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私立成功工商暨附設進修學校人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92.08.01 修訂 97.01.17 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04.23 校務會議通過 101.08.30 校務會議通過 104.01.27 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台灣省政府 61 冬字第 70 號公報及教育部 95 年 5 月 8 日台 參字第 0950062083C 號令, 並參照本校實際狀況需要而訂定之 第二條本校暨附設進修學校 以上簡稱本校 所屬之教職員工 不含兼任教 師 契約工 臨時雇員 出勤差假之管理, 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第二章勤惰第三條除校長外, 本校所屬教職員工, 除因公出差或因故請假者外, 均應依照規定時間到 離 校, 並親自按時刷卡出勤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之出勤刷卡, 以全校統一集中辦理, 由人事室負責 第五條本校教職員工之出勤, 以本校人事管理辦法之規定行之 第六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刷卡依下列之規定行之 : 一 在規定出勤時間開始五分鐘內到者記點一次, 累計五次算遲到一次, 五至二十分鐘到者為遲到, 超過二十分鐘後未到者為曠職 下班時間提前五分鐘內離開者記點一次, 累計五次算早退一次, 提早二十分鐘以上離開者為曠職 二 上班時間教職員工如有事外出 ( 教師以無課務為限 ), 應先向單位主管口頭報備同意後, 至警衛室填寫外出登記簿後刷卡外出, 外出時間以一小時為限, 超過者須辦理請假手續 三 上班時間教職員工如因公外出, 應先向人事室口頭報備後, 至警衛室填寫外出登記簿後刷卡外出, 並須返校刷退, 如因辦公時間逾下班時間, 未能返校刷退者, 須於隔日補辦請假手續, 未辦理者以早退論 四 教職員工因偶發事件未 ( 忘 ) 刷卡者, 應於當日填寫未刷卡證明單, 經單位主管簽名證明其出勤無誤者, 得予註銷曠職記錄, 僅登錄未刷卡一次, 累計十次者以遲到一次計算 五 刷卡若發現有代刷情事者, 代刷者及被代刷者記過一次 1
六 如遇刷卡機故障或停電, 改為傳統簽到 退 七 如遇刷卡無感應, 應馬上向人事室報備, 即以到校論 第七條教職員工遲到或早退累計五次者視為曠職半日, 曠職達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薪津 連續曠職三日以上, 或一學期內曠職達七日 ( 含 ) 以上者, 應予解聘或免職 第八條本校教師應按課程表時間授課, 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教師應於每節授課開始時, 在學生點名簿上 任課教師 欄簽名 二 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 下課鈴響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 上課鈴響十分鐘後到堂授課或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視為曠職 三 未經學校同意, 自行調代課者, 以缺課論 ; 無故缺課者, 除以曠職處理外, 並規定時間通知補授所缺課程 四 本校教師未經核准者不得在校外兼代課, 如經查獲者予以解聘 第九條本校舉行之各項集會及因教學需要之各種會議, 課外指導活動等, 規定應參加之教職員工均應參加, 無故缺席者第一次書面糾正, 第二次曠職半日登記之 第十條以上各條款之曠職 遲到 早退等勤惰情形, 由人事室每月底報請校長議處並列入年終考核 第三章差勤第十一條本校教職員工因公務上必需, 經核准之差勤, 始得視為公差勤務 第十二條教職員因公差所需之交通 餐旅 住宿等費用, 應依本校之現行規定標準, 核實發給 第十三條教職員工 ( 含各主管 ) 因公出差時間, 所遺職務應經學校同意指定職務代理人 第十四條教職員工公差返校於銷差時應提出必要之書面報告 第四章請假第十五條本校教職員工之事假 病假 分娩假 喪假等依左列之規定行之 : 一 事假 : 因有事故, 必須本身處理者, 每學年不得超過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超 2
過七日應按日扣薪 二 病假 : 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每學年以不超過二十一日 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假抵銷 女性教職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超過二十一日應按日扣薪, 患重病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三 婚假 : 以十四日為限, 婚前籌備請假得以婚假抵補 ( 不含例假日 ), 合計以不超過規定假期,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分娩假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分次申請時 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 ; 於分娩後, 給分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三個月者, 給流產假十四日 分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 請假日數不得扣除寒暑假 在預產期前十四天內因事實需要, 且經醫生診斷證明者, 得請分娩假, 但其合計日數, 不得超過規定假期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假五日, 應於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內請畢 六 喪假 :( 一 ) 父母或配偶喪亡者給喪假十四日 ( 二 ) 繼父母或配偶之父母 子女喪亡者各給喪假七日 ( 