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信託業務總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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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業務約定書 申請人為因應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貴行 ) 各類存款及往來業務需要, 特將所往來之各類契約合併簽訂本存款業務約定書 ( 以下簡稱本約定書 ) 如下, 除願遵守共同約定事項外, 並同意於本存款各服務項目適用之範圍內, 遵照個別約定事項之條款履行, 如個別約定事項與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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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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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正卡申請人資料 中文 姓名 英文 姓名 1.男 2.女 性 別 (姓) 婚姻 狀況 1.未婚 2.已婚 3.其他 (名) 須與護照相同 若未填寫則以本行翻譯為主 身分證 字號 民國 出生 日期 畢業 國小 學 歷 現居 地址 日 0.博士 1.碩士 2.大學 專科 3.高中職及以下 4.其他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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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績 簡明綜合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人民幣千元 ( 未經審核 ) 3 11,202,006 9,515,092 (7,445,829) (6,223,056) 3,756,177 3,292, , ,160 (2,995,823) (2,591,057)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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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一般約定共通性條款:

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存款開戶總約定書 就立約定書人 ( 以下簡稱 立約人 ) 與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 以下簡稱 貴社 ) 之各項存款業務往來 ( 包括存款帳戶之開 立 款項進出 轉帳 匯款 金融卡及存款質押借款等事宜 ), 於各適用之範圍內, 立約人願遵守貴社有關規定及下列 存摺存款開戶總約定書

目錄

/ ( ) (02) ( ) [ ] (N) * (D) (558 F0.F9) (554/597 Y0.Y9) (559 F0.F9) (593/595 Y0.Y9) VISA (846/803) VISA (845/804)

% 1 (10%) (MTN)(8%) (4%) (4%) (2%) (ABS/MBS)(1%) (1%) 1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35% 35% 10% 8% 4% 4% 2% 1% 1% 政府債券 政策性銀行債券 企業債券 中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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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業績 綜合全面收益表 3 470, ,026 7,882 1,900 7, (10,570) (8,764) 4 (130,838) (110,839) (82,496) (78,134) (28,134) (23,729) (56,046) (49,000) (70,

美國運通簽帳卡會員總約定條款 ( 審閱期間七日, 自接獲本約定條款之日起算 ) 申請人茲向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美國運通 ) 申請持用美國運通簽帳卡之主卡或附屬卡 ( 下稱 簽帳卡 ), 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 第一條定義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持卡人 : 指經美國運通

目 錄 1 前言 系統處理概要 系統基本架構圖 : 網路銀行系統架構圖 程式介面處理架構 基本事項說明 : 客戶帳務交易 客戶服務查詢 客戶資料變更 客戶

目 錄 第 一 章 重 要 告 知 事 項 壹 客 戶 須 知 存 摺 存 款 開 戶 篇...3 貳 客 戶 須 知 理 財 服 務 篇...3 參 防 範 詐 騙 提 醒 事 項...3 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法 定 告 知 事 項...4 第 二 章 存 款 業 務 約 定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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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新興商務網申請書暨約定書 ( 限薪轉檔案傳輸功能使用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立約人茲向貴行申請富邦新興商務網服務, 並同意相關作業及一切往來悉依本申請書暨約定書所載約定事項辦理 ; 若有撥付款項需求, 立約人將另行與貴行約定辦理 一 申請 新增 終止 富邦新興商務網 服務 ( S) 申

總約定書 P32

96 年 1 月 1 日至 1 月 31 日止累計信用卡業務委員會單一申訴窗口案件分類統計表 排序 發卡機構名稱 催收問題 帳款償還及家人信用卡被冒刷或冒信用卡使用及登聯紀特約代償問題領預借現金費用問題錄問題商店 其他 合計 1 台灣銀行 第一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0 4

茲向貴行申請網路銀行服務,申請人同意相關作業及一切往來悉依本申請書(兼約定書)相關條款約定條款辦理

總約定書 P32

目 錄 I 開戶約定事項... 3 壹 一般約定事項... 3 貳 存匯款約定事項... 6 參 代轉繳各種款項約定 肆 劃撥款項服務委託 伍 金融卡使用章程 - 一般約定 陸 電話銀行理財服務規章 柒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 II

CONTENTS

中期簡明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 ( 未經審核 ) 收入 5 2,061,481 1,362,742 (691,884) (469,146) 1,369, , ,780 21,633 (667,220) (475,382) (78,782) (49,825)

第三條 ( 附卡持卡人 ) 正卡持卡人得經台新銀行同意為第三人申請核發附卡 正卡持卡人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負清償責任 如正卡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清償時, 附卡持卡人僅就使用該附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 正卡持卡人得隨時通知台新銀行停止或終止附卡持卡人之使用權利 台新銀行停止

本公司(銀行)銷售○○投信「○○基金」所收取之通路報酬如下:

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洲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國泰歐洲精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國泰中國高收益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主要係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 國泰亞太入息平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本基金

綜合損益及其他全面收益表 截至六月三十日 截至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 止三個月 二零一六年 二零一六年 ( 未經審核 ) ( 未經審核 ) 千港元 千港元 營業額 4 1,754,525 2,309,713 1,013,093 1,153,701 (1,495,083) (1,994,468) (85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104-11北科大鈦金卡申請書完稿

目錄

DLC Asia Limited GEM 200,000, ,000,000 60,000, % %0.005%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美國運通信用卡會員總約定條款 ( 審閱期間七日, 自接獲本約定條款之日起算 ) 申請人茲向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美國運通 ) 間, 因申請持用美國運通信用卡之主卡或附屬卡事宜 ( 下稱 信用卡 ), 雙方約定並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 :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持卡人 : 指

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Transcription:

存款業務約定書 版本 :201207 約定事項包括 : 壹 共同約定事項... 1 貳 新臺幣定期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2 參 外匯定期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2 肆 新臺幣綜合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3 伍 外匯綜合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3 陸 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特別約定事項... 4 柒 網路帳戶 (ez-account) 帳戶特別約定事項... 4 捌 支票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5 玖 全行代付款 / 無摺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8 壹拾 金好用 特別約定事項... 8 壹拾壹 使用電子銀行特別約定事項... 8 一 共同約定事項... 8 二 電話語音銀行特別約定事項... 9 三 網路銀行業務特別約定事項... 10 四 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 11 五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 14 壹拾貳 綜合業務對帳單約定事項... 17 壹拾參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旗下各子公司申請人資料保密措施制度... 18

存款業務約定書 申請人為因應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貴行 ) 各類存款及往來業務需要, 特將所往來之各類契約合併簽訂本存款業務約定書 ( 以下簡稱本約定書 ) 如下, 除願遵守共同約定事項外, 並同意於本存款各服務項目適用之範圍內, 遵照個別約定事項之條款履行, 如個別約定事項與共同約定事項牴觸者, 悉以個別約定事項之約定為準 : 壹 共同約定事項一 本存款業務約定書涵蓋之範圍有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 ( 以下簡稱金如意帳戶 ) 綜合存款帳戶 活期性存款帳戶 定期性存款帳戶 支票存款帳戶及存款相關業務等 二 存摺 存單 簽章卡 金融卡 憑證資料 印鑑 取款碼及各業務使用密碼等應分開妥善保管及保密, 如因遺失 被竊等在未向貴行辦妥掛失止付前, 所支付之款項, 而貴行不知係冒領者, 對申請人仍有清償之效力 三 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交易 約定轉帳扣繳或與貴行約定之無摺交易, 其紀錄在未經補登於存摺前, 如存摺餘額與貴行帳上不符時, 概以貴行帳上餘額為準 但經申請人核對貴行提出之交易紀錄, 不符部分經貴行查證確為貴行之錯誤時, 貴行應更正之 四 貴行有權將申請人因各項交易所應償付貴行之融資 利息 延滯息 違約金 佣金及費用記入帳戶借方並授權貴行得隨時就申請人之存款主張抵銷, 以之償付申請人應付貴行之各種款項 申請人應依貴行之要求, 隨時提供貴行為依上述約定抵銷存款所需之文件 五 申請人同意貴行所為之通知, 以電話 網際網路 親自送達或帄信寄達申請人留存於貴行之通訊地址, 或申請人另行以書面指定之其他地址, 且依該地址為寄送後, 經通常郵遞時間, 即視為已依約送達 但申請人對貴行所為之通知應以書面送達, 且於貴行實際收受後始視為已合法送達 申請人之地址等資料如有變更,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 如未通知, 而貴行依申請人原留存之地址或寄送方式寄送相關文書者, 視為已合法送達, 申請人絕無異議 六 申請人同意本約定書約定條款有異動時或貴行所提供之服務項目 服務時間 轉帳範圍 金額 次數之限制及於貴行資訊系統故障狀態下之提款等, 除必頇另行約定者外, 貴行有權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貴行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規定之變更而調整或增修之, 並得以貴行網站 電子郵件 簡訊或於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以業務簡介 海報 金融資訊系統之電傳螢幕顯示設備 多媒體叫號看板系統等方式公告周知, 申請人不論是否知悉, 貴行均不頇再另以書函通知, 申請人絕無異議 ; 除貴行另有規定外, 申請人無頇另行申請, 即可使用新增或變更之服務項目, 申請人一旦使用該服務項目時, 即視為申請人同意依貴行所公告新增或變更之事項辦理 七 申請人對於申請之服務項目如需查詢 變更 註銷 掛失 終止或結清等, 以及留存於貴行資料如有更動, 應另填具申請書或依貴行規定之程序辦理, 如未即時依規定程序辦理而致不便或損害, 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八 申請人同意貴行及關係企業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或其他法令許可範圍內, 對申請人之資料為蒐集 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 且貴行得將上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銀行同業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 貴行及關係企業所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之人亦得透過該等機構為蒐集 處理及利用 九 申請人茲同意貴行得將申請人與貴行往來交易處理及後續對帳 通知等事項之一部或全部, 包括但不限於行銷 稅務行政 電信 電腦系統之開發 監控及維護作業 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 後勤作業 交件掃描作業 資料輸入 表單列印 裝封 交付郵寄 轉匯 存 付款 交換 徵信 催收 發送簡訊, 表單 憑證等資料保存及自動櫃員機補鈔排障等各項與貴行處理交易及作業有關之事項, 於處理必要範圍內,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提供予受貴行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 十 存款開戶之起存額分別為活期存款新臺幣伍仟元 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壹仟元 支票存款新臺幣伍仟元及外匯活期存款為等值壹佰美元 存款利率, 以貴行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新臺幣活期性存款按日計息, 以 365 日為計息基礎 每日存款餘額之和 ( 即總積數 ) 先乘其年利率, 再除以 365 即得利息額, 另以自動化設備 (ATM) 轉帳 匯款或網路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 ( 含假日 ) 存入之活期性存款, 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 並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結算利息, 以該日之次日為利息轉帳日, 未屆結算日中途結清者計至結清日止 除貴行另有規定外, 單一帳戶之每日最終餘額未達計息起點 ( 目前活期存款計息起點為新臺幣壹萬元 活期儲蓄存款計息起點為新臺幣壹萬元 外匯活期存款計息起點為等值壹佰美元 ) 者, 當日不予計息, 前述計息起點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 貴行並得以貴行網站 電子郵件 簡訊或於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以業務簡介 海報 金融資訊系統之電傳螢幕顯示設備等方式公告周知, 申請人不論是否知悉, 貴行均不頇再另以書函通知, 申請人絕無異議 十一 申請人存款帳戶餘額未達貴行規定之金額 ( 目前活期存款為新臺幣伍仟元 活期儲蓄存款為新臺幣壹仟元 支票存款為新臺幣壹仟元 外匯活期存款為等值壹佰美元 ), 且一年以上無存提往來紀錄, 貴行得將帳戶轉為靜止戶, 但申請人得隨時要求繼續往來 支票存款戶經貴行查詢申請人一年內有不良紀錄者, 得予拒絕 上述規定金額如有變更, 貴行得以貴行網站 電子郵件 簡訊或於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以業務簡介 海報 金融資訊系統之電傳螢幕顯示設備等方式公告周知, 申請人不論是否知悉, 貴行均不頇再另以書函通知, 申請人絕無異議 十二 申請人於貴行往來之新臺幣 外匯存款 ( 不包括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受之存款 ) 及其衍生之利息均屬存款保險之承保範圍, 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 另可轉讓定期存單 政府機關 中央銀行與銀行 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 信用合作社 設置信用部之農會 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 結構型商品 信託資金則非屬存款保險之承保範圍 第 1 頁, 共 18 頁

