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管理制度篇 問 10: 如何判別建築物是否屬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答 : 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規定,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室內裝修均應申請審查許可, 惟實務上為便於管理, 概依內政部 99.3.3 台內營字第 0990801045 號令修正發布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據為認定, 明列 22 款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整理如下表 : 號序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1 戲院 電影院 演藝場 2 舞廳 ( 場 ) 歌廳 夜總會 俱樂部 加以區隔或包廂式觀光( 視聽 ) 理髮 ( 理容 ) 場所 3 酒家 酒吧 酒店 酒館 4 保齡球館 遊藝場 室內兒童樂園 室內溜冰場 室內遊泳場 室內撞球場 體育館 說書場 育樂中心 視聽伴唱遊藝場所 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 健身中心 技撃館 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5 旅館類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寄宿舍 6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市場 百貨商場 超級市場 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之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 ( 售 ) 及教育解說中心 7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咖啡廳 茶室 食堂 8 公共浴室 三溫暖場所 9 博物館 美術館 資料館 圖書館 陳列館 水族館 集會堂 ( 場 ) 10 寺廟 教堂 ( 會 ) 宗祠( 祠堂 ) 11 電影 ( 電視 ) 攝影廠 ( 棚 ) 12 醫院 療養院 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 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護機構 安養機構 ( 設於地面一層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超過三百平方公尺或設於六層以上之樓層者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護理機構 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15
號序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13 銀行 合作社 郵局 電信局營業所 電力公司營業所 自來水營業所 瓦斯公司營業所 證券交易場所 14 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一般行政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 農漁會營業所 15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倉庫 汽車庫 修車場 16 幼兒園 ( 依內政部營建署 101 年 8 月 9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10049803 號函修正 ) 小學 中學 大專院校 補習學校 供學童使用之補習班 課後托育中心 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及訓練班 17 都市計畫內使用電力 ( 包括電熱 ) 在三十七點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 ( 釀造 ) 廠 都市計畫外使用電力 ( 包括電熱 ) 在七十五千瓦以上或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及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分區內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自產農產品加工 ( 釀造 ) 廠 18 車站 航空站 加油 ( 氣 ) 站 19 殯儀館 納骨堂 ( 塔 ) 20 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 ( 公寓 ) 21 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屠宰場 22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者 營業面積達 200 m2以上的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 網咖 ), 納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範圍 供幼兒園用途使用的建築物或供學童使用的補習班, 均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16
