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辭 在來自各處的鼓勵 督促與幫助下, 我終於完成了本篇論文 首先必須感謝的就是令人敬愛的指導教授蔡孟佳教授, 不論是在業上或生涯的規劃上皆給予我許多的方向與鼓勵, 讓我具備更多的勇氣與知識, 另外, 感謝口試委員陳坤銘教授與沈宗興教授, 亦在口試中給予我許多寶貴的建議與修正, 對於本論文的調整與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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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經營與貿易研究所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 蔡孟佳博士 論 ECFA 下之原產地規則 以成衣業為中心 研究生 : 朱苔心撰 中華民一百零一年六月

謝辭 在來自各處的鼓勵 督促與幫助下, 我終於完成了本篇論文 首先必須感謝的就是令人敬愛的指導教授蔡孟佳教授, 不論是在業上或生涯的規劃上皆給予我許多的方向與鼓勵, 讓我具備更多的勇氣與知識, 另外, 感謝口試委員陳坤銘教授與沈宗興教授, 亦在口試中給予我許多寶貴的建議與修正, 對於本論文的調整與改善具有相當的助益 另外, 還要謝謝許多及研究所貿系的老師們, 你們對於教的認真與負責, 讓我深深感謝自己選擇了貿系, 尤其是法組的楊光華與施文真教授, 在研究所期間適時的給予我們壓力, 促使生快速的成長, 還有關心生們生活與成長, 讓我在研究所期間全心全意的投入法組的生活中 另外, 我要感謝我背後最的靠山 我的家人們 感謝你們忍受我從小到 暴躁的脾氣與任性, 雖然自開始後見面的時間越來越少, 但每當我周末返家 時, 都可以看到爸爸 媽媽為我準備的滿滿一桌我愛的食物, 還有永遠有聊不完 的偏的姊姊 和一直叫我留在家裡的弟弟, 你們讓我短短的幾天休息後, 再次擁 有回到台北奮鬥與努力的動力, 也讓我知道不論在外遇到多的困難或挫折, 工 作多麼的疲憊, 我的家裡永遠都有著家人迎接著我, 你們的關心與期望也將是我 成長與努力的動力 最後, 謝謝許多陪我一路成長的朋友們 除了在一起努力 歡笑的朋友, 包括一開口就很好笑的施欣萍 多愁善感的吳詩云 陪我度過許多低潮且非常忍受我的王雅芬 還有內外兼修的張慈宜 Rita 和小灰 另外, 還有研究所帶給我許多回憶的姊們, 包括博多聞且有趣的飄飄 很愛捉弄我的滋 還有給予我許多幫助的良怡 琇霙 川 毓欣 等, 因為有你們, 讓研究所的課程中增添了更多的回憶 現在回想起來, 一路走來有許多默默幫助過我的家人與朋友, 雖然在畢業之前才能夠藉著這個機會好好表達自己的感謝, 但對於過往我們共同創造的回憶, 還有對你們的感謝, 都會真實的且深深地烙印在我的腦海中 雖然生的生涯已正式告了一個段落, 從小到研究所, 甚至是在法交換的期間, 很感謝上天都讓我很順利且平安的度過了 雖然要迎接的下一階段充滿了未知數, 但我相信在戴著許多家人與朋友的祝福, 我可以更有勇氣面對未來的挑戰 ii

摘要 原產地規則隨著區域整合之興起, 已成為一個相當重要的貿易問題 其不僅與內整體產業發展有關, 對於個別廠商之生產決策與外銷優勢亦有相當程度之影響 尤其對於部分相對弱勢之產業, 若制定過於寬鬆之原產地規則, 除將面臨區域內家之進口壓力, 區域外家還可能透過違規轉運藉由優惠性關稅進口 台灣自從與經貿關係密切之中陸洽簽了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 隨著貨品逐步之關稅調降, 許多區 內產品認定問題亦隨之而來 而本文之研究目的, 即為透過原產地規則之制定, 在適當的彈性空間下, 避 免區外家透過中陸轉運, 使過多產品享有優惠性關稅進入內市場, 造成 內廠商受到衝擊 而本文所研究之產業為台灣之成衣產業, 相較於中陸之 成衣產業, 其目前發展情形相對弱勢, 故府未來針對此產業制定原產地規則時 必須更加謹慎地考量內產業發展, 並參考其他 FTA 所制定相關原產地規則 本文希望透過比較研究其他 FTA, 並審酌產業發展現況, 經適當調整後, 試擬一套適合台灣成衣產業之原產地制度 最後, 為了解所建議原產地規則之可行性, 本文以實際採訪府機關之方式, 了解原產地制度制訂者之看法與意見 關鍵字 :ECFA 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成衣業原產地規則 iii

Abstract Rule of origin is a quite important issue since the trend of regional integration. This is not only releva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industries, but also has impact for the strategies of production and export each firm made. Domestic industries, especially for the relatively weak industries, will burden much pressure if the rules of origin are too simple and less restrictive. Sine Taiwan signed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with China, we need to consider all the issues and impact rules of origin may occur. The main subject of this thesis is to set up appropriate rules of origin to avoid the severe impact to domestic industries caused by excessive import from China. Due to the condition of industry, I chose garment industry as a focus of my study and analysis. Since domestic garment industry involves more employed population compare to the other weak industry, government should consider more cautious when they set up rules of origin for garment industry in the future. By making the comparison for the rules of origin for garment industry in different free trade agreement, I tried to imitate the rules of origin for garment industry with some adjustment. In the last part, I made an interview with the researcher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Bureau to understand their opinion for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rules of origin. Key word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 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Rules of origin for garment industry iv

目錄 第壹章緒論... 1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研究限制... 2 第三節研究方法... 3 第四節研究架構... 3 第貳章 ECFA 與成衣產業之介紹... 6 第一節 ECFA 之內容簡介... 7 第二節 ECFA 之後續影響... 9 第三節成衣業之製造程序... 13 第四節小結... 18 第參章原產地規則之介紹... 20 第一節原產地規則之概述... 20 一 原產地規則之定義... 20 二 原產地規則之目的... 21 三 原產地規則之認定標準... 22 第二節原產地規則之經濟效果... 28 第三節 ECFA 之原產地規則... 33 一 原則性規定... 33 二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Product Specific Rules, PSR)... 35 第四節小結... 39 第肆章關於際間成衣業之原產地規則... 41 第一節 NAFTA 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 41 一 NAFTA 原產地規則之簡介... 42 二 NAFTA 成衣原產地規則... 45 三 分析 NAFT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 51 第二節歐盟之原產地規則... 54 一 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介紹... 54 二 歐盟成衣原產地規則介紹... 57 三 分析歐盟之成衣原產地規則... 62 第三節東協 韓 FTA 之原產地規則... 63 一 東協 韓 FTA 之原產地規則... 63 v

二 東協 韓 FT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介紹... 66 三 分析東協 韓 FT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 69 第四節 NAFTA 歐盟與東協 韓 FT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綜合比較... 71 第五節小結... 73 第伍章 ECFA 下關於成衣的原產地規則... 74 第一節台灣成衣業之發展現況... 74 第二節制定 ECF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 78 第三節府機關訪談... 85 第四節小結... 89 第陸章結論與建議... 91 第一節結論... 91 第二節本文建議... 93 參考資料... 95 附錄府機關訪談記錄... 99 vi

圖目錄 圖 1 研究架構流程... 5 圖 2 紡織業生產架構... 13 圖 3 服裝設計 製造過程之流程... 14 圖 4 成衣加工製造程序圖... 15 圖 5 NAFTA 原產地四項原則限制程度光譜... 51 圖 6 台灣 2010 年紡織產業進出口結構... 75 圖 7 台灣 2011 年紡織產業進出口結構... 76 圖 8 台灣 2010 與 2011 年紡織產品出口金額比較... 77 圖 9 台灣 2000 年 ~2011 年紡織產業趨勢... 78 表目錄 表 1 ECFA 之貿易安排... 8 表 2 兩岸簽署 ECFA 衝擊十敏感性產業... 10 表 3 敏感性產業之產業狀況... 12 表 4 三種實質轉型標準之優缺點... 25 表 5 Olivier Cadot 與 Jaime de melo 之 R-index 模型... 31 表 6 ECFA 成衣產品之特定原產地規則及中陸關稅降稅期程表... 37 表 7 歐盟 HS 第 61 及 62 章產品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58 表 8 HS 第 61 及 62 章產品之原產地規則比較... 71 表 9 HS 第 61 及 62 章之高度敏感性產品... 80 表 10 制定 ECFA HS 第 61 及 62 章產品原產地規則... 84 vii

第壹章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ECFA) 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正式簽署, 於同年 9 月 12 日生效後, 該協定所造成對 經濟 社會所造成的影響一直為各界所關注之焦點 ECFA 所代表的區域性經貿 整合及與貿易自由化對兩岸之產業發展 就業市場等經濟環境都有所影響, 雖基 於經濟理論, 貿易自由化可降低貿易障礙, 並促進資源的有效分配, 故 ECFA 之 簽定對兩岸之福利水準皆會有所提高, 但與此同時亦引發了資源分配之問題, 對 於台灣較具競爭力之產業而言,ECFA 之簽訂將會提升其出口量 ; 然對於相對於 較弱勢 敏感之產業,ECFA 之簽訂將會使中陸對台灣之出口量增加, 而該 產業將會受到衝擊 台灣迄今僅與中美洲 5 ( 巴拿馬 尼加拉瓜 瓜地馬拉 薩爾瓦多 宏都拉斯 ) 簽有雙邊之自由貿易協定 (Free Trade Agreement, 以下簡稱 FTA), 然台灣對於此 5 之出口貿易僅佔台灣總出口金額之 0.187%, 相對於佔台灣出口總額高達 88.7% 的美 歐與東亞家來說, 若台灣無法與之簽訂雙邊之 FTA, 將對 台灣之出口貿易極為不利 1 此外, 由於與台灣出口貿易競爭激烈之家 ( 如韓 日本 中陸等 ) 已與多個家簽訂 FTA 或加入區域貿易組織, 故台灣 之產品在際上競爭時, 也會因為無法享有優惠性關稅而喪失競爭力 中陸目前為台灣最主要的出口地區, 故與中陸簽屬 FTA 必然會帶 來經濟上之效益 但針對台灣易受到 ECFA 衝擊之敏感性產業, 基於多數敏感性 產業皆屬於傳統勞力密集之產業, 與中陸相對低廉之勞力成本相比, 台灣之 1 中華徵信所,EACA 關鍵報告, 頁 41,2010 年 02 月 01 日出版 1

勞力密集產業處於相對的弱勢, 然目前這些敏感性產業的就業人口仍佔一部分的 人數, 且一般傳統產業之從業人員轉業不易, 故此時府所扮演保護內敏感性 產業之角色就更為重要 除了府所推出一系列振興與輔導敏感性產業之計畫外, 在 ECFA 中對於相關產業的原產地規則制訂也具有重要之意義 原產地規則原則上是作為辨認生產或製造商品之來源家, 但其通常不單純的被視為技術性的關稅議題, 亦可作為貿易與經濟策的工具 2 制定適當的原產地規則不僅可保護區內之產業 增加 產業之就業人口, 吸引外來投資和新技術 3, 但過度寬鬆或嚴格之原產地規則則 會分別產生區外家搭便車 (free rider) 或區內生產者不使用優惠性關稅的情形, 而不論是過度寬鬆或嚴格的原產地規則所帶給 FTA 之會員的影響都是負面的, 故此時應制定一套能夠配合 FTA 會員內產業情形與府策之原產地規則 基於對日後 ECFA 談判所可能開放之產業並無法預測, 故雖然目前台灣所列 入敏感性之產業皆不列於開放之清單當中, 但基於 FTA 具有貿易自由化之目標, 長期談判之下可能無法將敏感性產業永久的排除於開放清單中, 故府可透過在開放產業同時, 藉由原產地規則之制定, 適當的達到保護內產業發展的目的, 並為內產業爭取更多的時間成長與發展 在考量所有敏感性產業之就業人數與 發展潛力後, 本文選擇研究之敏感性產業為成衣產業, 期能在了解產業現況, 並 藉由其他 FTA 對於成衣產業的原產地規則之比較與分析後, 於本文中制訂一套 對於內之產業發展有利的原產地規則 第二節 研究限制 由於原產地規則主要分為二部分, 一為實質認定 ; 二為行程序 前者為生 2 STEFANO INAMA, RULES OF ORIGI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1(2009). 3 孟碧, 論優惠性貨物原產地規則的雙刃劍效應, 河北法, 第 27 卷第 4 期, 頁 105,2009 年 4 月 2

產者在為取得原產地資格時所需符合的條文明定之條件, 而後者則為生產者在提供海關證明其原產地所需之文件 本文所討論之範圍僅限於前者有關 FTA 中條文所明定之原產地規則, 後續有關行機關之程序進行對於原產地規則寬嚴程度之影響則非本文所討論之範圍, 而有關行程序之部分確實對原產地資格之取得難易有相當程度之影響, 故此部分仍可提供未來研究之主題 再者, 本文所建議制定之原產地規則僅為參考過去 FTA 所制定之規則, 並 根據台灣目前之產業狀況調整, 所制訂出一套對於台灣整體產業發展較為有利之 原產地規則 但在實際原產地規則之制定上, 涉及層面包括 際關係和廠 商遊說等問題, 故對於日後在協商之後所制訂之最終原產地規則, 將可能無法與 本文所建議之規則相同 第三節研究方法 本文所採用之研究方法包括資料整理納法 比較研究法 量化模型與訪談的 方法 對於原產地規則的介紹 比較, 並對不同區域之 FTA 原產地規範之異同進行分析與比較, 其中包括對於原產地量化模型之分析, 對不同之成衣原產地規則進行分析與比較, 再根據台灣成衣產業情況調整, 制定適合台灣成衣產業之原產地規則 最後, 以府機關訪談之形式, 了解制定者對於該套原產地規則之見 解與看法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共分為六章 ( 見下圖 1), 茲將各章要旨簡要說明 第壹章為緒論, 概述本文之研究動機 研究限制 研究方法與架構, 以使讀者對於本文有全面性之了解 ; 第貳章則為 ECFA 與成衣產業之介紹, 包括 ECFA 之內容與所影響之產業, 於此更深入介紹於 ECFA 所影響之敏感性產業中就業人數最多之成衣產業, 將成 3

為本文探討原產地規則之中心, 故對於台灣之成衣產業, 與目前在 ECFA 下該產業開放情形皆於本章介紹 ; 第參章則對原產地規則作一詳盡之說明, 包括原產地規則之實質內容與各種標準與規定, 再導入原產地規則之量化模型, 作為評估經濟效益之依據, 最後以目前 ECFA 臨時性原產地規則之內容與成衣產品之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 分析其整體與成衣產品之寬嚴程度 在第肆章中則是對其他 FTA 之原產地規則進行介紹, 作為與 ECFA 之原產地規則比較之基礎 基於 NAFTA 與歐盟之原產地規則已發展多年, 故對於台灣之原產地規則制度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而在東協 韓 FTA 之部分, 因韓與台灣之成衣產業結構較為相近, 若能參考韓在與勞力密集之家地區簽訂之 FTA 中所制定之原產地規則, 將 可對於台灣之成衣產業原產地規則制定作為一模範, 故又對於東協 韓 FTA 之原產地規則特別介紹 在該章中除了上述 FTA 之架構與基本原則介紹外, 亦 對其所制訂之成衣業原產地規則進行更深入之探討 第伍章是基於上述之分析, 模擬 ECFA 下的成衣業原產地規則, 並建議台灣成衣業原產地規則未來制定之內 容與方向, 更以訪談之形式了解府機關對該原產地規則之看法 ; 最後, 第陸章 為結論, 將彙整前述之觀點作為總結 4

第壹章緒論 第貳章 ECFA 與成衣產業之介紹 第參章原產地規則之介紹 第肆章關於際間成衣業之原產地規則 第伍章 ECFA 下關於成衣的原產地規則 第陸章結論與建議 圖 1 研究架構流程 參考資料 : 作者自行整理 5

第貳章 ECFA 與成衣產業之介紹 簽訂 ECFA 後, 中陸與台灣之經貿往來勢必更為密切, 且由於中陸之產業之快速發展, 故其對於台灣內產業之影響也將於過去台灣與其他家所簽訂之 FTA 針對較具競爭力或發展潛力之產業, 簽訂 ECFA 會使該產業的利潤提升 ; 若是台灣敏感性的傳統產業, 由於產業原本就較不具競爭力, 若在全面開放後, 將會面臨中陸進口之衝擊, 針對該類產業, 目前雖並未列入開放產 品清單中, 然 ECFA 是以自由化為目標, 故在後續之談判過程必定無法避免產業 之逐步開放, 為避免將來該類產業因中陸之進口而受到過之衝擊, 故府 需協助其轉型 府雖可提供產業轉型或升級之協助, 但其成效如何目前仍為未知, 故應可 尋求其他之方法 因在未來敏感性產業之逐步開放過程中, 台灣較不具競爭力之 產業不可避免的會因中陸的進口而受到損害, 但若能在 ECFA 下之原產地規 則作適當之安排, 或可使中陸之進口對台灣之敏感性產業造成之衝擊降低 基於 ECFA 下原產地規則之制訂對於產業之影響, 在將來台灣與其他家簽訂 FTA 或加入區域貿易組織時, 亦可針對台灣較不具競爭力之產業發展出能使 該產業損害降到最低之原產地規則, 而 ECFA 下有關原產地規則之制定將成為往後台灣在制定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重要指標 本章首先將簡述 ECFA 之內容與其所帶來之影響, 其中, 針對簽訂 ECFA 後易受到衝擊之產業進行討論, 再以敏感性產業中產值最高且涉及最多就業人口之成衣產業作為本文之主軸, 了解該產業之生產製程, 以作為後續發展原產地規則之基本概念 6

第一節 ECFA 之內容簡介 台灣與中陸於 2010 年 6 月 29 日簽署 ECFA, 而後於同年 9 月 12 日正 4 式生效, 並於 2011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早期收穫計畫 ECFA 之文本內容主要 包含總則 貿易與投資 經濟合作 早期收穫計畫與其他共五章, 另有 貨品貿 易早期收穫清單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適用於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 及 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共五項附件 雙方亦承諾將在 ECFA 生效後之六個月內, 針對貨品貿易協議 服務貿易協議 投資相關協議與爭端解決機制進行協商, 故在根據 ECFA 第 11 條 5,ECFA 經貿 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之官員共同組成了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並於下設貨品 服 務 投資 爭端解決 產業合作與海關合作六個工作小組, 共同協商相關議題後 續之規則與執行問題, 並討論雙方貨品及服務業之項目進一步開放 早期收穫清單分為貨品貿易 (ECFA 協議附件一 ) 及服務貿易 (ECFA 協議附件四 ) 二類, 其中,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清單中台灣之早期收穫產品共 267 項 (2011 海關稅則版本是 268 項 ), 其中涉及石化 機械 紡織等產業 ; 而中 陸之早期收穫產品則共 539 項 (2012 年 HS 稅則版本是 608 項 ), 其中包括石化 機械 紡織與農產品等項目 而早期收穫產品之降稅是根據簽訂 ECFA 之前 (2009 4 早期收穫(Early Harvest) 即為簽訂 FTA 時雙方所列出其欲開放之關稅項目 由於在 WTO 架構下,FTA 一般都是以十年內逐漸消除雙方關稅, 但若雙方協議可優先於其他後續協商之項目而提早開放部分項目, 則該些提早開放之項目即構成早期收穫清單, 故 ECFA 之早期收穫計畫即是在兩岸在未完成所有議題之談判前, 先在架構協定下設有即實施之必要貨已達成共識之議題, 列出雙方早期降稅貨品項目及降稅時程 5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第 11 條 : 一 雙方成 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 ( 以下簡稱委員會 ) 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 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 包括但不限於 : ( 一 ) 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 二 ) 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 三 ) 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 四 ) 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 二 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工作小組, 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 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 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 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四 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絡 7

年 ) 之對其他所有 WTO 會員普遍適用的進口關稅稅率, 針對不同之關稅級距有 不同之降稅安排, 從下表可知, 雖中陸所適用之關稅級距高於台灣原本之關 稅級距, 但雙方皆是採相同之降稅模式, 且雙方降稅速度與幅度亦相當 表 1 ECFA 之貿易安排 降稅 陸方降稅期程規劃 我方降稅期程規劃 模式 2009 年 關稅 級距 早收實施第 1 年 (2011.1.1) 早收實施第 2 年 (2012.1.1) 早收實施 第 3 年 (2013.1.1) 2009 年 關稅 級距 早收實施第 1 年 (2011.1.1) 早收實施第 2 年 (2012.1.1) 早收實施 第 3 年 (2013.1.1) 分 3 次 降至零 0<X<=5 降為 0 關稅 0<X<=2. 5 降為 0 關稅 關稅 5<X<=1 5 5% 降為 0 關稅 2.5<X<= 7.5 2.5% 降為 0 關稅 15<X 10% 5% 降為 0 關稅 7.5<X 5% 2.5% 降為 0 關稅 資料來源 :ECFA 附件一貨品貿易協定早期收穫清單及降稅安排 兩岸在簽訂 ECFA 後, 最先受到影響的即為列於早收清單之產業 台灣開放給中陸之早期收穫清單 267 項產品, 主要係考量屬產業生產所需原料部分 內較無生產之下游產品, 以及中陸同意可對等開放之項目 6 目前台灣列 入早收清單之產品包括石化業的石化基本原料 塑膠布料 橡膠原料 人造纖維與石油化品 ; 紡織業則以中上游之產品為主, 如上游的紗與線 中游的織布 工業用紡織品 其他紡織品 ; 機械及零組件則有工具機 產業用機械 機械零組件 至於中陸所開放之 608 項產品 7, 主要是針對台灣在中陸與東協簽訂 FTA 後受到來自東協家在中陸市場競爭之產品 8, 故主要涵蓋農產品 6 經濟部貿局,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對台灣產業的影響與因應措施,2010 年 7 月 20 日, 網址 :http://www.ecfa.org.tw/( 最後瀏覽日 :2012 年 6 月 9 日 ) 7 由於中陸係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 ( 簡稱 HS) 之簽署, 故於 10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HS 2012 版, 其原承諾之稅項將略有更動, 早收清單由原先之 539 項調整為 608 項 8 台灣要求中陸列入早期收穫清單項目之考量因素主要在於 :(1) 緩解台灣在中陸市場面臨的東協產品競爭威脅 (2) 優勢產業相較日韓產品搶占市場商機 (3) 為台灣的農業 傳統中 8