十三 申請人申請各項服務應繳納之費用標準 ( 例如 : 申領空白支本票簿 掛失或換發 代收票據 申請存款證明 函證或存提明細 簽發台支或本行支票等 ) 應依貴行 存 匯業務服務項目手續費收費標準一覽表 為準, 除另有規定外, 貴行應於實施日 60 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營業場所或登載於貴行網站或書面通知 ( 有利申請人者不在此限 ), 收費標準或項目調整時亦同 申請人對各項服務收費表示異議時, 得終止本約定書 十四 申請人同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除隨時暫停提供全部或部分之服務外, 並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終止本約定事項之全部或一部分 : ( 一 ) 申請人遭假扣押 假處分 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處分 或有其他情事足認申請人有信用貶落或經法院 檢察署或警調單位通知該帳戶涉及違法情事時 ( 二 ) 申請人擅自將各項服務約定之權利或義務轉讓與第三人或有違約情事發生者 ( 三 ) 經貴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虞時 有前項 ( 一 ) ( 二 ) 款情事發生時, 貴行有權於未終止本約定書前即不經由一般取款程序, 逕就申請人之存款帳戶為必要之處分, 並以其存款餘額抵償申請人對貴行已發生之各項債務 十五 本約定書各條標題, 僅為查閱方便而設, 不影響約定有關條款之解釋 說明及瞭解 十六 申請人如對貴行提供之各項存款業務有任何建議 諮詢或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為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 (02)2181-1111 或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0800-031-111 轉接專人服務 十七 本約定書約定事項如涉訟時, 同意以往來分行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申請人如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與貴行涉訟時, 貴行為行使或保全對申請人之債權而支出之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 但如經法院裁判貴行敗訴確定時, 則不在此限 因第 e 個網 ( 網路銀行 ) 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而涉訟者, 申請人同意比照前述方式辦理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本約定書未盡事宜, 悉按照有關法令 貴行有關規章及一般銀行慣例辦理 貳 新臺幣定期存款特別約定事項 ( 不包括可轉讓定期存單 ) 一 本存款以區間方式牌告, 並依存入當日本行相當期別同性質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在實際存款期間內, 如遇本行牌告利率調整, 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本存款如指定到期日者, 中途不得申請變更到期日 二 本存款得由原存款人申請質借, 或於七日以前通知本行中途解約, 未於前述期間通知者, 如經貴行同意, 亦得受理中途解約 三 本存款計息方式, 足月部分按月計息 ( 以本金乘年利率 月數 再除以 12 即得利息額 ), 不足月部分 ( 即不足 1 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 ), 按日計息 四 中途解約應將存款一次結清, 其利息計算方式如下 : ( 一 ) 採用貴行牌告利率固定計息之存款, 按其實際存款期間 ( 包括不足月零星日數 ) 依下列規定計息 1. 未滿一個月時, 不予計息 2. 滿一個月以上, 係按其實際存款期間所對應之牌告利率八折計算 ( 二 ) 前述牌告利率, 以存入當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但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 在實際存款期間內, 如遇貴行牌告利率調整, 應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五 本存款如逾期提款, 其逾期利息按照提取日之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單利計息, 但該存款到期日至提取日期間, 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有調整者, 應按調整之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六 本存款利率型態經選定存入後, 不得中途變更 七 本存款非經貴行承認不得出質他人 八 本存款起存時無牌告大額存款機動利率, 未到期前貴行新增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者, 仍按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 本存款起存時採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 未到期前貴行取消該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者, 自取消大額存款牌告日起改按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 若大額存款額度變更, 改適用符合原存款金額之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若無法適用時改按一般存款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參 外匯定期存款特別約定事項一 本存款之本息係於存單到期日一次支付之 二 本存款之存單不得轉讓 三 中途解約之處理 : ( 一 ) 外匯定期存款到期前得中途解約 申請人欲中途解約時, 其屬未滿一個月期者, 應於二日以前通知貴行, 存期係一個月以上者, 應於七日以前通知貴行, 並於解約時, 將該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未於前述期日通知者, 如經貴行同意, 亦得受理中途解約 ( 二 ) 未滿一個月期者, 中途解約不予計息 ( 三 ) 一個月期 ( 含 ) 以上者, 其計息期間及利率依其期別以起存日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按下列方式計算 : 1. 未存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2. 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 按其實存期間, 照一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 3. 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 按其實存期間, 照三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 4. 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 按其實存期間, 照六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 5. 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 按其實存期間, 照九個月期存款利率八折計息 第 2 頁, 共 18 頁

( 四 ) 上項所定中途解約按實存期間單利計息, 應包括不足整月之零星日數 ( 五 ) 中途解約之其他手續, 均比照到期取款之手續辦理 四 逾期之處理 : ( 一 ) 原約定存期為一個月以下者 : 1. 存款到期申請人未至貴行提領時, 自到期日起至提領日止不計利息, 惟到期日如為銀行未對外營業, 自到期日至次一營業日得按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 2. 存款逾期申請人擬續存時, 如其到期日適逢銀行未對外營業而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續存時, 得以原存款到期日為新存款之起息日, 其到期未領之利息, 得併同本金續存或轉存, 新存款利率則以前一營業日之利率為準 3. 除前項以外之存款逾期續存, 應悉以新存入款項之方式處理 ( 二 ) 原約定存期為一個月 ( 含 ) 以上者 : 1. 外匯定期存款到期申請人未至貴行提領時, 自到期日起至提領日止之利息, 按提領日之貴行外匯活期存款利率計付 惟到期日如為銀行未對外營業, 自到期日至次營業日間之利息, 按存單利率給付 2. 外匯定期存款到期申請人擬續存時, 如申請人於逾期十日內辦理續存手續者, 得以原到期日為起息日, 其到期未領之利息, 得併同本金續存或轉存, 新存單利率以到期日利率為新存款之利率, 到期日適逢銀行未對外營業則以前一營業日之利率為準 3. 除前項以外之存款逾期續存, 應悉以新存入款項之方式處理 肆 新臺幣綜合存款特別約定事項一 本存款係以貴行活期存款 ( 或活期儲蓄存款 ) 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及擔保放款, 綜合納入一本存摺內, 申請人得憑該存摺與存款憑條 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 辦理存款或取款及質借 二 申請人約定將本存款項下現在及將來所存入之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悉數設定質權出質與貴行, 以供申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本存款帳戶陸續質借之擔保 如有違反本約定書條款時, 由貴行處分抵償上項債務, 絕無異議 申請人並聲明決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與第三人 三 本存款項下之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到期時, 除申請人事先另有聲明, 貴行得仍照原存款之存期及貴行規定之適用利率計息辦理自動轉期, 至轉期部分, 仍悉數設定質權出質予貴行, 以供前條陸續質借之擔保 四 本存款項下之活期存款 ( 或活期儲蓄存款 ), 如因取款或支付其他款項而致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 貴行得在申請人存於本存款項下之定期存款及定期儲蓄存款金額之九成範圍內, 同意申請人陸續質借, 以供支付 前項質借之期限, 不得超過本存款項下各筆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中之最後到期日, 惟該定期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到期未解約而自動轉期者, 質借期限得比照延長 五 本存款項下之活期存款 ( 或活期儲蓄存款 ), 按貴行牌告之利率計息, 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算一次, 於次日存入申請人活期存款 ( 或活期儲蓄存款 ) 帳戶內 定期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按寄存時貴行牌告之適用利率計息, 申請人得事先約定, 如遇貴行調整利率時, 機動按新利率計息, 利率型態經選定存入後, 不得中途變更 存款利息由貴行自動轉帳存入活期存款 ( 或活期儲蓄存款 ) 帳戶內 六 本存款項下定期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 逾期提款悉按財政部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定期儲蓄存款逾期處理辦法 辦理 七 本存款項下定期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提款時, 應先轉帳存入活期存款 ( 或活期儲蓄存款 ) 帳戶後, 憑存摺 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提取 如申請人有質借餘額時, 應先償還本息 八 質借款項之利息, 以申請人每日質借款項最高餘額計算積數, 按月累計積數乘以貴行所訂利率 ( 目前為該筆定 儲存利率加百分之一 五, 並以最低利率之存單逐次依序質借, 該利率貴行得隨時調整並於營業場所公告之 ) 算出, 每月二十日結算一次, 由貴行逕自本存款項下活期存款 ( 或活期儲蓄存款 ) 帳戶內扣帳 如因質借利息滾入而逾質借額度時, 申請人應即另行繳付 如質借款項未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未清償, 申請人願照貴行所訂利率支付質借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前項質借之本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貴行得就申請人日後存入本存款項下之活期存款 ( 或活期儲蓄存款 ) 優先自動抵償, 並由最高利率之質借款項依序償還 申請人之質借款項如未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未清償經貴行按照申請人原留存之地址通知後兩個月仍未清償時, 貴行得自動將定 儲存解約, 以清償質借本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第一項違約金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另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申請人如申請 不可質借 者, 則上述有關質權設定及償還質借本息之約定, 均不適用之 九 申請人與貴行往來期間, 因其他關係而經貴行提起訴訟或經任何人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 強制執行 破產宣告 裁定重整 停止營業及其他法律處分者, 本存款項下之各種定期存款 定期儲蓄存款, 均得視為全部到期, 申請人並即喪失一切債務期限之利益, 貴行得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 伍 外匯綜合存款特別約定事項一 本存款係以貴行外匯活期存款 外匯定期存款及擔保放款, 綜合納入一本存摺內, 申請人得憑該存摺與存款憑條 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 辦理存款 取款或原幣質借 二 申請人約定將本存款項下現在及將來所存入之外匯定期存款悉數設定質權出質與貴行, 以供申請人現在及將來在本存款帳 第 3 頁, 共 18 頁