問 11: 哪些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答 : 目前內政部指定應申請室內裝修的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略有下列 3 種 : ( 一 ) 固定通信業者設置之集線室內政部營建署 90 年 9 月 3 日營署建字第 927970 號函釋, 有關固定通信業者利用建築物既有電信室內設置集線室, 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 仍應依規定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 二 ) 樓地板面積未達 200 m2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 網咖 ) 雖然 總樓地板面積 200 m2以上之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始納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但依內政部 92 年 4 月 28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20085640 號函釋, 資訊休閒服務場所,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 無論面積規模大小, 指定列入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之範圍 ( 三 ) 集合住宅及辦公廳增設廁所 浴室或增設 2 間以上居室者內政部於 96 年 2 月 26 日以台內營字第 0960800834 號令指定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 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 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 1 增設廁所或浴室 2 增設 2 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五層以下之集合住宅倘增設 2 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者, 仍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面積未達 200 m2之資訊休閒業 ( 網咖 ) 雖屬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但其室內裝修仍應申請審查許可 17
問 12: 無建築執照及產權登記的公有建築物, 室內裝修可否免申請審查許可? 答 : 為積極推動室內裝修管理制度及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 凡無建築執照及地政建物產權登記之公有建築物 ( 政府機關 ), 如非屬民國 84 年以後之新增違建者, 其建物所有權部分經由用地管理機關切結為其管有者, 得準用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3 條規定, 由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說替代竣工圖, 辦理室內裝修審查並請領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但該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僅供證明室內裝修材料與分間牆構造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不能充作 合法建築物 的證明文件 問 13: 無照營業或違規使用的場所, 室內裝修是否仍應申請審查許可? 答 : 按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 亦同 係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所明文, 且 內部裝修材料 亦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之一, 是基於公共安全考量, 建築物用途縱未按核准類組使用, 室內裝修仍應申請審查許可 ( 參酌內政部 91 年 10 月 30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10081000 號函示 : 對所轄違規使用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均應受理 之意旨, 援此建築物 公共安全 與 違規使用 分開處理之原則, 基於公共安全與室內裝修並重立場, 室內裝修仍應依實際用途申請審查許可 至若違規使用涉及 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者, 主管建築機關當另依同法第 91 條規定處理 ) 有鑑於此,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均備註 : 本證明所載之 用途 僅供作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之依據, 至若與建築物使用執照登載之用途不符者, 當視個案實際需要, 另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18
問 14: 室內裝修申辦程序為何? 住宅裝修是否有簡便的申辦措施? 答 :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 其申辦程序概可分為 圖說審核 及 竣工勘驗 兩 個階段, 略述如下 : ( 一 ) 圖說審核 : 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先委託室內裝修業 詳問 47 或 開業建築師 設計, 並向 審查機構 詳問 15 申請審核圖說, 俟審 核合格並領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發給 施工許可證 後, 准予進行施工 ( 二 ) 竣工勘驗 : 室內裝修之 施工, 必須委由室內裝修業或營造業辦理 工程完竣後, 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會同室內裝修從業者向原申請 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合格後, 轉請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發 室內裝修 合格證明 築託業具查審施託核程請查核物開執室機查工營完所業行內構機許准室驗發造竣合 有建室裝申構可業驗後內格室內請審證,裝後內權築修或章裝室核 向修,裝人師修相內合後室圖原或或 關裝格准內竣由修合說審都使室設圖修並予裝工格查市用內計說審領施修施查證機發明人審裝建 委向 核檢得按工經業申工委構局驗工展 經另外,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3 條規定, 供住宅使用 11 樓以上 100 m2或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 ( 即 10 層以下及地下各層樓地板面 10 樓以下 300 m2積小於 300 m2 ;11 層以上樓地板面積小於 100 m2者 ) 室內裝同一使用單元面積合併計算修, 得檢附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之室內裝修圖說向審查機構申報施 住宅及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得依簡化程序辦理 工, 經核給施工期限及 施工修19
