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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學年度寒假轉學生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報名期間 107 年 12 月 11 日 ( 二 )9:00 至 108 年 1 月 2 日 ( 三 )12:00 止 繳費期間 107 年 12 月 11 日 ( 二 )9:00 至 108 年 1 月 2 日 ( 三 )15:30 止 中原大學招生服務中心招生系統 :icare.cycu.edu.tw 招生信箱 :20TUicare@cycu.edu.twU20T 服務電話 :(03) 及各系所服務電話傳真專線 :(03) 地址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 ( 維澈樓 401 室 ) 經 107 年 11 月 8 日 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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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7 年 10 月 107 年 11 月 107 年 12 月 108 年 1 月 108 年 2 月 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日一二三四五六 學年度寒假轉學生入學考試招生重要日程 項目日期 簡章公告 ( 無販售紙本簡章, 請自行下載 ) (icare.cycu.edu.tw 簡章下載 ) 網路報名 ( 請依右列期限完成相關程序 ) 一 線上報名並取得繳費帳號 (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 二 繳費 ( 取得轉帳帳號後, 請於期限內完成轉帳 ) 三 列印准考證明 ( 轉帳成功後半小時, 即可於系統列印 ) (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列印准考證明 ) ( 完成准考證明列印, 才表示報名成功 ) 特種生證明文件 ( 傳真或親送 ) 至招生服務中心 ( 逾時未交將視為一般生報名 )( 傳真電話 :(03) ) 審查資料繳交日期親送或郵寄 ( 以郵戳為憑 ) 107 年 11 月 報名期間 107 年 12 月 11 日 ( 二 )09:00 至 108 年 01 月 02 日 ( 三 )12:00 止繳費期間 107 年 12 月 11 日 ( 二 )09:00 至 108 年 01 月 02 日 ( 二 )15:30 止 108 年 01 月 02 日 ( 三 )17:00 前 108 年 01 月 02 日 ( 三 ) 前 術科測驗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 一 ) 開放查詢成績 ( 不含榜單 ) (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 成績複查申請 (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 開放查詢榜單 108 年 1 月 23 日起寄發成績單 (icare.cycu.edu.tw 榜單查詢 ) 正 備取生 / 可登記生網路就讀意願完成登錄 (icare.cycu.edu.tw 就讀意願 ) ( 完成登錄後請至招生資訊系統之查詢功能查詢確認 ) 開放查詢 單系 可報到名單及線上驗證報到須知開放查詢 群組 可分發名單及線上驗證報到須知請逕行上網查詢, 不另行通知, 標註為可報到者, 即可辦理報到 ( 報到名單 :icare.cycu.edu.tw 榜單查詢 ) ( 報到須知 :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 單系 可報到者線上報到及資格驗證通訊報到者以郵戳為憑, 亦可於期限內上班時間親自送件至本校招生中心, 報到手續請參閱本簡章, 逾期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icare.cycu.edu.tw 線上報到 ) 108 年 01 月 18 日 ( 五 )12: 年 01 月 21 日 ( 一 )12:00 止 108 年 01 月 22 日 ( 二 )12: 年 01 月 24 日 ( 四 )16:00 止 108 年 01 月 28 日 ( 一 )12: 年 01 月 28 日 ( 一 ) 至 108 年 01 月 29 日 ( 二 ) 寄發 單系 可報到生註冊資料袋 108 年 01 月 30 日 ( 三 ) 群組 可分發者現場分發報到及資格驗證 請參閱簡章群組招生報到及作業方式 缺額遞補現場驗證報到 ( 個別通知 ) 108 年 01 月 30 日 ( 三 )10:00 遞補至 108 年 02 月 19 日 ( 二 ) 遞補至本校 107 學年度下學期公告開始上課日

4 報名流程圖 開始報名 進入本校招生資訊網 : 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請詳閱招生簡章, 並依據簡章日程及時間辦理 招生簡章下載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icare.cycu.edu.tw 簡章下載 並選擇 招生類別 分類查詢 點選 考試名稱 閱讀報名宣告及注意事項 不同意 離開報名系統 同意 選擇 報考系 ( 所 ) 組 鍵入考生 身分證字號 及 生日 同一考生可報考不同系組, 若因考試時間相衝突請自行考量並擇一應考, 因故放棄報考者請注意退費時間, 逾時一律不接受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境外生請以 居留證號 登錄 輸入個人資料, 確認資料無誤後, 按下 確認報名 後送出 產生繳費帳號 報名表中所有欄位, 請輸入正確資料, 並仔細核對是否正確, 以利聯繫並確保個人權益 點選 確認送出 後資料不得更改 持繳費帳號至銀行或郵局臨櫃匯款或 ATM 轉帳 繳費完成 30 分鐘後 繳費前請先確認報名系所組是否正確, 如有誤請勿繳費, 請重新上網填報正確之系 ( 所 ) 組再以新帳號繳費, 以完成報名程序 進入招生資訊網 : 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點選 考試名稱 閱讀報名宣告及注意事項 不同意 離開報名系統 選擇 報考系 ( 所 ) 組 鍵入考生 身分證字號 及 生日 不成功 同意 顯示繳費交易結果 成功 列印 准考證明 或郵寄審查資料之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准考證明列印完成即表示報名成功 請使用 A4 白紙列印准考證明, 若無法於系統中列印准考證明時, 有可能是繳費未完成, 請於繳費期限截止前電洽招生專線 (03) 請列印報名表自行存查 ( 不須寄回 ), 若發現有誤, 請於報名表上直接手寫更正後簽章傳真回本校,Fax:(03) , 或 icare@cycu.edu.tw 依簡章規定如須繳交審查資料者, 請列印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並以限時掛號或親送教務處招生服務中心

5 目錄 一 招生類別... 1 二 修業年限... 1 三 報考資格... 1 四 報名時間 方式及繳費... 2 五 報名程序... 3 六 術科測驗日期及考試地點... 5 七 准考證明發放及補發方式... 5 八 招生系別... 6 九 成績及名額處理 十 成績查詢 成績複查及放榜規定 十一 報到 十二 附註 附錄 附錄 01 中原大學轉學生招生規定 附錄 0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錄 03 特種身分考生成績優待辦法 附錄 04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 05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附錄 06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 07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附錄 08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37 附錄 09 中原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要點. 38 附錄 10 中原大學通識教育學分抵免辦法. 40 附錄 11 中原大學體育學分抵免辦法. 41 附錄 12 中原大學環境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42 附錄 13 中原大學學生免修英語文課程實施要點. 43 附錄 14 中原大學運動績優及原住民專班學生英文畢業門檻作業細則. 44 附錄 15 中原大學雙重學籍學生處理要點 附錄 16 報名及成績複查繳費方式. 46 附錄 17 學雜費收取標準一覽表 附錄 18 各學系校內聯絡電話一覽表 附錄 19 學分班及隨班附讀簡介 附錄 20 中原大學招生報名異動申請書 附錄 21 中原大學 轉學生 入學考試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切結書 附錄 22 桃園客運及國光客運至中原大學公車路線及時刻表 附錄 23 中原大學路線及停車指示圖 附錄 24 中原大學校園地圖... 54

6 一 招生類別 : 日間部學士班二 三年級 (107 學年度第二學期入學 ) 二 修業年限 : 一般學系 :4 年財經法律學系 建築學系 : 五年 三 報考資格 :( 陸生及外國學生不適用本項考試 ) 本校採先考試後審核報考資格, 錄取報到時才審核報考資格, 報考資格不符者, 一律撤銷錄取資格並無法辦理入學, 考生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救措施, 請考生審慎確認以下之報考資格 項次報考資格證明文件 於報到時繳驗正本 轉入年級 應具備修業學期成績 證明文件 1 學士班肄業學生 二年級以下之一證明 : 至少累計滿三學期 ( 下學期 ) 1. 修業證明書 ( 原校辦理退學者 )+ 歷年成績單三年級 2. 轉學證明書 ( 原校辦理退學者 )+ 歷年成績單至少累計滿五學期 ( 下學期 ) 3. 休學證明書 + 歷年成績單 1. 休學不計入學期數計算 2. 非正式學籍修課不得累計學期數 ( 例如 : 推廣教育中心隨班附讀課程 ) 2 大學畢業 畢業證書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 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專科肄業學生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者 8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9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以下之一證明 : 1. 修業證明書 + 歷年成績單 2. 轉學證明書 + 歷年成績單 3. 休學證明書 + 歷年成績單 限報考二年級, 畢業證書 限報考二年級, 以下之一證明 : 1. 修業證明書 + 歷年成績單 2. 轉學證明書 + 歷年成績單 3. 休學證明書 + 歷年成績單 限報考二年級, 持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限報考二年級, 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 80 學分以上之學分證明 : 1.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3.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4.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 修得 54 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 修得 90 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上述第 1 4 或 5 項報考資格 ( 一 )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二 ) 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 始以僑生身分登記, 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1

7 ( 三 ) 以特種生身分報考者, 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 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法規規定辦理, 未繳驗者, 依普通身分考生之規定辦理, 不予優待 ( 四 ) 各項報考者原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 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 由本校自行規 ( 認 ) 定並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必要時, 亦得自行訂定性質相近學系 ( 分 ) 對照表列入簡章供考生參考 ( 五 )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須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規定 附註 1. 考生報考資格之認定, 所有學歷 ( 力 ) 經歷證件, 均於報到時驗證 ; 若學經歷證件不符資格或證明文件有不實 假借 冒用 偽造或變造等情事, 則撤銷入學資格, 並由考生自負法律責任 2. 考生依有關法令所屬機關或上級機關規定, 自行確認報考資格 ; 錄取後能否就讀, 應自行負責 3. 師範院校在校肄業學生, 或其他大學校院在校公費生, 須持有學校發給之未領公費證明文件或繳交自願於被錄取後退還公費之切結書始可驗證報到 4. 師範院校及其附設專修科, 或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 必需具有服務期滿證明文件或 ( 省 )( 市 ) 教育廳 ( 局 ) 核發之 解除服務年限證明書 或繳交自願於被錄取後退還公費之切結書, 始可驗證報到, 但報考進修教育學士班而錄取後不影響教學工作者不受此限 5. 錄取入學後之學分抵免, 由各系依 中原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要點 及其他相關抵免辦法辦理 ( 詳見簡章附錄 9) 若入學後因學分抵免不足須延長修業年限, 概依本校學則及各系規定辦理, 不得異議 6. 大學畢業之男性繼續就學涉及兵役規範, 須依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 7. 依本校學則第五十七條規定, 本校學生因違犯校規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退學者, 不得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8. 本項轉學考試不招收陸生, 如有辦理陸生轉學考試將另訂招生簡章 四 報名時間 方式及繳費 ( 一 ) 報名暨申請繳費帳號 : 107 年 12 月 11 日 ( 二 )9:00 至 108 年 1 月 2 日 ( 三 )12:00 止 ( 二 ) 繳費時間 : 107 年 12 月 11 日 ( 二 )9:00 至 108 年 1 月 2 日 ( 三 )15:30 止 ( 三 ) 報名費相關規定 : 1. 報名費 : 建築學系 室內設計學系 商業設計學系 景觀學系有術科考試為 1,500 元, 其餘各系為 1,200 元 2. 繳費方式 : 一律使用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方式繳交 ( 詳見 附錄 16 繳費方式 ) 3. 上網報名並繳費成功即可參加考試 4.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報名費全額減免 : 凡檢附各縣市政府社會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享有免繳交報名費之優待, 惟各次考試報名費全額減免以一系組為限, 並請於 108 年 1 月 2 日 ( 三 )12:00 前將證明文件傳真 (03) 至本校招生服務中心審核 5. 退費規定 : (1) 放棄報名 : 請於 108 年 1 月 2 日 ( 三 ) 中午 12:00 前, 填寫簡章 附錄 20 中 2

