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常見錯誤態樣 1 底價 底價訂定時點 及相關作業缺失 2
底價訂定時點及相關作業缺失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 非採固定價格或費率決標者, 未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以公開取得方式辦理, 於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方式辦理, 未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3 項辦理 底價陳核單未填押日期, 致無法確認訂定時機 底價逕以預算金額萬位以下歸零方式為之 公開招標未確實於開標前核定底價, 於開標時, 遇非屬意廠商為最低標時, 則將底價刻意壓低, 致廢標 ; 反之, 則將底價抬高, 使屬意廠商不必減價即可決標 3 GPL 46 46 底價 機關辦理採購,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訂定底價 底價應依圖說 規範規範 契約並考量成本契約並考量成本 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核定 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 依下列規定辦理 : 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 4
細則 52 機關訂定底價, 得基於技術 品質品質 功能功能 履約地 商業條款商業條款 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 訂定不同之底價 細則 53 機關訂定底價, 應由規劃規劃 設計設計 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 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 5 細則 54 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 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 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 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訂有底價準用最有利標案件, 底價訂定時機為評選優勝廠商後, 議價前, 須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 ( 不可於開標前即訂定底價 ) ; 對於不同優勝序位之廠商, 應訂定不同之底價 依本法第 49 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 適用前項規定 ( 參考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 ) 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2 日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700113090 號 主旨 : 機關辦理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之採購, 僅一家廠商投標, 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 其底價訂定疑義,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貴處 97 年 3 月 17 日處授車機字第 0970000628 號函副本收悉 二 來函說明二, 關於政府採購法 ( 下稱本法 ) 施行細則第 19 條所稱 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 指 招標方式 當場由比價改為議價, 非指 議價程序 須當場進行 旨揭採購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 其底價之訂定, 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3 項規定, 本會 95 年 9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65030 號函已有釋例 ( 公開於本會網站 ) 三 來函說明三, 第二次公告僅 1 家廠商投標, 經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其底價之訂定, 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3 項規定 四 來函說明四, 本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3 項規定意旨, 係針對限制性招標之議價, 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正本 :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副本 : 澎湖縣政府 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本會企劃處 ( 網站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20 日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500365030 號 主旨 : 有關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執行疑義,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局 95 年 9 月 4 日環行字第 0950052041 號函 二 來函說明一, 機關依旨揭條款規定, 採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無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三 來函說明二, 機關依旨揭辦法第 2 條第 3 項規定, 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 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 逕行辦理決標, 既已公開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且係採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者, 訂定底價時無需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 四 另如有依旨揭辦法第 3 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者, 則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4 條第 3 項規定 正本 : 臺中縣環境保護局副本 : 本會企劃處 ( 刊登網站 ) 主任委員吳澤成
本會 90 年 7 月 18 日 (90) 工程企字第 90027293 號令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 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 ( 不包含漏列項目 ), 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 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 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 其底價訂定, 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 本會 88 年 12 月 16 日 (88) 工程企字第 8820876 號函 機關廢標後重行招標, 如招標之圖說 規範 契約 成本 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 應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規定重行訂定底價 ; 如未有上開情形, 而原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 是否重訂底價,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 本會 88 年 11 月 4 日 (88) 工程企字第 8818446 號函 機關訂定底價, 依政府採購法第 46 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之規定, 除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之外, 應由規劃 設計 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 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其由承辦採購單位人員與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會同訂定者, 亦符合上開規定