紡織品 機械及零組件等項目 從目前中陸之早收清單中的產品項目與其所 涉及之利益看來, 簽訂 ECFA 對台灣之產業與經濟發展較為有利 9 第二節 ECFA 之後續影響 除目前開放台灣較具有競爭優勢之產品外, 針對台灣較弱勢且不具競爭力之 產業, 台灣不僅將其排除於早收清單內, 並要求中陸將之列入早收清單內, 以藉由 ECFA 之簽訂拓展中陸之市場 10 台灣在談判當時即主張農產品 17 項敏感性產業與傳統產業皆不納入台灣之早收清單當中, 並積極爭取中陸方 面對該類產業之開放, 目前在陸的早收清單中不僅包含 18 項農產品, 另包含 對台灣片面降稅之中小企業產品 ( 見下表 ) 小企業開創市場先機 (4) 保障台灣農業 傳統中小產業 資料來源 : 經濟部貿局蔡允中,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介 ( 協議文本 貨品及服務早收清單 ) 9 根據 2009 年之出口資料, 中陸列入早收清單中之 539 項產品以 2009 年中陸自臺灣進口金額計算, 計 138.4 億美元, 占中陸自台灣進口總額比重 16.14%, 且這些產品在 2009 年出口到中的金額達 138.38 億美元 ; 而台灣方面, 早收清單之 267 項產品, 而這些產品以 2009 年臺灣自中陸進口金額計算, 計 28.6 億美元, 占臺灣自中陸進口金額 10.5% 由上述之數據可知, 中陸目前列入早收清單之產品佔台灣之出口之比例與金額皆較, 故在開放之後, 台灣所獲之利益將於中陸所獲之利益 來源 : 工業總會,ECFA 早期收穫計畫執行初顯成效,2011 年 3 月 31 日, 網址 : http://www.cnfi.org.tw/wto/all-module33.php?id=219&t_type=s( 最後瀏覽日 :2012 年 6 月 4 日 ) 10 謝明瑞, 後 ECFA 時期的台灣經濟發展, 家策研究基金會,2011 年 4 月 8 日, 網址 : http://www.npf.org.tw/post/2/8998( 最後瀏覽日 :2012 年 6 月 5 日 ) 9

表 2 兩岸簽署 ECFA 衝擊十敏感性產業 項數 2009 陸自台灣進口金額 ( 百萬美元 ) 袋包箱 4 0.39 針織成衣及服飾品 11 16.98 泳衣 1 0.00 襪 6 0.22 內衣 5 5.75 毛巾 4 0.61 鞋 3 19.23 小家電 11 2.64 手工具 5 13.16 合計 50 58.98 資料來源 : 經濟部 目前台灣府所認定之敏感性產業包含毛巾 寢具 織襪 毛衣 內衣 泳裝 成衣 袋包箱 製鞋 木竹製品 陶瓷 石材 家電 動物用藥 環境用藥 農藥用藥及其他共 17 項 11 其中, 紡織業下游之產品即包括寢具 成衣 織襪 內衣 毛巾 毛衣 泳裝 製鞋 袋包箱共 9 項, 故可看出紡織業下游之產品屬 於台灣較弱勢之產業, 易受到中陸產品進口之競爭 在過去所做有關兩岸簽訂 ECFA 後之經濟效益評估結果顯示, 台灣若全面調 降關稅, 將會有部分產業受到衝擊 在東協與中 日本 韓區域整合後, 兩 岸貿易自由化確實能對台灣 GDP 總進口量與金額 貿易條件有正面之效益 11 經濟部工業局, 經濟部召開第 5 次跨部會專案會議, 擴因應貿易自由化輔導對象,2011 年 6 月 8 日, 網址 : http://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21763( 最後瀏覽日 :2012 年 3 月 20 日 ) 10

雖然總體的產量與出口量皆提升, 但貿易自由化後對於競爭力較弱的產業, 仍將面臨負面衝擊 12 從 全球貿易分析模型(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ect, GTAP) 模擬的結果顯示, 電機及電子產品 ; 蔬菜及水果 ; 其他運輸工具 ; 木材製品及其他製品 成衣等產業的出口減少最多 其中, 電機及電子產品主要是因原先兩岸對該類產品之關稅稅率較低, 且受到其他受益產業資源排擠之效果, 而造成此一台灣具有出口競爭力之產業出口量下跌 至於台灣成衣業 木材製造業 其他運輸工具及其他製品業生產及出口在兩岸貿易自由化後面臨萎縮, 主要原因在於這些產業都是台灣相對於中陸較不具競爭力之產業, 原本可支配的資源便不多, 再加上兩岸簽暑 ECFA 後資源流入其他高受益產業, 導致這些產業雖然對中 陸的出口亦呈現增加的趨勢, 但在資源不足及中陸的競爭下, 反而造成產業 出口量及生產量下降 13 在所有根據研究報告指出會受到兩岸貿易自由化衝擊的產業中, 成衣業不僅 會因部門之開放而造成其產業之出口減少, 且其部門之就業之人口亦會因為開放 而減少 根據研究報告指出, 成衣業於 98 年的統計資料中就業人口為 42,545 人, 但在採用 GTAP 進行模擬之結果顯示, 成衣服飾產業之勞工受到衝擊最, 該產業將減少 5000 多個工作機會 14 在目前府所認定 17 項之敏感性產業中, 由於產業發展狀況與規模不一, 故受到 ECFA 簽訂後之衝擊小亦不同 從經濟部所公布之數據看來 ( 見下表 ), 目前易受到 ECFA 影響之產業中, 成衣業之廠商家數 就業人數與產值皆高於其他項產業, 故若在 ECFA 下開放此部門, 對於內紡織產業 就業人口皆會造成重之影響 12 史惠慈 楊書菲 吳佳勳, ECFA 與台灣經濟效益評估, 載 :ECFA 開創兩岸互利雙贏新局面, 頁 100,2009 年 6 月 13 同上註, 頁 104 14 勞委會, 因應 東協加中 東協加日 東協加韓 兩岸簽署 ECFA 對我就業市場之影響評估 研究報告摘要,2010 年 4 月 12 日, 網址 :http://www.tpfl.org.tw/article.php?id=828( 最後瀏覽日 :2012 年 3 月 20 日 ) 11

表 3 敏感性產業之產業狀況 目前產業狀況 (98 年 ) 產業 廠家數 ( 家 ) 就業人數 ( 人 ) 產值 ( 新台幣億元 ) 毛衣 280 2,200 57.6 織襪 158 2,500 27.9 袋包箱 119 2,420 15.8 毛巾 67 630 5.3 成衣 1,244 42,545 319.2 敏感性產業 內衣 82 1,500 82.0 泳裝 53 1,680 10.3 製鞋 1,090 34,100 63.5 寢具 76 1,200 8.5 家電 498 14,000 371.0 陶瓷 70 3,000 157.0 石材 120 3,000 100.0 小計 3,857 108,775 1,218.1 資料來源 : 經濟部 ( 經濟部自 98 年起已針對毛衣 織襪等 12 產業加強輔導,99 年起將擴輔 導對象至木竹製品 農藥 動物用藥 環境用藥及其他等 17 個產業, 因資料僅統計至 98 年度, 故僅有 12 項產業之資訊 ) 根據上述之資料顯示, 在府目前所認定之敏感性產業當中, 成衣業為其中規模最, 且受衝擊之幅度最之產業, 故若欲討論在 ECFA 下制訂一套能夠保護產業之原產地規則, 或可以成衣業為例, 作為日後台灣在與其他家洽簽 FTA 時對制訂原產地規則之考量與方法的參考 12

第三節成衣業之製造程序 成衣業為整體紡織業最下游的產業, 而紡織業的涵蓋範圍很廣, 包括人造纖 維業 紡紗業 織布業與製衣業等, 若是從上游至下游之區分見下圖 天然纖維 紡紗 織布 / 針織 染整 / 印花 成衣 人造纖維 圖 2 紡織業生產架構 資料來源 : 紡拓會 紡織產品最初之原料即是纖維 (fiber), 依照其化組合成分可分為天然纖 維及人造纖維, 天然纖維是指取自於動物的纖維 ( 如羊毛 蠶絲等 ) 和植物的纖 維 ( 如棉花 亞麻等 ); 而人造纖維即是指各種的合成纖維, 包括聚酯纖維 尼龍 人造絲等 15 而纖維之後所製造的產品為紗(yarn), 是將許多的纖維或絲 線組合或扭成可用於織布的強韌的線, 其又可分為較短的纖維所做之紡紗 (spun yarn) 和較長的纖維所做成之撚紗 (filament yarn), 不同種類之紗線組合將會 影響布料的觸感 品質及外觀 16 而繼紗線之後所形成的產品為布料, 根據其製 造布匹之方法 17 布料產品會經過染色及定型加工, 將胚布 (greige goods) 漂白 修剪 刷毛 刻花 染色等定型處理 18, 最後的定型布即為成衣產品之原料 一般紡織成品工業分為三類 : 成衣產業 家庭的室內裝飾產業 工業產品產 15 Leslie Davis Burns;Nancy O.Bryant, 洪瑞璘譯, 服飾事業經營, 2000 年, 頁 72 16 同上註 17 製造布匹之方法包括 : 由溶解液做成之薄沫 泡沫 ; 由紗線做成的交叉編織布 針織布 所 織布及蕾絲等 資料來源 :Leslie Davis Burns;Nancy O.Bryant, 洪瑞璘譯, 服飾事業經營, 2000 年, 頁 72 18 前揭註 15, 頁 73 13

業 多數公司只專精其中一項 其中, 成衣產業又可分為梭織成衣 針織成衣 與毛衣三類產品 由於成衣屬於紡織品最終型態的產品, 故成衣業是在整體紡織業生產過程中的最後階段, 也是紡織業加工層次多, 附加價值最高的產業 19 由於成衣業是紡織業中加工層次最多的產業, 且成衣業的製程加工層次多, 因此要採用自動化生產是相當困難的, 必須仰賴量的勞力, 屬於勞力密集性高的產業 20 成衣業之產品包括婦女裝 男士裝 男童裝 女童裝 嬰兒裝飾等 依其用 途可分為 : 運動裝 泳裝 家常裝 貼身的內衣 孕婦裝 外衣 ( 毛衣 夾克等 ) 外套 套裝 裝飾品 其他 ( 襪子 帽子 運動制服等 ) 21 若以服裝產品從設 計到生產整體之流程而言, 可分為 8 個步驟, 可見下圖 : 步驟 1 研究 市場研究 顏色研究 布料研究 步驟 6 資源蒐集 決定生產設備 步驟 2 設計 產品規劃 設計草圖 服裝規格 步驟 5 前置生產作業 量產樣板定案 據訂單買布 製作量產碼克 步驟 3 設計開發與款式選擇 製造第一樣板 評估生產 步驟 4 當季產品行銷 下單買布生產 零售買主下單 步驟 7 服裝生產 檢驗布料 依生產訂單裁布料 縫製 檢驗 整燙 上吊牌 訂製包裝 步驟 8 物流配送 配送零售業者 品質審核 圖 3 服裝設計 製造過程之流程 資料來源 :Leslie Davis Burns;Nancy O.Bryant, 洪瑞璘譯, 服飾事業經營, 2000 年 19 黃登山, 梭織成衣業的轉型策略, 中山管理院碩士論文, 頁 9,2000 年 9 月 20 同上註 21 經濟部工業局, 成衣加工及織襪製造業, 載 : 特定製程產業作業害及預防對策 ( 二 ),2007 年 12 月, 頁 135 14

在 8 個服裝從最初之設計到最終之成衣產品的步驟中, 主要的成衣生產製程 集中在步驟 7 中, 故以下將針對步驟 7 之程序做詳細說明, 以對成衣廠商之生產 過程有更深入之了解 : 圖 4 成衣加工製造程序圖 資料來源 : 紡拓會 一 設計打版 ( 打樣 ): 在批量生產前, 首先要由技術人員做好量生產前的技術準備工作 技術準 備包括技術單 樣版的制定和樣衣的製作三個內容 技術準備是確保批量生產順 利進行以及最終成品符合客戶要求的重要手段 22 在設計打版必須製作技術單與樣板 技術單是服裝加工中的指導性文件, 它對服裝的規格 縫製 整燙 包裝等都提出了詳細的要求, 對服裝輔料搭配 縫 跡密度等細節問題也加以明確, 故服裝加工中的各道程序都應嚴格參照技術單的 要求進行 ; 而樣版製作要求尺寸準確, 規格齊全 相關部位輪廓線準確吻合, 其 將標明服裝款號 部位 規格 絲綹方向及品質要求 23 在完成技術單和樣版製作後, 可進行小批量樣衣的生產, 針對客戶和技術的 要求即時修正不符處, 並對技術困難點進行改正, 以便批量流水作業之順利進 行 22 23 同上註, 頁 136 同上註 15

二 布料的檢驗 : 檢驗布料品質是控制成衣品質重要的一環 通過對進廠布料的檢驗和測定可有效地提高服裝的品質良率 布料檢驗之內容包括外觀品質和內在品質兩方面 外觀上主要檢驗布料是否存在破損 污跡 織造疵點 色差等等問題 ; 布料的內在品質主要包括縮水率 色牢度和克重 ( 姆米 盎司 ) 三項內容 在進行檢驗取樣時, 應剪取不同生產廠家生產的 不同品種 不同顏色具有代表性的樣品進行測試, 以確保數據的準確度 同時對進廠的輔料也要進行檢驗, 例如鬆緊帶縮水 率, 粘合襯粘合牢度, 拉鏈順滑程度等等, 對不能符合要求的輔料不予使用 三 裁剪 : 在裁剪之前必須根據樣板所繪製排料圖進行拉布, 以便於後續量產裁剪之方 便 拉布是指將布攤開並堆疊之過程, 以便後續量裁減之過程 若是生產具有 特殊方向之布料產品 ( 如條紋 格子布 ; 或燈心絨及絲絨布 ), 則拉布的程序就 更為複雜且重要, 其將影響後續產品之對稱性與品質 24 而裁剪之程序多是以裁布機或電腦進行操作, 其根據樣本之模型, 裁剪已 堆疊好之布料, 若拉布使布料產品之擺放位置準確, 則透過電腦裁剪將較手工裁 剪或裁布機更為準確且迅速 25 四 縫製 : 縫製是服裝加工的中心程序, 服裝的縫製根據款式 技術風格等可分為機器 縫製和手工縫製兩種, 並根據不同的在縫製加工過程實行流水作業 26 除了某些高級訂製服裝或限量生產成衣產品, 所用為一個單獨個人包辦所有 24 25 26 前揭註 15, 頁 336 前揭註 15, 頁 337 前揭註 21, 頁 137 16

縫製作業外, 一般量產之成衣皆由快速的流水作業系統進行分工的縫製, 以快速 且量之生產模式降低成衣成本 27 然在此步驟中若經過車縫技術不佳之工廠進 行製造, 所做出支產品容易產生成衣易脫線 不對襯 縫線不整等情形 五 鎖眼和釘扣 : 服裝中的鎖眼和釘扣通常由機器加工而成, 此製程屬於縫製製成之後續加工, 將成衣產品縫上鈕扣和其他配件 ( 如產品標籤 ) 此製程需確保扣眼之位置是否 正確 扣眼小與鈕扣小及厚度是否配套 釘扣線的用量和強度 扣眼開口是 否切好 鈕扣的縫製應與扣眼的位置相對應, 否則會因扣位不準造成服裝的扭曲 和歪斜等問題 28 雖然其屬於較次要的製造過程, 但卻同樣會影響最終產品之整 體品質與形象 六 整燙與定型 : 整燙人們常用 三分縫製七分整燙 來強調整燙是服裝加工中的一個重要的 程序 而整燙包括噴霧熨燙去掉衣料皺痕, 平整折縫 ; 以熱定型處理使服裝外型平整, 線條挺直等內容, 部分產品則會經過預洗處理, 以將產品定型 29 影響織物整燙的四個基本要素是 : 溫度 濕度 壓力和時間 其中熨燙溫度 是影響熨燙效果的主要因素, 故掌握好各種織物的熨燙溫度是整理成衣的關鍵問 題 若任一種要素調控不恰當皆可能影響最終產品之材質與外觀, 而造成產品之 損失, 故有經驗之成衣廠將能在達到整理定型之目的外, 並維持產品之品質 七 成衣檢驗 : 成衣檢驗是產品出廠前的一次綜合性檢驗, 包括外觀品質和內在品質二項目 27 28 29 前揭註 15, 頁 340 前揭註 21, 頁 138 同上註 17

外觀品質是指整件成衣外在的美觀程度, 包括尺碼規格 外觀瑕疵 車縫痕跡 牢度 對稱等 ; 內在品質則是指產品材質與裝配零附件, 包括布料之面積重量 色牢度 縮水率等 30 由於成衣之檢驗將可確保最終產品之品質並控制不良率, 但當檢驗時發現不符合品質標準之產品, 若產品之尺碼規格或材質不符要求, 則將會造成量的原料成本與時間的損失 為避免最終生產成品不符期待所造成巨之損失, 故服裝的檢驗應貫穿於裁剪 縫製 鎖眼釘扣 整燙等整個加工過程之中, 且在包裝入 庫前還應對成品進行全面的檢驗, 以保證產品的品質 八 包裝入庫 : 成衣產品的最後一道程序為包裝, 可分掛裝和箱裝兩種, 包裝一般要求平整 美觀, 一些特別款式的服裝在包裝時則要進行特殊處理, 以保持其造型風格 31 第四節小結 本章主要透過 ECFA 簽訂之內容與後續的影響作一簡單介紹, 在 ECFA 之後續影響評估分析中, 可看出在所有敏感性產業當中, 成衣業具有產值較高 就業 人口多的特點, 故本文選擇以成衣產業作為原產地規則制定之範例 而在制定成衣之原產地規則前, 必須了解成衣產業之生產過程, 以制定適合台灣成衣產業之原產地規則 由目前敏感性產業之狀況中, 可發現成衣產業所涉及之廠商家數與就業人口均屬於影響較重之產業, 故若府不給予適當之保護, 該產業將會面臨更多之競爭壓力, 而使成衣業廠商更加難以生存或發展 而從成衣產品之生產過程看來, 因在不同之生產階段, 皆需要以許多複雜之步驟維持其 30 31 前揭註 21, 頁 139 同上註 18

最終產品之品質, 而在與中陸低勞力成本之競爭下, 台灣應須發揮其多能工之競爭優勢, 發展高品質之產品, 然在此同時, 必須運用原產地規則之制定, 使台灣之成衣產品在 ECFA 下能夠減緩中陸產品之競爭, 並使台灣之產品優勢得以發揮 19

第參章原產地規則之介紹 原產地規則係指一為認定貨品之來源, 用以認定該等貨品籍 (nationality) 之依據, 包括有關之法律 (law) 規章(regulation) 及行措施 (practice) 32 原產地規則可概分為優惠性及非優惠性二種類型, 其中所內含之標準根據策或經濟目的而採取不同之認定標準 以下首先對原產地規則之定義 功用與認定標準作一介紹, 再對 ECFA 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進行介紹與分析 行介紹 第一節原產地規則之概述 針對原產地規則之介紹, 以下分為原產地規則之定義 目的與其認定標準進 一 原產地規則之定義 根據烏拉圭回合 (Uruguay Round) 多邊貿易談判之 原產地規則協定 (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第一條所述之原產地規則, 係指會員為認定貨品之原產地而適用之法律 規章及具有一般效力之行決定 33 意即原產地規則 是用於辨明貨品之來源, 以便貨品在進出海關之時得以依據相關之法律或規範決 定其關稅之高低, 或可據此對該貨品實施關稅及非關稅之貿易措施 原產地規則可概分為二種類型, 一為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二為優惠性原產 地 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適用於無法享受優惠待遇之進口貨品, 作為決定進口貨 品應適用何種關稅稅率 是否有配額限制 是否屬於貿易管制範圍 應否課徵反 32 WTO, 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 Art. 1. 33 Id. 20

傾銷稅或平衡稅等之判斷標準 34 意即凡非優惠性貿易策下地原產地規定, 如 最惠待遇 反傾銷稅或平衡稅 防衛措施 歧視性的數量限制或關稅配額皆屬 之 而優惠性原產地規則是用以決定貨品是否符合給予優惠關稅待遇之條件, 其目的在於確保該等優惠待遇不致為不適格的貨品濫用 其種類又細分為三種 :( 一 ) 透過自主方式授與, 如普遍化關稅制度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 ( 二 ) 透過協議但非互惠性方式授與, 如洛梅公約等 ;( 三 ) 透過協議且互惠性 方式授與, 如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 (NAFTA) 35 二 原產地規則之目的 原產地之目的是基於對各產品之差別限制 因為若在一完全開放之世界經 濟體制下, 各之產品可自由流通, 則此時即無原產地規則存在的必要 ; 然若各 因對外進口之產品仍有一定之限制, 故仍須透過原產地規則判斷該貨品之來 源 例如某些家為世界貿易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之會員, 故可享有最惠待遇與民待遇, 然 WTO 會員必無賦予非 WTO 會員最惠待遇與民待遇之義務, 故必須區分進口貨品是來自 WTO 會員或非 WTO 會員以 決定貨品所享有之待遇 36 此外, 區域性經貿整合 ( 如關稅聯盟或自由貿易協定 ) 的快速增加 暫時性貿易保護措施 ( 如防衛措施 課反傾銷或平衡稅 ) 之實施, 與 GSP 的適用皆是造成原產地規則日漸重要之因素 37 訂定原產地規則對於不同之主體有不同之目的 對府而言, 原產地規則不 34 經濟部貿局,WTO 與區域貿易協定原產地規則及我相關規定, 頁 4,2002 年 1 月 35 林培州, 論 WTO 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之調和工作計畫 (HWP), 進口救濟論叢, 第 19 期, 頁 186,2001 年 12 月 36 羅昌發, 際貿易法, 頁 183,2010 年 37 彭文暉, 際經濟法上原產地規範之研究, 南華際暨陸事務系亞太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11,1994 年 6 月 21

僅可作為統計貿易流量與收支之工具, 亦有決定關稅稅率之適用 執行衛生檢疫與配額管理等功用 38 ; 對產業而言, 原產地規則可預測進口貨品所適用之關稅 配額或其他優惠待遇, 且該規則將會影響企業長期之契約與生產決策計畫, 故原產地規則之一致性與透明性對企業具有極之利益 39 三 原產地規則之認定標準 由於際分工的興起, 企業藉由將各種製程外包 (outsourcing) 並進行跨 性之生產, 因此貨品不再是於單一之家生產, 其原料及零件來自數個家, 且 貨品之生產 製造 加工 裝配及包裝等製程皆可能於不同家進行, 故此種經 過多生產之貨品在認定其原產地時須需要更詳盡的認定方式 際上關於原產地規則之組織於各時期提出不同之原產地規則版本, 包括聯 合貿易與發展委員會 (UNCTAD) 於 1964 年首次提出 GSP 之概念後所進行原 產地規則之調和 40 關稅合作理事會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 於 1973 年所批准的 關於簡化及調整關稅程序之京都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 簡稱京都公約 41, 和 WTO 於 1994 年所生效之原產地規則協定 由上述之協定與調和過程中可觀 察出原產地規則之特點, 即原產地規則對貨品認定分為完全生產 ( wholly obtained/produced) 之貨品與實質轉型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之貨品 42 38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STANDARDIZATION OF RULES OF ORIGIN 8 (1987), 39 Id. 40 聯合貿易與發展委員會 (UNCTAD) 於 1964 年提出 GSP 之概念, 並於 1968 年正式採用該制度 UNCTAD 下之優惠性特別委員會 (Special Committee on Preference) 所設的原產地規則工作小組 (Working Group on Rules of Origin), 於 UNCTAD 第二次會期中即提出調和 GSP 原產地規則之概念, 由該小組草擬 GSP 之統一的原產地規則並進行協商 41 關於簡化及調整關稅程序之京都公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Simplification and Harmonization of Customs Procedures) 是由關稅合作理事會 (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CCC) 所制定, 並於 1974 年 9 月 25 日正式生效, 其中京都公約之附件 D.1 即對於原產地之認定方法提供一準則 ;STEFANO INAMA, supra note 2, at 3. 42 鍾詠聿, 貨品貿易下原產地規則之調和, 中正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30,2009 22

