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D31B4BBC2E0A9DBA5CDC2B2B3B9>
|
|
|
- 雳畸 嵇
- 7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 暑假轉學招生簡章 台灣首府大學招生委員會印製 105 學年度第 13 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
2 台灣首府大學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暑假轉學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簡章公告 106 年 5 月 25 日 ( 四 ) 報名文件繳交方式 網路 / 通信報名 106 年 6 月 14 日 ( 三 ) 起 106 年 8 月 18 日 ( 五 ) 止 ( 晚上 10 點截止 ) 現場報名 106 年 6 月 14 日 ( 三 ) 起 106 年 8 月 21 日 ( 一 ) 止 ( 下午 5 點截止 ) 1. 本校學生發展處索取 2. 簡章下載 : 1. 流程請參閱 附件一 2. 網路報名者, 可先由 新生報名入口 填妥報名資料後, 再於截止日前繳交紙本報名表 附表四 與書面審查資料 3. 通訊郵寄, 以郵戳為憑, 請於信封袋黏貼 附表三 現場報名者, 請於現場報名截止日前, 至本校學生發展處報名與繳交書面審查資料 資格審查確認 106 年 8 月 21 日 ( 一 ) 前 報名資料繳交完畢後, 請考生登錄本校學生發展處 新生報名入口 確認資格審查狀況, 不另寄發准考證 考試採書面資料審查請參考 伍 考試項目及計分方式 說明 成績公布 106 年 8 月 24 日 ( 四 ) 成績複查截止日 106 年 8 月 25 日 ( 五 ) 放榜 106 年 8 月 30 日 ( 三 ) 請考生至本校學生發展處 成績 / 榜單查詢 系統查詢, 不另寄紙本成績單 採傳真複查, 逾期不受理 傳真電話 : 請至本校學生發展處 成績 / 榜單查詢 系統查詢, 不另寄紙本錄取通知單 錄取生報到 106 年 9 月 4 日 ( 一 ) 前繳交學歷證明文件正本 開學 106 年 9 月 18 日 ( 一 ) 諮詢服務一覽表學校電話 : 諮詢項目 承辦單位 校內分機 報名 考試 放榜 遞補作業及正 備取生報到 學生發展處 註冊繳費 申請學分抵免 課程加 退選 教務處 日間部 進修組 就學貸款 學雜費減免 分期 各類獎助學金 課外活動組 兵役 學生住宿 生活輔導組
3 目次 壹 招生學系及預定招收名額 3 貳 修業年限 4 參 報考資格 4 肆 報名與資料繳交 5 伍 考試項目及計分方式 5 陸 資格審查確認 6 柒 成績公布及放榜 6 捌 成績複查 6 玖 錄取 遞補方式 6 拾 申訴辦法 6 拾壹 報到 7 拾貳 注意事項 7 附件一 網路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 8 附件二 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9 附件三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0 附表一 成績複查申請表 15 附表二 申訴案件申請表 16 附表三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17 附表四 報名表 18 附表五 讀書計畫書
4 教育與設計學院三 25 休閒產業學院三 旅館管理學院壹 招生學系及預定招收名額院學學系 招生年級 日間部預定招收名額 進修學士班預定招收名額 幼兒教育學系 ( 師資培育學系 ) 二 19 三 19 資訊與多媒體設計學系 二 25 休閒管理學系休閒資訊管理學系企業管理學系觀光事業管理學系 二 三 二 25 5 三 20 5 二 25 9 三 20 9 二 餐旅管理學系 飯店管理學系 烘焙管理學系 二 三 二 18 三 16 二 18 三 16 備註 1. 男 女兼收, 每生限報考一個年級 2. 實際招生名額 106 年 8 月 23 日 ( 三 ) 於本校學生發展處網頁公告之 3. 各學系轉學招生名額可互為流用, 但不得流用至師資培育 ( 幼兒教育學系 ) 與訂有人力管控之學系 ( 休閒管理學系 觀光事業管理學系 餐旅管理學系 飯店管理學系 烘焙管理學系 ) - 3 -
5 貳 修業年限學生修讀學位修業年限及應修學分數規定如下 : 一 本校學士班及進修學士班學生修業年限為四年, 其畢業應修學分數, 不得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 ; 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畢 ( 結 ) 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以同等學力入後, 應在規定之修業年限內增加其應修之畢業學分數 12 學分 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 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期或一學年, 修滿該學系 ( 學位學程 ) 畢業學分並符合其他畢業所需條件者, 得依本校 修讀學士申請提前畢業作業要點 ; 若學生在規定修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 已修足該系 ( 學位學程 ) 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 仍應註冊入學 降級轉系 ( 學位學程 ) 者, 其在二學系 ( 學位學程 ) 重複修習之期限, 不列入轉入學系 ( 學位學程 ) 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上述修讀學士學位學生於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規定分者, 