8 原大學招生報名異動申請書 以傳真或親送書面聲明之方式提出放棄考試資格, 經審核通過後, 扣除行政手續費 400 元後, 餘款退回, 逾期辦理者一律不接受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2) 如於審查資料時發現考生資格或報名條件不符系 ( 所 ) 組要求者, 將取消其報名並退費, 報名費扣除作業費 400 元及各系審查資料費 200 元後, 其餘退回考生 ; 如於筆試後發現考生資格或報名條件不符, 則不予退費 (3) 未依學系規定繳交審查資料者視同該科成績缺考, 不得申請退費 五 報名程序 : 請依規定期限辦理相關作業, 可同時參考目錄前頁之報名流程圖 程序 步驟 1 : 線上報名 規定期限作業方式 107 年 12 月 11 日 ( 二 )09:00 至 108 年 01 月 02 日 ( 三 )12:00 止 報名網址 : 招生資訊網 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選擇 招生項目 登入 開始報名 線上填寫報名資料完成並取得繳交報名費之繳費帳號 注意事項 1. 報名前請先確認報考資格 ( 詳參簡章 P1: 報考資格 ) 2. 一律採網路報名, 不受理通訊及書面報名 3. 本校教務處招生服務中心 ( 維澈樓 401 室 ) 於報名期間上班時段提供現場網路報名服務 4. 網路報名資料填寫完成, 系統會於畫面上顯示繳費帳號, 並以簡訊傳送繳費帳號至考生報名時提供之手機號碼, 報名後亦可於報名系統查詢繳費帳號 5.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 : 亦需於網路報名, 填寫報名資料完成並取得繳交報名費之繳費帳號 ( 暫毋須繳費 ), 請將證明文件以傳真 (03) 或親送至招生服務中心 ( 維澈樓 401 室 ), 惟各次考試報名費全額減免以一系組為限, 報考二系以上者, 請於證明上標明欲減免之系組 6. 為免權益受損, 網路報名所登錄之郵遞區號 收件地址 手機 電話 信箱等聯絡方式, 請謹慎確認 如有因登錄資料不齊全或有誤, 而遭退件及延誤等情事, 由考生自行負責 7. 同一系 ( 所 ) 組不得重複報名 同時報名一系 ( 所 ) 組以上者, 請自行注意筆試或面試時間地點相關事宜, 遇有時間衝突或其他情事時, 不得要求招生委員會調整筆試或面試時間亦不得要求退費, 其結果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8. 肢體等行動不便需特別協助之考生, 請於網路報名系統之 行動不便者需求註記 欄填列註記, 本校招生委員會將儘量配合及提供相關協助 9. 報名所繳證件影印本 報名費 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步驟 2 : 繳費 107 年 12 月 11 日 ( 二 )09:00 至 108 年 01 月 02 日 ( 三 )15:30 止 持繳費帳號至自動櫃員提款機 (ATM) 轉帳, 或至銀行 郵局臨櫃匯款 ( 銀行 : 兆豐商銀中壢分行, 戶名 : 中原大學 ), 繳費方式詳見簡章 附錄 16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 : 暫毋須繳費, 請於報名截止日 12:00 前將 各縣市政府社會局開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註明聯絡電話及報考系所, 以傳真 (03) 或親送至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逾期者請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1. 繳費前請先確認報名系 ( 所 ) 組是否有誤, 如有誤請勿繳費, 請重新上網報名並選擇正確之報考系 ( 所 ) 組, 取得新繳費帳號後再行繳費 2. 繳費後, 請確認轉帳或匯款交易單是否確實入帳 若發生轉帳未成功且未察覺之情事, 其結果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3. 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 : 證明核驗後符合報名費減免資格 ( 優惠限 1 系 ( 所 ) 組 ) 者, 本校將以簡訊通知考生, 考生至報名系統下載列印准考證明後, 即完成報名程序, 若報考二系以上請依系統中產生之報名費金額繳費 4. 繳費完成後, 若發現報名個人資料 ( 除報考系 ( 所 ) 組別 選考科目 應試考區外 ) 有錯誤, 請列印後直接以手寫更正, 並簽名傳真 (03) 至本校修正 5. 報名程序確認完成後 ( 已繳費 ),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系或群組 3

9 程序 步驟 3 : 列印准考證明 步驟 4 : 繳交審查資料 步驟 5 : 特種生繳交證明文件 規定期限作業方式 於繳費成功 30 分鐘後 操作網址 : 招生資訊網 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選擇招生項目 登入 准考證明列印 考生完成繳費後, 請於網頁上自行以 A4 白紙列印准考證明, 完成此步驟即完成報名程序 國內郵件 國外郵件 108 年 1 月 2 日 ( 三 ) 前親送或郵寄, 以郵戳為憑 國外地區郵寄審查資料必須於 108 年 1 月 3 日 ( 四 ) 前寄達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操作網址 : 招生資訊網 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選擇招生項目 登入 報名封面 列印 將系所指定繳交資料放入信封, 報名寄件信封封面貼於信封外, 以掛號方式郵寄, 或直接交至本校 108 年 1 月 2 日 ( 三 )17:00 前 以傳真 (03) 或於上班時間 ( 週一至週五 9:00~17:00) 親送至招生服務中心登錄收件 ( 維澈樓 401 室 ) 注意事項 1. 於規定期限內繳費完成 30 分鐘後, 請立即至報名系統列印准考證明, 如無法列印准考證明, 請儘速持金融機構之 繳費明細存根 向本校招生服務中心確認 2. 完成列印准考證明方可確保報名成功 3. 考生提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經核驗後符合報名費減免資格者, 本校將以簡訊通知考生, 考生至報名系統下載列印准考證明後, 即完成報名程序 4. 任一招生考試時考生應依本校招生試場規則之規定攜帶准考證明及身分證 ( 或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 應試, 以備查驗 5. 准考證明須妥為保存, 如有毀損或遺失, 應於考試前自行於招生網頁上列印准考證明 1. 繳費成功後方可上網列印 報名寄件信封封面 依系所指定繳交資料順序排列文件, 寄送前請再次檢查確認 2. 可於本校上班時間, 至招生服務中心 ( 維澈樓 401 室 ) 登錄收件或以掛號郵寄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 中原大學招生服務中心 收 逾期恕不退費亦不退件 未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者, 若遺失信件將無憑證可追查 3. 審查資料請務必列印 報名寄件信封封面, 以免影響收件速度, 收件狀態可至招生資訊網查詢 (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選擇招生項目 登入 資料收件查詢 ) 4. 報名繳交所有資料, 不論錄取與否, 均留校存查 1 年後銷毀, 概不退還 重要文件, 請勿以正本送審 5. 考生如繳交之報名資料不全而遭撤銷報名無法應試者, 由考生自行負責, 請考生郵寄報名資料前, 務必再次確認 6. 未繳交書面資料者, 其審查資料成績以 缺考 計 7. 如面試時需繳交資料, 其期限由各系 ( 所 ) 自訂, 請參閱簡章內系 ( 所 ) 分則或面試公告 8.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另將簡章附表 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切結書 及學歷證明相關審查文件傳真 (03) 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1. 報名繳交之所有資料, 本校審核後, 不論錄取與否, 均留校存查, 概不退還 重要文件, 請勿以正本送審 2. 考生於規定期限內如未繳交退伍令或運優相關證明文件, 將改以一般生身分報考 3. 退伍生或運優生經審核通過後始可加分, 若與報名系統上所申請之加分比例不同, 概以審核通過為準, 若審核未通過者, 則改以一般生身分報名, 無法給予相關成績之優待 4. 凡錄取學生, 其所繳證明文件如有不實 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 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 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 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 除勒令註銷其畢業證明外, 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4

10 六 術科測驗日期及考試地點 ( 一 ) 術科測驗日期 :108 年 1 月 14 日 ( 星期一 ) 注意 考試期間若遇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或重要日程有所修正時, 本校將以 或簡訊通知考生外, 另於本校招生網頁公告, 不另以其他個別方式通知考生 ( 招生訊息公告網址為 :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 二 ) 術科測驗地點 : 中原大學試場分配表於考前一日 (108 年 1 月 11 日 ( 五 )16:00 前 ) 公告於本校招生系統, 查詢網址為 :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七 准考證明發放及補發方式 ( 一 ) 報名並繳費成功後之考生, 請自行上網以 A4 白紙列印准考證明,( 列印網址 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准考證明列印 ) 若有無法列印或其他情形者, 可能為未完成報名, 請於網路報名截止前儘速聯絡本校招生服務中心確認 ( ) ( 二 ) 考生應依本校招生試場規則 ( 本簡章 附錄 8 ) 之規定攜帶准考證明及身分證件 ( 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 應試, 以備查驗 5

11 八 招生系別 ( 一 ) 二年級轉學生考試類別 名額 考科 術科 考試時間 同分參酌序以下所列名額不含當年度退學缺額 ; 實際招生名額以考試當日下午 18:00 公告於本校招生專區 / 最新消息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 五 六款報考而無歷年成績單者, 得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以其他成績證明或學習成果取代 二年級群組招生 理工群組 化學群組 商學群組 應用數學系 系組別 代號 2031B 57 招生名額 ( 暫定 ) 退伍生名額 8 1 物理學系物理組 5 1 物理學系光電與材料科學組 3 1 化學工程學系綠能製程組 1 1 化學工程學系生化工程組 2 1 化學工程學系材料工程組 2 1 土木工程學系 8 1 機械工程學系 7 1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6 1 環境工程學系 3 1 工業與系統工程學系工程組 2 1 電子工程學系 5 1 電機工程學系 1 1 電機資訊學院學士班 4 1 化學組 3331B 材料化學組 1 1 企業管理學系服務業管理組 5031B 企業管理學系高科技業管理組 2 1 企業管理學系工商管理組 11 1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1 1 會計學系 2 1 財務金融學系 2 1 項目 / 占分比例 內容 1. 歷年成績單審查資料 ( 一 ) 2. 自傳 ( 含報考動機 ) 70% 3. 讀書計畫 1. 證照證明 2. 成果證明或獲獎紀錄 ( 科審查資料 ( 二 ) 學競賽或一般競賽 ) 30% 3. 社團活動經歷 4.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教授推薦信函 等 ) 同分參酌 1. 歷年成績單及推薦函 ( 二封 ) 審查資料 ( 一 ) 2.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英語檢定成績 競賽 成果 證照或檢定證明 專題成果等 ) 審查資料 ( 二 ) 自述 ( 含轉學動機 ), 至多 500 字 歷年成績單及其他有利於審審查資料 ( 一 ) 查之資料 ( 如競賽成果 證照 或檢定證明 社團活動證明 幹部證明 專題成果等 ) 基本資料表及自述 ( 含轉學審查資料 ( 二 ) 動機 ) 基本資料表請於報名期間上網下載 :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6

12 二年級單系招生 系組別 代號 招生名額 ( 暫定 ) 退伍生名額 心理學系 3431B 3 1 生物科技學系 3531B 5 1 工業與系統工程學系管理組 4431B 1 1 資訊工程學系 4731B 3 1 資訊管理學系 5431B 5 1 財經法律學系 5531B 3 1 應用華語文學系 7331B 3 1 項目 / 占分比例 審查資料 ( 一 ) 80% 審查資料 ( 二 ) 20%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內容 1. 自傳 ( 含履歷照片及轉學動機 ) 2. 閱讀心得 ( 心理學相關書籍之閱讀心得 1000~3000 字, 清單可參考心理系網頁高中生專區之推薦書單 ) 3. 時事短文 ( 依照簡章上提供之題目, 撰寫其與心理學之關聯 ) 題目 : 從心理學的角度談博愛座的設立 同分參酌 1. 大專院校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2. 相關檢定證明 ( 無則免附 ) 自述 讀書計畫 轉學動機 大學歷年成績單 證照證明 科學競賽 英語 ( 文 ) 檢定證明文件 競賽或社團活動 志工服務或參與活動證明 班級幹部證明 獲獎紀 錄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生物學科之修習紀錄或學習成果..) 等其他特殊表現 審查資料 ( 一 ) 個人簡歷 ( 含自傳 ) 轉學動機 讀書計畫 歷年成績單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審查資料 ( 二 ) ( 如 : 英語 ( 文 ) 檢定證明 專題或科 學競賽 特殊表現 其他獲獎紀錄等 ) 審查資料 ( 一 ) 歷年成績單 審查資料 ( 二 ) 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60% 審查資料 ( 二 ) 40%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歷年成績單, 及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 : 競賽成果 作品 特殊表現 相關證照等 ) 自述 ( 含轉學動機 ) 歷年成績單 學習心得 40%: 學習心得至少 1200 字 ( 曾就讀法律相關科系者, 請撰寫 法律學習心得 ; 未曾就讀法律相關科系者, 請撰寫 欲就讀法律之原因與規劃 ) 形式 : 光碟 3-5 分鐘錄影檔光碟 ( 內容包含自我介紹及轉學動機 ) 個人資料表 ( 含佐證資料 ) 個人資料表請於報名期間上網下載 : 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7