戶陸續質借之擔保 如有違反本約定書條款時, 由貴行處分抵償上項債務, 絕無異議 申請人並聲明絕不將本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與第三人 三 本存款項下之外匯定期存款到期時, 除申請人事先另有聲明不續存, 或指定到期日之存款於到期時自動解約轉入外匯活期存款外, 貴行得仍照原存款之存期及貴行規定之適用利率計息 ( 即按轉期日前一營業日貴行各存期牌告之適用利率計息 ) 辦理自動轉期, 至轉期部份, 仍悉數設定質權出質予貴行, 以供前條陸續質借之擔保 四 本存款項下之外匯活期存款, 如因申請人取款或支付其他款項而致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 貴行得在申請人存於本存款項下各該幣別外匯定期存款金額之九成範圍內, 同意申請人陸續質借, 以供支付 前項質借之期限, 不得超過本存款項下各筆外匯定期存款中之最後到期日, 惟該定期存款到期未解約而自動轉期者, 質借期限得比照延長 五 本存款項下之外匯活期存款, 按貴行牌告之利率計息, 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各結算一次, 於次日存入申請人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內 外匯定期存款按寄存時貴行牌告之適用利率計息, 並於存期屆滿時將存款利息自動轉帳存入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內 六 本存款項下外匯定期存款中途解約 逾期提款悉按貴行 外匯定期存款之中途解約 ( 含已辦理自動轉期 ) 及逾期處理要點 辦理 七 本存款項下外匯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或到期解約提款時, 應先轉帳存入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後, 憑存摺 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提取, 如申請人有質借餘額時, 應先償還本息 八 質借款項之利息, 以申請人每日質借款項最高餘額計算積數, 按月累計積數乘以貴行所定利率 ( 目前為原定期存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 五, 該利率貴行得隨時調整並於營業場所公告之 ) 算出, 每月二十日結算一次, 由貴行逕自本存款項下外匯活期存款帳戶內扣帳 如因質借利息滾入而逾質借額度時, 申請人應即另行繳付 如質借款項未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未清償, 申請人願照貴行所訂利率支付利息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前項質借之本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貴行得就申請人日後存入本存款項下之外匯活期存款優先自動抵償 申請人之質借款項如未按月支付利息或到期未清償經貴行按照印鑑卡所載地址通知後兩個月仍未清償時, 貴行得自動將外匯定期存款解約, 以清償質借本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第一項違約金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另按原利率百分之十, 如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九 申請人與貴行往來期間, 因其他關係而經貴行提起訴訟或經任何人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 強制執行 破產宣告 裁定重整 停止營業及其他法律處分者, 本存款項下之各種存款, 均得視為全部到期, 申請人並即喪失一切債務期限之利益, 貴行得依法行使質權或主張抵銷 陸 金如意綜合管理帳戶特別約定事項一 申請人授權貴行就申請人於金如意帳戶進行貴行提供之各項理財服務及一切往來, 除以下金如意帳戶之特別約定事項外, 餘悉依本約定書相關約定事項及就各項理財服務所簽訂之約定書辦理 二 金如意帳戶係將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及新臺幣定期性存款 ( 新臺幣綜合存款 ) 外匯活期存款及外匯定期存款 ( 外匯綜合存款 )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暨指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 以下簡稱信託帳戶 ) 及擔保放款, 整合納入同一帳戶一本存摺內, 申請人得憑存摺與存 取款憑條或依約定方式辦理金如意帳戶之存 取款 質借 ( 信託帳戶除外 ) 或透支, 以及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 贖回 轉換暨指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加入 退出等業務 三 貴行依申請人之申請或約定, 辦理金如意帳戶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之提款或轉帳服務時, 同意貴行就金如意帳戶中之資金, 依下列順序動用 : ( 一 ) 金如意帳戶內之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餘額 ( 二 ) 金如意帳戶之新臺幣定期性存款質借額度 ( 三 ) 申請人向貴行申請透過金如意帳戶動用之循環性貸款可用額度 如申請人與貴行約定多項循環性貸款, 以利率較低者優先動用為原則 若貴行依上列順序動用款項仍不足以支付者, 則貴行得不予執行該筆交易, 且貴行不因此而負有款項不足時通知申請人之義務 四 金如意帳戶有關信託帳戶之約定事項, 另依貴行 信託業務約定書 之規定辦理 柒 網路帳戶 (ez-account) 帳戶特別約定事項一 申請人同意除本網路帳戶 ( 以下簡稱 ez-account) 特別約定事項外, 餘悉依本約定書 貴行 信託業務約定書 相關約定事項及就各項理財服務所簽訂之約定書辦理 二 ez-account 為無摺存款帳戶, 係將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及新臺幣定期性存款 ( 以下簡稱新臺幣綜合存款 ) 外匯活期存款及外匯定期存款 ( 以下簡稱外匯綜合存款 ) 及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暨指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整合於同一帳戶, 申請人得洽貴行國內任一營業單位憑身分證明文件, 以存款或取款憑條辦理存款或提款或以電子銀行 ( 即金融卡 電話語音銀行及第 e 個網 ) 辦理 ez-account 之存 提款及轉帳, 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 贖回 轉換暨指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加入 退出等業務, 並提供申請人分戶功能作為帳戶分類及記帳使用 三 分戶屬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之虛擬帳戶, 其項下之存款仍隸屬申請人 ez-account 四 申請人同意於申請貴行 ez-account 時, 併同申請貴行第 e 個網業務及全行代付款業務, 除貴行另有規定外, 於結清 ez-account 前, 不得申請終止使用第 e 個網業務及全行代付款業務 五 申請人 ez-account 之金融卡, 除貴行另有規定外, 一律開啟 非約定帳號轉帳 功能及 消費扣款 功能, 申請人欲終 第 4 頁, 共 18 頁

止前述任一項或全部服務功能, 應另向貴行申請 六 申請人 ez-account 之金融卡附卡, 除貴行另有規定外, 金融卡附卡提供 提領新臺幣 功能及 消費扣款 功能, 且限於國內使用 七 ez-account 之活期性存款依貴行牌告利率機動 每日單利計息, 並於每月二十日結算利息, 於次日依各幣別存入申請人 ez-account 活期性存款帳戶內, 未屆結算日中途結清者計至結清日止 除貴行另有規定外,ez-Account 之每日最終餘額未達計息起點者, 當日不予計息 八 申請人使用 ez-account 將享有以電子銀行進行國內跨行交易手續費減免之優惠 惟臨櫃交易仍應依貴行規定支付手續費 前述使用電子銀行優惠內容及臨櫃付費項目與付費條件, 悉依貴行公告之規定辦理 九 申請人同意使用 ez-account 有下列限制 : ( 一 ) 不適用於組合式商品交易 ( 二 ) 頇透過貴行提供之電子化通路辦理與定期性存款相關之業務, 且不得以新臺幣或外匯綜合存款辦理質借申請 ; 新臺幣綜合存款之活期性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限額及其計息方式, 依貴行規定辦理 ( 三 ) 頇透過貴行第 e 個網使用 ez-account 之分戶服務功能 ( 四 ) 使用 ez-account 申購基金, 限以 ez-account 作為申購基金之約定扣款帳號 ( 五 ) 本帳戶得做為薪資轉帳戶, 惟仍適用 ez-account 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相關使用電子銀行優惠內容及臨櫃付費項目與付費條件, 悉依 ez-account 之規定辦理 ( 六 ) 其他經貴行公告不適用於 ez-account 之服務 十 ez-account 之計息起點 收費標準 轉帳範圍 轉帳金額 轉帳次數限制及新臺幣綜合存款之活期性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限額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調整日前於貴行網站或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以業務簡介 海報 金融資訊系統之電傳螢幕顯示設備或以電子郵件 簡訊等方式公告周知, 申請人不論是否知悉, 貴行均不頇再以書函通知, 申請人同意隨時自行透過前述公告管道查詢相關事項及條款內容, 申請人絕無異議 申請人如不同意前述之調整得向貴行申請終止使用 ez-account, 未終止者, 推定承認該項調整 十一 ez-account 之交易核對 ( 一 )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 以電子訊息或貴行及申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或由貴行定期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至貴行第 e 個網下載查詢申請人 ez-account 前一月份之往來交易明細 ( 二 ) 申請人對於貴行之通知, 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 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通知貴行查明 ; 貴行對於申請人之通知, 應即進行調查, 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調查情形或結果覆知申請人 十二 申請人同意如有本約定書壹 共同約定事項第十四條情事之一者, 貴行有權於未終止本約定書前即不經由一般取款程序, 逕就申請人 ez-account 依順序 ( 主帳戶 分戶 1 分戶 2 分戶 3 分戶 4 分戶 5 分戶 6 分戶 7... 依此類推 ) 為必要之處分 捌 支票存款特別約定事項申請人向貴行開立支票存款帳戶, 並委託貴行為申請人所簽發本票或承兌匯票之擔當付款人時, 有關往來均願依照下列約定事項及有關法令辦理 一 一般約定條款 ( 一 ) 本約定書所用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 1. 退票 : 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 經填具退票理由單, 連同票據, 退還執票人之謂 2. 清償贖回 : 指對於存款不足 發票人簽章不符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 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3. 提存備付 : 指存款不足退票後, 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 申請列收 其他應付款 帳備付之謂 4. 重提付訖 : 指退票後重行提示, 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5. 註記 : 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 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 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 備供查詢之謂 6.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 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7. 拒絕往來 : 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 二 ) 申請人開戶時, 應填具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貴行, 經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申請人之票據信用情形, 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 申請人應即書面通知貴行 ; 如擬變更印鑑, 申請人頇重填印鑑卡 申請人如為法人戶, 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 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 於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申請人辦理變更手續, 逾一個月未辦理者, 貴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 並通知申請人結清帳戶 ( 三 ) 申請人經貴行同意開立支票存款戶時, 由貴行發給申請人送款簿及支票簿 申請人申領空白支 ( 本 ) 票簿應繳付之工本費, 授權貴行由本人支票存款帳戶內之存款扣繳 ( 四 ) 存入款項時, 除現金外, 經貴行認可之票據及有價證券等, 亦得存入 存入後, 由貴行在送款簿存根上加蓋收訖戳記 ( 五 ) 存入前條票據等有價證券時, 非經貴行收妥款項前, 貴行不予支付, 倘發生退票或其他情事, 致未能收取票款時, 所有先前入帳票款, 貴行得逕自帳戶內扣除 第 5 頁, 共 18 頁

