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 一 章 重 要 告 知 事 項 壹 客 戶 須 知 存 摺 存 款 開 戶 篇...3 貳 客 戶 須 知 理 財 服 務 篇...3 參 防 範 詐 騙 提 醒 事 項...3 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法 定 告 知 事 項...4 第 二 章 存 款 業 務 約 定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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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 泰 世 華 商 業 銀 行 存 款 暨 理 財 綜 合 約 定 書 1121A 第 1 頁, 共 20 頁 約 定 書 編 號 :10507

2 目 錄 第 一 章 重 要 告 知 事 項 壹 客 戶 須 知 存 摺 存 款 開 戶 篇...3 貳 客 戶 須 知 理 財 服 務 篇...3 參 防 範 詐 騙 提 醒 事 項...3 肆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法 定 告 知 事 項...4 第 二 章 存 款 業 務 約 定 事 項 壹 共 同 約 定 事 項...4 貳 臺 幣 綜 合 存 款 帳 戶...7 參 外 匯 存 款 帳 戶...7 肆 證 券 業 務 交 割 委 託 書 約 定 條 款...8 伍 電 子 存 單 約 定 條 款...8 第 三 章 附 加 功 能 約 定 事 項 壹 臨 櫃 提 款 密 碼 及 無 摺 取 款...8 貳 金 融 卡 ( 含 Combo 卡 中 之 金 融 卡 功 能 及 其 他 具 有 金 融 卡 功 能 之 卡 片 )...9 參 理 財 密 碼 暨 理 財 轉 帳...10 肆 網 路 銀 行...11 伍 隨 身 密 碼 My Password 暨 動 態 密 碼 OTP 約 定 條 款...14 陸 電 話 銀 行...14 柒 自 動 化 設 備 辦 理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自 動 授 權 扣 繳 約 定...15 第 四 章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約 定 事 項 壹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投 資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信 託 契 約...15 第 五 章 附 錄 存 匯 作 業 服 務 費 用 收 取 標 準...18 第 2 頁, 共 20 頁 約 定 書 編 號 :10507

3 第 一 章 重 要 告 知 事 項 壹 客 戶 須 知 存 摺 存 款 開 戶 篇 歡 迎 您 在 本 行 開 設 存 款 帳 戶, 在 您 辦 理 開 戶 之 前, 本 行 要 特 別 提 醒 您 以 下 一 些 注 意 事 項, 這 些 內 容 與 您 的 權 益 有 重 要 的 關 係, 請 您 務 必 仔 細 的 閱 讀 ( 聆 聽 ), 假 如 有 不 清 楚 的 地 方, 可 以 隨 時 向 服 務 人 員 洽 詢, 我 們 會 非 常 樂 意 為 您 解 說 : 一 首 先, 本 行 各 項 存 款 所 適 用 的 存 款 利 率 都 公 開 揭 露 於 營 業 大 廳 以 及 本 行 的 網 站, 除 了 定 期 存 款 以 外, 其 他 的 活 期 存 款 都 固 定 在 每 年 的 6 月 21 日 及 12 月 21 日 支 付 您 利 息, 可 是, 如 果 您 活 期 帳 戶 內 每 日 日 終 餘 額 沒 有 達 到 計 息 的 最 低 金 額, 那 麼, 當 天 的 活 期 存 款 就 無 法 計 付 利 息 了 二 其 次, 當 您 完 成 開 戶 程 序, 您 就 可 以 到 本 行 的 任 何 一 家 分 行 辦 理 存 款 及 取 款 交 易, 當 然, 取 款 時, 也 請 您 務 必 要 攜 帶 存 摺 及 原 留 印 鑑 同 時 要 請 您 注 意 保 管 存 摺 印 鑑, 最 好 是 把 存 摺 印 鑑 分 開 存 放, 尤 其 是 印 鑑 更 是 要 小 心 保 管, 因 為, 本 行 會 視 個 別 客 戶 需 求, 例 外 提 供 原 開 戶 行 無 摺 取 款 的 服 務, 所 以 只 要 持 原 留 印 鑑, 是 有 可 能 在 原 開 戶 行 辦 理 無 摺 取 款 服 務 的, 若 您 已 申 請 自 / 聯 行 臨 櫃 提 款 密 碼 及 無 摺 取 款 服 務, 就 可 憑 原 留 印 鑑 及 臨 櫃 提 款 密 碼, 在 任 一 分 行 辦 理 無 摺 取 款 三 假 如 您 有 申 辦 金 融 卡 電 話 銀 行 行 動 銀 行 MYBANK 或 者 是 MYB2B 的 時 候, 建 議 您 分 別 保 存 金 融 卡 及 各 項 的 密 碼 代 號, 而 且 絕 對 不 要 把 密 碼 代 號 等 寫 在 金 融 卡 上 面, 當 您 在 設 定 密 碼 或 使 用 者 代 號 的 時 候, 請 您 不 要 使 用 連 續 號 碼 ( 例 如 : ) 或 有 一 定 規 律 的 號 碼 ( 例 如 : ) 當 成 您 的 密 碼, 更 強 烈 的 建 議 您 不 要 使 用 身 分 證 上 所 登 載 的 資 料 ( 例 如 : 生 日 ) 為 密 碼 四 還 有, 我 們 銀 行 正 確 的 網 址 為 : 請 注 意 您 所 使 用 的 電 腦 設 備 的 安 全 性, 並 且 避 免 在 陌 生 環 境 或 利 用 公 眾 電 腦 操 作 使 用, 當 您 使 用 各 項 密 碼 進 行 交 易 時, 使 用 完 畢 請 記 得 要 隨 時 登 出 五 假 如 您 的 存 摺 存 單 印 鑑 金 融 卡 或 密 碼 不 小 心 遺 失 滅 失 或 者 是 被 竊 等, 請 您 立 即 以 電 話 向 本 行 辦 理 掛 失 止 付 手 續, 然 後 在 營 業 時 間 內 親 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原 留 印 鑑 來 行 辦 理, 請 注 意, 電 話 掛 失 只 是 保 全 方 式, 您 必 須 要 到 行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才 算 完 成 掛 失 程 序 六 此 外, 本 行 已 經 加 入 中 央 存 保 之 保 險 機 制, 最 高 保 額 為 新 臺 幣 300 萬 元, 讓 您 的 存 款 有 保 障, 您 也 可 以 更 放 心 七 本 行 所 收 取 的 各 項 存 匯 業 務 服 務 費 用 標 準, 都 檢 附 在 綜 合 約 定 書 的 附 錄 中, 請 您 務 必 索 取 本 行 綜 合 約 定 書 並 詳 閱 條 款 內 容, 這 些 費 用 的 收 取 及 約 定 書 的 內 容, 同 時 也 公 開 揭 露 於 營 業 大 廳 及 本 行 的 官 方 網 站, 未 來 如 有 異 動 也 會 在 營 業 廳 或 網 站 上 公 告 60 日 後 才 正 式 實 施, 但 因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銀 行 或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的 變 更, 不 在 此 限 八 當 然, 您 可 以 隨 時 的 向 本 行 要 求 銷 戶 終 止 往 來 或 中 止 部 分 的 金 融 服 務, 而 本 行 也 可 以 在 30 日 前 通 知 您 終 止 帳 戶 往 來 或 停 止 提 供 服 務, 但 是 假 如 您 有 不 當 或 不 法 使 用 帳 戶 的 行 為 時, 本 行 有 權 隨 時 終 止 會 停 止 您 的 帳 戶 或 其 他 服 務 的 使 用 九 還 有, 本 行 要 提 醒 您, 外 匯 ( 外 幣 ) 存 款 是 具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匯 率 風 險, 而 且 部 分 的 外 匯 交 易, 還 會 受 到 外 匯 相 關 法 令 的 限 制 與 要 求, 所 以, 在 您 進 行 外 匯 交 易 以 前, 請 您 務 必 要 考 慮 清 楚 瞭 解 自 己 的 風 險 承 擔 能 力 貳 客 戶 須 知 理 財 服 務 篇 親 愛 的 客 戶 您 好, 為 了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請 您 詳 細 閱 讀 以 下 的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為 了 充 分 瞭 解 客 戶, 在 您 開 始 投 資 理 財 商 品 以 前, 本 行 都 必 須 請 您 填 具 理 財 客 戶 資 料 表, 並 且 依 據 您 填 寫 的 資 料 分 析 您 的 投 資 風 險 屬 性, 當 確 定 您 的 投 資 風 險 屬 性 以 後, 除 非 您 主 動 要 求 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 否 則, 本 行 只 能 提 供 符 合 您 投 資 風 險 屬 性 的 商 品 二 您 透 過 本 行 以 信 託 方 式 投 資 的 商 品, 有 關 該 商 品 相 關 的 權 利 行 使 變 更 解 除 及 終 止 方 式 和 限 制, 在 契 約 約 定 條 款 或 商 品 公 開 說 明 書 內 均 有 詳 細 的 說 明, 請 您 在 決 定 投 資 以 前, 務 必 要 詳 細 審 閱 契 約 約 定 條 款 或 商 品 公 開 說 明 書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都 請 您 立 即 提 出, 本 行 將 儘 力 協 助 您 瞭 解 三 當 您 透 過 信 託 方 式 投 資 商 品 時, 您 將 可 能 負 擔 的 費 用 包 含 信 託 手 續 費 信 託 管 理 費 及 通 路 服 務 費 等, 而 每 樣 商 品 會 有 不 同 收 取 方 式, 本 行 同 仁 將 於 交 易 前, 根 據 您 所 交 易 的 內 容, 向 您 詳 細 說 明 收 取 的 方 式 時 間 點 及 各 項 費 用 等 相 關 規 定 四 本 行 是 依 照 您 的 指 示 內 容 辦 理, 假 如 本 行 有 違 反 指 示 或 因 其 他 可 歸 責 於 本 行 之 事 由 而 造 成 您 的 損 失, 您 當 然 可 以 要 求 本 行 賠 償 您 的 損 失 或 者 變 更 解 除 或 終 止 本 契 約 五 但 是, 假 如 本 行 按 您 指 示 並 依 約 履 行, 而 您 要 變 更 解 除 或 者 終 止 本 契 約, 本 行 將 不 會 退 還 或 者 免 收 依 約 應 向 您 收 取 之 費 用, 這 些 約 定 本 行 都 會 在 您 與 本 行 簽 訂 的 契 約 中 詳 細 載 明, 所 以, 再 度 的 提 醒 您, 請 您 一 定 仔 細 審 閱 契 約, 而 且 本 行 營 業 時 間 內 隨 時 都 有 專 人 為 您 解 說, 請 您 多 加 利 用 六 若 您 擁 有 中 華 民 國 以 外 的 國 籍, 也 請 注 意 您 所 屬 國 家 的 稅 務 遵 循 規 定 七 您 投 資 商 品 後 本 行 將 每 月 寄 送 對 帳 單 給 您, 內 容 包 含 您 的 交 易 明 細 投 資 報 酬 及 相 關 公 告 事 項 等 八 您 所 投 資 的 商 品 並 不 是 存 款, 所 以 它 不 屬 於 中 央 存 保 的 存 款 保 險 保 障 之 範 圍 本 行 絕 不 保 證 投 資 本 金 無 損, 也 不 保 證 最 低 收 益 率, 因 為 投 資 具 有 風 險, 任 何 風 險 的 發 生 都 有 使 本 金 虧 損, 最 大 損 失 金 額 甚 至 為 全 部 的 本 金 利 息 再 加 上 費 用 的 支 出 等, 這 些 損 失 都 必 須 由 您 自 己 承 擔 九 再 次 提 醒 您, 您 所 進 行 的 投 資 交 易, 它 具 有 各 種 程 度 的 財 務 損 失 風 險, 例 如 本 金 轉 換 風 險 匯 兌 風 險 利 率 風 險 提 前 終 止 風 險 信 用 風 險 流 動 性 風 險 國 家 風 險 賦 稅 風 險 法 律 風 險 及 再 投 資 風 險 等, 事 實 上 還 有 許 多 影 響 市 場 行 情 與 交 易 的 因 素, 本 行 無 法 一 一 詳 盡 描 述, 因 此, 提 醒 您 於 交 易 前, 仍 應 仔 細 評 估 本 身 財 務 狀 況 及 風 險 承 受 能 力 後, 再 決 定 是 否 進 行 交 易 十 若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洽 各 分 行 或 致 電 客 服 中 心 參 防 範 詐 騙 提 醒 事 項 因 近 來 詐 騙 案 件 頻 傳, 為 維 護 您 個 人 財 產 安 全, 請 注 意 若 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您 可 能 會 受 騙, 請 小 心 防 範, 並 請 撥 打 165 警 政 署 防 範 詐 騙 專 線, 查 證 是 否 為 詐 騙 集 團 犯 罪 手 法 : 一 接 到 信 件 或 簡 訊 通 知 中 獎, 而 要 求 辦 理 轉 帳 或 匯 款, 以 支 付 稅 金 或 手 續 費 二 接 到 來 電 者 自 稱 法 官 檢 察 官 警 察 各 大 醫 院 或 電 信 業 者 來 電 : 你 的 身 分 證 健 保 卡 被 冒 用 並 涉 及 洗 錢 綁 架 擄 車 勒 贖 欠 電 話 費 等, 要 凍 結 你 的 帳 戶 ( 財 產 ) 或 交 付 保 證 金 或 監 管 ( 保 管 ) 你 的 銀 行 存 款 且 不 得 對 外 洩 露, 不 從 就 羈 押 你 三 接 到 自 稱 係 金 管 會 法 務 部 或 行 政 執 行 處 等 公 務 單 位 來 電, 要 求 交 付 現 金 或 名 下 財 產 監 管 或 匯 入 對 方 所 提 供 之 公 正 ( 安 全 ) 帳 戶 內 ; 對 方 要 求 您 不 可 掛 斷 電 話, 使 您 的 電 話 保 持 通 話 中 四 接 到 自 稱 係 法 院 執 行 命 令 金 融 機 構 或 公 用 事 業 ( 如 中 華 電 信 臺 灣 電 力 公 司 ) 催 繳 欠 款 通 知, 經 電 詢 後, 對 方 要 求 匯 款 至 該 機 構 以 外 之 特 定 人 帳 戶, 或 以 約 定 轉 帳 方 式 辦 理 繳 款 五 傳 單 或 報 紙 分 類 廣 告 關 於 求 職 尋 求 貸 款 加 盟 或 購 買 各 類 商 品, 而 要 求 存 入 權 利 金 或 保 證 金 六 接 到 通 知 子 女 向 錢 莊 借 貸 與 人 作 保 現 被 綁 架, 要 求 以 現 金 匯 款 或 約 定 轉 帳 方 式 交 付 款 項 若 您 對 存 款 商 品 或 服 務 有 疑 義 或 者 是 對 本 行 的 服 務 有 申 訴 的 需 求 時, 可 洽 原 服 務 人 員 或 客 服 專 線 感 謝 您 的 愛 護, 也 謝 謝 您 的 審 閱 ( 聆 聽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關 心 您 第 3 頁, 共 20 頁 約 定 書 編 號 :10507

4 肆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定告知事項 存匯業務 財富管理業務 存戶為自然人或存戶之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監護人/輔助人者 務請仔細審閱下列法定告知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定告知事項 存戶得知 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稱個資法 第八條規定 向存戶告知下列事項 其中有關蒐集目的所列代號及項目係 貴行參照法 務部公告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該等代號及項目名稱變更者 隨同變更 存戶依法應設置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監護 人/輔助人者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監護人/輔助人確已明知因下列範圍內之使用 貴行得為非行銷之目的而蒐集利用及傳輸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監 護人/輔助人之個人資料 (一)蒐集的目的 一人身保險 四四投資管理 九中央銀行監理業務 五九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二外匯業務 六 金融爭議處理 三五存款保險 六一金融監督 管理與檢查 三六存款與匯款(含金融卡 各項代收付及保管箱業務) 六三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三七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六九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六七信用卡 現金卡 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九 消費者 存戶管理與服務 (Combo卡/Debit卡/i刷金融卡等) 九一消費者保護 六八信託業務 九八商業與技術資訊 八二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一 四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八八核貸與授信業務 一一三陳情 請願 檢舉案件處理 (Combo卡/Debit卡/i刷金融卡之核可) 一二九會計與相關服務 九三財產保險 一三五資(通)訊服務 一一一票券業務(含債券業務) 一三六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一一二票據交換業務 一三七資通安全與管理 一五四徵信(支票帳戶) 一四八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一六 憑證業務管理(含OTP動態密碼及MyB2B智慧印鑑) 一五七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 一六六證券 期貨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一七七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一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利益衝突迴避及政治獻金業務 一八一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三 仲裁 (含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業務) 四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一八二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包括存戶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方式 存戶提供之資料等 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1.期間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如 商業會計法等 / 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地區 本國 貴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 通匯行所在地 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 貴行業 務委外機構所在地 與 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3.對象 貴行 貴行海外分支機構 通匯行 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聯合信用卡中心 臺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公司 信用卡國際組織 收單機構 信用保證機構 業務委外機構 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貴行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貴行合作推廣之單位 其他與 貴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 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包括但不限於本國或外國 政府機關 主管機關 監理機關 稅務機關 司法機關 仲裁庭 爭議處理機構或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人) 4.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存戶就 貴行保有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得向 貴行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而 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得向 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依法存戶應為適當之釋明 3.得向 貴行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 得不依存戶請求為之 (五)存戶倘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存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惟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者 貴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致無法提供相關商品或服務 第二章 存款業務約定事項 壹 共同約定事項 下列共通約定條款係存戶與 貴行間有關非支票存款之各項存款帳戶 信託帳戶及使用 貴行各項服務之一般性共通約定 除於個別存款暨服務 項目有排除或特別約定事項外 均適用於存戶與 貴行之存款 信託業務往來及各項服務項目 一 開戶條件 (一)開戶應憑身分證及 貴行認定之其他證件 並應填寫印鑑卡留存約定往來之印鑑樣式 簡稱 原留印鑑 原留印鑑樣式 存款憑 證 連同款項交付 貴行 開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者 以自然人或非營利性法人為限 (二)存戶得經 貴行同意而以第三人之印鑑樣式為原留印鑑樣式之一部或全部 但與第三人間所生之糾紛或法律責任等 概由存戶自行理清 與 貴行無涉 (三)存戶為二十歲以下且未婚 或已成年但受有輔助宣告者 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同意存戶遵守本綜合約定書所載約定事項 及因存戶所開 設帳戶或所使用服務項目嗣後因需要而衍生之相關約定事項 貴行無須另徵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或承認 (四)存戶為二十歲以下且未婚者 得向 貴行申請開立 兒童存款帳戶 兒童存款帳戶 以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歸戶 每人限開一戶 兒童存款帳戶 屬於臺幣綜合存款帳戶 但不得使用定存質借服務功能 倘存戶前已開立一般活期儲蓄存款或綜合活期儲蓄存款者 得向 貴行申請變更為 兒童存款帳戶 存戶使用 兒童存款帳戶 之期限至年滿20歲止(或未滿20歲而已婚之日) 屆時該帳戶將由 貴行自動轉換為 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二 最低起息額 存款開戶最低存入金額依 貴行規定辦理 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例 政治獻金專戶 不在此限 各類帳戶每日日終餘額不滿 貴行訂定應 計息之最低金額者 概不計息 現行計息之最低金額 臺幣活期存款新臺幣壹萬元以上 臺幣活期儲蓄存款新臺幣伍仟元以上 外匯活期存 款帳戶內之各種不同幣別係依據不同幣別各自分別計算各幣別的最低計息金額 現行美元為美元伍佰元(含)以上 其他外幣則各為等值美元伍 佰元(含)以上 三 利率 活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之利率 除與 貴行另行約定外 均依存款種類 存款幣別及期間 按 貴行牌告利率浮動計算 倘 貴行認有必 要調整牌告利率時得逕予調整 毋庸通知或取得存戶之同意 但應公告於 貴行營業場所 四 利息計算 (一)除另有約定外 貴行之新臺幣 港幣 英鎊 新加坡幣 南非幣及泰國幣之活期性與定期性存款應依 貴行牌告利率 或約定利率 除以365按日計算 其餘外幣之活期性與定期性存款則依 貴行牌告利率(或約定利率)除以360按日計算 活期性存款並於每年六月二十 日及十二月二十日結算而於次日滾入本金生息 遇假日不順延 如未屆結算期而中途銷戶者 則按實存日數計息 (二)前項所稱按日計算 係以每日22時為日終切換點 以該切換點之存款餘額為計息基數 依前條所載利率浮動計算 存戶於非營業日以自 動化設備 例 ATM 電話銀行 網路銀行 自活期性存款帳戶轉帳開立定期性存款 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存單 綜定存 並與 貴行 約定以次一營業日為該定期性存款之 計息基準日 者 貴行同意就該轉存定期性存款之金額 於該非營業日期間內仍視為活期存款 帳戶之計息基數 (三)存戶以自動化設備 例 ATM 電話銀行 網路銀行 開立之定期性存款 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存單 綜定存 其到期日為非營業日者 貴行同意該筆到期之定存金額 其本金部分於該非營業日仍以原定存利率計付並一併計入到期本息金額 不另計入活期存款帳戶之計息 基數 五 利息給付 (一)存戶於 貴行開立之各項臺幣 外匯定期性存款(包括存戶開立之實體存單 無實體存單 電子存單或以任何形式與 貴行約定存款期間 之特定存款 利息均依 貴行牌告(或約定)各存款幣別利率按日單利計算 利息依約定之方式給付 未約定給付方式者 均於當次存期屆 至時一次給付 (二)定期性存款辦理展期續存時(含約定自動續存) 均以轉存日 續存日 貴行牌告(或約定)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但另約定給付方式者 從 第 4 頁 共 20 頁 約定書編號 10507

