Ø Ø Ø Ø Ø Ø Ø Ø 採購錯誤態樣 採購規劃 資料查詢 招標文件 大綱 Ø 技術規範 廠商資格 Ø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類型 開審決標程序應注意事項 履約管理與驗收 採購問題 Q&A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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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104 年採購研習會 採購程序與實務及採購錯誤態樣 陳照烱

2 Ø Ø Ø Ø Ø Ø Ø Ø 採購錯誤態樣 採購規劃 資料查詢 招標文件 大綱 Ø 技術規範 廠商資格 Ø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類型 開審決標程序應注意事項 履約管理與驗收 採購問題 Q&A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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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6 月 25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主旨 立法院第 7 屆第 3 會期第 17 次會議通案決議 具有關係企業關係之 2 家以上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件之投標應遵守事項 應訂立更詳細規 範 乙節 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如說明 說明 一 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 如非屬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 所定禁止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投標 且各具獨立法人格者 本 法並未明文禁止其同時參加投標 二 本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 異常關聯者 本會 91 年 11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已列 舉如下 1.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 押 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 函號碼連號 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 廠商地址 電話號碼 傳真機號碼 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 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 如 非屬上開情形 即無該款之適用 至於本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 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並非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投標即該當該款情形 5 三 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 如未違反上開規定 不會 5 僅因該等廠商具關係企業關係 即適用本法第 31 條第 2 項關於不予發還

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1 月 19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主旨 所詢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5 款規定執行 疑義 復如說明 說明 一 復 貴所 98 年 1 月 7 日 號函 二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稱 不同投標廠商 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之情形 本會 91 年 11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已有補充規定 三 來函所述之 B 公司及 C 公司 係各依公司法成立之社團法人 非屬同一法律主體 如參與同一標案之投標 僅因 B 公司 百分之百持有 C 公司之股份 或 B 公司及 C 公司為關係企 業 尚難逕認屬上開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 或構成本法 第 50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稱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之情 事 來函所述情形 仍應視個案事實 有無上開令頒顯係 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相關情形 或借用 冒用他人名 6 義或證件之相關事證 以資認定 6

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 年 5 月 22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主旨 貴部對政府採購法 下稱採購法 第 101 條之執行疑義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部 104 年 5 月 5 日國採管理字第 號函 二 查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除應 處罰鍰外 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 得依該規定併為裁 處 但其處罰種類相同 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 不得 重複裁處 三 所詢疑義 一 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 2 款以 上情形者 機關已依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將廠商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 如該廠商亦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6 款情形 經法院 判決處拘役 罰金或緩刑者 依上開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 無須再依同條項第 6 款規定辦理通知 四 所詢疑義 二 不同公司之負責人相同 依公司法第 1 條規定 仍各具獨立之法人人格 爰僅能就違反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之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7 7

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3 月 6 日 (89) 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主旨 有關惠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擬將與 貴府警察局簽訂之刑 事鑑識中心氣相層析質譜儀之定期維護契約 移轉由關係 企業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受乙節 復如說明 說明 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府警後字第八八 八九二一 九 號函 二 首揭移轉事由 機關得本於權責 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 三條與契約條款內容 根據需要約定相關條件 ( 如共同具 名簽約 連帶負履約責任等 ) 辦理 以確保契約履行之安全 並避免原得標廠商故意規避責任 8 8

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8 月 15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主旨 所詢自然人得標後 可否以該個人獨資之工作室變更簽約主 體乙節 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中心 95 年 7 月 26 日北採二字第 號函 二 來函所述個人工作室 係屬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成立之商業組織 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 分別應課 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爰來函所述 該自然人與其獨資 成立之工作室 依上開法律規定顯屬不同之交易主體 其得標 後自不得逕行變更簽約主體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6 年 12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主旨 有關 貴校 A96211 學生販賣部勞務代辦 委託經營 採購案 獨 資商號之得標廠商得否變更負責人疑義 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校 96 年 10 月 23 日澎科大總字第 號函 二 獨資商號係由出資人個人經營 商號所負責任即出資人個人責任 爰簽約 之商號之負責人如變更 則有履約責任之移轉 除有採購契約要項第 點得予轉讓之情形外 屬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不得轉包之規定

10 台灣票據交換所 97 年 7 月 18 日台票總字第 號 函 主旨 承詢有關本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 如查詢人為 獨資商號 與 該商號之負責人 其顯 示之資料內容有無異同乙節 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會 97 年 7 月 14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二 查依本所報奉中央銀行核備之 查詢票據信用資料作業須 知 第 13 點第 1 款 查詢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 團體之票 據信用資料時 應以查詢其負責人個人戶之方式辦理 及 第 2 款 不具法人人格之行號 團體與其負責人個人名義 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依個人戶方式查詢 即可查覆兩者 合併資料 之規定 有關本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無退 票紀錄證明 如查詢人為 獨資商號 與 該商號之負責 人 其顯示之查覆資料内容應完全一致 三 投標廠商如為獨資商號 依上開須知規定 其所檢附之非 10 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 應可以該商號負責人之非 10 拒絕往來戶或無退票紀錄證明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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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前言 l l l l 招標文件會隨採購性質 應視案件性質備妥所需之相關文件 投標須知係指廠商投標時所必須知道的一些相關規定 由於其 影響廠商權益甚大 所以製作時應儘量完整 採購法主管機關 訂定 3 種投標須知範本 投標須知範本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 標須知範本及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範本 適用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 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 招標方式限定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 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決標原則限定為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擇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 財物採購 適用未達公 告金額 訂有底價最低標 財物類 非依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 標作業須知 辦理 非複數決標 非屬特殊採購 非屬統包及 不須繳納押標金之採購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 年 4 月 30 日工程企字第 號 104 年推動目 12 標達成率為 3% 計算方式為機關當年度採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方式辦理之採購 12 案件數 分子 占該機關可適用採購案件數 分母 之比率 105 年及 106 年推動 目標達成率 分別預定為 6% 及 9% 績效顯著之機關 建議對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13 常見錯誤態樣 l l l 擅改法律文字 漏記法規規定 曲解法規規定 違 反法規規定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 未於開標 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評選委員由代理人出席會議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 除非是固 定費率或公布決標價格者外 未將價格納入 或雖 將價格納入 但卻單以比較入圍廠商標價之高低為 評分基礎 未分析各該廠商標價相對於其他項目評 分之合理性 評選優勝者或評定最有利標之評審項目不當或配分 與重要性不平衡 例如 規定廠商簡報 10 分鐘之 簡報 其配分即占 20% 13 13

14 常見錯誤態樣 l l l l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 招標文件中之履約條款違 反公平合理原則 招標文件過簡 未預為防範問題 之發生 意圖規避法規之適用而將案件化整為零招 標 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 不當限制競爭 例 如 限廠商代表於開標當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 用相同之印鑑 否則無權出席 製造不必要之陷阱 例如 可在標價欄位印上 整 字卻不印 而規定廠商未寫 整 字即為無 效標 未使用工程會之範本 致錯漏頻生 以單價決標者 未載明預估數量或採購金額上限 14 14

15 常見的採購案件 l l l l l l l l l l 購置資訊設備 辦公事務設備 系所網頁設計 刊物印刷 研討會 實驗室建置 資訊系統軟硬體委外維護服務 技術服務 規劃 設計 監造 專業服務 旅遊 校外教學 律師諮詢 照服員 清潔 保全 履約地位於原住民地區採購 15 15

16 財物採購適用之招標及決標方式及常見錯誤態 樣與預防對策解析 1/3» 財物定義»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決標方式 單純 公開招標 ( 不分段投開標 訂底價 總價 ) 複雜 l公開招標 ( 一次投分段開 資格 價 格) l公開招標 價格 ) ( 一次投分段開 資格規格

17 財物採購適用之招標及決標方式及常見錯誤態 樣與預防對策解析 2/3»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決標方式 複雜 l 選擇性招標 ( 分次投分段開 資格 規格 價格 ) l 選擇性招標 ( 分次投分段開 資格 規格 及價格 得一次投分段開 ) ü 常見錯誤 ü ü 不瞭解資格標 規格標 價格標之意義 不瞭解程序 尤其適用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 標之情形

18 異質最低標 ( 細則 62 之 2) l 異質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採購 指不同廠商所供 應之工程 財物或勞務 於技術 品質 功能 效益 特性 實績經驗 財務狀況 如期履約紀 錄或價格等 有差異者 惟對於差異情形較小 而採最低標決標 l 分段開標 最後一段為價格標 l 評分項目不包括價格 l 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之組成 任務及運作 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 委員會審議規則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之規定

19 財物採購適用之招標及決標方式及常見錯誤 態樣與預防對策解析 3/3»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決標方式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l 事先簽准得採限制性招標 l 限制性招標議價應先參考廠商報價訂定底價 l 得授權主標人現場核定底價 l 減價次數由主標人決定 l 比價前訂定底價 l第 2 次招標僅 1 家廠商投標 擇符合需要者

20 勞務採購適用之招標及決標方式及常見錯誤態 樣與預防對策解析» 勞務定義» 招標方式 ü 一般採用準用最有利標 ( 技術服務 專業服務 資訊服務 設計競賽 ) 需求條件清楚者 如 印刷 保全 清潔 搬 運 租車等等 似乎以公開招標 訂底價方式 辦理者較多 但仍有機關認為品質為先 亦有 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常見錯誤 為規避查核金額 以財物採購認定 建議應依採購法第 7 條認定 另採購性質與標的 名稱應相符 避免遭審計部稽察列入缺失

21 開標 審標 決標程 序 可能圍標行為 或宜注意事項 準備招標文 件 資格 規格限制 履約程序 押標金 保證金 其他不法不當行為 綜合討論 Q A 錯誤 態樣 招標方式 公告 領標 投標程序

22 規劃 設計 需求 使用單位 採購 單位責任歸屬 以單價決標者 未 載明預估數量或採 購金額上限 未使用工程會範 本 致錯漏頻生 製造不必要之陷 阱 不當限制競 爭 認定採購金額方式錯 誤 將案件化整為零招標 擅改法律文 字漏記法規規定 招標 文件 曲解法規規定 違反法規規定 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 評選缺失 評選價格合理性 評選配分不當 履約條款違反公平合理原則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 招標文件過簡 未預為防範問題之發 生

