手間真實發生或疑似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對體育運動界形象的傷害甚鉅, 我們必須再次強調, 對於少數害群之馬我們嚴厲同聲共譴, 但有關性騷擾等相關議題的基本認知 態度及處理能力, 身為校園身體活動指導者必須且必要具備 以下針對訓練期間及比賽期間生活上的管理, 釐清幾個管理上教練對選手或是選手彼此之間常被忽略的性騷擾或性侵害的情境, 期望能提高教練的敏感度並進而輔導選手建立正確的觀念, 最後就管理上的預防對策提出建議 一 訓練期間生活上的管理 ( 一 ) 規範學生禁止言語或態度上的暴力, 尤其應避免針對某一生理性別或特 徵, 表現羞辱 貶抑及騷擾的言語或態度 在校園裡經常不經意聽到有學生使用貶抑及輕蔑的字眼, 或性別刻板印象評 論其他同學 : 那個娘娘腔的! 連這個都搬不動, 你還是不是男人! 你跑得像女生! 51

56 或是針對某一生理性別或特徵, 做羞辱及貶抑性等性歧視的言詞, 以及帶 有歧視意味的黃色笑話等, 類似這些會造成當事人不安時, 即已構成所謂的性騷 擾 : 女生永遠比不過男生! 扒女! 這個女的像女的嗎? 肥婆! 女孩只要在一旁看就好! 妳們女人遇到事情只會哭! 焦興鎧 (2003) 的調查指出, 在大專院校學生對學生間之性騷擾方面, 據估計有近百分之七十至八十之女性大學生指出, 至少經歷一次被男性同學負面對待而感覺不適之情況 我們深信, 即使在陽剛的運動情境中, 給予相互的尊重既是必然也是必須的, 不需透過粗魯的言詞, 來突顯男性優勢 女性劣勢 ; 更不應該針對某一生理性別或特徵, 做羞辱及貶抑性的言語或態度, 尤其時下具性意涵的肢體動作, 如比中指或性交姿勢, 經常發生於雙方相互挑釁的情況下! 當出現上述的狀況時, 指導者應立即制止並適時給予學生再教育的機會 52

57 ( 二 ) 尊重個人的 身體自主權 運動團隊好比是一個大家庭, 教練是爸爸媽媽, 隊員間是兄弟姐妹, 朝夕相處之下, 有時反而忽略應給予對方擁有 私領域的空間 我有話要說 在更衣室換衣服或洗澡時教練 ( 或同學 ) 都會偷看 ( 偷窺 ) 我包著浴巾從浴室出來, 突然看到教練, 嚇了一大跳! 我還在洗澡浴簾就突然被掀開 沒有敲門, 就直接闖進我們宿舍房間 我本來很放鬆地穿著睡衣 ( 或輕薄衣褲 ) 在房間休息, 教練突然進來... 饒命啊! 雖然常打打鬧鬧, 並不代表可以 隨意侵犯對方的身體 好痛! 彼此嬉鬧時互摸身體敏感處 玩阿魯巴等碰觸生殖器之戲謔遊戲 訓練過程中男女隊員身體的接觸 訓練結束後隊員間彼此的運動按摩 1. 身體的接觸明顯比言語及態度, 更易造成性騷擾事件的發生 2. 敲一下門, 不到五秒鐘, 卻能展現您的誠意與尊重 3. 不是每個人都喜歡或習慣肢體上的互動, 危及個人尊嚴和身體自主權的行為及應制止 4. 在運動的場域中, 可能會在有意 無意的情況下, 發生身體的接觸甚至衝撞, 而這些都必需明確的加以規範 53

58 ( 三 ) 教育選手的 防範意識 從國小階段開始, 專長項目的運動代表隊為方便管理就讓選手集體住宿 訓 練結束後, 選手留在宿舍裡, 有時教練並不一定會和選手一起住宿, 為維護人身 安全, 提高警覺, 平時教練可以 : 加強灌輸選手 防人之心不可無 的觀念與防範意識 制定校隊管理辦法或住宿規定 不要有 選手之間不可能有所謂的性騷擾或性侵害 的迷思 當教練發現選手有異於平常表現時, 應立即加以關懷與小心處理, 絕不可以抱著息事寧人的心態! 絕不和選手獨處一室, 若情況特殊, 不得不時, 也盡量在公共領域討論事情, 或是打開房門與選手保持一定的距離, 或是要求其他選手一起在場 許多校隊的性騷擾或性侵害事件, 最常發生在一人單獨行動或留宿時 有時候性騷擾或性侵害的重點不只是 性, 更在於 權力 關係的展現 通常發生在師長對學生 學長姊對學弟妹 以及男性對女性, 有時同性間也有可能會發生 因此, 選手本身要培養危機意識, 杜絕任何性騷擾或性侵害發生的機率 : 舉凡上廁所 沐浴或離開團隊時至少要兩人同行 不可以單獨一人留在宿舍裡, 尤其是星期假日時, 更應嚴禁一人獨處 當有人假借職務之便, 要求不合常理的行為時 例如脫衣服量體脂肪 抱學生說是幫忙量體重 要求選手單獨赴會 例如到教練房間進行 一對一技術指導 幫教練 ( 學長姐 ) 按摩 教練 ( 學長姐 ) 提供運動復健或按摩 到教練 ( 學長姐 ) 房間諮商或 非訓練時間假借各種名義外出 例如和教練開車外出兜風 慶功宴 喝酒 外宿 54

59 二 比賽期間生活上的管理 帶選手外出參加比賽是一項相當嚴肅且責任重大的工作, 比賽期間維護選手安全應列為教練的首要之務 大部分的教練總是戰戰兢兢, 但仍有極極少數教練或選手, 趁著外出比賽仗著職務之便, 遂行性騷擾或性侵害之實! 因此, 比賽期間因為出外比賽通常會住在旅館, 此時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的機率通常會比較高!, 就學校管理者層面而言 : 增加複式管理 不論是男教練帶女選手或是女教練帶男選手, 都容易產生管理上的不便與盲點, 為避免困擾, 比賽時應該增加同性的管理人員隨行 學校不能以經費短缺之理由安排男女同宿, 即使隊上有男女朋友之關係也不可以, 除了樹立正確風氣之外, 亦可減少有心人士不良意圖的機會 針對外出比賽另行訂定更嚴格的管理辦法, 不論教練或選手, 一旦發生有損校譽之情事, 輕者記大過處分, 重者以退聘或退學論 出外比賽不是停止練習, 而是一場更重要也更嚴格的 另類練習! 平時教練就應該教育選手正確出賽心態, 就團隊成員而言 : 要維持訓練時的水準, 比賽時有好成績, 一定要維持規律的作息 加強門禁的安全與規定, 所有團隊成員 ( 包括教練 ) 均要遵守 比賽期間集體行動的機會比較少, 一人獨處的機率比較大, 更要提高警覺 不可藉機放鬆自己, 出現夜歸 涉及不良場所或是酗酒等事件 一位好的教練或是訓練有素的團隊, 不會允許發生男女隊員及教練在飯店內飲酒 看 A 片等行為 已經凌晨一點多了! 教練, 不需要幫選手 蓋被子吧! 55

60 三 管理上的有效預防策略 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的發生, 它背後深藏的動機 過去的性史 家庭的狀況及學生的目的, 都會與整起事件有所關聯, 充分顯示了它的複雜性 因此性騷擾與性侵害的預防, 不能只靠司法機關或學校機構, 在事情未發生時, 每個人必須有預防的責任 而接下要探討的重點, 在於提出有效預防策略, 讓老師及教練在面對問題時, 能有更實際的想法與作為可供參考 ( 一 ) 檢示自己性別意識的成見, 培養對性別議題的敏銳度管理者對性別意識的認知, 影響對整起事件的看法與處裡, 可透過以下方法來強化性別平權的觀念 : 1. 參加相關訓練課程或多閱讀相關書籍, 以強化本身對此類事件的認知與了解 2. 當有人提醒你言行不當時, 請立刻停止 3. 避免在訓練活動或課堂中傷害女性, 或剝奪他的學習機會和資源 4. 傾聽女性的聲音, 了解她們內心的想法與感受 5. 利用機會與學生們討論, 性騷擾與性侵害所造成的傷害與防治之道 ( 二 ) 訓練學生對自我身體的保護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都有自主權, 這種自我權的行使, 有賴於當事人肯定自己的權力, 當身體受到性騷擾或侵害時, 才會主動的反擊 ; 相反的, 不能肯定自我身體價值者, 雖不舒服 不喜歡加害者的行為, 卻不敢或無力抗拒自己的負面情緒 因此管理上應呼籲學生重視身體的自主權, 能以肯定的語氣, 表達自我的情緒與感受, 勇於說 不 研究指出, 任何年紀 職位 學歷 長相 社會背景的人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或性侵害的加害者 若碰到有如下特質或行為模式的人, 建議走為上策 : 56

61 1. 歧視女性而認為女性本來就應該順服, 依賴他人 2. 喜用污蔑性言語評論異性的人 3. 有太強烈的忌妒感或佔有慾 4. 對女性表現敵意或粗暴的態度 ( 清華大學性別歧視及性侵犯防治與處理小組,2002) ( 三 ) 增訂預防性騷擾及性侵害相關規定校方除應制定反性別歧視 性騷擾與性侵害的政策 建立周延的申訴管道, 並設立調查委員會或小組外, 身為第一線的管理人員, 應了解整個申訴的管道與流程, 提供求助者及時及後續的協助, 並在適當時機傳達給隊上的所有成員 ( 四 ) 加強管理人員的性別教育 老師與教練往往是掌握較多權力的一方, 權力關係是由上到下, 因此更應注意彼此關係落差, 遵守老師與學生 教練與選手間應有的分際 以下幾點是我們應對上須注意的地方 : 1. 避免單獨找學生或選手會面或幫忙 2. 在辦公時段, 以預約方式討論或開會 3. 在有他人或老師在場的時候處理與學生的爭議 4. 會面場合選擇在公開場所 ( 五 ) 給予加害者適當的教育或諮商對加害者的懲罰通常只有暫時的遏止效果, 再犯的可能性極高, 身為管理者不僅要多加注意, 更要給予加害者適當的矯治教育或諮商, 才能矯正其不當的行為, 遏止其再犯的可能 57

