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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作業綱要介紹 概述篇總體作業流程參訓人員關聯 遴選篇參訓資格作業流程 訓前篇 報送名冊作業 訓前自願放棄參訓處理作業 訓前因故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處理 訓中篇 訓中因故申請停止訓練保留受訓資格處理 訓中因故廢止受訓資格 作業 作業 訓後篇 成績核定 & 複查作業 請領訓練合格證書 & 繳交證書費 補訓作業 補充篇 再次參訓規定 參訓資格不符處理方式 相關訓練資源連結 & 服務專線 2

概述篇 3

總體作業流程 遴選 訓後 訓前 訓中 4

參訓人員關聯 保訓會 國家文 官學院 參訓人 員 主管 機關 備註 ~ 主管機關係指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省政府 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 縣 ( 市 ) 政府 縣 ( 市 ) 議會 ( 訓練辦法第 5 條 ) 服務 機關 5

遴選篇 - 參訓資格 6

參訓資格概述 現職人員 官等俸級 參訓資格要件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 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 年資 考績! 小叮嚀 ~ 具備參訓資格, 仍應參加遴選, 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7

參訓資格詳介 依考試資格參訓 ( 擇一 ) 1. 普通考試 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 現職人員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 官等俸級 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考績 以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 3 年 2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 年資 年資條件區分依考試或依學歷資格參訓而有不同 2. 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 3.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 以上均須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3 年 依學歷資格參訓 ( 擇一 ) 1.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10 年 2. 專科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8 年 3. 大學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6 年! 小叮嚀 ~ 1. 以上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 4 月 30 日止 ( 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6 條第 2 項 ) 2. 另請注意銓敘部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7 條第 6 項所作之相關函釋 8

遴選 訓後 訓前 訓中 遴選篇 - 作業流程 9

報送參訓名冊 保訓會函請各主 管機關報送受訓 ( 含備選 ) 人員名冊 各主管機關依保 訓會公文辦理遴 選作業 各主管機關報送 受訓 ( 含備選 ) 人 員名冊予保訓會 10

遴選流程 保訓會函請報 送參訓名冊 保訓會函請各主管機關調查當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 預估次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及依當年度調訓比例之分配受訓名 額, 於 4 月 30 日前報送受訓 ( 含備選 ) 人員名冊及參訓人數統計表 調查符合參 訓資格人數 各主管機關調查當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及預估次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 另應注意有無當年度應補訓人員 計算參訓 名額 年度參訓名額 = 前一年度保留至當年度名額 +( 當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 調訓比例 )+ 當年度補訓不占名額人數 + 歷年成績不及格經遴選重新訓練人數 ( 可參考後附參訓人數統計表 ) 計算積分 遴選作業 遴選應依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考試與學歷 訓練進修 年資 考績 獎懲及綜合考評等項目加以評定, 各項 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 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召開甄審 委員會 各服務機關 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 應召開甄審委員會, 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 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 並排定受訓序列 依限報送 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之法定期限前, 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 函送保訓會, 逾期不予受理 名冊 11

保訓會函請各主管機關報送參訓名冊公文 -( 以 104 年度為例 ) 12

參訓人數統計表 -( 以 104 年度為例 ) 13

參訓人數統計表 - 各欄注意事項 預估 105 年度數字, 包含 104 年符合受訓資格人數 所謂成績不及格自費重新訓練人數, 係指該等人員須符合參訓資格, 重新依規定遴選後, 參訓之人數 本欄數字應由各主管機關列管當年度業經保訓會核准補訓不占當年度分配名額之人員數 本欄係 C 欄數字小數點後如達 0.950 以上者, 即以 1 人計 例如 C 欄為 0.950, 本欄應填 1 ; 但 C 欄如為 1.150, 本欄應填 0, 因小數點後未達 0.950 以上 本欄總加時, 僅採計 C 欄整數部分 以 C 欄整數部分計算, 並取整數 即 C 欄小數點後未達 0.950 之數字 本欄數字係當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乘以年度調訓比例, 再加上 A 欄前一年度保留至當年度的名額 本欄數字保訓會原則上會於每年函請各主管機關報送參訓名冊公文中以附件方式提供, 惟仍請各主管機關自行列管, 以維所屬人員權益 14

