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度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講習會 ( 法令介紹及電作說明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10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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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文化文化 公益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申報實務 審查一科分機 7140 7147 7148 1 大 綱 機關團體介紹 設立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團體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稅標準 ( 以下簡稱 : 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適用範圍 其他相關規定 最新或重要解釋函令 捐贈收據 違章案例 申報書填寫案例說明 便民措施規畫方案 XCA 憑證申請 2 1
機關團體定義 何謂教育 文化文化 公益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 : 本法稱教育 教育 文化 公益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係以合於民 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或依其他關係法令, 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3 機關團體介紹 - 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比較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成立方式以人為基礎以財產為成立基礎 設立人數 2 人以上得以 1 人為之 種類營利社團 (ex. 公司 ) 公益社團 ( 民法 #46) 組織 1. 以社員總會 ( 股東會 ) 為最機關 2. 社員可變更組織章程 公益財團法人 ( 民法 #59) 無意思機關存在, 依捐助章程為之 解散 社員隨時可決議解散之 1. 法定事由 ( 成立捐助之目的 無法達成 ) 2. 法院得解散之 4 2
機關團體介紹 稅法上機關團體 其它法令立案設立者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5 機關團體介紹 - 依其他法令成立例如 : ( 一 ) 人民團體法 ( 第 4 條 ) 1 職業團體 (ex. 會計師公會 律師公會 ) 2 社會團體 (ex. 國際獅子會 國際扶輪社 ) 3 政治團體 (ex. 民主進步黨 國民黨 ) ( 二 ) 職工福利金條例 ( 職工福利金委員會 ) ( 三 ) 工業團體法 (ex. 工業同業工會 ) ( 四 ) 商業團體法 (ex. 商業同業工會 ) ( 五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大廈管理委員會 ) ( 六 ) 合作社法 ( 消費合作社 ) 大廈管理委員會 消費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申報採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非 機關團體申報書 6 3
7 機關團體需要課稅機關團體需要課稅機關團體需要課稅機關團體需要課稅? 機關團體課稅理由機關團體課稅理由機關團體課稅理由機關團體課稅理由課稅理由課稅理由課稅理由課稅理由 3 效率性效率性效率性效率性 2 防堵不實捐贈防堵不實捐贈防堵不實捐贈防堵不實捐贈 1 公平性公平性公平性公平性 8 公司行號公司行號公司行號公司行號機關團體機關團體機關團體機關團體銷售行為銷售行為銷售行為銷售行為非銷售行為非銷售行為非銷售行為非銷售行為銷售行為銷售行為銷售行為銷售行為課稅課稅課稅課稅非銷售行為有非銷售行為有非銷售行為有非銷售行為有條件免稅條件免稅條件免稅條件免稅, 銷售行為若涉及營業稅銷售行為若涉及營業稅銷售行為若涉及營業稅銷售行為若涉及營業稅營所稅皆應課營所稅皆應課營所稅皆應課營所稅皆應課税機關團體課稅理由機關團體課稅理由機關團體課稅理由機關團體課稅理由 -1. 1. 1. 1. 公平性公平性公平性公平性(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以外以外以外)4
非銷售行為非銷售行為非銷售行為機關團體課稅理由 -1. 公平性 銷售行為非結算申報及審查 9 銷售行為課稅 公平性銷非銷售行為機關團體課稅理由 -1. 公平性 銷售行為為10 條件審查? 不符合 課稅 (b) 符合 免稅 (b) 課稅 (a) 1. 不符合免稅, 課稅所得為 a+b 2. 符合免稅, 課稅所得為 a( a( 僅營業行為課稅 ) 當 b 為負數時, 課稅所得為 a+(-b) 銷售行為之所得減符合免稅之非銷售行為支出不足數, 餘額才課稅! 5
非銷售行為機關團體課稅理由 -1. 公平性 非銷銷60 售售行100 行為為為10 條件審查? 不符合 60 符合 0 100 公平性銷非銷售行為審查結果 1. 不符合免稅, 課稅所得額為 100 + 60 = 160 2. 符合免稅, 課稅所得額為 100 + 0 = 100 ( 僅銷售行為課稅 ) 機關團體課稅理由 -1. 公平性 80 非銷售行為銷售行-50 為為10 條件審查? 不符合 80 符合 0-50 非銷售行為審查結果 1. 不符合免稅, 課稅所得額為 -50 + 80 = 30 2. 符合免稅, 課稅所得額為 -50 + 0 = -50 ( 僅銷售行為課稅 ) 6
董監事責人捐贈負及機關團體課稅理由 -2. 防堵不實捐贈 機關團體 個人或公司 捐贈 迂迴及不正當資金回流 13 機關團體課稅理由 -3. 效率性 捐贈收入 100 課稅收入 100 機關團體 政府 支出? 支出 100( 預算法約束 ) 創設目的 施政目的 14 7
機關團體課稅理由 -3. 效率性 捐贈收入營業收入 會費收入其他收入 機關團體 創設目的支出佔總收入 60% 以上 創設目的 15 機關團體稅捐義務 稅捐義務 營業稅 ( 有銷售行為 ) 結算申報 ( 每年 5 月 ) 扣繳及扣繳申報 小店戶 ( 不須使用發票 ) ( 查定課徵 ) 大店戶 ( 使用發票 ) ( 營業稅申報 ) 扣繳稅款隔月 10 日繳庫 扣繳申報隔年 1 月底前申報 16 8
設立相關規定 機關團體申請扣繳單位設立登記須檢附下列文件, 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1 扣繳單位設立 ( 變更 ) 登記申請書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 2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3 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4 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 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17 設立相關規定 機關團體申請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須檢附下列文件, 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1 申請書 2 法人或機關團體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3 組織章程影本 ( 應註明 確與正本相符, 如有不符, 負責人願負法律責任, 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 4 主管機關核備組織章程之公文書影本 5 現任董 ( 理 ) 監事或委員名冊 ( 應註明職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及與主要捐贈人之關係 ) 6 基金及收入存放銀行之存款簿 ( 單 ) 影本 18 9
設立相關規定 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例外 : 一 職工福利委員會免申請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職工福利會福利金存入銀行之利息免予扣繳 ( 財政部 900712 台財稅第 0900453599)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 核屬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其職工福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之利息所得, 可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免予扣繳所得稅 ; 惟利息給付單位仍應依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福委會之職工福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利息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 ( 財政部賦稅署 951103 台稅一發第 09504108380 號 ) 依照財政部 90 年 7 月 12 日台財稅第 0900453599 號令規定, 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存入公營或民營銀行所取得利息所得, 可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免予扣繳所得稅, 即得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 惟利息給付單位仍應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 農 ( 漁 ) 會不適用申請利息所得免扣繳證明 ( 財政部 871007 台財稅第 871954331 號函 財政部 870302 台財稅第 870106564 號 ) 係依農 ( 漁 ) 會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定任務舉辦之事業免稅稅範圍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不適用所得稅法 第 4 條第 13 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亦無同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第 1 項免予扣繳所得稅款規定之適用 19 設立相關規定 機關團體申請營業設立登記須檢附下列文件, 向登記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 1 營業人設立 ( 變更 ) 登記申請書 2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3 組織章程影本 ( 應註明 確與正本相符, 如有不 符, 負責人願負法律責任 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 4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5 