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二年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後, 已修畢本系 ( 學位學程 ) 應修科目學分, 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 ( 學位學程 ) 應修科目學分者, 得申請再延長業年限一年 二 修讀學士班之特殊教育學生得視需要延長修業年限, 至多延長四年 三 本校各學制之學生因懷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 得檢具相關證明, 專案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多三年 轉學生轉入本校後, 必須修畢轉入年級所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 轉學生應修之科目, 已在原校修習及格, 得依本校 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申請抵免, 如附件二 參 報考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依據教育部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如附件三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4 -
6 註 : 1. 僑生須持有教育部分發僑生入學原始分發文件或僑委會發給之正式僑生身分證明書, 始得以僑生身分報考, 其轉學考試成績不予加分優待 2. 轉學生註冊入學後, 須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學分抵免, 其學分抵免由各學系與相關單位審核確定 若因學分抵免不足須延長修業年限, 概依規定辦理, 不得異議 學分抵免依本校學分抵免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肆 報名與資料繳交一 報名日期與資料繳交方式 : ( 一 ) 網路報名 / 繳件 :106 年 6 月 14 日 ( 三 )~106 年 8 月 18 日 ( 五 ), 晚上 10 點截止 1. 網路報名系統網址 : 2. 或由本校學生發展處網頁 左側 網路報名 新生報名入口 點選進入 3. 報名資料請以限時掛號郵件交寄, 郵戳日期為憑 4. 繳件地址 :721 台南市麻豆區南勢里 168 號 學生發展處 ( 本校致宏樓一樓 ) ( 二 ) 現場報名 / 繳件 :106 年 6 月 14 日 ( 三 )~106 年 8 月 21 日 ( 一 ), 下午 5 點截止, 於本校學生發展處填表暨繳費 ( 三 ) 應繳驗文件 ( 費用 ), 如下表 : 應繳驗文件 報名資格 報名表 讀書計畫書 歷年成績單 學生證 ( 正 反面影本 ) 證明書種類 報名費 大學 / 獨立學院 / 專科學校 在學生 畢業生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 大學 / 獨立學院 / 專科學校肄業生 ( 已退學者 ) ( 修業 / 轉學證明書 ) 新台幣 200 元整 八十學分班 /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 學分證明書 ) 註 : 1. 於錄取報到時應繳驗最高學歷畢業 / 修業 / 學分證明證書正本 歷年成績單正本 ( 須含原校最後一學期成績 ); 如有不符報考資格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2. 曾更改過姓名, 與報名證明文件有異者, 請務必繳交近三個月戶籍謄本一份, 以示證明 3. 網路報名傳送後, 列印之報名資料若有誤或特殊字型無法顯示時, 請直接使用紅筆於報名表上修正註記即可 4. 完成網路報名但未繳交報名相關紙本資料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 5. 報名表與各項審查資料, 不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 6. 報名費 : 新台幣 200 元整, 可於本校繳納或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 受款人填註 台灣首府大學, 郵寄至 721 台南市麻豆區南勢里 168 號學生發展處收 ;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免, 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 60%, 請於報名時檢附縣 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與近六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 凡經完成繳費手續者, 即不得要求退費 伍 考試項目及計分方式一 本項招生考試項目採書面資料審查無須考試, 請於報名時務必繳交應繳驗文件 - 5 -