13 二年級單系招生 設計學院 系組別 代號 招生名額 ( 暫定 ) 退伍生名額 建築學系 6131B 1 1 商業設計學系 6331B 1 1 景觀學系 6431B 3 1 項目 / 占分比例 術科 : 基本設計 審查資料 術科 : 基礎設計 審查資料 術科 : 景觀設計 100% 考試時間 8:20~11:20 內容 / 考試時間 以下審查資料均須為 A4 規格裝訂成冊 1. 大學或專科以上歷年成績單 ( 附名次或百分比 ) 2. 個人簡歷 3. 設計規劃作品集, 如 : 學校設計作品或參與工作坊 競圖等相關設計規劃作品或得獎事項 ( 無則免附 ) 考試時間 8:20~10:20 歷年成績單 競賽成果 特殊表現 自述 ( 含轉學動機 ) 作品集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考試時間 8:20~11:20 A: 設計構想 60% B: 表現法 40% 同分參酌 A B 設計學院 術科考試 注意事項 : 1. 本校設計學院相關科系 : 建築學系 室內設計學系 商業設計學系 景觀學系, 招生科系以當年度招生簡章為準 2. 凡報考設計學院相關科系, 術科單科成績未達 60 分以上, 不予錄取 3. 凡報考設計學院相關科系考生, 有辨色困難情況者, 宜慎重考慮 4. 報考設計學院相關科系術科考試請攜帶 3B 6B 鉛筆 任何媒材之繪圖工具 四開大小畫板 剪刀 美工刀 三角板 鋼尺 比例尺 切割墊 樹脂膠或其他黏膠工具 並可依個人作畫習慣攜帶水彩 蠟筆 油墨等作畫顏料應試 ( 若考試所需工具超出上述所列, 將另行公告於最新消息或簡訊通知考生 ) 5. 術科考試作品, 本校另有製作彌封籤條, 可辨識考生身分, 請考生勿在作品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 以免違反考試規則, 被扣減成績 6. 考生應試請依本校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 附錄 8) 之規定攜帶准考證明及身分證件 ( 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 進入試場並置放在考試桌上以便查驗 8

14 ( 二 ) 三年級轉學生考試類別 名額 考科 術科 考試時間 同分參酌序以下所列名額不含當年度退學缺額 ; 實際招生名額以考試當日下午 18:00 公告於本校招生專區 / 最新消息 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四條第一項第四 五 六款報考而無歷年成績單者, 得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以其他成績證明或學習成果取代 三年級群組招生 系組別 代號 招生名額 ( 暫定 ) 退伍生名額 物理組 8 1 物理 3251B 14 群組光電與材料科學組 6 1 化學組化學群組 3351B 材料化學組 1 1 項目 / 占分比例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綠能製程組 2 1 審查資料 ( 一 ) 化工 生化工程組 4150B 群組審查資料 ( 二 ) 材料工程組 1 1 工程組 1 1 工業 4450B 2 群組管理組 1 1 企管群組 服務業管理組 高科技業管理組 B 3 工商管理組 1 1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1 1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內容 自述 ( 含讀書計畫 ) 歷年成績單 1. 歷年成績單及推薦函 ( 二封 ) 2.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英語檢定成績 競賽成果 證照或檢定證明 專題成果等 ) 自述 ( 含轉學動機 ), 至多 500 字 歷年成績單 競賽成果及其它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自傳 ( 含轉學動機 ) 個人簡歷 ( 含自傳 ) 轉學動機 讀書計畫歷年成績單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如 : 英語 ( 文 ) 檢定證明 專題或科學競賽 特殊表現 其他獲獎紀錄等 ) 1. 影片自我介紹 : 時間 :3-5 分鐘形式 : 光碟 2. 歷年成績單 1. 基本資料表基本資料表請於報名期間上網下載 : 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2. 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如證照 英文檢定證明等 同分參酌 9

15 三年級單系招生 系組別 代號 招生名額 ( 暫定 ) 退伍生名額 應用數學系 3151B 18 1 心理學系 3451B 4 1 生物科技學系 3551B 12 1 土木工程學系 4251B 13 1 機械工程學系 4351B 1 1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4551B 13 1 環境工程學系 4951B 6 1 電機資訊學院學士班 4051B 1 1 電子工程學系 4651B 3 1 項目 / 占分比例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80% 審查資料 ( 二 ) 20%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歷年成績單 內容 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 社團證明 證照證明 能力檢定證明等 ) 同分參酌 1. 自傳 ( 含履歷照片及轉學動機 ) 2. 閱讀心得 ( 心理學相關書籍之閱讀心得 1000~3000 字, 清單可參考心理系網頁高中生專區之推薦書單 ) 3. 時事短文 ( 依照簡章上提供之題目, 撰寫其與心理學之關聯 ) 題目 : 從心理學的角度談博愛座的設立 1. 大專院校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2. 相關檢定證明 ( 無則免附 ) 自述 讀書計畫 轉學動機 大學歷年成績單 證照證明 科學競賽 英語 ( 文 ) 檢定證明文件 競賽或社團活動 志工服務或參與活動證明 班級幹部證明 獲獎紀錄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生物學科之修習紀錄或學習成果...) 等其他特殊表現 歷年成績單 ( 或成績證明 ) 轉學動機 ( 含自傳 生涯規劃及其他有助審查資料 ) 自傳 ( 含轉學動機 ) 歷年成績單及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如 : 證照證明 英語 ( 文 ) 檢定證明文件 特殊表現等 成績單 競賽成果 特殊表現 自述及轉學動機 歷年成績單 自傳 報考動機 讀書計畫 轉學動機 生涯規劃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自傳 自述 報考動機 有利審查資料 ( 如歷年成績單 獲獎紀錄 特殊表現等 ) 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成績單 競賽成果 特殊表現等 ) 自述 ( 含轉學動機 ) 10

16 三年級單系招生 系組別 代號 招生名額 ( 暫定 ) 退伍生名額 資訊工程學系 4751B 3 1 電機工程學系 4851B 3 1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5251B 2 1 會計學系 5351B 2 1 資訊管理學系 5451B 3 1 財務金融學系 5651B 5 1 財經法律學系 5551B 9 1 應用外國語文學系 7251B 3 1 應用華語文學系 7351B 6 1 項目 / 占分比例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60% 審查資料 ( 二 ) 40%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審查資料 ( 一 ) 審查資料 ( 二 ) 歷年成績單 內容 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自述 ( 含轉學動機 ) 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成績單 成果證明 特殊表現等 ) 歷年成績單 其它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證照或檢定證明 競賽成果 社團活動證明 幹部證明 專題成果等 ) 自述 ( 含轉學動機 ) 歷年成績單 英語能力檢定證明 證照證明自傳 ( 學生自述 ) 競賽成果( 或特殊表現 ) 歷年成績單, 及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 如 : 競賽成果 作品 特殊表現 相關證照等 ) 自述 ( 含轉學動機 ) 基本資料表及歷年成績單基本資料表請於報名期間上網下載 : 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同分參酌 自傳 自述及讀書計畫 ( 含轉學動機 ) 歷年成績單 學習心得 40%: 學習心得至少 1200 字 曾就讀法律相關科系者 : 請撰寫 法律學習心得 未曾就讀法律相關科系者 : 請撰寫 欲就讀法律之原因與規劃 1. 個人英文自傳 2. 轉學報考動機 ( 英文 ) 3. 研究報告或個人作品 1. 英語文檢定證明影本 2. 歷年成績單 3. 獲獎紀錄或特殊表現形式 : 光碟 3-5 分鐘錄影檔光碟 ( 內容包含自我介紹及轉學動機 ) 個人資料表 ( 含佐證資料 ) 個人資料表請於報名期間上網下載 : 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11

17 三年級單系招生 設計學院 系組別 代號 招生名額 ( 暫定 ) 退伍生名額 建築學系 6151B 3 1 室內設計學系 6251B 3 1 商業設計學系 6351B 4 1 景觀學系 6451B 9 1 項目 / 占分比例 術科 : 建築設計 審查資料 術科 : 室內設計 審查資料 術科 : 視覺傳達設計 審查資料 術科 : 景觀設計 100% 考試時間 8:20~11:20 內容 / 考試時間 以下審查資料均須為 A4 規格裝訂成冊 1. 大學或專科以上歷年成績單 ( 附名次或百分比 ) 2. 個人簡歷 3. 設計規劃作品集, 如 : 學校設計作品或參與工作坊 競圖等相關設計規劃作品或得獎事項 ( 無則免附 ) 考試時間 8:20~11:20 自傳 作品集 證照證明 英語 ( 文 ) 檢定證明文件 競賽或社團活動 志工服務或參與活動證明 獲獎紀錄 特殊表現 歷年成績單及其他有利審查之資料 考試時間 8:20~10:20 歷年成績單 競賽成果 特殊表現 自述 ( 含轉學動機 ) 作品集 其他有利於審查之資料 考試時間 8:20~11:20 A: 設計構想 60% B: 表現法 40% 同分參酌 A B 設計學院 術科考試 注意事項 : 1. 本校設計學院相關科系 : 建築學系 室內設計學系 商業設計學系 景觀學系, 招生科系以當年度招生簡章為準 2. 凡報考設計學院相關科系, 術科單科成績未達 60 分以上, 不予錄取 3. 凡報考設計學院相關科系考生, 有辨色困難情況者, 宜慎重考慮 4. 報考設計學院相關科系術科考試請攜帶 3B 6B 鉛筆 任何媒材之繪圖工具 四開大小畫板 剪刀 美工刀 三角板 鋼尺 比例尺 切割墊 樹脂膠或其他黏膠工具 並可依個人作畫習慣攜帶水彩 蠟筆 油墨等作畫顏料應試 ( 若考試所需工具超出上述所列, 將另行公告於最新消息或簡訊通知考生 ) 5. 術科考試作品, 本校另有製作彌封籤條, 可辨識考生身分, 請考生勿在作品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 以免違反考試規則, 被扣減成績 6. 考生應試請依本校招生考試試場規則 ( 詳見本簡章 附錄 8 ) 之規定攜帶准考證明及身分證件 ( 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 進入試場並置放在考試桌上以便查驗 12

