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倫理實務 楊富強法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1
貪污瀆職概說 一般所謂貪污瀆職罪, 係指以褻瀆公務員之職務為內容之犯罪, 可分賄賂罪 違背職務罪及濫用職權罪三大部分 賄賂罪係指公務員違反職務行為之廉潔性及公正性而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為內容之犯罪 ; 違背職務罪 濫用職權罪係指公務員行使其職務時為違法行為或濫用其職權為內容之犯罪 2
公務員依法行政與貪瀆 何謂圖利? 常為人掛在口頭上, 公務員也因不深入了解其內涵, 往往有錯誤之觀念, 以為執行公務不容易拿捏, 只要稍有不慎就即可能觸法 其實, 公務員圖利罪必須犯罪行為人及其圖利行為與所執行之職務發生關連, 始能成立, 且只有在公務員未依法行政下才有可能發生圖利之情形 但何謂 依法行政? 恐是長期以來困擾公務員之一大問題 3
公務員被起訴判刑之排行榜 1. 圖利罪 (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2. 公務員要求 期約 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 不違背職務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罰金 ; 違背職務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得一億元以下罰金 ) 3. 公務員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4. 偽造職務上公文書罪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5. 公務員竊取或侵占公用 公有財物罪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4
與圖利有關之偽造文書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 (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8 條 (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 毀棄 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 圖畫 物品, 或致令不堪用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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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責任 公務員之三大責任 憲法第 24 條 :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 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 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 一 ) 行政責任 : 懲處或懲戒 ( 二 ) 刑事責任 : 刑法瀆職罪及貪污治罪條例 ( 三 ) 民事責任 : 國家賠償及公務員侵權責任 7
行政責任 : 考績法之懲處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 分別依左列規定 : 二專案考績, 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 ; 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 ( 二 ) 一次記二大過者, 免職 8
行政責任 : 考績法之懲處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 一圖謀背叛國家, 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 或怠忽職責, 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 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 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 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 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 其行政責任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 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 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 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 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 情節重大, 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 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9
行政責任 : 任用法之懲處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宣告, 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 10
行政責任 : 懲戒 ( 大法官釋字第 491 583 610 號解釋參照 ) 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 ( 應受懲戒之情事 ) 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受懲戒 :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 誡, 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11
違法公務員退休金將可追討 立法院三讀修正公務員懲戒法 立法院 104 年 5 月 1 日三讀通過被外界視為 郭冠英條款 的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案, 對於違法公務員增列 免除職務 的懲處, 對於違法公務員辦理退休所領的退休金, 也可以剝奪 減少與追回 然而, 因修法不溯及既往, 郭冠英案無法適用三讀通過的條文 前行政院新聞局秘書郭冠英 2009 年以筆名 范蘭欽 撰寫辱台言論, 遭到監察院彈劾,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予以撤職並停止任用 3 年 不過, 郭冠英在去年回任省政府, 並隨即屆齡退休, 爽領 退休金, 引發爭議 過去對於違法失職公務員, 僅有撤職 減俸及申誡等處分, 本次三讀通過的 公務員懲戒法 修正案, 在公務人員懲處部分, 條文增列 免除職務 剝奪及減少退休金 及 罰款 等 3 項, 公務員受免除職務處分後, 將不得回任公務員 ; 罰款部分, 金額在新台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以下 12