20 許可證 後, 即可進行施工 工程完竣後, 再檢附申請書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室內裝修業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章負責之檢查表, 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 經審核其申請文件齊全後, 即核轉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發給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再者, 基於簡政便民起見, 本市住宅及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室內裝修, 其申辦方式係採 雙軌制, 得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審查機構 (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 申請, 並由該機構輪派審查人員辦理 ; 亦得由申請人逕洽領有審查機構派任證書之 審查人員 詳問 15 辦理相關文件審核後向審查機構申請 問 15: 什麼是室內裝修 審查機構? 審查人員如何尋找? 答 : 按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6 條規定, 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 縣 ( 市 ) 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市政府為借重民間專業人力協助建築管理, 並落實 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 業已公告本市室內裝修審查業務委託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辦理 該公會的審查人員, 均是接受審查人員講習訓練合格, 並領有結業證書的開業建築師, 具有高度的專業素質 有關兼具 社區建築師 與 審查人員 名冊, 可參見 附錄 ; 最新動態資訊, 可於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或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 網站查尋 修業執行室內裝修 設計 委託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後,向審查機構申報施工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簽章負責設計圖說經開業建築師或核給施工期限及施工許可證審查機構檢視申報文件齊全於期限內按備查圖說施工委託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查許可技術人員竣工查驗合格後,經專任工程人員或專業施工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全後,由都市發展局發給審查機構檢視申請文件齊
問 16: 向審查機構申請 圖說審核 或 竣工查驗, 需要多少費用? 答 : 目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辦理室內裝修 圖說審核 及 竣工查驗 的收費 標準如下表 ( 單位 : 新臺幣元 ): 面積 100 m2以下 500 m2以下 1000 m2以下 3000 m2以下 6000 m2以下 10000 m2以下 100000 m2 以上 種類 圖說審核 10,000 元 25 面積 + 7,500 元 20 面積 + 10,000 元 15 面積 + 15,000 元 10 面積 + 30,000 元 5 面積 + 60000 元 110,000 元 竣工 查驗 12,000 元 30 面積 + 9,000 元 25 面積 + 11,500 元 20 面積 + 16,500 元 15 面積 + 31,500 元 10 面積 + 61500 元 5 面積 + 111,500 元 以申請面積 750 m2為例, 圖說審核費用為 20750+10,000=25,000 元 複審及複驗不另收費 竣工查驗費用為 25750+11,500=30,250 元 備註 申請案件駁回後, 重行申請圖說審核者, 應重繳圖說審核費用 ; 申請案件經報 請都市發展局察明處理後, 再行申請竣工查驗者, 應重繳竣工查驗費用 有關繳費程序及相關資訊, 請查閱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網站 問 17: 向審查機構申請 簡易室內裝修案件 審查許可, 需要多少費用? 答 : 本市住宅及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室內裝修, 申請人按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3 條規定, 檢具相關文件向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核發 施工許可證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且由該公會輪派審查人員辦理者, 按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簡易室內裝修案件之申報施工及申請審查許可收費基準, 是類案件之申報施工及申請審查許可業務, 以每件新臺幣 5,000 元之收費基準辦理 不過, 申請人倘自行覓洽領有審查機構派任證書之 審查人員 辦理相關文件審核後再向審查機構申請者, 該審查人員之服務費用, 礙於公平交易法之規定, 目前並無統一收費標準, 必須按市場機制決定收費 21