開審 決標 11 開 ( 審 決 ) 標作業缺失 -1 時間未到先行開啟標封 ; 或先行審查資格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 於開標前即訂妥底價 ( 漏未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 濫用 48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 不開標決標 有重大異常關聯未為適當之處理, 仍續行開標或開啟該廠商標封 廠商未於外標封書明廠商名稱地址, 仍計入合格廠商家數 廠商明顯不符合資格 ( 例如資格規定為甲等營造業, 但投標廠商為土木包工業或雜貨店 ), 卻仍計入合格家數 當場補充規定 截標後開標前仍接受廠商繳納押標金 12
開 ( 審 決 ) 標作業缺失 -2 符合家數規定開標後審標結果, 合格廠商家數未達 3 家, 未續行開 ( 決 ) 標 拒絕接受未填寫抬頭之金融機構支票或本票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於押標金抬頭填具之機關之名銜誤繕為他機關之名銜 誤解分項複數決標家數規定, 致有應開而未開, 或不應開而開之情形 負責人相同, 逕列為不合格標, 不計入家數計算, 致流標, 或就賸餘廠商續行開標, 致該等廠商喪失得標機會 漏未將廠商標封攜至標場, 致有應開標而未開標甚或決錯對象之情形 13 開 ( 審 決 ) 標作業缺失 -3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所載截標與開決時間相同, 機關甫依招標文件規定時間地點進入開標程序, 卻有廠商此時始攜帶標封匆匆前來, 機關表示已逾截標時間, 礙難受理, 廠商卻聲稱在在截標前確實已到場 未先確認廠商確係符合細則第 55 條規定之廠商, 或有不應開標卻行開標情事, 例如 : 未確認廠商是否屬拒絕往來廠商, 或要求廠商於標封自行聲明非拒絕往來廠商 ; 遇第 1 次招標僅有 3 家廠商投標, 其中有廠商為停權廠商時, 仍續行開標決標 查詢投標廠商是否為停權廠商時, 於統編欄位鍵入統編欄位鍵入廠商名稱, 或鍵入關鍵字有誤 ( 應為 股份有限公司卻僅鍵入 公司 ), 遲至決標後刊登決標公告時, 始由系統示警該廠商為停權廠商 14
開 ( 審 決 ) 標作業缺失 -4 僅一家廠商電子領標, 無廠商郵 ( 親 ) 購, 卻有 3 家廠商投標, 仍續行開標 機關辦理採購一再出現 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未附押標金 標封內空無一標封內空無一物或擺放報紙, 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情形, 卻毫無警覺 允廠商審標時補正投標文件缺漏或失效部分 ( 例如 : 資 格文件未附或失效允廠商補繳 )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 未通知廠商須行限制議價次數, 於議價達 3 次 ( 或開決標紀錄填滿 ) 即不允廠商續行減價 議 ( 比減 ) 價時, 暗示廠商減價幅度 15 開 ( 審 決 ) 標作業缺失 -5 已進入 ( 平 ) 底價未宣布決標仍要求廠商繼續減價 履約地點於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案件未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 或履約地點於原住民地區之公告金額案件, 無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規定之適用, 卻仍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招標文件備有減價單, 要求廠商事先填妥優先減價及後續 3 次減價數額, 開標後原報價即已進底價, 致生決標金額應以何為準據之爭議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 無正當理由 ( 例如匯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 ), 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開 ( 決 ) 標紀錄記載不全 16
開 ( 審 決 ) 標作業缺失 -6 開標優先減價, 書寫願以底價承作, 逕予決標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 依序洽各優勝序位廠商議價結果均議價不成, 未行廢標, 續重行洽優勝廠商 2 度議價 17 GPL 48 48 全部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 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依第 82 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 申訴會通知暫停採購程序 ) 依第 84 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 機關自行暫停採購程序 ) 依第 85 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 審議 判斷指明機關違法 ) 因應突發事故者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 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 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 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18
細則 55 合格廠商之認定 本法第 48 條第 1 項所稱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指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有 3 家以上廠商投標, 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 依本法第 33 條規定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無本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不予開標開標之情形之情形 無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不予開標開標之情形之情形 無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19 細則 56 6 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 準用本法第 48 條第 2 項關於第二次招標之規定 細則 5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 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三家而流標者, 得發還投標文件 廠商要求發還者, 機關不得拒絕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 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 機關得保留其中一份, 其餘發還, 或僅保留影本 採分段開標者, 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2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95 年 7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56920 號 機關辦理採購, 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處理 : 一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 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 資格 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本會 88 年 8 月 26 日 (88) 工程企字第 8812292 號函 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規定有關 合格廠商 之認定 : 倘廠商未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 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書寫其名稱及地址, 該標件不視為一個標, 亦即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 且不予開啟該標件之標封 本會 88 年 11 月 9 日 (88) 工程企字第 8818087 號函 對於 廠商資格明訂為甲級營造廠, 惟投標標封上所示廠商名稱 土木包工業 明顯顯示其資格不符 之處理方式疑義, 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來函所揭情形於開標前發現者, 該土木包工業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不列入合格廠商家數之計算