新修正公懲法之規定 又公務員懲戒法業於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 其施行日期, 由司法院定之 本次公務員懲戒法之修正係以 懲戒實效化 組織法庭化 程序精緻化 為取向, 懲戒案件改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合議庭行審判程序 1. 應受懲戒事由 ( 修正後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及第 3 條 ): 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 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或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 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 而有懲戒之必要, 且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行為者, 始得予以懲戒 13
新修正公懲法之規定 2. 懲戒處分種類 ( 修正後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 ): 免除職務 撤職 剝奪減少退休 ( 職 伍 ) 金 休職 降級 減俸 罰款 記過 申誡等 9 種 3. 先行停職 ( 修正後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 ) (1)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 認為情節重大, 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 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 先行停止其職務 (2)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 依第 24 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 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 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14
新修正公懲法之規定 4. 資遣或申請退休之禁止 ( 修正後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 ): 公務員因案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中者, 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退伍 其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者, 亦同 5. 移送程序 ( 修正後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及第 24 條 ): 依公務人員職務之不同, 分由監察院或各院 部 會首長, 省 直轄市 縣 ( 市 ) 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移送 6. 審理程序 ( 修正後公務員懲戒法第 23 條至第 63 條 ): 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合議庭進行審判程序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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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之罪 第 4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 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 勒徵 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 物品, 浮報價額 數量 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應為而不為 不應為而為及執行不當 ) 17
違背職務如何認定? 昔日採 法定職權說 扁案後改採 實質影響力說 ( 例如林益世案 ) 總統之法定職權或其實質影響力 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之法定職權或其實質影響力 18
公務員之收受賄賂與饋贈 公務員服務法第 16 條 :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 無論涉及職務與否, 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 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1) 饋贈與要求 期約 收受賄賂 (2) 賄賂與不正利益 (3) 賄賂與餽贈 : 郭瑤琪案例探討 ( 不法報酬與對價關係 ) (4) 注意 廉政倫理規範 之規定 19
受贈財物與收受賄賂之區別 賄賂 : 公務員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被他人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所買通, 而雙方相互間有對價關係而言 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 則該財物即非賄賂而為一般餽贈 二者區別 : 1. 以他人有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為前提 2. 公務員之職務行為與賄賂或不正利益間有一定對價關係 20
餽贈與賄賂之區別 對價關係如何判斷? 應就職務之行為內容 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 賄賂的種類 價額 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 如雙方具有對價關係, 縱使假借餽贈 酬謝或政治獻金等各種名義變相給付, 均難謂與職務無關, 事前或事後給付, 均構成賄賂 受贈財物之違反為行政責任 收受賄賂則為刑事責任 21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之罪 第 5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 意圖得利, 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詐取財物者 (100.11.13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005 號判決解析 )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不違背職務之賄賂罪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22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005 號判決 100.11.13 判決確定, 各處有期徒刑 1 年 10 月 ; 併均諭知緩刑 3 年, 各褫奪公權 1 年 案例事實 : 上訴人二人於行為時分別係鐵改局南港施工區第三工程隊技術員 第五工程隊技術員, 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其等為辦理鐵改局 CL305 CL306 標案之查驗業務, 於民國 96 年 5 月 24 25 日出差至雲林縣斗六市, 均係免費搭乘業者工作人員鄭明軒 鄧知仁駕駛之自用車輛往返, 亦未支付當晚住宿於當地 星辰商務汽車旅館 之費用 ( 均由鄭明軒支付 ), 仍向鐵改局報請領各該差旅費用, 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23