23 限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 國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 標準所無或違反規定 非特殊或巨額採購卻規定特定資格 特定資格未評估有無限制競爭 過當資格 資格與履約能力無關 限非屬法規團體之會員方可投標 以小綁大 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 造證明 原廠代理證 明 原廠願意供應證 明 原廠品質保證書 須有比價證明書 限開標當時須攜帶資 格文件正本 不考慮資格文件之性 質而規定廠商檢附正 本 投標當時即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限定投標廠商之所在地 資格限 制競爭 限公部門之實績 限國內之實績 限特定地區公會之會員 不當限制特定公會之會員方可投標 繳納營業稅證明限當期者 信用證明限公告日後所取得 者 資本額限公告日前者 限取得 ISO9000 系列驗證 者 投標當時即必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2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2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號 函»» 88 年 6 月 14 日 ( 八八 ) 工程管字第 號函 各機關請勿以 ISO9000 系列驗證證書為投標資格限制 自即日 停止適用 查 ISO 9001 ISO 9002 及 ISO 9003 等 ISO 9000 品質管理 系列 標準 已整合為 ISO 9001 品質管理系統

25 » 依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 標準 下稱認定標準 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 除 依第 2 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外 得視採購 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 就下列事項擇定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五 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 證文件者 上開規定所稱國際或國家品 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經洽詢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 依該局 100 年 12 月 6 日經標五字 第 號函提供之意見 國際 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26 » 例如 ISO9001 品質管理系統 ISO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 及 ISO/ TS 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 驗 證證書 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例如 CNS12681 品質管理系統要求 CNS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 及 CNS 全球汽車業品質管理系統 驗證 證書 另有關驗證機構應取得之認證依標 準法第 14 條規定

27 » 有關廠商資格之訂定 應回歸依政府採購 法第 36 條 第 37 條及認定標準之規定 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之 其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 不得將上開國際或 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證書納為投標廠商資 格 其屬特殊或巨額採購 如需將上述品 質管理之驗證證書納為特定廠商資格者 應先依認定標準第 13 條規定評估可能符合 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 並檢討有無不當限 制競爭之情形

28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l技術規範 l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規格限 制競爭 指定廠牌等未允許同等品 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型錄須為正本 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 型錄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 大陸地區產品 非必要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所組成 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 或 以 ISO9000 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所標示參考之廠牌不具普遍性或競爭 性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引用已停止 有關建材同等品 之定義及使用時機案 之規定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無條約協定關係卻 指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

29 截止投標期限後允許 廠商補繳納押標金 未規定廠商以現金 繳納押標金者 應 於截止投標期限前 繳納至機關指定之 收受處所或帳戶 限制押標金保證 金之繳納方式 押標金 保證金 押標金金額逾規 定上限 拒絕接受未載明受 款人之銀行支票

30 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3 款 法第 104 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 涉及營造或土木包工業 者 採選擇性招標建立一 合格廠商名單用於所有不 同性質之工程案 濫用採購法第 105 條除外規定 自創法規所無之招 標方式 決標原則不適宜 未達公告金額而 逾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之採購 通 案以議價或比價 方式辦理 未公 開取得報價單 決定招標方 式 誤用招標方式 圖特定廠商利益 而以議價或比價 方式辦理

31 公告未確定傳輸成功致實 際傳輸失敗未刊登公告 漏刊公告 公告內容與招標文 件之內容不一致 誤刊公告 流標或廢標後大幅修 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 卻仍依本法第 48 條 第 2 項規定以第 2 次 招標處理 保留增購權利卻 未於招標公告載 明 刊登招標公 告 屬性歸類錯誤 公告內容未符合規定 等標期違反規定

32 招標文件未能自公 告當日至截止投標 期限期間供廠商親 自及郵遞領取 招標公告上之廠商資格 內容過簡 致廠商誤付 費領標 而機關拒退費 以招標文件售罄為 由妨礙廠商領標 詢問領標廠商名 稱或索取名片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 領回投標文件或開 啟標封更改其內容 僅標示供領標投 標之郵政信箱 領標投標 程序 限使用機關之標封 否則投標無效 招標文件索價過高 工本費 利潤

33 未依採購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秘密開標審標 監辦人員逾越監辦職 權提出不妥適之意見 對於監辦人員提出之 正確意見不予理會 訂定底價時機不符 合規定 採分段開標 卻先辦 理價格標後再審查資 格或規格標 誤解開標之意義為開價格標 開標前之應辦程序未辦妥 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 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開標後更改底價 開標程 開標時間未到即先開 序 啟廠商標封審標 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 時間相隔天數過長 開標紀錄記載不全 廠商未依通知出席開標即 視為無效標

34 評選委員未親自辦理 評選或未依規定迴避 評選委員會未依 採購法第 94 條規 定組成或開會 決標程序錯亂 允許投標廠商查看其 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 查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投標文件審查結果 未通 知投標廠商 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逐項確實 審查 先以嚴格之規定排除競 爭者 再故意放水或護航讓不 合規定者通過審查 對於圍標事證缺乏警覺性 審標程 序 不必公開審標卻公開審標 致洩漏個別廠商資料 誤以為開標當日必須審 標完畢 誤以為審標結果必須有 3 家廠商合格方得決標 對於偽造外國廠商簽名 變 造外國廠商文件缺乏警覺性 資格文件之中文譯文雖符合招 標文件規定 但未注意原文不 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35 單價決標時 未傳輸預估 總價 未登載廠商是 未保留至少一份得標 廠商遞送之資格文件 影本 未保留至少一份未得 標廠商已開標之文件 未登載決標原則 未依規定公 告決標金額 未公告底價或未敘明 不公開底價之理由 否為中小企業 決標 程序 限制性招標於決 標後未刊登或傳 輸決標資訊 未登載採限制性招 標所依據之法條 得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卻 登載係我國之中小企業

36 除應保留之投標文件外 拒絕發還其他投標資料 決定最有利標時未經 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 決定或機關首長之決 定 決定最有利標後 再洽廠商減價 議價案未於議價前 參考廠商之報價或 估價單訂底價 使用工程會之招標投標簽 約三用格式 卻規定廠商 決標後須至機關簽約 規定決標後樣品檢驗 不合格不發還押標金 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 標的 以單價和決標 決標 程序 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 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 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標價偏低 通知廠商提出 說明時 未注意該廠商與 其他廠商間是否有異常或 不正當之行為 而給予與 次低標串通之可乘之機 對於廠商自稱報價 錯誤之處置失當

37 訂有底價之採購 廠商 報價已在底價之內 ( 包 括平底價 ) 機關未予 決標 而要求廠商減價 雙階理論 公權力 私法行為 決標 程序 決標紀錄記載不全 未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 重行訂定之底價 除有 正當理由外 ( 例如匯率 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 定 ) 較廢標前合格廠 商之最低標價為高

38 廠商間彼此製造競爭 假象 誤導招標機關 而取得交易機會 明顯不符合資格條 件之廠商參與投標 廠商間相互約束活動之行 為 例如 彼此協議限制 交易地區 分配工程 提 高標價造成廢標 不為投 標 不越區競標 訂定違 規制裁手段 為獲得分包 機會而陪標 廠商標封內為空白 文件 無關文件或 空無一物 不同投標廠商提出由同 一廠商具名之文件 例 如授權各該不同廠商對 同一案件投標 部分投 標廠商未繳押標金 變造外國廠商文件 偽造外國廠商簽名 可能有圍標之嫌 或 宜注意之現象 不肖人士蒐集 領標廠商名稱 領標投標期間於機關 門口有不明人士徘徊 繳納押標金之票據連號 所繳納之票據雖不連號卻 由同一家銀行開具 押標 金退還後流入同一戶頭 投標文件由同一處郵局寄 出 掛號信連號 投標文 件筆跡雷同 投標文件內 容雷同 代表不同廠商出席 會議之人員為同一 廠商之人員 以不具經驗之新 手出席減價會議

39 未依規定期限驗收或付款 未確實辦理履約管理 查驗或驗收作業不實 補助或委託機關未盡到監 督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辦 理之責任 全部不發還保證金之 情形過當 未規定主要部分卻刁 難廠商分包 任意允許廠商辦理 契約變更 刁難廠商使用同等品 履約程 序 未通知廠商將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 或通知時未附記 救濟程序及期限或附記錯 誤 或答復異議時未附記 救濟程序及期限 未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 100 人之廠商資料彙送至 主管機關決標資料庫 對於轉包行為視若無睹 代表廠商出席會議之人 員為未得標廠商之人員

40 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 廠商所僱用 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 期 約或收受賄賂 回扣 餽贈 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 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 從事商業活動 利用機關場所營私 或公器私用 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 購資訊 未公正辦理採購 ( 例如 未執行利益迴避 ) 其他不 法不當 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 之食 宿 交通 娛 樂 旅遊 冶遊或其 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 優惠招待 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妨礙採購效率 ( 例如一 再開標流標廢標不知檢 討) 浪費國家資源 ( 例如呆 料 存貨過多仍繼續採 購 為消化預算而辦理 不必要之採購 )

41 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 第 92 條罪之嫌者未 通知檢警調單位 以不具專業採購能力 能力或經驗之人員辦 理採購 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 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 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 務之事務或活動 ( 例如與廠商人員結 伴出國旅遊 ) 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 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於公務場所張貼或 懸掛廠商廣告物 其他不 法不當 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 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 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 易之投資關係 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 無關之服務 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 算 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 或 為不當之規劃 設計 招標 審標 決標 履約管理或驗收

42 未依工程會 上級 機關或監辦單位之 通知改正錯誤 誤用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法 其他不 法不當 17 年了 請問 仍有不該犯的錯嗎 漠視廠商之異議或 合理 善意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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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採購作業流程 採購計畫 集中原則 需求提出 採購條件 職權分工 商情分析 預估金額 需求修正 效益分析 其他事項 招標訂約 履約驗結 公告與通知 底價 開標程序 審標 競標 開標結果 簽退押標金 訂約 其他事項 接收與報驗 會同驗收 先行動用 減價收受 爭議處理 契約變更 付款 結案 其他事項

49 政府採購流程說明 研擬採購計畫 編列預算 蒐集採購 資訊 ( 訪查規格及價格等 ) 提出請購 自 辦或委辦 訂定招標文件 公開閱覽 廠商投標 訂定底價 ( 未訂 底價成立評審委員會 ) 開標 ( 分段 不分段開 標) 審標 決標 傳輸決標資料 公告招標 履約管理 驗收結算 保固結案 49 49

50 招標文件方式編訂技巧及常見缺失與預防» 招標文件組成內容 搭配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決 標方式... 目的 清楚表達 買賣兩造之遊戲規則» 規格敘述 如公差 廠牌 同等品 功能或效益» 廠商資格 基本資格 特定資格» 交貨時間 一次 分批 期程» 付款方式 搭配驗收方式予條款» 禁止轉包 全部 主要部分 依法親自履約» 分包 招標文件明訂 禁止轉包以外廠商之選擇» 違約條款 解除契約 終止契約 減價收受 停權