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 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 約書影本 20 10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 :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者, 其本身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所得免納所得稅 * 行政院 102 年 2 月 26 日院臺財字第 1020005149 號令修正發布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21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 : 本法稱教育教育 文化文化 公益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或依其他關係法令, 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 本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所稱之附屬作業組織, 指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為達成其創設目的而另設經營事業或營業行為之組織 22 11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第 3 項 合於第 4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 應依第 71 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 ; 其不合免稅要件者, 仍應依法課稅 23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結算申報期限及延期申報 1. 採曆年制會計年度者, 應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不得延期申報 2. 採特殊會計年度者, 其申報期限, 應依所得稅法第 101 條規定比照推算 ( 法令依據 : 所得稅法第 23 條及同法第 71 條 ) 24 12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公益機關團體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者核課規定 1 應填具滯報通知書, 限期補報 2 逾限仍未辦理者, 稽徵機關應先輔導其限期辦理申報 3 經輔導仍未辦理者, 應依查得資料或按其收入性質適用相當行業之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餘絀數, 並視同不合 免稅標準 之要件, 依法課稅 ( 財政部 840308 台財稅第 841607570) 25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加徵滯 怠報金之規定原則 : 其逾期辦理結算申報者, 一律適用所得稅法第 108 條加徵滯 怠報金之規定 例外 : 1 經核定無應納稅額者, 免徵 2 符合規定免辦理結算申報者, 不適用 26 13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1 機關團體免予設置免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 (ICA) 帳戶 取得股利收入所含之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應納稅額 財政部 86 年 4 月 9 日台財稅第 861890732 號函 * 機關團體解散解散無須辦理無須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27 免辦結算申報之團體 壹 經解釋令規定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貳 宗教團體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壹 經解釋令規定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 計 20 團體 Δ 各行業公會組織 同鄉會 同學會 校友會 宗親會 營利事業產業工會 各工會團體 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 國際獅子會 國際扶輪社 國際青年商會 國際同濟會 國際崇她社 社區發展協會 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 直轄市縣 ( 市 ) 義勇消防總隊 身心障礙福利團體 ( 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規定 ) 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 公務人員協會及老人福利協進會等老人社會團體 ( 非屬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之政府輔助收入者 ) 28 14
收入未達一億元財產總額或當年會費收入20 種機關團體壹 經解釋令規定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Δ 同時符合下列規定 1 合於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 ( 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或依其他關係法令, 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登記或立案成立者 ) 2 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 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 僅有會費 捐贈捐贈 基金存款利息者 3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未達新台幣 1 億元以上 ( 詳申報須知 結算申報書第 2 頁背面 ) 29 壹 經解釋令規定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判斷 4 步驟 Step 1 Step 2 Step 3 Step 4 Design 無附屬作業組織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Design 僅捐贈收入基金存款利息收入15 30
貳 宗教團體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貳 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 ( 財政部 86 年 3 月 19 日台財稅第 861886141 號 ) 一 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 免辦理結算申報 : ( 一 ) 依法向內政部 省 ( 市 ) 縣( 市 ) 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 宗教社會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 二 ) 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勞務收入者 ( 三 ) 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二 宗教團體有銷售貨物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或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及宗教團體捐助成立宗教團體捐助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 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並依行政院頒訂免稅適用標準規定徵 免所得稅 31 貳 宗教團體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三 宗教團體辦理下列宗教活動之收入, 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 ( 一 ) 舉辦法會 進主 研習營 退休會及為信眾提供誦經 彌撒 婚禮 喪禮等服務之收入服務之收入 ( 二 ) 信眾隨喜佈施隨喜佈施之油香錢 ( 三 ) 供應香燭 金紙 祭品 齋飯及借住廟 ( 客 ) 房之收入, 由信眾隨喜佈施隨喜佈施者 ( 四 )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 神位之收入, 由存放人隨喜佈施隨喜佈施者 32 16
宗教團體有條件免辦結算申報 四 宗教團體之下列收入, 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 ( 一 ) 販賣宗教文物 香燭 金紙 祭品等商業行為收入 ( 二 ) 供應齋飯及借住廂 ( 客 ) 房之收入, 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 三 ) 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 神位之收入, 訂有一定收費標準者 ( 四 ) 財產出租之租金收入租金收入 ( 五 ) 與宗教團體創設目的無關創設目的無關之各項收入及其他營利收入 33 免稅適用標準本次修訂重點 (102.2.26) 考量機關團體收入多源自外界捐款, 深受景氣循環影響, 倘能適度放寬年度結餘比率, 應有助渠等妥籌 累積資金, 並完整規劃後續業務計畫, 俾提升整體社會資源運用效率, 支出比 70% 降為 60% 簡化機關 團體申辦結餘款保留程序, 經主管機關查明後, 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 國稅局 ) 作為核定徵免所得稅之依據 ( 私立學校仍需轉財政部同意 ) 34 17
第一條 第二條第一項 免稅適用標準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十三款規定訂定之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 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 免納所得稅 35 免稅適用標準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 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或依其他關係法令, 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 如 : 財團法人 00 文教基金會 依其他法令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 如 : 工會團體 職工福利委員會 不合規定者 : 發函限期於文到一個月內補辦登記憑核定徵免, 逾期應依法課稅 36 18