本會 88 年 8 月 4 日 (88) 工程企字第 8810727 號函 流 ( 廢 ) 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行招標者, 原則上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2 項之規定, 但若招標文件中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有增加或減少, 無新增項目之情形, 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 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 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 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復請查照 GPL 50 個別不予開標決標情形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 經機關於開標前開標前發現者, 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 ; 於開標後開標後發現者, 應不決標不決標予該廠商予該廠商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 或以偽造 變造之文件投標變造之文件投標 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 應撤銷決標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並得追償損失 但撤銷決標但撤銷決標 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 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 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 機關得宣布廢標 24
細則 58 58 ( 終止契約不適用 ) 機關依本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 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續行辦理 : 重行辦理招標 原係採最低標最低標為決標原則為決標原則者, 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 自標價低者起, 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 其無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 得依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款及招標文件所定決標原則辦理決標 原係採最有利標最有利標為決標原則為決標原則者, 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 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 前項規定, 於廠商得標後放棄得標 拒不簽約或履約 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等情形致拒繳保證金或拒提供擔保等情形致撤銷決標 解除契約解除契約者, 準用之 25 細則 59 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 於截止投標或截止收件期限前屬本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 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 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 於投標後至決標前方屬本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者, 得依原標價以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分包廠商代之, 並通知機關 機關於決標前發現廠商有前項情形者, 應通知廠商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者, 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2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91 年 11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100516820 號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處理 :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 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廠商地址 電話號碼 傳真機號碼 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本會 94 年 7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09400253870 號函 關於本會 91 年 11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09100516820 號令,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處理之情形, 機關於執行時宜注意之事項如說明,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轄 ) 機關 ( 構 ) 茲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旨揭令頒情形, 例如 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 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 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 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 發現例如純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於非常相近時間至同一郵局付郵之巧合情形, 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 宜予避免
本會 89 年 2 月 19 日 (89) 工程企字第 89001527 號函 有關貴公所依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終止與三太造機廠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 同安抽水站抽水機組更新工程 契約, 如該公司於契約終止前已部分履行契約, 致接續廠商之履約範圍與原招標標的有異者, 則無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之適用 復請查照 首揭工程如有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情形, 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得採限制性招標 本會 88 年 10 月 26 日 (88) 工程企字第 8816585 號函 有關 永華國民小學運動場新建工程 得標廠商因於投標前申辦公司變更登記, 致原投標證明文件影本與得標後所提正本之部分內容 ( 負責人及營業所在地 ) 不盡相符乙節, 如該公司對外關係仍屬同一法律主體, 且無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者, 該廠商仍具有得標資格