7 二 計分方式 : 採計科目採計方式占分比例同分參酌順序 讀書計畫書就讀動機 讀書計畫 70% 歷年成績單 採計在學期間學業成績總平均最高分 30% ( 一 ) 讀書計畫書 ( 二 ) 歷年成績單 陸 資格審查確認一 通訊繳交資料者請於寄件後, 於 106 年 8 月 21 日 ( 一 ) 前, 至本校學生發展處網頁 新生報名入口 進行確認, 本項招生不另寄發准考證 二 如資格不符或有相關疑義者, 請逕洽詢本校學生發展處 ( 電話 : 或 轉 328) 柒 成績公布及放榜一 成績公布 :106 年 8 月 24 日 ( 四 ), 於本校學生發展處網頁 成績 / 榜單查詢 系統登錄查詢, 不另寄紙本成績單 二 放榜 :106 年 8 月 30 日 ( 三 ), 於本校學生發展處 成績 / 榜單查詢 系統登錄公告 三 台灣首府大學學生發展處 成績 / 榜單查詢 系統 : 捌 成績複查一 截止日期 :106 年 8 月 25 日 ( 五 ) 前, 逾期恕不受理 二 申請方式 : ( 一 ) 填妥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表一, 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複查傳真專線 : , 傳真後請來電確認 ( 二 ) 傳真後請將複查申請表正本及複查費 ( 每項新台幣 50 元整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721 台南市麻豆區南勢里 168 號台灣首府大學學生發展處收 ( 三 ) 複查費請至郵局購買 郵政匯票, 受款人 : 台灣首府大學 ; 凡經完成繳費者, 即不得申請退費, 請審慎填寄 ( 四 ) 填寫成績複查申請表須敘明本人姓名 連絡電話 報考學系 複查項目 原始得分, 務必字體工整, 字跡潦草無法辨識者本校招生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 五 ) 複查成績不得要求影印試卷 重閱試卷或查看試卷, 同科亦不得連續申請複查 玖 錄取 遞補方式一 總成績依各項考試科目占分比例換算後, 合計 100 分為滿分 二 各系所之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 三 除錄取正取生外並增列備取生若干人, 惟未達錄取標準時, 得不足額錄取 四 各系所於預定錄取名額外, 得列備取名額 五 正取生報到後如遇缺額時, 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但備取生成績須達最低錄取標準 六 各系所錄取考生之最後一名, 如有兩人以上總成績相同者, 依 同分參酌順序 規定辦理, 請參考 伍 考試項目及計分方式 說明 ; 如全部科目成績均相同時, 則提至本校招生委員會決定 七 凡未錄取報名系所者, 得依總成績之高低遞補尚有缺額之系所 拾 申訴辦法若考生對本招生相關事宜有疑義及發生糾紛或因性別因素遭受不平等之差別待遇時, 得備妥相關資料於成績公告日起兩週內填寫申訴案件申請表 附表二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訴 ( 採其他方式或逾期者恕不受理 ), 本會裁決後再回復說明處理結果並依其執行 - 6 -
8 連絡電話 : 拾壹 報到一 錄取生請於 106 年 9 月 4 日 ( 一 ), 下午 5 點前繳交最高學歷畢業 / 修業 / 學分證明證書正本 歷年成績單正本 ( 須含原校最後一學期成績 ) 完成辦理報到手續, 如因故未能繳交, 應填具相關證明文件, 未依規定辦理報到者, 取消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二 報到時如發現有冒名頂替或證明文件有偽照 假借 塗改等情事, 取消錄取資格 ; 註冊入學後發現, 即開除學籍並負法律責任, 亦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 ; 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現者, 除勒令繳銷其畢業證明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三 開學日 :106 年 9 月 18 日 ( 一 ), 已報到而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註冊者, 取消入學資格 拾貳 注意事項一 如遇不可抗力情事, 無法如期於本簡章所訂日期實施, 本校將另行通知舉行日期 二 考生報名審核通過者, 如經複查作業或於日後發現不符報考資格, 仍應取消其報考及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三 考生所繳證件 學生身分證明等, 經查如有偽造 變造 假借 冒用 不實等情事, 未入學者取消錄取資格 已入學者開除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 四 考生若有因本簡章規定不明確自覺權益受損, 經向試務單位反映未獲解決者, 得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 五 其他未盡事宜, 以招生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 7 -
9 網路報名流程及注意事項 附件一 台灣首府大學網路報名系統 網路報名完成後務必繳交報名表及相關必繳資料 請依通訊繳交規定日期完成報名程序 ( 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 - 8 -
10 附件二 台灣首府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92 年 9 月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 年 2 月 19 日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6 年 11 月 7 日 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97 年 1 月 23 日台高 ( 二 ) 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 99 年 7 月 14 日校務會議通過更名 103 年 9 月 2 日臺教高 ( 二 ) 字第 號函核准備查第 條第一條本校為辦理學生抵免學分事宜, 特訂定 