訓練資格確認暨同意書 15

參訓資格檢核表 16

辦理遴選常見問題 -1 Q 各主管機關應於何時, 提供符合委升薦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 A 每年 4 月 30 日前, 逾期不予受理 ( 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5 條 ) 17

辦理遴選常見問題 -2 Q 參訓資格算到什麼時候? A 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 4 月 30 日止 ( 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6 條第 2 項 ) 18

辦理遴選常見問題 -3 Q 年度受訓名額如何計算? A 前一年度保留至當年度名額 +( 當年度符合受訓資格人數 分配調訓比例 )+ 當年度補訓不占名額人數 + 歷年成績不及格經遴選重新訓練人數 19

辦理遴選常見問題 -4 Q 年度受訓備選名額如何計算? A 年度分配受訓名額之 10% 為備選名額 ( 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7 條 ) 20

辦理遴選常見問題 -5 Q 曾經參加過委升薦訓練, 但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 可否再次參訓? A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 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 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 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 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19 條 ) 21

辦理遴選常見問題 -6 Q 辦理委升薦訓練遴選作業期間之商調人員, 應參加新機關或舊機關之遴選? A 應以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在職機關據以認定, 亦即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 ( 含 ) 前調任新機關者, 由新機關辦理遴選作業, 如於當年度 1 月 1 日以後調任新機關者, 仍由原服務機關辦理遴選作業 22

辦理遴選常見問題 -7 Q 各服務機關 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 應召開甄審委員會, 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 並排定受訓序列 但主管機關未設甄審委員會時, 該如何辦理? A 各主管機關因情形特殊, 未設甄審委員會者, 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 ( 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9 條 ) 23

遴選 訓後 訓前 訓中 訓前篇 24

訓前篇 -1 線上報送 名冊作業 105 年度起委升薦訓練將由現行 1 梯次調訓, 改採比照薦升簡訓練分 2 梯次調訓方式辦理, 爰未來委升薦訓練線上報送作業可比照現行薦升簡訓練線上報送作業流程辦理 ( 詳後附作業流程 ) 25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1 一 至本會網站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之 培訓業務系統 26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2 二 或可直接開啟 https://web13.csptc.gov.tw/webacms/ 培訓業務系統網站 輸入 機關代碼 帳號 ( 原請證系統之帳號 ) 及 密碼 ( 原請證系統之密碼 ), 登入系統 27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3 三 選擇 升官等線上報送系統 進入系統 28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4 四 系統會顯示升官等訓練項目 29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5 五 選擇擬作業之訓練類別, 點選 送出查詢 30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6 六 下載升官等訓練空白表單, 如不清楚怎麼填寫, 可下載範本 31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7 七 開啟 excel 檔填寫內容 32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8 八 填寫完後, 回到系統進行匯入, 按選擇檔案, 按匯入資料即可 33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9 九 匯入完成 34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10 十 匯入後, 此時還可下載上傳資料, 檢視資料正確與否, 或刪除已上傳檔案, 並重新上傳檔案 35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11 十一 確認資料無誤後, 點選 確認上傳並通知保訓會, 便無法再上傳檔案, 僅能下載先前上傳的檔案 如需要重新上傳, 需聯繫保訓會退回, 才可重新上傳 36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12 十二 確認上傳後就僅能下載檔案, 無法刪除與修改 37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13 十三 保訓會審理過程中, 如有退回, 將會整批退回, 並於退回的畫面上顯示是哪一筆資料有問題 38