18 九 成績及名額處理 ( 一 ) 本簡章第 6~12 頁所表列名額不含當年度實際退學缺額 ; 實際招生名額以考試當日下午 18:00 公告於本校招生網頁 (icare.cycu.edu.tw 最新消息 ) 之名額為準 ; 備取生遞補截止日期為 108 年 2 月 19 日 ( 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日 ) ( 二 ) 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以備取生遞補, 遞補至考試當日公告之招生名額為止, 若正取生錄取不足額, 則不列備取生 ( 三 ) 報考 群組招生 之考生, 成績達到最低錄取標準, 按登記序名次高低依序選擇就讀學系直到各系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 分發時, 考生希望就讀之學系無缺額時亦得簽寫切結書選擇等待該系備取遞補, 若因此未能備取該系入學亦不得選擇其他學系就讀, 其結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不得異議 ( 四 ) 筆試如有選考科目或面試如有分組, 本校招生委員會得依公平原則將成績標準化 ( 五 ) 各系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簡章 各學系組同分參酌科目順序一覽表 各學系優先序之成績高低決定錄取順序, 若各考科分數完全相同者, 正取生以增額方式全部錄取, 備取生錄取方式比照辦理 ( 六 ) 凡術科考試及書面審查全程缺考者不予錄取, 術科考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 各學系組最低錄取標準,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各學系組相關規定者, 亦得不足額錄取 ( 七 ) 相關抵免學分及審核, 請參考各學系公告之規定, 另請參考本簡章 附錄 9~12 之抵免相關辦法 十 成績查詢 成績複查及放榜規定 ( 一 ) 成績查詢 : 於 108 年 1 月 18 日 ( 五 )12:00 起, 考生可逕行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成績查詢 ( 不含榜單 ) ( 二 ) 成績複查 : 請參考簡章 附錄 16, 於規定期限內上網申請成績複查 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1. 複查時間 :108 年 1 月 18 日 ( 五 )12:00 至 108 年 1 月 21 日 ( 一 )12:00 止 2. 考生如對成績有疑義, 得依簡章規定於期限內申請成績複查, 成績複查以重新核計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考生不得申請閱覽 影印 抄寫 攝影 重新閱卷 重新評分 評分標準 試題參考答案或告知命題 閱卷 審查 面試委員之姓名相關資料 ; 考生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 3. 成績複查費用 50 元 / 科, 申請及繳費方式, 請參考簡章 附錄 考生成績經複查後如有更異, 得依實際情況重新計算成績及更正 ( 三 ) 放榜查詢 : 108 年 1 月 22 日 ( 二 ) 中午 12:00 起上網查詢榜單, 請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 icare.cycu.edu.tw 榜單查詢 ( 四 ) 考生可逕行於本校招生資訊網 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查詢成績 ; 成績複查 申請成績複查 ; 榜單查詢 查看榜單 ; 就讀意願 登錄就讀意願, 或洽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03) 未依上述方式辦理而逾相關作業期限者,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13

19 十一 報到報到分為二部份, 第一部份為網路登錄 就讀意願, 第二部份為 入學資格驗證 兩部分皆須符合資格並且完成手續才具入學資格 第一部份 : 網路登錄 就讀意願 時間 :108 年 1 月 22 日 12:00 至 1 月 24 日 16:00 前 (icare.cycu.edu.tw 就讀意願 ) 招生類組對象 單系 招生所有正取生及備取生 ( 逾期未登錄就讀意願者, 視同放棄 ) 群組 招生達可登記標準之考生 ( 逾期未登錄就讀意願者, 視同放棄 ) 注意事項 同意就讀並於期限內成功傳送就讀意願者, 請於傳送後且系統關閉前, 再次進入 就讀意願 中查詢確認回覆狀態為 同意就讀 已回傳就讀意願人數, 可於 icare.cycu.edu.tw 榜單查詢 中查詢 第二部份 : 入學資格驗證 ( 請依招生類別辦理 ) 單系 招生 : 報到方式 : 擇一即可 招生類別 單系 招生 對象 108 年 1 月 28 日 ( 一 ) 公告狀態為 可報到 之正 備取生 已回傳就讀意願等待遞補之備取生 報到方式 ( 擇一 ) 通訊報到 現場報到 時間 108 年 1 月 29 日 ( 二 ) 前 ( 以郵戳為憑 ) 108 年 1 月 28 日 ( 一 ) 至 108 年 1 月 29 日 ( 二 ) 上午 :09:30~11:30 下午 :14:00~16:00 地點 : 招生服務中心 ( 維澈樓 401 室 ) 個別通知報到時間 ( 最後遞補日為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日 108 年 2 月 19 日 ) 報到作業 1. 至中原首頁 / 招生專區 / 報到手續 2. 列印報到單, 並簽名 3. 報到驗證繳交文件 : 簽名後之報到單 學歷相關證明書正本 1 份 ( 詳參 P.1 報考資格 ) 4. 學分抵免繳交資料 : 中文歷年成績單正本 2 份 抵免課程之課程大綱 ( 須回原校申請 ) 5. 兵役資料繳交 ( 男生 ): 退伍令影本 1 份 身分證影本 1 份 6. 郵寄繳交文件請裝入貼有 報名專用寄件封面 之信封,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招生服務中心 7. 寄件封面請至 icare.cycu.edu.tw 資訊查詢 報名封面列印 注意事項 1. 單系 招生辦理報到者, 皆需至本校招生資訊網 (icare.cycu.edu.tw 線上報到 選擇報考項目 就讀報到手續 ) 檢核並修正個人基本資料及學歷資料 2. 入學驗證報到 應繳交應考學歷 ( 力 ) 證書正本, 否則撤銷入學資格 如上網報到時尚未取得證書者, 應於線上報到單勾選 切結 聲明, 保證於切結期限內補繳, 並聲明凡逾期未報到或逾補繳規定日期未繳交報考資格之相關證明書正本者, 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其缺額依規定由備取生遞補, 事後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3. 如因學校成績尚未完成, 無法如期繳交修業證書者, 可於線上報到單勾選 切結 後將簽名確認之 報到單 於期限內先行傳真 (03) 收件, 待須繳交之文件齊全後於切結截止日前郵寄或親送招生服務中心 4. 單系 可報到者完成報到後寄發單系錄取生新生資料袋 ( 內含註冊繳費通知 抵免注意事項 就學貸款及就學減免須知等 ), 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學雜費繳費或完成就學貸款辦理作業, 逾期視同放棄資格, 將依序遞補備取生辦理報到 5. 正 備取考生未依程序及規定時間辦理分發或報到, 其缺額依序遞補, 本校將另行通知遞補錄取報到之時間及地點 逾期未報到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14

20 群組 招生 : 報到方式 : 現場報到 招生類組對象報到方式時間報到作業 群組 招生 注意事項 108 年 1 月 28 日 ( 一 ) 公告第一梯次可登記分發且狀態為 可報到 之考生 達登記標準且已回傳就讀意願等待遞補分發之考生 現場報到 108 年 1 月 30 日 ( 三 ) 1. 群組簽到 :9:30~10:00 未簽到者視同放棄 2. 唱名分發 :10:00~ 結束 未參與唱名者視同放棄 3. 驗證報到 : 唱名分發後 參與唱名分發且錄取者始可驗證報到 報到地點 : 另行公佈於招生專區 最新消息 現場驗證報到須知 個別通知報到時間 ( 最後遞補日為本校行事曆規定上課日 108 年 2 月 19 日 ) 群組 1 月 30 日參與第一梯次分發報到人數為該群組招生名額 1.2 倍計算 ( 實際可參與分發名單以 1 月 28 日公告為準 ) 1. 報到當日驗證繳交文件 : 身分證正本 學歷相關證明書正本 1 份 ( 詳參 P.1 報考資格 ) 2. 學分抵免繳交資料 : 中文歷年成績單正本 2 份 抵免課程之課程大綱 ( 須回原校申請 ) 3. 兵役資料繳交 ( 男生 ): 退伍令影本 1 份 身分證影本 1 份 1. 驗證報到時, 尚未取得證書者, 於報到現場填具切結書, 保證於規定期限內補繳, 並聲明凡逾期未報到或逾補繳規定日期未繳交報考資格之相關證明書正本者, 以放棄入學資格論, 其缺額依規定由備取生遞補,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2. 群組考生於 108 年 1 月 30 日 ( 三 ) 現場分發確定錄取報到時給予新生資料袋 ( 內含註冊繳費通知 抵免注意事項 就學貸款及就學減免須知等 ), 請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學雜費繳費或完成就學貸款辦理作業, 逾期視同放棄資格, 將依序遞補備取生辦理報到 3. 已達登記標準可參與分發考生未依程序及規定時間辦理分發或報到, 其缺額依序遞補, 本校將另行通知遞補錄取報到之時間及地點 逾期未報到者, 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4. 群組 招生第一梯次報到方式採 現場 報到及分發 ; 遞補錄取則另行通知報到方式 年 1 月 14 日 ( 一 ) 至 2 月 14 日 ( 四 ) 為本校寒假期間, 上班時間 : 週一至週四上午 9:00 ~12:00 下午 13:30~16:30;108 年 2 月 1 日 ( 五 ) 至 2 月 12 日 ( 二 ) 為春節連續假期, 本校放假 ; 若需服務請於上班時間來電 (03) 入學資格驗證補充說明 持外國學歷之大學肄業或專科畢業資格考生, 須繳交國外學歷證件原文正本 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與歷年成績證明英文翻譯本 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記錄 ( 如係外國人士或僑民則免附 ) 或護照正本 軍警校院退學生, 須繳驗退學證明書及教育部核准入學資格之年月日及文號 專科進修補校結業者, 另繳驗資格考及格證書 師範校院在校生繳驗未請領公費證明 以上各考生均於現場報到時繳驗正本, 若不符合報考資格者, 撤銷其錄取資格 入學後有意願報考預官之同學另請先預備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15

21 十二 附註 ( 一 ) 本校實施環境服務, 學生均須參與 ( 二 ) 有關考試規則及處理辦法, 悉依本校考試試場規則辦理 ( 見簡章 附錄 8 ) ( 三 ) 權利與義務 : 1. 依據本校學則第六條規定, 寒暑假轉學考試之錄取生不得申請 保留入學 資格, 惟可選擇註冊後辦理休學以取得學籍 2. 凡錄取新生或入學後學生如經發現報考資格不符入學資格或所繳證明文件有不實 偽造 假借 塗改等情事或入學考試舞弊, 經查証屬實或判刑確定者, 即撤銷其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 亦不發給任何有關證明 ; 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 除勒令註銷其畢業證書, 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外, 本校得追究其法律責任 3. 考生如對招生試務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有損及個人權益者, 得依本校 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七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4. 考生若於參加招生考試過程認為本校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時, 得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5. 依教育部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規定 : 學生轉學其後重讀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 年級, 已申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者, 不得重複申領, 且學生就讀同一教育階段, 不得重複申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 ( 四 ) 本簡章請直接上網下載 icare.cycu.edu.tw 簡章下載 ( 五 ) 放棄錄取 ( 入學 ) 資格 : 考生欲放棄錄取 ( 入學 ) 資格者, 請至 icare.cycu.edu.tw 就讀意願 放棄聲明書列印 下載 放棄入學資格切結書 填具聲明放棄事項後以傳真或以電子郵件 至 icare@cycu.edu.tw 本校招生信箱, 並以電話與招生服務中心確認聲明是否送達 ( 六 ) 其他未盡事宜以本校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16

22 附錄 1 中原大學轉學生招生規定 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核定第一條本校為建立多元化入學管道及自主選才, 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 九條 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訂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校秉持公平 公正 公開原則辦理招生事宜, 並成立校級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招 生委員會 ), 其成員及職掌依 中原大學招生委員會設置準則 規定組成之 第三條各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學士班遇有缺額時, 得於寒假或暑假辦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 生, 但一年級及應屆畢 ( 結 ) 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 招生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學士班轉學之招生名額及流用原則, 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明訂 於招生簡章 : 一 各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轉學招生名額, 以各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 ( 不包括停招學 系 學位學程 ) 招生 退學所生之缺額為限, 不包括保留入學資格 休學或外加 名額造成之缺額 二 辦理轉學招生後, 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超過各該學年度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且各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之師資質量仍應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 條件標準所定基準 三 各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實際招生名額以當年度考試舉行當日公告之各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缺額為準 ; 公告之名額總數, 不得低於簡章原定轉學名額數, 並於招生 簡章中附註說明之 四 相同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之同一招生管道分組 ( 不包括學籍分組 ) 缺額, 得於錄取 或遞補時逕行流用 五 招生名額不得流用至師資培育與其他政府部門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陸生轉學之招生名額, 以所屬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招收陸生之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因學 士班招生 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 不得由招收國內一般生及陸生其他學制名額流用 原住民專班轉學之招生名額, 以教育部核定之外加名額總數因招生 退學所產生之缺 額為限, 其餘轉學名額規範與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相同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 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 檢附歷年成績單 17