51 需求蒐集途徑與預算編列方法» 需求產生 計畫 非計畫 維持» 產品資訊 採購標的» 歷史採購紀錄 市場供應 公會 網路資料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預算 逐項編列 考量廠商利潤 政策建案 持續建案 臨時建案 經常需求 成本分析 專家估算 物價指數 折幅 市價 法 歷年購價 信用評估 單價法 類推法 標準計價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52 採購價格

53 將本求利 n 依據成本分析 利潤利維持在 20 30

54 »»» 工程會 新聞稿 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各機關應從提升規劃設 計品質做起 遴選優質設計團隊 給予合理 經費 才是根本之道 技術服務採購案件 依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定 可採評選機制 以遴選有能力的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 技師事務所或建築師事務所承攬 不以價格為唯一考量 以避免採最低標而 發生低價搶標 影響規劃設計品質 更造成 公共工程品質低落並浪費公帑

55 »» 部分地方政府一開始就編列較低之服務費且 採最低價方式招標 這也就註定這個工程會 是失敗或是品質不好 工程會將嚴加統計查 訪 並視情況公布週知 各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服務採購 對於服 務費用的估算 應就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 確實考量委託服務內容的多寡 難易度及所 需投入之工作人力等詳實合理編列

56 » 工程規劃設計階段的履約 將實際影響公 共工程成敗 工程主辦機關應落實履約管 理 並參考工程會函頒 公共工程規劃設 計審查作業建議事項表 確實辦理工程 規劃設計成果檢核 例如檢視設計內容是 否正確 完整 合理 是否符合經濟效益 經費有無浪費 及有無限制競爭情形等 工程會除加強宣導外 並將配合工程查核 及採購稽核機制 以達到提升工程規劃設 計及施工品質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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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生命週期 招標前作業 招標作業 採購金額認定 上網公告 相關核准作業 領標 受理投標 擬訂招標文件 處理疑義 異議 ( 規格 資 格) 開 決標作業 履約驗結作業 廠商交貨 施工 底價訂定 開標 驗收 審標 不符改善 評選

64 類型 建立合格名單 統包 共同供應契約 相容互通 工程 ˇ ˇ ˇ 財物 ˇ ˇ ˇ ˇ 勞務 ˇ ˇ ˇ 法源 號函 後續擴充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取最有利標精神 異質採購最低標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之 2 追加 50 禁止轉包 分段查驗 限期驗收 驗收紀錄 ˇ ˇ ˇ ˇ ˇ 準用之 準用之 ˇ ˇ ˇ 準用之 準用之 ˇ 結算驗收證明書 ˇ ˇ 準用之

65 工程 財物 驗收 驗收 驗收 得視為驗收紀錄 初驗程序 初驗後驗收 無初驗之驗收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準用之 準用之 ˇ 初驗 驗收期限 紀錄 ( 含驗收 ) 限期改善 ˇ ˇ ˇ 準用之 準用之 細則 95 須延期者 簽准 ˇ ˇ 細則 96 檢查 查驗 初驗 ˇ ˇ 細則 96 契約未定 主驗人決定 部分價金 減價收受 ˇ ˇ 類型 指定主驗人 主驗人迴避 ˇ ˇ ˇ ˇ ˇ ˇ 勞務 法源 71 得部分驗收 細則 90 得書面 免現場查驗 準用之 準用之 準用之 細則 結算驗收證明書 ˇ 細則 90 之 1 書面或審查會 準用之 細則 92 收受全部資料日 30 日 準用之 細則 93 初驗合格後 20 日內 準用之 細則 94 可得驗收後 30 日內 ˇ ˇ ˇ ˇ 細則 98 部分驗收 細則 98 契約未規定 另計算之 71 指派適當人員 71 承辦採購單位人員 65 65

66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Ø Ø Ø Ø 2 採購人員 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 辦 理本法第四條 第五條 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 於辦理該等事項時 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3 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 公開之採購程序 提 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 並促使採購制 度健全發展 7 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 底價或應付 契約價金 或為不當之規劃 設計 招標 審標 決標 履約管理或驗收 10 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 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

67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組成 ( 依需要自行勾 選 (1))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 投標須知 (*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公開取得墊子報 價) (3) 投標標價清單 (* 總價決標 單價決標 複數決標 )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 更新版 ) (5) 契約條款 (* 注意各類範本更新 ) (6) 招標規範 (* 例如規格書 需求書 企劃書製作 ) (7) 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案 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可能涉 及之法律責任 及廠商切結書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 年 1 月 13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修訂 切結書 1 自行執業者 切結書 2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68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組成 ( 依需要自行勾 選) (8) 工程採購案且預算金額達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者 詳細價目表 資源統計表 電子檔 (9) 資訊服務採購案 資訊服務費用估算表 (10) 其他 ( 由招標機關敘明 無者免填 )

69 招標文件組成與內涵 統包案為例» 投標文件清單» 投標廠商聲明書» 投標須知» 廠商疑義請求釋疑電傳表» 工程契約草案 一般條款及特定條款»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印模單» 投標切結書» 外標封 證件封 標單封 押標金封 ( 押標金採一定金額者可免押標金 封» 主要人員名冊» 標單» 標單總表及詳細表 參考» 施工技術規範» 最有利標遴選廠商評選辦法»» 工程需求計畫書 含基地附近地質鑽 探資料 基本設計資料 授權委託書» 服務建議書修正同意書 服務建 議書引用同意書 ( 如機關未提供 獎勵金 引用同意書建議不列 入» 共同投標協議書» 押標金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保留款保證金連帶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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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60 本採購 99 年 12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號 (3) 屬勞動派遣 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 工至機關提供勞務 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 行為 派遣勞工 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 並向 各機關提供勞務者 之薪資 內含勞工依法自行負 擔之勞保 健保 就業保險費用 與廠商應負擔之 勞保 健保 就業保險費用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 繳費及勞工退休金等費用 採固定金額支付 不列 入報價範圍 廠商僅需就管理費用 含利潤 相關 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 報價 決標後 廠商 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 詳如附件報 價明細表 註 報價明細表範例如附件 機關於招標時依案 件性質參酌調整後附於投標須知 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 費 不含於契約價金 如發生此等費用 其計算方式依勞動 法令規定另行支付

73 補充 範例 某機關辦理勞動派遣勞務採購案 表) 經費概算表 ( 報價明細 1. 機關需求人力 10 名 履約期限 1 年 擬 支付派遣人員薪資每月新台幣 24,000 元為 例 2. 勞健保及勞退等費用 由機關依招標當 時按給付勞工薪資 依勞動法令規定標準 費率計算 決標後依履約時法令規定標準 費率計算 ( 本案例係以 104 年 3 月之費 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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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補充 說明 l 上開新資 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業務需要自行調整 惟不得少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最低基本工資 l 派遣勞工加班費及差旅費 由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 於招標文件規定 並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核實 給付 採實報實銷 不含於契約金額 l 廠商負擔之勞工保險費 就業保險費 積欠工資墊 償基金提繳費 健保費及勞工退休金 (B C D E 及 F) 依上開固定費用由機關支 付廠商 但派遣勞工如因其年齡或身分條件屬依法 免投保 繳納各項費用 或廠商未依法為其勞工投 保 繳納各項費用者 該項費用於給付時扣除 不 另支付廠商

76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採購金額 預算金額 l l l l l 年度預算編列 ( 或補助 ) 情形 施行細則第 6 條採購金額計算 例如 l 分批採購 l 後續擴充採購 l 同標的複數決標 l 不同標的複數決標 l 收入及支出採購 預算金額 得用以支付契約價金 預計金額 預估決標金額 預估需用金額 預算尚未經立法程序者

77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集中 分批 分別 l l l 公告金額以上 14 預算書表 上級機 關 l 分別採購 ( 細則 13) 不同標的 施工 供應地區 需求條件 行業別專業項目 未達公告金額 23 子法 6 集中採購 小額採購 小額採購錯誤態樣一 準備階 段 ( 三 ) 有分批辦理必要者 未依全部 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採購金額 ( 細則第 6 條第 1 款 )

78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技術規範 l l 公告金額以上 執行注意事項 l 功能或效益 如尺寸 公差 溫度 l 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 l 指定廠牌 ( 細則 25 或同等品 ) l 同等品審查時機 審標時 交貨前 未達公告金額 得不適用 26 之規定 惟 應審酌其正當性 以免違反 6 之規定 (88 年 10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號 87 年 12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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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標準解說 共識程序 形成 標準法 一般且重複使用之產品 Ø 公認機關 審定 規則 文件 國際標 準 ISO 國際標準組織 國家標 準 CNS 標準檢驗局 團體標 準 美國材料試驗協會 ASTM

83 規格解說 使用者 需求 構想 性能要 求 l驗證標 準 設計 n製造 l 要什麼 性能規格 n 如何做 生產線 製造者 細部規格 技術規格

84 規格 VS 標準 WTO/GPA 對 應 建 需 案 求 申 編 技 術 規 格 WTO/TBT 一 般 且 重 複 使 用 政府採購法 參 照 標 準 法 對 制 標準法 應 訂 主 管 溝通 契約 製 造 者 機關標 準 公共工程委員會 交 貨 驗 證 調 和 主 管 獲 得 國際標 準 國家標 準 團體標 準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85 規格與標準的差異 規格 標準 作業依據 政府採購法 標準法 形成方式 依需求自訂 凝聚共識形成 認證模式 按內規辦理 公認機關審定 資料性質 分類保密資料 可供公眾使用 疑義處理 異議 申訴 主動查詢 孕育順序 屬一般且重複使用的規格 按共識程序制定標準

86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廠商資格 l 基本資格 36 l 36 子法 3 與招標標的有關 l 登記或設立證明 納稅證明 會員證 l 36 子法 4 與履約能力有關 l 製造 供應或承做 如期履約 專門 技能 維修 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 信用證明 l 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認定 l 陸資資訊服務業不得參與 具敏感性或國安 ( 含資安 ) 疑慮之業務範疇 之資訊服務採購勾選項目 屬上開業 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 應予勾選 ( 工程會 104 年 1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號 )

87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廠商資格 l 特定資格 36 子法 5 l 36 子法 6 7 特殊採購 ( 無金額限 制) l 36 子法 8 巨額採購 ( 111 效益分 析) l 36 子法 13 評估可能符合廠商 並 檢討有無限制競爭 l 36 子法 5 相當經驗或實績 ( 年限 金額或數量比例 ) 相當人力 相當財 力 相當設備 國際或國家品管驗證文