5 其 約 定 六 代 扣 稅 款 存 戶 應 納 利 息 所 得 稅, 由 貴 行 依 法 代 為 扣 繳, 存 戶 如 符 合 免 稅 規 定, 應 辦 妥 免 稅 手 續, 始 可 免 稅 七 存 摺 原 留 印 鑑 密 碼 及 其 他 取 款 憑 證 等 之 保 管 存 摺 原 留 印 鑑 密 碼 及 其 他 取 款 憑 證 等 應 妥 善 保 管 及 保 密, 凡 以 存 戶 之 原 留 印 鑑 樣 式 取 ( 匯 ) 款 或 向 貴 行 申 辦 變 更 或 中 止 與 本 綜 合 約 定 書 所 載 之 相 關 服 務 項 目 者, 均 視 為 存 戶 之 代 理 人, 故 存 戶 之 存 摺 原 留 印 鑑 密 碼 及 其 他 取 款 憑 證 如 有 遺 失 滅 失 被 竊 被 搶 或 其 他 情 事 而 脫 離 占 有 時, 應 於 營 業 時 間 內 親 自 或 以 電 話 向 貴 行 辦 理 掛 失 止 付 相 關 手 續, 但 存 摺 原 留 印 鑑 密 碼 及 其 他 取 款 憑 證 之 掛 失 限 向 原 開 戶 單 位 辦 理, 但 經 貴 行 同 意 受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在 貴 行 受 理 完 成 掛 失 止 付 手 續 以 前, 已 經 付 款 或 受 理 申 辦 者, 對 存 戶 仍 有 清 償 或 申 辦 事 項 生 效 之 效 力 但 以 電 話 掛 失 者, 應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前 補 辦 書 面 手 續 八 款 項 存 入 ( 一 ) 存 戶 存 入 款 項 時 應 填 寫 存 款 憑 證, 如 現 金 之 外 尚 有 票 據 時 應 分 別 填 寫, 其 票 據 需 經 貴 行 認 可, 由 存 戶 背 書 始 可 存 入 存 入 之 票 據 係 委 託 貴 行 代 收 性 質, 須 經 貴 行 認 可 並 由 存 戶 註 明 帳 號 方 可 存 入, 除 貴 行 同 意 得 先 行 抵 用 者 外, 需 俟 貴 行 收 存 入 帳 後 始 可 支 用 倘 發 生 退 票 及 糾 葛 情 事, 致 未 能 收 取 票 款 時, 所 有 先 前 入 帳 票 款, 貴 行 得 逕 自 帳 戶 內 扣 除, 存 戶 倘 已 領 用 者, 貴 行 得 自 存 戶 於 貴 行 之 存 款 中 逕 為 扣 抵 ( 二 ) 存 戶 一 經 貴 行 於 合 理 作 業 期 間 內 通 知 後, 應 出 據 蓋 具 原 留 印 鑑, 向 貴 行 取 回 該 退 票, 並 更 正 記 錄 存 戶 經 通 知 未 取 回 票 據 或 貴 行 無 法 通 知 時, 該 退 票 存 戶 應 自 行 追 償 之, 貴 行 並 無 代 辦 票 據 權 利 保 全 手 續 之 義 務 及 其 他 一 切 責 任 ( 三 ) 存 戶 委 託 貴 行 託 收 之 票 據 於 運 送 途 中, 若 發 生 票 據 被 盜 遺 失 或 滅 失 時, 同 意 授 權 由 貴 行 或 付 款 行 代 理 存 戶 辦 理 掛 失 止 付 及 聲 請 公 示 催 告 除 權 判 決 等 事 宜 九 提 取 存 款 ( 一 )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存 戶 得 向 任 一 分 行 辦 理 存 取 款, 存 戶 取 款 時 應 將 已 簽 蓋 與 原 留 印 鑑 樣 式 相 符 之 取 款 憑 證 連 同 存 摺 交 予 貴 行 登 記 ( 二 ) 存 戶 辦 理 存 提 款 時, 應 依 貴 行 印 製 之 存 取 款 憑 證 所 規 定 之 字 體 及 方 式 逐 字 密 接 填 寫 存 取 款 金 額 且 不 得 更 改, 存 取 款 憑 證 未 列 印 金 額 單 位 之 欄 位 者, 應 於 金 額 尾 數 加 整 或 正 字, 又 如 壹 拾 元 壹 拾 萬 元, 均 不 得 略 去 壹 字, 否 則 貴 行 得 不 予 支 付 十 錯 帳 及 款 項 返 還 ( 一 ) 匯 入 匯 款 或 存 入 款 項 如 係 因 貴 行 或 貴 行 聯 行 之 誤 寫 帳 號 戶 名 金 額 操 作 錯 誤 或 電 腦 設 備 故 障 等 原 因, 致 發 生 誤 入 存 戶 帳 戶 或 溢 入 情 事 者, 一 經 發 覺 貴 行 得 立 即 追 還 並 更 正 之, 如 已 被 提 用 存 戶 應 即 返 還 之 ( 二 ) 存 戶 帳 戶 經 司 法 檢 察 機 關 依 法 列 為 警 示 帳 戶, 並 經 司 法 檢 察 機 關 判 定 確 供 犯 罪 使 用 者, 貴 行 有 權 憑 司 法 機 關 之 處 分 書 或 判 決 書, 逕 將 款 項 提 付 交 還 予 應 返 還 之 人 十 一 存 摺 ( 一 ) 存 戶 領 用 之 存 摺 每 頁 均 有 頁 次, 存 戶 不 得 撕 去 或 自 行 填 寫 塗 改 存 摺 上 存 提 款 明 細 或 結 存 餘 額 或 定 期 存 款 紀 錄 或 存 戶 查 詢 所 得 之 餘 額 如 與 貴 行 記 載 數 額 或 電 腦 主 檔 之 結 存 餘 額 不 符 時, 以 貴 行 記 載 數 額 或 電 腦 主 檔 之 結 存 餘 額 為 準 但 經 存 戶 核 對 貴 行 提 出 之 交 易 紀 錄, 其 不 符 部 份, 經 貴 行 查 證, 確 為 貴 行 記 載 數 額 或 結 存 餘 額 有 錯 誤 時, 貴 行 應 更 正 之 ( 二 ) 本 存 款 結 清 時, 存 戶 領 用 之 存 摺 由 貴 行 蓋 銷 戶 戳, 打 洞 後 交 還 存 戶 十 二 自 動 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帳 戶 ( 一 ) 利 率 1. 存 戶 開 立 自 動 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帳 戶 者, 該 帳 戶 之 存 款 餘 額 在 新 臺 幣 伍 拾 萬 元 ( 含 ) 以 下 部 分, 依 貴 行 自 動 化 存 款 帳 戶 牌 告 利 率 依 本 章 壹 共 同 約 定 事 項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約 定 方 式 計 付 利 息, 超 過 新 臺 幣 伍 拾 萬 元 部 分 則 依 貴 行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牌 告 利 率 依 本 章 壹 共 同 約 定 事 項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等 約 定 方 式 計 息 2. 存 戶 以 自 動 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帳 戶 為 薪 資 轉 帳 帳 戶 者, 即 無 法 適 用 貴 行 薪 資 轉 帳 帳 戶 優 惠 利 率 ( 二 ) 停 止 提 供 服 務 貴 行 停 止 提 供 自 動 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帳 戶 之 服 務 者, 應 於 一 個 月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存 戶, 存 戶 未 於 通 知 生 效 日 前 至 貴 行 辦 理 自 動 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帳 戶 銷 戶 程 序 者, 自 通 知 生 效 日 起, 該 帳 戶 即 自 動 轉 一 般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帳 戶 ( 三 ) 手 續 費 存 戶 申 辦 自 動 化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帳 戶 時, 須 一 併 申 請 金 融 卡 理 財 密 碼 及 理 財 轉 帳 等 自 動 化 交 易, 開 戶 後 臨 櫃 辦 理 新 臺 幣 3 萬 元 ( 含 ) 以 下 且 可 於 自 動 化 設 備 處 理 之 現 金 及 轉 帳 交 易 者 ( 開 戶 首 次 存 入 不 在 此 限 ), 每 筆 交 易 需 另 行 支 付 貴 行 櫃 員 服 務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50 元 ( 四 ) 貴 行 修 訂 金 額 限 制 或 其 他 約 定 時, 得 以 公 告 於 貴 行 營 業 場 所 之 方 式 或 登 載 於 貴 行 網 路 銀 行 網 頁, 不 另 行 通 知 存 戶 十 三 公 教 人 員 儲 蓄 存 款 帳 戶 ( 一 ) 申 辦 對 象 及 計 息 方 式 1. 存 戶 倘 任 職 政 府 機 關 ( 含 民 意 代 表 ) 公 營 事 業 及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機 關 / 學 校 ), 且 該 機 關 / 學 校 於 貴 行 辦 理 薪 資 轉 帳 業 務 者, 存 戶 得 於 貴 行 申 請 開 設 乙 戶 公 教 人 員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帳 戶, 該 帳 戶 之 存 款 餘 額 在 貴 行 所 訂 優 惠 額 度 內 依 貴 行 二 年 期 定 期 儲 蓄 存 款 牌 告 利 率 本 章 壹 共 同 約 定 事 項 第 五 條 所 載 方 式 計 息, 超 出 優 惠 額 度 部 分 則 依 貴 行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牌 告 利 率 本 章 壹 共 同 約 定 事 項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所 載 方 式 計 息 2. 前 項 所 稱 優 惠 額 度 為 正 式 職 員 新 臺 幣 70 萬 元 ( 含 ) 工 友 35 萬 元 ( 含 ) 本 帳 戶 每 月 限 存 入 一 次, 且 限 以 媒 體 轉 帳 方 式 辦 理, 每 一 正 式 職 員 每 月 最 高 儲 蓄 額 為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工 友 新 臺 幣 伍 仟 元 存 戶 得 隨 時 提 款, 惟 提 款 後 不 得 再 透 過 任 何 方 式 存 入 ( 二 ) 存 款 移 轉 機 關 / 學 校 原 於 其 他 金 融 同 業 辦 理 薪 資 轉 帳 業 務 而 移 轉 至 貴 行 辦 理 者, 存 戶 得 將 其 於 前 稱 其 他 金 融 同 業 所 開 立 之 公 教 人 員 儲 蓄 存 款 帳 戶 結 清, 並 持 前 述 銷 戶 存 摺 正 本 憑 存 摺 所 列 示 之 最 後 結 存 餘 額, 將 款 項 轉 入 於 貴 行 新 開 立 之 公 教 人 員 儲 蓄 存 款 帳 戶 中, 惟 存 款 移 轉 僅 限 辦 理 一 次 十 四 定 期 性 存 款 ( 一 ) 中 途 解 約 定 期 性 存 款 中 途 解 約 時, 應 於 七 日 前 通 知 貴 行, 但 經 貴 行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定 期 存 款 中 途 解 約 者, 應 將 存 款 全 部 一 次 結 清, 並 依 該 筆 定 期 存 款 之 訂 約 日 ( 轉 存 或 續 存 時, 則 為 轉 存 日 或 續 存 日 ) 貴 行 牌 告 利 率, 按 實 際 存 款 期 間 ( 包 括 不 足 月 零 星 日 數, 以 下 同 ) 依 下 列 規 定 單 利 計 息 : 1. 未 滿 一 個 月 時, 不 予 計 息 2. 存 滿 一 個 月 未 滿 三 個 月 時, 照 貴 行 一 個 月 期 牌 告 利 率 八 折 計 息 3. 存 滿 三 個 月 未 滿 六 個 月 時, 照 貴 行 三 個 月 期 牌 告 利 率 八 折 計 息 4. 存 滿 六 個 月 未 滿 九 個 月 時, 照 貴 行 六 個 月 期 牌 告 利 率 八 折 計 息 5. 存 滿 九 個 月 未 滿 一 年 時, 照 貴 行 九 個 月 期 牌 告 利 率 八 折 計 息 6. 存 滿 一 年 未 滿 二 年 時, 照 貴 行 一 年 期 牌 告 利 率 八 折 計 息 7. 存 滿 二 年 以 上 者, 照 貴 行 二 年 期 牌 告 利 率 八 折 計 息 採 用 牌 告 機 動 利 率 計 息 之 定 期 性 存 款, 除 依 前 款 方 式 選 擇 適 用 期 別 利 率 外, 在 實 際 存 款 期 間 內, 如 遇 貴 行 牌 告 機 動 利 率 調 整 者, 應 同 時 改 按 新 牌 告 機 動 利 率 分 段 計 息 ( 二 ) 大 額 存 款 約 定 1. 存 單 展 期 續 存 時 ( 含 自 動 展 期 或 逾 期 展 期 ), 倘 符 合 貴 行 公 告 之 大 額 定 期 存 款 額 度 者, 依 貴 行 牌 告 之 大 額 定 期 性 存 款 利 率 計 息 2. 存 單 若 採 大 額 定 期 機 動 利 率 計 息, 於 未 到 期 前 貴 行 取 消 大 額 定 期 機 動 利 率 者, 自 貴 行 取 消 日 起, 改 按 一 般 存 款 機 動 利 率 計 息 3. 存 單 若 採 大 額 定 期 性 存 款 牌 告 機 動 利 率 計 息, 於 未 到 期 前 貴 行 變 更 大 額 定 期 存 款 額 度 者, 改 適 用 符 合 原 存 款 金 額 之 大 額 存 款 牌 告 機 動 利 率 計 息, 若 無 法 適 用 時, 改 按 一 般 存 款 機 動 利 率 計 息 十 五 外 匯 申 報 ( 一 ) 存 戶 於 貴 行 所 為 之 外 匯 交 易, 均 需 自 行 查 明 有 無 依 法 辦 理, 存 戶 之 外 匯 交 易 內 容 將 依 主 管 機 關 或 法 令 之 規 定 呈 報 中 央 銀 行, 存 戶 應 審 閱 並 遵 守 外 匯 收 支 或 交 易 申 報 書 填 報 說 明 相 關 規 定, 並 據 實 填 報 交 易 匯 款 性 質, 存 戶 倘 未 據 實 填 報 者, 依 據 管 理 外 匯 條 例 規 定, 將 受 有 一 定 金 額 之 罰 鍰 ( 二 ) 存 戶 利 用 與 貴 行 約 定 之 電 子 服 務 項 目 ( 例 : 電 話 銀 行 網 路 銀 行 MyBank MyB2B 等 ) 進 行 外 匯 電 子 交 易 時, 各 交 易 限 額 依 貴 行 公 告 之 外 匯 電 子 交 易 限 額 表 辦 理 各 該 交 易 限 額 有 變 動 者, 貴 行 應 於 實 施 前 30 日 公 告 於 營 業 廳 網 站 但 因 法 令 變 動 或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變 更, 不 在 此 限 十 六 手 續 費 ( 一 ) 基 於 存 款 帳 戶 管 理 成 本 原 則 ( 如 : 存 摺 卡 片 系 統 人 員 等 軟 硬 體 成 本 ), 存 戶 向 貴 行 申 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存 摺 / 印 鑑 掛 失 補 換 發 等 存 匯 作 業 服 務, 貴 行 得 於 受 理 時 向 存 戶 收 取 手 續 費, 各 項 存 匯 作 業 服 務 手 續 費 收 取 標 準 詳 附 錄 ( 編 號 : ), 並 公 告 於 營 業 廳 網 站 手 續 費 收 取 金 額 如 有 變 更, 貴 行 應 於 實 施 前 60 日 公 告 於 營 業 廳 網 站, 但 因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銀 行 或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變 更, 不 在 此 限 ( 二 ) 除 本 綜 合 約 定 書 各 條 款 另 有 約 定 外, 貴 行 修 改 增 刪 有 關 金 額 或 次 數 限 制 費 用 計 收 或 其 他 約 定 內 容 時, 得 於 60 天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或 登 載 於 貴 行 網 站 首 頁 而 無 需 個 別 通 知, 但 其 內 容 有 利 於 存 戶 者, 不 受 前 開 公 告 日 期 之 限 制 十 七 通 訊 資 料 異 動 ( 一 ) 存 戶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通 訊 地 址 及 手 機 號 碼 倘 有 變 更 者, 應 即 通 知 貴 行, 存 戶 持 有 理 財 密 碼 者 得 利 用 網 路 銀 行 電 話 銀 行 語 音 服 務 或 利 用 貴 行 提 供 之 服 務 專 線 ( 或 ) 辦 理 變 更, 以 避 免 發 生 通 知 / 信 函 / 對 帳 單 / 通 知 單 等 寄 送 延 誤 或 錯 誤 之 情 形 貴 行 對 存 戶 所 為 之 通 知 或 函 件, 依 存 戶 最 後 所 通 知 之 地 址 或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為 寄 發 後, 經 通 常 之 傳 遞 期 間 即 視 為 已 送 達 生 效 若 因 存 戶 留 存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通 訊 地 址 及 手 機 號 碼 資 料 錯 誤 或 未 主 動 通 知 貴 行 該 等 資 料 變 動 者, 所 衍 生 帳 單 之 利 息 違 約 金 或 其 他 損 失, 由 存 戶 自 行 負 責, 概 與 貴 行 無 涉 第 5 頁, 共 20 頁 約 定 書 編 號 :10507

6 ( 二 ) 存 戶 於 申 請 書 上 留 存 之 對 帳 單 寄 送 方 式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通 訊 地 址 及 手 機 號 碼, 將 同 步 異 動 存 戶 於 貴 行 各 項 業 務 往 來 之 基 本 資 料 十 八 對 帳 單 / 帳 單 / 通 知 書 / 扣 繳 憑 單 之 寄 送 ( 一 ) 存 戶 現 在 及 未 來 與 貴 行 間 因 存 款 放 款 理 財 信 用 卡 等 業 務 往 來, 得 選 擇 以 電 子 帳 單 / 電 子 通 知 書 方 式, 由 貴 行 將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契 約 約 定 或 基 於 服 務 性 質 而 需 向 存 戶 送 達 之 各 項 對 帳 單 / 帳 單 / 通 知 書 / 扣 繳 憑 單 ( 註 ) 等, 以 電 子 方 式 傳 送 至 存 戶 指 定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其 效 力 與 實 體 書 面 之 郵 寄 及 送 達 相 同, 存 戶 不 得 以 未 具 書 面 要 件 而 主 張 該 通 知 無 效 貴 行 依 各 項 業 務 約 定 條 款 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或 基 於 服 務 性 質, 而 通 知 存 戶 之 各 該 約 款 權 益 或 優 惠 事 項 等 相 關 變 動 訊 息, 得 由 貴 行 併 同 於 電 子 帳 單 或 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寄 送 至 前 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 二 ) 貴 行 依 存 戶 指 定 之 電 子 信 箱 寄 送 電 子 帳 單 或 電 子 通 知 書 時, 以 電 子 帳 單 或 電 子 通 知 書 進 入 信 箱 系 統 視 為 已 寄 達 若 因 非 可 歸 責 於 貴 行 之 原 因 造 成 寄 送 失 敗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電 子 信 箱 地 址 錯 誤 變 更 或 取 消 電 子 信 箱 未 通 知 貴 行 指 定 之 電 子 信 箱 系 統 故 障 等 ), 以 貴 行 寄 送 時 間 視 為 已 寄 達 ( 三 ) 存 戶 並 得 隨 時 通 知 貴 行 變 更 帳 單 與 通 知 書 寄 送 方 式, 一 經 變 更, 即 自 申 請 日 起 算 之 次 月 起 ( 信 用 卡 帳 單 係 自 次 期 結 帳 日 起 ), 依 變 更 內 容 辦 理 但 如 有 人 為 不 當 之 情 況, 貴 行 有 權 變 更 或 終 止 存 戶 使 用 電 子 帳 單 服 務 之 權 利, 恢 復 寄 送 紙 本 郵 寄 帳 單, 無 須 事 先 通 知 ( 四 ) 發 生 下 列 任 一 情 況 時, 貴 行 有 權 暫 時 中 斷 或 停 止 電 子 帳 單 之 寄 送 服 務, 惟 貴 行 將 儘 速 恢 復, 以 確 保 存 戶 權 益 不 受 影 響 : 1. 對 貴 行 產 製 電 子 帳 單 之 相 關 系 統 設 備 進 行 必 要 之 保 養 維 護 2. 發 生 突 發 性 系 統 設 備 故 障 或 失 靈, 或 貴 行 協 力 廠 商 專 線 故 障 3. 由 於 天 災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導 致 無 法 提 供 電 子 帳 單 服 務 註 :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約 款 所 稱 對 帳 單 範 圍 如 下 : 1. 存 款 對 帳 單 之 範 圍 : 含 已 開 立 台 外 幣 存 款 之 各 類 對 帳 單 / 通 知 書 / 扣 繳 憑 單 等 2. 放 款 對 帳 單 之 範 圍 : 含 已 申 辦 借 款 之 各 類 對 帳 單 / 通 知 書 / 放 款 繳 息 證 明 等, 惟 不 包 含 自 動 扣 繳 借 款 本 息 之 繳 息 通 知 單 3. 理 財 對 帳 單 之 範 圍 : 含 指 定 用 途 信 託 基 金 集 合 管 理 帳 戶 及 結 構 型 商 品 之 各 類 對 帳 單 / 通 知 書 / 海 外 所 得 通 知 書 等 4. 信 用 卡 ( 不 含 商 務 卡 ) 帳 單 之 範 圍 : 含 i 刷 金 融 卡 帳 單, 並 限 正 卡 持 有 人 始 得 申 請 5. 扣 繳 憑 單 之 範 圍 : 含 各 類 扣 繳 憑 單 / 放 款 繳 息 證 明 / 海 外 所 得 通 知 書, 不 含 競 技 競 賽 機 會 中 獎 獎 金 及 外 國 人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十 九 轉 讓 設 質 限 制 存 戶 之 存 摺 金 融 卡 及 其 他 交 易 憑 證, 不 得 轉 讓 或 質 押 予 他 人, 存 戶 對 貴 行 因 本 存 款 往 來 約 定 所 得 主 張 之 消 費 寄 託 物 返 還 請 求 權, 非 經 貴 行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轉 讓 或 質 押 予 他 人, 但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不 在 此 限 二 十 抵 銷 貴 行 依 約 終 止 與 存 戶 間 之 部 分 或 全 部 往 來 約 定 時, 貴 行 得 將 存 戶 寄 存 於 貴 行 之 各 種 存 款 款 項 及 對 貴 行 之 一 切 債 權 期 前 清 償, 並 得 將 期 前 清 償 之 款 項 抵 銷 存 戶 對 貴 行 所 負 之 債 務 ( 支 票 存 款 須 另 依 支 票 存 款 往 來 約 定 書 之 約 定, 終 止 支 票 存 款 契 約 後, 貴 行 始 得 行 使 抵 銷 權 ) 貴 行 預 定 抵 銷 之 意 思 表 示, 自 登 帳 扣 抵 時 即 生 抵 銷 之 效 力 同 時 貴 行 發 給 存 戶 之 存 摺 存 單 及 其 他 債 權 憑 證, 在 抵 銷 範 圍 內 失 其 效 力 如 抵 銷 之 金 額 不 足 抵 償 存 戶 對 貴 行 所 負 之 全 部 債 務 者, 依 民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一 條 至 第 三 百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抵 充 之 但 貴 行 指 定 之 順 序 及 方 法 較 民 法 第 三 百 二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更 有 利 於 存 戶 者, 從 其 指 定 二 十 一 存 款 扣 押 存 戶 對 貴 行 之 存 款 債 權 或 其 他 請 求 權 利, 因 政 府 機 關 或 第 三 人 聲 請 假 扣 押 假 處 分 強 制 執 行 或 其 他 法 律 處 分 時,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貴 行 得 依 臺 幣 活 期 性 存 款 臺 幣 定 期 性 存 款 外 匯 活 期 存 款 外 匯 定 期 存 款 之 順 序 依 續 辦 理 查 封 扣 押 及 解 付 款 項 等, 定 存 單 有 多 筆 或 外 匯 ( 活 期 / 定 期 ) 存 款 帳 戶 有 多 幣 別 者, 由 貴 行 決 定 扣 解 順 序 二 十 二 線 路 異 常 貴 行 提 供 之 各 項 服 務 及 業 務, 因 電 信 線 路 故 障 停 電 網 路 電 腦 故 障 第 三 人 行 為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於 貴 行 之 事 由 所 致 之 錯 誤 或 遲 延, 貴 行 不 須 負 責 二 十 三 國 泰 金 控 子 公 司 間 資 料 運 用 聲 明 ( 一 ) 存 戶 倘 係 於 ( 含 ) 後 與 貴 行 為 業 務 往 來, 已 瞭 解 貴 行 依 法 得 與 國 泰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泰 世 紀 產 物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泰 綜 合 證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國 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共 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存 戶 之 個 人 資 料 範 圍 限 姓 名 及 地 址 ( 含 電 郵 地 址 ), 存 戶 之 其 他 個 人 資 料, 均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存 戶 於 ( 含 ) 以 前 已 與 貴 行 為 業 務 往 來 並 且 未 行 使 退 出 權 者 ( 以 存 戶 最 新 的 意 思 通 知 為 準 ), 貴 行 及 上 開 公 司 依 法 得 進 行 交 互 運 用 之 資 料 範 圍 限 於 存 戶 之 基 本 資 料 內 ( 二 ) 存 戶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得 隨 時 通 知 貴 行 或 上 開 公 司 修 正 變 更 資 料, 並 得 隨 時 通 知 貴 行 或 上 開 公 司 停 止 前 開 資 料 之 交 互 運 用 ( 含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 免 付 費 電 話 ) ( 三 ) 存 戶 同 意 貴 行 所 屬 之 國 泰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得 為 管 理 被 投 資 事 業 及 風 險 控 管, 向 貴 行 取 得 存 戶 資 料 以 建 置 資 料 庫 並 進 行 業 務 分 析, 但 非 經 存 戶 同 意 不 得 將 存 戶 之 往 來 交 易 資 料 揭 露 予 其 他 子 公 司 或 第 三 人 二 十 四 保 密 聲 明 措 施 貴 行 所 擁 有 之 存 戶 資 料, 必 係 存 戶 於 行 銷 活 動 交 易 往 來 之 過 程 中, 經 存 戶 同 意 或 於 存 戶 簽 訂 之 各 類 契 約 文 書 中 明 文 約 定 而 取 得, 取 得 之 資 料 均 嚴 密 地 保 存 在 貴 行 所 屬 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與 貴 行 為 同 一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各 子 公 司 或 受 貴 行 貴 行 所 屬 之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及 與 貴 行 為 同 一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各 子 公 司 委 任 處 理 資 訊 系 統 之 第 三 人 資 料 庫 系 統 中, 除 以 SSL 機 制 進 行 資 料 傳 輸 的 加 密, 更 應 用 DES 亂 碼 方 式 儲 存 密 碼, 防 止 第 三 人 不 法 入 侵 或 內 部 之 非 法 使 用, 存 戶 資 料 只 能 在 為 提 供 存 戶 整 體 性 多 元 化 之 金 融 理 財 商 品 或 服 務 之 目 的 或 法 令 之 許 可 下, 方 可 使 用, 任 何 不 在 授 權 範 圍 內 之 人, 均 無 法 通 過 授 權 控 管 系 統 而 取 得 或 交 互 運 用 存 戶 資 料 存 戶 資 料 如 有 變 更, 可 隨 時 通 知 貴 行 與 貴 行 為 同 一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各 子 公 司 修 正 變 更 資 料, 倘 存 戶 不 願 意 再 收 到 任 何 金 融 理 財 及 業 務 推 廣 活 動 訊 息 時, 亦 可 通 知 貴 行 與 貴 行 為 同 一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之 各 子 公 司 之 各 存 戶 服 務 中 心, 即 不 再 寄 發 廣 告 訊 息 予 存 戶 二 十 五 洗 錢 防 制 / 經 濟 制 裁 資 料 揭 露 ( 一 ) 貴 行 為 控 管 風 險 執 行 洗 錢 防 制 作 業 及 配 合 全 球 打 擊 犯 罪 之 目 的, 於 開 戶 過 程 以 及 開 戶 後 之 各 項 交 易 及 定 期 審 查 作 業, 得 請 存 戶 提 供 必 要 之 個 人 公 司 實 際 受 益 人 或 對 存 戶 行 使 控 制 權 之 人 等 資 料 與 交 易 性 質 目 的 資 金 來 源 之 說 明 ; 若 存 戶 拒 絕 提 供 前 開 必 要 之 資 料 時, 貴 行 得 暫 停 存 戶 各 項 業 務 關 係 與 交 易, 且 限 制 存 戶 不 得 開 立 新 帳 戶 往 來 新 產 品 或 新 業 務, 或 逕 行 銷 戶 終 止 各 項 業 務 關 係 ( 二 ) 存 戶 所 有 之 帳 戶 如 經 貴 行 研 判 有 疑 似 不 當 使 用 之 情 事 時, 貴 行 得 逕 自 終 止 存 戶 使 用 提 款 卡 語 音 轉 帳 網 路 轉 帳 及 其 他 電 子 支 付 之 轉 帳 交 易, 並 得 將 提 款 卡 及 其 他 電 子 交 易 憑 證 等 收 回 作 廢 貴 行 得 依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有 關 疑 似 不 法 或 顯 屬 異 常 交 易 帳 戶 之 認 定 標 準, 及 暫 停 帳 戶 之 作 業 程 序, 暫 停 存 戶 所 有 帳 戶 之 存 入 或 提 領 匯 出 款 項 ( 三 ) 存 戶 若 為 受 經 濟 制 裁 外 國 政 府 或 國 際 洗 錢 防 制 組 織 認 定 或 追 查 之 恐 怖 分 子 或 團 體 者, 貴 行 得 立 即 凍 結 該 存 戶 所 有 帳 戶 與 往 來 業 務, 且 拒 絕 核 准 任 何 交 易 不 接 受 建 立 新 業 務 關 係, 或 逕 行 銷 戶 終 止 各 項 業 務 關 係 二 十 六 美 國 頒 布 之 外 國 帳 戶 稅 收 遵 從 法 案 (Foreign Accounts Tax Compliance Act,FATCA) 遵 循 聲 明 ( 一 ) 存 戶 瞭 解 對 美 國 稅 務 身 分 之 不 實 聲 明 將 會 違 反 美 國 法 令 而 被 科 以 罰 責, 存 戶 並 同 意 將 據 實 申 報 其 於 美 國 稅 法 下 之 納 稅 身 分 美 國 稅 務 身 分 之 定 義 悉 依 美 國 相 關 稅 法 之 規 定 為 準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美 國 公 司 法 人 公 民 居 民 綠 卡 持 有 人 及 有 實 質 居 留 之 人 等 ) ( 二 ) 除 非 存 戶 於 申 請 書 上 註 明 具 有 美 國 稅 務 身 分, 否 則 視 為 存 戶 聲 明 並 非 具 有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規 範 適 用 對 象 之 美 國 稅 務 身 分 ( 三 ) 存 戶 同 意 將 來 倘 若 成 為 美 國 公 司 法 人 公 民 居 民 或 有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具 其 他 美 國 稅 務 身 分 時, 將 主 動 於 30 日 內 通 知 貴 行 ( 四 ) 存 戶 主 動 告 知 或 經 貴 行 合 理 懷 疑 具 美 國 人 或 其 他 美 國 稅 務 身 分 而 詢 問 存 戶 時, 存 戶 有 據 實 告 知 之 義 務, 存 戶 並 同 意 依 實 際 狀 況 簽 具 美 國 IRS 之 W-9 W-8BEN 或 W-8BEN-E 等 相 關 表 格, 並 應 同 時 依 美 國 相 關 稅 法 規 定 出 具 及 提 供 所 需 文 件 予 貴 行 ; 如 存 戶 未 履 行 上 開 義 務 者, 存 戶 同 意 賠 償 貴 行 因 未 遵 守 美 國 相 關 稅 賦 法 令 之 規 定 而 可 能 遭 受 / 支 付 之 任 何 支 出 損 失 罰 款 或 其 他 類 似 款 項 二 十 七 特 別 國 際 資 料 之 傳 輸 與 規 定 存 戶 因 具 有 他 國 居 民 國 民 等 身 分 或 其 他 非 因 貴 行 之 因 素 而 需 受 他 國 法 令 規 範 與 限 制 者, 同 意 貴 行 得 依 他 國 法 令 規 範 與 限 制 等 內 容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國 際 傳 輸 存 戶 之 個 人 及 帳 務 往 來 等 相 關 資 料 並 執 行 一 切 必 要 相 關 之 程 序 存 戶 應 自 行 確 認 於 貴 行 所 留 國 外 地 址 之 當 地 國 家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稅 務 會 計 等 相 關 規 定 ) 均 已 充 分 了 解 倘 因 存 戶 未 能 遵 守 或 違 反 各 該 國 之 法 規,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或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存 戶 自 行 承 擔, 與 貴 行 無 涉 二 十 八 契 約 終 止 ( 一 ) 存 戶 得 隨 時 終 止 各 項 活 期 性 存 款 帳 戶 服 務 項 目 及 綜 合 理 財 帳 戶 管 理 系 統, 除 經 貴 行 同 意 或 符 合 第 三 章 肆 網 路 銀 行 第 三 十 二 條 線 上 結 清 銷 戶 所 載 條 件 外, 應 親 至 貴 行 辦 理 ( 二 ) 貴 行 終 止 各 項 存 款 帳 戶 及 其 他 服 務 事 項 時, 須 於 30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存 戶 但 存 戶 如 有 以 下 情 事 之 一 者, 貴 行 得 隨 時 以 電 話 書 面 電 子 郵 件 或 其 他 得 使 存 戶 知 悉 之 方 式 通 知 存 戶 終 止 各 項 存 款 帳 戶 及 其 他 服 務 項 目, 而 無 須 先 經 存 戶 同 意 : 1. 存 戶 與 貴 行 各 項 往 來 有 違 約 情 事 發 生 時 2. 存 戶 未 經 貴 行 同 意, 擅 自 將 各 項 服 務 約 定 之 權 利 或 義 務 轉 讓 或 設 定 負 擔 與 第 三 人 3. 存 戶 經 票 據 交 換 所 公 告 拒 絕 往 來 或 因 買 賣 有 價 證 券 發 生 違 約 交 割 情 事 或 有 其 他 情 事 足 認 存 戶 有 信 用 貶 落 或 帳 戶 有 遭 違 法 利 用 之 虞 時 ( 例 : 經 通 報 為 警 示 戶 警 示 戶 之 關 係 戶 等 ) 4. 存 戶 與 貴 行 往 來 期 間, 若 有 任 一 債 務 ( 不 限 於 該 項 存 款 項 下 之 債 務 ) 到 期 未 清 償,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而 經 貴 行 提 起 訴 訟 或 與 訴 訟 有 相 同 效 力 之 行 為, 或 因 第 三 人 聲 請 假 扣 押 假 處 分 強 制 執 行 破 產 宣 告 裁 定 重 整 停 止 營 業 或 其 他 法 律 處 分 時, 致 存 戶 對 貴 行 之 所 有 債 務, 視 為 全 部 到 期 時, 存 戶 即 喪 失 一 切 債 務 之 期 限 利 益, 貴 行 得 依 法 就 帳 戶 內 應 返 還 存 戶 之 款 項 主 張 抵 銷, 如 有 其 他 擔 保, 亦 得 併 為 行 使 貴 行 並 得 主 張 存 戶 與 貴 行 間 之 有 關 存 款 往 來 之 約 定 即 行 終 止, 無 須 事 前 通 知 存 戶 ( 三 ) 本 綜 合 約 定 書 終 止 前 雙 方 已 進 行 之 交 易, 或 已 經 貴 行 接 收 相 關 交 易 訊 息 者, 其 所 生 權 利 義 務, 不 受 影 響 ( 四 ) 存 戶 如 係 自 然 人 死 亡 或 法 人 解 散 時, 本 契 約 應 視 同 終 止, 即 由 繼 承 人 或 清 算 人 依 法 辦 理 結 清 銷 戶 手 續 若 係 法 人 之 負 責 人 死 亡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更 換 負 責 人 者, 在 新 任 負 責 人 辦 妥 原 留 印 鑑 變 更 前, 貴 行 得 暫 停 憑 原 留 印 鑑 付 款 二 十 九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存 戶 對 貴 行 因 本 約 定 書 所 載 之 商 品 或 服 務 所 生 之 金 融 消 費 爭 議, 同 意 於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所 稱 爭 議 處 理 機 構 得 受 理 範 圍 內, 適 用 該 機 構 所 訂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三 十 電 話 錄 音 第 6 頁, 共 20 頁 約 定 書 編 號 :10507

