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約定書 P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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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眾銀行 往來交易總約定書 約定書版本編號 TCB

2 目 錄 壹 一般約定事項... 1 貳 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 5 參 電話語音服務約定事項... 7 肆 網 路 銀行 服 務 含 網 路 銀行及行動銀行 約定事項... 9 伍 大眾結圓儲蓄存款戶往來約定事項 陸 外幣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柒 支票存款約定事項 捌 定期性存款約定事項 玖 利利高升儲蓄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拾 寶貝儲蓄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拾壹 珍愛儲蓄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拾貳 利優儲蓄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拾參 新臺幣CASA+管大師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往來約定事項 拾肆 VISA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 附表一 大眾銀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附表二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29

3 往來交易總約定書 凡在大眾商業銀行各分行 以下稱 貴行 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 以下稱 客戶 其使用下列任何服務 皆應在 各適用範圍內 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壹 一般約定事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開立各項存款帳戶 包括但不限於臺 外幣之活期性存款 支票存款 定期性 存款等 及服務項目 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卡 電話語音 網路銀行服務 含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等 時 除於其他各 項服務約定事項內有特別約定者應優先適用外 均適用本約定事項 第一條 開戶條件及方式 一 客戶開立各項帳戶時須依照姓名條例使用本名 如係商號 公司等法人 應填明代表人姓名 嗣後客戶留 存於 貴行之資料 遇有更動時 應以書面蓋原留印鑑或其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 貴行 客戶辦理 開戶時不論其種類應依 貴行之規定提供雙重身分證明文件 未成年人 受監護宣告之人及受輔助宣告之 人不得開立支票存款戶 二 客戶為無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以外之其他存款帳戶 應由其法定代理 人或監護人代理開戶 三 客戶為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申請開立支票存款以外之其他存款帳戶 應經其法定代 理人或輔助人書面同意 四 客戶為美國公民 綠卡持有人 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 或為美國註冊之公司 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 事處 貴行需取得美國扣繳憑證W-9表單 如客戶不同意簽署W-9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貴行將不予 受理開戶 五 客戶非為美國公民 綠卡持有人 美國稅務居民之個人 或非為美國註冊之公司 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 或辦事處 貴行則需取得 1 W-8系列文件或 2 聲明書 如客戶不同意簽署或提供前開文件 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 貴行將不予受理開戶 第二條 嗣後新開戶 客戶於簽署本約定書並開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之日起 除 貴行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於法令允許範圍內 得透過電話或網路銀行服務 含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開啟尚未往來之新臺幣定期性存款帳戶 但以此方式所 開啟之新臺幣定期性存款帳戶其留存印鑑皆應與該首次開立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取款印鑑相同 第三條 扣帳 客戶授權 貴行依本約定書之規定或於客戶未依規定履行本約定書事項時 得無須經事先通知而逕自客戶存款 帳戶內扣帳抵付客戶應付 貴行之各項本金 利息 違約金 遲延利息 手續費 郵電費 承兌費 貼現息 承諾費及其他應付款項 第四條 外匯申報 執行本約定書下任何交易 而涉及須向中央銀行申報結購 結售外匯者 客戶須依規定 據實申報並填寫 外 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 或由 貴行在相關法令許可之範圍內 代客戶為各項相關申報手續 就 貴行代為申報 者 客戶應悉數承認 於申報結購 結售外匯時 倘因法令規定之限制或因客戶已用滿相關之外匯結匯額度 致不能結匯時 應由客戶自行負責 倘由 貴行代為申報者 貴行對客戶之結匯額度 無主動查詢義務 但 倘 貴行獲知客戶已超出當時結匯額度 貴行即有權不予執行該相關交易 若已兌換 則 貴行得就客戶結 匯金額逾限額部分 依 貴行認為適當之方式逕行沖回 第五條 客戶資料之使用及委外作業 一 客戶經 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稱 個資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向本人明確告知 貴行名稱 蒐集之目的 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 之權利及方式 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等事項 詳如附表二 且已清楚了解並同意 貴行 含 受 貴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例如 貴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 等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例如 通匯行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證機構 信用卡國際組織 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本人所同意之對象 例如 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 與 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於前述告知內容之特定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得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 際傳輸本人之個人資料 1/29

4 二 客戶同意 貴行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或其他法令許可範圍內 對客戶之資料 為蒐集 處理 國際傳輸及利用 且 貴行得將上開資料提供予政府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票據交換所及其他金融機構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 範圍內為蒐集 處理 國際傳輸及利用 三 客戶並同意 貴行得將客戶與 貴行往來交易業務處理事項 包括但不限於行銷 稅務行政 電信 電腦 系統作業 資料登錄 處理 輸出 後勤作業 文件掃瞄作業 資料輸入 表單列印 裝封 交付郵寄 轉匯 存 付款 交換 徵信 催收等各項與 貴行處理交易及作業有關事項 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委託 適當之第三人處理 作業委外如涉及客戶資訊者 貴行將遵循主管機關訂定之委外法令規範 與受委託 機構簽署委外契約 並載明受委託機構須負保密義務 且須有嚴密保護安全措施 正當使用 處理 控管 貴行客戶資訊之條款 以保障客戶權益 四 客戶因使用金融卡提款 轉帳 通匯 繳稅 繳費 消費扣款 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 同意 貴行 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 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處理 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客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 不得 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六條 帳戶及各項服務之終止 一 客戶得隨時終止各項存款帳戶及服務項目 但應親自 郵寄結清銷戶申請書 郵寄結清帳戶餘額以不超過 新臺幣壹拾萬元 或等值外幣 為限 辦理結清銷戶時 貴行得以電話或其他方式確認客戶身分或以書 面委託代理人至 貴行辦理結清銷戶 二 貴行終止各項存款帳戶及服務事項時 須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但客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客戶 但不須經客戶同意 貴行即可終止各項存款帳戶及其服務項目或暫停提供 服務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給付利息 費用或其它應付款項 本金除外 時 2.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 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3.對 貴行所負債務 其實際資金用途與 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4.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 假處分或其它保全處分 致 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5.對於不配合定期審視 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時 三 客戶與 貴行往來期間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無須由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客戶 貴行得隨時終止各 項存款帳戶及其服務項目或暫停提供服務 客戶對 貴行之所有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 客戶即喪失一切債 務之期限利益 貴行得依法或依第七條約定就應返還客戶之款項主張抵銷 如有其他擔保 亦得併為行 使 1.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2.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3.因死亡而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4.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5.依破產法聲請 或經他人對之聲請 和解或宣告破產 聲請公司重整 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 停止 營業 清理債務時 6.受經濟制裁 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 四 如 貴行接獲警調機關通知疑似歹徒利用於犯罪之帳號 或經 貴行研判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 或 客戶違反本約定書貳 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第十八條或有關業務規定 貴行有權暫停或逕行終止客戶使 用金融卡 語音轉帳 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及轉入匯款之功能並將金融卡收回作廢 客戶疑似 有不當使用帳戶之情事 如 貴行接獲警調機關通知將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且餘額在新臺幣壹仟元以內者 客戶同意 貴行得無需通知逕行將該帳戶結清銷戶 五 本約定書終止前雙方已進行之交易 或已經 貴行接收相關交易訊息者 其所生權利義務 不受影響 第七條 抵銷 客戶若有發生前條 二 至 五 項任一情形 貴行得依法或依其他約定得行使抵銷權時 除本約定書另有 特別規定或客戶與 貴行有約定不得抵銷或法令有禁止抵銷之規定者外 貴行得隨時於事前或同時通知客戶 但不須經客戶同意 終止本約定書下之各項存款 包括定存 活存及支存 及其他約定 即客戶之存款或權 益即視為已屆清償期 且 貴行有權逕對該等帳戶之存款及客戶對 貴行得主張之其他各項權益逕行抵銷 或為必要之處分 或以之抵償客戶對 貴行之各項債務 貴行依前述所為之抵銷 於 貴行通知 或依後列 第九條規定推定為已送達 客戶時 溯及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 同時 貴行所出具給客戶各項存單 或其他憑證應於 貴行抵銷或抵償範圍內視為作廢 如客戶之存款金額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 依民法第321條 至第323條之規定抵充之 但 貴行指定之抵充順序及方法更有利於客戶者 從其指定 第八條 修改 2/29

5 一 除本約定書有特別規定者外 貴行得隨時修改本約定書之相關規定 每次修改 貴行並將其內容以顯 著方式 於營業場所或官方網站公開揭示 倘客戶不同意 貴行之修改 得隨時終止與 貴行之帳戶往來 關係及本約定書 二 貴行如擬變更或增設轉入靜止戶 起息點 帳戶管理費之相關金額或條件者 應於六十天前告知客戶 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通知 客戶同意以訂約時所指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 倘客戶之地址變更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 並同意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變更地址時 則 貴行仍得以訂約 時所指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貴行對客戶所為通知發出後 經通常之郵遞時間 即 推定為已送達 第十條 電話錄音 客戶同意 貴行及受 貴行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與本約定書下各項相關業務往來事項之雙方口頭及電 話談話予以錄音 貴行並得自行決定保存錄音內容期間 並得以該錄音做為證據 客戶不得否認 第十一條 靜止戶 刪除 第十二條 帳戶管理費 貴行得依不同帳戶之性質訂定收取帳戶管理費之標準 客戶授權 貴行得逕自該等帳戶自動扣取帳戶管理 費 帳戶管理費收取標準及金額 悉以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為準 且嗣後 貴行得依本約定書第八條 之規定予以調整之 第十三條 存款利率 由 貴行依各種存款之存款期間分別訂定固定及機動利率 並在營業場所牌告公佈 各種存款之利率 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 貴行 第十四條 活期性存款計息起點及利息計算 一 除 貴行另有規定外 活期存款及活期儲蓄存款計息起點為新臺幣壹萬元 並以元為計息單位 單一 帳戶之每日最終餘額未達計息起點者 當日不予計息 前述計息起點 貴行得依本約定書第八條之規 定予以調整之 二 除支票存款不予計息外 各種活期性存款利息之計算 應自存款日起算至結算日 其利率均依 貴行 牌告利率為準 貴行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利息依一年365天 閏年亦同 計算 按日計息 每日存 款之日終餘額乘以其年利率 再除以365天即為每日利息 於結算日 每月二十一日 當日日終將 結算利息存入存款戶活期性帳戶內 三 以自動化設備 ATM 電話語音 或網路銀行服務 含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 含假日 辦理現金 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存款 皆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 當日之計息切換點以每 日晚上八點三十分為計息切換點 超逾計息切換點之交易視為逾時交易 應作為次日帳務 前述計息 切換點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並公告之 第十五條 無摺提款 客戶在 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 約定辦理無摺提款者 願遵照主管機關公佈之一般存款規定 並履行 下列約定事項 一 客戶第一次辦理無摺提款時 應親自填具 無摺提款約定書 向 貴行提出申請並設定密碼 不得委 託他人代理 但客戶為法人戶且經 貴行同意後得授權他人代理之 客戶欲變更密碼或密碼輸入錯誤 達三次 貴行不再受理無摺提款時 客戶應重新向 貴行提出申請 二 客戶臨櫃提款時 須憑留存印鑑填寫取款憑條 除原開戶行外 並須輸入密碼檢核無誤後 方得辦理 無摺提款 三 客戶於 貴行營業時間內 得隨時攜帶存摺申請補登存款餘額 第十六條 存入票據 客戶存入他行付款之票據時 貴行均為託收性質 存入之票據須俟 貴行實際收迄款項入帳後方可起息或 支用 所託收之票據於運送途中 若發生被盜 遺失或滅失時 同意授權由 貴行或付款行代理客戶辦理掛 失止付及聲請公示催告 除權判決等事宜 就客戶交予 貴行存入帳戶之託收票據 在不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下 貴行對因付款行之故意或過失行為 無須負任何責任 3/29