申請人經貴行於合理作業期間內通知後, 應即領回該票據或有價證券 該票據或有價證券未獲付款時, 申請人應自行追償之 就該退票或未獲付款情事, 貴行並無代辦票據權利保全手續之義務 ( 六 ) 貴行聯行匯入款項 貴行或第三人存入款項, 因誤寫帳號 戶名 金額 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等, 致發生誤入申請人帳戶或溢付情事者, 一經發覺, 貴行當立即追償並更正之 前述款項如已被提用, 申請人應即返還之 ( 七 ) 申請人取款時, 頇開具貴行發給之票據, 並於票據上簽蓋原留印鑑, 經貴行核對票據, 認為與申請人原留印鑑相符, 即憑票支付 如設立代理人時, 亦同 申請人申請各類電子銀行功能或轉帳扣繳服務時, 有關支票存款帳戶款項收付之規範, 另依各該業務約定書辦理 ( 八 ) 第三人偽造 變造申請人留存貴行印鑑之印章而偽造支票, 或變造 塗改申請人之支票, 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仍不能辨認時, 貴行不負賠償之責 第三人未經授權, 使用申請人留存貴行印鑑之印章而偽造支票, 貴行憑留存印鑑付款, 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 不負賠償之責 申請人之支票遺失 被竊, 在依法辦理掛失止付前, 除貴行明知其情事而仍付款外, 貴行不負賠償之責 申請人之支票被詐騙, 在貴行接獲法院票據假處分通知而依法執行假處分前, 貴行憑票付款, 不負賠償之責 上述約定於申請人簽發之本票或承兌之匯票, 準用之 ( 九 ) 申請人同意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 並同意該所將申請人之退票紀錄 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 提供予他人查詢 申請人同意貴行將存款之開戶日期 法人資本額與營業額 存款不足退票及註銷退票紀錄 撤銷付款委託紀錄暨其他相關資料, 依有關主管機關之規定, 提供他人查詢外, 並同意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將建檔資料提供予其會員金融機構查詢 ( 十 ) 貴行修改或增訂本約定事項時, 經公告或通知申請人後, 申請人仍繼續使用支票存款帳戶者, 視為承認該修改或增訂事項 ( 十一 ) 申請人不同意修改或增訂約定事項時, 得於公告或通知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貴行, 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 但對於終止前申請人依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所生之應付款項及其他衍生之債務, 仍頇負清償責任 二 相關票據行為約定條款 ( 一 ) 申請人簽發票據, 應在存款帳戶內保持足夠之存款, 倘存款不足, 貴行無通知申請人之義務 ( 二 ) 申請人除與貴行訂有透支契約者外, 不得簽發超過存款餘額之支票, 否則貴行依票據交換所之規定予以退票之處分 ( 三 ) 申請人簽發票據時, 不得使用易擦拭或易褪色之筆填寫 簽發後, 若字跡有難於辨認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 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 四 ) 貴行對於支票憑票付款, 不論發票日先後, 概按執票人提示先後順序支付 倘同時提示多張支票, 貴行得排定支付順序 申請人所簽發之支票, 如逾付款之提示期限始行提示, 但在該票據消滅時效完成前, 且發票人未撤銷付款委託, 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 貴行仍得照付 上述約定於申請人簽發之本票或承兌之匯票, 準用之 ( 五 ) 申請人對貴行寄送之存款餘額對帳單, 應即核對 若有不符, 應於文到之日起一星期內至貴行查明, 逾期推定以貴行帳載為準 ; 申請人並有權要求貴行出示已付款之票據 ( 六 ) 申請人或屆票載發票日之支票執票人, 以支票申請保付時, 貴行即得 ( 但無義務 ) 從申請人支票存款帳戶內照數扣取票款轉入專戶後, 再於支票上記載 照付 或 保付 字樣, 並由有權簽章人員簽章而為保付行為 ( 七 ) 申請人開出之票據 空白票據或印鑑如有被盜 遺失或滅失時, 應依貴行掛失止付辦法辦理止付, 但在以書面向貴行申請掛失止付前, 如發生冒領款項情事, 除貴行惡意或重大過失而不知持票人並非票據權利人外, 貴行毋頇擔負任何責任 1. 票據掛失止付辦法 : (1) 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 應填具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及 遺失票據申報書, 並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2) 貴行對存款不足或超過貴行允許墊借票款之票據, 應先於申請人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 予以止付, 其後如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時, 仍可於原止付票據金額限度內, 繼續予以止付 (3) 經止付之金額, 貴行得逕自申請人帳戶內扣除提存備付 (4) 通知止付人雖曾向貴行提出已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 但占有票據之人或通知止付人提出該公示催告之聲請被駁回或撤回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之證明者, 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該止付之票據恢復付款 (5) 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 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再為止付之通知 2. 印鑑掛失止付辦法 : 申請人遺失 ( 含被盜 滅失 ) 留存貴行之取款印鑑, 申請掛失時, 應填具 遺失更換新印鑑申請書 及新印鑑卡 如有以舊印鑑簽發而未支領之支票, 應填具 支票存款戶憑舊印鑑付款通知書 通知並委託貴行仍憑舊印鑑付款 申請人申請票據掛失止付 印鑑掛失或更換時, 貴行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 三 退票 拒絕往來及終止往來約定之條款 第 6 頁, 共 18 頁

( 一 ) 申請人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或其他影響票信情事退票時, 如有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 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 得於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 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 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頇知 辦理註記 ( 二 ) 申請人簽發之票據, 倘有存款不足或其他影響票信情事致退票時, 貴行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向貴行申請辦理票據註記手續時, 貴行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及違約金 前二項手續費及違約金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貴行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一項及第二項申請人應負責繳納之手續費及違約金, 申請人授權貴行自本支票存款帳戶內之存款轉帳繳付之 ( 三 ) 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 1. 已發生存款不足或其他影響票信退票情事, 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2. 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 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 ; 對於限制理由, 申請人認為不合理時, 得向貴行提出申訴 申請人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 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但被扣押之金額經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 不在此限 申請人未依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規定, 在指定期限內補驗營利事業登記證者, 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 四 ) 申請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 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 未辦妥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一年內合計達三張, 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 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 1. 存款不足 2. 發票人簽章不符 3.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 不予併計 ( 五 ) 申請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時, 應於貴行通知後一個月內, 來行辦理帳戶結清事宜, 並返還剩餘空白票據 申請人無法依前項規定繳還空白票據, 且未提存備付票款者, 應按未收回之空白票據張數預繳票據交換所規定之退票違約金, 貴行並得自申請人帳戶結餘款逕行扣除 ( 六 ) 申請人如為公司組織, 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 經法院准予重整後, 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 ; 經重整註記者, 貴行得同意暫予恢復往來 公司重整註記後, 於前項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 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 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 七 ) 申請人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 經貴行同意後, 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 1.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2. 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 均已辦妥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 八 ) 本支票存款往來約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貴行及申請人均得隨時終止, 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依前項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時, 申請人應立即返還剩餘空白票據予貴行 ( 九 ) 申請人與貴行簽訂之其他任何契據倘發生違約情事, 並經貴行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者, 為本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解除條件 前項解除條件成就時, 本支票存款往來約定當然失其效力, 貴行就支票存款帳戶所餘存款應負返還義務 但得將應返還之存款抵銷申請人對貴行所負一切債務 ( 十 ) 申請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後, 擬申請備付已簽發未收回之票據款項時, 應由本人憑原留存印鑑向貴行提出書面申請 依前項申請備付款項時, 貴行得向申請人收取手續費 四 本票 承兌匯票約定事項 ( 一 ) 申請人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而簽發本票或承兌匯票時, 另應遵照以下規範辦理 如未規定者, 則準用簽發支票時相關約定條款辦理 ( 二 ) 申請人指定貴行為擔當付款人而簽發本票時, 由貴行自申請人名下之支票存款帳戶內代為付款 申請人未使用貴行印製之本票用紙而簽發本票者, 貴行得以 未使用銀行印製本票 理由予以退票 但申請人持短期票券交易商或金融機構保證所使用之商業本票, 指定貴行為擔當付款人, 並以書面請求代為鍵印磁字者, 貴行得酌予付款 ( 三 ) 申請人於簽發之本票或承兌匯票到期提示付款前, 應將足敷支付該票據之款項存入支票存款帳戶內備付 因支票存款帳戶內存款餘額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 致所簽發之本票或承兌匯票退票時, 視同支票退票, 其退票紀錄應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 四 ) 申請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 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 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 未辦妥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一年內達三張時,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 予以終止為申請人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 貴行終止受申請人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 申請人應於貴行通知後一個月內, 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否則貴行得進一步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 ( 五 ) 申請人簽發指定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 如到期日記載不全或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者, 不論有無存款, 貴行均得以退票方式處理 第 7 頁, 共 18 頁