三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假三日 ( 四 ) 為奔喪 歸葬合計日數以不超過規定假期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七 任職滿一年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 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 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 但不得逾二年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 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 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八 上述各項請假, 假單應於請假當日前一天簽准完畢, 送交人事室, 請假如屬特殊狀況, 應先知會主管 相關處室及人事室, 並於 3
上班後三日內完成補假手續, 提出相關證明, 未完成者以曠職論 前項一 二款規定之假以到職時日計算, 四 五款規定之假, 應在事實發生時辦理, 不得留待日後補假, 以上各假均扣除例假日 第十六條請假人如需遠離本省或嘉義 花蓮 ( 含 ) 以南者, 得按路程遠近交通情形酌給路程假 第十七條教職員工有下列各類情事之一者, 准給予公假, 假期以有效證明實際需要時間定之 一 參加與職務有關之政府公辦訓練及奉派進修研習等 二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三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必須休養或療治, 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四 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五 因校際間教學需要, 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六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七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八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九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十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十一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十二 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十三 擔任技術士檢定之監評 第十八條教職員工請假應由本人填具請假單, 連同證明文件, 經校長核准後方可離校, 但如遇意外事故, 請假手續得由同事或家屬代為之 第十九條教職員工請病假者應檢附醫院所證明, 一星期以上者於請假時應檢驗康復證明, 超過二星期者得以事假抵銷, 如非短期所能治癒, 經醫院診斷證明確實者, 准予延長, 但延長之假期不得超過一學期, 如病假超過二星期其延長假期准發給基本薪資 逾一學期者留職停薪 第廿條教職員工請假逾期不銷假, 超過一星期者, 應予解聘或免職, 一星期以內者以曠職論, 其請假超過假期部分應按日扣除薪津 4
第廿一條請假之時間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教職員工請事 病 公 產前假滿八小時折算一日 二 事假 病假 公假 產前假得以時計 婚假 陪產假 喪假 慰勞假, 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三 請假不足一小時者, 以一小時計算 四 進修學校教師兼導師請假滿四小時折算一日 第廿二條寒暑假假期規定 : 教師 : 寒暑假分別以各學期結束之日起至下學期之前一日為假期, 但如課業輔導, 學校集會活動或返校日仍應出勤 第廿三條行政人員之慰勞假以左列規定行之 : 一 服務滿二年 : 自第三年起每年准休假二天 二 服務滿三年 : 自第四年起每年准休假三天 以此類推 三 服務滿十五年 : 自第十六年起每年准休假十五天 四 服務滿超過十五年者, 每年准休假十五天 前項休假以寒暑假期實施為原則, 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休假以寒暑假為主, 不得影響教學 第廿四條教職員工請假期間所遺職務之處理, 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 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業, 應另訂時間補授, 或由學校指定人員代課, 其代課鐘點費由請假人撥付 二 教師公假在六日 ( 含 ) 以內者, 所遺課業, 應自行指定人員代課, 或由學校調整授課, 若公假超過六天者, 則由學校指定人員代課, 其代課鐘點費由公假人鐘點費內扣發 如扣除鐘點費後其不足基本薪資時, 或公假超過一個月時, 公假人則予發給基本薪資 三 行政人員請假期間所遺職務, 代理人代理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不核發代理津貼, 一個月以上者, 以請假人津貼 ( 職務加給及研究費 ) 酌發代理人, 或另行調整職務 四 導師請假 ( 公差假及直系喪假除外 ) 按日扣代理津貼予代理人 第廿五條教職員工假期逾規定期限未能出勤者, 得申請留職停薪以不超過一學年, 但本校得視需要調整職務 解聘 免職 第廿六條教職員工之所有勤 惰 差 假紀錄, 應列入本年度考績資料記載 第廿七條本校教職員工之待遇, 依照本校現行規定標準給與之 5
第五章附則第廿八條本校兼任教師兼導師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廿九條本校兼課教師不得照本辦法規定申請差假 第三十條本辦法公佈之日實施, 如有未盡事宜可隨時修正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