6 第十七條 手續費用 客戶至 貴行辦理相關業務時同意 貴行得酌收手續費 各項服務收費標準詳如附表一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 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 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錯帳處理 如因 貴行作業錯誤以致將款項誤存入客戶存款帳戶之情形者 貴行得於發現錯帳時立即更正而無須通知 客戶 倘該筆錯帳之款項業經客戶支用 客戶同意於 貴行通知後立即返還支用款項 及自款項存入之日起 至返還之日止依 貴行牌告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 第十九條 管轄法院 客戶因本約定書或其他各項服務約定書涉訟時 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或與客戶有業務往來所屬分支機構 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 貴行為加入中央存款保險之要保機構 客戶在 款保險機制之保障 貴行之存款就符合法令規定之存款項目及其限額內 受存 第廿一條 代繳公共事業費用 客戶委託 貴行代繳本人或指定第三人之公用事業費用時 應透過電話語音服務核驗密碼或填具 代扣繳各 項公用事業費用約定書 核驗印鑑或其他約定方式 指定本人持有之 貴行之有效帳戶作為代扣繳之存款帳 戶 客戶應確保代扣繳公用事業費用資料之正確性 若因客戶填寫資料有誤 致 貴行代扣繳作業發生錯誤 而無法完成扣帳或有其他任何糾紛 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廿二條 金融消費爭議 客戶對本行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得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爭議處理程序 但不包括 1 經法院 判決確定 或已成立調處 評議 和解 調解或仲裁 2 純屬債務協商 投資表現或定價政策之範圍者 3 其他爭議處理機構不予受理之情事 本行對於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作應向金融消費者給 付每一筆金額或財產價值在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 應予接受 評議決定超過一定額度 而金融消費者表 明願意縮減該金額或財產價值至一定額度者 亦同 前項所稱之 一定額度 就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係指新臺幣壹佰萬元 非投資型金融商品或服務則為新 臺幣拾萬元 前述一定額度之金額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擬訂 報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後公告 嗣後調整時 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為準 第廿三條 準據法 本約定書及開戶申請書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廿四條 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 告知事項 客戶茲受告知並同意配合 貴行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 包含但不限於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條約或國 際協議的必要措施 包含調查客戶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 將調查結果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 包含中華民國及美國聯邦政府 並於調查結果顯示客戶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 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 時 為客戶辦理稅款扣繳結算或終止本契約 客戶於簽訂本約定書時具有美國公民 綠卡持有人 美國稅務居民 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 美國註冊之公司 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等身分者 應主動告知 貴行並提供相關證明或文件 嗣後有取得或喪失 前揭身分者 亦應於取得或喪失其身分之日起30日內主動告知 貴行 並應同時依美國相關稅法規定出具及 提供所需文件予 貴行 如客戶未履行上開通知義務者 貴行因有合理事由相信客戶已成為美國公民 綠 卡持有人 美國稅務居民 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 美國註冊之公司 美國企業在台之分公司或辦事處等身分 者而詢問客戶時 客戶有據實告知之義務 否則 貴行為維護全體客戶的權益得逕行終止提供客戶一切服務 客戶並同意 貴行在遵循法令之範圍內 於必要時得蒐集 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並揭 露予相關人員或機關 並提供相關證明或文件 第廿五條 申訴管道 客戶24小時免付費服務專線 官方網站 上述資訊如有變更以 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為準 4/29

7 貳 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使用金融卡服務時 業經至少五天以上審閱期間閱讀本約定事項 客戶同意關 於金融卡服務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特別規定者 則適用 貴行之一般服務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 貴行提供申請人使用之金融卡其功能包括存款 提款 轉帳 繳稅 費 密碼變更 查詢餘額 客戶提出 申請經 貴行核准後 除另有約定外 須親自持身分證及留存印鑑或由受託人持蓋妥原留印鑑之委託書及受託 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向 貴行領取金融卡 含密碼函 並辦理啟用 自申請日逾三個月未領取者 貴行得將 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若客戶另需要國際提款之功能 需事先向 貴行提出申請 否則不予開放 採預製金融卡 含密碼 者 客戶於辦妥開戶及簽具本約定書後 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 並辦理啟用登錄 手續 客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受輔助宣告之人及法人戶者不得申請金融卡 第二條 金融卡及其密碼由 貴行製作 客戶為保密需要 得自行在可更改密碼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或金融服務終端設備 上按鍵更改密碼 其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條 自動化服務機器存入之款項限於新臺幣現鈔 以現鈔直接投入 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 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 轉帳之金額限制 存入本人之帳戶者每次存入之現鈔及每日存入最高金額由 貴行訂定 但 貴行得依實際需 要隨時調整 並於調整三十日前公告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客戶於 貴行營業時間外 含假日 辦理現金 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存款 皆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 當日 之計息切換點以每日晚上八點三十分為計息切換點 超逾計息切換點之交易視為逾時交易 應作為次日帳務 前述計息切換點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並公告之 第四條 提款 轉帳限額 一 提款 客戶憑金融卡使用 貴行自動提款機提款每筆最高金額以新臺幣參萬元為限 跨行提款交易每筆 最高金額以新臺幣貳萬元為限 每日提款交易金額累計最高以新臺幣壹拾伍萬元為限 前述每筆 每日 累計最高提款金額 貴行得依與客戶另行約定提款限額或法令規定或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 惟因業務 需要調整時 應於調整三十日前 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示之 二 轉帳 客戶憑金融卡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約定轉入帳號之 貴行及跨行轉帳交 易每筆 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各以新臺幣貳佰萬 含 元為限 非約定轉入帳號之轉帳交易每筆 每 日轉帳金額以新臺幣參萬 含 元為限 且約定與非約定轉入帳號之轉帳交易合計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 額以新臺幣肆佰萬 含 元為限 客戶以金融卡於自動櫃員機執行轉帳繳稅交易時 每筆轉帳最高金額 以新臺幣貳佰萬 含 元為限且每日轉帳最高金額以新臺幣貳佰萬 含 元為限 若客戶執行轉帳繳納 貴行信用卡款或 貴行代收款項之費用時 則每筆 每日轉帳最高金額限制與非約定轉入帳號之轉帳 交易相同 依法令規定辦理 但若繳交 貴行信用卡款之信用卡銷帳編號已事先約定 則每筆 每日最 高金額限制仍與約定轉入帳號之轉帳交易相同以新臺幣貳佰萬 含 元為限 前述每筆 每日累計最高 轉帳金額 貴行得依與客戶另行約定轉帳限額或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 惟因業務需要調整時 應於調整三十日前 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五條 貴行同意客戶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 轉帳時 無須補登存摺 亦得繼續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 前述提款 轉 帳累計次數或累計提款金額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隨時增訂或調整之 並於增訂或調整三十日前以顯 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六條 客戶每次使用金融卡操作轉入之存款帳戶 含先登錄之存款帳號 應核對金融機構代號 帳號與金額確認無誤 倘因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 其一切損 失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貴行並不負轉正或追還之責 一經客戶通知 貴行應即辦理下列事項 一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 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三 回報處理情形 第七條 轉帳作業之受理時間應依 貴行規定 客戶於 貴行營業時間外 含假日 辦理現金 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 性存款 皆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 當日之計息切換以每日晚上八點三十分為計息切換點 超逾計息切換點之交 易視為逾時交易 應作為次日帳務 前述計息切換點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並公告之 轉帳交易是否係 逾時交易 應以 貴行系統之時間為準 跨行轉帳交易處理時間如臨近結帳分隔點 致 貴行與財金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中心對其是否係逾時交易認定不一致時 貴行應不處理該交易 5/29

8 第八條 除經 貴行同意外 客戶不得使用金融卡於國內領取外幣 第九條 自九十四年九月一日起 新開戶者欲使用金融卡之跨國提領功能須事先向 貴行提出申請 否則不予開放 於 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已開立帳戶並申請金融卡者 得向 貴行申請取消跨國提領功能 客戶以金融卡於 國外之自動櫃員機 ATM 提領當地貨幣時 每筆 每日最高提領金額以折算新臺幣貳萬 壹拾伍萬元之等額 當地貨幣為限 且每日提領最高金額與本國提領合計仍不得超逾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兌換當地貨幣之匯率計價 依提款當日與 貴行合作之國際組織掛牌之美金匯率為準 且客戶應支付之跨國提領手續費 同意由 貴行逕 自其存款帳戶內扣取 前項費用收取標如附表一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 貴行應依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 規定辦理 前述每筆 每日最高提領金額 貴行得依與客戶另行約定提款限額或法令規定或業務需要隨時調整 之 惟因業務需要調整時 應於調整三十日前 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十條 客戶使用金融卡於國外提款時 客戶授權 貴行依相關外匯法令之規定 據實代客戶為結匯申報 貴行依本 項授權代為申報之內容 客戶悉數承認 絕無異議 如客戶已超過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時 貴行有權拒絕付 款 客戶使用金融卡於國外提款時 除美金外之其他外幣 將依國際清算組織指定之結匯日及匯率轉換為美金 且 授權 貴行依結算日匯率換算成新臺幣金額扣帳 並加收國外提款交易手續費 第十一條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 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 貴行辦理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或暫停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 金融卡遭偽 變造或作為洗錢 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 客戶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 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 客戶違反法令規定損及 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貴行得 第十二條 為保障客戶之權益 當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 忘記取回金融卡 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因機器故障 等其他原因 致磁條金融卡遭自動櫃員機 ATM 沒入 或晶片金融卡遭鎖卡 不沒入 時 除雙方另有約 定者外 客戶應親持身分證等文件及原留存款印鑑至 貴行申請領回卡片或辦理解除鎖卡手續 若金融卡經 貴行留置逾六個月 客戶未依規定申請領回者 貴行得無須通知客戶逕行註銷卡片 第十三條 客戶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費用如下 一 交易手續費 ①國內跨行提款 每次新臺幣伍元 ②國內跨行轉帳 每次新臺幣壹拾伍元 ③國外提款 每次提領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加計新臺幣柒拾元 二 服務費用類 ①卡片解鎖 免費 ②補 換 發新卡 每次新臺幣壹佰元 客戶授權 貴行得逕自客戶帳戶扣繳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收取 前述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官網公開 揭示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 貴行應依本約定書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因非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致卡片需解鎖及補 換發新卡者 繳回舊卡 免收相關費用 客戶因卡片須解鎖或 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 貴行並應對客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 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 換發係不可 歸責者 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客戶於收到卡片後 應妥慎保管 如有遺失 滅失 被竊或其他喪失佔有等情形時 應依約定方式 如臨櫃 電話語音服務 網路銀行服務 向 貴行辦理掛失手續 前述約定方式 應以客戶安全 便利方式辦理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 貴行已經付款者 視為對客戶已為給付 但 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 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 致客戶密碼被冒用或盜 用者 仍應由 貴行負責 第十五條 金融卡不得供予他人使用或轉讓 質押 如有私相授受等情事 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客戶不得有複製或改製 金融卡之行為 第十六條 客戶對金融卡之密碼應負保密義務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密碼時 因 貴行僅負責核對密碼及帳戶號碼是否相 符 就其餘事項不負審查之責任 其結果應由客戶自行全部負責 客戶並同意免除 貴行因此可能涉及之一 切責任 如有遺忘或洩漏密碼或金融卡損壞不堪使用時 客戶應親自或書面委託代理人至 貴行繳還金融卡 作廢 及依 貴行之規定申請補 換 發新卡 並同意 貴行收取手續費 第十七條 客戶持金融卡可在 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 以下簡稱金資系統 之金融機構所裝設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或 與前述金融機構簽約之特約商店所裝設之終端設備上執行卡片所附功能 並應遵守金資系統跨行業務參加規 約及處理規則等服務系統有關之規定 6/29

9 第十八條 金融卡使用於提款 查詢餘額 變更密碼等項服務者 一 客戶憑金融卡及密碼得逕至 貴行裝設之各自動櫃員機或貼有金資系統跨行業務徽章或標示之各金融 機構自動付款機或自動櫃員機或其他設備上進行交易 與憑存摺及取款憑條加蓋取款印鑑取款相同 均對客戶發生同等清償效力 自動櫃員機印製之 交易明細表 其往來帳項如與 貴行帳上餘額不 符時 概以 貴行帳務紀錄為準 二 因停電 機器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 貴行得暫停自動櫃員機之付款 客戶可在營業時間內 憑金融卡至 貴行 依照 貴行業務規定至櫃台進行交易 三 客戶使用金融卡提款時 交易完成後取出金融卡及現鈔 如逾時未取出現鈔者 除機器自動收回現鈔 情形下 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四 客戶使用可讀取晶片之端末設備 包括但不限於 網路ATM PDA 等設備 等自動化服務設備 上 輸入存戶自行設定之密碼辦理 如密碼相符 貴行即行支付繳納 並對存戶發生清償之效力 第十九條 為確保客戶之權益 貴行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 ATM 提供轉帳交易服務 區分為約定轉入帳號及非約定 轉入帳號之轉帳功能 客戶得與 貴行事先約定轉入帳號 自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 客戶若新約定或需更改 約定轉入帳號時 該新約定轉入帳號一律於申辦日後次一日始生效 客戶得隨時以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取消約定轉入帳號或暫停存款帳號之付款 且客戶同意使用約定轉入帳號之轉帳功能範圍內並含括轉 帳繳稅 轉帳繳納 貴行信用卡款及與 貴行有簽署代收費用契約可轉帳繳納相關費用等轉帳功能 自九十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 新開戶者欲使用金融卡之非約定帳號之轉帳功能須事先向 貴行提出申請 於九十三 年五月二十七日以前已開立帳戶者 得向 貴行申請取消非約定轉入帳號之轉帳功能 前述約定轉入帳號組 數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隨時調整後公告之 第二十條 客戶使用金融卡提款 轉帳 當日累積金額達 貴行規定之限額時 應於次日始得繼續使用 第廿一條 因停電或電腦系統 自動櫃員機 端末機故障或其他技術上之原因 致金融卡 電話語音 網路銀行服務 含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或其他自動化設備無法操作或使用時 貴行得隨時暫停金融卡 電話語音 網路 銀行服務 含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或其他自動化設備之服務 客戶不得因此向 貴行為任何請求或主張任 何權利 客戶因使用前述金融卡服務所需自備之軟硬體設施 包括但不限於晶片讀卡機等端末或網路設備 其安裝 維護 費用與風險 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廿二條 客戶因使用金融卡提款 轉帳 通匯 繳稅 繳費 消費扣款 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 同意 貴 行 該筆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農業金融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 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 得依 法令規定蒐集 處理 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客戶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 不得將其個人 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廿三條 本約定事項若有未盡事宜 依一般約定事項及活期 儲蓄 存款帳戶約定事項辦理 第廿四條 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壹式貳份 由 貴行及客戶各執壹份 以資信守 參 電話語音服務約定事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使用電話語音服務時 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特別規定者 則適用 之一般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貴行 第一條 客戶憑電話進行交易 其與提示存摺並填具取款憑條加蓋原留印鑑之取款或指定服務項目加蓋原留印鑑之申請 書具同等效力 第二條 為保障客戶之權益 凡客戶輸入密碼不符連續達三次 電腦將自動終止客戶之電話語音服務 客戶須親自至 貴行重新提出申請始可恢復使用 第三條 客戶使用電話進行交易時 應先鍵入密碼 客戶對該密碼應負保密義務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密碼時 因 貴行 僅負責核對密碼及帳戶號碼是否相符 就其餘事項不負審查之責任 其結果應由客戶自行全部負責 客戶並同 意免除 貴行因此可能涉及之一切責任 貴行認為必要時 有權 但非義務 對客戶之電話指示為進一步確 認 再決定是否受理 7/29