GPL 51 51 審標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 審查廠商投標文件, 對其內容有疑義時, 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 對不合格之廠商, 並應敘明其原因 細則 60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 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明確 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 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 與標價無關, 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更正 31 GPL 33 51 51-I 細 60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 審查廠商投標文件, 對其內容有疑義時, 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提出說明 (GPL 51 51-I)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 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 不一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 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 與標價無關, 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 ( 細 60 60) 係 更正更正 而非而非 補正補正 或 補件補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項目 ; 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 參考性質之事項 ; 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GPL 33 33-III) 3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8 日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600182560 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 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不合格標 其有規定者, 該部分無效 一 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 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 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 投標文件之編排 字體大小 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7 年 2 月 15 日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700061010 號 機關辦理採購, 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不合格標 其有規定者, 該部分無效 一 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 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三 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 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 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正本 : 刊登行政院公報正本 : 刊登行政院公報副本 : 主任委員吳澤成
開 審 決標程序缺失 截標與開標同時間 : 某電腦週邊零備件採購 ( 第 2 次招標 ),2 點截止投標,22 點開標, 某甲廠商抵達機關開標會議室時為 1 點 58 分, 而會議室的掛鐘顯示 2 點 2 分, 機關已進行開標中 (2 家投標 ), 爰拒收某甲之標封, 某甲業務經理要求機關打 117 確認, 機關不予理會, 並以逾時為由, 將之請出標場 廠商遲到即不得進標場 ; 或雖可進場, 但不得參與減價或比減價 ; 或評選會遲到喪失簡報機會 35 其他開 審 決標程序缺失 廠商標單於萬位 千位或百位以下標示 或 或劃線刪除, 並無礙於辮識投標價, 卻遭機關以 總標價未中文大寫或填齊 為由, 判定為不合格 ( 無效標 ) 履約地點位於原住民地區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 優先決標予原住民 3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發文字號 :( 八八 ) 工程企字第八八一三四五二號 ( 複數決標廠商家數認定 ) 主旨 : 機關辦理分項決標之採購, 其決標之廠商家數疑義,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 八八 ) 油料 88080947 號函 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辦理複數決標, 其採公開招標分項決標者之開標決標原則如下 : ( 一 ) 招標文件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 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 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時, 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開標 個別項目之報價廠商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未達三家, 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 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 應行決標 ( 二 ) 招標文件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及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者, 個別項目應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 且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時, 方得就該項開標 開標後該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家數未達三家, 除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不予決標外, 有廠商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 應行決標 甲廠商 乙廠商 招標文件未規定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
C B A 甲 廠 商 F E B 乙 廠 商 D 丙 廠 商 招標文件未規定 招標文件 未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 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 C 甲 F 乙 E 丁 廠乙 廠丁 甲 E 丙 B廠 E B 商廠 商廠 商廠 廠丙 甲 乙 丁 D商 A商 B商 A 商 廠 廠 商 丁 甲 A 廠 商 廠 商 商 丁 乙 甲 甲 丙 B C D 丁 丙 乙 E 乙 F 招標文件規定各項投標文件應分項裝封 並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
重大異常關聯 (1) 某公營事業於同一日開甲 乙 丙三件標案,A B C 三家廠商同時投標, 機關依 GPL 48 辦理開標, 開標後發現押標金有連號之情形 A 廠商 B 廠商 C 廠商 甲標案 MD96424 QA85976 MD96428 乙標案 MD96427 QA85975 MD96425 丙標案 MD96429 QA85977 MD96426 41 同意書本廠商參加 ( 招標機關 ) 招標案 ( 案號 : ), 茲同意貴機關如有依政府採購法第 30 條 第 31 條第 2 項 第 32 條 第 48 條第 1 項 第 50 條第 1 項 第 65 條或第 87 條等規定查明相關情事之需要時, 同意貴機關得向金融機構查詢本廠商申請繳納或退還押標金 保證金相關往來資料 ( 例如 : 申請人 匯出入銀行帳戶名稱及帳號等 ), 以作為認定基礎 投標廠商 : 負責人 : ( 請加蓋廠商章及負責人章 ) 統一編號 : 電 話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 : 上開格式僅供參考, 招標機關得依案情需要修改之