除了完全生產與實質轉型之原產地認定標準, 另外際上針對不同貨品所適 用的認定標準亦有些微之差異, 故除了一般的認定標準外, 亦會搭配輔助性的規 定以補充原產地之認定 43, 以下將對際上常用之原產地認定方法進行介紹 ( 一 ) 一般認定標準 在京都公約附件 D.1 中界定商品原產地的一般認定標準分為二類, 一類為針 對完全取得或生產之貨品, 二為針對經過實質轉型之貨品, 以下分述之 1. 完全取得或生產 (Wholly Obtained or Produced) 若產品完全在單一家取得或生產, 則以該為原產 此一標準係用於未 涉及進口原物料加工的貨品, 主要用於農林漁礦等產品 44 際間各區域貿易協 定的原產地規則一般是以列舉方式界定商品之完全取得或生產 2. 實質轉型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貨品的生產 製造中涉及兩個以上家時, 原產地之家即是由最後進行實質轉型的家 45 其係指該貨品的形狀 外觀 本質或特性, 相較於前次製造 生產或生長地所出口之貨品, 特性上具有根本的變化 46 確定實質轉型是否發生 的標準主要有三種, 以下分別介紹 (1) 稅則稅號轉換標準 (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CTC) 稅則稅號轉換標準是以關稅分類表作為基礎, 比較生產或製造前後貨品之部 分或零件的關稅分類, 若在一所進行的生產或製造足以造成貨品之關稅分類的 改變, 則進行該生產或製造之家即被視為該貨品之原產地 年 7 月 43 同上註 44 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Kyoto Convention, Annex K 1, 2. 45 Id. 46 RAJ BHALA, KEVIN KENNEDY, WORLD TRADE LAW 283 (1998). 23

(2) 特定製程 (specified process) 或加工工序標準 特定製程標準是逐一列出對每項貨品其重要製造或加工程序 (the technical manufacturing or processing operation), 以貨品之生產過程是否完成該程序為原產 地之認定標準 若該重要製造程序於某完成, 則以該為貨品原產地 (3) 附加價值百分比 (value-added percentage,va) 或從價百分比 (Ad Valorem Percentage) 標準 附加價值百分比是根據貨物經過製造或加工所產生之附加價值百分比認定 其原產地 貨物在某一製造或加工, 其製造或加工後之貨品增值超過貨品未製 造或加工前原價值一定百分比者, 則該即為產品之原產地 在原產地規則中所 此標準多是以區域產值含量 (Regional Value Content, RVC) 之百分比下限表示 之 由於此三種實質轉型標準分別具有各自的優缺點, 而其將會影響其在原產地 規則中的運用時機與方式, 故必須對其使用之優缺點有所了解, 其主要之優缺點歸納如表 4 24

表 4 三種實質轉型標準之優缺點稅則分類變更標準特定製程標準附加價值百分比標準 優 1. 精確 客觀, 具可預測點性 2. 海關或行機關可直接舉證 3. 成本較低缺 1. 清單煩雜 冗長, 且需點視技術或經濟發展更新 2.HS 本身就是一套複雜的制度, 其設計目的並 非用於制定原產地規 則 3. 常須搭配其他兩項實 質認定 1. 精確 客觀 可預測性 1. 生產者可透過彈性生產高 安排以符合該規定 2. 可充分反映產業特性 2. 不須隨著新技術發展而 3. 海關或行機關可直接更新 舉證 3. 可將高附加價值的製造程序於區內 1. 清單冗長, 且製程標準 1. 計算結果會受匯率及市需隨技術之進步而修正 場價格之波動影響 2. 制定時易受主要廠商或 2. 對勞動成本較低之家強勢利益團體之影響 造成歧視 3. 計算方式與門檻高低具爭議性 4. 海關或行機關舉證不 易, 需由會計單位協助 資料來源 :STEFANO INAMA, RULES OF ORIGI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2009). ( 二 ) 輔助條款 除上述一般之認定標準之外, 一般區域性貿易協定多會再另行規定原產地規則的輔助條款與原則 47 輔助條款之類別包括: 累積條款 (cumulation provision) 容忍原則或微量原則 (tolerance or de minimis rule) 吸收原則 (absorption or roll up provision) 境外加工 (outward processing) 微末作業 (insufficient operations) 出口退稅條款 (drawback provision) 等 1. 累積條款 (cumulation provision) 累積條款係指在出口可使用特定第三家生產之貨品或零件, 並在該出口 進行加工口即可享有原本的優惠性關稅 48 累積條款又可分為 : 雙邊累積 47 林培州, 比較際區域貿易協定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兼論東亞經濟整合對我之影響, 貿易策論叢, 第 2 期, 頁 7,2004 年 12 月 48 WTO Secretariat, Rules of Origin Regime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Background Survey by the Secretariat, WT/REG/W/45, 5 April 2002, 14. 25

( bilateral cumulation ) 斜線累積 ( diagonal cumulation ) 完全累積 ( full cumulation) (1) 雙邊累積 : 在雙邊之 FTA 下, 由一所生產之貨品中含有部分來自另一之原料, 則在認定原產地時直接將該之貨品視為符合原產地規定且可享有優惠性待遇之貨品 例如 :A 與 B 間簽署雙邊自由貿易協定且採雙邊累積, A 先自 B 進口原料製成最終貨品後, 再將之出口至 B, 此時 B 在認定 A 是否符合所要求的規則時, 即得將先前從 B 進口之原料視為 A 之原 料 (2) 斜線累積 : 在二個家分別簽訂不只一個的 FTA 時, 若一所出口之 貨品含有之原料是來自其與其他 FTA 之締約, 但在符合部分規定後仍可享有 優惠性之關稅待遇 49 例如 :A 分別與 B 和 C 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且 A 與 B 的 FTA 中的原產地認定採取斜線累積之方式 當 A 自 C 進口原料 加工後出口至 B, 則 B 在判斷貨品原產地時, 只要自 C 進口之原料在 A 之製程高於最小操作及加工之限制, 即可將從 C 進口之原料視為在 A 原產之貨品 (3) 完全累積 : 當一區域貿易協定中有二個以上之家, 其中任一締約 進行對來自其他締約原物料的加工或製造後之貨品皆可符合原產地之規定, 並享有優惠性之關稅 50 例如:A B C 三組成關稅同盟, 在 A 內對 B 之原物料進行加工或製造, 則在成品出口至 C 時, 視為符合其優惠性原產地規定之貨品, 以此類推, 其他區域內家 (B C ) 所加工或製造之貨品亦可享有此種優惠性待遇 2. 容忍原則或微小含量 (tolerance or de minimis rule) 49 Id, 16. 50 Id, 14. 26

在部分的 FTA 下之原產地認定會容許在不影響最終貨品的原產地的情況下, 使用微量比例非原產家之原料 51 容忍原則通常是伴隨著稅則號列變更與特定製程標準, 在不影響貨品根據此二標準所認定之原產地的情況下, 可允許貨品含有一定百分比之非原產家之原料 容忍原則一般是針對天然資源稟賦條件較不佳之家所制訂 52 為使缺乏天 然資源之家同樣能夠使其製造之貨品享有優惠性關稅, 故在 FTA 中制訂優惠 性原產地規則時, 會以較寬鬆之認定方式, 讓缺乏天然資源之家能以進口之原 料製造貨品, 同時享有優惠的關稅待遇 3. 微末作業 (insufficient operations) 微末加工是指當對貨品進行簡單加工或處理時, 由於該簡單作業程序對於貨 品之本質特性僅是輕微的影響, 故貨物之原產地不會因為在該所進行之加工或 處理而影響其原產地之認定 一般在 FTA 中將會以列舉之型式, 表示若干的程 序屬於微末加工, 並不足以使貨品之原產地改變 4. 吸收原則 (absorption or roll up provision) 若一產品所包含之非原產地原物料之比例不超過所規定之進口上限比例, 則 該原物料即可獲得原產的狀態, 其後之加工製造皆不會改變該產品之原產地 故若是一產品之零件或原料能夠符合原產地規則中之進口上限比例, 則其在 FTA 締約中所進行之加工製造所產生之成品, 可直接視為原產地貨品, 包括在計算貨品之附加價值百分比時, 也可以直接將該原物料視為原產地之原物料 5. 境外加工 (outward processing) 51 Id, 17. 52 林培州, 前揭註 47, 頁 11 12 27

境外加工是指部分加工程序在非 FTA 締約家中進行後仍可得到原產地認定之規則 由於近年來全球分工之發展, 許多廠商為追求降低成本而將部分加工製造程序外包給勞力成本較低之家, 由第三代工製造 而部分 FTA 中規定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 該由第三加工製造之產品仍可獲得原產地認定 6. 出口退稅條款 (drawback provision) 出口退稅條款是指在 FTA 之締約由第三所進口之非原產地原物料, 在 加工製造並出口後, 對於該貨品之非原產地原物料所課徵之關稅不得享有出口退 稅優惠 由於許多家為了吸引外資並鼓勵出口, 故在出口商進口原物料時課徵 進口稅, 但在廠商進行加工製造後, 在產品出口時辦理退稅, 以降低廠商之成本 部分 FTA 締約為保護內產業, 故在部分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中禁止出口退稅, 以提升由第三進口原物料之成本來限制第三之貿易 第二節原產地規則之經濟效果 隨著區域貿易協定的快速成長, 目前際上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適用最多的情 形應屬互惠性的給予優惠性關稅 53 根據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1994, GATT1994) 第 24 條第 5 項之規定, 各會員間得以設 關稅同盟與自由貿易區, 而不論是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 其皆必須賦予區域內其他締約之產品優惠稅率, 然而, 因為簽訂自由貿易區之會員因可各自保有對外之關稅 ( 與關稅同盟不同之處 ), 故簽訂自由貿易區時必須特別明確且嚴格定義原產地規則, 以避免非締約之產品經由締約之簡單加工後即可享有優惠性關稅 目前雖尚無一具有拘束力之際性協定對優惠性原產地做出統一之規範, 但 53 經濟部貿局, 前揭註 34, 頁 7 28

基於各透過優惠性原產的規則之操弄使 FTA 之關稅減讓效果幅下降, 故各皆開始關注調和優惠性原產地之可能 許多家透過制定嚴苛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使 FTA 締約內之生產者在嚴格的文件審查與繁瑣的行程序下, 將會直接放棄使用優惠性原產地認定, 故無法享有 FTA 下之優惠關稅 因此, 即使在簽定 FTA 後表面上開放產品部門享有優惠之關稅, 但其對於出口之生產者而言並未具有實際效益, 而簽訂 FTA 所欲達到貿易自由化之目的將因複雜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打折扣 而原產地規則所帶來之經濟效果與其限制程度息息相關 一般而言, 優惠性 原產地規則為避免區外家或非 GSP 受惠家藉由轉運之方式獲得優惠性關稅, 故其限制程度相較於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高, 因此產生貿易移轉之經濟效果 54 以 NAFTA 為例, 其原產地規則要求墨西哥之生產者必須遵守嚴苛的原產地規則 才得以優惠性關稅進口之美, 故墨西哥之生產者會為了享有其優惠性關稅而捨 棄向其他較低成本之區外家採購中間投入產品, 而轉向美廠商進行採購 其 將連帶影響其他以進口中間物料 組件進行組裝出口之開發中家之工業化發展, 故原產地規則之寬嚴將會涉及到其引發之經濟效果, 因此研究原產地規則之寬嚴程度將具有其必要性 在過去研究原產地規則之經濟效果以及其對於際貿易 際投資 經濟成 長 全體福利等影響之問題時, 常因缺乏有關原產地規則量化方面之資料, 致使所得結論往往受到相當之質疑 挑戰, 且因原產地規則雖是以文字方式呈現, 以往對於其限制程度之小僅能以質化研究進行分析, 直到 Estevadeordal 於 2000 年所建構之量化分析方法 Estevadeordal 所建構之限制性指標 (index of product-specific rules of origin 54 蔡孟佳, 從經濟效果論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適法性及其未來發展, 歐美研究, 第 42 卷第 2 期, 頁 305,2012 年 6 月 29

restrictiveness, 簡稱 R-index) 了解原產地制度所代表之限制程度 55, 並根據此原產地規則之量化模型分析, 以比較不同原產地規則所呈現之限制效果 在該理論中將貨品特別清單中的限制量化, 指數的計算方式是基於對貨品的 HS 6 位碼所訂定出的原產地規則, 將原產地規則的限制性由 1 到 7 排列, 數值越高則限制性越高 56 然因為隨著區域整合之情形之普遍, 原產地規則之發展也更加多樣化, 部分之原產地規則皆結合了多種實質轉型標準, 故 Olivier Cadot 與 Jaime de melo 於後以原本的 R-index 模型為基礎, 發展出一套更詳細區分原產地規則的 R-index 模型 57 以下為 Olivier Cadot 與 Jaime de melo 所提出的 R-index 模型之說 明 55 Antoni Estevadeordal, Negotiating Preferential Access : the Case of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JOURNAL OF WORLD TRADE, 12-14(1999). 56 Id. at 13. 57 Olivier Cadot,etal., Product Specific Rules of Origin in EU and Us Preferential Trading Arrangements: an Assessment, WORLD TRADE REVIEW 5(2006). 30

表 5 Olivier Cadot 與 Jaime de melo 之 R-index 模型 R-index value 1 2 3 4 5 原產地規則 沒有改變 完全獲取 R1 * * + 容忍規則 貨品號列目改變 (change of subheading) 特定製程 * 例外規定 完全獲取 + R1 完全獲取 + R1+ R1 貨品號列節改變 (change of heading) + 容忍規則 貨品號列節改變 區域價值含量 <60% 區域價值含量 <60% + 其他要求 * 貨品號列節改變 + 完全獲取 + R1+ 容忍原則 區域價值含量 60% 區域價值含量 60%+ 其他要求 區域價值含量 <60%+ R1 貨品號列節改變 + 完全獲取或 R1 貨品號列節改變 + 完全獲取或 R1+ 完全獲取或 R1 貨品號列節改變 + 區域價值含量 <60% 貨品號列節改變 + 區域價值含量 <60%+ 完全獲取或 R1+ 完全獲取或 R1+ 容忍原則 貨品號列章改變 (change of chapter) 區域價值含量 60%+ 完全獲取或 R1 貨品號列節改變 + 區域價值含量 60% 6 貨品號列節改變 + 區域價值含量 60%+ 完全獲取 + 容忍原則 貨品號列節改變 + 區內價值含量 <60% + 完全獲取或 R1 貨品號列節改變 + 區內價值含量 <60% + 完全獲取或 R1+ 完全獲取或 R1 區內價值含量 <60% + 完全獲取或 R1 + 完全獲取或 R1 區內價值含量 60% + 完全獲取或 R1 + 完全獲取或 R1 7 貨品號列節改變 + 區內價值含量 60% + 完全獲取或 R1 貨品號列節改變 + 區內價值含量 60% + 完全獲取或 R1+ 完全獲取或 R1 31

貨品號列章改變 + 完全獲取或 R1 貨品號列章改變 + 區域價值含量 貨品號列章改變 + 完全獲取或 R1+ 完全獲取或 R1 貨品號列章改變 + 區域價值含量 + 完全獲取或 R1+ 完全獲取或 R1 R1 * : 貨品號列目改變 (change of subheading) 特定製程或例外規定, 三種之其中之一種原產地 規則 例外規定 * : 原文為 exceptions, 禁止該產品使用特定章節轉換之非原產地原料 容忍規則 * : 原文為 allowance, 允許產品使用特定的非原產地之原料 資料來源 : Olivier Cadot,etal., Product Specific Rules of Origin in EU and Us Preferential Trading Arrangements: an Assessment, WORLD TRADE REVIEW 5(2006). 根據此量化模型, 可看出不同實質轉型標準之門檻限制和結合將會造成限制 性程度的差異 該模型所包含的門檻限制之差異包括稅則稅號轉換標準的章 節 目轉換 還有區域價值含量中以 40% 和 60% 作為分界的門檻限制 ; 而在不同實 質轉換標準的結合方面, 此模型中列出各種不同的實質轉型標準搭配模式, 並對 應初期限制性程度, 而如此多種的搭配形式, 正好符合目前原產地規則越來越複 雜且多樣的趨勢 以稅則稅號轉換的標準為例, 分為前 2 碼 ( 章 ) 轉換 前 4 碼 ( 節 ) 和前 6 碼 ( 目 ) 之變更, 而不同的轉換標準將會造成不同之限制性效果 若是採用稅則 稅號目轉換 (change of subheading), 其可能只要單純進行簡單之加工 ( 例如未 經整理的羊毛轉換為經整理過的羊毛 ), 即可符合原產地之認定 由於目轉換為 稅則稅號轉換的標準中最為寬鬆的一項, 故其 R-index 數值為 2; 反之, 稅則稅 號轉換的標準中最嚴格的章轉換 (change of chapter) 所對應的 R-index 數值為 6~7, 其根據所搭配其他不同限制程度的實質轉型標準而對應到 6 或 7 從上述的例子可看出, 此量化模型已列入許多不同實質轉型標準的搭配形式, 故將能更準確地將目前所發展出複雜的原產地規則順利套用到此模型當中, 故於第肆章對不同 FTA 下的成衣業原產地規則的研究, 亦會使用此量化模型進行分析 32

第三節 ECFA 之原產地規則 自從 99 年簽署 ECFA 後, 列於早收清單中之貨品皆已陸續調降, 而其原產地認定之標準皆列於 ECFA 協議之附件二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臨時性原產地規則 中, 然該臨時性原產地規定僅明列原產地認定之基本原則, 其個別產品之實質認定方式則是依據財部後續談判之後所公布之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58 由於上述之二項規定皆與生產者在認定原產地時所需遵守之原理規則和判 斷標準有關, 故以下將分別對其進行介紹 一 原則性規定 ECFA 之原則性規定皆列於附件二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臨時性原 產地規則, 廠商必須在使用個別產品之特定原產地規則之前認識該原則性之規 定, 以了解特定原產地規則中所適用之標準的含意 附件二中共 17 條規定, 其 中包括對於名詞定義 原產貨物 完全獲得貨物 稅則稅號變更 區域產值含量之計算 加工工序 累積規則 微末加工 微小含量 包裝材料及容器等 在原產貨物之認定方面, 列出三種能夠視為原產地貨物之情形 :( 一 ) 完全 獲取之貨物 ;( 二 ) 貨物僅由原產材料生產 ;( 三 ) 使用非原產材料生產, 但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貨物 59 有關第一種 完全獲取之貨物, 其定義即與京都公約中對於完全獲取之貨物定義相同 60 ; 而在第二種 由區內原材料生產之貨物, 若該貨物是由一方或雙方之生產者所製造之原物料所構成, 其將可獲得原產地之 58 財部, 公告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之行程序 及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均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2010 年 12 月 27 日, 網址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61063&ctnode=410 59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二,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第二條 60 同上註, 第三條 33

認定, 而此項規定將可促使貨物生產者為符合原產地認定, 而多使用區內製造之原產材料, 進而促進原產材料製造業之發展 ; 最後, 第三種情形是使用非原產材料所生產之貨物, 必須在符合其所對應之特定原產地規則, 才可視為原產之貨物, 由於現今際分工普遍, 許多產品所包含之原材料皆來自世界各地, 混和區內 區外原物料的產品佔所有產品項目中的多數, 因此此種產品之原產地認定方式就顯得極為重要, 而此種產品所需符合的特別產品清單中則是另外規定於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61 在臨時性原產規則對於實質轉型之三項標準皆由明文定義 除了稅則稅號轉 變與加工工序之定義外, 亦列出區域產值含量之計算方式, 其計算方式如下 : 區域產值含量 (RVC) = ( 非原產原料價格 ) 由於區域產值含量之計算方式根據不同 FTA 而有所差異, 其表示方法分為 以區內價值之累加, 或是最終產品價格扣除進口產品價格 以第一種方法計算區 域產值含量之家 ( 如歐盟 ), 必須在計算區域產值時將貨品在生產過程中由區內家所投入之成本皆列入計算, 包括原材料成本 加工製造成本與其他管理銷售費用等, 由於此種計算方式所需列入之成本元素較多, 其資料較難以取得, 且各項成本皆必須根據公司之會計紀錄而調整, 故較容易引發爭議 62 ; 而使用第二 種計算方式之 FTA( 如 ECFA NAFTA 等 ), 其計算方式是將最終產品之價格扣除非原產之原材料價格, 而得出之價格視為區域產值 因最終產品之價格是以產品之離岸價格 (FOB 價格 ) 作為計算基礎, 其價格資訊只須向進出口海關申請, 且其計算方式相對較為簡單, 故採用此計算方式作為區域產值之計算基準較具透明化和便利性 63 61 同上註, 第四條 62 STEFANO INAMA, supra note 2, at 432. 63 Id. 34

除了對原產貨物之實質認定外, 臨時性原產地規則中亦有其他調整原產地規則限制性程度之輔助性條款 提供彈性空間之輔助條款包括累積規則 ( 雙邊累積 ) 與微小含量之規定 有關累積規則是指當台灣所生產之產品使用來自中陸之原材料時, 該原材料可視為原產之原材料, 在計算區域產值含量時可累加計算該原材料之價值, 使該貨品更容易符合原產地規定中的區域產值含量之標準 64 另外, 在微小含量的部分, 基於產品可能含有區外之原物料, 該原物料可能無法符合稅則稅號轉換標準而被視為非原產之原物料, 然當其價值不超過最終產品之離岸價格之 10% 時, 在認定最終產品之原產地規則時不將該非原產之原物料部分列 入考慮 65 而此原則將可提供生產者在認定產品之原產地時, 對於微小部分之非 原產原物料提供一彈性空間 二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Product Specific Rules, PSR) 根據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臨時性原產地規則 中對於包含第三 之非原產材料之產品, 規定其加工或製造程序需達到實質轉型之標準, 才得以視為原產之貨品 66 而實質轉型之認定標準則是列於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清單當中, 其針對個別早期收穫產品之不同特性, 逐項訂定實質轉型之標準, 包括稅則稅號 轉換標準 區域產值含量標準 加工工序標準等 67 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是根據兩岸個別之貨品早收清單中的項目所制定之原產地規則, 而在中陸所給予的 608 項早收清單項目中, 紡織品 (HS 50-63 章 ) 即佔其中之 136 項 ; 而台灣承諾給予之 267 項早收貨品清單中, 紡織品則佔了 21 項 在中陸的 136 項紡織品早收清單貨品中, 包含上游產品 合成纖維棉 再生纖維棉 棉紗 合成纖維棉混紡紗等 ; 中游產品 棉梭織成品布 棉 64 65 66 67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二,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第八條 同上註, 第十條同上註, 第二條第三款 吳雪瑩,ECFA 臨時原產地規則, 產業雜誌, 第 492 期,2011 年 3 月, 頁 46 35

針織布 不織布和人造皮等 ; 與下游產品 梭織成衣 針織成衣 泳衣 襪子 內衣 服飾配件等 而在台灣所給予之 21 項紡織品早收貨品中, 包含上游之合成纖維棉 棉紗 合纖絲紗 合成纖維棉紗等 ; 中游之棉梭織胚布 棉梭織成品布 不織布 合成皮與針織布等 ; 但在 21 項紡織品早收貨品中, 並未包含下游之成衣及服飾品 成衣業以廣義來說, 亦即為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 包含梭織成衣製造業 ( 梭 織外衣製造業 梭織內衣及睡衣製造業 ) 針織成衣製造業 ( 針織外衣製造業 針織內衣及睡衣製造業 ) 服飾品製造業 ( 襪類製造業 紡織手套製造業 紡織 帽製造業 其他服飾品製造業 ) 68 雖基於服飾品製造業與梭織 針織成衣製造 業之間在製程方面具有較之差異 69, 故在府所定義之 17 項敏感性產業中, 並未將內衣 泳衣 織襪產業列入成衣產業, 但由於其他 FTA 對於列於 HS 第 61 及 62 章之產品之原產地規則較為類似, 故以下所討論之成衣類原產地規則會 適用於列於 HS 第 61 及 62 章之產品, 其中包括一般襯衫 套頭衫等衣物類與內 衣 襪子 泳衣等其他成衣類產品 根據 HS 2012 版本, 中陸之早收清單中與成衣業有關之規範僅限於 HS 第 61 62 章中之項目, 其細項可見下表 68 以上成衣之分類是根據行院主計處 100 年 3 月所公布, 中華民行業標準分類第九次修訂版本, 網址 :http://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14208472171.pdf 69 如上述對成衣業製程之介紹, 梭織成衣製造業與針織成衣製造業之製程主要涉及剪裁 組合 車縫 品檢 整燙 而其他服飾品製造品之製程包括織羅口 織帽 織襪 手套訂型等步驟, 與梭織 針織成衣製造業之製程差異較 36

