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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申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財產清單, 是否可由戶籍內其中一人代表申辦? 需準備哪些資料? 答可以由代理人攜帶身分證正本 印章 委任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印章, 如代理人提示申請人身分證為影本, 需切結與正本相符 2 問戶籍在高雄, 可否利用中午時間在新營分局申請查調所得資料? 答可以, 新營分局中午全功能櫃台不打烊, 服務時間為早上 8 點至下午 5 點 3 問納稅義務人至國稅局之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所得 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時, 可否檢附駕駛執照或健保 IC 卡來作為身分之證明文件? 答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規定, 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資料負有保密責任, 囿於駕駛執照及健保 IC 卡等證件係由不同政府機關依其主管之相關法規所掣發之專屬用途文件, 與國民身分證相較, 不僅申辦 審核程序不同, 其用途亦不盡相同 基於課稅資料安全性之考量, 納稅義務人至全功能櫃台申請查調所得及財產等相關課稅資料, 仍應檢附國民身分證作為身分證明文件 4 問債權人持法院核發已逾 30 日的假扣押裁定書, 是否可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課稅資料? 答依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 30 日者, 不得聲請執行, 是以,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 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 因此, 債權人持已逾 30 日的假扣押裁定書, 並不能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或所得資料 5 問債權人持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 是否可至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及所得等課稅資料? 答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 係屬對特定物之執行名義, 僅得就執行名義所載的特定財產為強制執行, 而不得逕對債務人所有的其他財產為強制執行 因此, 債權人持上述執行名義, 並不能申請查調債務人其他財產或所得資料 6 問以土地 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之估價原則為何? 答納稅義務人以土地 已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提供繳稅擔保或為稅捐保全標的時, 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 2 成 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 2 成估價 但納稅義務人主動提示下列足供認定該土地 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 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 得予核實認定 : 1. 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2. 各直轄市 縣 ( 市 ) 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3. 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4. 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5. 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6. 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7. 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8. 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 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 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1 財政部 103.11.07. 臺財稅字第 10304589140 號令 ) 7 問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應納稅款時, 稅捐稽徵機關會採何種保全措施? 答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 於逾繳納期間屆滿 30 日後仍未繳納者, 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外, 仍會採行下列保全措施 : 1. 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 通知有關機關, 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 其為營利事業者, 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2. 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 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3. 個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 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其為營利事業者, 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8 問欠稅金額多少以上會被限制出境?( 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 ) 答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 個人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者 ;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 個人在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 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 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 其為營利事業者, 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有關欠稅金額之計算, 除本稅以外, 還包括滯納金 滯納利息及罰鍰 9 問各項稅捐截止繳納日期, 如逢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或例假日時, 應如何計算其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 答舉例說明如下 : 例 1: 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未逾 2 日, 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 星期一已逾 2 日, 應加徵 1%( 餘類推 ) 例 2: 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未逾 2 日, 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 星期二已逾 2 日, 應加徵 1%( 餘類推 ) 例 3: 截限日期為星期六 星期日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未逾 2 日, 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 星期五已逾 2 日, 應加徵 1% ( 餘類推 ) 例 4: 截限日期為星期日 ( 順延一天至星期一 ) 星期二 星期三未逾 2 日, 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 星期五已逾 2 日, 應加徵 1%( 餘類推 ) 例 5: 截限日期為例假日 ( 假設為星期四, 順延一天至星期五 ) 星期六 星期日未逾 2 日, 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 星期二已逾 2 日, 應加徵 1% ( 餘類推 ) 10 問未依限繳納稅款, 會受到什麼不利效果? 答逾期繳納稅款, 每超過 2 天按應繳的稅額加徵 1 %的滯納金, 超過 30 天仍然沒有繳納, 由稅捐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另各該稅法有規定

