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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法規

2 課程大綱 壹 前言貳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參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肆 鉛中毒預防規則伍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陸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柒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捌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術科重點評量 & 考題

3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4 有機溶劑定義 定義 : 有機溶劑是指在正常溫度及氣壓下為揮發性液體, 而且具有溶解其他物質特性之有機化合物 具有毒性及易燃性, 易發生中毒火災 爆炸 含碳 化合物 常見之有機溶劑 : 稀釋劑 香蕉水 調薄水 乾洗油 去漬油 松香水 黏著劑 強力膠 金屬除污劑 油墨 油彩 油漆 凡立水 殺蟲劑 表面處理劑等都是有機溶劑混存物

5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適用範圍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 : 一 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 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 混合 攪拌 加熱 輸送 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二 製造染料 藥物 農藥 化學纖維 合成樹脂 染整助劑 有機塗料 有機顏料 油脂 香料 調味料 火藥 攝影藥品 橡膠或可塑劑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 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 混合 攪拌 加熱 輸送 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三 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 四 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 描繪之作業

6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適用範圍 五 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 防水或表面處理之作業 六 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粘接之塗敷作業 七 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粘接作業 八 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之作業 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 九 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 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塗飾作業 一 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乾燥作業 一一 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 一二 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之內部作業 但無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 不在此限

7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適用範圍 一三 於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分裝或回收場所, 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 混合 攪拌 加熱 輸送 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一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8 有機溶劑分類 一 有機溶劑 : ( 一 ) 第一種 (7 種 ) 有機溶劑, 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有機溶劑 ( 二 ) 第二種 (41 種 ) 有機溶劑, 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有機劑 ( 三 ) 第三種 (7 種 ) 有機溶劑, 指附表一第三款規定之有機溶劑 二 有機溶劑混存物 : 指有機溶劑與其他物質混合時, 所含之有機溶劑佔其重量百分之五以上者, 其分類如下 : ( 一 ) 第一種有機溶劑混存物 : 指有機溶劑混存物中, 含有第一種有機溶劑佔該混存物重量百分之五以上者 ( 二 ) 第二種有機溶劑混存物 : 指有機溶劑混存物中, 含有第二種有機溶劑或第一種有機溶劑及第二種有機溶劑之和佔該混存物重量百分之五以上而不屬於第一種有機溶劑混存物者 ( 三 ) 第三種有機溶劑混存物 : 指第一種有機溶劑混存物及第二種有機溶劑混存物以外之有機溶劑混存物

9 分辨第一 二 三種有機溶劑混存物 第一種有機溶 第二種有機溶 第三種有機溶 結果 劑 劑 劑 A 物質 5% 20% 75% 第一種混存物 B 物質 4% 1% 95% 第二種混存物 C 物質 4% 4% 4% 第二種混存物 D 物質 2% 1% 2% 第三種混存物 E 物質 2% 1% 1% 不是存混存物

10 有機溶劑暴露方式 食入中毒 : 有機溶劑可能從口腔進入人體, 經過食道至胃由消化器官吸收而使人中毒 接觸中毒 : 有機溶劑會刺激眼睛而流淚, 有機溶劑與皮膚接觸會發生脫水及油脂溶解作用使得皮膚乾裂而感染細菌及污物 呼吸中毒 : 有機溶劑濕氣或微粒會從口腔進入人體經過氣管而至肺部, 然後經血液或淋巴液傳至其他器官而造成各種中毒現象

11 有機溶劑對人體的危害 對神經有麻醉作用 : 因中樞神經壓抑造成麻醉現象, 有時會無法自制而大笑或哭泣 使神經嚴重中毒 : 因腦與脊髓中毒產生緊張急躁 恐懼不安 疲倦 昏迷等症狀 影響肺部及呼吸系統 : 有些有機溶劑會影響呼吸深度, 使呼吸次數增加 嗅覺喪失 鼻黏膜刺激 充血 喉頭發炎等 能使肝中毒及影響新陳代謝 : 有些有機溶劑會產生上身肌肉疼痛 食慾不振 嘔心 嘔吐 嚴重時會有黃疸或發燒情形及中毒性肝炎 破壞血液及造血系統 : 有些會破壞血液或影響造血之骨髓 影響腎臟 ; 腎臟為毒物排洩器官因此最易中毒, 嚴重中毒時將發生脫屑性腎炎及腎病 引起皮膚病 ; 接觸有機溶劑因皮膚敏感而致紅腫或發癢, 皮膚呈紅斑或壞疽

12 有機溶劑危害預防 選用毒性較低的有機溶劑或改變製造程序 控制減少有機溶劑消費量 有機溶劑作業場所或設備應予以隔離或密閉 裝置局部排氣設最忌諱使用有機溶劑的場所又使用中央冷氣系統 有機溶劑使用時應隨時加蓋 商品含有機溶劑必須要標示, 無標示之有機溶劑不可使用 不可在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吸煙 吃東西並注意個人衛生習慣 定期做有機溶劑作業之健康檢查

13 密閉設備 & 局部排氣 & 整體換氣 第 6 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場所, 從事各該款有關之有機溶劑作業時, 應依下列規定 : 一 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 從事有關第一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 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二 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 從事有關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 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三 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從事有關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作業, 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前項各款對於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及同項第二款 第三款對於以噴布方式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 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者, 不適用之 噴布作業 :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 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

14 密閉設備 & 局部排氣 & 整體換氣 第 7 條 雇主使勞工以噴布方式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作業場所, 從事各該款有關之有機溶劑作業時, 應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 一 於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 使用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 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 二 於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 使用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第二條第四款至第六款 第八款或第九款規定之作業

15 種類 \ 設施密閉設備局部排氣整體換氣 第一種有機溶劑 第二種有機溶劑 非噴布作 業第三種有機溶劑噴( 通風不充分場所 ) 布作非噴布作業 噴布作業 業 通風充分場所無須設置

16 改善裝置 & 設備的效能 效果 : 密閉設備 > 局部排氣裝置 > 整體換器裝置 局部排氣 : 包圍型 > 外裝型

17 密閉設備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3 條 : 三 密閉設備 : 指密閉有機溶劑蒸氣之發生源使其蒸氣不致發散之設備

18 局部排氣裝置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 3 條 : 四 局部排氣裝置 : 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 定義 : 在污染源產生之污染物尚未擴散至環境周圍之前, 用動力強制抽除並經空氣清淨裝置過濾有害物後, 再將乾淨空氣排除於室外之設備

19 局部排氣裝置之優點 優點 立即捕集並排出污染 高毒性污染物必須使用 所有種類的污染都能捕集 只需較少補充空氣 耗能較少 缺點 設計安裝成本較高 需定期清理檢視維護 注意事項 氣罩需接近發生源 盡量包圍 需有足夠的控制風速 以乾淨空氣流經作業人員之呼吸帶 排氣位置遠離進氣口

20 構造概要 1. 氣罩 2. 吸氣導管 3. 空氣清淨裝置 4. 排氣機 5. 排氣導管 6. 排氣口

21 氣罩 (1) 設置目的 : 為將污染物之發生源予以包圍或儘量接近發生源, 以便能有效捕集污染物 (2) 氣罩之形式 : 1. 包圍型 2. 岡亭式氣罩 3. 外裝型 4. 接受型 5. 吹吸式氣罩

22 1. 包圍型 定義 將發生源污染物全部予以包圍, 僅留觀察孔 作業口, 使物染物之擴散侷限在一個密閉空間內, 利用抽氣使該空間保持負壓, 以防止污染物外逸 常見類型 : 密閉型 手套箱型 隧道型 22

23 2. 岡亭式氣罩 定義 為作業上之需要將氣罩一開口面予以開放, 其他面均包圍發生源, 使開放面產生吸氣氣流, 控制內部之污染空氣不致排出 常見類型 : 氣櫃型 ( 資料來源勞研所 ) 建築岡亭型

24 3. 外裝型 定義 無法包圍污染源時, 單獨設置於有害物外側的氣罩, 需耗費較大的吸力才能將污染物導入氣罩 常見類型 : 氣罩型式 狹縫型 隔板型 百葉窗型 長方型 圓口型 抽氣位置 側方 上方 下方

25 4. 接收式氣罩 定義 當污染源具有熱浮力而產生向上的氣流或因旋轉而產生的離心力, 使有害物自行進入氣罩內 常見類型 : 氣罩型式 頂篷型 包圍型 長方型 圓口型 抽氣位置 側方 上方 下方

26 5. 吹吸式氣罩 裝置元件 送風裝置 : 吹出氣流將有害物發生源控制使其不會逸散 抽氣氣罩 : 將吹出氣流及有害物吸入氣罩內並進入導管 空氣清靜裝置而後排出至戶外 優點 可節省抽氣風量 可有效控制有害物污染

27 導管 (1) 分類 : 導管包括吸氣導管及排氣導管 (2) 裝設原則 : 導管為搬運空氣之管路, 其設置以不妨礙勞工作業, 不占空間, 沿牆壁 天花板架設, 同時宜儘量避免突然轉彎 突然改變管徑 縮短長度及減少任何磨擦損失為原則

28 裝設導管應注意事項 (1) 導管內壁應平滑 (2) 圓形管 > 方形管 (3) 如為點熔接, 其間隔應 <60cm (4) 歧管與主管間之角度應 <45, 最好 30, 兩風管交叉設置 時其角度應為 30 ~60 (5) 每 3 ~ 4m 開設清潔孔 (6) 導管予天花板 牆壁 地板之間隔應 >15cm (7) 導管內 ( 截面積平均風速 ) 搬運速度, 污染物為氣體 蒸氣 極輕粉塵 燻煙等以 10m/s 為設計基礎, 乾燥粉塵 15m/s, 一般工業粉塵 20m/s, 重粉塵 25m/s, 濕重粉塵 25m/s 以上 (8) 管路勿急劇收縮或擴張 [ L=5(d 1 -d 2 ) 每收縮或擴張 1 公分直徑應有 5 公分緩衝長度 ]

29 空氣清淨裝置 被氣罩吸入之空氣已被有害物污染, 應加以處理後, 排放於大氣, 以免造成大氣污染, 故局部排氣裝置應有空氣清淨裝置處理被污染空氣 如以污染有害物之狀態分類, 粉塵 燻煙 霧滴等粒狀污染物採用除塵裝置, 氣狀污染物則採用廢氣處理裝置

30 排氣機 離心式斜流式軸流式

31 整體換氣 定義 : 作業場所或作業產生之有機溶劑等有害物質或具危險物 質, 在離開發生源尚未到達作業者呼吸前, 利用未被汙 染的空氣加以稀釋, 使其濃度在容許濃度以下稱之 整體換氣裝置 : 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設備 換氣量 : 整體換氣裝置中能夠將有害物稀釋至容許濃度以下的 足夠新鮮空氣量 (m3/min) 消費量 : 化學物品使用過程中實際揮發在作業環境中的量 (g/hr)

32 整體換氣之使用場合 有害物質毒性較低之場所 ( 高容許濃度 ) 有害物質產生速率較小 發生源均勻廣泛 發生源遠離作業者呼吸區域

33 整體換氣之空氣流動順序 設置整體換氣裝置, 新鮮空氣應先流經作業人員呼吸域, 再經污染源, 然後排出於室外

34 作業場所需要換氣量之計算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十五條 : 雇主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應依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種類, 計算其每分鐘所需之換氣量, 具備規定之換氣能力 有機溶劑種類換氣能力 ( 每分鐘換氣量 ) 第一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 作業時間內一小時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之消費量 0.3 作業時間內一小時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之消費量 0.04 作業時間內一小時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之消費量 0.01 說明 : 表中每分鐘換氣量之單位為立方公尺, 作業時間內一小時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之單位為公克

35 例題 某一室內作業場所, 若每小時甲苯之消費量為 0.5 公斤, 欲使用整體換氣裝置以避免該作業環境中甲苯之濃度超過容許濃度, 試問其換氣量需多少 m 3 /min?( 甲苯之分子量為 92;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 100 ppm; 設克分子體積為 24.45L) 每小時甲苯之消費量 W 為 (0.5kg 1000g /kg)= 500 g /hr (1) 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為預防勞工引起中毒危害之最小換氣量, 因甲苯屬第二種有機溶劑, 故每分鐘換氣量 = 作業時間內一小時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 0.04, 故換氣量 (Q 法規 )= 500 g /hr 0.04 = 20 m 3 /mi n (2) 又依理論換氣量 Q=( W) / (60 ppm M) Q 理論 =( ) / ( ) = m 3 /min 因換氣量 Q 理論 >Q 法規, 故為避免作業環境中甲苯之濃度超過容許濃度, 該作業場所之換氣量至少需 m 3 /min