10 第四條 客戶每次使用電話操作轉出 轉入之指定存款帳戶或信用卡卡號係經客戶核對確認無誤 倘因指定轉出 轉入 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卡號錯誤 其一切損失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貴行並不負轉正或追還之責 第五條 本項服務之受理時間為全日二十四小時 惟客戶於 貴行營業時間外 含假日 辦理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 存款 皆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 當日之計息切換點以每日晚上八點三十分為計息切換點 超逾計息切換點之交 易視為逾時交易 應作為次日帳務 前述計息切換點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並公告之 轉帳交易是否係 逾時交易 以 貴行系統之時間為準 若轉入帳戶為營業當日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支票存款帳戶 限於 貴行營 業時間內 即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 完成轉帳手續 否則如因延誤致發生退票或損失時 概由客戶自行 負責 第六條 客戶使用本項服務辦理預約轉帳 預約轉帳日期不得為預約當日 預約時間起始生效日自當日起算不得逾六個 月 欲註銷預約轉帳時 應於預約轉帳日之前一日以前之任一日辦理 預約轉帳之金額不受第八條約定轉帳之 金額限制 第七條 客戶使用本項服務辦理金融卡 存摺或印鑑掛失時 經電腦處理完畢後掛失作業即已完成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 而遭冒用 貴行已經付款者 視為對客戶已為給付 但 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 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 致客戶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 仍應由 貴行負 責 第八條 約定轉入帳戶及轉帳限額 一 客戶為個人者適用 客戶使用電話語音服務在 貴行約定帳戶間轉帳 含同一分行之存款戶間轉帳 免 收手續費 轉入跨行約定帳戶 每筆依 貴行規定收取手續費 並授權 貴行得逕自客戶帳戶內扣取 前述費用收取標準詳如附表一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 貴行應依本約定書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規 定辦理 轉帳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貴行轉帳每筆 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均以新臺幣貳佰萬 含 元為限 跨行轉帳每筆 每日最高轉帳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 含 元 惟 貴行及跨行轉帳合併計算 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仍不得超逾新臺幣貳佰萬元 前述每筆 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 貴行得依與客 戶另行約定轉帳限額 或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隨時調整後公告之 二 客戶為法人戶者適用 客戶使用電話語音服務在 貴行約定帳戶間轉帳 含同一分行之存款戶間轉帳 免收手續費 轉入跨行約定帳戶 每筆依 貴行規定收取手續費 並授權 貴行得逕自客戶帳戶內扣取 前述費用收取標準詳如附表一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 貴行應依本約定書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 規定辦理 轉帳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貴行轉帳每筆 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均以新臺幣壹仟萬 含 元或專案核准之金額為限 跨行轉帳每筆最高轉帳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 含 元 且每日累計最高 轉帳金額以新臺幣壹仟萬 含 元或專案核准之金額為限 惟 貴行及跨行轉帳合併計算每日累計最高 轉帳金額仍不得超逾新臺幣壹仟萬元 前述每筆 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 貴行得依與客戶另行約定轉 帳限額 或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隨時調整後公告之 第九條 客戶使用電話指示之交易需依 貴行規定繳納手續費時 同意 貴行逕自客戶約定帳戶扣繳之 若因帳戶存款 餘額不足 致無法扣帳時 貴行得逕自取消交易 客戶同意自行負擔結果 並免除 貴行因此可能涉及之一 切責任 第十條 貴行寄發之對帳單經客戶核對如有不符 客戶應於收到對帳單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 貴行查明 第十一條 對於使用電話語音進行各類交易 而因停電 電腦系統 電話線路 第三人之行為 其他技術上之原因或其 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電話語音交易失敗 遲延 無法操作或使用時 貴行得隨時暫停電話語音之服務 客戶不得因此向 貴行為任何請求或主張任何權利 且客戶同意自行負擔結果 並免除 貴行因此可能涉及 之一切責任 第十二條 客戶使用電話語音服務之電話費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十三條 客戶得使用電話語音服務申請以傳真取得自申請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內 或依 易明細資料 貴行規定期間 之存款交 第十四條 服務範圍 客戶以任一存款帳戶申請 貴行之電話語音服務於簽訂約定書向 貴行辦妥一切手續後 貴行即提供客戶 所有往來 含以前已存在及未來將存在之所有存款 放款 基金 信用卡等往來 適用全部系統服務項目 客戶無須逐項申請 惟 貴行提供之本人帳戶間轉帳 跨行轉帳及匯款服務 限客戶與 貴行事先約定轉入 8/29

11 或匯出帳戶後始提供該項服務 若客戶之任一存款帳戶因列為警示帳戶 警示帳戶衍生之管制帳戶 輸入密 碼錯誤或其他原因經 貴行暫停或終止電話語音服務時 客戶所有往來帳戶亦無法繼續使用本項服務 如客 戶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者 客戶亦同意 貴行得暫停電話語音服務或限制電話語音服務之功能 爾後除相關主管機關或 貴行認定需另外申請之業務外 客戶無須另外申請即可全部享有 貴行電話語音服 務系統新增服務 若該新增服務客戶未於 貴行通知或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回覆不使用者 則視為同意使用 肆 網路 銀 行 服 務 含 網 路 銀 行 及 行 動 銀 行 約 定 事 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使用網路銀行服務 含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時 業經至少五天以上審閱期間 閱讀本約定事項 客戶同意關於網路銀行服務 含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特別規定者 則適 用 貴行之一般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 銀行資訊 一 銀行名稱 大眾商業銀行 二 申訴及客服專線 三 網址 四 地址 台北市信義區信義路五段2號 五 傳真號碼 六 銀行電子信箱 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約定事項係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 含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業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 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 外 悉依本約定事項之約定 個別契約不得抵觸本約定事項 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 從其約定 本約定事項條款如有疑義時 應為有利於客戶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 網路銀行服務 含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 下稱 網路銀行服務 業務 指客戶端電腦或行動通訊 裝置 如行動電話 個人數位助理 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 或其他具行動通訊功能之裝置 經由 網路與 貴行電腦連線 無須親赴 貴行櫃台 即可直接取得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 電子文件 指客戶及 貴行雙方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 聲音 圖片 影像 符號或其他資料 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 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 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 數位簽章 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 以簽署人之私密金 鑰對其加密 形成電子簽章 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 憑證 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 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 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五 私密金鑰 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 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六 公開金鑰 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 對外公開 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七 服務時間 本系統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 但系統因故無法使用或 貴行調整服務時間或因服務項目 之特殊性 貴行得另行約定或公告服務時間 客戶於 貴行營業時間外 含假日 辦理轉帳及匯款存入 之活期性存款 皆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 當日之計息切換點以每日晚上八點三十分為計息切換點 超逾 計息切換點之交易視為逾時交易 應作為次日帳務 前述計息切換點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並公 告之 八 帳戶 指客戶於本項業務申請書中約定 作為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 信用卡等帳戶 九 SSL Secure Socket Layer 安全機制 資料係以 S S L通訊協定在網際網路上傳輸 確保訊息之隱 密性及完整性 十 動態密碼 One Time Password OTP 安全機制 係使用NIST 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 之SSL Secure Socket Layer 機制 其中使用3-DES Triple-Data Encryption Standard 及SGC Server Gated Cryptography 結合國際性中立之身分認證組織 Certification Authority CA 核發之電子憑證 Certificate 以非對稱式加解密 Asymmetric Cryptography 及對 稱性加解密 Symmetric Cryptography 系統 符合公開加密基礎架構 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PKI 以128位元交談層金鑰 Session Key 提供全程端對端 End-to-End 的資料加密 以確保資 料在傳遞過程中之隱密性 不會被中途截取破解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前 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 https //ibank.tcbank.com.tw/ 或行動銀行之正確 應用程式下載安裝 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 如有疑問 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 告知客戶網路銀行服務之應用環境風險 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 9/29

12 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 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一 帳戶資料 提供銀行帳務相關服務 二 信用卡服務 提供銀行信用卡業務相關服務 三 轉帳 提供銀行轉帳相關服務 四 投資服務 提供銀行投資產品業務相關服務 五 定存服務 提供銀行定期存款相關服務 六 外匯服務 提供銀行外匯業務相關服務 七 繳費 繳稅 提供線上繳納各項費用及稅款相關服務 八 客戶服務 提供銀行一般業務服務 九 利率 匯率查詢 提供銀行臺外幣存放款利率及匯率查詢服務 十 其他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新增服務 客戶如透過線上申請或與 貴行另有約定 僅提供上述部份之服務項目 貴行如於網路銀行服務呈現相關訊 息者 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 其對客戶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路銀行服務之內容 第六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客戶同意使用 貴行約定之專屬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 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貴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 除查詢或無關帳務交易之事項外 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 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 並將檢核及處理結 果 於 貴行交易結果網頁上通知客戶交易已完成 一方接收他方任何電子文件 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 視為自始未傳送 但 貴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 應 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 於 貴行交易網頁上通知客戶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將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 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 貴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四 客戶有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述情形之一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 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 於 貴行交易網頁或以電話方式通知客戶 客 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向 貴行確認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 客戶發出電子文件 經客戶依第七條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 正確性後 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 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 得撤回 修改 若電子 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 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九點至下午三 點三十分 惟 貴行依規定對外停止營業之日除外 但因服務項目特殊性 實際營業時間依頁面提示或 貴行 網站公告為準 時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 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 貴行因特殊因素 如例行維修等 無法提供服務時 應事先於 貴行網頁明顯處公告之 第十條 費用 一 客戶自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之日起 願依 貴行約定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 手續費 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並授權 貴行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 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二 前項費用收取標準詳如附表一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者 貴行應於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 並依本 約定書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規定使客戶得知 以下稱通知 調整之內容 三 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 客戶未於調整生 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得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一部或全部之服務 客戶於調 整生效日後 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服務契約相關服務 四 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 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 起日 第十一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網路銀行服務 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 硬體 行動通訊裝置應用程式 以及其他與安全 10/29

13 相關之設備 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 由客戶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 不得將之轉 讓 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網路銀行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 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 之風險 客戶於契約終止時 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 應以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二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客戶與 貴行有特別約定者 必須與 貴行為必要之測試後 始得連線 客戶對 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 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前項密碼或使用者代號連續錯誤達五次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客 戶如擬恢復使用 應至線上或分行重新辦理 已申辦電話語音服務之客戶亦得透過 2 4小時客服中心或至分行 辦理解鎖 若為透過線上申請之信用卡客戶 欲重新恢復使用本服務 需由客戶透過線上申請重新登錄個人 資料 即可重新取得使用者代號或密碼 前述申請項目並同初次線上申請 客戶登入後需立即更改密碼 登 入錯誤次數 貴行得因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隨時調整後於網路銀行服務公告之 第十三條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 以電子文件或於 貴行網路銀行服務個人專屬信箱中 以電子郵件通知 客戶 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 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以電話或親臨營業單位之 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或前述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 該月無交易時不寄 客戶核對後如認為 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 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 以電話或親臨營業單位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客戶之通知 應即進行調查 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 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 方式覆知客戶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 如其電子文件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客戶更正 並 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 立即更正 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 貴 行與客戶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 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 金融機構代號 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 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 一經客戶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 理以下事項 一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 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五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客戶及 貴行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客戶及 貴行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 私密金鑰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 情形 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 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 由 貴行負責 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 不在此 限 一 貴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 貴行依第十三條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 惟客戶有特殊事由 如長途旅行 住院等 致無法通知者 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 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 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 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 第十六條 資訊系統安全 客戶及 貴行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 防止非法入侵 取得 竄改 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 料 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 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 由 貴行負擔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事項之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 不 洩漏予第三人 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事項無關之目的 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 應使第三人負本條 11/29