表 6 ECFA 成衣產品之特定原產地規則及中陸關稅降稅期程表 ECFA 早收清單陸方面減讓稅號及 PSR 對應表 稅號中文貨名 ( 簡稱 ) 英文貨名 ( 簡稱 ) 棉製針織或鉤編男 Men's or boys' shirts of 61051000 襯衫 cotton, knitted or crocheted 稅率 (%) 產品特定原產原先 2011 2012 2013 地規則 (PSR) 從其他章改變 16.0 10 5.0 0 至此 61069000 其他紡織材料製針 織或鉤編女襯衫 Women's or girls' blouses, etc, of other textiles, knitted/crocheted 16.0 10 5.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1101100 61102000 61103000 61124100 61152200 61152990 61159900 61178010 61178090 羊毛製針織或鉤編套頭衫等棉製針織或鉤編套 頭衫等 化纖製針織或鉤 編套頭衫等 合成纖製針織或鉤 編女式游泳服 單絲 67 分特合纖製連褲襪等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連褲襪及緊身褲襪其他紡織材料製針織或鉤編短襪及其他襪類針織或鉤編領帶及領結針織或鉤編其他衣著附件 Jerseys, pullovers, etc, of wool, knitted or crocheted Jerseys, pullovers, etc, of cotton, knitted or crocheted Jerseys, pullovers, etc, of man-made fibres, knitted or crocheted Women's or girls' swimwear 14.0 5.0 0 0 14.0 5.0 0 0 16.0 10.0 5.0 0 of synthetic fibres, knitted or 17.5 10.0 5.0 0 crocheted Panty hose and tights of synthetic fibres, measuring per single yarn 67 decitex or more 16.0 10.0 5.0 0 Panty hose and tights of other textile materials, knitted or crocheted 14.0 5.0 0 0 Hosiery & footwear, of other textiles, knitted or crocheted, 14.0 5.0 0 0 nes Ties, bow ties and cravats, knitted or crocheted 14.0 5.0 0 0 Other parts of garments or of clothing accessories, knitted 14.0 5.0 0 0 or crocheted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從其他章改變至此從其他章改變至此從其他章改變至此從其他章改變至此從其他章改變至此從其他章改變至此從其他章改變至此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37

61179000 其他針織或鉤編衣著零件 Parts of garments or clothing accessories, knitted or crocheted 14.0 5.0 0 0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62121010 化纖製胸罩 Brassieres, of man-made fibres 16 10 5.0 0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62121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胸 罩 Brassieres, of other textiles 14 5.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2122010 化纖製束腰帶及腹 帶 Girdles & panty-girdles, of man-made fibres 16 10 0 0 從其他章改變 至此 62122090 62129010 其他紡織材料製束腰帶及腹帶 Girdles & panty-girdles, of other textiles 化纖製吊褲帶 吊襪 Braces, suspenders and the 帶等 like, of man-made fibres 14 5.0 0 0 16 10 0 0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62129090 62171010 62171020 62171090 其他紡織材料製吊 褲帶 吊襪帶等 非針織非鉤編襪子 及襪套 Braces, suspenders and the like, of other textiles 14 5.0 0 0 Stocking, socks and sockettes 14 5.0 0 0 非針織非鉤編和服 Kimono belts 14 5.0 0 0 腰帶 非針織非鉤編服裝或衣著附件 Other made up clothing accessories 14 5.0 0 0 從其他章改變至此從其他章改變至此從其他章改變至此從其他章改變至此 資料來源 :ECFA 之中陸早收清單 根據上表, 可看出中陸所承諾的早收清單中對成衣產品的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皆是以稅則號別變更作為原產地認定的標準, 其採用的是前 2 碼 ( 章 ) 變更作為成衣產品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就同一產品而言, 若要到達稅則稅號章轉換, 貨品的生產就須使用當地或區域間之原產材料或提高加工層次, 故若僅是將成衣產品加上裝飾 標籤 染色, 或是其它整理加工, 皆不會改變貨品之原產地 38

由於成衣產品為紡織業之下游產品, 而在關稅稅則第 61 62 章中所規定的 皆為經過縫製之後的產品, 故一般之加工程序並不會改變產品之功用, 因此較無 可能產生加工程序造成稅號節轉換或目轉換之情形 舉例而言, 若台灣廠商向第三進口成衣之原料 針織品或鉤針織品 (HS 60.02), 在台灣成衣廠商經過設計 裁剪 縫製 整燙等製造過程後, 將所製成的棉製針織或鉤編男用襯衫 (HS 6105.10) 出口之中陸, 因為該產品符合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之規定, 在台灣所進行之加工程序造成產品稅號之節之變更, 故成衣產品應被認定為台灣地區之貨品, 在出口中陸時可適用早收清單中的 優惠關稅 由於台灣之成衣廠商相對於中陸之成衣廠商較為弱勢, 因中陸廠商 其利用較具有比較利益的勞力成本, 量製造低成本之成衣產品並銷售到台灣, 故若需保護台灣之成衣產業, 即需要制定一套較為嚴格的原產地規則, 若僅使用 目前中陸所制定的稅號章轉換, 將會使中陸之廠商利用更加低廉的東南 亞原物料, 並在中陸境內僅進行簡單之加工, 而享有優惠性關稅進口台灣, 將造成台灣之廠商更之傷害, 故台灣必須採用更加嚴格之原產地認定標準, 以 避免中陸廠商利用迂迴的轉運方式配合加工製程後, 獲得原產地之認定 以原產地規則量化模型分析中陸在成衣業之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可發現成衣業之 R-index 為 6 由於台灣對於成衣業並無開放, 故無法作為比較之基準, 但可以與其他 FTA 中對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進行比較, 並藉由對該其他 FTA 中成衣的原產地規則進行研究分析, 以對日後台灣方面進行開放時所訂定之原產地規則作一參考 第四節小結 從以上對於原產地規則之介紹中, 可看出原產地規則所包含之各種標準, 將 39

會影響其所造成之限制程度, 當家欲保護內之產業時, 可利用訂定嚴格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限制他之生產者透過優惠性關稅進口, 其造成區內家改變其生產模式或生產投入, 所引發之經濟效果將可透過對於原產地規則之量化模型解釋 在研究目前 ECFA 下的臨時性原產地規則與產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可發現中 陸目前所開放之成衣產品項目並不多, 而其所原產地規定之制定相當簡單, 僅以章轉換作為實質轉型之認定標準 而在台灣方面, 目前雖未將成衣產品列入 早收清單中, 但在往後開放之情況下, 成衣產之原產地規則之制定勢必須經過多 方的考量, 故於下一章中介紹其他 FTA 下之成衣產品原產地規則, 作為制定 ECFA 未來在原產地規則之制定之一參考 40

第肆章關於際間成衣業之原產地規則 在決定原產地規則之寬嚴時, 雖然制定嚴格的原產地規則能避免內產業受到區內締約量進口的衝擊, 且可防止區外家有搭便車的情形, 但另一方面, 若原產地規則過於限制, 則會造成內其他產業和消費者之損害 舉例而言, 若台灣對於中陸進口之成衣產品採取嚴格之原產地規則認定, 則內成衣進口加工的廠商則會因為進口廠商無法使用優惠關稅而增加進口之成本, 進而剝奪 內的消費者享有 FTA 所帶來的利益 如上所述, 原產地規則之寬嚴必須依照內與其締約之產業情形作不同之 調整 而在制定內成衣業原產地規則之前, 可先參考在不同 FTA 下對成衣業 的原產地規則 由於北美自由貿易協定 (North Ame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簡稱 NAFTA) 與歐洲聯盟 (European Union, 簡稱歐盟 ) 為發展已久的區域性 貿易協定, 其原產地規則尤為複雜 嚴苛 70, 亦相當具有指標性 此外, 在亞洲 地區, 由於韓與東協的雙邊貿易協定之簽署, 使韓具有進入東協家市場的優勢, 但相對的, 韓內之廠商也必須面對來自東協地區低勞力成本之產品銷 入內, 由於韓部分之產業結構與台灣較為類似, 其如何制定優惠性原產地規 則以保護內產業不因中陸之競爭而損害過, 此方法亦對台灣具有重要之 參考價值, 故以下亦會對其進行介紹 第一節 NAFTA 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 以下首先介紹 NAFTA 一般性之原產地規則, 再說明其成衣產品的特別原產 地規定, 並對該原產地規則所隱含之策目的與經濟效益進行分析 70 杜巧霞 梁逸韵, 全球區域貿易協定對台灣產業之影響, 貿易策論叢, 第 14 期, 頁 10,2010 年 12 月 41

一 NAFTA 原產地規則之簡介 北美自由貿易區協定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以下簡稱 NAFTA) 是於 1992 年由美 加拿與墨西哥三共同簽屬完成之區域貿易 協定, 於 1994 年開始生效 為避免區外家之廠商藉由轉運或簡單加工而享有區內家之關稅優惠, 故 NAFTA 之原產地規則之訂定十分嚴格且複雜 而 NAFTA 下之原產地規則主要 規定於協定第四章 其中, 原產地之認定主要規定於第 401 條, 其內容主要有四 項基本原則 : ( 一 ) 完全在 NAFTA 區內取得或生產之產品 71 包含於 NAFTA 區內所開 採之礦物 所收成之農作物 所養殖之活動物 船隻捕獲之漁貨及其他海洋生物 等 ( 二 ) 產品全部使用具有原產地資格之原物料, 包括在區內經過實質轉型而 獲得原產地之原物料 72 舉例而言, 美製造農作機之公司所使用之零件, 是來自墨西哥之一家零件工廠, 而該零件包含自中開採之金屬, 雖然中之金屬並 非原產地之原料, 但因在墨西哥的零件廠已將金屬製造成為一符合原產地資格之 零件, 故美之農作機產品可視為使用 NAFTA 區內之原產地原料所製造出之產 品 ( 三 ) 產品如使用非原產地原料, 由原料到成品須經附錄 401 規定之關稅稅則分類變更, 或針對特定稅則稅號之產品 ( 包括化 塑膠 鞋類 電器和汽車等產品 ), 須同時符合稅則分類變更與一定比例之區域產值含量 (Regional Value Content, 以下簡稱 RVC) 之要求 73 由於現今部分之產品都因為包含來自不同 71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Art. 401 (a). 72 Id. 73 supra note 71, Art. 401 (b). 42

區域 家之原物料, 故通常適用於此原則 ( 四 ) 當產品是以未組裝或無法組裝的形式進入 NAFTA; 或是最終產品及其零件皆屬於同一關稅分類項 (HS 四位碼 ), 且未進一步被細分為多項子目 (HS 六位碼 ), 或產品及其零件屬於同一子目時, 導致無法符合稅則分類變更之標準時, 若產品符合 RVC 之要求, 則仍可取得 NAFTA 之原產地資格 74 此條不僅使用情形相當少見, 且於條文中明訂排除列於 HS 第 61~63 章之紡織品的適用 上述第三及第四原則中所提及之 RVC 計算方式定義於 NAFTA 第 402 條, 其計算方式分為交易價值法 (transaction-valued method) 和淨成本法 (net cost method) 其計算方式列於下 交易價值法 : RVC= 產品交易價值 交易價值 非原產原料之價值 100 部分之產品 ( 除部分之化品 ) 以交易價值法所計算出的 RVC 百分比必 須高於 60%, 才可符合原產地之認定 淨成本法 : RVC = 淨成本 淨成本 非原產之原料價值 100 淨成本為產品所有之成本減去促銷費用 權利金 運輸與包裝費用 售後服 務及於生產無關之利息成本 部分之產品 ( 除汽車 鞋類等產品 ) 以淨成本法 所計算之 RVC 百分比必須高於 50%, 才可符合原產地之認定 75 74 supra note 71, Art. 401 (a). 75 交易價格法與淨成本法所計算之 RVC 所需的符合標準不同是因為二種方法之計算基礎不同 43

而在以淨成本法計算 RVC 時, 當一產品之生產過程牽涉到一個以上的製造商及一個以上之生產者, 則其將會使用 NAFTA 下的累積制度 NAFTA 的累積制度規範於第 404 條中, 其主要是針對使用淨成本法計算 RVC 之生產者或進口商, 在計算最終產品之淨成本時, 可以選擇將其最終產品所使用的非原產地原料所包含的 RVC 部分納入最終產品 RVC 的計算中, 意即累積生產過程中原料的 RVC 76 而此累積制度可能會使部分原本不符合 RVC 下限標準之產品, 在列入非原產原料之 RVC 後, 得以獲得原產地之認定 故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 77, 累積制度可視為使 NAFTA 之原產地規則較具彈性空間之制度 另一 NAFTA 原產地規則之彈性制度為微量條款, 其與上述對微量條款之定 義相同,NAFTA 第 405 條中對於產品所包含之非原產地原料含量提供 7% 的彈性 空間, 故如果非原產地原料之價格佔產品之交易價格 (FOB 價格 ); 或非原產地 原料之重量占最終產品總重量之比例若低於 7%, 則即使該產品並未經過稅則分 類變更, 仍是可獲得原產地之認定 微量條款之適用仍有部分之例外, 例如 :HS 第 1~27 章之農礦製品排除適用 ; 部分特定產品之排除適用 ; 雪茄類產品在試用微量條款時, 其彈性空間調高為 9%; 歸類於 HS 第 50~63 章之紡織品, 由於在附錄 401 中另有規定, 故在適用 微量條款時是依據產品之零件原料 ( 纖維或紡紗 ) 之重量而非價值 從上述之規範中可看出, 在 NAFTA 中對於較敏感之產品 ( 如紡織成衣 汽車 鞋類等 ) 之原產地規則都排除適用一般的條款, 且針對紡織及成衣產品 汽車產品,NAFTA 更於附件中有特殊之規定, 故在以下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有詳細之解釋及說明 76 STEFANO INAMA, supra note 2, at 304. 77 使用累積制度所需符合之條件 :1. 使用淨成本法計算 ; 2. 生產者或進口商取得供應商提供非原產地原料之北美自由貿易區內區域產值資料 ; 3. 非原產地原料至成品間必須依附錄 401 規定, 經過稅則轉變, 且產品必須符合區域產值規定 ; 4. 產品需符合其他應適用之原產地規定 44

二 NAFTA 成衣原產地規則 如前章所述,NAFTA 的原產地規則有四項標準, 由於其中第四項標準排除 HS 第 61~63 章之產品, 故在套用於成衣產品的情況時, 將會有下列三種情形, 包括 :( 一 ) 完全在 NAFTA 區內取得或生產之產品 例如由墨西哥生長的棉花所製成毛衣 ;( 二 ) 產品全部使用具有原產地資格之原物料生產 例如於美所生產之棉花, 於墨西哥紡成紗後, 在加拿製造為棉製 T 恤 ;( 三 ) 產品如使用非原產地原料, 由原料到成品須經附錄 401 規定之關稅稅則分類變更或同時符合稅 則分類變更與區域產值含量之要求 例如來自中陸的棉纖維, 在墨西哥經過 實質轉型而成的棉紗後, 所織成的棉製洋裝 由於現今全球分工的情形普遍, 故不論是產品完全於區內生產或是只使用區 內之原物料之情形皆較為少見, 生產者在生產的過程中仍會使用從區外家所進 口之原物料或中間產品, 意即上述之第三種情形較為普遍 而使用區外家之原 物料所生產之產品, 若要享有優惠關稅, 則必須遵照產品特別清單中產品之原產 地規則 以下將適用於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介紹分為二部分, 第一部分為針對不同紡織產品所適用之四種原則 ; 第二部分則為 NAFTA 原產地規則中針對 HS 第 61 和 62 章之成衣產品所訂定之特殊規定 ( 一 )NAFTA 紡織產品所適用之四種原則 NAFTA 中對於被歸類於 HS 第 50~60 章的紡織及成衣產品之特別原產地規定列於附錄 401 第 11 條中, 除了每項產品之稅則稅號變更規定外, 其針對不同之紡織及成衣產品亦在個別的特別產品清單中適用不同之原則 78 對於紡織及成衣產品主要之適用原則為 紡紗後原則 (Yarn-forward), 而對於部分產品亦 78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Appendix 401, Art. 11. 45

適用於 纖維後原則 (Fiber-forward) 織布後原則(Fabric-forward) 和 裁縫後原則(Cut and sewn) 值得注意的是, 此四項原則皆非 NAFTA 中的成文法律定義, 而是屬於適用於紡織產業原產地規定的一種概念, 故並非一體適用於所有的產品, 且有許多例外的情形 79 由於上述之四項原則為紡織及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之適用原則, 故以下將 分別加以說明 : 1. 纖維後原則 (Fiber-forward): 意指紡織產品其纖維 ( 天然纖維或人造纖維 ) 係在 NAFTA 區內生長或形成, 且自纖維生產之後的製程皆必須在區內完成, 才可獲得優惠性原產地資格 此項 原產地標準是四項原產地準則中最為嚴苛的, 因為產品若是使用天然纖維 ( 如羊 毛纖維或棉花纖維 ) 或人造纖維 ( 如聚酯纖維 ), 除了在生產人造纖維的過程中 所使用的石化或纖維原料之外, 其他在纖維紡成紗 紗線織成布和布料裁剪成成 衣產品之過程中, 皆須使用區內之原料, 且製造過程皆須在區內進行, 因此, 適 用此項原則作為原產地原則之產品, 將會在製造過程中受到較多的限制 以 餐桌用織物製品 (HS 6302.40) 為例, 其原產地規則如下 : A change to heading 63.01 through 63.02 from any other chapter, except from heading 51.06 through 51.13, 52.04 through 52.12, 53.07 through 53.08 or 53.10 through 53.11, Chapter 54 through 55, or heading 58.01 through 58.02 or 60.01 through 60.02, provided that the good is both cut (or knit to shape) and sewn or otherwise assembled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more of the Parties. 79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 What Every Member of the Trade Community Should Know About: NAFTA (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for Textiles and Textile Articles, 12, at http://www.cbp.gov/linkhandler/cgov/trade/legal/informed_compliance_pubs/icp003r2.ctt/icp003.pdf (5, 2008). 46

若 餐桌用織物製品 (HS 6302.40) 的製造過程是由 合成纖維棉(HS 5503) 紡成 合成纖維棉紗 (HS 5509) 再將棉紗織為 寬度不超過 30 公分的針織品 (HS 6002), 最後再進行裁剪為最終產品 餐桌用織物製品 (HS 6302.40) 由於 未初梳 未精梳或未另行處理以供紡製用之合成纖維棉 (HS 5503) 是 HS 6302.40 原產地規則中的排除稅則項目之一, 故該產品必須自纖維棉之生產製造開始皆於區內製造, 原產地規定適用於纖維後原則, 故該人造纖維之製造必須於區內進行, 且於後之生產皆須在區內進行, 若生產之最終產品為此過程皆須於 NAFTA 區內完成, 才可使最終產品獲得優惠性關稅 2. 紡紗後原則 (Yarn-forward): 此原則是在紡織及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中使用最為普遍的一項, 多數紡 織品包括家用紡織品 針織品和成衣都以此標準判斷是否受惠 其規定適用優 惠性關稅的產品必須從紡紗開始至產品完成的各道製造工序皆必須在 NAFTA 區 內生產, 但紡紗之前所使用的纖維仍可以為非原產的產品 雖然此原則適用於 部分的布料產品, 然亦有許多例外不適用的產品, 像是絲布就是採用織布後原則 ; 還有其他特定的布料則是採取纖維後原則 以 男用或男童用襯衫 (HS 6105) 為例, 其原產地規則如下 : A change to heading 61.05 through 61.06 from any other chapter, except from heading 51.06 through 51.13, 52.04 through 52.12, 53.07 through 53.08 or 53.10 through 53.11, Chapter 54, or heading 55.08 through 55.16 or 60.01 through 60.02, provided that the good is both cut (or knit to shape) and sewn or otherwise assembled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more of the Parties. 在 男用或男童用襯衫 (HS 6105) 之製造過程中, 由 未初梳或未精梳 之棉花 (HS 5201) 紡紗成為 非供零售用棉紗 (HS 5205), 再將棉紗編織 47

為 含彈性紗或橡膠線重量在 5% 及以上的針織品 (HS 6002), 最後在經過裁剪 加工後成為 男用或男童用襯衫 由於 未初梳或未精梳之棉花 (HS 5201) 並未在 HS 6105 的原產地規則中列入排除之稅則號列中, 因此可知從區外家進口棉纖維, 在區內從纖維紡成紗開始的製造過程皆於區內進行, 意即在製造過程中, 除了纖維 未初梳或未精梳之棉花 (HS 5201) 可由外進口非原產地之產品外, 其餘原料之投入或製造過程皆須於區內過程, 才能使最終產品獲得原產地資格 3. 織布後原則 (Fabric-forward): 織布後原則是指適用優惠性關稅之產品在織布和其後加工製造的過程皆是 在區內進行, 而纖維及紡紗的製造可於區外進行, 故可由外進口纖維及紗線, 再於區內將紗線織 (knitted or woven) 為布料, 並加工製造為成衣產品, 以享有 優惠性關稅 以 絲製女用或女童用上衣 襯衫及短衫 (HS 6206.10) 為例, 其原產地 規則如下 : A change to heading 62.06 through 62.10 from any other chapter, except from heading 51.06 through 51.13, 52.04 through 52.12, 53.07 through 53.08 or 53.10 through 53.11, Chapter 54, or heading 55.08 through 55.16, 58.01 through 58.02 or 60.01 through 60.02, provided that the good is both cut and sewn or otherwise assembled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more of the Parties. 絲製女用或女童用上衣 襯衫及短衫(HS 6206.10) 所使用之原料是 絲紗 (HS 5004), 經過編織後成為 絲或廢絲織成之梭織物 (HS 5007), 再經過紡織製造而成為最終產品 由於 絲或廢絲織成之梭織物 並不含在上述之排除稅則號列中, 故 絲製女用或女童用上衣 襯衫及短衫 (HS 6206.10) 可從布料開始於境內製造, 原產地標準適用織布後原則 因此, 在製造過程中, 絲 48