36 容許消費量 對於室內作業或者通風不充分儲槽作業時, 有所謂的容許消費量規定 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 : 係指室內對外開口面積未達底面積的 1/20(5%), 或全面積的 3% 以上者

37 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許消費量及其計算方式 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種類第一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第二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第三種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 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許消費量容許消費量 =1/15 作業場所之氣積容許消費量 =2/5 作業場所之氣積容許消費量 =3/2 作業場所之氣積

38 儲槽內作業規定事項 第 21 條 雇主使勞工於儲槽之內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 應依下列規定 : 一 派遣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二 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 三 確實將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自儲槽排出, 並應有防止連接於儲槽之配管流入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措施 四 前款所採措施之閥 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 五 作業開始前應全部開放儲槽之人孔及其他無虞流入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開口部 六 以水 水蒸汽或化學藥品清洗儲槽之內壁, 並將清洗後之水 水蒸氣或化學藥品排出儲槽

39 儲槽內作業規定事項 七 應送入或吸出三倍於儲槽容積之空氣, 或以水灌滿儲槽後予以全部排出 八 應以測定方法確認儲槽之內部之有機溶劑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 九 應置備適當的救難設施 一 勞工如被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污染時, 應即使其離開儲槽內部, 並使該勞工清洗身體除卻污染

40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4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 一 防止機械 器具 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 防止爆炸性 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 防止電 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 防止採石 採掘 裝卸 搬運 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 防止有墜落 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 防止原料 材料 氣體 蒸氣 粉塵 溶劑 化學物品 含毒性物質 缺氧空氣 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 防止輻射線 高溫 低溫 超音波 噪音 振動 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 防止監視儀表 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 防止廢氣 廢液 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 防止水患 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 地板 階梯或通風 採光 照明 保溫 防濕 休息 避難 急救 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 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有六十九種, 依其特性 危害性及物理型態等分類如下 : 一 甲類物質 二 乙類物質 三 丙類物質 ( 一 ) 丙類第一種物質 ( 二 ) 丙類第二種物質 ( 三 ) 丙類第三種物質 四 丁類物質

43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一 甲類物質 : 除黃磷火柴外, 大部分屬致癌物質, 共 12 種, 係屬不得使勞工製造使用之物質 1 黃磷火柴 2 聯苯胺及其鹽類 3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5 β- 苯胺及其鹽類 6 二氯甲基醚 7 多氯聯苯 8 氯甲基甲基醚 9 青石綿 褐石綿 10 甲基汞化合物 11 五氯酚及其鈉鹽 12 含苯膠糊 含苯容量占該膠糊之溶劑( 含稀釋劑 ) 超過百分之五者 13 含有 2 至 11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44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二 乙類物質 : 致癌物質或疑似致癌物質, 共六種 : 1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2 α- 萘胺及其鹽類 3 鄰- 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4 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5 鈹及其化合物 6 三氯甲苯 7 含有 1 至 5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 含有 6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 五之混合物 ( 鈹合金時, 含有鈹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三為限 )

45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三 丙類物質 ( 一 ) 丙類第一種物質 : 致癌物質 疑似致癌物質 高毒性物質, 屬氣態或液態且可能因腐蝕產生漏洩之物質, 共 26 種 : 1 次乙亞胺 11 溴甲烷 2 氯乙烯 12 2,4- 二異氰酸甲苯或 3 3,3- 二氯 -4,4- 二胺基苯化甲烷 2,6- 二異氰酸甲苯 4 四羰化鎳 13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5 對- 二甲胺基偶氮苯 14 二異氰酸異佛爾酮 6 β- 丙內酯 15 異氰酸甲酯 7 丙烯醯胺 16 碘甲烷 8 丙烯腈 17 硫化氫 9 氯 18 硫酸二甲酯 10 氰化氫 19 四氯化鈦

46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一 ) 丙類第一種物質 : 20 氧氯化磷 21 苯 22 氫氧化四甲銨 23 溴化氫 24 三氟化氯 25 對- 硝基氯苯 26 氟化氫 27 含有 1 至 20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 含有 21 列舉物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 含有 22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二點三八之混合物 ; 含有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四之混合物 含有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47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二 ) 丙類第二種物質 : 屬固態, 除會因吸入人體外, 亦可能由皮膚接觸進入人體內之染料 亦屬致癌物質 1 奧黃 2 苯胺紅 3 含有 1 及 2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48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 三 ) 丙類第三種物質 : 屬液態或固態物質, 包括致癌物質, 疑似致癌物質, 高毒性物質共 14 種 1 石綿 ( 不含青石綿 褐石綿 ) 2 鉻酸及其鹽類 3 三氧化二砷 4 重鉻酸及其鹽類 5 乙基汞化合物 6 鄰 - 二腈苯 7 鎘及其化合物 8 五氧化二釩 9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 硫化汞除外 ) 10 硝基乙二醇 11 錳及其化合物 ( 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 12 煤焦油 13 氰化鉀 14 氰化鈉 15 含有 1 至 11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 含有 12 至 14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49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四 丁類物質 : 氣態或液態等易因腐蝕產生漏洩之高毒性物質, 共 9 種 : 1 氨 2 一氧化碳 3 氯化氫 4 硝酸 5 二氧化硫 6 光氣 7 甲醛 8 硫酸 9 酚 10 含有 1 至 8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 含有 9 列舉物占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50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本標準所稱特定管理物質, 係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 一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α- 荼胺及其鹽類 鄰 - 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次乙亞胺 氯乙烯 3,3- 二氯 - 4,4- 二胺基苯化甲烷 四羰化鎳 對 - 二甲胺基偶氮苯 β- 丙 內酯 奧黃 苯胺紅 石綿 ( 不含青石綿 褐石綿 ) 鉻酸及其鹽類 三氧化二砷 重鉻酸及其鹽類 ( 含各該列舉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 一之混合物 ) 二 鈹及其化合物或含鈹及其化合物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 鈹合金時, 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 三 三氯甲苯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 五之混合物 四 苯或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五 煤焦油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5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設備, 係指製造或處理 置放 ( 以下簡稱處置 ) 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 丁類物質之固定式設備 ( 第 4 條 ) 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管理設備, 係指特定化學設備中進行放熱反應之反應槽等, 且有因異常化學反應等, 致漏洩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虞者 ( 第 5 條 ) 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引起職業災害, 雇主應致力確認所使用物質之毒性, 尋求替代物之使用 建立適當作業方法 改善有關設施與作業環境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 第 6 條 )

5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二章設施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 ( 第 7 條 ) 但供試驗或研究時, 雇主應填具格式一之申請書,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審查, 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條核定基準如下 : ( 第 8 條 ) 一 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 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 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 不在此限 二 設置製造設備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 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三 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者, 應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知識

53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四 儲存甲類物質時, 應採用不漏洩 不溢出等之堅固容器, 並應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規定予以標示 五 甲類物質應保管於一定之場所, 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六 供給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之勞工使用不浸透性防護圍巾及防護手套等個人防護具 七 製造場所應禁止與該作業無關之人員進入, 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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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乙類物質時 ( 供試驗研究之製造除外 ), 應填具格式二之申請書,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核定

56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使勞工從事乙類物質中之鈹及其化合物或含鈹及其化合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 ( 鈹合金時, 以鈹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 之混合物 ( 以下簡稱鈹等 ) 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製造時, 其核定基準如下 :( 第 10 條 ) 一 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 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 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二 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 且原料 材料及其他物質之供輸 移送或搬運, 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 三 為預防反應槽內之放熱反應或加熱反應, 自其接合部分漏洩氣體或蒸氣, 應使用墊圈等密接 四 為預防異常反應引起原料 材料或反應物質之溢出, 應在冷凝器內充分注入冷卻水

57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五 必須在運轉中檢點內部之篩選機或真空過濾機, 應為於密閉狀態下即可觀察其內部之構造, 且應加鎖 ; 非有必要, 不得開啟 六 處置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時, 應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 但將粉狀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 不在此限 七 從事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計量 投入容器 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業, 於採取前款規定之設備顯有困難時, 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 且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 局部排氣裝置應置除塵裝置

58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八 為預防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漏洩及其暴露對勞工之影響, 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必要之操作程序, 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 ( 一 ) 閥 旋塞等 ( 製造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設備於輸給原料 材料時, 以及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為限 ) 之操作 ( 二 ) 冷卻裝置 加熱裝置 攪拌裝置及壓縮裝置等之操作 ( 三 ) 計測裝置及控制裝置之監視及調整 ( 四 ) 安全閥 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調整 ( 五 ) 蓋板 凸緣 閥 旋塞等接合部分之有否漏洩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檢點 ( 六 ) 試料之採取及其所使用之器具等之處理 ( 七 ) 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 八 ) 個人防護具之穿戴 檢點 保養及保管 ( 九 ) 其他為防止漏洩等之必要措施

59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九 自製造設備採取試料時, 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 使用專用容器 ( 二 ) 試料之採取, 應於事前指定適當地點, 並不得使試料飛散 ( 三 ) 經使用於採取試料之容器等, 應以溫水充分洗淨, 並保管於一定之場所 一 勞工從事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處置作業時, 應使該勞工穿戴工作衣 不浸透性防護手套及防護圍巾等個人防護具

60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使勞工從事鈹等之製造時, 其核定基準如下 :( 第 11 條 ) 一 鈹等之燒結或煆燒設備 ( 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備除外 ) 應設置於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 且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二 經燒結 煆燒之鈹等, 應使用吸出之方式自匣缽取出 三 經使用於燒結 煆燒之匣缽之打碎, 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實施, 且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四 鈹等之製造場所之地板及牆壁, 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 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五 鈹等之製造設備 ( 從事鈹等之燒結或煆燒設備 自電弧爐融出之鈹等製造鈹合金製程中之設備及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備除外 ) 應為密閉設備或設置覆圍等

6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六 必須於運轉中檢點內部之前款設備, 應為於密閉狀態或覆圍狀態下可觀察其內部之構造, 且應加鎖 ; 非有必要, 不得開啟 七 以電弧爐融出之鈹等製造鈹合金製程中實施下列作業之場所, 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 一 ) 於電弧爐上之作業 ( 二 ) 自電弧爐泄漿之作業 ( 三 ) 熔融鈹等之抽氣作業 ( 四 ) 熔融鈹等之浮碴之清除作業 ( 五 ) 熔融鈹等之澆注作業 八 為減少電弧爐插入電極部分之間隙, 應使用砂封

6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九 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備, 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 熱分解爐應設置於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場所 ( 二 ) 其他設備應為密閉設備 設置覆圍或加蓋形式之構造 一 鈹等之供輸 移送或搬運, 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 一一 處置粉狀之鈹等時 ( 除供輸 移送或搬運外 ), 應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 一二 從事粉狀之鈹等之計量 投入容器 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業, 於採取前款規定之設施顯有困難時, 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 且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63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一三 為預防鈹等之粉塵 燻煙 霧滴之飛散致勞工遭受污染, 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必要之操作程序, 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 一 ) 將鈹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 ( 二 ) 儲存鈹等之容器之搬運 ( 三 ) 鈹等之空氣輸送裝置之檢點 ( 四 ) 過濾集塵方式之集塵裝置 ( 含過濾除塵方式之除塵裝置 ) 之濾材之更換 ( 五 ) 試料之採取及其所使用之器具等之處理 ( 六 ) 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 七 ) 個人防護具之穿戴 檢點 保養及保管 ( 八 ) 其他為防止鈹等之粉塵 燻煙 霧滴之飛散之必要措施 一四 勞工從事鈹等之處置作業時, 應使該勞工穿戴工作衣及防護手套 ( 供處置濕潤狀態之鈹等之勞工應著不浸透性之防護手套 ) 等個人防護具

64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為試驗或研究使勞工從事製造乙類物質時, 應依下列規定 :( 第 12 條 ) 一 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 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 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 不在此限 二 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 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 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三 使從事製造乙類物質之勞工, 具有預防該物質引起危害健康之必要知識

65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使勞工處置 使用乙類物質, 將乙類物質投入容器 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時, 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各該物質之氣體 蒸氣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使用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 第 13 條 ) 雇主使勞工從事鈹等之加工作業 ( 將鈹等投入容器 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除外 ) 時, 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鈹等之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 第 14 條 )