免稅適用標準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除為其創設目的而從事之各種活動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外, 不以任何方式對捐贈人或與捐贈人有關係之人給予變相盈餘分配 37 免稅適用標準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其章程中明定該機關團體於解散後, 其賸餘財產應歸屬該機關團體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或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但依其設立之目的, 或依其據以成立之關係法令, 對解散後賸餘財產之歸屬已有規定者, 得經財政部同意, 不受本款規定之限制 職工福利委員會 ( 財政部 86 年 8 月 7 日台財稅第 861910253 號函 *) 例外 : 職工福利委員會 不符本款規定者輔導期限為一個月 38 19
免稅適用標準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營利事業須提撥職工福利金之項目為 : 一 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 1 %至 5 % 二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 0.05 %至 0.15 % 三 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 0.5 %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 20 %至 40 % 其中自每月營業收入及下腳變價時提撥之職工福利金, 應申報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入, 而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及自職工薪津內扣撥之福利金, 係屬 福利基金 之增加, 無須申報為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收入, 惟福利基金之孳息則仍應列報為利息收入 39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免稅適用標準 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機關團體之業務是否與創設目的有關應視章程及業務性質而定 ( 財政部 68 年 10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37113 號 *) 例子 : 文教 00 基金會僅以其財產出租收取租金而非以出租為業者, 應不視為係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但是否已構成以出租為業, 仍應就具體事實認定 40 20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免稅適用標準 其基金及各項收入, 除零用金外, 均存放於金融機構, 或購買公債 公司債 金融債券 國庫券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上市 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受益憑證, 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 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 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41 免稅適用標準 免稅標準 第 2 條第 1 項第 5 款但書規定, 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 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 其比率定為最多不得超過 80% 但該捐助事業為上市 ( 櫃 ) 公司不受此限制 ( 財政部 94 年 8 月 3 日台財稅第 094045409 50 號 財政部 69 年 12 月 16 日台財稅第 4021 3 號 ) 42 21
免稅適用標準 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 其董監事中, 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監事, 人數不超過全體董監事人數三分之一 不符本款規定者輔導期限為一個月 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 與其捐贈人 董監事間無業務上或財務上不正常關係 43 免稅適用標準 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 ( 增修 ) 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 但符合下列情形之ㄧ者, 不在此限 : ( 一 ) 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 二 ) 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 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44 22
免稅適用標準 公益團體免稅標準有關百分之七十 ( 現為六十 ) 支出比例之計算方式 ( 財政部 89 年 6 月 1 日台財稅字第 0890453088 號 *) 1. 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 2. 創設目的有關收入 ( 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 3. 創設目的以外之虧損則不得列為支出項下計算 45 免稅適用標準 免稅適用標準之支出比率係以當年度當年度之收支核算 ( 財政部 73 年 10 月 27 日台財稅第 61981 號 *) 按當年度之支出與收入比較核計, 以往年度之結餘款應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應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 * 執行保留款計畫支出不得納入本期支出 46 23
免稅適用標準 舉例, 某基金會 102 年度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共計 350 萬元 ( 包含股利淨額 50 萬元 ) 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180 萬元, 其以收入 300 萬元 ( 不包含股利淨額 50 萬元 ) 計算支出比例為 60%(180 萬元 300 萬元 ), 誤認為符合免稅標準 本件正確應以收入 350 萬元 ( 包含股利淨額 50 萬元 ) 計算支出比例為 51.42%(180 萬元 350 萬元 ), 其並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 應就 102 年度餘絀數 170 萬元 (350 萬元 -180 萬元 ), 依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但書規定, 編列使用計畫, 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 始能免納所得稅 47 活動支出與收入比率之審查 支出比例計算公式 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 ( 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支出不含以往年度結餘款 ) 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 創設目的有關收入 創設目的以外之所得 附屬作業組織 ( 包括銷售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不之所得含以往年度結餘款 ) 48 24
例子 : 免稅適用標準 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經常性支出 500,000 元, 基金孳息及捐贈收入合計 625,000 元, 當年度支出占收入比例為 :500,000/625,000=80% 60% 符合免稅規定 1. 若經常性支出改為 300,000, 則支出比 48%, 當年度結餘款 325,000, 符合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1 目 2. 若各項收入改為合計 1,625,000 元, 則支出比 30.76%, 當年度結餘款 1,125,000, 提出保留使用計畫, 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符合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2 目 49 不合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報備作業流程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 13 條 : 收支決算表三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編列結餘經費保留使用計畫 申請 變更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同意 國稅局管制追踨使用情形 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 * 私立學校使用計畫仍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商財政部同意 50 25
免稅適用標準 機關團體未依計畫使用時如何課稅? 公益團體未依報准計畫使用之結餘款應按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 財政部 90 年 1 月 10 日台財稅第 0890458465 號函 *): 應就全部結餘款依法核課所得發生年度之所得稅 *102 年新修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5 項已明定 ( 故 102 年 12 月所得稅法令彙編免列 ) 51 免稅適用標準 對不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者應否課稅之核示 ( 財政部 71 年 12 月 10 日台財稅字第 389 31 號 *): 輔導重於處罰 52 26
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 免稅適用標準 其財務收支應給與 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 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 寺廟及其他公益團體帳簿憑證帳簿憑證之保存年限 ( 財政部 67 年 5 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33395 號 ) 應於會計年度決算程序終了後保存十年 各項會計憑證, 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 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保存五年 53 短漏報收入之規定 免稅適用標準 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台幣 10 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 10%, 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 符合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 ( 財政部 83 年 6 月 1 日台財稅第 831595361 號函 ) 54 27
