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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簡章 簡章 107 年 4 月 9 日 ( 星期一 ) 下午 15:00 起公告, 本次招生無販售紙本簡章, 請自網路下 載 報名方式 : 一律網路登錄報名, 報名資料以限時掛號 快遞或現場繳件方式送達 報名時間自 107 年 5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6:00 起至 107 年 8 月 10 日 ( 星期五 ) 晚上 20:00 截止, 考生於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 請列印出報名表及填妥相關表件, 務必列印附表九 報名資料袋專用信封封面 黏貼做為信封封面, 以限時掛號 快遞或現場繳件方式送達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以 107 年 8 月 10 日郵戳為憑, 逾期不受理 本校位置及交通資訊請參閱底頁 學校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 56 號 聯絡電話 (02) 轉分機 2121 至 2124 招生專線 (02) 傳真電話 (02) 報名網址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26 日第 6 次招生委員會會議決議通過

2 重要日程表 項目日期備註 公告招生簡章 網路報名並寄送報名資料 現場報名 網 路 公 告 成 績 成績複查 公告正 備取生名單及郵寄報到註冊通知 正取生報到 已報到者放棄錄取資格 107 年 4 月 9 日 ( 星期一 ) 下午 15:00 起 107 年 5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6:00 起至 107 年 8 月 10 日 ( 星期五 ) 晚上 20:00 網路報名截止 107 年 8 月 8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6:00~ 晚上 20:00 及 107 年 8 月 9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6:00~ 晚上 20: 年 8 月 21 日 ( 星期二 ) 晚上 18:00 起 107 年 8 月 22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6:00 起至晚上 20:00 止 107 年 8 月 24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6:00 起 107 年 8 月 2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17:00 及晚上 18:00~20: 年 8 月 29 日 ( 星期三 ) 晚上 20:00 截止 簡章下載及網路報名網址 : 採網路報名, 於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 請列印報名表及備齊相關報名表件, 最遲於 107 年 8 月 10 日前以掛號或快遞方式寄至本校 ( 以郵戳為憑 ); 或於 8 月 10 日下午 20:00 前送至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採網路報名, 可事先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列印報名表及備齊相關報名表件現場繳件, 或備齊報名資料至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現場登錄報名 請考生至本校網站查詢成績, 不另寄發紙本成績單 成績有疑義之考生請於 107 年 8 月 22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6:00 起之規定時間內, 一律採傳真方式申請複查, 逾期不予受理 ( 傳真電話 : ) 錄取及報到註冊相關資料以郵件寄送, 若未收到通知, 請上網查詢或電話洽詢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 攜帶錄取通知單及相關資料至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辦理報到 填寫 放棄資格錄取聲明書 ( 附表六 ) 以傳真 ( ) 方式辦理, 傳真後再以電話 ( ) 確認收件 備註 : 重要日程表如有變動, 以本校網站公告為準

3 目次 目錄 頁次 壹 招生系別及名額... 1 貳 報名... 1 參 計分項目及配分比例 成績通知及複查... 6 肆 錄取 報到 伍 申訴程序 陸 附註 附錄一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部份條文 ) 附錄二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附錄三專業技能證照 附表一之一報名表 附表一之二同等學歷對照表 附表二 證件黏貼單 ( 資料請浮貼 ) 附表三 外國學歷查證認定切結書 附表四 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表五 報到委託書 附表六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附表七 考生申訴書 附表八 應屆畢業生報名切結書 附表九 報名資料袋專用信封封面 底頁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位置圖及交通資訊

4 壹 招生系別及名額 招生系別 應屆高中畢業生 招生名額 其他所有一般生 退伍軍人 原住民 外加名額 境外子女 派外人員子女 蒙藏生 財務金融系 多媒體設計系 資訊管理系 企業管理系 行銷管理系 應用外語系 合計 註 :1. 應屆普通高中畢業生僅可分發 應屆高中畢業生 名額 2. 應屆高中畢業生 之缺額得流用至 其他所有一般生 之名額 貳 報名 一 應屆高中畢業生報名資格 ( 一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 106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普通類學生 2. 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修習綜合高中學程學生 3. 職業學校附設普通類學生 上述普通類學生包括修習普通科 音樂實驗班 美術實驗班 舞蹈實驗班 體育實驗班 數理資優班 國文資優班 英文資優班共 8 個科班之學生 4. 依前三項所列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普通類學生 ( 二 )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未滿一年 ( 三 ) 就讀高級中學符合下列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 1. 高級中學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學者, 準用第 1 點規定 3. 高級中等學校 ( 補習 ) 學校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4.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 1 項所列情形者 1

5 ( 四 ) 符合下列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 1.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2.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3.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各項報考資格計算基準日為 107 年 9 月 30 日 ( 五 )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五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第 5 條規定及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7 日教育部臺教文 ( 二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第 5 條規定, 分發有案之僑生或港澳居民來臺灣地區就學者, 不得申請就讀 自行轉讀或升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 ( 院 ) 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 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 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故不得報名本校招生 二 其他所有一般生報名資格 ( 一 )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畢業生 ( 二 ) 高級中學畢業生畢業滿 1 年 ( 三 )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具同等學力 : 1.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3)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1)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3.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4.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5.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6.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7.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8.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9.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10.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11.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1)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2

6 三 報名費 (2)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3)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12.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 持有學分證明 : (1)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4)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5) 專科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13. 年滿十八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 持有學分證明 : (1)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2)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14.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15.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報名費為新台幣 200 元, 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免繳報名費 考生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 受款人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郵政匯票正面右下角空白處, 請用鉛筆寫上報名流水號及考生姓名, 若現場繳件者得以現金繳費 考生於繳交報名費後, 除經檢視報名資格不符者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退件 四 報名方式 日期 報名方式可採用網路報名 ( 並郵寄資料 ) 或現場報名 為維護您的權益, 避免報名逾時, 建議先採網路報名 網路報名 5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6:00 起至 8 月 1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20:00 止 現場報名 8 月 8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6:00~ 晚上 20:00 及 8 月 9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6:00~ 晚上 20:00 3

7 ( 一 ) 網路報名系統 : 請至本校首頁上方 招生資訊 ( 網址 : 中之 招生考試網路報名專區 進行網路填表, 列印資料並郵寄報名表件完成報名 ( 請以郵寄限時掛號或快遞方式繳件, 以郵戳為憑 ) ( 二 ) 請留意報名截止時間, 以免系統關閉無法完成網路填表 ( 三 ) 若只完成網路填表登錄, 卻未於 107 年 8 月 10 日 ( 星期五 ) 前以郵戳為憑寄出報名表件及郵政匯票者, 仍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請考生留意, 以免影響權益 五 報名注意事項 ( 一 ) 報名應備文件 : 1. 填寫報名表 : 至報名網址登錄報名資料, 於報名資料傳送後, 列印報名表 ( 務必在考生簽名處簽名 ) 及報名資料袋專用信封封面 ( 附表九 )( 含所須郵寄表件清單 ) 以下證件請依序浮貼於 證件黏貼單 ( 附表二 ) 2. 國民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 ( 持居留證報名者, 請黏貼居留證影本 ) (1) 報名考生若遺失國民身分證者, 報名時必須繳驗戶籍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 (2) 報名考生若更改姓名者, 其應繳驗之各項證件必須先至原發單位更改姓名 或報名時持戶籍機關發給之證明文件, 否則不得報名 (3) 各項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 出生年月日若有不符, 均不得報名 3. 高中職畢業在校歷年成績單正本 : 歷年成績單須含畢業在校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 未附歷年成績單者總平均分數一律以 60 分計 4. 學歷 ( 力 ) 證件 : 報名時先繳交影本, 於錄取報到時應繳交正本, 否則取消入學資 格 (1) 同時符合本簡章 報名資格 規定兩種資格者, 僅能擇一資格報名, 所驗證件須與選用資格相符 (2) 報名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 如 : 畢業證書 畢業證明書或其他符合報名資格之同等學力證件等 ), 請以 A4 紙張縮印 (3) 以國外學歷申請者, 應檢具下列文件 : (a)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 (b)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 (c)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 申請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免附 ) 5. 報名考生如係現役軍人 ( 含替代役 ) 應另繳交證明 : (1) 服義務役之現役軍人如於入學日期前退伍, 不得享受退伍軍人特種身分加分優待, 但可憑各部隊長出具之 退伍日期證明 影本或 准予報名證明書 正本, 以一般身分報名, 惟證明文件中須註明退伍日期, 始得報名 如未能於入學日期前退伍或解除召集者, 不得報名, 違者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報名考生不得異議 (2) 服志願役之現役國軍官兵不得享受退伍軍人特種身分加分優待, 但可由各單位權責主管核准, 以一般生身分報名, 並須繳交 准予報名證明書 正本 各級國軍官兵之權責主管及核定階級如下 : (a) 少校級 ( 含 ) 以下官 士 兵 : 由上校或少將級單位主官 ( 管 ) 核定 (b) 中 上校級軍官 : 由中將級單位主官 ( 管 ) 核定 (c) 將級軍官 : 由上將級單位主官核定 (3) 參加本會報名時雖繳驗退伍令, 但退伍令所記載之退伍日期在 107 年 9 月 10 日 ( 含 ) 以後生效者, 視同現役軍人以一般身分報名, 不得享有特種身分加分優 4