66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丙類第二種物質時, 製造設備應採用密閉型, 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 但將各該粉狀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 不在此限 ( 第 15 條 ) 因計量 投入容器 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業等, 於採取前項設施顯有困難時, 應採用不致使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 且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67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散布有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丙類第三種物質之氣體 蒸氣或粉塵之室內作業場所, 應於各該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但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或為臨時性作業者, 不在此限 ( 第 16 條 ) 依前項但書規定未設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時, 應設整體換氣裝置或將各該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 危害勞工健康之程度者 第一項規定之室內作業場所不包括散布有丙類第一種物質之氣體 蒸氣或粉塵之下列室內作業場所 : 一 於丙類第一種物質製造場所, 處置該物質時 二 於燻蒸作業場所處置氰化氫 溴甲烷或含各該物質佔其重量超過 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 以下簡稱溴甲烷等 ) 時 三 將苯或含有苯佔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 以下簡稱苯 等 ) 供為溶劑 ( 含稀釋劑 ) 使用時

68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 依下列規定 : ( 第 17 條 ) 一 氣罩應置於每一氣體 蒸氣或粉塵發生源 ; 如為外裝型或接受型之氣罩, 則應接近各該發生源設置 二 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 減少彎曲數目, 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潔口與測定孔 三 設置有除塵裝置或廢氣處理裝置者, 其排氣機應置於各該裝置之後 所吸引之氣體 蒸氣或粉塵無爆炸之虞且不致腐蝕該排氣機者, 不在此限 四 排氣口應置於室外 五 於製造或處置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間內有效運轉, 降低空氣中害物濃度

69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排水系統 坑或槽桶等, 有因含有鹽酸 硝酸或硫酸等之酸性廢液與含有氰化物 硫化物或多硫化物等之廢液接觸或混合, 致生成氰化氫或硫化氫之虞時, 不得使此等廢液接觸或混合 ( 第 18 條 ) 雇主對受特定化學物質污染之破布 紙屑等, 為防止勞工遭受危害, 應收存於不浸透性容器, 並加栓 蓋等措施 ( 第 19 條 )

70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其設置之特定化學設備 ( 不含設備之閥或旋塞 ) 有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接觸部分, 為防止其腐蝕致使該物質等之漏洩, 應對各該物質之種類 溫度 濃度等, 採用不易腐蝕之材料構築或施以內襯等必要措施 ( 第 20 條 )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蓋板 凸緣 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 為防止前項物質自該部分漏洩, 應使用墊圈密接等必要措施

7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閥 旋塞或操作此等之開關 按鈕等, 為防止誤操作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 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 前項之閥或旋塞, 除依前項規定外, 應依下列規定 : 一 因應開閉頻率及所製造之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種類溫度 濃度等, 應使用耐久性材料製造 二 特定化學設備使用必須頻繁開啟或拆卸之過濾器等及與此最近之特定化學設備 ( 不含配管 ; 以下於次條至第三十六條均同 ) 之間設置雙重開關 但設置有可確認該過濾器等與該特定化學設備間設置之閥或旋塞確實關閉之裝置者, 不在此限 ( 第 21 條 )

7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於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其建築物, 應有二處以上直接通達地面之避難梯 斜坡道 ; 僅能設置一處避難梯者, 其另一部分得以滑梯 避難用梯 避難橋 救助袋或避難用升降梯等避難用具代替 前項規定之避難梯或斜坡道之一應置於室外, 但設置前項後段規定者, 不在此限 ( 第 22 條 ) 雇主使勞工處置 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 ( 氣體以其容積一立方公尺換算為二公升 以下均同 ) 以上時, 應置備該物質等漏洩時能迅速告知有關人員之警報用器具及除卻危害之必要藥劑 器具等設施 ( 第 23 條 )

73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處置 使用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 ( 於乙類物質製造場所處置乙類物質者除外 ) 或製造 處置 使用丙類第二種物質 丙類第三種物質之作業場所及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之地板及牆壁, 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 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 第 24 條 ) 雇主為防止供輸原料 材料及其他物料於特定化學設備之勞工因誤操作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 應於該勞工易見之處, 標示該原料 材料及其他物料之種類 輸送對象設備及其他必要事項 ( 第 25 條 )

74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 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 應設適當之溫度計 流量計及壓力計等計測裝置 ( 第 26 條 ) 雇主對製造 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 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 應設置適當之溫度 壓力 流量等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 ( 第 27 條 ) 雇主對設置前項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 應置監視人於設備之運轉中從事監視工作

75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 為防止異常化學反應等導致大量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 應設置遮斷原料 材料 物料之供輸或卸放製品等之裝置, 或供輸惰性氣體 冷卻用水等之裝置, 以因應異常化學反應等之必要措施 ( 第 28 條 ) 設置於前項裝置之閥或旋塞, 應依下列規定 : 一 具有確實動作之機能 二 保持於可圓潤動作之狀態 三 可安全且正確操作者 第一項卸放製品等之裝置應為密閉式構造或可將卸出之特定化學物質等導引至安全處所或具有可安全處置之構造

76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特定化學管理設備及其配管或其附屬設備之動力源, 應依下列規定 : ( 第 29 條 ) 一 為防止動力源之異常導致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 應置備可迅速使用之備用動力源 二 為防止對閥 旋塞或開關等之誤操作, 應明顯標示開閉方向 在安全上有重大影響且不經常使用者, 應予加鎖 簽封或採取其他同等有效之措施 但供緊急使用者, 不在此限

77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製造 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 丙類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設備, 或儲存可生成該物質之儲槽等, 因改造 修理或清掃等而拆卸該設備之作業或必須進入該設備等內部作業時, 應依下列規定 : ( 第 30 條 ) 一 派遣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二 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 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 三 確實將該物質自該作業設備排出 四 為使該設備連接之所有配管不致流入該物質, 應將該閥 旋塞等設計為雙重開關構造或設置盲板等 五 依前款規定設置之閥 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 並將 不得開啟 之標示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六 作業設備之開口部, 不致流入該物質至該設備者, 均應予開放

78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七 使用換氣裝置將設備內部充分換氣 八 以測定方法確認作業設備內之該物質濃度未超過容許濃度 九 拆卸第四款規定設置之盲板等時, 有該物質流出之虞者, 應於事前確認在該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否該物質之滯留, 並採取適當措施 一 在設備內部應置發生意外時能使勞工立即避難之設備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設備 一一 供給從事該作業之勞工穿著不浸透性防護衣 防護手套 防護長鞋 呼吸用防護具等個人防護具 雇主在未依前項第八款規定確認該設備適於作業前, 應將 不得將頭部伸入設備內 之意旨, 告知從事該作業之勞工

79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對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發生漏洩致有危害勞工之虞時, 應立即使勞工自作業場所避難 在未確認不危害勞工之前, 雇主應於顯明易見之處, 揭示 禁止進入 之標示 但在使用防護具及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指導下搶救人命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 不在此限 ( 第 31 條 ) 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下列作業場所, 並標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一 製造 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 二 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或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場 所以外之場所中, 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 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者 ( 第 32 條 )

80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或儲存時, 為防止該物質之漏洩 溢出, 應使用適當之容器或確實包裝, 並保管該物質於一定之場所 ( 第 33 條 ) 雇主對曾使用於特定化學物質之搬運 儲存之容器或包裝, 應採取不致使該物質飛散之措施 ; 保管時應堆置於一定之場所 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 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之漏洩, 應設搶救組織, 並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 避難知識等訓練 ( 第 34 條 )

8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應於製造 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以外之場所設置休息室 ( 第 35 條 ) 前項物質為粉狀時, 其休息室應依下列規定 : 一 應於入口附近設置清潔用水或充分濕潤之墊席等, 以清除附著於鞋底之附著物 二 入口處應置有衣服用刷 三 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吸塵機吸塵或水洗之構造, 並每日清掃一次以上 雇主於勞工進入前項規定之休息室之前, 應使其將附著物清除 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 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 應設置洗眼 沐浴 漱口 更衣及洗衣等設備 但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並應設置緊急沖淋設備 ( 第 36 條 )

8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三章管理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 應於作業場所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 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 第 37 條 ) 雇主應使前項作業主管執行下列規定事項 : 一 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污染或吸入該物質 二 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三 保存每月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 健康危害之裝置一次以上之紀錄 四 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 並維持其性能 ( 第 38 條 )

83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使用特定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實施作業時, 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 應就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 並依該程序實施作業 : ( 第 39 條 ) 一 供輸原料 材料予特定化學設備或自該設備取出製品等時, 使用之閥或旋塞等之操作 二 冷卻裝置 加熱裝置 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之操作 三 計測裝置 控制裝置等之監視及調整 四 安全閥 緊急遮斷裝置與其他安全裝置及自動警報裝置之調整 五 檢點蓋板 凸緣 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有否漏洩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

84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六 試料之採取 七 特定化學管理設備, 其運轉暫時或部分中斷時, 於其運轉中斷或再行運轉時之緊急措施 八 發生異常時之緊急措施 九 除前列各款規定者外, 為防止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所必要之措施

85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應禁止勞工在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 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 第 40 條 ) 雇主對製造 處置或使用特定管理物質之作業, 應就下列事項記錄, 並自該作業勞工從事作業之日起保存三十年 : ( 第 41 條 ) 一 勞工之姓名 二 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 三 勞工顯著遭受特定管理物質污染時, 其經過概 況及雇主所採取之緊急措施

86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四章特殊作業管理雇主使勞工從事處置多氯聯苯等之作業, 應依下列規定 :( 第 42 條 ) 一 於作業當日開始前, 檢點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狀況及放置該容器之場所有否遭受該物質等之污染 二 實施前款檢點而發現異常時, 應將該容器加以整修, 並擦拭清除漏洩之多氯聯苯等之必要措施 三 將多氯聯苯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時, 應使用可與該容器投入口或卸放口直接緊密連結之器具, 以防止該多氯聯苯等之漏洩 四 對曾供為搬運或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而附著有該物質等者, 應於顯明易見之處標示該容器曾受污染

87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不得使勞工使用石綿或含有石綿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 以下簡稱石綿等 ) 從事吹噴作業 但為建築物隔熱防火需要採取下列措施從事樑柱等鋼架之石綿吹噴作業者, 不在此限 ( 第 43 條 ) 一 將吹噴用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或從事混合石綿等之作業場所應於與吹噴作業場所隔離之作業室內實施 二 使從事吹噴作業勞工使用輸氣管面罩或空氣呼吸器及防護衣

88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之一作業時, 應將石綿等加以濕潤 但濕潤石綿等有顯著困難者, 不在此限 ( 第 44 條 ) 一 石綿等之截斷 鑽孔或研磨等作業 二 塗敷 注入或襯貼有石綿等之物之破碎 解體等作業 三 將粉狀石綿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之作業 四 粉狀石綿等之混合作業 雇主應於前項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

89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使勞工從事煉焦作業必須使勞工於煉焦爐上方或接近該爐作業時, 應依下列規定 : ( 第 45 條 ) 一 煉焦爐用輸煤裝置 卸焦裝置 消熱車用導軌裝置或消熱車等之駕駛室內部, 應具有可防止煉焦爐生成之特定化學物質之氣體 蒸氣或粉塵 ( 以下簡稱煉焦爐生成物 ) 流入之構造 二 煉焦爐之投煤口及卸焦口等場所, 應設置可密煉焦爐生成物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三 依前款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或供焦煤驟冷之消熱設備, 應設濕式或過濾除塵裝置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除塵裝置 四 為煤碳等之輸入而需使煉焦爐內減壓, 應在上升管部分採取適當之裝置 五 為防止上升管與上升管蓋接合部分漏洩煉焦爐生成物, 應將該接合部分緊密連接

90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六 為防止勞工輸煤於煉焦爐致遭受煉焦爐生成物之污染, 輸煤口蓋之開閉, 應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 七 從事煉焦作業, 應依下列事項訂定操作程序, 並依該程序作業 ( 一 ) 輸煤裝置之操作 ( 二 ) 設置於上升管部之設備之操作 ( 三 ) 關閉輸煤口時, 其與蓋間及上升管與上升管蓋板間漏洩煉焦爐生成物時之檢點方法 ( 四 ) 附著於輸煤口蓋附著物之除卻方法 ( 五 ) 附著於上升管內附著物之除卻方法 ( 六 ) 防護具之檢點及管理 ( 七 ) 其他為防止勞工遭受煉焦爐生成物污染之必要措施