免稅適用標準 機關團體會計記錄不完備如經通知於期限內改進視為符合免稅規定 機關團體列報支出未取具合法憑證, 經查尚無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得視為符合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9 款 ( 會計紀錄完備 ) 規定 於期限內改進者, 視為符合前揭規定 ; 逾期仍未改進者, 應依法課稅 ( 財政部 83 年 6 月 22 日台財稅第 831598956 號函 ) 55 第二條第二項 免稅適用標準 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納所得稅者, 除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規定外, 並應委託經財政部核准為稅務代理人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 不符合需限期輔導補辦, 其經輔導後補辦者, 可視為符合上揭規定 ( 財政部 881111 台財稅第 881957711 號 ) 56 28
第二條第三項 免稅適用標準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主要捐贈人, 係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 財政部 690605 台財稅第 34511 號 營利事業單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文化基金會, 其董監事中三分之一係由捐助事業之董監事派任, 三分之二係由其他人士擔任時, 始符合免稅規定要件 57 免稅適用標準 第二條第四項 ( 新增 ) 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目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 金額或期間有須變更之情形者,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 變更前 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該目規定之四年為限 * 最後年度非 102 年度或以後年度不受限 (102/9/9 #10200607690) 即 102 年度以後皆受限需計畫屆滿之次日 3 個月內申請變更 58 29
免稅適用標準 第二條第五項 ( 新增 )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當年度結餘款未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目或前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之使用計畫支出項目 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 或其支用有不符合本標準相關規定之情形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依法課徵所得稅 59 免稅適用標準 第二條第六項 ( 新增 ) 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目或第四項規定核發同意函時, 應副知該機關或團體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60 30
第三條第一項 免稅適用標準 符合前條規定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 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 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61 第三條第二項 免稅適用標準 符合前條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學校財團法人或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 以下簡稱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 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免納所得稅 但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 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應由該學校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擬訂使用計畫,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洽商財政部同意, 並於所得發生年度結束後三年內使用完竣, 屆期未使用部分, 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62 31
免稅適用標準 第四條 : 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之限制 前項所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指由各級政府機關捐助成立而其所捐助之財產達捐助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第五條 : 本標準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 適用本標準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63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適用範圍 免稅適用標準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適用範圍 ( 財政部 84 年 3 月 1 日台財稅第 841607554 號 *) 1.A.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定義 : 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 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 提供勞務予他人, 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 收益, 以取得代價者, 為銷售勞務 B. 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 基金孳息, 其他經常性收入如 : 會費收入 捐贈收入 64 32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適用範圍 2. 慈善救濟團體, 其義賣貨物或義演所取得之代價, 含有捐贈收入性質, 不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 3.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應依本標準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課徵所得稅 ;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虧損, 准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 如符合所得稅法第 39 條但書規定, 得自以後 10 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中扣除 65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適用範圍 機關團體之所得徵免所得稅時損益計算項目之認定原則 ( 財政部 85 年 3 月 27 日台財稅第 851900292 號 *) (1)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 A. 係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B. 各項支出得依政府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66 33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適用範圍 (2) 機關團體之成本與支出同時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時 : A. 依實際支出性質自行劃分, B. 前後年度一致且不重複列報, C. 稽徵機關依申報情形核實認定 67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適用範圍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收入是否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認定 ( 財政部 92 年 3 月 20 日台財稅字第 0920450889 號函 *) A.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 房租收入 學費收入 營業收入 托育及養護補助費收入 B. 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 : 捐款收入 利息收入 獎助性質之補助費 68 34
其他相關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租金等營業收入, 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至其所得因係作為公寓大廈之管理 修繕費用, 應無盈餘分配之問題, 可免依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辦理 ( 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 69 其他相關規定 經登記立案之業餘或職業演藝團體屬營利事業 ( 財政部 92 年 6 月 2 日台財稅第 920454121 號 ) 一 經縣 ( 市 ) 政府登記立案之業餘演藝團體或職業演藝團體, 核屬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所稱之營利事業, 應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 個人或營利事業對前開演藝團體之捐贈, 不得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或第 36 條規定, 申報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年度費用 70 35