判決理由要旨 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 因公奉派出差報支之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膳食費, 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 ; 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汽車 火車 捷運 輪船等費用, 均 按實報支 ; 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 補差價,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 ; 而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 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 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 檢據 核實 列報住宿費, 未能檢據者, 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之規定,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品位保持義務 是依上開規定, 公務員因公出差報支交通費及住宿費時, 均須 依照實際支出情形報支, 縱屬無庸檢據之報支項目, 仍不得有不實申報之行為 況依上開要點第五點第一項但書已明文規定 : 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交通費 另行政院八十三年三月三日 (82) 台忠授字第 02161 號函更指明 : 共乘自用車者除自用駕駛人外, 其餘搭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等語, 復有行政院主計處一 00 年六月二十三日處忠字第 1000003863 號函可憑 24
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項逐年增多 法務部廉政署職掌反貪 防貪 肅貪三大任務, 若發現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項之案件, 本於肅貪職責, 自當依法偵辦, 惟基於 防貪先行 之理念, 誠有強化公務員法治觀念之必要 統計 101 至 103 年間, 公務員因浮報加班費 差旅費 國民旅遊 ( 卡 ) 休假補助費 獎金 津貼等款項案件, 經全國各地檢署 ( 不含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 檢察官起訴及緩起訴者計 42 件, 如分析各年度案件數則分別為 101 年 9 件 102 年 12 件及 103 年 21 件, 顯見此類案件有逐年成長趨勢 25
詐領小額補貼款之犯罪類型 經檢視 101 年至 103 年所發生之 42 件起訴或緩起訴案件, 依弊端發生之態樣, 大致可歸納為 : 詐領差旅費 加班費 油料費 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 5 種類型 所涉之法條包含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刑法第 210 條 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 213 條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 刑法第 216 條之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刑法第 217 條 偽造印章 印文或署押罪 等 26
一 詐領差旅費 某機關主管, 利用出差督導之機會, 竟未依申報出差之日期 ( 共申請 10 餘次 ) 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 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 參加餐敘及處理其個人之事務, 卻仍分數次填寫 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申請差旅費計新臺幣 ( 以下同 )9,000 餘元, 致不知情之審核人員誤認其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 而將前述金額匯入其銀行帳戶 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提起公訴 27
二 詐領加班費 ( 一 ) 某機關約聘人員, 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試監場人員, 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 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 事前申請專案加班, 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 而核准其加班申請 事後該錄事遭人匿名檢舉, 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而未及領取虛報之加班費 檢察官認其涉犯刑法 詐欺取財未遂罪, 乃為緩起訴處分, 並命其向國庫支付 5 萬元 ( 二 ) 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 明知自己休假未上班, 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 卻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虛偽填寫 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 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 使其據以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 超勤加班費申請單 等公文書, 再送請該人事 會計 行政 督察等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 而據以核發 3,000 餘元之超勤加班費 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刑法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提起公訴 另警察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相關規定予以停職 28