升官等訓練名冊線上報送作業 -14 十四 修正後刪除已上傳資料, 再重新上傳資料 39

再次提醒! 報送參訓人員名冊公文 務必於 4 月 30 日前發文! 40

訓前篇 -2 訓前自願放 棄參訓處理 作業 41

開訓前放棄參訓資格 確認放棄 / 填具放棄參訓資格切結書服務機關向當事人確認放棄參訓, 為避免日後爭議, 建議服務機關請當事人填具放棄參訓資格切結書 ( 形式不拘, 應明確表達放棄參訓之意思表示 ) 函報主管機關服務機關完成左列事項後, 應即將放棄參訓資格切結書函報主管機關, 俾利主管機關辦理後續事宜 主管機關確認有無需遞補主管機關應確認該放棄參訓人是否是歷年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 而決定是否須遞補人員參訓, 並函報保訓會 ( 如何判別是否須遞補, 下頁將加以說明 ) 保訓會函復保訓會收文後將儘速函復主管機關, 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 42

開訓前放棄參訓 - 主管機關如何判別遞補與否 放棄參訓 資格人員 態樣 1 放棄人員係第 1 次參訓人員態樣 2 放棄人員係歷年成績不及格, 經再次遴選重新參訓人員 須遞補備選人員參訓無須遞補備選人員參訓 43

訓前篇 -3 訓前因故申請延 後訓練保留受訓 資格處理作業 44

開訓前申請延後訓練保留受訓資格 確認是否符合延後訓練要件服務機關應依據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11 條規定要件 ( 婚 喪 懷孕 分娩 流產 重病 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 ), 先行審核當事人是否符合延後訓練資格 函報主管機關服務機關確認當事人符合延後訓練要件後,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審核資格及提報遞補參訓人員主管機關應再次確認當事人是否符合延後訓練要件, 如經確認通過, 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報遞補參訓人員, 函報保訓會 保訓會函復保訓會收文後將儘速函復主管機關, 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 45

遴選 訓後 訓前 訓中 訓中篇 46

訓中篇 -1 訓中因故申請停 止訓練保留受訓 資格處理作業 47

訓練期間申請停止訓練保留受訓資格 保訓會函復 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報保訓 會 保訓會收文後將儘速函復訓 練機關 ( 構 ) 學校, 並副知相關 機關 確認是否符合延後訓練要件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應依據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12 條規定要件 ( 婚 喪 懷孕 分娩 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 ), 先行審核當事人是否符合停止訓練資格, 或已成就應停止訓練之事由 受訓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經由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報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或應予停止訓練 48

訓中篇 -2 訓中因故廢止 受訓資格 49

訓中篇 -2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由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 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13 條 )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除前條事由外, 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未經核准中途離訓 曠課 冒名頂替 對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講座 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確實證據 參加本訓練課程測驗, 違反保訓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經扣考處分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 情節嚴重, 有確實證據 50

遴選 訓後 訓前 訓中 訓後篇 51

訓後篇 -1 成績核定 & 複查作業 52

訓後篇 - 成績核定 & 複查 保訓會將於訓練結束後, 彙整各訓練班所送訓練成績及訓練課程成績, 按比例計算總成績, 以 60 分為及格 成績預定於結訓後第 7 至 8 週經保訓會核定後, 將函請各主管機關及服務機關至保訓會網站培訓業務系統分別下載列印成績清冊及成績單, 服務機關將成績單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受訓人員之訓練合格與否將登載於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受訓人員屆時可自行上網查詢 受訓人員應於接到訓練成績單之次日起 15 日內, 至保訓會網站採線上申辦方式, 或自保訓會網站下載 各項訓練測驗複查成績申請書, 以書面向保訓會申請複查成績 ( 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並以 1 次為限 ) 保訓會將於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 15 日內查復,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 得酌予延長 10 日並通知申請人 53

訓後篇 -2 請領訓練合 格證書 & 繳 交證書費 54

訓後篇 - 請領訓練合格證書 & 繳交證書費 依據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 由保訓會報請 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並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 保訓會彙整訓練成績並經核定後, 將函請各主管機關 學校, 並請其人事人員至保訓會網站培訓 業務系統下載列印成績清冊及成績單, 將成績單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並由機關自行保留簽收紀 錄, 受訓人員在結訓後約 2 個半月左右, 將可以收到訓練合格證書 依 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規定, 訓練合格證書規費每張新台幣 500 元 該費用繳交方式, 係由訓練成績及格人員於收到成績單後 7 日內, 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 ( 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務資訊 ) 之 受訓人員專區 畫面點選 請領證書繳款, 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 選擇列印繳款單 ( 可至便利商店 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 ) 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 網路信用卡或全國繳費網 (WebATM) 等方式繳款 至詳細繳納流程, 已明列於成績單內 55