91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雇主僱用勞工使用氰化氫或溴甲烷 ( 以下簡稱溴甲烷等 ) 等從事燻蒸作業時, 應依下列規定 : ( 第 46 條 ) 一 供燻蒸之倉庫 貨櫃 船艙等場所 ( 以下簡稱燻蒸作業場所 ) 空氣中溴甲烷等濃度之測定, 應可於各該場所外操作者 二 投藥應於燻蒸作業場所外實施 但從事燻蒸作業之勞工佩戴適當之輸氣管面罩 空氣呼吸器或隔離式防毒面罩 ( 以下簡稱輸氣防護具 ) 者, 不在此限 三 應檢點有否自燻蒸作業場所溴甲烷等之漏洩 四 實施前款檢點發現異常時, 應即糊縫或採取必要措施 五 應禁止勞工進入燻蒸作業場所, 並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但為確認燻蒸效果, 使勞工佩戴輸氣防護具且配置監視人監視時, 得使作業勞工進入燻蒸作業場所

92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六 必須開啟燻蒸作業場所之門扉或艙蓋等時, 為防止自該場所流出之溴甲烷等致勞工遭受污染, 應確認風向等必要措施 七 倉庫燻蒸作業或貨櫃燻蒸作業, 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 倉庫或貨櫃燻蒸場所應予糊縫, 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 二 ) 投藥開始前應確認糊縫已完整, 且勞工均已自燻蒸場所退出 ( 三 ) 在倉庫內實施局部性燻蒸作業時, 同倉庫內之非燻蒸場所亦應禁止非從事作業勞工進入, 且將其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 四 ) 倉庫或貨櫃等燻蒸場所於燻蒸終止開啟門扉等之後, 使勞工進入該場所或使勞工進入同一倉庫未曾實施局部性燻蒸之場所時, 應在事前測定該倉庫或貨櫃之燻蒸場所或未曾燻蒸之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 ; 未曾燻蒸場所之測定, 應於該場所外操作

93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八 帳幕燻蒸作業, 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 供燻蒸用帳幕, 應使用網 索等確實固定, 其裙部應以土 砂等填埋, 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 二 ) 投藥前應檢點帳幕有否破損 ( 三 ) 實施前款檢點發現異常時應即採取修補或其他必要措施 九 穀倉燻蒸作業, 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 應將供燻蒸倉開口部等全予關閉, 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但在作業上關閉開口部顯有困難者, 不在此限 ( 二 ) 投藥前應確認穀倉均已封閉 ( 三 ) 燻蒸後非經確認勞工無被溴甲烷等污染之虞前, 應禁止勞工進入穀倉, 並將意旨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

94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一 駁船燻蒸作業, 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 燻蒸場所應以帳幕覆蓋, 以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 二 ) 鄰接於燻蒸場所之居住室, 應為可防止溴甲烷等滲入之構造或採取不致使溴化甲烷等滲入之糊縫措施 ( 三 ) 投藥前應檢點帳幕有否破損 ( 四 ) 實施前款檢點發現異常時, 應即修補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 五 ) 為防止溴甲烷等之滲入居住室, 應於投藥前確認已確實糊縫及勞工已自燻蒸場所退離 ( 六 ) 拆除帳幕後, 使勞工進入燻蒸場所或鄰近於該場所之居住室等時, 應測定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 測定人員應於各該場所外操作

95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一一 輪船燻蒸作業, 應依下列規定 : ( 一 ) 擬燻蒸之船艙, 為防止溴甲烷等之漏洩, 應以塑膠遮布等遮蔽開口部等 ( 二 ) 投藥前應確認已實施前款規定及勞工已自該船艙退離 ( 三 ) 拆除遮布後, 使勞工進入燻蒸場所或鄰近於該場所之居住室等時, 應測定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 ; 測定時應使測定人員佩戴輸氣防護具, 並於各該場所外操作 一二 依第七款第四目 第十款第六目或前款第三目測定結果, 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 超過次表下欄規定值時, 應禁止勞工進入各該場所

96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物質名稱 規定值 ppm mg/m3 氰化氫 溴甲烷 備註 : 表中之值, 係於溫度攝氏二十五度 一氣壓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該物質所佔有之重量或容積 雇主使從事燻蒸作業以外之勞工於燻蒸作業場所或鄰近該場所之居住室等作業時, 應依下列規定 但可明確確定該勞工等不致遭受溴甲烷等污染時, 不在此限 一 應測定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度 二 實施前款測定結果, 各該場所空氣中氰化氫或溴甲烷之濃 度超過規定時, 應即禁止勞工進入各該場所 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以苯等為溶劑之作業 但作業設備為密閉設備或採用不使勞工直接與苯等接觸並設置包圍型局部排氣裝置者, 不在此限 ( 第 47 條 )

97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五章健康管理及防護措施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製造 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 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實施勞工健康檢查及管理 ( 第 48 條 ) 雇主因特定化學物質之漏洩, 致勞工吸入或遭受其污染時, 應迅即使其接受醫師之診察及治療 ( 第 49 條 ) 雇主對製造 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 應依下列規定置備與同一工作時間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適當必要防護具, 並保持其性能及清潔, 使勞工確實使用 ( 第 50 條 ) 一 為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吸入該物質之氣體 蒸氣或粉塵引起之健康危害, 應置備必要之呼吸用防護具 二 為防止勞工於該作業場所接觸該物質等引起皮膚障害或由皮膚吸收引起健康危害, 應置備必要之不浸透性防護衣 防護手套 防護鞋及塗敷劑等 三 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對視機能之影響, 應置備必要之防護眼鏡

98 標題 摘要 某大體解剖室勞工甲醛暴露與改善成效評估 醫學苑大體解剖實習期間技術員 教師及學生均抱怨刺激太大, 刺激源可能是高濃度的甲醛, 本研究協助某醫學院大體解剖室進行通風工程改善與環境評估, 以不破壞既有解剖台原則, 外裝吹吸式局部排氣系統, 往下吹送流速 0.3m/s 之層狀氣流, 台面側面狹縫抽氣流速 4.5m/s, 改善前教室空氣中甲醛濃度範圍 <0.36ppm~ 4.13ppm( 平均濃度 2.62ppm,n=14), 個人甲醛暴露濃度範圍 <1.84ppm~7.06ppm(n=8), 改善後甲醛濃度在 <0.07ppm~0.07ppm(n=7), 個人甲醛暴露濃度 <0.12ppm~0.36ppm(n=3) 來源 網址»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中文版» 出版中心» 各年度研究報告

99 標題 摘要 來源 泡綿作業勞工之健康影響因素調查 泡綿為異氰酸鹽類的產品之一, 由於異氰酸鹽類為特定化學物質, 國內使用的行業及暴露的勞工相當多, 但其他產品使用的危害物質較多, 對異氰酸鹽類健康影響分析, 易產生干擾, 異氰酸鹽的職業性氣喘被認定的大多數為泡綿製造業者, 因此, 以泡綿製造勞工為對象, 對於職業性暴露因子和氣喘間的關係分析, 可能較為單純 如個人原本的易感性 暴露的濃度及時間長短 暴露的方式等因子, 對其職業病理的關係, 可望釐清 二異氰酸甲苯 (Toluene diisocyanate, TDI) 是至今被瞭解引起職業性氣喘最多的工業化學物質之一, 呼吸道 眼睛及皮膚均為工作時進入勞工體內的途徑 泡綿作業的特殊健康檢查, 以肺功能檢查及 X 光作為預防健檢的重要步驟 本研究針對北部地區登記在案的泡綿工廠, 以問卷方式調查二異氰酸甲苯之使用狀況, 並選取部份工廠, 進行肝功能檢查 肺部及皮膚理學檢查 填寫勞工健康問卷, 並以血清中 TDI MDI 專一性抗體探討其與暴露的相關性 本研究發現, 而在暴露於二異氰酸甲苯之勞工之中, 暴露組有高的咳痰及潛在喘鳴聲之比例 (30.6 %, 5 %), 以呼吸道過敏及皮膚過敏最嚴重遠高於生物暴露作業及一般金屬作業 過敏勞工群較非過敏勞工群,TDI 專一性 IgE 及 IgG4 抗體有較高之平均值, 顯示泡綿作業之致敏物質主要為 TDI 與 MDI 皮膚過敏現象, 與 TDI 專一性 IgE 及 IgG4 抗體有關, 建議建立參考值, 以供職業病鑑定使用 ; 呼吸道過敏的早期健康效應, 則應從細胞免疫病理探討»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中文版» 出版中心» 各年度研究報告

100 鉛中毒預防規則

101 前言 鉛 - 特性及用途 鉛是化學元素, 其化學符號是 Pb( 拉丁語 Plumbum; 英語 lead), 原子序數為 82 鉛是柔軟 延展性強的弱金屬, 有毒, 也是重金屬 可用於建築 製造顏料 油漆 鉛酸充電池 彈頭 炮彈 銲接物料.. 等

102 鉛對健康的危害 鉛有毒, 尤其破壞兒童的神經系統, 可導致血液病和腦病 長期接觸鉛和它的鹽 ( 尤其是可溶的和強氧化性的 PbO2) 可以導致腎病和類似絞痛的腹痛 而且, 人體積蓄鉛後很難自行排出, 只能通過藥物來清除 鉛能損害女性的生育能力, 暴露在高濃度的鉛下能減少男性的生育能力 一般無機鉛則由消化道及呼吸道吸收, 然後分佈到肝 腎 血球 95% 分佈到骨頭 毛髮貯存 鉛在血液中半衰期為 30 天, 在骨頭中則高達 25 年以上 ( 林杰樑醫師綠十字健康網 )

103 壹 鉛作業概述 ( 一 ) 鉛法規 ( 二 ) 鉛作業分類 ( 三 ) 鉛危害

104 ( 一 ) 鉛法規 ( 鉛中毒預防規則 ) 全文共 3 大章,50 條內容為 : 第一章 總則 1-4 條 鉛作業分類及名詞定義 第二章設施 5-49 條 設施 : 局排 容器 等 設備 : 防護具 緊急處置裝置 ( 備 ) 等 作業場所管理 : 環境清潔 自動檢查 等 ) 衛生管理 : 衣物 手部及休息區之清潔 第三章附則 50 條 ( 發布日施行 )

105 ( 二 ) 鉛作業分類 ( 鉛中則第 2 條 ) 1. 鉛之冶煉 精煉過程中, 從事焙燒 燒結 熔融或處理鉛 鉛混存物 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 2. 含鉛重量在 3% 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 精煉過程中, 當轉爐連續熔融作業時, 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之作業 3. 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 修理或解體過程中從事鉛 鉛混存物等之熔融 鑄造 研磨 軋碎 製粉 混合 篩選 捏合 充填 乾燥 加工 組配 熔接 熔斷 切斷 搬運或將粉狀之鉛 鉛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 4. 前款以外之鉛合金之製造, 鉛製品或鉛合金製品之製造 修理 解體過程中, 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 被覆 鑄造 熔鉛噴布 熔接 熔斷 切斷 加工作業

106 ( 二 ) 鉛作業分類 ( 鉛中則第 2 條 ) 5. 電線 電纜製造過程中, 從事鉛之熔融 被覆 剝除或被覆電線 電纜予以加硫處理 加工之作業 6. 鉛快削鋼之製造過程中, 從事注鉛之作業 7. 鉛化合物 鉛混合物製造過程中, 從事鉛 鉛混存物之熔融 鑄造 研磨 混合 冷卻 攪拌 篩選 煆燒 烘燒 乾燥 搬運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 8. 從事鉛之襯墊及表面上光作業 9. 橡膠 合成樹脂之製品 含鉛塗料及鉛化合物之繪料釉藥 農藥 玻璃 黏著劑等製造過程中, 鉛 鉛混存物等之熔融 鑄注 研磨 軋碎 混合 篩選 被覆 剝除或加工之作業 10. 於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鉛合金軟焊之作業

107 ( 二 ) 鉛作業分類 ( 鉛中則第 2 條 ) 11. 使用含鉛化合物之釉藥從事施釉或該施釉物之烘燒作業 12. 使用含鉛化合物繪料從事繪畫或該繪畫物烘燒作業 13. 使用熔融之鉛從事金屬之淬火 退火或該淬火 退火金屬之砂浴作業 14. 含鉛設備 襯墊物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之軋碎 壓延 熔接 熔斷 切斷 加熱 熱鉚接或剝除含鉛塗料等作業 15. 含鉛 鉛塵設備內部之作業 16. 轉印紙之製造過程中, 從事粉狀鉛 鉛混存物之散布 上粉之作業 17. 機器印刷作業中, 鉛字之檢字 排版或解版之作業 18. 前述各款從事清掃之作業.