重大異常關聯 (2) 案例 : 某機關辦理之採購, 有 2 家廠商於部分投標文件均有加蓋 本影本於本採購案本次開標時仍為有效, 並與正本相符, 若有不實, 本廠商願負法律責任 戳章, 且字體格式 大小間距均相同 43 重大異常關聯 (3) 某機關辦理之採購, 其中甲廠商之投標文件 ( 投標廠商資料表 ), 其廠商中文名稱卻為乙廠商名稱, 另廠商投標文件格式 內容及影印瑕疵處, 均有相似或雷同之處 4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2 年 11 月 6 日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 ( 依本會 96 年 3 月 26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119550 號函釋, 本函說明三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主旨 : 有關廠商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 其押標金是否不予發還暨追繳額度等疑義,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公司 92 年 10 月 24 日台菸酒菸字第 0920022947 號函 二 機關辦理採購, 如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情形, 本會依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 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或追繳 三 來函說明二所述疑義, 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 廠商繳交之押標金應全部 ( 含超出招標文件所定額度部分 ) 不予發還 正本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本 : 本會法規會 申訴會 稽核小組 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郭瑤琪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6 日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600119550 號 主旨 : 有關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之執行疑義, 如說明,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轄 ) 機關 說明 : 旨揭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前段所稱應全部不予發還之押標金, 係指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額度繳納之押標金, 不含溢繳之部分 本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說明三, 併停止適用 正本 : 總統府第三局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 行政院秘書長 立法院秘書長 司法院秘書長 考試院秘書長 監察院秘書長 國家安全局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 省市政府 臺灣省諮議會 臺北市議會臺北市議會 高雄市議會 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 本會企劃處( 網站 ) 副本 : 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吳澤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25 日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600293210 號 主旨 : 關於本會 95 年 7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256920 號令執行疑義,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公司 96 年 7 月 16 日台水發字第 0960025251 號函 二 關於旨揭令, 係補充法規之適用要件, 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 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 ( 下稱本法 ) 第 48 條第 1 項或 50 條第 1 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 三 來函所述投標廠商情形, 貴公司應探究該等廠商是否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 而以契約 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情形, 如有而依本法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辦理者, 茲依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8 款認定, 該等廠商押標金應不予發還, 並請將相關廠商移檢調機關偵辦 本會 92 年 11 月 6 日工程企字第 09200438750 號函及 96 年 5 月 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87510 號函 ( 均公開於本會網站 ) 併請查閱 正本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 : 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本會企劃處 ( 網站 ) 開 審 決標處理不當 案例 : 採購 椅 15,998 張, 預算 4,959,380 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 :3,199,600,, 核定底價 :2,863,000,, 投標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A 3,423,572 3,327,584 3,199,600 不再減 B 4,527,434 不再減 C 3,628,285 不再減 第三次比減價 第二次擬訂底價 :4,143,482 核定底價 :4,127,400 投標 標價 最低標優先 第一次比減 第二次比 第三次 廠商 減價 價 減價 比減價 D 3,759,530 48
某工程 招標次別 招標方式 底價開標情形開標結果 1 公開招標 289 萬 A:357 萬 (x) B:298 萬 (x) C:348 萬 (v) D:345 萬 (x) E: 空白 (x) F: 空白 (x) 6 家廠商投標, 開標前合格廠商 6 家, 審標結果 2 家廠商標價空白,3 家證件不合格, 餘 1 家合格 機關認為疑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爰予廢標 2 公開無廠商投標流標招標 (?) 限制性 3 409 萬 B:410 萬經減價 405 萬後決標招標 (+120 萬 ) 4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2 日發文字號 :(88) 工程企字第 8820217 號 主旨 : 貴部辦理八十九年度電腦教育課程訓練公開招標案, 有關 標價及減價單 相關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 一 復貴部 88 年 11 月 25 日台 (88) 總 ( 二 ) 字第 88147551 號函 二 首揭招標案件, 台北市私立金格電腦短期補習班投標文件所附 標價及減價單, 預填 最低價優先減價 及第 1 次至第 3 次各次減價金額, 貴部對其內容有疑義時, 得依政府採購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 51 條第 1 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 通知該補習班提出說明, 以確認其原意 三 建請貴部爾後勿於招標文件隨附含減價欄位之標價單, 以免投標廠商誤用 正本 : 教育部副本 : 本會法規會 申訴會 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蔡兆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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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案採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計算標價爭議 53 技術服務採購核認最低標方式 技服辦法 99.1.15 工程企字第 09900015300 號令修正, 費率上限已調整 分段議價 : 遇廠商取巧, 不利於機關 辦理技術服務採購, 且其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採最低標並分段比 ( 議 ) 價計算服務費 ; 開標時暫以預算金額為工程費用, 就合格廠商, 依不同級距所報費率計算其服務費用, 以合計值最低者為最低標價廠商 惟有廠商於相同服務案件不同金額級距之報價, 卻有差異懸殊之情事, 致工程決標後, 依實際決標金額計算, 得標廠商之服務費反較其他廠商為高之不合理現象 單一費率 : 遇工程決標金額與預算差距過大時, 不利於廠商 統一折扣 ( 辦法 29-I) I): : 遇廠商誤解為提報服務費率時, 標價呈明顯偏低不合理情形 利用 GPL 58 解決, 妥適性有待商榷 5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發文字號 : 工程企字第 09200197650 號 主旨 : 各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案件, 其計費方式如係依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 