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存款業務總約定書 版-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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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總約定書契約版本編號 : 就立約定書人 ( 以下簡稱 立約人 ) 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以下簡稱 貴行 ) 之各項存款業務往來 ( 包括各種幣別 期限之存款帳戶之開立 款項進出 轉帳 匯款 金融卡及存款質押借款等事宜 ), 於各適用之範圍內, 立約人願遵守貴行有關規定及下列 存款業務總約定書 ( 以下簡稱 本契約 ) 各約定條款 貴行交付本契約一式一份予立約人收執, 以資信守 : 第壹章共通約定條款第一節通則一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開立存款帳戶時, 關於戶名 原留印鑑 得申請之存款類別等事項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 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解釋及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如立約人為外國人時, 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 效力 方式, 均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二 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任何資料如有變更時, 應依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如立約人資料變更時未即時依貴行相關規定申請變更而致立約人有任何不便或受其他影響, 貴行概不負責 立約人更名時, 如立約人於貴行往來之其他金融商品已完成更名手續者, 立約人仍須依本契約辦妥各項存款業務之更名及變更原留印鑑手續, 否則貴行有權予以拒絕繼續提供服務, 且如因此致立約人受有任何損害,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三 立約人以代表人名義申請開立公司籌備處存款帳戶, 而未於貴行規定之期限 ( 目前為自開戶日起 6 個月 ) 內完成正式公司登記並持辦理公司登記之相關證照及原留印鑑至貴行辦理變更戶名及基本資料相關事宜者, 貴行得逕將公司籌備處戶名變更為代表人之個人存款帳戶 四 立約人存款帳戶得以現金 轉帳或經貴行認可之票據存入, 惟各種存入票據須俟貴行收妥票款後始得取息或支用, 倘發生退票或糾葛情事, 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扣除所有之退票款項或要求立約人補足同額款項 前述狀況發生時, 一經貴行通知, 立約人須出具書面申請並加蓋原留印鑑領回退票票據, 立約人如因變更地址 通訊處 聯絡電話致無法通知時, 貴行無代辦保全該退票票據權利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又立約人存款帳戶存入票據, 於貴行未收妥票款前, 有讓立約人支用或抵用時, 一經貴行發覺 通知後, 立約人應即返還, 或由貴行逕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扣除該票款 立約人提示交換之票據於交付貴行後, 若發生票據被盜 遺失或滅失時, 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或付款行有權 ( 但無義務 ) 代理立約人辦理掛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 除權判決等事宜, 且倘係因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所致, 貴行概不負責 另立約人委託貴行代收票據, 貴行得酌收手續費, 費用由貴行以公告方式為之 五 倘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存入外幣票據, 其付款地若在國外, 自應依各該國法律規定處理 該等票款無論由貴行代收或先行融墊, 倘發生退票, 或國外代收銀行 國外付款銀行扣還已支付款項並加徵退票罰金, 或發生其他糾葛情事, 所有經國外銀行扣減之款項, 立約人均同意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如數扣減 ; 倘有不足, 一經貴行通知, 立約人應立即償還 上開票據經付款人退回, 而向貴行辦理取回上開退票票據, 如立約人未取回退票票據或貴行因故無法通知立約人, 貴行並無代辦保全票據上權利之義務及一切責任 六 以國內跨行通匯匯入立約人存款帳戶之款項, 須俟貴行確認後, 方可生效 ; 然倘經由跨行通匯行匯入立約人存款帳戶之電匯款項, 如存入帳戶後由該匯出行通知取消或貴行不獲撥款時, 貴行得將該匯入款項逕行註銷 七 任何存入立約人存款帳戶之款項, 如因貴行處理錯誤等致誤入立約人存款帳戶者, 一經發現, 貴行得不通知立約人即逕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扣除更正之, 倘存入款項已被支用, 一經貴行通知, 立約人應立即退還, 不得拖延 八 外幣匯入匯款 : ( 一 ) 立約人有外幣匯入匯款, 倘匯款電文指示之英文戶名及存款帳號與立約人開立存款帳戶留存之資料相符時, 貴行得直接撥入立約人該存款帳戶, 無須立約人於匯入指示書上簽章, 惟立約人仍需提供該國外匯款之交易性質, 該項匯款一經轉存入戶即視為立約人業已取得該筆款項, 立約人不得以匯入指示書未經簽章而對貴行有所抗辯 國外匯款倘匯款電文指示之帳號為新臺幣帳戶者, 立約人同意以存入當時貴行牌告各該幣別之買入匯率為兌換匯率, 如有匯率變動損失及任何糾葛,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然結匯金額若大於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 ( 含 ) 者, 因涉及 外匯收支及交易申報書 之填寫及向中央銀行申報事項, 立約人仍需至貴行親自填寫相關資料及辦理申報手續 ; 立約人應繳付之各項費用, 並授權貴行得自匯入款項中扣取或自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中扣取 ; 另國外匯款倘匯款電文指示之幣別為新臺幣者, 立約人同意由貴行逕行拍發電文至匯款行, 以通知無法受理該匯款電文指示 ( 二 ) 外幣匯入匯款倘因匯 / 受款人資料不全 不正確 無法聯繫受款人取得外匯申報所需資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原因致無法完成交易, 且於匯入款項生效日起二個月內無法排除者, 除另有約定外,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扣除相關費用後逕行辦理退匯 九 外幣匯出匯款 : ( 一 ) 立約人授權貴行或貴行之通匯行, 得以認為合適之任何方法或方式匯出匯款並得以任何國外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 如因國外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之誤失, 而該行係由立約人所指定或雖由貴行指定但貴行已依相當之注意盡選任及指示之責者, 貴行均不負責任 貴行如應立約人之請求同意協助辦理追蹤 查詢 改匯或退匯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所衍生之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郵電費用及國外銀行收取之其他費用 ), 概由立約人負擔, 貴行並得要求立約人先行支付部份款項後再行辦理 ( 二 ) 立約人同意 : 1. 辦理匯出匯款時, 倘因不可歸責於貴行事由 ( 例如電訊設備 線路等故障或匯款支票在郵寄途中毀損或遺失等 ), 或因立約人所提供之匯款資訊不正確 不完整或填寫錯誤, 致匯款遲延或無法送達者, 貴行概不負責, 因此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及損失, 概由立約人負擔 2. 解款行 / 轉匯行於解款或轉匯時, 得依當地國家 地區或個別銀行慣例, 逕自匯款金額扣取相關費用 自動轉換為當地貨幣 憑正確帳號即自動入帳或待立約人 / 受款人另提供證明資料始予入帳, 立約人絕無異議 3. 匯出款項至國外若係由外匯存款帳戶扣帳, 立約人授權貴行得憑匯出匯款申請書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所載之外幣扣款帳號逕行扣款, 立約人無需另行填寫取款憑條 十 外幣現鈔 旅行支票買賣業務 : ( 一 ) 立約人以外幣現鈔存入外匯活期存款帳戶或定期性存款帳戶或辦理匯出匯款時, 該現鈔倘為舊版鈔券時, 除按貴行外匯業務收費標準 ( 即貴行牌告即期買入匯率與現鈔買入匯率之差價 ) 計收手續費外, 立約人同意貴行須另行加收現鈔處理手續費 ; 倘經發鈔國政府或相關金融機構認定為偽鈔時, 一經貴行通知後, 立約人無條件同意立即將貴行原買入之同幣別或其他幣別等值現鈔, 按還款日當日貴行牌告賣出匯率計算之等值現鈔返還予貴行, 絕不以任何理由對貴行提出抗辯或異議, 如因此致貴行發生任何損害, 立約人願負賠償責任 若立約人返還貴行之現鈔亦發生偽鈔之問題, 立約人同意仍應按前揭方式處理之, 又嗣後如發生貴行因此於法院有訴訟案件應訴之情事需立約人出庭作證時, 立約人亦同意無條件配合 ( 二 ) 立約人自外匯存款帳戶提領旅行支票, 立約人應於取得旅行支票時立即在旅行支票左上角的初簽欄簽名, 並將旅行支票購買紀錄單與旅行支票分開保存, 以防止旅行支票遺失或遭竊 立約人如將旅行支票存入外匯存款帳戶或定期性存款帳戶時, 應依 收兌外幣票據約定書 規定辦理 ( 三 ) 立約人同意辦理外幣存款提領現鈔交易時, 依貴行外匯業務收費標準計收手續費 ( 即貴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與現鈔賣出匯率之差價 ), 倘貴行無法提供所需之現鈔幣種 面額者, 同意依牌告匯率折換等值新臺幣, 立約人絕無異議 ( 四 ) 立約人須持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之晶片金融卡, 方得經由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外幣現鈔, 且立約人須依貴行外匯業務收費標準支付手續費 ( 即貴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與現鈔賣出匯率之差價 ), 自動化服務設備於每筆外幣現鈔提領完成後, 將一律印發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作為交易水單, 不再額外提供交易水單 ( 五 ) 立約人經由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外幣現鈔時, 若發生扣帳未吐鈔之情形 ( 如系統或線路問題等 ), 貴行事後將以立約人於自動化 1/14

2 服務設備原所提領之外幣幣別退還現鈔予立約人十一 立約人同意如貴行合理認定有下列情況發生時, 貴行得終止與立約人之各項外匯業務相關交易並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 : ( 一 ) 立約人經法院 檢察署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者 ( 二 ) 立約人及其主要股東 ( 出資人 ) 或實際受益人涉及我國政府 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 恐怖分子或團體, 或貴行認定之高風險族群者 ( 三 ) 立約人不配合貴行之認識客戶程序及定期審視, 或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或無法充分說明 ( 四 ) 立約人辦理外匯交易時, 相關交易對象或國家涉及我國政府 外國政府 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制裁對象 恐怖分子或團體, 或貴行認定之高風險族群者 ( 五 ) 該交易有違反貴行洗錢防制相關政策之虞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照具管轄權區域之相關法令及防制洗錢實務之變動調整上述標準, 無需另行通知 立約人同意貴行於洗錢防制 防制犯罪及反恐相關法令之特定目的範圍內, 得蒐集 處理 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外匯交易之相關資料 ( 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或其所辦理交易或款項經國外銀行依所在國洗錢防制 防制犯罪及反恐相關法令進行調查或扣押交易款項 / 文件之情形 ) 如立約人提供之資料包括第三人之個人資料( 例如公司經理人或受款人 ) 時, 立約人應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 立約人倘因前述任一事由 未即時提供前述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而造成交易延遲 失敗或產生額外費用時, 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概與貴行無涉, 如貴行因此而受有損害, 應由立約人填補與賠償之 十二 立約人臨櫃取款時, 須憑存摺及原留印鑑或其他約定方式始得辦理 ; 如以無摺方式辦理時, 除加蓋原留印鑑外, 立約人同意依貴行相關規定辦理 立約人與貴行各該存款帳戶之一切往來憑證, 除利用各種電子設備交易或約定轉帳扣繳外, 均以立約人各該印鑑卡所示之原留印鑑為憑, 但關於原留印鑑及立約簽章之變更,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 仍須憑該原立約簽章為之 若原立約簽章經變更者, 則以該變更後之立約簽章為之 立約人如與貴行約定特定存款帳戶之立約簽章與原留印鑑係參照立約人於貴行之其他存款帳戶 ( 下稱 : 主帳戶 ) 所留存者 ( 即 參照印鑑 功能 ), 如立約人將主帳戶申請辦理銷戶時, 立約人同意該主帳戶之立約簽章與原留印鑑仍得繼續援用為約定特定存款帳戶之立約簽章及原留印鑑, 立約人並得憑該立約簽章或原留印鑑辦理各項業務, 不受主帳戶銷戶之影響 十三 立約人應自行妥慎保管存款帳戶之存摺 原留印鑑 金融卡及存單等並予保密, 如有遺失 滅失或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事, 立約人應立即向貴行臨櫃辦理書面掛失手續, 若以貴行之電話理財服務 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等各項自動化服務系統辦理掛失, 即視為掛失申請已生效, 貴行得暫停提供該項服務, 惟立約人須再臨櫃向貴行辦理補發手續 倘立約人款項於依前述方式向貴行辦妥掛失手續前遭他人冒領者, 如所提示存摺 原留印鑑 金融卡 存單或其他約定之往來憑證等無誤, 貴行所為付款行為對立約人仍生清償效力, 貴行對因此所生損害不負責任 但就金融卡部分, 倘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 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生之損害, 仍應由貴行負責 立約人並同意有關貴行留存交易相關之憑證影本 憑證相片 錄音或電腦存儲之資料, 其與原始憑證具相同之法律效力, 得為立約人一切往來之證明 十四 本契約所稱 帳務切換時間 係以每日晚上十時為 本營業日 與 次營業日 之分界 ( 如星期五晚上十時至星期六晚上十時為同一營業日 ); 營業時間 為每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營業日 為各金融機構對外正常營運之日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因業務需要隨時調整前揭 帳務切換時間 營業時間, 惟貴行應於調整前六十日於貴行營業處所或貴行網站公告, 並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生效前表示異議並終止本契約 立約人如逾期未表示異議並終止本契約者, 視為立約人同意該調整 本契約所稱 網路 ATM 係指立約人在網際網路上各入口網站之 ATM 或 網路 ATM 區, 以 晶片金融卡 聯結 晶片讀卡機 後, 得在網際網路上享有提領現鈔以外之餘額查詢 自行或跨行轉帳 約定或非約定帳戶轉帳等各項金融服務 十五 立約人使用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 電話理財 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及網路 ATM 服務系統或參加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下稱 財金公司 ) 跨行連線系統之他行自動化服務設備等, 悉依貴行各項服務系統及他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受理時間為依據, 且立約人於貴行 帳務切換時間 後所為之交易, 概屬次營業日帳 十六 立約人同意貴行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如交易過程中須使用電話 金融卡及其他一切往來約定密碼等, 如輸入之密碼等相關往來憑證資料正確, 貴行均得認定為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 立約人對於該等密碼及約定之往來憑證應盡保管及保密之責, 如因第三人冒用或盜用該等密碼或相關往來憑證所致損害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且致貴行受有任何損害時, 亦由立約人負賠償之責, 惟立約人能舉證該等密碼等被冒用或盜用, 係因貴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所致, 則貴行之該等損害由貴行自行負責 十七 立約人如係使用貴行各項須輸入相關密碼 使用者代號或身分證字號以資確認身分之自動化服務設備系統者, 若連續輸入錯誤達下表之次數, 貴行為安全起見, 將自動鎖住該項服務系統之服務, 立約人應親自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向貴行辦理重新啟用手續 : 項目登入方式連續錯誤次數晶片金融卡磁條密碼連續四次 VISA 金融卡晶片密碼網路 ATM 晶片密碼連續三次晶片卡登入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一般登入連續四次電話理財服務語音密碼另立約人如係臨櫃申請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 且貴行依前項約定自動鎖定該項服務系統者, 立約人得親自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向貴行臨櫃辦理重新啟用手續 ; 或經由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 網路 ATM( 尚須連結讀卡機 ) 以插入晶片金融卡輸入晶片密碼之方式線上申請重新啟用手續 但立約人如係以電話理財服務密碼或線上申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 且貴行依前項約定自動鎖定該項服務系統時, 立約人得以線上重新申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 惟仍僅具有查詢功能 十八 立約人於貴行 帳務切換時間 後之轉帳概屬次營業日帳, 其轉入帳款可供金融卡提款 金融卡轉帳 電話理財服務系統轉帳或貴行其他自動化系統之轉出交易, 惟各該交易亦屬次營業日帳 立約人於貴行 帳務切換時間 後之轉帳, 其轉入之款項倘因已逾貴行作業時間, 不及供轉入存款帳戶為批次扣帳作業之用, 貴行得不於次營業日完成各項自動扣帳代繳作業, 或自動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 如轉入存款帳戶為支票存款帳戶, 當日倘因逾票據交換所規定之票據退票截止時間之服務系統轉帳交易, 致該支存帳戶存款不足以支付當日票據者, 貴行得逕予退票處理, 其一切責任均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概與貴行無涉 十九 貴行若提供透過電話理財 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從事預約轉帳交易之服務, 立約人同意預約轉帳交易之登錄及取消時間, 至遲必須於該預約轉帳日之前一營業日之當日 帳務切換時間 前為之, 方為有效 而該預約轉帳交易, 貴行得於實際執行日之前一營業日之營業時間後扣款, 存款積數於生效日計提 若立約人於該預約轉帳日之可用存款餘額不足時, 貴行得不執行該預約轉帳交易, 立約人絕無異議 另預約轉帳交易後實際執行日前, 立約人如向貴行辦理變更往來密碼或終止該項服務時, 除另以書面指示取消原已為之預約轉帳交易外, 原預約轉帳交易仍為有效, 貴行並得執行之 二十 立約人以金融卡 電話理財 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及網路 ATM 等辦理存款 轉帳等交易, 不論交易當日是否為假日及交易時點, 立約人於貴行之存款積數均於交易當日開始計息, 倘立約人因前開交易致動用存款帳戶之透支額度時, 貴行將於交易當日開始計算透支利息 二十一 以金融卡 電話理財 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及網路 ATM 服務系統之轉帳金額限於立約人轉出存款帳戶轉帳當時之實際可用餘額內, 以貴行就該轉出存款帳戶幣別之牌告最小單位為單位 每次最高轉帳金額及每日 ( 即淩晨零時至晚上十二時 ) 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之限制及計算基準等, 應依本契約之約定辦理 2/14

3 二十二 為執行本契約下存款帳戶之交易, 如涉及不同幣別間之兌換, 應依交易當時貴行之買入或賣出或兌換該外幣之匯率計算, 立約人應自行承擔各有關外匯價值波動 兌換限制及兌換損失之風險 二十三 外匯申報 : ( 一 ) 立約人於執行與本契約項下任何交易, 而涉及須向中央銀行申報結購 結售外匯者, 立約人須依規定親自辦理並填寫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據實申報 ; 若由立約人另行委任受託人於受託代理申報時, 受託人應檢附立約人之委託書及立約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供貴行查核, 並以立約人名義辦理申報 申報結購 結售外匯時, 倘因法令規定之限制或因超逾立約人之相關外匯結匯限額致不能結匯者, 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如貴行獲知立約人已超出當時結匯額度, 貴行即有權不予執行該相關交易 ; 惟若已由貴行為立約人完成外匯交易後始查悉立約人已逾中央銀行外匯結匯限額者,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就立約人結匯金額逾中央銀行限額部分, 依貴行認為適當之方式逕行沖回 ( 二 ) 立約人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提領外幣現鈔, 而涉及須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時, 貴行將依立約人確認交易之金額及幣別之電子訊息所為之交易資料, 於次日以媒體傳送方式申報 二十四 立約人各項存款憑證或其簽章雖有被偽造 變造或塗改等情事發生, 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仍不能辨認, 而認為相符予以付款者, 其發生之損失, 貴行不負賠償之責 二十五 立約人同意於收受經貴行交易完成後交付之存摺 寄送之對帳單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交易明細 電子訊息後, 如發現有任何不符或對交易有疑義時, 立約人得於取得該等資料後 14 日內親自至貴行或以書面通知貴行重行核對, 逾期則視貴行帳載資料無誤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查詢或異議應即進行調查, 並於查詢或異議到達貴行之日起 14 日內將調查情形或結果, 以電話或書面覆知立約人 ; 且調查後發現交易紀錄確有不正確者, 應即更正之 二十六 立約人得隨時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終止本契約之各項存款帳戶及服務項目, 並得依下列約定以通訊 網路方式辦理銷戶 : ( 一 ) 以通訊方式辦理銷戶者, 限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 ( 不含儲值支付帳戶 ) 支票存款帳戶, 且前述帳戶餘額各皆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 ( 二 ) 以網路方式辦理銷戶者, 限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 ( 不含儲值支付帳戶 ), 且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伍萬元者 立約人同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除得隨時暫停提供全部或一部之服務外, 並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 : ( 一 ) 立約人與貴行各項往來 ( 含授信 ) 有違約情事發生時 ( 二 ) 立約人依法遭假扣押 假處分 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處分 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 或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 或有其他情事, 足認立約人有信用貶落或經政府機關通知該存款帳戶遭違法或不當使用之虞時 ( 三 ) 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 擅自將本契約各項服務約定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者 ( 四 ) 立約人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 經貴行催告限期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 五 ) 經貴行認定所提供之本契約服務有違法令規章或政府政策時 有前項各款情事發生時, 貴行有權於未終止本契約前即不經由一般取款程式, 逕就立約人之存款帳戶為必要之處分 ; 並以立約人之存款餘額抵償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項債務 ( 包括本金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費用及損害賠償等 ) 但就支票存款/ 證券存款帳戶 ( 交割帳戶 ), 貴行須先行或同時終止與立約人之委任契約後, 始得就立約人該帳戶內之款項, 依本條約定逕行抵銷或扣抵立約人應付費用 二十七 若立約人於貴行之原開戶單位之電腦系統在非連線狀態下, 立約人臨櫃憑存摺及原留印鑑或憑支票及原留印鑑要求取款時, 立約人同意其可用餘額應以貴行估算者為準 二十八 雙方同意依本契約項下各項服務傳送或接收交易指示或電子訊息,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 致有遲延 遺漏或錯誤之情事, 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 該當事人僅就他方之積極損害 ( 不包括所失利益 ) 及其利息負賠償責任 貴行如因立約人利用本契約之服務致受有任何損害, 均由立約人負責賠償, 但該等損害如係因貴行或其履行輔助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 不在此限 二十九 任一方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發生天災 罷工 停工 戰爭 政府法令限制等不可抗力情事, 致對於本契約項下各項服務所生義務有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均不視為違約, 而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十 如因貴行或與立約人之交易有關機構之電腦故障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貴行之情事發生, 貴行得暫停提供各相關服務, 如因此致未能於立約人約定日期完成指定之交易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於故障或不可歸責事由排除後之營業日再進行原指定之交易, 貴行無須負擔任何違約 賠償責任 三十一 立約人依本契約之約定所應繳納之各類款項及費用, 或貴行對於各項交易 服務所為之限制或規定, 同意貴行依下列方式辦理 : ( 一 )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不經由一般取款程序, 逕自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內扣抵應付之各項本金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及貴行提供服務或交易所產生之服務費 手續費 郵電費 承兌費 貼現息 承諾費 保證費 保管費 臨櫃服務費 帳戶管理費 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 ( 拒往戶如有未收回之票據, 則按其張數預估違約金 ) 註銷退票紀錄手續費及外匯損益等款項, 且貴行得自行決定各該款項之扣帳順序 ( 二 ) 立約人應付貴行之所有費用, 均不包括任何稅捐, 若有稅捐, 立約人應另行支付之, 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 三 ) 貴行依立約人要求寄送或傳真資料予立約人 ( 或其指定之人 ) 時, 貴行得酌收費用並得依第 ( 一 ) 款方式辦理扣抵 ( 四 ) 若有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 而就本契約之履行有與第三人為訴訟 仲裁 調解及其他交涉之必要時, 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 訴訟 仲裁或調解費用及其他處理費用, 均由立約人負擔之, 並於實際發生時, 由貴行依第 ( 一 ) 款方式辦理扣抵 ( 五 ) 有關各項服務應繳納之款項或貴行對交易 服務所為之規定, 如 : 聯行付款 開戶最低金額及起息金額 臨櫃服務 帳戶管理 金融卡使用各項限制及費用收取 電話理財 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及網路 ATM 等各項服務系統服務事項及其收費標準 綜合存款及定期存款質借利率 定期存款計息期間之計算 公司籌備處變更戶名之期限 各式自動化交易限制 ( 如累計交易次數 累計交易時間 限額之計算 每日 帳務切換時間 營業時間 連續輸入密碼錯誤之次數等 ) 票據託收手續費 外幣現鈔交易手續費等事項, 其費用 限制或服務範圍將由貴行於貴行營業處所或網站以公告方式為之, 如擬調整時, 貴行應於調整前六十日於貴行營業處所放置相關服務及收費標準供立約人查閱, 或於貴行網站公告其內容, 或以電子郵件方式使立約人知悉調整事宜, 並同時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生效前表示異議並終止本契約 逾期未表示異議並終止本契約者, 視為立約人同意該調整 三十二 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如有遭政府機關通知應設定為 警示帳戶 者, 有關 警示帳戶 之定義及相關事項, 悉依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三 立約人依法應繳納之包括但不限於存款利息所得稅或其他各項稅賦或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等, 應由貴行依法代為扣繳者, 立約人同意授權貴行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 除依法免辦或免予扣繳者外, 若立約人合乎免繳規定者, 應先辦妥免繳手續並向貴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始得免予扣繳 三十四 立約人瞭解其就本契約下之存款帳戶所為之各項交易, 均須依其知識 經驗及獨立判斷為之, 貴行並無提供任何資料或建議之義務, 縱貴行或其職員 雇員等曾提供任何資訊或建議, 立約人仍須自行判斷後而為交易, 不得以貴行或其職員提供之資訊或建議為藉詞, 而要求貴行負任何責任 三十五 本契約條款如有增刪修改或就與本契約有關之服務項目有增加修改時, 貴行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通知立約人或以於貴行營業處所或貴行網站公告方式以代通知, 立約人得於變更生效前表示異議, 否則即視同承認該增刪修改之契約條款或自動享有該變更後之服務項目 但自動享有變更後之服務項目之權益如法律規章或貴行另有規定必須由立約人另行申請者, 則不適用前開約定 三十六 立約人之存款非經貴行事先同意, 立約人不得轉讓或質押予他人, 但可轉讓定期存單不在此限 3/14

4 三十七 立約人如於適用本契約時係限制行為能力人者, 其辦理相關金融服務等事宜 ( 含辦理原留印鑑 存摺 金融卡掛失 變更原留印鑑等 ), 皆需由法定代理人雙方共同至貴行辦理或由法定代理人一方持另一方已簽章之 未成年人申請 / 變更往來業務暨法定代理人代理 / 代行書 至貴行辦理 三十八 立約人簽訂開戶業務申請書適用本契約後, 就適用本契約前已開立之存款帳戶日後所為之各項交易或服務, 亦自動適用本契約之約定 三十九 立約人同意以簽訂本契約時所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 倘立約人之地址變更, 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貴行得接受之方式通知貴行, 並同意貴行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如立約人未依上開方式通知變更時, 貴行仍得以立約人訂約時所載明之地址或立約人最後通知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於貴行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送達 又貴行寄送予立約人之各式通知, 如有依立約人留存於貴行之通訊資料寄送但遭退回次數達三次 ( 含 ) 以上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暫停相關文書之寄送, 以避免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外洩 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以電子郵件 ( ) 之電子訊息傳輸方式為通知者, 於立約人之電子郵件 ( ) 有變更時, 亦適用前項約定 四十 立約人與貴行因本契約涉訟時, 同意以貴行之總行或與立約人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規定者, 從其規定 四十一 立約人知悉且同意貴行得將存款相關業務 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 ( 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處理及輸入, 資訊系統之開發 監控及維護, 行銷 市場調查 表單列印 封裝及交付郵寄, 表單 憑證等資料保存等 ), 於貴行認有必要時, 得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四十二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有關新臺幣活期 ( 儲蓄 ) 存款利息之起息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於利息結算日 ( 目前為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 ) 結算利息滾入本金, 計息方式均以年利率單利計算, 並一律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 依實際存款天數比例, 乘以存款期間應適用之利率計算 四十三 立約人將票據委託貴行託收, 如係以使用專用密封信封投入貴行各營業處所設置之 票據箱 者, 有關立約人放入密封信封內之票據張數 票據所載金額 票據相關記載事項是否完全, 以及經記載完全之票據於票據兌現後實際得存入立約人指定存帳帳戶之金額等事項, 皆以貴行審核認定為準 四十四 如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同時連結貸款透支功能而遇有外部機關來函扣押存款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可執行扣押金額轉出至其他應付款科目待日後解繳, 於每利息結算日 目前為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 貴行得補入差額利息予立約人, 或於前開外部機關撤銷扣押時再將原轉出至其他應付款科目之金額轉回至立約人原存款帳戶並補入差額利息 四十五 立約人於貴行各項申請文件所簽署之簽名樣式, 皆屬與貴行往來之立約簽章樣式 四十六 立約人約定以相關活期 ( 儲 ) 存款帳戶辦理證券委託劃撥交割業務者, 同意貴行依據立約人委託買賣之證券公司各項證券交易款項進行帳務作業, 並得依據證券公司指示之委託款項逕自約定帳戶轉撥交付證券公司 若該證券劃撥帳戶另有約定授權, 當立約人於貴行之證券交割帳戶 ( 下稱交割帳戶 ) 內之存款餘額不足支付交易金額時, 得自立約人指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 ( 下稱主要帳戶 ) 扣款轉入 ; 或前揭證券交割帳戶若有任何款項轉 ( 存 ) 入時, 亦請貴行撥入立約人主要帳戶 另若立約人與證券公司約定同意圈存 ( 暫時凍結 ) 立約人在貴行之交割帳戶內之存款, 以用於股款交割日支付立約人於證券公司買入股票之價款, 且前揭交割帳戶已約定於存款餘額不足支付交易金額時, 得自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主要帳戶扣款轉入者, 貴行得同時針對主要帳戶進行同款金額之圈存 四十七 貴行受理立約人開立存款帳戶時, 除依相關規定查核立約人身分,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 ( 公司行號 / 團體則查核其負責人 ) 與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等 四十八 除 OBU 國際金融業務外, 本契約其他相關存款皆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四十九 未到期之定期性存款如經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法強制執行者, 視為中途解約 五十 本契約各章節之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由立約人與貴行另行書面協議訂定 補充或修正或依本契約約定方式處理 五十一 貴行資訊暨申訴管道 : ( 一 )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02) ( 二 ) 總行客戶意見處理專線 :(02) 及 ,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09:00-12:00 13:30-17:30 ( 三 ) 傳真申訴專線 :(02) ( 四 )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 五 ) 網址 : ( 六 ) 地址 : 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 44 號 第二節聯行代付特別約定事項一 立約人無庸特別申請即得憑存摺 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至貴行國內各地分行辦理活期性存款聯行提款 二 立約人無庸特別申請即得憑記載完全之支票並加蓋原留印鑑至貴行國內各地分行辦理支票存款聯行提款交易 三 立約人同意貴行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依約定方式對立約人之存款帳戶辦理聯行代付時, 貴行無庸負查驗身分證明之責, 若因而致立約人受有任何損害,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第三節金融卡特別約定事項一 金融卡之往來以立約人與貴行約定之存款帳戶為限 二 立約人應依約定方式或親持身分證及原留印鑑, 至貴行領取金融卡 密碼單 三 若立約人領用之金融卡為預製卡, 金融卡及其密碼單由貴行製作, 自立約人收到貴行之領用通知後, 應於三個月內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 親自向貴行原開戶單位或立約人申請金融卡之分行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單 ; 惟立約人逾期未領取者, 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單逕行作廢或註銷, 且視同立約人撤回該金融卡之申請, 如立約人仍欲使用金融卡須向貴行另行提出申請 四 立約人若領用之金融卡為即時製卡, 金融卡由貴行製作, 立約人於辦妥開戶手續及 / 或填妥相關業務申請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 立約人於領卡時, 應自貴行密碼輸入器 (PIN PAD) 上輸入晶片密碼後始完成領用手續 ; 立約人若於領卡時係收受貴行製作之密碼單者, 立約人可在貴行網路 ATM 或自動化服務設備上重新設定晶片密碼 五 立約人領用金融卡後, 應即憑金融卡及原密碼, 在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或網路 ATM 上變更晶片密碼, 其次數不受限制 ; 惟有關晶片密碼長度及限制, 立約人同意依照財金公司現在 ( 阿拉伯數字 6 位 ) 及將來之規定辦理 立約人應自行牢記晶片密碼, 並與金融卡分開存放, 妥慎保管 六 立約人同意貴行提供金融卡包括存款 提款 轉帳 繳稅 ( 費 ) 密碼變更 查詢餘額等之晶片功能服務, 每一存款帳號僅限申請一張晶片金融卡, 且僅限於貴行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及網路 ATM 使用 立約人於貴行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及網路 ATM 使用貴行金融卡時, 僅須輸入晶片密碼後即得進行任何交易 七 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 如有出借 轉讓或質押予他人者,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八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貴行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 每次提現金額目前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 在參加財金公司跨行連線系統之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 每次提現金額目前最高為新臺幣二萬元 每日之提款金額目前最高以新臺幣十五萬元或當地等值貨幣為限, 惟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每次提現金額 每日之起算點 帳務切換時間 點 每日之提款金額 提款次數及營業時間等, 且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處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立約人均願依貴行現在及將來修訂之規定辦理 4/14

5 九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於貴行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存款時, 同意下列每日存入金額上限及手續費等條件, 並同意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每次存款金額 每日之起算點 帳務切換時間 點 每日之存款金額 存款次數及營業時間等, 惟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立約人均願依貴行現在及將來修訂之規定辦理 : ( 一 ) 立約人持貴行金融卡存款, 存入立約人於貴行所開立之存款帳號, 每日存入金額無上限, 且無須手續費 ( 二 ) 立約人持貴行金融卡存款, 存入開立於貴行之非立約人之存款帳號, 每日存入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 惟無須手續費 ( 三 ) 立約人持貴行金融卡存款, 存入其他行庫之存款帳號, 每日存入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 且須自該筆交易金額扣除手續費新臺幣十五元 ( 四 ) 立約人持其他行庫金融卡存款, 存入貴行之立約人或非立約人之存款帳號, 每日存入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 惟無須手續費 ( 五 ) 立約人持其他行庫金融卡存款, 存入該金融卡存款帳號, 每日存入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 且須自該筆交易金額扣除手續費新臺幣二十元 ( 六 ) 立約人持其他行庫金融卡存款, 存入非該金融卡存款帳號或非貴行之存款帳號, 每日存入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三萬元, 且須自該筆交易金額扣除手續費新臺幣二十元 十 立約人如欲申請啟用金融卡 約定轉帳功能 ( 含第三人帳戶之轉帳及跨行轉帳服務 ), 限立約人與貴行以書面事先約定轉入帳戶者, 貴行始提供該項轉帳服務 約定帳戶轉帳 每筆最高限額目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日之轉帳最高限額目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或當地等值貨幣為限, 惟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每筆轉帳限額 每日之起算點 帳務切換時間 點 每日之轉帳限額 轉帳次數及營業時間等, 且應於調整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處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立約人均願依貴行現在及將來修訂之規定辦理 十一 立約人如欲申請啟用金融卡 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 立約人須與貴行以書面事先約定立約人持有之金融卡具有本項功能後, 貴行始提供該項服務 非約定帳戶轉帳 每筆最高限額目前為新臺幣三萬元, 每日最高限額目前亦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惟立約人繳交公用事業費用 ( 如水 電 瓦斯 ) 國公營事業機構費用 ( 如稅款 交通事業費用 ) 事業機構委託貴行代收款項之費用 ( 係指貴行各該通路 繳費 項下之學費 電信費用 信用卡費用 保險費 證券款項及網路購物等虛擬帳號 ) 及法規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不受非約定帳戶轉帳限額之限制 前開非約定帳戶轉帳限額得依貴行主管機關或貴行將來之規定調整, 且貴行應於調整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處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立約人均願依貴行現在及將來修訂之規定辦理 十二 立約人使用貴行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 應仔細檢核轉入帳戶之金融機構代號 帳號與金額, 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帳戶之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 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 貴行除應協助辦理以下事項外, 概由立約人負責 : ( 一 )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 二 ) 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 三 ) 回報處理情形 十三 立約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行或參加財金公司跨行連線系統之金融單位或與貴行有連線系統之國際組織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提款 轉帳 ( 網路 ATM 僅限轉帳 ) 等交易時, 願遵守前開機構之有關規定, 且使用範圍以各該自動化服務設備或網路 ATM 於操作時得受理之業務為限 立約人以金融卡為前項交易, 與立約人提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方式或與立約人開立貴行發給之支票並於支票上簽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方式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效力 自動化服務設備於每筆提款或轉帳完成後, 將印發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或於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螢幕顯示存款帳戶餘額, 供立約人參閱核對 十四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補 ( 換 ) 發新金融卡時, 應繳納補 ( 換 ) 發卡片之工本費 如立約人因遺忘或洩漏密碼及金融卡損壞不堪使用申請換發新卡, 無須繳還原金融卡, 惟若因此所生之任何糾葛,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十五 金融卡依本契約第壹章第一節第十七條之約定鎖住使用功能時, 貴行將不收回卡片, 立約人若欲恢復晶片功能, 須親自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洽貴行各分行辦理 若忘記取回金融卡 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 遭自動化服務設備留置時, 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至貴行領回或換發新卡, 逾期未取回, 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十六 除符合貴行所訂之優惠資格外, 立約人辦理金融卡解鎖或補 / 換發新卡之相關工本費如下 : ( 一 ) 卡片解鎖 : 目前每次為新臺幣五十元 ( 二 ) 補 / 換發新卡 : 目前每次為新臺幣一百元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致卡片需解鎖及補 換發新卡者, 繳回舊卡, 免依工本費用約定收費 如係因可歸責於貴行者, 貴行並應對立約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貴行主張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事由所致者, 應由貴行負舉證責任 其他如因金融卡有掛失止付 卡片損壞等原因, 立約人若欲繼續使用金融卡, 立約人亦應親自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向貴行辦理換發新卡片手續 立約人若於他行自動化服務設備使用金融卡, 而遭他行自動化服務設備留置, 立約人同意依他行規範處理 十七 立約人使用參加財金公司跨行連線系統之他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 或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及網路 ATM 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連線系統進行轉帳交易時, 願依規定由貴行逕自各該存款帳戶扣繳手續費 ; 另對立約人未透過財金公司跨行連線系統進行之轉帳交易, 同意由貴行視業務需要酌收手續費 除符合貴行所訂之優惠資格外,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之手續費如下, 貴行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 且應於調整前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立約人均願依貴行現在及將來修訂之規定辦理 : ( 一 ) 國內新臺幣及外幣跨行提款 : 目前每次為新臺幣五元 ( 二 ) 國內新臺幣跨行轉帳或跨行存款 : 目前每次為新臺幣十五元 ( 三 ) 他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國內新臺幣自行轉帳 ( 限轉入原開戶分行帳號 ): 目前每次為新臺幣六元 ( 四 ) 他行金融卡國內新臺幣跨行存款 : 目前每次為新臺幣二十元 立約人同意前項交易手續費用於進行交易時, 授權由貴行逕自該帳戶直接扣繳, 如帳戶餘額不足扣繳前揭費用及該次交易金額者, 則貴行有權予以拒絕該筆交易 十八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提款或轉帳之記錄, 概以貴行或財金公司跨行連線系統之記錄 包括磁帶 錄影帶 紙卷等 為準 十九 自動化服務設備因停電或故障等因素致無法操作時, 立約人 ( 以自然人為限 ) 得於貴行櫃檯營業時間內, 持金融卡及身分證件親向各營業單位填具取款證明, 經貴行核驗身分證件, 確認係立約人本人親簽無誤後逕予付款, 並視同立約人憑金融卡取款, 惟每日累計取款金額以新臺幣十五萬元為限 二十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如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貴行得報請相關機關追究刑責, 立約人並應賠償貴行因而所生之損失 二十一 國際金融卡特別約定 : ( 一 ) 立約人持有之金融卡係得具有跨國提款功能之國際金融卡, 惟立約人欲享有國際金融卡之功能, 須事先向貴行申請後始得啟用, 並憑金融卡及晶片密碼, 在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上設定跨國提款磁條密碼後始得使用 立約人於向貴行申請啟用國際金融卡功能時, 須就國際金融卡 永久性跨國提款功能 或 臨時性跨國提款功能 擇一向貴行事先申請約定後, 貴行始提供該項服務 前述 臨時性跨國提款功能, 係指立約人得向貴行申請於立約人指定期間 ( 最長以不超過三十日為限 ) 內暫時開放跨國提款功能, 如逾該指定期間須繼續使用該項功能者, 立約人仍須依前述約定另行向貴行申請 惟上開約定得依主管機關或貴行將來之規定調整, 另立約人使用貴行發行之國際金融卡於國外提領當地貨幣時, 其每次提領限額悉依國外自動化服務設備之規定 ( 二 ) 立約人持國際金融卡於國外領取現款時, 貴行將透過當地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以當地 ( 取款地 ) 等額貨幣支付, 當地等額貨幣兌換新臺幣之帳款悉依與貴行合作國際組織於取款當日之美元掛牌匯率為準, 立約人同意貴行按每筆提領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加計新臺幣七十元向立約人收取手續費 ( 三 ) 立約人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 授權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結匯手續 立約 5/14