應加徵滯納利息者, 則應繳納的稅款和滯納金, 要從滯納期滿次日起到繳納那一天止, 依郵政儲金每年 1 月 1 日公布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 一併徵收 11 問繳款逾期日數之計算是否可扣除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 答按民法第 122 條表示 :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 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 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 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 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係專指期限末日為例假日時, 其截止日期之計算方法 ; 至業已逾期之案件, 並無期限末日之問題, 其逾期日數之計算, 自不得援用此條規定將繳納前一日之例假日予以扣除 (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 ) 12 問欠繳應納稅捐, 其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限制移轉登記, 是否可以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來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答欠繳應納稅捐, 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 欠稅人申請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欠稅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 以塗銷原禁止處分登記者, 如第三人提供之財產擔保, 足以保全欠繳稅捐, 可以受理塗銷登記 13 問營利事業辦理申報有自繳稅額時, 如何繳納稅款? 答營業稅 : 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 郵局不代收 ) 稅額 2 萬元以下持條碼化繳款書亦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除此之外尚可利用晶片金融卡 信用卡 ( 限網路申報獨資合夥 ) 及活期存款帳戶即時轉帳繳納 ( 限以工商憑證網路申報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 郵局不代收 ) 稅額 2 萬元以下持條碼化繳款書亦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除此之外尚可利用晶片金融卡 自動櫃員機及活期存款帳戶即時轉帳繳納 ( 限以工商憑證網路申報 ) 14 問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有自繳稅額時, 如何繳納稅款? 答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 郵局不代收 ) 稅額 2 萬元以下持條碼化繳款書亦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除此之外尚可利用晶片金融卡 自動櫃員機 繳稅取款委託書 信用卡及活期 ( 儲蓄 ) 存款帳戶即時轉帳繳納 ( 限以自然人或金融憑證網路申報 ) 15 問遭受天災 事變之受災戶, 因重大財產損失無法繳清稅捐, 如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答納稅義務人於規定納稅期間內或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 在國稅局網站自行下載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索取該申請書, 檢附因災害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之相關證明文件, 向戶籍或營利事業所在地之所屬國稅局或分局 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延繳或分期繳納 不過,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案件, 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 郵局不代收 ), 不適用自動櫃員機 晶片金融卡 信用卡 活期 ( 儲蓄 ) 存款帳戶 繳稅取款委託書及便利商

店等繳稅方式 16 問營利事業因經營虧損財務困難, 如何申請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答營利事業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 連續 4 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 30% 以上者 ( 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 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 命令解散 廢止則不適用 ), 或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 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 經查明屬實者, 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以 1 次為限, 分期數視繳納稅款金額而不同 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 採線上申辦或自行下載申請書, 也可以到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索取申請書, 於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營利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 可以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 郵局不代收 ), 不適用自動櫃員機 晶片金融卡 活期存款帳戶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 17 問個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 如何申請分期繳納綜合所得稅? 答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 ( 含合併申報之配偶 ) 於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 有下列情形, 致發生財務困難, 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及罰鍰, 經查明屬實者, 可以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每筆稅款以申請一次為限, 分期數視繳納稅款金額而不同 1.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依內政部訂定 工作所得補助方案 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 依內政部訂定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 領取關懷救助金 5.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 2 個月 6. 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 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 經查明屬實 ; 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 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符合條件的納稅義務人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www.etax.nat.gov.tw) 採線上申辦或自行下載申請書, 也可以到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索取申請書, 於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 可以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 郵局不代收 ), 不適用自動櫃員機 晶片金融卡 信用卡 活期 ( 儲蓄 ) 存款帳戶 繳稅取款委託書及便利商店等繳稅方式 18 問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 提起訴願, 應否先行繳納補徵稅款? 答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9 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擔保者或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禁止處分者, 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惟如納稅義務人係對稅捐稽徵機關就罰鍰所為之復查決定不服而提起訴願時, 依據同法第 50 條之 2 規定, 罰鍰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移送強制執行, 是尚無須先行繳納罰鍰