台灣首府大學辦理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 一 轉系生 二 轉學生 三 重考生 四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 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 其經大學入學考試錄取者, 或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施行前已取得推廣教育學分證明, 其經大學入學考試錄取者 五 先修生於修畢規定之課程及學分數者, 參加入學考試, 經錄取後取得學籍者 六 學生經系所同意, 得以替代專業科目抵修已停開之專業必修科目者 七 通過專業檢定考試或取得證照, 符合各系 ( 所 ) 訂定學分抵免者 第三條抵免學分之範圍以各學期開課之課程為限, 包括 : 一 必修學分 ( 含共同必修課程, 含各系所必修專業課程 ) 二 選修學分 ( 含共同課程, 含各系所選修課程 ) 三 輔系學分 四 雙主修 ( 學分 ) 五 教育學程學分 第四條抵免學分之原則規定如下 : 一 科目名稱相同者 二 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近者, 經審核單位審核通過者 第五條不同學分互抵後之處理, 規定如下 : 一 以多抵少者 : 即原修科目之學分多於本校, 以本校之學分數登錄 二 以少抵多者 : 該科目不予抵免 第六條各專業科目 通識課程 教育學程 軍訓課程, 實際抵免學分之審核是否符合抵免學分之規定及可抵免之學分數, 分別由各系所 通識教育中心 教育學程中心及軍訓室負責認定, 並由教務處複核 第七條學生可抵免學分規定如下 : 一 轉系或轉學生轉入二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轉入三年級者, 其抵免學分總數以轉入該系一 二年級應修學分總數為原則 ; 轉入年級起, 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又轉入三年級者抵免相當學分後, 可於修業年限內 ( 不包括延長年限 ) 依照學期限修學分規定而可修畢轉入學系最低畢業學分 ; 否則, 應降級轉入二年級 二 學生抵免學分後, 得申請提高編級, 並依下列原則處理提高編入年級 : 抵免四十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二年級 抵免七十八學分以上者得編入三年級 轉學生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三 大學部之重考生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及先修生在不變更修業年限及畢業學分數之原則下, 最高可抵免四十學分 四 二技學系 ( 含進修部 ) 之重考生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最高可抵免十八學分, 惟在專科學校修習之專業科目之學分不可抵免, 共同科目最高可抵十學分 五 研究所之重考生 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最高可抵免十二學分 第八條辦理學分抵免者, 其獲准抵免之科目及其學分數, 應登記於歷年成績單上並註明 抵 字樣 第九條本辦法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 陳請校長發布施行, 並報教育部備查 - 9 -
11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附件三 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2 月 24 日修正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十三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四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 3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12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13 第 4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 5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
14 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 6 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7 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 8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15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前項香港 澳門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及第十項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證書, 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9 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 10 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 11 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6 申請考生 複查項目 原始得分 複查結果 ( 由本校填寫 ) 複查後分數 ( 由本校填寫 ) 台灣首府大學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暑假轉學招生成績複查申請表 姓名 : 連絡電話 : 報考學系 : 申請日期 : 申請人簽章 : 附表一 第一聯學校存查聯 台灣首府大學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暑假轉學招生成績複查申請表第二聯考生存查聯 申請考生 複查項目 原始得分 複查結果 ( 由本校填寫 ) 複查後分數 ( 由本校填寫 ) 姓名 : 連絡電話 : 報考學系 : 申請日期 : 申請人簽章 : 注意事項 : 1. 