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申報實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 銷售稅課 彭致維 1
營業稅有關法令規定 稅捐稽徵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取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及虛列成本費用查處原則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2
目錄 課稅範圍減免範圍稅額計算稅籍登記帳簿憑證申報繳納罰則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3
課稅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 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銷售貨物 :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 以取得代價者 銷售勞務 : 提供勞務予他人, 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 收益, 以取得代價者 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 不包括在內 4
課稅範圍 視為銷售貨物 : 1 營業人以其產製 進口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 轉供營業人自用 ; 或以其產製 進口 購買之貨物, 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2 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 或將貨物抵償債務 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3 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4 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5 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視為銷售勞務 :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5
課稅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 1 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 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 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 其所在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 1 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2 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 貨出境者 3 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6
課稅範圍 進口貨物 : 1 貨物自國外進入中華民國境內者 但進入保稅區之保稅貨物, 不包括在內 2 保稅貨物自保稅區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 所稱保稅區, 指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區 科學工業園區 農業科技園區 自由貿易港區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 保稅倉庫 物流中心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且由海關監管之專區 7
課稅範圍 營業人之定義 1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 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機關 團體 組織, 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3 外國之事業 機關 團體 組織, 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8
減免範圍 適用零稅率之項目 1 外銷貨物 2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 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3 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4 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5 國際間之運輸 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 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6 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7 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 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8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9 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 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9
減免範圍 免徵營業稅項目 1 出售之土地 2 供應之農田灌溉用水 3 醫院 診所 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 藥品 病房之住宿及膳食 4 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團體 機構及勞工團體, 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 5 學校 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6 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7 ( 刪除 ) 8 職業學校不對外營業之實習商店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10
減免範圍 免徵營業稅項目 9 依法登記之報社 雜誌社 通訊社 電視臺與廣播電臺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 出版品 通訊稿 廣告 節目播映及節目播出 但報社銷售之廣告及電視臺之廣告播映不包括在內 10 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11 農會 漁會 工會 商業會 工業會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 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設立且農會 漁會 合作社 政府之投資比例合計占百分之七十以上之農產品批發市場, 依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收取之管理費 12 依法組織之慈善救濟事業標售或義賣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 其收入除支付標售 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 全部供作該事業本身之用者 11
減免範圍 免徵營業稅項目 13 政府機構 公營事業及社會團體, 依有關法令組設經營不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機構, 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14 監獄工廠及其作業成品售賣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15 郵政 電信機關依法經營之業務及政府核定之代辦業務 16 政府專賣事業銷售之專賣品及經許可銷售專賣品之營業人, 依照規定價格銷售之專賣品 17 代銷印花稅票或郵票之勞務 18 肩挑負販沿街叫賣者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19 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 林 漁 牧產物 副產物 ; 農 漁民銷售其收穫 捕獲之農 林 漁 牧產物 副產物 12
減免範圍 免徵營業稅項目 20 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21 稻米 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 22 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銷售其非經常買進 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23 保險業承辦政府推行之軍公教人員與其眷屬保險 勞工保險 學生保險 農 漁民保險 輸出保險及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 以及其自保費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費 人壽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 年金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及健康保險提存之責任準備金 但人壽保險 年金保險 健康保險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責任準備金, 不包括在內 24 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13
減免範圍 免徵營業稅項目 25 各級政府機關標售賸餘或廢棄之物資 26 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武器 艦艇 飛機 戰車及與作戰有關之偵訊 通訊器材 27 肥料 農業 畜牧用藥 農耕用之機器設備 農地搬運車及其所用油 電 28 供沿岸 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 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 漁網及其用油 29 銀行業總 分行往來之利息 信託投資業運用委託人指定用途而盈虧歸委託人負擔之信託資金收入及典當業銷售不超過應收本息之流當品 30 金條 金塊 金片 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 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14
減免範圍 免徵營業稅項目 31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學術 科技研究機構提供之研究勞務 32 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 公司債 金融債券 新臺幣拆款及外幣拆款之銷售額 但佣金及手續費不包括在內 銷售前項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15
稅額計算 稅率 一般稅率 : 5% 金融業之稅率 : 5% 2% 1% 特種飲食業之稅率 : 15% 25% 小規模營業人之稅率 : 1% 0.1% 16
稅額計算 一般稅額計算 ( 第四章第一節 ) 銷項稅額之計算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除本章第二節另有規定外, 均應就銷售額, 分別按第七條或第十條規定計算其銷項稅額, 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 按四捨五入計算 銷項稅額, 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17
稅額計算 銷售額之內容 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 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 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 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賠償款? 若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關係而來, 依稅法規定係屬銷售範圍, 均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反之,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4 條第 29 款規定, 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補助款? 參照財政部 810430 台財稅第 811 664261 號函, 公司接受補助從事研究且享有其成果者非屬課稅範圍 18