8 待 6. 凡符合特種身分資格報名者, 得享有加分優待, 應依下表規定繳驗相關證件 : 特種身分類別 退伍軍人身分 原住民身分 蒙藏生身分 派外人員子女身分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身分 應繳證件 1. 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影本 2. 除役令影本 3. 解除召集證明書 ( 限臨時召集者 ) 影本 4. 在營服志願軍官 士官 士兵役之退伍軍人, 應附繳初任官人事命令 初任官任官令 軍事院校畢 ( 結 ) 業證書或其它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 傷殘退伍軍人應附繳撫卹令 1. 應繳交戶口名簿影本, 惟戶口名簿未記載原住民身分戳記或戶口名簿記載不詳者, 仍應繳交戶政事務所出具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2. 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 須繳交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書, 做為加分依據 註 :(1) 原非原住民族籍之養子女不得以原住民族籍身分報名 (2) 鄉鎮公所核發之族籍證明不予採認 1. 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2. 戶籍謄本正本 3. 教育部委託甄試委員會出具蒙語 藏語等語文甄試合格證明 ( 蒙藏語甄試每年以辦理 1 次為原則, 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為 2 年 ) 1. 外交部出具之證明文件 2. 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 1. 原核定分發就學文件 2. 申請人子女就讀學校成績單 3. 申請人變更工作地點之證明文件 備註 : 一 凡證件不齊全或不合規定者, 均不予加分, 事後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二 以退伍軍人加分優待身分報考者, 如曾參加考試並因加分優待而被錄取者,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一經查出, 本會將自動取消其退伍軍人加分之申請 三 具多項特種身分者, 僅能擇一加分, 未繳交證件資料者視為自願放棄加分優待 7. 為鼓勵資深在職人員參與進修, 取得本簡章報名資格後, 其取得學歷 ( 力 ) 資格年資在 1 年者, 依畢業證書上所載之日期或於取得同等學力資格後起算之取得學歷 ( 力 ) 資格年資, 依基本總分予以加分優待 8. 持有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之技師證書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 或其他政府單位 ) 核發之甲級技術士證 乙級技術士證及丙級技術士證者, 報名相關招生類別時, 經審核無誤, 得享有本會基本總分加分優待 具多重專業技能證照者, 僅能擇一加分 報名時應繳交相關證件影本, 並於報名表填寫所屬證件代碼及級別 未繳驗證件者, 視為自願放棄本項加分優待,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報名非相關類別者, 亦不予加分 其專業技能證照加分之標準詳見 附錄三 9. 書面審查佐證資料黏貼於 附表二 10. 將上述表件一併放入自備之 B4 信封內, 封面黏貼 報名資料袋專用信封封面 ( 附表九 ), 於 107 年 8 月 10 日 ( 星期五 ) 前以限時掛號或快遞方式寄至本校 ( 郵戳為憑 ), 或自行送至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下午 16:00~ 晚上 20:00 受理 ) 以特種身分 專業技能證照 持居留證或具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身分報名考生, 報考資格之認定, 概以考生於報名表上所填資料及寄送到校之報名資料為準 所有學力 經歷證件, 均於錄取報到時查驗正本 ; 若經查驗證件與報名表上所載資格不符或無法提出符合報考資格證明者, 取消錄取資格 5

9 ( 二 ) 報名應繳交表件 : 項目表件名稱附表 1 報名表 2 身分證件正 反面影本 3 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或切結書 ( 附表八 ) 網路報名系統印出之報名表 附表二 4 歷年成績單正本 5 專業技能證照影本 ( 加分文件, 無則免 ) 6 畢業年資 ( 加分文件, 無則免 ) 7 現役軍人或退伍軍人報名證明文件 ( 無則免 ) 8 特種身分證件 ( 加分文件, 無則免 ) 附表二 9 書面審查資料佐證文件 10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無則免 ) 11 網路報名 : 郵政匯票 ( 受款人為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 現場報名 : 得以現金繳費 ( 三 )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 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1. 本校招生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於報名表中對於考生資料之蒐集, 係為考生成績計算 資料整理及報到作業等招生作業必要程序, 考生資料蒐集之範圍以本會報名表所列各項內容為限, 相關資料保存一年後銷毀, 但若有考生提出申訴者, 並延長保存至考生申訴作業完成後進行銷毀 2. 考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 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 將不因報名作業而拋棄或限制, 完成報名作業後不得要求修改或替換, 未附證明文件或證明書中各欄填寫不全者, 所繳報名費用及相關證明文件亦不退還 考生若不提供前開各項相關個人資料, 本會將無法進行考生之招生作業, 請考生特別注意 3. 完成報名程序之考生, 即同意本會對於考生個人資料蒐集類別 使用範圍 方式 目的 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 並同意本會對於考生個人資料進行蒐集或處理利用 4.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執行, 本次招生有關之公告, 不會公告考生全名, 本會於考生報名成功後將提供查詢個人之報名序號, 報名序號做為身份之識別 ( 四 ) 重要提醒 : 本招生於報名截止後, 各系報名人數未達 25 人, 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同意後, 該系得不辦理招生作業, 考生轉介其他系報名, 如不願接受轉介, 報名費無息退還 參 計分項目及配分比例 成績通知及複查 一 計分項目及配分比例 ( 一 ) 基本總分滿分皆為 100 分, 加分項目另計 ( 二 ) 持有多項證照, 僅能擇一加分 ; 持證照報名不得再享有證照加分優待 6