108 ( 三 ) 鉛危害 1. 鉛在作業環境中之形態 2. 鉛進入人體途徑 3. 鉛在人體儲存場所 4. 鉛對人體之危害

109 1. 鉛在作業環境中之形態 (1) 鉛塵 (2) 鉛燻煙 (3) 鉛蒸氣

110 (1) 鉛塵 鉛粉塵是由固體分散成微粒子狀, 浮游於空氣中之固狀物體, 其粒徑大小一般為 1~100 微米 其產生之場所大多為 : (1) 鉛之冶鍊, 精鍊及含鉛之銅或鋅等之冶鍊或精鍊過程中混合 投入等作業 (2) 鉛化合物製造過程中原料之混合 粉碎 秤量 投入 篩選 充填 研磨作業 (3) 玻璃製造 PVC 塑膠製造 塗料 陶瓷業等使用鉛化合物之秤量 配料等作業 (4) 含鉛塗料 陶瓷施釉之噴布作業 (5) 蓄電池之極板切斷 鉛粉研磨 組立 加工 混合作業 (6) 鉛合金及焊錫表面之研磨及拋光作業

111 (2) 鉛燻煙 鉛及鉛合金於加熱熔融時, 從表面產生之蒸氣隨即與空氣中之 氧作用, 變成氧化鉛而呈分散之固體狀態物質, 散佈在空氣中, 其粒徑大小約為 0.05~0.2 微米, 鉛蒸氣之產生受溫度之影響極大, 如下表所示 :

112 (3) 鉛蒸氣 A 一般所謂之蒸氣通常係為指在溫度 25, 壓力 760mmHg 下直接由固體或液體所發生的氣體狀態物質, 呈分子狀態分散於空氣中, 粒徑約為 微米 B 鉛除四烷基鉛在常溫下為液態具有揮發性而產生 鉛蒸氣外, 其他之鉛化合物在常溫 常壓之下均 不會發生鉛蒸氣

113 2 鉛進入人體途徑 (1) 食入 成人有 10% 被吸收小孩則有 50% (2) 吸入 1. 較大的顆粒停在上呼吸道 --> 咳出或吞入 2. 較小的會吸入到肺泡 3. 吸入體內的約有 35~50% 被吸收 (3) 皮膚吸收 有機鉛 : 汽油中的四烷基鉛

114 3 鉛在人體儲存場所 (1) 鉛由呼吸道 消化道吸收後, 主要會蓄積在人體的骨骼內 (2) 約有 90~95% 會儲存在骨骼內, 在血液中的鉛不到 10% (3) 鉛在人體內暴露的指標血鉛

115 高血鉛標準 ( 微克 /100 毫升 ) (1) 男性 >40μg/dL (2) 女性 >30μg/dL (3) 兒童 >10μg/dL 世界發達國家血鉛 <6 為相對安全

116 4. 鉛對人體之危害 (1) 神經系統 : 震顫 垂腕症 (2) 造血系統 : 鉛顏貌 ( 蒼白 ) (3) 生殖系統 : 男性不孕 懷孕流產 (4) 消化系統 : 便祕 腹痛 疝痛及鉛緣

117 貳 有害作業危害預防 一 工程控制 ( 工學對策 ) 二 作業管理 三 健康管理 ( 醫學對策 )

118 一 工程控制 ( 一 ) 密閉設備 ( 二 ) 局部排氣 ( 三 ) 整體排氣 ( 四 ) 濕式作業 ( 五 ) 自動化, 機械化 ( 六 ) 隔離, 遙控 ( 七 ) 製程改善

119 整體換氣局部排氣 ( 鉛中則第 5~33 條 )

120 局部排氣裝置構造概要 ( 鉛中則第 5~33 條 )

121 氣罩之型式 ( 鉛中則第 5~33 條 ) 包圍型 側向吸引型 上向吸引型 下向吸引型

122 整體換氣

123 可以使用整體換氣之作業 ( 鉛中則第 5~33 條 ) (1) 於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鉛合金軟焊之作業 (2) 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 ( 即粉塵 危害預防標準附表一之甲 丙欄作業 ) (3) 除 (1) 及 (2) 以外之鉛或粉塵作業應設局部排氣裝置或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124 二. 作業管理 ( 鉛中則第 34~49 條 ) 1 自動檢查及檢點之實施 2 危害標示及提供 MSDS 3 個人防護具之配備及使用 4 注意事項公告 5 作業環境測定 6 有害作業主管之派遣 7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實施 8 作業場所清潔 9 鉛作業場所外設置合規定之休息室 10 粉狀之鉛作業場所, 應設置淋浴設備 11 鉛作業場所設置專用洗衣設備, 供勞工洗滌衣物 12 備置洗手液 漱口用之盥洗設備供勞工洗滌 13 容器之管理 ( 密閉及整理放置 )

125 1 自動檢查及檢點之實施 ( 鉛中則第 40 條 ) (1) 定期檢查 局部排氣裝置每年一次 (2) 重點檢查 局部排氣裝置開始使用 拆卸 改裝 修理時實施 (3) 作業檢點 ( 作業前實施 )

126 局部排氣裝置每年定期檢查 項目 檢查部份 檢查方法 檢查發現之危害 分析危害因素 危害風險 嚴重 輕微 可能 檢查結果 正常 依檢查及風險評估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1. 氣召集導管之磨損 腐蝕 凹凸 目視 及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 目視 2. 導管或排氣機之塵埃聚積狀況 目視 局 3. 排契機支注油潤滑狀況 目視 部 4. 導管接觸部份之狀況 目視 排 5. 連接電動機與排氣機之皮帶之鬆 目視 氣裝 弛狀況 6. 吸氣及排氣之能力 目視 置 7. 排放導管上之採樣設施是否牢 目視 固 鏽蝕 損壞 崩塌或其他防礙作業安全事項 8. 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 目視 備註 危害風險評估 : 嚴重 : 設備損壞足以停頓生產或危及人員傷害者. 輕微 : 障礙排除即可, 無損於人員及生產者. 可能 : 己有異狀, 異況需停機檢查者. 負責人 : 安全衛生職務主管 : 部門主管 ( 檢查人 ): 改善措施合宜性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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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2 危害標示及提供 MSDS

130 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 1. 物品與廠商資料 2. 成分辨識資料 3. 危害辨識資料 4. 急救措施 5. 滅火措施 6. 洩漏處理方法 7. 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8. 暴露預防措施 9. 物理及化學性質 10. 安定性及反應性 11. 毒性資料 12. 生態資料 13. 廢棄處置方法 14. 運送資料 15. 法規資料 16. 其他資料

131 物質安全資料表

132 3 個人防護具之配備及使用 ( 鉛中則第 條 ) (1) 頭部防護具 (2) 耳部防護具 (3) 眼臉防護具 (4) 呼吸防護具 (5) 手部防護手套 (6) 腳部防護具 (7) 防護衣防護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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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註 淨氣式呼吸防護具使用時機: 1. 非缺氧作業環境 ( 氧氣濃度大於 18%) 2. 有害物濃度低 ( 濃度小於 1%) 1%=10000ppm 0.1%=1000ppm 0.01%=100ppm 淨氣式 : 以人體自行呼吸方式, 透過濾材將空氣中有害 物質去除, 達到潔淨空氣之方式

135 4 注意事項公告( 鉛中則第 44 條 ) 嚴禁吸煙及飲食

136 5 作業環境測定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第 10 條 項目測定期限結果保存年限 鉛 ( 及四烷基鉛 ) 1 年 3 年

137 (2) 採樣種類 鉛作業 採樣物質 :(1) 鉛塵 (2) 鉛燻煙 (3) 鉛蒸氣

138 (3) 容許濃度 鉛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第二條 a 測定鉛濃度不能高於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0.05mg/m 3 b 有童工 女工之作業場所 0.05mg/m 3

139 6 有害作業主管之派遣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1 條 1. 每一班次需派遣一位有害作業主管監督管理 2. 每三年需回訓 6 小時

140 8 作業場所清潔 (1) 對室內粉塵作業場所至少每日應清掃一次以上 至少每月應定期使用真空吸塵器或以水沖洗等不致發生粉塵飛揚之方法, 清除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 設備 ( 粉狀之鉛作業 ) ( 鉛中則第 34 條 ) (2) 每日應以真空除塵機或水沖洗作業場所 休息 餐廳等有鉛粉污染之虞地方一次以上, 以保護勞 工安全及健康 ( 鉛中則第 36 條 )

141 9 於鉛作業場所外設置合規定之休息室

142 10 粉狀之鉛作業場所, 應設置淋浴設備 ( 鉛中則第 35 條 )

143 11 鉛作業場所設置專用洗衣設備, 供勞工洗滌衣物 下班前未更換乾淨的衣服 ( 鉛中則第 39 條 ) 工作服外觀 噴灑顯影劑後

144 12 備置洗手液 漱口用之盥洗設備供勞工洗滌 (1) 備置指甲刷 肥皂等洗手 漱口用之盥洗設備 (2) 備置 0.3 %的硝酸溶液先清洗雙手 ( 鉛中則第 37 條 ) 0.3% 稀硝酸配製方法 : 用 65 %的濃硝酸溶液取 0.46ml, 加去離子水稀釋至 100ml

145 13 容器之管理 ( 密閉及整理放置 ) ( 鉛中則第 48 條 )

146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147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雇主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定有容許暴露標準之作業場所, 應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前項之容許暴露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48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二條 雇主應使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濃度, 不得超過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 視為超過標準 Ex: 氯甲基甲基醚 二甲氧基聯苯胺 附表一列舉項目 :487 附表二列舉項目 : 共四種粉塵

149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容許濃度如下 : 一 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 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 高 字外之濃度, 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 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 不致有不良反應者 二 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 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 高 字及附表二之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 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 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 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病變 麻醉昏暈作用 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150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STEL 濃度換算 ex1: 甲苯 TWA 100 ppm STEL 為 100*1.25=125 ppm ex2: 硫酸 TWA 0.1 mg/m3 STEL 為 0.1*3=0.3 mg/m3 容許濃度變量係數備註 未滿 1 3 容許濃度之單位, 1 以上, 未滿 10 2 氣狀物為 ppm, 10 以上, 未滿 粒狀物為 mg/m 以上, 未滿 以上 1

151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三 最高容許濃度 : 附表一符號欄註有 高 字之濃度, 為不得使一般勞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 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變者 相當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PEL-TWAt>8h) 為勞工工作日全程之總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 其工作日相當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之計算方式如下 : 相當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8/ 總工作時間 ( 小時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9 月 16 日勞檢 3 字第 函訂定

152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四條本標準所稱時量平均濃度, 其計算方式如下 : (A1*T1+A2*T2+ )/T1+T2+ EX: 甲苯暴露 08:00~10:00 15 ppm 10:30~12:00 12 ppm 14:00~17:00 20 ppm (15*120+12*90+20*180)/390=16.62 ppm

153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五 六 七條 ppm: 25 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氣狀有害物之立方公分數 mg/m 3 : 25 及一大氣壓下, 每立方公尺空氣中粒狀或氣狀有害物之毫克數 f/c.c: 每毫升空氣中有害污染物之纖維數石綿 :0.15(fiber/c.c)

154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八條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 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二. 任何一次連續十五分鐘內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三. 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容許濃度

155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九條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獨立效應時, 應視為相加效應, 並依下列規定計算, 其總和大於一時, 即屬超出容許濃度

156 計算範例 經採樣分析結果得知噴漆作業區 分析物質 乙酸正丁酯 甲苯 二甲苯 分析結果 ppm < 容許濃度 相加效應計算 :

157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第十條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事項之判斷 : 一. 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 二. 工作場所以外之空氣污染指標 三. 職業疾病鑑定之唯一依據

158 術科重點評量 & 考題

159 裝設導管應注意事項 (1) 導管內壁應平滑 (2) 圓形管 > 方形管 (3) 如為點熔接, 其間隔應 <60cm (4) 歧管與主管間之角度應 <45, 最好 30, 兩風管交叉設置 時其角度應為 30 ~60 (5) 每 3 ~ 4m 開設清潔孔 (6) 導管予天花板 牆壁 地板之間隔應 >15cm (7) 導管內 ( 截面積平均風速 ) 搬運速度, 污染物為氣體 蒸氣 極輕粉塵 燻煙等以 10m/s 為設計基礎, 乾燥粉塵 15m/s, 一般工業粉塵 20m/s, 重粉塵 25m/s, 濕重粉塵 25m/s 以上 (8) 管路勿急劇收縮或擴張 [ L=5(d 1 -d 2 ) 每收縮或擴張 1 公分直徑應有 5 公分緩衝長度 ]