紗以前之原料皆可為非原產地之產品, 只要編織及後續的製造及加工於區內進行, 即可使最終產品享有優惠性關稅 4. 裁縫後原則 (Cut and sewn): 此項原則為四項原產地準則中最為寬鬆之一項, 因為此條原則僅規定產品的剪裁 (cut) 縫製(sewn) 和組裝 (assemble) 於區內完成, 故最終產品製造過程的原料投入皆可由區外家進口 此項原則主要是針對區內供給短缺之產品, 如北美地區缺貨之布料製成之內衣 胸衣及襯衫 ; 或北美地區不適生產之布料 ( 如 絲及麻 ) 所製之紡織品或成衣 以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用及男童用襯衫 (HS 6205.90) 為例, 其原產地規 則如下 : A change to subheading 6205.90 from any other chapter, except from heading 51.06 through 51.13, 52.04 through 52.12, 53.07 through 53.08 or 53.10 through 53.11, Chapter 54, or heading 55.08 through 55.16, 58.01 through 58.02 or 60.01 through 60.02, provided that the good is both cut and sewn or otherwise assembled in the territory of one or more of the Parties. 在製造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用及男童用襯衫 (6205.90) 之過程中, 所使 用的生絲 (HS 5002) 絲紗 (HS 5004) 絲織成的梭織物 (HS 5007) 皆可為 非原產地之產品, 只要 絲織成的梭織物 (HS 5007) 適於 NAFTA 區內進行 裁減與加工, 則最終產品 其他紡織材料製男用及男童用襯衫 (HS 6205.90) 即可具有原產地產品之資格 ( 二 ) 針對第 61 及 62 章之成衣產品之特殊規定 除上述四項對於紡織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之原則外,NAFTA 針對 HS 第 61 及 62 章之成衣產品亦有特殊之規定 其中出現於 NAFTA 原產地規則針對 HS 第 49

61 及 62 章註釋中的規定包括 : 可見襯裡原則(Visible lining rules) 適用包含多種成分的成衣產品之規則 (Rules for garment with multiple components) 特定裁剪後規則(Special cut and sew rules) 和 混和紡織布料規則(Rules for blend fabric) 80, 以下將分別說明之 1. 可見襯裡規則 (Visible lining rules) 此條規則適用於 HS 第 61 及 62 章節之部分具有可見襯裡之成衣產品, 其中 包括夾克 套裝 外套 裙子 雪衣等 該規則是指某些適用可見襯裡規則的成 衣產品, 必須當產品符合特別產品清單中之原產地規則, 且襯裡亦同時符合可見 襯裡規則, 才可取得原產地資格 此規則對於襯裡的要求是布料必須是在區內所 製成 ( 布料通常是棉 羊毛或人造纖維所製成的 ), 然絲製的襯裡和植物纖維所 製成的襯裡都不在清單當中, 故不適用於此規則 81 2. 針對包含多種成分的成衣產品之規則 (Rules for garment with multiple components) 當紡織品是由不同成分 材質所構成時, 則在判斷該紡織產品的原產地時即 必須依照佔產品部份的材料判斷稅則稅號, 以對照其特別產品清單之原產地規則, 且其原產地規則只會適用於決定產品稅則號列的主體部分 舉例而言, 當成衣產 品適用可見襯裡原則時, 只會適用於成衣主體 (main body) 上 ( 最的表面區 域 ), 而排除袖子之襯裡或可移除襯裡受到該條規則之限制 此外, 當成衣產品 具有包含多種布料的襯裡, 將只會考慮表面範圍最廣的布料 82 3. 特定裁剪後規則 (Special cut and sew rules) 此條規則只規範 HS 第 62 章之部分產品, 該規範是指成衣中的某些特定布 80 Id. at 15. 81 Id. at 17. 82 Id. at 19-20. 50

料只要在區內一個或多個家進行裁剪與縫製就可以獲得原產地認定 然該規則 主要僅適用於某些美短缺的布料 4. 混和紡織布料規則 (Rules for blend material) 當成衣產品採用混和的布料製成時, 其必須同時滿足纖維後原則 紡紗後原則 或布料後原則的原產地規則 但無論混和紡織布料的生產是在纖維 紡紗或布料的任一階段, 都必須證明混和紡織布料的每種纖維皆符合其本身的原產地規則 舉例而言, 若混和紡織布料包含 60% 的棉和 40% 的合成棉纖維, 則由於棉 的部分適用於紡紗後原則 ; 而合成纖維棉則是適用於纖維後原則, 故若二種材質 皆符合其相對應之原產地規則, 則最終合成之產品即可獲得原產地資格 83 三 分析 NAFT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 從上述對於紡織產品所適用之四項規則之說明, 可看出四項原則對於原產地 規則寬嚴程度之影響, 以下以光譜表示之 : 纖維後原則 織布後原則 嚴 寬 紡紗後原則裁縫後原則 圖 5 NAFTA 原產地四項原則限制程度光譜 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從光譜中可看出, 纖維後原則為四項準則中最為嚴苛之原則, 其所適用之產 品包含全部或部分使用長絲纖維所製造之產品 84, 此項規定可確保區內之家所 生產之產品使用於區內所生產的纖維, 故將對於區內生產纖維之廠商形成保護 83 劉艷,NAFTA 紡織品與服裝原產地規則, 中法際法研究所碩士論文, 頁 14,2010 年 3 月 84 同上註, 頁 5 51

而較為寬鬆之準則, 包括織布後原則及裁縫後原則所適用之產品則多為區內生產較為短缺之產品, 例如使用特定種類的絲 紗或亞麻所製成之成衣產品 85, 由於 NAFTA 區內對於此些特定材質之布料生產數量有限, 在供不應求的情況下不須限制進口, 故對於進口產品享有優惠性關稅之限制因而降低 由於此四項原則適用於不同種類之紡織產品, 包括上游的纖維 紡紗 布料, 和下游的成衣及服飾產品 因針對各種產品所訂定之原產地規則皆須考量區內產 業之發展程度和供需狀況, 故美利用寬嚴程度不一的四項準則, 針對區內產業 之發展程度制定出不同之原產地規則, 保護內弱勢之產業不受到區外家之產 品進口之衝擊 避免區外產品進口至區內後經過製造或加工後即享有優惠性關稅, 且亦能藉由區內之貿易使內之產業更加蓬勃發展 舉例而言, 墨西哥之製衣廠 商, 雖然其享有低廉之勞力成本, 但因部分之成衣產品皆適用紡紗後原則, 故 在紡紗之後之製程與原料皆須在區內完成, 才得以享有優惠性關稅 若墨西哥廠 商在製造的過程中需進口紗線或布料, 皆須於區內進口原產之原物料, 最終之產 品才得以享有優惠性關稅 因此, 若該廠商欲獲得原產地資格, 則必須向區內紡 紗產業較有競爭優勢之美進口, 故美之紡紗產業亦可藉由簽訂 NAFTA 而獲利 至於 NAFTA 對成衣產品之特殊規定, 可發現 NAFTA 之原產地規定與區內 家之策目地緊密的結合 就 可見襯裡規定 而言, 該規定主要是適用於布料後原則 86, 且適用該規定之產品項目多為經過印色 (printed) 染色(dyed) 或是由不同顏色紗線所紡織而成的紡織產品 87, 而基於該規定, 這些經過印色 染色或由不同顏色紗線紡織而成之布料必須區內經過稅則稅號之轉換才得以獲得原產地資格, 故藉由此條規範, 可將布料之印色 染色或其後的製造過程侷限於 NAFTA 區內家 此外, 由此項規定中可看出 NAFTA 對於產品細部規定的 85 supra note 79, at 14. 86 前揭註 83, 頁 8 87 同上註 52

程度, 若 NAFTA 會員欲限制區外產品之進口時, 可制定針對產品細部或內部 材質或組件 (components) 之原產地規則, 使進口產品享有優惠性關稅之難度提 高 針對 包含多種成分的成衣產品之規則, 雖然此條規則排除產品細部組件或附件受到特殊原產地規則之規範, 然必須判斷受到原產地規則限制的主體部分為何, 才得以決定該產品所對應的原產地規則, 和其是否可獲得原產地資格 由於在決定產品之稅則號列時主要根據一般解釋規則 ( General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以下簡稱 GRI), 故在決定主體主要成分時, 若產品所包含之各種 成分多寡不相上下, 則必須根據 GRI 作出解釋 88, 以確定該產品所對應之原產地 規則 由於 NAFTA 針對不同產品所制定之原產地規則限制程度差異頗, 且除 了產品外部材料之規定外, 亦有可見襯裡規則之適用, 故進口商在產品進口的過 程中, 必須經過繁複的法條與規定, 才得以判斷產品是否符合該原產地規則, 也 因此,NAFTA 亦可藉由此條規定達到以繁複規定限制產品進口之目的 特定裁剪後原則 主要是針對 NAFTA 區內生產短缺布料所制定之寬鬆的原產地規則, 從此條規則與前述 可見襯裡規則 所適用產品的比較可看出, NAFTA 基於區內生產數量與產業之發展而對不同之產品採取差別待遇, 而此種 原產地規則之制定方式雖然可保護部分會員內產業之發展, 但因不同產品之 88 舉例而言, 若一洋裝是由針織的上衣 (knit top) 和編織裙 (woven skirt) 所組成的, 該針織上衣是由墨西哥所生長的棉花, 在墨西哥紡成紗線, 並織成布料而成的 而該編織裙則是由台灣進口的布料所製成的, 則針對該產品有以下三種決定原產地的可能 : ( 情況一 ) 假設該產品的實質特色即是針織上衣的部分 而該上衣的部分因為是在墨西哥完全獲取的, 所以該原產地資格是毫無疑問的, 但針對裙子的部分, 由於是進口的聚酯纖維所形成的布料, 雖然不符合原產地規定, 但因為根據 包含多種成分的成衣產品之規則, 裙子的部分不屬於主體部分而可忽略, 所以該產品將列於 HS 6104.42( 棉製洋裝 ), 且因在區內生產其主體 ( 針織上衣 ) 故可獲得原產資格 ; ( 情況二 ) 假設該產品的實質特色即是編織裙子的部分 裙子是由聚酯纖維所形成的布料裁剪成洋裝, 故該產品將被列於 HS 6204.43( 合成纖維製洋裝 ), 因其產品之主體部份 ( 編織裙 ) 是由台灣進口, 故該產品無法獲得原產地資格 ; ( 情況三 ) 假設編織裙和針織上衣都不能決定產品的實質特色, 則該成衣的分類必須是根據 GRI 3(C), 根據產品歸類在按數字順序出現在最後的稅則稅號下, 由於 HS 6204.43 之稅號位於 HS 6104.42 之後, 故該產品將被列於 HS 6204.43, 其原產地資格之判斷結果將同情況二, 產品不具原產地資格 53

差別待遇難以配合區內所有家之產業發展狀況, 因此對於在區內較弱勢之會員 產生不公平之待遇 最後, 混和紡織布料規則 使包含多種原料之成衣產品仍受到原料各自原產地規則之限制 基於 NAFTA 區內之會員包含發展中家 ( 墨西哥 ) 與高度開發家 ( 美與加拿 ), 故為了保護經濟和各方面都差異較的各會員的利益,NAFTA 所制定嚴格且複雜的原產地規則, 將使墨西哥成為北美的主要原物料生產者, 而後續的製造生產過程則在其他會員內進行, 而使該最終產品 之生產者享有優惠性關稅而受益 89, 而在 混和紡織布料規則 中即確保了該原 產地規則的效果不受到原料的混和而受損 第二節歐盟之原產地規則 歐盟所簽訂之 FTA 中所訂出的原產地規則亦有些許不同, 然對於其所簽訂 FTA 之會員, 部分皆適用於泛歐累積制度之原產地規則, 故以下將針對歐 累積制度之原產地規則和歐洲原產地議定書附錄清單中對成衣產品之規定進行介紹並予以分析 一 歐盟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介紹 歐盟起源自於 1951 由法 德 義利 荷蘭 比利時與盧森堡六共同簽訂成之煤鋼共同體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 在多年發展後, 成為現在具有 27 個會員, 且經濟與對外貿易策皆為統一的關稅聯盟 (customs union) 90 此外, 歐盟不僅內部高度的自由化, 在對外之貿易方面, 歐盟亦為 WTO 體系之下最為積極與廣泛的與其他 WTO 會員簽定區域貿易協定 89 前揭註 83, 頁 15 90 EU website, The History of the European Union, at http://europa.eu/about-eu/eu-history/index_en.htm (last visited: June 2, 2012). 54

之會員, 近年來除了與歐洲非歐盟家 ( 如瑞士 挪威等 ) 持續的貿易合作, 在 與美洲 ( 如南方共同市場 中美共同體 安第斯共同體等 ) 亞洲 ( 韓 日本 東協等 ) 非洲地區之家或聯盟組織持續的簽訂或協商 FTA 91 由於歐盟積極的與各簽訂自由貿易協定, 故以往不論是雙邊 多邊優惠性貿易協定下的原產地規則皆會因貿易對手之差異而適用不同之標準, 因此, 使歐盟之原產地規則相當的繁多且複雜 為減少規則繁雜所造成貿易自由化的障礙, 歐盟於 1997 年開始執行以歐洲經濟區域 (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 92 為基 礎所制定之 泛歐累積制度 (Pan-European cumulation system ) 93, 該制度主要 適用於歐體 (EC) 家 歐洲自由貿易協定 (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 中歐及東歐家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Countries, CEEC) 波羅地海諸 (Baltic States) 94 泛歐累積制度所形成之原產地規則並非一單獨的法律文本, 而是規定於各個 歐盟之雙邊或多邊協議中, 在各協議中對原產地規則之適用皆依循歐洲原產地議 定書, 由其對於原產地產品之定義可知, 泛歐累積制度對於原產地之認定仍採用完全獲取及實質轉型標準 95 除了原產地之定義外, 歐洲原產地議定書之主要內 容還包括累積規定 領域要求 禁止退稅條款 原產地證明文件 管理安排及最 終條款, 而對於各種貨品知詳細規定, 則是在附錄中依 HS 稅號列出特定產品清 單 從歐洲原產地議定書所列之特定產品清單中, 可看出泛歐累積制度對於實質 91 EU website, Bilateral relations, at http://ec.europa.eu/trade/creating-opportunities/bilateral-relations/ (last visited: June 2, 2012). 92 歐洲經濟區域 (EEA) 成員包括所有的歐盟 (EU) 會員以及部分歐洲自由貿易協會 (EFTA) 成員, 包括挪威 冰島 列支斯敦 93 EU website, System of Pan-Euro-Mediterranean cumulation, at http://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customs/customs_duties/rules_origin/preferential/article_783_en. htm (last visited: Apr. 3,2012) 94 Id. 95 文雯, 區域貿易安排中的原產地規則研究, 西南法際法碩士論文, 頁 18,2009 年 8 月 29 日 55

轉型標準之認定方式主要是以稅則分類變更標準, 另外在部分產品之規定中又加入特定製程及附加價值百分比之標準 此外, 對於不同之產品, 原產地議定書中亦有不同程度之規定, 除了稅則分類變更標準有章 節之轉換的不同 ; 每項產品在特定製程中有不同之規定, 區域價值含量標準亦有不同 ( 最低為 30%, 最高為 50%) 而在特定產品清單中, 此三種實質轉型之標準的混合使用形成了每項產品之原產地規定 在附加價值百分比的計算方面, 歐盟所採用之公式如下 : RVC = 原產之原物料加工成本銷售管理及一般性開支利潤 價格 在累積規則方面, 由於泛歐累積制度對於不同之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之累積 規則, 整合於泛歐累積制度中, 而其中又依據各協定之目的與簽約之不同, 故 有雙邊累積 斜線累積與完全累積三種形式 而此三種形式之累積原則的定義如 前章所述, 累積之制度可使產品在區內或是第三 ( 與區內家另簽定貿易協定 之家 ) 進行組裝或加工, 而最終產品仍可獲得原產地資格, 而享有優惠性之關稅 然歐盟所適用於各貿易協定中的多是雙邊累積或斜線累積, 由於完全累積之規範較雙邊累積或斜線累積更為寬鬆, 只要最終產品在區內家進行實質轉型 ( 而不需考慮非原產之中間材原料是否來自區內家 ), 則即可視為符合原產地 之標準, 故目前在泛歐累積制度中適用完全累積制度僅有少數之協議 ( 如 EEA) 96 在其他輔制原則方面, 歐洲原產地議定書中亦有加入微量原則 微末加工和境外加工等條款, 給予部分產品之原產地規則彈性之空間, 另一方面, 議定書中亦有避免區外家搭便車之禁止出口退稅條款 在計算區域價值含量時, 歐盟給予產品 10% 非原產物料價值比率, 並且對於未超過進口內涵價值上限比例的組件 96 同上註, 頁 19 56

採取吸收原則以作為原產地之彈性空間, 然對於 HS 第 50 至 63 章的紡織及成衣類產品, 歐盟所提供的 10% 微量比例改採按重量單位計算其非原產物料之價值, 此一規定相對較不利於以生產低單價成衣類產品為主的開發中之會員 97 此外, 在境外加工之規定中, 若符合部分條件下 98, 產品運送至區外家進行加工後在運回區內會員後仍可享有優惠性關稅, 惟 HS 第 50 至 63 章的紡織及成衣類產品並不適用於此規則 最後, 在泛歐累積制度下, 歐盟亦禁止對於出口到歐洲經濟區域內的商品提供出口退稅, 以避免非會員家所進口中間原物料再加工後而享有出口退稅之 優惠, 而此機制將可鼓勵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優先使用區域內會員家所生產之 原物料或中間產品, 但也因此阻礙區內之廠商選擇最有利之生產原料 二 歐盟成衣原產地規則介紹 歐盟所制定之原產地規則主要針對 HS 個別之章節進行規範, 並附註其例外 之產品稅則號列 其 HS 第 61 及 62 章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主要使用特定製程 與從價百分比之標準, 其詳細之實質轉型規定如下 : 97 林培州, 前揭註 47, 頁 18 19 98 適用於境外加工之條件如下 :(1) 復運產品與出口時是相同之產品 (2) 在境外加工之過程是為了保存良好所進行之必要加工作業 57

表 7 歐盟 HS 第 61 及 62 章產品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稅則稅號 貨品描述 使用非原產地原料時欲獲得原產地資格所需經過之加工或製造 ( 實質轉型之標準 ) 第 61 章 針織或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 已縫製或組裝完成之成衣產品 ( 二片或二片以上的針織或鉤針織之布料已裁剪完成或已成形 ) 從紡紗開始製造 ex 第 62 章 ex 6202, ex 6204, ex 6206, ex 6209 和 ex 6211 其他 非針織或非鉤針織之衣著及 服飾附屬品, 除了 HS6213 和 HS6214 之外 : 未刺繡的女用或女童用服裝 及服飾附屬品 從以下製成開始製造 天然纖維 未梳 未精梳或未另經處理 之人造短纖 化原料或紡織漿料 從紡紗開始製造 從紡紗開始製造 ; 或是從未經刺繡之布料開始 製造, 且該布料之價值不得超 過最後出廠之完成品的價格 之 40% ex 6210 和 ex 6216 由鋁聚酯纖維所覆蓋的防火 器材的布料 從紡紗開始製造 ; 或是從未塗料之布料開始製造, 且該布料之價值不得超過最後出廠之完成品的價格之 40% 6213 和 6214 手帕 披肩 圍巾 頭紗 面 紗及經修飾之產品 未刺繡的 從本色單股紗線開始製造 ; 或是從未經刺繡之布料開始 58

製造, 且該布料之價值不得超 過最後出廠之完成品的價格 之 40% 6217 其他從本色單股紗線開始製造 ; 或是產品之製成, 即從產品印花開始且伴隨二項以上的產品準備或加工作業 ( 例如 : 精煉 漂白 絲光 熱定型 打磨 軋光 抗收縮加工 永久定型 蒸呢 浸漬 修補和修呢 ), 且該未經過印花之布料 其他製成之服飾附屬品 ; 衣服 或服飾附屬品之零件, HS6212 所列者除外 未刺繡的 價格不得超過最終出廠之完 成品的價格之 47.5% 從紡紗開始製造 ; 或是從未有刺繡的之布料開 始製造, 且該布料之價值不得 超過最後出廠之完成品的價 格之 40% 由鋁聚酯纖維所覆蓋的從紡紗開始製造防火的布料 ; 或是從未塗料之布料開始製造, 且該布料之價值不得超過最後出廠之完成品的價格之 40% 襯布 以剪裁的衣領與袖口的 從在其他稅則號列之下的原料開始製造, 且該原料之價格不超過最後出廠之完成品的價格之 40% 其他從紡紗開始製造資料來源 : 歐盟法規資料庫 EUR-Lex 網站 :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site/en/consleg/1993/r/01993r2454-20060701-en.pdf 59

在 HS 第 61 章之原產地規則中, 可看出歐盟主要將該章節之產品分為二類, 分別為 二片或二片以上的針織或鉤針織之布料裁剪完成或已成形成衣產品 和 其他產品 針對第一項, 其規定在紗線之後的製造過程於區內進行才得以獲得原產地資格, 故該項產品必須在區內經過紗線織成布 布料裁剪縫製為成衣此二道程序, 因此稱為 雙重轉換原則 (double transformation rule) ; 而在 其他產品 的部分, 如非由二片或二片以上的針織或鉤針織之布料所製成的其他製成之服飾附屬品, 在其原產地之規範及採取較嚴格之標準, 由天然纖維 未梳或未精梳或未另經處理之人造短纖 化原料或紡織漿料之製成開始即必須在區內 進行 而 HS 第 62 章的部分, 其原產地規定主要仍是針對該章節, 並列出排除適 用產品之稅則號列, 且在該章節地原產地規定中, 結合特定製程與附加價值百分 比二種標準, 且提供進口商二種判斷原產地資格之選擇 在特定製程的部分, 部分之產品都適用於雙重轉換原則, 意即在紗線之後的織布 裁縫加工皆必須於 區內進行 ; 而在一些例外之產品的原產地規則中, 由於除了提供紡紗後的特定製 程外, 另提供結合特定製程與從價百分比之選項, 故廠商可選擇較有利於其生產過程之方式並取得原產地資格 上述 HS 第 62 章之例外產品包括 : 未刺繡的女用或女童用服裝及服飾附 屬品 由鋁聚酯纖維所覆蓋的防火器材的布料 手帕 披肩 圍巾 頭紗 面紗及經修飾之產品 和 其他製成之服飾附屬品 ; 衣服或服飾附屬品之零件 其規定產品除了從紡紗開始製造之外, 若是從未刺繡 ( 或未塗料 ) 之布料開始製造, 且該布料之價值不得超過最後出廠之完成品的價格之 40%, 則該產品亦可具有原產地之認定 然在 手帕 披肩 圍巾 頭紗 面紗及經修飾之產品 中之其他項目中, 其所適用的原產地規定為從本色單股紗線開始製造 ; 或是產品之製成從產品印花開始且伴隨二項以上的產品準備或加工作業 ( 例如 : 精煉 漂白 絲光 熱定型 打磨 軋光 抗收縮加工 永久定型 蒸呢 浸漬 修補和 60

修呢 ), 且該位經過印花之布料價格不得超過最終出廠之完成品的價格之 47.5% 另外, 在 HS 第 62 章中唯一一項適用稅則稅號轉變結合附加價值百分比之產品即為 其他製成之服飾附屬品 ; 衣服或服飾附屬品之零件 項目下已剪裁的衣領與袖口的襯布 除了上述對於成衣產品之規範外, 歐盟對於多種紡織原料混合而成之產品於 紡織產品之註釋中另有說明, 以補充於 HS 章節中特殊產品之規定 適用 HS 第 61 及 62 章的即為註釋五和註釋六 在註釋五的部分, 主要針對成衣產品之容忍 原則進行說明與補充 ; 而在註釋六的部分則是對於成衣產品所包含之非原產地原 料及非紡織類原料時所須遵循之規定 有關成衣產品之容忍原則之定義, 註釋五當產品所使用的基本的紡織原料比 重 ( 重量 ) 並未超過總重量的 10%, 則不須符合原產地規定中實質轉型之標準 99, 且該容忍原則只適用於混和兩種或以上特定基礎原料 (basic textile materials) 的 產品 100 此外, 某些特定產品 ( 如活性段聚醚所分割的聚氨酯所製成的紗線 ) 所 適用之容忍原則標準將提高至 20% 或 30% 101 由於成衣產品之製造過程中可能使用非原產之原料或不列入 HS 第 50~63 章之原料, 故在註釋六中對於包含該類原料之產品特別規範 若產品所包含的紡 織原料 ( 除了襯裡 ) 不符合原產地規則時, 則該原料是被分類在不同於該產品的 稅則分類中且其價值不超過最終產品出廠價格的 8%, 才可獲得原產地之認定 102 ; 而在非紡織產品 ( 如金屬鈕扣 ) 作為製造紡織品之原料時, 則在計算非原產原料 99 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REGULATION (EEC) No 2454/93 of 2 July 1993 laying down provis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2913/92 establishing the Community Customs Code, ANNEX 9, Note 5.1 100 Id. Note 5.2. 該條註釋中所包含的基本原料包括 : 絲綢 羊毛 動物粗毛 動物細毛 馬鬃 棉花 合成的人造的聚丙烯短纖 合成人造聚酯纖維 稅號 5605 的其他產品等數項 101 European Commission, supra note 90, Note 5.3; 5.4. 102 Id. Note 6.1 61