62 ( 六 ) 在相關申訴及調查程序中, 協助發掘真相及提供有效之解決之道第一線管理者與加害者 受害者的關係, 往往是最為密切, 在參與申訴及調查程序中, 能提供最確實的訊息, 除此之外, 應善加利用相關的網路機制, 如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 諮商輔導中心 教官 等, 尋找最適當的解決之道 老師分辨學生的行為是故意的或不經意的, 可由下列三個指標來判斷 : 1. 當有師長 父母 其他成人在旁邊時, 這種行為不會出現, 但是當獨處或同學在一起時則毫無顧忌 2. 問騷擾他人學生, 如將這行為加諸於自己身上時是否願意? 3. 問騷擾他人的學生, 可否願意讓自已的母親 姐妹或親人受到如此的對待? ( 林燕卿,1998) ( 七 ) 定期評量預防的成效預防工作往往因時空的轉變, 而流於形式或不合實際的需要, 因此須定期進行評量 此外, 應積極發掘問題之所在, 及蒐集相關的資訊, 作為防制措施的依據, 以及修正相關辦法的參考 四 結語 性別平權是觀念 是心態, 更是日常的實踐, 培養平權意識, 最自然也最有效的方式, 就是從日常生活的各層面著手, 藉由法律及其他公權力介入, 來解決校園性別爭議, 絕非正本清源之良策, 最重要的還是應在家庭 學校及社會教育上, 及早培養兩性合諧相處 平等互重之觀念, 才能使這類問題消弭於無形 體育作為教育上的一環, 並以身體的教育作為為前提下, 在性別教育上應該佔有積極的地位, 然而在傳統陽剛氣息充斥下, 倒是成為凸顯男性優越的領域, 面對時有所聞的性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往往視為特例避而不談, 自處於封閉的心態中, 這都不是運動發展之福 身處當中的一份子, 就更應有多一分的體認, 運動既已是人類基本權力之一, 當然是兩性共享的園地 58

63 運動空間 校園反性騷擾運動的目的, 就是要運用學校的行政權力終止這種性別暴力 何謂空間? 空間的分配或是建構是否迫切需要, 且甚至造成性別或對人的資源分配不均呢? 對此,Rust(1999) 做出廣泛的說明, 空間的配置與建造在某些方面是非常重要的, 空間通常在不同的地方呈現影響了不同的人, 並且根據人們性別上不同的經驗生成 男性與女性可能有不同的空間獲得, 對空間也有不同的解釋 根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中的條文規定, 學校應 規劃以及建立性別平等 防治性侵害或是性騷擾之安全校園空間 因此, 本章節將以三大主題, 包括空間概念 體育運動場所的隱藏空間 校園運動建議等面向, 針對校園空間中, 體育教學或運動訓練可能發生性騷擾或是性侵害危險場所做進一步的探討與剖析 59

64 一 空間概念 空間 (space) 一詞, 泛指一般公共空間或私有空間, 往往被視為中性, 並無男性 女性之分 至於校園空間的設計範圍上, 則包括學校校地之內的所有空間設施, 舉凡校舍 校園 運動場及其附屬建築和設施皆屬之 ( 湯志民 張淑瑜,2005; 湯志民 廖文靜,2002) 環境空間學者畢恆達 (2004) 指出, 在國內傳統校園空間規劃往往忽略使用者的性別差異, 使得性別化與偏見具體反映在校園空間之中, 同時也限制了不同性別氣質的全人發展 尤其以運動場上的空間規劃尤甚, 無論是在校園運動環境空間規劃 學生間 師生間的互動空間或是運動本身的觀念, 似乎主要孕育 男性空間 的存在, 甚至於以固有不平等的權力分配為目標 例如, 在學校運動空間規劃上, 大多以操場 籃球場 排球場 足球場或是可以打棒球及躲避球的大操場為基本規劃為主 ; 反之, 羽球場 桌球場 撞球場或是韻律舞蹈教室較納入邊緣化的規劃空間 畢恆達 (2007) 在運動場 vs. 遊樂園一文討論操場的空間環境規劃時指出, 台灣大多數的中小學校園都有兩百公尺的標準跑道, 跑道的面積大約佔有三千六百平方公尺 ( 如果再加上由跑道所圍起來的球場就有八千平方公尺左右 ), 約佔全校面積的 10% 至 15%( 包括操場則佔 20% 至 30% 左右 ) 另外, 滕德政 (2006) 更明確指出, 運動設施主要考量男性的運動為主及領導體育運動的 90% 以上為男性 這也是畢恆達 (2004) 所說的, 現今校園運動空間之規劃乃是以培育良好的男生做為參考樣本, 規劃方向以大肌肉的訓練優先, 小肌肉與優美線條的練習場所不是過於擁擠, 就是付之闕如 換句話說, 很顯然的, 在校園運動空間的規劃上, 將女性可運用的運動空間環境納入校園規劃空間上幾乎是少之有少, 甚至是接近零 在學生間 師生間的互動空間中, 性別的秩序總是存在著 例如在操場上, 運動的男性學生總是大多於女性學生 : 又如在競賽場合中, 往往也是男性學生炒熱了接力的競賽項目, 而女性學 60

65 生總是在旁大聲加油的隊伍 同樣地, 在師生互動空間上, 教師總是給男性學生較多活動身體的機會, 而女性同學卻因為社會因素的影響或 美麗 造成的限制, 迫使她們必須從小學習符合女性美的標準 ( 畢恆達,2004) 也因為如此, 在許多專家學者 ( 畢恆達,1996; 滕德政,2006; 許義忠等, 2007; Carroll and Alexandris, 1997; James, 1999; Dworkin and Messner, 2002) 研究文獻都不約而同指出, 女性將運動歸納為男性的專利是天生固有的區別, 女性不信任自己有能力或是有權力參與男性運動, 但這同時也反映了社會對性別差異的態度 信念及價值觀點 是故, 這些都造成女性學生日漸不喜歡運動, 以及犧牲自己的運動時間與空間換取符合社會對女性的期待 上述文獻探討表明, 校園運動空間與性別意涵緊密連結, 並導致校園運動空間資源分配缺乏均衡, 不僅容易造成體育教師與學生的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 同時更阻礙學生學習運動宗旨及限制不同性別氣質的全人發展 James(1998) 探索青少女對公共與私人休閒空間的態度與參與的影響, 其研究結果發現青少女在學校感到最不自在是籃球場, 其次為公共游泳池 其原因是害怕被作弄或是嘲笑而避免去籃球場 (James, 1999); 害怕被偷窺或感到難為情而避免去公共游泳池 (James, 2000) 公平的體育教學係指教師創造一個免於性別偏見與歧視 所有學生均能自在探索運動與身體活動 發展個人潛能的學習情境 ( 騰德政,2008) 而身為教育者的我們, 更應瞭解運動空間的概念, 並進一步透過教育方式教導學生學習伸張身體自主權, 甚至在校園空間 ( 例如公共與私人空間 ) 設計上規範教師謹慎使用權力, 平等尊重彼此的身 換句話說... 在校園運動空間教育資源與環境的均衡分配 ( 性別所使用資源以及體育設施規劃的平衡 ), 不但可以促進性別平等更可以維護並建立平權的友善學習空間, 以達到平等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 體自主權, 以期建立友善的校園運動空間 61

66 二 體育運動場所的隱藏空間 校園的體育運動場所中, 給予學生負面 有圖有真相... 意象或是沒有安全感的空間有 :( 一 ) 視覺死角空間 學生最常提及的包括更衣室 游泳池 器材室 操場 體育館 廁所以及遊戲場 (playground) 等 ;( 二 ) 性別失衡空間 也是畢恆達 (2004) 所說的, 現今校園運動空間之規劃乃是以培育良好的男生做為參考樣本, 規劃方向以大肌肉的訓練優先, 小肌肉與優美線條的練習場所過於擁擠, 就是付之闕如 由於校園空間規劃以男性取向空間為主, 也因此造成有限的女性運動空間, 另一方面, 更衣室以及廁所缺乏性別差異規劃, 讓女性在校園運動環境中沒有安全感! 換句話說, 有限的女性運動空間的造成是來自於外在環境規劃與設計較偏重於男性取向空間為主的緣故 許多對照男女運動空間需求不同的研究也發現 ( 楊清芬,1995; 張淑瑜,2004; 吳旭專,2000; 黃庭鈺,2002), 男女使用的場所和行為似乎是深受社會傳統文化 男外女內 的概念 性別刻板印象以及教育意識形態的影響而有所限制與選擇, 也因為這樣束縛, 校園的體育運動空間呈現嚴重性別失衡以及無法滿足性別空間的需求 62

67 情況, 導致長期以來女性對於體育運動空間缺乏安全感 甚至產生負面的 女人不善於運動 之 預言的自我實現 (self-fulfillment of prophecy) 的意象 ( 畢恆達,2004) 因此, 當女性出現於 男性空間 時, 經常呈現弱勢團體而感到不友善甚至容易感到恐懼和威脅 同樣地, 許多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往往發生於體育運動場所 ( 男性取向空間 ), 且絕大多數以女性為加害對象, 尤其以中小學女生受害比例較高 ( 蘇芊玲,2002) 這也間接形塑大家普遍認同, 認為女人應該自我限制, 盡量避免出現在男性聚集或使用的區域空間活動 (Chris,1991) 久而久之, 許多的體育運動空間, 特別是在更衣室 廁所 游泳池 器材室 操場 體育館以及遊戲場等環境成了校園犯罪的溫床, 抽煙 毆打 勒索 性攻擊或是性騷擾等皆是曾發生過相關事件的空間死角 三 安全友善的校園運動空間建議 根據學者 ( 畢恆達,1999; 張淑瑜,2004; 湯志民,2001; 羅於陵 柏蘭芝 孫瑞穗 顏亮一,1997;Astor & Meyer, 1999;Klodawsly & Lundy, 1994) 的研究調查, 列舉出對相關體育運動空間死角的改善與建議, 以致達到 尊重 平權 和 體貼 的安全校園友善環境 其改善與建議分為四大面向, 建築空間的動線規劃 性別差異空間規劃 視覺死角穿透性規劃和安全系統建置等, 分述如下 : ( 一 ) 建築空間的動線規劃以多元的戶外與室內活動空間的理念納入規劃方向, 將較為負面的形象的空間死角如更衣室 廁所和器材室等建置於主要流動動線上, 讓死角視覺穿透性與可及性, 並鼓勵女性參與校園規劃提供切身的意見與評估 ( 二 ) 性別差異空間規劃兼顧男女之間生理差異性, 並在運動設施的規劃上應採納性別差異之需求而有所規劃與設計, 如體育設施須涵蓋慢跑道 ( 而不是操場 ) 游泳池 韻律教室 63

68 健身房等空間規劃 在球場設施方面須具備有綜合球場 桌球場 撞球場等 體適能場地和遊戲場地等 ; 在性別空間規劃上也應了解學生男女比例設置適量的 專屬女性空間 與 優先使用空間 等設計, 提升多元性別參與體育運動的活動, 以消弭屬於 男性取向空間 的刻板印象, 建構兩性平等的友善空間 ; 在其他設施空間規劃上, 如在廁所的設計應考慮性別差異的不同, 女性往往所需時間於男性的兩倍以上, 且所需面積也大於男性廁所, 亦應將教育部 (2002) 所設的相關設備基準法則納入規劃考量和更衣室的設置的必要性, 不但可注意到個人清潔與 舒適性並改善對於運動的負面價值與評價 女性廁所需求數量規劃 ( 三 ) 視覺死角穿透性規劃 與建築空間的動線規劃面向相互呼應, 讓公共空間中的視覺死角消失 先將體育運動空間中較偏遠或是潛在危險處所納入教師的警覺範圍, 隨時監控周遭環境的異樣與學生的動向 其中, 將潛在危險處 ( 如側門出入口 廁所 更衣室以及器材室 ) 規劃在主動線上, 可 無死角教學空間 提高 防禦空間, 成為安全 舒 適的使用環境 ( 四 ) 安全系統建置林紡而 (1999) 以 台大校園內的危險場所與建議 的整理方式, 將校園區分為 4 個區塊 ( 系所部份 其他部份 宿舍和學院部份 ), 加以分析其危險場所並提出 10 點建議改善方式 : 1. 照明設備 2. 緊急電話和警鈴 3. 攝影機 64