填妥本表, 傳真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複查傳真專線 : , 傳真後請來電確認 2. 傳真後請將本表正本及複查費 ( 每項新台幣 50 元整 ),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721 台南市麻豆區南勢里 168 號台灣首府大學學生發展處收 3. 複查費請至郵局購買 郵政匯票, 受款人 : 台灣首府大學 ; 凡經完成繳費者, 即不得申請退費, 請審慎填寄 4. 填寫本表須敘明本人姓名 連絡電話 報考學系 複查項目 原始得分, 務必字體工整, 字跡潦草無法辨識者本校招生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5. 本表第一 二聯請考生請勿自行裁切
17 身分證號碼連絡電話申訴事由備註台灣首府大學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暑假轉學招生申訴案件申請表 附表二 姓名 報考系所 若考生對本招生相關事宜有疑義及發生糾紛或因性別因素遭受不平等之差別待遇時, 得備妥相關資料於成績公告日 ( 或事實發生日 ) 起兩週內填寫本表向本校招生委員會申訴採其他方式或逾期者恕不受理, 本會裁決後再函復說明處理結果並依其執行 連絡電話 :
18 台灣首府大學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暑假轉學招生 附表三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請貼足限時掛號郵資 寄件考生姓名 : 寄件地址 : 連絡電話 : 報考學系 : 收件地址 :72153 台南市麻豆區南勢里 168 號 台灣首府大學學生發展處收 每一信封袋內, 以報名者一人為限 請自行檢查下列資料表件是否齊全並於空格內 1. 報名表 2. 讀書計畫書 3. 歷年成績單 4. 學生證 ( 影本 ) 5. 修 / 畢業證明書 6. 報名費
19 報考年級 / 學系 姓名 台灣首府大學 106 學年度第一學期暑假轉學招生報名表 招生學系 幼兒教育學系 資訊與多媒體設計學系 休閒管理學系休閒資訊管理學系企業管理學系觀光事業管理學系餐旅管理學系飯店管理學系烘焙管理學系 本報名表資料僅供台灣首府大學報名使用 日間部 進修部 准考證號碼 ( 考生勿填 ) 二年級三年級二年級三年級 性別 男 女 身分證字號 附表四 黏貼近三個月兩吋證件照片 ( 請自行黏貼 ) 出生日期年月日 學歷 大學 ( 學院 ) 學系 畢業 ( 民國年畢業 ) 肄業 ( 民國年肄業 ) 年級 上學期 下學期 通訊地址 通訊電話 ( ) 手機號碼 戶籍地 同通訊地址 聯絡人關係手機號碼 應繳交資料確認欄 簽認 1. 報名表 4. 學生證 ( 影本 ) 2. 讀書計畫書 5. 修 / 畢業證明書 3. 歷年成績單 6. 報名費 本人所填各項資料及所附證明文件均確實無誤 ; 如有不實, 本人願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本人所提供之資料只供作報名 統計 聯絡及招生試務之用, 除主辦單位之授權人員外, 不得提供其他人使用 請擇一黏貼以下證件影印本 ( 身分證 駕照 健保卡 學生證 ) 考生 : ( 簽章 ) ( 黏貼正面 ) ( 黏貼反面 ) 輔導老師 : 表單編號 :F-AD-001 版次 :V
20 台灣首府大學讀書計畫書 附表五 姓名 : 報考年級 : 二年級 三年級 學系 : 就讀動機 : 讀書計畫 :
untitled
104 年度 104 年 0730 1129 104 年 1213 療 104年度國際疾病分析人員甄試時程表 項目 日期 星期 開放線上報名 104年07月24日 五 至11月29日 日 資格審查收件 以郵戳為憑 104年10月31日 六 至12月04日 五 寄發應試通知與准考證 104年12月07日 一 至12月10日 四 測驗 104年12月13日 日 線上開放成績查詢 104年12月28日 一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1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Microsoft Word - 手冊.docx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2011 春季班赴外交換生手冊 Outbound Exchange Student Handbook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Tel:+886-2-7734-1282
( )... 5 ( ) ( )
2016 大學校院招收大陸地區學生聯合招生委員會 71005 臺南市永康區南臺街 1 號 E-mail:[email protected] WEB:http://rusen.stust.edu.tw TEL:+886-6-2435163 FAX:+886-6-2435165 2 0 1 6 0 1 1 9 2016... 2... 3... 5 ( )... 5 ( )... 5 1... 6 2...