19 問納稅義務人不服補繳稅款的處分, 提起復查, 應如何計算復查期間? 答納稅義務人接獲核定稅額通知書後, 如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 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 申請復查 例如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為 104 年 12 月 22 日至 105 年 1 月 5 日, 復查期間應由 105 年 1 月 6 日起算, 至 105 年 2 月 4 日屆滿 20 問復查申請期間有沒有在途期間可以扣除? 答沒有 因為申請復查日期的認定, 係採發信主義, 即納稅義務人若以郵寄方式申請, 則以所蓋郵戳日期為準, 如親自遞送申請書者, 即以稽徵機關收件日期為準, 故無在途期間的問題 21 問如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如何補救? 答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及其代理人, 倘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 遲誤申請復查期間者, 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1 個月內, 提出證明申請回復原狀, 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逾 1 年者, 即不得再申請 22 問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及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部分如有不服, 應如何提起救濟? 答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 可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向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 依法提起訴願 ( 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 ); 惟納稅義務人如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 提起訴願時, 該利息部分之處分不生效力 23 問納稅義務人對因同一漏稅行為被核定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服, 如何申請行政救濟? 答納稅義務人因同一漏稅行為, 涉嫌分別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皆不服, 應分別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申請復查 24 問對於國稅局的復查決定不服, 應在多久期間內提起訴願? 答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 訴願之提起, 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因國稅局之復查決定均是以書面為之, 因此申請人收到復查決定書後, 應於次日起 30 天內向訴願管轄機關即財政部提起訴願 ; 並應特別注意訴願法第 16 條第 1 項在途期間及第 14 條第 3 項到達主義 ( 而非發信主義 ) 之規定, 以免遲誤訴願期間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甲君居住於臺南市, 對該局於 105 年 2 月 25 日送達之復查決定不服, 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而財政部位於臺北市, 因此甲君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之期間, 依訴願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得扣除在途期間 5 日, 核計其提起訴願之不變期間 30 日係自 105 年 2 月 26 日起算, 至 105 年 3 月 31 日 ( 星期四 ) 屆滿, 如甲君於 105 年 3 月 30 日寄出訴願書, 經由南區國稅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惟南區國稅局收受訴願書之時間為 105 年 4 月 1 日, 即已逾前開法定期間而程序不合, 財政部將為訴願不受理之決定 25 問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 如有短漏報, 會遭受處罰嗎?

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 有所得即應辦理申報, 申報義務一經委託, 即由代理人代為執行, 因該代理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 如有短漏報所得情事發生,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 處以所漏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舉例說明, 甲君任職於醫療院所,103 年度領有薪資所得 291 萬元, 因工作繁忙無法親自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遂委請親友代為申報, 嗣經該局查獲甲君薪資所得僅申報 219 萬元, 短漏報薪資所得 72 萬元, 依法補稅送罰, 甲君雖主張申報書非其本人填寫申報, 實非故意逃漏稅捐, 惟既已合法授權他人代為申報, 對代理人申報之過失, 其效果及於甲君本人 因此,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不論係本人或委託他人代為申報, 均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 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26 問檢舉人可否要求稽徵機關提供審理違章案件資料? 答不可以, 經人檢舉之違章案件, 除將審理結果 理由及法律依據告知檢舉人外 ; 至審理有關資料, 係屬稽徵機關內部作業文書, 不必對檢舉人提供 27 問如何計算應補稅額之行政救濟利息? 答經依復查 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 應補繳稅款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 或接到訴願決定書, 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 10 日內, 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 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 ; 並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 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 按補繳稅額, 依各年度 1 月 1 日 ( 稅捐稽徵法第 38 條第 2 項 100 年 1 月 10 日修正前則以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 ) 之郵政儲金 1 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 一併徵收 28 問稅捐稽徵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 納稅義務人是否有延長救濟期間之權利? 答按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規定 :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 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 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 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 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 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 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 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內聲明不服時, 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準此,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者, 則其救濟期間應予延長, 以保障納稅義務人救濟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