玖 全行代付款 / 無摺存款特別約定事項一 申請人茲指定四位數取款碼 ( 四位數不得均為 0), 並自行於貴行 pinpad 建置器輸入, 據以委託貴行辦理全行代付款 / 無摺存款, 嗣後一切存款 取款往來均願依照貴行全行代付款 / 無摺存款有關規定辦理 二 申請人得憑存摺 ( 除銷帳百分百代收專戶外, 無摺存款戶憑簽章卡 ) 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憑條及取款碼依一般程序於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辦理提領款項或轉帳, 倘提供之取款碼錯誤且經輸入電腦三次者, 電腦將自動停止代付款 三 申請人申請 / 變更 / 註銷取款碼應由本人 ( 法人存戶為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 ) 憑身分證 存摺 ( 除銷帳百分百代收專戶外, 無摺存款戶憑簽章卡 ) 及原留印鑑向貴行辦理 四 申請人於貴行國內其他營業單位 ( 以下簡稱聯行 ) 存入交換票據如遇退票時應憑原留印鑑向原開戶行領回, 如擬於該聯行領取退票票據時, 應於存入時告知 五 申請人於聯行取款時如遇貴行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支付時, 聯行即暫停受理代付業務 六 無摺存款申請人存提款項後, 貴行應定期列印交易清單供申請人核對往來明細, 申請人倘有疑問時, 應於收到交易清單後一星期內持單到原開戶行查詢 壹拾 金好用 特別約定事項一 申請人申請轉帳之轉入帳號如為其他金融機構, 申請人同意有關手續費逕自該轉出帳號扣取, 前述各款項轉帳後, 申請人願意儘速補登存摺, 在未辦妥補登前, 對於前項轉帳之款項, 存款人完全承認, 絕無異議 二 申請人最多可申請十筆 金好用 轉帳, 每筆轉帳金額最高新臺幣十萬元, 轉帳期限最長三十六個月, 期限屆滿如需繼續辦理轉帳, 申請人應另填申請書辦理, 轉帳起始日期應在申請交易日起二個月內, 本項申請自申請交易日後第二個營業日生效 三 申請人應於約定轉帳日前存入足額款項, 若因存款不足支付轉帳金額及手續費或遭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致無法轉帳者, 貴行得逕行終止當次轉帳之約定, 其因此所發生之一切損失及責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倘同時有數筆款項待扣而存款帳戶餘額不敷全數扣足時, 申請人同意由貴行自行決定扣帳作業之先後次序 四 約定轉入貴行之帳號如非為正常戶者, 申請人同意不執行其轉入交易 五 申請人同意約定轉帳日如因銀行電腦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之事由時, 貴行得於前述故障或事由排除後儘速辦理轉帳, 另如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則延至次營業日辦理 壹拾壹 使用電子銀行特別約定事項一 共同約定事項 ( 一 ) 電子銀行係指申請人申請使用貴行提供之金融卡 電話語音銀行或網路銀行等服務, 申請人申請並領取貴行發給之金融卡 密碼初值後, 應即將密碼變更為自訂密碼 ( 不得均為 0), 並不得將密碼洩漏予他人以確保安全, 如因密碼洩漏致有所損失, 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與貴行無涉 ( 二 ) 申請人應於貴行規定之期間內變更密碼初值, 如在未變更密碼初值前遺失密碼函時, 可至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櫃檯重新申請 ( 三 ) 貴行於電子銀行提供之資料, 將儘可能隨時更新, 惟申請人同意並瞭解所有透過貴行系統查詢或傳真之利率 匯率 基金淨值等僅供參考, 實際價格應以成交時貴行牌告或議定價格為準 ( 四 ) 申請人利用電子銀行辦理轉帳 轉存交易採即時扣款方式, 其交易金額單位如下 : 1. 轉出 轉入同一幣別之轉帳金額以 元 為單位 2. 轉出 轉入不同幣別 ( 即幣別轉換 ), 轉出金額以 元 為單位, 轉入金額除日圓計算至 元 外, 其他外幣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3. 新臺幣活期性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金額以 萬元 為單位 4. 外匯活期存款轉存定期存款金額以 元 為單位 上列轉帳範圍 交易金額單位 每次最高 / 最低轉帳金額 每日最高累計轉帳金額 每次最低轉存金額 每月最高累計轉存金額及不同幣別間轉帳轉入金額之計算方式等悉依貴行規定辦理, 並得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央銀行 貴行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規定之變更而調整之 ( 五 ) 申請人以電子銀行辦理綜合存款定期存款解約 ( 含中途解約 ) 存入活期存款時, 系統不會自動解除該帳戶原申請自動轉存設定, 申請人應另解除自動轉存設定, 以避免款項再轉入定存 ; 申請人取消自動轉存之設定後, 如仍需自動轉存服務時, 應重新辦理申請 ( 六 ) 申請人辦理電子銀行之交易係按無摺登錄方式辦理, 與提示支票取款或提示存摺並填具存款 取款憑條於貴行櫃檯辦理之交易, 具同等效力, 每筆交易完成後即不得更改 ; 另申請人繳納稅款或其他費用得不以本人應納稅款或費用為限, 倘發生誤繳情事, 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七 ) 申請人如憑存摺 原留印鑑至櫃檯辦理提款或轉帳, 適貴行電腦系統因故無法操作時, 在貴行未確定申請人存款餘額前, 同意貴行以付款時該幣別前日帳上餘額加減當日同一幣別收支款項 ( 不含存入交換票據部分 ), 並扣除申請人當日於電子銀行可提款及轉帳最高限額後之估算餘額範圍內辦理付款, 絕無異議, 且不得主張立即解除本約定後提款, 如貴行循申請人之要求, 在前日帳上餘額加減當日同一幣別收支款項 ( 不含存入交換票據部分 ) 之範圍內辦理付款, 惟嗣後發現申請人提領之款項超過該幣別實際之帳上餘額時, 一經貴行通知, 申請人應即無條件償還該溢領款項, 並自溢領日起, 按貴行放款基本利率加百分之五計付墊款期間之利息 於申請人未償還墊款本息前, 貴行得暫停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 ( 八 ) 申請人於貴行結帳分割時點 ( 營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 ) 後辦理之電子銀行交易, 屬次營業日帳務, 其新臺幣存入款 第 8 頁, 共 18 頁

項, 僅得自行利用貴行提供之電子銀行辦理提款或轉帳交易, 倘該筆款項係存入新臺幣支票存款帳戶或證券交割帳戶者, 除另有規定外, 將因逾貴行結帳分割時點無法用以兌付當日之應付票據或證券交割款項 ; 交易是否逾貴行結帳分割時點, 以貴行系統時間為準 ( 九 ) 申請人於申請或變更電子銀行之約定帳號及辦理轉帳 幣別轉換時輸入之交易明細, 均願自行核對確認, 倘因帳號約定錯誤或辦理轉帳輸入交易明細有誤致生之損失, 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貴行不頇負責轉正或追還, 惟貴行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 另同意依貴行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規定費率繳納轉帳交易手續費, 並授權貴行自轉出帳戶內扣取 ( 十 ) 申請人利用電子銀行申請預約轉帳 自動轉存時, 申請人同意轉帳日若非貴行營業日, 將以該日之次一營業日為實際交易日, 且若於實際交易日當日轉出帳戶餘額不敷扣帳 累計轉帳金額 ( 不含綜合存款戶之活期性存款轉存定期性存款 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 ) 超出貴行規定之範圍或帳戶遭法院扣押 強制執行或各項原因所致之限制, 預約轉帳交易由貴行電腦自動取消, 若實際交易日當日同時有多筆預約轉帳, 將依完成預約轉帳交易之時間先後順序處理 ( 十一 ) 申請人利用電子銀行辦理預約轉帳交易之取消, 至遲頇於實際交易日之前一日辦理 ; 綜合存款之自動轉存及申請綜合定期存款到期不續存 改存等交易之取消, 申請人同意至遲頇於實際交易日之前一營業日之貴行營業時間中辦理, 始生效力 ( 十二 ) 申請人利用電子銀行辦理預約轉帳交易, 預約轉帳日期不得為預約當日, 預約時間為申請日後第一個營業日至第一八五天內之轉帳交易, 在實際交易日之前, 該預約轉帳交易之轉出 轉入帳號如已移存 解約或註銷者, 申請人同意該預約之轉帳交易由貴行電腦自動取消 ( 十三 ) 申請人利用電子銀行解約綜合存款帳戶各幣別最後一筆定期性存款時, 如尚有質借本息未收回者, 則貴行電腦將自動收回本息後轉入同一幣別之活期性存款, 倘若貴行應收回之質借本息 代扣所得稅超過該筆綜合定期存款解約後之金額或有逾期未收之利息時, 貴行得不予受理 ( 十四 ) 申請人辦理電子銀行連續輸入密碼錯誤達貴行規定之次數, 貴行即自動暫停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惟在暫停使用前透過電子銀行已申請之各項交易 ( 包括未到實際轉帳日之所有預約轉帳資料 ), 仍繼續有效 ; 若申請人欲繼續使用, 可至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櫃檯辦理密碼重設手續 ( 十五 ) 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交易後, 應儘速檢查其交易結果及紀錄, 若傳輸之資料因貴行傳輸前誤入帳或其他因素, 造成帳務不正確等情事, 同意貴行以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為準, 但申請人如能證明上開記載數額或結存餘額有錯誤時, 貴行應更正之 ( 十六 ) 申請人辦理電話語音銀行或第 e 個網 ( 網路銀行 ) 業務之新增或變更約定轉入帳戶, 新約定之貴行轉入帳戶與轉出帳戶屬同一戶名 ( 即統一編號及重複序號相同 ) 者, 該新約定之轉入帳戶於申辦當日生效, 若存戶新約定之轉入帳戶與轉出帳戶非屬同一戶名或轉入帳戶屬他行者, 則於申辦日後次一日生效 ; 申請人於申辦約定轉入帳號之後, 如發現疑問或因其他需要, 可撥打貴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02)2181-1111 或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0800-031-111 申請取消該約定轉入帳號 前述有關約定轉出 轉入帳戶之規定, 貴行得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央銀行 貴行或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規定之變更而調整之 ( 十七 ) 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辦理外匯買賣時, 應核算並控制所使用之外匯結匯額度不得超過中央銀行之規定, 並授權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依有關結匯規定, 據實代申請人為結匯申報, 申請人應悉數承認, 絕無異議 如申請人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結匯額度或違規使用時, 貴行得拒絕或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處理, 其因此致生損害於貴行者, 概由申請人負責 ( 十八 ) 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辦理外匯轉帳及結購 / 結售交易後, 可於次一營業日至原開戶行要求發給交易憑證 ( 十九 ) 申請人利用電子銀行辦理不同幣別間轉帳, 其適用匯率依轉帳當時貴行之牌告即期匯率折算, 倘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 貴行得視實際情形需要, 暫停本項服務 每人每日透過電子銀行辦理之外匯結購 / 結售累計最高金額應與透過貴行電子銀行結購 / 結售交易合併計算, 並依中央銀行規定之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十 ) 約定轉入貴行之帳號如非正常戶者, 申請人同意貴行不執行交易 ( 二十一 ) 申請人使用電話語音銀行及網路銀行辦理轉帳後, 貴行應寄發或交付交易清單, 供申請人核對帳目 ( 二十二 ) 申請人與貴行訂定本約定書使用貴行提供之電子銀行, 願依貴行規定之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並授權貴行自申請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所扣繳金額均不包括稅捐, 若因申請人帳戶存款餘額不足, 致無法扣帳時, 申請人同意貴行得逕自取消交易 ( 二十三 ) 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進行各類交易, 因電話線路 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之交易失敗或遲延, 申請人同意自行負擔結果 ( 二十四 ) 申請人對於電子銀行如有任何使用不當 破壞等行為或貴行認為有必要時, 貴行得隨時限制或終止申請人使用電子銀行, 若因而損害貴行之權益時, 申請人並負責賠償 ( 二十五 ) 申請人如對貴行提供之電子銀行服務有任何建議或諮詢, 可電洽貴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0800-031-111 轉接專人服務或留言至電子郵件信箱 :i078ecm@mail.firstbank.com.tw 二 電話語音銀行特別約定事項 ( 一 ) 使用本項業務提供服務所衍生之電信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 二 ) 本項業務之服務時間為每日 24 小時 ( 含例假日 ), 惟部分服務項目之服務時間依貴行 電話語音銀行服務手冊 所列 ( 三 ) 申請人以本項業務辦理金融卡 存摺 印鑑 存單掛失後, 免再來行補辦書面掛失或註銷手續, 惟補發及更換申請 第 9 頁, 共 18 頁

