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核發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作業規範 一 目的 : 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為執行 95 年 4 月 26 日台中 ( 二 ) 字第 0950061217 號函送 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 ( 以下簡稱本試辦計畫 ), 建立卓越儲備教師審核機制及核發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基準, 以達成卓越師資培育目標, 特定訂本作業規範 二 核發對象 : 參與本試辦計畫之師資培育學系或教育學程學生 ( 以下簡稱師資生 ), 經學校審查及本部審核通過者 三 審核原則 : ( 一 ) 學校輔導與學生學習輔成原則 : 兼重學校輔導績效及學生學習成果 ( 二 ) 大學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合作原則 : 規劃 輔導與審查作業應邀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與, 以契合及提升實務教學人才培育 ( 三 ) 形成性評量及總結性評量並重原則 1. 形成性評量 : 學校應於每學年上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及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年進行評量, 分學校整體輔導報告 個別學生評量報告報本部核處 2. 總結性評量 : 學校應於學生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並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後, 檢送當學年度學校整體輔導報告及個別學生評量結果報告報本部核處 ( 四 ) 落實教師專業本位及保優汰劣原則 : 建議核發對象應為通過各項基準者, 極力推薦核發對象應為有加分 特殊表現者 學校應嚴謹執行定期形成性評鑑 落實保優汰劣原則 ; 審查與評鑑應嚴謹落實教師專業本位 四 審核規準 : ( 一 ) 完整參與本試辦計畫學習歷程, 且學習歷程檔案經學校審核通過 : 師資培育學系學生應修習四點五年以上, 教育學程學生應修習二點五年以上 ( 二 ) 學業成績優秀表現 : 1. 每學年學業成績應達學系排名或各班排名之前百分之二十五 2. 每學年各學期德育成績應為八十分以上, 且其中一學期應為八十五分以上 ( 三 ) 通過特殊學習能力表現 : 1. 每年通過 1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 師資培育學系學生合計應通過 4 項以上 教育學程學生合計應通過 3 項以上 2.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前應通過英語能力相當 CEF B1 級以上之證照 ( 如全民英檢中級 ), 其計算如下 : (1) 英語檢定不含學校自辦之外語檢定 (2) 英語檢定僅計算符合 CEF B1 級以上之證照, 證照項目含新舊 TOEFL TOEIC IELTS GEPT CSEPT FLPT BULATS Cambridge Main Suite 全民網路英語能力檢定 (NETPAW) LCCIEB 職場英文 EFB 通用國際英文能力分級檢定 G-TELP 全球英檢 GET 及其他, 相對於 CEF 之參考級數, 請參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站公告之對照表 (http://www.cpa.gov.tw/cpa2004/mpappoint/mpof7206p.html) ( 四 ) 品德成績優秀 : 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成績應達 80 分以上, 並不得受記過處分 ( 五 ) 參加弱勢學生輔導 1. 國民小學師資培育階段 :
(1) 第一學年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三十六小時 ; 或每學年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七十二小時 (2) 第二學年以後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三十六小時 2. 幼稚園師資培育階段 : (1) 第一學年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 或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 ) 三十六小時, 或每學年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 或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 ) 七十二小時 (2) 第二學年以後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 或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 ) 三十六小時 3. 特殊教育師資培育階段 : (1) 第一學年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 或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 ) 或身心輔導三十六小時 ; 或每學年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 或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 ) 或身心輔導七十二小時 (2) 第二學年以後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 或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 ) 或身心輔導三十六小時 ( 六 ) 增廣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1. 