6 人對於貴行代為辦理結匯申報之內容均予承認, 絕無異議 立約人並應自行控管一年內累積結匯金額不得超過中央銀行所定額度, 且立約人同意貴行對立約人使用外匯額度之情形並無主動查詢義務, 但如貴行獲知立約人已超出其使用之外匯額度時, 貴行有權拒絕付款 如立約人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超出其可使用之外匯額度時, 應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概與貴行無涉 ( 四 ) 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如提供提領外幣服務時, 得提領外幣之立約人以年滿二十歲之本國國民或具居留權之外國自然人為限, 且所提領之外幣均以貴行交易當日牌告各幣別之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後扣帳 每帳戶每日累積提領外幣限額, 以等值一萬美元為限 ; 提領人民幣現鈔者, 每人每次提領之金額, 不得逾人民幣二萬元 二十二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 但應以書面終止使用金融卡, 除金融卡遺失外, 並應將金融卡一併繳還貴行 但立約人如透過貴行電話理財服務系統終止使用金融卡時, 得不繳回金融卡, 惟若因此所生之任何糾葛, 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二十三 立約人同意如經政府機關通知或經貴行依客觀事實研判立約人之存款帳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之一部或全部, 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 ( 一 ) 金融卡遭偽造 變造或作為洗錢 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 二 ) 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 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 三 ) 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 四 ) 立約人之帳戶有疑似違法或不當使用之情事 二十四 立約人於貴行自動櫃員機使用無卡存款功能時, 除約定企業帳戶及繳納信用卡 貸款外, 以無卡方式存入活期性存款帳戶之單筆最高限額及單日最高限額均為新臺幣三萬元 二十五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以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 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 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 ; 存入本人之帳戶者, 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二十六 立約人知悉貴行並未對使用金融卡交易之金額或次數累計至一定標準時, 須進行存摺補登後始得繼續使用金融卡為限制, 立約人同意自行依需要進行補登存摺事宜, 除立約人另以書面與貴行約定者外, 所有未登摺交易筆數累積達 500 筆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以該等存 提款筆數之總計金額濃縮為一筆補登存摺 惟貴行將來得依主管機關規定調整, 貴行應於調整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貴行營業處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立約人均願依貴行現在及將來修訂之規定辦理 二十七 有關各項服務應繳納之款項或貴行對交易 服務所為之規定, 如 : 金融卡使用各項限制及費用收取 ( 包括卡片解鎖及補換發 跨行交易手續費用等 ) 自動化交易限制( 如累計交易次數 累計交易時間 限額之計算 每日 帳務切換時間 營業時間 ), 如擬調整時, 由貴行於貴行營業處所或貴行網站以公告方式為之 二十八 金融卡一卡多帳號功能約定事項 : ( 一 ) 立約人如就金融卡申請一卡多帳號之功能者, 須事先向貴行提出申請, 每一金融卡至多得約定八個帳號 ( 含提款及轉帳功能等 ); 另就已持有之金融卡申請前揭功能者, 除主帳號外, 其餘連結帳號之原金融卡應先註銷後始得申請 有關前揭申請事宜或申請後擬再回復為一卡一帳號者, 立約人同意依貴行手續費收費標準支付相關費用始得辦理 ( 二 ) 立約人申請一卡多帳號金融卡時, 應指定其中一個帳號為主帳號, 並設定一組晶片密碼 (6 碼 -12 碼 ), 以作為該金融卡內所連結之存款帳號使用金融卡時之取款憑證 另一卡多帳號所連結之帳號種類僅限新臺幣活期 / 活儲及證券交割帳戶 ( 三 ) 一卡多帳號金融卡之 VISA 晶片金融卡功能僅適用於主帳號, 得使用之刷卡額度及功能均以主帳號之約定為準, 該卡片上之其他帳號不得享有該等功能 其餘各帳號之原約定功能 ( 包括約定轉帳帳號等 ) 仍依原約定為據 ( 四 ) 立約人知悉辦理一卡多帳號者, 如卡片遺失, 其可能之風險將會及於卡片上所載之各帳號, 故立約人應妥善保管該金融卡及相關帳號之密碼 ; 另立約人知悉國內外之 ATM 機器並非均得接受一卡多帳號之金融卡, 倘因此致生立約人使用上之不便或損失者, 立約人應於申請時先行評估並同意承擔該等結果 ( 五 ) 立約人同意憑主帳號之原留印鑑為申請 / 停用一卡多帳號之連結帳號之申請 / 停用, 毋須另蓋立所連結帳號之原留印鑑 第四節電話理財服務系統特別約定事項一 立約人使用電話理財服務, 係以按鍵式電話撥接貴行電話理財服務系統, 透過自動化語音或專員服務等方式, 由貴行依照立約人輸入之指示提供各項電話理財服務 二 立約人向貴行申請電話理財服務時, 應自貴行密碼輸入器 (PIN PAD) 輸入啟始密碼作為密碼初值 ; 惟如該密碼初值係以密碼單之方式製發者, 則以密碼單所載之密碼初值為準 立約人應於貴行之電話理財服務系統或貴行營業單位之密碼輸入器自行變更密碼初值, 始得進行電話理財交易 ; 立約人若為領用密碼單者, 亦同 立約人對密碼之保密應自負全責, 並得隨時變更且不限次數 三 立約人充分瞭解並同意該電話理財服務系統密碼, 係立約人與貴行所有往來存款帳號 ( 含立約人設於貴行其他分行之存款帳號 ) 進行電話理財服務系統服務時之單一密碼 立約人若之前已享有本服務者, 則貴行將延用原語音密碼提供服務, 不另給密碼初值 四 立約人於自行變更密碼初值後, 貴行即提供立約人於貴行所有存款帳戶 ( 含以前已開戶及將來開立之所有存款帳戶 ) 適用之全部系統服務項目, 立約人無須逐項申請 ; 惟第三人帳戶之轉帳及跨行轉帳服務, 限立約人事先以書面與貴行約定之轉入帳號, 並於約定時由立約人親自輸入自行變更之密碼, 經確認無誤後, 貴行始提供該項轉帳服務, 且須於立約人向貴行申請後之次一營業日始生效力 立約人如於貴行二家分行以上有存款業務往來時, 立約人得憑原開戶行當時有效之立約簽章親自申請該項轉帳服務 若轉入帳號為立約人本人於貴行之帳號及繳納貴行信用卡款項或其他費用代繳, 則無需另行約定 五 立約人之電話理財服務系統密碼, 貴行電腦係以亂碼方式儲存, 無從查知 倘立約人因遺忘電話理財服務系統密碼致無法使用貴行電話理財服務系統時, 應由立約人親自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向貴行辦理重新啟用手續 六 立約人每次辦理電話理財服務系統轉帳交易, 應憑電話理財服務系統密碼, 由立約人依貴行電話理財服務系統之指示, 輸入轉入帳號及其他必要資料為之 七 立約人辦理電話理財服務系統轉帳交易, 其轉出存款帳戶之轉帳支出, 與立約人提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方式, 或與立約人開立貴行發給之支票並於支票上簽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方式, 具有同等效力 八 立約人於使用貴行電話理財服務系統之專員服務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以電話錄音方式, 記錄立約人與專員間之談話以及所有有關該項服務之記錄, 且該錄音記錄對立約人之相關存款帳戶均有最終確定之拘束力 貴行之電話專員於處理立約人之轉帳指示發生錯誤時, 立約人同意並授權貴行得逕自立約人之相關存款帳戶調整成正確餘額 九 立約人辦理電話理財服務系統轉帳交易, 若因電腦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轉入指定帳戶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該筆轉出交易轉帳金額逕行轉回原轉出存款帳戶, 絕無異議 十 立約人於申請電話理財服務系統轉帳服務時之約定轉入帳號錯誤或於辦理電話理財服務系統轉帳交易時操作轉帳金額錯誤之情事, 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概與貴行無涉, 貴行不負轉正或退還之責 十一 立約人如以電話理財服務系統從事基金之申購 轉換 贖回 事件變更或其他交易者, 限立約人已向貴行簽訂相關信託契約始得為之 另以電話理財服務系統所為之任何指示, 與書面指示有同一效力, 且經透過該等方式所為之交易而產生之權利義務, 不論立約人通知資料所載為何, 均以貴行帳載資料為準 ; 以電話理財服務系統指示交易而未於交易日後二個營業日內向貴行表示疑義者, 即視為該交易正確無誤 十二 立約人無使用電話理財服務系統之必要時, 得申請停用 ; 立約人結清所有存款帳戶時, 電話理財服務系統之使用權即自動終止 十三 立約人同意如經政府機關通知或經貴行依客觀事實研判存款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 貴行得逕自終止立約人使用語音轉帳及電話理財服務系統 6/14

7 十四 立約人使用電話理財服務系統進行外匯交易時, 應遵守下列事項, 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相關限制條件, 且應於調整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立約人均願依貴行現在及將來修訂之規定辦理 : ( 一 ) 立約人須先親赴貴行申請, 並約定外匯交易相關事項 ( 二 ) 交易管制 : 為防制不法或不當之交易, 立約人同意貴行有權針對大量或大額異常交易進行控管或限制 ( 三 ) 立約人使用貴行電話理財服務系統辦理外幣結匯, 不受立約人須年滿二十歲及本國國民之限制 ( 四 ) 外國自然人 ( 含港澳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 ) 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 ( 含 ) 以上者, 得使用電話理財服務系統辦理外匯結匯等交易 ; 另下列對象, 除僅限使用電話理財服務系統查詢交易明細外, 其餘外匯交易應至分行臨櫃辦理 : 1. 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 但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下者 ; 或 2. 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但無居留身分者 ; 或 3. 持外國護照或持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 4. 持中華民國護照, 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 五 ) 立約人辦理外匯換匯交易, 單筆最低交易金額為新臺幣一千元或等值外幣 立約人於同一營業日內, 透過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及電話理財服務系統 ( 合計 ) 辦理涉及新臺幣之換匯交易與辦理不涉及新臺幣之換匯交易, 合併計算以十五筆為限 ( 六 ) 立約人於同一營業日內, 透過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 電話理財服務系統 臨櫃 ( 合計 ) 辦理涉及新臺幣之換匯交易, 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 不含 ) 或等值外幣 ; 立約人於同一營業日內, 透過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 電話理財服務系統 ( 合計 ) 辦理不涉及新臺幣之換匯交易, 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美元五十萬元 ( 不含 ) 或等值外幣 若逾前開限額, 立約人應親臨貴行外匯指定分行辦理 ( 七 ) 立約人知悉外匯匯率將依市場狀況隨時變動, 故立約人於確認執行交易前所接獲之外匯匯率報價均僅供參考, 實際交易匯率須以確認執行交易當時之匯率為準 第五節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特別約定事項一 適用範圍 ( 一 ) 本約定事項係 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 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 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 悉依本約定事項之約定 ( 二 )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約定事項 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 從其約定 ( 三 ) 本約定事項條款如有疑義時, 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二 名詞定義 ( 一 ) 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 : 指立約人端電腦或行動通訊設備 ( 如 : 行動電話 個人數位助理器 (PDA) 或其他新種配有行動通訊模組之設備, 下稱 個人行動通訊設備 ) 等經由網路與貴行電腦連線, 無須親赴貴行櫃台, 即可直接取得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 二 ) 電子文件 : 指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 聲音 圖片 影像 符號或其他資料, 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 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 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 三 ) 數位簽章 : 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 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 形成電子簽章, 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 四 ) 憑證 : 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 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 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 五 ) 私密金鑰 : 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 由簽署人保有, 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 六 ) 公開金鑰 : 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 對外公開, 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三 網頁之確認 ( 一 ) 立約人使用 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 前, 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或行動銀行正確之元件下載及安裝方式, 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或進行行動銀行之元件下載 / 安裝 ; 如有疑問, 請撥打電話與貴行客服電話詢問 ( 二 ) 貴行應以一般立約人認知之方式, 得不定期於貴行網站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 三 )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 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四 服務項目若因主管機關或貴行認定須增減以下各項服務項目者, 悉依貴行當時之活動或公告規範辦理, 並得直接揭露於貴行網路服務系統, 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 亦無須另立書面約定 全功能臨櫃申請立約人資格 : ( 一 ) 立約人須親臨指定分行依櫃員指示辦理申請, 並於密碼輸入器 (PIN PAD) 輸入啟始密碼 ; 立約人選擇領取密碼單者, 須於申請日起三十日內登入貴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完成啟始密碼變更 ( 使用者名稱及密碼須依貴行規範辦理 ), 並得隨時變更且不限次數 倘立約人逾期未完成啟始密碼變更, 貴行將自動終止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 ( 二 ) 立約人臨櫃申請全功能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項, 如親臨貴行櫃台申請全功能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功能, 原網路申請資格將自動取消 : 1. 新臺幣 / 外匯各項功能服務 2. 貸款各項功能服務 3. 基金 / 有價證券 / 信託業務各項功能服務 4. 信用卡各項功能服務 5. 各項個人化功能服務 五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 一 )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立約人留存於貴行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之各項資料應保持正確 有效, 如立約人資料變動而未登入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更新原留存資料, 因而致使貴行訊息無法傳達或無效通知, 造成立約人不便與損失, 貴行概不負責 ( 二 ) 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 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六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 一 )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 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 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 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 二 ) 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 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 視為自始未傳送 但貴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 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七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 ( 一 )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 二 )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 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 三 ) 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 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貴行確認 但因電子文件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文件不執行, 不在貴行負責範圍內 八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 一 ) 電子文件係由貴行電腦自動處理, 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 經立約人依第六條第一項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 傳送至貴行後即不得撤回 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貴行規定之期限內, 得撤回 修改 7/14