160 容許消費量及實際消費量例題 某工廠每月使用甲苯 8 公斤, 每月工作 20 日, 每日工作 8 小時, 請問該工廠於通風充分及通風不充分時, 其對有機溶作主管及通風排氣之設置情形為何? ( 作業場所長 : 寬 : 高,10:5:3 公尺 ) 每小時消費量 : =8kg*1000g/20 天 /8hr=50g/hr 甲苯為第二種有機溶劑 每小時容許消費量 : =2/5 作業場所之氣積 =2/5 150m 3 =60 g/(hr 天 ) 通風充分 (g/hr): = 50g/hr<60 g/hr 通風不充分時 (g/ 天 ): =400g/ 天 >60 g/ 天 ( 不合格 )

161 有害物質危害預防法規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62 課程大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術科重點評量 & 考題

163 何謂粉塵 粉塵係來自土石 岩石或礦物等之無機物或木材 穀物等有機物質, 經粉碎 剪斷 鑽孔 研磨 衝擊 裝袋或爆炸等產生, 而懸浮於空氣中之固體粒子 粉塵的粒徑由數微米至百微米

164 粉塵的種類 非礦物性粉塵 : ( 一 ) 動物性粉塵 : 此類粉塵如羊毛 牛毛 皮屑 獸骨塵 絹絲等引起過敏性氣喘 ( 二 ) 植物性粉塵 : 此類粉塵如棉 麻 木材 松香 花粉 乾草 人造纖維 人造樹脂 穀灰塵 甘蔗渣等, 會引起花粉熱 氣喘 皮膚過敏性疾病及肺部疾病

165 粉塵的種類 礦物性粉塵 : ( 一 ) 金屬性粉塵 : 此類粉塵如金 銀 銅 鉛 錫 鐵 銻 鋅 鉻 錳 鎳 鋁等, 可能造成全身中毒 化學性肺炎及良性塵肺症等 如鉛引起鉛中毒 鎘引起肺水腫 鐵引起鐵肺症

166 粉塵的種類 ( 二 ) 含游離二氧化矽之粉塵 : 在自然界游離矽存在於燧石和石英中, 非常具危險性, 易引起肺纖維化的塵肺症, 尤其新裂解燧石產生的粉塵比舊有的粉塵危險得多 ; 自然界的非結晶矽 ( 矽藻土 ) 比較不會引起肺纖維化, 但在加熱處理以後即可轉變為高度活動的型式而有致病力 最危險的矽的型式是加熱以後產生的, 當加熱溫度達 800~ 1000 時產生鱗石英, 達 1100~1400 產生白矽石都有高度的危險性

167 粉塵的種類 ( 三 ) 含矽酸鹽之粉塵 : 矽酸鹽是矽和基本質料如氧化鈣和氧化鎂等結合形成之鹽類與游離矽 ( 未結合之二氧化矽 ) 不同, 其危害性較小, 除了石綿及一些滑石外, 矽酸鹽不會像游離矽造成嚴重的肺障害, 除非是含有游離矽 在許多國家, 從事未含游離矽之矽酸鹽作業之勞工, 雖然其胸部 X 光片顯示產生粉塵症, 但並不造成肺部之損傷

168 粉塵的種類 ( 四 ) 厭惡性粉塵 : 此類粉塵在適當控制下, 某種程度的曝露, 經長期經驗認為對肺功能障害和他種器官明顯病變及毒性反應極少 但如作業場所內厭惡性粉塵濃度太高時, 對視界有顯著之妨礙, 粉塵落入眼 耳 鼻腔道時感覺到不舒服或因化學性 機械性作用或清洗附著時對皮膚或粘膜產生傷害

169 粉塵的危害 ( 一 ) 塵肺症 : 塵肺症係人類文明進化過程中最早發生之職業病, 其歷史可追溯至石器時代, 人類研磨石頭製成武器 器皿時吸入石粉造成塵肺症 依肺部反應的強弱塵肺症可分為良性塵肺症和纖維性塵肺症 ( 二 ) 石綿危害 : 石綿之致癌性已被確認, 防止石綿對人體造成危害成為世界各國工業衛生之重點 石綿係為天然纖維礦物與含水之矽酸鹽礦物之總稱

170 粉塵的危害 石綿可分為二大類 : (A) 輝石 - 其包括溫石綿, 溫石綿又稱為白石綿係為纖維狀之蛇紋石礦物, 在各種石綿中它是最普遍的 (B) 角閃石 (1) 褐石礦, 其為纖維狀的各種鐵閃石礦物 (2) 處睛石又稱為青石綿, 是纖維狀的鈉閃石, 是一種青色有彈性 細密的纖維 其特別用於製造石綿水泥板 壓力管 (3) 透閃石為天然矽酸鈣鎂, 常是工業上與商業上滑石的主要成份 (4) 斜方角閃石為天然產矽酸鐵及鎂, 有時含高百分率之鋁, 色棕灰或綠, 有無色或灰色斑紋, 玻璃似光澤 它主要用作低廉的填充物與某些需要耐熱, 抗化學藥品之特別應用 (5) 陽起石為天然產之矽酸鈣鎂鐵, 呈鮮綠或灰線色, 在工業上很少使用

171 粉塵的危害 ( 三 ) 粉塵爆炸 : 粉末狀之固體與空氣混合物之爆炸稱為粉塵爆炸 當粉末狀之可燃性固體在空氣中以分散 ( 懸浮 ) 之狀態存在時, 視同爆炸性混合氣體, 若遇明火或高溫物體, 極易著火, 傾刻間完成燃燒過程, 釋放大量熱能, 使燃燒氣體驟然升高, 體積猛烈膨脹, 形成很高的膨脹壓力而產生爆炸

172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 條為防止粉塵作業引起之危害,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本標準適用於附表一甲欄所列粉塵作業之有關事業

173 粉塵作業

174 粉塵作業

175 粉塵作業

176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3 條一 本標準之用辭定義 : ( 一 ) 粉塵作業 : 指附表一 甲欄 所列之作業 ( 二 ) 特定粉塵發生源 : 指附表一 乙欄 所列作業之處所 ( 三 ) 特定粉塵作業 : 指粉塵作業中, 其粉塵發生源為特定粉塵發生源 ( 四 ) 礦物等 : 指下列之一之物質 1. 存在於地殼中之土石 岩石或礦物 2. 化學及物理性質與前款相同且均一之人工固體物質者 ( 五 ) 密閉設備 : 指密閉粉塵之發生源, 使其不致散布之設備 ( 六 ) 局部排氣裝置 : 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粉塵之設備

177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 七 ) 整體換氣裝置 : 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之粉塵之設備 ( 八 ) 維持濕潤狀態之設備 : 指能經常維持粉塵發生源濕潤狀態之設備 ( 九 ) 控制風速 : 指有效補集已發散之粉塵或將該粉塵吸入氣罩開口所需之最低風速 ( 十 ) 臨時性作業 : 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 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年內不再重覆者 ( 十一 ) 作業時間短暫 : 指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特定粉塵作業, 其每日作業不超過一小時者 ( 十二 ) 作業期間短暫 : 指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特定粉塵作業, 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 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以內, 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178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5 條下列各款粉塵作業之設備如以連續注水或注油操作時, 該作業得免適用第六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一 粉塵作業 ( 三 ) 所列作業中, 從事礦物等之篩選作業 二 粉塵作業 ( 六 ) 所列之作業 三 粉塵作業 ( 七 ) 所列作業中, 以研磨材料吹噴研磨或用研磨材以動力研磨岩石 礦物或從事金屬或削除毛邊或切斷金屬之作業場所之作業 四 粉塵作業 ( 八 ) 所列作業中, 以動力從事篩選土石 岩石 礦物或碳原料之作業 五 粉塵作業 ( 八 ) 所列作業中, 在室外以動力從事搗碎或粉碎土石 岩石 礦物或碳原料之作業 六 粉塵作業 ( 十五 ) 所列之砂再生作業

179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23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附表一丙欄所列之作業時, 應提供並令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但該作業場所粉塵發生源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 局部排氣裝置或對該粉塵發生源設置有維持濕潤狀態之設備者, 不在此限

180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2 條適於下列各款之一者, 雇主已供給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之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 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 一 從事臨時性作業時 二 從事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時

181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6 條雇主為防止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粉塵之發散, 應依附表一乙欄所列之每一特定粉塵發生源, 分別設置對應同表該欄所列設備之任何之一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182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7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 ( 在特定粉塵發生源設置有磨床 鼓式砂磨機等除外 ), 應就附表二所列之特定粉塵發生源, 設置同表所列型式以外之氣罩

183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9 條雇主就第六條或第十二條但書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之特定粉塵發生源, 設置有磨床 鼓式砂磨機等回轉機械時, 應依下列之一設置氣罩 : 一 可將回轉體機械裝置等全部包圍之方式 二 設置之氣罩可在氣罩開口面覆蓋粉塵之擴散方向 三 僅將回轉體部分包圍之方式

184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185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5 條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之規定 : 一 氣罩宜設置於每一粉塵發生源, 如採外裝型氣罩者,應儘量接近發生源 二 導管長度宜儘量縮短, 肘管數應儘量減少,並於適當位置開啟易於清掃測定之清潔口及測定孔 三 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機, 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 四 排氣口應設於室外 但移動式局部排氣裝置或設置於附表一乙欄 ( 七 ) 所列之特定粉塵發生源之局部排氣裝置設置過濾除塵方式或靜電除塵方式者, 不在此限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186 局部排氣裝置 將危害物自危害源處抽取排出保護效能較高空氣需求量較小效能較穩定機構較複雜法令重視之控制措施

187 局部排氣裝置原理

188 局部排氣裝置設置原則 1. 短導管 2. 避免轉彎 3. 排氣機位於空氣清淨裝置下游 4. 抽氣全部排至室外 5. 排氣機下游導管避免通過作業場所 6. 導管內風速維持於一定值以上

189 局部排氣裝置設置氣罩類型

190 包圍型 局部排氣裝置設置氣罩類型 外裝型 : 側向吸引式

191 局部排氣裝置設置氣罩類型 外裝型 : 下向吸引式 外裝型 : 上向吸引式

192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0 條雇主對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 為防止粉塵之發散, 應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但臨時性作業 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 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 不在此限

193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1 條雇主對於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以外之粉塵作業之坑內作業場所 ( 平水坑除外 ), 為防止粉塵之擴散,應設置換氣裝置或同等以上性能之設備 但臨時性作業 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 且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 不在此限 前項換氣裝置應具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坑內空氣之設備 第 11 條之一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 並維持其性能

194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3 條適於下列各款之一之特定粉塵作業, 雇主除於室內作業場所設置整體換氣裝置及於坑內作業場所設置第十一條第二項之 ( 動力 ) 換氣裝置外, 並使各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 得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 一 於使用前直徑小於三十公分之研磨輪從事作業時 二 使用搗碎或粉碎之最大能力每小時小於二十公斤之搗碎機或粉碎機從事業時 三 使用篩選面積小於七百平方公分之篩選機從事作業時 四 使用內容積小於十八公升之混合機從事作業時

195 整體換氣的功能 提供新鮮空氣稀釋已溢散之有害物與危險物排除已溢散之有害物與危險物溫濕壓力環境調節

196

197 整體換氣裝置的使用限制 污染有害物產生量不能太大作業人員應遠離污染源污染有害物應為低毒性污染有害物之放出應為適度且均一

198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6 條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於粉塵作業時間內, 應不得停止運轉 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 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 使之有效運轉

199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7 條雇主依第六條規定設置之濕式衝擊式鑿岩機於實施特定粉塵作業時, 應使之有效給水 第 18 條雇主依第六條或第二十三條但書規定設置維持粉塵發生源之濕潤狀態之設備, 於粉塵作業時, 對該粉塵發生處所應保持濕潤狀態

200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4 條從事第六條規定之特定粉塵作業時, 依作業場所之構造 作業性質等設置同條規定之設施顯有困難者, 得由雇主填具下列各款規定之書面文件, 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免除同條規定之設施 一 免適用設施許可申請書 ( 如格式 ) 二 比例在百分之一以上之作業場所略圖 三 工作計畫書 取得許可之雇主, 其所從事之作業不適於原許可時, 應以書面報告勞動檢查機構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前項雇主之報告,或認為雇主之作業不適於原許可時, 應即取銷該許可