問 18: 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倘再有裝修異動情形, 有無簡便的申辦程序? 答 : 市政府基於簡政便民考量, 合於下列 ( 一 ) 至 ( 三 ) 全部規定者, 得經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8 條之審查人員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 張貼審查人員簽章之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局部更動案件審查人員簽證說明書 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後, 准予進行施工 工程完竣後, 檢附 ( 二 ) 之書圖文件報請都市發展局以公文備案 ( 工務局 94 年 10 月 28 日北市工建字第 09454670600 號函參照 ) ( 一 ) 申請條件 : 1 原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所載申請範圍內, 其室內天花板 分間牆 高度 120 cm以上之固定式隔屏或牆面裝修, 其中任一項未有過半之變更, 且單項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位於 10 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者, 其面積應在 150 平方公尺以下 (2) 位於 11 層以上樓層者, 其面積應在 50 平方公尺以下 2 未變更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安全設備 防火區劃 主要構造及原核准裝修後實際用途 3 局部裝修申請範圍不得涉及既存違建之修繕 4 申請人須為原申領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二 ) 竣工後申請備案應檢附文件 : 1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局部更動申請書 2 審查人員派任證明文件 3 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影本( 含正 背面 ) 4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5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局部更動審查人員竣工簽證檢查表( 一式五份, 並分別裝於 A4 規格圖袋內 ) 6 施工地點明顯處張貼經審查人員簽章之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局部更動案件審查人員簽證說明書 相片及相關證明文件 7 建築物室內裝修局部更動平面簡圖 ( 一式五份, 並分別裝於 A4 規格圖袋內 ) 22
8 室內裝修竣工照片及拍攝位置索引 ( 三 ) 申請範圍認定 : 按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99.9.1 北市都建字第 09964327300 號函規定略以 : 申請局部室內裝修更動報備案件, 需檢討申請範圍單項面積, 其面積範圍之認定方式得以下列各款為範圍界限 : 1 四周牆體界線封圍之範圍 2 天花板投影面積 3 四周防煙垂壁封圍之範圍 4 分間牆變更( 牆體增加 減少或牆面材質變更或開口者 ) 按附圖所示檢討 問 19: 室內裝修經核可後是否有竣工期限? 倘因故未能在限期內竣工怎麼辦? 答 : 依 臺北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事項準則 第 8 條第 2 項規定,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查人員審核合格並於申請圖說簽章後, 轉送都市發展局發給許可文件及施工許可證後, 限期於 6 個月內按核定圖說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 6 個月內完工時, 得於期限屆滿前向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展延 6 個月, 並以 1 次為限 但情況特殊, 經都市發展局核可者, 不在此限 23
問 20: 申請室內裝修審查必須檢附哪些圖說文件? 答 : 參見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3 條規定, 向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要準備下列圖說文件 : ( 一 ) 申請書 具有制式的表格, 可於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的網站內下載列印, 表內載明申請人資料 室內裝修從業人員資料 裝修概要等 一般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會主動幫業主準備 ( 二 ) 原核准平面圖 :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 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 但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資訊室 ) 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 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該現況圖必須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安全設備 防火區劃 主要構造位置, 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 三 )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包含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建築改良物測量成果圖 建物使用權同意書等 前兩種文件可在各地區的地政事務所申請取得 此外, 裝修行為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 必須再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或等同效力之證明文件 ( 四 ) 室內裝修圖說 : 包含位置圖 