10 基本項目 加分項目 加分項目 計分項目 配分比例 1. 書面資料審查 70% 2. 高中職畢業在校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3. 專業技能證照加分 ( 證照種類請參照簡章第 18 頁至第 21 頁 ) 4. 取得學歷 ( 力 ) 資格年資加分 5. 特種身分加分 計分標準同分 計分方式 比序 ( 學業成績總平均 30%) + ( 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70%) 1 30% 註 1: 學業成績總平均未達 60 分者, 以 60 分計算 註 2: 以同等學力報考者, 學業成績總平均以 60 分計算 2 甲級 : 增加基本總分 15% 基本總分 15% -- 乙級 : 增加基本總分 10% 基本總分 10% -- 丙級 : 增加基本總分 5% 基本總分 5% -- 取得學歷 ( 力 ) 增加基本總基本總分 5%~10% 資格年資分以一般學歷報名者, 以畢業證書未滿一年不予加分上所載之畢業日期起算 ; 以同等滿一年未滿二年 5% 學力報名者, 以取得報名資格之滿二年未滿三年 6% 日起算 未滿一年者不加分, 滿一年未滿二年者加基本總分 5% -- 滿三年未滿四年 7%, 滿二年未滿三年者加基本總滿四年未滿五年 8% 分 6%, 滿三年未滿四年者加基滿五年未滿六年 9% 本總分 7%... 以此類推, 加分上限為 10%, 年資計算至 107 年 9 月 30 滿六年 10% 日止 具有特種身分之考生, 得以 特種身分 報名 具有多種特種身分之考生, 報名時僅能擇一身分報名 完成報名手續後, 若審查結果不符特種身分資格, 將改列為一般生身分 退伍軍人 (01) 加計基本總分 25% 退伍軍人 (02) 加計基本總分 20% 退伍軍人 (03) 加計基本總分 15% 退伍軍人 (04) 加計基本總分 10% 退伍軍人 (05) 加計基本總分 20% 退伍軍人 (06) 加計基本總分 15% 退伍軍人 (07) 加計基本總分 10% 退伍軍人 (08) 加計基本總分 5% 退伍軍人 (09) 加計基本總分 15% 退伍軍人 (10) 加計基本總分 10% 退伍軍人 (11) 加計基本總分 5% 退伍軍人 (12) 加計基本總分 3% 退伍軍人 (13) 加計基本總分 5% 退伍軍人 (14) 加計基本總分 25% 退伍軍人 (15) 加計基本總分 5% 本校單獨招生總成績 原住民 (01) 加計基本總分 10% 原住民 (02) 加計基本總分 35% 蒙藏生加計基本總分 25%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01) 加計基本總分 25%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03) 加計基本總分 15%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04) 加計基本總分 10%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01) 加計基本總分 25%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03) 加計基本總分 15%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04) 加計基本總分 10% 一般身分 : 總成績 = 項次 1+ 項次 2+ 項次 3+ 項次 4 特種身分 : 總成績 = 項次 1 項次 2+ 項次 3+ 項次 4+ 項次 5 -- ( 三 ) 同分參酌順序 : 1. 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2. 高中職畢業在校歷年成績學業成績總平均 ; 總成績相同時, 則以同分參酌順序比序錄取 ( 四 ) 專業技能證照加分優待標準及證照代碼依所持有政府單位頒發之相關專業技能證照以基本總分按下列標準予以加分 ( 無證照或未具相關專業技能證照者不能享受加分優待 ): 報名類別相關專業技能證照 代碼 基本總分加分比例 專技高考技師 71 15% 甲級技術士 72 15% 備 1. 報名考生具多重專業技能證照者, 限擇一使用, 並須於報名時繳驗,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要求更換專業技能證照 2. 若於報名時已考試合格但未拿到證照者, 得以合格成績單繳驗, 但入學時仍應繳交正本驗證 註 7

11 報名類別相關專業技能證照 代碼 基本總分加分比例 專技普考 73 10% 乙級技術士 73 10% 丙級技術士 74 5% 備 3. 已受本項加分優待之報名考生, 若具有特種身分資格或取得學歷 ( 力 ) 年資加分資格者, 仍可適用各特種身分加分或取得學歷 ( 力 ) 資格年資加分優待規定 4. 各報名類別與專業技能證照相關職種對照表及代碼表詳如簡章附錄三 5. 報名考生所持證照若不適用於各報名類別與專業技能證照相關職種對照表及代碼表時, 本會得邀集相關單位組成證照審查會, 負責證照等級及相關之審核認定, 報名考生不得異議 ( 五 ) 特種身分加分優待標準及身分代碼特種身分加分標準法源 : 1. 退伍軍人 : 依教育部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學校優待辦法 2. 原住民 : 依教育部民國 103 年 7 月 23 日臺教綜 ( 六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 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3. 蒙藏生 : 依教育部民國 104 年 1 月 29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 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4.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 依教育部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5.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 依教育部民國 102 年 8 月 26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A 號令修正發布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依報名考生所持有特種身分之種類, 以基本總分按下列標準予以加分 : 特種身分代碼特種身分考生種類 註 基本總分加分比例 退伍軍人 (01) 81 在營服役期間五年,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25% 退伍軍人 (02) 82 退伍軍人 (03) 83 在營服役期間五年, 退伍後一年, 未滿二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五年, 退伍後二年, 未滿三年者 20% 15% 退伍軍人 (04) 84 在營服役期間五年, 退伍後三年, 未滿五年者 10% 退伍軍人 (05) 85 在營服役期間四年未滿五年,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20% 退伍軍人 (06) 86 退伍軍人 (07) 87 在營服役期間四年未滿五年, 退伍後一年, 未滿二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四年未滿五年, 退伍後二年, 未滿三年者 15% 10% 退伍軍人 (08) 88 在營服役期間四年未滿五年, 退伍後三年, 未滿五年者 5% 退伍軍人 (09) 89 在營服役期間三年未滿四年,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15% 退伍軍人 (10) 90 退伍軍人 (11) 91 退伍軍人 (12) 92 退伍軍人 (13) 93 退伍軍人 (14) 94 在營服役期間三年未滿四年, 退伍後一年, 未滿二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三年未滿四年, 退伍後二年, 未滿三年者 在營服役期間三年未滿四年, 退伍後三年, 未滿五年者 在營服役 ( 含替代役 ) 期間未滿三年, 已達義務役法定期間者 ( 不含服補充兵 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 ) 且退伍後未滿三年者 在營服現役 ( 含替代役 ) 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10% 5% 3% 5% 25% 8

12 特種身分代碼特種身分考生種類 退伍軍人 (15) 95 在營服現役 ( 含替代役 ) 期間因病成殘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 領有撫卹證明, 於免役 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9 基本總分加分比例 原住民 (01) 96 原住民 10% 原住民 (02) 97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 35% 蒙藏生 98 蒙藏生 25%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01)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03)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04)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01)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03)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04) 5% 99 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 25% 101 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 15% 102 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 10% 103 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以下者 25% 105 來臺就讀一學年未滿二學年者 15% 106 來臺就讀二學年未滿三學年者 10% 上述特種身分退伍軍人退伍起迄日期計算標準如下 : 退伍期間 退伍後未滿一年者 退伍後一年, 未滿二年者 退伍後二年, 未滿三年者 退伍後三年, 未滿五年者 退伍起迄日期 指 106 年 5 月 8 日至 107 年 8 月 9 日期間退伍者 指 105 年 5 月 8 日至 106 年 5 月 7 日期間退伍者 指 104 年 5 月 8 日至 105 年 5 月 7 日期間退伍者 指 102 年 5 月 8 日至 104 年 5 月 7 日期間退伍者 1. 其他加分優待項目所增加之分數, 均不得再列入本項加分優待之範圍 2. 特種身分加分 :( 基本總分 ) ( 特種身分加分比例 ) 3. 經退伍軍人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 無論已否註冊入學, 均不得再享受加分優待 4. 具有多種特種身分之考生, 報名時僅能擇一特種身分報名 完成報名手續後, 若審查不符合特種身分資格, 將改列為一般身分 二 總成績計算方式 ( 一 ) 依據計分項目及配分比例評分, 總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 第三位四捨五入 ( 二 ) 總成績計算 : 1. 一般身分 : 總成績 = 基本總分 + 專業技能證照加分 + 取得學歷 ( 力 ) 資格年資加分 2. 特種身分 : 總成績 = 基本總分 + 專業技能證照加分 + 取得學歷 ( 力 ) 資格年資加分 + 特種身分加分 特種身分考生將取得一般生身分及特種身分 ( 加分後 ) 兩種身分之總成績 三 總成績公告及複查 ( 一 ) 總成績公告 年 8 月 21 日 ( 星期二 ) 晚上 18:00 起網路公告總成績, 請自行上網查詢或電話查詢 ( 招生專線 : 或電話 : 轉分機 2121 至 2124), 不另寄紙本成績單 2. 本次招生採總成績公告 成績複查 訂定錄取標準 放榜 3. 總成績公告及複查前並未決定錄取與否 ( 二 ) 成績複查