訓後篇 -2 補訓作業 56

訓後篇 - 補訓作業 當事人申請 受訓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准延後訓練或於訓練期間經核准停止訓練者,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 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服務機關 學校提出補訓申請 (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 視同放棄 補訓及保留之受訓資格 依據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18 條 ) 服務機關審核 服務機關 學校應審核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期間, 函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審核 主管機關亦應審核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期間, 函報保訓會 保訓會審核 保訓會視年度辦理時程, 將核准補訓人員安排於當年度或次年度調訓 57

補充篇 58

補充篇 -1 再次參訓 規定 59

再次參訓態樣 1- 歷年成績不及格人員 受訓人員訓 練成績經評 定不及格 於次年度起 符合受訓資 格時 得由各主管 機關重新依 規定遴選後 函送保訓會 參加訓練 案例 :104 年度訓練成績不及格, 次年 (105) 年度起, 仍應依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 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 全額自費受訓, 但得以公假方式參訓 60

再次參訓態樣 2- 經廢止受訓資格人員 經廢止受訓資格者, 應間隔下列年度後, 始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 函送保訓會參訓 ( 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19 條第 2 項 ) 因下列事由 因下列事由 因下列事由 受廢止受訓 受廢止受訓 受廢止受訓 資格, 應間隔 1 年度 未於規定時間 報到 經核准 中途離訓 資格, 應間隔 3 年度 未經核准中途 離訓 資格, 應間隔 5 年度 冒名頂替 請假缺課時數 超過規定 曠課 強暴脅迫 詳細廢止受訓資格規定依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13 條 違反測驗試務規定, 經扣考處分品德操守不良 61

補充篇 -2 參訓資格不 符處理方式 62

補充篇 - 參訓資格不符 訓練前 主管機關應儘速函報保訓會更正受訓人員名冊 參訓資格不符 處理方式 ( 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20 條 ) 訓練期間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 由保訓會予以退訓 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 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者, 撤銷訓練及格資格並註銷訓練合格證書 63

補充篇 - 重訓 & 免訓規定 重訓 ( 委升薦訓練辦法第 20 條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 由保訓會予以退訓 ; 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 依法處理 資格不符而經退訓人員, 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 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 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1. 退訓可歸責受訓人員 : 全額自費受訓 2. 退訓不可歸責受訓人員 : 公費受訓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 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 由保訓會撤銷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訓練合格證書 ; 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 依法處理 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者, 於保訓會撤銷函送達之次日起, 符合受訓資格時, 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 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撤銷及格資格可歸責受訓人員 : 全額自費受訓 免訓 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 而其撤銷因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 於保訓會撤銷函送達之次日起 3 年內, 符合受訓資格時, 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 填具免訓申請書, 函送保訓會, 經核准後, 視同訓練合格, 由保訓會於同一年度統一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64

補充篇 -3 相關訓練資源 連結 & 服務專線 65

相關訓練資源連結 課程配當 培訓業務系統操作手冊 - 升官等線上報送系統 委升薦訓練相關資訊 ( 參訓資訊 課程教材 評量資訊 ) 相關函釋 66

服務專線 相關法規疑義 : 02-82367121 02-82367122 評量相關疑義 : 02-82366981 訓練執行疑義 02-26531542 02-26531549 02-82366983 保訓會 國家文官 學院 67

附錄 委升薦訓練辦法 - ( 節錄部分條文 ) 68

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考試院 監察院及其所屬一級機關 省政府 省諮議會 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議會 縣 ( 市 ) 政府 縣 ( 市 ) 議會 ( 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 ), 應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 提供符合受訓資格條件人員名冊, 函送保訓會, 逾期不予受理 69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人員,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且其以該職等職務辦理之年終考績最近 3 年 2 年列甲等 1 年列乙等以上, 並已晉敘至委任第五職等本俸最高級者, 得參加本訓練 : 一 經普通考試 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相當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之銓定資格考試或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前經分類職位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3 年 二 經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10 年, 或專科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8 年, 或大學 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並任合格實授委任第五職等職務滿 6 年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 4 月 30 日止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 年資, 均不得作為第 1 項規定之考績 年資 70