69 4. 遮蔽物清除 5. Safe walk 和小型公車 6. 校警巡邏 7. 校園安全講座 8. 行人道加寬 9. 側門定時關門以及 10. 警衛室加設等改善參考規劃 換句話說, 加強照明並消除視覺隱蔽空間, 如移除器材設施造成的視覺隱蔽或是植栽等, 在川廊或其他死角等增設置感應式照明 ; 裝設緊急電話和緊急求救鈴在偏遠或潛在危險處, 如廁所 更衣室內, 以利急難求救 ; 設置保全監視系統於周遭環境與較具危險場所 ( 如, 器材室 ) 中, 並配合警衛或保全密集的巡邏 ; 此外, 師生可共同繪製運動空間危險地圖並標示出恐懼 不安或發生過危險事件的位置 ( 張淑瑜,2004), 以提供學校或教師作為改善的參考與優先規劃順序之空間 開放式器材架 防治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在空間規劃上似乎扮演著一個很重要的環節, 而其空間的規劃與學生在校活動及性格特質的養成都息息相關, 密不可分 因此, 無論是 國民教育階段九年一貫課程總綱綱要, 性別平等教育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之規定, 以及相關議題的學者研究之討論, 不外乎希冀可進一步透過師資培育 教材編撰 學校資源的投入, 推動性別平等 打造一個不違專業倫理的學習環境, 且具有防治性侵害或是性騷擾之安全校園空間 並期待提升教職員工與學生對性別平等教育的瞭 65

70 解, 對性侵害及性騷擾等觀念的釐清與養成, 培育平等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 權, 讓 校園 成為真正性別友善的環境 您不能不知道的事! 根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六條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四條之規定 學校應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也就是說在法令上不只是在規範自身之自主權外, 也在學習環境空間中給予適當的規劃與建構 以致達到平等 安全 舒適的校園友善學習空間 根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條及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八條之規定, 學校應建立友善的性別環境 也就是說給予學校教職員工 ( 尤其是體育教師 ) 明確的方向以及義務了解和推動性別平等教育, 消弭性別歧視 ( 亦在課堂上運用言語上的暴力與肢體上的歧視等 ), 讓學生可以在友善的環境下平等的學習全人教育 尤其在體育課程環境以及空間配置上, 教師更是需要特別的注意與防治 66

71 案例分析 以下列舉的三個例子是真實的案例, 第三個大專教師案例已完成調查程序, 另兩個案例尚在調查階段 基於保護當事人, 免其二次傷害, 除了事件發生的內容不變外, 學校 名字 性別全部重新改寫 我們必須再次強調, 雖然此類案件發生率非常低, 但是對體育界的殺傷力卻非容小覷 懇請每位教師 教練, 本著 一日為師, 終身為父 ( 母 ) 的心情, 小心呵護我們的學生, 更重要的是, 尊重我們的專業! 案例一 : 國小體育教師性騷擾案 小優 小琪和小英是同班同學, 三個人在學校裡最喜歡上的課是體育課, 因為三人都一樣愛打籃球 有一天, 小琪的媽媽到學校接小琪, 發現小琪眼眶含著淚, 告訴媽媽, 體育老師 喜歡 她, 還 喜歡 小優和小英等另外 2 個女孩 媽媽趕緊問, 老師是怎麼 喜歡 你們的? 小琪把手放在胸部說 : 老師親我這裡, 還摸我的肚子和尿尿的地方, 他還把手伸進我的褲子裡面 於是小琪的媽媽便聯絡了小優和小英的家長, 才知道最早發現此事的是小英的媽媽 8 歲的小英在幾個孩子中年齡最大, 個子高高的, 皮膚很白, 模樣十分可愛 小英一直不敢把體育課上發生的事情告訴媽媽, 直到不久前在聊天時才告訴媽媽 被老師摸過 隔日, 小英和小琪的媽媽立即趕到學校, 與班級老師向學童一一詢問, 竟發現好幾個孩子都有類似的陳述 於是, 校方立刻通報校安中心, 並積極處理此事 67

72 討論問題 1. 性平法哪些條文和此案例有關? 2. 學校接獲家長的申訴, 該如何處理? 案例及相關法條分析 若依案例所述情節, 本案教師顯然已涉及刑法中之 強制猥褻, 且因受害人係未成年之兒童, 亦需援引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校方在接獲家長之申訴時, 第一時間需進行兒少保護專線 (113) 之通報, 同時進行教育部之校安通報 113 專線會進入警政及社政系統之扶助 至於校安之通報過後, 校方需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 進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校園事件調查處理流程 以性別平等法為之的處理, 其相關的條文如下 : 1. 定義條文 : 性平法第二條第四項和第五項 : 性騷擾之定義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2. 保障條文 : (1) 第十四條第二項 : 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 (2) 第二十三條 : 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及工作權 (3) 第二十四條 : 告知被害人各種救濟途徑 3. 申訴及處理條文 : (1) 第二十八條 : 申請人 (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 或檢舉人 ( 知悉者 ) 向學務處以口頭或書面申請調查 (2) 第二十九條 : 校方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英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是否受理 (3)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條 : 若受理, 需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4. 若調查屬實, 本案例教師需依教師法之規定, 向主管機關提出對加害人之懲處 本案之教師可能面臨教育主管機關及校方所為之停聘 解聘之懲處 ; 除校方所為之行政懲處外, 該教師尚須面對司法之審判 68

73 案例二 : 中學體育教師師生戀案 大熊老師在 中學擔任體育教師多年, 因為幽默風趣, 頗受學生愛戴, 大熊老師也因此沾沾自喜 某日傍晚, 大熊老師剛帶著球隊練習完正要回家時, 隊長小惠因為隊友吵架之事找上大熊老師訴苦, 大熊老師見小惠悶悶不樂, 於是帶著小惠去吃宵夜, 並到山上看夜景 在看夜景時, 大熊老師以雙手環抱住小惠, 並親吻了她 自此, 小惠與大熊老師便常常私下共同出遊, 並發生性關係 有一天, 小惠的父親在小惠的抽屜裡發現一張小惠與大熊老師壯甚親密的照片, 逼問小惠為何會有此照片, 小惠才向父親道出已與老師交往半年 小惠父親大怒, 認為自己女兒未成年, 老師竟然誘拐其女, 於是向警方及校方控告大熊老師性侵害 校方調查屬實, 將大熊老師以解聘論處 討論問題 1. 性平法哪些條文和此案例有關? 2. 學校接獲家長的申訴, 該如何處理? 案例及相關法條分析 依案例所述情節, 本案係所謂校園師生戀 師生戀在校園是頗受爭議的事件, 因為在校園中師生關係有所謂 權力差距 之故 ( 性平法第三十條 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 此類事件嚴重違反師生倫理 若學生未成年 (18 歲以下 ), 教師除違反性平法外, 還違反 兒童及少年保護法 及可能涉及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且有刑事訴訟之虞, 不得不慎 69

74 此案若在校園中以性別平等法為之的處理, 其相關的條文如下 : 1. 定義條文 : 性平法第二條第四項和第五項 : 性騷擾之定義 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 2. 當事人保障條文 : (1) 第十四條第二項 : 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 (2) 第二十三條 : 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及工作權 (3) 第二十四條 : 告知被害人各種救濟途徑 1 (4) 第三十條第六項 : 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3. 申訴及處理條文 : (1) 第二十八條 : 申請人 (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 或檢舉人 ( 知悉者 ) 向 學務處以口頭或書面申請調查 (2) 第二十九條 : 校方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處理, 英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是否受理 (3)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條 : 若受理, 需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4)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 責機關懲處 (5)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之懲處 : a.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b.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c. 接受心理輔導 d.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本案若調查屬實, 教師有違專業倫理, 可能面臨教育主管機關及校方所為之 停聘 解聘或不續聘之懲處 ; 另外, 除校方所為之行政懲處外, 該教師尚須面對 司法之審判 1 權力差距之定義, 以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之定義, 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 知識 年齡體力 身份 族群或資源不對等狀況 70

75 案例三 : 大學體育教師性騷擾案 淑娟和玉婷 ( 化名 ) 是某大體育系大三的學生, 是學校的田徑校隊, 大二時曾在系上工讀 大三時, 因系上辦理全國性的研討會, 被系主任指定作為工作人員 為期三天的研討會結束後, 系主任為了犒賞工作人員的辛勞, 於是邀請全體工作人員聚餐, 可能是研討會結束, 大家心情都放鬆了, 席間只見教師們一直不停的喝酒 乾杯及勸酒 餐後, 工作人員陸續有人離開, 淑娟與玉婷也正想藉機離開, 回宿舍休息, 但系主任提議續攤, 並指明二人作陪, 二人雖不願意, 但也只好留下來 於是一行大約五 六人, 又前往 KTV 唱歌 張老師在 KTV 時, 藉酒醉強拉淑娟坐在他的大腿上, 並將手放在淑娟的身上撫摸, 讓淑娟覺得相當不舒服, 玉婷見狀, 想替淑娟解圍, 張老師又把玉婷拉過來坐在身邊, 還作勢要吻她 淑娟與玉婷曾出聲阻止老師, 但老師藉故生氣, 還威脅要將兩人當掉 當二人好不容易掙脫, 張老師卻又覺得好玩, 在 KTV 的包廂裡追逐二人 二人回到寢室後, 覺得很羞辱也很氣憤, 當場還有其他三位老師在, 為何不阻止張老師? 隔日, 淑娟與玉婷在班上向其他同學求助, 因為他們實在不知道該如何面對張老師, 同學建議他們向學務處的教官申訴, 於是二人相偕到學務處去找教官, 教官隨即做成紀錄, 交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討論問題 1. 性平法哪些條文和此案例有關? 2. 學校接獲學生的申訴, 該如何處理? 71

76 案例及相關法條分析 依案例所述情節, 本案教師與學生相處, 以喝醉酒為由, 對學生做出帶有性意味之言語及行為, 讓學生覺得不舒服且不被尊重, 且藉由任課教師之故, 說出要將學生當掉之威脅言詞, 在性平法中, 確實構成性騷擾之要件 ; 值得注意的是, 校園中的師生關係有所謂 權力差距 之故 ( 性平法第三十條 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 教師不可不慎 此案若在校園中以性別平等法為之的處理, 其相關的條文如下 : 1. 定義條文 : 性平法第二條第四項和第五項 : 性騷擾之定義 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 2. 當事人保障條文 : (1) 第十四條第二項 : 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 (2) 第二十三條 : 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及工作權 (3) 第二十四條 : 告知被害人各種救濟途徑 2 (4) 第三十條第六項 : 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3. 申訴及處理條文 : (1) 第二十八條 : 申請人 ( 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 ) 或檢舉人 ( 知悉者 ) 向 學務處以口頭或書面申請調查 (2) 第二十九條 : 校方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處理, 英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是否受理 (3)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條 : 若受理, 需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4)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 責機關懲處 (5)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 並得命加害人為下列一款之懲處 : a.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b.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c. 接受心理輔導 d.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註 : 本案經調查屬實, 教師確有性騷擾之實, 有違師生專業倫理, 依據 過往案例分析, 將可能面臨教育主管機關及校方所為之記過或考績懲處 2 權力差距之定義, 以性平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之定義, 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 知識 年齡體力 身份 族群或資源不對等狀況 72