13 肆 錄取 報到 一 錄取 二 報到 三 註冊 1. 考生對總成績如有疑問, 可申請複查,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2. 申請複查時間 :107 年 8 月 22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6:00 起至晚上 20:00 止, 逾期不予受理 3. 檢具 成績複查申請表 ( 附表四 ), 以傳真方式辦理 ( 傳真電話 : ); 傳真後請再電話確認 ( 招生專線 : 或電話 : 轉分機 2121 至 2124) ( 一 ) 本會於放榜前, 依各系之招生名額, 決定最低錄取標準, 達最低錄取標準且在招生名額內者, 將以考生成績順序排名, 並依報名時所填之系別志願順序列為正取生, 若考生所填之系別志願皆已額滿, 得列為備取生, 若符合錄取標準之人數少於招生名額時, 得不足額錄取 ( 二 ) 本會於 107 年 8 月 24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6:00 起公告錄取名單, 並以信函寄發錄取及報到通知單 考生若未收到通知, 請上網至網路報名專區 正取與備取生名單查詢 中查詢或電話洽詢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招生專線 : 或電話 : 轉分機 2121 至 2124) 公告時間得視作業情形予以提前或延緩公告 ( 一 ) 日期及時間 :107 年 8 月 2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17:00 及晚上 18:00~20:00, 逾期未報到者, 取消錄取資格 ( 二 ) 報到方式 : 本人親自辦理或委託他人代辦, 委託他人代辦者請攜帶 報到委託書 ( 附表五 ) 及被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三 ) 報到地點 : 本校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四 ) 攜帶文件 : 依本校招生資訊網 招生考試網路報名專區 招生項目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招生 錄取與備取生名單查詢 中規定應備之相關文件及資料 ( 五 ) 已獲其他學校錄取資格者, 若經本招生錄取, 請於報到時繳交原錄取學校同意之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違者取消其錄取及入學資格 ( 六 ) 錄取生未按規定時間辦理報到, 視同放棄入學資格, 事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 七 ) 已完成錄取報到, 但因特殊事由欲放棄錄取資格者, 應填具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 附表六 ) 填寫該表並簽名後, 於 107 年 8 月 29 日 ( 星期三 ) 晚上 20:00 前以傳真 ( ) 方式辦理, 傳真後再以電話 ( 招生專線 : 或電話 : 轉分機 2121 至 2124) 確認收件 ( 一 ) 經本次招生錄取之考生於完成報到 驗證後, 仍應依規定辦理註冊入學手續, 未依規定辦理註冊入學手續者, 視同自願放棄入學資格 ( 二 ) 經本次招生錄取之考生, 須於報到時繳驗符合入學資格之學歷 ( 力 ) 證書正本, 否則依法不能入學 所繳驗文件, 如有偽造 變造 記載不實等情事或不合入學資格, 經查明屬實, 即撤銷錄取資格, 亦不發給任何文件 ; 如將來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 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 三 ) 本校學則規定, 新生因重病 服役 懷孕 分挽 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或特殊事故無法如期入學時, 應於註冊截止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以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核准者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 四 ) 錄取考生經註冊入學後, 其應修學分 科目 畢業資格之取得等事項, 悉依本校學則及各錄取系之規定辦理, 並請逕至本校網站查詢 10

14 ( 五 ) 錄取考生對於註冊入學之作業程序有任何疑義, 請洽詢本校教務處教務行政組, 電話 :(02) 轉分機 2111 至 2118 伍 申訴程序 一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3 條規定 :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 性別特質 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 但基於歷史傳統 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 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 班級 課程者, 不在此限 二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疑慮者, 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申訴書 ( 附表七 ) 應敍明疑義之具體理由, 並提出佐證資料供招生委員會參考 ; 本校受理申訴案後, 即召開招生委員會審議, 並於一週內正式答覆 三 考生之申請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 一 ) 申訴內容於招生相關法令或招生簡章內已有明確規範者 ( 二 ) 不具名申訴者 ( 三 ) 逾期申訴者 陸 附註 一 新生入學應完成註冊繳費取得學籍後方得辦理休 退學 二 107 學年度進修部收費標準, 以本校校務會議決議後之正式公告為準 三 本校 106 學年度之學雜費收費標準供參考 : 年級學費 雜費 ( 以修課時數計費 ) 學生平安保險費電腦實習費游泳池使用費四技進修部資訊學院非資訊學院每小時 1,248 元 265 元 500 元 附註 各年級 1,200 元 850 元課程使用專用設備者, 需另外繳交使用費 例如 : 1. 使用電腦教室 專業電腦教室 語言教室等課程者, 須繳電腦實習費 2. 選修游泳課程者, 須繳游泳池使用費 四 修業年限 : 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 學生修業期滿, 修滿應修之科目 學分成績及格 符合本校其他畢業條件, 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者, 准予畢業 由本校依有關規定, 授予學士學位, 發給學位證書 學位證書與日間部相同 五 上課時間 : 週一至週五 :18:30~21:45; 週六 :13:10~21:25 六 本簡章若有未盡事宜, 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11

15 附錄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教育部 105 年 2 月 24 日臺教高 ( 四 ) 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 日臺教高通字第 B 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 12

16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13

17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14

18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 前項 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 ( 力 ) 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 學歷 ( 力 ) 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 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5

19 附錄二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 ( 五 ) 字第 E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 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採認 : 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 參考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外國大專校院,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 驗證 : 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 成績證明等證件, 向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 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 (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 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四 查證 : 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始得採認 : 一 畢 ( 肄 ) 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 ; 未列入參考名冊者, 應為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 修習課程, 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 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送各校辦理 : 一 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 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 但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 免附 三 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 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函請我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 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 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 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 其規定如下 : 一 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 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 ( 所 ) 修習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 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 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 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 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及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 其修業期限, 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 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 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 不得全程於國內大學修業 ; 其修業期限, 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 其修業期限得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入出國紀錄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 ( 不包括我國 ) 修習者, 由申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 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 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者, 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 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 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 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大學修習學分, 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 除藝術類文憑, 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 一 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由各校依本辦法規定採認 二 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 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 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 ; 該小組之組織及運作規定, 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 學校得敘明疑義,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16

20 第 9 條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 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 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之項目如下 : 一 入學資格 二 修業期限 三 修習課程 四 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 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第 10 條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 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 ( 明 ) 三 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 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格 四 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 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 名 ( 榮 ) 譽學位 六 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 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 但不包括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七 未經本部核定, 在我國所設分校 分部及學位專班, 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 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等不實情事, 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獲錄取者, 撤銷其入學許可 ; 已註冊入學者, 撤銷其學籍, 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畢業後發現者, 撤銷畢業資格, 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2 條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 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1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7