88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廠商資格 l 特定資格 36 子法 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 年 10 月 2 日工 程企字第 號 如於招標文 件訂定廠商之特定資格 則非屬評選項 目 毋須經過採購評選委員會同意 如 將實績 人力等納入評選項目 則不稱 為特定資格 不適用 投標廠商資格與 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五條規定

89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押標金 履保金 保 固金 l l l 押標金 勞務 未達公告工程 財物案 議價案 得免繳 得轉履保金 不予發還 及追繳情形 履約金 勞務 未達公告工程 財物案 得免繳 得轉保固金 分批或一次退還 保固金 機關動用是否適用採購法? 廠 商不領回? 複數決標 投標須知規定 投標廠商須繳納新台幣 30 萬押標金 ( 不論 投標幾個項目皆只須繳交新台幣 30 萬元 ) 而非訂明各項目之押標 金繳納額度 爰遇廠商有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 應依招標文件 規定就其所繳全部押標金不予發還 104 年 3 月 17 日工程企字第 號

90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三用文件

91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三用文件

92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三用文件

93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三公開取得電子報價

94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驗收 罰則 工程 財物 勞務 法源 建立合格名單 ˇ ˇ ˇ 號函 統包 ˇ ˇ 24 共同供應契約 ˇ ˇ 93 相容互通 ˇ ˇ ˇ 後續擴充 ˇ ˇ ˇ 適用最有利標 ˇ ˇ ˇ 52 準用最有利標 ˇ 取最有利標精神 ˇ ˇ ˇ 49 異質採購最低標 ˇ ˇ ˇ 64 之 2 追加 50 ˇ 禁止轉包 ˇ 準用之 ˇ 65 分段查驗 ˇ 準用之 準用之 70 限期驗收 ˇ ˇ 準用之 71 驗收紀錄 ˇ ˇ ˇ 72 類型

95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驗收 罰則

96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契約價給付 l 財物 l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l 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以契約中 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 依完成履約實 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l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部分依實際供 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l 其他

97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文件之內涵 - 契約價給付 u 勞務 u 總包價法 u 單價計算法 u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u 按月計酬法 每月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 月薪計算 u 按日計酬法 每日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 日薪計算 u 按時計酬法 每時薪資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 時薪計算 u 勞動派遣 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 工至機關提供勞務 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 管理之行為

98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招標方式之決定 l公開招標 u訂有底價 n不分段開標 l選擇性招標 n分段開標 u不訂底價 l個案 n一次投分段 u最有利標 u價格納入評選 l經常性 開 u價格不納入評 l限制性招標 n分次投分段 選 l不經公告 開 u固定價格 l公告 u複數決標 策略 l評選 l徵求 l公開取得 最佳組合運用 l小額採購 決標方式 單價決標 總價決標 單項報價總價決 標 複數分項決標 複數分組決標

99 3-2 比價 經前次公告招標結 果 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 且符合採購 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無廠商異 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 依採購法第 22 條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不另公告招標 並依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 2 家以上廠商以比 價方式辦理 細則第 23 條之 1 l l 公告招標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公開評選 限制性公開徵求 公開取得 第一次公告結果 無廠商投標之流標 三家廠商投標審 標結果不合格 未經重大改變 第二次招標即可改成限 制性招標 ( 不公告 )

100 3-4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辦理 ( 請列明款 次 ) 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 廠商 作為邀請比 議價之用 (4) 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 ( 限未達公告金 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准 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 劃書時 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

101 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 請 列明款次 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 核准文號 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 款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 核准文號 符合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款 ( 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 文號 ) 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 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 定 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 23 條所定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l l 公告金額以上 第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主管機關 ( 工 程會 ) 未達公告金額 第 23 條子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機關 自行決定 第 3 項上級機關監督

102 公開招標 選擇性招標 限制性招標 不 經 經 公 公 告 告 公開取得 小額採購 改 成 限 制 性 得 不 公 告 異質最低標 最低標 訂底價 不訂底價 固定價格 最有利標 複數決標 適用最有利標 102 準用最有利標 102 參考最有利標

103 31 本採購開標採 (1) 不分段開標 所有投標文件置於 一標封內 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 裝封 張 三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4 政府採購法 採購規模 採購性 質 工程採購 財物採購 勞務採購 採購金額 小額採購 10 萬以下 公告金額 100 萬以上 查核金額 5,000 萬 5,000 萬 1,000 萬 巨額採購 2億 1億 2,000 萬

105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同質採購 異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採購法第 56 條 最有 利標評選辦法 採購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 議規則等 1. 採分段開標 資格 規格符合者 再開價格 標 最低標決標 2. 資格 規格標之訂定 及審查 借重專家學者 之專業審查機制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異質 最有利標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 依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款 以最低標決標 對於標價偏 低廠商 依 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程序 辦理 同 質 異質最低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106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最低標之決定

107 公開招標程序 l預算 計畫需求 準備招標文件 公報 / 網路 / 招標公告 27/28 是 是否達 查核金 額 12 否 否 機關內部監辦 13 是否 三家以 上合 格廠商 是 投標 48 開標 報上級 機關 監辦或 核准 12 第二 次公 告 審標 決標 訂約 是否達 公告金 額 否 是 公報決標公告 履約第四章 驗收第五章 資料來源 蘇明通 游麗慧 ( 民 90) 政府採購法實務 Q A 元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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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準備資格以外 之招標文件 選擇性招標 ( 特定個案 ) 程 序 準備預先辦理 資格審查文件 公報 / 網路 / 資格審查公告 27/28 是 報上級機 關 監辦或核 准 12 是否達 查核金 否 額 12 資格標開標 審標 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 規格 價 格 )18 機關內部監辦 13 開標 審標 決標 是 訂約 是否達 公告金 否額 履約第四 章 公報決標公告 驗收第五 章 資料來源 蘇明通 游麗慧 ( 民 90) 政府採購法實務 Q A 元照出

113 選擇性招標 ( 建立 合格廠商名單 ) 程 序 準備預先辦 理 資格審查文 件 公報 / 網路 / 資格審查公告 27/28 準備資格以外 之招標文件 廠商送資格文 件 審查資格文件並建立合格廠商名 單 21 每次採購 是 預估各次總 額是 否達查核金 否 額 12 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 規格 價 格 )18 機關內部監辦 13 報上級機 關 監辦或核 准 12 開標 審標 決標 是 訂約 驗收第五 章 預估各次總 額是 否 否達公告金 額 履約第四 章 資料來源 蘇明通 游麗慧 ( 民 90) 政府採購法實務 Q A 公報決標公告 61 元照

114 限制性招標 ( 比價或議價 ) 程 序 確認符合採用限制性招標之依據 22 準備招標文 件 函邀廠商投標 是 報上級機 關 監辦或核 准 12 是否達 查核金 額 12 否 比價開標 機關內部監辦 13 議價 審標 比價或議價 決標 訂約 是否達 公告金 額 是 公報決標公告 61 否 履約第四 章 驗收第五 章 資料來源 蘇明通 游麗慧 ( 民 90) 政府採購法實務 Q A 元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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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程序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招 標 是 是否逾公 告金額 1/10 否 得逕洽廠商採購 選擇性招標 建立合格廠商名 單 法 22 條第 1 項第 1-15 款 限制性招標 未能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報價或企劃書 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 改採限制性招 標 個案 法 22 條第 1 項第 16 款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 人核准 免報經主 管 機關認定 公開取得三家以 上 廠商報價或企劃 書 第 二 次 公 告 第一次公告 取得三家以上廠 商報價或企劃書 審查報價或企劃書 傳真或電子資料遞送 其 正式文件遞送未達三 家 經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核准 改採限制性招 標 得不受三家 廠商之限制 資料來源 蘇明通 游麗慧 ( 民 90) 政府採購法實務 Q A 擇符合需要者 遞送正式 文件 比價或議價 元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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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問題討論 1. 依據 49 條 23 條子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書 面報價及企劃書 搭配 取最有標精神 是議 價或比價 議價有無細則 54 條第 3 項適用 2. 依據 49 條 23 條子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取 得 3 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擇符合需要者議 價 有無細則 54 條第 3 項適用 3. 依據 49 條 23 條子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第 1 次招標未取 3 家以上 援引第 3 條事先奉准改成限 制性招標 2 家議價 1 家議價 有無細則 54 條第 3 項適用 4. 依據 49 條 23 條子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擇符 合需要辦理議價 第 2 次招標援引第 3 條得不受 3 家 限制 僅 1 家投標 有無細則 54 條第 3 項適用

11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 年 5 月 28 日工程企字第 號 附件 檔名為 doc 95 年 9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主旨 檢送機關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3 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議價之簽陳範例 如附件 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其依政府採購法 下稱本法 第 49 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下稱本辦 法 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款 採公開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 面報價或企劃書 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並採最 低標決標者 如於第 1 次公告結果 僅取得 1 家廠商之書 面報價 而已依本辦法第 3 條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議價 者 即可於開標當場改採議 價方式辦理 又如已併簽准由原底價核定人擔任主持決標 人員 或由機關首長授權主持決標人員於改採議價時擔任 底價核定人 檢討原核定底價是否需調整及其調整金額 即可避免因核定底價作業不及 致需另擇期辦理議價之情

120 廠商報價及標價分析 l 經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1.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 機關 採最低標決標 廠商之標價依招標文 件規定之計算方式 有依投標標的之 性能 耐用年限 保固期 能源使用 效能或維修費用等之差異 就標價予 以加價或減價以定標價之高低序位者 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121 依投標標的之保固期之差異 就標價予以加價以定標 之高低序位者 以加價或減價後之標價決定最低標 保固期 1 年以上未滿 2 年 2 年以上未滿 3 年 3 年以上未滿 4 年 4 年以上 +150,000 標價 保固期 +100,000 未加價前 標價序位 +50,000 加價後 金額 +0 加價後標 決標金額 價序位 甲廠商 1,250,000 2年 3 1,350,000 3 乙廠商 1,185,000 1年 1 1,325,000 2 丙廠商 1,200,000 3年 2 1,250, ,200,

122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最有利標類型之決定 適用最有利標 ü 準用最有利標 ü 取 ( 參考 採 ) 最有利標精神 ü

123 常遇到的問題 一. 採購評選委員會 1. 檢討成立時機 招標前 開標前 2. 遴選外聘評選委員 途徑 比例 3. 核定評選委員 正取 備取 4. 工作小組可否擔任評選委員 5. 監辦人員可否擔任評選委員 6. 評選委員之迴避 7. 核定與通知 8. 主標人員可否擔任評選委員 9. 內派委員離職時是否可續擔任委員 10. 召集人除擔任評選會議主席外 是否須評選 廠商及參與表決 11. 召集人是否應由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