14 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 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責任 客戶及 貴行同意依本約定事項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 致有遲延 遺漏或錯 誤之情事 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 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紀錄保存 客戶及 貴行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 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 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 依其規定 第二十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客戶及 貴行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 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文件 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但法 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廿一條 終止契約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 但應親自 書面或依 貴行規定之方式辦理 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時 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 但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時以書面或電話方式通知客戶終止本約定事項 一 客戶未經 貴行同意 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 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 清算程序者 三 客戶違反本約定事項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四 客戶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 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貴行得隨 第廿二條 認證期限 網路銀行服務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類服務以電子憑證作為交易之認證 由 貴行提供安控中介軟體 使用手 冊及憑證申請識別資料 媒體 供客戶憑以安裝軟體及經由網際網路向 貴行指定之憑證機構申請電子憑 證 憑證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到期時須重新辦理申請 方可繼續使用本服務 第廿三條 服務範圍 一 本約定事項所稱網路銀行服務 係指 貴行與客戶經由網路連線方式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客戶可於全 省各分行臨櫃申請或憑大眾晶片金融卡及密碼 信用卡相關及個人基本資料於 貴行官網線上申請 經 貴行完成設定手續 客戶自行變更密碼初值後 貴行即提供客戶所有往來含以前已存在及未來將存 在之所有存款 放款 基金 信用卡等往來適用全部系統服務項目 客戶無須逐項申請 憑大眾晶片 金融卡及密碼 信用卡相關及個人基本資料於 貴行官網線上申請或與 貴行另有約定 僅開放部份服 務項目 惟 貴行提供之約定帳戶轉帳及外匯服務 限客戶與 貴行事先約定轉入或匯出帳戶後始提供 該項服務 若客戶之任一存款帳戶因列為警示帳戶 警示帳戶衍生之管制帳戶 輸入密碼錯誤或其他原 因經 貴行暫停或終止網路銀行服務時 客戶所有往來帳戶亦無法繼續使用本項服務 如客戶受監護或 受輔助宣告者 客戶亦同意 貴行得暫停網路銀行服務或限制網路銀行服務之功能 二 爾後除相關主管機關或 貴行認定需另外申請之業務外 客戶無須另外申請即可全部享有 貴行網路銀 行服務系統新增服務 若該新增服務客戶未於 貴行通知或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回覆不使用者 則視為同 意使用 第廿四條 約定轉出 轉入帳戶及轉帳限額 一 客戶為個人者適用 客戶得自約定之轉出帳號將款項轉入已事先約定之帳號 其已約定轉入帳號之轉帳 限制為 貴行轉帳每筆 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均以等值新臺幣貳佰萬元 含 為限 跨行轉帳每筆 每日累計均以等值新臺幣貳佰萬 含 元為限 惟 貴行及跨行轉帳合併計算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仍 不得超逾等值新臺幣貳佰萬元 前述轉帳手續費及每筆 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 貴行得依與客戶另行 約定轉帳限額 或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隨時調整後公告之 二 客戶為法人戶者適用 客戶得自約定之轉出帳號將款項轉入已事先約定之帳號 其已約定轉入帳號之轉 帳限制為 貴行轉帳每筆 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均以等值新臺幣壹仟萬 含 元為限 跨行轉帳每筆 最高轉帳金額為等值新臺幣貳佰萬 含 元 且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以等值新臺幣壹仟萬 含 元為 限 惟 貴行及跨行轉帳合併計算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仍不得超逾等值新臺幣壹仟萬元 前述轉帳手 續費及每筆 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 貴行得依與客戶另行約定轉帳限額 或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隨時 調整後公告之 三 客戶如為法人戶且經 貴行事先同意者或向 貴行申請使用 企業網路銀行 e-banking 之線上金 12/29

15 流服務者 得不受前述每筆 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及事先約定帳戶之限制 第廿五條 非約定轉入帳戶及轉帳限額 客戶為個人者及法人戶者均適用 客戶得自行設定轉出帳號將款項轉入非事先約定之帳號 其轉帳限制為每 筆以新臺幣伍萬元 含 為限 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以新臺幣壹拾萬元 含 為限 ;每月累計最高轉帳金 額以新臺幣貳拾萬 含 元為限 前述轉帳手續費及每筆 每日 每月累計最高轉帳金額 貴行得依業務需 要或法令規定隨時調整後公告之 第廿六條 預約轉帳 一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辦理預約轉帳 預約轉帳日期不得為預約當日 預約時間起始生效日自當日起算 不得逾六個月 欲註銷預約轉帳時 應於預約轉帳日之前一日以前之任一日辦理 二 客戶使用 企業網路銀行 e-banking 服務辦理預約轉帳者 得不受前述預約時間起始生效日自預 約當日起算不得逾六個月之限制 如遇系統 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問題 致 貴行未能於指定之日期 執行交易作業時 客戶同意 貴行得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次營業日執行 如客戶與 貴行另有約定 時 從其約定 第廿七條 網路銀行服務客戶密碼之安全 客戶登入網路銀行服務時 須輸入 身分證字號 即公司戶之統一編號 自然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密 碼 及 使用者代號 且經 貴行系統驗證通過方得執行交易 一 使用者代號 1.不得為客戶之顯性資料 如公司戶之統一編號 自然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帳號 2.客戶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號不得與 身分證字號 及 密碼 相同 變更時 亦同 二 密碼 1.首次登入時 應強制變更預設密碼 若未於申請後一個月內變更密碼 則不得再以該身分證字號執行登 入 需請客戶至 貴行重新申請密碼及重新設定使用者代號 2.客戶自行設定之密碼不得與 身分證字號 相同 變更密碼不得與前一次相同 三 簡訊動態密碼 1.當客戶每次執行非約定轉入帳號之轉帳交易時 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 簡訊動態密碼 內含交易識別 碼 OTP密碼及交易訊息 至客戶留存於 貴行之手機號碼 客戶需輸入 貴行透過簡訊發送到客戶手 機之一次性動態密碼 由系統檢核動態密碼無誤後 系統始執行轉帳交易 若客戶未能於 貴行規定之 錯誤限制內提供正確動態密碼或逾時未輸入動態密碼 則須重新執行交易 2.當客戶完成非約定轉入帳號之轉帳交易後 系統將自動寄發電子郵件通知客戶其交易已完成 第廿八條 客戶使用網路銀行服務辦理金融卡 存摺或印鑑掛失時 經電腦處理完畢後掛失作業即已完成 未辦理掛失 手續前而遭冒用 貴行已經付款者 視為對客戶已為給付 但 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 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 致客戶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 仍應 由 貴行負責 第廿九條 對於使用網路銀行服務進行各類交易 而因停電 電腦系統 第三人之行為 其他技術上之原因或其他不可 抗力之因素所致網路銀行服務交易失敗 遲延 無法操作或使用時 貴行得隨時暫停網路銀行服務之服務 第三十條 契約修訂 本約定事項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或於網頁明顯處公告之方式通知客戶後 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 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於網頁明顯處公告方 式通知客戶 並於該書面或於網頁明顯處公告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 新舊約款內容 暨告知 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 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並告知客戶 如有異議 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一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 密碼 憑證 私密金鑰 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客 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三十一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訂約時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 倘客戶之地址變更 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 知 貴行 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 貴行 仍以訂約時客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 貴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 13/29

16 第三十二條 標題 本約定事項各條標題 僅為查閱方便而設 不影響本約定事項有關條款之解釋 說明及瞭解 第三十三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 由 貴行及客戶各執壹份為憑 伍 大 眾 結 圓儲 蓄 存 款 戶 往 來 約 定 事 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開立大眾結圓儲蓄存款帳戶時 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特別規定者 則適 用 貴行之一般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 凡在 貴行開立 大眾結圓儲蓄存款 帳戶 以下稱 本帳戶 除本約定事項有特別規定者外 所有存 提交易均遵照主管機關公佈之有關法規 本約定事項及其他相關約定辦理 第二條 本帳戶限自然人客戶開立 且每人限開立一個帳戶 開戶存款最低金額新臺幣壹仟元 若客戶欲開立第二個 含 以上帳戶 須將先前已開立之帳戶結清銷戶 嗣後若經 貴行確認客戶同時持有兩個 含 以上帳戶 同 意 貴行得不經通知依開戶日期先後 將第二個 含 以後開立之帳戶逕行辦理結清銷戶 存款餘額授權 貴 行自動轉存於存續之本帳戶內 第三條 本帳戶除另有約定外依大眾結圓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當日日終餘額未達新臺幣壹拾萬元 不含 者 依 貴行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當日日終餘額達新臺幣壹拾萬元 含 者 依大眾結圓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 息 嗣後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本帳戶之牌告利率及前述日終餘額之門檻金額 並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之 第四條 本帳戶計息起點依據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四條規定 每日計息 每月付息 帳戶每日最終餘額未達計息起點 者 當日不予計息 前述計息起點之金額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 貴行應於六十天前告知客戶 但有利於客 戶者 不在此限 陸 外幣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開立外幣存款帳戶 下稱 本帳戶 時 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特別規 定者 則適用 貴行之一般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 帳戶種類及服務 本帳戶之種類包括外幣活期 定期性存款 第二條 存 提款 本帳戶之存 提款限以 貴行可接受之其他外幣現鈔 外幣票據 外幣旅行支票 及 貴行所同意之其他方式 為之 但存提外幣現金 客戶應支付 貴行交易手續費 前述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詳如附表一 嗣後如有變更 或調整 貴行應依本約定書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帳戶幣別 本帳戶之交易幣別包括美金 日圓 加拿大幣 澳幣 瑞士法郎 英鎊 紐西蘭幣 新加坡幣 港幣 歐元 瑞典幣 南非幣 人民幣及其他 貴行同意之貨幣 並得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隨時相互轉換 第四條 嗣後新開戶 客戶於簽署本約定書並開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之日起 得以下列方式開啟新帳戶 一 客戶得透過電話 書面 國外匯入款指示或其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 依客戶之相關指示或授權後 由 貴行主動開立所需各幣別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 以此方式開立之各幣別外幣活期存款帳戶之留存印鑑 應與該首次開立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印鑑相同 二 除 貴行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於法令允許範圍內 客戶得透過電話語音服務或網路銀行服務開啟尚未往 來之同幣別之外幣定期性存款帳戶 以此方式所開啟之同幣別外幣定期性存款帳戶其留存印鑑應與該首 次開立之外幣活期存款帳戶印鑑相同 14/29

17 第五條 幣別轉換 為執行本帳戶之交易 如需將款項自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 應依交易當時 貴行即期買入或賣出或兌 換該貨幣之牌告或議定匯率計算 就本帳戶之存款及交易 客戶應自行承擔各有關貨幣價值波動 兌換限制及 兌換損失之風險 第六條 自行判斷 客戶瞭解其就本帳戶所為之各項交易 均須依其知識 經驗及獨立判斷為之 貴行並無提供任何資訊或建議 之義務 縱 貴行或其職員 雇員等曾提供資訊或任何建議 亦均僅供參考 客戶仍須自行判斷而為交易 不 得以 貴行或其職員提供之資訊或建議為藉詞 而要求 貴行負任何責任 第七條 利息計算及給付 外幣活期 定期性存款依 貴行有關規定計息 一 外幣活期 定期性存款之利息計算 除GBP 英鎊 HKD 港幣 SGD 新加坡幣 ZAR 南 非幣 依一年365天 其餘之外幣依一年360天 閏年亦同 計算 並依實際天數按日計息 每日存款 之日終餘額乘以其年利率 再除以365天 360天即為每日利息 外幣活期存款於結算日日終將利息 結算存入存款戶帳戶內 二 外幣活期存款利息按期入客戶本人原幣別帳戶 外幣定期性存款利息到期依客戶指示原幣別續存或依約 按期轉入客戶本人原幣別活期性帳戶 三 存款之計息起點 依 貴行規定外幣活期性存款計息起點除了CNY 人民幣 500元 HKD 港幣 SEK 瑞典幣 ZAR 南非幣 1,000元 JPY 日幣 10,000元外 其餘外幣幣別均為原幣別100元 外幣定期性存款 計息起點除了CNY 人民幣 5,000元 HKD 港幣 SEK 瑞典幣 ZAR 南非幣 10,000元 JPY 日幣 100,000元外 其餘外幣幣別均為原幣別1,000元 單一帳戶之每日最終餘額未達計息起點 者 當日不予計息 前述計息起點 貴行得依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八條規定予以調整之 第八條 本約定事項有關外幣定期性存款帳戶若有未盡事宜 依定期性存款帳戶約定事項內有關外幣定期性存款帳戶規 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柒 支票 存 款 約 定 事 項 客戶茲聲明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開立支票存款帳戶時 業經至少五天審閱期間閱讀本約定事項 客戶同 意關於支票存款帳戶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特別約定者 則適用票據法 票據交換所有關法規及 貴行之一般約定 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 本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退票 指金融業者對於提示之票據拒絕付款 經填具退票理由單 連同票據 退還執票人之謂 二 清償贖回 指對於存款不足 發票人簽章不符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或本票提示 期限經過前撤銷付款委託等理由所退票據及其退票理由單 由支票存款戶以清償票款等消滅票據債務之 方法予以贖回之謂 三 提存備付 指存款不足退票後 支票存款戶將票款存入辦理退票之金融業者 申請列收 其他應付 款 帳備付之謂 四 重提付訖 指退票後重新提示 於支票存款帳戶或其他應付款帳戶內付訖之謂 五 註記 指支票存款戶如有退票紀錄 清償贖回或其他涉及其票據信用之事實時 由票據交換所予以 註明 備供查詢之謂 六 終止擔當付款人之委託 指金融業者終止受託為支票存款戶所簽發本票之擔當付款人之謂 七 拒絕往來 指金融業者拒絕與票據信用紀錄顯著不良支票存款戶為支票存款往來之謂 第二條 客戶開戶時 應填具印鑑卡及票據領取證交付 貴行 經 貴行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客戶之票據信用情形 並認 可後發給空白票據 印鑑卡上資料如有變更 客戶應即書面通知 貴行 如擬變更印鑑 客戶須重填印鑑卡 客戶如為法人戶 其名稱或負責人變更 而未依前項約定辦理時 於 貴行發現該項情事並通知客戶辦理變更 手續 逾一個月未辦理者 貴行得終止支票存款往來契約 並通知客戶結清帳戶 第三條 客戶取款時 須開具 貴行發給之支票或本票 並於該票據上簽蓋原留簽章式樣 若書面委託 戶內扣款支付或利用自動化設備提取款項或委託支付款項者 其效力與簽發支票相同 15/29 貴行逕自該帳