8 ( 二 )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貴行後, 於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貴行營業時間 ( 依頁面提示或貴行網站公告為準 ) 時,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 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九 費用 ( 一 ) 立約人自使用本約定事項服務之日起, 依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 手續費及郵電費, 並授權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 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 二 )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貴行應於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 並以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 ( 以下稱通知 ) 調整之內容 ( 三 )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 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 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 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契約相關服務 ( 四 ) 貴行前項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 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十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 一 )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項目, 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 硬體, 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 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 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 二 )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 不得將之轉讓 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 三 ) 立約人於契約終止時, 如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 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十一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 一 )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 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 始得連線 ( 二 ) 立約人對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 應負保管之責 ( 三 ) 立約人申請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時, 須同時與貴行約定 使用者代號 與 密碼, 密碼必須夾雜英文字母與阿拉伯數字, 並得不限次數隨時變更 ( 四 ) 立約人輸入前項使用者代號 / 密碼連續錯誤達四次時, 貴行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約定事項之各項服務 如欲恢復使用, 應依貴行指定方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 五 ) 貴行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 使用者代號 及 密碼 係互為援用, 若同一時間有二人以上以同一身分證字號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 貴行將自動拒絕受理第一位以外之使用者 十二 交易核對 ( 一 )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 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 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 二 )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 ( 該月無交易時不寄 ) 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 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 ( 三 )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 應即進行調查, 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覆知立約人 十三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 一 )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 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 二 )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 立即更正, 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 三 )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 一經立約人通知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 1.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2.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3. 回報處理情形 十四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 私密金鑰,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應立即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 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 由貴行負責 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 不在此限 : ( 一 ) 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 二 ) 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 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 ( 如長途旅行 住院等 ) 致無法通知者, 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 但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 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 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 由貴行負擔 十五 資訊系統安全 ( 一 ) 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 防止非法入侵 取得 竄改 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 二 ) 第三人破解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 由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 三 ) 第三人入侵貴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 由貴行負擔 ( 四 ) 立約人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 若忘記簽退離開或超過五分鐘未執行任何交易時 ( 如已自設登出時間, 另依約定辦理 ), 貴行將自動將立約人自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簽退 十六 保密義務 ( 一 )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事項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 不洩漏予第三人, 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事項無關之目的, 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 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 二 )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 視為貴行義務之違反 十七 損害賠償責任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事項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 致有遲延 遺漏或錯誤之情事, 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 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八 紀錄保存 ( 一 )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 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 二 )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 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 依其規定 十九 電子文件之效力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文件, 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 不在此限 二十 立約人終止約定事項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 但應親自 書面或以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二十一 貴行終止或暫停 8/14

9 ( 一 ) 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時, 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 ( 二 )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事項 : 1. 立約人未經貴行同意, 擅自將本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2. 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 清算程序者 3. 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事項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之約定者 4. 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 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 三 )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基於安全性考量無需另行通知立約人, 即自動暫停立約人登入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或其他電子支付功能 : 1. 經政府機關通知或貴行依客觀事實研判, 帳戶疑有不當使用或冒用 ( 包括但不限於利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套利等 ) 2. 立約人如連續十二個月未登入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 如立約人仍須繼續使用, 得透過貴行指定方式重新申請或致電貴行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辦理復用 二十二 約定事項修訂本約定事項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應以書面通知立約人或於貴行營業廳處所或網站公告方式以代通知, 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通知立約人或於貴行營業廳處所或網站公告方式以代通知, 並於該書面或公告內容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 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 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貴行終止契約 : ( 一 )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 私密金鑰,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 二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二十三 掛失立約人利用貴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辦理之各項掛失 ( 包括金融卡 存摺 存單及印鑑掛失等, 但不含支票掛失 ), 其中以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辦妥金融卡掛失者, 即視為完成正式掛失手續, 立約人無須再至原開戶分行辦理書面掛失手續 ; 以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辦理金融卡以外之其他項目之掛失者, 貴行僅為暫時止付, 立約人仍應於貴行營業時間內親臨櫃台完成書面掛失手續 二十四 裝置認證服務 ( 一 ) 立約人如欲使用貴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辦理新臺幣非約定帳號轉帳交易者, 須具備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全功能立約人資格, 並得以下列方式取得啟始密碼後自行完成裝置認證作業 : 1. 立約人須親臨指定分行依櫃員指示辦理申請手續後, 於密碼輸入器 (PIN PAD) 自設啟始密碼, 並自設定日起至次一日前完成裝置認證作業 ; 倘逾上述時效, 啟始密碼將自動失效 2. 領取密碼單由貴行辦理申請手續後, 立約人須自行透過個人行動通訊設備, 於申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裝置認證作業 ; 倘逾上述時效, 啟始密碼將自動失效 3. 