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勞職授字第 10302006611 號 修正 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名稱並修正為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附修正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部 長潘世偉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修正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 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未滿十五歲者, 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二 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三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附表一雇主不得使未滿十八歲者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工作別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場所或作業一 坑內工作 從事下列場所之工作 : 一 地下礦場 二 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 前項第二款之工程已完工或設有與道路同等安全衛生設施之可通行通道者, 不在此限 二 處理爆炸性 易燃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 鉛 汞 鉻 砷 黃磷 氯氣 氰化氫 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從事製造 裝卸 搬運 保管或使用爆炸性 易燃性等物質之作業 但臨時性搬運 使用或於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之加油站從事加油作業 者, 不在此限 從事下列場所之工作 : 一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物之氣體 蒸氣或粉塵濃度, 超過下表之規 定值者 : 濃度 規定值 有害物 ppm mg/m 3 鉛及其無機化合物 ( 以鉛計 ) 二五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 以汞計 ) 二五 六價鉻化合物 ( 以鉻計 ) 二五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 ( 以砷計 ) 五 黃磷 五 氯氣 二五 七五 氰化氫 五 五 五 苯胺 一 三 八 二 下列鉛作業場所之作業 : ( 一 ) 鉛之冶煉 精煉過程中, 從事焙燒 燒結 熔融或處理鉛 鉛混存物 燒結礦混存物或清掃之作業 ( 二 ) 含鉛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 精煉過程中, 當轉爐連續熔融作業時, 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或清掃之作業 ( 三 ) 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 修理或解體過程中, 從事鉛 鉛混存物等之熔融 鑄造 研磨 軋碎 熔接 熔斷 切斷或清掃之作業
四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五 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 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上卸皮帶 繩索等工作 七 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工作 ( 四 ) 含鉛 鉛塵設備內部之作業 ( 五 ) 將粉狀之鉛 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 有鉛塵溢漏情形之作業 三 製造 處置或使用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鉻酸及其鹽類 重鉻酸及其鹽類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 黃磷 氯氣 氰化氫及苯胺等之設備, 或儲存可生成該物質之儲槽等, 因改造 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之作業或必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作業等, 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之規定, 應使勞工戴用呼吸用防護具之作業 依游離輻射防護法附屬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之規定,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 其個人年劑量限度在規定值以上者 工作場所空氣中有害粉塵之濃度, 超過下表之規定值者 : 種類粉塵含結晶型游離二氧第一種粉塵化矽一 % 以上之礦物性粉塵未滿一 % 結晶型 第二種粉塵游離二氧化矽之礦物性粉塵第三種粉塵石綿纖維 規定值 可呼吸性粉塵 總粉塵 五 mg/m 3 % 十五 mg/m 3 % SiO 2 +2 SiO 2 +2 五 mg/m 3 二 mg/m 3 七五 f/cc 第四種粉塵厭惡性粉塵二 五 mg/m 3 五 mg/m 3 備註 : 一 可呼吸性粉塵係指可透過離心式或水平析出式等分粒裝置所測得之粒徑者 二 總粉塵係指未使用分粒裝置所測得之粒徑者 三 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係指石英 方矽石 鱗矽石及矽藻土 四 石綿粉塵係指纖維長度在五微米以上 長寬比在三以上之粉塵 從事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 上油 檢查 修理或上卸皮帶 繩索等作業 從事導線之銜接, 其線間電壓或線對地電壓超過二百二十伏特之作業
八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九 鍋爐之燒火及操作之工作 十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從事高溫礦物或礦渣之澆注 裝卸 搬運 清除等作業 從事鍋爐之燃料加料及運轉作業 從事鑿岩機 鏈鋸 鉚釘機 ( 衝程七 公厘以下 重量二公斤以下者除外 ) 及夯土機等有顯著振動之作業 從事重物處理作業, 其重量為下表之規定值以上者 重量規定值 ( 公斤 ) 年齡斷續性作業持續性作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十二八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二十五十五從事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作業 從事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作業 從事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作業 一 從事製造或處置爆竹煙火類物品之作業 二 從事帶輪直徑在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帶鋸或直徑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之圓盤鋸作業 但屬於橫切圓盤鋸或置有自動輸送裝置及其他不致反撥而危及勞工者, 不在此限 三 以動力衝剪機械 鍛造機械等從事金屬之加工作業者 但以安全衝剪機械操作者, 不在此限 四 從事下列異常氣壓作業 : ( 一 ) 高壓室內作業 : 係指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 於表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 ( 二 ) 潛水作業 : 係指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五 高壓氣體製造之作業