普通課程 : 修習 10 學分以上之非主修領域通識課程 2. 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 (1) 國民小學師資培育階段 : 修習 14 學分以上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並應修習國音及說話 普通數學 自然科學概論 社會學習領域概論 藝術與人文領域 ( 音樂 鍵盤樂 美勞 表演藝術或藝術概論擇一 ) 健康與體育 鄉土語言等 7 科 (2) 幼稚園師資培育階段 : 修習 8 學分以上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3) 特殊教育師資培育階段 : 修習 14 學分以上之一般教育專業課程, 並應包含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教學基礎課程 教育方法學課程 3. 教育基礎課程 : (1) 國民小學師資培育階段 : 修習 6 學分以上之教育基礎課程 (2) 幼稚園師資培育階段 : 修習 4 學分以上之教育基礎課程 (3) 特殊教育師資培育階段 : 修習 14 學分以上之一般教育專業課程, 並應包含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教學基礎課程 教育方法學課程 4. 教育方法學 : (1) 國民小學師資培育階段 : 修習 8 學分以上之教育方法學課程 (2) 幼稚園師資培育階段 : 修習 8 學分以上之教育方法學課程 (3) 特殊教育師資培育階段 : 修習 14 學分以上之一般教育專業課程, 並應包含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教學基礎課程 教育方法學課程 5. 教學實習課程及教材教法 : (1) 國民小學師資培育階段 : 1 教學實習課程 : 修習 4 學分以上之教學實習 2 教材教法 : 修習四門至五門合計 10 學分以上之領域教材教法, 並應修習國
語教材教法 數學教材教法等 2 科課程 (2) 幼稚園師資培育階段 : 修習 6 學分以上之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 6. 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 修習 38 學分以上之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並應包含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 10 學分 ( 含特殊教育教學實習 ) 及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 28 學分 ( 分有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組 ) 7. 教育實習課程 : 成績應達 80 分以上 8. 教學研習活動 : 應參與 36 小時以上之教學實務研習活動 ( 七 ) 畢業後一年內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 八 ) 其他卓越表現 : 1. 學生選修修習第二專長增能課程, 獲取第二專長, 以增進卓越師資生之就任教職競爭力 2. 參與 海外語文及教育參訪課程 3. 個別學生其他卓越表現項目 五 申請程序 : ( 一 ) 學校初核 : 1. 成立獎學金培育之輔導與審查小組 : 學校培育獎學金師資生應輔導學生符應卓越儲備教師之目標, 並結合地方政府教育局成立獎學金培育之輔導與審查小組, 嚴謹培育輔導 2. 進行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 (1) 定期辦理形成性評量 : 學校輔導與審查小組應依 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 之選才淘汰規準, 於每學年上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及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年定期辦理形成性評量, 並確實依規定保優淘汰 (2) 分期辦理總結性評量 : 於獎學金師資生畢業後一年內受理其申請, 審查學生符合本作業規範之核發基準, 並獲學校輔導與審查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後, 依本作業規範檢附文件報本部審查 3. 各校得依本試辦計畫及本作業規範另訂培育及審查之相關作業規定 ( 二 ) 申請文件 : 1. 封面 : 書明 學年度 大學申請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名冊 2. 獲學校審查通過之學生名冊 : (1) 培育人數資料摘要 : 當期核定培育總人數 形成性評鑑各學期淘汰人數 尚在校培育人數及畢業並獲總結性評鑑通過人數 (2) 名冊格式 : 資料欄應包括序號 學生姓名 教師證類別 ( 小教 幼教 特教國小階段 特教幼稚園階段 ) 就讀系所 受領獎學金身分別 ( 一般 低收入戶或區域弱勢學生 ) 培育期間 ( 學年度起迄 ) 培育管道 ( 師資培育學系 教育學程 ) 及審查結果 (3) 總結性評量及經學校審查通過之會議紀錄 ( 含簽到表 ) (4) 學校整體輔導報告及個別學生評量結果報告 ( 附壓縮光碟 5 份 ) 3. 獲學校審查通過之學生 ( 個案 ) 學習成果資料 : 依學校審查通過之學生名冊, 依序檢附下列學生個別資料 : (1) 申請及審查表