124 常遇到的問題 二. 工作小組 1. 人數 2. 工作小組是外聘或內派 3. 監辦人員可否擔任工作小組成員 4. 工作小組及協助評選之迴避 5. 主標人員可否擔任工作小組成員 6. 取最有利標精神是否成立工作小組 三. 招標前評選委員會議 1. 可否先將審定之會議資料提供予委員 2. 可否以書面審定 3. 評選委員出席人數 四. 開標審標 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情形

125 常遇到的問題 五. 評選會議 1. 廠商投標文件可否於評選前提供予委員 2. 評選廠商時可否攝 ( 錄 ) 影或照相或錄音 3. 評選時承辦人員是否須全程在場 4. 是否須請委員於評選會議前提供審查意見 5.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是否先簽核定 6. 工作小組對於廠商價格是否須提出初審意見 7. 是否於評選時討論廠商價格之合理性 8. 簡報階段 委員可否改變評選項目等 9. 簡報階段 廠商提出補充資料 可否列入評選 10. 簡報階段 委員可否要求廠商提出承諾事項

126 常遇到的問題 11. 簡報階段 委員提出修改服務建議書意見或廠商承 諾事項 可否列入修訂服務建議書再簽約 或列入 會議紀錄執行 12. 僅一家投標廠商 簡報或答詢時間可否放寬 13. 評選 ( 審 ) 委員如何表決 14. 評選會議紀錄何時完成 15. 評選 ( 審 ) 結果無法決定廠商 ( 最有利標 優勝 符合需要者廠商 ) 廠商若仍在現場 可否告知其 結果 16. 評選 ( 審 ) 結果可以決定廠商 ( 最有利標 優勝 符合需要者廠商 ) 廠商若仍在現場 可否告知其 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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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l l l 對於甲廠商 第 3 個委員總分數明顯 高於其他委員 如 議決後有明顯差異 請該委員重評 有意義嗎 對於乙廠商 第 3 個委員分數是否低 於其他委員 對於丙廠商 第 3 個委員分數是否高 於其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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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常遇到的問題 六. 決標 / 廢標 / 流標 / 議價 1. 簽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各項紀錄 2. 二家以上序位相同 若採委員評定序位第 1 較多 者決定 仍相同時 如何抽籤決定 3. 訂有底價或不訂底價 ( 非固定費用或費率 ) 可 否先完成議約後 再訂底價 ( 建議金額 ) 議價 4. 固定費用或費率 如何執行議約項目 可否議價 格 5. 可否以票選方式評選 ( 審 ) 廠商 6. 固定費用或費率 評選規定同分數 序位 商數 有相同二家以上優勝廠商 可否標價低者優先 議價 7. 流標後 重行招標 評選委員是否重新成立

131 最有利標各類型比較表 特性 類型 評選 ( 審 ) 結 果 最有利標廠商 取 ( 參考 採 ) ( 公開客觀評選 ) 優勝廠商 最有標精神 符合需要者廠商 細則 子法 4. 最有利 標作業手冊 5. 參考 最有利標精神投標須知 異質性 報上級機關 協商 ( 須報上 級機關核准 ) 採購金額 採購性質 招標方式 較大者 異質性分析逐案報請核准 視需要同 意納入及報准 公告金額以上較佳 大多屬工程 財物 公開招標 選擇性 較大者 不需要 較大者 不需要 同左 同左 議價或比價 1. 無 2. 須減價者 協商洽減後 公告金額以上較佳 勞務 限制性招標 議價 ( 依序 ) 議 價前參考廠商報價 未達公告金額 工程 財物 勞務 公開取得 1. 議價 ( 依序 ) 議價 前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法規 適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132 1. 不訂底價為原 底價 建議金 則 2. 訂有底價 額 照價決標 者 其核定底價 議約 時機 依據細則 第 54 條規定 等標期 開標家數 1. 訂有底價依據細則第 54 條參考廠 商報價議價 依序議價須訂定不同底 價議價 2. 不訂底價者 議價前成 立評審委員會參考廠商報價訂定 依 序議價須訂定不同建議金額議 價 3. 固定費用或費率 ( 屬不訂底 價 )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 議約其他 議價 同左 條件後決標 4. 照價決標 ( 廠商價 格合理 ) 仍須遵循前述程序辦理 ** 例外 議約 ( 不得修改招標文件 或降低投標文件內容 不得強迫廠商 接受 ) 訂底價 ( 建議金額 ) 議價 決 ( 廢 ) 標 招標期限標準第 2 招標期限標準第 2 條 第 4 條 招標期限標準 條 第 3 條 第5條 無家數限制 ( 可限制 ) 1 家也可開 第 1 次未取得 3 1. 公開招標第 1 標 家經簽辦亦可 次 3 家 2. 選擇 辦理 第 2 次 性招標無家數限

133 招標前 訂 ( 審 ) 定評選項目等 同左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開標前 ( 有前例或簡單者 ) 機 監辦人員可否擔任委員? 同左 關自行訂 ( 審 ) 定評選項目等 工作小組 監辦人員可 否擔任成員? 工作小組 1.3 人以上 ( 採購資格至少 1 成員可否擔任評選委員? 同左 人 ) 2. 派兼或外聘均可 採購人員可否擔任工作 小組成員? 5-17 人 ( 奇數或偶數?) 專家 評選委員人數 同左 學者 ( 外聘 ) 至少 1/3 招標前審定 ( 評選項目 委員總數 1/2 以上出席 外聘委 同左 等 ) 會議 員至少 2 人且 1/3 以上 評選會議 同上 同左 評選會議表決 出席委員逾 1/2 以上同意 同左 委員出席會議 全程出席 勿遲到早退 不得代 同左 理 公正 客觀 保密 迴避 免成立 自行決定是否成立

134 要求納入會議紀錄 不得拒絕 同左 自行決定 ( 工程會資料庫 以往採購案件 產 同左 官學 ) 1. 機關指定或委員互推 2. 指定或互推 若 同左 機關人員擔任 應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1.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 2. 機關首長遴 同左 聘 1. 遴聘外聘委員須徵得本人同意 2. 派兼 徵詢委員意見 同左 ( 內派 ) 機關決定 1. 如聘書 函文 開會通知單 2. 採購評選 遴聘與通知 須知 保密須知 ( 切結書 ) 評選項目等草案 同左 招標文件 ( 投標文件 ) 1. 招標文件公告委員名單 須徵得全體委員同 名單保密 意 2. 如須保密者 評選前保密 評選後解 同左 密 ( 無法決標或決標公告公開 ) 1. 外聘 2000 元 2.30 公里以上交通費 3. 出席費及交通費 稿費 ( 字數或件數 ) 其審查意見於評選前提 同左 稿費 供機關彙整 同左 協助評選 視需要 ( 派兼或外聘均可 ) 委員意見 採購評選外聘委 員來源途徑 召集人 ( 當然委 員 須評選 ) 評選委員核定與 遴聘 評審小組 無 無 評審小組自 行決定 參考 參考 參考 參考 參考 參考 同左 人數 組成 自行決定

135 總評分較常用 序位較常用 1. 可訂 (20 ) 2. 可不訂 3. 不得更改廠商投標文件內容 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 簡報 者 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 4. 同左 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 答者 不影響其投標文件之有 效性 1. 不訂為原則 2. 未訂明固定 價格者 納入評選 (20價格 ( 納入評 50 ) 3. 固定價格者 納入 選 不納入評 評選 ( 得低於 20 ) 4. 固同左 選 固定費用 定價格 ( 可列創意或加值 ) 或費率 ) 未納入評選項目 廠商仍可自 願減價 總評分 序位較常用 同左 同左 評定方式 1. 評選項目是否逐項討論 2.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與委員會是 評選後表決前 否明顯差異 3. 委員間評選是 同左 否明顯差異 4. 廠商價格是否 參考

136 評定方式 明顯差異處理 ( 含複評 ) 委員會表決 1. 總評分最高 2. 價格與總評 分之商數最 低 3. 有 2 家以上 相同 且均 得為決標對 象時 總評分較常用 序位較常用 1. 維持評選結果 2. 除去個別 評選委員結果 重計評選結果 3. 廢棄員評選結果 重行提出評 同左 選結果 4.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1. 主席得命無關人員離席 2. 同左 承辦人員須全程出席 1.(1) 對總評分或商數相同廠商 再行綜合評選一次 以總評分最 高或價格與總評分之商數最低者 決標 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或商 數仍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 (2)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 同左 高者決標 得分仍相同者 抽籤 決定之 2. 綜合評選次數已達本法第 56 條規定之 3 次限制者 逕行抽籤 決定之 總評分 序位較常用 同左 參考 同左

137 1.(1) 對序位合計值相同廠商再 行綜合評選一次 以序位合計 值最低者決標 綜合評選後之 序位合計值仍相同者 抽籤決 1. 序位第 1 定之 (2) 擇配分最高之評選 2. 有 2 家以上 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 同左 且均得為 得分仍相同者 抽籤決定之 決標對象時 (3) 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 一較多者決標 仍相同者 抽 籤決定之 2. 綜合評選次數已 達本法第 56 條規定之 3 次限制 者 逕行抽籤決定之 同左 評選總表及會 出席委員須簽名或蓋章 如有 同左 參考 議紀錄 修正 亦同 1. 如廢標 廠商在場 可告知 1. 同左 2. 如 1. 同左 2. 如確認 評選 ( 審 ) 結 結果 但須聲明核定後生 確認產生優勝廠 產生符合需要者廠商 果 效 2. 如確認產生最有利標廠 商 核定後再宣 核定後再宣布 商 核定後再宣布 布

138 決標公告 ( 通 知) 會議紀錄及總 表或出席委員 評比表 1. 最有利標之標價及總評分或序位評 比結果 2. 評選委員會全部委員姓名 及職業 3. 評選委員會評定最有利標 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同左 參考 ** 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 廠商 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 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 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1. 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 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 除涉及個 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 投標廠商並 得申請閱覽 抄寫 複印或攝影 2. 同左 同左 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 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 不得 申請閱覽 抄寫 複印或攝影 開標 議價 開標 比價 議 決標 驗收 價 決標 驗收 開標 決標 驗收 監辦 ( 上級機 關 機關內部 )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 年 5 月 24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機關辦理最 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 年 11 月 20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採購評選 程序精進措施