稅額計算 銷項稅額之計算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 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 從高認定 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 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 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 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19
稅額計算 銷項稅額之計算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 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 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含營業稅 ) 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含營業稅 ) 總額之比例, 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 其計算公式如下 :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 土地及其定著物之銷售價格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1 + 徵收率 ) 土地公告現值 +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1 + 徵收率 )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 =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 1 + 徵收率 ) 20
稅額計算 例 : 房地總價 500 萬元出售, 未分別載明土地 房屋價款, 土地公告現值 20 萬元 房屋評定現值 15 萬元計算 : 房屋之銷售價格 : 15* ( 1+5% ) =500* =220.28 萬 20+15* ( 1+5% ) 房屋之銷售額 : =220.28 萬 / ( 1+5% ) =209.79 萬 21
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之計算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 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 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進項稅額, 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 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 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 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22
稅額計算 進口貨物營業稅之計算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後之數額, 依第十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 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 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 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後計算營業稅額 進口貨物, 除合於營業稅法第九條規定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者外, 均應於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 23
稅額計算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其進項稅額憑證, 未於當期申報者, 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 次期仍未申報者, 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 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 以十年為限 24
稅額計算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但為協助國防建設 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 不在此限 3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4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 自用乘人小汽車 25
稅額計算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 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 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 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 參考 :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 26
稅額計算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 違章補開 者, 不得作為扣抵銷項稅額或扣減查定稅額之憑證 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 不在此限 27
稅額計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 1 營業人進口貨物, 經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 並有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2 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 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 28
稅額計算 特種稅額計算 ( 第四章第二節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 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 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 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除申請按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 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申請依照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者, 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財政部得視小規模營業人之營業性質與能力, 核定其依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 申報繳納 29
稅額計算 特種稅額計算 ( 第四章第二節 )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並依規定申報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百分之十, 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 不適用之 前項稅額百分之十超過查定稅額者, 次期得繼續扣減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 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其營業稅起徵點, 由財政部定之 30
稅籍登記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應於開始營業前, 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 專營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 第八款 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 第十七款至第二十款 第三十一款之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及各級政府機關, 得免辦營業登記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 或營業人合併 轉讓 解散或廢止時, 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31
稅籍登記 前項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 但因合併 增加資本 營業地址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 不在此限 營業人暫停營業, 應於停業前,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 復業時, 亦同 32
帳簿憑證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 得掣發普通收據, 免用統一發票 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 應內含營業稅 ; 未內含營業稅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 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33
帳簿憑證 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 應具有載明其名稱 地址及統一編號之左列憑證 : 1 購買貨物或勞務時, 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2 有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 或同條第四項準用該條款規定視為銷售勞務者, 所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3 載有營業稅額之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 4 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如水電費收據 電信費收據 等 34
申報繳納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二月為一期, 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 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 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 應先向公庫繳納後, 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 依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 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 於次月十五日前依前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但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 35
申報繳納 前二項營業人, 使用統一發票者, 並應檢附統一發票明細表 依本法規定, 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 應由納稅義務人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之 36
申報繳納 外國之事業 機關 團體 組織, 在中華民國境內, 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 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 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 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 其銷售之勞務屬第 11 條第 1 項 ( 金融業 ) 各業之勞務者, 勞務買受人應按各款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 但買受人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其購進之勞務, 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 免予繳納 ; 其為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 繳納之比例, 由財政部定之 外國之事業 機關 團體 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 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 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 3 千元以下者, 免繳納營業稅 ( 100/5/6 台財稅字第 10004500190 號令 ) 37