其他相關規定 公益性演藝團體依公益團體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依公益團體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 ( 財政部 94 年 9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9404567370 號 *)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已依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2 年 10 月 24 日文參字第 0923125735 號函所訂 縣 ( 市 ) 政府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 參考本 ) 規定, 訂定其演藝團體自治法規, 且於法規內明確規範演藝團體成立之公益目的 ( 包括明定盈餘不得分配 解散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等 ), 其轄內演藝團體已依該法規換發登記證或設立登記者, 可認屬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 高雄市演藝團體登記管理規則 101.3.12 發布 * 有售票演出 政府補助演出經費 銷售行為 71 其他相關規定 未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之營利事業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 依 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保管運用及分配辦法 第 7 條規定 : 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檢據相關書表併同營利事業申報, 無須單獨辦理結算申報 檢附下列書表併該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 基金委員會會議紀錄 基金結算會計報表 基金保管運用說明書 已成立財團法人不受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限制 (85/8/29#85047394), 因只能支付退休金 離職金 72 36
其他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依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自行成立, 並依該準則第 8 條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尚非機關團體, 無須辦理結算申報 例如 : 財團法人 00 中心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73 其他相關規定 醫療財團法人係為機關團體, 適用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醫療社團法人 依醫療法第 49 條第 3 項規定, 醫療社團法人之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社員, 具營利性質, 屬所得稅法所稱其他組織之營利事業 應依一般營利事業適用兩稅合一規定 適用所得稅法第 39 條但書有關前 10 年虧損扣抵之規定 74 37
其他相關規定 醫療社團法人可否捐贈政治獻金? ( 財政部 99 年 12 月 14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533860 號函 *) 可 因 : 1. 醫療社團法人非屬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人民團體 2. 其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社員, 故具有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之營利性質, 屬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 3. 依據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 得捐贈政治獻金 75 其他相關規定 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徵免所得稅釋疑 ( 財政部 75 年 3 月 21 日台財稅字第 7530447 號 )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 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 如無營利活動, 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 尚非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76 38
最新或重要解釋函令 ( 一 ) 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 違反憑證義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處罰 ( 財政部 1031120 台財稅字第 10304583490 號令 ) 一 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之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6 條第 2 款規定之營業人, 如有未依法規定給與 取得或保存憑證者,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二 上開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憑證或無完備之會計紀錄者, 無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及第 45 條規定之適用 ; 惟應通知限期改進, 逾限未改進者, 可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有關規定辦理 三 廢止本部 70 年 7 月 22 日台財稅第 35977 號函 77 最新或重要解釋函令 ( 二 ) 核釋機關團體適用 102 年 2 月 26 日修正後免稅標準第 2 條第 4 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申請期限之規定 ( 財政部 1020909 台財稅字第 10200607690 號令 ) 教育 文化 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報經本部依 102 年 2 月 26 日修正前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核准或報經主管機關依修正後同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8 款第 2 目規定查明同意之結餘款使用計畫, 如其結餘款支用之最後一個年度非 102 年度或以後年度, 其結餘款使用計畫有變更情形者, 無須依修正後同標準第 2 條第 4 項有關變更結餘款使用計畫之申請期限規定辦理 78 39
最新或重要解釋函令 ( 三 ) 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 財政部 97 年 10 月 16 日台財稅字第 09700346920 號令 *) 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4 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 應確實依同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79 最新或重要解釋函令 ( 四 ) 公益慈善團體對海外捐贈海外捐贈應否辦理扣繳 ( 財政部 99 年 9 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181010 號令 *) 1. 國內機關團體對國外機關團體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捐贈, 核屬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11 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2. 例外 : 屬國際間發生重大天災 事變 經主管機管核准進行國際人道救 ( 捐 ) 助, 或符合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免稅者 80 40
最新或重要解釋函令 ( 四 ) 續 補充核釋財政部 99 年 9 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181010 號令 ( 財政部 99 年 11 月 24 日台財稅字第 09904522140 號令 ): 1. 國際救 ( 捐 ) 助, 尚包括 : A. 對不可抗力之災害 戰爭 政變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威脅人類生存或發展之情事所為之生活扶助 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 災害救助 B. 依國內機關團體之創設目的從事濟貧 教育或醫療等國際人道救援, 維持受捐贈人基本生活 教育及醫療品質, 以重建其生活秩序之救 ( 捐 ) 助 81 最新或重要解釋函令 ( 四 ) 續 所稱 經主管機關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 指國內機關團體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者 : A. 專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B. 基於國際人道救援,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 7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發起之勸募活動, 並依同條例第 20 條規定將該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情形, 連同成果報告 支出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 報主管機關備查 C. 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其設立 立案或監督之法令規定, 於年度終了後一定期限內, 將當年度包括國際人道救 ( 捐 ) 助之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等資料函報主管機關核備或備查 82 41
最新或重要解釋函令 ( 五 ) 有關實物捐贈實物捐贈解釋令 解釋令 ( 財政部 99 年 11 月 1 1 日台財稅第 09900359720 號令 *) 1. 如未有轉售情事, 僅轉贈由機關團體自行設簿登記管理, 免列入首揭機關團體之收入及支出計算 2. 受贈人為個人受贈人及為其他機關團體, 應取得對方簽章之收據, 以憑核認首揭機關團體轉贈物品 ( 含食品 ) 情形 3. 受救 ( 捐 ) 助之個人, 如屬支應其基本生活或應付急難所需, 則尚無所得發生, 機關團體免列單申報 83 機關或團體出具捐贈證明收據應載明那些事項? 捐贈者姓名或單位名稱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 捐贈金額 受贈單位名稱 地址 統一編號 負責人 ( 代表人 ) 姓名, 並加蓋印章 受贈單位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立案日期 文號 應編列流水號 出據日期 參考格式 ( 財政部 88/05/10 台財稅第 881915960 號 ) 84 42