139 最有利標決標程序 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 ( 招標前先報上級機關核准採最有利 標 )56 成立評選委員會 94 刊登採購公報 27 工作小組 成立評選委員會 94 開標 審標 57 有前例或簡單者 綜合評選各投標廠商之技術 品 質 功能 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 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 ( 不得逾三次 )56 廠商修改投標文件 重行遞送 57 工作小組 否 是否通過評 審標準 56 對所有通過評審標 準 廠商採行協商措施 ( 含減價 )57 否 不合格標 是 是否可評定 最有利標 是 否 核定 決標 資料來源 蘇明通 游麗慧 ( 民 90) 政府採購法實務 Q A 廢標 元照

140 訂定招標文件之評審標準 22 成立評選委員會 94 評選優勝廠商程序 (22 條第 ) 刊登採購公報 27 工作小組 成立評選委員會 94 開標 審標 ( 準用 57) 綜合評選各投標廠商之技術 品質 功能 商業條款 或價格等項目 ( 不得逾三次 準用 56) 廠商修改投標文件 重行遞送 ( 準用 57) 有前例或簡單者 工作小組 否 對所有通過評審標 準 廠商採行協商措施 ( 含減價 準用 57) 是否通過評 審標準 (是準用 56) 否 否 是否可評定 優勝 廠商 22 是 廢標 核定 議價決標 資料來源 蘇明通 游麗慧 ( 民 90) 政府採購法實務 Q A 不合格標 元照出

141 招標前檢討異質性 報上級機關核 准 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機 工作小組成立及人數 專業 職責 協助訂定 招標文件及協助評選 ( 招標前 開標前 ) 協助評選人員 評選委員人數 比例 專業 遴選管道 採購評選委員會訂 定或審定 評選委員簽核 召集 人 保密 通知及內 容或資料 切結書 迴避 公正 評選委員出席費 交 通費 審查費 適用最有 利標 開標前 評選項目 評審標 準 評定方式 是否協商 57 評選委員會過半數 之決定最有利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1 年 10 月 2 日工程企字第 號 如於招標文件訂定廠商之特定資格 則非屬評選項目 毋須經過採購 評選委員會同意 如將實績 人力等納入評選項目 則不稱為特定資 格 不適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五條規定

142 查核以上上級機關監辦 ( 機關內部監辦 ) 通知評選委員評選 ( 預先協調 ) 不分段開標 ( 資格 投標文件 ) 分段開標 ( 資格標 規格標 ) 開標紀錄 簽核 工 作小組初審意見 出席人員簽到 確認出 席人數 切結書 宣讀評選須知 主席宣布開會 迴 避事項 適用最有 利標 開標審標 決標 初審意見提報及逐項 討論 簡報及詢答 評分及明顯差異否 價格合理否 無關人員離席 評 選委員表決 簽核 決標紀錄 公告 委員解 評選會紀錄簽名 密 1. 準用最有利標 議價或依序議價 2. 取最有利標精神 議價 依序議價或比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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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議程表

145 項次 議程 是否必要 主協辦 預定時間 確定委員出席人數是否達法 1 定開會人數 二分之一以上 出席 外聘委員至少二人且 是 主辦單位 2 分鐘 是 主辦單位 2 分鐘 是 主辦單位 2 分鐘 是 召集人 2 分鐘 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確認委員已知悉 採購評選 2 委員會委員須知 內容 且 無應辭職或予以解聘之情形 3 4 確認委員已簽署採購評選委 員切結書 召集人宣布開會事宜

146 項次 議程 工作小組初審意見報告 廠商不必簡報 符合招標文 件規定之廠商出席評選委員 會備詢 或依招標文件規定 由廠商簡報 評選委員提 問 公司回答 ( 每位委 員提問所有問題後 再由廠 商統一回答 ) 評選委員就各評選項目 受 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 意見 逐項討論並進行評分 作業 是否必要 主協辦 預定時間 是 工作小組 15 分鐘 否 評選 委員會 依個案 處理 是 評選 委員會 45 分鐘

147 項次 9 議程 計算評分 / 序位及結果統計 製作總表 是否必要 主協辦 預定時間 是 對於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 10 有無明顯差異情形 其經發 現者 應提交評選委員會召 主辦單位 5 分鐘 評選 是 委員會 10 分鐘 主辦單位 集人處理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 結果是否與工作小組初審意 11 見有異 如有 由評選委員 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 並列入會議紀錄 評選 是 委員會 5 分鐘 主辦單位

148 項次 12 議程 是否必要 主協辦 預定時間 廠商報價是否合理 有無浪 評選 費公帑情形 是 評選結果提請評選委員會確 13 定是否過半數評選優勝廠商 如需進行協商程序 則需辦 評選 是 委員會 3 分鐘 主辦單位 理再一次綜合評選 14 確定本次會議結果 委員會 3 分鐘 是 評選 委員會 1 分鐘 評選 15 作成會議紀錄並予確認 是 委員會 主辦單位 5 分鐘

149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複數決標之類型 l l l l 不同標的或規格 投標商自行選擇投 標項次 相同標的或規格 投標商自行選擇投 標項次 機關可規定得標項數 規定標的或項次 由廠商自由數量組 合投標 一項標的或規格 決標多家廠商

150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複數決標之類型 - 單價決標 一項標的 數量確定 總價決標 l 一項標的 預估數量 單價決標 l 一項標的 無法預估數量 匡預算額度 單價決標 l 二項以上標的 數量確定 分項報價 總 價決標 l 二項以上標的 預估數量 分項報價 總 價決標 l 二項以上標的 無法預估數量 匡預算額 度 單價和決標 l

151 » 機關辦理特定個案 認為得由或有必 要由 2 個以上廠商決標者 得於招標 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 之組合權利 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 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並應依採購法施 行細則第 65 條規定原則辦理

152 » 機關應就採購標的特性 依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2 款規定 決定各 該採購是否訂定底價 為符合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競標精神 機關採 保留數量選擇組合權利之複數決標方式 訂定各品項之決標廠商家數或採購總 額上限 其決標減價作法 得參考行政 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89 年 5 月 3 日 89 工程企字第 號函辦理

153 »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應分別依適 用最有利標 準用最有利標 及取最 有利標精神決標原則之規定辦理 其 價格得視個案特性決定採固定價格或 費率給付或由廠商自行報價並納入評 選

154 » 單價決標 / 數量不確定 / 招標標的二項以上 / 未採分項決標 細則第 64 條之 1- 採最低標決標 / 於招標 文件載明預估數量 / 應以各項單價 * 預估 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 決定最低標 得於招標文件公開契約金額上限 錯誤行為 : 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 以 單價和決標

155 不同數量之二項以上標的 以單價和決標 未考量數 量差異對支出之影響 易造成廠商取巧 採低價高報 高價低報而仍得以單價和最低得標 採購 項目 預估 數量 甲廠商報 乙廠商 甲廠商報價 乙廠商報價乘 價 報價 乘積加總 積加總 A B 合 計

156 » 某機關為採購 500 萬個垃圾袋 招標文件規定個別 廠商投標數量最少 100 萬個 ( 下限 ) 最多 200 萬 個 ( 上限 )» 有甲 乙 丙 丁 戊 5 家廠商投標 其投標數量 及報價如下 ( 底價 1 元 / 個 ) 數量 ( 萬 ) 單價 ( 元 / 個) 甲 100 乙 100 丙 150 丁 複數決標案例 戊

157 數量 ( 萬 )»»»» 甲 100 乙 100 丙 150 丁 100 戊 單價 ( 元 / 個) 戊廠商標價最低 且在底價以內 又其投標數量符合上下限 之規定 故先行決標 ( 決標價 0.9 元 / 個 ) ( 尚餘 300 萬 個) 再依序 ( 丙 乙 甲 丁 ) 洽詢跟進意願 ( 依 0.9 元 / 個價 格 ) 無廠商願跟進 爰再決標予丙廠商 ( 數量 150 萬個 決標 0.92 元 / 個 ) ( 尚餘 150 萬個 ) 再依乙 甲 丁順序 洽詢跟進意願 因賸餘數量有限 如 不跟進可能無得標機會 乙表示願意跟進 故再決標予乙 ( 數量 100 萬個 決標 0.92 元 / 個 ) ( 尚餘 50 萬個 ) 再依甲 丁順序 洽詢跟進意願 惟甲 丁均無跟進意願 因甲 丁標價相同 依採購法細則 62-II 規定 洽甲 丁比 減價 1 次 甲不願減 丁願減至 0.94 元 / 個 故決標予丁 157 ( 數量 50 萬個 決標 0.94 元 / 個 )

158 複數決標辦理之案例» 複數決標係指一招標案可能會有二個以上得標廠商之情形 適用於招標標的數量或項目較多 ( 譬如 大宗物資 藥 劑衛材 教具採購 ) 無法由一家廠商提供 或如由數家 廠商提供 能促進競爭或降低風險時 可考量採複數決標 例如 1. 採購不同種類之藥品 併於一案招標 由廠商分項報價 機關則分項決標 2. 採購 10 萬床棉被分送全國 70 歲以上國民之用 分台灣本 島北中南東及離島共五區 每區定數量 由廠商分區報價 機關則分區決標 每區決標予一家廠商 亦可規定數量大之 區域以相同價格平均決標給二家廠商» 複數決標採購金額認定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第 2 款 依本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4 款採複數決標者 依全部項目 158 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 依個別 158 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159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開審決標程序應注意事項 - 開標前 l l l l l l l l 邀請監辦 確認實地或書面監辦 採購案卷 ( 原始招標文件 核定資料 公 告資料 ) 底價核定時機 ( 標場是否授權主標人 ) 標場配備 查證投標廠商是否拒絕往來廠商 投標廠商進場人數 授權書 投標文件完整性 廠商 名稱 地址或採 購案號 事否達法定開標家數

160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開審決標程序應注意事項 - 審標決 標 l 分段或不分段開標 l 唱標 ( 廠商標價 ) l 疑義或異議處理 l 60 條是否列入招標文件規定 l 優減 比減或減價 l 保留決標 ( 預算 審標 疑義或異議 超 底價 58 問題 ) l 48 問題 l 各類紀錄 l 審標結果通知 l 簽約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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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OOOOOO 採購底價表 案號 採購性質 工程 財物 勞務 標案名稱 預算金額 新臺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檢附採購預算書 新臺幣 億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拾 元整 月 日 業務需求 分析說明 單位預估 金額 業務需求單位承辦人及主管簽章 新臺幣 行政室 分析說明 建議金額 億 仟 佰 開標 預定 日期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議價 採購承辦人及主管簽章 核定 新臺幣 底價 核定人簽章 億 仟 佰 拾 萬 日期 仟 佰 年 附註 1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由業務需求單位填載預估金額及詳細分析 必要時得另表檢 附 2 請 鈞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底價後 密封擲交行政室採購承辦人續辦

16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主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 ( 下稱採購法 ) 第 46 條第 1 項及其施行 細則第 50 條第 2 項執行疑義 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校 104 年 4 月 22 日豐中總字第 號函 二 旨揭疑義 機關首長出差或請假 其職務代理人是否為採購 法第 4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0 條之授權人員乙節 機關首長 之職務代理人與機關首長之授權人員 係屬二事 茲提供 意見如下 ( 一 ) 機關就旨揭規定之執行如訂有分層負責規定 依該分層負 責規定辦理 ( 二 ) 上開分層負責規定如訂明由機關首長核定底價及指派開標 主持人 或機關未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者 首長之職務代理 人應代理上開採購法第 4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0 條規定賦予 之機關首長職權 163 ( 三 ) 機關首長就旨揭規定之執行有明示授權人員者 依其明示163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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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廠 商 報 價 底 價 100 減 價 最 低 75 減 價 最 低 100 決 標 最 問題 後 1. 查核金額以上超底價決標權責 減 2. 不訂底價 ( 建議金額 細則 74) 可否超建議金額決標? 54 價 101 廢標 合理 不合理 不完全 合理 緊急情事超底價 8 以內決標 53 減 價 最 低 合理 不合理 問題 不訂底價 ( 建議 金額 ) 廠商報價偏低是 否適用 58?