依據教育部95年10月27日台技(二)字第 號函核定之
依據教育部 101.11.01 臺技 ( 二 ) 字第 1010205547 號函核定之東南科技大學研究所招生規 定訂定 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本校 10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3 次會議決議通過 東南科技大學 106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東南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印製 地址 : 新北市深坑區北深路三段 152 號電話 :(02)8662-5960 分機 103,105 網址
Microsoft Word - 108學年度GMBA招生簡章_定稿.docx
108 學年度 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碩士專班 (Global MBA) 招生簡章 編印單位 : 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地址 : 106 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 1 號電話 :(02)33662388 轉 405 至 417 招生資訊網址 :http://www.aca.ntu.edu.tw/ 點選 招生資訊 報名登入網址 : http://gra103.aca.ntu.edu.tw/grae/ 編印日期 :107
53 65 70 35 74 31 101 21 105 70 90 101 40 35 735 目的 : 報名資格 : 1. ( ) 2. 12 招生期別 : 36 招生人數 :40 師資陣容 : 修習課程 : 修業期限 : 3 3618 6 收費標準 : 8,500 4,000 報名方式 : 116052 64 2 1. 2. 3. 4. 5. 700 報名日期 : 105 5 27 ( ) 錄取辦法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1071203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31 500312466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hotoshop 31 50038223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in Visual
康寧大學一 五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 日 程 表 項目 簡 章 日期 公 告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三) (一)網路報名 網路填表 並郵寄報名資料 報名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一)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五) 報名時間 報名系統 24 小時開放
105 學年度- 碩士班甄試入學 招生簡章 康寧大學 招生委員會 編印 709 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五段 188 號 www.ukn.edu.tw 06-2559000 康寧大學一 五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入學招生 日 程 表 項目 簡 章 日期 公 告 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三) (一)網路報名 網路填表 並郵寄報名資料 報名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一) 民國 104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106 學年度 國際時尚高階管理碩士在職專班 (GF-EMBA) 招生簡章 105 年 12 月 12 日至 106 年 1 月 6 日報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委員會編訂地址 :106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電話 :(02)7734-3084 傳真 :(02)2363-5695 網址 :http://www.gf.ntnu.edu.tw/ (105 年 10 月 27 日本校 106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50187862 50188072 50189342 50187746 50187768 50187769 50187659 50187660 50186569
3 7 11 21 ( ) PPT p01 p13 23 ( ) PPT p1 p3 27 ( ) PPT p3 p1 34 ( ) PPT p2 p 36 ( ) PPT p p1ppt p7 p10 37 ( ) PPT p2 p7 39 ( ) 44 61 On Light 72 80 83 壹 實施計畫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 壹 依據 :102 貳
臺灣觀光學院
臺灣觀光學院 103 學年度觀光與餐旅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甄試招生簡章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30 日臺技 ( 二 ) 字第 1010201312 號函核定之招生規定辦理經本校 102 學年度第 1 次研究所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校址 :974 花蓮縣壽豐鄉豐山村中興街 268 號電話 :(03)8653906 分機 191 192 193 傳真 :(03)8654159 網址 :http://www.tht.edu.tw
五 參考師資群 科目師資現職經歷 亞洲企業與華人經濟 吳錦錩 中國文化大學國際企業管理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亞洲大學國際企業學系專任助理教授兼系所執行祕書 英國萊斯特大學在台專業教授 亞洲管理經典研究中心副主任 陳武倚 中國文化大學資訊管理學系專任副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傑出優良教師 中國文化大學