7 存戶同意 貴行及 貴行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與本約定書所載各項業務往來相關事項之談話予以錄音 並得以該錄音做為證據 三十一 法令適用 關於本綜合約定書之各事項 除雙方有特別約定者外 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三十二 法院管轄 因本綜合約定書而涉訟者 雙方同意以存戶開戶單位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十三 標題 本綜合約定書之各條標題 僅為查閱方便而設 不影響有關條款之解釋 說明及瞭解 三十四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 (02) 或 (三)銀行網址 (四)登記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七號 (五)傳真號碼 (02) (六)電子信箱 三十五 本綜合約定書之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 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或得經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貳 臺幣綜合存款帳戶 一 性質 綜合存款帳戶係將臺幣之活期性存款 以下簡稱 綜活存 無實體定期性存款 以下簡稱 綜定存 及綜定存質借 綜合納入同一存 摺內 由存戶憑存摺 存款憑證 取款憑證 自動化設備辦理及與 貴行約定方式辦理存取款及綜定存質借等 二 利率 綜合存款帳戶分為 綜合活期存款帳戶 及 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帳戶內之 綜活存 綜定存 依其所屬前稱帳戶之不同而分別 適用活期 定期 存款及活期 定期 儲蓄存款之各該牌告 約定 利率 三 轉開定期性存款應注意事項及限制 (一)存戶開設 綜合存款帳戶 者 得於該帳戶之 綜活存 存款餘額範圍內 以臨櫃申請或透過 貴行提供之自動化服務方式轉帳開立 綜 定存 定期儲蓄存款之 存本取息 及 整存整付 限綜合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辦理 存戶於非營業日以 貴行提供之自動化服務方式 轉帳開立綜定存者 以次一營業日為 計息基準日 (二) 綜定存 不製發實體存單而係記載於 綜合存款帳戶 存摺之 綜合存款定存單明細表(質借標的明細) 頁內 存戶以 貴行自動化服 務方式轉帳開立 綜定存 時 交易限額如下 1.每日及每月累計最高限額 不得達 貴行公告新臺幣大額定期性存款標準 2.每日及每月新增限額之計算 含已於臨櫃新增之定存金額 惟不含自動展期續存之金額 四 中途解約及到期轉存 綜定存 一經開立即不得變更 其孳生之利息 到期本息或中途解約之本息等均需轉入原轉開 綜定存 之綜合存款帳戶計入綜活存金額 中 不得轉入其他帳戶 五 綜定存 得申請辦理自動展期及到期減存 並遵守下列約定 (一) 綜定存 約定辦理自動展期者 於存款到期時即由 貴行依原存期及種類辦理自動展期 但倘於該 綜定存 到期時 存戶尚有已動用 綜定存質借之借款本息未清償者 則該自動展期之約定即自動失效 貴行得不待通知將已到期之本息轉入原綜合存款帳戶計入綜活存金 額中並抵償存戶已動用之借款本息 (二)自動展期之存款利率依展期當日 貴行同種類 同期別適用之牌告利率為準 但自動展期之 綜定存 於展期當日符合 貴行公告之大額 存款標準時 即適用轉存日 貴行大額存款牌告利率 (三)存戶得於 綜定存 到期日前向 貴行申請減存作業 於該 綜定存 到期當日 由 貴行將減存金額自動轉入原綜合存款帳戶計入綜活 存金額中 但 綜定存 未辦理自動展期者 不得申請減存作業 六 綜定存質借 (一)存戶在全部未到期 綜定存 本金九成範圍內 包括但不限於嗣後轉帳開立之 綜定存 向 貴行申請辦理 綜定存質借 而於綜合 存款帳戶之 綜活存 存款餘額外 以約定方式自該綜合存款帳戶內循環動用 不另簽具借款憑證 (二)存戶辦理 綜定存質借 功能者 前項綜合存款戶項下之 綜定存 包括但不限於嗣後轉帳開立之 綜定存 均全部設定質權 予 貴行 以擔保存戶對於 貴行因前開 綜定存質借 所生之一切債務 包括借款本金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費用及損害賠償 等 並以本綜合約定書作為設定質權之書面文件 (三)第一項所稱約定方式 包括存戶臨櫃或利用各種自動化設備之取款 轉帳及委託 貴行代扣繳包括但不限於水費 電費 電信費 瓦斯費 稅款 信用卡簽帳款 借款本息 保險費 證券交割劃撥款 特定金錢信託或其他各種費用及款項等 七 綜定存質借利息 (一)綜定存質借之借款利率按各筆 綜定存 之存款利率加計年利率1.5 計算 並以存戶 每日最高動用餘額 依借款利率按日計算按月付 息 存戶動用之順序如下 1.兩筆 含 以上之 綜定存 以存戶動用時借款利率較低之 綜定存 優先循序動用 動撥 2.借款利率相同者 則以 綜定存 帳號較大者優先動用 (二)綜定存質借以每月二十日為結息日 固定以每月二十一日為付息日 遇假日不順延 存戶茲授權 貴行逕自該綜合存款帳戶之存款餘額中 扣繳利息 八 綜定存質借之清償 (一)存匯入或以其他方式轉付至綜合存款帳戶內之款項 除另有約定外 均視為借款本金之清償 並以借款利率高者優先充償 借款利率相同 者 以 綜定存 帳號較小者優先償還 (二) 綜定存質借 之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最後一筆 綜定存 之到期日 借款期間內倘任一筆 綜定存 到期或中途解約時 該筆到期或 提前解約之本息均應優先清償存戶已動用而尚未清償之綜定存質借本息 並於 貴行依本約定條款第四條之約定轉入原綜合存款帳戶內 時 授權 貴行自動扣抵 (三)存戶得隨時申請停止或恢復綜定存質借功能 存戶申請停止綜定存質借功能者 該綜定存質借之借款期間即視為到期 存戶應同時清償借 款本息全部 九 綜合存款帳戶倘經依法查封扣押者 存戶同意於綜活存餘額不足扣押時 依下列順序辦理 (一)有兩筆 含 以上之 綜定存 時 以到期日先屆至者先予扣押 (二)到期日相同者 以存單利率較低之 綜定存 先予扣押 (三)到期日與存款利率均相同者 則以 綜定存 帳號較大者先予扣押 參 外匯存款帳戶 一 性質 除另有約定外 本約定條款所稱之 外匯存款 係包括 外匯活期存款 外匯定期存款 及兼具外匯活期與定期存款功能之 外匯綜合 存款 存戶開設 外匯綜合存款帳戶 者 得將該帳戶內之存款金額轉帳開立無實體存單之外匯定期存款 並記載於 外匯綜合存款帳 戶 存摺之 定期存款存入明細 頁內 不另製交實體存單 前項自外匯綜合存款帳戶轉帳開立之無實體外匯定期存款到期或中途解約時 到期或中途解約之本息均需轉帳存入原外匯綜合存款帳戶 二 存單質借 質押 存戶為辦理存單質借或擔保質押之需要 得至原開戶行申請將外匯綜合存款帳戶內之無實體外匯定期存款依原約定內容轉為實體存單 但原 約定之到期方式為 到期解約本利逕入原扣帳之綜活存 者 於轉換後即變更為 本利不轉存 到期來行辦理 前開無實體存單一經轉為 實體存單即依該存單背面所載約定事項辦理 三 存入外幣票據 存戶存入之外幣票據 其發票行為及付款地若在國外 自應依各該國法律規定處理 該等票款無論由 貴行代收或先行融墊 倘發生退票 或國外代收銀行 或國外付款銀行扣還已支付款項並加徵退票罰金 或發生其他糾葛情事 所有國外銀行扣減款項 存戶均同意 貴行逕自 存戶存款帳內如數扣減 如有不足 一經 貴行通知 存戶應立即償還並攜同存摺出具加蓋原留印鑑收據向 貴行辦理取回原退票據並更正 存摺 如存戶不來取回退票或 貴行無法通知 貴行並無代辦保全票據上權利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四 誤入款返還 經由 貴行國外通匯銀行匯入款項 若因國外委託付款銀行錯誤 或因誤寫帳號或戶名 致誤存入存戶帳內時 一經國外委託付款銀行通 知 或 貴行查覺 不論該款是否已被領用 存戶同意 貴行逕自存戶存款帳內如數扣減 如有不足 一經通知 存戶應立即如數返還 五 存取款 (一)外匯存款暫不適用臨櫃無摺取款 適用時由 貴行另行公告 (二) 存戶存提外幣現鈔時 應以當日掛牌現鈔及匯款買賣匯率價差計收費用 (三)各幣別之存款若因受天災 地變 戰亂等不可抗力情事或外匯管制 原幣別喪失流通效力等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因素影響 致無法以約 定之外匯存款幣別給付時 存戶同意 貴行得以其他外國貨幣或新臺幣給付之 六 結清銷戶 存戶結清存款時 應持存摺向 貴行辦理銷戶及終止本約手續 貴行如有必要亦得隨時終止本存款契約 第 7 頁 共 20 頁 約定書編號 10507

8 肆 證券業務交割委託書約定條款 存戶 以下稱委託人 在 貴行配合往來之證券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公司 買賣證券公司現在及未來經其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之業務商品 特就應 付證券公司及應向證券公司收取款項 含手續費 處理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 均委託 貴行辦理 並遵守下列約款 一 繳付款項 委託人應繳付證券公司之款項 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等所載金額為準 由 貴行於規定交割或付款時間逕自委託人在 貴行本 次開立之證券存款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 若委託人指定帳戶餘額不足抵扣應繳金額時 貴行得視商品性質依相關法令規定先就該帳戶全 部餘額轉撥 至委託人補足應繳金額止 二 收取款項 委託人應向證券公司收取款項 依據證券公司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等所載金額為準 於規定交割或付款時間由證券公司撥交 貴行時 由 貴行逕行撥入上項委託人存款帳戶 三 款項爭議 證券公司所編製之清單或明細表等內容倘有錯誤 或委託人對買賣之應收 應付金額有爭執 願由委託人負責與證券公司處理概與 貴行無涉 四 撤銷委託 存戶擬撤銷本項證券交割業務之委託者 須徵得證券公司之同意 但存戶得證明其並無未完成交割之情事者 不在此限 伍 電子存單約定條款 一 性質 (一) 電子存單 係指存戶 外國法人除外 透過自動化設備(ATM 網路銀行MyBank 可讀取晶片之端末設備 包括但不限於網路ATM PDA等設備 )由存摺帳戶扣帳後轉開之無實體定期 儲蓄 存款 (二)本約款所稱之 原存摺帳戶 係指轉開電子存單交易時 扣取款項之存摺存款帳戶 二 幣別及存期 電子存單之交易幣別以 新臺幣 或 貴行外匯存款掛牌幣別為準 存款種類則依 貴行公告及個別自動化通路得受理之存期辦理 三 利率及匯率 除另有約定外 電子存單之利率均依 貴行牌告之利率為準 網上交易另有優惠者 以 貴行網路銀行網頁公告為準 不另行通知存戶 涉及新臺幣兌換之交易匯率以 貴行公告之 即時匯率 牌告及 網上優惠匯率 為準 以新臺幣存款結購外匯電子存單時 交易匯率以 即時賣出匯率 減計 網上優惠匯率 其到期解約或中途解約結售為新臺幣者 交易匯率以 即時買入匯率 牌告加計 網上優惠匯率 四 交易日 電子存單進行交易日 如為非營業日 以次一營業日為 計息基準日 但外幣部分僅得於 貴行營業時間內承作(約AM 09 00貴行當日即 期牌告匯率掛牌後 PM ) 五 交易金額 (一)交易幣別為 新臺幣 者 每筆最低交易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元整 每一存戶(以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歸戶)新增電子存單交易累計最高限額 同前述 貳 臺幣綜合存款帳戶/第三條 之規範 交易幣別為外幣時 每筆最低交易金額為等值美金一千元整 以臺幣存款帳戶結購外 匯轉存外幣定期存款時 每日最高限額請依外匯電子交易限額表辦理 貴行得為業務之需要修正前述存入限額 並於營業大廳或網站公 告 (二)電子存單自動展期之存款利率 依展期當日 貴行同種類 同期別適用之牌告利率為準 但自動展期之存單於展期當日符合 貴行公告之 新臺幣大額定期性存款標準時 即適用轉存日 貴行新臺幣大額定期性存款牌告利率 六 本利到期給付方式 (一)新臺幣部分 1.利息給付方式 按月轉入原存摺帳戶 到期後一次轉入原存摺帳戶 及 利息加入本金後一併展期 三種 2.本金到期處理方式 依原存期展期 到期解約並轉入原存摺帳戶 兩種 (二)外幣部分 本利不轉存 到期解約入原存摺帳戶 到期利息轉存原存摺帳戶 本金展期續存 利息按月轉存原存摺帳戶 到期 本金展期續存 到期本利和依原存期展期 四種 但以臺幣存款帳戶結購外匯轉存外幣定期存款時 僅提供 到期本利和依原存期展 期 乙種 存戶應自行登入網路銀行辦理到期或中途解約程序 七 帳戶相關限制 (一)電子存單衍生之利息 限存入原存摺帳戶 (二)電子存單適用之實體印鑑 比照原存摺帳戶印鑑 該原存摺帳戶更換印鑑時亦同 (三)台幣電子存單暫不提供 預約轉存存單 質借 設定質權 功能 但外匯電子存單得透過網路銀行辦理 質借 與 質借還 款 (四)外匯電子存單僅得利用臺幣活存帳戶結購外匯存入或以外匯活存帳戶原幣轉存 無法辦理外幣間換匯交易 (五)電子存單交易一經成立後 即不得變更或取消 存戶辦理電子存單相關交易時 應審慎決定各項條件 八 交易結果之列示及查詢 (一)電子存單不簽發實體存單 而於存摺上相對扣帳/入帳欄位顯示 轉開存單 轉銷存單 電子存單帳號 等訊息 (二)自動化設備 ATM 網路銀行MyBank 等 提供電子存單明細查詢功能 ATM另提供明細列印選項 九 中途解約相關規定 (一) 電子存單辦理中途解約者 一律由自動化設備受理 (二) 存戶原以臺幣存款帳戶結購外匯轉存外匯定期存款者 得選擇將本金 利息以相同幣別轉回已約定 且啟用之外匯活期帳戶或原轉存外匯 定存之臺幣活期帳戶 原存摺帳戶 存戶若選擇將本金 利息轉回原轉存外匯定存之臺幣活期帳戶 原存摺帳戶 者 該筆存單之本 利和逾外匯電子交易限額時 需持帳戶原留印鑑親自臨櫃辦理 (三) 存戶原以原幣轉存外匯定期存款者 本金利息限以相同幣別轉回原外匯存摺帳戶 原存摺帳戶 (四) 電子存單中途解約者 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十 外匯電子存單質借 (一)幣別金額 限質借原幣 每次質借金額至少為等值美金一百元(含)以上 可分次質借 惟累計質借金額不得逾存單金額九成 (二)質借利率 質借利率按存單利率加計1.5 計收 並依存款業務共同約定事項四 (一)之規定採固定利率按日計息 (三)質借天期 質借期至少一日 不得當日清償 最長不得逾存單到期日 (四)撥款限制 1.限以原幣撥入存款人開立於 貴行之外匯活期性存款帳號 若於 貴行無外匯活期性存款帳號者 將不提供此服務功能 2.按月付息存單限辦理距今到期日一年(含)以下之質借交易 (五)期前清償 借款人可於存單到期日前經由網路銀行辦理清償手續 由存款人之外匯活期性存款扣繳原幣本金及利息完成還款 (六)到期清償 1.屆存單到期日而未清償者 於到期日由 貴行逕將存單解約轉入 存單質借 指定撥款之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後 扣減質借本息銷帳 2.質借存單到期日為非營業日 依按 貴行存單到期處理作業延至次一營業日處理 並以原質借利率計收利息 (七)逾期清償 如因存單或還款來源帳號事故致 貴行系統到期清償處理失敗 限由臨櫃辦理質借還款 第三章 附加功能約定事項 壹 臨櫃提款密碼及無摺取款 一 申請方式 存戶申請啟用 重設/變更及解除 臨櫃提款密碼 等 應親持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申請 臨櫃提款密碼 係由存戶自 行鍵入 倘存戶遺忘/遺失該密碼者 貴行無法補發原密碼 需由存戶依前開約定辦理重設/變更程序 二 提款方式 存戶申辦 臨櫃提款密碼 者 於原開戶單位以外之營業單位(以下簡稱聯行)辦理臨櫃提款時 應憑存摺 原留印鑑之取款憑證及 臨櫃提款 密碼 辦理 否則 貴行得拒絕辦理 存戶申請於原開戶單位一併適用 臨櫃提款密碼 辦理臨櫃提款者 亦同 三 適用範圍 臨櫃提款密碼 之製發採取歸戶方式 並適用於存戶所有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含已開戶及未來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 但不包含支票 存款帳戶)辦理聯行臨櫃提款時使用 四 保管責任 存戶對 臨櫃提款密碼 應妥為保管 不得洩漏 如因冒用或盜用 臨櫃提款密碼 致存戶存款遭冒領者 除可證明係因 貴行對資訊系 統之控管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由存戶自行負責 五 密碼錯誤次數 臨櫃提款密碼 連續錯誤達4次時 臨櫃提款密碼 即失效力 貴行得逕行終止臨櫃提款業務 需由存戶本人(法人戶為負責人)親持身 第 8 頁 共 20 頁 約定書編號 10507