18 第四條 經 貴行核對票據認為與客戶原留簽章式樣相符而憑票支付之後 如有因簽章或票據之偽造變造或塗改而非普 通眼力所能辨認者及因被盜竊詐騙或遺失等情事發生之損失 貴行不負其責 第五條 客戶簽發之票據 日後如有字跡難於辨認或其他情形致發生糾紛時 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第六條 貴行對於票據憑票付款 不論發票日期先後 概按執票人提出順序支付之 倘同時執票人提出多張票據時 貴行得任意排列順序支付 第七條 客戶所簽發之票據 如逾付款之提示期限始行提示 但在該票據有效期間內者 貴行仍得照付 客戶絕無異議 第八條 客戶除與 貴行訂有透支契約或其他放款契約者外 不得簽發超過存款餘額之支票 對所簽發之支票或承兌之 匯票 在到期日之提示付款前 應將足付該票據之款項存入備付 否則 貴行依票據交換所之規定予以退票處 分 第九條 客戶如有發生退票情事 依票據交換所規定 貴行得向客戶收取退票違約金及註記退票手續費 以下合稱手 續費 並由客戶之支存或活期性存款帳戶內逕予扣除或要求客戶提出同額款項 前述費用收取標準詳如附表 一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 貴行應依本約定書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 貴行所收取之手續費 不得逾越票據交換所向 貴行所收取手續費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第十條 客戶日常留存之存款餘額未達 貴行訂定標準者 依 貴行營業場所公告為準 或客戶向 貴行領用空白支 本 票 申請票據掛失止付或其他票據衍生之相關服務 同意 貴行酌收成本費 並於客戶之支存或活期性 存款帳戶內逕行扣收 前述費用收取標準詳如附表一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 貴行應依本約定書壹 一般約定 事項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貴行寄送之對帳單 客戶收受後應儘速核對有無錯誤 如有不符者 應於收到對帳單後七日內通知 查明 第十二條 客戶簽發之票據或空白票據或印鑑於遺失或被竊時 應依照 貴行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失止付書面申請以前 如有款項被冒領情事 概由客戶自行負責 貴行 貴行未受理掛 第十三條 客戶簽發由 貴行所發給載明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時 由 貴行自客戶名下之支票存款戶內代為付 款 前項本票 執票人提示時雖已逾付款之提示期限 但仍在該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 自發票日 起算 三年之內 且客戶未撤銷付款委託 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 貴行仍得付款 倘因帳戶內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 致客戶所簽發之本票退票時 其退票紀錄與支票之退票紀錄合併計 算 第十四條 客戶於其簽發之支票或以 貴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退票之次日起算三年內 有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 重提 付訖或其他涉及票據信用之情事者 得向 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依 支票存款戶票信狀況註記須知 辦 理註記 第十五條 客戶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限制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一 已發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或經常於退票後再辦理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者 二 使用票據有其他不正常之情事者 三 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 貴行為前項限制時 應以書面告知限制之理由 對於限制理由 客戶認為不合理時 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 客戶在 貴行開立之存款帳戶被扣押時 貴行得停止發給空白支票及空白本票 但被扣押之金額經 貴行 如數提存備付者 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客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帳戶 因簽發以金融業者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 於提示期限經過前撤 銷付款委託 經執票人提示所發生之退票 未辦妥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達三張時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 予以終止為客戶擔當付款人之委託三年 前項情形 貴行終止受客戶委託為擔當付款人時 客戶應於 貴行通知後之一個月內 返還剩餘空白本票 16/29

19 第十七條 客戶在各地金融業者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 因下列情事之一所發生之退票 未辦妥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 提付訖之註記一年內合計達三張 或因使用票據涉及犯罪經判刑確定者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通報日起算 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一 存款不足 二 發票人簽章不符 三 擅自指定金融業者為本票之擔當付款人 前項各款退票紀錄分別計算 不予併計 第十八條 客戶被列為拒絕往來戶 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或因其他情事通知 貴行終止支票存款往來之約定時 客戶應 立即將剩餘之空白支 本 票繳還 貴行 並依 貴行規定辦理結清銷戶手續 貴行亦得以書面通知客戶 終止支存契約逕行結清帳戶 但客戶為自然人或獨資商號如其存款餘額為零且 貴行接獲客戶死亡之通知或 客戶為已遭解散處分之公司 客戶同意 貴行得無需通知逕行將該帳戶結清銷戶 第十九條 客戶如為公司組織 於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 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後 得向 貴行申請核轉票據交換所辦理 重整註記 經重整註記者 貴行得暫予恢復往來 前項公司在暫予恢復往來之日起至原拒絕往來期間屆滿前再發生存款不足退票 貴行得自票據交換所再通 報之日起算 予以拒絕往來三年 第二十條 客戶如經拒絕往來 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而有下列情事之一 經 貴行同意後 得恢復往來並重新開戶 一 拒絕往來期間屆滿 二 構成拒絕往來及其後發生之全部退票 均已辦妥清償贖回 提存備付或重提付訖之註記 三 撤銷受監護或受輔助宣告 第廿一條 客戶同意 貴行以票據交換所為彙整退票紀錄及拒絕往來資料處理中心 並同意該所將客戶之退票紀錄 被 列為拒絕往來戶及其他有關票據信用之資料 提供予他人查詢 第廿二條 客戶除應確實遵守以上各條款外 並應確實遵守票據法及票據交換所有關法令規定 否則因而發生之一切損 失 由客戶自行負責 捌 定期 性 存 款 約 定 事 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開立定期性存款帳戶時 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特別規定者 則適用 行之一般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貴 第一條 新臺幣定期性存款存戶資格 定期儲蓄存款 整存整付 存本取息 之存戶限於自然人及非營利法人 定期存款則無存戶資格之限制 惟各 項存單存款開戶最低金額及每期存入最低金額需為新臺幣壹萬元以上 前述開戶及每期存入最低金額 貴行得 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之 第二條 嗣後新開戶 客戶開立新臺幣 外幣定期性存款帳戶後 除 貴行另有特別規定者外 於法令允許範圍內 得透過臨櫃 電 話或網路銀行服務開啟其他同幣別但不同種類特性之定期性存款帳戶 並於開啟當日 若已逾交易時間 則延 至次日 起生效 但以此方式所開啟之定期性存款帳戶 其留存印鑑皆應與該首次開立之新臺幣 外幣定期性 存款帳戶之印鑑相同 第三條 客戶對於存單 印鑑 應負妥善保管之責任 如有喪失情事 應照 止付書面申請之前已經付款或被冒領者 概由客戶負責 貴行規定儘速辦理掛失止付手續 在掛失 第四條 新臺幣定期性存款之存期以一個月為單位 由客戶於交易時約定 並得指定到期日 第五條 定期性存款 臺 外幣 各期別之利率按 貴行牌告利率計息 如採固定利率者 則依存入時 貴行牌告或議 定利率計息 客戶不得中途要求變更 如採機動利率者 遇 貴行調整牌告利率時 自調整日起機動按新利率 計息 第六條 利息計算 新臺幣定期性存款計息依一年365天 閏年亦同 及當月實際天數按日計息 並依客戶與 17/29 貴行約定方式 到

20 期一次提取本息或按月支付利息到期提取本金 但客戶中途解約依 均計算至新臺幣元為止 貴行之規定計算支付利息 各種存款利息 第七條 利息給付 新臺幣定期性存款之利息 授權 貴行於付息日將利息自動轉入客戶指定之 貴行活期性存款帳戶 如客戶指 定轉入其他金融機構之各類活期性存款帳戶 該付息日如遇例假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轉出 且該筆利息於 例假日期間不予計息 第八條 客戶之定期存款於未存滿約定期限即中途要求提取者 應於七日前通知 貴行 未於七日前通知者經 貴行同 意亦得辦理 無單之定期性存款憑原留存印鑑或與 貴行約定之方式 包括但不限於網路銀行服務 有單 之定期性存款憑存單及原留存印鑑至 貴行辦理 且將該筆存單存款全部一次結清 其利息之計算如下 若客 戶已按月領取之利息超過應付利息時 貴行溢付之利息得自應支付之本息中逕予扣回 一 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 二 凡存滿一個月以上者 均按實存相當期間之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三 存期內如遇牌告利率調整 應以起存日之牌告利率為準 但採機動利率計息者 應於牌告利率調整時同 時改按新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四 新臺幣 外幣定期存款提前解約時 應依財政部所頒布之 定期存款質借及中途解約辦法 辦理 五 可轉讓定期存款不得中途解約 第九條 續存及轉存 一 客戶承作定期性存款 除可轉讓定期存款外 依原條件自動續存 到期轉存日若遇例假日 系統仍以 該例假日為起存日 若於系統辦理自動轉期後 來行辦理解約 續存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息 客戶 辦理自動轉期之利率 條件依轉期時 貴行作業規定辦理 二 無單之定期性存款客戶可選擇不續存自動轉入本人活期性存款帳號 該客戶可於存款到期前 憑原留存 印鑑 辦理變更到期指示 三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依法院之執行命令不得續存外 貴行於接獲法院扣押命令前 如客戶已約定到期自 動續存者 貴行得依約定辦理自動轉期 如客戶約定到期不續存者 貴行仍得依原條件自動續存 貴行依法院執行命令解交扣押金額之日 貴行得無須通知客戶逕將該筆已自動轉期之定期性存款依 中途解約規定計算利息並結清 如有剩餘款項 貴行得將其存入客戶本人活期性存款帳戶 第十條 新臺幣定期性存款質借 一 客戶如以定期性存款向 貴行辦理質借者 質借人限於存戶本人 客戶如係未滿二十歲不具完全行為能 力之未成年人 不得享有質押借款之權利 二 另定期性存款質借期限 最長不得超過該筆定期性存款約定之到期日 又質借成數 金額及利率依 貴 行作業規定辦理 三 客戶已向 貴行辦理自動轉期者 若於該筆定期性存款到期日未按時返還借款 貴行除不為客戶辦理 自動轉期外 並得不另通知逕將客戶之借款金額 應付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與存款本金及利息互 為抵銷 以沖抵客戶向 貴行質借之貸款債務 如有不足 貴行得另向客戶請求返還 如有剩餘 貴行得逕將其餘額存入客戶於 貴行之活期性存款帳戶 四 客戶所提供設定質權之定期性存款 非經 貴行同意不得另行對外設定質權 轉讓 解約 提領或為其 他處分 玖 利利高升儲蓄存款帳戶約定事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開立利利高升儲蓄存款帳戶時 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特別規定者 則適 用 貴行之一般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 凡於 貴行開立利利高升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以下稱 本帳戶 除本約定事項有特別規定者外 所有存 提交易均遵照主管機關公佈之有關法規 本約定書及其他相關約定辦理 第二條 客戶開立本帳戶後 應於約定期間內 自開戶日之次月5日起算 以每月為1期共24期 每一階段 6期為一 階段 有任5期於每月約定存入日期 5日~15日 自他行存入 依第五條 存入方式 約定存款金額 即可額 外獲得利利高升牌告利率加碼利息 約定存款金額最低為新臺幣伍仟元 無最高金額限制 以每仟元為單位 且金額一經設定後不得變更 第三條 本帳戶除另有約定外依利利高升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嗣後 18/29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 調整後年利