保訓會得依據當年度預定之訓練人數及各主管機關所提供符合受訓資格人數, 按調訓比例分配受訓名額及加列百分之十之備選名額 分配之受訓名額不足 1 人部分, 得於每年度以累計方式計算分配受訓名額 71

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 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考試與學歷 訓練進修 年資 考績 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 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 12 月 31 日止, 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 第 1 項之備選人員, 於各主管機關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時依序遞補之 ; 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 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 由各主管機關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72

各服務機關 學校及各主管機關審核參加本訓練人員時, 應召開甄審委員會, 就符合受訓資格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各項評分詳加審核, 並排定受訓序列 各主管機關應請受訓人員確認受訓資格並填具資格確認暨同意書, 留存各主管機關備查 如有資格條件不符而參加訓練情事, 由各服務機關 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法議處相關人員 各主管機關因情形特殊, 未設甄審委員會者, 應組成臨時性之審查委員會, 辦理前項所定事項 73

符合第六條受訓資格條件人員, 經發現其遴選之評定項目漏未評分或各項評分及積分計算錯誤者, 致應列入而未列入當年度受訓時, 除有可歸責其本人之事由者外, 得經各服務機關 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前條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後, 由各主管機關函經保訓會同意於次年度直接調訓 但其名額應計入各主管機關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 74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 但因婚 喪 懷孕 分娩 流產 重病 駐外服務或其他重大事由, 得於開訓前,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由服務機關 學校函報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並經同意者, 不在此限 75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 因婚 喪 懷孕 分娩 流產 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 致無法繼續訓練者, 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經由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但因該等事由致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者, 應予停止訓練 76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 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由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 一 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二 除前條事由外, 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三 未經核准中途離訓 四 曠課 五 冒名頂替 六 對訓練機關 ( 構 ) 學校講座 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確實證據 七 參加本訓練課程測驗, 違反保訓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訓練測驗試務規定, 經扣考處分 八 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 情節嚴重, 有確實證據 77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得保留受訓資格 : 一 有第 11 條但書所定情事, 致無法報到受訓, 依規定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延後訓練, 並經同意 二 有第 12 條事由, 經停止訓練 受訓人員於訓練前經核准延後訓練或於訓練期間經核准停止訓練者,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由服務機關 學校函經各主管機關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並由保訓會視年度辦理時程, 於當年度或次年度調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 視同放棄補訓及依前項保留之受訓資格 經核准延後訓練或停止訓練者, 其所遺當年度缺額未經遞補者, 不計入核准補訓年度各主管機關分配受訓之名額 78

受訓人員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 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 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 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受訓人員經依第 13 條各款廢止當年度受訓資格者, 應間隔下列年度後, 始得由各主管機關重新依規定遴選後, 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 一 第 1 款或第 2 款 :1 年度 二 第 3 款或第 4 款 :3 年度 三 第 5 款 第 6 款 第 7 款或第 8 款 :5 年度 依前 2 項規定重新參加本訓練者, 應全額自費受訓 79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並經核定成績及格者, 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並函知各主管機關及銓敘部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 由保訓會予以退訓 ; 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 依法處理 前項退訓人員, 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 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 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 其退訓有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 應全額自費受訓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後, 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情事者, 由保訓會撤銷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訓練合格證書 ; 其涉及行政或刑事責任者, 依法處理 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者, 於保訓會撤銷函送達之次日起, 符合受訓資格時, 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 函送保訓會參加本訓練 但其撤銷有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 應全額自費受訓 訓練及格資格經撤銷, 而其撤銷因不可歸責於受訓人員之事由者, 於保訓會撤銷函送達之次日起 3 年內, 符合受訓資格時, 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重新遴選後, 填具免訓申請書, 函送保訓會, 經核准後, 視同訓練合格, 由保訓會於同一年度統一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