23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一項各款報考者原讀學系或所修學分是否符合擬報考學系性質 其得報考年級及原校修業成績是否必須及格等, 由本校自行規 ( 認 ) 定並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必要時, 亦得自行訂定性質相近學系 ( 分 ) 對照表列入簡章供考生參考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 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學生在本校肄業期間, 因違犯校規或操行成績不及格而退學者, 不得報考本校轉學生考試 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之陸生, 得報考本校日間學制學士班轉學生招生考試 就讀離島學校 離島校區學系及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之陸生, 不得參加本校轉學考試 原住民專班轉學報考資格除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外, 並限原住民籍學生報考 ; 其原住民身分認定, 依原住民族委員會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 ( 服役 ) 規定者 ( 如師資培育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現役軍人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應由考生自行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僑生必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 始以僑生身分登記, 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優待 以特種生身分報考者, 須繳驗有關證明文件, 始得依各該項身分考生升學優待法規規定辦理, 未繳驗者, 依普通身分考生之規定辦理, 不予優待 第六條考試項目得採筆試 面試 書面審查 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 前項考試採面試 術科或實作方式者, 應以錄音 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 ; 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 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 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第七條招生簡章應詳列招生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 修業年限 招生名額 報考資格 考試項目 考試日期 報名手續 評分標準 錄取方式 流用原則 同分參酌比序 報到程序 遞補規定 成績複查 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18

24 陸生及原住民專班轉學招生簡章另行訂定公告 第八條招生方式得採群組招生或單系招生, 錄取原則如下 : 一 群組招生 ( 一 )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各群組招生之最低錄取標準, 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者, 得參加登記分發選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 並按總成績高低排定各參加登記分發選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之優先順序 ( 二 ) 考生成績達登記分發選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檢具理由, 提送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定後, 不足額錄取 ( 三 ) 各群組招生得登記分發選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之考生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招生簡章訂定之同分參酌比序決定順序 若分發至最後一名總成績分數相同且採同分參酌比序後仍無法決定順序時, 則以增額方式一併錄取 ( 四 ) 各群組招生之招生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名額內獲登記分發者報到後, 如遇缺額, 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 依登記順序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二 單系招生 ( 一 )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 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 列為正取生, 其餘之非正取生, 得列為備取生 ( 二 ) 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 得檢具理由, 提送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定後, 不足額錄取, 並不得列備取生 ( 三 ) 各學系 ( 組 ) 學位學程錄取考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時, 依簡章所訂同分參酌比序處理方式決定錄取順序, 若分數仍相同者, 則以增額方式全部錄取 ( 四 ) 正取生報到後, 如遇缺額, 得於本校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 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數 前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之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九條須增額錄取者, 應提校級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 並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屬同分致增額錄取者, 應於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後兩週內報教育部備查 二 屬校內行政疏失致增額錄取者, 應另檢附招生檢討報告, 於事實確認後一個月內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辦理 第十條考生對個人成績有疑義者, 得依簡章規定於期限內申請成績複查, 成績複查以重新核計試卷卷面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考生不得申請閱覽 影印 抄寫 攝影 重新閱卷 重新評分 評分標準 試題參考答案或告知命題 閱卷 審查 面試委員之姓名相關資料 考生成績複查以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錄取學生於報到或註冊時應繳驗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附歷年成績單及簡章規定應繳交之證明文件 依原就讀學校及本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致無法辦理退學或休學者, 得向本校提出申請並以歷年成績單代替 19

25 第十二條轉學生入學後之學分抵免, 依 中原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要點 及相關學則辦理 第十三條考生如對招生試務認為不當致有損及個人權益者, 得依本校 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七日內, 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自受理申訴處理案件之次日起, 應於一個月內由招生委員會決議後正式回復考生, 必要時應組成專案小組公正調查處理, 並告知行政救濟程序 第十四條本校招生作業之各項收支, 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 對於命題 印製試卷 製卷 閱卷 彌封 監試 核計成績 放榜 報到等事宜, 皆應妥慎處理, 若本人或其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 姻親報名考試時, 應主動迴避, 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應妥予保存一年 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 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時為止 第十六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七條本規定經招生委員會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布實施, 修正時亦同 20

26 附錄 2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B 號令 第一條第二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 21

27 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22

28 第四條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23

29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24

30 第九條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 前項 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 ( 力 ) 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 學歷 ( 力 ) 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 25

31 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 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26

32 附錄 3 特種身分考生成績優待辦法 報名時未提出證件申請優待者, 報名後概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補辦 一 退伍軍人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摘錄第 條條文 ( 一 ) 優待加分規定修正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項次服役時間優待標準優待限制 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 未滿四年者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25%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20%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15%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10%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20%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15%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10%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5%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15% 退伍後一年以上, 未滿二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10% 退伍後二年以上, 未滿三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5% 退伍後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者 原始總分增加 3% 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 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 ( 不含服 補充兵役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 且 原始總分增加 5% 退伍後未滿三年者 在營服現役期間因右 烈情形不堪服役而免 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原始總分增加 25% 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 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因病致身心障礙 原始總分增加 5% 所列各款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再享第二次優待 ( 二 ) 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 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致身心障礙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 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得依 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 準用第 ( 一 ) 之 4 5 加分優待 ( 三 )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除依招生一般規定外, 應於報名時檢送下列證件之一 : 1.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 2. 除役令 3. 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 四 ) 在營服役五年以上退伍軍官, 其退伍時軍階為上尉以下者, 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 身心障礙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 五 )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未送繳前條規定之證件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 亦不得依第三條規定優待 ( 六 ) 考生若服役之後曾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者, 須提出未享受加分優待之證明經查驗屬實後, 方得以特種身分報考 ( 七 ) 依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優待 27

33 二 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 摘錄 ) 修正日期 :104 年 10 月 14 日第二條下列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 ( 包括身心障礙學生 ), 得以畢業學歷或同等學力, 申請升學 : 一 國民中學及其附設補習學校學生 : 升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二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學生 : 升學大學或二年制專科學校 三 專科學校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學生 : 升學大學或參加大學轉學考試 第四條第二條各款所定學生, 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規定之選拔或徵召程序 ( 以下簡稱選徵程序 ), 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運動賽會 ( 以下簡稱國際賽會 ), 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得申請甄審 : 一 奧林匹克運動會 ( 以下簡稱奧運 ): 成績不限 二 亞洲運動會 ( 以下簡稱亞運 ): 奧運種類前八名, 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三 世界運動會 : 前六名 四 世界大學運動會 : 前六名 五 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 : 前六名 六 世界中學生運動會 : 前四名 七 亞洲青年運動會 : 前四名 八 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 亞洲沙灘運動會 : 前三名 九 東亞青年運動會 : 前三名 十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 ( 一 ) 世界錦標 ( 盃 ) 賽 : 奧運種類前八名, 非奧運種類前六名 ( 二 ) 世界青年錦標賽 : 前四名 ( 三 ) 世界青少年錦標賽 : 前四名 十一 亞洲單項運動總 ( 協 ) 會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 ( 一 ) 亞洲錦標 ( 盃 ) 賽 : 前四名 ( 二 ) 亞洲青年錦標賽 : 前四名 ( 三 ) 亞洲青少年錦標賽 : 前四名 十二 亞洲及太平洋 ( 以下簡稱亞太 ) 運動組織主辦之下列正式賽會 : ( 一 ) 亞太錦標 ( 盃 ) 賽 : 前四名 ( 二 ) 亞太青年錦標賽 : 前四名 ( 三 ) 亞太青少年錦標賽 : 前四名 十三 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單項錦標賽 : 前六名 十四 國際學校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中學單項錦標賽 : 國家組前四名或學校組前三名 第六條第二條各款學生, 參加國際賽會或國內全國性運動賽會 ( 以下簡稱國內賽會 ), 獲得下列成績之一者, 得申請甄試 : 一 參加第四條各款規定賽會 : 成績不限 二 參加前款以外之下列國際賽會, 獲得前三名 : ( 一 ) 國際單項運動總會 亞洲單項運動總 ( 協 ) 會, 或亞洲太平洋運動組織主辦或認可之運動錦標賽 ( 二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認可之單項運動協會選拔參加之賽會 三 全國運動會 全民運動會 : 前八名 四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 前八名 五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核定辦理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 : 最優級組前八名 六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 該學年度前二款賽會運動種類或項目以外經本部核定之錦標賽, 其成績符合下列規定者 : 28

34 ( 一 ) 參賽隊 ( 人 ) 數十六個以上 : 最優級組前八名 ( 二 ) 參賽隊 ( 人 ) 數十四個或十五個 : 最優級組前七名 ( 三 ) 參賽隊 ( 人 ) 數十二個或十三個 : 最優級組前六名 ( 四 ) 參賽隊 ( 人 ) 數十個或十一個 : 最優級組前五名 ( 五 ) 參賽隊 ( 人 ) 數八個或九個 : 最優級組前四名 ( 六 ) 參賽隊 ( 人 ) 數六個或七個 : 最優級組前三名 ( 七 ) 參賽隊 ( 人 ) 數四個或五個 : 最優級組前二名 ( 八 ) 參賽隊 ( 人 ) 數二個或三個 : 最優級組第一名 第二十條第二條第三款學生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報考大學轉學考試者, 得依各辦理大學轉學考試之簡章規定予以加分, 最高不得逾總分百分之十 : 一 合於第四條規定 二 合於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一 三 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聯賽, 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四 代表學校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 大專校院各項運動錦標賽, 獲得前三名 29

35 附錄 4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三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四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六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30

36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七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八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九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十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十一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1

37 附錄 5 香港澳門學歷檢覆及採認辦法 102 年 7 月 1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檢覈, 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 高級文憑或肄業證 ( 明 ) 書之審查 ; 所稱採認, 指經審查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之認定 第三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由受理機關或學校自行審查屬實者予以採認 前項認可名冊由教育部公告之 第四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 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二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三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四 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條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者, 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第六條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檢覈及採認 : 一 經函授或遠距教學方式取得者 二 持語文或職業訓練所獲之能力證 ( 明 ) 書者 三 修畢博士班課程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為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者 四 持名 ( 榮 ) 譽博士學位者 五 修習課程非屬正規學制者 六 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者 第七條受理機關或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 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 甄試合格者, 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專科以上學校為教育部, 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八條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 除本辦法之規定外, 得由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但有本條例第六十二條但書情形時, 分別自本條例一部或全部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2

38 附錄 6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02 年 4 月 30 日臺教高 ( 五 ) 字第 C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33