申報繳納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 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 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 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 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38
申報繳納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 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 1 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2 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3 因合併 轉讓 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 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 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 但情形特殊者, 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39
申報繳納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 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 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 並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其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 營業人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或退還 前二項清算期間, 公司組織者, 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 ; 非屬公司組織者, 自解散或廢止之日起三個月 40
申報繳納 申報方式人工申報媒體申報網路申報 -- 於法定申報日後 2 日 24 : 00 前雖仍可上傳申報資料, 但屬已逾法定申報日後之逾期申報案件 ( 核課期間以 7 年計算 ) 41
申報繳納 主管稽徵機關收到營業稅申報書後, 應於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核定其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受理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核定 第一項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案件, 其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 載明按營業人申報資料核定, 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文書之送達 42
申報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申報扣減之時點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以進項稅額百分之十扣減查定稅額者, 其進項憑證應分別於一月 四月 七月 十月之五日前,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 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 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43
申報繳納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依第二十二條規定,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 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 每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44
申報繳納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主管稽徵機關得依照查得之資料, 核定其銷售額及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 1 逾規定申報限期三十日, 尚未申報銷售額者 2 未設立帳簿 帳簿逾規定期限未記載且經通知補記載仍未記載 遺失帳簿憑證 拒絕稽徵機關調閱帳簿憑證或於帳簿為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3 未辦妥營業登記, 即行開始營業, 或已申請歇業仍繼續營業, 而未依規定申報銷售額者 4 短報 漏報銷售額者 5 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者 6 經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 顯不正常者, 主管稽徵機關, 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 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 45
罰則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者, 除通知限期補辦外, 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 ; 逾期仍未補辦者, 得連續處罰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 處新臺幣 1,5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 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 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 1 未依規定申請變更 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 復業者 2 申請營業 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者 3 使用帳簿未於規定期限內送請主管稽徵機關驗印者 46
罰則 納稅義務人,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 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罰鍰 ; 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 得連續處罰, 並得停止其營業 : 1 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2 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3 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47
罰則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 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 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 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 處 1% 罰鍰, 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 1,500 元, 最高不得超過 15,000 元 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 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 地址或統一編號者, 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 2%, 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0 元, 最高不得超過 30,000 元 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誤開立二聯式者, 應依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論處 48
罰則 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其未逾三十日者, 每逾二日按應納稅額加徵 1% 滯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200 元, 最高不得多於 12,000 元 ; 其逾三十日者,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 30% 怠報金, 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3,000 元, 最高不得多於 30,000 元 其無應納稅額者, 滯報金為新臺幣 1,200 元, 怠報金為新臺幣 3,000 元 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或滯報金 怠報金者, 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 1% 滯納金 49
罰則 納稅義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追繳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並得停止其營業 : 1 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 2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 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者 3 短報或漏報銷售額者 4 申請註銷登記後, 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停止其營業後, 仍繼續營業者 5 虛報進項稅額者 50
罰則 納稅義務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追繳稅款外, 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並得停止其營業 : 6 逾規定期限三十日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營業稅者 7 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納稅義務人有前項第五款情形, 如其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 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 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 免依前項規定處罰 51