77 事件處理及輔導 ㄧ 通報義務 校園中若發生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學校的每個人都無法置身事外 ; 校方在 獲悉事件後, 應以主動積極的態度, 將之視為校園危機事件, 通報相關主管機關, 做立即妥善的處理 學校在獲悉校內學生遭受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情事時, 需即時啟動危機管理 機制, 近幾年來, 有許多的學校體認到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的立即性, 組織校園危機處理機制 校園危機的處理機制通常包括以下單位或人員, 如 : ( 一 ) 校園安全通報機制 : 依據教育部 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作 業規定, 校園如發生重大校園安全事件, 皆須通報 國中小學需依規定向 縣市政府教育局通報 ( 二 ) 依法啟動之全國性通報 : 113 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依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8 條以及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4 條的規定, 教育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於執行職務 ( 或知悉兒童及少年 ) 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通報之方式, 應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 ; 情況緊急時, 得先以言詞 電話通訊方式通報, 並於通報後二十四小時內補送通報表 通報作業應就通報表所定內容翔實填載, 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 不得洩漏 ( 三 ) 學校學生諮商輔導服務機制 : 輔導處 ( 室 ) 老師需為當事人 ( 被行為人及 行為人 ) 同儕或家屬親友提供必要之心理輔導協助 ( 四 ) 學校公關機制 : 各校於事件發生時, 有時需要面對媒體 社會大眾 家長 或校內其他單位作說明, 可有統一對外的窗口作處理 校長可指定一人或 73

78 由自己擔任此任務, 對外說明 若有延遲通報或未通報, 有何後果? 依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8 條以及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34 條規定, 若知悉兒童有疑似遭受性侵害情事, 一定要通報 113.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62 條, 違反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11 條規定, 學校通報的對象可分為 :( 一 ) 性侵害事件 : 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4 小時內 ) 教育主管機關 ;( 二 ) 其他特殊事件 : 除上述外, 尚須通報其他社政機關 此外, 學校除在接案時應依法立即通報主管機關外, 亦當通報其後續的處理程序和工作進度, 以使行政主管機關能及時掌握, 並監督與指導校方之行政處理程序 而由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涉敏感, 且現今已有 性別平等教育法 等法令規範其處理程序, 故校方在通報時也應依案件的類型實施不同的處理程序, 在此建議由專人負責通報與聯繫, 教官不可自行私下接觸或調查之 另若檢警及法院等單位來函要求校方提供相關卷證, 校方不能拒絕 然為保護當事人及證人, 可給予經保密處理之資料, 並請檢警自行向當事人調查 二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 在調查申請階段, 為便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機制的啟動,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10 條第 1 項中即規定申請調查者之身分包括 : 1. 申請人 : 該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2. 檢舉人 : 任何知悉該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發生者, 且不限於校內成員 74

79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的被害人如未成年 (20 歲以下 ), 得由其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調查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願親自出面申請調查, 也可委託他人 ( 即受任人 ) 提出調查申請, 但須檢附委任書 ( 見附件四 : 委任書 ) 受任人非受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特別授權, 不可擅自撤回申請 此外, 依據法令規定, 除被害人 ( 或其法定代理人 ) 可提出申請調查外, 任何知悉該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發生者, 皆可擔任檢舉人檢舉之 舉例來說, 若任一老師知悉學生有疑似遭遇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事, 應鼓勵學生向校方提出調查申請或由其出面檢舉之 申言之, 倘若無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 則無法啟動此一機制 因此, 校方對於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事件須保持警覺, 並具備判別 性別平等教育法 所規定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常識, 以判別該事件之發生是否為 性別平等教育法 所管轄之範圍, 以啟動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展開調查程序 ( 一 ) 申請調查處理流程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13 條規定, 學務處或訓導處為校方處理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接案收件窗口 ( 若有學校無此處室, 則學校可指定一相關處室擔任接案收件單位, 並公告周知 ) 申請人或檢舉人( 或由他人協助之 ) 應向前述單位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請調查 訓導處於收件後, 即須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之相關工作 另在處理過程中遇有管轄 移送 迴避 送達 補正等事項, 若 性別平等教育法 已有完整之特別規定者, 則優先適用本法及準則 ( 如 : 性平法第 28 條第 2 項 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對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處理之 管轄 及 移送 部分 ); 而無完整規定或特別規定者, 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 則準用或適用 行政程序法 之規定 ( 詳細調查處理流程, 請參考教育部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處理手冊 ) ( 二 ) 輔導諮商與資源轉介 校方於調查處理期間, 應保障雙方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並告知被害人 75

80 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個人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必要時, 應提供心理諮商輔導服務 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例如法律諮詢管道. 課業協助 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等 ( 性平法第 23 及 24 條 準則第 21 條 ), 並持續到日後的長期追蹤輔導 ; 且於必要時, 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 主動轉介至相關機構 ( 見附件十 十一 : 轉介單 ), 但學校就該事件仍應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做調查處理 ( 準則第 20 條 ) ( 三 ) 懲戒處遇 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在接獲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的調查報告 4 後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 依 性別 平等教育法 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 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 見附件九 : 調查結果通知書 ), 並應同時告知 其申復之期限與受理單位 ( 準則 25 條第 1 項 ) 學校或主管機關做前項議處前,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而後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懲處時, 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若事件情節屬輕微者, 則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5 條之規定做必要之處置 ; 若情節屬重大者, 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懲處外, 得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 為必要之處置, 並加以執行與督導 若其他機關有懲處權限時, 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但經證實有誣告之, 應依法對申請人做適當懲處 ( 準則第 24 條 ) 此外, 依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 23 條第 2 項之規定, 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改變時,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學校可自行規劃建立校內之懲處執行與追蹤機制, 以落實對行為人 ( 若屬實, 則為加害人 ) 之懲處或相關教育 4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35 條規定, 學校 主管機關及法院對於事件之事實認定應審酌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76

81 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懲處建議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之案件如為性騷擾事件, 學校 主管機關 或其他權責機關做懲處時, 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 他權責機關懲處, 並得命加害人進行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1.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2. 接受八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 接受心理輔導 4.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以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加害人之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教育部已 規劃出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課程, 可參考教育部性別平等教 育全球資訊網 三 輔導 在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發生時, 不論是受到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學生, 抑或是行為人 / 加害人, 或者是她 / 他們周遭的親人朋友 同學 師長等, 或多或少都會受到些心理上的衝擊與影響 從過去的許多案例上看來, 許多受害人在受到性侵害或性騷擾時, 第一個想到求助的是師長, 再來是心理輔導機構, 師長及心理輔導人員極有可能是除了受害人之外, 第一個知道事件的 ; 但師長及心理輔導人員在欠缺性別意識或拘於自我的性別刻板印象, 往往無法做出適當的判斷, 給予個案妥善的安置及心理輔導, 不但無法即時回應及同理受害人的心情, 反而在言語及行為上傷害了自己與個案間的關係而不自知 我們常常在校園性侵害 / 性騷擾事件中發現, 在事件發生時, 當事人雙方其 77

82 實都非常需要心理輔導的相關協助 若校方無法提供協助, 或是提供的協助無法 真正切合當事人及相關人等的需要, 在處理過程上, 往往會更加費神, 不可不慎 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4 條之規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必要時, 應提供心理輔導 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職是之故, 提供當事人雙方必要之心理輔導措施, 是學校責無旁貸的責任 學校之中, 除了心理輔導老師可能擔任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的諮商輔導工作之外, 還有最常與學生相處的導師, 最能了解學生的個別狀況, 以及掌握班級的互動氣氛, 因此可能會提供學生相關協助的人, 學校也應給予導師在相關工作上的支持 另外, 在處理這樣的案件時, 輔導人員自身也可能遇到一些衝擊, 校方應協助老師們尋求相關資源, 不僅透過個別或團體的討論與對話得到心理支持, 同時也能在案件處理過程中, 學習到一些正面經驗, 有助於日後協助相關個案工作 ( 一 ) 性騷擾的省思 權力的議題 校園性騷擾發生的類型, 以 師生之間 和 學生之間 兩種為多 師生之間係指老師對學生 學生之間則有可能是學長姐對學弟妹之間, 抑或者是同儕同輩之間 校園性騷擾的發生以異性之間居多, 但是也會發生於同性之間 ( 當然還有發生在同事之間, 但那另屬於兩性工作平等的範疇, 在此不作討論 ) 很多時候加害人係藉著擁有的不對等的權力, 威脅恐嚇利誘被害人, 使受害 學生在非自願的情況下, 接受到性言語與動作的侵擾或是性攻擊的傷害 諮商輔 導人員, 應該正視這種權力或資源不對等的事實 78

83 1. 看見發生於上對下的權力關係 (1)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發生, 是指在校園中教師或職員工, 利用職務之便, 以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 妨礙或傷害學生學習氣氛或學習機會, 或是損害學生受教的權益 在校園中, 握有較多資源及權力的教師或職員工與學生通常存在明顯之權力差距 3, 或是階層, 如師生或上司下屬, 或是性別 年紀 年級 年資 知識 輩分 性取向等等 (2) 校園中上對下的權力關係, 常發生在以下幾種情形 : a. 威脅性交換 : 如以成績 重修 開除等威脅要求學生, 換得對學生 的性威脅或要求 b. 敵意的學習環境 : 持續性的性騷擾言語或行為, 影響到學生在課堂 的學習環境, 使學生感受到一種敵意的對待, 被恐嚇 威脅的學習 氣氛, 讓學生覺得不舒服 c. 提供特殊的待遇 : 以加分 好的成績考評等特別優遇提供幸服務的 特殊學生 (3) 這樣的權力關係常造成受害人在考慮是否求助及申請調查時的極大壓 力 2. 看見發生於性別的權力關係 (1) 在過去發生的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中, 受害人絕大多數為女性, 而加害人大多數是男性 過去校園所發生的暴力事件中, 女性 具有 女性特質的男性或身材瘦弱的男性, 常是遭受欺凌的對象 (2) 發生在異性之間的性侵害或性騷擾, 常為熟識者之間, 如朋友或男女 3 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指當事人雙方間存在之地位 知識 年齡 體力 身份 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狀況 ( 細則第 16 條 ) 79