手續, 悉依貴行有關規定辦理 ( 四 ) 申請人辦理終止本項業務時, 應另填具申請書並經貴行完成電腦登錄後始生效, 或自行以電話於本系統將密碼變更為 9999, 貴行將終止電話語音銀行業務並自動取消該帳戶終止前透過本系統申請之未到實際轉帳日所有預約轉帳交易資料, 惟申請人仍可繼續使用本項業務不需輸入密碼之服務項目 ; 申請人欲恢復使用本項業務可至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櫃檯重新申請 三 網路銀行業務特別約定事項本項業務係申請人使用個人電腦或其他電子化設備 ( 如智慧型手機 帄板電腦 等 ) 透過網際網路 (Internet) 與貴行網路銀行連結, 直接在該網路上進行申請人或其他經授權帳戶之金融交易或取得所需金融資訊 ( 一 ) 名詞定義 : 1. 網路銀行業務 : 指申請人使用個人電腦或其他電子化設備 ( 如智慧型手機 帄板電腦 等 ) 透過網際網路 (Internet) 與貴行電腦連線, 無頇親赴貴行櫃檯, 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2. 電子訊息 : 指貴行或申請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3. 服務時間 : 指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 惟貴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 但如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 貴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 二 ) 網頁之確認 : 申請人使用網路銀行前, 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 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 ; 如有疑問, 可電洽貴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02)2181-1111 或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0800-031-111 詢問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 三 )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使用約定之網路進行電子訊息傳輸 貴行及申請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 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 四 ) 電子訊息之接收與回應 :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申請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 應即時進行檢核或處理, 並將檢核或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 貴行或申請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 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 視為自始未傳送 但貴行可確定申請人身分時, 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申請人 ( 五 ) 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 1.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2. 貴行依據電子訊息處理, 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3. 貴行因申請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申請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訊息者, 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貴行確認 ( 六 ) 電子訊息交換作業時限 : 電子訊息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 申請人發出電子訊息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 撤銷或修改 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 得撤回 撤銷或修改 若電子訊息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 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服務時間時, 貴行應即以電子訊息通知申請人, 該筆交易將依約定不予處理, 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 七 ) 費用 : 申請人自使用本服務之日起, 願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 手續費及郵電費, 並授權貴行自申請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貴行之網站上明顯處公告其內容, 並以電子郵件方式使申請人得知調整費用, 同時告知申請人得於該期間內終止本服務, 逾期未終止者, 推定承認該調整 申請人應繳納之稅捐, 應依本約定事項交易申請人應繳納之稅捐法令規定辦理, 並授權貴行自申請人帳戶內自動扣繳 ( 八 ) 申請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 申請人申請使用之服務項目, 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 硬體, 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 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申請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 不得將之轉讓 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因申請人之行為侵害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 應自負其責任 申請人如因電腦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 有與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 應遵守貴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 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 九 ) 申請人連線與責任 : 申請人使用無線上網或透過公眾電腦使用本服務時, 可能會造成安全缺口而導致損失, 由申請人自行負擔風險 貴行與申請人有特別約定者, 必頇與貴行為必要之測詴後, 始得連線 申請人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 軟硬體及相關文件, 應負保管之責 申請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申請人使用本服務 申請人如擬恢復使用, 應重新 第 10 頁, 共 18 頁

辦理申請手續 申請人並應於終止本服務時, 即返還貴行所提供之設備及相關文件 ( 十 ) 交易核對 :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 以電子訊息或貴行及申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 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申請人以帄信或前項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 ( 該月無交易時不寄 ) 申請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 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通知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申請人之通知, 應即進行調查, 並於通知到達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覆知申請人 ( 十一 ) 電子訊息錯誤之處理 : 申請人利用本服務, 如其電子訊息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申請人更正, 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 立即更正, 並同時以電子訊息或貴行及申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申請人 ( 十二 ) 電子訊息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 貴行及申請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及申請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 私密金鑰,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通知前, 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 除非貴行能證明申請人有故意或過失者外, 貴行仍負責任 ( 十三 ) 資料安全 : 貴行及申請人應各自確保電子訊息安全, 防止非法進入系統 竊取 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第三人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爭議, 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駭客入侵貴行之電腦或相關設備者所發生之損害, 由貴行負擔 ( 十四 ) 保密義務 :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及申請人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使用或執行本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料, 不洩漏予第三人, 亦不可使用於與本服務無關之目的, 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 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 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 十五 ) 損害賠償責任 :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依本約定事項傳送或接收電子訊息,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 致有遲延 遺漏或錯誤之情事, 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 該當事人僅就他方所生之損害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但貴行或其履行輔助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 仍應就申請人所失利益負賠償責任 ( 十六 ) 不可抗力 : 貴行或申請人就本約定事項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 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不可抗力所致者, 不在此限 ( 十七 ) 紀錄保存 : 貴行及申請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訊息紀錄, 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 十八 ) 電子訊息之效力 : 貴行及申請人同意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訊息, 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 十九 ) 本約定事項之終止 : 申請人得隨時終止本項業務, 但應親自或以其他約定方式辦理並經貴行完成電腦登錄後始生效, 貴行將同時註銷申請人所有約定轉出帳號, 並取消在終止前申請之未到實際轉帳日之所有預約轉帳交易資料 嗣後申請人如欲恢復使用時, 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時, 頇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但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申請人終止本約定事項 : 1. 申請人未經貴行同意, 擅自將本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申請人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3. 申請人違反本約定事項第 ( 十三 ) 條至第 ( 十五 ) 條之規定者 4. 申請人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 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 二十 ) 其他約定事項 : 1. 申請人申請本項業務一經電腦登錄啟用, 除授權人之帳戶頇依帳號逐一申請及貴行另有規定者外, 適用在貴行已開立及本項業務申請後開立之帳戶, 且日後若有帳戶結清亦由貴行自動刪除 2. 申請人擬變更電子郵箱位址應另填具申請書或由申請人自行連結至貴行網路銀行辦理 3. 申請人申請轉帳服務一經電腦登錄啟用後生效, 日後若有指定轉出存款帳號結清或轉籍等情事時, 則逕由貴行自動終止該帳戶繼續使用轉帳服務 四 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 ( 一 ) 貴行提供申請人使用之金融卡為 晶片金融卡, 其功能包括存款 提款 轉帳 繳稅 ( 費 ) 密碼變更 查詢餘額, 另可選擇跨國提款 預付消費 消費扣款及其他貴行提供之功能 其支出之款項一律從新臺幣活期 ( 儲蓄 ) 存款領 第 11 頁, 共 18 頁

用 預付消費係指申請人得以購兌 儲值方式將金額或點數轉入至金融卡之晶片內, 並得憑金融卡在預付特約機構進行消費交易 消費扣款係指申請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 勞務或其他交易時, 使用貴行核發之晶片金融卡及申請人設定之密碼, 委託貴行直接由新臺幣活期 ( 儲蓄 ) 存款帳戶即時扣款, 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 包括消費扣款 ( 固定及變動費率 ) 沖正 退費 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收單機構係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申請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特約商店係指提供物品 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 受理持卡人以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 二 ) 申請人如領取金融卡 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 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申請單位辦理 申請人自申請日起算逾一個月未領取者, 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 ( 含密碼 ) 者, 申請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 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 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申請人領取金融卡後, 首次應至貴行之自動化服務機器自行設定密碼, 日後如欲變更密碼者, 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自行更改密碼, 其次數不受限制 ( 三 )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以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不受金額之限制 ( 四 )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交易限額 1. 於貴行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 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 以下同 ) 参萬元, 於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 ( 以下稱跨行 ) 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 每次最高限額為貳萬元, 每日提款最高限額為壹拾萬元 2. 申請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 使用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入貴行帳戶每次最高限額為参佰萬元, 使用貴行或跨行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入跨行帳戶每次最高限額為貳佰萬元, 每日最高限額為参佰萬元 3. 申請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 使用貴行網路 ATM 轉出每次最高限額為壹拾萬元, 使用跨行或貴行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出每次最高限額為参萬元, 每日最高限額為壹拾萬元 4. 申請人約定帳戶轉帳及非約定帳戶轉帳每日最高限額為参佰萬元 ( 五 ) 前項所定之金額, 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 除依主管機關頒布之規範外, 貴行應於調整 60 日前, 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 六 ) 申請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 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 具有同等之效力 ( 七 ) 申請人領用貴行之金融卡, 願依貴行之業務有關規定使用並繳交各項費用, 繳費後不得申請退費 ( 八 )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 1. 交易手續費類 : (1) 國內跨行提款 : 每次為 5 元 (2) 國內跨行轉帳 : 每次為 15 元 2. 服務費用類 : (1) 卡片解鎖每次為 50 元 (2) 補 / 換發新卡每次為 100 元 本項費用雙方同意於交易時, 逕自申請人帳戶扣繳或以其他約定方式繳納 本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本項第 2 款之服務費用, 非經貴行證明卡片頇解鎖或補 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所致者, 不得收取之 申請人因卡片頇解鎖或補 換發, 而發生損害者, 貴行應負賠償責任, 但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頇解鎖或補 換發係不可歸責者, 不在此限 ( 九 ) 申請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 如有出借 轉讓或質押者, 申請人應自負其責 ( 十 ) 申請人或貴行終止本金融卡往來約定, 或申請人結清銷戶 存款移存 金融卡損壞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時, 除預付功能未使用之餘額, 持卡人得繼續使用外, 金融卡之其他功能得由貴行逕行終止 ( 十一 )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 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四次 忘記取回金融卡 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 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 申請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 1. 金融卡遭鎖卡時, 得至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辦理解鎖 2. 金融卡遭留置時, 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分行取回或換發新卡, 逾期未取回, 原開戶分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 十二 ) 申請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及密碼, 並明瞭所有憑金融卡及密碼進行之交易, 均視同本人所為, 如有遺失 滅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 應即依約定方式向貴行辦理掛失手續, 如以電話 ( 貴行之電話語音銀行 客戶服務專線除外 ) 向貴行敘明緣由先行掛失者, 仍應於五個營業日內向貴行補辦書面掛失手續 前項約定方式, 應以申請人安全 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 貴行已經付款者, 視為對申請人已為給付 但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 致申請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 仍應由貴行負責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申請人縱已辦妥掛失手續, 貴行仍不承擔金融卡被冒用所生之損失 1. 遺失 被竊等情形係由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 或收到卡片後未立即於卡片上簽名及 / 或設定密碼所致者 第 12 頁, 共 18 頁