21 率將介於活期儲蓄存款與大眾結圓存款牌告利率之間 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之 第四條 本帳戶利息計算方式 一 牌告利息 依當日存款日終餘額 以本帳戶牌告利率 按日計息 每月付息 惟本帳戶之日終餘額未達 計息起點者 當日不予計息 存款計息起點依 貴行之活期儲蓄存款計息起點規定辦理 二 牌告利率加碼利息 當期約定金額存入前之天數 依每日存款日終餘額與累計至前期之約定存款金額取 孰低者 當期約定金額存入後天數 依每日存款日終餘額與累計至當期之約定存款金額取孰低者 惟如 每一階段中任一期未依約定方式存入約定存款金額 則該期全部天數將以每日存款日終餘額與累計至前 期之約定存款金額取孰低者 以0.5倍~1.8倍的本帳戶牌告利率 依第六條 方式計算 按日計息 客戶每一階段有任5期於約定存入日期 5-15日 自他行存入約定存款金額者 累計前六個月之加碼利 息 於第七個月一次付息 倘每一階段有任2期 含 以上未依約定方式存入約定存款金額 已累計之 加碼利息 貴行將不予支付外 本帳戶不再適用牌告利率加碼利息條件 惟仍得依上述 一 牌告利息 規定辦理 第五條 約定存款金額存入方式及手續費優惠 客戶以下列任一方式於每月約定存入日期成功存入約定存款金額者 不論轉帳及匯款次數 每帳戶每月回饋1 次轉帳手續費新臺幣捌元 於隔月入帳 一 客戶透過台灣票據交換所媒體交換業務機制 ACH 轉帳服務 客戶須另外填寫ACH轉帳付款授 權書 二 客戶使用自動化服務 含網路銀行服務 電話語音 ATM 跨行轉帳或自他行臨櫃跨行匯款 第六條 利利高升牌告利率加碼利息依下列方式計算之 一 第一階段依約定方式存入約定金額者 可獲得0.5倍利利高升牌告利率的第一次利率加碼 即開戶日後 第2~7個月累計加碼利息 二 第二階段依約定方式存入約定金額者 可獲得1倍利利高升牌告利率的第二次利率加碼 即開戶日後第 8~13個月累計加碼利息 三 第三階段依約定方式存入約定金額者 可獲得1.5倍利利高升牌告利率的第三次利率加碼 即開戶日後 第14~19個月累計加碼利息 四 第四階段依約定方式存入約定金額者 可獲得1.8倍利利高升牌告利率的第四次利率加碼 即開戶日後 第20~25個月累計加碼利息 加碼付息原則 符合上述資格者 第一次之加碼利息將於開戶日後第8個月一併付息 第二次之加碼利息將於第14個月一併付 息 第三次之加碼利息將於第20個月及第四次之加碼利息將於第26個月一併付息 加碼利息之付息日為開 戶日後第 個月的21日 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付息 第七條 客戶未依本約定事項存入約定存款金額者 將無法獲得加碼利息 若客戶仍希望享有加碼利息者 須另外重新 開立新的利利高升活儲帳戶 第八條 於本帳戶牌告利率加碼期間屆滿後 本帳戶即不再適用利利高升活儲加碼利息條件 惟仍得依牌告利息規定辦 理 若客戶仍希望享有加碼利息者 須另外重新開立新的利利高升活儲帳戶 拾 寶 貝 儲蓄 存 款 帳 戶 約 定 事 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開立寶貝儲蓄存款帳戶時 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特別規定者 則適用 貴行之一般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 凡於 貴行開立寶貝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以下稱 本帳戶 除本約定事項有特別規定者外 所有存 提交 易均遵照主管機關公佈之有關法規 本約定書及其他相關約定辦理 第二條 客戶須未滿十八歲 不含 以下方得開立本帳戶 且每一人限開立一個帳戶 若客戶欲開立第二個 含 以上 帳戶 須將先前已開立之帳戶結清銷戶 否則嗣後若經 貴行確認客戶同時持有兩個 含 以上帳戶 同意 貴行得不經通知依開戶日期先後 將第二個 含 以後開立之帳戶逕行辦理結清銷戶 存款餘額授權 貴行自 動轉存於存續之帳戶內 已持有本帳戶之客戶 年滿十八歲後仍可繼續持有 並保有本帳戶之相關權益 第三條 本帳戶除另有約定外依寶貝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嗣後 網站公告之 19/29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後 於營業場所及

22 第四條 本帳戶計息起點為新臺幣壹仟元 單一帳戶之每日最終餘額未達計息起點者 當日不予計息 嗣後 變更前述計息起點時 應於六十天前告知客戶 但有利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貴行如擬 第五條 客戶如未於當月五日至十五日間 透過與 貴行事先約定之存款帳戶轉帳存入金額累積達新臺幣參仟元 含 則自前月二十二日起至當月二十一日止 改依一般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前述每月存入日期及累計存 入金額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後公告之 第六條 本帳戶當日日終餘額超逾新臺幣壹佰萬 不含 以上之金額 改依一般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前述日終 餘額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後公告之 第七條 本帳戶按日計息 每月分兩次付息 目前付息日分別為當月二十一日與月底日 如月底日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 一營業日付息 前述付息日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後公告之 拾 壹 珍 愛儲 蓄 存 款 帳 戶 約 定 事 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開立珍愛儲蓄存款帳戶時 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特別規定者 則適用 貴行之一般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 凡於 貴行開立 珍愛儲蓄存款 帳戶 以下稱 本帳戶 除本約定事項有特別規定者外 所有存 提交 易均遵照主管機關公佈之有關法規 本約定書及其他相關約定辦理 第二條 客戶於開立本帳戶時 應至少擇一申請自動化服務設備 包含晶片金融卡 電話語音服務 網路銀行服務 第三條 一 客戶開立本帳戶 應留存電子郵件信箱 二 客戶開立本帳戶 若同時持有本行信用卡者 貴行將透過電子郵件每季提供信用卡消費分析資料予客 戶參考 若客戶未留存電子郵件信箱 則視為放棄享有本項服務 貴行並無提供實體消費分析資料之 義務 第四條 本帳戶依珍愛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嗣後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後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之 第五條 客戶須年滿十八歲 含 以上女性方得開立本帳戶 且每一人限開立一個帳戶 若客戶欲開立第二個 含 以 上帳戶 須將先前已開立之帳戶結清銷戶 否則嗣後若經 貴行確認客戶同時持有兩個 含 以上帳戶 同意 貴行得不經通知依開戶日期先後 將第二個 含 以後開立之帳戶逕行辦理結清銷戶 存款餘額授權 貴行 自動轉存於存續之帳戶內 拾 貳 利 優儲 蓄 存 款 帳 戶 約 定 事 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開立利優儲蓄存款帳戶時 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特別規定者 則適用 貴行之一般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 凡於 貴行開立 利優活期儲蓄存款 帳戶 以下稱 本帳戶 除本約定事項有特別規定者外 所有交易 均遵照主管機關公布之有關法規 貴行往來交易總約定書及其他相關約定辦理 第二條 本帳戶限自然人客戶開立 且每人限開立一個帳戶 開戶存款最低金額新臺幣1,000元 若客戶欲開立第二個 含 以上帳戶 須將先前已開立之帳戶結清銷戶 嗣後若經 貴行確認客戶同時持有兩個 含 以上帳戶 同意 貴行得不經通知依開戶日期先後 將第二個 含 以後開立之帳戶逕行辦理結清銷戶 存款餘額授權 貴行自動轉存於存續之本帳戶內 第三條 本帳戶依利優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日終餘額在新臺幣199,999元 含 以下者 依年利率0.06%計息 超逾新臺幣200,000元 含 以上之金額 則以年利率0.6%計息 嗣後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本帳戶 之牌告利率及前述日終餘額之門檻金額 並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之 第四條 本帳戶計息起點為新臺幣10,000元 每日計息 每月付息 帳戶每日最終餘額未達計息起點者 當日不予計息 20/29

23 前述計息起點之金額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 貴行應於六十天前告知客戶 但有利於客戶者 不在此限 第五條 客戶臨櫃辦理下列存款 提款或轉帳交易時 同意 貴行得逐筆收取臨櫃交易手續費新臺幣100元 並授權 貴行得自客戶帳戶中自動扣取 一 單筆現金提款金額新臺幣100,000元 含 以下 二 自本帳戶轉出至 貴行其他帳戶或匯款至他行帳戶 匯款手續費仍須依 貴行公告之收費標準另行收取 存款 提款或轉帳交易收取之交易手續費 不包括客戶授權委請 貴行代扣繳之各項金額及客戶透過自動化服 務設備 網路銀行服務 電話銀行 自動櫃員機 存款 提款或轉帳交易 但自動化服務設備原收取之各項手 續費用仍依 貴行收費標準收取 臨櫃交易項目及金額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後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之 臨櫃交易手續費收取標準 嗣 後如有變更或調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 但有利於客戶者 不在此限 拾參 新 臺 幣 CA S A+ 管 大 師 活 期 儲 蓄 存 款 帳 戶 往來約定事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開立新臺幣CASA+管大師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時 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 特別規定者 則適用 貴行之一般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 凡於 貴行開立 CASA+管大師活期儲蓄存款 帳戶 以下稱 本帳戶 除本約定事項有特別規定者外 所有交易均遵照主管機關公布之有關法規 貴行往來交易總約定書及其他相關約定辦理 第二條 本帳戶限自然人客戶開立 且每人限開立一個帳戶 開戶存款最低金額新臺幣壹仟元 若客戶欲開立第二個 含 以上帳戶 須將先前已開立之帳戶結清銷戶 嗣後若經 貴行確認客戶同時持有兩 個 含 以上帳戶 同意 貴行得不經通知依開戶日期先後 將第二個 含 以後開立之帳戶逕行辦理結清銷 戶 存款餘額授權 貴行自動轉存於存續之本帳戶內 第三條 本帳戶依CASA+管大師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當月之日平均餘額未滿新臺幣參拾萬元者 當月以年利 率0.05%計息 當月之日平均餘額達新臺幣參拾萬元 含 以上者 則當月可享 指數型活儲利率 固定加碼 0.118%年利率計息 嗣後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隨時調整本帳戶之牌告利率及前述日平均餘額之門檻金額 並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 之 第四條 指數型活儲利率 之定義 一 指數型活儲利率 之取樣銀行為臺灣銀行 土地銀行 合作金庫 華南銀行 第一銀行 台企銀 彰 化銀行 中國信託 國泰世華及兆豐銀行等十家銀行之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平均利率 二 基期 貴行所訂定開始施行 指數型活儲利率 之始日 即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 重定價日 自基期往後推算於每年的二 五 八及十一月之相當日 即每年二 五 八及十一月之一日 為 指數型活儲利率 之重新計算調整日期 如重定價日適逢例假日仍於當日生效 三 取樣銀行之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利率依中央銀行於基期或重定價日之前一營業日上午十點所公告之資訊 為準 依該資訊計算所得之 指數型活儲利率 以小數點以下三位為準 小數點以下第四位四捨五入 四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更換 指數型活儲利率 之取樣銀行 另行指定其它銀行代之 或將該 銀行自取樣銀行中剔除 惟至少應維持六家取樣銀行 更換取樣銀行時 貴行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 告之 1.取樣銀行合併 被合併 撤銷登記 停業 解散 破產 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 監管 接管等情形 2.取樣銀行的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twB 3.取樣銀行停止提供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產品 4.取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市佔率降低 活儲利率之訂定偏離市場行情或有其他不具參考性之情事者 第五條 當月之日平均餘額定義 一 當月之日平均餘額係指當月一日至月底日之日終餘額相加後除以當月實際天數 二 開戶當月則以開戶日至月底日 即當月實際存款天數 之日終餘額相加後除以當月實際存款天數 21/29