三 詐領油料費 某處技工, 負責公務車輛維 ( 養 ) 護及駕駛業務, 明知公務車加油卡僅得作為公務車加油簽帳之用, 然竟持公務車加油卡, 使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 將價值 3,000 餘元之汽油加入其私人車輛 ; 且未經該處技正兼主任之同意, 逕於公務車 油料月報表 偽造其簽名, 表示該名主任於是日曾使用該公務車 檢察官認偽造簽名部分, 違反刑法 偽造私文書罪 ; 利用公務用加油卡核銷私人用車用油部分, 違反刑法 詐欺取財罪, 惟審酌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且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 並已將詐得款項支付予該加油站, 乃為緩起訴處分 29
四 詐領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依某市相關規定, 里幹事可按月檢據核銷駐里事務費 6,000 元 該市某里幹事, 先至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 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購買抗 UV 防曬褲及排汗褲, 因該等消費項目符合前述相關規定, 其遂據以核銷駐里事務費, 惟事後竟又將該 2 筆消費另行申請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費, 因此重複請領 1 萬餘元 案經檢察官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 提起公訴 法院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 並繳還所詐取之強制休假補助費, 乃依違反刑法 詐取財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 3 月, 緩刑 2 年確定 30
五 詐領鐘點費 某市衛生所護士, 利用負責 中老年健康促進及慢性病防治宣導講座 業務之職務上機會, 明知未聘請講師辦理該活動不得請領講師費, 卻虛偽製作講師鐘點費領據, 並偽造醫師簽名, 使不知情之審核人員陷於錯誤, 從而詐得講師費 8,000 元 案經檢察官依違反刑法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偽造署押罪 及貪污治罪條例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提起公訴 31
防制作為 : 名實相符 一 落實費用申請 核銷覈實審查機制二 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及建議, 完善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三 強化主管督導考核責任四 加強主 ( 會 ) 計 人事 政風機構橫向聯繫五 強化廉政法紀教育 32
差旅費申報不實 2 書記官貪污起訴 2014 年 09 月 25 日蘋果日報 嘉義地方法院鄭姓 (45 歲 ) 李姓 (57 歲 ) 書記官以及何姓 (53 歲 ) 陳姓 (58 歲 ) 執達員, 負責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案件, 卻在申報差旅費時動手腳, 廉政署查出 4 人分別涉詐領 1750 元至 4500 元不等 嘉義地檢署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 4 人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可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 6 千萬以下罰金 嘉義地方法院庭長兼新聞發言人林坤志表示,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公務員有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 或者犯其他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未被宣告緩刑者, 會被免職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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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7 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030101699 號函修正全文 16 點 ; 並自即日生效 五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 高鐵 船舶 汽車 火車 捷運等費用, 均覈實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 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 補給差價 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 不得報支 前項所稱汽車, 指公民營客運汽車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 除因業務需要, 經機關核准者外, 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 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 ( 機 ) 車出差者, 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 過路 ( 橋 ) 停車等費用 ; 如發生事故, 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 36
新修正刪除住宿費未能檢據 報支之規定 九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 60 公里以上,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 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 60 公里, 因業務需要, 事前經機關核准, 且有住宿事實者, 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注意 : 刪除 未能檢據者, 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 之規定 住宿費並修正提高為特任官 2,200 元 簡任 1,800 元 薦委任 1,600 元 37
可以購買機 + 酒的套裝行程嗎? 十 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 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 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 搭乘飛機 高鐵 船舶者, 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作為搭乘之證明 38