2. 申請人本人或 / 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共謀詐欺或為其他不誠實行為, 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3. 遺失被竊之金融卡係由申請人之配偶 家屬或與其同住之人, 受僱人 代理人 直系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 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 但申請人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 不在此限 4. 金融卡被冒用後, 拒絕協助調查或提出告訴者 5. 由於天災 人禍等社會秩序顯著混亂之際所發生者 ( 十三 )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 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 帳號與金額, 倘因申請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 一經申請人通知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 ( 十四 )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 : 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 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 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 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 以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 十五 ) 申請人為年滿二十歲成年人且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得使用金融卡領取外幣, 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貴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 由貴行逕自新臺幣活期 ( 儲蓄 ) 存款內扣帳 ( 十六 ) 申請人依前條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 授權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 辦理結匯手續 ( 十七 )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後, 應儘速檢查其交易結果及紀錄, 並同意以貴行帳上之交易紀錄為準 惟另有證明該紀錄有誤者, 不在此限 ( 十八 ) 貴行於自動化服務機器或金融卡增加新種金融業務時, 申請人憑密碼使用金融卡之交易行為, 與臨櫃填寫相關業務申請書辦理, 具同等效力 ( 十九 ) 申請人使用財金資訊系統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或其他端末設備, 以該系統及該機器或設備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限, 並願遵守該系統之有關規定 其因此而應付之各項費用, 同意由貴行逕自申請人新臺幣活期存款 ( 或活期儲蓄存款 ) 存款帳戶內扣取之 ( 二十 ) 自動化服務機器或其他端末設備如因停電 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 貴行或與貴行合作之第三人, 得暫時停止受理申請人使用金融卡, 申請人不得對貴行或其他任何人主張其使用金融卡之權利 ( 二十一 ) 自動化服務機器如因故無法操作, 而貴行之電腦系統並未故障時, 於貴行櫃檯營業時間內, 申請人得憑金融卡依貴行之有關規定至原開戶單位填寫取款憑條並親自簽名, 辦理新臺幣無摺取款及劃撥轉帳 申請人依上述方式取款 轉帳與提示存摺簽蓋原留印鑑於取款憑條之取款具同等效力 ( 二十二 ) 憑金融卡轉帳以金融卡所屬帳號為轉出帳號, 轉入帳號限貴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所規定存款種類之帳戶, 轉帳之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每次轉帳以轉入一個帳號為限 ( 二十三 )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轉帳每次最高金額, 由貴行依申請人是否約定轉入帳號分別訂定, 申請人約定轉入帳號後每次轉帳金額在貴行規定之未約定轉入帳號最高金額以上時, 貴行核對轉入帳號無誤後入帳, 轉帳金額在貴行規定金額以下時, 雖轉帳存入約定之轉入帳號, 貴行仍不予核對, 逕依申請人鍵入之帳號入帳 ( 二十四 ) 申請人使用貴行 參加財金資訊系統或國外之他行電子銀行, 概依貴行電子銀行之受理業務及營業時間為限 ( 二十五 ) 預付款項於撥轉時, 即自申請人帳戶扣除, 不再計付存款利息, 其未使用之餘額申請人不得主張退還或掛失 ( 二十六 ) 申請人得隨時向貴行申請停用金融卡, 並終止本約定, 但應以雙方約定之書面通知方式辦理, 但於終止前申請人對消費帳款及其他衍生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 1. 金融卡遭偽 變造或作為洗錢 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2. 申請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 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3. 申請人違反法令規定 損及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 二十七 ) 申請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 二十八 ) 申請人與特約商店間因消費交易所生之抗辯事由 ( 如對服務或貨物之價金 數量 品質等有所爭議或有退貨之情事發生 ), 皆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亦不得以其與特約商店間交易所生之糾紛對抗貴行 申請人對消費帳款有疑義時, 得向貴行請求複查, 貴行應提供交易紀錄協助核對 ( 二十九 ) 申請人對使用金融卡交易之款項有疑義時, 應自交易日起二個月內向貴行請求複查, 經複查後對貴行之處理仍有異議時, 應自交易日起三個月內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投訴, 逾期則推定銀行帳載事項無誤, 不得再行提出異議, 或以任何理由請求退還已扣繳之款項 ( 三十 ) 申請人如為公司 行號 機關 團體組織或未滿二十歲之自然人, 不得使用卡片於國外提款 申請人在國外使用金融卡, 除應遵守貴行約定事項外, 尚頇遵照國際組織及當地自動化服務機器有關憑卡提款之規定 ( 三十一 ) 申請人若在國外使用金融卡而被機器收回時, 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自動化服務機器所屬當地金融機構出示護照並簽名, 經核對無誤後取回, 或自該事件發生後於國際組織規定期限內持交易憑證向貴行國內各營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申請人在國外提領當地貨幣時, 先按國際組織清算中心所公布之匯率折算為美元 申請人同意該組織加收一定比率之手續費 ( 該手續費隨該組織之調整而調整之 ) 後, 再由貴行依貴行訂定之匯率折算為新臺幣並酌收手續費, 自新臺幣活期存款 ( 或活期儲蓄存款 ) 存款帳戶內扣取 ( 三十二 ) 申請人停止使用金融卡消費扣款功能者, 應向貴行提出申請註銷金融卡之消費扣款功能後, 始生終止效力 申請 第 13 頁, 共 18 頁

人使用金融卡進行消費扣款 退費或取消交易時, 應自行留存交易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以供核對之用 ( 三十三 ) 申請人使用金融卡消費扣款每筆 / 每日限額為壹拾萬元, 如因有關規定而變更, 貴行得於調整前, 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網站或營業場所公開揭示 申請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 不足支付消費帳款 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或遭法院扣押或強制執行時, 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 三十四 )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為申請人處理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及帳務事宜 有關申請人消費扣款帳務資訊之揭露, 貴行應以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 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申請人核對 ( 三十五 ) 申請人同意貴行晶片金融卡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 得依主管機關規定, 委託第三人辦理 惟第三人於電腦處理及利用申請人個人資料時, 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 三十六 ) 申請人如為公司 行號 機關 團體組織時, 金融卡之使用 保管及其他衍生之行為, 均視為申請人之行為, 並均如數承認, 絕無異議, 餘比照本約定書其他各條款辦理 ( 三十七 ) 申請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 轉帳 通匯 繳稅 繳費 消費扣款 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 同意貴行 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 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申請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 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五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 ( 一 ) 名詞定義 : 1. 持卡人 : 指經貴行同意並核發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之人 只要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 ( 含外國人 ) 於本行開立活 ( 儲 ) 存帳戶即可申辦本卡, 持卡人可於國內外貼有 VISA/MasterCard 貼紙的特約商店簽帳扣款及至有 Cirrus 或 PLUS 貼紙的 ATM 提款, 惟未滿二十歲之持卡人, 不得於國外簽帳扣款 提款 2.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 指持卡人除可依金融卡約定執行一般金融卡之使用外, 亦可使用於貼有 VISA/MasterCard 貼紙的特約商店簽帳扣款, 簽帳扣款金額將由貴行先行於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之指定扣款帳戶圈存, 待特約商店請款時, 再做解圈扣款交易, 在特約商店未請款前, 所有帳戶內圈存金額仍依原約定之利率計息給持卡人, 若圈存後三十五日, 特約商店仍未請款, 則由本行系統將該筆簽帳扣款金額自動解圈, 惟若特約商店超過三十五日再來請款, 只要係持卡人之簽帳扣款, 仍將委請貴行逕行由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款 3. 收單機構 : 指經各 信用卡 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辦事宜, 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 先行墊付持卡人簽帳扣款予特約商店機構 4. 特約商店 : 指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 並依該契約接受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交易之商店 5. 每日 每次簽帳扣款額度 : 每日簽帳扣款額度預設為新臺幣伍萬元, 每次簽帳扣款額度預設為新臺幣貳萬元 ( 與金融卡交易金額分開計算 ), 惟申請人若要調整簽帳扣款日 / 次限額, 可撥打卡片背面電話申請調整, 惟不得低於預設簽帳扣款額度 簽帳扣款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可用餘額 但持卡人對超過 每日 每次簽帳扣款額度 及 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餘額 使用之簽帳扣款仍負清償責任 6. 扣款日 : 指特約商店透過收單機構向貴行請款, 貴行再自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扣繳款項日期 7. 結匯日 : 係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 由貴行或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 信用卡 組織按約所列匯率, 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若因匯率變動致圈存金額與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不符時, 以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為準 ( 二 ) 申請 : 申請人應將個人基本資料 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且依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並同意貴行得向相關機關查核所附文件真偽 另申請人應依貴行規定及程序開立存款帳戶, 指定為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帳款直接扣款之帳戶 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 電話 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時, 應親至貴行更正 ( 三 ) 個人資料之蒐集 利用 電腦處理及國際傳遞 : 申請人或持卡人同意貴行 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電腦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申請人或持卡人明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 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 四 )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 1.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交易 2. 持卡人之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屬於貴行之財產,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 貴行僅授權持卡人本人 第 14 頁, 共 18 頁

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有效期限內使用簽帳扣款功能, 不得讓與 轉借 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3. 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以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4. 持卡人如購買高變現性之物品, 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列管之風險特店簽帳扣款 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 地點或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之情形時, 貴行得保留授權與否之權利, 限制或婉拒持卡人就前述交易行為使用貴行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5.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 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6. 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但貴行提供關於 信用卡 之各項活動 服務或約定, 如無特別註明, 則專屬 信用卡 持卡人,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持卡人不適用之 7. 持卡人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相關交易, 就其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 應予以保密, 不得告知第三人 ( 五 ) 契約審閱期間 :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七日內, 得以第 ( 十八 ) 條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解除契約, 無頇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 不在此限 ( 六 ) 一般交易 : 申請人收到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後, 應立即在背面簽名, 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交易時, 於出示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刷卡後, 經查對無誤, 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交易辦理退貨 取消交易 終止服務 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 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 經查對無誤後, 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 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 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交易 : 1.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為偽造 變造或有破損 斷裂 缺角 打洞 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2.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有效期限屆至 業依第 ( 十三 ) 條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3. 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之權利者 4. 持卡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上之簽名不符, 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人非貴行同意核發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之本人 5.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 已超過貴行每日或每次簽帳扣款額度或簽帳扣款額度超過持卡人指定扣款的存款帳戶餘額 但經貴行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交易者, 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四款之情形者, 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交易, 或以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 得向貴行提出申訴, 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 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 如經查明特約商店有上述情事,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七 ) 特殊交易 :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僅開放可與貴行主機連線之商店一般消費購物簽帳, 不含分期交易 基金 稅款 公用事業費等非一般消費購物簽帳 ( 八 ) 交易爭議款處理程序 : 持卡人對消費明細如有疑義, 例如無此筆交易 重覆扣款等, 得立即向貴行詢問, 並得依規定申請爭議款處理, 詳洽貴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02)2181-1111 或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 0800-031-111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 數量 金額有所爭議時, 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 不得以此作為向貴行請求返還帳款之依據 持卡人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 如預訂商品未獲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 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於交易日起一個月內, 檢具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 ( 十 ) 條帳款疑義處理程序辦理 ( 九 ) 簽帳扣款對帳單 : 持卡人若有簽帳, 貴行頇每月寄發簽帳扣款對帳單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通訊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親至貴行更正者, 則以最後通知之通訊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通訊地址為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通訊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之期間, 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 十 )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 1. 持卡人於交易日起一個月內, 如對交易事項有疑義, 得檢具理由及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 ( 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 ) 通知貴行, 或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 或請求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 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2.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貴行者, 推定交易事項無錯誤, 日後不得抗辯拒付 第 15 頁, 共 18 頁