201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19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對粉塵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 勞工作業情形 空氣流通效果及粉塵狀況等隨時確認, 並採取必要措施 二 預防粉塵危害之必要注意事項, 應通告全體有關勞工 第 20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 應指定粉塵作業主管, 從事監督作業 第 21 條雇主應公告粉塵作業場所禁止飲食或吸菸, 並揭示於明顯易見之處所

202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 22 條雇主對室內粉塵作業場所至少每日應清掃一次以上 雇主至少每月應定期使真空吸塵器或以水沖洗等不致發生粉塵飛揚之方法, 清除室內作業場所之地面 設備 但使用不致發生粉塵飛揚之清掃方法顯有困難, 並已供給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時, 不在此限 第 24 條雇主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 每次不得超過一小時

203 粉塵作業環境測定 1 每半年實施一次或作業條件改變時 2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數在一百人以上, 作業環境測定計畫應於實施測定十五日前, 報備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3 粉塵種類 : a. 第一種粉塵 : 含游離二氧化矽 10% 以上之礦物性粉塵 b. 第二種粉塵 : 含游離二氧化矽 10% 以下之礦物性粉塵 c. 第四種粉塵 : 厭惡性粉塵 4 測定紀錄應保存十年

204 粉塵特殊健檢 1 每年實施 2 雇主使勞工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時, 應提供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測定紀錄交予醫師 3 分級健康管理 : 一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但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但可能與職業原因無關者

205 粉塵特殊健檢 三 第三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可能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四 第四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職業原因有關者 4 健檢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206 呼吸防護具 防護具是最後一道防線 錯誤地使用呼吸防護具會造成生命或健康的損害 1. 該使用而不使用 2. 用錯標的物 3. 使用方式不正確 4. 保護等級不足

207 呼吸防護具 1. 面體分類 a. 緊密接合式 : 依所覆蓋的範圍又有全面體 半面體與四分之一面體等形式 四分之一面體 半面體 口片式 ( 不需密合度測試 ) 全面體

208 呼吸防護具 b. 寬鬆 : 依外形可分為頭盔 頭罩 面盾與空氣衣等型式 頭盔式 寬鬆面罩 氣罩式

209 呼吸防護具 c. 丟棄式 : 直接以濾材當作面體, 由於價格低廉 重量輕 不需維修保養等優點, 因此經常被使用, 但較容易產生洩漏, 相較之下的防護效果較差 d. 口體 : 為緊急逃生時所專用, 一般作業下並不得使用

210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一 法源依據 為防止四烷基鉛作業引起之危害, 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規定, 訂定本規則 內政部於 63 年 9 月 6 日發布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7 年 6 月 30 日修正發布 ; 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於 102 年 7 月 3 日修正公布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配合行政院 103 年 7 月 3 日施行, 該標準於 103 年 6 月 30 日修正,7 月 3 日施行

211 二 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四烷基鉛作業之一之事業 :(2) ( 一 ) 將四烷基鉛混入汽油或將其導入儲槽之作業 ( 二 ) 修護 改裝 拆卸 組配 破壞或搬運前款作業使用之裝置之作業 ( 三 ) 處理內部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汙染之虞之槽或其他設備之作業 ( 四 ) 處理含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殘渣 廢液等之作業 ( 五 ) 處理含有四烷基鉛之桶或其他容器之作業 ( 六 ) 使用四烷基鉛研究或試驗之作業 ( 七 ) 清除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汙染之虞之物品或場所之作業 目前事業單位中僅有中國石油公司有使用四烷基鉛

212 三 用詞定義 主要用途及毒性 四烷基鉛 : 指四甲基鉛 四乙基鉛 一甲基三乙基鉛 二甲基二乙基鉛 三甲基一乙基鉛及含有上列物質之抗震劑 加鉛汽油 : 指添加四烷基鉛之汽油 用途 : 汽油抗震劑 毒性 : 吸入及食入頭痛 噁心 嘔吐 手部發抖 皮膚接觸 : 發癢 起泡 眼睛接觸 : 刺激 流淚不止 發炎 過度暴露有致命危險 四乙基鉛 (TEL) 毒性遠大於四甲基鉛 (TML)

213 鉛中毒症狀出現頻度多寡次序 無機鉛 有機鉛 1. 腹痛 1. 睡眠類型起紊亂 2. 便祕 2. 噁心 3. 嘔吐 3. 厭食 4. 腹部以外疼痛 4. 嘔吐 5. 軟弱無力 (asthenia) 5. 頭暈和頭痛 6. 感覺異常 6. 體重減輕 7. 精神性症狀 7. 軟弱無力 8. 腹瀉 8. 震顫 (tremor) 9. 腹瀉 10. 過份興奮 11. 腹痛 12. 狂躁 (mania)

214 立法精神 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是職業衛生最重要的重點工作, 事業單位必須有完善的規劃以取得代表性的數據, 才能正確的瞭解並掌握勞工的作業環境實態 為使測定後所得到的數據具有代表性, 必須將此數據妥善的統計 應用及解釋, 而且必須適時檢討及更新作業環境採樣策略, 以提出最合乎邏輯的作業環境測定計畫

215 修法歷程 公佈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1) 台勞安三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 修正 103/12/31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勞職授字第 號修正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部分條文

216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1~6) 第二章監測作業場所及監測頻率 (6~9) 第三章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10~13) 第四章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及條件 (14~19) 第五章查核及管理 (20~23) 第六章附則 (24~25) 成功的人是跟別人學習經驗, 失敗的人只跟自己學習經驗

217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施辦法 (1: 法源 )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 ( 以下簡稱本法 ) 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職安法第 12 條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場所, 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並設置或委託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 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免經監測機構分析之監測項目, 得僱用合格監測人員辦理之 雇主對於前項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 應公開揭示, 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實施查核 前二項之作業場所指定 監測計畫與監測結果揭示 通報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條件 認可 撤銷與廢止 查核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8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 定義 ) 作業環境監測 : 指為掌握勞工作業環境實態與評估勞工暴露狀況, 所採取之規劃 採樣 測定及分析之行為 規劃 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採樣 現場採集樣品後送實驗室分析 測定 以直讀式儀器量測 ( 噪音 CO2..) 分析 認可實驗室 TAF 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網

219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 定義 )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 : 指依本辦法規定申請,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之機構 ( 以下簡稱監測機構 ) 職安屬公告認可監測機構 (11 家 )

220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 定義 ) 臨時性作業 : 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 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 且一年內不再重複者 作業時間短暫 : 指雇主使勞工每日作業時間在一小時以內者 作業期間短暫 : 指作業期間不超過一個月, 且確知自該作業終日起六個月, 不再實施該作業者

221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3: 分類 )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 二氧化碳 粉塵 有機溶劑 特定化學物質 鉛 四烷基鉛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 : 噪音 綜合溫度熱指數 ( 高溫 WBGT)

222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施辦法 (4: 資格 ) 化學性 物理性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分類 資格 乙級 : 高中 ( 職 ) 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 修畢作業環境測定相關課程 (9 學分 ) 以上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 甲級 : 1.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曾修習化學性 (12 學分 ) 物理性 (9 學分 ) 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相關課程以上者 2. 專科以上學校理 工 農 醫科系畢業, 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化學性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 3. 具化學性或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乙級技術士資格, 且有現場五年以上作業環境測定經驗, 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甲級訓練結業者

223 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報考資格

224 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報考資格

225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5) 認證實驗室, 其化驗分析類別 : 一. 有機化合物分析 二. 無機化合物分析 三. 石綿等礦物性纖維分析 四. 游離二氧化矽等礦物性粉塵分析 五. 粉塵重量分析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226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6) 作業環境監測之採樣 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 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議方法辦理 1)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衛生研究所首頁 / 勞動主題館 / 分析方法資料庫 2) OSHA 網站 3) NIOSH 網站

227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7-1) 一 設有中央管理方式之空氣調節設備之建築物室內作業場所, 應每六個月測定二氧化碳濃度一次以上 定義 :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 空調系統 : 指建築物之一個或數個場所設置冷凍裝置, 而以水管 冷媒管或風管連繫建築物各處所設置之空氣分配裝置, 以行冷暖房, 換氣或除濕之系統 空調系統器具 : 指空調系統之冷凍主機 冷卻水泵 冷卻水塔 冷凍水泵 冰水泵 空調箱 外氣送風機及暖氣電熱器等空調機具及設備

228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7-2) 二 坑內作業場所為下列情形之一, 應每六個月測定粉塵 二氧化碳之濃度一次以上 : ( 一 ) 礦場地下礦物之試掘 採掘場所 ( 二 ) 隧道掘削之建設工程之場所 ( 三 ) 前二目中已完工可通行之地下通道

229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7-3) 三 勞工噪音暴露工作日八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八十五分貝以上之作業場所, 應每六個月測定噪音一次以上

230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8-1) 下列作業場所, 其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值以上時, 應每三個月測定綜合溫度熱指數一次以上 : ( 一 ) 於鍋爐房或鍋爐間從事工作之作業場所 ( 二 ) 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場所 ( 三 ) 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場所 ( 四 ) 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場所 ( 五 ) 處理搪瓷 玻璃 電石熔爐及高溫熔料之作業場所 ( 六 ) 於蒸汽機車 輪船機房從事工作之作業場所 ( 七 ) 從事蒸汽操作 燒窯等之作業場所

231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8-2)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特定粉塵作業場所, 應每六個月測定粉塵濃度一次以上 甲欄 ( 粉塵作業 ) 乙欄 ( 特定粉塵發生源 ) 採掘礦物等 ( 不包括濕潤土石 ) 場所之作業 但於坑外以濕式採掘之作業及於室外非以動力或非以爆破採掘之作業除外 於坑內以動力採掘礦物等之處所 積載有礦物等 ( 不包括濕潤物 ) 車荷台以翻覆或傾斜方式卸礦場所之作業 - 以研磨材吹噴研磨或用研磨材以動力研磨岩石 礦物或從事金屬或削除毛邊或切斷金屬場所之作業 水泥 飛灰或粉狀之礦石 碳原料或碳製品之乾燥袋裝或裝卸場所之作業 於室內利用研磨材以動力 ( 手提式或可搬動式動力工具除外 ) 研磨岩石 礦物或金屬或削除毛邊或切斷金屬之處所之作業 於室內將水泥 飛灰或粉狀礦石 碳原料鋁或二氧化鈦袋裝之處

232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8-3) 製造 處置或使用附表一所列有機溶劑之作業場所, 應每六個月測定其濃度一次以上 第一種有機溶劑共 7 種 第二種有機溶劑共 41 種 三氯甲烷 四氯乙烷 四氯化碳 二氯乙烯 二氯乙烷 二硫化碳 三氯乙烯 丙酮 異戊醇 異丁醇 異丙醇 乙醚 乙二醇乙醚 乙二醇乙醚醋酸酯 乙二醇丁醚 乙二醇甲醚 鄰 - 二氯苯 二甲苯 甲酚 氯苯 乙酸戊酯 乙酸異戊酯 乙酸異丁酯 乙酸異丙酯 乙酸乙酯 乙酸丙酯 乙酸丁酯 乙酸甲酯 苯乙烯 1.4. 二氧陸圜 四氯乙烯 環己醇 環己酮 1.- 丁醇 2.- 丁醇 甲苯 二氯甲烷 甲醇 甲基異丁酮 甲基環己醇 甲基環己酮 甲丁酮 三氯乙烷 三氯乙烷 丁酮 二甲基甲醯胺 四氫呋喃 正己烷

233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8-4) 製造 處置或使用附表二所列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場所, 應每六個月測定其濃度一次以上 ( 列舉 34 種化學物質 ) 甲類物質 乙類物質 丙類第一種物質 丙類第三種物質 聯苯胺及其鹽類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β- 萘胺及其鹽類 多氯聯苯 五氯酚及其鈉鹽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α- 萘胺及其鹽類 鄰 - 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鈹及其化合物次乙亞胺 氯乙烯 丙烯腈 氯 氰化氫 溴甲烷 二異氰酸甲苯 碘甲烷 硫化氫 硫酸二甲酯 苯對 - 硝基氯苯 氟化氫石綿 鉻酸及其鹽類 三氧化二砷 重鉻酸及其鹽類鎘及其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錳及其化合物