捐贈證明收據樣張 85 違章案例 建築師公會及各專業技師公會, 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 亦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有民眾檢舉某技師公會接受委託從事鑑定工作, 前後收取鑑定費用共計 500,000 元, 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涉嫌逃漏營業稅 經查核結果, 該公會辦理鑑定業務, 係委由依法領有證照之技師辦理, 由公會收取鑑定費用後, 其中 100,000 元轉付與承辦之技師, 已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此屬該公會代收轉付款項, 非其銷售勞務之收入, 可免予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然該公會自留款項 400,000 元, 核屬其銷售勞務之收入, 漏未報繳營業稅, 遭予以補徵營業稅 20,000 元並處 1.5 倍罰鍰 公會有銷售行為不符合免辦不符合免辦結算申報申報條件 : 應辦理結算申報 86 43
申報書填寫案例說明 ( 一 ) 以前年度結餘款 200 單位 : 萬元 -10 104 年度收入 - 捐款收入 900 義賣收入 500 利息收入 100 股利收入 股利收入 ( 含股票股利 ) 20 20 租金收入 80 附屬作業組織托兒所收入 100 = 收入總合計 1,70 700-10 104 年度支出 - 慈善救助支出 500 義賣活動費 400 辦公業務費 200 屬租金收入之相關維修及房屋稅 40 附屬作業組托兒所支出 80 80 = 支出總合計 1,220 20 本年度結餘款 480 申報書填寫案例說明 ( 二 ) 銷售貨物及勞務計算 : 租金收入 80 租金成本 - 40 附屬作業所得 (100-80) + 20 課稅所得 = 60 非銷售貨物及勞務計算 : 捐款收入 900+ 義賣收入 500 00+ 利息收入 100+ 股利收入 20 =1, 1,52 520 慈善救助支出 500 + 義賣活動費 400 + 辦公業務費 200 00=1, 1,100 非銷售貨物及勞務所得 (1,520 520 20 20-1, 1,100) 00)=40 400 44
申報書填寫案例說明 ( 三 ) 銷售支出 40+ 非銷售支出 (500+400+200=1, 00=1,100) 00)+ 附屬作業組織之虧損 0 銷售收入 80+ 非銷售收入 (900+500 00+100+20 +100+20=1, =1,52 520) 0)+ 屬作業組織之所得 (100-80=20) =1,140/1,620=70.37% 支出比例須大於 60% 申報書填寫案例說明 ( 四 ) 課稅所得額計算表 ( 結算申報書 P4) ( 銷貨所得 )E= 第 5 頁 35_40_ 元 + 上表 04_20_ 元 - 上表 08 元 -11 停徵所得稅之證券 期貨交易所得 ( 損失 ) 元 -12 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 損失 ) 元 -24 依其他法令規定免稅所得 元 -25 符合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 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元 ( 詳第 13 頁 )= 10_60_ 元 ( 非銷貨所得 )F= 上表 03_1,520 元 -14 依相關法律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平均地權債券利息及公共建設土地債券利息 元 -15 依所得稅法第 42 條第 2 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_20_ 元 - 上表 07_1,100_ 元 =13 400 元 90 45
申報書填寫案例說明 ( 五 ) 課稅所得額計算表 ( 結算申報書 P4) 一 符合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 2 條 第 4 條規定,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應依該標準第 3 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 1.F 0 者, 課稅所得額 =10_60 元 -16 前十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適用 ) 元 =17 60_ 元 2.F<0 者, 課稅所得額 =(10_ 元 +13 元 )-16 前十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適用 ) 元 =17_ 元 二 未符合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 2 條 第 4 條規定, 應課徵所得稅 : 課稅所得額 =( 10 元 +13 元 )-16 前十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 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適用 ) 元 =17 元 (16 前十年核定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本年度扣除額, 以不超過 10_ 元為限 ) 91 便民措施規畫方案 所得稅法第 94 條之 1 及第 102 條之 1 規定, 提供憑單填發單位免填發憑單之法源 一 憑單填發單位已依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憑單填發單位已依期限將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 納稅義務人為 : 1.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03 年第一階段已實施 ) 2.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 機關機關 團體 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 ( 規畫將來實施 ) 3. 扣繳 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92 46
便民措施規畫方案 便民措施規畫方向 : 預計規畫查詢期間 : 於 5/1~5/31 ( 或法定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 ) 結算申報期間查詢 預計個人以外之所得人查詢所得管道 : (1)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 (2) 營利事業以工商憑證 機關團體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者以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 (XCA) 憑證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於每年 5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 ( 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展延結算申報截止日 ) 止, 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網址 : www.etax.nat.gov.tw) 查詢, 並可以 PDF 檔下載資料 93 XCA 憑證申請 組織及團體 IC 卡 (XCA) 憑證 : 1. 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 (mixed organization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簡稱 XCA) 屬於政府公開金鑰基礎建設階層式架構的第一層下之憑證機構, 依據憑證政策保證等級第三級的規定, 簽發之憑證種類包含 : 學校 ( 包含公私立學校 ) 財團法人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社團法人 執行業務者事務所及其他組織或團體等六種憑證 組織及團體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之用戶所使用的符記主要採 IC 卡, 使用期限為 6 年 2. 目前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的申請作業是採用線上填寫申請資料, 且必須由用戶的主管機關 ( 初審註冊窗口, 請洽國家發展委員會網址 http://xca.nat.gov.tw 查詢 ) 進行書面審查作業, 申請人須至上揭網址依流程進行申請 線上填寫申請資料並上傳後, 須列印申請書並蓋用組織團體立案時原留之登記印鑑及負責人印鑑, 將申請書寄送至所屬登記立案主管機關 ( 初審註冊窗口 ) 進行審查 3. 目前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推廣期間, 免收憑證 IC 卡工本費用 94 47
XCA 憑證申請 4. 哪些組織及團體適合申請組織及團體憑證 IC 卡? 憑證種類 學校 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 行政法人 自由職業事務所 其他組織或團體 申請對象大學院校 技專院校 高中職 國民中小學 幼稚園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的各類財團法人 合作社 農漁會 工會 教育會 工業會 政黨 待我國行政法人法完成立法後, 始受理申請 會計師 建築師 地政士 專業技師 藥劑師 記帳業者等自由職業所設立的事務所 藥局 上述幾種以外的組織或團體, 在相關的政府主管機關有登記立案但不具法人身分, 例如 : 托兒所 寺廟 協會 學會 教師會 宗親會 同鄉會 公寓大廈管委會 95 補充 假設財團法人幸福基金會 100 及 101 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其 100 年度申報餘絀數計 -350 萬元, 其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 50 萬元, 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 300 萬元 ; 另 101 年度餘絀數計 500 萬元, 其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 300 萬元, 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 200 萬元, 並符合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規定, 則該基金會 101 年度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 一 課稅所得額 = 101 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 300 萬元 -100 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 50 萬元 =250 萬元二 應納稅額 = 課稅所得額 250 萬元 稅率 17%=42.5 萬元 97 48