9 分證明等相關文件及原留印鑑向 貴行申請重設密碼 六 無摺取款 (一)若存戶有臨櫃無摺取款之必要 應憑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單位並經 貴行同意後方可辦理臨櫃取款或轉出款項 (二)存戶已申辦 臨櫃提款密碼 者 得向 貴行申請於原開戶單位以外之營業單位辦理臨櫃無摺取款服務 經貴行同意受理後 即得憑 原 留印鑑 及 臨櫃提款密碼 至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辦理臨櫃無摺取款 (三) 臨櫃無摺取款 服務適用存戶於 貴行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含已開立及未來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 不包含支票存款帳戶) 外匯 存款暫不適用臨櫃無摺取款 適用時由 貴行另行公告 七 終止服務 貴行認為存戶有不當往來情形或本項服務有遭他人非法使用之虞時 貴行得隨時逕行終止本項服務 毋須另行通知 貳 金融卡 含Combo卡中之金融卡功能及其他具有金融卡功能之卡片 一 領取 啟用 (一)存戶得向 貴行申辦金融卡 含密碼單 貴行採預製金融卡 含密碼單 者 存戶得於填妥申請內容完成相關程序後 當場領取金融 卡及密碼單 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貴行非採預製金融卡 含密碼單 者 存戶應於接獲 貴行通知後 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 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持原留印鑑至 貴行指定之分行辦理領取金融卡 密碼單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存戶自申請日或 貴行通知日起算逾 15個日曆天未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者 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二)存戶初領 含補發領取 金融卡時 含Combo卡中之金融卡功能及其他具有提款轉帳功能之卡片) 需自行在 貴行之自動櫃員機等自動 化服務設備上 依存戶所持卡片性質之不同而按程序自行設定密碼後始生效力 二 複製 改製 出借 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存戶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存戶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 如有出借 轉讓或質押者 存戶應自負其責 三 交易之效力 使用金融卡及密碼在 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領取現款 辦理轉帳 繳款稅費等各項交易 係憑金融卡在 各該適用之自動櫃員機 可讀取晶片之端末設備 包括但不限於 網路ATM PDA 等設備 等自動化服務設備上 輸入存戶自行設定 之密碼辦理 如密碼相符 貴行即行支付繳納 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 具有同等之效力 四 提款限額 (一)除經主管機關明令禁止外 存戶使用金融卡提領新臺幣現金以100元為單位 最高限額自行提款機每次新臺幣3萬元 自行存提款機每次 新臺幣10萬元 跨行每次新臺幣2萬元 提領外幣現金 限於 貴行之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操作 依交易當時 貴行外幣現鈔 賣出牌告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前述每日提領現金限額依存戶與 貴行之約定辦理 未另行與 貴行約定者 則為等值新臺幣10萬 元 (二)上述金融卡交易限額如有變更 貴行應於實施前60日公告於營業廳 網站 但因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 不在此限 五 轉帳及限額 (一)除經主管機關明令禁止外 存戶以金融卡辦理大額轉帳 新臺幣10萬元以上 在 貴行之存戶本人帳戶間互轉 小額轉帳 非約定轉 帳 及跨國交易功能均需另行申請 存戶申請辦理本人帳戶間互相轉帳 須於約定帳戶下方親自簽名 倘約定之轉帳帳戶原留存印鑑與本 綜合約定書所蓋印鑑不同 仍視為存戶已為授權 貴行於各帳戶間辦理互相轉帳之意思表示 如鍵入金融卡密碼相符 即可辦理互相轉帳 (二)存戶使用金融卡轉帳或繳費/稅 金額以新臺幣 元 為單位 存戶使用金融卡約定戶轉帳功能 轉入其他金融機構約定帳號或繳費/稅 其限額為每筆新臺幣200萬元 每日交易合計網路銀行 電話銀行最高限額新臺幣300萬元 小額轉帳 非約定轉帳 金額每日最高限額 為新臺幣3萬元正 但經主管機關限制其限額者 不在此限 上述各項交易限額於 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 動化服務設備皆一致 (三)存戶使用金融卡約定戶轉帳功能於 貴行之自動櫃員機 可讀取晶片之端末設備 包括但不限於 網路ATM PDA 等設備 等自動 化服務設備執行轉入 貴行存戶之存款帳號 其交易金額無限制 (四)上述金融卡交易限額如有變更 貴行應於實施前60日公告於營業廳 網站 但因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 不在此限 六 誤入款之處理 存戶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 轉入帳號係由存戶自行鍵入或設定 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 帳號與金額 每筆交易完成時即不得 更改 倘因存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 存戶得通知 貴行 由 貴行依法 協助下列事項 一 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 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 回報處理情形 七 存款金額之限制 (一)存戶使用金融卡以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 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 應適用小額轉帳 非約定轉帳 之金額限制 即每日最高限 額為新臺幣3萬元正 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二)上述金融卡交易限額如有變更 貴行應於實施前60日公告於營業廳 網站 但因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 不在此限 八 存摺補登 (一)存戶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 轉帳 並不受存摺未登摺筆數及金額之影響 不需辦理存摺補登作業即可繼續使用 (二)本項功能如有變更 貴行應於實施前60日公告於營業廳 網站 九 預約轉帳約定 (一)金融卡預約轉帳交易限新臺幣之交易 存戶可預約次日起一年內之轉帳交易 預約轉帳交易日為非營業日或無相對日 或因不可抗力事 由或其他原因致使當日暫停營業 以次營業日為轉帳日 例 預約固定每月31日轉帳 因2月份並無31日 故於次營業日即3月1日轉 帳 預約期限如有變更時 以 貴行之相關規定為準 (二)存戶欲取消預約轉帳交易 最遲應於預約轉帳交易日之前一日辦理 (三)存戶及存戶約定轉入之帳戶辦理結清 移轉帳戶者 原預約轉帳交易自動取消 (四)存戶變更密碼前 以變更前之舊密碼所辦理之預約轉帳交易 仍屬有效 (五)預約轉帳交易之執行 以 貴行實際轉帳當時交易之執行結果為準 存戶應自行查詢預約轉帳交易內容及執行結果 (六)預約轉帳交易日 若因轉出帳戶遇存款不足或遭圈存 抵銷 扣押等原因致使轉帳失敗 存戶應自行負責 貴行不另行通知 (七)存戶應自行查明預約轉帳交易日存款餘額 如因 貴行執行預約轉帳交易 致使其他約定扣款失敗 存戶應自行負責 貴行不另行通知 十 交易手續費 下列費用均授權 貴行於交易時併同交易金額自存戶帳戶中轉帳繳付 (一)存戶每次使用金融卡跨行轉帳應繳交手續費新臺幣15元 每次跨行提領現金 應繳交手續費新臺幣5元 繳稅交易之手續費則依財金公司 或稅捐稽徵單位公佈之收費標準及方式辦理 每次於 貴行之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外幣現金 貴行得酌收手續費 (二)存戶每次使用金融卡繳納各項公用事業費用 各項稅款 各項代收費用之手續費 概依主管機關或 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三)存戶每次使用金融卡在國外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輸入4位數磁條密碼提領現金時 應繳交每筆手續費新臺幣100元 餘額查詢及 其他異常交易 即非歸咎於國際卡片組織及 貴行之失敗交易 每筆應繳交手續費新臺幣20元 如至日本貼有財金資訊(股)公司跨行提 款服務識別標誌之自動化服務設備輸入6~12位數晶片密碼提領現金者 每筆手續費為交易金額之0.8%加計150日圓 惟每筆最低收取390 日圓 提領金額及手續費將依結算代理銀行 臺灣銀行 結算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自帳戶扣除 (四)金融卡之各項手續費用之收取 變更 貴行應於實施前60日公告於營業廳 網站 但因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或主管機關公告之變 更 不在此限 十一 密碼錯誤次數 卡片留置及鎖卡 存戶使用金融卡 如連續按錯磁條密碼達4次時 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將自動收回該金融卡 如使用晶片金融卡而連續按錯晶片密碼 達3次時 即無法使用晶片之功能進行交易 惟仍可於只提供磁條式金融卡進行交易之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設備以磁條密碼進行交易 十二 交易核對 (一)存戶使用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 或以晶片金融卡於可讀取晶片之端末設備 進行交易時 當每筆交易完成後 存戶可選 擇自動印錄 交易明細表 供留存參閱核對 存戶並應當場核對每筆交易有無錯誤 如有疑義 應立即向 貴行查證 (二)存戶使用金融卡查詢帳戶結存餘額 如與 貴行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不符時 除存戶能證明 貴行記載數額錯誤外 以 貴行 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為準 十三 密碼變更 補發及解鎖 存戶如欲變更密碼者 得自行利用 貴行之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自行更改密碼 更改密碼之次數不受限制 如遺忘密碼 或因晶片 密碼錯誤致無法使用晶片功能者 須由存戶憑身分證或 貴行認定之證明文件 及原留印鑑至 貴行營業單位辦理補發或解除鎖碼等程序 補發密碼或解除鎖碼存戶應繳交之手續費金額詳附錄 編號 並公告於營業廳 網站 若因非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致卡片需解鎖 者 即免收取前項手續費用 如其係因於可歸責於 貴行者 貴行並應對存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歸責事由 應由 貴行負舉證責任 十四 金融卡之保管與使用 (一)金融卡應由存戶本人妥慎保管使用 切勿折疊 磨損或觸及磁性物體 存戶設立金融卡密碼時 應注意密碼之設置 使用及保管 不得將 密碼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得以知悉 以確保存款安全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密碼時 除可證明係 貴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未盡善良管 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所發生之損害 由存戶自行負責 建議事項 請勿使用與存戶個人資料有關或具連續性 重複性或規則性之號碼為 密碼 必要時 貴行得限制存戶使用與存戶個人資料有關或具連續性 重複性或規則性之號碼為密碼 (二)存戶應妥善保管金融卡 如有遺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 存戶應於營業時間內親自向 貴行營業單位辦理掛失止付或隨時利用 貴行電話銀行或未來開放之各種自動化掛失服務辦理掛失手續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 貴行已經付款者 視為對存戶已為給付 但 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 致存戶密碼被冒用 或盜用者 仍應由 貴行負責 第 9 頁 共 20 頁 約定書編號 10507

10 (三)掛失換發金融卡 存戶應繳交之手續費金額詳附錄 編號 並公告於營業廳 網站 (四)存戶使用金融卡於國內進行交易 如因密碼輸入錯誤 連續輸入錯誤達3次 忘記取回金融卡 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 因之情形 遭自動化服務設備留置時 存戶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 自留置之次日起算14個營業日內至原 貴行取回或換發新 卡 逾期未取回 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五)若金融卡在國外遭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留置 存戶應在24小時內向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當地金融機構出示護照並 簽名 經核對無誤後取回卡片 未及時取回之金融卡 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服務行將以 剪卡消磁後送交國際卡片組織 處理 若無法及時取回金融卡時 持卡人應依本條第 1 點規定即向 貴行辦理掛失手續 並於回國後至 貴行營業單位辦理換發新卡等相關 事後手續 (六)存戶如擬停止使用金融卡或所持金融卡上之磁條/晶片因故無法讀寫資料時 應即將金融卡繳回 貴行營業單位作廢或辦理補換發新卡手 續 補換發金融卡 存戶應繳交之手續費金額詳附錄 編號 並公告於營業廳 網站 若因非可歸責於存戶之事由致卡片需 補 換發新卡者 繳回舊卡 即免收取前項手續費用 如其係因於可歸責於 貴行者 貴行並應對存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歸責事 由 應由 貴行負舉證責任 十五 設備或線路異常 貴行全行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服務設備因故障 斷線 停電 電腦系統故障或維修 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無法使用時 貴行 得暫停存戶使用金融卡取款或轉帳 如存戶使用自備之可讀取晶片卡之端末設備 其設備之驅動程式安裝 軟硬體維護 系統穩定度 費用 及風險 概由存戶自行負責 十六 契約終止或暫停金融卡功能 存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 貴行辦理 除金融卡遺失外 並應將金融卡繳還 貴行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 變造或作為洗錢 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存戶之帳戶經司法警察機關通報或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 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存戶違反法令規定損及 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十七 逾時未取鈔之處理 存戶使用金融卡辦理領款時 應於交易完成後即時取出現鈔 存戶逾時未取出現鈔時 自動櫃員機將自動收回現鈔放入 留置匣 內予以保 管 俟查證後發還 存戶疏未取回現鈔至遭第三人竊取者 應由存戶自行負責 十八 消費扣款 存戶以金融卡於特約商店使用POS端末機輸入密碼 除卡片另有規定外 進行轉帳消費 貴行得立即扣帳 其效力比照第三條 交易之效力 之約定 轉帳消費金額 與第四條 提款限額 合併計算 每日最高限額依存戶與 貴行之約定辦理 未另行與 貴行 約定者 則為等值新臺幣10萬元 存戶與特約商店因購物或享受服務等交易所生之消費糾紛 與 貴行無涉 十九 存戶持金融卡於國外提領交易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存戶在國外領現時 每次交易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2萬元之當地貨幣 如當地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惟每次最高限額仍不得逾等值 新臺幣2萬元之限制 在國外領現或轉帳消費時 每日最高限額依存戶與 貴行之約定辦理 未另行與 貴行約定者 則為等值新臺幣10 萬元 前述每日交易最高限額必須與前條所述之各交易合併計算限額 (二)貴行CIRRUS國際金融卡持卡人在國外領現或轉帳消費時 貴行將直接自存戶新臺幣帳戶扣取相關金額 其計算方式為 所交易之 外幣金額依 萬事達卡國際組織 清算中心之匯率折算為美元 加計交易金額1.1%之 國際組織手續費 後 依照 貴行 外幣自動櫃 員機美元現金賣匯匯率 換算成新臺幣 再加上 貴行相關手續費 國際金融卡領現交易為新臺幣100元 (三)持卡人在國外使用國際金融卡 除應遵守 貴行約定事項外 尚須遵照國外自動櫃員機及 銷售點端末機系統 之相關規定 二十 存戶持金融卡辦理外匯交易時 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存戶持金融卡於國內 外進行外幣交易時 授權 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 辦理結匯手續 惟存戶應自行核算並控制所使用之外匯額度不超過我國中央銀行之規定及本約定條款之限額 (二)非自然人暫不開放申請使用國際金融卡 (三)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 據實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 存戶應悉數承認 絕不得異議 如存戶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違 規使用時 貴行有權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處理 二十一 非營業時間交易之記帳日及存摺登載日期 (一)存戶持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 轉入帳戶如為 貴行營業當日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支票存款帳戶者 限於該營業當日之一般營業時間內 即 9 00至15 30 完成轉帳手續 否則如因延誤遭致退票或其他損失 由存戶自行負責 (二)存戶於 貴行營業日之一般營業時間外所為之交易 其記帳日及存摺登載日期如下 1.平日非營業時間(15:30以後 22:00) 存摺登載日期為當日 2.例假日之記帳日及存摺登載日期係為次一營業日 3.若為國外交易 其記帳日及存摺登載日期則以交易資料傳送回國內之時點 即 貴行資料接收時點 為基準 其記帳日及存摺日期登 載方式比照上述 貴行變更上述1之平日非營業時間存摺登載日期者 將於60日前公告 但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者 不在此限 二十二 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 即 貴行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帳務清算劃分點 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 超逾帳務劃 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 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 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 以 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二十三 電子存單交易 (一)存戶無須約定即得持金融卡及金融卡密碼 於 貴行自動櫃員機及日後經 貴行公告得受理相同交易之端末設備 包括但不限於 網路 ATM PDA 辦理 電子存單 相關交易 (二) 電子存單 交易 另依 貴行第二章 伍 電子存單約定條款 辦理 二十四 Combo 信用 金融 轉帳三合一 卡 存戶向 貴行申辦Combo 信用 金融 轉帳三合一 卡 並於該項申請中 將本金融卡所屬帳戶併入Combo卡時 經存戶持申辦之Combo卡 於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設備按程序自行設定密碼完成開卡程序時 自完成開卡程序之同時 原金融卡即失效 該金融卡原有之功能自動移轉 至Combo卡 嗣後有關換發 掛失止付 終止領用等事故發生時 仍依第十四條 金融卡之保管與使用 約定辦理 但有關信用卡功能之換 發 掛失止付 終止領用等事故 則須另依信用卡之規定辦理 二十五 個人資料之使用 存戶因使用金融卡提款 轉帳 通匯 繳稅 繳費 消費扣款 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 同意 貴行 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 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 構 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存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 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二十六 申訴管道 存戶申請其他具有金融卡功能之卡片 除應遵循各卡別之注意事項或約定條款外 其餘未盡事宜 則依本綜合約定書各項條款辦理 貴 行之申訴專線為(02) 或 參 理財密碼暨理財轉帳 一 適用範圍 存戶申請 理財密碼 適用於 貴行之電話銀行 行動銀行 網路銀行及其他 貴行陸續開辦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自動化服務 不含使用晶片 金融卡登入之網路交易 申請 理財密碼 等同申請前述自動化服務 貴行得全部終止存戶原申請前述各相關自動化服務之權限 理 財轉帳約定 除外 二 理財密碼及用戶代號之申請 變更及保管 存戶須憑開戶所需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領取 貴行以電腦亂碼方式產生之密碼單 內含 理財密碼 及 用戶代號 亦可至 貴行自動櫃 員機辦理申請 理財密碼 含用戶代號 以存戶為歸戶 同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僅可申請一組 理財密碼 存戶於 貴行若開設 不同帳戶 均共用同一組之 理財密碼 無需依各帳戶單獨申請 存戶必須於申請後十五個營業日內 以 貴行製發之密碼單上之記載自 行變更 理財密碼 用戶代號 完成變更程序後 網路銀行 行動銀行服務始生效力 若存戶僅變更 理財密碼 而未同步進入變 更 用戶代號 時 則僅得適用電話銀行服務功能 存戶自行變更後之 理財密碼 及 用戶代號 應妥為保管 不得洩漏 以確保存款安 全 如因 理財密碼 或 用戶代號 被冒用或盜用 導致洩漏存戶之各種資料或發生損害時 除可證明係因 貴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未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 由存戶自行負責 三 理財密碼及用戶代號錯誤次數及重製 存戶輸入 理財密碼 或 用戶代號 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 貴行得自動終止 理財密碼 之所有權限 日後存戶如欲繼續使用或遺忘 理財密碼 用戶代號 時 應重新申請 貴行認為存戶有不當往來或疑似有遭他人盜用之情形 可逕行終止 理財密碼 相關授權服務 四 交易之效力 存戶使用 理財密碼 所為之交易 包括查詢 轉帳 繳費 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共同基金及未來 貴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自動化 服務 視同與存戶臨櫃書面往來辦理具同等效力 五 資料之核對 存戶使用 理財密碼 所為 貴行各項自動化服務之查詢服務 查詢範圍包括存戶本人在 貴行之所有存款帳戶及其他往來業務 存戶查詢 帳戶結存餘額或交易明細 如與 貴行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或交易明細不符時 除存戶能證明 貴行記載數額錯誤外 概以 貴 行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及交易明細為準 第 10 頁 共 20 頁 約定書編號 10507

11 六 理財轉帳約定之適用範圍及異動 (一)存戶申請 理財轉帳約定 適用於 貴行電話銀行 行動銀行 網路銀行等自動化服務之約定戶轉帳 其轉帳方式及限制依 貴行前述自 動化服務約定條款辦理 理財轉帳約定 以存戶為歸戶 同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僅可申請一組 理財轉帳約定 存戶異動轉帳約 定帳號 應就新增或刪除之帳戶填寫 (二)存戶可選擇將 理財轉帳約定 適用於金融卡約定戶轉帳 若該金融卡已申請金融卡轉帳約定 則原約定於申請 理財轉帳約定 時自動 失效 肆 網路銀行 一 適用範圍 本約定條款係存戶使用 貴行網路銀行(以下簡稱 本服務 )之一般性共通約定 除另有約定外 悉依本約定條款之約定 其他個別約款不得 牴觸本約定條款 但個別約款對存戶之保護更有利者 從其約定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 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二 貴行資訊 (一)貴行名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 (02) 或 (三)貴行網路銀行網址 (四)貴行登記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七號 (五)貴行傳真號碼 (02) (六)貴行電子信箱 三 名詞定義 (一) 網路銀行MyB2B (簡稱MyB2B) (電子簽章類網際網路服務業務)指存戶端利用電腦或各種行動裝置 經由 貴行專屬網路 MyMobiBank 網際網路等與 貴行電腦連線 無須親赴 貴行櫃檯 即可利用 OTP (限 貴行指定之特定項目)或由 貴行所提供之授權 使用者之 企業戶代碼 使用者密碼 使用者代號 數位簽章密碼 軟硬體及相關文件 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 融服務及 貴行合作夥伴之網路服務 (二) 網路銀行MyBank (簡稱MyBank) 非電子簽章類之網際網路服務業務 訊息傳輸採SSL方式加密 指存戶端利用電腦或各種行動裝 置 經由 貴行專屬網路 MyMobiBank 網際網路等與 貴行電腦連線 無須親赴 貴行櫃檯 即可利用 OTP (限 貴行指定之 特定項目) 或由 貴行申請之 理財密碼 及 用戶代號 等非電子簽章類方式 於正確登入 身分證字號 理財密碼 用戶代 號 後 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及 貴行合作夥伴之網路服務 (三) MyMobiBank 指存戶端透過各種行動裝置(指行動裝置搭載開放式作業系統 可進行資料及軟體程式的輸入 存取及擴充等功能)利用 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 與 貴行電腦連線 無需親赴 貴行櫃檯 即可利用與 貴行約定之登入或辨識方式 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 項金融服務 (四) 企業戶代碼 指存戶向 貴行申請使用 MyB2B 服務時所約定之代號 以供雙方於該服務中溝通辨識之用 (五) 使用者密碼 與 使用者代號 指存戶經由 貴行專屬網路或網際網路進入 MyB2B 服務系統時 依系統辨識使用者程式驗證無誤 後方可進入 MyB2B 服務系統之一組密碼 (六) 理財密碼 用戶代號 指存戶向 貴行申請使用 MyBank 服務時所約定之代號 以供雙方於該服務中溝通辨識之用 (七) 電子文件 指 貴行或存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 聲音 圖片 影像 符號或其他資料 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 之方式 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 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八) 數位簽章 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 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 形成電子章 並得以 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九) 數位簽章密碼 (PIN) 指儲存秘密私鑰或啟動秘密私鑰進行數位簽章運算機制之專屬密碼 (十) 憑證 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 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 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十一) 憑證機構 指提供數位簽章製作及電子認證服務之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 憑證載具 指儲存秘密私鑰及(或)憑證之電子設備如磁碟 磁片 智慧卡等 (十三) 私密金鑰 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 由簽署人保有 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十四) 公開金鑰 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 對外公開 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十五) 網際網路 (Internet) 使用TCP/IP為通信協定的一種開放性網路 (十六) 瀏覽器 (Browser) 網際網路的使用者界面 (十七) 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鑰匙加密 是經由使用者的瀏覽器及主機端的web伺服器 所共同提供的一套安全加密機制 其主要 目的是要使用者在網路上所傳輸的每一份資料 都能受到安全保障 四 網頁之確認與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一)存戶使用本服務前 應先確認正確之網址 如有疑問 得向 貴行公告之服務電話詢問 目前為 或 貴 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 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 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二)存戶同意使用 貴行專屬網路或經雙方約定之相關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輸 使用約定之相關網路者 雙方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 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 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五 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存戶瞭解網路交易並非毫無風險 存戶於使用網路交易服務時應注意所使用之相關軟硬體設備 避免於網咖或其他非安全場所提供之網路 設備中操作交易 並勿將密碼等具有一定交易權限的憑證曝露於第三人輕易得知之環境 例如 張貼於電腦或書寫於紙張上 貴行應 不定時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 告知存戶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以提醒存戶注意該風險 六 服務項目 除 貴行於本契約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外 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 貴行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 其對存戶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 網站之內容 七 服務時間 (一)除系統因故無法使用或 貴行調整服務時間外 本服務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 惟新臺幣與外匯存款帳戶轉帳及匯款 原幣不同幣別間互轉 交易 或轉入帳戶為營業當日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支票存款帳戶 限於 貴行營業時間內完成交易手續 否則如因延誤遭致退票或其他損 失 由存戶自行負責 存戶於 貴行營業時間外所為之轉帳 匯款交易記帳日悉依 貴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貴行得因服務項目之特殊性 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八 連線準備 (一)存戶與 貴行均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並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 並各自負擔網 路使用之費用 (二)存戶申請使用本約定條款之服務項目 應自行負擔並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 硬體 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存戶如因電腦操作需 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 有與 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 應遵守 貴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 並自行負擔其安裝所需之費 用及風險 (三)貴行與存戶有特別約定者 必須與 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 始得連線 (四)第二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者 貴行僅同意存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 不得將之轉讓 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 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存戶於終止本服務 時 貴行得請求存戶返還前開相關設備 九 保管責任 (一)存戶正確於網路銀行輸入 企業戶代碼 或 身分證字號 另需正確輸入 使用者密碼 使用者代號 數位簽章密碼 或 理財密碼 用戶代號 以下簡稱使用者代號及密碼 後 方可使用網路銀行各項服務 (二)存戶於申請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時 對 貴行所交付(設定)予存戶之使用者代號及密碼 應於規定期間內立即變更啟用 若有無法變更之情 事 應立即通知 貴行 (三)存戶輸入網路銀行之 使用者密碼 使用者代號 理財密碼 用戶代號 等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 連續錯誤次數詳見 貴行 網站說明 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存戶使用本服務 存戶如擬恢復使用 應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四)存戶輸入本條所稱 數位簽章密碼 連續錯誤達規定次數 連續錯誤次數詳見 貴行網站說明 時 貴行電腦或憑證載具即自動停止存 戶使用數位簽章服務 存戶如擬恢復使用 應重新辦理申請 數位簽章密碼 解除鎖定或重製之手續 (五)存戶如遺忘 理財密碼 或 用戶代號 應依 貴行指定方式重新申請 (六)存戶對 貴行所提供使用於 MyB2B 之授權使用者之 企業戶代碼 使用者密碼 使用者代號 數位簽章密碼 軟硬體 及相關文件等應負保管之責 並責成其授權使用人員負保管責任 (七)存戶對於經 貴行提供使用於 MyBank 之 理財密碼 用戶代號 應負保管之責 不得洩露予第三人知悉 (八)存戶對 貴行所提供之其他識別碼 軟硬體及相關文件等 均應負保管之責 (九)前開各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存戶於約定服務之範圍內使用 不得將之轉讓 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 付第三人 倘因存戶之行為致侵害 貴行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或因不當之操作使用致生損害時 應自負其責任 存戶並應 於本約定條款終止時即返還所有之設備及相關文件 十 MyB2B 之授權及防範 (一)存戶同意本項服務使用人員分為安全控管人員及一般作業人員 (二)安全控管人員僅有管理權而無使用權 為強化管理 使用分開機制 以利牽控 (三)安全控管人員可使用 企業戶代碼 設定及管理一般作業人員之使用權限 可處理之作業項目及可處理之帳戶 第 11 頁 共 20 頁 約定書編號 10507