234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8-5) 接近煉焦爐或於其上方從事煉焦之場所, 應每六個月測定溶於苯之煉爐生成物之濃度一次以上 中鋼生產流程圖

235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8-6) 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作業場所, 應每年測定鉛濃度一次以上 1 鉛之冶煉 精煉過程中, 從事焙燒 燒結 熔融或處理鉛 鉛混存物 燒結礦混存物之作業 2 含鉛重量在百分之三以上之銅或鋅之冶煉 精煉過程中, 當轉爐連續熔融作業時, 從事熔融及處理煙灰或電解漿泥之作業 3 鉛蓄電池或鉛蓄電池零件之製造 修理或解體過程中, 從事鉛 鉛混存物等之熔融 鑄造 研磨 軋碎 製粉 混合 篩選 捏合 充填 乾燥 加工 配 熔接 熔斷 切斷 搬運或將粉狀之鉛 鉛混存物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 4 前款以外之鉛合金之製造, 鉛製品或鉛合金製品之製造 修理 解體過程中, 從事鉛或鉛合金之熔融 被覆 鑄造 熔鉛噴布 熔接 熔斷 切斷 加工之作業

236 鉛作業之作業場所 5 電線 電纜製造過程中, 從事鉛之熔融 被覆 剝除或被覆電線 電纜予以加硫處理 加工之作業 6 鉛快削鋼之製造過程中, 從事注鉛之作業 7 鉛化合物 鉛混合物製造過程中, 從事鉛 鉛混存物之熔融 鑄造 研磨 混合 冷卻 攪拌 篩選 煆燒 烘燒 乾燥 搬運倒入容器或取出之作業 8 從事鉛之襯墊及表面上光作業 8 橡膠 合成樹脂之製品 含鉛塗料及鉛化合物之繪料 釉藥 農藥 玻璃 黏著劑等製造過程中, 鉛 鉛混存物等之熔融 鑄注 研磨 軋碎 混合 篩選 被覆 剝除或加工之作業 10 於通風不充分之場所從事鉛合金軟焊之作業

237 鉛作業之作業場所 11 使用含鉛化合物之釉藥從事施釉或該施釉物之烘燒作業 12 使用含鉛化合物之繪料從事繪畫或該繪畫物之烘燒作業 13 使用熔融之鉛從事金屬之淬火 退火或該淬火 退火金屬之砂浴作業 14 含鉛設備 襯墊物或已塗布含鉛塗料物品之軋碎 壓延 熔接 熔斷 切斷 加熱 熱鉚接或剝除含鉛塗料等作業 15 含鉛 鉛塵設備內部之作業 16 轉印紙之製造過程中, 從事粉狀鉛 鉛混存物之散布 上 粉之作業 17 機器印刷作業中, 鉛字之檢字 排版或解版之作業 18 從事前述各款清掃之作業

238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8-7)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作業之作業場所, 應每年測定四烷基鉛濃度一次以上 一 將四烷基鉛混入汽油或將其導入儲槽之作業 二 修護 改裝 拆卸 組配 破壞或搬運前款作業使用之裝置之作業 三 處理內部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儲槽或其他設備之作業 四 處理含有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殘渣 廢液等之作業 五 處理存有四烷基鉛之桶或其他容器之作業 六 使用四烷基鉛研究或試驗之作業 七 清除被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污染或有被污染之虞之物品或場所之作業

239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9) 前二條作業場所, 雇主於引進或修改製程 作業程序 材料及設備時, 應評估其勞工暴露之風險, 有增加暴露風險之虞者, 應即實施作業環境監測

240 案例討論 A 公司皆定期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如上一次監測日期為 3/12 日下一次監測日期建議為何時? 監測項目為 : (1) 二氧化碳 (2) 粉塵 (3) 噪音 >85 分貝

241 採樣儀器介紹

242 採樣儀器介紹 -pump

243 採樣儀器介紹 - 介質 名稱 規格 說明活性碳吸附管, 50/100mg 活性碳吸附管,200/400mg 矽膠吸附管,75/150mg (by GC-FID, NIOSH 2010) 矽膠吸附管,200/400mg, 7mm 外徑,110mm 長 ( 適用於無機酸類採樣 ) Tenax 吸附管,50/100mg,8mm 外徑,110mm 長 Silica gel / 2,4-DNPH 150/300 mg,6mm 外徑,110mm 長 Pvc 濾紙 ( 粉塵 鉻酸 ) Mce 濾紙 ( 重金屬 ) PTFE( 鐵氟龍 ) 濾紙 ( 鹼性粉塵 ) 銀膜濾紙 ( 氯氣 溴 ) 吸收液

244 採樣儀器介紹 - 介質

245 採樣儀器介紹 - 配件

246 採樣儀器介紹 - 配件 活性碳管 ( 黑色 ) 矽膠管 ( 白色 ) 其他吸附管

247 採樣儀器介紹 - 配件

248 採樣方式 個人採樣 : 採樣設備由作業勞工佩戴於身上, 有害物質之捕集器夾在勞工衣領, 並距鼻子不超過 30 公分之呼吸帶 區域 / 定點採樣 : 檢驗控制設備效能 鑑別汙染釋放來源測定工作場所汙染物濃度的背景值無適當的個人採樣器可使用當配戴個人監測設備可能引起其他的危害當連續監測系統設立時 ( 英國 ) 發生源採樣

249 採樣方法 - 用誰採樣 劃分相似暴露群接近有害物發生源之勞工依經驗或暴露有害物濃度超過 0.5 倍容許濃度之勞工抱怨可能遭受污染之勞工健康檢查異常者 89

250 採樣方法 - 採樣時間 長時間 : 1. 正常工作時間內 2. 依作業需求 短時間 :15 分鐘 最高容許濃度 : 容許濃度標準附表 " 高 1. 正在作業時 2. 作業時間 3.3~5 分鐘 4. 大於分析方法最小採樣體積 90

251 採樣型式

252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0)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前, 應就作業環境危害特性 監測目的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規劃採樣策略, 並訂定含採樣策略之作業環境監測計畫 ( 以下簡稱監測計畫 ), 確實執行, 並依實際需要檢討更新 前項監測計畫, 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 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雇主於實施監測十五日前, 應將監測計畫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登錄系統及格式, 實施通報 但依前條規定辦理之作業環境監測者, 得於實施後七日內通報

253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0-1) 前條監測計畫, 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危害辨識及資料收集 二 相似暴露族群之建立 三 採樣策略之規劃及執行 四 樣本分析 五 數據分析及評估

254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0-2 條 ) 事業單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 或依本辦法規定應實施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 且勞工人數五百人以上者, 監測計畫應由下列人員組成監測評估小組研訂之 : 一 工作場所負責人 二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三 受委託之執業工礦衛生技師 四 工作場所作業主管 游離輻射作業或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依第十一條規定得以直讀式儀器監測方式為之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監測計畫, 雇主應使監測評估小組成員共同簽名及作成紀錄, 留存備查, 並保存三年 第一項第三款之技師不得為監測機構之人員, 且以經附表二之一所定課程訓練合格者為限 前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辦理, 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團體辦理

255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1 條 ) 雇主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 應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辦理 但監測項目屬物理性因子或得以直讀式儀器有效監測之下列化學性因子者, 得僱用乙級以上之監測人員或委由執業之工礦衛生技師辦理 : 一 二氧化碳 二 二硫化碳 三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四 次乙亞胺 五 二異氰酸甲苯 六 硫化氫 七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56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2 條 ) 雇主依前二條訂定監測計畫, 實施作業環境監測時, 應會同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代表實施 前項監測結果應依附表三記錄, 並保存三年 但屬附表四所列化學物質者, 應保存三十年 ; 粉塵之監測紀錄應保存十年 第一項之監測結果, 雇主應於作業勞工顯而易見之場所公告或以其他公開方式揭示之, 必要時應向勞工代表說明 雇主應於採樣或測定後四十五日內完成監測結果報告, 通報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所通報之資料, 主管機關得作為研究及分析之用

257 三十年之化學物質一覽表業環境監測紀錄應保存第二種有機溶劑四氯乙烯作分類 特定化學物質甲類物質 特定化學物質乙類物質 特定化學物質丙類第一種物質 特定化學物質丙類第三種物質 特定化學物質丁類物質第一種有機溶劑 化學物質名稱 1 聯苯胺及其鹽類 2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3 β- 萘胺及其鹽類 1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2 α- 萘胺及其鹽類 3 鄰 - 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4 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 5 鈹及其化合物 1 次乙亞胺 2 氯乙烯 3 苯 1 石綿 2 鉻酸及其鹽類 3 砷及其化合物 4 重鉻酸及其鹽類 5 煤焦油 6 鎳及其化合物 硫酸 三氯乙烯

258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3 條 ) 雇主得委由監測機構辦理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通報 前項委託方式, 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監測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通報, 準用第十條及前條之規定

259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4 條 ) 監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 一 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 ( 附表五 ) 二 三人以上甲級監測人員或一人以上執業工礦衛生技師 三 專屬之認證實驗室 四 二年內未經撤銷或廢止認可

260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施辦法 (14-1 條 ) 具備前條資格條件者, 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檢具下列資料, 申請認可 : 一 申請書 ( 附表六 ) 及機構設立登記或執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 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清單 三 監測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影本 四 認證實驗室及化驗分析類別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 委託或設置實驗室之證明文件影本 ( 協議書如附表六之一 ) 六 具結符合第十四條第四款之情事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261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4-2 條 ) 監測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類別, 辦理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業務

262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5 條 ) 監測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 應依附表七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 並檢附相關資料, 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一 負責人 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 監測人員 三 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 四 認證實驗室有效期限及化驗分析類別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之報備, 得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為之

263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施辦法 (16 17 條 ) 認證實驗室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17025 或國際標準 ISO /IEC17025 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實驗室認證規範 監測機構之監測人員應親自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 監測機構於執行作業環境監測二十四小時前, 應將預定辦理作業環境監測之行程, 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網路申報系統辦理登錄

264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19 條 ) 監測機構之監測人員及第十條之二之執業工礦衛生技師, 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各種勞工作業環境監測相關講習會 研討會或訓練, 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265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1 條 ) 監測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予以警告, 並限期令其改正 : 一 採樣 分析及儀器測量之方法未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議方法辦理二 變更事項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更項目未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三 監測人員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 第十九條之規定 親自執行作業環境監測業務講習會 研討會或訓練, 每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 ) 四 未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登錄預定監測行程 五 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監測機構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之管理手冊, 並依管理手冊所定內容, 記載執行業務及實施管理, 相關紀錄及文件應保存三年

266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2 條 ) 監測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處以罰鍰, 並限期令其改正 : 一 申請認可文件及監測紀錄有虛偽不實 二 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 未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 資格條件未符合第十四條之規定 四 未依第十四條之二認可之類別辦理 五 經查核有應改善事項, 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六 拒絕 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業務查核 七 未依監測計畫內容實施, 情節重大 八 未依前條規定改正

267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3 條 ) 監測機構違反前二條規定, 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 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並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定期停止執行監測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機構人員涉及刑責者, 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工礦衛生技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時, 得移請中央技師主管機關依技師法予以懲處

268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24 25 條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前, 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作業環境測定機構或實驗室, 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重新申請認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發布之條文, 除第十條之二之規定,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69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修法歷程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七日內政部 (63) 台內勞字第 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4) 台勞安三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 ( 原名稱 : 勞工作業環境中有害物質容許濃度標準 )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27 日勞職授字第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1 條

270 術科重點評量 & 考題 1. 局部排氣設計與整體換氣規劃運用限制 2. 作業環境監測定如何應用於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容許暴露標準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等法規結合? 3. 作業環境測定結果如何應用於職業衛生管理或健康促進工作?

271

272

273 依照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1 條規定, 雇主得自行僱用合格監測人員, 以直讀式儀器監測之化學性因子如下列 : ( 一 ) 二氧化碳 ( 二 ) 二硫化碳 ( 三 )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 四 ) 次乙亞胺 ( 五 ) 二異氰酸甲苯 ( 六 ) 硫化氫 ( 七 )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 八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附件二 : 特定化學物質 一 甲類物質 : 1 黃磷火柴 P Yellow phosphorus match 2 聯苯胺及其鹽類 (C 6 H 4 NH 2 ) 2 Benzidine and its salts 3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C 12 H 9 NH 2 4-Aminodiphenyl and its salts 4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C 12 H 9 NO 2 4-Nitrodiphen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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