附表二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工作別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場所或作業一 礦坑工作 從事礦場地下礦物試掘 採掘之作業 二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下列鉛作業場所之作業 : 所之工作 一 鉛之冶煉 精煉過程中, 從事焙燒 燒結 熔融或處理鉛 鉛混存物 燒結礦混存物或清掃之作業 二 含鉛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 精煉過程中, 當轉爐連續熔融作業時, 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或清掃之作業 三 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 修理或解體過程中, 從事鉛 鉛混存物等之熔融 鑄造 研磨 軋碎 熔接 熔斷 切斷或清掃之作業 四 含鉛 鉛塵設備內部之作業 五 將粉狀之鉛 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 有鉛塵溢漏情形之作業 六 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濃度, 超過 二五 mg/m 3 規定值之作業 三 異常氣壓之工作 從事下列異常氣壓作業 : 一 高壓室內作業 : 係指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 於表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 二 潛水作業 : 係指於水深超過十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四 處理或暴露於弓形一 從事處理或暴露於弓形蟲之作業 蟲 德國麻疹等影響二 從事處理或暴露於德國麻疹之作業 但經檢附醫師證明已具免疫胎兒健康之工作 者, 不在此限
五 處理或暴露於二硫化碳 三氯乙烯 環氧乙烷 丙烯醯胺 次乙亞胺 砷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害性化學品之工作 從事下列場所之工作 : 一 工作場所空氣中危害性化學品濃度, 超過下表之規定值者 : 濃度 規定值 有害物 ppm mg/m 3 二硫化碳 五 十五 五 三氯乙烯 二五 一三四 五 環氧乙烷 五 九 丙烯醯胺 一五 次乙亞胺 二五 四四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 ( 以砷計 ) 五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 以汞計 ) 二五 六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七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八 有害輻射散布場所之工作 九 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工作 十 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二 於室內 儲槽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從事二硫化碳及三氯乙烯作業, 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之規定, 應使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適當之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之作業 三 製造 處置或使用丙烯醯胺 次乙亞胺 環氧乙烷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與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之設備, 或儲存可生成該物質之儲槽等, 因改造 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之作業或必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進行作業等, 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之規定, 應使勞工佩戴呼吸用防護具之作業 從事鑿岩機 鏈鋸 鉚釘機 ( 衝程七 公厘以下 重量二公斤以下者除外 ) 及夯土機等有顯著振動之作業 從事重物處理作業, 其重量為下表之規定值以上者 : 重量規定值 ( 公斤 ) 作業別 斷續性作業十持續性作業六依游離輻射防護法附屬法規 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之規定,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 其職業曝露之年劑量限度在規定值以上者 從事高溫礦物或礦渣之澆注 裝卸 搬運 清除等作業 從事起重機 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作業
十一 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二 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三 處理或暴露於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工作 十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從事動力捲揚機 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作業 從事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作業 從事處理或暴露於下列具有致病或致死之微生物感染風險之作業 : 一 處理或暴露於 B 型肝炎或水痘感染風險之作業 但經檢附醫師證明已具免疫者, 不在此限 二 處理或暴露於 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風險之作業 但無執行侵入性治療者, 不在此限 三 處理或暴露於肺結核感染風險之作業 製造或處置抗細胞分裂劑及具細胞毒性藥物之作業
附表三 雇主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表 工作別 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場所或作業 一 礦坑工作 從事礦場地下礦物試掘 採掘之作業 二 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 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 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下列鉛作業場所之作業 : 一 鉛之冶煉 精煉過程中, 從事焙燒 燒結 熔融或處理鉛 鉛混存物 燒結礦混存物或清掃之作業 二 含鉛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 精煉過程中, 當轉爐連續熔融作業時, 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或清掃之作業 三 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 修理或解體過程中, 從事鉛 鉛混存物等之熔融 鑄造 研磨 軋碎 熔接 熔斷 切斷之作業, 及清掃該作業場所之作業 四 含鉛 鉛塵設備內部之作業 五 將粉狀之鉛 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倒入漏斗, 有鉛塵溢漏情形之作業 六 工作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濃度, 超過 二五 mg/m 3 規定值之作業 從事鑿岩機 鏈鋸 鉚釘機 ( 衝程七 公厘以下 重量二公斤以下者除外 ) 及夯土機等有顯著振動之作業 從事重物處理作業, 其重量為下表之規定值以上者 但經醫師評估能負重者, 不在此限 重量規定值 ( 公斤 ) 分娩滿六個月分娩未滿六個月者作業別但未滿一年者斷續性作業十五三十持續性作業十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