39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 34

40 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35

41 附錄 7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學年度第 1 次擴大招生委員會通過 學年度第 1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 教育部台高 ( 一 ) 字第 號函核定 學年度第 5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依據 原秘字第 號函修正 學年度第 5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本校為維護各項招生考試公平性 保障考生權益及有效處理招生考試糾紛, 訂定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糾紛處理程序 ( 以下簡稱本程序 ) 第 二 條 考試糾紛之處理, 由本校校級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招生委員會 ) 研議之 第 三 條 招生委員會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糾紛之處理, 應有出席成員二分之一同意, 方得決議 第 四 條 參加本校各項招生考試之考生, 對本校招生委員會有關其個人之決議, 認為不當致有損其權益者, 得以書面提出申訴處理 第 五 條 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 一 考生於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七日內, 以書面向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 逾期原則上不受理, 惟因不可抗力, 致逾期者, 得向招生委員會聲明理由, 請求許可 申訴處理書應記載考生姓名 准考證號碼 通訊地址 申訴處理之事實及理由 二 招生委員會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 但得通知考生到會說明 三 招生委員會自受理申訴處理案件之次日起, 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決議正式回復考生, 並告知行政救濟程序 四 招生委員會會議中之言論, 涉及考生之隱私及其基本資料, 應予保密 決議書由主席署名, 包括主文 事實 理由等 ( 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決議書, 其內容包括主文和理由 ) 五 原則上, 同一案件之申訴處理, 以一次為限 第 六 條 考生不服申訴處理決議, 得於收到決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教育部提起訴願, 訴願時並應檢附本校決議書 第 七 條 申訴處理案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 經招生委員會決議, 得推派委員三人成立 調查小組 為之 第 八 條 申訴處理案提起後, 若考生就申訴處理事件, 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時, 應即以書面通知招生委員會 招生委員會於接獲通知後, 應即中止研議, 俟中止研議原因消滅後繼續研議 考生於招生委員會未作成決議書前, 得撤回申訴處理案 第 九 條 招生委員會做成決議書後, 應將決議書函送考生及副知相關單位, 並應即採行 第 十 條 依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另為處分者, 學校即應依規定完成撤銷原處理, 保障考生權益 第十一條 本程序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36

42 附錄 8 中原大學招生考試 依據 106 年 4 月 25 日 105 學年度第 14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修正 進出試場規定 一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時間入場, 未到考試時間, 不得先行入場, 遲到逾二十分鐘, 不准入場, 已進入試場者, 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情節嚴重者取消考試資格 二 考生應按照編定座號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視答案卷 ( 卡 ) 考桌 准考證明三者之座位號碼須完全相同, 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在場監試人員處理 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1.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2. 由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3. 由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 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後始發現誤入試場應試, 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 1.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 由試務人員陪同至規定試場應試, 並比照前項各款論處 2.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發現者, 一律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 由試務人員陪同至規定試場應試, 並比照前項各款論處 1.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2. 由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准考證明及身分證件 三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明及身分證件 ( 具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之身分證明 ) 進入試場並置放在考試桌上以便查驗 若未攜帶准考證明, 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則准予應試 ; 若未帶身分證件, 除經試務人員拍照存證外, 應於當日最末一科考試鐘聲響畢前將身分證件送至試務中心辦理核驗, 未依規定完成核驗者, 未辦理身分證件核驗之各節考試成績不予計分 四 准考證明必須保持清潔, 且不得書寫其他任何文字或符號,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文具用品 五 考生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依規定扣減該科成績, 情節嚴重者該科不予計分 : 1. 計算器之使用, 僅限於四則運算 三角函數及對數等基本功能, 可程式之功能不可使用,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2. 除繪圖另有規定外, 各科答案卷限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3. 答案卡未以黑色 2B 軟心鉛筆劃記, 致機器無法辨識答案者,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承擔 4. 不得攜帶書籍 簿本 紙張 計算器 ( 考科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 電子產品 ( 例如附計算器之手錶 PDA 行動電話 電子字典 翻譯機 平板電腦 智慧手錶 智慧手環 穿戴式裝置等 ) 具有通訊 記憶 支援藍芽傳輸 拍照 錄影 聲控 上網 及簡訊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 考試公平之物 品入座 ( 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攜帶入場 ( 含指定置物區 ) 之電子產品需關閉電源及取消設定鬧鈴, 若於應試時發出聲響 震動者, 扣減該科成績二分 5. 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應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 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三分 答題規範 六 考試題目除印刷不清得於發題後四十分鐘內舉手發問外, 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若答案卷 ( 卡 ) 不慎掉落, 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考生不得要求增加各科答案卷 ( 卡 ) 七 各科答案均須寫 ( 劃 ) 在指定之答案卷 ( 卡 ) 上, 作答選擇題時必須書寫與試題相同之選項符號 答案卷 ( 卡 ) 或術科作品上不得書寫姓名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符號或文字, 亦不得擅自拆閱或污損彌封, 邊角之座位號碼不得自行撕毀 違反以上規定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試場秩序 八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指示, 配合核對准考證 身分證件及考生名冊, 並於每節考試時於試場紀載表上以正楷親自簽名, 考生不得拒絕, 亦不得藉此要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提報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處 九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視 抄襲他人答案 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或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經勸告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 考生不得有抄襲 傳遞 夾帶 交換 頂替 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 或其他舞弊情事, 違者於入場四十分鐘內限制不得出場, 四十分鐘後勒令出場, 並取消其考試資格 情節重大者函請原肄業學校或服務機關予以處分 十一 考生因病 因故 ( 如廁等 ) 須暫時離座時, 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 始准離座 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 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 但不得要求延長考試時間或補考 交卷規定 十二 考生於考試結束鈴 ( 鐘 ) 聲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並等待監試人員收卷, 仍繼續作答者, 扣減該科成績五分 最後五分鐘內不可自行交卷, 應靜坐於座位上等監試人員收卷後才得離開考場 繳卷離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式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 試題必須隨答案卷 ( 卡 ) 繳回, 答案卷 ( 卡 ) 不得攜出試場, 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其他規定 十四 考生應遵守本校校規, 校內一律不准吸煙, 經勸告不理者, 取消考試資格 十五 考生隨身所帶之物品可攜入試場內, 置放於指定位置 十六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情事 影響考試秩序 考試公平或不當意圖之行為者, 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十七 考試期間若遇颱風或地震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而須延期考試時, 除在本校公布外, 並在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廣播, 不個別通知考生 十八 考生之答案卷 ( 卡 ) 若於考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算成績者, 得予補考, 考生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須依規定時間到場補考, 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 本規則經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37

43 附錄 9 中原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要點 88 年 3 月 19 日 87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教育部 88 年 6 月 10 日台 (88) 高 ( 二 ) 字第 號函備查 94 年 10 月 20 日 94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教育部 95 年 3 月 17 日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備查 98 年 10 月 14 日 9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教育部 99 年 3 月 3 日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本要點依據本校學則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 轉系 ( 所 ) 生 二 學士班轉學生 三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學士班新生 四 大學退學生 學分班學員或專科學校畢業生取得學籍者 五 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六 修讀學士 碩士學位期間, 修習碩 博士班課程成績七十分以上, 其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 而持有證明者 惟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計算者, 嗣後考取研究所碩士班, 如該等科目為校訂必修, 在不變更碩士班畢業學分數原則下, 得據以申請免修 第三條前條所列各類學生抵免學分多寡與轉 ( 編 ) 入年級配合規定如下 : 一 轉系生轉入二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 轉入三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 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自轉入年級起,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又轉入三年級者至少抵免相當學分後, 可於修業年限內 ( 不包括延長年限 ) 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 ; 否則, 應降級轉入二年級 二 學士班轉學生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 專科學校畢業生經轉學考考試以外之招生入學本校者, 依各學系抵免規定予以抵免學分 抵免學分數達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以上者, 得以編入二年級 四 大學退學生經重考再行入學, 或學分班學員, 取得學籍時, 其已修及格之科目學分, 得酌情抵免學分及縮短畢業年限, 但至少修業一年並依照學期限修學分數修習始可畢業 抵免學分數達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以上編入二年級 ; 總學分數達該系一 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以上編入三年級, 依此類推 五 研究生得酌情抵免學分, 抵免學分數最多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抵免學分數逾二分之一者, 應以書面文件經系主任 ( 所長 ) 核准後, 送教務處備查 六 學士班先修生取得學籍者, 則酌情抵免共同必修科目 第四條抵免學分之範圍如下 : 一 必修學分 ( 含共同必修科目 ) 二 選修學分 ( 含相關科目及通識教育科目 ) 三 輔系學分 ( 含轉系或轉學而互換主 輔系者 ) 四 雙主修 ( 學位 ) 學分 第五條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 38

44 一 科目名稱 內容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同者 三 科目名稱 內容不同而性質相同者 二 三兩項內容相同或性質相同與否, 由各學系認定之 第六條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 規定如下 : 一 以多抵少者 : 抵免後, 以少學分登記 二 以少抵多者 : 抵免部份學分後無法補修另一部份學分者, 得從嚴處理 ; 抵免部份學分後可補修另一部份學分者, 得從寬處理 三 以原校所修相等部定學分抵免本校提高部份學分者, 所缺學分得免補修, 但應以較少學分登記 四 轉學生其轉入年級前應修之科目, 及轉入年級後應修之共同必修科目, 已在原校修讀及格者, 優先准予抵免 轉入年級後之系訂專業科目, 成績優良且學分數達規定者酌予抵免 學分不足者不予抵免 第七條轉入年級起須甄試及格始可抵免之科目, 則應於加 退選日期截止前辦理完竣 ; 否則, 該學期所選學分數, 除須甄試者外, 應達該學期修習下限學分規定, 以免甄試及格而退選後, 造成所修學分不符下限規定 第八條抵免學分之審核, 應由各該系 所 體育室及軍訓室, 分別負責審查, 並由教務處負責複核 第九條抵免學分之登記,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轉系生, 得用原系歷年成績表, 並備註 核准抵免科目學分 二 轉學生, 應將抵免科目學分 ( 成績可免 ) 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轉入年級前各學年成績欄 ( 二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學年, 三年級轉學生登記於第一 二學年 ) 三 專科學校畢業生在入學前所修讀之學分, 其經酌情抵免 ; 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 應將抵免科目學分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第一學年或各學年成績欄 四 大學退學生或學分班學員 先修生取得學籍者, 應將抵免科目學分與成績, 登記於編入年級 ( 前 ) 歷年成績表內各學年成績欄 第十條凡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修讀之科目學分, 得依本要點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第十一條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39