立約人備妥相容系統之讀卡機及貴行有效之晶片金融卡, 自行登入貴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 依指定方式完成裝置認證作業 ( 二 ) 立約人欲使用手機或 ipad 等限定行動設備 ( 依貴行官網公告為準 ) 進行非約定轉帳與基金等交易者, 於事前以立約人設定之啟始密碼認證行動設備成功後, 即可使用認證過之行動設備進行上述交易 二十五 新臺幣業務服務 ( 一 ) 新臺幣轉帳交易種類 1. 立約人須自行備妥相容系統之讀卡機及貴行有效之晶片金融卡, 登入貴行網路銀行辦理非約定轉帳交易 2. 立約人得選擇使用 裝置認證服務, 透過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辦理非約定轉帳交易 3. 全功能立約人得事先親自以書面辦理約定轉出帳號設定或開啟線上約定帳號功能服務, 約定帳號生效後透過貴行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系統, 經貴行檢核立約人身分無誤後, 始得辦理轉帳交易 惟轉入帳戶如為立約人之貴行帳戶, 或繳納各項費用 ( 如 : 信用卡 公用事業費用等 ), 立約人毋須事先辦理約定 ( 二 ) 新臺幣轉帳交易限制 1. 以貴行臨櫃辦理之約定帳號方式轉出至貴行或他行帳戶, 不限每筆最低轉出金額, 單筆最高交易限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含 ), 單日累計轉帳交易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 ( 含 ) 為限 立約人如須增減日限額者, 應另以書面辦理約定 2. 以線上辦理約定帳號方式轉出至貴行或他行帳戶, 不限每筆最低轉出金額, 單筆最高交易限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 含 ), 單日累計轉帳交易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 ( 含 ) 為限, 每月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 含 ) 3. 以非約定帳號方式轉出至貴行或他行帳戶, 不限每筆最低轉出金額, 單筆最高交易限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 含 ), 單日累計轉帳交易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 ( 含 ) 為限, 每月累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 含 ) 4. 自行立約人帳戶轉帳交易, 不限每筆最低轉出金額, 單筆最高交易限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 含 ), 單日累計轉帳交易金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 ( 含 ) 為限 5. 以上單日新臺幣轉帳限額係依臺幣存款帳號個別計算 二十六 外匯業務服務立約人辦理即期外匯交易時, 應遵守下列事項 : ( 一 ) 立約人應先親臨貴行外匯指定分行申請並約定相關外匯交易事項 ( 二 ) 為防制不法或不當之交易, 貴行有權針對大量或大額異常交易進行控管或限制 ( 三 ) 立約人辦理外匯換匯交易, 單筆最低交易金額為新臺幣一仟元或等值外幣 立約人於同一營業日內, 透過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及電話理財服務系統 ( 合計 ) 辦理涉及新臺幣之換匯交易與辦理不涉及新臺幣之換匯交易, 合併計算以十五筆為限 ( 四 ) 立約人於同一營業日內, 透過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 電話理財服務系統 臨櫃 ( 合計 ) 辦理涉及新臺幣之即期換匯交易, 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 不含 ) 或等值外幣 立約人於同一營業日內, 透過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 電話理財服務系統 ( 合計 ) 辦理不涉及新臺幣之即期換匯交易, 單筆或累計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美元五十萬元 ( 不含 ) 或等值外幣 若逾前開限額, 立約人應親臨貴行外匯指定分行辦理 ( 五 ) 立約人知悉外匯匯率將依市場狀況隨時變動, 故立約人於確認執行交易前所接獲之外匯匯率報價均供參考, 實際交易匯率須以確認執行交易當時之匯率為準 ( 六 ) 外國自然人 ( 含港澳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 ) 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 ( 含 ) 以上者, 得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系統辦理外匯結匯等交易 ; 另下列對象, 除僅限使用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系統查詢交易明細外, 其餘外匯交易應至分行臨櫃辦理 : 1. 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相關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 但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下者 ; 或 2. 大陸地區人民及港澳居民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相關證明文件, 但無居留身分者 ; 或 3. 持外國護照或持中華民國外交部核發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及其眷屬身分證明文件者 ; 或 4. 持中華民國護照, 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二十七 基金 / 有價證券 / 信託業務服務立約人如欲辦理基金 / 有價證券 / 信託之申購 / 加入 轉換 贖回 / 退出或交易事項資料變更, 需已完成簽訂信託相關約定書後始得為之 ; 相關收費方式 交易時間等各項限制, 請參考功能頁面提示或參考貴行官方網站 9/14

10 二十八 本節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 不影響有關條款之解釋 說明及瞭解 第貳章新臺幣存款特別約定事項第一節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特別約定事項一 本節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得依存款種類特性, 分為到期一次提取本息或按月支付利息到期提取本金 如立約人中途解約或未授權貴行於到期日代辦轉期續存, 其中途解約或逾期部份依本節第五條之約定計付利息 立約人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之存款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貴行將不予計息 二 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期間 依存單正面所載為準 三 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到期續存及逾期處理 : ( 一 ) 定期性存款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 立約人得於定期性存款到期後一個月內申請續存 ; 定期儲蓄性存款期間達一年以上者, 立約人得於定期儲蓄性存款到期後二個月內申請續存 ; 並均可溯及自原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到期日起息, 到期日前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一併轉存, 到期續存之利率以申請轉存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 二 ) 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逾期提領時, 其逾期利息按提取之日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 單利計算 ( 三 ) 採用議訂利率之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 立約人應於到期續存時與貴行重新議訂存款利率 四 立約人若就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向貴行申請辦理到期自動續存者, 以續存與原存款同種類 同期限之存款條件為限, 續存之利率則依到期續存當日貴行牌告利率訂定, 立約人如欲終止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到期自動續存之約定, 須親臨貴行或依其他經貴行同意方式辦理終止或解約手續 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之到期日非營業日者, 即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並按約定之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利率計付利息至順延後到期日之前一日 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若轉存不同期別, 立約人須逐期申請轉期, 其續存之利率依轉期當日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惟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項下有質押借款尚未清償或立約人之存款遭扣押 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處分時, 貴行有權拒絕辦理續存事宜 五 指定到期日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之利息, 係依其實際存款期間足月部份, 貴行已掛牌期別之利率計算 六 本節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之中途解約及逾期處理 : ( 一 ) 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中途解約, 依其實際存款期間 ( 包括不足月零星日數, 以下同 ) 採單利計息, 約定以機動利率計息者, 如遇牌告利率調整, 將同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計息方式如下 : 1. 未存滿一個月者, 不予計息 2. 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者, 依存款一個月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3. 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者, 依存款三個月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4. 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者, 依存款六個月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5. 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者, 依存款九個月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6. 存滿一年未滿二年者, 依存款一年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7. 存滿二年以上者, 依存款二年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前揭各款牌告利率, 以立約人存款存入當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 二 ) 可轉讓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不得中途解約, 逾期提領亦不另計息 七 如以本節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存單向貴行辦理質借者, 質借人限於立約人本人並以貴行開發之存單向原開單行辦理質借為限, 且立約人於申請質借時即將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全部設定質權予貴行, 以供立約人因本存款帳戶對貴行所生之一切債務 ( 包括借款本金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費用及損害賠償等 ) 之擔保 但立約人於簽立本契約時如係未婚之未成年人, 須俟立約人依法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後, 再憑身分證件親自向貴行申請開放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存單質押借款功能 ; 或立約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 亦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雙方共同至貴行辦理或由法定代理人一方持另一方已簽章之 未成年人申請 / 變更往來業務暨法定代理人代理 / 代行書 至貴行辦理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存單質押借款事宜 另存單質借期限係依貴行一般貸款之規定期限辦理, 但最長不得超過原存單上所約定之到期日 又質借成數 金額及利率由立約人與貴行另行約定之 立約人已向貴行申請辦理到期自動續存者, 立約人若於存款到期日未按時返還借款, 貴行除不為立約人辦理到期自動續存外, 並得逕將立約人之借款金額及應付利息 違約金等與立約人之存款金額互為抵銷, 以沖抵立約人向貴行質借之貸款債務, 如有不足, 貴行得另向立約人請求返還, 如有賸餘, 貴行得逕將其餘額存入立約人於貴行之活期 ( 儲蓄 ) 存款帳戶 八 有關本節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 係以實際存款日數為分子, 一律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 依實際存款天數比例乘以定期存款期間應適用之利率計算之 九 本節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到期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不負通知之義務 第二節綜合存款特別約定事項一 綜合存款兼具活期 ( 儲蓄 ) 存款 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及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質押借款三種功能 但立約人於簽立本契約時係未婚之未成年人,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至貴行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持另一方簽章之 未成年人申請 / 變更往來業務暨法定代理人代理 / 代行書 至貴行辦理定期 ( 儲蓄 ) 性存款質押借款 二 立約人之活期 ( 儲蓄 ) 存款除得依事先雙方之約定由貴行自動轉存定期 ( 儲蓄 ) 存款外, 應由立約人簽發取款憑條轉存定期 ( 儲蓄 ) 存款, 或以自動化設備轉帳或以其他方式存入 ; 每筆定期存款起存額為新臺幣一萬元, 其存款期限屬定期存款者須為一個月以上, 屬定期儲蓄存款者須為一年以上 立約人並可與貴行約定到期是否續存, 立約人之定期 ( 儲蓄 ) 存款約定到期自動續存者, 貴行將於到期時依立約人之約定自動辦理續存, 惟本存款項下有質借尚未清償或立約人之存款遭法院扣押時, 貴行有權拒絕辦理續存事宜 未約定自動續存或符合前述拒絕續存者, 定存到期時, 貴行將到期定存解約本息逕予轉入立約人之活期 ( 儲蓄 ) 存款 三 本存款項下之定期存款, 其存款期間依存摺內頁之 定期 ( 儲蓄 ) 存款明細表 記載為準 四 立約人如與貴行另行約定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得質借者, 立約人之定存存入後即全部設定質權予貴行 ( 以本契約及取款憑條 或電子交易之電磁紀錄 作為設定質權之書面文件 ), 以供立約人因本存款帳戶對貴行所生之一切債務 ( 包括借款本金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費用及損害賠償等 ) 之擔保, 定存存入事項同時記載於存摺內頁 定期 ( 儲蓄 ) 存款明細表, 貴行不另發給存單或其他憑證 五 立約人得憑存摺 存入憑條或存摺 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或以其他約定方式, 隨時存款 取款或借款 立約人與貴行另行約定本存款項下之定存得質借者, 於動用活存金額超過該項存款餘額時, 其超過部分視為借款, 該借款性質為 透支, 借款額度以本存款帳戶內未到期定存之九成範圍為限, 此項借款係以取款憑條或各種電子設備之電磁記錄為準, 立約人無須另行簽發其他借款憑證 立約人所借款項到期 ( 或視為到期 ) 時, 貴行得於立約人存入活期 ( 儲蓄 ) 存款或定期 ( 儲蓄 ) 存款或定期 ( 儲蓄 ) 存款到期解約或中途解約時, 逕先扣抵之 又立約人所借款項到期而未清償時, 縱然立約人之定期 ( 儲蓄 ) 存款尚未到期, 貴行亦得就立約人之定期 ( 儲蓄 ) 存款逕為扣抵, 以沖償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 六 本存款帳戶之活期 ( 儲蓄 ) 存款或定期 ( 儲蓄 ) 存款計息方式與一般存款相同, 除立約人與貴行另行協議訂定借款利率者, 借款利率為存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點五 借款利息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 並於次營業日自立約人活存餘額中逕行扣抵利息或將利息滾入借款本金 倘立約人借款本息超過借款額度時, 立約人應立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貴行, 貴行並有權就立約人存入款項或立約人於貴行之其他款項內逕行扣抵 倘立約人未能立即清償或於貴行通知 14 日內未辦理清償者, 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 貴行得逕行行使質權而將定期 ( 儲蓄 ) 存款解約, 以供清償立約人之借款本息 七 本存款貴行及立約人皆得隨時解約, 貴行解約時, 解約通知一經發出即生效力, 立約人解約時, 於通知送達貴行始生效力 八 本存款之活存或定存如遭假扣押 強制執行或其他足以影響立約人償債能力之法律處分 或因借款本息超過借款額度而立約人不立即清償時, 經貴行依本契約約定期間通知後, 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 本存款之借款即視為到期 九 本節所稱定期存款之利息計算方式, 係比照本章第一節第八條之約定辦理 10/14