12 ( 四 ) 安 控 及 使 用 人 員 均 依 權 限 區 分 經 辦 及 主 管 二 種, 並 各 憑 企 業 戶 代 碼 使 用 者 密 碼 暨 使 用 者 代 號 進 入 作 業 系 統, 藉 以 強 化 牽 控 防 弊 機 制 經 辦 負 責 資 料 鍵 檔, 主 管 負 責 前 述 資 料 之 覆 核 確 認 及 傳 送 十 一 MyB2B 憑 證 申 請 展 期 費 用 適 用 範 圍 及 其 他 約 定 ( 一 ) 存 戶 授 權 貴 行 於 受 理 憑 證 申 請 及 展 期 時, 由 存 戶 指 定 帳 戶 扣 取 憑 證 收 費 標 準 憑 證 使 用 範 圍 MyB2B 網 址 及 貴 行 相 關 服 務 作 業 有 變 動 時, 貴 行 得 逕 行 於 貴 行 網 站 公 告 ( 二 ) 存 戶 得 使 用 數 位 簽 章 運 算 機 制, 進 入 MyB2B 網 站 申 請 新 增 各 項 業 務 往 來 變 更 各 項 業 務 往 來 約 定 更 改 個 人 資 料 及 進 行 各 類 交 易 存 戶 應 詳 細 閱 讀 貴 行 及 憑 證 機 構 於 申 請 過 程 及 貴 行 網 站 中 提 供 之 各 類 訊 息 ( 如 申 請 憑 證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 並 同 意 遵 守 各 該 訊 息 內 所 揭 示 之 約 定 及 MyB2B 網 站 各 項 約 定 十 二 電 子 文 件 之 效 力 ( 一 ) 除 法 令 另 有 排 除 適 用 外, 雙 方 均 同 意 以 電 子 文 件 作 為 表 示 方 法, 依 本 約 定 條 款 交 換 之 電 子 文 件 ( 如 約 定 轉 帳 戶 轉 帳 指 示 整 批 轉 帳 轉 帳 匯 款 整 批 匯 款 票 據 託 收 檔 案 傳 送 業 務 往 來 申 請 變 更 或 終 止 要 求 等 ), 經 驗 證 其 約 定 使 用 之 數 位 簽 章 密 碼 代 號 等 相 關 識 別 方 式 無 誤 者, 均 視 為 存 戶 所 親 為, 貴 行 無 庸 另 行 查 證, 其 效 力 與 書 面 文 件 相 同 ( 二 ) 貴 行 完 成 各 項 委 託 轉 帳 或 匯 款 事 宜 後, 存 戶 不 必 補 填 存 取 款 條 或 匯 款 通 知 單, 其 與 提 示 存 摺 並 填 取 款 憑 條 加 蓋 原 留 印 鑑 之 交 易 無 異, 貴 行 均 對 存 戶 發 生 同 等 清 償 效 力 ( 三 ) 貴 行 依 照 檔 案 內 容 所 載 明 細 辦 理 之 轉 帳 或 匯 款, 如 因 檔 案 內 容 有 疏 誤 致 生 爭 議, 概 由 存 戶 負 責, 與 貴 行 無 涉 ( 四 ) 雙 方 就 所 生 之 任 何 糾 紛, 於 審 判 仲 裁 調 解 或 其 他 法 定 爭 議 處 理 程 序 中, 均 不 得 主 張 該 電 子 文 件 不 具 書 面 或 簽 名 要 件 而 歸 於 無 效 或 不 成 立 於 審 判 仲 裁 調 解 或 其 他 法 定 爭 議 程 序 中, 雙 方 同 意 相 關 之 訊 息 推 定 以 貴 行 保 存 之 電 子 文 件 紀 錄 證 明 之 貴 行 不 得 拒 絕 提 供 十 三 資 料 異 動 與 功 能 設 定 存 戶 得 於 MyBank 自 行 增 刪 / 異 動 資 料 或 功 能 設 定 ( 包 含 但 不 限 於 停 用 設 定 對 帳 單 寄 送 方 式 等 服 務 ), 並 得 於 MyBank 自 行 設 定 停 用 MyBank 約 定 戶 轉 帳 非 約 定 戶 轉 帳 服 務 金 融 卡 非 約 定 轉 帳 服 務 金 融 卡 跨 國 交 易 功 能 服 務 或 金 融 卡 消 費 扣 款 服 務, 其 效 力 視 同 存 戶 以 書 面 向 貴 行 提 出 申 請 但 存 戶 停 用 後 欲 再 使 用 前 述 服 務, 須 臨 櫃 向 貴 行 申 請 重 新 啟 用 該 等 服 務 存 戶 得 於 貴 行 官 方 網 站 MyB2B 自 行 增 刪 / 異 動 存 戶 基 本 資 料, 其 效 力 視 同 存 戶 以 書 面 向 貴 行 提 出 申 請 十 四 電 子 文 件 之 接 收 與 回 應 ( 一 ) 貴 行 接 收 含 數 位 簽 章 或 經 貴 行 及 存 戶 同 意 用 以 辨 識 身 分 之 電 子 文 件 後, 除 查 詢 之 事 項 外, 貴 行 應 提 供 該 交 易 電 子 文 件 中 重 要 資 訊 之 網 頁 供 存 戶 再 次 確 認 後 應 即 時 進 行 檢 核 或 處 理, 並 將 檢 核 或 處 理 結 果 以 電 子 文 件 通 知 存 戶 ( 二 ) 貴 行 或 存 戶 接 收 來 自 對 方 任 何 電 子 文 件, 若 無 法 辨 識 其 內 容 時, 視 為 自 始 未 傳 送 但 貴 行 可 確 定 存 戶 身 分 時, 應 立 即 將 內 容 無 法 辨 識 之 事 實 以 雙 方 約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存 戶 十 五 電 子 文 件 之 不 執 行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貴 行 將 不 執 行 任 何 接 收 之 電 子 文 件 : ( 一 ) 有 具 體 理 由 懷 疑 電 子 文 件 之 真 實 性 或 所 指 定 事 項 之 正 確 性 者 ( 二 ) 貴 行 依 據 電 子 文 件 處 理, 將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者 ( 三 ) 貴 行 因 存 戶 之 原 因 而 無 法 於 帳 戶 扣 取 存 戶 所 應 支 付 之 費 用 者 ( 四 ) 其 他 依 約 得 不 執 行 者 貴 行 不 執 行 前 項 電 子 文 件 者, 應 同 時 將 不 執 行 之 理 由 及 情 形 以 雙 方 約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存 戶, 存 戶 受 通 知 後 得 以 電 話 向 貴 行 確 認 十 六 電 子 文 件 交 換 作 業 時 限 ( 一 ) 電 子 文 件 係 由 貴 行 電 腦 自 動 處 理, 存 戶 發 出 電 子 文 件 經 客 戶 依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銀 行 提 供 之 再 確 認 機 制 確 定 其 內 容 正 確 性 後, 傳 送 至 貴 行 後 即 不 得 撤 回 撤 銷 或 修 改 但 未 到 期 之 預 約 交 易 在 貴 行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 即 預 約 交 易 日 之 前 一 日 ) 得 撤 回 撤 銷 或 修 改 若 電 子 文 件 經 由 網 路 傳 送 至 貴 行 後, 於 貴 行 電 腦 自 動 處 理 中 已 逾 貴 行 服 務 時 間 時,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貴 行 應 即 以 電 子 文 件 或 即 時 於 交 易 畫 面 中 通 知 存 戶, 該 筆 交 易 將 依 約 定 不 予 處 理, 或 自 動 改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處 理 ( 二 ) 指 定 交 易 日 之 前 預 先 發 送 電 子 文 件 至 貴 行 之 交 易 ( 預 約 交 易 ), 如 該 指 定 交 易 日 非 營 業 日, 自 動 改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辦 理, 如 因 無 法 抗 力 之 因 素 ( 如 颱 風 地 震 等 ) 停 止 營 業 者, 該 預 約 交 易 不 予 處 理 十 七 交 易 核 對 ( 一 ) 貴 行 於 每 筆 MyB2B 交 易 指 示 處 理 完 畢 後, 應 以 電 子 文 件 即 時 顯 示 或 與 存 戶 約 定 之 其 他 方 式 通 知 存 戶, 存 戶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MyBank 所 為 之 交 易, 可 選 擇 寄 發 對 帳 單 ( 該 月 無 交 易 時 不 寄 ), 由 貴 行 定 期 彙 總 交 易, 印 錄 對 帳 單 並 註 明 每 筆 交 易 時 間 後 依 存 戶 指 定 之 方 式 寄 發 存 戶 ( 二 ) 存 戶 對 前 項 通 知 內 容 應 核 對 其 結 果 有 無 錯 誤 存 戶 核 對 後 如 認 為 顯 示 交 易 內 容 或 交 易 對 帳 單 所 載 事 項 有 錯 誤 時, 應 於 使 用 完 成 之 日 / 收 受 之 日 起 45 日 內 通 知 貴 行 查 明 ( 三 ) 貴 行 對 於 存 戶 之 通 知, 應 即 進 行 調 查, 並 於 通 知 到 達 貴 行 之 日 起 30 日 內 將 調 查 之 情 形 或 結 果 以 書 面 覆 知 存 戶 倘 經 貴 行 調 查 結 果, 查 明 交 易 紀 錄 有 不 正 確 情 事 時, 應 即 更 正 之 ; 倘 貴 行 調 查 未 發 生 有 不 正 確 情 事, 即 推 定 以 貴 行 電 腦 所 儲 存 之 內 容 為 準 十 八 費 用 ( 一 ) 存 戶 自 使 用 本 項 服 務 之 日 起, 願 依 約 定 收 費 標 準 繳 納 服 務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詳 附 錄 ( 編 號 : ), 並 授 權 貴 行 自 存 戶 之 帳 戶 內 自 動 扣 繳 ( 二 ) 前 項 收 費 標 準 於 訂 約 後 如 有 調 整, 貴 行 應 於 調 整 日 60 日 前 於 貴 行 之 網 站 上 明 顯 處 公 告 其 內 容,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使 存 戶 得 知 調 整 內 容, 且 調 整 生 效 日 不 得 早 於 公 告 及 通 知 後 次 一 年 度 之 起 日 ( 三 ) 前 項 之 調 整 如 係 調 高 者, 貴 行 應 於 網 頁 上 提 供 存 戶 表 達 是 否 同 意 費 用 調 高 之 選 項 存 戶 未 於 調 整 生 效 日 前 表 示 同 意 者, 貴 行 將 於 調 整 生 效 日 起 暫 停 存 戶 使 用 網 路 銀 行 一 部 或 全 部 之 服 務 存 戶 於 調 整 生 效 日 後, 同 意 費 用 調 整 者, 貴 行 應 立 即 恢 復 網 路 銀 行 契 約 相 關 服 務 ( 四 ) 存 戶 應 付 貴 行 之 所 有 費 用, 均 不 包 括 任 何 稅 捐 若 有 稅 捐, 存 戶 應 另 行 支 付 之, 並 授 權 貴 行 自 前 項 帳 戶 內 自 動 扣 繳 如 未 記 載 者, 貴 行 不 得 收 取 十 九 電 子 文 件 錯 誤 之 處 理 ( 一 ) 存 戶 利 用 本 服 務 時, 其 電 子 文 件 如 因 不 可 歸 責 於 存 戶 之 事 由 而 發 生 錯 誤 時, 貴 行 應 協 助 存 戶 更 正, 並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之 協 助 ( 二 ) 前 項 服 務 因 可 歸 責 於 貴 行 之 事 由 而 發 生 錯 誤 時, 貴 行 應 於 知 悉 時, 立 即 更 正, 並 同 時 以 電 子 文 件 或 雙 方 約 定 之 方 式 通 知 存 戶, 惟 存 戶 同 意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 三 ) 存 戶 利 用 本 服 務 而 其 電 子 文 件 因 可 歸 責 於 存 戶 之 事 由 致 發 生 錯 誤 時, 倘 屬 存 戶 申 請 或 操 作 轉 入 之 金 融 機 構 代 號 存 款 帳 號 或 金 額 錯 誤, 致 轉 入 他 人 帳 戶 或 誤 轉 金 額 時, 一 經 存 戶 通 知 貴 行, 貴 行 應 即 辦 理 以 下 事 項 : 1. 依 據 相 關 法 令 提 供 該 筆 交 易 之 明 細 及 相 關 資 料 2. 通 知 轉 入 行 協 助 處 理 3. 回 報 處 理 情 形 二 十 電 子 文 件 之 合 法 授 權 與 責 任 ( 一 ) 雙 方 應 確 保 所 傳 送 至 對 方 之 電 子 文 件 均 經 合 法 授 權 ( 二 ) 雙 方 於 發 現 有 第 三 人 冒 用 或 盜 用 使 用 者 代 號 密 碼 憑 證 私 密 金 鑰, 或 其 他 任 何 未 經 合 法 授 權 之 情 形, 應 立 即 以 雙 方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他 方 停 止 使 用 該 服 務 並 採 取 防 範 之 措 施 ( 三 ) 貴 行 接 受 前 項 通 知 前, 對 第 三 人 使 用 該 服 務 已 發 生 之 效 力, 由 貴 行 負 責 但 有 下 列 任 一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 1. 貴 行 能 證 明 存 戶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2. 貴 行 依 雙 方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交 易 核 對 資 料 或 帳 單 後 超 過 四 十 五 日 惟 存 戶 有 特 殊 事 由 ( 如 長 途 旅 行 住 院 等 ) 致 無 法 通 知 者, 以 該 特 殊 事 由 結 束 日 起 算 四 十 五 日, 但 貴 行 有 故 意 或 過 失 者, 不 在 此 限 ( 四 ) 針 對 第 二 項 冒 用 盜 用 事 實 調 查 所 生 之 鑑 識 費 用 由 貴 行 負 擔 二 十 一 資 料 安 全 ( 一 ) 雙 方 應 確 保 所 使 用 資 訊 系 統 之 安 全, 防 止 非 法 入 侵 竊 取 竄 改 毀 損 業 務 記 錄 或 存 戶 個 人 資 料 ( 二 ) 第 三 人 破 解 貴 行 資 訊 系 統 之 保 護 措 施 或 利 用 資 訊 系 統 之 漏 洞 爭 議, 由 貴 行 就 該 事 實 不 存 在 負 舉 證 責 任 ( 三 ) 第 三 人 入 侵 貴 行 資 訊 系 統 對 存 戶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由 貴 行 負 擔 二 十 二 保 密 義 務 ( 一 ) 除 其 他 法 律 規 定 外, 雙 方 應 確 保 所 交 換 之 電 子 文 件 或 一 方 因 使 用 或 執 行 本 約 定 條 款 服 務 而 取 得 他 方 之 資 料, 不 洩 漏 予 第 三 人, 亦 不 可 使 用 於 與 本 約 定 條 款 無 關 之 目 的, 且 於 經 他 方 同 意 告 知 第 三 人 時, 應 使 第 三 人 負 本 條 之 保 密 義 務 ( 二 ) 前 項 第 三 人 如 不 遵 守 此 保 密 義 務 者, 視 為 本 人 義 務 之 違 反 二 十 三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雙 方 同 意 依 本 約 定 條 款 傳 送 或 接 收 電 子 文 件, 因 可 歸 責 於 當 事 人 一 方 之 事 由, 致 有 遲 延 遺 漏 或 錯 誤 之 情 事, 而 致 他 方 當 事 人 受 有 損 害 時, 該 當 事 人 僅 就 他 方 所 生 之 損 害 ( 不 包 含 所 失 利 益 ) 及 其 利 息 負 賠 償 責 任 但 貴 行 或 其 履 行 輔 助 人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時, 仍 應 就 存 戶 所 失 利 益 負 賠 償 責 任 二 十 四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處 理 因 電 腦 故 障 線 路 中 斷 或 其 他 非 可 歸 責 於 貴 行 之 原 因, 當 日 無 法 完 成 轉 帳 或 匯 款 作 業 時, 依 下 列 原 則 處 理 : ( 一 ) 貴 行 得 逕 自 取 消 各 筆 轉 帳 或 匯 款 資 料, 並 將 扣 取 之 款 項 轉 回 存 戶 原 存 款 帳 戶 ( 二 ) 存 戶 得 於 次 一 營 業 日 再 重 新 辦 理 轉 帳 或 匯 出 事 宜 二 十 五 紀 錄 保 存 ( 一 ) 雙 方 應 保 存 所 有 交 易 指 示 類 電 子 文 件 紀 錄, 並 應 確 保 其 真 實 性 及 完 整 性 存 戶 如 未 保 存 者, 推 定 以 貴 行 所 保 存 之 紀 錄 為 真 正 ( 二 ) 貴 行 對 前 項 紀 錄 之 保 存,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保 存 期 限 為 五 年 以 上, 但 其 他 法 令 有 較 長 規 定 者, 依 其 規 定 ( 三 ) 前 項 所 稱 交 易 指 示 類 電 子 文 件, 係 指 與 資 金 轉 移 有 關 或 直 接 影 響 存 戶 權 益 之 服 務 項 目, 例 如 轉 帳 匯 款 各 種 款 項 之 支 付 繳 納 代 繳 代 發 及 預 約 轉 帳 等 之 電 子 文 件 第 12 頁, 共 20 頁 約 定 書 編 號 :10507

13 二 十 六 服 務 功 能 與 約 定 條 款 變 更 ( 一 ) 存 戶 同 意 日 後 若 貴 行 推 出 新 產 品 或 有 關 服 務 項 目 時, 貴 行 得 隨 時 增 訂 該 項 新 產 品 或 有 關 服 務 項 目 之 約 定 內 容, 並 將 其 置 於 營 業 場 所 及 公 佈 於 貴 行 網 站 ( 二 ) 存 戶 同 意 本 服 務 約 款 如 有 修 改 或 增 刪 時, 貴 行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方 式 或 將 其 置 於 營 業 場 所 及 公 佈 於 貴 行 網 站 方 式 以 代 通 知 ( 三 ) 存 戶 於 七 日 內 不 為 異 議 者, 視 同 承 認 該 修 改 或 增 刪 約 款 但 下 列 事 項 如 有 變 更, 應 於 變 更 前 六 十 日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件 方 式 通 知 存 戶, 並 於 該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件 中 以 顯 著 明 確 文 字 載 明 其 變 更 事 項 新 舊 約 款 內 容, 暨 告 知 存 戶 得 於 變 更 事 項 生 效 前 表 示 異 議, 及 存 戶 未 於 該 期 間 內 異 議 者, 視 同 承 認 該 修 改 或 增 刪 約 款 ; 並 告 知 存 戶 如 有 異 議, 應 於 前 項 得 異 議 時 間 內 通 知 貴 行 終 止 契 約 1. 第 三 人 冒 用 或 盜 用 使 用 者 代 號 密 碼 憑 證 私 密 金 鑰, 或 其 他 任 何 未 經 合 法 授 權 之 情 形, 貴 行 或 存 戶 通 知 他 方 之 方 式 2.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事 項 二 十 七 終 止 服 務 ( 一 ) 存 戶 得 隨 時 終 止 本 約 定 條 款 之 各 項 服 務, 但 應 親 自 或 以 書 面 委 託 代 理 人 至 貴 行 處 辦 理 ( 二 ) 貴 行 欲 終 止 本 服 務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功 能 時, 須 於 終 止 日 30 日 前 以 書 面 通 知 存 戶 但 存 戶 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貴 行 得 隨 時 以 書 面 通 知 存 戶 終 止 本 服 務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使 用 功 能 : 1. 存 戶 未 經 貴 行 同 意, 擅 自 將 契 約 之 權 利 或 義 務 轉 讓 第 三 人 者 2. 存 戶 依 破 產 法 聲 請 宣 告 破 產 或 消 費 者 債 務 清 理 條 例 聲 請 更 生 清 算 程 序 者 3. 存 戶 違 反 本 約 定 條 款 第 二 十 條 至 第 二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者 4. 存 戶 違 反 本 約 定 條 款 之 其 他 約 定, 經 催 告 改 善 或 限 期 請 求 履 行 未 果 者 5. 存 戶 違 反 憑 證 發 放 機 構 之 相 關 規 定 者 ( 三 ) 存 戶 利 用 網 際 網 路 辦 理 結 匯 申 報 經 查 獲 有 申 報 不 實 情 形 者, 貴 行 得 終 止 存 戶 使 用 本 項 連 線 服 務 辦 理 外 匯 交 易 業 務 ( 四 ) 存 戶 議 價 未 交 割 或 國 際 外 匯 市 場 波 動 劇 烈 或 其 他 貴 行 為 風 險 控 管 而 認 為 有 必 要 之 原 因 時, 得 依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八 MyBank 之 約 定 轉 帳 帳 戶 指 定 方 式 ( 一 ) 存 戶 本 人 帳 戶 間 互 相 轉 帳 及 約 定 轉 出 帳 戶, 須 於 約 定 帳 戶 下 方 親 自 簽 名, 故 倘 約 定 之 轉 帳 帳 戶 原 留 存 印 鑑 與 本 綜 合 約 定 書 所 蓋 印 鑑 不 同, 仍 視 為 存 戶 已 為 授 權 貴 行 於 存 戶 本 人 帳 戶 間 辦 理 互 相 轉 帳 及 約 定 為 轉 出 帳 戶 之 意 思 表 示, 如 登 入 時 之 身 分 證 字 號 理 財 密 碼 用 戶 代 號 相 符, 即 可 辦 理 存 戶 本 人 帳 戶 間 互 相 轉 帳 及 約 定 帳 戶 轉 出 ( 二 ) 存 戶 已 申 請 動 態 密 碼 產 生 器 OTP 服 務, 並 同 意 開 啟 線 上 新 增 約 定 帳 戶 設 定, 存 戶 使 用 動 態 密 碼 產 生 器 向 貴 行 申 請 新 增 約 定 帳 戶, 均 視 為 存 戶 所 親 為, 貴 行 無 庸 另 行 查 證, 其 效 力 與 書 面 文 件 相 同 ( 三 ) 約 定 轉 入 帳 號 係 由 存 戶 事 先 指 定, 貴 行 不 負 責 審 核 其 指 定 帳 號 真 偽 或 其 是 否 為 指 定 存 戶 名 義, 如 因 存 戶 指 定 帳 號 有 誤 或 操 作 錯 誤 而 轉 帳 失 敗 或 入 錯 帳 戶, 由 存 戶 自 行 負 責 ( 四 ) 存 戶 使 用 MyBank 轉 帳 後, 不 必 補 填 取 款 憑 證, 其 與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提 示 存 摺 並 填 具 取 款 憑 證 加 蓋 原 留 印 鑑 之 效 力 相 同 二 十 九 MyBank 之 轉 帳 約 定 : ( 一 ) 自 行 約 定 戶 轉 帳 同 幣 別 金 額 不 限 ( 二 ) 新 臺 幣 與 外 匯 帳 戶 互 轉, 轉 出 帳 戶 為 新 臺 幣 時, 轉 入 帳 戶 限 為 存 戶 本 人 之 外 匯 存 款 帳 戶 ; 轉 出 帳 戶 為 外 幣 時, 轉 入 帳 戶 可 為 存 戶 本 人 或 非 本 人 之 新 臺 幣 存 款 帳 戶 或 外 匯 存 款 帳 戶 每 筆 交 易 最 高 金 額 不 得 逾 等 值 新 臺 幣 50 萬 元 外 幣 間 不 同 幣 別 之 轉 帳, 每 人 每 日 合 計 電 話 銀 行 網 路 銀 行 MyBank 之 交 易 限 等 值 美 金 三 萬 元 ( 三 ) 約 定 戶 跨 行 轉 帳 限 新 臺 幣 交 易, 每 筆 交 易 限 額 新 臺 幣 200 萬 元, 每 日 交 易 合 計 金 融 卡 電 話 銀 行 網 路 銀 行 MyBank 最 高 限 額 新 臺 幣 300 萬 元 ( 四 ) 如 貴 行 調 整 前 項 金 額 限 制 時, 以 貴 行 之 相 關 規 定 為 準 三 十 MyBank 非 約 定 戶 轉 帳 服 務 ( 一 ) 除 另 有 約 定 外, 本 服 務 之 轉 出 帳 戶 範 圍 限 存 戶 本 人 在 貴 行 之 新 臺 幣 活 期 ( 儲 蓄 ) 存 款 外 匯 存 款 帳 戶, 其 轉 入 帳 號 係 由 存 戶 自 行 鍵 入, 如 因 帳 號 鍵 入 錯 誤 而 入 錯 帳 戶, 由 存 戶 自 行 負 責 ; 存 戶 得 使 用 動 態 密 碼 於 貴 行 網 路 銀 行 MyBank ( 非 電 子 簽 章 類 ) 上 進 行 臺 幣 非 約 定 帳 號 轉 帳 轉 繳 公 用 事 業 費 稅 費 或 其 他 貴 行 新 增 之 交 易 項 目, 由 貴 行 將 交 易 驗 證 碼 傳 送 至 存 戶 持 有 之 認 證 密 碼 鎖 中, 並 由 存 戶 於 網 路 銀 行 MyBank 交 易 頁 面 輸 入 該 對 應 驗 證 碼 後 即 得 完 成 驗 證 交 易 存 戶 歸 戶 轉 出 之 非 約 定 戶 ( 含 原 幣 不 同 幣 別 間 ) 轉 帳 限 額 為 每 筆 等 值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每 日 等 值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每 月 等 值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存 戶 若 臨 櫃 申 請 MyBank 臺 幣 非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自 訂 限 額 者, 交 易 限 額 將 依 其 約 定 自 訂 限 額 範 圍 : 每 筆 / 每 日 限 額 可 設 1 萬 ~50 萬 ; 每 月 限 額 1 萬 ~100 萬 申 請 自 訂 限 額 後, 臺 幣 非 約 定 帳 戶 轉 帳 之 限 額 將 不 再 與 網 路 銀 行 MyBank 行 動 銀 行 My MobiBank 繳 費 繳 稅 合 併 計 算 ( 二 ) 上 述 交 易 限 額 如 有 變 更, 貴 行 應 於 實 施 前 公 告 於 官 方 網 站 但 因 財 金 資 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變 更, 不 在 此 限 三 十 一 MyBank 之 預 約 轉 帳 約 定 ( 一 )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限 同 幣 別 之 交 易, 存 戶 可 預 約 次 日 起 一 年 內 之 轉 帳 交 易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日 為 非 營 業 日 或 無 相 對 日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由 或 其 他 原 因 致 使 當 日 暫 停 營 業, 以 次 營 業 日 為 轉 帳 日 所 謂 無 相 對 日 以 次 營 業 日 為 轉 帳 日, 例 如 預 約 固 定 每 月 31 日 轉 帳, 因 2 月 份 並 無 31 日, 故 會 在 次 營 業 日 3 月 1 日 才 轉 帳 ( 二 ) 存 戶 欲 取 消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最 遲 應 於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日 之 前 一 日 辦 理 ( 三 ) 存 戶 及 存 戶 約 定 轉 入 之 帳 戶 辦 理 結 清 移 轉 帳 戶, 原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同 時 取 消 ( 四 ) 存 戶 辦 理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後, 再 變 更 密 碼 者, 原 使 用 舊 密 碼 所 作 之 交 易 仍 有 效 ( 五 )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之 執 行, 以 貴 行 實 際 轉 帳 當 時 交 易 之 執 行 結 果 為 準 存 戶 得 利 用 貴 行 之 網 路 銀 行 MyBank 查 詢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內 容 及 執 行 結 果 ( 六 )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日, 若 因 轉 出 帳 戶 遇 存 款 不 足 或 遭 圈 存 扣 押 等 原 因 致 使 轉 帳 失 敗, 存 戶 應 自 行 負 責, 貴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預 約 期 限 如 有 變 更 時, 以 貴 行 之 相 關 規 定 為 準 ( 七 ) 存 戶 應 自 行 查 明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日 存 款 餘 額, 如 因 貴 行 執 行 預 約 轉 帳 交 易, 致 使 其 他 約 定 扣 款 失 敗, 存 戶 應 自 行 負 責, 貴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三 十 二 MyBank 線 上 結 清 銷 戶 ( 一 ) 新 臺 幣 存 摺 存 款 可 於 線 上 結 清 銷 戶, 惟 不 含 證 券 劃 撥 存 款 帳 戶 ( 二 ) 存 摺 存 款 帳 戶 餘 額 以 不 超 過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為 限 ( 三 ) 倘 帳 戶 有 下 列 情 事, 不 得 申 請 線 上 結 清 銷 戶 : 1. 帳 戶 尚 有 未 經 兌 現 之 託 收 票 據 交 換 票 據 2. 帳 戶 受 有 提 款 限 制 或 扣 除 相 關 費 用 後 為 負 數 者 3. 帳 戶 尚 有 綜 定 存 ( 儲 ) 或 電 子 存 單 尚 未 解 約 者 4. 帳 戶 尚 有 聯 結 循 環 理 財 貸 款 者 5. 帳 戶 尚 有 相 關 手 續 費 未 足 額 收 取 者 ( 四 ) 帳 戶 若 已 作 為 代 收 / 代 扣 繳 之 指 定 帳 戶 者, 原 委 任 事 項 ( 包 括 但 不 限 保 險 費 等 ), 自 貴 行 完 成 結 清 銷 戶 作 業 同 時 終 止 委 託, 終 止 後 因 該 等 業 務 與 第 三 人 所 發 生 之 糾 紛, 概 由 存 戶 自 理, 與 貴 行 無 涉 ( 五 ) 存 戶 同 意 貴 行 完 成 結 清 銷 戶 作 業 時, 一 併 註 銷 該 帳 戶 前 已 申 請 之 各 項 電 子 通 路 功 能 未 到 期 之 預 約 轉 帳, 嗣 後 若 因 而 衍 生 任 何 糾 紛 或 致 貴 行 受 損 時, 存 戶 願 負 一 切 賠 償 責 任 ( 六 ) 結 清 帳 戶 之 餘 額 應 轉 入 存 戶 於 貴 行 之 其 他 帳 戶 ( 七 ) 結 清 銷 戶 基 準 日 係 以 貴 行 電 腦 系 統 完 成 銷 戶 當 日 為 準 ( 八 ) 結 清 銷 戶 後 存 摺 由 存 戶 自 行 銷 燬 三 十 三 存 戶 使 用 動 態 密 碼 於 MyB2B 進 行 臺 / 外 幣 非 約 定 轉 帳 交 易 金 額 之 限 定 ( 一 ) 預 設 限 額 : 一 般 交 易 每 日 最 高 等 值 新 臺 幣 20 萬 元 整, 每 月 最 高 等 值 新 臺 幣 300 萬 元 整 薪 轉 交 易 每 月 最 高 等 值 新 臺 幣 100 萬 元 整, 並 依 存 戶 之 統 一 編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 歸 戶 計 算 ( 二 ) 臨 櫃 申 請 自 訂 限 額 : 一 般 交 易 每 日 最 高 等 值 新 臺 幣 100 萬, 每 月 最 高 等 值 新 臺 幣 300 萬 元 整 薪 轉 交 易 每 月 最 高 等 值 新 臺 幣 200 萬, 並 依 存 戶 之 統 一 編 號 ( 身 分 證 字 號 ) 歸 戶 計 算 自 訂 限 額 須 以 萬 元 為 單 位 三 十 四 MyB2B 供 應 商 收 款 業 務 ( 一 ) 存 戶 同 意 授 權 貴 行 得 將 國 泰 世 華 MyB2B 服 務 之 預 設 密 碼,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傳 真 之 方 式 交 付 存 戶 之 供 應 商, 以 供 查 詢 存 戶 於 MyB2B 服 務 之 批 次 付 款 交 易 資 料, 前 開 內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交 易 日 期 收 款 行 收 款 行 帳 號 金 額 手 續 費 付 款 人 姓 名 交 易 狀 態 備 註 付 款 明 細 等 內 容 ( 二 ) 供 應 商 之 名 單 及 其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號 碼 概 由 存 戶 提 供, 存 戶 並 保 證 其 內 容 之 真 實 性, 如 有 不 符 所 生 損 害 悉 與 貴 行 無 涉, 且 概 由 存 戶 負 責 三 十 五 MyB2B 電 子 薪 資 單 服 務 ( 一 ) 存 戶 申 請 貴 行 網 路 銀 行 MyB2B 者, 如 辦 理 電 子 薪 資 單 服 務, 應 將 員 工 薪 資 單 資 料 明 細, 按 貴 行 指 定 之 檔 案 上 傳 格 式, 於 貴 行 網 路 銀 行 MyB2B 進 行 薪 資 撥 轉 作 業 及 薪 資 單 明 細 上 傳 如 因 資 料 內 容 疏 誤, 致 生 資 料 錯 誤 或 其 他 爭 議 時, 概 由 申 請 人 自 行 負 責 ( 二 ) 貴 行 得 依 申 請 人 上 傳 之 前 項 薪 資 資 料, 提 供 申 請 人 之 員 工 本 人 可 自 行 透 過 貴 行 網 路 銀 行 MyBank 查 詢 薪 資 單 明 細 服 務, 如 有 相 關 問 題 由 申 請 人 員 工 逕 洽 申 請 人 之 薪 資 發 放 人 聯 絡 ( 三 ) 如 前 二 款 所 載 薪 資 單 明 細 資 料 有 誤 時, 申 請 人 得 於 MyB2B 上 傳 更 新 薪 資 單 資 料 明 細 三 十 六 外 匯 交 易 提 醒 事 項 ( 一 ) 存 戶 於 網 路 銀 行 所 為 之 外 匯 交 易, 均 需 自 行 查 明 有 無 符 合 外 匯 管 理 申 報 等 相 關 法 及 其 限 額, 存 戶 依 法 須 檢 附 文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合 約 核 准 函 等 證 明 文 件 ) 或 經 外 匯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始 得 辦 理 之 新 臺 幣 結 匯 業 務, 應 由 存 戶 自 行 辦 理 並 確 認, 貴 行 並 無 代 為 確 認 該 等 外 匯 交 易 適 法 性 之 義 務, 存 戶 並 確 知 以 下 由 貴 行 提 醒 之 各 該 事 項 : 1. 外 匯 交 易 內 容 將 以 外 匯 收 支 或 交 易 申 報 書 呈 報 中 央 銀 行, 存 戶 應 審 閱 並 遵 守 外 匯 收 支 或 交 易 申 報 書 填 報 說 明 相 關 規 定, 並 據 實 填 報 交 易 匯 款 性 質, 申 報 後 除 外 匯 收 支 或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申 報 書 內 容 存 戶 倘 未 據 實 填 報 者, 依 據 管 理 外 匯 條 例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將 受 有 罰 鍰 處 分 ( 本 約 定 書 印 製 時 之 罰 鍰 為 新 臺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六 十 萬 元 以 下, 實 際 內 容 仍 以 法 令 規 定 為 準 ) 第 13 頁, 共 20 頁 約 定 書 編 號 :10507