45 附錄 10 中原大學通識教育學分抵免辦法 學年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學年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學年第 2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學年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依據 原秘字第 號函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七條暨中原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要點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下列學生得以申請抵免學分 : 學士班轉學生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學士班新生 大學退學生 學分班學員 專科學校畢業生或依照法令規定准許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第三條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 一 英文 英語聽講 課程: ( 一 ) 成績單上標明之課程名稱須與本校 英文 或 英語聽講 課程名稱相同或相近, 且其性質為必修者, 得予以抵免學分 無法認定之科目, 應由學生提出原校或原系課程內容證明, 送語言中心審核通過後予以抵免學分 ( 二 ) 於專科或技職院校修習之 英文 或 英語聽講 課程不得抵免 但轉入學前已通過全民英檢中級初試或多益測驗 550 分 托福 IBT 47 分 雅思 4 級以上等相當等級之英語檢定測驗者, 得以原校 英文 或 英語聽講 名稱之課程抵免學分 ( 三 ) 依前款但書規定申請學分抵免者, 五年制專科畢業生以其專科四年級以後所開課程且修習通過者為限 二 其他通識課程 : ( 一 ) 成績單上標明為通識課程或原校提出證明為通識課程, 且本校確實開過相同或相似之科目, 得予以抵免學分 ( 二 ) 無法認定之科目, 可由學生提出原校或原系課程內容證明, 由各系送通識中心審核後得予以抵免學分 ( 三 ) 辦理抵免時, 本校未曾開過之課程不得抵免, 抵免後次學期起若開課, 亦不得要求追認抵免學分 ( 四 ) 專業必修科目 選修科目不得要求抵免通識課程 ( 五 ) 全學年上 下學期各一學分之連續課程承認為 2 學分 ( 六 ) 五年制專科畢業生需於專四以後修習通過之科目, 得予抵免學分 第四條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 規定如下 : 一 以多抵少者 : 抵免後, 以本校開課學分登記 二 以少抵多者 : 不予抵免 惟原校修習零學分之 英語聽講 課程, 若提出証明每週上課時數為二小時, 且於使用語言實習設備之教室上課者, 得予以抵免 第五條抵免學分數上限如下 : 一 基本知能課程 : ( 一 ) 英文可抵免四學分 ( 二 ) 英語聽講可抵免二學分 二 基礎課程 : ( 一 ) 天學類向度 宗教信仰與靈性關懷 課程 向度 生命意義與價值判斷 課程各可抵免二學分 ( 二 ) 人學類向度 公民素養與社會關懷 課程 向度 歷史思維與多元文化 課程各可抵免二學分 ( 三 ) 物學類向度 自然與科學 課程 向度 科技與文明 課程, 共可抵免二學分 ( 四 ) 我學類向度 情意與美感 課程 向度 溝通與表達 課程各可抵免二學分 三 延伸課程 ( 不分天 人 物 我學類 ): ( 一 ) 入學一年級新生可抵免四學分 ( 二 ) 轉入二年級者可抵免六學分 ( 三 ) 轉入三年級者可抵免八學分 ( 四 ) 轉入四年級者可抵免十二學分 ( 五 ) 本校肄業或畢業生可抵免上限為十四學分 第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46 附錄 11 中原大學體育學分抵免辦法 學年度第 2 學期教務會議 / 修正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 / 修正 原教字第 號函 / 修正 原秘字第 號函 / 修正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七條暨中原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要點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有下列身份學生得以申請抵免體育學分 : 學士班轉學生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學 士班新生 第三條抵免體育學分原則 : 成績單上標明之體育課程名稱與本校課程名稱相同 ( 近 ) 者, 適用 第四條 本抵免辦法 一 轉學生申請抵免體育規定如下 : ( 一 ) 轉入二年級且修畢二學期體育課程者, 得抵免大一體育課程 ; 未修足二學 期體育課程者, 須修大一體育課程, 補足所缺課程數 ; 只抵免上學期體育 課程者須補修下學期體育課程, 只抵下學期體育課程者須補修上學期體育 課程 ( 抵免上學期或下學期大一體育, 以原學校修過之一年級上學期或下 學期之體育課程為原則 ) ( 二 ) 轉入三年級且修畢四學期體育課程者, 得抵免大一 大二體育課程 ; 未修足四學期體育課程者, 須修體育專項課程, 補足所缺課程數 ( 三 ) 本校退學經轉學考試再進入本校就讀者, 原已修畢之體育課程皆得抵免 二 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學士班新生申請抵免體育規定如下 : 大學院校 技術學院 肄業生或畢業生, 及專科學校畢業生得抵免大一體育 三 經核准提高編級之學生, 其新編入年級前之體育准予抵免 第五條本辦法定未盡事宜, 由體育室教學組召開會議討論釐訂之 第六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41

47 附錄 12 中原大學環境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辦法 學年度第 1 次勞動服務課程指導委員會議通過 學年度第 1 次勞動服務課程指導委員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1 次勞動服務課程指導委員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2 次勞動服務課程指導委員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 2 次環境服務學習課程指導委員會議修正 第 932 次行政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校為落實全人教育之理念, 透過服務學習形式, 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及正確人生觀, 並珍惜環境資源, 期使學生愛護環境, 自動自發整理校園, 養成清潔規律之生活習慣, 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課程實施對象為大學部未抵免環境服務學習課程之學生 第三條課程實施原則 : 一 環境服務學習 ( 一 ) ( 二 ) 為兩學期必修零學分之課程 二 設立環境服務學習課程指導委員會, 負責擬定環境服務學習課程之教育方針並督導各項工作執行 三 環境服務學習課程之統籌及規劃, 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 第四條課程實施方式 : 一 本課程由各單位教 職員工配合實施, 協助督導學生打掃環境及相關事項之支援 二 凡修習課程者, 應於課程進行期間, 每週參加環境服務學習教育一小時, 未依時間到課者需按規定補課 三 凡是身心障礙 ( 情況特殊 ) 之學生, 得視個案其情形, 經各系報請諮商中心確認後, 由生活輔導組安排課程 四 課程內容包含校內開放空間 ( 不含教室 研究實驗室 會議室 廁所及具有危險之地區 ) 及本校周邊之清潔工作 五 由院 系 專班提出自主推行校園環境服務學習企劃案執行者, 經環境服務學習課程指導委員會通過者, 亦適用前四款規定 第五條課程成績考評標準 : 一 課程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不及格者需重修, 成績必須二學期及格方可畢業, 均修上學期 ( 一 ) 或均修下學期 ( 二 ) 亦可 二 學期總成績以個人成績 ( 佔 65%) 與班級成績 ( 佔 35%) 加總計算 三 因故無法到課者, 應依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 四 修課者經准假後, 應於一個月內洽生活輔導組辦理補課手續, 並於規定期限內按時補課 五 公假四次 ( 含 ) 以上者, 需辦理補課 ; 未辦理補課者, 以曠課論 事 病假有補課者, 不扣分亦不計次數, 未補課者, 一次扣學期總成績五分 無故遲到或早退二十分鐘以上者, 以曠課論 六 曠課未補課者, 扣學期總成績十分 ; 有補課者, 扣學期總成績五分 ; 曠課二次 ( 含 ) 以上未依規定補課者, 學期總成績以零分計算 七 自主推行校園環境服務學習企劃案執行之院 系 專班, 應自行考核評分, 並於每週將評分表送至生活輔導組, 登錄成績 第六條凡本校招收之轉學生及一年級新生曾於原校修畢環境服務學習相關課程者, 得申請抵免 凡於大學校院 技職大學校院, 曾修習所開課學分之學生, 在原學校修過可抵免 抵免學分之申請 審核及相關作業, 依據教務處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42

48 附錄 13 中原大學學生免修英語文課程實施要點 100 年 1 月 5 日 99 學年第一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104 年 7 月 1 日 103 學年第二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105 年 1 月 19 日 104 學年第一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一 本校為使英語文能力優異之學生免修大一 英文 英語聽講 及大二 實用英文 課程, 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本國籍學生英語文能力測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得申請免修大一 英文 及 英語聽講 課程 : ( 一 ) 通過全民英檢 (GEPT) 中高級複試 ( 二 ) 通過多益測驗 (TOEIC)800 分 ( 含 ) 以上 ( 三 ) 托福紙筆測驗 (TOEFL PBT)550 分 ( 含 ) 以上 托福電腦測驗 (TOEFL CBT)213 分 ( 含 ) 以上 托福網路測驗 (TOEFL IBT)79 分 ( 含 ) 以上 ( 四 ) 國際英語測驗 (IELTS)6 級 ( 含 ) 以上 ( 五 )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ALTE Level 3( 含 ) 以上 ( 六 )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以上 ( 七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2 ( 含 ) 以上 三 本國籍學生英語文能力測驗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 得申請免修大二 實用英文 課程 : ( 一 ) 通過全民英檢 (GEPT) 高級初試 ( 二 ) 通過多益測驗 (TOEIC)880 分 ( 含 ) 以上 ( 三 ) 托福紙筆測驗 (TOEFL PBT)570 分 ( 含 ) 以上 托福電腦測驗 (TOEFL CBT)230 分 ( 含 ) 以上 托福網路測驗 (TOEFL IBT)88 分 ( 含 ) 以上 ( 四 ) 國際英語測驗 (IELTS)6.5 級 ( 含 ) 以上 ( 五 )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ALTE Level 4 ( 含 ) 以上 ( 六 )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Main Suite)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CAE) 以上 ( 七 )CEFR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C1 ( 含 ) 以上 四 英語系國家之外籍生 僑生及駐外人員子女, 得持相關英文程度證明文件至語言中心申請, 個 案審理通過者免修大一 英文 英語聽講 及大二 實用英文 課程 五 凡符合資格之學生, 須於退選截止日前, 攜帶相關証明文件至語言中心申請辦理免修課程手續 ; 未提出申請者, 視同自願留在原班繼續修習英語文課程 六 申請免修之學生應利用免修英語文課程之學分, 選修語言中心辦理之跨領域學程課程或自由選 修其他課程, 其選修之課程依各學系或學程規定辦理 七 本要點不適用於本校應用外國語文學系之學生 八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 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43

49 附錄 14 中原大學運動績優及原住民專班學生英文畢業門檻作業細則 104 年 3 月 27 日 103 學年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本校學則第六十三條規定, 自一 0 一學年度起學士班入學學生, 必須通過本校認定之英文能力鑑定考試, 始准予畢業 為清楚載明各項作業規定, 特訂定本細則 二 本細則適用對象為採運動績優及原住民專班管道入學之學生 三 學生可於英文相關必修課皆已通過狀況下, 參加語言中心辦理之 英文基礎能力會考, 通過此會考即具畢業資格 四 未於畢業前通過正式英檢考試或英文基礎能力會考者, 依學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將無法如期畢業 語言中心僅針對校內英文基礎能力會考未通過而延期畢業之同學開設英檢能力加強班, 全勤且通過者, 始具畢業資格 五 本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公布施行 44

50 附錄 15 中原大學雙重學籍學生處理要點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備查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 教育部臺高 ( 二 ) 字第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暨中原大學學則第二條 第五十二條第七款規定訂定 之 第二 條 本要點所稱雙重學籍學生, 係指本校學生同時在國內或境外大學修讀學位 第三 條 經國際學術合作至境外修讀學位者, 應依 中原大學與境外大學校院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辦理 第四 條 本校在學學生應在每學年開學前填妥 中原大學雙重學籍學生登記單, 經原系 所主管同意後送教務處核備, 始得生效 第五 條 具雙重學籍之學生, 其入學 選課 休學 退學 復學 轉學 轉系 成績考核 畢業等有關學籍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 條 雙重學籍之學生於入學本校前所修習之學分, 得依本校 中原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審核要點 提出抵免申請 ; 入學後, 除經甄選前往於本校簽訂學術交流合作協議之學校所修習之學分, 得提出抵免申請外, 至他校所修習之學分不得提出抵免申請 第七 條 本校在學學生未依規定登記核准具雙重學籍者, 得撤銷本校學籍資格 第八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九條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 並報教育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45

51 附錄 16 報名及成績複查繳費方式報名費 : 一般學系 1,200 元 建築學系 室內設計學系 商業設計學系 景觀學系 1,500 元 成績複查 : 每科 50 元繳費方式 : 1. 申請轉帳帳號 : 報名繳費成績複查繳費 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申請報名轉帳帳 號 2.ATM 轉帳或臨櫃 : 一律至全省各銀行 ( 或郵局 ) 臨櫃繳費或自動櫃員 機 (ATM) 轉帳繳費 ( 手續費由繳款人負擔 ), 恕不 受理其他方式繳款 3. 轉帳交易查詢 :( 於繳費 30 分鐘後可上網查詢 ) 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查詢轉帳交易 明細 繳費後請保留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存根聯 自動櫃員機 (ATM) 轉帳流程 方式一 : 持兆豐商銀金融卡至兆豐商銀自動櫃員機轉帳 ( 免轉帳費用 ) 1. 將金融卡插入提款機 2. 輸入密碼後選擇 自行轉帳 項目 3. 輸入轉帳帳號 : 請輸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4. 輸入轉帳金額 : 請輸入應轉金額 5. 確認轉帳帳號與金額無誤後, 請按 確認鍵, 以完成交易 6. 列印交易明細表 ( 若忘記列印, 請持存摺至銀行補登 ) 1. 申請成績複查 : 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申請成績複查 2.ATM 轉帳或臨櫃 : 一律至全省各銀行 ( 或郵局 ) 臨櫃繳費或自動櫃員 機 (ATM) 轉帳繳費 ( 手續費由繳款人負擔 ), 恕不 受理其他方式繳款 3. 轉帳交易查詢 :( 於繳費 30 分鐘後可上網查詢 ) 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查詢轉帳帳號 若成績複查轉帳金額或帳號忘記, 可上網至 icare.cycu.edu.tw 成績複查 複查轉帳查詢 方式二 : 持其他銀行或郵局金融卡至任何一銀行或郵局自動櫃員機轉帳 1. 將金融卡插入提款機 2. 輸入密碼後, 銀行提款機請選擇 跨行轉帳 項目, 郵局提款機請選擇 非約定帳戶 輸入 行庫代碼 : 請輸入 輸入轉帳帳號 : 請輸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4. 輸入轉帳金額 : 請輸入應轉金額 5. 確認轉帳帳號與金額無誤後, 請按 確認鍵, 以完成交易 6. 列印交易明細表 ( 若忘記列印, 請持存摺至銀行或郵局補登後 ) 備註 :1. 請先確認您的金融卡是否具備轉帳功能, 若沒有該功能, 請向發卡銀行 ( 或郵局 ) 申請金 融卡轉帳功能 2. 完成轉帳後, 請至 icare.cycu.edu.tw 網路報名 確認轉帳是否成功 自動提款機 (ATM) 轉帳, 只能將存款轉出而無法轉入, 請小心查證以免上當 臨櫃繳款流程 方式一 : 至兆豐商銀臨櫃繳款 ( 免手續費用 ) 1. 填寫 代收帳單繳款專用憑條 ( 一式二聯 ) 2. 繳款編號 ( 代收碼 + 銷帳編號 ): 請填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3. 戶名 : 中原大學 4. 填入應繳金額 5. 至櫃台繳費 ( 免收手續費 ), 收據留存備查 方式二 : 至其他銀行或郵局臨櫃繳款 ( 匯款手續費 30 元 ) 1. 填寫 跨行匯款單 ( 一式二聯 ) 2. 受款行 : 兆豐銀行中壢分行 ( 代號 ) 3. 帳號 : 請填入上網申請之報名轉帳帳號 (517.. 共 14 位數 ) 4. 戶名 : 中原大學 匯款人 : 考生姓名 備註 : 報名費 或 複查費 ( 無則免填 ) 5. 至櫃台繳費 ( 手續費 30 元 ), 收據留存備查 46