罰則 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 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 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 並停止其營業 主管稽徵機關, 依本法規定, 為停止營業處分時, 應訂定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但停業期限屆滿後, 該受處分之營業人, 對於應履行之義務仍不履行者, 得繼續處分至履行義務時為止 52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誤用前期發票提前使用次期發票自動補報繳更正統一發票字軌號碼 交易對象營業人統一編號登錄錯誤進項憑證提前扣抵漏報銷售額以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或非實際交易者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53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購置之統一發票供他人使用 ( 因稅務代理人代購發票後交付錯誤 ) u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 於未經檢舉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自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 免予處罰 (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之 2 ) 54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u u 誤用前期發票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規定 :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 :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 不得開立使用 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 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 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2 條第 4 款規定, 免予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55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提前使用次月份發票 : u u 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1 條規定 : 非當期之統一發票, 不得開立使用 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月份統一發票, 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份統一發票已用罄且無其他不法情事者, 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上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 事先申請核准外, 可免援引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移罰 56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營業稅申報書自動補報繳更正 : u u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 凡屬未經檢舉 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 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 ;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並得免除其刑 : 一 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第一項補繳之稅款, 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 至補繳之日止, 就補繳之應納稅捐, 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 一併徵收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 檢附 : 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申請書 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 更正前申報書 更正後申報書 ( 採加減法方式 ) 相關交易憑證等資料影本 若採 403 申報書 ( 採直扣法 ) 除需檢附更正前後申報書外, 另需檢附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營業稅額計算表 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及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等 57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所取得之進項發票, 不得扣抵 : u 例如甲公司於 98 年 7 至 8 月購買冷氣機一組 5 萬元, 並將取得進項發票申報扣抵, 案經國稅局查獲係放置於負責人家裡自用, 屬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 除補稅外, 並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處罰 58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將與公司業務無關或屬個人 家庭消費物品所取得之發票申報扣抵, 要罰 : u 例如國稅局查獲甲公司購買藝術品價值 50 萬元, 並取得進項發票申報扣抵, 經查核發現係公司負責人個人收藏品, 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 涉嫌虛報進項稅額, 除補稅外, 並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規定處罰 59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應於規定期限內申報銷售額, 並繳納營業稅 ; 未購發票或無營業稅額亦需申報 : u 案例 : A 貿易公司於 101 年 3 月 20 日申請設立登記, 並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准自 4 月份起使用統一發票, 公司因剛開業未接到訂單, 故 4 月份並未申購發票, 公司會計張小姐於接獲主管稽徵機關查詢電話及通知公文後, 始自 101 年 5 月份起購買發票, 而 5 6 間公司因仍無營業情事, 張小姐以為無銷售額自不須繳稅也不必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 案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發現未申報之情事而被處罰滯怠報金 60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額, 未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u 公司 102 年 4 月 28 日有一筆進貨退出或折讓單, 未於 102 年 5 月 15 日申報 102 年 3-4 月營業稅時, 將該筆進貨退出或折讓單於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致虛報進項稅額, 經國稅局查獲, 除補稅外, 並依營業稅法第 51 條第 5 款虛報進項規定處罰 61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u 勿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E 實業公司於 101 年 5 月 6 日向未辦登記之 Y 商號進貨計新台幣 500,000 元, 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 而以 F 實業公司所開立之發票 UF12334458 號作為進貨憑證, 於 101 年 7 月 15 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25,000 元, 案經主管稽徵機關 專案查緝小組查獲該 F 公司專以開立不實發票販售圖利, 經通報 E 公司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查處其違章之行為 62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收銀機油墨應時常添加, 以避免開立發票因油墨不清或漏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致造成應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而受罰 P 公司 100 年 9 月 3 日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WU12335566 號, 發票金額 1,200 元, 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即交付予買受人甲, 該張發票經對獎獲致三獎, 檢據領取中獎獎金時, 代發統一發票獎金單位發現上情, 由財政部印刷廠轉交 P 公司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處新臺幣 1,500 元之罰鍰 開立之統一發票漏未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違反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 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 %罰鍰, 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 1,500 元, 最高不得超過 15,000 元 63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營利事業歇業未依規定辦理註銷登記 甲商號於 98 年 1 月 5 日歇業, 未依規定於 15 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業登記, 經稽徵機關第 1 次通知請其於 98 年 2 月 25 日以前補辦註銷營業登記, 甲商號未依限補辦, 處新臺幣 1,500 元罰鍰 罰則依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6 條第 1 款 : 營業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 處 5 百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罰鍰 ; 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 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 一 未依規定申請變更 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 復業者, 另依減免處罰標準第 16 條之 1, 經稽徵機關第一次通知限期補辦, 即依限補辦者, 免罰 64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u u 一般計稅營業人銷售非本業之商品 勞務或固定資產, 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M 公司於 100 年 9 月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 因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於 100 年 12 月出售時未開立發票亦未申報, 案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 除應補稅外並裁處罰鍰 所犯錯誤 : 依營業稅法第 1 條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縱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惟於銷售時, 仍應開立發票報繳稅款 65
常見申報錯誤類型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 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 應就未給予憑證 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 經查明認定之總額, 處 5 %罰鍰, 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100 萬元 N 企業行未辦理營業登記即自 100 年 9 月起營業, 案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於 100 年 12 月查獲, 其每月銷售額 60 萬元至 80 萬元不等, 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 且查獲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與未給予他人憑證情事, 除處漏稅罰 未依規定給予憑證 ( 採擇一從重 ) 及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之罰鍰外, 另就未依規定取得憑證, 經查明之總額處 5% 罰鍰 N 企業行未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營業登記, 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8 條及第 35 條之規定, 應依同法第 45 條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 ( 未給予憑證 ) 之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 又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部分違反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21 條之規定, 應依稅捐稽徵法第 44 條規定處罰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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