(2)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乙份 (3) 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4)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科目及學分成績單 ( 含普通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 ) (5) 教師證書影本 (6) 申請人 卓越師培育學習歷程及檔案 ( 附壓縮光碟 5 份 ) 六 審核程序 : ( 一 ) 評審方式 : 由本部邀請學者專家及中小學卓越教師擔任委員, 依本作業規範所訂審核基準共同複評 每案由三位委員 ( 二位學者專家及一位卓越教師 ) 進行審查 ( 二 ) 評分基準 : 審查等第分極力推薦核發 ( 二分 ) 推薦核發 ( 一分 ) 及不推薦核發 ( 零分 ) 等三種等級, 審查平均分數達四分以上, 具有卓越表現之師資生, 得建議核發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 三 ) 核發流程 : 專業審查結果之建議核發名單, 依程序簽陳本部部長核定後核復各校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名冊, 各校應依核定名冊製作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背面資料 ( 含電子檔 ) 報本部後, 本部核發師資生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七 名冊公告週知 : 經本部核定頒發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之名單, 登錄於本部網站及當年度師資培育統計年報, 以公告周知, 並函知各直轄市 縣 ( 市 ) 政府轉知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酌予參考 八 附錄 ( 一 ) 附圖 1: 核發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作業流程圖 ( 二 ) 附表 1-1: 教育部核發 國民小學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申請暨審查表 ( 三 ) 附表 1-2: 教育部核發 幼稚園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申請暨審查表 ( 四 ) 附表 1-3: 教育部核發 特殊教育 組 階段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申請暨審查表 ( 五 )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證明書樣本
附圖 1 教育部核發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流程圖 教育部核定各校獎學金名額各校加強行銷甄選人才學校辦理獲獎師資生甄選每年 10 月 25 日前學校提報實際甄選名額及領據到部請款通過 學校邀地方政府教育局共同成立培育輔導及審查小組嚴謹培育輔導 保優汰劣一 定期辦理形成性評量二 分期辦理總結性評量 未通過 ( 名額不遞補 ) 學校訂定分年審查表分年考核, 未達核發規準者, 取消受獎資格 學校依學年度提報教育部整體輔導報告及個別學生評量報告 進行形成性評鑑 : 每學年上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及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分年進行評量 進行總結性評鑑 : 畢業一年內 ( 修畢職前師資教育課程, 並參加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 ) 學校邀地方政府教育局成立審查小組共同辦理總結性評量 通過 學校提報總結性評量及初評通過名冊等資料送教育部複評 專業嚴謹審查原則 未通過 不予提報教育部核發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教育部成立專業審查小組複評結果依程序陳核 通過 ( 審查得分 4 分以上 ) 本部核定卓越師資儲備證明書名冊頒發卓越師資儲備證明書 未通過 ( 審查得分未達 4 分 ) 不予核發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各校依核定名冊製作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背面資料 ( 含電子檔 ), 報部頒發證明書 名冊登錄於本部網站及年度師資培育統計年報公告週知 函知各縣 ( 市 ) 政府轉知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卓予參考
教育部核發 國民小學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申請及審查表 申請人 ( 簽名蓋章 ) 申請人姓名 地址 身分證號碼 填交本表及各項證件資料, 如有虛偽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出生 年月日電話 聯絡電話 : 手機 : E-MAIL 學 歷 受領獎學金起訖期程 畢 業 學 校畢 業 學 畢業證書年月字系修業起訖年月號 ( 大學 ) 自年月年月字第至年月號 自年月至年月 受領獎學金身份別 師資培育學系學生 教育學程學生 學校審核結果審核規準具體學習成果 卓越師資培育學習歷程及檔案 ( 師資培育學系學生至少修習 4.5 年, 教育學程學生至少修習 2.5 年 ) 每學年學業成績需達學系排名或各班之排名前 25% 每學年各學期德育成績應為 80 分以上, 且其中一學期應為 85 分以上 每年通過 1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 計項 畢業前師資培育學系學生合計應通過 4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教育學程學生合計應通過 3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前應通過英語能力相當 CEF B1 級以上之證照 ( 如全民英檢中級 ) 教育部聘請專家審核結果 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成績應達 80 分以上, 並不得受記過處分