52 附錄 17 學雜費收取標準一覽表 (107 學年度 ) 僅供參考 院系應數系心理系 日間部學雜費 物理系化學系生科系 工學院電資學院設計學院 商學院法學院 ( 不含資管系 ) 資管系特教系 應外系應華系 51,740 52,270 54,360 54,870 46,060 52,260 47,110 備註 1.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若有調整將比照本校公告收費 行政單位 會計室 學雜費 2. 因修教育學程而延長修業年限者, 教育學程學分依據學分收費 ( 不論修幾學分, 皆依學分收費 ); 其餘非學程學分, 達十學分以上者, 仍依據現有規定收全額學分費 3. 有關詳細學雜費繳費規定, 參閱 中原大學學雜費及學分費繳費辦法 有關優待減免 就學貸款申請 獎助學金 學雜費緩繳付款辦法等資訊, 請至本校學務處網頁 獎助學金與就學補助查閱 依教育部 106 年 11 月 9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號函規定 : 學生轉學其後重讀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 年級, 已申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者, 不得重複申領, 且學生就讀同一教育階段, 不得重複申領學雜費減免或助學金 47

53 附錄 18 各學系校內聯絡電話一覽表 學系校內分機學系校內分機 理學院 商學院 應用數學系 (03) 企業管理學系 (03) 物理學系 (03)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03) 化學系 (03) 會計學系 (03) 心理學系 (03) 資訊管理學系 (03) 生物科技學系 (03) 財務金融學系 (03) 工學院 法學院 化學工程學系 (03) 財經法律學系 (03) 土木工程學系 (03) 設計學院 機械工程學系 (03) 建築學系 (03)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03) 室內設計學系 (03) 環境工程學系 (03) 商業設計學系 (03) 電機資訊學院景觀學系 (03) 工業與系統工程學系 (03) 設計學院設計學士原住民專班 電子工程學系 (03) 人育學院 (03) 資訊工程學系 (03) 特殊教育學系 (03) 電機工程學系 (03) 應用外國語文學系 (03) 電資學院學士班 (03) 應用華語文學系 (03) 系所課表 : 在校學生 教務處 開課查詢系統 48

54 附錄 19 學分班及隨班附讀簡介 碩士學分班 請上網查詢,oce.cycu.edu.tw 推廣教育處首頁 碩士學分班報名日期 : 每年 1 月初 6 月初及 8 月初開始報名 上課期間 : 每年 2 月至 6 月 6 月至 8 月及 9 月至隔年 1 月 ( 依推廣教育處公告之上課時間為主 ) 隨班附讀 請上網查詢,oce.cycu.edu.tw 推廣教育處首頁 隨班附讀可依據自己時間及需求等規劃, 申請本校各科系大學部或碩士班課程 報名日期 : 每年 12 月底及 7 月中開始報名 上課期間 : 依本校行事曆與正式學籍學生一起上課 課程查詢 : 中原首頁 在校學生 / 教務處 / 開課查詢系統 學分抵免 : 經入學考試錄取, 依各學系認定抵免 隨班附讀屬非正式學籍課程, 修課學期數不得累計轉學入學考試報考資格學期數計算 若須報考轉學入學考試請務必提前確認報考資格是否符合, 一經錄取報考資格不符者, 一律撤銷錄取資格並無法辦理入學 ~ 詳情請洽 :(03) 推廣教育處 ~ 49

55 附錄 20 中原大學招生報名異動申請書招生類別 : 碩士班甄試 碩士班考試 碩士在職專班 產業碩士專班 博士班甄試 博士班考試 學士後第二專長 運動績優單獨招生 大學個人申請入學 四技二專甄選 原住民專班 特殊選才單獨招生 寒假轉學考 暑假轉學考 考生身分別 : 一般生 申請異動別 : 陸生 寒假轉學考 原住民 寒假轉學考 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 陸生 暑假轉學考 原住民 暑假轉學考 國內外大學合作學位專班 在職生 放棄報名 : 茲因 ( 放棄原因 ) 於報名期間申明放棄原報考系組, 並依簡章規定申請退回報名費, 事後絕無反悔或任何異議, 立此切結為證 退費匯款帳號 : 戶名 : ( 請附存摺封面影本 ) 銀行 ( 分行 ) 帳號 : 郵局局號 : 帳號 : 改報系組 :( 限已完成繳費者填寫, 未繳費者無須申請, 請直接以新報考系組繳費 ) 原報考系組別 : 系組 更正報考系組別 : 系組 中原大學招生委員會 審 核 欄 此致 准考證號 : 考生姓名 : 身分證號 : 聯絡電話 : 日期 : 年月日 承辦人招生中心主任教務長 退回 NT$ 元 無需退費 異 動 欄 放棄報名, 系統資料已刪除 更改系組, 原系組資料已刪除, 並將資料轉入新系組承辦人 : 50 20P

56 附錄 21 中原大學 轉學生 入學考試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切結書 報考系組系組准考證號 考生姓名 英文姓名 ( 請填寫護照上之英文姓名 ) 身分證號 ( 或居留證號 )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國籍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所 持 境外學歷 學校所屬國家 / 州別 ( 城巿別 ) 學校全稱 ( 中 英文 ) 系所全稱 ( 中 英文 ) 取得學位 ( 中 英文 ) 修業起迄年月日至年月日 學校地址 應備審查文件 ( 請考生選勾選 並檢核 ) 境外學歷 ( 非香港澳門或非大陸學歷 ): 以下皆須備審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影本一分 ( 非中文或英文者, 另繳交中或英譯本 ) 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 非中文或英文者, 另繳交中或英譯本 ) 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影本一份 ( 應包括國外學歷修業之起迄期間, 外國人士 僑民免附 ) 香港 澳門學歷 : 以下皆須備審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影本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證明 ( 外文應附中譯本 ) 影本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入出境日期紀錄 大陸學歷 : 一 持大陸地區學士 碩士學歷 ( 畢業 ) 入學者 : 畢業證 ( 明 ) 書影本 學位證 ( 明 ) 書影本 歷年成績單影本 畢業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學位證 ( 明 ) 書經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生信息諮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或大陸地區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屬實之認證報告影本 碩士以上學歷者, 應檢具學位論文 臺灣地區人民, 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正本或效期內之入出國日期電子證明書正本 ( 均應包括大陸學歷修業之起迄時間 )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應檢具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二 如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 1. 畢業證 ( 明 ) 書 學位證 ( 明 ) 書及歷年成績單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2. 前項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說明 : 1. 請於報名截止 108 年 1 月 2 日前 ( 以郵戳為憑 ), 將相關資格條件審查文件影本連同本切結書一併寄送或傳真 (03) 至本校招生中心 (32023 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 200 號中原大學招生中心收 ) 2. 應於入學報到時至該學期註冊前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驗證無誤後, 方屬符合入學資格 切結聲明事項 1. 本人所持境外學歷證件, 為教育部認可並符合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及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並經相關單位驗證屬實 2. 本人取得學位規定之總學分數中, 遠距教學課程未超過二分之一 3. 本人具結保證如獲錄取, 將於報到驗證時繳交上列審查文件正本 4. 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結果有不符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 即由貴校取消入學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中原大學年月日 立書人 ( 報考人 ) 簽章 : 51

57 附錄 22 桃園客運 中壢客運 國光客運 至中原大學公車時刻表 以下時刻表僅供參考 52

58 附錄 23 53

59 附錄 24 各學系辦公室樓館位置分布 : 學系學系辦公室位置學系學系辦公室位置 應用數學系 科學館 5 樓 501 室 企業管理學系 商學大樓 2 樓 210 室 物理學系 科學館 1 樓 110 室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商學大樓 3 樓 311 室 化學系 理學大樓 2 樓 213 室 會計學系 商學大樓 4 樓 411 室 心理學系 科學館 7 樓 701 室 資訊管理學系 資館樓 2 樓 206 室 生物科技學系 生科館 1 樓 102 室 財務金融學系 商學大樓 3 樓 305 室 奈米碩士學位學程 科學館 3 樓 301 室 巨量資料商業應用碩士學位學程 管理大樓 4 樓 418 室 化學工程學系 工學館 3 樓 303 室 財經法律學系 全人村北棟 2 樓 221 室 土木工程學系 土木館 3 樓 308 室 設計學博士學位學程 設計學院 1 樓 機械工程學系 工學館 2 樓 203 室 文化創意設計碩士學位學程 設計學院 1 樓 生物醫學工程學系 工學館 4 樓 403 室 設計學院設計學士原住民專班 商學大樓 1 樓 環境工程學系 生科館 3 樓 302 室 建築學系 建築館 2 樓 204 室 通訊碩士學位學程 電學大樓 B01 室 室內設計學系 望樓 1 樓 101 室 電機資訊學院學士班 電學大樓 B01 室 商業設計學系 商設館 2 樓 201 室 工業與系統工程學系 莊敬大樓 1 樓 101 室 景觀學系 信樓 1 樓 103 室 電子工程學系 篤信大樓 1 樓 155 室 特殊教育學系 全人村南棟 1 樓 117 室 資訊工程學系 電學大樓 2 樓 209 室 應用外國語文學系 全人村南棟 5 樓 513 室 電機工程學系 電學大樓 3 樓 301 室 應用華語文學系 全人村南棟 1 樓 110 室 商學博士學位學程 管理大樓 4 樓 418 室 教育研究所 全人村南棟 4 樓 410 室 國際商學碩士學位學程 管理大樓 4 樓 418 室 宗教研究所 全人村南棟 7 樓 723 室 54

60 55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名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列印時間 :106/06/21 10:05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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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 (2) 修畢日間部三年級上退學 2 年以上, 持有附歷學期課程或夜間部四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年級上學期課程, 因故失學離校 ( 或休學 )2 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年以上, 持有原校修業明書 ( 或轉學 ) 證明書及歷 (3)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 1 年成績單者 年之下學期 1 2 102 學年度科技校院二年制護理類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簡章 修訂表 貳 登記資格 ( 二 ) 同等學力 : 依據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增訂之 第 2-1 條條文及第 5 條修訂, 修正對照表如下表所示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說明 1.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 5. 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學生 1. 原第 5 條修 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正為第 1 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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