84 朋友 許多女性受害者光是要確定自己受到性騷擾, 認知到遭受性騷 擾並不是自己的錯, 就需要經歷許多內心交戰過程 處於弱勢之男性 受害者, 如具女性特質者或身材瘦小者, 亦有相同狀況 ( 二 ) 加害人的特質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加害人, 通常有以下一種或多種特質 : 1. 擁有較大的職權, 父權思想濃厚 2. 較年長資深, 無視於他人身體自主權 3. 缺少正常的兩性交往活動, 缺少與異性交往的能力 4. 對女性的物化, 輕忽女性權益 5. 過度暴露於性刺激的環境而產生慾望 6. 錯誤的性知識 7. 早年有被性侵害的經驗 ( 三 ) 輔導諮商的對象 1. 直接受害人 : 當事人 : 直接承受傷害者 無論受害者有無申請調查遭逢的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學校都應注意受害者心理狀況, 從危機處理階段即提供必要的諮商輔導服務, 並持續到日後的長期追蹤輔導 諮商輔導可聚焦於兩方面,( 一 ) 為協助受害者表達受害經過 重新詮釋該事件之意義, 使其不落入自責之境 ( 二 ) 為協助受害者面對或處理此事件對其生活及未來之影響, 如因事件而出現的生理反應 對人際不信任 扭曲的性別觀 情緒困擾或失去環境的控制感等 2. 加害人 / 行為人 80

85 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學校在必要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 或治療, 或接受性別平等課程, 以改變其態度與行為 3. 間接受害人 : 與當事人關係親近者, 如家人 / 配偶 / 情人 / 好友 / 同儕 學校可評估狀況, 對當事人同儕 親友等進行小團體或班級輔導 ( 四 ) 輔導工作注意事項 1. 專業倫理的考量 2. 通報 3. 轉介 ( 五 ) 發生性騷擾或性侵害被害人的身心反應 1.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PTSD) 許多學者在遭受過性侵害或性騷擾的受害人的創傷經驗中, 找出許多相 似的身心情緒及心理反應, 於是將這些身心反應稱之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反應有 : (1) 感到害怕 驚惶不安 (2) 沮喪 抑鬱 生氣 憤怒 焦慮 緊張等情緒 (3) 時常作惡夢 失眠 (4) 身體上出現不舒服的症狀, 例如頭痛等 (5) 腦海裡常出現遭遇的經驗, 或是知道過去有個不舒服或可怕的經驗發 生在自己身上, 但是卻怎麼也想不起來詳細的內容 (6) 會對某些特殊對象 特殊情境有長期且高度的恐懼反映 81

86 (7) 失去自信心與自我效能感, 感到無助, 無力, 對自我或環境的掌控感 降低 (8) 對學習環境疏離, 失去對環境的安全感, 逃避上學 (9) 對人際關係疏離, 逃避接觸人群, 或對他人有明顯的敵意 (10) 對兩性關係的態度或行為有明顯改變, 退縮 不信任, 或覺得自己在 危險之中, 必須隨時提高警覺 (11) 不良的性關係 (12) 時常覺得世界上沒有值得信任的人 (13) 可能發展出不良的適應方式, 如酒癮或藥物癮等行為 2. 加害者不同的加害行為引起的反應 (1) 言語之騷擾行為 : 以言語為之的騷擾, 常會引起受害人有噁心 不舒 服的反應, 且有一種被侵犯的感覺 (2) 肢體的碰觸 撫摸等行為 : 常會引起受害人有兩極的反應, 感覺困惑不安, 以及要不要反抗和說出來的衝突壓力 ; 且因無法拒絕這種不舒服的性接觸, 而壓抑及懷疑自己的自主力 對兒童來說, 可能會產生人我界線的感受的不清楚 (3) 以情感或利益交換為威脅的性交行為 : a. 常以麻木的反應作為防衛機轉 b. 被威脅要保密, 所以感到無助, 否定自己的自主能力 c. 對住所有不安全感 ; 睡眠時警覺性高, 易失眠 d. 學業成績退步, 無法和同儕建立關係 e. 強烈的責備自己, 貶抑自己, 覺得羞愧 82

87 f. 否定自己的能力 g. 以別人的評論來評價自己 h. 行為退化 ; 不願與外界接觸 i. 以性作為取悅他人或滿足自己的工具 (4) 以暴力脅迫的性交行為 a. 恐懼感 b. 自虐 c. 自殺 d. 長期自我信念扭曲 e. 行為退化及引起精神疾病現象 f. 孤立的人際關係 g. 顯現多重人格, 精神失常等現象 這些現象會反映在無論是遭受一次性侵害或性騷擾, 或是長期被性侵害或性 騷擾的受害人身上, 無分兒童, 成人, 也不分性別 若這些創傷一直未見處理, 會長期影響受害人的人格及行為, 甚或影響其日常生活 ( 六 ) 加害人之強制心理輔導 1. 當個人行為明顯會危及到自己或他人的安全時, 需要以維護社會安全為優 先考量, 即使是在違反當事人意願下, 仍可以要求加害人接受輔導 (1) 建立加害人對異性的尊重 (2) 增加對於性侵害行為背後的權力控制議題的認識 (3) 建立加害人對 性別 的態度與認知 (4) 增加社會上兩性角色的偏見的認識 (5) 增加對欲性別議題的敏感性 83

88 (6) 認識自我中心造成的負面影響 (7) 瞭解性騷擾與性侵害帶給受害者的身心與人際傷害 (8) 增加性知識 (9) 增加兩性互動與交往的知能 (10) 學習接受拒絕 (11) 學習壓力處理與情緒管理 ( 七 ) 輔導原則 對受害者 1. 信任 (Believe): 不要懷疑甚或責怪受害者, 應以信任的態度面對她 / 他, 並 鼓勵其說出自身感受 2. 同理性騷擾與性侵害事件所帶來的傷害, 正面支持受害者, 同時也稱許其 願意出面的勇氣 3. 協助其了解事件背後所潛藏的性別歧視與社會結構意涵, 讓受害者了解性 騷擾的發生經常基於權力關係的作用, 絕非受害者的錯, 以化解其自責的 感受 4. 注意受害人是否因為事件壓力而開始出現生理上的不適或情緒上的困 擾, 協助其探尋這些症狀的歸因及解決的方法 5. 性騷擾事件可能影響到受害人的自我認同與生活態度 輔導人員可以提供 其學習心理訓練技巧, 協助受害者自我肯定, 並加強其適應能力 6. 可以鼓勵被害人透過團體治療, 和有類似經驗的人相互分享與對話, 以降 低其負面感受與情緒 84

89 對加害者 1. 透過觀念與價值澄清, 讓其了解自己所犯的錯, 並協助其不再重蹈覆轍 2. 建議其修習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85

90 附錄一 相關團體和資源 壹 民間關心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議題之團體 一 婦女新知基金會 : 以啟發女性意識, 提高婦女地位為宗旨 關心職場及校園性騷擾事件 二 台北市婦女救援基金會 : 從娼婦女輔導與服務 兒童性虐待 亂倫 雛妓安置 受迫害婦女法律服務 三 現代婦女基金會 : 被強暴婦女 性騷擾 家庭暴力輔導服務 四 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 安置與輔導被迫從娼少女及性侵害受暴者, 兒童性侵害防治運動 五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 推動性別平等的教育環境發展本土性別平等教育之研究與教學 建立性別教育者間情感與資訊支援網絡 六 台灣性教育協會 : 七 社團法人台灣省婦幼協會 : 主在推動婦幼福利, 提供各項服務使受虐婦女 受虐兒童 棄嬰等不公平生存待遇及傷害降低到最低, 服務項目內有法律諮詢服務, 提供常見問答, 並可使用電子郵件方式或免費電話, 該會有律師可免費諮詢 八 台灣婦女資訊網 : 收集各縣市的婦女福利資訊, 以及台灣公私立服務性社團與機構的服務資訊及服務資源 九 台灣婦女團體聯合會 : 結合全國婦女團體強化資訊分享 協調整合國家社會資源 提昇婦女權益增進性別平等及社會福祉 十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 : 十一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 推動兩性平權教育, 建立兩性平權文化 督促與婦女人身安全有關之教育及政策之落實 促進保障婦女 86

91 權益法令制度之建立 落實兩性平權文化 十二 天主教善牧基金會 : 以婦幼服務為立基, 減少少女 兒童及婦女受虐待 惡意遺棄 押賣或毆打等機會, 並給予安置保護 輔導教育, 以期待重返社會為目的 十三 終止童妓協會 : 主要宗旨為對十八歲以下兒童商業性剝削之關懷及國內外婦女商業性剝削之關懷 w.ecpat.org.tw/ 十四 台灣女性學學會 : 發展校園婦女運動, 使女性意識在校園紮根 ; 針對社會議題發言, 並積極尋求婦女權益的保障 十五 中華民國急診醫學會 : 此網站是中華民國急診醫學會所架設的出版刊物情報站, 每一期的主題皆不同, 第十七期的主題就是有關性侵害被害人處理流程, 內容分為 : 1. 性侵害被害人處理流程參考範本 2. 醫療院所診療性侵害被害人處理流程圖 3. 疑似強暴案件證物採集單 4.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5. 疑似強暴案件證物蒐集採證盒規格說明 貳 學術單位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議題單位 一 國立清華大學性別與社會研究室 : 曾參與性別平等教育法研擬 二 國立台灣大學婦女研究室 : 曾接受教育部委託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處理專案研究 三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 曾參與研擬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及實務處理手冊研擬 四 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 : 曾接受教育部委託進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實務處理工作坊 87

92 參 政府資源一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 二 各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三 各縣市警察機關 88

93 附錄二 性侵害 / 性騷擾相關法律條文 性別工作平等法 (97 年 1 月 16 日修正公布 ) 更新日期 2008/2/4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6 日總統 (91)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0 條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 ( 原名稱 : 兩性工作平等法 ); 第 16 條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 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 爰制定本法 第二條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 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 亦適用之 但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 救濟及處理程序, 依各該人事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 一 受僱者 : 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 求職者 : 謂向雇主應徵工作之人 三 雇主 : 謂僱用受僱者之人 公私立機構或機關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 視同雇主 四 薪資 : 謂受僱者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 包括薪資 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 計月 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 第四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 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 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 掌者, 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五條為審議 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 任期兩年, 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 其中經勞工團體 89

94 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 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 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第六條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 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 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 托老及相關福利設施, 以促進性別工作平等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及再就業訓練, 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托兒 托老及相關福利措施, 得給予經費補助 第六條之一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 性傾向歧視之禁止 性騷擾之防治 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 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 第七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 甄試 進用 分發 配置 考績或陞遷 等,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第八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 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 不得因性別或性 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第九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第十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 應給付同等薪資 但基於年資 獎懲 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 規避前項之規定 第十一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 資遣 離職及解僱, 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 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 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 懷孕 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 ; 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90

95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 其規定或約定無效 ; 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第三章性騷擾之防治 第十二條本法所稱性騷擾, 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 一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 任何人以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對其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 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 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 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 變更或分發 配置 報酬 考績 陞遷 降調 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第十三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 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 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章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第十四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 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 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八星期 ;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期 ;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 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 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十六條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 免予繳納 ; 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 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 另以法律定之 91