加分項目 : 特 殊 表 現 第 1 學年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36 小時 ; 或每學年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72 小時, 第 2 學年起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36 小時 修習 10 學分以上之非主修領域通識課程 修習 14 學分以上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並應修習國音及說話 普通數學 自然科學概論 社會學習領域概論 藝術與人文領域 ( 音樂 鍵盤樂 美勞 表演藝術或藝術概論擇一 ) 健康與體育 鄉土語言等 7 科 修習 6 學分以上之教育基礎課程 修習 8 學分以上之教育方法學課程 修習 4 學分以上之教學實習 修習四門至五門合計 10 學分以上之領域教材教法, 並應修習國語教材教法 數學教材教法等 2 科課程 完成教育實習課程, 成績應達 80 分以上 應參與 36 小時以上之教學實務研習活動 畢業一年內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學生選修修習第二專長增能課程, 獲取第二專長, 以增進卓越師資生之就任教職競爭力 參與 海外語文及教育參訪課程 其他
檢附證件 1. 申請書乙份 2.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乙份 3. 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4.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科目及學分成績單 ( 含普通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 ) 5. 教師證書 6. 申請人 學習歷程檔案 ( 附壓縮光碟五份 ) 7. 學校整體輔導報告及個別學生評量結果報告 ( 附壓縮光碟五份 ) 說明一 : 繳交資料如係影本, 審核學校應核對正本, 並加蓋 與正本相符 及承辦人職章 說明二 : 影本請均以 A4 格式紙張影印, 並請依序夾貼於申請表後 學校初審 : 各主辦學校應結合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成立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審查小組, 就受獎師資生是否達成本部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 及學校另訂規準進行審查, 將審查 通過 名單列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提報本部辦理複審 承辦人員組長單位主管校長 本部複審 : 本部邀請學者專家及中小學卓越教師召開複審會議, 就學校提報名單進行確認 極力推薦核發 推薦核發 不推薦核發 委員簽名 : 備註 : 受獎師資生若能達成本部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 所訂各項要求, 完成教育實習且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及格, 並經本部送請 3 位委員 (2 位學者專家及 1 位卓越教師 ) 進行審查, 審查等第分極力推薦核發 ( 二分 ) 推薦核發 ( 一分 ) 及不推薦核發 ( 零分 ) 等 3 等級, 審查平均分數達 四分以上 並有卓越表現之師資生, 得建議核發 卓越師資培育證明書 中華民國年月日
教育部核發 幼稚園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申請及審查表 申請人 ( 簽名蓋章 ) 申請人姓名 地址 填交本表及各項證件資料, 如有虛偽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身分證號碼 出生 年月日電話 聯絡電話 : 手機 : E-MAIL 學 歷 受領獎學金起訖期程 畢 業 學 校畢 業 學 畢業證書年月字系修業起訖年月號 ( 大學 ) 自年月年月字第至年月號 自年月至年月 受領獎學金身份別 師資培育學系學生 教育學程學生 學校審核結果審核規準具體學習成果 卓越師資培育學習歷程及檔案 ( 師資培育學系學生至少修習 4.5 年, 教育學程學生至少修習 2.5 年 ) 每學年學業成績需達學系排名或各班之排名前 25% 每學年各學期德育成績應為 80 分以上, 且其中一學期應為 85 分以上 每年通過 1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 計項 畢業前師資培育學系學生合計應通過 4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教育學程學生合計應通過 3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前應通過英語能力相當 CEF B1 級以上之證照 ( 如全民英檢中級 ) 教育部聘請專家審核結果 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成績應達 80 分以上, 並不得受記過處分