補充 ( 續 1) 機關團體之收支決算表及結餘款使用計畫, 應注意下列影響結餘款金額正確性之事項 : 壹 收支決算表一 收入面 : ( 一 ) 以前年度之結餘款於當年度留用部分非屬當年度收入, 不得計入當年度收入項下 ( 二 ) 帳列 其他收入 或 政府補助收入 等項目, 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 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 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 三 ) 依章程規定, 限於以其基金之孳息用於其創設目的之支出者, 其年度中之受贈收入, 如未及於會計年度終了前依規定向法院申請登記為財產總額之增加並辦妥變更登記者, 該筆受贈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項下 ( 四 ) 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職工福利金 ( 自提儲金 ), 屬福利基金之增加, 得免視為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之收入, 但福利基金之孳息不包括在內 98 補充 ( 續 2) 二 支出面 : 下列事項非屬當年度支出, 不得計入當年度支出項下 : ( 一 ) 以前年度結餘款於當年度運用部分 ( 二 ) 未依其設立之法律或主管機關訂定之業務監督準則或財務處理辦法等規定提列 ( 撥 )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基金或準備金 ( 三 ) 其他與創設目的無關之支出 99 49
補充 ( 續 3) 貳 : 結餘款使用計畫一 結餘款使用計畫應含計畫項目 金額及期限, 使用計畫之期限以次年度起算 4 年為限, 如使用計畫之運用跨 2 個年度以上, 應編列各年度計畫金額明細 二 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相符 三 結餘款使用計畫總金額應與當年度收支決算表所載全部結餘款金額相符 四 應就當年度全部結餘款編列具體使用計畫, 不得僅就某特定專案收入編列 五 結餘款如作為購置不動產使用, 該項不動產之用途, 應與章程所載之設立宗旨或應辦理之業務相符 100 補充 依據財政部 75 年 3 月 21 日台財稅第 7530447 號函核釋, 祭祀公業之財產分配其派下員所有, 關於其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之徵免及核課方式如下 : ( 一 ) 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 係依據民間習慣成立之祀產, 如無營利活動, 僅有土地之收益或財產之處分收入, 尚非所得稅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之營利事業, 應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規定 : 祭祀公業之收益及孳息, 倘有分配其派下共有人之情事, 應以該受益之所得人為對象, 由祭祀公業管理人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 於每年 1 月底前, 依規定格式列報所得人姓名 地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實際分配之收益額,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分別歸戶計課綜合所得稅 ( 二 ) 已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 應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之 1 行政院頒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及其他有關之規定辦理, 其不合規定者, 應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派下員如有自該公業取得款項者, 應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01 50
補充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 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 其相關支出, 得依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 以下簡稱免稅標準 ) 所稱 銷售貨物或勞務 行為, 係指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予他人, 以取得代價, 及提供勞務予他人, 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 收益, 以取得代價之行為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 因符合前揭所稱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 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 並依免稅標準第 3 條規定徵免所得稅 ; 至因該項委辦業務而產生之各項支出, 得依政府委辦契約之約定核實認定 舉例, 某甲機關團體 101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 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項下列報 取得政府機關收入取得政府機關收入 500 餘萬元, 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收入來源係因接受政府委託從事研究分析, 屬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行為, 乃將前揭收入 500 餘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並依委辦契約支出核銷紀錄及該機關團體帳證資料, 將相關支出 420 餘萬元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支出, 核課當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約 13 萬元 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所取得之收入, 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應將其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 並核計其相關支出, 依免稅標準第 3 條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102 Q: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對機關團體之影響為何? < 摘錄自房地合一 Q&A> A:( 一 ) 符合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規定之教育規定之教育 文化文化 公益公益 慈善機關或團體 ( 以下簡稱機關團體 ), 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 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 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 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爰機關團體如有房屋 土地等資產交易所得, 與營利事業出售資產性質相同, 即屬銷售貨物之所得, 應依法徵 免所得稅 103 51
Q: 房地合一課稅新制對機關團體之影響為何? < 摘錄自房地合一 Q&A> A:( 二 ) 依上, 機關團體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房屋 土地等資產, 其土地如係 103 年 1 月 2 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 或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 其交易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 如有交易損失可核實沖減銷售貨物之所得 104 52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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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105 70
2016/3/18 104 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電子結算申報系統 (PIO) 操作介紹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稅務資訊科 1 申報軟體變動部分 一 建檔 : ( 一 ) 首頁新增連接作業要點功能 : 網路申報作業範圍 作業規定等 ( 二 ) 於登入畫面中, 修改機關或團體名稱後, 程式同步更正基本資料之機關或團體名稱, 並顯示提示訊息 : 基本資料之機關或團體名稱已同步更正 ( 三 ) 申報表中若 帳載結算金額 有金額, 而 自行依法調整後金額 全為零時, 以彈出視窗方式提醒使用者, 並詢問是否確定存檔 ( 四 ) 申報書第 6 頁退稅直接劃撥帳戶新增郵局選項 ( 五 ) 申報書表第 10 頁及第 13 頁新增單頁匯入 CSV 格式功能 2 71 1
2016/3/18 申報軟體變動部分 二 列印 : ( 一 ) 整份上傳成功申報書表可另存 PDF 檔功能 ( 二 ) 新增列印 郵寄之封面 功能 ( 三 ) 新增 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附件資料 之外標籤列印功能 三 附件 : ( 一 ) 附件上傳作業新增整批上傳功能, 即機關或團體選擇欲上傳目錄, 即可將目錄中之各附件批次新增並上傳 ( 附件檔案命名須配合附件類別代號 ) ( 二 ) 上傳期限為 105 年 6 月 20 日前 ( 三 ) 非採會簽案件且自行依法調整後餘絀數在 12 萬元以下者, 得免送申報書及相關附件 3 大綱 一 前置申請作業 二 軟體下載安裝 三 建檔申報系統操作 四 審核申報系統操作 五 繳稅方式 4 72 2
2016/3/18 一 ( 一 ) 申報步驟 : 1. 熟記電子報稅網站 2. 上網申請報稅密碼 3. 下載安裝報稅軟體 4. 登入程式申報書資料建檔 5. 審核上傳列印收件編號申報書 6. 6/20 前用軟體上傳附件 6/30 前寄送應檢附文件 5 一 ( 二 ) 電子申報繳稅網址 -1 http://tax.nat.gov.tw 系統使用說明 教學檔系統操作影音檔申報查詢及常見問題 6 73 3
2016/3/18 一 ( 二 ) 電子申報繳稅網址 -2 http://tax.nat.gov.tw 7 一 ( 二 ) 電子申報繳稅網址 -3 http://tax.nat.gov.tw 8 74 4