裝修平面圖 裝修立面圖 裝修剖面圖 裝修詳細圖等, 這些圖面應委由開業建築師或置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的室內裝修業繪製 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 領得 施工許可證 後, 始得施工 另外,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8 條規定,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 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 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 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所以, 室內裝修行為涉及消防設備之變動者, 應準備消防圖說, 另向市政府消防局辦理審查 24
問 21: 建築物室內裝修有何嚴格禁止事項? 答 : 建築物室內裝修, 除了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外, 裝修過程不得妨害或破壞主要構造 防火避難設施 防火區劃及消防設備, 亦不可涉及違章建築行為 舉例來說, 若加上 下樓層間的樓版局部拆除, 增設室內梯, 即涉及主要構造之變更 ; 常見某些住家未經核准擅自將連接陽臺的外牆拆除 ( 陽臺外推 ), 或在屋內搭蓋夾層屋 ( 樓中樓 ), 均屬違章建築行為, 斷不能藉由室內裝修程序得以合法化 再者, 某住戶覺得住家當層樓梯間出入口的鋼製防火門很不雅觀, 乃私自改為木製雕花門, 由於防火門之設置係為確保安全梯間的防火區劃, 擅自更改成不具防火時效的木門, 是為法令所不許 拆除樓版增設室內樓梯已涉及主要構造之變更, 應依法申請變更許可 擅自拆除外牆, 將 陽臺外推 已涉及違章建築行為 將防火門擅自更改為玻璃門, 形同破壞防火區劃 搭建 夾層屋 已涉及違章建築行為 25
問 22: 什麼是建築物的 主要構造? 有何重要性? 答 : 依建築法第 8 條規定, 建築物的 主要構造, 係指基礎 主要樑柱 承重牆壁 樓地板及屋頂等構造 建築物室內裝修時, 不能任意破壞或更動主要構造, 以免影響整幢建築物的結構安全 如須局部更動主要構造時, 應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許可 ( 視個案情節依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或按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申請變更許可 ), 其結構安全並應委由開業建築師或土木 結構專業技師檢討安全無虞後簽證負責 另外, 若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更動, 須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 始得為之 任意在建築物之主要樑柱穿孔, 已涉及主要構造之妨害 破壞 R.C. 樑因配線穿孔, 採加勁鋼板補強並申請 變更使用執照 案例 拆除局部樓版並增設室內樓梯, 應依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申請變更許可 主要樑柱係屬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 非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不可擅自削整斷面 26
問 23 : 何謂防火區劃? 其作用為何? 答 : 為防止火災發生時, 火勢蔓延擴大, 因此在建築設計上, 將建物以防火牆 防火樓版 防火門窗區劃分隔成數個區域, 稱為防火區劃, 期能將火勢控制在侷限範圍內, 以減免生命財產的損失 具體而言, 建築物內之安全梯間 昇降機間 垂直貫穿樓版之管道間等類似部位, 均須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而管道間之維修門亦須具有 1 小時以上的防火時效, 以確保火災發生時, 火勢及濃煙不會產生竄燒 所以, 防火區劃具有十分重要的功能, 為確保區劃的完整性, 必須注意以 下幾點 : ( 一 ) 防火門不能隨意拆除或擅自變更為不 具防火時效的門扇 配線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 應在貫穿部做好防火填塞 ( 二 )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應隨手關門, 經常保持閉合狀態, 且門扇或門樘應標示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等文字 ( 三 ) 防火門應免用鑰匙即可往避難方向開啟, 但住宅 寄宿舍之寢室 旅館之客房 醫院之病房等不在此限 ( 四 ) 常時開放式防火門 ( 包括自動防火捲 門 ) 需時常檢查煙感應器連動關閉功 能, 且地毯 配線 傢俱等不能妨礙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之風管, 其管內應設置防火閘門或閘板 門扇之閉合 ( 五 ) 貫穿防火區劃牆壁或樓地板之風管 配線, 應在貫穿部位做好防火填塞, 風管內並應設置防火閘門或閘板 ( 六 ) 零售市場 體育館 工廠之生產線部分 300 m2以上餐飲業之廚房 電影院或集會堂之舞台及觀眾席部分等用途空間, 須以具 1 小時以上防火 27
時效之牆壁 防火門窗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 自動防火捲門應定期檢測其與煙感應器之連動關閉功能 連通直通樓梯之走廊牆壁及樓地板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防火區劃不完整案例 ( 自動防火捲門頂部配線貫穿部未填塞 ) 公共集會類場所之舞台及觀眾席部分應自成一個防火區劃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應經常保持閉合狀態, 且門扇或門樘應標示 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等文字 常時開放式防火門案例, 該類門扇應與消防設備火警警報系統連動 28