請參考說明二之建議方式辦理,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 轄 ) 機關 說明 : 一 依監察院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 九二 ) 院台教字第 0922400100 號函辦理 二 查本辦法各附表所列之百分比上限, 係依建造費用之各級費用分段訂定, 惟若干機關為計費方便, 逕採單一費率計費, 致嗣後如有工程追加減價時, 可能有超出附表所定百分比上限或不利技術服務廠商之虞 ; 爰建議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時, 可就本辦法各附表所列各級費率之百分比, 採統一折扣之方式處理, 其折扣值由投標廠商於投標或議價時提報 ; 底價之訂定亦同 正本 : 總統府第三局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五院秘書長 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 省市政府 台灣省諮議會 直轄市議會 各縣市政府 各縣市議會 副本 : 本會法規會 技術處 工管處 企劃處 ( 網站 ) 主任委員郭瑤琪附註 : 本函說明二所稱 爰建議機關於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時, 可就本辦法各附表所列各級費率之百分比, 採統一折扣之方式處理, 其折扣值由投標廠商於投標或議價時提報 乙節, 其意係指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 如採統一折扣方式 處理時, 應於招標文件規定, 投標廠商於投標報價時應提報折扣値, 非提報服務費率, 其有議減價情形, 亦議減該折扣植 監辦 監辦作業缺失 56
未依規定監辦 未通知上級或主會計及 ( 或 ) 有關單位派員監辦 未逐案而以通案方式核准不派員監辦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 比價比價 議價議價 決標決標 驗收, 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未經逐案簽准不派員監辦, 卻僅有一人 ( 主會計或政風單位 ) 或無人監辦 無有關單位者,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指定時, 重複指定主 ( 會 ) 計單位人員 無有關單位者, 由上級機關派員兼辦政風業務, 於上級機未前往兼辦政風業務期間, 簽准均不派員監辦 採購有監辦辦法第 6 條情形 ( 例如有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 ), 承辦採購單位於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時, 未將其情形予敘明, 致簽准不派員監辦 監辦時就技術及實質事項提出相關意見, 且堅持己見 採書面審核監辦, 於監辦後未簽章 監辦人員與採購案承辦人員為同一人 不同採購金額監辦規定差異情形對照表 57 監 辦 實地 書 面 不派員監辦 監辦人員 通知監辦 查核金額以上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公告金額 實地監視機關辦理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書面審核機關辦理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及驗收是否符合採購法規定 經上級機關首長或其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 免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授權人核准 准 ( 可通案 ) 權人核准 (GPL 細則 11-I) 91.1.20-09100492650 ( 監辦辦法 4-I) ( 未達監辦辦法 6-II) 上級機關視事實需要 有監辦辦法 5 情形, 無 6 有未達監辦辦法 3 情 訂定授權條件 情形, 且經機關首長或其 形, 無 4 情形, 免經 GPL 12-I 上級機關業務單位或會計單位 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 5 日前報上級機關 詳 GPL 細則 7 8 9 授權人核准 ( 應以逐案簽辦為原則 ) 91.10.3-09100422170 主 ( 會 ) 計及有關單位 無有關單位者, 免再指派機關內部熟諳政府採購法令人員擔任 5 日前報上級機關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 ( 應以逐案核准為原則 ) 90.7.10-90024528 90024528 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指定之主 ( 會 ) 計或有關單位 公告金額 1/10 以下者, 得不通知, 通知得不派員 未達監辦辦法 5
監辦辦法 5 未達監辦辦法 3 1. 未設主 ( 會 ) 計單位及有關單位者 2.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上級機關已派員監辦者 3. 依本法第 40 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之採購, 已洽請代辦機關之類似單位代辦監辦者 4.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及驗收程序, 而以會簽主 ( 會 ) 計及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5. 另有重要公務需處理, 致無人員可供分派 者 6. 地區偏遠, 無人員可供分派者 7. 重複性採購, 同一年度內已有監辦前例者 8. 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 確無法監辦者 9. 依公告 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物或勞務, 無減價之可能者 10.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 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11.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 其驗收金額未達 公告金額者 12.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 並有相關規格 品質 數量之證明文書供驗收者 13. 依本法第 48 條第 2 項前段或招標文件所定家數規定流標者 14. 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者 1. 地區偏遠 2. 經常性採購 3. 重複性採購, 已有監辦前例 4. 採購標的於市場已普遍銷售 5. 依本法第 40 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6. 利用本法第 93 條共同供應契約辦理之採購 7. 以會議審查方式辦理勞務採購驗收者 8. 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進行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及驗收程序, 而以會簽主 ( 會 ) 計或有關單位方式處理者 9. 依公告 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採購財 物或勞務, 無減價之可能者 10. 即買即用或自供應至使用之期間甚為短暫, 實地監辦驗收有困難者 11. 辦理分批或部分驗收, 其驗收金額未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 12. 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 並有相關規格 品質 數量之證明文件供驗收 者 13. 因無廠商投標或投標廠商家數不足而流標者 14. 因不可預見之突發事故, 確無法監辦者 監辦辦法 6 未達監辦辦法 4 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 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 廠商申請調解 提付仲裁其異議者 或提起訴訟者 廠商申請調解 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 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大異常情形者 常情形者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防範採購缺失策略 審慎評估可行性, 不貿然採購, 以撙節公帑 慎選採購方式, 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合理訂定資 ( 規 ) 格, 以促進競爭, 並符合採購需求 妥適訂定招標文件, 以維護公共利益 公平合理公平合理 減少爭議 確實依規定開 ( 審 決 ) 標, 以維護廠商合法權 ( 利 ) 益 加強履約管理, 以確保採購如質 ( 期 度 ) 完成 確實依規定驗收, 以維公共安全及使用需求 遇流 ( 廢 ) 標, 當即檢討改善, 以確保採購 ( 政策 ) 順利推動 2010/12/8 61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