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以下簡稱本標準 ) 係於一百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家長教育選擇權,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之修正, 及配合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推動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制度, 並因應大學藥學系六年臨床藥學學制之設立, 以符合六年臨床藥學學制的實際狀況與規劃, 且基於鼓勵並回應國民升學需要, 回歸大學招生自主權責, 放寬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同等學力之認定, 爰修正本標準部分條文, 其修正要點如次 : 一 增訂未具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資格 ( 修正條文第二條 ) 二 增訂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同等學力資格, 及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 ( 至少為八十學分 ),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 ) 三 明定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得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修正條文第四條 ) 四 放寬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畢肄業學歷, 有關在當地國修業期限規定, 由學校招生委員會審議, 認定報考資格 另明定持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及高級文憑等相關資格,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 ( 修正條文第五條 ) 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 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 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 修學校肄業學生有 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 修業年限最後 一年, 因故休 學 退學或重 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 單, 或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 證明書 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 年限最後一年 之上學期, 因 故休學或退學 一年以上, 持 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 書 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 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 後, 因故未能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 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 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 修學校肄業學生有 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 修業年限最後 一年, 因故休 學 退學或重 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 單, 或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 證明書 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 年限最後一年 之上學期, 因 故休學或退學 一年以上, 持 有學校核發之 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 書 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 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 後, 因故未能 畢業, 持有學 一 為區隔本條與第二條 之一所定報考資格, 爰修正第一項明定不 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二 以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非屬義務教育, 為尊 重家長之教育選擇 權, 配合高級中等教 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 十三條之一之修正, 爰增列第十四款, 明 定符合高級中等教育 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 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 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 新生入學考試, 以利 未具高中學籍之實施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學生取得報考大學資 格 2
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 3
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 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 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 4
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5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 第二條之一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一 本條新增 二 納入現行報考技術校院二年制學歷 ( 力 ) 資格認定基準所定報考技術校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同等學力資格, 以提高其法律位階 三 配合終身學習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 中央主管機關為激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 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活動, 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 並作為入學採認或升遷考核之參據 推動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制度, 爰於第八款明定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學分 ( 至少為八十學分 ),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 6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 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 級新生入學考試 四 按一百年七月十三日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 育實施辦法修正施行 後, 十八歲以上即可 修習學士程度及副學 士程度學分班, 從而 其已在各大專校院修 讀推廣教育學分且欲 準備升讀二技者, 將 因第一項第八款規定 而須俟年滿二十二歲 始得報考入學考試, 恐影響其權益, 爰於 第二項明定一百年七 月十三日專科以上學 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 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 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 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 歲年齡限制 7
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 8
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含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 9
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年滿二十二歲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已修業期滿者,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 年 月 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之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 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 一 考量臨床藥學士學位 修業年限為六年, 爰 修正第一項第三款, 10
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 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含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大學畢業獲有醫學學士學位或牙醫學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 明定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得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者,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二 第四項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過渡規定, 因過渡期間已屆滿, 爰予刪除 三 其餘未修正 11
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五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本標準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符合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者, 於本標準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後五年內, 得依原規定報考大學博士班入學考試 第五條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一 查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其學歷採認之效力等同國內正式畢業 12
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 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辦理 證書, 並涉及後續各類證照或專業資格取得, 其修業期限等認定標準較為嚴格 二 考量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僅係報考資格之認定, 不代表完成某一高等教育階段, 未核給任何證明 ; 基於鼓勵並回應國民升學需要, 並回歸大學招生自主權責, 爰授權大學自行認定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是否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三 增列第四項, 明定有關持學士學位, 符合各該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報考博士班一節 四 現行第四項移列為第五項, 明定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 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由大學組成之招生委員會就個案在當地國修業 13
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二條之一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期限審議認定其相當於國內就讀情形或年級, 以準用相關條次同等學力資格規定 五 增列第六項, 明定持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 ( 或高級文憑 ) 及歷年成績單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六 增訂第七項, 明定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七 第一項至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