24 三 結清銷戶當月則以當月一日至結清日前一日 即當月實際存款天數 之日終餘額相加後除以當月實際存 款天數 第六條 計息方式 當月之日平均餘額達新臺幣參拾萬 含 元以上者 利息計算之方式為當月之日平均餘額乘以 指數型活儲利 率固定加碼0.118% 除以365天再乘以當月實際天數 或當月實際存款天數 如當月之日平均餘額未滿新臺 幣參拾萬元者 利息計算之方式為當月之日平均餘額乘以0.05%除以365天再乘以當月實際天數 或當月實際 存款天數 第七條 付息日 每月月底給付當月利息 第八條 計息起點 新臺幣壹元起 計息起點之金額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 在此限 貴行應於六十天前告知客戶 但有利於客戶者 不 第九條 本帳戶利息將計入客戶年度利息收入 並依法寄發扣繳憑單 拾 肆 V I SA金 融 卡 服 務 約 定 事 項 客戶在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 貴行 使用VISA金融卡服務時 業經至少五日以上審閱期間閱讀本約定事項 客戶 同意關於VISA金融卡服務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 未特別約定者 則適用 貴行往來交易總約定書之金融卡服務約定 事項及其他約定事項 第一條 定義 本約定事項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VISA金融卡 指客戶除得依 貴行往來交易總約定書之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為一般金融卡之使用 含存款 提款 轉帳 繳稅 費 密碼變更 查詢餘額等功能 外 並得在不超逾 每日刷卡消費額度 或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之可用餘額 兩者以孰低者為準 以刷卡消費方式向特約商店取得物品 勞務 或其他利益 而委託 貴行於收單機構或該特約商店向 貴行請款時 將消費帳款自客戶指定於 貴行開 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直接轉帳付款所使用之卡片 本約定事項所稱簽帳金融卡均適用於VISA金融卡 二 客戶 指經 貴行同意並核發簽帳金融卡之人 須年滿十五歲之自然人 含外國人 於 貴行開立指 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即可申辦 客戶可持簽帳金融卡於國內 外貼有VISA貼紙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及至 有PLUS貼紙的ATM為一般金融卡之使用功能 跨國交易功能須事先向 貴行提出申請 否則不予開放 未滿十八歲不得申請跨國刷卡消費功能 未滿二十歲不得申請跨國提款功能 三 收單機構 指經各信用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 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 先行墊付客戶以簽 帳金融卡刷卡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 四 特約商店 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 並依該契約接受客戶以簽帳金融卡刷卡交易 之商店 五 每日刷卡消費額度 係指 貴行核給或經雙方另行約定客戶每日累計使用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之最高 限額 但不超過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之可用餘額 六 扣款日 指 貴行代客戶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或為客戶負擔墊款義務 並自客戶指定之活 期性存款帳戶轉帳支付交易款項之日 七 結匯日 指客戶於國外持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後 由 貴行或 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按 約所列匯率 將客戶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第二條 申請 客戶應將個人 財務資料及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 貴行開戶申請書或電子金融服務申請約定書 依 貴行要求 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 並於 貴行依規定及程序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 且指定為簽帳金融卡 帳款直接轉帳付款之帳戶 以下稱為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客戶於 貴行留存之聯絡地址 電話等資料有變動時 客戶應立即通知 貴行更正 客戶提出申請經 貴行核准後 除另有約定交付方式外 須本人親自持身分證及留存印鑑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 向 貴行領取簽帳金融卡 含密碼函 並辦理啟用 客戶收受 貴行製發之簽帳金融卡後 應立即在卡片背面 簽名 並於自動化設備變更密碼或依 貴行指定之方式進行開卡程序 客戶未於收受後立即簽名者 將增加遭 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其風險與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22/29

25 第三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 利用 處理 國際傳遞及業務委託 簽帳金融卡持卡人同意 貴行 往來之金融機構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得依法令規定蒐集 處理 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包括供 貴行行政研究 宣傳推廣 寄送消費資訊 第四條 每日刷卡消費額度 客戶每日以簽帳金融卡實際刷卡消費金額不得超過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內之可用餘額 且國內 外刷卡消費 每日累計最高額度為等值新臺幣壹拾萬元整 與國內 外每日提現限額分開計算 前述每日刷卡消費額度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隨時調整 並於調整三十日前公告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站 客戶得透過 貴行語音服務核驗語音密碼 或其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核驗身分無誤後 申請臨時調高前述每 日刷卡消費額度 刷卡消費額度調整以萬元為單位 調整後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限 惟實際可刷卡消費額度仍不得超過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之可用餘額 客戶申請臨時調高每日刷卡消費額度之 有效期間自生效日起最長2週 前述期間屆滿自動回復本條第一項每日刷卡消費額度 客戶除有第六條第四項第五款但書所定情形或依前項向 貴行申請臨時調高簽帳金融卡每日刷卡消費額度外 於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存款餘額內不得超過本條第一項所訂限額使用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功能 客戶對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及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存款餘額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第五條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客戶處理合法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並自行或由各收單機構提 供特約商店供客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客戶之簽帳金融卡屬於 貴行之財產 客戶應妥善保管及使用簽帳金融卡 貴行僅授權客戶本人在簽帳金融 卡有效期限內使用 不得讓與 轉借 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簽帳金融卡之占有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 客戶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 以簽帳金融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 或取得利益 客戶不得以簽帳金融卡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客戶違反本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應付帳款者 亦應對之負全部清償責任 客戶如購買高變現性物品或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列管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或以簽帳金融卡為支付工具 進行賭博等不法之交易 或有其他異常簽帳時間 地點 項目而疑有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等情形時 貴 行基於風險 詐欺防制考量 得保留對客戶之刷卡消費交易授權與否之權利 並得限制或婉拒客戶使用 貴行 簽帳金融卡進行前述交易 第六條 一般交易 客戶收到簽帳金融卡後 應立即在簽帳金融卡上簽名 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客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時 於出示簽帳金融卡刷卡後 經查對無誤 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 管簽帳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用 客戶於特約商店同意客戶就原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 取消交易 終止服務 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 應 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 經查對無誤後 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 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 以供查證之 用 但經客戶及特約商店同意 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簽認 並以客戶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 之 特約商店於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 得拒絕接受客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一 簽帳金融卡為偽造 變造或有破損 斷裂 缺角 打洞 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 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 客戶已向 貴行辦理掛失手續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 貴行已暫停客戶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者 四 持卡交易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簽帳金融卡上之客戶簽名不符 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交易之人非 貴行同意核發簽帳金融卡之客戶本人者 五 客戶累計本次交易後 已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之可用餘額者 但經 貴行特別 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 不在此限 六 貴行之簽帳金融卡表面為無凸字卡號之卡片 如特約商店以人工手動壓印卡面凸字方式進行刷卡交易 因無法拓印出卡號 將無法進行交易 符合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四款之任一情形者 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簽帳金融卡並通知 貴行 客戶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客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或以使用簽帳金融卡為由要求增 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 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 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 依 貴行作業規定將處 理情形告知客戶 如經查明特約商店有上述任一情事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應對客戶負損害賠償責任 客戶刷卡購買遞延性商品 服務前 宜審慎評估將來是否無法獲得商品 服務之風險 因該類性質商品 服務 於交易存續期間 特約商店可能發生無法依約繼續提供商品 服務 23/29

26 第七條 特殊交易 簽帳金融卡消費以特約商店現場刷卡之連線交易為限 不含分期交易 基金 公用事業費等非一般消費購物簽 帳 另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 其係以郵購 電話訂購 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 取得服務 代付費用而使用簽帳金融卡付款等情形 貴行得以密碼 電話確認 收貨單上之簽名 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 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客戶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 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自動化設備交易中之自助加油交易 因屬特殊授權交易 每次交易時 貴行得先自客戶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之可用餘額內圈存保留固定金額 目前設定為每次新臺幣1,500元 每日交易次數限2次 客戶無法提領或 動用該保留款項 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扣款日向 貴行請款時 貴行將解除圈存該保留款項 按實際應 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 不足部分客戶仍應負清償責任 並依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三項規定辦理 前揭圈存固 定金額及交易次數 貴行得依業務需要或法令規定隨時調整 並於調整三十日前公告於 貴行營業場所及網 站 第八條 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 客戶如與特約商店發生消費糾紛時 貴行應予協助 有疑義時 並應為有利於客戶之處理 客戶刷卡消費使用簽帳金融卡時 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 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 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 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時 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 應於當期對帳單寄送 日起一個月內 檢具 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 請求 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 客戶使用簽帳金融卡進行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交易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 準用前項之約定 其餘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依據 貴行作業規定及簽帳金融卡國際組織之規範 第九條 對帳單 貴行如自客戶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轉帳支付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款項 貴行應依約定方式按時寄發消費 款對帳單予客戶 如客戶於當期消費款對帳單通常之寄送日起七日仍未收到時 應即向 貴行查詢 並得請求 補發 補發消費款對帳單將收取手續費 補發半年內對帳單每次收取新臺幣壹佰元 補發半年前對帳單每次收 取新臺幣貳佰元 前述手續費客戶授權 貴行得逕自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內扣取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 貴行應依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客戶於 貴行留存之連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 貴行者 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連絡方 式為 貴行應為送達之場所 貴行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 向客戶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聯絡方式 發出後 經通常郵遞期間 即視為已合法送達 客戶得與 貴行約定對帳單以書面 自動化設備或電子郵件等 方式呈現 第十條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客戶於當期消費款對帳單寄送日起一個月內 如對消費款對帳單所載事項有疑義 得檢具理由及 貴行要求之 證明文件 如簽帳單或退款單收執聯等 通知 貴行 或請求 貴行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調閱簽帳單或退款 單 或請求 貴行就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 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客戶未依前項約定通知 貴行者 推定消費款對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 貴行依本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經 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 由而不得扣款時 如該筆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客戶 貴行經通知客戶後 得於通知之扣款日自客戶 指定轉 帳付款帳戶 扣除該筆款項支付之 不足部分 客戶仍應負清償責任 並依第十一條第二項 第三項規定辦理 客戶如有請求 貴行向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調閱簽帳單或退款單時 應給付 貴行調閱簽帳單手續費每筆新 臺幣壹佰元 非客戶本人之交易不收取 客戶授權 貴行得逕自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內扣取 嗣後如有 變更或調整前項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貴行應依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付款 客戶同意於刷卡消費時 貴行得先自客戶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將該應付消費款項暫時圈存保留 該筆款 項仍計入當日存款餘額 但客戶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 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時 即扣款日 貴行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自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轉帳支付之 縱因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之請款作業 時間致該筆刷卡消費款暫時保留於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中 亦不影響其權利移轉之效力 客戶不得提領 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刷卡消費日起三十個日曆日內仍未向 貴行請款 貴行即應將該保留款項解除 圈存 部分交易因作業方式 資料傳輸及交易特性致 貴行無法於刷卡消費時自客戶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中保留 足夠應付之消費款項時 貴行得於該交易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請款時 即扣款日 自客戶 指定轉帳付款 帳戶 扣除該款項清償之 不足部分 客戶仍應負清償責任 客戶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消費款項時 貴行得執行該筆消費款之 部份款項扣款事宜 並逐日至客戶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進行不足款項之扣款作業 直至消費款項全部扣款 成功為止 如至不足額款發生日之次月底日仍未全額扣款成功者 貴行得自不足額發生日之次次月起 按 24/29

27 月計收逾期補款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 最多連續收取三個月 客戶授權 貴行得逕自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內扣取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前述逾期補款手續費 貴行應依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 貴行得自應扣款日起 逐日自客戶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進行不足款項之扣款作業 至應付消費 款項 逾期補款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全部支付清償完畢為止 第十二條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客戶所有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 如交易 含辦理退款 之貨幣非為新臺幣或於國外以 新臺幣交易 含與設於國外之特約商店以新臺幣交易 時 則授權 貴行依各信用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 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並加收國外交易手續費 依每筆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計收 國外交易手續費內含各 信用卡組織應收取之費用及 貴行自身作業所需之手續費 且手續費授權 貴行逕自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內扣取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前述手續費 貴行應依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客戶持簽帳金融卡於國外領取現款時 貴行將透過當地之自動化服務設備以當地 取款地 等額貨幣支付 當地等額貨幣兌換新臺幣之帳款悉依與 貴行合作國際組織於取款當日之美元掛牌匯率為準 客戶同意 貴行按每筆提領金額之百分之一點五加計新臺幣七十元收取手續費 且手續費授權 貴行得逕自 指定轉帳 付款帳戶 內扣取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前述手續費 貴行應依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客戶於國外交易 若因 貴行授權以及與信用卡組織清算時之匯率變動 致 貴行於客戶消費時所圈存之金 額與實際清算金額不同 以清算金額為實際扣款金額 扣款時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餘額不足支付者 客戶 仍應負清償責任 客戶授權 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 辦理簽帳金融卡在國外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之結匯手 續 但客戶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 客戶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第十三條 卡片被竊 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簽帳金融卡依金融卡契約為一般金融卡之使用功能 仍應依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辦理 不適用本條之約定 客戶之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 被竊 被搶 詐取或其他遭客戶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 以下簡稱遺失或被 竊等情形 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 貴行辦理掛失手續 若以電話掛失者 掛失當日二十三時前未 向 貴行取消掛失者 則不得取消掛失 如有被盜用刷卡消費情事 除因 貴行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 由客戶自行負責 不適用本條第四項關於自負額之約定 如 貴行認有必要時 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 日內通知客戶 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 貴行 客戶之簽帳金融卡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 被冒用刷卡消費所發生之損失 概由 貴行負擔 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 客戶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被冒用刷卡消費之損失 一 第三人之冒用刷卡消費為客戶容許或故意將簽帳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二 客戶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 客戶被冒用刷卡消費之自負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客戶免 負擔自負額 一 客戶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後被冒用刷卡消費者 二 冒用刷卡消費者在簽單上之簽名 以肉眼即可辨識與客戶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 識與客戶之簽名不相同者 客戶有本條第三項但書及下列情形之一者 且 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 其被冒用刷卡消 費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一 客戶得知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 貴行 或客戶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 形後 自當期消費款對帳單寄發日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 貴行者 二 客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約定 未於簽帳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刷卡消費者 三 客戶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手續後 未提出 貴行所請求之文件 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 行為者 第十四條 補發新卡 換發新卡 屆期續發新卡及屆期不予換發新卡 客戶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 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 或污損 消磁 刮傷或其 他原因致令簽帳金融卡不堪使用 貴行得依客戶之申請補發新卡 貴行可依公告之收費服務標準收取掛 失停用及補發卡手續費每卡新臺幣壹佰元 客戶授權 貴行得逕自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內扣取 嗣後如有 變更或調整前述手續費 貴行應依壹 一般約定事項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貴行於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 如未終止契約者 應續發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 惟 貴行基於風險 安全 持卡人之財務 信用 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 客戶同意於簽帳金融卡卡片有效期限屆至 功能終 止 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等情形時 得不續發新簽帳金融卡予客戶 其舊卡於有效期限屆至後 將停止簽帳 金融卡刷卡簽帳功能 惟一般金融卡功能國內存款 提款 轉帳及國外提領現金功能仍可繼續使用 客戶並 同意接受及履行往來交易總約定書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之規定 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前 客戶得隨時向 貴行申請終止刷卡消費功能 但就終止前已發生之簽帳消費等 款項 仍應負清償責任 25/29