21 附錄三 專業技能證照 考照單位 代碼 證照名稱 級別 考照單位 代碼 證照名稱 級別 考試院 A01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甲 勞委會 D38 網路架設 乙丙 考試院 A02 紡織工程技師 甲 勞委會 D39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乙丙 考試院 A03 航空工程技師 甲 勞委會 D40 飛機修護 乙丙 考試院 A04 造船工程技師 甲 勞委會 D41 印前製程 甲乙丙 考試院 A05 環境工程技師 甲 考試院 F01 土木工程技師 甲 考試院 A06 電機工程技師 甲 考試院 F02 大地工程技師 甲 考試院 A07 消防設備師 甲 考試院 F03 水土保持技師 甲 考試院 A08 機械工程技師 甲 考試院 F04 水利工程技師 甲 考試院 交通部 A09 航海人員一等管輪 甲 考試院 F05 交通工程技師 甲 考試院 A10 消防設備士 乙 考試院 F06 建築師 甲 考試院 交通部 A11 航海人員二等管輪 乙 考試院 F07 都市計畫技師 甲 交通部 A12 汽車駕駛考驗員 乙 考試院 F08 環境工程技師 甲 交通部 A13 汽車檢驗員 乙 考試院 F09 測量技師 甲 勞委會 A14 一般手工電焊 甲乙丙 考試院 F10 結構工程技師 甲 勞委會 A15 工業用管配線 甲乙丙 勞委會 F11 建築工程管理 甲乙 勞委會 A16 升降機裝修 甲乙丙 勞委會 F12 工業用管配管 甲乙丙 勞委會 A17 木模 甲乙丙 勞委會 F13 泥水 ( 綜合項甲級 砌磚項乙丙級 粉刷項乙丙級 面材鋪貼乙丙級 ) 甲乙丙 勞委會 A18 牛頭鉋床工 甲乙丙 勞委會 F14 金屬塗裝 甲乙丙 勞委會 A19 半自動電銲 甲乙丙 勞委會 F15 門窗木工 甲乙丙 勞委會 A20 平面磨床工 甲乙丙 勞委會 F16 建築物室內設計 甲乙 勞委會 A21 打型板金 甲乙丙 勞委會 F17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甲乙 勞委會 A22 冷作 甲乙丙 勞委會 F18 建築塗裝 甲乙丙 勞委會 A23 冷凍空調裝修 甲乙丙 勞委會 F19 建築製圖 甲乙丙 勞委會 A24 沖壓模具工 甲乙丙 勞委會 F20 家具木工 甲乙丙 勞委會 A25 汽車修護 甲乙丙 勞委會 F21 測量丙級 ( 工程甲乙級 地籍測量甲乙級 ) 甲乙丙 勞委會 A26 車床工 甲乙丙 勞委會 F22 農田灌溉排水 甲乙丙 勞委會 A27 板金 甲乙丙 勞委會 F23 模板 甲乙丙 勞委會 A28 金屬塗裝 甲乙丙 勞委會 F24 鋼筋 甲乙丙 勞委會 A29 氣銲 甲乙丙 勞委會 F25 車輛塗裝 乙丙 勞委會 A30 氬氣鎢極電銲 單一級 勞委會 F26 營造工程管理 甲乙 勞委會 A31 圓筒磨床工 甲乙丙 勞委會 F27 自來水配管 乙丙 勞委會 A32 鉗工 甲乙丙 勞委會 F28 電腦輔助建築製圖 乙丙 勞委會 A33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 甲乙丙 勞委會 F29 裝潢木工 甲乙丙 勞委會 A34 電腦數值控制車床工 甲乙丙 勞委會 F30 氣體燃料導管配管 乙丙 勞委會 A35 電腦數值控制銑床工 甲乙丙 勞委會 F31 特定瓦斯器具裝修 乙丙 勞委會 A36 電鍍 甲乙丙 勞委會 F32 造園景觀 ( 施工 ) 甲乙丙 勞委會 A37 精密機械工 甲乙丙 勞委會 F33 混凝土 甲乙丙 勞委會 A38 銑床工 甲乙丙 勞委會 F34 營建防水 丙 勞委會 A39 數位電子 甲乙 勞委會 F35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 乙丙 勞委會 A40 機械製圖 甲乙丙 勞委會 F36 建築製圖應用 甲乙丙 勞委會 A41 艤裝 甲乙丙 考試院 G01 建築師 甲 勞委會 A42 鑄造 甲乙丙 考試院 G02 資訊技師 甲 勞委會 A43 車輛塗裝 乙丙 勞委會 G03 網版印刷 ( 含孔版印刷 ) 甲乙丙 勞委會 A44 自來水管配管 乙丙 勞委會 G04 網版製版 ( 含孔版製版 ) 甲乙丙 勞委會 A45 汽車車體板金 乙丙 勞委會 G05 凹版印刷 乙丙 勞委會 A46 金銀珠寶飾品加工 乙丙 勞委會 G06 凹版製版 甲 勞委會 A47 染整機械維護 乙丙 勞委會 G07 凸版印刷 甲乙丙 勞委會 A48 重機械修護 乙丙 勞委會 G08 凸版製版 甲乙丙 勞委會 A49 重機械修護底盤 乙丙 勞委會 G09 平版印刷 甲乙丙 勞委會 A50 紡紗機維護 乙丙 勞委會 G10 平版製版 甲乙丙 勞委會 A51 針織機械修護 乙丙 勞委會 G11 車輛塗裝 乙丙 勞委會 A52 農業機械修護 乙丙 勞委會 G12 金屬塗裝 甲乙丙 勞委會 A53 熱處理 甲乙丙 勞委會 G13 金銀珠寶飾品加工 乙丙 勞委會 A54 機械板金 乙丙 勞委會 G14 門窗木工 甲乙丙 勞委會 A55 機械停車設備裝修 乙丙 勞委會 G15 建築物室內設計 甲乙 勞委會 A56 機器腳踏車維護 乙丙 勞委會 G16 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 甲乙 18

22 考照單位 代碼 證照名稱 級別 考照單位 代碼 證照名稱 級別 勞委會 A57 鍋爐操作 甲乙丙 勞委會 G17 建築塗裝 甲乙丙 勞委會 A58 織布機械修護 乙丙 勞委會 G18 建築製圖 甲乙丙 勞委會 A59 氣壓 甲乙丙 勞委會 G19 家具木工 甲乙丙 勞委會 A60 油壓 甲乙丙 勞委會 G20 裝訂及加工 甲乙丙 勞委會 A61 裝潢木工 甲乙丙 勞委會 G21 陶瓷 乙丙 勞委會 A62 人字臂起重桿操作 單一級 勞委會 G22 電腦軟體設計 甲乙丙 勞委會 A63 起重機操作 單一級 勞委會 G23 電腦輔助建築製圖 乙丙 勞委會 A64 重機械操作 單一級 勞委會 G24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 甲乙丙 勞委會 A65 重機械操作 ( 挖掘機 ) 單一級 勞委會 G25 圖文組版 甲乙丙 勞委會 A66 固定式起重機操作 單一級 勞委會 G26 製版照相 甲乙丙 勞委會 A67 堆高機操作 單一級 勞委會 G27 機械製圖 甲乙丙 勞委會 A68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 單一級 勞委會 G28 電腦軟體應用 甲乙丙 勞委會 A69 農用曳引機操作 單一級 勞委會 G29 電腦硬體裝修 甲乙丙 勞委會 A70 壓力容器操作 ( 第一種 ) 單一級 勞委會 G30 製鞋 乙丙 勞委會 A71 塑膠射出模具 丙 勞委會 G31 廣告設計 乙丙 勞委會 A72 氣體燃料導管配管 乙丙 勞委會 G32 裝潢木工 甲乙丙 勞委會 A73 特定瓦斯器具裝修 乙丙 勞委會 G33 網頁設計 乙丙 勞委會 A74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乙丙 勞委會 G34 照相 丙 勞委會 A75 事務機器修護 丙 勞委會 G35 造園景觀 ( 施工 ) 甲乙丙 勞委會 A76 飛機修護 乙丙 勞委會 G36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乙丙 勞委會 A77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 乙丙 勞委會 G37 室內配線 甲乙丙 勞委會 A78 機械加工 甲乙丙 勞委會 G38 建築工程管理 甲乙 勞委會 A79 車床甲乙丙勞委會 G39 泥水 ( 綜合項甲級 砌磚項乙丙級 粉刷項乙丙級 面材鋪貼乙丙級 ) 甲乙丙 勞委會 A80 銑床 甲乙丙 勞委會 G40 網路架設 乙丙 勞委會 A81 機電整合 甲乙丙 勞委會 G41 印前製程 甲乙丙 勞委會 A82 工程泵 ( 幫浦 ) 類檢修 乙丙 勞委會 G42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 甲乙丙 勞委會 A83 模具 甲乙丙 勞委會 G43 攝影 乙丙 勞委會 A84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 甲乙丙 勞委會 G44 視覺傳達設計 乙丙 勞委會 A85 金屬成形 甲乙丙 勞委會 G45 建築製圖應用 甲乙丙 考試院 B01 機械工程技師 甲 勞委會 G46 網版製版印刷 甲乙丙 交通部 B02 汽車駕駛考驗員 乙 考試院 H02 工業工程技師 甲 交通部 B03 汽車檢驗員 乙 考試院 H03 冶金工程技師 甲 環保署 B04 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汙染物儀器檢查人員 丙 考試院 H04 採礦工程技師 甲 環保署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汙染物儀 B05 器檢查人員 - 汽油車行型態及 丙 考試院 H05 應用地質技師 甲 惰轉狀態 環保署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汙染物儀 B06 器檢查人員 - 機車行車型態及 丙 考試院 H06 環境工程技師 甲 惰轉狀態 環保署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汙染物儀 B07 器檢查人員 - 柴油車排放煙 丙 勞委會 H07 勞工安全管理 甲 度 環保署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汙染物儀 B08 器檢查人員 - 汽油車油箱 化 丙 勞委會 H08 勞工衛生管理 甲 油器蒸發氣檢驗 環保署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汙染物儀 B09 器檢查人員 - 汽機車排放控制 丙 勞委會 H09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乙 系統及惰轉狀態 環保署 B10 空氣汙染物目測檢查人員 丙 考試院 I01 工業工程技師 甲 環保署 B11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 丙 考試院 I02 會計師 甲 勞委會 B12 打型板金 甲乙丙 考試院 I03 不動產估價師 甲 勞委會 B13 汽車修護 甲乙丙 考試院 I04 資訊技師 甲 勞委會 B14 車輛塗裝 乙丙 考試院 I05 一般保險公證人 乙 勞委會 B15 機電整合 甲乙丙 考試院 I06 人身保險代理人 乙 勞委會 B16 汽車車體板金 乙丙 考試院 I07 人身保險經紀人 乙 勞委會 B17 重機械修護 乙丙 考試院 I08 不動產經紀人 乙 勞委會 B18 農業機械修護 乙丙 考試院 I09 海事保險公證人 乙 勞委會 B19 機器腳踏車修護 乙丙 考試院 I10 財產保險代理人 乙 勞委會 B20 機械加工 甲乙丙 考試院 I11 財產保險經紀人 乙 勞委會 B21 車床 甲乙丙 考試院 I12 記帳士 乙 勞委會 B22 銑床 甲乙丙 考試院 I13 地政士 (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 ) 乙 勞委會 B23 飛機修護 乙丙 考試院 I14 專責報關人員 乙 勞委會 B24 電腦輔助機械製圖 甲乙丙 考試院 I15 外語領隊人員 乙 19