新規定刪除原第 12 點膳雜費之報支 改列於第 2 點內, 刪除膳費 刪除原第 12 點, 改列第 2 點並修正之 十二 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 如供膳二餐以上者, 不得報支膳費 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 二 旅費分為交通費 住宿費及雜費, 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 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 約聘 ( 僱 ) 人員, 依其原定職等按附表一分等數額報支 雇員 技工 駕駛及工友, 按薦任級以下人員數額報支 雜費不分官等別, 每日 400 元 39
陽光法案之由來 凡陽光下必不生貪腐 vs. 烏雲法案 抽屜法案 目前已完成立法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行政程序法 檔案法 立法委員行為法 政治獻金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 遊說法及政黨法草案等, 均為健全陽光法案體系而努力之具體表現, 故其性質上係屬陽光法案之一環 40
廉政倫理規範 之核心價值與立法目的 ( 一 ) 核心價值 : 參酌美 日 星等國家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會員國於公務倫理之主要價值, 將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 依法行政列為本規範之核心價值 ( 本規範第 1 點前段參照 ) ( 二 ) 立法目的 : 本規範目的在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 服膺上開核心價值, 以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 ( 本規範第 1 點後段參照 ) 41
廉政倫理規範 是否門檻太高, 實施不易? ( 一 ) 首善之區已有先例 : 台北市政府於民國 89 年, 指示該府政風處制訂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其標準較本規範更嚴格, 實施迄今, 並無困難 ( 二 ) 參考先進國家立法例 : 本規範也參照美國 新加坡等立法例 美國原則上禁止公務員收受市價逾美金 20 元之餽贈 ; 新加坡規定, 外界禮物, 一律回絕, 除退休外不得接受禮物 對長官退休給予的禮物, 金額不得超過新幣 100 元 ( 約新臺幣 2,200 餘元 ) 故本規範門檻並不至於太高 ( 三 ) 參酌我國國情與習俗 : 本規範的目的, 在建立公務員廉潔風氣, 提供公務員利益衝突時明確的指引及保護, 避免影響特定權利義務, 且已考量國內一般習俗, 使公務員在面對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餽贈 邀宴應酬 演講等時, 有所依據 對於無利害關係者方面, 原則上並不禁止, 僅在特定情形要求登錄, 惟若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 42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 0970087013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20 點 ; 並定自 97 年 8 月 1 日生效 一 行政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使所屬公務 員執行職務, 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及依 法行政, 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 特訂 定本規範 ( 僅屬組織性行政規則之位階 ) 43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案例說明 廉潔 自持 公正 無私 依法 行政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經行政院 97 年 8 月 1 日頒布實施, 希望公務員執行職務遇有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出席演講等行為有共同遵守之標準 44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出席演講座談 45
關鍵字 有無職務利害關係?? 正常社交禮俗 ($3,000) 3 日內 46
規範對象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 ) 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均為本規範所稱公務員 47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個人 法人 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 構 ) 或其所屬機關 ( 構 ) 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 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因本機關 ( 構 ) 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48
有利害關係 -- 業務往來 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 代理或協助自然人 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 如 : 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 地政士 ( 代書 ) 與地政機關 防火管理人或消防設備 ( 師 ) 士與消防機關 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 49
有利害關係 -- 指揮監督 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 長官與部屬縣市政府與地方社福團體 宗教團體等 工務局與營造業者 勞工局與外勞仲介團體 警察局與義警 民防組織及保全業者 消防局與義勇消防組織及爆竹煙火製造業 50
有利害關係 -- 費用補 ( 獎 ) 助 如本市政府補助社福等民間團體 本市政府獎勵某慈善團體 等 51
有利害關係 -- 正在尋求 進行或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如 : 機關正在辦理財物或勞務採購招標作業機關與某廠商之間 : 有利害關係不論是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有利害關係 其他契約關係 : 指機關與民間企業 團體或個人, 簽訂租賃契約屬之 52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一般人社交往來, 市價不超過 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 53
用詞定義 -- 公務禮儀 基於公務需要, 在國內 ( 外 ) 訪問 接待外賓 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依禮貌 慣例或習俗所為之活動 如 : 機關首長或同仁前往其他機關參訪, 致贈或受贈之紀念品 如 : 外交部 僑委會或其他政府官員在國外參加僑社舉辦之活動 54
受贈財物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出席演講座談 55