96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 申請復職時,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 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 雇主不得拒絕 : 一 歇業 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 解散或轉讓者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 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 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第十八條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 雇主應每 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 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 視為工 作時間 第十九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 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 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 減少之工作時間, 不得請求報酬 二 調整工作時間 第二十條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 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 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 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考 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二十二條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 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 但有 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 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 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托兒設施 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 懷孕 分娩 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 92

97 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 應採取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 第二十五條雇主僱用因結婚 懷孕 分娩 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 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 第五章救濟及申訴程序 第二十六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 受有損 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 受有損害者, 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 雇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 法院因其聲請, 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 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雇主賠償損害時, 對於為性騷擾之行為人, 有求償權 第二十八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 受有損害者,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前三條情形, 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 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三十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 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有性騷擾行為或違反各該 規定之行為時起, 逾十年者, 亦同 第三十一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 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 性別 性傾向因素, 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 素, 負舉證責任 第三十二條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 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第三十三條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 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案件, 或發現有上開違反情事之日起七日內, 移送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 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93

98 前項申訴處理辦法, 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時, 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後, 雇主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於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雇主 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 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 提起訴願及進行行政訴訟 前項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五條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 應審酌性別工作平等會所 為之調查報告 評議或處分 第三十六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 而予以解僱 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三十七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 而向法院提出訴訟時, 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 前項法律扶助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第一項訴訟而聲請保全處分時, 法院得減少或免除供擔保之金額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八條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 第二項 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 者, 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八條之一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二項者, 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十六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 94

99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勞動三字第 九一 一 五五一號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勞動三字第 九七 一三 五二三號令修正為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並修正第 1 條 第 2 條 第 7 條 第一條本細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 指雇 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第三條本法第七條但書所稱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指非由特定性別之求 職者或受僱者從事, 不能完成或難以完成之工作 第四條本法所稱性騷擾之認定, 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 工作環境 當 事人之關係 行為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五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僱用人數之計算, 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之僱用人數, 依受僱者申請或請求當月第一個工作日雇主僱用之總人數計算 第六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 應依曆連續計算 第七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三日陪產假, 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三日請假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 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第八條受僱者於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前分娩 或流產, 於復職後仍在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產假期間時, 雇主仍 應依本法規定給予產假 但得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至復職前之日數 第九條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不包括參 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 並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第十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者, 其投保手續 95

100 投保金額 保險費繳納及保險給付等事項, 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親自哺乳, 包括女性受僱者以容器貯存母乳 備供育兒之情形 第十二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 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所稱子女, 指婚生 子女 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 第十三條受僱者依本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為申請或請求者, 必要時雇主 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 施, 包括與其他雇主聯合辦理或委託托兒機構 幼稚園辦理者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96

10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公布 第一章總則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一條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消除性別歧視, 維護人格尊嚴, 厚 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 性別平等教育 : 指以教育方式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 之實質平等 二 學校 : 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 性侵害 :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 性騷擾 :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 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 視之言詞或行為, 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 學習 或工作之 機會或表現者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 喪失或減損 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 學校校長 教師 職員 工友或學生, 他方為學生者 第三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教育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其任務如下 : 一 研擬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協助並補助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 校 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 督導考核地方主管機關及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 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 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與 發展 五 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 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 處理與本法 有關之案件 七 推動全國性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全國性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97

102 第五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其任務如 下 : 一 研擬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 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 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並協助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落實性 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 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 施 四 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 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 展 五 提供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 務及調查 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辦理所主管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 推動地方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地方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 六 條 學校應設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其任務如下 : 一 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 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 落 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 二 規劃或辦理學生 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 三 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 教學及評量 四 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 建立機制, 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 五 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 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 七 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八 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第七條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 採任期制, 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 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民間團 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 並應由專人 處理有關業務 ; 其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八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置委員九人 至二十三人, 採任期制, 以直轄市 縣 ( 市 ) 首長為主任委員,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 域之專家學者 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 應占委 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 並應由專人 98

103 處理有關業務 ; 其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定之 第 九 條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 採任期制, 以校長為主任委員, 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並得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 職工代表 家長代表 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前項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學期應至少開會一次, 並應由專人處理有關業務 ; 其組織 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 由學校定之 第 十 條 中央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及學校每年應參考所設之性別 第十一條 平等教育委員會所擬各項實施方案編列經費預算 主管機關應督導考核所主管學校 社教機構或下級機關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 其績效優良者, 應給予獎勵, 績效不良者, 應予糾正並輔導改進 第二章 學習環境與資源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 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 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 並公告周知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但基於歷史傳統 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 班級 課程者, 不在此限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 活動 評量 獎懲 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 不在此限 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 以改善其處境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 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 新進人員培訓 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 ; 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 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學校之考績委員會 申訴評議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及中央與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但學校之考績委員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因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 不在此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相關組織未符合前項規定者, 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改組 第三章 課程 教材與教學 99

104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學校之課程設置及活動設計, 應鼓勵學生發揮潛能, 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 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 大專校院應廣開性別研究相關課程 學校應發展符合性別平等之課程規劃與評量方式 學校教材之編寫 審查及選用, 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 ; 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 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 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 破除性別刻板印象, 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 第四章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 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防治準則 ; 其內容應包括學校安全規劃 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之處理機制 程序及救濟方法 學校應依前項準則訂定防治規定, 並公告周知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通報外, 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 應秉持客觀 公正 專業之原則,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但應避免重複詢問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 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 應予保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期間, 得採取必要之處置, 以保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 應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 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 必要時, 應提供心理輔導 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 應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 學校 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 並得命 100

105 加害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 一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 接受心理輔導 四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 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六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過程中, 得視情況 就相關事項 處理方式及原則予以說明, 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 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將事件之有無 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 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二十七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及加害人之檔 案資料 前項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 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 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 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 非有正當理由, 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五章 申請調查及救濟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學校違反本法規定時,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所屬主管 機關申請調查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以書面向 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 但學校之首長為加害人時, 應向學校 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任何人知悉前二項之事件時, 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 檢舉之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 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不予受理 : 一 非屬本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101

106 二 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 應敘明理由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第一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 得以書面具明理由, 向學校或主管機 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關申復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或檢舉後, 除有前條第二項所定事由外, 應於三日內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前項事件時, 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 前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 女性人數比例, 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必要時, 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所成立之調查小組, 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 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依本法規定進行調查時, 行為人 申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 應予配合, 並提供相關資料 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 移送 迴避 送達 補正等相關規定, 於本法適用或準用之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處理, 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調查處理時, 應衡酌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 必要時, 得延長之, 延長以二次為限, 每次不得逾一個月, 並應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 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 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 並將處理之結果,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 檢舉人及行為人 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前項議處前,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代表列席說明 申請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 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 102

107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復 前項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 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時, 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重新調查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前條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 求時, 應另組調查小組 ; 其調查處理程序, 依本法之相關規定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或主管機關之申復結果不服, 得於接獲書 面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依下列規定提起救濟 : 一 公私立學校校長 教師 : 依教師法之規定 二 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 五月三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 之職員 : 依公務 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三 私立學校職員 :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四 公私立學校工友 :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 五 公私立學校學生 : 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 學校及主管機關對於與本法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 應依據其所設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報告 法院對於前項事實之認定, 應審酌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 查報告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第二十條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 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 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03

108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教育部台參字第 C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 ;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一條本細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本法第一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一款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指 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 性傾向 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 而受到差別之待遇 第三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 條第一款規定研擬實施計畫時,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目標 : 評估前一年實施成效, 擬定年度主題並確定未來發展 方向 二 策略 : 內部各單位計畫或事務之統整, 與相關機關 ( 構 ) 之 合作聯繫及資源整合 三 項目 : 明列年度具體工作項目 四 資源 : 研擬經費及人力需求 第四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四條第三款與第五條第三款及主 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進行督導考核時, 得以統合視導方式 為之, 並得邀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參 加 督導考核應定期為之, 於半年前公告考核基準及細目, 其結果並 應作為統合視導評比及校務評鑑之參據 第五條本法第四條第四款 第五條第四款及第六條第三款所定課程 教 學 評量之研究發展,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 一 課程部分 : ( 一 ) 本法第十五條之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 新進人員培訓 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 ( 二 ) 學生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受之課程及活動 二 教學部分 : ( 一 ) 創新及開發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之教學法 ( 二 ) 提升教師運用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教學法之能力 三 評量部分 : ( 一 ) 性別平等之認知 情意及實踐 ( 二 ) 觀察 實作 表演 口試 筆試 作業 學習歷程檔案 研究報告等多元適性評量方式 第六條本法第四條第六款及第五條第五款所定諮詢服務事項如下 : 一 協助提供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書籍 期刊 論文 人才檔案 104

109 學術及民間團體等資料 二 協助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組成及運作 三 協助成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究及教學單位 四 提供其他有關落實本法之諮詢服務 第 七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 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 指從事性別 性教育 多元文化議題等有關之研究 教學或實務工作 第 八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稱性別平等意識, 指個人認同性別平等之價值, 瞭解性別不平等之現象及其成因, 並具有協助改善現況之意願 第 九 條 學校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時, 應就下列事項, 考量其無性別偏見 安全 友善及公平分配等原則 : 一 空間配置 二 管理及保全 三 標示系統 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四 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 五 照明及空間視覺穿透性 六 其他相關事項 第 十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公告方式, 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告欄外, 並得以書面 口頭 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必要之協助, 應包含善用校內外資源, 提供懷孕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 並採彈性措施, 協助其完成學 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第十二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之考績委員會, 指為辦理學校教職 員工成績考核而組成之委員會 但公立學校, 指以教師為考核範 圍之委員會為限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 指校級之委員會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應涵蓋情感教 育 性教育 同志教育等課程, 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第十四條 為執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材之編寫 審查 及選用, 應由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參與 ; 教材內容並應破除性 別偏見及尊卑觀念, 呈現性別平等及多元之價值 第十五條 教師為執行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 科領域, 應於輔導學生修習課程 選擇科系或探索生涯發展時, 鼓勵學生適性多元發展, 避免將特定學科性別化 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所稱雙方當事人之權力差距, 指當事人雙方 間存在之地位 知識 年齡 體力 身分 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 狀況 105

110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報告, 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 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 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 被申請調查人 申請調查人 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 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 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 處理建議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06

11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 (86) 華總 ( 一 ) 義字第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0 條 ; 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總統 (91) 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增訂公布第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 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一條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 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 第二百二十九條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 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內政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四條內政部應設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掌理下列事項 : 1. 研擬性侵害防治政策及法規 2. 協調及監督有關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3. 監督各級政府建立性侵害事件處理程序 防治及醫療網絡 4. 督導及推展性侵害防治教育 5. 性侵害事件各項資料之建立 彙整 統計及管理 6. 性侵害防治有關問題之研議 7. 其他性侵害防治有關事項 第五條 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 以內政部部長為主任委員, 民間團體代表 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應配置專人分科處理有關業務 ; 其組織規程,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 辦理下列事項 : 1. 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2. 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 107