14 2. 存戶(法人或自然人)申辦及承做本項服務時 需領有主管機關認可合乎規定及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3. 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 據實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 存戶應悉數承認 絕不異議 貴行透過主管機關規定之線上即時 作業系統 查詢知悉存戶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已逾存戶每年得逕行結匯金額者 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4. 存戶(結匯人依I/D歸戶)之各交易限額依 貴行公告之外匯電子交易限額表辦理 貴行得視法令或風險之考量而隨時調整各該交易限 額 並於實施前30天公告於官方網站 但因政府緊急政策或國際突發事件者 不在此限 (二)辦理不同幣別間活期存款轉帳 適用匯率依轉帳發生當時之即時掛牌買/賣匯率為準 但遇外匯市場匯率波動劇烈時 貴行得暫停受理 三十七 外匯業務服務時間如下 (一)匯出匯款與涉及兌換交易 需於 貴行一般營業時間內方得承作辦理 (二)未涉及兌換之外匯活期存款轉帳 除 貴行因進行批次作業時間暫停外 得24小時交易 如交易完成之時間已逾當日 貴行之一般營業 時間者即屬次日帳 且轉入帳戶之金額當日不可再動用 國際匯率變動非存戶與 貴行所得預知 故非屬議定匯率之交易 其實際匯率以交易放行當時之匯率為準 貴行所顯示之匯率僅供參考 三十八 外匯存款業務 (一)存戶使用網路銀行以存款轉帳方式辦理結購 結售時 轉出帳戶應為存戶本人之新臺幣活期 活期儲蓄存款或外匯活期存款帳戶 (二)轉出帳戶為新臺幣時 轉入帳戶限為存戶本人之外匯存款帳戶 轉出帳戶為外幣時 轉入帳戶可為存戶本人或非本人之新臺幣存款帳戶或 外匯存款帳戶 (三)存戶辦理網路銀行之外匯存款轉帳 轉出及轉入帳戶限存戶 貴行製作之申請文件中所約定之指定帳戶 (四)存戶轉帳之金額 匯率 幣別 預約交易均悉依 貴行規定辦理 (五)存戶之約定帳戶原幣不同幣別間轉帳 限於 貴行營業時間內完成轉帳手續 每日每戶限等值美金三萬元 貴行可視情況隨時調整 限額 三十九 外匯定期存款業務 (一)存戶辦理本業務限由存戶本人指定開設於 貴行 辦理外匯業務部門或分行 以下簡稱DBU 之外匯活期存款帳戶 轉入存戶本人相 同幣別之外匯定期存款帳戶 中途或到期解約時限由存戶本人之外匯定期存款帳戶 轉入定存時(以下簡稱 訂約 或 定約日 )轉出之 DBU外匯活期存款帳戶(以下稱原存摺帳戶) 訂約及解約僅得於 貴行一般營業時間內辦理 且一經成立即不得變更或取消 (二)存戶申辦本業務之存款幣別 依 貴行外匯存款掛牌幣別為準 期別依各幣別之掛牌期別為準 利率則依 貴行網路銀行揭露之網路外匯 存款掛牌利率為準 (三)存戶得選擇適用之本利到期方式計有 本利不轉存 到期解約入原存摺帳戶 到期利息轉存原存摺帳戶 本金展期續存 及 到期本 利和依原存期展期 及 利息按月轉存原存摺帳戶 到期本金展期續存 四種 本業務不製發實體存單 故不提供 預約轉存存單 質借 設定質權 等功能 (四)存戶申辦本業務時 貴行將於原存摺上相對扣帳/入帳欄位顯示 轉開存單 轉銷存單 網路外匯定期存款帳號 等訊息 (五)本業務辦理中途解約者 僅得於 MyBank 或 MyB2B 平台憑約定之憑證或辨識方式辦理 本金 利息限轉回原存摺帳戶 惟訂約當 日不受理中途解約 (六)網路銀行外匯定期存款適用之實體印鑑比照原存摺帳戶印鑑 適用於無法透過網路銀行辦理解約而必須臨櫃辦理時(例如因電腦系統故障 或扣款帳戶已銷帳等) 四十 外匯匯出匯款業務 (一)存戶辦理網路外匯匯出匯款 轉出帳戶限 貴行製作申請文件中 所約定之新臺幣活期 活期儲蓄存款或外匯活期存款帳戶 (二) 除 存戶另有指示外 存戶授權 貴行或 貴行之通匯銀行 得以認為合適之任何方法方式匯出匯款 並得以任何國外通匯銀行為解款 銀行或轉匯銀行 如因國外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 不論該行係由存戶或 貴行所指定 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 但若有歸責 於 貴行之事由 則不在此限 貴行如應存戶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 查詢 其所需之郵電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 概由存戶負擔 貴行得要求先付部份款項 再行辦理 (三) 因 其他非 貴行所能控制之原因所導致之誤失等 致令匯款遲延或不能送達時 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 如因上列原因而需辦理退匯 或轉匯等手續經 貴行協助辦理時 其所需之郵電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 均由存戶負擔 (四) 存 戶同意匯出匯款於國外銀行解款或轉帳時 其依當地銀行慣例由解款行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收款人負擔 存戶絕 無異議 存戶同意 貴行選定之國外解款行 得以原幣或當日買匯匯率兌換成當地貨幣 付款予或逕入收款人帳戶 存戶絕無異議 四十一 交易訊息通知 存戶同意授權 貴行提供交易訊息通知服務 存戶得以電子郵件或傳真之方式交付存戶及存戶之 收款人 提供 MyB2B 服務之收付款 交易資料 存戶及存戶之 收款人 電子郵件 傳真號碼概由存戶提供 存戶並保證其內容之真實性 如有不符所生損害悉與貴行無涉 且 概由存戶負責 四十二 電子存單交易 (一)存戶於 貴行網路銀行辦理 電子存單 相關交易屬於 貴行行內轉帳 免事先約定 (二) 電子存單 交易 另依 貴行第二章 伍 電子存單約定條款 辦理 四十三 貴行 網路銀行 服務項目若有增減時 得以公告於 貴行官方網站 不另行通知存戶 伍 隨身密碼 My Password 暨動態密碼 OTP 約定條款 一 使用方式 (一)隨身密碼 My Password 暨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 簡稱 OTP 又稱 一次性密碼 )服務功能 指存戶透過 貴行指定的動 態密碼產生器(認證密碼鎖)或綁定的各種行動裝置(指行動裝置搭載開放式作業系統 可進行資料及軟體程式的輸入 存取及擴充等功能 例如智慧型手機 平板電腦等) 由 貴行產生一組動態密碼傳送予存戶 並得於 貴行公告使用範圍內作為存戶身分驗證 進行交易或 設定時的驗證碼(以下簡稱 動態密碼 ) (二)存戶確實明瞭各組動態密碼皆為亂數產生 且均具有 不可重複 使用一次 及 即時性 之特性 故於產生後一定時間內未使用 者 該密碼即失效 且每組密碼僅得使用一次 相關交易機制 以 貴行公告為準 二 錯誤次數及恢復使用 存戶輸入動態密碼連續錯誤達5次(含)以上者 貴行有權逕行 終止 或 暫禁 動態密碼功能 存戶須重新申請或臨櫃辦理 解禁 始 能恢復使用 三 使用限制 (ㄧ)存戶不得有複製或改製認證密碼鎖之行為 並不得將 貴行授權安裝於存戶已註冊行動裝置之軟體 進行還原工程 解編或反向組譯 規 避科技保護措施或複製至其他裝置 (二)存戶應自行保管使用認證密碼鎖及(或)已註冊行動裝置 如有出借 轉讓或質押者 存戶應自負其責 (三)存戶應妥善保管認證密碼鎖及(或)已註冊行動裝置 如有遺失 滅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 應儘速通知 貴行辦理掛失手續(含 終止 或 暫禁 ) 存戶如欲 解禁 或申領新認證密碼鎖及(或)註冊新行動裝置 須攜帶身分證件 原留印鑑至 貴行辦理 未辦理 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 貴行已經辦理交易者 視為存戶所親為 但 貴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 責之事由 致存戶動態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 仍應由 貴行負責 四 申請限制 認證密碼鎖申請及(或)行動裝置註冊採取歸戶方式辦理 同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僅限開通一個認證密碼鎖及(或)行動裝置 但經 貴行同 意或開放申請限制者不在此限 五 異常使用之終止 存戶如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 認證密碼鎖及(或)已註冊行動裝置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應立即通知 貴行停止使用該服務並 採取防範之措施 六 交易之效力 存戶使用動態密碼與 貴行進行之交易 申請服務項目或使用於其他經 貴行開辦之各該業務項目者 均視為存戶所親為 貴行無庸另行 查證 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七 存戶使用隨身密碼 MyPassword 於 MyBank 進行臺/外幣非約定轉帳 轉繳公用事業費 稅費或其他 貴行新增交易項目之交易限額 (一) MyBank 每筆 最高等值新臺幣10萬元整 每日 最高等值新臺幣10萬元整 每月 最高等值新臺幣20萬元整 並依存戶之 統一編號(身分證字號)歸戶計算 (二)存戶如欲提高非約定帳戶轉帳限額 得另行與本行約定 (三)如 貴行調整交易限額時 以 貴行公告為準 八 費用 存戶申請認證密碼鎖及(或)註冊行動裝置之費用 由 貴行訂定之並得於公告60日後調整之 陸 電話銀行 一 使用方式 (一)電話銀行係指存戶利用包括但不限於一般電話 行動電話 行動裝置 PDA 個人數位助理 等具有通信傳輸功能之工具 利用電信或 電子訊號操作 無須親赴 貴行櫃檯 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金融服務 (二)貴行為提昇服務品質得於電話銀行服務系統中設置輔助答詢專員或具有一定資格證照之服務專員功能 存戶選擇使用輔助答詢專員/服務 專員功能者 對該答詢專員/服務專員所確認之內容 與存戶本人親自操作之效力相同 存戶均予承認 二 服務時間 電話銀行為24小時服務 惟前條第二項之服務專員功能 新臺幣與外匯存款帳戶轉帳及匯款 原幣不同幣別間互轉交易 或轉入帳戶為營業 第 14 頁 共 20 頁 約定書編號 10507

15 當日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支票存款帳戶 限於 貴行營業時間內完成交易手續 否則如因延誤遭致退票或其他損失 由存戶自行負責 存戶於 貴行營業時間外所為之轉帳 匯款交易記帳日悉依 貴行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約定轉帳 (一)存戶申請辦理電話銀行本人帳戶間互相轉帳及約定轉出帳戶 須於約定帳戶下方親自簽名 故倘約定之轉帳帳戶原留存印鑑與本綜合約定 書所蓋印鑑或所留存之印鑑樣式不同者 仍視為存戶已為授權 (二)電話銀行約定轉入帳號係由存戶事先指定 貴行不負責審核其指定帳號真偽或其是否為指定存戶名義 如因存戶指定帳號有誤或操作錯 誤而轉帳失敗或入錯帳戶 由存戶自行負責 四 預約轉帳 (一)電話銀行預約轉帳交易限同幣別之交易 存戶可預約次日起一年內之轉帳交易 預約轉帳交易日為非營業日或無相對日 或因不可抗力事 由或其他原因致使當日暫停營業 以次營業日為轉帳日 所謂無相對日以次營業日為轉帳日 例如預約固定每月31日轉帳 因2月份並無 31日 故會在次營業日3月1日才轉帳 (二)存戶欲取消預約轉帳交易 最遲應於預約轉帳交易日之前一日辦理 (三)存戶及存戶約定轉入之帳戶辦理結清 移轉帳戶 原預約轉帳交易同時取消 (四)存戶辦理預約轉帳交易後 再變更密碼者 原使用舊密碼所作之交易仍有效 (五)預約轉帳交易之執行 以 貴行實際轉帳當時交易之執行結果為準 存戶得利用 貴行之網路銀行查詢預約轉帳交易內容及執行結果 (六)預約轉帳交易日 若因轉出帳戶遇存款不足或遭圈存 扣押等原因致使轉帳失敗 存戶應自行負責 貴行不另行通知 預約期限如有變 更時 以 貴行之相關規定為準 (七)存戶應自行查明預約轉帳交易日存款餘額 如因 貴行執行預約轉帳交易 致使其他約定扣款失敗 存戶應自行負責 貴行不另行通 知 五 轉帳交易金額之限定 (一)電話銀行自行約定戶轉帳同幣別金額不限 (二)電話銀行之新臺幣與外匯帳戶互轉 轉出帳戶為新臺幣時 轉入帳戶限為存戶本人之外匯存款帳戶 轉出帳戶為外幣時 轉入帳戶可為存 戶本人或非本人之新臺幣存款帳戶或外匯存款帳戶 每筆交易最高金額不得逾等值新臺幣50萬元 外幣間不同幣別之轉帳 每人每日合 計電話銀行 網路銀行之交易限等值美金3萬元 (三)電話銀行約定戶跨行轉帳限新臺幣交易 每筆交易限額新臺幣200萬元 每日交易合計金融卡 網路銀行最高限額新臺幣300萬元 (四)如 貴行調整前項金額限制時 以 貴行之相關規定為準 六 交易之效力 存戶使用電話銀行等各項功能 如鍵入之理財密碼或與 貴行約定之其他辨識方式 例如 OTP 相符者 即可辦理 轉帳時不必補 填取款憑證 其與活期(儲蓄)存款提示存摺並填具 取款憑證 加蓋原留印鑑之效力相同 惟轉帳繳納 貴行之信用卡費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 理代收公用事業 各項稅費 罰款等專戶金額免事先約定 七 手續費 存戶使用電話銀行跨行轉帳 每次應支付手續費新臺幣15元 轉繳各項公用事業費用 各項稅款 各項代收費用 得由 貴行酌收手續費 貴行得隨時修改本項服務之相關章程 手續費及相關章程若有調整 貴行得以公告方式或登載於 貴行網站首頁而不另行通知 存戶並授 權 貴行得逕自存戶所設定之轉出帳戶中轉帳繳付 八 外匯交易 (一)存戶申請辦理與外匯有關之電話銀行轉帳交易 應遵照中央銀行公布之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辦理 (二)電話銀行辦理不同幣別間活期存款轉帳 適用匯率依轉帳發生當時 貴行牌告 公告 之即時掛牌買/賣匯率為準 但遇外匯市場匯率波 動劇烈時 貴行得暫停受理 (三)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 據實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 存戶應悉數承認 絕不異議 如獲悉存戶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 依法令不得辦理時 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存戶一經利用本項服務 視為同意遵守本綜合約定書全部條款約定 不必另為申請或其他行為 九 答詢專員/服務專員特定理財服務 (一)存戶得申請使用 貴行提供之電話銀行 輔助答詢專員/服務專員 功能辦理特定項目之交易確認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本服務之特定項 目範圍以經 貴行開放之範圍為準(目前適用之範圍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組合式商品之服務) 存戶不得透過本服務辦理 首次承作組合式商品交易之確認 (二)存戶確實明瞭本服務僅係為便於存戶確認利用 貴行電話銀行進行之交易內容 存戶不得要求 輔助答詢專員/服務專員 對擬進行之交 易商品提供諮詢或推薦等服務 存戶對於使用本服務完成之特定交易均與存戶本人操作之效力相同 存戶均予承認 (三)本服務僅係輔助性服務項目 需於 貴行指定時間內方得使用 且需配合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 或其他金融機構之營業時間 存戶明 瞭申請使用本服務時 仍得透過 貴行之營業場所或其他自動化服務取得與本服務相同之效果 故倘 貴行因故無法提供本服務者 存戶 應自行利用 貴行營業場所或其他自動化服務功能辦理 絕無異議 (四)存戶得透過本服務辦理交易確認時 得同時授權 貴行以自動扣款方式於指定之日期自指定帳戶內逕行扣款辦理申購 或轉換投資國內/ 境外共同基金及支付因此所產生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轉換手續費) 但指定交易日期該指定帳戶餘額不足時 或因電信或電腦系統暫 停而無法辦理轉帳或其他交易時 貴行將不予進行自動扣款 存戶需親自至 貴行各分行辦理所需之交易程序 (五)存戶透過本服務辦理組合式商品交易確認時 貴行應於當日下午五點前傳送 組合式商品產品說明暨授權指示書 及 組合式商品客戶 須知暨風險預告書 至存戶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 存戶應自行於前開期間內主動自電子郵件信箱中收受開啟該等文件並詳予閱讀 存戶未 收到前開文件或擬取消該指示交易者 應於當日下午五點前通知 貴行 逾期即視已收受文件並對該交易確認無異議 (六)存戶明瞭解電子通知書將以存戶留存於 貴行之電子郵件地址(或傳真電話)為送達地址 (七)存戶之電子郵件信箱或傳真電話如有變更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 如未通知 貴行將依存戶原留存 最後通知之電子 郵件信箱或傳真電話寄送相關文件 經通常寄送時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若因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原因造成寄送失敗 以 貴行寄送時間 視為已寄達 (八)存戶確實明瞭前項所稱文件之傳送與交易成立有重要關係 存戶應自行確認所指示之電子郵件信箱之安全性與線路之通順 (九)存戶透過本服務辦理組合式商品交易確認者 貴行應於交易確認後寄發 成交確認書 予存戶 (十)存戶終止本服務之一部或全部時 於終止前已依約辦理之各項電話指示交易服務仍為有效 (十一)貴行得於通知存戶或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後 隨時停止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十 資料之核對 存戶使用電話銀行所為之交易 可選擇寄發對帳單 由 貴行定期彙總交易 印錄對帳單並註明每筆交易時間後依存戶指定之方式寄發存 戶 存戶如對交易內容有疑義 應於 貴行依存戶指定之方式寄發後14天內向 貴行提出異議 貴行對存戶之查詢或異議 應即進行調 查 並自查詢或異議到達 貴行之日起30日內 將調查結果通知存戶 倘經 貴行調查結果 查明交易紀錄有不正確情事時 應即更正之 倘 貴行調查未發生有不正確情事 電話銀行轉帳交易即推定以 貴行電腦所儲存之內容為準 十一 傳輸設備 電信設備傳輸訊號品質 不在 貴行負責範圍之內 存戶應自行負擔傳輸設備及其相關費用 十二 新增或異動服務項目 未來 貴行新增或異動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電話銀行服務項目 存戶得不另立書面約定即可使用 並同意遵守 貴行該新增服務項目有關規定 辦理 柒 自動化設備辦理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 自動授權扣繳約定 一 款項扣繳 存戶得透過 貴行提供之自動化服務 網路銀行MyBank 電話語音 行動銀行等 向 貴行信託部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 價證券之交易 申購 買回 轉換 資料異動 並得依選取之帳戶將應繳付之價款及各種手續費用即時自動扣繳 但限轉入 貴行信託部 信託財產專戶 二 交易之效力及款項撥付 存戶使用 貴行自動化服務辦理轉帳或扣繳後 不必補填取款憑證 其與活期(儲蓄)存款提示存摺並填具 取款憑證 加蓋原留印鑑之效力相 同 存戶經確認並發出交易訊息送達受 貴行信託部後即不得撤銷或更改 並同意經由自動化服務進行之申購(加入)交易 於嗣後買回(退出) 或有收益分配款項撥付時 限由 貴行信託部撥入於原申購(加入)時所指定扣帳之存戶本人帳戶內 第四章 財富管理業務約定事項 壹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一 投資標的 存戶(即委託人)指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人)運用本信託資金 投資於主管機關核准 境外客戶不限 得以投資之境外基金 國外 有價證券 國內基金及結構型商品等 二 受益人 本契約項下所得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受益人以委託人本人為限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經受託人同意外 不得變更受益人 三 信託資金及費用之收付 (一)委託人以信託資金交付受託人投資境外基金 國外有價證券 國內基金及結構型商品等 需於受託人之總行或營業單位開立存摺存款帳 戶 以利款項之收付 受託人將以委託人每次進行投資時預設嗣後撥付買回款項之存款帳戶留存印鑑 視為本信託投資業務之信託印鑑 日後委託人辦理有關本信託投資相關業務時 應以該印鑑為之 前述約定留存印鑑之樣式 如有異動 悉依受託人之總行或營業單位存款 第 15 頁 共 20 頁 約定書編號 10507