用詞定義 -- 受贈財物 指以無償要求 期約 收受財物或提供其他具有經濟上價值之權利或利益者均屬之 EX: 禮券? 會員證? 謹慎! 該拒絕能拒絕, 就要拒絕! 因小失大! 遇有 受贈財物 事件先思考 --- 彼此的關係?! 是否與其職務 有利害關係?? 56
為何要求公務員須簽報長官 並知會政風單位 保護公務員 即時澄清事實 57
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受贈財物如何處理 原則 : 不得要求 期約 收受, 應予拒絕或退還 例外 : 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之 : 1. 公務禮儀 2. 長官之獎勵 救助或慰問 3. 市價在 500 元以下 ; 或對本機關內多數人為餽贈, 其市價總額在 1,000 元以下 58
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受贈財物如何處理 例外 : 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之 : 4.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 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處理程序 1. 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2. 無法退還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 交政風處理 59
對於與其職務 無 利害關係者受贈財物如何處理 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逕為收受, 無須知會或簽報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 簽報其長官, 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若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且為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者 : 逕為收受, 無須知會或簽報 60 60
禮金怎麼收? ( 一 ) 機關長官因子女結婚向部屬同仁發 可以收受 放喜帖邀請參加喜宴, 得否收受部 屬同仁致贈之禮金? 二者雖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但致贈之禮金屬飲宴應酬之例外規定, 惟不可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NT3,000 元 ) 若金額偏高, 則該長官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 61
禮金怎麼收? ( 二 ) 機關同仁結婚得否收受其他同仁 得收受 ( 無上下隸屬關係 ) 致贈之禮金? 禮金價額以不超過新臺幣 3,000 元, 或同一年度同一來源受贈之財物不逾新臺幣 10,000 元為限 62
禮金怎麼收? ( 三 ) 機關同仁結婚, 親屬朋友或經常往來朋友所致贈之禮金, 有無正常社交禮俗之限制? 無職務利害關係 -- 不受金額限制, 得收受之 無須簽報知會 63
禮金怎麼收? ( 四 ) 機關同仁結婚其承辦申辦案件 之廠商致贈之禮金得否收受? 結婚宴客依禮俗以至親好友 長官 同事 同學等情誼深者為邀請對象 對於與承辦公務有職務利害關係之廠商 民眾, 應避免通知或濫發請帖, 否則恐造成不良觀感並與規範例外之規定牴觸 64
禮金怎麼收? ( 五 ) 除結婚外, 其他活動受贈之財物 亦須遵守正常社交禮俗之規定? 除結婚外, 其他如訂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受贈之財物亦應符合正常社交禮俗之規定 65
可以收受 陞遷 機關長官陞遷時, 機關同仁基於情誼 聯名購買一盆蘭花表示祝賀, 該長官 得否收受? 陞遷之受贈財物, 屬陞遷異動之例外規定 每一個人 分擔 金額不超過 3,000 元為準, 並非該盆蘭花之總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 3,000 元 66
生日 (1) 公務員因生日, 獲長官致贈蛋糕, 可否接受? (2) 另若機關首長生日, 部屬合資贈送蛋糕, 長官可否收受? 二者雖有指揮監督關係, 公務員獲長官致贈蛋糕, 屬長官對部屬之慰問範疇為本規範所允許 部屬合資贈送蛋糕給長官, 長官可以接受, 但限於市價 500 元以下 67 67
機關同仁甲出國旅遊, 回國上班後致贈辦公室長官及其他同仁當地名產 ( 紀念品 ) 各一包, 可以收受嗎? 長官 同仁得收受之 長官 : 與甲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當地名產 ( 紀念品 ) 市價在 500 元以下, 得收受之 其他同仁 : 與甲並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市價在 3,000 元以內之, 紀念品得收受之 68
奉派擔任官股代表或財團法人董監事, 受贈財物的規定為何? 由董事長以法人名義致贈之財物與長官之獎勵 慰問之性質同, 可以收受 69
廠商因為公司股票上市贈送禮品與承 辦採購單位分享喜悅, 可否收受? 廠商公司股票上市係屬偶發而非刻意, 雖與採購單位形成職務利害關係, 惟尚無影響特定權利之虞, 且致贈禮品市價不超過 500 元, 或對機關多數人為之市價不超過 1,000 元, 得收受之 70
年底甲公司至機關課室贈送月曆 及筆記等公司宣導品如何處理? 可以收受 公務員對於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或業者等, 受贈印有名稱 ( 如公司 事務所 機構全銜 ) 聯絡方式 營業項目之月曆 行事曆或辦公日誌, 由於該等物品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 且價值輕微, 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另致贈對象亦不限於公務員, 尚無本規範之適用 71
機關首長或同仁基於公務, 至其他機 關參訪, 或接待來訪之外賓致贈或受 贈紀念品之處理規定 屬公務禮儀, 皆得收受之 72
承包廠商於年節時送禮至工務所及 採購主辦單位可否收受? 不可以收受! 承包廠商與工務所及採購主辦單位有承攬契約之職務利害關係, 應予拒絕或退還 73 73
採購廠商送禮至承辦人家中, 承辦人如何處理? 人在家中, 應當場予以拒絕退還 當時不在家或無法立即退還, 應於 3 日內簽報長官並送交政風單位處理 公務員透過配偶 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財物, 或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其受贈財物 推定 為公務員本人之行為仍應予究責, 防止公務員透過白手套收賄情事 為避免困擾, 公務員應向家人宣導如有民眾或廠商送禮至家中, 應予拒絕並通知公務員本人 依本規範處理 74
飲宴應酬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出席演講座談 75
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 能去嗎? 原則 : 不得參加 例外 :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2.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3.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 慰勞 4. 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3,000 元 ) 76