23 考照單位 代碼 證照名稱 級別 考照單位 代碼 證照名稱 級別 勞委會 B25 機械製圖 甲乙丙 考試院 I16 外語導遊人員 乙 勞委會 B26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 甲乙丙 考試院 I17 華語領隊人員 乙 勞委會 B27 金屬成形 甲乙丙 考試院 I18 華語導遊人員 乙 考試院 C01 冷凍空調工程師 甲 財政部 I19 期貨商業務員 ( 限民國 88 年以前財政部證管會發照者 ) 丙 考試院 C02 消防設備師 甲 財政部 I20 證券商業務人員 ( 限民國 88 年以前財政部證管會發照者 ) 丙 考試院 C03 電機工程技師 甲 勞委會 I21 勞工安全管理 甲 考試院 C04 消防設備士 乙 勞委會 I22 勞工衛生管理 甲 考試院 C05 通用值機員 乙 勞委會 I23 商業計算 乙丙 交通部 C06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 甲 勞委會 I24 圖文組版 甲乙丙 勞委會 C07 工業配線 甲乙丙 勞委會 I25 電腦軟體設計 甲乙丙 勞委會 C08 升降機裝修 甲乙丙 勞委會 I26 廣告設計 乙丙 勞委會 C09 冷凍空調裝修 甲乙丙 勞委會 I27 電腦軟體應用 甲乙丙 勞委會 C10 室內配線 甲乙丙 勞委會 I28 電腦硬體裝修 甲乙丙 勞委會 C11 配電線路裝修 甲乙丙 勞委會 I29 會計事務 乙丙 勞委會 C12 測量儀器修護 乙 勞委會 I30 國貿業務 乙丙 勞委會 C13 視聽電子 甲乙丙 勞委會 I31 門市服務 乙丙 勞委會 C14 電力電子 甲乙 勞委會 I32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乙 勞委會 C15 圖文組版 甲乙丙 勞委會 I33 就業服務 乙 勞委會 C16 電腦軟體設計 甲乙丙 勞委會 I34 網頁設計 乙丙 勞委會 C17 儀錶電子 甲乙 勞委會 I35 網路架設 乙丙 勞委會 C18 數位電子 甲乙 勞委會 I36 調酒 丙 勞委會 C19 機電整合 甲乙丙 勞委會 I37 餐旅服務 乙丙 勞委會 C20 旋轉電機裝修 乙丙 勞委會 I38 飲料調製 乙丙 勞委會 C21 旋轉電機繞線 乙丙 勞委會 I39 喪禮服務 乙丙 勞委會 C22 電腦軟體應用 甲乙丙 勞委會 I40 印前製程 甲乙丙 勞委會 C23 電腦硬體裝修 甲乙丙 勞委會 I41 視覺傳達設計 乙丙 勞委會 C24 靜止電機繞線 乙丙 考試院 L01 護理師 甲 勞委會 C25 變壓器裝修 甲乙丙 考試院 L02 護士 乙 勞委會 C26 工程泵 ( 幫浦 ) 類檢修 乙丙 勞委會 L03 保母人員 單一級 勞委會 C27 工業電子 乙丙 勞委會 L04 照顧服務員 單一級 勞委會 C28 工業儀器 甲乙丙 考試院 M01 營養師 甲 勞委會 C29 用電設備檢驗 乙丙 考試院 M02 食品技師 甲 勞委會 C30 自來水管配管 乙丙 勞委會 M03 男裝 甲乙丙 勞委會 C31 配電電纜裝修 乙丙 勞委會 M04 女裝 甲乙丙 勞委會 C32 電器修護 乙丙 勞委會 M05 國服 甲乙丙 勞委會 C33 機械停車設備裝修 乙丙 勞委會 M06 中餐烹調 甲乙丙 勞委會 C34 輸電地下電纜裝修 乙丙 勞委會 M07 女子美髮 乙丙 勞委會 C35 輸電架空線路裝修 乙丙 勞委會 M08 男子理髮 乙丙 勞委會 C36 氣壓 甲乙丙 勞委會 M09 按摩 乙丙 勞委會 C37 油壓 甲乙丙 勞委會 M10 美容 乙丙 勞委會 C38 通信技術 乙丙 勞委會 M11 中式麵食加工 乙丙 勞委會 C39 網路架設 乙丙 勞委會 M12 中式米食加工 乙丙 勞委會 C40 變電設備裝修 乙丙 勞委會 M13 烘培食品 乙丙 勞委會 C41 事務機械修護 丙 勞委會 M14 電繡 丙 勞委會 C42 船舶室內配線 丙 勞委會 M15 保母人員 單一級 勞委會 C43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 乙丙 勞委會 M16 調酒 丙 勞委會 C44 特定瓦斯器具裝修 乙丙 勞委會 M17 餐旅服務 乙丙 勞委會 C45 汽車修護 甲乙丙 勞委會 M18 西餐烹調 乙丙 勞委會 C46 機器腳踏車修護 乙丙 勞委會 M19 照顧服務員 單一級 勞委會 C47 氣體燃料導管配管 乙丙 勞委會 M20 飲料調製 乙丙 勞委會 C48 飛機修護 甲乙丙 勞委會 M21 喪禮服務 乙丙 勞委會 C49 印前製程 甲乙丙 考試院 P01 外語領隊人員 乙 考試院 D01 冷凍空調工程技師 甲 考試院 P02 外語導遊人員 乙 考試院 D02 電子工程技師 甲 勞委會 P03 手語翻譯 丙 考試院 D03 資訊技師 甲 P04 各項英語檢定 甲乙丙 考試院 有線電話作業員 ( 一級線路作 D04 業員 ) 甲 考試院 Q01 外語領隊人員 乙 考試院 D05 船舶電信人員 ( 通用級報務員 一等報務員 ) 甲 考試院 Q02 外語導遊人員 乙 考試院 D06 有線電話作業員 ( 二級線路作業員 交換機作業員 ) 乙 勞委會 Q03 手語翻譯 丙 20

