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母婴特定疾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 ( 以下简称 本合同 ) 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具备合法生育条件 持有准生证且孕期满十二周的健康女性 (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从约定 ), 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分娩的活体婴儿 ( 一胎或多胎 ) 为本合同的附加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 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人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 : ( 一 ) 终止妊娠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资质的孕检机构进行无创产前 DNA 检测或唐氏筛查, 胎儿 ( 包括试管婴儿 ) 检测结果异常, 后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进行羊水穿刺等检测, 明确诊断患有本合同所载明的特定疾病, 且被保险人因此终止妊娠的,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 终止妊娠保险金, 本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二 ) 检测确诊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资质的孕检机构进行无创产前 DNA 检测或唐氏筛查, 检测结果为高风险或阳性, 后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经羊水穿刺等检测复核确诊的,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赔付比例给付 检测确诊保险金, 但最高不超过实际检测费用金额或保险单约定的检测保险金 ( 二者以低者为准 )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检测费用通过第三方获得部分补偿, 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给付 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达到保险金额则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 三 ) 婴儿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资质的孕检机构进行无创产前 DNA 检测或唐氏筛查, 胎儿 ( 包括试管婴儿 ) 检测结果正常并分娩的活体婴儿, 经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 1
院诊断该婴儿患有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婴儿特定疾病的,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婴儿特定疾病保险金额及赔付比例给付 婴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被保险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 保险金额在附加被保险人之间进行均分, 保险人仍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承担保险责任,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的保险金额时, 对附加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 一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 ( 二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知道检测结果为高风险或阳性的 ; ( 三 ) 被保险人不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四 ) 非因本合同所载明的特定疾病导致的妊娠终止 ; ( 五 ) 受酒精 毒品 管制药物的影响 ; ( 六 )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 或辐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计算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的保险费应当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交纳首期保险费的, 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 属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总额 保险人对于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相关责任 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给付责任, 也不退还保险费 3
保险事故发生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 资料或者其他证据, 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 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责任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 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 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妨碍或拒绝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金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 四 ) 保险人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 附加被保险人 ( 新生婴儿或胎儿 ) 的检测报告 诊断或确诊证明 页码连续的病历 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 ( 五 ) 附加被保险人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 ; ( 六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解除第二十三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在本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4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1 妊娠: 指胚胎和胎儿在母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 2 终止妊娠: 指通过流产 引产 自然产或剖宫产, 胚胎或胎儿及其附属物自母体排出 3 活体婴儿: 指不论通过自然产或剖宫产, 胎儿全身娩出脱离母体后, 具有或显示过生命现象四项指标 ( 即心跳 呼吸 脐带血管搏动 随意肌缩动 ) 中任何一项 4 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有合法经营执照的二级以上 ( 含 ) 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 康复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等或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及民营医院 私人诊所 家庭病床等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5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 是指新生儿或胎儿明确诊断患有 21 号染色体三体型 18 号染色体三体型 13 号染色体三体型及其他染色体异常疾病 6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25%),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以本合同生效日期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为准计算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