價格百分比時, 該非紡織類原料之價值亦須被列入計算 103 三 分析歐盟之成衣原產地規則 從上述對於歐盟成衣原產地規則之介紹中, 可得知其對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採取較 NAFTA 更為寬鬆之制定方式 部分之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所採用之實質轉型認定標準為特定製程, 部分產品則是搭配附加價值百分比之準則作為一彈性調整之機制 在特定製程之實質轉型標準中, 歐盟主要採取雙重轉換原則, 在區內進行紡 紗之後的製程即可獲得原產地之認定 由於使用特定製程作為實質轉型之標準將 可使其關鍵製程於區內進行, 並扶植內參與其特定製程之產業 在歐盟所制定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中可看出區內之廠商可向區外之家進口纖維或紗線, 並於區 內進行後續之製造過程, 故將會達到保護或扶植歐盟境內之紡織及成衣廠商 在歐盟對於成衣產品寬鬆的原產地認定中, 可看出其對於區內之成衣產業之策 基於歐盟境內勞力成本的攀升, 故其成衣產業相較於其他開發中家較無 價格上之優勢, 故其境內成衣產業勢必要轉變發展之走向, 使其產品以品質 機 能或設計等方面獲得競爭優勢, 故其府所制定之產業策, 也將是以保護境內 產品之智慧財產權為首要工作, 而非一味防止外產品進口以保護區內之廠商 104 而其產業策亦體現其原產地規定當中, 對於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定多採取雙重轉換原則, 且部分之產品則是可另行選擇以單一轉換原則結合從價百分比之實質轉換標準, 以獲得優惠性原產地之認定 針對成衣產品所規定的雙重轉換原則, 不僅可使成衣產品之後段製程於區內 103 Id. Note 6.2; 6.3 104 European Foundation for the Improvement of Living and Working Conditions, Sector Futures-Textiles and clothing: A dying industry or not?, 4, at http://www.eurofound.europa.eu/emcc/publications/2004/ef04131en.pdf 62

進行, 且歐盟之廠商可利用後段之製造過程創造產品更多的附加價值 例如在裁剪 縫製為最終產品的部分, 歐盟境內之廠商即可透過了解成衣之流行趨勢, 快速設計出符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 105, 而提高產品之附加價值, 並使歐盟境內之廠商在市場極度競爭的環境下, 不受到進口商品之威脅而獲得更高的收益 而在部分商品所使用以特定製程結合附加價值百分比之實質轉換標準, 不僅 可使進口商在使用原產地認定時多一些彈性空間, 且由於使用附加價值百分比可 更加確保產品之關鍵製程於區內製造, 故針對特定商品所提供單一轉換原則若再 結合附加價值百分比之標準, 將可保護內之廠商負責下游產品最多利潤之製 程 第三節東協 韓 FTA 之原產地規則 在東協所簽訂之 FTA 中, 由於韓與台灣不僅出口結構較為相近, 其向來 為台灣之出口競爭, 且其產業亦同樣從勞力密集產業轉為資本密集之產業, 故 韓與東協在簽訂 FTA 後, 如何降低東協低勞力成本家之產品進口至內所造成之產業損害, 不論是在原產地規定, 或關稅之談判方面皆值得台灣作為借鏡 由於本文以原產地規則之制定作為主軸, 且二成衣市場之發展程度較為相近, 東協 韓之 FTA 中對於成衣之原產地規則制訂將對於 ECF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具有模範之效果, 故在 ECFA 針對成衣業制定原產地規範之前, 實有必要對東協 韓 FTA 之成衣業原產地規則進行全面之了解 以下將對該原產地規則進行介紹與分析 一 東協 韓 FTA 之原產地規則 105 Id. 63

東南亞協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簡稱東協 ) 106 於 1967 年成後,1992 年時協議成東協自由貿易區 (ASEAN Free Trade Area, 簡稱 AFTA), 協議中約定所有之東協會員將透過 共同有效優惠關稅協定 (the Common Effective Preferential Tariff Scheme, CEPT) 致力於降低區內之關稅, 目前 AFTA 除了部分敏感性產品 ( 如 : 稻米 ) 之外, 區內部分之產品皆已幅調降關稅, 達成高度之自由化 107 東協不僅不斷的深化對內之合作, 亦積極地加強對外之貿易合作, 從 2002 年與中陸簽訂 FTA 後, 陸續與韓 日本 澳洲與紐西蘭 印度等簽訂 雙邊協定, 至於東協加三 ( 意即東協家加上中 日 韓三之東亞自由貿易區 ) 多邊之貿易協定目前雖尚未正式簽訂, 但東亞區域之貿易整合將勢在必行 東協與韓於 2005 年 12 月簽署架構協議 東協 - 韓 FTA 是採取循序漸 進之方式, 先簽屬架構協定, 再依序簽屬商品貿易 服務業貿易及投資協定, 方 完成整體的 FTA 協定 108 東協與韓 FTA 之原產地規則規定於東協與韓全面 性經濟合作架構協定 (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mong the Governments of the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中的附件三 其原產地規則主 要根據貿易商品的敏感性不同而給予不同寬嚴程度之原產地認定標準, 且對於 多數之產品提供 HS 稅則稅號轉換或是區域價值百分比此二項標準之選擇 109, 故 相對於其他 FTA 之原產地規定較具彈性之空間 106 東南亞協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簡稱東協 ) 起始於 1967 年由泰 印尼 馬來西亞與菲律賓所簽訂之東協宣言 (ASEAN Declaration), 目前東協之會員除簽訂東協宣言之四外, 還有汶萊 柬埔寨 寮 緬甸 新加坡 越南等六 資料來源 : http://www.aseansec.org/about_asean.html. 107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The ASEAN Free Trade Area (AFTA), at http://www.aseansec.org/12021.htm (last visited: Apr. 30, 2012). 108 劉年, 東亞區域經濟整合之趨勢, 載 : 不能沒有 ECFA-- 東亞區域經濟整合對台灣的挑戰, 頁 13,2010 年 109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mong the Governments of the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64

根據東協與韓全面性經濟合作架構協定附件三之第四條規則中對於 RVC 之定義, 區域價值百分比之算法可分為二種 一為向上累加法 (Build-up method), 另一為向下扣除法 (Build-down method), 詳細之算法如下 : (1) 向上累加法 (Build-up method) RVC = 原產原料之價值 (2) 向下扣除法 (Build-down method) RVC = 非原產原料之價值 當產品經過上述任一種 RVC 之算法後, 其數值不低於 40%, 則可獲得原產 地之資格 除了 HS 稅則稅率轉換標準和 RVC 之標準外, 當貨品符合下列之條件時, 亦可視為符合原產地之規定 :(1) 貨品符合附錄二的貨品特別清單中的規定, 當貨品的部分製程於成員內進行, 即可視為原產之貨品 110 ;(2) 貨品符合境 外加工的規定 111 ;(3) 貨品符合累積條款之適用 112 為提供原產地認定彈性空間之規則, 東協與韓全面性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之原產地規則中亦加入累積條款 微量原則和境外加工原則 針對累積條款, 該 FTA 中採用雙邊累積原則, 當韓自馬來西亞 ( 東協之會員 ) 進口原料且製成最終貨品後, 再出口至東協之其他家時, 即可將該貨品視為原產於韓且符合東協與韓 FTA 的原產地規則, 而享有優惠關稅 Nations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Annex 3, Rules 4. 110 Id. Rules 5. 111 Id. Rules 6. 112 Id. Rules 7. 65

在微量條款之部分, 當貨品未符合特別產品清單中的 HS 稅則稅率轉換標準時, 微量條款提供彈性之空間, 使該貨品所含的非原產地原物料的價值不超過出口價值 (FOB 價格 ) 的 10% 時, 仍可被視為原產地之貨品, 然針對列於 HS 第 50 章至第 63 章之紡織及成衣類產品, 其適用微量條款時所根據的是其重量而非其價值 113 最後, 在境外加工原則方面, 東協與韓 FTA 中的原產地規則針對會員 以外所製造之貨品, 若該貨品所使用原產於成員所出口之原物料, 在會員以 外之地區經過加工處理再轉進口至會員內時, 則仍可視為該出口會員之原產 貨品 然此條規則之適用與相關程序仍須經過韓與東協之會員互相合意 114 二 東協 韓 FT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介紹 東協 韓 FTA 對 HS 第 61 與 62 章之成衣產品之實質轉型標準主要是稅 則稅號轉換結合特定製程 115, 但亦允許生產者選擇以 40% 區域價值含量作為準則 在 HS 第 61 章下的所有產品皆以稅則稅號轉換結合特定製程作為產品實質轉型之標準, 其稅則稅號之轉換是以章轉換標準, 並加以規定該成衣產品必須於區內之家進行裁剪與縫製, 才能使產品獲得原產地之認定 另外, 若生產者選擇以 40% 區域價值百分比作為判斷產品原產地之準則 116, 東協 韓 FTA 下的原產 地規定亦對區域價值百分比之計算方式提供 向上累加法 與 向下扣除法 此 二種計算方式 117 以下舉例說明之 113 Id. Rules 10. 114 Id. Rules 6. 115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mong the Governments of the Republics of Korea and the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ppendix 2. 116 Id. 117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mong the Governments of the Republics of Korea and the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ppendix 3. 66

以 女用或女童用上衣 襯衫及短衫, 針織或鉤針織者 (HS 6106) 為例, 其原產地規則如下 : Change to Heading 61.06 from any other Chapter, provided that the good is both cut and sewn in the territory of any Party; or A regional value content of not less than 40 percent of the FOB value of the good. 從上述之規則中, 女用或女童用上衣 襯衫及短衫, 針織或鉤針織者 (HS 6106) 在製造過程中, 若從 含彈性紗或橡膠線重量在 5% 及以上的針織品 (HS 6002) 裁剪並縫製成 女用或女童用上衣 襯衫及短衫, 針織或鉤針織者 (HS 6106) 是於區內進行, 則可獲得原產地認定, 故不論產品組成之纖維 紗線 或布料是否為原產地產品, 只要在東協或韓區內進行成衣產品之最終製程即可 獲得原產地之認定 而若選擇區域價值百分比作為實質轉型之標準, 假設產品包含由土耳其進口 價格為 $ 20 的絲布, 和由泰進口價格為 $25 之棉布, 而產品經過印尼的印花 裁剪 完成設計等最終製成後, 最後再以 $ 65 之出口價格 (FOB 價格 ) 進口至 韓 在計算區域價格百分比時可以以下二種方式計算 : (1) 向上累加法 RVC = 原產原料之價值 = = 38.5% < 40% 不符合區域價值百分比之標準 (2) 向下扣除法 RVC = 非原產原料之價值 = =69.2% > 40% 符合區域價值含量之標準 從以上二種計算區域價格含量之方式所得出之結果, 可看出不同之計算方式 67

將會造成不同之結果, 而該原產地規則提供生產者更的彈性空間, 以使其透過 較有利之計算方式獲得原產地認定 另外, 在 HS 第 62 章中對於非針織或非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之原產地規定致亦符合上述之規定, 部分之產品同樣適用稅則稅號轉換結合特定製程, 亦允許生產者選擇以 40% 區域價值含量作為準則 但在該章節中有二項例外之產品, 為 手帕 (HS 6213) 和 披巾 圍巾 領巾 頭紗 面紗及類似品 (HS 6214), 在此二項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中, 不僅以稅則稅號之章轉換為標 準, 且規範若產品是由特定稅則號列下之布料所組成, 則該布料必須符合原產地 規則, 且產品同樣必須於區內進行裁剪之製程, 此外, 該產品之生產者亦可選擇 區域價值含量作為實質轉型之標準 有關 手帕 (HS 6213) 之原產地規則原文如下 : Change to Heading 62.13 from any other Chapter, provided that the fabrics of 50.07, 51.11through 51.13, 52.08 through 52.12, 53.09 through 53.11, 54.07 through 54.08, 55.12 through 55.16, 58.01through 58.02, 60.01 through 60.06 are originating and the good is both cut and sewn in the territory of the exporting Party; or A regional value content of not less than 40 percent of the FOB value of the good. 在該規則中所限制必須為原產之布料類產品, 其中包括絲或廢絲織成之梭織 物 羊毛或動物細毛紡毛梭織物 棉梭織物和其他針織或勾針織品等布類產品 而若該布類產品欲獲得原產地認定, 則另須符合該類產品之原產地規則 118 舉例而言, 若手帕是以 羊毛或動物細毛紡毛梭織物 (HS 5111) 所製成, 118 Agreement on Trade in Goods under the framework Agreement on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mong the Governments of the Republics of Korea and the Member Countries of 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 Appendix 2. 其中, 產品稅號 HS 5111 之原產地規則原文如下 : Change to Heading 51.11 from any other Heading; or Printing or dyeing accompanied by at least two preparatory or finishing operations; or regional value content of not less than 40 percent of the FOB value of the good. 68

根據該項產品之原產地規定, 產品必須經過稅則稅號的節轉換 ; 或是產品的印花或染色的過程中伴隨二項以上的加工或準備的製程 ; 或是產品之區域價格含量高於 40% 當 羊毛或動物細毛紡毛梭織物 符合上述三項中任何一項實質轉型之標準後, 當用於製造手帕產品時, 只要在該布料是於區內進行裁剪與縫製後即可獲得原產地之認定 三 分析東協 韓 FT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 東協 韓 FT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相較於前述 NAFTA 與歐盟之原產地規 則更為寬鬆與具有彈性, 此特性可從以下三方面看出 ( 一 ) 稅則轉換標準與特定製程標準為最低限度 : 由於部分稅則稅號落於 HS 第 61 及 62 章之產品所使用之原產地規則實質 轉型標準主要是稅則稅號轉換結合特定製程 而在稅則稅號轉換方面, 該原產地 規定使用章轉換 ; 而特定製程方面則僅限制最後之製造程序 裁剪與縫製於區內進行, 故生產者可由區外家進口非原產之布料, 並在區內進行裁剪和加工為成 品後, 即可同時符合稅則稅號轉換 ( 布料之稅則稅號轉為成衣之稅則稅號 ) 和特 定製程 ( 裁剪與縫製 ) 之標準, 而獲得原產地之認定 ( 二 ) 所有成衣產品皆有一種以上的實質轉變標準可選擇 : 部分 HS 第 61 和 62 章之成衣產品皆可選擇使用稅則稅號結合特定製程或是區域價值含量標準作為判斷產品是否有實質轉型之準則, 即使是 HS 第 62 章之例外產品 ( 手帕和披巾 圍巾 領巾 頭紗 面紗及類似品 ), 亦可選擇使用較嚴格之稅則稅號轉換標準或是區域價值含量標準 此外, 由於東協 韓 FTA 內之原產地規則對於區域價值含量亦提供二種 69

不同的計算方式, 以使生產者選擇較有利之方法計算產品之區域價值含量, 故該 項原產地規則對於生產者而言具有較之彈性調整之空間 119 ( 三 ) 對成衣產品制定統一之原產地規則 由於製造成衣之廠商所生產之成衣產品多不會僅侷限於單一的品項, 其所生產之產品會散布於 HS 第 61 和 62 章下的不同之稅則號列中, 故提供成衣產品統一之原產地規則將會使生產者在生產過程能節省成本, 不須為符合個別產品之原產地規則而調整其生產結構或原物料之使用 而在東協 韓 FTA 之成衣原 產規則只有少數的例外情形, 對於部分的成衣產品皆適用相同的實質轉型標準, 亦皆提供區域價值含量之選擇, 故對於區內欲享有優惠性關稅之廠商而言, 其所 生產之產品若能適用同一套原產地認定標準, 將可減少許多繁複之手續並節省成 本 由於韓之成衣產業正快速的發展中, 故其所制定之成衣原產地制度也反映 出韓對於價格競爭之成衣產品所抱持之態度 由於成衣除講求生產技術外, 流 行及設計亦是創造產品附加價值的關鍵製程, 而韓雖在過去曾因面對中陸成衣產品競爭而導致內成衣產業面臨蕭條, 但隨著消費者對於流行觀感之改變, 韓之成衣產業以產品之獨特性 迅速的生產時程製造產品生命週期越來越短的 成衣產品, 也因此促成其內產業之發展 120 而在東協 韓 FTA 中的成衣原產地規則反映出韓對於內成衣產業之策 由於韓府鼓勵內產業對於成衣產品之研發與創新, 以製造出高附加價值之成衣產品, 故在成衣原產地規定中, 其主要目的為保留能製造高附加價值之特定製程, 或是以區域價值含量限定產品使用區內高價值之原料, 以確保內 119 林培州, 東協加一 與區域內重要 FTA 的 ROO, 東亞經濟整合趨勢論叢, 頁 178,2009 年 6 月 120 鄭麟基, 韓服裝當務之急是扶持市場所需的成衣產業, 服飾業報,2011 年 2 月 15 日, 網址 :http://www.fsdbs.com/html/rhfs/263951597.html( 最後瀏覽日 :2012 年 5 月 30 日 ) 70

產業之利潤 第四節 NAFTA 歐盟與東協 韓 FT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綜合比較根據本節與本章一 二節分別對 NAFTA 歐盟與東協 韓 FTA 對於成衣原產地規則之介紹後, 整理 HS 第 61 及 62 章之原產地規則如下 : 表 8 HS 第 61 及 62 章產品之原產地規則比較 NAFTA 歐盟 HS 第 61 章 特別產品清單 : 紡紗後原則, 而對於部分產品亦適用於 纖維後 原則 織布後原則 和 裁縫 後原則 章節註釋中的特別規定 : 可見襯裡規 則 包含多種成分的成衣產品之規 則 混和紡織布料 從紡紗開始製造 從以下製成開始製造 天然纖維 未梳 未精梳或未另經處理之人 HS 第 62 章 特別產品清單 : 紡紗後原則, 而對於 部分產品亦適用於 纖維後原則 織 布後原則 和 裁縫後原則 章節註釋中的特別規定 : 可見襯裡規則 包含多種成分的成衣產品之規則 特定裁 剪後規則 混和紡織布料從紡紗開始製造 從紡紗開始製造 ; 或是從未經刺繡 ( 或未塗料 ) 之布料開 始製造, 且該布料之價值不得超過最後出 造短纖廠之成品的價格之 40% 化原料或紡織漿料 從本色單股紗線開始製造 ; 或是產品之製成, 即從產品印花開始且伴隨二項以上的產品準備或加工作業, 且該位經過印花之布料價格不得超過最終出廠之成品的價格之 47.5% 從在其他稅則號列之下的原料開始製 造, 且該原料之價格不超過最後出廠之成 品的價格之 40% 71

東協 韓 FTA 產品之稅則稅號經過章轉換且必須 於區內之家進行裁剪與縫製 ; 或 產品區域價值百分比不低於 40% 產品之稅則稅號經過章轉換且必須於區 內之家進行裁剪與縫製 ; 或產品區域價 值百分比不低於 40% 產品由指定的原產布料所製成, 且於區內之家進行裁剪與縫製 ; 或產品區域價值百分比不低於 40% 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在判斷原產地規則之寬嚴程度, 可根據第二章所提出之 R-index 模型進行分 析 在 NAFTA 的部分, 由於其原產地規則部分是結合貨品號列章改變 特定 製程 ( 必須在區內進行剪裁 縫製 ) 和例外規定 ( 章節轉換排除特定項目之產品 可見襯裡之規範等 ) 共三項規範, 故其 R-index 值為 7, 屬於最嚴格的原產地規 則 而歐盟之原產地規則, 因部分成衣產地之原產地規則為紡紗後之製造程序 於區內進行, 而紗線 布料等產品皆和最終產品列於 HS 稅則號列的不同章, 故 可將其原產地規範視為貨品號列章改變, 而其 R-index 值為 6, 然由於歐盟對於特定少數的成衣產品適用其他的原產地規範, 如貨品號列節改變結合區域價值含量 <60%(R-index 為 5) 或是貨品號列章改變結合特定製程與區域價值含量 <60% (R-index 為 7) 之原產地規則, 故綜而觀之, 歐盟之成衣業原產地規則的 R-index 值將介於 6~7 之間 最後, 東協 韓 FTA 的成衣原產地規則, 由於部分之產品皆可選擇透過貨品號列章改變結合特定製程 ( 區內進行裁剪與縫製 ) 之規則或是使用 40% 的區域價值含量標準, 而前者之 R-index 數值為 7, 後者則為 4( 區域價值含量 <60%), 故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定 R-index 數值應介於 5~6 之間 根據上述透過 R-index 模型對原產地規則之量化分析, 可看出三種不同之原 產地規則對於成衣產品之限制程度, 其成衣原產地規則之限制程度最高為 72

NAFTA, 歐盟次之, 最後為東協 - 韓 FTA 第五節小結 本章主要透過深入探討不同 FTA 下的成衣業原產地規定, 分析其相異之處與其限制性, 並藉以作為擬定台灣成衣業原產地規則之借鏡, 然基於不同區域或家成衣之發展情形與府策目標不同, 所以必須根據不同家而在進行調整 根據上述, 可看出本文所比較之三個 FTA 下之寬嚴程度, 且從 R-index 之模 型中亦得到驗證 透過對不同 FTA 下之成衣業原產地規定的介紹與分析, 可更 了解不同型態之原產地規則背後之涵義, 其對於日後 ECFA 在開放成衣原產地規 則時, 所制定之成衣原產地規則時亦具有相當重之參考價值, 而下一章節中將 會詳盡討論並實際模擬 ECFA 下之成衣業原產地規則 73

第伍章 ECFA 下關於成衣的原產地規則 台灣雖然目前並未將成衣產品列入早收清單中, 但日後在 ECFA 談判的過程中, 中陸極有可能會要求台灣在開放清單中也需列入相對應的部門 此外, 由於區域貿易合作的盛行, 台灣若要加緊腳步與其他家談判 FTA, 則亦有可能需對成衣部門進行開放 在此種情況下, 台灣要如何在開放外進口成衣產品的同時, 訂定保護內成衣產業? 若在開放的同時, 未制定相應的原產地規則, 不僅會造成內廠商的量損害, 且會使區外的家有搭便車的情形, 故在開放 產業進口之前, 應擬定一套完善的原產地規則以減緩開放進口對內廠商所帶來 的衝擊 本章將根據上一章節所討論之三種不同 FTA 下對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制 度, 並根據目前台灣成衣產業之發展與策, 模擬出日後 ECFA 下之成衣業原產 地規則 由於原產地規則必須因應目前台灣之產業發展進行調整, 故首先對台灣 目前成衣業之發展進行介紹, 再參考上一章所討論之成衣原產地規則, 運用三種 實質轉型標準試擬 ECFA 成衣之原產地規則, 最後, 以訪談之方式了解府機關 對於該模擬之原產地規則的見解與看法 第一節台灣成衣業之發展現況 自 1950 年代起, 台灣紡織工業歷經 50 餘年之發展與成長, 在際市場廣的需求下, 業者不斷積極研發新產品及更新生產設備拓展際市場, 使得紡織業成為台灣產業結構中最完整之生產體系, 台灣紡織品已成為世界紡織品消費市場主要供應來源之一 121 121 紡拓會,2010 年台灣紡織工業概況, 頁 1,2011 年 3 月, 網址 :http://ttf.textiles.org.tw/( 最後瀏覽日 :2012 年 3 月 20 日 ) 74