有利害關係之飲宴應酬, 限制? 處理程序 1. 因公務禮儀 民俗節慶等公開舉辦之活動 : 應先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 慰勞 : 無額度限制 3. 另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就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 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無須簽 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77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 如職務上無利害關係, 如何處理? 可以參加 惟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 如邀宴者係黑道大哥 股市作手或邀宴 地點係有女陪侍之特種場所等, 均與公 務員之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 78 78
何種飲宴應酬, 公務員不得參加?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 包括餐宴 球敘 唱歌 旅遊等社交活動 ) 公務員參加之飲宴應酬, 與其職務雖無利害關係, 但與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 EX: 公務員於就任新職前 ( 如採購業務主管 ) 仍宜避免參加該機關得標廠商所主辦之餐會 另外, 如公務員出入之餐廳過於奢華, 恐影響機關廉潔形象者, 亦應避免 79
出席地方機關會議或民間團體座談, 會 後餐敘得否參加? 得參加 公務員可以參與因公務聯繫於正當場所辦理之餐敘, 事前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 才可以參加 惟如餐敘地點及方式與職務顯不相宜, 有影響機關廉潔形象之虞, 或尚無以此聯繫公務之必要者, 仍不應參加 80
出席中央 其他局處會後餐敘之規定 中央各部會或本府各局處並無上下隸 屬之指揮監督關係, 並無職務上之利 害, 原則上得參加 81
公務員因督導業務視察 出差開會至地方或所屬機關飲宴規定如何? 公務員於視察 調查 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 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 ( 構 ) 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進行督訪之同仁需自行判斷邀宴用餐之地點及餐點是否屬簡便飲食 82
公務員參加驗收 會勘等工作, 得否於 會後於餐廳接受廠商招待餐飲? 原則 : 不得接受 參與驗收 會勘等工作之公務員與該廠商具有職務上利害關係, 所以公務員不得接受餐飲招待 例外 : 若於無適當食宿場所或交通不便等地辦理上項工作, 得予接受 惟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 交通 83
公務員得否參加承包商因尾牙 開工 上樑等節慶典禮活動所辦之餐會, 應如 何處理? 得否收受餐會間禮品或摸彩? 得參加 尾牙 開工 上樑等公開舉辦之活動, 且邀請一般人參加者, 公務員於事先簽奉長官核准, 並知會政風後, 得參加 由長官決定是否得參加 不得參加摸彩 參加摸彩即屬於受贈財物 84
公務員於餐廳用餐中, 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之廠商, 恰巧進入同一家餐廳用餐, 結帳時才發現該廠商已私下買單付款, 該公務員應如何處理? 不得收受 應退還餐費給該廠商 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85
公務員遇有承包廠商之邀宴, 除拒絕參加外, 還需要哪些保護自己的做法? 建議 : 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以保護公務員 當拒絕邀宴後, 如有人指稱其有參加餐宴, 簽報與知會程序可提供公務員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 避免日後遭人構陷 檢舉或滋生弊端時, 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 86
公務員如遇有應知會政風單位情形時, 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知會表如何處理? 公務員如遇應知會政風單位時, 應填報登錄表 如情況急迫不及於期限內填寫該知會表時, 得先以口頭 ( 包括電話 ) 或傳真方式向政風單位告知, 嗣後再填寫該知會表 87
請託關說 關心 : 表達注意 關懷之情 關切 : 單純反映民意, 二者均非關說 關說 : 有疏通之意, 會造成公務員壓力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出席演講座談 88
用詞定義 -- 請託關說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 ( 構 ) 或所屬機關 ( 構 )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如各類民眾申請案之處理 執行檢查 查緝 取締 核課及裁處等業務之對象 如 : 交通違規要求抽單, 實質違建介入要求緩拆等 89
遇到請託關說怎麼辦 應於 3 日內簽報長官, 並知會政風登錄 對本規範如有疑義洽詢管道 : 直接洽詢機關之政風人員 機關未設政風單位者, 由協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受理諮詢人員有疑義者, 送請上一級政風機構處理 90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 無法判斷是否有 違法或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之 處理? 遇有請託關說, 可能因專業不足或 業務不熟悉, 無法判斷是否違法或 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 並知會政風 單位, 俾保護公務員自身之權益 3 日內簽報長官 91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 查察作業要點 行政院為貫徹建立廉能政府 將請託關 說制度化 透明化及登錄標準化 使各 機關首長及相關同仁在處理業務時 有 清楚分際 爰訂定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 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92
不適用之行為 1 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2 依遊說法 請願法 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 進行遊說 請願 陳情 申請 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基於法律優越原則, 各該法令已訂有相關規定者, 從其規定辦理, 以兼顧興利及行政效率 93