問 24: 建築物的 防火避難設施 包括哪些? 答 : 有關建築物的 防火避難設施, 包括出入口 走廊 樓梯 緊急進口 排煙設備 緊急照明設備 緊急用昇降機 緊急進口 防火間隔等, 茲就室內裝修有關項目擇要說明如下 : ( 一 ) 出入口 走廊 樓梯當建築物發生火災時, 內部人員必須迅速避難, 向下經避難層到達基地地面或向上到達屋頂平台避難並待援, 故對出入口 走廊或樓梯之寬度 數量 構造及居室任一點至樓梯之步行距離, 均按建築物之使用性質及面積大小有詳細嚴謹的規定 在從事室內裝修時應注意不得任意破壞, 平時使用時亦需注意維持出入口 走廊 樓梯等避難逃生路徑之暢通, 尤其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防火門 應裝設自動關閉裝置, 平時維持關閉狀態, 防火門如平時維持開啟狀態時, 應裝設火災時能自動關閉之連動裝置, 以免火災發生時濃煙衝入樓梯間內, 形成煙囪效應, 阻斷逃生避難路徑, 危及生命安全 設於逃生通道或安全梯出入口之防火門, 不可擅設栓鎖, 並應免用鑰匙可往避難方向開啟 走廊不得設置臺階, 其地坪如有高差應以斜坡處理, 但坡度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直通樓梯為主要逃生避難動線, 應常時保持通暢無阻, 不得堆置雜物 29
樓梯間出入口之防火門不得任意阻塞 封閉或堆置雜物影響逃生避難 ( 二 ) 緊急進口顧名思義, 緊急進口就是提供消防人員於救災時能緊急進入搶救的開口 所以, 建築物若面臨道路或寬度 4 公尺以上之通路, 應在 2 層以上 10 層以下的各樓層外牆面設置緊急進口或以寬度 75 公分以上, 高度 1.2 公尺以上的窗戶或開口替代, 俾於火災發生時方便消防人員由建築物外部能進入救災 不過, 窗戶或開口不能遭柵欄 廣告招牌等阻礙, 必須由外部得以開啟或輕易破壞, 尤其外牆附設 防盜鐵窗 者, 更應留設符合尺度的開 口, 以免火災時內部人員喪失逃生契機 10M 建築物外牆得留設寬度 75 公分以上, 高度 1.2 公尺以上之窗戶或開口替代緊急進口 建築物之外牆留設窗戶或開口替代緊急進口者, 其開口間距不得超過 10 公尺 ( 三 ) 排煙設備 30
國內許多大型公共建築物, 為講求讓使用者有明亮 舒適的感覺, 常於建築中設計具備中庭或挑高與開闊空間 由於這類地方常是人群眾多聚集之地, 故其火災緊急時的煙控性能要求便非常重要 現行法令有關煙控系統規定,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 189 條明定防煙區劃面積大小 防煙壁下垂之深度 排煙口位置與排煙量大小等設計規範 而現行的 建築技術規則 中, 明定各類建築物應設置 防煙垂壁, 一般建築為自天花板下垂 50 公分以上, 而地下建築物之地下通道則為自天花板下垂 80 公分以上 防煙垂壁 排煙閘門 排煙閘門 防煙垂壁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煙垂壁 排煙閘門等排煙設備 防煙壁的設計亦可為活動式, 即遇到火災發生時, 與火警警報設備連動, 再自天花板內下降而形成垂壁 平時則以類似自動捲門形式, 收納於天花板內 這種活動式的防煙壁, 甚至可下降至離地約 50 公分處, 以期形成更大的蓄煙空間 ( 四 ) 緊急照明設備 31
建築物之各處所除應裝置一般照明設備外, 應依 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4 條及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之規定裝置 緊急照明設備 緊急照明設備 之主要設置目的, 在於使建築物內部人員知道緊急出口之位置, 因此有 緊急照明燈 出口標示燈 及 避難方向指示燈 等之設置 ; 而 緊急照明設備 的設置要求, 主要在確保停電時建築物內部居室及避難通道仍可維持最小照度, 避免引發心理恐慌, 順利進行避難誘導 由此可知, 緊急照明燈 與 標示設備 兩者雖有若干差異, 卻共同擔負起火場中協助人員順利進行避難逃生之重責大任 因此, 建築物室內裝修非但不可任意拆改場所內部的 緊急照明設備, 如有變更, 尚需交付消防專業人員檢討簽證, 方為適法 緊急照明燈 出口標示燈 避難方向指示燈 問 25: 室內裝修的申請範圍要如何界定? 有無最小面積限制? 答 : 室內裝修申請範圍, 並無最小面積限制, 但基於公共安全及法令檢討需要, 原則上應以整層為申請範圍, 惟若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裝修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以該局部裝修範圍申請 : ( 一 ) 以整 戶 申請 32
( 二 ) 獨立之使用單元, 且不得妨礙或破壞其他非申請範圍之防火避難設施, 其裝修圖說應一併檢討同層非申請範圍之逃生避難動線 ( 三 ) 自成一個獨立防火區劃, 且不得妨礙或破壞其他非申 集合住宅室內裝修範圍, 應以整 戶 申請請範圍之防火避難設施, 其裝修圖說應一併檢討同層非申請範圍之逃生避難動線 ( 四 ) 已取得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分間牆已明確者 ( 如學校教室 醫院病房 旅館客房等 ), 得以該局部空間範圍送審 ( 五 ) 已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之建築物, 室內局部空間再裝修者, 同意以局部裝修面積送審 ( 六 ) 特殊情況經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同意者 至於室內裝修申請範圍的 樓地板面積 應如何計算? 基本上, 得以建物權利證明文件所載的面積或以牆中心線實算樓地板面積為申請範圍 問 26: 防空避難室 可以變更用途 裝修隔間嗎? 答 : 依內政部 87 年 1 月 17 日臺 (87) 內警字第 8770011 號函修正 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 規定 : 供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樓層, 樓地板面積達 200 平方公尺者, 以兼作停車空間為限, 未達 200 平方公尺者, 得兼作他種用途使用 但不妨礙防空避難或違反分區使用規定 建築法令及相關法令 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規定, 防空避難設備不得供營業使用 至於公寓大廈以外之建築物申請利用防空地下室, 開設臨時對外營業場所者, 應檢具簡明配置圖 現況圖 用途說明書及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會同警察局審查核定 防空地下室經核准隔間者, 應使用不燃材料, 並不得阻塞進出口通道 變更原設計或破壞原有設施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