11 十 本節綜合存款之定期 ( 儲蓄 ) 存款到期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不負通知之義務 第三節支票存款特別約定事項一 一般約定條款 ( 一 ) 立約人申請開立貴行支票存款戶時, 應遵照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 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 之規定辦理 ( 二 ) 立約人如為視障人士自行辦理開戶或嗣後變更印鑑者, 倘立約人依公證法相關規定公證時, 立約人得單獨留存立約人之印鑑及簽發支票, 並同意依貴行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事宜且願遵守本約定事項 立約人瞭解以上開方式辦理開戶或變更印鑑時, 將更有可能發生包括但不限於印鑑遭冒用或變造或遭冒名簽發支票等相關風險, 倘立約人之支票存款帳戶因此衍生上述風險或其他爭議且係因不可歸責於貴行之事由所致者, 立約人應自行負責, 概與貴行無涉 ( 三 ) 立約人如簽發由貴行發給並以貴行為付款人之支票 匯票或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 經貴行審認要件無誤後, 貴行得逕自立約人之支票存款帳戶代為扣款支付予執票人 ( 四 ) 立約人簽發之票據, 如逾提示付款期限始由執票人向貴行提示時, 在該票據之有效期限內, 貴行仍得付款 ( 五 ) 貴行對於立約人所簽發之支票 匯票 本票, 於憑票付款時, 不論發票日期及提示之先後, 其支付順序貴行得任意排定 ( 六 ) 立約人簽發支票 匯票 本票或使用本節其他各項服務, 絕不逾立約人存款帳戶存款餘額或透支額度, 否則貴行得依照規定予以退票之處分或拒絕提供該項服務, 立約人絕無異議 ( 七 ) 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若存款不足或逾透支限額, 而貴行已代墊款項, 立約人應於貴行通知後, 立即返還貴行代墊之款項, 絕無異議 立約人並充分瞭解貴行無前述代墊款項之義務 ( 八 ) 立約人應負責繳納票據交換所規定之違約金及手續費 ( 拒往戶如有未收回之票據則按其張數預估違約金 ), 該等款項貴行得逕自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內扣除或要求立約人提出同額款項 ( 九 ) 立約人簽發之本票, 除經短期票券交易商或金融機構保證之商業本票得自行印發外, 應以使用貴行印發之本票為限, 否則立約人同意貴行以退票處理 ( 十 ) 立約人使用之票據, 如有遺失 被竊或滅失時, 應依照貴行所訂掛失止付辦法辦理掛失止付, 其止付票款貴行得逕自立約人支票存款帳戶內扣除提存備付 但在貴行接受掛失止付之書面通知以前已被冒領款項者, 貴行概不負責 ( 十一 ) 立約人簽發之票據, 倘貴行對其日期或金額等記載事項, 認為有存疑時, 得逕予退票處理 ( 十二 ) 立約人倘有與貴行另訂約定, 委託貴行撥付立約人之應付款項時, 貴行得逕自立約人之存款帳戶內扣除撥付 ( 十三 ) 貴行如認為立約人往來情形不佳時, 得隨時停止發空白票據予立約人或停止與立約人往來, 並收回剩餘之空白票據 ; 立約人將支票存款帳戶辦理結清銷戶時, 亦應立即將剩餘之空白票據全部繳還貴行 ( 十四 ) 貴行認為必要時, 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 立約人絕無異議 ( 十五 ) 立約人使用票據交易, 應遵守本節各項條款 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管理辦法 及政府有關法令 解釋, 否則因而發生之一切損失, 貴行概不負責 二 支票存款約定書補充條款 ( 一 ) 定義本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1. 退票 : 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 經填具退票理由單, 連同票據, 退還執票人之謂 2. 清償贖回 : 指對於存款不足 發票人簽章不符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 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3. 提存備付 : 指存款不足退票後, 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 申請列收 其他應付款 帳備付之謂 4. 重提付訖 : 指退票後重新提示, 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5. 註記 : 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 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 由票據交換所予以註明, 備供查詢之謂 6.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 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7. 拒絕往來 : 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 二 ) 開戶審查與開戶資料變更立約人開戶時, 應填具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貴行, 經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立約人之票據信用情形, 並認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 立約人應即以書面通知貴行, 如擬變更印鑑, 立約人須重填印鑑卡 立約人如為法人戶, 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 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 於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立約人辦理變更手續, 逾一個月未辦理者, 貴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 並通知立約人結清帳戶 ( 三 ) 本票立約人簽發由貴行所發給載明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 由貴行自立約人名下之支票存款帳戶內代為付款 前項本票, 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 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 見票即付之本票, 自發票日起算 ) 三年之內, 且立約人未撤銷付款委託, 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 貴行仍得付款 倘因立約人之支票存款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 致立約人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 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算 ( 四 ) 手續費立約人簽發之票據, 因存款不足而退票時, 貴行得向立約人收取手續費 前項手續費, 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貴行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 五 ) 註記立約人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 有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 重提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 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 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 辦理註記 ( 六 ) 限制或停止發給空白支票 本票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 1. 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2. 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 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 ; 對於限制理由, 立約人認為不合理時, 得向貴行提出申訴 立約人在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 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但被扣押之金額經貴行如數提存備付者, 不在此限 ( 七 )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 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 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 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 未辦妥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一年內達三張時,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 予以終止為立約人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貴行終止受立約人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 立約人應於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 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 八 ) 拒絕往來立約人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 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 未辦妥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一年內合計達三張, 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 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 1. 存款不足 2. 發票人簽章不符 11/14

12 3.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 不予併計 ( 九 ) 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之處理立約人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或因其他情事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時, 立約人應於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 將支票存款帳戶辦理結清帳戶並返還剩餘空白支票及本票 ( 十 ) 公司重整之暫予恢復往來立約人如為公司組織, 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 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 得向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重整註記 ; 經重整註記者, 貴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報之日起算, 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 十一 ) 請求恢復往來立約人如經拒絕往來而有下列情事之一, 經貴行同意後, 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立支票存款帳戶 : 1.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2. 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 均已辦妥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 十二 ) 彙整資料及提供查詢立約人同意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 並同意該所將立約人之退票紀錄 被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 提供予他人查詢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將支票存款帳戶之開戶日期 退票及註記紀錄 撤銷付款委託紀錄 票據交換所通報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資料, 在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提供予同業 有關徵信單位 政府機關或他人查詢 第參章外匯存款特別約定事項第一節外匯存款通則一 外匯存款利息, 依存款種類 外匯幣別及存款期間, 按貴行牌告利率單利計算 二 外匯存款帳戶之存提得以新臺幣現金 美元現金 其他貴行可接受之外幣現金 外幣票據 外幣旅行支票及貴行同意之其他方式為之 三 利息給付 : ( 一 ) 活期存款 : 就各外匯存款幣別, 依貴行牌告之利率浮動計息並於每月月底提存利息, 每屆結算期 目前為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 結算一次, 滾入本金生息, 六月二十一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起之利息, 併入次期結算 各幣別之起息金額, 依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內容為準 ; 惟貴行因業務需要調整起息金額時, 除有利於立約人外, 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 於貴行網站或其他方式公告以代通知, 立約人同意適用變更後起息金額 ( 二 ) 固定利率定期存款 : 就各外匯存款幣別之定期存款, 如約定以月為計算存款期間之單位元者, 依存入當時之貴行牌告利率按實際存款天數單利計算利息 ; 如係約定以日為計息存款期間之單位元者, 則依存入當時與貴行議定之利率按實際存款天數單利計算利息 ( 三 ) 機動利率定期存款 : 就各外匯存款幣別之期限, 依存入當時之貴行牌告之浮動利率折合日息, 單利計算 ( 四 ) 畸零天數定期存款 : 就各外匯存款幣別之期限 ( 以日為單位者 ), 依存入當時與貴行議定之利率按實際天數折合日息, 單利計算 ( 五 ) 定期性存款到期 / 解約日, 倘遇天災 暴動 內亂 叛變 戰爭等不可抗力之情事致貴行停止營業時, 有關利息給付之核算標準依原存款利率給付利息 ( 六 ) 上述各項利息給付或提存之利息如折合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元者不予付息, 且貴行日後得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公告調整各項計息約定 ( 七 ) 有關本章外匯存款之日息計算方式, 係以實際存款日數為分子, 三百六十五日為分母 ( 目前適用於 GBP/HKD/SGD/ZAR 等幣別 ) 或三百六十日為分母 ( 目前適用於 USD/ AUD/ NZD /CNY/JPY/EUR/ CAD/CHF/SEK 等幣別 ), 依實際存款天數占全年總天數之比例乘以存款期間應適用之利率計算之 ( 八 ) 有關本章外匯存款如約定以月為計算存款期間之單位元者, 如於定期存款到期之月份無與起存日之相當日, 則以該月之月底日為定期存款到期日 四 外匯活期存款立約人得依需要, 選擇由貴行發給存摺, 以存摺為立約人對帳之依據 ; 或採無摺產品方式, 以存入憑證或各種電子設備之電磁記錄為準, 倘立約人與貴行約定寄送對帳單者, 則由貴行每月寄送對帳單供立約人為對帳之依據 五 倘貴行因行使質權或其他原因須自立約人外匯存款帳戶取款時, 立約人應配合辦理外匯結售或幣別轉換, 必要時貴行並得代立約人辦理外匯結售或幣別轉換, 以抵償債務 立約人並同意以本契約為該項授權之證明, 且非經貴行同意絕不撤銷該項授權 因結售外匯或幣別轉換之匯兌損失或手續費, 概由立約人負擔 六 本約定事項所稱之各項外匯存款, 均不得轉讓予他人 第二節定期性存款特別約定事項一 每筆定期性存款之起存金額, 依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內容為準 二 定期性存款得依存款種類特性, 到期一次提取本息或按月支付利息到期提取本金 如立約人中途解約或未授權貴行於到期日代辦轉期續存, 其中途解約或逾期部分依本節第五 六條之約定計付利息 三 定期性存款期間 依存單正面所載為準, 另以匯入匯款存入時, 俟貴行確認後, 方可生效 四 定期性存款立約人得依需要, 選擇由貴行發給定存單, 以定存單為立約人對帳之依據 ; 或採無實體存單交易方式, 以存入憑證或各種電子設備之電磁記錄為準, 由貴行於交易當時製發 外匯定期存款確認書, 不另行製發定存單 五 自動續存之約定 : ( 一 ) 立約人若就定期性存款向貴行申請辦理到期自動續存者, 以原存款幣別及期限續存為限, 續存之利率則依續存當日貴行牌告利率訂定 ; 惟本存款項下有質借尚未清償或存款遭法院扣押時, 貴行有權拒絕辦理續存事宜 ( 二 ) 立約人如欲終止本存款到期自動續存之約定, 須於存款到期日七日前通知貴行 六 立約人之定期性存款到期前不得提領, 但尚未屆到期日前欲中途解約者, 應將定期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計息方式如下 : ( 一 ) 按 牌告固定利率計息 之存款, 依其實際存款天數, 採單利計息, 給付八成利息 : 1. 一個月期以內之存款, 未存滿約定週數或天數者, 不予計息 2. 一個月期 ( 含 ) 以上之存款, 未存滿一個月者, 不予計息 3. 一個月期 ( 含 ) 以上之存款, 已存滿一個月者, 按實際存款天數, 依存入當時貴行之一 三 六 九 十二 二十四個月之定期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前揭各款牌告利率, 以立約人存款存入當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惟立約人與貴行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 二 ) 約定以機動利率計息者之中途解約計息方式, 比照前項約定辦理, 惟倘該期別並無牌告之機動利率者, 則以承作當時之固定利率牌告為計息基準 七 定期性存款到期續存及逾期處理 : ( 一 ) 定期性存款期間不足一個月者, 立約人得於到期後於原存款存續期間相同之期限內申請續存 ; 定期性存款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 立約人得於定期性存款到期後一個月內申請續存, 並可溯及自原到期日起息 ; 到期日前未領之利息得併同本金一併轉存, 到期續存之利率以申請轉存日之貴行牌告利率為準 ; 大額定期性存款逾期續存, 依照貴行規定辦理 12/14