24 考照單位 代碼 證照名稱 級別 考照單位 代碼 證照名稱 級別 考試院 D07 船舶電信人員 ( 二等報務員 ) 乙日本國際支 N1 考試院 D08 通用值機員乙援協會 Q04 日本語能力測驗 (JLPT) N2 日本國際交交通部 D09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甲流基金會 N3 勞委會 D10 工業配線 甲乙丙 考試院 S01 領隊人員 乙 勞委會 D11 冷凍空調裝修 甲乙丙 考試院 S02 導遊人員 乙 勞委會 D12 室內配線 甲乙丙 勞委會 S03 中式麵食加工 乙丙 勞委會 D13 配電線路裝修 甲乙丙 勞委會 S04 中式米食加工 乙丙 勞委會 D14 測量儀器修護 乙 勞委會 S05 中餐烹調 甲乙丙 勞委會 D15 視聽電子 甲乙丙 勞委會 S06 烘焙食品 乙丙 勞委會 D16 電力電子 甲乙 勞委會 S07 西餐烹調 乙丙 勞委會 D17 圖文組版 甲乙丙 勞委會 S08 調酒 丙 勞委會 D18 電腦軟體設計 甲乙丙 勞委會 S09 餐旅服務 乙丙 勞委會 D19 儀錶電子 甲乙 勞委會 S10 飲料調製 乙丙 勞委會 D20 數位電子 甲乙 勞委會 S11 水產品加工 乙丙 勞委會 D21 機電整合 甲乙丙 勞委會 S12 肉製品加工 乙丙 勞委會 D22 旋轉電機裝修 乙丙 勞委會 S13 門市服務 乙丙 勞委會 D23 旋轉電機繞線 乙丙 勞委會 V01 建築物室內設計 甲乙 勞委會 D24 電腦軟體應用 甲乙丙 勞委會 V02 電腦軟體應用 甲乙丙 勞委會 D25 電腦硬體裝修 甲乙丙 勞委會 V03 廣告設計 乙丙 勞委會 D26 靜止電機繞線 乙丙 勞委會 V04 網頁設計 乙丙 勞委會 D27 變壓器裝修 甲乙丙 勞委會 V05 照相 丙 勞委會 D28 工業電子 乙丙 勞委會 V06 造園景觀 ( 施工 ) 甲乙丙 勞委會 D29 工業儀器 甲乙丙 勞委會 V07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乙丙 勞委會 D30 用電設備檢驗 乙丙 勞委會 V08 男裝 甲乙丙 勞委會 D31 配電電纜裝修 乙丙 勞委會 V09 女裝 甲乙丙 勞委會 D32 電器修護 乙丙 勞委會 V10 女子美髮 乙丙 勞委會 D33 輸電地下電纜裝修 乙丙 勞委會 V11 男子理髮 乙丙 勞委會 D34 眼鏡鏡片製作 甲乙丙 勞委會 V12 美容 乙丙 勞委會 D35 通信技術 乙丙 勞委會 V13 攝影 乙丙 勞委會 D36 船舶室內配線 丙 勞委會 V14 視覺傳達設計 乙丙 勞委會 D37 網頁設計 乙丙 比照技術士證照 級別 丙級 乙級 甲級 加分比例 5 % 10 % 15 % CEF 語言能力參考指標 B1( 進階級 ) Threshold B2( 高階級 ) Vantage C1( 流利級 ) Effective Operational Proficiency 劍橋大學英語能力認證分級測驗 (Cambridge ESOL Main Suite) 聽說讀寫 Preliminary English Test (PET)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 Certificate in Advanced English (CAE) 英 日語各項檢定加分比例表 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測驗 (BULATS) 聽讀 口說 寫作, 可擇一應考 ALTE Level 2 (40-59 分 ) ALTE Level 3 (60-74 分 ) ALTE Level 4 (75-89 分 )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三項筆試總分 口試 S-2 S-2+ S-3 全民英檢 (GEPT) 初 : 聽 讀複 : 寫 說 457 中高級 高級 PBT ( 紙筆 ) 托福 (TOEFL) CBT ( 電腦 ) ibt ( 網路 ) ITP ( 紙筆 ) 多益測驗 (TOEIC) 舊制 新制 英 日語各項檢定加分比例表 比照技術士證照 大學校院英語能力測驗 (CSEPT) 雅思 (IELTS) 日本語能力測驗 級別 加分比例 第一級 第二級 (JLPT) 丙級 5% N3 乙級 10% N2 甲級 15% 6.5 N1 21

25 附表一之一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報名表 ( 範例 ) 報名序號 ( 本欄由招生委員會填寫 ) 姓名王小明電子信箱 aa123@takmail.edu.tw 身分證統一編號 A 出生年月日 80 年 1 月 23 日 性別 V 男 女聯絡電話 (02)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 200 號 緊急聯絡人關係父子姓名王大明 報名資格 就讀學校 V 高職學校商業經營科 其他 一般學歷 同等學力 報名系別志願 成績欄 書面資料審查 報名動機與學習規劃 ( 限 300 字內簡述 ) 其它有利審查資料 緊急聯絡人電話 高級中學畢業未滿一年 V1. 高職 ( 日間部 ) 畢業 2. 高職 ( 夜間部 ) 畢業 3. 高職 ( 補校 進修學校 ) 畢業 4. 高級中學畢業 請依附表一之二代碼填寫 請依志願順序將數字 填入 ( ) 中, 至少填 1 項 ( 1 ) 財務金融系 ( 2 ) 企業管理系 ( 3 ) 資訊管理系 ( 4 ) 多媒體設計系 ( 5 ) 行銷管理系 ( 6 ) 應用外語系 V 附高中職畢業在校歷年成績單, 學業成績總平均 80 分 ( 未達 60 分, 以 60 分計 ) 未附高中職畢業在校歷年成績單, 學業成績總平均以 60 分計 社團文件 班級幹部 參賽得獎文件 工作經驗 作品 其它 ( 可複選, 勾選項目請附證明文件影本 ) 招生資訊來源 : ( 可複選 ) 德明入校 ( 班 ) 宣傳 親友推薦 宣傳單 海報 其他 師長推薦, 推薦人簽章 ( 列印後請師長簽名 ) 加分資料 專業技能證照 取得學歷 ( 力 ) 資格年資 特種身分 72. 甲級技術士 73. 乙級技術士 74. 丙級技術士 取得報名資格時間 : 年月 退伍軍人 原住民 蒙藏生 政府派外人員子女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代碼 :( )* 代碼表請參閱第 8 9 頁 本表確係本人親自填寫, 報名資格完全符合簡章規定, 若有不實之處, 願受取消錄取資格之處分 核驗程序 ( 本會填寫 ) 報 名 考 生 簽 名 王小明 繳費 初審 複審 備註 現金 V 郵政匯票 中低收入戶 低收入戶 ( 負責人簽章 ) ( 負責人簽章 ) ( 負責人簽章 ) 請記得簽名 22

26 附表一之二 代碼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 應屆高中畢業生 同等學歷對照表 同等學歷資格 5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持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未滿一年 高級中學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高級中學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高級中學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3.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學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學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學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3.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12 高級中等學校 ( 補習 ) 學校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3.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16 符合下列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1.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17 符合下列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2.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18 符合下列報名資格未滿一年者 :3.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各項報考資格計算基準日為 107 年 9 月 30 日 23