166 工程會 103 年 11 月 27 日工程企字第 號 答 1 一 按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 底價於開標後 至決標前 仍應保密 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 應予公開 但機 關依實際需要 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辦理 保留決 標 其與廠商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與 決標 狀態有別 非屬上 開規定應予公開底價之時機 此情形未公開底價 未違反本法第 1 條公開採購程序之立法意旨 機關辦理保留決標 保留決標紀 錄免載明底價金額 二 倘因故廢標後重行招標 底價是否重訂 本會 88 年 12 月 16 日 (88) 工程企字第 號函已有釋例 如重訂底價 請 查察本會 92 年 6 月 5 日工程企字第 號令修正之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序號十之 十七 之錯誤行為 未 更改招標文件內容而重行訂定之底價 除有正當理由外 例如匯 率大幅波動影響底價之訂定 較廢標前合格廠商之最低標價為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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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履約管理與驗收及監辦應注意事項

169 採購契約要項 63» 契約範本» 歸責於廠商 機關損害求償 機關額外支出 施工或供應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金額 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延後獲得所生之損害 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其他可歸責於受託人之損害

170 採購契約 問題»»»»» 契約價金 政府法令新增或變更致履約費用增加 企約價金得予調整 由機關負擔 履約期限 不可歸責於廠商 得延長履約期限 不計逾期違約金 砂石車管理 砂石 廢土 建材分包商 不得有 拼裝車或超載等行車違規進出工地 情節重大 依 辦理 人力派遣 查核是否依一定金額支付薪資 結構材 護岸 護坡 駁坎 排水溝 涵管 箱 涵 擋土牆 防砂壩 建築物 道路 橋樑等屬 工程採購之結構物

171 採購契約 問題» 契約生效日 雙方簽署方為生效 以簽約日 至於簽約日期 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 雙方非同一日簽署 者 以在後者為準 招標文件或契約未明定契約生效需經雙方簽署 方為有效者 以決標日為生效日 101 年 1 月 10 日工程企字第 號函» 工作天計算工期 雨天認定 該案雨天及雨量大小情形能合理施作 雨天判定依個案特性由機關逐日予以判定 室內施工不受雨天影響

172 採購契約要項 64» 政策變更或公共利益 終止或解除契約 政策變更 如規劃 設計 監造契約 無 預算辦理後續工程施作招標 須終止契約 損失 不包括所失利益

173 禁止轉包 ( 法 65 細 87) 第 65 條第 2 項所稱主要部分 指下列情 形之一» 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 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其他法規規定 例如 1.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 10 條 規定 技師執行簽證 應親自為之 並 僅得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

174 轉包 分包 問題» 契約未規定主要部分或應由廠商自行履行 如何 認定廠商有無轉包 視廠商有無將原契約應自行履行之 全部 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而定 印刷為例 l 得標商自行製版後 交由其他廠商代為印製 裝訂 l 得標廠商租用其他廠商之設備印製裝訂 ( 租賃機器設備代替自有 ) 工程 勞務 準用 財物一

175 轉包 分包 問題» 如何避免廠商得標後濫為轉包或分包»»» 65 細則 87 規範 廠商違反依 細則 88 及契約規定辦理 如未標示主要部分或應自行履約部分 廠商得分 包 機關得依細則 87 條規定其分包部分情形 應 送機關備查 分包契約報被採購機關 機關可據以付款與分包 廠商 不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標示同一分包商 有 無不當

176 權利質權 l l l l 契約金額 100 萬元 印製裝訂 60 萬元 ( 分包 ) 廠商為 債權人 100 萬元為 債權 為權 利之一種 ( 非有體物 ) 權利質權 如廠商向銀行借款 而以向機關請領 之價金 100 萬元為 擔保 銀行為 債權人 廠商為 債務人 債權人 銀行 擔保其債 務 佔有債權人 ( 廠商 ) 或第三人移交之權利 ( 向機關請領因廠商履約而得支領之 100 萬 元 ) 該可受領之 60 萬元之契約價金即為權利 質權之標的 民法物權權利質權第 900 條 ( 權利質權之標 的 ) 可讓予之債權及其權利 均得為質權之標 的物

177 分段查驗 70 l 是否適用監辦規定 l 分段查驗結果 得供驗收之用 l 工程採購 應明訂品質管理 環境保護 施工安 全衛生責任 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財 ୧୫/୬/୩୦ 初 驗 驗收 準用

178 ୧୫/୬/୩୦ 驗收 爭議 付款及結案

179 履 約 驗 結 程 序 流 程 圖 審查合約內容 無誤 內容有誤 查核履約執行事項 申請免稅 告知交貨期限 須履約督導 催交貨通知 交貨及報驗 儀器化 驗 成品排驗通知 須儀器化 驗 性能檢驗 檢驗結果通知 不合格 合格 結案付款 發函承商提 供 生產計畫書 通知履約督 導 實施履約督 導 半成品排驗通知 會驗 檢驗結果通知 實施會驗 1. 退貨 解約 2. 修復重交或 退(換)貨 3. 減價收受 退回招標訂約單 位 不合格 但承商要 求再驗 依合約規定數量分 送 二處以上檢驗單位 或原檢驗單位再驗

180 減 價 收 受 作 業 流 程 按一下以編輯母片副標題樣式 辦理單位 作業依據及方式 採購單位 申購單位 廠商提出之函件 減價收受請求 分析檢討與收受 與否之建議 提出意見 申購之上 級督導管 制單位 採購單位 不同意 函告 廠商 1. 依作業規定檢討 2. 擬定分析表 3. 召開審查會議 4. 紀錄 審查 依作業規定審查 審查 1. 依作業規定審查 2. 視需要召開審查 會議 提出意見 採購單位 作業內容 同意 續辦 結案 1. 依作業規定程序 執行驗結 2. 通知廠商及相關 單位

181 政府採購法 驗收分工»» 主驗人員 主持驗收程序 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 有無與契約 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 並決定不符時 之處置 會驗人員 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 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 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會驗人員 為接管或使用機關 ( 單位 ) 人員 協驗人員 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 但採購事項單 純者得免之 協驗人員 為設計 監造 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 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182 政府採購法 驗收»»»» 有初驗程序者 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 並作成初驗紀錄 初驗 合格後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應於 20 日 內辦理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 無初驗程序者 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 應於 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 30 日內辦理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 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應於驗收 完畢後 15 日內填具 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 分別簽認 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 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人員核准

183 驗收 問題» 廠商簡報勞務成果 是否屬驗收程序 勞務驗收準用工程 財物採購之驗收規定 勞務採購 如於契約規定廠商簡報經機 關確認給付服務費用 則該簡報是否屬 驗收程序 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細則第 90 條之 1 得書面或召 開審查會方式 得視為驗收紀錄

184 驗收 問題»» 清潔服務每日抽查履約情形 可視為分段 查驗 而將其果作為驗收之用 定期或不 定期 履約過程中發現有瑕疵 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換人督導 未限期完成 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政府採購法 101

185 驗收 問題 主驗人員» 積極條件 適當人員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指派 宜為機關依人事法規進用之人員 專家學長參與 可聘為協驗人員 消極條件 不得為辦理該案最基層之承辦 人員 + 其他人員 ( 如該案承辦人課長 或同課 之其他人 ) 如符合積極條件 均可被指 主驗人與該案承辦人為夫妻關係 派為主驗人 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涉及本身或家族 初驗可否 l 利害關係 應行迴避

186 驗收 71» 履約施工中估驗程序 適用 71 關於主驗 會驗與 之監辦關係 估驗程序非屬驗收 不適用主驗 會驗 監辦之規定 不必 指派主驗人 是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視 需要而定 主 ( 會 ) 計單位亦無需派員監辦

187 驗收 案例 期刊»»» 小額採購 細則第 90 條 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 收 免辦理現場查驗 得不通知監辦 通知者 得不派員 免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未達公告金額 分批或部分驗收 驗收金額不逾 公告金額 1/10 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 免辦 理現場查驗 經常性 重複性已有監辦前例 得 不派員監辦 免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公告金額以上 分批或部分驗收 驗收金額不逾 公告金額 1/10 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 免辦 理現場查驗 如需現場查驗 得抽查 監辦採書 面監瓣須個案核准 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 驗 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188 驗收 問題» 廠商已履約之裝備遭法院強制執行假扣押 而未能驗收點交 如何處理 依 法 及細則第 99 條 就已 完成未遭扣押部分辦理部分驗收 並支 付部分價金及起算保固期 其它部分如因此未能驗收點交或完工使 用 視為可歸責於廠商 如逾期履約 依合約相關規定辦理

189 驗收 問題» 減價收受程序 依 法 72 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廠商未依限辦理 再適用 減價收受規定 如契約已載明不符合契約規定而得扣款 罰款後收受之情形 得免辦理限期改善 拆除 重作 退貨或換貨 何方請求

190 驗收 問題»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 且廠商未依限改善等 是否得再處予逾期違約金 逾期未改正 已逾契約原訂履約期限 依 逾期履約規定辦理 如未逾契約原訂履約期限者 尚不能計算 逾期違約金