台灣紡織工業由早期進口原料加工出口, 轉到以石化工業提供原料為基礎, 配合進口天然棉與人造纖維棉為輔, 發展出上中下游完整的生產體系, 包括人造纖維製造 紡紗 織布 染整及最下游的成衣和服飾品等產業 以紡織品出口值佔產值比重計算之紡織品出口依存度而言, 近六年均超過 80%, 顯示出紡織業是高度外銷導向之產業 122 在 ECFA 早收清單生效前,2010 年台灣紡織產業出口值為 113.01 億美元, 進口值為 29.04 億美元, 貿易順差達 83.97 億美元, 為台灣第四貿易順差產業 123 若以紡織業進出口細項之佔總值比例看來, 逆差最之項目即為成衣及服飾 品 ( 見下二圖 ), 且成衣及服飾產品之主要進口來源為中陸 124, 故可看出若 全面開放中陸成衣產品之進口後, 進口值將會繼續擴張, 而導致出口產值備 受壓縮 圖 6 台灣 2010 年紡織產業進出口結構 2010 出口值比重 纖維 10% 成衣及雜項紡服飾品織品 7% 3% 2010 進口值比重 紗線 16% 雜項紡織品 8% 成衣及服飾品 38% 紗線 20% 布料 60% 布料 16% 纖維 22% 資料來源 : 台灣海關資料統計 122 同上註, 頁 1 123 同上註, 頁 3 124 2010 年台灣紡織工業概況 : 根據資料顯示, 台灣 2010 年紡織品首要進口來源為中陸, 紡織品之進口值達 9.45 億美元, 佔紡織品之總進口值之比重達 33%, 又所有自中陸進口之紡織品項目中成衣及服飾品所佔之金額比重最高 (92%), 故可得知成衣及服飾品之最主要進口來源為中陸 75

2011 出口值比重 成衣及服飾品 6% 纖維 11% 雜項紡織類 3% 2011 進口值比重 紗線 14% 雜項紡織品 8% 成衣及服飾品 40% 紗線 20% 布料 60% 布料 15% 纖維 23% 圖 7 台灣 2011 年紡織產業進出口結構 資料來源 : 台灣海關資料統計 從 ECFA 早收清單生效前後之觀察, 可發現紡織業的進出口結構有所變動 在出口結構方面, 由於在中陸 136 項紡織品的早收清單中, 皆列入部分纖維 紗線 布類與成衣之產品, 故在同時享有中陸優惠關稅的情況下, 產業的出口結構不會有太的變動 若是以出口的實際金額來看 ( 下圖 ), 可發現在 2011 年, 所有紡織品的出口金額皆有提升, 包括成衣及服飾品之出口金額也有小幅的 提升, 故 2011 年台灣之紡織產品整體表現優於 2010 年 76

2010 年 2011 年 單位 : 百萬美元 7638 6722 11701330 2246 2533 783 784 380 432 纖維紗線布料成衣及服飾品雜項紡織品 圖 8 台灣 2010 與 2011 年紡織產品出口金額比較 資料來源 : 紡拓會 以台灣成衣業之產值看來, 成衣及服飾產品佔整體紡織產業之比重並不, 佔紡織業總產值比重較高的為布料與其他纖維和紗線產品 從圖 9 可看出, 成衣 業雖然自 2000 年以來產值不斷衰退, 在 2009 年因金融海嘯重創台灣主要成衣出 口之一的美而導致台灣成衣業產值更幅減少後, 在 2010 年與 2011 年成衣業之產值有逐步回升的趨勢, 但從整體的趨勢看來, 成衣業從 2000 年以來產 值不斷下降, 且逐漸轉為夕陽產業, 但鑒於成衣業所涉及之就業人數眾多 ( 見表 3), 故應該在保護該產業就業民眾免於失業的前提下, 可利用府之策和原產 地規則的制定, 以期能帶動產業之發展, 使成衣產業的產值能夠再次回升 77

新台幣 ( 億元 ) 8000 7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1000 0 6018 5289 5195 5199 5645 5114 4997 5119 4467 3748 4823 5008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年份 紡織產業總 成衣 服飾 圖 9 台灣 2000 年 ~2011 年紡織產業趨勢 資料來源 : 紡拓會 在紡織品進口方面, 台灣主要進口來源依序為中陸 越南和美 而在 中陸進口方面, 主要所進口之紡織產品當中即有約六成的成衣及服飾產品 以 2011 年台灣自中陸進口紡織產品之總金額 11.5 億美元來看, 中陸所 進口之成衣業產品金額約為 6.9 億美元 125 在台灣未將成衣產品列入 ECFA 早收 清單中的情況下, 台灣之成衣廠商即已受到中陸成衣產品的量進口之衝擊, 故未來在 ECFA 優惠關稅之安排下, 若成衣業之原產地規則制定過於寬鬆, 而未 具有保護內廠商之功能, 將會使內之成衣廠商遭受更多的損害 第二節制定 ECFA 之成衣原產地規則 根據上述幾節不同 FTA 的成衣原產地制度之分析與比較後, 本節將參考不 同之原產地規則, 並對照目前台灣成衣產業之發展狀況與府策做適當之調整, 以制定一套適合 ECFA 下對於台灣內產業發展有利的原產地規則 雖然根據不同之 FTA 所制定出之原產地規則將會有所不同, 但原產地規則 之好壞不取決於其寬嚴程度, 而是在於其是否可使 FTA 於簽訂後發揮貿易創造 125 紡拓會,2011 年台灣紡織工業概況,2012 年 3 月, 網址 : http://ttf.textiles.org.tw/textile/ttfroot/overview-chinese.pdf( 最後瀏覽日 :2012 年 3 月 20 日 ) 78

效果, 並促進區內產業發展, 避免貿易轉向之情形 過度嚴格的原產地制度會使生產者認為符合原產地標準所需花費的成本高於優惠性關稅帶來的利益, 或是難以達成其原產地規定所要求之條件 126 以第一種情形而言, 若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皆要求從纖維或紗線開始的製造過程在區內進行, 則區內之生產者將無法使用區外成本較低之原料製造成衣產品, 當使用區外原料所節省之成本於優惠性關稅所節省之成本時, 生產者即會選擇使用非優惠性關稅進口之會員內原料 ; 第二種情形主要發生於原產地規範與區內產業發展無法相配合的情況下, 若規定成衣產品必須使用區內之布料進行裁剪 加工才可獲得原產地認定, 但區內之織 布廠商無法滿足區內成衣廠商之需求, 故會造成成衣廠商因無法取得區內之布料 而不能享有優惠性關稅 在上述二種原產地規則過度嚴苛所導致生產者不使用優惠性關稅的情況, 將 會導致簽訂 FTA 之貿易創造效果無法達到最高 而針對此二種情形較佳的解決 方案分別是擴優惠性關稅與非優惠性關稅之間的利潤 (margin) 區間 ; 和了解 內產業之發展情形 從目前台灣紡織產業之發展情形來看, 布料產業為最有競爭力之產業, 而紗 線產業次之, 雖然目前成衣產業因受到中陸產品之競爭而產值較低, 但府 若能夠扮演協助與輔導產業發展之角色, 並制定一套原產地規則配和府之策, 將能使台灣之成衣產業能夠發揮更的潛力成長 在制定成衣原產地規則時, 需將 HS 第 61 及 62 章之成衣產品區分為一般敏感性產品與高度敏感性產品 由於成衣產業原本就屬於 ECFA 下的敏感性產業, 但因為 HS 第 61 及 62 章中又包含了高度敏感性的產品項目, 包括織襪 內衣 毛衣及泳裝, 故在制定原產地規則時, 須將與此四個項目相關之稅則號列排除在一般適用規則之外 與織襪 內衣 毛衣及泳裝相關之 HS 稅則稅號見下表 : 126 STEFANO INAMA, supra note 2, at 342. 79

表 9 HS 第 61 及 62 章之高度敏感性產品 產品 類別 織襪 6115 HS 稅則號列 內衣 621210 621230 毛衣 61019020,610210,61031010,61032930,610331,610341,61041930,61042930,610 431,610441,610451,610461,61059010,61069010,61079910,61089910, 61099010,61101,61119030,61149020 620111,620191,620211,620291,620311,62032930,620331,620341,620411,62042 1,620431,620441,620451,620461,62059020,620620,62099030 泳裝 62111,61123,61124 資料來源 : 財部關稅局 除列於上述之產品稅則號列之外, 其他於 HS 第 61 及 62 章之成衣產品皆可 適用統一之制度, 以避免成衣廠商在生產不同品項之成衣產品時, 為符合不同原 產地規則所耗費之成本 以下將除上述之高度敏感性成衣產品外, 對一般敏感性 產品之原產地規則進行制定 首先, 在制定原產地規則前必須了解於原產地規則中所使用之實質轉型標準, 故以下將分別以稅則稅率轉變 特定製程與從價百分比三種實質轉型標準分別說明 一 稅則稅率轉變 從上述有關 NAFTA 歐盟與東協- 韓 FTA 對於成衣產業之制定標準, 以及目前中陸在 ECFA 下開放成衣產品進口所制定之特定原產地規則 ( 見表 6), 可看出部分對於 HS 第 61 及 62 章之成衣產品所制定的稅則稅率轉換標準皆為最高限制程度的章轉換 因成衣產品之生產過程必須經過纖維製成 紡紗成紗線 織成布料, 而不論是纖維 紗線或布料皆屬於 HS 第 61 及 62 章以外之產品, 故不論是從任何一個階段開始於區內進行, 皆可使最終之成衣產品達到稅則稅號章 80

轉換之標準, 因此, 在 ECFA 下的成衣原產地規則亦可使用稅則稅號章轉換之標 準 由於僅使用稅則稅率之轉變, 將會使原產地規則太過寬鬆, 易使區外之成衣產品僅在區內進行簡單加工卻可享有優惠性關稅 127 因為使稅則稅號轉換為實質轉型之缺點之一, 即是因為 HS 稅則稅號當初制定之目的並非作適用於原產地規定, 故許多列於不同稅則稅號之產品並無明顯之差異, 可能只有些微的不同 ( 如 HS 5503 為未經過處理的合成纖維棉和 HS 5506 以經過處理之合成纖維棉 ), 而 在此情況之下, 若僅將 HS 稅則稅率章轉換作為成衣產品實質轉型之唯一標準, 將會使區外之生產者, 在區外家生產進行成衣產品的前 中段製程, 並在最後 進口以剪裁好的布料於區內進行縫製與組裝之加工, 而若廠商在成衣之製造過程 僅參與最終的縫製加工過程, 不僅對勞力成本較高的台灣較為不利, 且對於府 鼓勵成衣產業轉型之策而言, 亦是一考驗 為避免成衣原產地規則太過寬鬆 所帶來對成衣產業之傷害, 故將搭配特定製程之規定, 以使該原產地規則更加完 整嚴密 二 特定製程 基於台灣在紡織上 中游的發展已相當成熟, 化纖 高檔布料 功能性布料 等產品具優越的競爭能力, 且根據第二章成衣產業之介紹中, 可看出其年出口值有成長之趨勢, 且台灣出口至中陸的紡織品, 以布料為宗 ( 約占紡織品的 65%) 128, 故若在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中規定須使用區內之布料產品, 不僅能使台灣的布料產業能夠抵抗在東協加一簽訂後, 能夠減少東協家對於中陸 127 STEFANO INAMA, supra note 2, at 412. 128 李珊, 紡織業的 ECFA 思辯, 台灣光華雜誌,2009 年 7 月, 網址 : http://www.taiwan-panorama.com/show_issue.php?id=200979807028c.txt&table1=1&cur_page=1&di stype=text( 最後瀏覽日 :2012 年 5 月 30 日 ) 81

市場之競爭 129, 亦可促進台灣之布料產業之成長 此外, 由於目前台灣紡織業之發展多集中於上游及中游, 而在下游之成衣產業, 因為其具有勞力密集之特性, 故在過去台灣與韓同樣面臨到來自中陸由低廉勞力成本所製造出低價產品的競爭, 然而, 在近年來中陸之勞力成本亦不斷攀升, 許多成衣廠商陸續移至東南亞之家 ( 如菲律賓 泰及越南 ) 130, 若在此情況下, 將 ECFA 下的成衣產品優惠性關稅調降一定的程度, 使該優 惠性關稅所帶來之利潤高於從台灣出口布料至中陸生產所節省之成本, 則可 使台灣廠商將布料出口至中陸裁剪 縫製加工為最終成衣產品之誘因降低 故若成衣廠商為享有優惠性關稅而從布料之後之製造過程皆於區內進行, 而在使 用台灣之布料產品後, 將可能選擇於台灣進行後續之製造過程, 而這將不僅帶給 台灣之成衣產業成長之機會, 且對於台灣紡織業上中下游之垂直整合更有助益 而選擇使用布料製程以後之規定而非如 NAFTA 部分產品所使用之紡紗後 原則, 是因紡紗後原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來判定原產地的方式, 並無法激勵台灣 新的出口或新的成衣貿易, 或為紡織成衣業帶來新的投資 131, 而這將與府策於促進產業發展之目標相違背, 故若使用布料以後之規定將可能促使外廠商投 資台灣之中下游布料與成衣產業 三 附加價值百分比 以附加價值百分比作為實質轉型之標準, 可將產品製造過程中產生高度附加 價值的關鍵製程限縮於區內進行, 故對於台灣成衣廠商之轉型將有所幫助, 而對 於 ECFA 下成衣產品的附加價值百分比轉型標準, 可參考過去在歐盟以及東協 129 同上註 130 財金知識庫, 台灣成衣產業全球佈局,2002 年 10 月 25 日, 網址 : http://www.moneydj.com/kmdj/report/reportviewer.aspx?a=0adf4ceb-434f-47ce-ba67-9232f828efdd ( 最後瀏覽日 :2012 年 5 月 30 日 ) 131 紡拓會, 紡織團體力促 TPP 訂定嚴格的紡織規定,2010 年 9 月 28 日, 網址 : http://monitor.textiles.org.tw/htm/faus1000928-03649.htm( 最後瀏覽日 :2012 年 5 月 21 日 ) 82

韓之 FTA 下對成衣之原產地規則 在歐盟之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中, 生產者不僅可使用稅則稅號和特定製程之標準, 亦可選擇以特定製程與附加價值百分比結合之實質轉型標準 ; 在前章對東協 韓 FTA 的介紹, 可看出在其原產地規則中除了以稅號稅號結合特定製程外, 亦提供生產者選擇附加價值百分比為另一實質轉型之標準 從上述歐盟與東協 - 韓之 FTA 之例子看來, 附加價值百分比可作為成衣 原產規則中, 生產者符合原產地規則的選擇之一, 當廠商將成衣產品可創造高附 加價值的製程 ( 如設計 打版 ) 於區內進行, 則可使區內之廠商利潤區間擴, 並帶動成衣業整體的成長 根據目前台灣成衣發展之情形與府鼓勵企業轉型之策, 從價百分比之原 產地規定確實能夠扮演配合產業發展與府策的角色 在產業發展方面, 由於 台灣紡織產業之上 中游所生產之紡線與布料皆屬於相當具有競爭性之產品, 然 而產業之垂直整合發展仍需要下游廠商的配合, 若下游的成衣廠商可以配合台灣 內所生產的原料 132, 並加上設計之構想, 將可使成衣廠商製造的過程創造許多附加價值 ; 而在府策方面, 目前府針對成衣產業所推出的產業發展計畫主 要重點亦在於產業之轉型, 將成衣產業從原本之傳統產業轉型為設計與科技產業 133 故針對成衣原產地規則中加入附加價值百分比之標準, 將有利於廠商於台灣 進行高附加價值的製程, 進而使台灣之成衣產業能夠與中上游之產業建構完整之 價值鏈, 並轉型成為高附加價值之產業 有關從價百分比之計算方式, 目前 ECFA 之臨時原產地規則中已有相關規定 132 經濟部工業局, 建構成衣服飾產業快速反應機制, 活化地方聚落產業,2011 年 5 月 31 日, 網址 : http://www.moeaidb.gov.tw/external/ctlr?pro=news.newsview&id=11111&type=jobinfo( 最後瀏覽日 :2012 年 5 月 30 日 ) 133 李信宏, 台灣成衣業發展回顧與展望, 工業總會,2008 年 4 月 3 日, 網址 : http://www.cnfi.org.tw/kmportal/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magazine9704-457-9( 最後瀏覽日 : 2012 年 5 月 30 日 ) 83

134, 其對區域價值含量的定義為 : RVC = 其中,VNM 為非原產材料之價格 該價格應以起岸價格 (CIF 價格 ) 為基礎進行核定 135 在 ECFA 下區域產值含量計算方式與 NAFTA 東協 韓 FTA 的區域產值含量公式相同, 因不論是 FOB 或 CIF 價格, 皆可以海關之出口價格與進口價格計算, 故與歐盟以產品成本累加之方法相比之下, 此計算方法較為便利 而有關區域產值含量下限之規定, 因為韓目前紡織產業與台灣之紡織產業 結構較為類似, 且台灣亦可習韓之成衣業轉型發展模式, 故有關成衣產業之 轉型模式將參考韓 - 東協 FTA 對成衣產品區域產值含量之下限規定, 以下限為 40% 門檻 從以下對三項實質轉型標準所制訂之成衣產品原產地規則列整如下 : 表 10 制定 ECFA HS 第 61 及 62 章產品原產地規則 HS 稅則號列 HS 第 61 章 ( 除 HS6115, 621210, 621230,62111,61123,61124, 與其他 HS 第 61 章之羊毛或 動物細毛製服裝及服飾附 屬品 ) 原產地規則 從其他章轉換至本章, 且產品從布料開始於區內製 造, 需使用原產的布料產品, 並於區內之家進行 裁剪與縫製 ; 或是產品使用進口之布料, 但從產品 印花開始且伴隨二項以上的產品準備或加工作業 ( 例如 : 精煉 漂白 絲光 熱定型 打磨 軋光 抗收縮加工 永久定型 蒸呢 浸漬 修補和修呢 ) 且產品之區域價格百分比高於 40% HS 第 62 章 ( 除 621210,621230, 62111, 與其他 HS 第 62 章之 從其他章轉換至本章, 且產品從布料開始於區內製造, 需使用原產的布料產品, 並於區內之家進行裁剪與縫製 ; 或是產品使用進口之布料, 但從產品印花開始且伴隨二項以上的產品準備或加工作業 134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二,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第六條 135 同上註 該規則所述之離岸價格 (FOB) 及起岸價格 (CIF) 應依據 關稅估價協定 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進行核定 84

羊毛或動物細毛製服裝及 服飾附屬品 ) ( 例如 : 精煉 漂白 絲光 熱定型 打磨 軋光 抗收縮加工 永久定型 蒸呢 浸漬 修補和修呢 ) 且產品之區域價格百分比高於 40% 資料來源 : 作者自行整理 根據第貳章所提出之 R-index 原產地規則量化分析模型, 由於上述規定對於 實質轉型認定的標準之一為從布料開始於區內製造, 因為布料產品列於 HS 第 58~60 章, 故若規定從布料開生產亦即規範由稅則稅號實質轉換章轉換之標準, 另再規範須於區內進行布料以後之製造過程, 故此規範結合稅則稅號轉換與特定 製程之標準, 其 R-index 之數值應為 7, 而另一定義實質轉型標準之規定為特定製 程結合區域價值百分比, 其 R-index 之數值則為 5, 故 HS 第 61 與 62 章排除高度敏感 性產品所制定之原產地規則之 R-index 為 6, 其限制程度雖高於東協 - 韓 FTA, 然卻低於 NAFTA 與歐盟之成衣產品原產地規定 最後, 在原產地規定中的輔助條款方面, 目前 ECFA 臨時原產地規則中已明 訂的輔助條款包括累積規則 微末加工和微小含量之規定, 根據第參章第一節原產地制度輔助原則之介紹, 可得知其對於原產地規則具有彈性調整之功用, 故將 會給予本文所制定之成衣原產地規則更多調整之空間 第三節府機關訪談 上述所建議之成衣原產地規則之效果與可行性, 仍需要透過實際業者訪談或府機關作為實證 目前因成衣產業仍屬於 ECFA 下未開放之項目, 故本文所制定之成衣原產地規則屬於對未來府進行特定產品原產地規則協商之建議, 鑒於府為主導 ECFA 後續協商和制定原產地規則者, 故本文以府機關之訪談內容作為評估此原產地規則可行性與效果之參考 85

本文所訪談之對象為工業局紡織產業研究專員, 其對於目前台灣成衣產業之情形 成衣產業開放之利弊 該原產地規則所引發之垂直整合與吸引外資之效果等問題皆提供許多意見, 故以下將針對訪談之內容, 分別對目前台灣成衣產業發展之困境 未來開放成衣產業之利與弊 成衣產業未來開放下之發展 和原產地規則之各項效益予以評估並提出建議 從本章第一節中對於成衣產業之介紹中, 即可看出成衣產品從 2000 年以來 呈現逐漸衰退之趨勢, 而其發展受到限制之原因主要有二項, 一為勞動人口短缺 ; 二為資源與環境的限制 在勞動人口的部分, 因為近幾年台灣之出生率不斷下降, 連帶著勞動市場的萎縮, 許多年輕的一輩也不願意投入紡織成衣產業, 因此使成 衣產業的發展受到相當的限制 ; 至於台灣的資源與環境, 其中涉及許多企業營 運的因素, 包括薪資環境 土地成本 匯率問題 金融環境等因素, 而這些因素 都會影響台灣的成衣產業的整體營運, 其中, 薪資與土地成本即是台灣成衣產業 較中陸之產業更為弱勢之因 基於目前台灣成衣產業屬於較為弱勢之產業, 若在台灣之成衣產品尚未取得競爭之利基或市場之定位時直接於 ECFA 下開放中陸之成衣產品進口, 將會 使台灣之成衣產業受到更多的衝擊 現在台灣除了將成衣產品排除於 ECFA 之早 收清單當中, 且中陸有一部分的紡織產品是禁止輸入 ( 須專案申請 ), 或是 有條件輸入台灣 136, 而該類產品目前都是受到進口限制所保護的 台灣目前所遭受的威脅最的產品, 即是與中陸所生產之品質 設計差異不的產品, 或是只銷售台灣內需市場, 但又無法與中陸產品市場區隔之產品 因其容易被中陸進口之產品取代, 所以目前必須在 ECFA 下保護該產業, 以爭取更多產業發展的時間 由於產業轉型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與成本, 不論是在品牌的建 市場區隔的操作, 皆必須由廠商自行摸索並開創自己的定位與利基, 而此時府 136 經濟部際貿易局, 陸物品之輸入管理規定, 網址 : http://ekm92.trade.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745&pid=315003 86