3. 貴行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如經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 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 貴行得視情況先自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扣除該款項支付之, 不足部份, 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並依第 ( 十一 ) 條第二項 第三項規定辦理 4. 持卡人如有請求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 應給付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每筆簽帳單以新臺幣壹佰元計 ( 十一 ) 繳款 : 持卡人同意於簽帳扣款時, 貴行得先自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將該應付簽帳款項暫時保留 ( 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 ), 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貴行請款時 ( 即扣款日 ), 貴行再將該應扣款項支付之 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簽帳扣款日起三十五個日曆日止仍未向貴行請款, 貴行即應解除該保留款項 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簽帳款項時, 貴行得拒絕扣除該筆之存款餘額, 持卡人並應儘速將不足部份款項存入該 指定扣款帳戶 前項情形, 貴行得自應扣款日起, 逐日自持卡人 指定扣款帳戶 扣除存款餘額, 至應付簽帳款項及其他費用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簽帳扣款交易原則上不得透支, 惟申請人有申請透支功能者, 如廠商請款時若指定扣款帳戶餘額不足, 貴行有權從其透支額度中請款 ( 十二 )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 持卡人所有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 並授權貴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除各國際組織收取之費用外, 另加收千分之五之貴行手續費後結付 國外提款則頇支付貴行每筆新臺幣 75 元及該筆提款金額之 1.55% 手續費 持卡人授權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在國外使用卡片交易之結匯手續, 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 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若因匯率變動致圈存金額與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不符時, 以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為準 ( 十三 ) 卡片被竊 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 持卡人之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 ( 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 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貴行或其他經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 惟如貴行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貴行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貴行負擔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之損失 :1. 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交其使用者 2.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每卡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 持卡人於辦理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掛失手續完成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者 2. 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 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 使用密碼於自動櫃員機進行交易部份, 持卡人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之冒用損失, 由持卡人全部負擔, 不適用自負額之規定 )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 且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 持卡人得知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貴行, 或持卡人發生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 自第一筆被冒用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貴行者 2. 持卡人違反第 ( 六 ) 條第一項約定, 未於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 持卡人於辦理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貴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 十四 ) 補發新卡 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 : 持卡人發生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第 ( 十三 ) 條規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 或因污損 消磁 刮傷及其他原因致令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不堪使用,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貴行於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 如未依第 ( 十八 ) 條終止契約者, 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惟貴行基於風險 安全 持卡人之財務 信用 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 立約人同意於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簽帳功能終止 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之原因時, 得不續發新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予持卡人, 惟原有效期間屆滿之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除無法簽帳扣款外仍可行使一般金融卡功能, 持卡人同意接受及履行存款開戶總約定書內一般金融卡約定條款之規定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有效期間屆滿前, 持卡人如無續用之意願, 頇於有效期限屆滿前, 事先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或於接獲續發新卡後七日內, 以第 ( 十八 ) 條所定之方式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無頇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 不在此限 ( 十五 ) 抵銷及抵充 : 持卡人經貴行依第 ( 十八 ) 條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之權利時, 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貴行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期前清償, 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 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 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 同時貴行發給持卡人之存摺 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 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 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 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 但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 從其指定 ( 十六 ) 契約之變更 : 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 法令允許之方式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 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通知持卡人, 並於該書面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持卡人未 第 16 頁, 共 18 頁

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 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 將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截斷掛號寄回, 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1. 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手續費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2.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發生遺失 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 通知貴行之方式 3.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4. 有關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十七 )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使用之限制 : 1.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貴行無頇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暫時 ( 永久 ) 停止持卡人使用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之權利 :1. 持卡人違反第 ( 二 ) 條第一項 第 ( 四 ) 條第二項 第三項或第四項者 2. 持卡人之 指定扣款帳戶 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二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 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和解 聲請宣告破產 聲請公司重整 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4.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者, 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者 5.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6. 持卡人如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不當或貴行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 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 並收回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予以作廢 2.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經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 得降低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暫時 ( 永久 ) 停止持卡人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之權利 :1. 持卡人違反第 ( 二 ) 條第二項, 貴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 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 或持卡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持卡人信用之估計者 2. 持卡人之 指定扣款帳戶 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一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3. 持卡人違反第 ( 一 ) 條第五款約定超過 每日刷卡消費額度 或 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 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交易者 4.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 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 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5. 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用使用 信用卡 之權利或終止 金融卡 簽帳卡 或 轉帳卡 契約者 6. 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 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7. 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 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8. 對任一金融機構或發卡機構 ( 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 之任一債務遲延不償還, 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或於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等, 顯示持卡人有債信不良之虞者 9. 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3. 貴行於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 或經貴行同意持卡人釋明相當理由, 或持卡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原核給持卡人之每日簽帳扣款額度或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之權利 ( 十八 ) 喪失期限利益及契約之終止 : 持卡人得隨時將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截斷送回, 通知貴行終止本契約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 或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有效期限屆至者, 貴行得以書面或其他經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契約 持卡人之 指定扣款帳戶 契約如終止時, 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 持卡人不得再使用 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 ( 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 ( 十九 ) 適用法律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二十 ) 管轄法院因本契約涉訟時, 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 持卡人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 二十一 ) 業務委託 : 持卡人同意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 於必要時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 持卡人同意貴行或其他第三人之合作關係或名稱或組織變更時, 本約定條款仍繼續有效, 持卡人無需簽署其他文件, 仍願遵守本契約之各項規定 ( 二十二 ) 其他約定事項持卡人除本契約外, 另應遵守貴行存款業務約定書之相關約定, 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 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 二十三 ) 請注意您若被要求需輸入密碼方可簽帳扣款, 此商店即非信用卡特約商店而係 SmartPay 特約商店, 您在此地之消費將無法享有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特約商店優惠 現金回饋及跨行提款手續費減免, 僅適用 SmartPay 特約商店優惠 ( 二十四 ) 本行穩賺 VISA/MasterCard 金融卡為無凸字之金融卡, 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時, 因無法拓印出卡號, 將無法進行交易 ( 二十五 ) 持卡人於國內原頇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 倘消費金額於新臺幣 3,000 元以下者, 部分美食街 電影院 大賣場或加油站等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壹拾貳 綜合業務對帳單約定事項一 綜合業務對帳單係指貴行依申請人統一編號歸戶後, 依法令規範或貴行內部管理需要提供申請人與貴行往來之支票存款餘額 ( 含臺 外幣 ) 存摺存款 ( 含臺 外幣 ) 餘額 定期存款 ( 含臺 外幣 ) 餘額 信託帳戶交易明細 ( 含各信託商品申購 / 贖回 / 轉換 / 配息 ) 信託帳戶餘額 信託管理費明細暨扣款通知 透過電子銀行執行之新臺幣 外匯轉帳轉出交易明細 衍生性金融商品未到期明細 放款餘額 ( 含臺幣授信及外匯 ) 及其他經指定頇寄發 ( 或交付 ) 申請人對帳單之業務資料 二 綜合業務對帳單以郵寄方式寄發至申請人留存之通訊地址者, 或選擇至本行營業單位親自領取者稱為實體綜合業務對帳 第 17 頁, 共 18 頁

單, 如寄發至申請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地址者稱為電子綜合業務對帳單 ; 申請人選擇以電子郵件收取電子綜合業務對帳單者, 申請人同意貴行無需再行提供實體綜合業務對帳單寄發服務 三 申請人同意於選擇之綜合業務對帳單寄發 ( 或交付 ) 方式為電子郵件時, 貴行按月依約定之方式寄發電子綜合業務對帳單 ( 如有申請 ez-account 者, 一律以電子郵件方式寄發 ) 四 申請人同意不論選擇之綜合業務對帳單寄發 ( 或交付 ) 方式為電子郵件 郵寄或親取, 貴行除法令規範頇定期寄發 ( 或交付 ) 者外, 餘仍得視貴行內部管理作業之需, 採抽樣寄發 ( 或交付 ) 綜合業務對帳單 五 申請人同意先行確認留存於貴行之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地址之正確性, 並於變更時立即通知貴行 如因申請人留存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地址錯誤或怠於通知貴行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地址變更所衍生之損害, 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概與貴行無涉 六 申請人於收受貴行寄發 ( 或交付 ) 之綜合業務對帳單後, 應即時核對, 如有不符時, 應儘速通知貴行, 未通知貴行則推定為核對無誤 七 申請人同意貴行將綜合業務對帳單相關作業, 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辦理 ; 若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貴行延遲或無法提供綜合業務對帳單服務時, 貴行仍應於該不可抗力事由終了後另行寄發 ( 或交付 ) 之 壹拾參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旗下各子公司 ( 以下簡稱貴集團 ) 申請人資料保密措施制度貴集團之申請人資料保密承諾應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範辦理, 以善盡申請人資料保密之職責 一 資料蒐集方式貴集團擁有申請人資料, 應係來自貴集團之既有客戶, 或申請人參加貴集團透過人員 電話 網路或其他方式之服務或活動時所提供之資料, 或從其他合法且公開管道而取得之資料 二 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貴集團取得申請人資料後, 應依相關作業規範建檔並儲存於資料庫, 同時依規控管申請人資料之存取, 除貴集團員工於各該公司業務範圍內得使用各該公司申請人資料外, 非經正式授權人員不得取得與使用申請人資料 三 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貴集團進行客戶資料傳輸時, 應以電子簽章或 SSL 加密機制進行加密, 並設有防火牆以防止第三人不法入侵或內部人非法使用, 以避免申請人資料遭到非法取得與存取使用 四 資料分類 利用範圍及項目申請人資料係指申請人之下列基本資料 帳務資料 信用資料 投資資料及保險資料等 但貴集團可依其業務特性, 增刪上述資料之分類與內容 資料分類如下 : 基本資料 : 包括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帳務資料 : 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 信用卡帳號 存款帳號 交易帳戶號碼 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信用資料 : 包括退票紀錄 註銷紀錄 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投資資料 : 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 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保險資料 : 包括投保保險種類 年期 保額 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五 資料利用目的與資料揭露對象貴公司之子公司間交互運用申請人資料進行行銷時, 不得為使用目的範圍外之蒐集或利用, 於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申請人資料時, 除法令另有規定 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 所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之申請人資料不得含有申請人基本資料以外之帳務 信用 投資或保險資料 貴集團委託第三人提供處理營業相關服務而頇揭露申請人資料予第三人時 ( 如 : 寄發扣繳憑單 對帳單等 ), 應訂有保密協定, 並維護申請人資料之機密性及限制其用途, 且不得再向其他第三人揭露該等資料 六 申請人資料變更修改方式申請人個人資料如需變更時, 得隨時透過貴行提供的服務管道 ( 如各營業單位 致電客服中心或電子銀行等 ), 經貴行確認身分無誤後, 辦理更正 修改 七 行使退出選擇方式申請人有權於任何時間透過貴行所提供之各項管道 ( 如 : 書面 電話或親洽等 ), 要求貴行將申請人的名字自共同行銷名單上移除, 貴行應於七個營業日內停止使用申請人的資料 八 交互運用資料之子公司名稱以貴集團網站公告為準 第 18 頁, 共 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