28 客戶申請補發新卡或換發新卡或屆期續發新卡者 依 貴行同意之方式辦理新卡開卡手續後 方可啟用新卡 第十五條 簽帳金融卡使用之限制 客戶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 得降低客戶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時停止客戶使 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一 客戶違反第二條第一項 第五條第二項 第三項或第四項 第六條第一項者 二 客戶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存款餘額自應扣款日起連續二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三 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和解 聲請宣告破產 聲請公司重整 經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 停止營業或清理 債務者 四 客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者 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 告拒絕往來者 五 客戶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六 客戶如使用簽帳金融卡不當或 貴行研判簽帳金融卡有遭偽造 變造或作為洗錢 詐欺等不法情事時 得隨時停止或終止客戶使用卡片 並收回簽帳金融卡予以作廢 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經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 得降低客戶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時停止客戶使用簽 帳金融卡之權利 一 客戶違反第二條第二項 貴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 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 或持卡 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客戶信用之估計者 二 客戶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存款餘額自應扣款日起連續一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三 客戶違反第四條第三項約定超過 每日刷卡消費額度 或 指定轉帳付款帳戶 存款餘額使用簽帳金融 卡交易者 四 客戶存款不足而退票 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 代表人 管理人 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 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五 客戶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契約者 六 客戶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 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七 客戶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 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八 對 貴行 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 其他債務延不償還 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九 客戶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貴行於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事由消滅後 或經 貴行同意客戶釋明相當理由 或客戶清償部份款項或 提供適當之擔保者 得恢復原核給客戶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貴行為保障客戶交易安全及維護 貴行權益 於客戶卡號有遭偽冒使用或變造之虞或接獲各信用卡組織 其他發卡機構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 得於通知客戶後 暫時停止客戶使用簽帳金融卡刷卡簽帳及國外提款 功能 如客戶不願配合處理者 客戶得通知 貴行終止本契約 前項情形如 貴行無法即時通知到客戶者 客戶同意 貴行得逕行依前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除本約定事項有特別約定者外 客戶另應遵守本約定書之 金融卡服務約定事項 相關規定 其他未盡事宜 悉依本約定書及有關法令辦理 26/29

29 附表 一 大眾銀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大眾銀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如下 嗣後如有變更或調整 於客戶者不在此限 類別 收費項目 收 費 標 準 單位 新臺幣/元 金融卡服務 補(換)發金融卡 補 換 發金融卡每張100元 金融卡解鎖 免費 金融卡交易手續費 國內跨行提款 每次5元 國內跨行轉帳 每次15元 國外提款 每次提領金額之1.5%加計70元 補 換 發 每張100元 解鎖 免費 金融卡服務 VISA 國內ATM跨行提款 國內ATM跨行轉帳 貴行得於生效日六十日前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 但有利 每次5元 每次15元 國外ATM提款 每次提領金額之1.5%加計70元 國外刷卡交易手續費 每筆交易換算新臺幣金額之1.5% 補印對帳單 半年之內 每次100元 半年以上 每次200元 銀行服務 款 服 務 語音 網路 臺 幣 匯 調閱簽帳單手續費 每筆100元 逾期補款手續費 不足額款發生日之次月底日仍未全額補足者 自不足額發生日之次次月起 按月計收逾期補款手續費200元 最多連續收取三個月 語音交易手續費 跨行轉帳 每次10元 網路銀行服務交易手續費 跨行轉帳 每次15元 重新申請網路 語音密碼 免費 共同類服務 轉帳匯款 轉帳匯款者 其匯款金額200萬元 含 以下30元 200萬元以上每增加100萬元 加收手續費10元 未達100萬元以100萬元計 現金匯款 現金匯款者 其匯款金額200萬元 含 以下100元 200萬元以上每增加100萬元 加收手續費10元 未達100萬元以100萬元計 申請存款餘額證明 每次100元 補發存摺 每次100元 印鑑掛失更換/一般更換 每次100元 存單 憑證掛失補發 免費 開戶未滿三個月銷戶 免費 郵寄銷戶 每帳號100元 補印對帳單 交易明細 半年之內 每次100元 半年以上 每次200元 調閱(影印)傳票 一年以內 每張100元 一年以上 每張200元 如傳票已後送倉庫者 每次500元 調閱錄影帶-限兩個月內 現場調閱每小時300元 須拷貝每小時另加收800元 不足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收 票據類服務 利優活儲 申請存摺DIY-存摺 封面客製化服務 每本100元 新客戶免收 新客戶定義 限首次開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帳戶之自然人於開戶日起一個月內稱之 簽發台支 100萬 不含 以下 400元 張 100萬 含 以上 200元 張 依臺灣銀行收費標準 請領空白票據 (102年9月10日生效) 每張10元 6個月存款平均基數未達100,000元始計收 託收票據 本埠 5元 張 外埠 10元 張 偏遠地區 依票交所公告為準 40元 張 1個月存款平均積數未達10,000元始計收 撤票 撤票 延期提示每張50元 撤銷付款委託每張100元 存款不足退票違約金 每張200元 註記退票手續費 每張150元 票信徵信 第一類 100元 第二類 200元 簽發本行支票 每張30元 票據掛失 每張100元 臨櫃交易手續費 一 利優活儲客戶臨櫃辦理下列存款 提款或轉帳交易時 本行得逐筆收取臨櫃交易手續費100元 並自客戶帳戶中自動 扣取 1.單筆現金提款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 含 以下 2.自本帳戶轉出至本行其他帳戶或匯款至他行帳戶 匯款手續費仍須依本行公告之收費標準另行收取 二 存款 提款或轉帳交易收取之交易手續費 不包括客戶授權委請本行代扣繳之各項金額及客戶透過自動化服務設備 網 路銀行服務 電話銀行 自動櫃員機 存款 提款或轉帳交易 但自動化服務設備原收取之各項手續費用仍依本行收費 標準收取 27/29

30 DBU 外匯業務 收費項目 類別 外幣匯出匯款 外幣匯入匯款 ) 光票買入 限本行授信戶 ( 收 費 標 準 單位 新臺幣/元 匯出匯款手續費 一律0.05% 最低200元 最高800元 [註] (1) 以外幣現鈔辦理匯出匯款時 按本行牌告之匯差收費標準加收手續費 最低100元 無最高限制 (2) 以外幣票據辦理匯出匯款時 必須先依光票買入或託收方式處理 (3) 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另計 電匯 T/T 票匯 D/D 郵電費 每件300元 全額到付受款銀行費用 除AUD 澳幣 35 SEK 瑞典幣 250 HKD 港幣 300 ZAR 南非幣 250 THB 電匯 T/T 全額到費用 泰銖 500 JPY 日圓 2,500外 其餘外幣均為原幣別25元 例如USD 美金 25 EUR 歐元 25 等 前述收費內容 銀行得依實際發生狀況隨時調整之 光票託收 旅行支票 服務 其它 外幣現鈔 退匯 改匯 查詢 郵電費 (1) 電匯每筆收380元 手續費80元 郵電費300元 匯票限本行賣出且執票人為本人 (2) 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另計 匯入匯款手續費 每件250元 臺幣匯入款求償外幣 郵電費 每件1,000元 匯入匯款退匯郵電費 每筆退匯費用 除AUD 澳幣 35 SEK 瑞典幣 250 ZAR 南非幣 250 HKD 港幣 300 THB 泰銖 500 JPY 日圓 2 500外 其餘外幣均為原幣別25元 例如USD 美金 25 EUR 歐元 25 等 光票買入手續費 一律0.05% 最低1,000元 最高3,000元 [註] 需另加收郵費 買匯息 國外費用及遲延利息 買匯息 (1) 美 日 港 新等地付款之當地幣別票據12天最低100元 (2) 第1項以外之票據計收21天最低100元 郵費 (1) 一般郵件每張票據50元 最低200元 (2) DHL國際快捷郵件 亞洲1,200元 美 歐洲1,600元 中東及其它地區2,000元 文件過重則以實際費用計收 遲延利息 自買入日起至收回日止扣除買入時已徵收之買匯息天數後所得天數補收 光票託收手續費 (1) 0.05% 最低500元 最高1,000元 (2) 手續費與郵費自本行收回之票款中扣除之 [註] 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另計 郵費 (1) 一般郵件每張票據50元 最低200元 (2) DHL國際快捷郵件最低收費 亞洲1,200元 美 歐洲1,600元 中東及其它地區2,000元 文件過重則以實際費用計收 結售旅行支票手續費 (1) 非本行賣出之旅行支票每次結售以不超過等值US$3,000 含 為限 旅支買入處理每筆以金額之千分之三 最低300元 計收手續費 (2) 以本行賣出之旅行支票為限 旅支買入處理每筆以金額之千分之三 最低300元計收手續費 (3) 雜幣旅支 一律以託收方式承作 郵費 (1) 一般郵件每張票據50元 最低 200元 (2) DHL國際快捷郵件最低收費 亞洲1,200元 美 歐洲1,600元 中東及其它地區2,000元 文件過重則以實際費用計收 外幣現鈔 按本行外幣現鈔賣出 買入 匯率結購 售 存入或提領外幣現鈔 按本行即期與現鈔匯差收取 每筆最低100元 無最高限制 電子訊息交易核對 (1) 依每筆MT940電子訊息收取500元 (2) 依每月承包方式 每月最多31筆 收取月費7,500元 28/29

31 附表 二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 法 第 八 條 第 一 項 告 知 義 務 內 容 大眾商業銀行 以下稱本行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稱 個資法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向客戶告知下列事項 請客戶詳閱 客戶已清楚瞭解本行蒐集 處理或利用客戶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嗣後下列告知事項有變動時 以本行於網站或營業場所公 告為準 第一條 蒐集之目的 往來交易契約相關業務必要範圍 一 往來業務類別 1.存匯業務 包含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67信用卡 現金卡 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借款戶 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票據交換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 電子金融業務 代理收付業務 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2.外匯業務 包含022外匯業務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 務 106授信業務 154徵信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 電子金融業務 代理收付業務 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二 共通特定目的 包含040行銷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 議處理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 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 理之事務 090消費者 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資 通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調查 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三 FATCA特定目的 依據美國 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簡稱FATCA 辨 識美國稅務居民身分別 以及向美國聯邦財政 稅務機關申報美國稅務居民海外帳戶資料之相關業務 第二條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性別 出生年月日 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 並以本行與客戶往 來之相關業務 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 例如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第三條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地區 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依相關法令所定 例如商業會計法等 )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 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二 地區 依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三 對象 本行 (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例如 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 司等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 例如 通匯行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台灣票據交換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保證機構 信用卡國際組織 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 依法 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客戶所同意之對象 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 與本行合作推 廣業務之公司等 美國聯邦財政 稅務機關 四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第四條 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客戶得透過書面或致電客戶服務專線 電話 就本行保有客戶之個人資料行使下 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 得向本行查詢 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 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依法客戶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 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客戶得向本行請求 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 惟依 該項但書規定 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 得向本行請求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 用客戶之個人資料 惟依該項但書規定 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 不在此限 第五條 客戶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客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惟 臺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 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 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客戶知悉並瞭解 如客戶 未完整提供 貴行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所需之個人資料 或不同意 貴行申報客戶帳戶資料予美國聯邦財政 稅務機關 貴行依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規定須將客戶於 貴行之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 Recalcitrant Account 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存入款項 包含但不限於美國來源所得 予以扣繳百分之三十的美國扣繳稅款予美國聯邦財政 稅 務機關 如經合理期間客戶仍不完整提供或同意者 貴行依該遵從法之規定可能須關閉客戶的帳戶 敬請見諒 29/29

32 24 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 (02) (07) 非印不可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 II 19 100% 50% 50% 80% 20% 60% 40% 80% 20% 60% 40% 20 22 3 3 6 6 5 6 5 7 4 5 50 4 4 3 3 6 5 6 6 6 6 4 5 50 5 3 3 6 7 5 6 4 7 4 5 50 6 2 4 6 7 5 6 4 7 4 5 50 7 2 4 6 7 5 6 4 7 5 4 50 8 2 4 6 7 5 6 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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