加分項目 : 第 1 學年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 或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 )36 小時, 或每學年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 或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 )72 小時 第 2 學年起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 或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 )36 小時 修習 10 學分以上之非主修領域通識課程 修習 8 學分以上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修習 4 學分以上之教育基礎課程 修習 8 學分以上之教育方法學課程 修習 6 學分以上之教學實習及教材教法課程 完成教育實習課程, 成績應達 80 分以上 應參與 36 小時以上之教學實務研習活動 畢業一年內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特殊表現 學生選修修習第二專長增能課程, 獲取第二專長, 以增進卓越師資生之就任教職競爭力 參與 海外語文及教育參訪課程 其他
檢附證件 1. 申請書乙份 2.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乙份 3. 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4.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科目及學分成績單 ( 含普通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 ) 5. 教師證書 6. 申請人 學習歷程檔案 ( 附壓縮光碟 5 份 ) 7. 學校整體輔導報告及個別學生評量結果報告 ( 附壓縮光碟 5 份 ) 說明一 : 繳交資料如係影本, 審核學校應核對正本, 並加蓋 與正本相符 及承辦人職章 說明二 : 影本請均以 A4 格式紙張影印, 並請依序夾貼於申請表後 學校初審 : 各主辦學校應結合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成立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審查小組, 就受獎師資生是否達成本部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 及學校另訂規準進行審查, 將審查 通過 名單列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提報本部辦理複審 承辦人員組長單位主管校長 本部複審 : 本部邀請學者專家及中小學卓越教師召開複審會議, 就學校提報名單進行確認 極力推薦核發 推薦核發 不推薦核發 委員簽名 : 備註 : 受獎師資生若能達成本部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 所訂各項要求, 完成教育實習且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及格, 並經本部送請 3 位委員 (2 位學者專家及 1 位卓越教師 ) 進行審查, 審查等第分極力推薦核發 ( 二分 ) 推薦核發 ( 一分 ) 及不推薦核發 ( 零分 ) 等 3 等級, 審查平均分數達 四分以上 並有卓越表現之師資生, 得建議核發 卓越師資培育證明書 中華民國年月日
教育部核發 特殊教育 組 階段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申請暨審查表 申請人 ( 簽名蓋章 ) 申請人姓名 填交本表及各項證件資料, 如有虛偽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身分證號碼 出生 年月日電話 聯絡電話 : 手機 : 地址 E-MAIL 學 歷 受領獎學金起訖期程 畢業學校畢業學系修業起訖年月 ( 大學 ) 自年月至年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畢業證書年月字號 年 月 字第 號 受領獎學金身份別 師資培育學系學生 教育學程學生 學校審核結果審核規準具體學習成果 卓越師資培育學習歷程及檔案 ( 師資培育學系學生至少修習 4.5 年, 教育學程學生至少修習 2.5 年 ) 每學年學業成績需達學系排名或各班之排名前 25% 每學年各學期德育成績應為 80 分以上, 且其中一學期應為 85 分以上 每年通過 1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 計項 畢業前師資培育學系學生合計應通過 4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教育學程學生合計應通過 3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前應通過英語能力相當 CEF B1 級以上之證照 ( 如全民英檢中級 ) 教育部聘請專家審核結果 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成績應達 80 分以上, 並不得受記過處分