16 業 務 規 定 辦 理 若 委 託 人 申 請 買 回 時, 於 受 託 人 之 總 行 或 營 業 單 位 已 無 任 何 存 摺 存 款 帳 戶, 則 憑 委 託 人 之 親 簽 辦 理 ( 二 ) 委 託 人 所 交 付 之 信 託 資 金 及 相 關 費 用, 應 以 受 託 人 所 指 定 或 同 意 之 幣 別 ( 新 臺 幣 / 外 幣 ) 為 之 ; 就 信 託 本 金 及 收 益 之 返 還, 應 以 委 託 人 交 付 信 託 資 金 之 同 一 幣 別 或 受 託 人 指 定 者 為 之, 惟 外 幣 信 託 部 份, 若 有 委 託 人 指 定 辦 理 不 同 計 價 幣 別 之 基 金 轉 換, 其 後 再 指 示 買 回 此 基 金 之 情 形, 受 託 人 將 以 該 買 回 基 金 計 價 幣 別 之 外 幣 支 付 應 返 還 委 託 人 之 買 回 款 項 ( 三 ) 委 託 人 以 定 期 ( 不 ) 定 額 方 式 信 託 投 資 者 : 1. 遇 電 腦 系 統 故 障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事 故, 致 未 能 於 指 定 日 期 進 行 扣 帳 作 業 時, 委 託 人 同 意 順 延 至 障 礙 事 由 排 除 後 之 受 託 人 營 業 時 間 始 進 行 扣 帳 2. 委 託 人 所 指 定 自 動 扣 款 之 帳 戶, 須 於 自 動 扣 款 授 權 書 加 蓋 存 款 帳 戶 之 原 留 印 鑑 後, 始 生 效 用 3. 委 託 人 應 於 指 定 扣 款 日 之 前 一 金 融 機 構 營 業 日 營 業 時 間 內, 於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內 留 存 足 額 扣 款 金 額, 若 無 法 扣 帳 連 續 達 五 次 時, 受 託 人 得 暫 停 繼 續 扣 款 投 資 4. 委 託 人 指 定 扣 款 帳 戶 內 之 存 款 可 用 餘 額 不 足 支 付 其 所 指 定 信 託 投 資 之 金 額 時, 悉 依 受 託 人 扣 款 作 業 處 理 之 先 後 順 序 為 準, 委 託 人 不 得 指 定 或 異 議 四 信 託 期 間 本 契 約 所 定 信 託 之 存 續 期 間 應 自 信 託 資 金 交 付 予 受 託 人 之 日 起 契 約 之 存 續 期 間 中, 任 一 方 得 以 書 面 通 知 終 止 或 有 信 託 終 止 事 由 發 生 或 信 託 目 的 不 能 達 成 時, 本 信 託 契 約 得 經 任 一 方 之 通 知 終 止 五 信 託 資 金 之 運 用 管 理 ( 一 ) 本 信 託 資 金 為 特 定 單 獨 管 理 運 用 金 錢 信 託, 受 託 人 對 信 託 財 產 不 具 運 用 決 定 權, 委 託 人 就 下 列 有 關 信 託 資 金 之 運 用 管 理, 包 括 申 請 結 匯 買 賣 外 幣 投 資 數 額 投 資 時 間 投 資 期 間 買 賣 操 作 交 割 之 執 行 價 格 範 圍 指 定 執 行 買 賣 之 金 融 或 投 資 管 理 機 構 交 割 機 構 保 管 機 構, 參 與 投 資 標 的 分 配 收 益 及 本 身 有 關 之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之 行 使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股 東 或 基 金 受 益 人 權 益 之 行 使 )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等, 同 意 由 受 託 人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運 用 管 理, 委 託 人 不 另 指 示 或 參 與 ( 二 ) 受 託 人 對 委 託 人 所 交 付 之 信 託 資 金 不 另 計 付 利 息 六 運 用 之 指 示 ( 一 ) 委 託 人 就 信 託 資 金 為 運 用 之 指 示 時, 應 以 書 面 方 式 或 其 他 經 雙 方 事 先 書 面 約 定 之 方 式 ( 包 括 自 動 化 服 務 傳 真 交 易 等 ) 為 之 ( 二 ) 委 託 人 以 書 面 方 式 指 示 受 託 人 為 運 用 其 他 事 項 時, 應 依 受 託 人 之 規 定 填 寫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並 應 依 其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權 利 轉 讓 及 設 質 之 禁 止 委 託 人 因 本 信 託 關 係 所 生 信 託 利 益 之 權 利, 非 經 受 託 人 同 意 不 得 轉 讓 或 設 質 予 第 三 人 八 投 資 準 則 ( 一 ) 委 託 人 與 受 託 人 應 共 同 遵 守 投 資 標 的 本 身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其 適 用 之 法 令 該 投 資 標 的 為 境 外 基 金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國 內 基 金 及 結 構 型 商 品 時, 其 發 行 機 構 ( 總 代 理 人 ) 或 基 金 公 司 所 訂 之 投 資 相 關 規 定 包 括 申 購 買 回 轉 換 等 之 價 格 時 間 方 式 淨 值 計 算 收 益 分 配 費 用 負 擔 及 其 他 有 關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或 商 品 營 運 上 之 相 關 事 宜 等, 雙 方 亦 應 遵 守 ( 二 ) 倘 受 託 人 於 接 獲 投 資 標 的 有 關 增 ( 減 ) 資 清 算 變 更 ( 包 括 名 稱 計 價 方 式 投 資 數 額 等 ) 合 併 解 散 暫 停 交 易 或 暫 停 交 割 清 算 營 運 困 難 或 其 他 不 得 已 事 由 等 通 知 時, 委 託 人 同 意 應 配 合 辦 理 或 中 止 該 項 投 資, 其 所 生 之 一 切 損 益 概 由 委 託 人 承 受 ( 三 ) 投 資 標 的 因 法 令 限 制 或 其 發 行 機 構 之 規 定 ( 包 括 投 資 對 象 限 制 未 達 法 定 最 低 募 集 規 模 而 被 撤 銷 已 逾 法 定 最 高 募 集 規 模 或 其 他 法 定 禁 止 投 資 事 由 ), 致 受 託 人 不 能 依 委 託 人 指 示 投 資 時, 委 託 人 同 意 終 止 投 資 九 投 資 確 認 及 其 他 通 知 ( 一 ) 受 託 人 應 將 信 託 資 金 運 用 情 形, 依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約 定 送 交 予 委 託 人 ( 二 ) 相 關 報 表 或 理 財 月 對 帳 單 ( 含 電 子 帳 單 ) 上 所 載 之 信 託 財 產 權 益 內 容 與 受 託 人 之 信 託 財 產 帳 載 資 料 或 相 關 記 錄 有 所 不 符 時, 應 以 受 託 人 之 信 託 帳 載 資 料 或 記 錄 為 準 倘 受 託 人 所 接 獲 投 資 標 的 之 國 內 外 發 行 機 構 之 交 易 確 認 通 知 有 錯 誤, 或 受 託 人 之 作 業 疏 失 錯 誤 時, 委 託 人 同 意 受 託 人 得 逕 自 更 正 並 通 知 委 託 人 ( 三 ) 委 託 人 之 地 址 或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如 有 變 更,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受 託 人, 如 未 通 知, 而 受 託 人 依 委 託 人 原 留 存 最 後 通 知 之 地 址 或 其 他 約 定 之 寄 送 方 式 遞 送 相 關 文 件 者, 經 通 常 寄 送 時 間 即 視 為 已 合 法 送 達 如 委 託 人 已 與 貴 行 約 定 不 遞 送 理 財 月 對 帳 單 ( 含 電 子 帳 單 ), 則 相 關 通 知 訊 息 需 由 委 託 人 主 動 索 取, 委 託 人 絕 無 異 議 十 投 資 收 益 分 配 因 投 資 標 的 而 受 分 配 之 投 資 收 益 及 孳 息, 受 託 人 依 分 配 基 準 日 按 委 託 人 所 得 享 有 之 信 託 財 產 權 益 比 例 計 算 分 配 予 委 託 人 ; 委 託 人 同 意 受 託 人 得 將 該 收 益 部 分 全 數 滾 入 信 託 財 產 內, 再 投 資 運 用 於 相 同 之 投 資 標 的, 而 不 以 實 物 或 現 金 分 配 交 付 委 託 人 惟 該 投 資 標 的 若 性 質 上 不 得 再 投 資, 或 再 投 資 之 數 額 不 符 合 該 投 資 標 的 之 最 低 投 資 限 度 規 定, 或 另 經 受 託 人 同 意 以 現 金 發 放 時, 不 在 此 限, 現 金 收 益 分 配 時, 應 先 扣 除 相 關 稅 捐 及 費 用 再 予 分 配 十 一 投 資 標 的 之 轉 換 及 買 回 ( 一 ) 委 託 人 得 申 請 投 資 標 的 之 轉 換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以 經 受 託 人 同 意, 轉 換 發 行 機 構 ( 總 代 理 人 ) 或 基 金 公 司 所 發 行 且 已 在 受 託 人 營 業 處 所 公 開 受 理 轉 換 之 其 他 有 價 證 券 為 限, 惟 如 有 尚 未 分 配 之 交 易, 受 託 人 得 暫 不 受 理 本 次 轉 換 交 易 ( 二 ) 委 託 人 於 投 資 標 的 轉 換 後, 如 仍 有 轉 換 前 原 投 資 標 的 受 益 權 單 位 收 益 分 配 時, 得 由 受 託 人 代 為 辦 理 贖 回 並 以 現 金 分 配 予 委 託 人, 委 託 人 絕 無 異 議 ( 三 ) 委 託 人 得 於 本 信 託 契 約 屆 期 前 填 具 相 關 申 請 書 件 ( 或 依 雙 方 當 事 人 事 前 約 定 之 方 式 ), 指 示 受 託 人 就 信 託 財 產 投 資 標 的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於 合 理 期 間 內 申 請 買 回 交 易, 惟 如 有 尚 未 分 配 之 交 易, 受 託 人 得 暫 不 受 理 本 次 買 回 交 易 ( 四 ) 受 託 人 向 發 行 機 構 ( 總 代 理 人 ) 或 基 金 公 司 申 請 買 回 後, 應 於 接 獲 匯 入 款 項 並 扣 除 信 託 管 理 費 及 其 他 有 關 費 用 ( 如 匯 費 ) 後 返 還 委 託 人 委 託 人 指 示 就 其 信 託 投 資 標 的 之 持 有 單 位 數 為 全 數 買 回 者, 受 託 人 依 指 示 執 行 時, 若 因 原 指 定 買 回 之 投 資 標 的 所 衍 生 而 尚 有 未 完 成 買 回 之 資 產 或 單 位 數 或 投 資 標 的 本 身 不 足 最 低 買 回 基 準 時, 受 託 人 得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委 託 人, 而 於 接 獲 發 行 機 構 ( 總 代 理 人 ) 或 基 金 公 司 之 通 知 後, 逕 行 申 請 買 回, 並 於 接 獲 匯 入 款 項 扣 除 相 關 費 用 ( 如 匯 費 ) 後 返 還 委 託 人 ( 五 ) 投 資 標 的 因 國 內 外 有 價 證 券 之 規 定 或 其 他 事 由 而 強 制 買 回 時, 委 託 人 無 條 件 同 意 辦 理, 不 得 以 本 信 託 契 約 未 屆 期 為 由 而 不 同 意 買 回 ( 六 ) 委 託 人 辦 理 投 資 標 的 之 部 分 買 回 以 先 進 先 出 方 式 處 理, 其 帳 上 累 計 之 信 託 金 額 按 其 所 買 回 單 位 數 比 例 扣 減 之 十 二 投 資 單 位 數 分 配 同 一 投 資 日 倘 有 多 數 委 託 人 為 同 一 投 資 標 的 之 投 資 運 用 指 示 時, 受 託 人 將 依 契 約 約 定 以 該 投 資 總 價 金 共 同 運 用 向 發 行 機 構 ( 總 代 理 人 ) 或 基 金 公 司 所 購 得 單 位 數 分 配 予 委 託 人 ; 惟 分 配 過 程 中 若 有 因 算 數 計 算 無 法 除 盡 之 剩 餘 單 位 數 時, 將 依 受 託 人 作 業 處 理 原 則 分 配 之, 委 託 人 不 得 異 議 前 述 分 配 作 業 之 規 定, 於 買 回 款 項 分 配 之 情 形 亦 同 十 三 風 險 承 擔 及 預 告 ( 一 ) 委 託 人 為 投 資 標 的 之 運 用 指 示 前, 已 確 實 詳 閱 該 投 資 標 的 相 關 資 料 及 其 規 定, 並 瞭 解 其 投 資 風 險 : 包 括 可 能 發 生 投 資 標 的 跌 價 匯 兌 損 失 所 導 致 之 本 金 虧 損, 或 投 資 標 的 暫 停 接 受 買 回 及 解 散 清 算 等 風 險, 其 最 大 可 能 損 失 為 損 失 所 有 投 資 本 金 且 委 託 人 係 基 於 獨 立 審 慎 之 投 資 判 斷 後, 決 定 各 項 投 資 指 示 ( 二 ) 受 託 人 除 應 盡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外, 本 信 託 資 金 運 用 管 理 所 生 之 資 本 利 得 及 其 孳 息 收 益 等 悉 數 歸 為 委 託 人 所 享 有 ; 其 投 資 所 生 風 險 費 用 及 稅 賦 亦 悉 數 由 委 託 人 負 擔, 受 託 人 不 為 信 託 本 金 及 投 資 收 益 之 保 證 ( 三 ) 委 託 人 已 瞭 解 信 託 財 產 運 用 於 存 款 以 外 之 標 的 者, 不 受 存 款 保 險 之 保 障, 且 投 資 標 的 過 去 績 效 不 代 表 未 來 表 現 亦 不 保 證 最 低 投 資 收 益 ( 四 ) 委 託 人 已 充 分 瞭 解 以 投 資 高 收 益 債 券 為 訴 求 之 基 金 之 特 有 風 險, 包 括 : 1. 信 用 風 險 : 由 於 高 收 益 債 券 之 信 用 評 等 未 達 投 資 等 級 或 未 經 信 用 評 等, 可 能 面 臨 債 券 發 行 機 構 違 約 不 支 付 本 金 利 息 或 破 產 之 風 險 2. 利 率 風 險 : 由 於 債 券 易 受 利 率 之 變 動 而 影 響 其 價 格, 故 可 能 因 利 率 上 升 導 致 債 券 價 格 下 跌, 而 蒙 受 虧 損 之 風 險, 高 收 益 債 亦 然 3. 流 動 性 風 險 : 高 收 益 債 券 可 能 因 市 場 交 易 不 活 絡 而 造 成 流 動 性 下 降, 而 有 無 法 在 短 期 內 依 合 理 價 格 出 售 的 風 險 4. 投 資 人 投 資 以 高 收 益 債 券 為 訴 求 之 基 金 不 宜 占 其 投 資 組 合 過 高 之 比 重, 且 不 適 合 無 法 承 擔 相 關 風 險 之 投 資 人 5. 若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為 配 息 型, 基 金 的 配 息 可 能 由 基 金 的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任 何 涉 及 由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份,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本 基 金 進 行 配 息 前 未 先 扣 除 行 政 管 理 相 關 費 用 6. 高 收 益 債 券 基 金 可 能 投 資 美 國 144A 債 券 ( 境 內 基 金 投 資 比 例 最 高 可 達 基 金 總 資 產 10%; 境 外 基 金 不 限 ), 該 債 券 屬 私 募 性 質, 易 發 生 流 動 性 不 足, 財 務 訊 息 揭 露 不 完 整 或 價 格 不 透 明 導 致 高 波 動 性 之 風 險 十 四 手 續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 一 ) 委 託 人 瞭 解 並 同 意 受 託 人 辦 理 本 契 約 項 下 信 託 業 務 ( 特 定 金 錢 信 託 ) 之 相 關 交 易 時, 自 交 易 相 對 人 取 得 之 報 酬 費 用 折 讓 等 各 項 利 益, 於 法 令 許 可 之 範 圍 內 得 作 為 受 託 人 收 取 之 信 託 報 酬 另 委 託 人 就 信 託 資 金 之 運 用 結 果 不 論 盈 虧, 除 應 負 擔 所 指 定 運 用 投 資 標 的 之 發 行 機 構 ( 總 代 理 人 ) 或 基 金 公 司 之 各 項 管 理 費 用 交 易 費 用 及 稅 捐 外, 並 應 就 信 託 財 產 運 用 管 理, 需 另 支 付 各 項 手 續 費 及 其 他 費 用 予 受 託 人,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另 委 託 人 投 資 之 所 得, 受 託 人 將 依 中 華 民 國 相 關 稅 法 或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二 ) 以 下 費 用 項 目 一 至 四 款, 受 託 人 得 依 信 託 資 金 投 資 幣 別 方 式 有 價 證 券 種 類 等 不 同 而 另 訂 收 費 標 準, 並 得 視 物 價 變 動 調 整 之, 而 無 須 經 委 託 人 事 先 同 意, 但 應 事 前 公 告 或 通 知 委 託 人 各 項 費 用 計 算 至 受 託 人 之 總 行 或 營 業 單 位 之 存 款 最 小 計 價 單 位 ( 例 如 : 新 臺 幣 至 元 美 元 至 分 日 幣 至 元 ) 為 止, 最 小 計 價 單 位 以 下 四 捨 五 入 1. 信 託 手 續 費 ( 申 購 手 續 費 ): 依 據 投 資 標 的 之 國 內 外 發 行 機 構 所 訂 之 投 資 標 的 銷 售 費 率, 於 申 購 時 依 每 次 信 託 資 金 之 一 定 百 分 比 計 收 ( 費 率 :0%~5%) 以 定 期 ( 不 ) 定 額 方 式 投 資 者, 信 託 手 續 費 每 次 每 筆 最 低 新 臺 幣 伍 拾 元 整 ( 或 等 值 之 外 幣 ), 並 依 本 信 託 契 約 之 約 定 由 受 託 人 按 次 與 信 託 資 金 一 併 扣 帳 2. 信 託 管 理 費 : 於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 不 含 ) 前, 自 信 託 資 金 交 付 予 受 託 人 之 日 後 滿 一 年 起, 依 信 託 資 金 交 付 時 之 金 額 ( 即 信 託 本 金 ) 按 年 費 率 千 分 之 二 給 付 受 託 人 信 託 管 理 費, 每 次 買 回 最 低 新 臺 幣 貳 佰 元 整 ( 或 等 值 之 外 幣 ); 於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 含 ) 後 申 購 者, 自 信 託 資 金 交 付 予 受 託 人 之 日 後 一 年 內, 依 信 託 資 金 交 付 時 之 金 額 ( 即 信 託 本 金 ) 按 年 費 率 千 分 之 一 ( 國 內 貨 幣 市 場 型 基 金 為 千 分 之 零 點 五 ) 給 付 受 託 人 信 託 管 理 費, 第 二 年 起 按 年 費 率 千 分 之 二 ( 國 內 貨 幣 市 場 型 基 金 為 千 分 之 一 ) 給 付 受 託 人 信 託 管 理 費, 自 第 二 年 起 每 次 買 回 最 低 新 臺 幣 貳 佰 元 整 ( 或 等 值 之 外 幣 ), 由 受 託 人 於 委 託 人 買 回 時, 就 信 託 收 益 或 信 託 本 金 中 扣 收 ; 受 託 人 保 管 基 金 免 收 3. 轉 換 手 續 費 : 受 託 人 每 筆 收 取 最 低 新 臺 幣 貳 佰 元 整 ( 或 等 值 之 外 幣 ), 於 每 次 申 請 轉 換 時 收 取 ; 國 內 外 發 行 機 構 如 對 轉 換 交 易 另 訂 有 第 16 頁, 共 20 頁 約 定 書 編 號 :10507