112 3. 協助被害人就醫診療 驗傷及取得證據 4. 協助被害人心理治療 輔導 緊急安置及提供法律服務 5. 協調醫院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 6. 加害人之追蹤輔導及身心治療 7. 推廣性侵害防治教育 訓練及宣導 8. 其他有關性侵害防治及保護事項 前項中心應配置社工 警察 醫療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 其組織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定之 地方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二項事宜, 不足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專款補助 第七條 各級中小學每學年應至少有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 前項所稱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應包括 : 1. 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 2. 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 3. 兩性平等之教育 4.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 5. 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 6. 性侵害犯罪之認識 7. 性侵害危機之處理 8. 性侵害防範之技巧 9. 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第八條醫事人員 社工人員 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 警察人員 勞政人員, 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報,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通報之方式及內容,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 通報人之姓名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 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全國性侵害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 其內容, 應包含指紋 去氧核醣核酸紀錄 前項檔案資料應予保密, 非依法律規定, 不得提供 ; 其管理及使用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條 醫院 診所對於被害人, 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 醫院 診所對被害人診療時, 應有護理人員陪同, 並應保護被害人之 隱私, 提供安全及合適之就醫環境 108

113 第一項驗傷診斷書之格式,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 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第十一條 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 除依刑事訴訟法 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 應經被害人之同意 被害人為禁治產或未滿十二歲之人時, 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有無不明 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 得逕行驗傷及取證 取得證據後, 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 司法 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警政署鑑驗, 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 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 內政部警政署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保管, 除未能知悉犯罪嫌疑人外, 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第十二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予保密 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第十三條廣告物 出版品 廣播 電視 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者, 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前項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 ; 其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但被害人死亡,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 認有報導必要者, 不罰 第十四條 法院 檢察署 軍事法院 軍事法院檢察署 司法 軍法警察機關及醫療機構, 應由經專業訓練之專人處理性侵害事件 前項醫療機構, 係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設置處理性侵害事件醫療小組之醫療機構 第十五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配偶 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 家長 家 屬 醫師 心理師 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陪同 被害人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 109

114 前項規定, 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性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 不適用之 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 除顯無必要者外,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工人員於偵查或審判中陪同在場, 並得陳述意見 第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 或利用聲音 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 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 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 認當庭詰問有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 法官 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項隔離詰問之措施 審判長因當事人或辯護人詰問被害人不當而禁止其詰問者, 得以訊問代之 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其辯護人不得詰問或提出有關被害人與被告以外之人之性經驗證據 但法官 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 被害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其於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 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 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 得為證據 : 1. 因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者 2. 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者 第十八條 性侵害犯罪之案件, 審判不得公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法官或軍事審判官認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 1. 被害人同意 2. 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十九條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依被害人之申請, 核發下列補助 : 1.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心理復健費用 2.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3. 其他費用 前項補助對象 條件及金額等事項之規定,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 直轄 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 1. 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 110

115 2. 假釋 3. 緩刑 4. 免刑 5. 赦免 6. 緩起訴處分 觀護人對於前項第二款 第三款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 得採取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遇方式 : 1. 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約談 訪視, 並得進行團體活動或問卷等輔助行為 2. 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或需加強輔導及管束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 得密集實施約談 訪視 ; 必要時, 並得請警察機關派員定期或不定期查訪之 3. 對於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 得命其接受採驗尿液 4. 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無一定之居住處所, 或其居住處所不利保護管束之執行者, 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 軍事檢察官許可, 命其居住於指定之處所 5. 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於夜間犯罪之習性, 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 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 軍事檢察官許可, 施以宵禁 6. 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經評估應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觀護人得報經檢察官 軍事檢察官之許可, 對其實施測謊 7. 受保護管束之加害人有固定犯罪模式, 或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罪之虞時, 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 軍事檢察官許可, 禁止其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 8. 轉介適當機構或團體 9. 其他必要處遇 觀護人對於實施前項第四款 第五款之受保護管束加害人, 得報請檢察官 軍事檢察官許可後, 輔以科技設備監控 第一項之執行期間為三年以下 但經評估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一項之評估, 除徒刑之受刑人由監獄或軍事監獄辦理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評估之內容 基準 程序與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及登記之內容 程序 成效評估等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 國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第二項第三款採驗尿液之執行方式 程序 期間次數 檢驗機構及項目等, 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111

116 第二項第六款測謊之機關 ( 構 ) 人員 執行程序 方式等及第 三項科技設備之監控方法 執行程序 機關 ( 構 ) 人員等, 由 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限期命其履行 : 1.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知,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 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2. 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通知, 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3. 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或報到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對於假釋 緩刑或受緩起訴處分之加害人為第一項之處分後, 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 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 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 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 第二十二條 加害人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經鑑定 評估其自我控制再犯預防仍無成效者,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檢具相關評估報告, 送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軍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聲請強制治療 第二十三條 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 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其特別法之罪之加害人, 有第二十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 就學 工作 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 其登記 報到之期間為七年 前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 不適用之 第一項登記期間之事項,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 於登記期間得供特定人員查閱 第一項登記 報到之程序及前項供查閱事項之範圍 內容 執行機關 查閱人員之資格 條件 查閱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12

117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113

118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台內防字第八六二二六 六號令發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性侵害被害人 ( 以下簡稱被害人 ) 之保護措施, 除本法之規定外, 並應 分別與兒童福利法 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保護措 施相互配合, 予以保護 第三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醫療小組, 應由該教學醫院院長擔任召集 人, 其成員至少應包括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 第四條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經徵得被害人同意驗傷及取得證據後, 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 並立即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 ( 案件經告訴或自訴者,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應將前項證物連同鑑驗結果檢送該管司法警察 檢察機關或法院 ; 案件尚未提起告訴或自訴者, 應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保管, 除未能知悉犯人及非告訴乃論之罪者外, 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經被害人同意銷毀 ) 前二項被害人之同意, 應填具同意書 ; 同意書之格式及證物袋之規格,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五條醫院 診所 司法警察 社政 教育 衛生等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 應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 並於徵得被害人 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同意後為之 其不同意者, 知會之內容, 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 前項知會作業, 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 不得洩露或公開 第一項知會程序及知會單格式,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六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建立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檔案資料, 應請各相關機關提 供性侵害加害人之指紋及去氧核糖核酸樣品 第七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新聞主管機關, 在宣傳品 出版品為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 ; 在廣播電視 網際網路為行政院新聞局 ; 在其他媒體, 視其性質, 屬於中央者, 為行政院新聞局, 屬於地方者, 為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 114

119 第八條法第十三條所稱主管機關, 係指被害人所在地之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 但必要時, 得視實際情形委託其他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 第九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主管機關指派之社工人員, 係指下列人員 : 一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編制內或約聘僱之社會工作人員或社會行政人員 二 受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委託之社會福利團體 機構之社會工作人員 三 教學醫院之社會工作人員 四 執業之社會工作師 第十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指派社工人員陪同被害人到場, 應經被害人之 申請 被害人係兒童或少年者, 並應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 定辦理 主管機關受理被害人前項之申請, 不得拒絕指派社工人員陪同 第十一條社工人員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陪同被害人到場陳述意見時, 應基於專 業倫理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就其所蒐集之資料及被害人身心狀況予 以陳明 第十二條本法第十七條所稱地方主管機關, 係指被害人戶籍地之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 第十三條各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性侵害防治中心應每半年邀集當地社政 教 育 衛生 警察及新聞等相關單位召開協調會議一次 但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協調會議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15

120 性騷擾防治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 ; 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第 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 特制定本法 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 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法律 但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 除第十二條 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 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條 ( 性騷擾 ) 本法所稱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 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 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一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 作為其獲得 喪失或減損與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 圖畫 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 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 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 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 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 教育 訓練 服務 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三條 ( 名詞定義 )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 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本法所稱機關者, 指政府機關 本法所稱部隊者, 指國防部所屬軍隊及學校 本法所稱學校者, 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本法所稱機構者, 指法人 合夥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 第四條 ( 主管機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 在中央為內政部 ;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 在縣 ( 市 ) 為縣 ( 市 ) 政府 第五條 (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但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由各 116

12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一 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 法規之研擬及審議事項 二 關於協調 督導及考核各級政府性騷擾防治之執行事項 三 關於地方主管機關設立性騷擾事件處理程序 諮詢 醫療及服務網絡之督導事項 四 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及宣導事項 五 關於性騷擾防治績效優良之機關 學校 機構 僱用人 團體或個人之獎勵事項 六 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七 關於性騷擾防治趨勢及有關問題研究之事項 八 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第六條 (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設立及職掌 ) 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應設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辦理下列事項 但涉及各直轄市 縣 ( 市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 由各直轄市 縣 ( 市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 一 關於性騷擾防治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 關於協調 督導及執行性騷擾防治事項 三 關於性騷擾爭議案件之調查 調解及移送有關機關事項 四 關於推展性騷擾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 關於性騷擾事件各項資料之彙整及統計事項 六 關於性騷擾防治之其他事項 前項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直轄市市長 縣 ( 市 ) 長或副首長兼任 ; 有關機關高級職員 社會公正人士 民間團體代表 學者 專家為委員 ;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 民間團體代表 學者 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其中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其組織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章性騷擾之防治與責任第七條 ( 相關措施之訂定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 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前項組織成員 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 ; 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 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並公開揭示之 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 ; 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 申訴管道 懲處辦法 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 第八條 ( 定期舉辦或參與相關教育訓練 ) 前條所定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 117

122 防治性騷擾之相關教育訓練 第九條 ( 故意或過失者之損害賠償責任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十條 ( 差別待遇者之損害賠償責任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 調查 偵查或審理程序中, 為申訴 告訴 告發 提起訴訟 作證 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 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違反前項規定者,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 請求回復名譽提供適當協助 ) 受僱人 機構負責人利用執行職務之便, 對他人為性騷擾, 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雇主 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學生 接受教育或訓練之人員於學校 教育或訓練機構接受教育或訓練時, 對他人為性騷擾, 依第九條第二項對被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 學校或教育訓練機構應提供適當之協助 前二項之規定於機關不適用之 第十二條 ( 大眾傳播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 廣告物 出版品 廣播 電視 電子訊號 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第三章申訴及調查程序第十三條 ( 提出申訴 再申訴 )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 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 向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 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調查, 並予錄案列管 ; 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時, 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 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 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 ; 必要時, 得延長一個月, 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 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直轄 118

123 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 直轄 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 組成調查小組 )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性騷擾再申訴案件後,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七日內指派委員三人至五人組成調查小組, 並推選一人為小組召集人, 進行調查 並依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 停止偵查或審判程序 ) 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 直轄市或縣 ( 市 )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 認有必要時, 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 停止該事件之處理 第四章調解程序第十六條 ( 申請調解 ) 性騷擾事件雙方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向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 其以言詞申請者, 應製作筆錄 前項申請應表明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有關第一項調解案件之管轄 調解案件保密 規定期日不到場之效力 請求有關機關協助等事項, 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第十七條 ( 勘驗費 ) 調解除勘驗費, 應由當事人核實支付外, 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或報酬 第十八條 ( 調解書 ) 調解成立者, 應作成調解書 前項調解書之作成及效力, 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十九條 ( 調解不成移送司法機關 ) 調解不成立者, 當事人得向該管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請將調解事件 移送該管司法機關 ; 其第一審裁判費暫免徵收 第五章罰則第二十條 ( 罰則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二十一條 ( 罰則 ) 對於因教育 訓練 醫療 公務 業務 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 119