受理登錄單位 遇有請託關說事件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 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 首長延不指定, 由上級機關指定 有關 指定 之用語, 係參照公司法第 27 條第 1 項訂定 被請託關說者應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 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 應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 風機構登錄 94
請託關說登錄資料 廉政署或中央二級以上機關政風機構篩選分析 查獲貪瀆不法案件 相關人員予以獎勵 95
懲處規定 未登錄者隱匿不報者政務人員 第 2 點之規範對象就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 經查證屬實者, 應嚴予懲處 受理登錄人員或機關首長, 故意隱匿 延宕或積壓不報, 經查證屬實者, 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懲處相關人員 違失人員若為政務 人員, 得視情節輕 重, 移監察院審查 96
登錄序號 : 年月日 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 被請託關說者服務機關 機構 / 單位職稱姓名 請託關說者 有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事件內容大要 處理情形 備 註 服務機關 機構 / 單位職稱姓名 通訊地址聯絡電話 有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 正在尋求 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 機構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無 ( 敘明事件內容, 包括請託關說日期 地點 方式 具體請求內容 請託關說者與事件關係人之關係等 ) 被請託關說者及單位主管簽章受理登錄之單位簽章首長 ( 或其授權人 ) 核示 97
參加演講 座談 研習 評審 ( 選 ) 等 活動, 支領鐘點費及稿費限制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出席演講座談 98
公務員參加演講 座談 研習 評審 ( 選 ) 等活動, 支領鐘點費及稿費之限制 支領鐘點費額度 公務員參加公部門以外所舉辦之活動 領取稿費額度 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 5,000 元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所邀請或籌劃者 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 2,000 元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 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 若受領名目為出席費, 建議比照辦理 99
公務員服務法不得兼職規定 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 第 13 條 ) 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及監察人 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 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兼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不得超過其投資公司股本之百分之十 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 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 第 14 條 ) 100
有關商業經營函釋 買賣不動產屬商業經營 (63 局參 30386 號 ) 介紹土地買賣收受買賣雙方介紹費屬商業經營或兼任他項業務 (68 局參 26712 號 ) 停職或休職期間得申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執照 (85 局考 09517 號書函 ) 參加多層次傳銷業務組織或計畫並從事推廣者屬商業經營行為 (90 法一 1981997 號 ) 身心障礙者不得登記公益彩券經銷商 101
關於兼任他項業務函釋 駕駛計程車屬他項公職及業務 (63 局參 22335 號 ) 為民眾畫符驅魔 解運並接受媒體雜誌採訪及刊登廣告屬他項業務 (94 部法醫 0942453528 號函 ) 102
兼職許可規定及違反之處罰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受有報酬者,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第 14 條之 2 第 1 項 )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經服務機關許可 ( 第 14 條之 3) 違反兼職規定罰則 : 先予撤職 ( 第 13 條第 3 項 ) 103
防範違法出租專業證照相關規定 適用對象 - 同公務人員服務法 專業證照定義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經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職業之各該證書 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行之各該證照 領有專業證照者須主動申報 專業證照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案情節輕重分別懲處 ( 撤職 - 申誡 ) 104
專業證照之種類 凡領有律師 會計師 建築師 各科技師 醫師 中醫師 牙醫師 藥師 醫事檢驗師 護理師 助產師 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 呼吸治療師 醫事放射師 營養師 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 護士 助產士 獸醫師 獸醫佐 不動產估價師 地政士 不動產經紀人 保險代理人 保險經紀人 保險公證人 記帳士 導遊人員 領隊人員 民間之公證人 法醫師 物理治療生 職能治療生 引水人 驗船師 航海人員 船舶電信人員 消防設備師 消防設備士 社會工作師 專責報關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依其他法令應領有證照始能執業之人員, 均為領有專業證照人員 前開人員於任職公務員期間, 不得發生違法出租 ( 借 ) 專業證照或兼職等情事, 違反者將受懲戒 停業或撤銷執照處分 105
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經考試及格始能執業之證書 以專業證照兼職或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違法兼職或租借者 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予以懲處, 其觸犯刑事法令者, 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106
結論與問題研討 推動廉政倫理 邁向乾淨政府 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