2016/3/18 一 ( 二 ) 電子申報繳稅網址 -4 http://tax.nat.gov.tw 9 一 ( 二 ) 電子申報繳稅網址 -5 http://tax.nat.gov.tw 10 75 5
2016/3/18 一 ( 三 ) 密碼申請 首次使用網路申報. 請事先密碼申請 11 一 ( 三 )-1. 密碼申請功能 12 76 6
2016/3/18 一 ( 三 )-2. 適用時機 首次申請重新申請 查詢修改變更密碼 恢復記憶重寄密碼 13 一 ( 四 ) 稅籍異動更新 稅籍檔 更新流程 稅籍檔 更新時間 稽徵所入檔 財政資訊中心 關貿網路 When? 稅籍檔訂於每個月 6 10 12 14 16 18 稅籍檔申報期間為每 2 天更新一次 24 30 日更新 14 77 7
2016/3/18 二 軟體下載安裝 15 下載程式 網路申報程式 : 1. 建檔 2. 審核 曾安裝過 103 年度 ( 含 ) 以前版本, 請先移除舊版本程式, 再行下載安裝 104 年度程式 16 78 8
2016/3/18 電子申報軟體 機關或團體建檔 PIOWINSTALL.EXE 主要提供申報書資料建檔 機關或團體審核 PIOVINSTALL.EXE 無法建檔 主要提供審核 17 安裝及相關路徑 安裝程式 1. 點選執行按鈕直接安裝 2. 點選下一步完成安裝 啟動程式 1. 桌面捷徑圖案或 2. 由程式集 \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系統目錄選擇執行程式 系統程式安裝預設路徑 : 作業系統磁碟機 C:\ETAX ETAX\PIO PIO\BIN 建檔程式轉出媒申檔 (PIO 檔 ) 之預設路徑 : 作業系統磁碟機 C:\ETAX ETAX\PIO PIO\TransData TransData\104 申報成功報表檔之預設路徑 : 作業系統磁碟機 C:\ETAX ETAX\PIO PIO\Upload Upload\104 104\Report 18 79 9
2016/3/18 登入作業 -1 19 登入作業 -2 登入系統後出現此提示訊息 20 80 10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登入首頁 連結財政資訊中心網頁 21 三 建檔操作 基本資料建檔 1. 綠色欄位由登入系統所建資料帶入 2. 黃色欄位可由下拉選單選取 22 81 11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資料建檔 23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資料建檔第 1 2 頁填完才開放其他頁次, 第 3 4 頁配合項目 13 擇一開放 24 82 12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1 頁 25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1 頁 支出比例計算公式 : 查填適用項目第 4 項點選 D 填 B. 私立學校點選其它填 A. 一般機關團體 26 83 13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1 頁 13.: 選否開放第 3 頁, 選是開放第 4 頁 27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2 頁 附屬作業組織名稱及統編在此建檔, 第 5 頁及 5-1 頁才可帶到附屬作業組織及名稱 28 84 14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3 頁 項目欄位提供下拉式選單且允許自行輸入科目 01 欄 - 會自動加總下方所有收入項目明細之帳載及自行依法金額 29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3 頁 30 85 15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4 頁 31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4 頁 32 86 16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5 頁 選擇本機關時為輸入第 5 頁申報資料, 選擇附屬作業組織時則為輸入第 5-1 頁申報資料 33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5 頁 34 87 17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6 頁 1. 有下拉選單亦可自行輸入 2. 上下筆資料可移動順序 35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6 頁 36 88 18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7 頁 37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8 頁 38 89 19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9 頁 39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9 頁 40 90 20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9 頁 41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10 頁 42 91 21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書第 13 頁 43 三 建檔操作 資料轉檔檔案預設路徑 檔案預設路徑 : C:\ETAX ETAX\PIO PIO\TransData \104 104\ 統一編號.PIO 44 92 22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審核申報上傳 -1 45 三 建檔操作 審核申報上傳 -2 46 93 23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審核申報上傳 -3 47 三 建檔操作 審核申報上傳 -4 48 94 24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審核申報上傳 -5 錯誤代號前 2 碼為申報書之頁號 49 三 建檔操作 審核申報上傳 -6 50 95 25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審核申報上傳 -7 51 三 建檔操作 審核申報上傳 -8 52 96 26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成功列印書表 -1 53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成功列印書表 -2 54 97 27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線上查詢 55 三 建檔操作 附件資料上傳 -1 已網路申報成功, 始可採用 56 98 28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附件資料上傳 -2 三 建檔操作 附件資料查詢 99 29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上年度資料匯入 59 三 建檔操作 本年度資料匯入 -1 60 100 30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本年度資料匯入 -2 61 三 建檔操作 其他功能 : 選取其他機關團體 62 101 31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申報成功報表備份 63 三 建檔操作 備份報表檔匯入 申報成功報表檔預設路徑為 [C:\ETAX\PIO\Upload\104\Report] 64 102 32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建檔備份與還原 系統預設存放路徑為 : C:\ETAX\PIO\Backup\ 年度資料夾 \ 統編 _104 65 三 建檔操作 建檔備份 66 103 33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建檔還原 67 三 建檔操作 列印全部書表 -1 68 104 34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列印全部書表 -2 此報表不會有收件編號 69 三 建檔操作 網路單位明細表 排序原則 : 各稽徵所 + 代理事務所 + 統編 70 105 35
2016/3/18 三 建檔操作 媒體審核 71 三 建檔操作 審核與媒體審核差異性 ( 步聚四審核 ) 顯示審核完成後可直接進行上傳申報 ( 媒體審核 ) 1. 顯示媒體審核完成 2. 區分年制別選項 3. 無法直接上傳 72 106 36
2016/3/18 四 審核申報系統 除了這二個功能外, 其餘皆與建檔程式相同 73 四 審核申報系統 整批申報 -1 1. 營利事業或代理人 ( 事務所 ) 於每年 4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止, 向委託人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 2. 則該代理人可以 [ 代理人 ] 名義 ( 統一編號 ) 及 [ 代理人的報稅密碼 ] 申報上傳委託人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 3. 上傳前請確認所有媒體檔皆已完成 [ 前端審核 ] 作業 74 107 37
2016/3/18 四 審核申報系統 整批申報 -2 75 四 審核申報系統 整批申報 -3 76 108 38
2016/3/18 四 審核申報系統 審核及上傳紀錄清單 77 五 繳稅方式流程 1. 非線上繳稅 財金網站自繳稅款 (https://paytax.nat.gov.tw) 公庫銀行繳款 ( 條碼繳款書 ) 網路 ATM 或提款機 超商繳款 (2 萬元以下條碼繳款書 ) 2. 線上繳稅 透過報稅軟體 / 財金元件申報上傳 自備讀卡機 / 晶片金融卡 78 109 39
2016/3/18 @ 關貿客服中心服務介紹客服中心服務時間 : 5/1-5/31 08:00-18:00 ( 申報期間最後 5 天 (20:00 最後 1 天 24:00)) 客服中心服務電話 ( 申報期間 ): 0800-080198 客服中心服務電話 ( 非申報期間 ): 0800-086188 客服中心服務傳真 : 04-2207-2344 客服中心服務 mail: itaxpia@mail.tradevan.com.tw @ 高雄國稅局服務電話 :0800 0800-000321 000321 系統操作問題 :07 07-7256600 7256600 分機 7815 7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80 110 40
98 4 99 98 12 99 27 86 83 75 73 57 51 1 2 3 4 43
07-7115764 07-3238539 07-3870693 07-7404018 07-2368511 07-5338103 07-3302498 07-5210031 07-3522392 07-3614114 07-7153711 07-8123763 07-5875951 07-6622365 07-6261401 尊重性別平等共創幸福升等 44 所得憑單免填發減紙環保愛地球請支持回饋稅制讓全民共享利益電子發票存雲端歸戶對獎免煩惱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