13 ( 二 ) 定期性存款逾期提領, 其逾期利息照提取之日貴行外匯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折合日息, 單利計算 ( 三 ) 採用議訂利率之存款, 立約人應於定期性存款到期續存時與貴行重新議訂存款利率 八 定期性存款質借 : ( 一 ) 本存款立約人約定辦理質借者, 該定期性存款即設定質權予貴行, 質借人限於成年立約人本人, 且以貴行之定期性存款辦理質借為限 ; 倘立約人於簽立本契約時係未婚之未成年人者, 須俟立約人依法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後, 再憑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向貴行申請開放定期性存款質押借款功能 ( 二 ) 定期性存款質借期限係依貴行一般貸款之規定期限辦理, 但最長不得超過原存款所約定之到期日, 又質借成數 金額及利率由立約人與貴行另行約定之, 並於每月借款日之相對日結息乙次, 畸零天數按實際質借天數結算利息 ( 三 ) 立約人已向貴行申請辦理自動轉期者, 立約人若於存款到期日未按時返還借款或存款遭扣押, 貴行除不為立約人辦理自動轉期外, 並得依約將立約人之借款金額及應付利息 違約金等與存款金額互為抵銷, 以沖抵立約人向貴行質借之債務, 如有不足, 貴行得另向立約人請求返還, 如有賸餘, 貴行得逕將餘額存入立約人於貴行之活期性存款帳戶 九 無實體存單之定期性存款 : 立約人不得將本存款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且該存款如立約人另行約定設定質權予貴行者, 其設定質權 消滅質權 實行質權及質借之規範等, 悉依與貴行另行之約定辦理 十 本節定期性存款到期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不負通知之義務 第三節綜合存款特別約定事項一 綜合存款兼具活期存款 定期性存款及定期性存款質押借款三種功能, 並以存摺或對帳單為立約人對帳之依據 ; 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 立約人得約定申請質押借款功能, 並以質借外幣為限 但立約人於簽立本契約時係未婚之未成年人,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至貴行辦理或法定代理人之一方持另一方簽章之 未成年人申請 / 變更往來業務暨法定代理人代理 / 代行書 至貴行辦理定期性存款質押借款 二 立約人之活期存款除得依事先雙方之約定由貴行自動轉存定期存款外, 應由立約人簽發取款憑條轉存定期存款, 或以自動化設備轉帳或以其他方式存入, 存款期限屬定期存款者, 須依貴行所公告之定期存款牌告為準 三 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約定到期自動續存者, 貴行將於到期時依與立約人之約定自動辦理續存, 惟綜合存款項下有質押借款尚未清償或立約人之存款遭扣押 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處分時, 貴行有權拒絕辦理續存事宜 立約人未約定到期自動續存或符合前述拒絕續存之條件者, 貴行於定期性存款到期時得將到期定期性存款解約, 並將本息逕行轉入立約人之活期存款帳戶 四 綜合存款質押借款 : ( 一 ) 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如立約人與貴行另行約定得質押借款者, 立約人動用活期存款超過該項存款之餘額時, 其超過之部份視為定期性存款質押借款, 該借款性質為 透支, 借款額度以本存款帳戶內未到期定期性存款之九成範圍為限, 借款利率為定期性存款利率加碼百分之一點五, 墊付金額即為立約人向貴行之借款, 不另立借據 ( 二 ) 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質押借款, 係以取款憑條或各種電子設備之電磁記錄為準, 立約人無須另行簽發其他借款憑證 另立約人之定期性存款存入後, 即全部設定質權予貴行, 並以本契約及取款憑條 ( 或電子交易之電磁紀錄 ) 作為設定質權之書面文件, 以擔保立約人因綜合存款帳戶對貴行所生之一切債務 ( 包括借款本金 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 費用及損害賠償等 ), 並同意不得將綜合存款轉讓或設定質權予第三人, 且以貴行存摺 定期存款明細 所載存款明細為定期存款憑據, 貴行不另發給存單 ( 三 ) 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質押借款到期 ( 或視為到期 ) 時, 貴行得於立約人存入活期存款或定期性存款或定期性存款到期解約或中途解約時逕先扣抵之 又立約人所借款項到期而未清償時, 縱然立約人之定期性存款尚未到期, 貴行亦得就立約人之定期性存款逕為扣抵, 以沖償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 ( 四 ) 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質押借款者, 每月二十日結息乙次, 並於次營業日自立約人綜合存款項下活期存款餘額扣抵或滾入借款本金 倘立約人借款本息超過借款額度時, 立約人應立即將超過之數額償還貴行, 貴行得就立約人存入款項或立約人於貴行之其他款項內逕行扣還之 倘立約人未能立即清償或於貴行通知 14 日內未辦理清償者, 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 貴行得逕行行使質權並將定期性存款解約, 以清償立約人之借款本息 ( 五 ) 綜合存款項下之活期存款或定期性存款如遭扣押 強制執行或其他足以影響立約人償債能力之法律處分 或因借款本息超過借款額度而立約人不立即清償時, 經貴行依本契約約定期間通知後, 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 綜合存款之質押借款即視為到期 五 本節綜合存款之定期性存款到期時, 立約人同意貴行不負通知之義務 第肆章客戶資料一 立約人同意貴行得於下列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 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 一 ) 貴行得將立約人支票存款戶之開戶日期 存款不足之退票記錄 撤銷付款委託記錄及是否被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戶等各項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 在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提供予同業 有關徵信單位 政府機關查詢 ( 二 ) 就有關 (1) 貴行處理立約人與貴行往來交易,(2) 貴行向立約人推介各項業務或產品 (3) 為貴行從事任何相關法令所允許之其他事項, 貴行得蒐集 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 三 ) 貴行得將立約人之存款往來資料提供予 (1) 受貴行委任處理事務之人 ( 包括但不限於受託辦理市場調查之機構 ) 及 (2) 貴行之總行 其他分行, 及 (3) 對貴行有管轄權之金融主管機關 司法或其他依有關規定得對之揭露之機關 機構或個人 另若立約人不同意接受市場調查者, 立約人得隨時透過貴行資訊暨申訴管道 詳見第壹章第一節第五十一條 任一方式通知貴行逕行停止 ( 四 ) 貴行得將立約人之外匯業務往來資料提供予 (1) 貴行之總行 其他分行或往來金融機構, 及 (2) 對貴行或該往來金融機構有管轄權之金融主管機關 司法或其他依當地法令規定得對之揭露之機關 機構或個人 如立約人提供之資料包括第三人之個人資料 ( 例如公司經理人或受款人 ) 時, 立約人應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 如貴行因此而受有損害, 立約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 轉帳 通匯 繳稅 繳費 消費扣款 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 同意貴行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蒐集 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 另為完成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 立約人同意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 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範圍內,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貴行在前揭目的範圍內得將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 除依法令規範或立約人同意外, 貴行不得將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 三 貴行及貴行所屬之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子公司間,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所揭露 轉介或交互運用立約人之資料, 不得含有姓名或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 第伍章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特別約定事項一 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需要, 貴行必須蒐集 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姓名 出生年月日 國籍 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美國稅籍身分及編號 聯絡方式 財務情況 社會活動等, 立約人茲同意配合貴行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 ( 包含但不限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 ) 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 包含調查立約人及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 並於調查結果顯示, 立約人與貴行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 條約或國際協議所規定的特定條件 ( 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及受益人未能協助據實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 表單, 或立約人及受益人不同意貴行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 ) 時, 為立約人辦理稅款扣繳之結算或終止立約人與貴行間之各項業務往來 二 第一條相關名詞參考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說明如下, 本說明如有與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不一致處, 仍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有權解釋為準 : ( 一 )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 : 指美國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即 26 USC 1471~ 1474, 或稱美國內地稅法第四章 (Internal Revenue Code Chapter 4), 並包含美國聯邦政府內地稅收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 ( 包含但不限於 26 CFR Parts 1 及 301) 指引及申辦表單等 ( 二 ) 條約或國際協議 : 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或雙方政府之代表人或代表機構間簽訂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的 13/14

14 政府間協議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 三 ) 受益人 : 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指定自動或定期轉帳轉入帳戶持有人 ; 立約人如為非自然人之法律實體時, 對立約人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性利益 合夥利益 投資利益 信託利益之人, 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可認定雖非直接持有帳戶, 但實質享有帳戶利益之人 ( 四 ) 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 : 包含但不限於國籍 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身分 ; 納稅義務人辨識編號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全球中介機構辨識編號 (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 美國稅務 Form W-8 BEN Form W-8BEN-E Form W-9 等美國聯邦政府內地稅收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發布之正式文件或其他替代性文件, 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定金融機構必須調查或取得的帳戶相關資料 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客戶資料保密措施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成立, 旗下涵蓋銀行 證券等子公司, 提供客戶一次購足 (one-stop shopping) 之產品與服務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將秉持過去各子公司對客戶資料嚴密保護之做法, 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 以維護您所提供資料之安全性 茲將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說明如下 :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 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 下稱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外, 各子公司亦將同時遵循其他相關法令 ( 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等 ) 之規定, 善盡客戶資料保密之職責 一 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您的個人資料有變動時, 可以隨時通知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各子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 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二 客戶行使退出選擇權方式您可以隨時通知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各子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 停止交互運用您的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或業務推廣行為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子公司保有修訂保密措施之權利, 並將於網站或以其他主管機關認定公開揭露之管道公告揭露保密措施相關訊息, 修訂時亦同 ; 若您有其他與保密措施相關之問題, 亦可隨時洽詢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或各子公司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所屬之各子公司, 包括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金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未來如有新增或異動者, 將於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子公司之網站揭露公告之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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