191 驗收 問題» 履約期限逾契約規定期限後遇不可抗力因 素 ( 如颱風 ) 期間可否免計工期及不計 算逾期違約金 民法第 231 條 不能免計

192 履約期限 驗收及逾期違約金三者關係 履約 項次 驗收結果 逾期違約金 期限 一 未逾期 合格 無 不合格 期限內改正 不論改正期限有無逾契 二 同上 無 約原訂履約期限 三 同上 不合格 逾改正期限 實際改正日期未逾契約 原訂履約期限 無

193 履約期限 驗收及逾期違約金三者關係 項次 履約 期限 四 同上 驗收結果 不合格 逾改正期限 該規定改正期限在原訂 履約期限內 實際改正 日期逾契約原訂履約期 限 逾期違約金 自原訂履約 期限屆滿次 日起 依契 約規定計算 逾期違約金

194 履約期限 驗收及逾期違約金三者關係 項次 履約 期限 五 同上 驗收結果 不合格 逾改正期限 該規定改正期限在原訂 履約期限之後 實際改 正日期逾契約原訂履約 期限 逾期違約金 自規定改正 期限屆滿次 日起 依契 約規定計算 逾期違約金

195 履約期限 驗收及逾期違約金三者關係 項次 六 履約 期限 驗收結果 逾期 合格 交貨 七 同上 逾期違約金 自原訂履約期限 屆滿次日起至驗 收前通知機關完 成履約之日止 依契約規定計算 逾期違約金 不合格 規定期限 同上 內改正

196 履約期限 驗收及逾期違約金三者關係 項次 八 履約 期限 同上 驗收結果 逾期違約金 二階段計算 1.自原訂履約期限屆滿次日起 至驗收前通知機關完成履約 不合格 未 之日止 依契約規定計算逾 於規定期限 期違約金 內改正 2.自規定改正期限屆滿次日起 至實際改正日止 1. 契約原訂履約期限屆滿後 機關辦理驗收 複驗所費時 間 於計算廠商之逾期違約金時 宜予扣除 2. 未完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它已完成部分之使用者 得 就已完成部分辦理驗收 並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 金 計算逾期違約金

197 履約期限 部分驗收及逾期履約金三者關係 項次 履約期限及 部分驗收 期限前完成部 分履約 已完 成部分可先行 一 使用 就該部 分先行驗收 其它部分逾期 履約 逾期違約金 1.逾期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違 約金 2.即使契約規定每日逾期違約 以契約總金額之比率計罰 其就已完成部分先行使用 已屬分段完工性質 比照採 購契約要項第 47 點規定 仍 就逾期部分之金額計算逾期 違約金

198 履約期限 部分驗收及逾期履約金三者關係 項次 履約期限及 逾期違約金 部分驗收 二 期限後始完成 1.先行驗收部分 依該部分金額 部分履約 已 計算逾期違約金 其它部分則 完成部分可先 依該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行使用 就該 2.即使契約規定每日逾期違約以 部分先行驗收 契約總金額之比率計罰 處理 方式同上述 比照採購契約要 項第 47 點規定 就各階段逾 期部分之金額 分別計算之

199 驗收 結算證明書» 是否採購案均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 得免填具 工程 財物採購應填具 勞務準用之 l 71 驗收準用之 l 勞務性質不宜 不必辦理驗收 如保 險服務出具保險單 機關支付保險費 期間無保險給付 或已申請給付而 保險公司已依保險契約給付 實無辦 理驗收或填具驗收證明書之必要

200 驗收 結算證明書 是否一定要有會驗及協驗人員簽章» 73 工程 財物採購驗收完畢後 應由驗 收人員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 驗收人員可包括主驗 會驗 協驗 監 驗人員 上述人員入如已簽有驗收紀錄 其結算 驗收證明書 由主驗人員及監驗人員代 表簽署 尚無不可

201 驗收 付款» 是否應有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 付款條件應依契約規 契約若規定驗收付款 機關可自行查證 尚非一定要有驗收紀錄及結算驗收證明書 公款支付時限即處理辦法第 10 條 驗收合 格 並經監視及有關人員簽章後 視同完 成審計程序 於 5 日內完成付款手續

202 驗收 結算» 工程廠商倒閉 無法取得材料出廠證明 如何結算 建築師法第 18 條 建築師受委託辦理監 造時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 宜由負責監造之建築師簽認品質無誤後 作成工程結算報告

203 監辦人員應有的認知與責任 l 程序監辦 l 導正採購程序 l 協助獲得採購標的 l 協助預算支用 l 採購效益

204 政府採購監辦與內部審核之關係» 計畫申購 預算 需求 標的 集中 時程 效益» 招標訂約 法源 招標文件 時程 疑義 異議» 履約管理 管理文件 督導 管制 稽催» 驗收付款結案 程序 步驟 要領 時程 文件» 使用情形及效益 效益分析 內容 時程» 統計資料 採購案數 招標方式 決標原則 預算 支用率 決標比 ( 預算與決標價 底價與決標 預 算與底價 ) 採購性質 預算保留 法源依據 採 購程序 實地或書面監辦率 付款條件 溢付款

205 督促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採購法訂有把關機 制 l l l l 採購法於第 4 章及第 5 章分別訂有履 約管理及驗收之管控條文 如第 70 條 至第 72 條 招標文件載明廠商須負執行品質管理之 責任 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 驗標準 機關對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 機關對廠商履約成果應限期辦理驗收

206 督促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採購法訂有把關機 制 l 驗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 限期改善或扣 款減價收受 至於執行細節 則於施行細則 及契約範本內補充規定 例如履約期間需定 期向機關報告工作內容及進度 異常狀況及 因應對策等 l 對於履約成果之審查 是否成立審查委員會 執行之 係主辦機關職權 採購法尚無強制 規定 惟負責審查履約成果之人員 如有放 水之情形 涉貪污治罪條例浮報價額數量 圖利等重罪

207 督促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採購法訂有把關機 制 l 採購法授權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明定採 購人員 ( 含審查履約成果人員 ) 不得意圖 為私人不正利益而為不當之履約管理及驗收 違者依規定懲處 l 對於未誠信履約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 大 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 違法轉包等違 法違約之廠商 採購法第 101 條至第 103 條更明定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拒絕其參 與全國各機關之採購案 期間為 1 年或 3 年

208 廠商異議及申訴 招標 審標 決標違反法令 致損害廠商權益或利益 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書 75 否 機關是否將處 理 結果通知廠商 75 廠商是否不 服 76 否 結束 否 結束 是否答公告金 額以上 76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遞申訴書 ( 正 本 )76.77 向機關遞申訴書 ( 副 本 )78 申訴審議委員會 40 日內審議申訴 必要時暫停 採購程序 機關 10 日內陳述意見 78 廠商 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80 得由第三者鑑定 80 無 申訴程序結束 審議判斷指明機關有 無違反法令 82 有 廠商得求償準備投標 異議及申訴所支費用 85 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 85 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83. 訴願法 9092 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建議 82 資料來源 蘇明通 游麗慧 ( 民 90) 政府採購法實務 Q A 元照出

209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程序 (一) ) 履約爭 議調解 有 駁回 向申訴會 申訴調解 85.1 副知相對人 程序上應 駁回事由 無 相對人陳述意 見 申訴會指定調 解 委員 1-3 人 選任個案諮詢 委員 1-3 人 諮詢委員 人才庫 指定日期進行調解 ( 民訴 407) 通知兩造 訴訟代理人 利害關係人到場 開會次數式案情繁簡而定 調解不成立 解決事件方案 調解成立 ( 含兩造到場及一造到場或 4 兩造 4) 不到場 民訴 ) ( 當事人不合意但已甚 接近 民訴 417) ( 當事人合意 民事訴訟法 416) 資料來源 林鴻銘 ( 民 89) 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 永然文化

210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調解程序 (二) ) 指定日期進行調解 ( 民訴 407) 通知兩造 訴訟代理人 利害關係人到場 開會次數式案情繁簡而定 調解不成立 ( 含兩 解決事件方案 造 到場及一造到場或 4 4 兩造 不到場 民訴 ) ) 付予證明 ( 民訴 4 416) ( 當事人不合意但已甚 接近 民訴 417) 4) 4 仲裁或民事訴訟 廠商 利害關係人或 機關是否對於方案通 知 書提出異議 ( 民訴 是 418) 4 廠商 利害關係人 或 機關是否逾期 10 日 提出異議 ( 民訴 418) 否 4 視為調解不成立 ( 民訴 418) 調解成立 ( 當事人合意 民事訴訟法 416) 調解成立書送達 與訴訟上和解同依效力 ( 民訴 416Ⅰ.308Ⅰ 強制執行法 4Ⅰ(6).6Ⅰ(6) 民事訴訟法 416) 否 是 資料來源 蘇明通 游麗慧 ( 民 90) 政府採購法實務 Q A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 銷 之原因 ( 民訴 416) 元照 當事人得向法院提 出宣 告調解無效或撤銷 調解 之訴 ( 民訴

211 對不良廠商處置程序 廠商有採購法第 101 條各款情形 之一 機關書面通知廠商並附記如無 異議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01 無 各機關依第 103 條之規 定 不與該等廠商往來一年 或三年 103 刊登公報 102 廠商有 無異議 有 102 廠商於接獲次日起 20 日內向機關提出異 議 102 機關於收受次日起 15 日內處理異議並通知廠 商 102 否 機關逾收受次日 廠商是 起 否不服 15 日內不為處理 廠商於次日起 15 日內向申訴審議委員會申 訴 102 申訴審議委員會 是否認為 申訴有理 102. 第 是六章 否 各機關依 103 條規定 期間內廠 商 不得投標 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亦 不得作為分包廠商 各機關依 50 條規定 1. 廠商投標不予開標 2. 開標後發現 不予決標該廠商 3. 決標後發現 撤銷決標 終止 契 約或解除契約 並追償損失 機關不得刊登採購公報 資料來源 蘇明通 游麗慧 ( 民 90) 政府採購法實務 Q A 元照出

212 討論 Ø 應善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但是否常以個人喜好 習慣訂購 而未參考共約價格資訊 Ø 未於請購核准後始得採購 有先行購買 ( 如住宿 用餐等情事 ) 事後補程序核銷情形 Ø 購置財物開列限制性規格 如指定廠牌名稱 產 品型號 尺寸 重量等不必要之規格 Ø 部分單位辦理採購申請 有分批採購 逃避招標 之嫌疑 分批和分別採購之區別?( 部分單位未就 核定的計畫案統整規劃採購 而零星分批購買 ) Ø 誤解採購法之適用時機 ( 區分不同經費源 區分 不同時間獲得標的 以機關名義統一代訂機票住 宿等 ) Ø 常以時間不及採購為由 要求做為限制性招標理

213 採購問題 Q&A

214 簡報完畢 敬請指導 祝 您 事事如意!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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