加分項目 : 特 殊 表 現 第 1 學年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 或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 ) 或身心輔導 36 小時 ; 或每學年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 或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 ) 或身心輔導 72 小時 第 2 學年起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 或幼稚園之幼兒學習輔導 ) 或身心輔導 36 小時 修習 10 學分以上之非主修領域通識課程 修習 14 學分以上之一般教育專業課程, 並應包含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教學基礎課程 教育方法學課程修習 38 學分以上之特殊教育專業課程, 並應包含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 10 學分 ( 含特殊教育教學實習 ) 及特殊教育各類組專業課程 28 學分 ( 分有身心障礙或資賦優異組 ) 完成教育實習課程, 成績應達 80 分以上 應參與 36 小時以上之教學實務研習活動 畢業一年內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學生選修修習第二專長增能課程, 獲取第二專長, 以增進卓越師資生之就任教職競爭力 參與 海外語文及教育參訪課程 其他
檢附證件 1. 申請書乙份 2. 身分證正 反面影本乙份 3. 大學畢業證書影本 4. 修習師資職前教育科目及學分成績單 ( 含普通課程 教育專業課程及教育實習 ) 5. 教師證書 6. 申請人 學習歷程檔案 ( 附壓縮光碟 5 份 ) 7. 學校整體輔導報告及個別學生評量結果報告 ( 附壓縮光碟 5 份 ) 說明一 : 繳交資料如係影本, 審核學校應核對正本, 並加蓋 與正本相符 及承辦人職章 說明二 : 影本請均以 A4 格式紙張影印, 並請依序夾貼於申請表後 學校初審 : 各主辦學校應結合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成立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審查小組, 就受獎師資生是否達成本部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 及學校另訂規準進行審查, 將審查 通過 名單列冊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提報本部辦理複審 承辦人員組長單位主管校長 本部複審 : 本部邀請學者專家及中小學卓越教師召開複審會議, 就學校提報名單進行確認 極力推薦核發 推薦核發 不推薦核發 委員簽名 : 備註 : 受獎師資生若能達成本部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 所訂各項要求, 完成教育實習且參加教師資格檢定及格, 並經本部送請 3 位委員 (2 位學者專家及 1 位卓越教師 ) 進行審查, 審查等第分極力推薦核發 ( 二分 ) 推薦核發 ( 一分 ) 及不推薦核發 ( 零分 ) 等 3 等級, 審查平均分數達 四分以上 並有卓越表現之師資生, 得建議核發 卓越師資培育證明書 中華民國年月日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樣式 正面 教育部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00 年 00 月 00 日台中 ( 二 ) 字第號函 查國 ( 市 ) 立 教育大學 系 ( 所 ) 學生 係中華民國年月日生, 經審核通過 教育 國民小學 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 所訂核發基準, 修畢幼稚園 特 殊教育 組 階段師資職職前教育課程, 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特發給 證明書, 以資證明 此證 ( 全銜 ) 國立 ( 市立 ) 教育大學 校長 ( 學校大印 ) ( 全銜 ) 部長杜 ( 教育部大印 ) 相片 中華民國年月日
教育部核發 卓越儲備教師證明書 樣本 背面 ( 以國民小學師資為樣本 ) 學生姓名 身分證號碼 出生 年月日 審核規準具體學習成果審核結果 卓越師資培育學習歷程及檔案 ( 師資培育學系學生至少修習 4.5 年, 教育學程學生至少修習 2.5 年 ) 每學年學業成績需達學系排名或各班之排名前 25% 每學年各學期德育成績應為 80 分以上, 且其中一學期應為 85 分以上每年通過 1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 計項 畢業前師資培育學系學生合計應通過 4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教育學程學生合計應通過 3 項以上教學基本能力 修畢教育專業課程前應通過英語能力相當 CEF B1 級以上之證照 ( 如全民英檢中級 ) 勞動教育或品德教育等相關課程成績應達 80 分以上, 並不得受記過處分第 1 學年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36 小時 ; 或每學年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72 小時, 第 2 學年起 : 每學期義務為弱勢學生課業輔導 36 小時修習 10 學分以上之非主修領域通識課程修習 14 學分以上教學基本學科課程, 並應修習國音及說話 普通數學 自然科學概論 社會學習領域概論 藝術與人文領域 ( 音樂 鍵盤樂 美勞 表演藝術或藝術概論擇一 ) 健康與體育 鄉土語言等 7 科 修習 6 學分以上之教育基礎課程 修習 8 學分以上之教育方法學課程 修習 4 學分以上之教學實習 修習四門至五門合計 10 學分以上之領域教材教法, 並應修習國語教材教法 數學教材教法等 2 科課程完成教育實習課程, 成績應達 80 分以上 應參與 36 小時以上之教學實務研習活動 畢業一年內通過教師資格檢定考試 特殊表現 學生選修修習第二專長增能課程, 獲取第二專長, 以增進卓越師資生之就任教職競爭力參與 海外語文及教育參訪課程 其他
北教育大學提昇學生英語能力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