必須制訂策以減緩外進口產品的威脅, 並協助 輔導產業之轉型 而在開放之前, 成衣產業必須利用關稅之保護與限制, 尋找與中陸產品競爭之優勢 因成衣業者若只進行製造加工, 將難以與中陸產品的市場區隔, 而容易被進口的產品取代 其因應方法即是產業的轉型, 生產製造必須為客製化或是高單價產品, 或是利用生產方式的安排, 使產品種類更多元 有特色且不易被取代 以生產方式的安排為說明, 台灣的成衣產品所用的布料可以從中陸 東南亞或是歐洲地區進口, 而透過這樣際分工 (outsourcing) 的方式, 可以使 台灣的廠商在生產上更彈性 市場區隔亦是一個重要的因應方法, 因為消費者對於高單價商品之原產地較 為重視, 所以若台灣能夠發展高品質 高單價之產品, 將可以使台灣製之產品與 陸製之產品做一市場區隔, 而受到較小的競爭威脅 此外, 發展外銷是 ECFA 開放成衣產業帶給內廠商的新契機, 因隨著兩岸 開放與交流的頻繁, 中陸市場開始了解並信任台灣製造之產品, 進而增加台 灣製產品的購買, 故台灣的企業應該把握此商機, 使台灣製產品維持一定的品質, 並作好市場區隔後, 外銷至陸, 在賺取量之利潤後, 將可使品牌廠商能夠更靈活運用行銷之工具 而對於此成衣原產地規則之成效而言, 以下分別對於 ( 一 ) 保護產業與 限制進口 ;( 二 ) 促進垂直整合 ;( 三 ) 吸引外資, 此三方面進行討論 ( 一 ) 保護內產業與限制進口之效果 嚴格的成衣業原產地規則確實可以限制產品進口的數量, 也可因此使內業 者受到的衝擊減少, 但目前此套制度對於從中陸進口數量減少的作用不, 雖然有幾項產品的影響層面較, 像是針織品 ( 尤其是毛衣 ) 因兩岸之生產成本 87

差異不, 所以嚴格的原產地規則會減少陸廠商出口到台灣 但以整體來看, 若以目前中陸成衣發展的狀況, 將會較難以對其產生限制性的效果, 但對於 日後中市場的轉變, 將有可能發揮其效果 因為目前中陸的紡織業生產部分皆是從上游至下游都在內進行, 且其產品項目多元 量, 若從區外家生產後轉運至中陸生產, 其成本不一定較低, 故較少以其他家之產品做為原料的投入, 因此可以符合此套原產地規則的可能性高, 所以抑制其出口至台灣的效果有限 若目前推行此套制度最的效益, 在於限制越南 韓等地區轉運至中 陸地區, 並進行簡單加工後以優惠性關稅進口至台灣 因越南和韓部分成衣產 品相對較具有競爭優勢, 且地理位置離中陸較近, 故目前制定嚴格的原產地 制度將可以避免區外家以搭便車的形式享有優惠性關稅 然隨著中陸的工資增加 產業轉型與府策的變動, 未來其紡織業亦 有可能外移到區外家, 而此套原產地規則即可以發揮效果, 減少從中陸進 口之產品, 故隨著中陸未來之發展與變動, 其競爭優勢將會逐漸減少, 而此 套原產地規則之保護性效果亦會越形顯著 ( 二 ) 促進垂直整合 發展紡織產業的上下游的垂直整合可以對產業整體產生許多正面的效益, 包括 : 不用受制運輸 產品品質可以即反應 及時開發新產品和產業經營更彈性等, 而基於這些垂直整合所產生之益處, 若能夠在台灣發展紡織的供應鏈, 將能夠促使其整體的發展, 而此原產地規則當中, 主要受惠的即是整體紡織業 ( 尤其是織布業 ), 而非單一成衣產業, 故若能制定此套原產地規則之標準, 確實可以促進紡織業整體的發展 88

( 三 ) 吸引外資之效果 嚴格的原產地將會具有吸引外資的效果 因為中陸是個相當的奢侈品 市場, 如果日後 ECFA 下可以享有優惠性關稅, 外之廠商將更有誘因在台灣生 產品質高且名聲較佳的 MIT 產品 而若使用此套較為嚴格之原產地規定, 對於內產業發展亦會帶來一些負面 效應, 如外銷與生產條件之改變 因日後 ECFA 下開放成衣產品, 對於台灣的品 牌成衣廠商將會相對較為有利, 因為在做完市場區隔後, 其在進入中陸市場 時, 會因為高單價高利潤的情況下, 受到嚴格原產地規則的影響較小 然若為沒 有市場區隔且單價較低的台灣製造商, 在外銷時會受中陸市場內產品的競 爭, 若再經過嚴格的原產地規則而使成本增加的情況下, 將會選擇不外銷至中 陸市場 此外, 若適用嚴格的原產地規則, 亦會造成台灣廠商向區外家購買 部分原物料的成本增加, 而使其對於生產原料的投入受到限制 最後, 雖此套原產地規則短期內限制效果不顯著, 但短期內亦可使用關稅 禁止進口 技術障礙或驗證標章等方式減少中陸量的出口至台灣 在技術障礙的部分, 包括產品的含量 成分與標示等, 因部分涉及消費者之健康, 故府可以正當之理由, 並同時為內之產業爭取更多轉型的時間, 此外, 若日後 ECFA 開放產業, 也會以漸進式逐步開放, 故應該利用這段期間, 找出台灣日後 在品牌發展下, 何種產品於台灣製造較為有利, 何種產品於中陸生產較為有 利, 將台灣具有產品競爭優勢之產品先逐步開放, 以使內產業衝擊降低 第四節小結 本章主要透過了解目前台灣成衣產業之發展情形, 再參考不同 FTA 之原產 地規則後, 選擇適合台灣成衣產業之 ECFA 之成衣原產地規定 而本文所擬定之 89

成衣業原產地規則結合稅則稅號轉換 特定製程與附加價值三種標準, 其限制程 度雖高於韓 東協 FTA, 但卻低於 NAFTA 與歐盟之成衣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在制定原產地規則之後, 必須探求原產地規則制定者之看法, 故本文尋求府機關之看法, 以了解府對於所建議之成衣原產地規則意見與看法 此原產地規則雖在短期內還無法即見效, 但若以長遠之計畫來看, 其對於內廠商之保護程度, 將會隨著台灣產業之轉型與中陸競爭優勢之改變, 而使保護效果更形顯著 90

第陸章結論與建議 本文在最後一章節中, 將針對前數章節所作之研究與探討作一結論, 並針對 廠商與府個別提出建議 第一節結論 本文旨在建一套能夠保護內敏感性產業之原產地規則, 故於本文第貳章 中對於 ECFA 下對於受影響層較廣的敏感性產業 成衣業, 作一說明與介紹 由 於成衣業為所有敏感性產業當中所涉及之就業人口及產值比例較之產業, 故本 文即以其中心作一研究 然目前 ECFA 下僅有中陸單方面的將部分成衣產品 列入早收清單當中, 且 ECFA 下對於成衣產業之原產地規則之內容較為簡略, 故 本文即透過對於其他 FTA 系之成衣業原產地規則之研究, 作為參考 比較之基 礎 透過第參章對於原產地規則的介紹後, 可以更深入了解原產地規則之內涵, 其中, 實質轉型三項標準與各項輔助條款的應用, 構成了不同寬嚴程度之原產地規則 在藉由了解原產地規則之目的與效果, 不僅對於原產地規則之制定有更全面的認識, 此外, 原產地規則之量化模型亦對之後之研究與分析具有相當重的 意義 在以第參章之理論基礎分析不同 FTA 下之原產地規則, 可看出不同的 FTA 下成衣業原產地規則之異同 在 NAFTA 下, 成衣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不僅根據不同種類之產品而劃分出四種不同寬嚴程度之原則, 且成衣產品亦必須符合各種針對成衣產品的特殊細部規定, 形成對原產地認定更高的限制效果 ; 而歐盟的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中, 多是使用雙重轉換標準, 形成對紡紗與成衣廠商之保護 ; 最 91

後, 東協 - 韓 FTA 中則是採取較寬鬆之原產地認定方式, 配合附加價值百分 比之標準, 將產業高附加價值之工段於區內進行 根據以上對不同種類之原產地規則與不同區域性貿易協定之介紹, 可了解根據不同種類原產地規則的目的 簽約的家或產業, 原產地規則也會以不同程度之限制 也因此, 在制定原產地規則方面, 必須經過各種策 產業之發展狀況 與 FTA 會員之產業競爭情形 等因素之考量, 以決定一套適合該產業之原產地標準, 使內具競爭優勢之產業, 能夠在 FTA 簽訂後能夠擴其出口並加速 其發展, 而內敏感性之產業則能夠透過原產地規則之制定, 將其所受之損害降 至最低 本文基於對原產地規則之認識, 與目前 ECFA 原產地規則之介紹, 於後續引 入原產地量化模型, 並介紹其他 FTA 下之成衣原產地規則, 作為未來制定 ECFA 原產地規則之參考 而本文所制定之原產地規則透過對三種實質轉型標準之混合 使用, 並調整各項標準之門檻, 期能使成衣產業在適用此原產地制度後, 獲得產 業發展之成效 而府除了使用原產地規則之制定可達到產業保護之效外, 許多策亦能使內產業發揮抵抗競爭威脅之實力, 如振興輔導企業或協助產業轉型等, 其具體 項目包括 : 提供優惠性融資 加強外銷便利性 協助產業提升其品質等, 另一方面, 培養內消費者對於內製造產品之認知與認同感, 亦可使內廠商獲得利基 而上述之方式皆是府可透過目前關稅之保護, 培養內產業體質之健全, 以避免未來在產業開放進口時, 內產業受到過多之衝擊 最後, 本文雖僅是以成衣產業作為原產地規則之一研究主題, 但對於其他台 灣之敏感性產業而言, 目前其發展亦面臨困境, 在未來產業列入 ECFA 之開放產 業時, 除了對產業之協助外, 府在了解內產業之情況下, 制定出對產業發展 92

較為有利的原產地規則, 亦期能以本文之研究作為基礎, 發展出對於其他敏感性 產業或弱勢產業更有利之原產地規則 第二節本文建議 目前雖在 ECFA 下台灣之成衣產業並為開放, 且府目前對於成衣產業仍是 採取部分之非關稅貿易障礙, 然對於日後在 ECFA 逐步開放的各產業之腳步下, 台灣府勢必亦須探討如何在開放產業之情況下, 給予內廠商適當之保護 而 本文所建議之成衣業原產地規則, 即為一作為貿易保護工具之一, 若在未來能夠 適用該原產地制度, 內之廠商與府仍應作出適當之因應與準備 在府方面, 由於本文所論之原產地規則採取保護台灣內成衣廠商之角度, 故簽訂 ECFA 所產生之貿易創造效果亦會受到限制, 而府應該在採取貿易保護 策之同時, 加強內產業之策, 協助產業之轉型或升級, 以避免台灣之成衣 廠商受到中陸成衣產品的直接衝擊, 在加強技術指導與資金援助的同時, 對 於台灣成衣廠商之外銷發展, 尤其是在對於進入中陸市場時, 更應透過貿易之談判, 使台灣廠商能夠以平等之待遇於中陸之市場發展, 此外, 在日後之談判亦必須將貿易救濟之機制納入討論, 以避免中陸之補貼或傾銷行為導致台灣之廠商受到衝擊 在成衣廠商方面, 即使現在在府的保護之下, 仍受到許多中陸成衣廠商之競爭壓力, 更有許多台灣之成衣廠商外移至中陸加工 而在種種的競爭壓力下, 台灣之廠商必須在生產之流程與品質上, 找到屬於自己之定位與利基, 才能夠以本身之優勢抵抗中陸之進口成衣的威脅 本文主要是以制定者之角度出發, 制定能夠保護內敏感性產業之原產地規則, 然對於實際使用原產地規則之廠商而言, 可能在原產地規則之制定有許多不同之見解與看法, 礙於時間及篇幅, 本文並未納入以廠商角度出發之研究, 基於 93

其為原產地規則之實際使用者, 其對於原產地規則所造成產業之影響可能有不同 之看法, 且其對於原產地規則之使用情形將有重之影響, 故對於此部分之研究 將可待後續者之研究, 使原產地規則之制定能夠更臻完善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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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府機關訪談記錄受訪者 : 工業局紡織產業研究專員陳慧霙小姐訪談時間 :2012 年 6 月 5 日下午 2:00 訪談記錄如下 : 您認為目前台灣成衣產業發展的困境? 台灣成衣廠商現在面臨到發展困境有二個方面, 一為勞動人口短缺 ; 二為資源與 環境的限制 在勞動人口的部分, 因為近幾年出生率不斷下降, 連帶著勞動市場 的萎縮, 且許多年輕的一輩也不願意投入紡織成衣產業, 因此使成衣產業的發展 受到很的限制 ; 至於台灣的資源與環境, 其中涉及許多企業營運的因素, 包括 薪資環境 土地成本 匯率問題 金融環境等因素, 而這些因素都會影響台灣的 成衣產業的整體營運 若開放成衣業進口會帶來什麼好處? 開放成衣產業會對於台灣的製造商衝擊較, 但對於發展成為品牌商的成衣業者, 在外銷的部分將會非常有利 像在原物料的部分, 藉著雙方減免關稅與開 放, 可以使生產者在原物料的成本降低且選擇更多樣化, 雖然台灣的布料產品相 當具有競爭性, 但因為產量和種類的限制, 所以無法滿足成衣生產者所有的需求, 故若能以較低的成本進口中陸的布料或紡線, 將可使成衣品牌業者發展更多 元之產品 此外, 在成衣外銷的部分, 若能夠以優惠性關稅進入中陸之市場, 將可以對於台灣之廠商在中陸的發展更為有利 像是麗嬰房的童裝, 在台灣發展成為一定品牌基礎後再發展際化, 到陸發展更多的產品項目, 而對這種外銷型的企業, 如果 ECFA 下不開放成衣產品項目, 在台灣的布料或成衣外銷到陸仍須負擔 12.5% 關稅, 但若開放成衣產業後, 就可以將台灣所生產高品質之產品, 99

以優惠性關稅銷售到陸的市場 如何在中陸成衣產品進口的情況下, 使內廠商穩固內市場? 對內製造商而言, 若在尚未發展自己的品牌和找到產品在市場上的定位, 將很容易受到陸產品的競爭壓力, 而此時嚴格的原產地規則制定方式, 將可以 保護內之產業免受進口的威脅 然內需市場跟外銷市場相較, 內需市場因台灣的人口而受到限制, 雖然對於 規模小的台灣成衣廠而言, 可以滿足其所生產數量, 但若無法持續發展際化, 將會難以擴市場並維持創新 以內高單價成衣夏姿為例, 若其發展僅限於台 灣內市場, 隨著舊客戶的老化, 其無法僅鎖定於有限的族群而不發展其他地區 之市場, 隨著際化的發展, 才能夠使企業賺取更多的利潤並取得更多的發展空 間 開放成衣產業會帶給成衣產業怎樣的衝擊? 目前 ECFA 下不開放成衣產業是否為 必要? 由於現在陸的紡織產品有一部分是禁止輸入 ( 須專案申請 ), 或是有條件輸入台灣的, 所以該類產品目前都是受到進口限制所保護的 但隨著 ECFA 下貿易 開放的推動, 許多目前所禁止或限制的產品都必須逐漸開放, 而這些受到保護之 產業就必須面臨到陸進口產品的競爭壓力 另一方面, 開放中陸進口之產品目前還必須被課徵 10.5%~12% 的關稅, 故台灣之廠商仍可透過關稅之障礙減緩陸產品之進口所帶來的衝擊, 然在日後逐步降低關稅後, 台灣單純製造 生產之廠商將會受到許多中陸進口產品的威脅, 但對於外銷型的產品, 即可在雙方互惠的關稅減免之後, 以更優惠的條件外銷產品至中陸的市場 100

台灣目前所遭受的威脅最的產品, 即是與中陸所生產之品質 設計差異不的產品, 或是只銷售台灣內需市場, 但又無法與中陸產品市場區隔, 因此很容易被中陸進口之產品取代, 因容易被中陸進口之產品取代, 所以目前必須在 ECFA 下保護該產業, 以爭取更多產業發展的時間 由於產業轉型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與成本, 不論是在品牌的建 市場區隔的操作, 皆必須由廠商自行摸索並開創自己的定位與利基, 而此時府必須扮演的角色, 包括減緩外進口產品的威脅, 並協助 輔導產業之轉型 若日後 ECFA 開放成衣產業, 你認為內成衣業者需要做如何的因應? 根據前面所提的, 成衣業者若單純只進行製造加工, 很難與中陸產品的 市場區隔, 所以易被進口的產品取代 而製造商的因應方法即是產業轉型, 生產 製造必須為客製化或高單價產品, 或利用生產方式的安排, 使產品種類更多元 有特色且不易被取代 以生產方式的安排為說明, 台灣的成衣產品所用的布料可 從中陸 東南亞或歐洲地區進口, 因為每個地區都會生產其較有競爭性的產 品 透過際分工的方式, 可以使台灣的廠商生產更彈性 而市場區隔亦是一個重要的因應方法, 因為消費者對於高單價商品之原產地較為重視, 所以若台灣能發展高品質 高單價之產品, 將可以使台灣製之產品與 陸製之產品作一市場區隔, 而受到較小的競爭威脅 此外, 發展外銷是 ECFA 開放成衣產業帶給內廠商的新契機, 因為陸隨著兩岸開放與交流的頻繁, 陸市場開始了解並信任台灣製造之產品, 進而增加台灣製產品的購買, 故台灣的企業應該把握此商機, 使台灣製產品維持一定的品質, 並做好市場區隔後, 外銷至陸 該原產地規則是否對對台灣的垂直整合有利? 101

下四點 : 發展紡織產業的上下游的垂直整合可以對產業整體產生正面的效益, 包括以 1. 受制運輸 : 從外進口產品或原物料必須付出運送之成本與時間 2. 品質可以即反應 : 當下游廠商發現原料品質不佳時, 可即向上游廠商反映 3. 及時開發 : 當廠商注意到新趨勢或新市場, 可迅速進行研發 而在台灣進行研發, 亦可促使產業技術的進步 4. 產業經營更彈性 : 因紡織產業與原物料價格息息相關, 若上游受到原物料價格 波動之影響所受到損失, 可分攤至其下游的廠商 基於上述發展垂直整合之益處, 若能夠在台灣發展紡織的供應鏈, 將能夠促 使其整體的發展, 而此原產地規則當中, 主要受惠的即是整體紡織業 ( 尤其是織 布業 ), 而非單一成衣產業, 故若能制定此套原產地規則之標準, 確實可以促進 紡織業整體的發展 附加價值百分比的規定是否有利於台灣廠商將高附加價值的製程留在台灣? 成衣產品創造較多附加價值的製程即是成衣的後續製造 ( 打版 剪裁 ) 和行銷販售的部分 在成衣的製程部分, 因為較複雜的成衣設計產品打版也較為困難, 且剪裁則會影響成衣最終的樣式, 低品質的剪裁將會造成產品的不良率提升 ( 像 是不對襯或變形的情形 ), 因而造成產品原料的浪費, 因此使用高素質的勞工, 將能確保產品的品質和成本的節約 而在行銷販售的部分, 則是涉及產品的設計和行銷技巧, 若產品符合消費者喜好, 並維持最終產品一定的品質, 就可以使公司獲利 品牌的建即需透過設計 研發 ( 包括產品材質 顏色 零件搭配 產量考量等 ), 若能搭配市場的區隔, 根據不同的市場建副牌或產品系列, 部分產品於台灣地區廠商製作, 其他產品 102

則由其他地區廠商進行代工, 若整體品質能夠維持一定的水準, 將能使各種產品 滲透於該市場區隔中 而針對上述二項創造附加價值的製程, 若台灣的廠商能夠掌握品牌與利用台 灣生產之優勢, 將可以成功的轉型 此原產地規則的缺點 日後 ECFA 下開放成衣產品, 對於台灣的品牌成衣廠商將會相對較為有利, 因為在做完市場區隔後, 其在進入中陸市場時, 會因為高單價高利潤的情況 下, 受到嚴格原產地規則的影響較小 然若為沒有市場區隔且單價較低的台灣製 造商, 在外銷時會受到中陸市場內產品的競爭, 若再經過嚴格的原產地規 則而使成本增加的情況下, 期將會選擇不外銷至中陸市場 此外, 若適用嚴格的原產地規則, 亦會造成台灣廠商向區外家購買部分原 物料的成本增加 而促使其對於生產原料的投入受到限制 韓與台灣成衣生產模式較為相近, 是否可以東協 - 韓之 FTA 作為 ECFA 之借鏡? 韓內需市場受到其消費者特性的影響很, 因為其民族性影響消費習慣, 使當地消費者偏向購買其內製造之產品與品牌, 此外, 由於韓成衣產品相較於東協家所生產之成衣, 其較具有流行性與設計, 故在合理的單價差距之下, 韓消費者會選擇購買當地製造之產品, 故在東協與韓簽訂 FTA 後, 韓能夠維持產品一定的競爭性 而台灣目前使用 MIT 產品意識也開始抬頭, 如果能夠妥善使用這種意識, 另外發展高品質 設計之產品, 將可以減少進口產品的競爭壓力 103

此套原產地規則是否有吸引外資的效果? 嚴格的原產地將會具有吸引外資的效果 因為中陸是個相當的奢侈品 市場, 如果日後 ECFA 下可以享有優惠性關稅, 外之廠商將更有誘因在台灣生 產品質高且名聲較佳的 MIT 產品 你認為此原產地規則是否可以造成對中陸產品進口的限制性? 嚴格的成衣業原產地規則確實可以限制產品進口的數量, 也可因此使內業 者受到的衝擊減少, 但目前此套制度對於陸進口數量減少的作用不, 雖然有 幾項產品的影響層面較, 像是針織品 ( 尤其是毛衣 ) 因為產品成本差不多, 所以 嚴格的原產地規則就會減少陸廠商用嚴格的原產地規則進口到台灣 但以整體來看, 此套制度若以目前中陸成衣發展的狀況, 將會較難以對 其產生限制性的效果, 但對於日後中市場的轉變, 將有可能發揮其效果 因為 目前中陸的紡織業生產部分皆是從上游至下游都在內進行, 且其產品項 目多元 量, 若從區外家生產後轉運至中陸生產, 其成本不一定會較低, 故較少以其他家之產品做為原料的投入, 因此可以符合此套原產地規則的可能 性高, 所以抑制其出口至台灣的效果有限 若目前推行此套制度最的效益, 在於限制越南 韓等地區轉運至中陸地區, 並進行簡單加工後以優惠性關稅進口至台灣 因越南和韓部分成衣產品相對較具有競爭優勢, 且地理位置離中陸較近, 故目前制定嚴格的原產地制度將可以避免區外家以搭便車的形式享有優惠性關稅 隨著中陸的工資增加 產業轉型與府策的變動, 未來其紡織業亦有 可能外移到區外家, 而此套原產地規則即可以發揮效果, 減少從中陸進口 104

之產品, 故隨著中陸未來之發展與變動, 其競爭優勢將會逐漸減少, 而此套 原產地規則之保護性效果亦會越來越顯著 雖此套原產地規則短期內限制效果不顯著, 但短期內亦可使用關稅 禁止進口 技術障礙或驗證標章等方式減少中陸量的進口至台灣 在技術障礙的部分, 包括產品的含量 成分與標示等, 因部分涉及消費者之健康, 故府可以正當之理由, 並同時為內之產業爭取更多轉型的時間, 此外, 若日後 ECFA 開放產業, 也會以漸進式逐步開放, 故應利用這段期間, 找出台灣日後在品牌發展 下, 何種產品於台灣製造較為有利 ; 何種產品於中陸生產較為有利, 將台灣 具有產品競爭優勢之產品先逐步開放, 以使內產業衝擊降低 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