27 代碼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 附表一之二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 其他所有一般生 同等學歷對照表 同等學歷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 19 或重讀二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 20 退學一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3.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 21 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 22 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 23 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者, 有下列情形之 24 一者 :1.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者, 有下列情形之 25 一者 :2.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者, 有下列情形之 26 一者 :3.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者, 有下列情形 27 之一者 :1.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者, 有下列情形 28 之一者 :2.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29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 30 通過證書 31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32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33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1.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 34 格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僅未修習規定修 35 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 修滿規定修業年 36 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3. 修滿規定年限 37 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1.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 38 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2.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 39 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3.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 證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 持有學分證明 :1. 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42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 ( 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43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 24

28 附表二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證件黏貼單 ( 資料請浮貼 ) 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 請浮貼 ) 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 ( 請浮貼 ) 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 請浮貼 ) ( 應屆畢業生請附附表八 - 學歷切結書 ) 歷年成績單正本 ( 請浮貼 ) 專業技能證照影本 ( 無則免 ) ( 請浮貼 ) 現役軍人 退伍日期證明 影本或 准予報名證明書 正本請浮貼於此 退伍軍人兵役證件影本 ( 無則免 ) ( 請浮貼 ) 特種身分證件 ( 原住民 蒙藏生 政府派外人員子女 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影本 ) ( 請浮貼 ) 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證明影本 ( 無則免 ) ( 請浮貼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無則免 ) ( 請浮貼 ) 書面審查佐證資料 ( 社團文件 班級幹部證明 參賽得獎文件等 ) ( 請浮貼 ) 註 : 具多重專業技能證照者, 僅能擇一加分, 並將符合報名系別相關專業技能證照影本浮貼於專業技能證照欄 25

29 附表三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 持外國學歷報名者使用 外國學歷查證認定切結書 報名序號 考生姓名 ( 考生免填 ) 報考中文系別英文 本人參加貴校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單獨招生, 因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未經查證, 請准予先行報名 ; 嗣後, 如經查證報名所持國外學歷 ( 力 ), 不符教育部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之國外校院學位學歷, 同意按簡章之規定放棄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此致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中華民國年月日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H) 手機 : (O) 畢 ( 肄 ) 業學校 中文校名 : 原文校名 : 就讀期間 : 年 月至 年 月 詳細校址所屬地區及國名 : ( 本切結書所填寫之校名, 必須與報名表及所繳驗之學歷證件相同 ) 應繳證件 一 學歷證件影本二 歷年成績證明影本 26

30 附表四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考生姓名報名序號 ( 考生免填 ) 報考系別 聯絡電話 ( 日 ) ( 夜 ) ( 手機 ) 複查項目 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 複查選項 ( 請勾選 ) 複查分數 ( 由本校填寫 ) 書面資料審查總分 基本總分 專業技能證照加分 畢業年資加分 特種身分加分 考生親自簽名 年月日 聯絡電話 複查回覆事項 ( 由本校填寫 ) 回覆日期 :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一 成績複查日期 :107 年 8 月 22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6:00 起至晚上 20:00 止, 填妥本表以傳真方式辦理, 逾期不予受理, 傳真後請電話確認 二 申請複查不得要求影印相關資料, 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 傳真電話 : ; 招生專線 : 或電話 : 轉分機 2121 至 2124) 27

31 附表五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 報到委託書 本人 ( 委託人姓名 ) 因事無法親自到校辦理報到, 特委託 ( 受託人姓名 ) 代為辦理報到事宜 爾後如發生任何糾紛, 本人願負全部責任 此致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委託人簽章 : 受託人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聯絡電話 : 聯絡電話 : 委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受託人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 中華民國年月日 28

32 附表六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本校留存 考生姓名聯絡電話手機 本人因故自願放棄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四技進修部一年級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系 此致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考生簽章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確認戳章 家長或監護人簽章 日期年月日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考生存查 考生姓名聯絡電話手機 本人因故自願放棄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四技進修部一年級錄取資格 系 考生 : ( 簽章 ) 年月日 注意事項 : 1. 已報到錄取生欲放棄錄取資格者, 請填妥本聲明書並簽名後,107 年 8 月 29 日 ( 星期三 ) 晚上 20:00 以前, 以傳真 ( ) 方式辦理, 傳真後再以電話 ( 招生專線 : 或電話 : 轉分機 2121 至 2124) 確認收件 2. 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 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 請錄取生慎重考慮 3. 29

33 附表七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考生申訴書 考生姓名報名序號 ( 考生免填 ) 報考系別 連絡電話 聯絡地址 ( 日 ): ( 夜 ): ( 手機 ): - ( 郵遞區號 ) 申訴事實與理由 : 申訴目的 : 佐證資料 : 備註 : 考生如對招生事宜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存有疑義, 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填妥本表並附准考證影本及佐證資料, 向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招生委員會應於收件後一週內正式答覆 ( 郵寄至 台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 56 號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 30

34 附表八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 本人 應屆畢業生報名切結書 確實為 106 學年度應屆畢 ( 結 ) 業生, 若 報到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正本或符合同等學力報名資格之原 學校修業證明書及成績單正本, 願依 貴會規定喪失錄取資 格, 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 本人絕無異議 此致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 ( 簽章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就讀學校 : 學校 科 組 中華民國年月日 31

35 附表九報名資料袋專用信封封面 請貼足限時掛號郵資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107 學年度四技進修部 ( 含應屆高中畢業生 ) 單獨招生專用信封 收件地址 : 收件學校 : 臺北市內湖區環山路一段 56 號 (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考生姓名 : 報考系別 : 寄件地址 : - ( 郵遞區號 ) 報名費 新台幣 200 元整 ( 請附郵政匯票 ) 中低收入戶 ( 請附證明文件 ) 低收入戶 ( 請附證明文件 ) 應繳交資料 ( 請打勾 ) 1. 報名表 網路報名 : 以網路登錄報名後列印 A4 尺寸 1 張 現場報名 : 附表一之一 2. 證件黏貼單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歷年成績單正本 書面審查佐證資料 其它加分文件 ( 無則免 ) 更改姓名者, 請附戶籍謄本正本 1 份 注意事項 : 1. 請自行檢查上列表件是否齊全, 若備齊請於空格內勾記 2. 每一個信封袋, 限裝一人報名資料, 請勿裝入二人報名資料 32

36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位置及交通資訊 美麗華 環山路 西湖站 ( 德明科大 ) 交通資訊說明 : 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本校非常便利, 若自行開 ( 騎 ) 車至本校者, 亦可停本校校區周邊之停車場或劃設之汽 機車停車位 考生 ( 或家長 ) 蒞校時, 若校園空間尚有停車位, 可向警衛室登記入校停車, 惟車位有限, 未必滿足所有需求, 尚祈見諒為禱! 一 搭乘捷運直達 : 1. 捷運 1 號文湖線 : 至西湖站 (1 號出口右轉環山路後, 步行約 5 分鐘即可抵達 ) 2. 捷運 3 號松山新店線 : 至南京復興站轉乘 1 號文湖線至西湖站 3. 捷運 5 號板南線 : 至忠孝復興站轉捷運 1 號文湖線至西湖站二 搭乘捷運再轉乘公車 : 1. 捷運 2 號淡水信義線 : 至圓山站轉乘公車紅 及 287 區間車 2. 捷運 4 號中和新蘆線 : 至民權西路站轉公車 21 號, 至捷運西湖站三 搭乘公車 客運 : 1. 臺北車站 : 公車 至捷運西湖站 2. 大直 : 公車 紅 2 棕 16 藍 7 至捷運西湖站 3. 士林 : 公車 至捷運西湖站 4. 市政府站 : 公車藍 7 藍 26 至捷運西湖站, 藍 27 至西湖國中站 5. 國光客運 ( 原台汽 ): 基隆 -- 石牌線 ( 國北護大 ) 至西湖國中站四 駕自用車者來校路線 : 經中山高速公路由濱江交流道下, 沿濱江街上大直橋, 右轉至北安路 內湖路, 至環山路口時左轉直走即達本校 或由堤頂交流道下轉內湖方向, 至基湖路口右轉接環山路直走到校 33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 名稱修正日期法規類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列印時間 :106/06/21 10:05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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