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 0 年度稽核案件所見錯誤行為態樣彙整表 於辦理巨額採購前, 未依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 第 條規定, 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其效益目標等 辦理限制性招標, 未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條之 規定, 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 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認定採購金額之方式錯誤, 例如 : 分批辦理採購, 未依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 ; 未將含有選購或後續擴充項目金額計入 ; 將間接工程費計入工程採購金額 編列採購預算金額時高估預算 8 9 0 勞動派遣案件之招標文件所附單價分析表內容, 未符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 點 ( 二 ) 規定 : 各機關應依招標業務及規模慎選招標及決標方式, 並於招標文件明定派遣勞工實際領取之薪資 勞健保費用 提撥勞工退休金及給假 加班 ( 費 ) 出差等屬固定費用之權益事項, 不列入投標廠商之報價範圍, 僅就管理費用報價, 未將發予勞工相關費用列為固定費用 採購金額已達適用 GPA 門檻金額, 惟未於簽案中妥予說明排除適用 GPA 之理由, 逕於招標公告中排除適用或排除適用 GPA 之理由不適當 簽辦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時, 簽案中提及個別委員姓名, 惟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條規定, 將簽案編列為 密件, 衍生洩密之疑慮 評選委員建議名單中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條第 項規定列出各人員 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 之內容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 副召集人產生方式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條第 款規定以同一方式為之 未於招標前成立評選委員會, 未於簽案中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條第 項規定, 評審項目 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已有前例或條件簡單之情形 契約文件 ( 如投標須知 契約條文 廠商聲明書等 ) 未參照招標時工程會訂頒最新版本範本製作, 致錯漏頻生 招標文件中之資料錯誤, 例如 : 數量或數據有誤 ; 文件內容前後矛盾 ; 引用過時或失效之資料 ; 投標須知內容漏未填寫或不一致 ; 條文內容指向錯誤 契約所訂付款方式屬預付款性質, 未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條規定, 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0 第 頁, 共 頁
契約所訂分期付款比率, 與廠商履約成果顯不相當, 如第 期僅繳交工作計畫書即撥付 % 價金 ( 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條第 項規定, 如預付廠商一部分之服務費用者, 以不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 0% 為原則 ) 近年經濟部商業司業取消公司印鑑登記制度, 惟招標文件仍訂有 印鑑 相關規定, 未更新相關內容 契約內容違反公平合理原則 違反法規規定, 例如 : 對於機關之決定不得異議 8 9 0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相關規定不明確或錯誤, 例如 : 有效期誤載為退還條件 ; 招標文件未載明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保證金之期限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 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未依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單保作業辦法 第 8 條規定訂定 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招標文件履約內容, 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條公平合理原則, 例如 : 採減價收受, 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 00% 減價, 並處以減價金額 倍之違約金 於招標文件訂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契約之主要部分, 惟該主要部分未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8 年 0 月 日工程企字第 09800800 號函依個案情形明確訂定 招標文件廠商應附具之納稅證明內容與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條第 項規定內容未符 廠商資格不當限制, 如非依法加入公會始得營業之行業, 廠商資格卻要求提出加入相關公會證明 ; 規定與履約能力無關之資格 廠商資格訂定過簡或不明確, 例如 : 應訂定營業項目而未訂定 ;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資格證明文件不明確 招標文件所規定提出同等品時機錯誤或未敘明, 例如 : 未開規格標, 卻要求廠商於投標時提出同等品審查資料 規格文件訂定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以外之其他標準 ( 例如 JIS ACI ASTM 等 ) 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 未依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 進行審查或開放同等品 0 9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 8 9 招標作業文件所使用之用語錯誤, 例如 : 評審 ( 公開取得 ) 或 審查 ( 異質最低標 ) 誤用為 評選 招標文件未將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納入, 致契約無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 第 頁, 共 頁
0 招標文件未採用工程會發布之最新版 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或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或是未將 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或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納入, 致契約無法控管履約執行進度 8 9 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 未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點規定, 於招標文件內, 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 抽驗費用等 工程採購之安全衛生經費之編列項目, 未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 公共工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參考附表 妥予編列, 並依工程實際需求, 量化編列, 無法量化項目始得採一式編列 契約內容未就廠商投保之保險內容妥予訂定或訂定不明確, 例如 : 未載明被保險人 以機關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 保險單更改應通知受益人等約定事項 招標公告內容刊載錯漏或與招標文件內容不一致, 例如 : 廠商資格摘要僅填寫 詳投標須知 或錯漏 ; 履約期限與招標文件不一致等 ; 資格文件內容規定廠商需繳交 信用證明 ( 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條規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供審查, 招標公告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欄位內容登載為 否 招標文件或招標公告未完整載明受理檢舉單位資訊, 例如 : 漏未載明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法務部廉政署等聯絡資訊 辦理更正公告作業未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 條規定將變更 補充 釋疑事項或其摘要一併載明於公告中 招標文件公告後辦理變更, 簽案中未依招標期限標準第 8 條規定, 說明是否屬重大變更, 或屬重大變更者, 未依規定延長等標期 審標作業未確實, 例如 : 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審標, 致審標結果有遺漏未審查之項目或錯誤 ; 審標結果未填寫 ; 廠商不合格理由未填寫 ; 廠商有採購法 0 條第 項各款情形, 仍判定為合格標 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案件, 對於評選序位值相同之議價順序未符規定或未明確規定 評選會議記錄簽到表中記載評選委員與廠商簽到紀錄為同一張表格, 未符保密規定 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 未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 年 月 日工程企字第 0900900 號函, 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一併附於通知書中 評選會議通知單未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 年 8 月 日工程企字第 090090 號函附之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保密措施一覽表 規定載明對標案相關資訊之保密措施 8 第 頁, 共 頁
工作小組所提初審意見內容, 未符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條規定, 如未說明廠商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未確實分析各投標廠商投標文件之差異性或僅填寫頁碼 評選總表內容記載錯誤或記載不全, 例如 : 廠商標價未填寫 ; 序位合計值或總分等記載錯誤 ; 出席委員未簽名 評選會議紀錄未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 9 條第 項 第 項及第 條等規定妥予紀錄相關事項 評定優勝廠商後, 仍強制要求廠商修正投標文件內容 8 9 0 底價訂定作業未符規定, 例如 : 底價分析資料過簡或未提出 ; 限制性招標之議價, 底價訂定未參考廠商報價 ; 底價訂定時機錯誤 最低標標價低於底價 80% 時, 機關依 政府採購法第 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 80 案件執行程序 處理過程不符規定 最低標標價低於底價 80% 時, 機關未參考依 依政府採購法第 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 80 案件執行程序 之執行原則第 點所列事項要求廠商提出說明 開 決標紀錄中主會計 有關單位或上級機關等未派員監辦, 未敘明未派員理由或未填寫授權文號 開 決標紀錄記載不全或錯誤, 例如 : 決標原則記載錯誤 ( 如 : 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決標原則應為 依政府採購法第 條第 項第 款 ); 廠商不合格理由記載不全 ; 開決標作業相關人員未簽名 決標公告刊載內容錯誤 決標結果未依政府採購法第 條規定將決標結果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8 契約書內容不全或錯誤, 如未依採購契約要項第 點規定將相關文件納入 ; 將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或評選總表納入 ; 將機關內部簽辦文件 ( 如 : 底價核定表 ) 納入契約等 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同項金額者, 該安全衛生經費項目未依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第 8 點規定不隨之調低 營造綜合保險之保險期間未符規定, 例如 : 未涵蓋契約開始日 ( 開工 ) 至預訂驗收合格 ( 如至少預定完工日 0 日以上 ) 之日止 ; 展延工期未配合延長保險期間 廠商投保之保險內容未符契約規定, 例如 : 保險金額不足 ; 自付額超過契約規定 ; 未保雇主意外責任險 ; 未保第一線三人建築物龜裂 倒塌責任險 ; 未訂明主辦機關為受益人 ; 未填載共同被保險人等 機關未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 點規定, 督導廠商施工情形, 並留存紀錄備查 0 第 頁, 共 頁
9 機關未確實依契約進行履約管理, 例如 : 未督促廠商依契約規定期限, 提送應提送之資料 ( 施工計畫書 品質計畫書 勞安衛計畫等 ) 供審查 ; 廠商未依契約所訂期限開工 0 對於廠商所提履約管理文件未確實審查, 如未確實審查廠商所提檢試驗報告 ; 未依技師法第 條規定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 書表 ; 未確實審查廠商依契約規定提送之資料 ( 施工計畫書 品質計畫書 勞安衛計畫等 ) 監造計畫未完全明定 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 所列安全衛生監督查核事項 機關未督促廠商依契約規定辦理估驗 變更契約內容未辦理契約變更作業 契約變更之簽案未說明變更部分為 新增項目 或 原有項目 符合之契約條款及採購法令依據等或變更理由籠統不明確 契約變更未製作雙方合意之書面文件 驗收作業未依契約規定內容驗收 驗收紀錄未明確記載驗收時所抽查驗核之項目 數量, 有過簡之情形 8 驗收紀錄內主會計 有關單位或上級機關等未派員監辦是否未敘明未派員理由或未填授權文號 9 驗收結算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之出具, 逾越規定期限 0 驗收結算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之內容錯漏 法令引據錯誤 專任工程人員未依營造業法第 條規定參與驗收作業並於驗收紀錄上簽名或蓋章 詳細價目表內多數工項均未依公共工程綱要編碼與細目規則表編列, 且部分工項內容有規範未臻明確之情形 機關回覆廠商異議已逾越政府採購法第 條第 項規定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之期限 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權責不分, 如標案製作 採購發包 底價審議 履約驗收 監辦業務等, 未予明確規定或訂定代辦協議書 品管人員有兼職情形, 監造單位未能防範查知 第 頁, 共 頁
勞動派遣案件於契約中要求面試或協助廠商面試得標廠商所派遣之勞工 8 9 80 8 8 8 8 財物採購案件對於保固事項未妥予訂定, 如發現瑕疵品無法向廠商要求退換貨 未向廠商收取保固金 引用工程會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時, 並未完全符合該會有關該施工綱要規範使用之相關規定監辦方式未符合法令規定, 如 : 不派員監辦卻未簽報首長核定 ; 已簽報首長核定不派員監辦, 卻以 書面審核監辦 方式為之 監辦人員不熟悉監辦程序, 於 廠商資格審查表 評選會議 r 紀錄 底價核定單 工程標單 等文件上簽名 機關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要求廠商提出 廠商或其受雇人 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卻對工作年資加以限制 要求廠商提供之財物應為同一品牌, 與採購之目的及效果無關, 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廠商繳納押標金之票據有連號之情形, 未見機關查明是否廠商有無類似重大異常關連, 對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查明妥處 8 自創法規所無之評選最有利標之方式 8 規定廠商於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8 88 89 受補助機關辦理採購未於開標 比價 議價 決標及驗收時, 函請補助機關派員監督 採購案適用 WTO 政府採購協定 (GPA), 允許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 惟招標文件並未訂明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 依採購法第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惟採購簽辦文件未見事先評估確認統包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品質, 或評估內容過於籠統簡略 90 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之使用情形及其效益分析逾規定期限 第 頁, 共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