5. 考取本校企業實務管理數位碩士在職專班者 中國文化大學企業實務管理數位碩士學分班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招生簡章 一 依據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 報名資格 :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 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 得有學士學位者 2. 專科畢業具有符合教育部規定入學大學及獨立學院之研究所同等學力之標準並經本所核可者 ( 詳見本簡章附錄 ) 三 學分與結業
臺灣觀光學院
臺灣觀光學院 103 學年度觀光與餐旅管理研究所碩士班考試招生簡章 依據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30 日臺技 ( 二 ) 字第 1010201312 號函核定之招生規定辦理經 102 年 12 月 18 日本校 102 學年度第 2 次研究所招生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 校址 :974 花蓮縣壽豐鄉豐山村中興街 268 號電話 :(03)8653906 分機 191~3 傳真 :(03)8654159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學年度 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公告簡章 104 年 6 月 10 日 ( 三 ) 簡章下載網址 報名及繳交資料 申請入學審查作業 1. 網路及通訊報名 : 104 年 6 月 30 日 (
中華民國一 四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三經本校一 三學年度第十次招生委員會會議通過 104 學年度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簡章 校址 :613 嘉義縣朴子市學府路二段 51 號電話 :(05)3623133 或 (05)3622889 轉 223 225 311 招生處傳真 :(05)3622505 網址 :http://www.toko.edu.tw 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 1 0 4 學年度 日間學士班單獨招生重要日程表
untitled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發展學校重點特色計畫 98 年度計畫成果報告 二十一世紀服務業人才培育計畫 證照 實習 就業三合一套案 The 21st Century Talents of Service Industry Cultivation Plan Three-in-One Program of Certificates Practice and Employment 依據 98 年 4 月 9 日台技
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表一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國文科 社會科與自然科能力等級加標示與答對題數對照表 國文社會自然 A++ 46-48 60-63 51-54 A+ 42-48 44-45 54-63 58-59 46-54 49-50 A 42-43 54-57 46-48 B++ 37-41 45-53 37-45 B+ 20-41 31-36 24-53 38-44 20-45 30-36 B 20-30 24-37
「一」空中商專教學特色與教學方式
一 校區分佈... 1 二 招生系科別及錄取名額... 1 三 修業年限及畢業資格... 2 四 報名資格... 2 五 注意事項... 7 六 簡章購買地點及時間... 7 七 報名方式及日期... 7 八 報名及面授地點... 8 九 現場報名及書面審核手續... 8 十 網路報名應繳交資料... 10 十一 錄取公告... 10 十二 附則... 11 十三 附件... 12 附件 ( 一 )
Title
雲林南部沿海地區 綜合治水規劃 簡 報 報告人 周志芳 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 壹 前言 貳 區域概況 參 排水不良主要原因 肆 規劃原則及改善目標 伍 改善方案 陸 工程費及分期實施計畫 柒 計畫評價 捌 權責及分工 玖 後續計畫 - 1 - 不良 92 年 理 量 93 年 陸 理 林 林 北 北 95 年度 理 林 復 利 來 參 北 96 年 97 年 林北
DIY香草植物乾燥
中華民國第四十五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作品說明書 高職組農業及生物科技科 第一名 091405 DIY 香草植物乾燥 - 迷迭香 國立民雄高級農工職業學校 作者姓名 : 職三黃宗榮 職三徐薪發 職三黃梓厚職三嚴翰盛 指導老師 : 吳慶源 李卓曄 DIY - (3) 5. 105 1 2 3 4 5 12 3 4 5avg 51.35 51.1 51.2 51.35 51.05 137.73
Microsoft Word 部核定備查大學學則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學則 87 年 9 月 9 日教務會議通過 88 年 4 月 23 日教育部台 88 技四字第 88046793 號函准予備查 90 年 5 月 22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0 年 6 月 1 日教育部台 90 技四字第 90077837 號函准予備查 91 年 3 月 19 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1 年 4 月 9 日教育部台九一技四字第 91043922 號函准予備查 91 年
Microsoft Word - BA01-1東方技術學院大學部學則_ _.doc
東方技術學院大學部學則 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教務會議通過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校務會議通過 94.05.26 教育部台技 ( 四 ) 字第 0940071816 號函核准備查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校依據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本學則, 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相關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悉依照本學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