17 轉 換 手 續 費 之 費 率 或 收 取 方 式 者, 另 從 其 計 費 規 定 繳 付 4. 信 託 投 資 明 細 之 開 立 : 每 份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並 於 申 請 時 向 委 託 人 收 取 5. 申 購 時 之 通 路 服 務 費 : 由 交 易 對 手 或 基 金 公 司 給 付 予 受 託 人, 於 申 購 時 一 次 給 付 以 信 託 本 金 乘 上 費 率 計 算 之, 費 率 0% 至 5%, 視 市 場 情 形 而 定 此 服 務 費 如 係 已 包 含 於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所 規 定 之 費 用, 將 由 基 金 公 司 逕 自 各 基 金 之 每 日 淨 資 產 價 值 中 扣 除 6. 持 有 期 間 之 通 路 服 務 費 : 由 受 託 人 之 交 易 對 手 或 基 金 公 司 給 付 予 受 託 人, 以 受 託 人 於 交 易 對 手 或 基 金 公 司 之 淨 資 產 價 值 乘 上 費 率 計 算 之 費 率 為 0%~1% ( 年 費 率 ) 支 付 方 式 依 各 基 金 公 司 而 有 所 不 同, 可 能 採 取 月 季 半 年 年 度 支 付 方 式 為 之 ; 此 服 務 費 係 已 包 含 於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所 規 定 之 費 用, 由 基 金 公 司 逕 自 各 基 金 之 每 日 淨 資 產 價 值 中 扣 除 7. 推 介 銷 售 商 品 獲 取 之 佣 金 : 由 受 託 人 之 交 易 對 手 或 基 金 公 司 給 付 予 受 託 人, 支 付 方 式 依 各 基 金 公 司 而 有 所 不 同, 費 率 約 為 委 託 人 交 付 信 託 資 金 之 0%~0.3% 8. 有 關 境 外 基 金 應 負 擔 之 費 用 ( 含 分 銷 費 用 ) 已 揭 露 於 境 外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及 投 資 人 須 知 中, 受 託 人 可 至 境 外 基 金 資 訊 觀 測 站 中 查 詢 9. 委 託 人 應 了 解 所 投 資 手 續 費 後 收 型 基 金 產 品, 基 金 公 司 將 依 公 開 說 明 書 收 取 分 銷 費 用 (Distribution Fee), 且 該 費 用 將 由 基 金 資 產 中 支 付, 直 接 反 映 於 每 日 基 金 淨 資 產 價 值 同 時, 基 金 在 買 回 時, 基 金 公 司 將 收 取 遞 延 申 購 手 續 費 (Contingent Deferred Sales Charge), 該 費 用 將 自 買 回 總 額 內 扣 除 10. 投 資 標 的 為 境 內 外 共 同 基 金 時, 依 各 基 金 公 開 說 明 書 所 載, 應 負 擔 各 基 金 公 司 或 分 銷 商 所 規 定 之 各 項 費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基 金 經 理 費 保 管 費 分 銷 費 轉 換 手 續 費 贖 回 手 續 費 及 短 線 交 易 費 用 ) 及 瞭 解 各 項 交 易 限 制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申 購 贖 回 轉 換 及 短 線 交 易 ), 委 託 人 同 意 依 各 基 金 公 司 或 分 銷 商 之 規 定 辦 理 11. 理 財 月 對 帳 單 補 發 費 用 : 以 申 請 日 當 月 份 起 算, 六 個 月 內 補 發 之 理 財 月 對 帳 單 ( 含 電 子 帳 單 ) 免 費, 逾 六 個 月 每 份 實 體 理 財 月 對 帳 單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並 於 申 請 時 向 委 託 人 收 取, 電 子 帳 單 則 不 收 取 費 用 十 五 匯 率 計 算 ( 一 ) 以 臺 幣 信 託 方 式 申 請 本 業 務 相 關 交 易, 新 臺 幣 兌 換 外 幣 ( 申 購 時 ) 或 外 幣 兌 換 新 臺 幣 ( 買 回 時 ) 所 適 用 之 匯 率, 以 受 託 人 處 理 有 關 結 匯 作 業 之 當 時, 分 別 按 受 託 人 牌 告 之 賣 出 或 買 入 外 幣 匯 率 為 準 ( 二 ) 境 外 基 金 國 外 有 價 證 券 國 內 基 金 及 結 構 型 商 品 轉 換 時 其 不 同 幣 別 間 之 兌 換, 係 以 發 行 機 構 ( 總 代 理 人 ) 或 基 金 公 司 之 作 業 規 則 所 計 匯 率 為 準 ( 三 ) 本 信 託 資 金 因 兌 換 所 生 之 匯 率 風 險 悉 由 委 託 人 負 擔 十 六 委 託 事 項 異 動 之 申 請 ( 一 ) 委 託 人 就 信 託 資 金 之 投 資 數 額 投 資 標 的 扣 款 帳 戶 扣 款 日 期 停 止 ( 恢 復 ) 扣 款 及 其 他 事 項 如 有 異 動 時, 至 遲 應 於 指 定 投 資 扣 款 日 之 前 一 個 營 業 日 下 午 三 點 前, 向 受 託 人 辦 妥 異 動 變 更 手 續 後 始 為 生 效 ( 二 ) 委 託 人 登 錄 資 料 如 有 異 動, 悉 依 受 託 人 之 總 行 或 營 業 單 位 存 款 業 務 規 定 辦 理 十 七 受 託 人 之 責 任 ( 一 ) 受 託 人 應 依 委 託 人 之 運 用 指 示, 符 合 投 資 標 的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及 國 際 金 融 慣 例, 以 善 良 管 理 人 之 注 意 義 務, 妥 善 處 理 本 信 託 事 務 ( 二 ) 除 受 託 人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外, 委 託 人 不 得 以 該 有 價 證 券 之 發 行 機 構 管 理 機 構 交 割 機 構 保 管 機 構 或 其 他 第 三 人 之 任 何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要 求 受 託 人 負 任 何 連 帶 責 任 或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 三 ) 委 託 人 不 得 因 指 定 投 資 標 的 之 市 場 休 市 或 遇 前 項 各 機 構 所 在 地 放 假, 致 委 託 人 指 示 之 投 資 買 回 及 轉 換 等 交 易 不 能 立 即 執 行, 而 對 受 託 人 主 張 任 何 權 利 或 請 求 損 害 賠 償 ( 四 ) 受 託 人 為 服 務 委 託 人, 所 提 供 之 投 資 標 的 淨 值 參 考 匯 率 參 考 現 值 等, 僅 供 委 託 人 參 考 使 用, 上 述 相 關 資 料 概 以 國 內 外 基 金 事 業 機 構 或 發 行 機 構 公 告 或 實 際 發 生 者 為 準, 委 託 人 不 得 就 受 託 人 所 提 供 之 參 考 資 料 主 張 任 何 權 利 或 要 求 損 害 賠 償 ( 五 ) 受 託 人 基 於 客 戶 服 務 之 立 場, 得 透 過 郵 件 通 信 網 路 或 其 他 方 式 提 供 各 類 商 品 及 資 訊 服 務 予 委 託 人 ( 六 ) 受 託 人 對 於 委 託 人 之 往 來 及 交 易 資 料 等, 除 另 有 約 定 主 管 機 關 或 法 院 之 命 令 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應 予 保 密 ( 七 ) 若 遇 不 可 抗 力 或 非 可 歸 責 受 託 人 之 因 素, 如 天 然 災 害 斷 電 等, 致 使 交 易 或 其 他 指 示 事 項 延 遲 或 無 法 完 成 者, 委 託 人 同 意 由 受 託 人 全 權 處 理, 受 託 人 不 負 賠 償 責 任 十 八 帳 務 處 理 及 報 告 ( 一 ) 受 託 人 應 就 本 信 託 資 金 及 其 投 資 所 得 之 資 產, 分 別 設 帳 管 理 ( 二 ) 受 託 人 應 就 本 信 託 資 金 之 運 用 情 形 定 期 編 製 報 表 或 理 財 月 對 帳 單 ( 含 電 子 帳 單 ), 以 郵 寄 電 子 郵 件 或 依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送 交 予 委 託 人, 有 關 報 表 及 理 財 月 對 帳 單 之 印 製 及 寄 送, 受 託 人 得 依 法 委 由 第 三 人 處 理 十 九 準 據 法 及 管 轄 法 院 ( 一 ) 本 信 託 契 約 條 款 及 依 本 信 託 契 約 相 關 交 易 文 件 所 為 之 信 託 交 易 適 用 中 華 民 國 法 令 如 因 本 信 託 契 約 涉 訟 時, 雙 方 同 意 以 台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二 ) 本 信 託 條 款 未 約 定 事 項, 悉 依 信 託 法 信 託 業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國 內 外 發 行 機 構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其 他 約 定 事 項 ( 一 ) 委 託 人 如 授 權 就 開 立 於 受 託 人 之 總 行 或 營 業 單 位 之 存 款 帳 戶 內, 約 定 透 過 自 動 化 服 務 ( 網 路 銀 行 電 話 銀 行 行 動 銀 行 等 ) 申 請 交 易 ( 申 購 買 回 轉 換 資 料 異 動 ) 時, 得 依 選 取 之 帳 戶 將 應 繳 付 之 資 金 及 各 種 手 續 費 用 即 時 自 動 扣 繳, 並 限 轉 入 受 託 人 信 託 財 產 專 戶, 委 託 人 不 另 開 具 取 款 憑 條, 前 述 款 項 扣 繳 後, 委 託 人 願 意 儘 速 將 存 摺 交 由 受 託 人 補 登, 在 未 辦 妥 補 登 前, 對 於 前 項 所 扣 繳 之 一 切 扣 減 帳 項, 委 託 人 完 全 承 認, 絕 無 異 議 ( 二 ) 透 過 自 動 化 服 務 之 申 購 交 易 金 額 限 制 以 受 託 人 金 融 卡 網 路 銀 行 行 動 銀 行 電 話 銀 行 服 務 約 定 條 款 相 關 規 定 為 準 ; 委 託 人 經 確 認 並 發 出 交 易 訊 息 送 達 受 託 人 後 即 不 得 撤 銷 或 更 改, 並 同 意 經 由 自 動 化 服 務 進 行 之 申 購 交 易, 於 嗣 後 買 回 或 有 收 益 分 配 款 項 撥 付 時, 限 由 受 託 人 撥 入 於 原 申 購 時 所 指 定 扣 帳 之 本 人 帳 戶 內 ( 三 ) 依 部 分 投 資 標 的 產 品 說 明 書 公 開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文 件 規 定, 委 託 人 不 得 具 有 美 國 公 民 或 居 民 之 身 分, 或 其 他 身 分 限 制 ; 委 託 人 已 瞭 解 前 開 投 資 限 制, 就 其 投 資 標 的 已 符 合 各 該 公 開 說 明 書 或 法 令 有 關 委 託 人 身 分 相 關 之 要 求 或 限 制, 如 有 不 實 應 自 負 其 責, 並 賠 償 受 託 人 因 此 所 受 之 損 害 ( 四 ) 受 託 人 為 控 管 風 險 執 行 洗 錢 防 制 作 業 及 配 合 全 球 打 擊 犯 罪 之 目 的, 於 簽 約 前 後 對 委 託 人 之 審 查 作 業, 得 請 委 託 人 提 供 必 要 之 個 人 公 司 實 際 受 益 人 或 對 委 託 人 行 使 控 制 權 之 人 等 資 料 與 交 易 性 質 目 的 資 金 來 源 之 說 明 ; 若 委 託 人 拒 絕 提 供 前 開 必 要 之 資 料 時, 受 託 人 得 終 止 契 約 法 人 戶 最 終 實 質 受 益 人 / 高 階 管 理 人 以 留 存 於 受 託 人 存 款 業 務 之 資 料 為 準 ( 五 ) 其 他 相 關 申 請 書 表 後 收 型 基 金 申 購 轉 換 費 用 說 明 表 商 品 說 明 書 及 風 險 預 告 書, 皆 視 為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份 ( 六 ) 受 託 人 得 對 於 本 信 託 業 務 訂 定 或 修 正 其 相 關 最 低 金 額 標 準 或 作 業 規 則, 通 知 委 託 人 或 公 告 於 受 託 人 營 業 處 所 或 網 站 等, 委 託 人 並 同 意 遵 守 之 ( 七 ) 本 信 託 申 請 之 權 利 義 務 及 投 資 風 險, 委 託 人 已 詳 閱 受 託 人 交 付 之 投 資 人 須 知 公 開 說 明 書 或 商 品 說 明 書, 或 同 意 自 行 至 發 行 機 構 ( 總 代 理 人 ) 基 金 公 司 指 定 之 網 站 公 開 資 訊 觀 測 站 或 境 外 基 金 資 訊 觀 測 站 自 行 擷 取 前 述 相 關 資 訊, 充 分 瞭 解 並 同 意 遵 照 本 信 託 契 約 條 款 履 行, 倘 投 資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相 關 審 查 程 序 之 投 資 標 的, 其 商 品 說 明 文 件 可 能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提 供 ( 八 ) 本 契 約 除 因 法 令 變 更 或 依 法 院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命 令 變 更 外, 其 變 更 受 託 人 均 應 公 告 於 受 託 人 網 站 或 理 財 月 對 帳 單 ( 含 電 子 帳 單 ) 或 當 事 人 其 他 約 定 之 方 式 為 之 受 託 人 將 本 契 約 之 變 更 通 知, 以 郵 寄 電 子 郵 件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寄 送 委 託 人 或 於 受 託 人 網 站 公 告 後, 如 委 託 人 於 七 日 內 未 表 示 異 議 者, 視 為 同 意 變 更 ( 九 ) 委 託 人 如 對 本 契 約 所 提 供 之 產 品 或 服 務 內 容 有 任 何 疑 問 或 建 議, 可 透 過 下 列 方 式 向 貴 行 反 應 : 1. 貴 行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 營 業 時 間 內 親 洽 貴 行 各 營 業 單 位 ( 十 ) 委 託 人 同 意 受 託 人 及 受 託 人 委 任 代 為 處 理 事 務 之 人 皆 得 就 與 本 契 約 各 項 業 務 往 來 有 關 事 項 之 雙 方 口 頭 及 電 話 談 話 予 以 錄 音, 並 得 自 行 決 定 保 存 電 話 錄 音 之 期 間 在 任 何 爭 訟 程 序 中, 並 得 以 該 錄 音 作 為 證 據 以 資 對 抗 委 託 人 或 任 何 利 害 關 係 人 ( 十 一 ) 本 契 約 之 受 益 權 如 受 法 院 強 制 執 行 或 發 生 主 管 機 關 限 制 權 利 行 使 之 情 事 時, 受 託 人 得 不 另 通 知 即 逕 行 辦 理 信 託 受 益 權 之 扣 押 買 回 出 售 處 分 或 終 止 本 契 約, 並 依 法 院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命 令 或 處 分 內 容 辦 理 ( 十 二 ) 外 國 稅 收 遵 從 法 (FATCA) 遵 循 聲 明 1. 委 託 人 瞭 解 對 美 國 稅 務 身 分 之 不 實 聲 明 將 會 違 反 美 國 法 令 而 被 科 以 罰 責, 委 託 人 並 同 意 將 據 實 申 報 其 於 美 國 稅 法 下 之 納 稅 身 分 美 國 稅 務 身 分 之 定 義 悉 依 美 國 相 關 稅 法 之 規 定 為 準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美 國 公 司 法 人 公 民 居 民 綠 卡 持 有 人 及 有 實 質 居 留 之 人 等 ) 2. 除 非 委 託 人 於 簽 署 本 契 約 時 主 動 告 知, 委 託 人 茲 聲 明 其 並 非 具 有 美 國 聯 邦 所 得 稅 規 範 適 用 對 象 之 美 國 稅 務 身 分 3. 委 託 人 同 意 將 來 倘 若 成 為 美 國 公 司 法 人 公 民 居 民 或 有 美 國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具 其 他 美 國 稅 務 身 分 時, 將 主 動 於 三 十 日 內 通 知 貴 行 4. 委 託 人 主 動 告 知 或 經 受 託 人 合 理 懷 疑 具 美 國 人 或 其 他 美 國 稅 務 身 分 而 詢 問 委 託 人 時, 委 託 人 有 據 實 告 知 之 義 務, 委 託 人 並 同 意 依 實 際 狀 況 簽 具 美 國 IRS 之 W-9 W-8BEN 或 W-8BEN-E 等 相 關 表 格, 並 應 同 時 依 美 國 相 關 稅 法 規 定 出 具 及 提 供 所 需 文 件 予 受 託 人 ; 如 委 託 人 未 履 行 上 開 義 務 者, 委 託 人 同 意 賠 償 受 託 人 因 未 遵 守 美 國 相 關 稅 賦 法 令 之 規 定 而 可 能 遭 受 / 支 付 之 任 何 支 出 損 失 罰 款 或 其 他 類 似 款 項 ( 十 三 ) 特 別 國 際 資 料 之 傳 輸 與 規 定 委 託 人 因 具 有 他 國 居 民 國 民 等 身 分 或 其 他 非 因 受 託 人 之 因 素 而 需 受 他 國 法 令 規 範 與 限 制 者, 同 意 受 託 人 得 依 他 國 法 令 規 範 與 限 制 等 內 容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及 國 際 傳 輸 委 託 人 之 個 人 及 帳 務 往 來 等 相 關 資 料 並 執 行 一 切 必 要 相 關 之 程 序 委 託 人 應 自 行 確 認 於 受 託 人 所 留 國 外 地 址 之 當 地 國 家 法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稅 務 會 計 等 相 關 規 定 ) 均 已 充 分 了 解 倘 因 委 託 人 未 能 遵 守 或 違 反 各 該 國 之 法 規, 所 造 成 之 損 失 或 法 律 責 任, 概 由 委 託 人 自 行 承 擔, 與 受 託 人 無 涉 ( 十 四 ) 委 託 人 申 購 富 蘭 克 林 坦 伯 頓 美 國 註 冊 基 金 後, 若 日 後 之 交 易 經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認 定 涉 及 短 線 交 易 時, 同 意 受 託 人 提 供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等 相 關 資 料 予 該 境 外 基 金 機 構 及 其 總 代 理 人, 以 符 合 境 外 基 金 註 冊 地 之 要 求 第 17 頁, 共 20 頁 約 定 書 編 號 :10507

18 第 五 章 附 錄 存 匯 作 業 服 務 費 用 收 取 標 準 編 號 : 新 臺 幣 作 業 服 務 項 目 手 續 費 收 取 標 準 (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新 臺 幣 作 業 服 務 項 目 手 續 費 收 取 標 準 (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跨 行 轉 帳 匯 款 聯 行 轉 帳 匯 款 影 印 憑 證 每 筆 匯 款 金 額 200 萬 : 收 取 手 續 費 30 元 每 筆 匯 款 金 額 >200 萬 : 每 逾 100 萬 元, 加 收 10 元 依 票 據 交 換 地 區 劃 分 : 本 埠 地 區 : 每 筆 收 取 手 續 費 20 元 外 埠 地 區 : 每 筆 收 取 手 續 費 30 元 半 年 內 : 每 張 100 元 逾 半 年 : 每 張 200 元 已 入 倉 庫 ( 儲 ) 之 資 料 每 次 調 閱 需 加 收 500 元 跨 行 現 金 匯 款 聯 行 現 金 匯 款 每 筆 匯 款 金 額 200 萬 : 收 取 手 續 費 100 元 每 筆 匯 款 金 額 >200 萬 : 每 逾 100 萬 元, 加 收 50 元 每 筆 收 取 手 續 費 100 元 期 貨 保 證 金 專 戶 之 入 金 不 收 取 手 續 費 調 閱 監 視 錄 影 帶 限 二 個 月 內 每 小 時 300 元 若 須 拷 貝, 每 次 加 收 500 元 調 閱 錄 音 檔 期 限 依 外 部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補 印 對 帳 單 半 年 內 : 每 帳 號 100 元 逾 半 年 : 每 帳 號 200 元 開 立 存 款 證 明 半 年 內 : 首 份 收 取 手 續 費 50 元, 每 多 一 份 加 收 20 元 逾 半 年 : 首 份 收 取 手 續 費 100 元, 每 多 一 份 加 收 20 元 存 入 託 收 票 據 依 票 據 交 換 地 區 劃 分 : 本 埠 地 區 : 每 張 5 元 外 埠 地 區 : 每 張 10 元 偏 遠 地 區 : 每 張 40 元 延 遲 提 示 / 撤 回 票 據 金 融 卡 交 易 手 續 費 每 張 50 元 印 鑑 掛 失 / 變 更 每 帳 號 100 元 存 摺 / 存 單 掛 失 補 發 每 帳 號 100 元 晶 片 金 融 卡 掛 失 補 發 / 換 發 每 張 100 元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解 鎖 每 張 50 元 補 發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單 每 張 50 元 支 存 戶 領 取 空 白 支 票 每 張 10 元 支 ( 本 ) 票 撤 銷 付 款 委 託 每 張 100 元 拒 往 或 結 清 後 申 請 兌 付 每 張 200 元 存 款 不 足 退 票 違 約 金 每 張 200 元 註 銷 退 票 手 續 費 每 張 150 元 存 單 設 質 於 本 行 以 外 第 三 人 每 次 100 元 支 票 存 款 戶 銷 戶, 未 回 籠 票 據 預 扣 退 票 費 用 國 內 跨 行 提 款 : 每 次 為 5 元 國 內 跨 行 轉 帳 : 每 次 為 15 元 每 張 200 元 票 據 掛 失 止 付 空 白 票 據 掛 失 : 每 次 200 元 非 空 白 票 據 掛 失 : 每 張 200 元 若 辦 理 空 白 票 據 掛 失, 經 票 據 交 換 所 查 證 非 屬 遺 失 被 竊 等 原 因, 本 行 將 會 向 存 戶 每 張 加 收 1000 元 之 費 用 開 立 台 支 面 額 未 達 新 臺 幣 一 佰 萬 元 每 張 收 取 手 續 費 430 元 面 額 達 新 臺 幣 一 佰 萬 元 每 張 收 取 手 續 費 230 元 轉 存 台 支 限 面 額 新 臺 幣 三 佰 萬 元 ( 含 ) 以 上 每 張 收 取 手 續 費 200 元 開 立 本 行 支 票 每 張 50 元 票 信 徵 信 活 期 性 存 款 銷 戶 開 戶 未 滿 三 個 月 第 一 類 查 詢 : 每 I.D100 元 第 二 類 查 詢 : 每 I.D200 元 每 帳 號 100 元 郵 寄 申 請 書 辦 理 銷 戶 每 帳 號 100 元 第 18 頁, 共 20 頁 約 定 書 編 號 :10507

19 外 匯 作 業 服 務 項 目 手 續 費 收 取 標 準 (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郵 電 費 收 取 標 準 (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其 他 費 用 / 利 息 收 取 標 準 新 臺 幣 兌 換 為 外 幣 現 鈔 每 筆 NT$100 元 免 收 外 幣 現 鈔 外 幣 現 鈔 兌 換 為 新 臺 幣 外 匯 存 款 提 出 存 入 外 匯 存 款 每 筆 NT$100 元 本 行 賣 出 即 期 匯 率 與 賣 出 現 鈔 匯 率 之 差 額 ( 每 一 元 外 幣 現 鈔 所 收 取 之 匯 差 費 用 ), 最 低 NT$100 元 本 行 買 入 即 期 匯 率 與 買 入 現 鈔 匯 率 之 差 額 ( 每 一 元 外 幣 現 鈔 所 收 取 之 匯 差 費 用 ), 最 低 NT$100 元 免 收 免 收 免 收 買 入 1996 年 以 前 之 鈔 券 ( 小 頭 版 ) 1996 年 A 字 版 1999 年 B 字 版 2001 年 C 字 版 2003 年 D 字 版 之 美 金 現 鈔 時, 每 一 美 元 應 收 取 新 臺 幣 0.3 元 之 手 續 費 匯 出 匯 款 電 匯 免 收 信 匯 NT$500 免 收 票 匯 免 收 NT$400 改 匯 免 收 NT$400 按 實 際 拍 發 電 報 筆 數 收 取 ( 網 路 匯 出 匯 款 : NT$300) (1) 全 額 匯 達 受 款 行, 另 加 收 一 NT$400 按 實 際 拍 發 電 報 筆 數 收 取 筆 郵 電 費 ; 全 額 匯 達 受 款 人, 另 加 收 國 外 銀 行 費 用 (2) 匯 款 業 務 產 生 之 國 外 銀 行 費 用, 按 國 外 銀 行 實 際 收 取 之 費 用 計 收 退 匯 / 掛 失 匯 入 匯 款 NT$250 NT$300 手 續 費 自 匯 入 款 項 中 扣 除 NT$400 按 實 際 拍 發 電 報 筆 數 收 取 免 收 自 行 DBU/OBU 間 匯 款 免 收 免 收 買 入 光 票 每 張 支 票 面 額 0.1%, 最 低 NT$800, 於 承 做 時 先 行 收 取 美 國 地 區 付 款 之 美 金 票 據 NT$100 美 國 地 區 以 外 之 美 金 及 其 他 幣 別 票 據 NT$300 (1) 美 金 港 幣 支 票 按 外 幣 貸 款 利 率 計 收 12 天 (2) 歐 洲 各 幣 別 支 票 按 外 幣 貸 款 利 率 計 收 20 天 (3) 加 幣 支 票 按 外 幣 貸 款 利 率 計 收 25 天 光 票 託 收 每 張 支 票 面 額 0.1%, 最 低 NT$500, 於 承 做 時 先 行 收 取 美 國 地 區 付 款 之 美 金 票 據 NT$100 美 國 地 區 以 外 之 美 金 及 其 他 幣 別 票 據 NT$300 買 入 非 本 行 賣 出 之 旅 行 支 票 ( 除 美 金 外 之 雜 幣 支 票 不 予 受 理 ) (1) 買 入 金 額 未 滿 US$1,000 以 下 者 ( 含 ), 收 費 NT$300 (2) 買 入 金 額 超 過 US$1,000 以 上 部 份, 以 US$100 為 單 位 ( 未 滿 US$100, 仍 以 一 單 位 計 ), 每 單 位 收 費 NT$20 NT$100 買 入 本 行 賣 出 之 旅 行 支 票 免 收 NT$100 按 外 幣 貸 款 利 率 計 收 21 天 利 息 第 19 頁, 共 20 頁 約 定 書 編 號 :10507

20 MyB2B 作 業 服 務 項 目 手 續 費 收 取 標 準 (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MyB2B 作 業 服 務 項 目 手 續 費 收 取 標 準 ( 金 額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 臺 幣 ( 非 ) 約 定 轉 帳 1. 自 行 轉 帳 免 手 續 費 2. 跨 行 轉 帳 每 筆 NTD15 元 臺 幣 ( 非 ) 約 定 匯 款 1. 自 行 匯 款 免 手 續 費 2. 跨 行 匯 款 200 萬 內 NTD30 元, 每 增 加 100 萬 加 收 NTD10 元 FEDI( 非 ) 約 定 匯 款 跨 行 匯 款 200 萬 內 NTD30 元, 每 增 加 100 萬 加 收 NTD10 元 批 次 交 易 收 款 人 傳 真 服 務 每 張 NTD2 元 DBU 匯 出 匯 款 等 值 NTD300 元 OBU 匯 出 匯 款 等 值 USD10 元 進 口 開 狀 申 請 智 慧 印 鑑 1. 手 續 費 : 三 個 月 一 期, 第 一 期 收 0.25%, 以 後 每 期 收 0.125%, 最 低 NT$400 元 2. 郵 電 費 :NT$700 元 3. 信 用 狀 保 兌 費 : 按 國 外 銀 行 收 費 標 準 收 取 ( 每 筆 先 按 0.15% 計 收, 三 個 月 為 一 期, 最 低 USD$100 元 ) DBU 1. 法 人 戶 :NTD2,000 元 ( 含 第 1 年 憑 證 費 NTD1,000 元 ) 2. 個 人 戶 :NTD1,000 元 ( 含 第 1 年 憑 證 費 用 NTD160 元 ) OBU 1. 法 人 戶 : 折 合 等 值 NTD2,000 元 ( 含 第 1 年 憑 證 費 USD33 元 ) 2. 個 人 戶 : 折 合 等 值 NTD1,000 元 ( 含 第 1 年 憑 證 費 用 USD6 元 ) 進 口 改 狀 憑 證 展 期 1. 手 續 費 : 修 改 一 般 條 款, 每 件 NT$300 元, 但 修 改 係 增 加 信 用 狀 金 額 時 比 照 開 狀 標 準 收 費 展 延 信 用 狀, 三 個 月 一 期, 每 期 0.125%, 最 低 NT$300 元 2. 郵 電 費 : 信 用 狀 修 改 NT$300 元 DBU 1. 法 人 戶 :NTD1,000 元 2. 個 人 戶 :NTD160 元 OBU 1. 法 人 戶 :USD33 元 2. 個 人 戶 :USD6 元 第 20 頁, 共 20 頁 約 定 書 編 號 :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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