124 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 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 罰則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後段 第二項規定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三條 ( 罰則 )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為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通知限期改正仍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四條 ( 罰則 )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者, 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第十二條之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 其經通知限期改正, 屆期不改正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二十五條 ( 罰則 ) 意圖性騷擾,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 擁抱或觸摸其臀部 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 須告訴乃論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六條 ( 性侵害犯罪準用規定 )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於性侵害犯罪準用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 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第二十七條 ( 施行細則 ) 本法施行細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八條 ( 施行日 )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120

125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25 日台內防字第 號令 第一條 本細則依性騷擾防治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七條訂定之 明定本細則訂定依據 第二條 性騷擾之認定, 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 環境 當事人之關係 行為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第三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性侵害犯罪, 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 第四條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時, 應注意下列事項 : 一 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二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改善或維護 三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 第五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組織成員 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之計算, 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 並依被害人申訴當月第一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前項受服務人員, 指到達該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受服務, 且非組織成員或受僱人者 第六條 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或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調查 性騷擾申訴 再申訴案件, 必要時, 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第七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除第二項規定外, 為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提出申訴時, 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 加害人不明或無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 僱用人者, 為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為該機關 部隊 學校 機構或僱用人所在地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 第八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 121

126 附錄三 性侵害 / 性騷擾相關處理準則與辦法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防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 並自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 第一條本辦法依性騷擾防治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申請調解時, 應向有受理申訴管轄權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交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後, 認無管轄權者, 應立即移送該管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 並通知當事人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應自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 指派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或遴聘具有法學素養 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 (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 調解之 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 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調解委員經指派後, 應即決定調解期日, 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 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 前項調解期日, 自調解委員指派之日起, 不得逾二十日 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 得延長十日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 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申請調解, 由當事人之一方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申請者, 應製作筆錄 ; 書面申請者, 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申請書或筆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一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 相對人姓名 性別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知悉其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或僱用人者, 註明其名稱 三 有法定代理人者, 其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四 有委任代理人者, 其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並應檢附委任書 五 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六 年月日 122

127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時, 應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 經當事人申請者, 亦應行迴避 被申請迴避之調解委員於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就該申請迴避事由為准駁前, 應停止其調解 調解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 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命其迴避 調解, 由調解委員於該管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調解程序, 不公開之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 對於調解事件, 除已公開之事項外, 應保守秘密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 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 視為調解不成立 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 得另定調解期日 第十條 調解之進行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 ; 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處理調解事件, 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第十一條 調解委員不得以強暴 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 或有阻止起訴 告訴 或自訴, 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 第十二條 調解不成立者, 當事人得申請發給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 應於申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 123

128 性侵害事件醫療作業處理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日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保字第八六 O 七一二六六號令 第一條本準則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之 第二條醫院 診所對於主訴性侵害被害人 ( 以下簡稱被害人 ) 不得無故拒絕診 療, 並應視被害人為急診檢傷分類第一級病人, 優先處理 第三條醫院 診所若限於設備或技術無法對被害人提供完整診療時, 應主動轉 診, 並告知被害人或其陪同人員各直轄市及縣 ( 市 ) 當地性侵害事件處理 醫療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第四條醫院 診所診療被害人, 應有護理人員陪同, 並應注意維護其隱私及安全 前項診療結果, 應依被害人 其配偶 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之要求, 開立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格式之驗傷診斷書 第五條醫院 診所診療被害人, 應於徵得被害人 其配偶 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之同意, 並填具同意書後, 依內政部所定之程序及其知會單格式之內容, 知會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 ; 前不同意者, 知會之內容以犯罪事實或加害人資料為限 前項同意書及知會作, 應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或隱私不得無故洩漏或公開 第六條醫院 診所診療被害人時, 應於徵得被害人 其配偶 其法定代理人或 其依法負責執行監護事務者同意後蒐集證物, 並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 124

129 內, 交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 前項同意書及證物袋, 依內政部訂定之格式 規格辦理 第七條醫院 診所對於被害人身心之傷害, 應積極處理, 並視被害人病情之需 要, 轉介至其它醫院 診所或有關單位繼續處理 第八條醫院依本法成立專門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療小組者, 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其成員至少包括醫師 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 前項醫療小組, 應辦理醫護人員處理性侵害之繼續教育 受理被害人申訴及檢討診療流程 第九條處理性侵害事件之醫院 診所, 應訂定診療流程, 並張貼於急診室或診 療室明顯之處 第十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125

130 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防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 ; 並自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 第一條本辦法依性騷擾防治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依本法第十六條申請調解時, 應向有受理申訴管轄權之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提出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交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辦理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接獲性騷擾事件調解申請後, 認無管轄權者, 應立即移送該管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辦理, 並通知當事人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應自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 指派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或遴聘具有法學素養 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 (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 調解之 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 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 調解委員經指派後, 應即決定調解期日, 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 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 前項調解期日, 自調解委員指派之日起, 不得逾二十日 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 得延長十日 調解委員應親自進行調解, 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申請調解, 由當事人之一方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言詞申請者, 應製作筆錄 ; 書面申請者, 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申請書或筆錄, 應載明下列事項, 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一 申請人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 相對人姓名 性別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知悉其所屬機關 部隊 學校或僱用人者, 註明其名稱 三 有法定代理人者, 其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四 有委任代理人者, 其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日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並應檢附委任書 五 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六 年月日 126

131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時, 應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 經當事人申請者, 亦應行迴避 被申請迴避之調解委員於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就該申請迴避事由為准駁前, 應停止其調解 調解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 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 應由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命其迴避 調解, 由調解委員於該管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機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 調解程序, 不公開之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調解委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 對於調解事件, 除已公開之事項外, 應保守秘密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 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 視為調解不成立 但調解委員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 得另定調解期日 第十條 調解之進行應審究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 ; 並得為必要之調查 調解委員處理調解事件, 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第十一條 調解委員不得以強暴 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 或有阻止起訴 告訴 或自訴, 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 第十二條 調解不成立者, 當事人得申請發給調解不成立之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 應於申請後七日內發給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施行 127

132 教育部協助所主管之學校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申訴事件要點 1.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協助所主管之學校 ( 係指本部所主管之大專校院 中小學 ) 處理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申訴案件, 以維護當事人及相關人之基本權益, 特訂定本要點 2. 對於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申訴案件, 本部以下列原則協助之 : 1. 本要點所稱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申訴案件,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以本部所定之 大專校院及國立中小學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原則 所規定之事件為範圍 2. 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應先經校內性騷擾及性侵犯處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委員會或小組 ( 如 : 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 等 ) 依規定處理, 並適時引介校內外專業人士參與 雙方當事人對於學校調查報告認定之事實不服者, 得於收受調查報告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 以書面具名並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覆議 3. 被申訴人因校園性騷擾或性侵犯事件而移送權責單位依相關法令懲處時, 懲處之權責單位 ( 如教育主管機關 教師評審委員會...) 評估認為原調查報告有違法 不當或疑義, 需進一步專業協助與調查者, 得以書面具名並敘明理由請求本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或提供諮詢 4. 校園性騷擾及性侵犯申訴事件業經相關委員會或小組調查中或調查完畢, 而本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認有爭議者, 得主動向本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提供諮詢 協助調查或再調查之建議 5. 本部是否受理前述第 ( 二 ) ( 三 ) 款之申請及主動為第 ( 四 ) 款之情事, 須經本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或臨時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1. 本部對於受理案件, 得成立專案小組處理之, 方式包括 : 128

133 ( 一 ) 事實調查: 對受理案件事實狀況及相關事項之調查 ( 二 ) 諮詢 : 接受學校因執行第二點第 ( 一 ) 款規定事項之諮詢, 包括如何成立處理性騷擾 性侵害案件之專責組織或專案調查小組, 推動資源轉介及輔導工作, 以及其他制度上或專業上之諮詢工作 2. 本部對於受理案件之處理, 得委請本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或相關專業人士五人至九人, 依專長組成專案小組進行, 並推派召集人一名 ; 小組成員中女性不得少於半數 專案小組得遴聘行政助理數名協助之 專案小組所需經費由本部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3. 專案小組應於接受委託後一週內由召集人召開小組會議, 確立處理原則及工作流程, 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或諮詢工作, 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4. 專案小組成員應秉持專業 客觀 公正 超然之態度, 進行諮詢及調查工作, 成員中若涉及個案情事者應行迴避, 並嚴守保密原則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5. 與受理案件相關之機關單位人員或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應配合本部委託之專案小組有關調查工作, 並提供相關資料 6. 專案小組進行事實調查時, 應將事實調查結果提本部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後, 提送本部完成調查報告, 並依相關法令送權責單位作為處置之依據 7. 本部調查報告,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就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以書面敘明理由提出申請閱覽 但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 本部得拒絕其申請 8. 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比照本要點訂定相關規定辦理之 129

134 參考文獻 中文部份白慧娟 (1997) 對性別與空間的回響- 就台大校園為例 婦女與兩性研究通訊, 42,24-24 吳旭專 (2000) 臺北市國小兒童遊戲與優良遊戲場規劃之研究 未出版碩士論 文, 國立政治大學, 臺北市 林紡而 ((1999) 台大校園內的危險場所與建議 婦女與兩性研究通訊,50, 林燕卿 (1998) 校園兩性關係 台北市, 幼獅文化 高雄婦女新知協會 (2001) 校園性騷擾從定義談起 2008 年 10 月 19 日, 取 自 唐文慧 (2001) 創造健康安全的休閒空間 第六屆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論文 2008 年 10 月 19 日, 取自 陳洛薇 ( 民 92 年 11 月 25 日 ) 獸行教授 兩人退出花師校園 : 鹹豬手襲胸打 電話騷擾 遭解聘一辭職 中國時報,A11 版 陳亮諭 ( 民 96 年 03 月 20 日 ) 游泳課 月事來 女老師 要脫褲 : 高中女生 尊嚴盡失家長認性騷擾老師說 她只說未做其他學生轉述 用摸的 聯合 報,A08 版 張淑瑜 (2004) 臺北市國民中學性別與空間規畫之研究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 系碩士論文, 臺北 教育部 (2002) 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 臺北市 : 作者 教育部 (2003) 校園性騷擾與性侵害案調查處理實務手冊 臺北 : 婦女新知基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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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與輔導實務手冊 ---- 身體活 動指導篇 出版者 : 教育部 台北市中山南路五號 電話 : 發行人 : 鄭瑞城 總編輯 : 龔憶琳 呂明蓁 主編 : 呂明蓁甘允良徐珊惠陳貞秀黃翊智 蔡婉瑜歐宗明龔憶琳 美工編輯 : 洪偉晟黃怡仁郭昊侖 執行編輯 : 周昱宏 張秀妃 ISBN: 印 刷 : 立誠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 : 出版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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