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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投影片標題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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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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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疏失 人與人之間的溝通合作, 往往是事故的最終防線, 若能發揮團隊合作的功能, 則比較能克服其他因素所造成的危害


HKSTPC-Annual Report Chi

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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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職權 組成 ( ) 60 2

% % % 獨立 廉正 專業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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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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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報告

42Contents


選擇學校午膳供應商手冊適用於中、小學 (2014年9月版)


老人憂鬱症的認識與老人自殺問題

( ) (1) (2) (3) (4) 2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肌肉骨骼危害防制

21,000 X 126,000 / , ,000 X 7%

2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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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體中文版 OHSAS 18001:2007 目錄 前言... 2 簡介 範圍 參考文件 名詞與定義 職業健康與安全管理系統要求 附錄附錄 A( 參考用 )OHSAS 18001:2007 ISO 14001:2004 及 I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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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袖指南 – 自立

1.1 1 () 擴展學習領域 () () 力求卓越創新 發皇通識教育 厚植職場發展的競爭能力 拓展國際交流 e 把握資訊網路的科技應用 () 精緻教育的學校特色 提升行政效率 發揮有效人力的整體力量 達成精緻大學的師資結構 勵應用科技的研發能力 在策略執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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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實務個案自助手冊105年Ver.2

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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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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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2 (2013) %102 (2013)1 57 (1968) (2013) (2013)

完全照護手冊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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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02/ 關於本報告 03/ 05/ 06/ 環境保護 排放物的管理 資源使用的管理 環境及天然資源 07/ 07/ 07/ 08/ 08/ 09/ 僱傭及勞工常規 人才甄選 勞工準則 員工待遇及福利 發展及培訓 健康和安全 合規 10/ 10/ 11/ 營運慣例 供應鏈管理 產品責任 反貪污

5. / / / / / / / / 6. * (

內科_當前勞工訴訟的重要議題.ppt

~ ~2055 : I

現在人類獲取地球內部訊息的方法, 是從可能影響我們身家性命安全的地震, 用數學模型把地震資料轉換成地震波速度, 進而獲得地底物質密度與深度的關係 地下世界知多少 km/s g/cm 3 P Gpa km S P S 3,000 3,000 ak K 透視地底 Percy Bridgma

2 二 會計用語之修正 : 三 財務報表之修正 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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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之勞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應視該場所之規模及性質, 分別依附表二與附表三所定之人力配置及臨場服務頻率, 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及僱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 ( 以下簡稱醫護人員 ), 辦理臨場健康服務 前項所定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所配置之護理人員, 得以特約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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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華科技大學100學年度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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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管理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華總一義字第 號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積極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 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 以保障 國家安全, 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第三條本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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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化家庭手冊 佛化家庭 一 淨化人間, 必定要淨化社會 二 淨化人間的著力點, 是從淨化家庭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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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

( 二 ) 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之定義根據 2013 年 11 月公告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 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指其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 : 1. 從事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 15030

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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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戶外教學的性質

本院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報告

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數 : ( 註 :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之人員係指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 於其工作場所 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 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 ) 四 主要管理階層人員 :( 包括總經理 廠長 安衛主管或其他主要幹部 ) 姓名職稱姓名職稱 五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姓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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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 94 學年度 上 學期 區 國民中學 Q 年級 R 領域教學計畫表 設計者:

中小企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目錄

第六章社區關係 6.1 廉潔教育工作 圖表二十二 年講座統計總表 86

1

Transcription: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1

大綱壹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法展貳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主要架構參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肆 相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主要差異伍 現行法令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陸 事業單位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流程柒 我國 TOSHMS 系統建置流程建議捌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玖 結語術科重點評量 & 考題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發展 BSI 1994 BS8750 BSI 1996 BS8800 7 大驗證機構 1999 OHSAS 18001 7 大驗證機構 2007 OHSAS 18001 勞動部職安署 ( 當時為勞委會 ) 2007 TOSHMS 指引經濟部 201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要求 CNS 15506 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導綱要 CNS 15507 ISO 2016 ISO 45001 3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主要架構 政策 組織 改善措施 規劃 & 實施 評估 4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4.5 改善措施 4.5.1 預防與矯正措施 4.5.2 持續改善 4.1 政策 4.1.1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4.1.2 員工參與 4.4 評估 4.4.1 績效監督與量測 4.4.2 調查與工作有關的傷病 不健康和事故及其對安全衛生績效的影響 4.4.3 稽核 4.4.4 管理階層審查 改善措施 政策組織規劃 & 實施評估 4.2 組織設計 4.2.1 責任與義務 4.2.2 能力與訓練 4.2.3 管理系統文件化 4.2.4 溝通 4.3 規劃與實施 4.3.1 先期審查 4.3.2 規劃 建立與實施 4.3.3 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4.3.4 預防與控制措施 4.3.5 變更管理 4.3.6 緊急應變措施 4.3.7 採購 4.3.8 承攬 5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1. 目的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 以下簡稱本指引 ) 旨在指導組織的雇主與勞工共同建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以強化自主管理, 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降低職業災害, 保護勞工安全與健康 2. 適用範圍本指引適用於需建立及欲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組織 6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3. 名詞與定義 3.6 雇主任何僱用一個或多個員工的自然人或法人 3.9 利害相關者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關切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13 組織具有自身功能和行政管理的公司 商行 企業 事業單位 機構 學會 協會或其中一部分, 不論其是聯營的 獨營的 公有的或是私有的 對於有一個以上營運單位的組織, 其中的一個營運單位也可稱為組織 3.17 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根據國家法令 規章和慣例建立, 且由員工代表和雇主代表組成的委員會 3.20 員工代表經國家法令或慣例認可的任何人, 如果他們是 : (a) 工會代表, 即由工會或其成員指定的或推選的代表 (b) 選舉代表, 即依照國家法令或規章或集體協定的相關條款, 由員工自由選舉出的代表, 其職責不包括被認為是工會專有特權的活動 7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4.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遵守國家法令規章的各項安全衛生要求, 及保障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是雇主的責任和義務, 雇主應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活動展現強烈的領導作用及承諾, 並提供合理的安排, 以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組織所建立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包括政策 組織設計 規劃與實施 評估和改善措施五個主要要素 8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5. 職業安全衛政策雇主應依據組織的規模及性質, 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意見, 訂定書面的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以展現符合適用法令規章 預防與工作有關的傷病及持續改善之承諾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應傳達給員工 承攬商及利害相關者 員工參與 (1) 員工參與是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基本要素之一 (2) 雇主應安排員工及其代表有時間和資源積極參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組織設計 規劃與實施 評估和改善措施等過程 (3) 雇主應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規定設置有員工代表參與的安全衛生委員會, 並提供適當的安排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9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6. 組織設計責任與義務 (1) 雇主應負保護員工安全衛生的最終責任, 而所有管理階層皆應提供建立 實施及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所需的資源, 並展現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績效持續改善的承諾 (2) 雇主及高階管理階層應規定各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義務與權限, 以確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建立 實施與執行績效, 並達到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3) 雇主應指派一名以上高階主管擔任管理代表, 負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建立 實施 定期審查及評估, 並推動組織內全體員工的參與 能力與訓練 (1) 組織應具有足夠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以辨識 消除或控制與作業相關的危害和風險, 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2) 組織應確定必要的職業安全衛生能力要求, 訂定並維持相關作法, 以確保全體員工能勝任其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工作和責任 (3) 訓練應是免費的, 如可能, 訓練應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10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6. 組織設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文件化 (1) 組織應依其規模及活動性質, 建立並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系統文件化, 以說明管理系統的主要要素及彼此間的關聯, 並作為相關作業的指南 (2) 組織應依其需求制定 管理和維持職業安全衛生紀錄, 以展現符合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要求, 及結果的達成 (3) 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員工有權獲取與其作業環境和健康相關的紀錄 溝通組織應訂定並維持對內 外部溝通的作法和程序, 確保員工及利害相關者所關心的職業安全衛生課題 想法和建議被接收, 並獲得考慮和答覆 11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7 規劃與實施 4.3.1 先期審查 (1) 組織應對現有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相關作法進行先期審查, 並將結果予以文件化, 且傳達給員工及利害相關者 (2) 先期審查工作由專業人員進行, 並諮詢員工及其代表 先期審查包括下列事項 : (a) 確認組織適用的法令規章 國家指引 特制指引 組織簽署的自願性方案和其他要求 (b) 辨識 預測和評估現在或預期的作業環境, 及組織中存在的危害及風險 (c) 確定現有的或欲採取的控制措施, 可有效的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d) 分析員工健康監控資料 4.3.2 系統規劃 建立與實施 (1) 組織應根據先期審查 管理審查的結果或其它可獲得的資料, 訂定能夠滿足遵守國家法令規章, 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且有助於保護作業場所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作法 (2) 職業安全衛生作法的建立與實施, 涵蓋本指引所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的要素 12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7 規劃與實施 4.3.3 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1) 組織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政策 先期審查或管理審查的結果, 及利害相關者關切的課題, 訂定符合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 具體 可量測且能達成的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2) 職業安全衛生目標著重持續改善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保護措施, 以達到最佳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 13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7 規劃與實施 4.3.4 預防與控制措施 (1) 組織應建立及維持適當的程序, 以持續辨識和評估各種影響員工安全衛生的危害及風險, 並依下列優先順序進行預防和控制 : (a) 消除危害及風險 (b) 經由工程控制或管理控制從源頭控制危害及風險 (c) 設計安全的作業制度, 包括行政管理措施將危害及風險的影響減到最低 (d) 當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控制殘餘的危害及風險時, 雇主應免費提供適當的個人防護具, 並採取措施確保防護具的使用和維護 (2) 組織應訂定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程序或方案, 以消除或控制所鑑別出的危害及風險 (3) 組織應建立及維持適當的程序, 以持續鑑別 取得及評估適用的國家法令規章 國家指引 特制指引 組織簽署的自願性方案和其他要求, 並定期評估其符合性 14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7 規劃與實施 4.3.5 變更管理 (1) 組織對於內部及外部的變化應評估其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所產生的影響, 並在變化之前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2) 組織在修改或引進新作業方法 材料 程序或設備之前, 應進行作業場所危害辨識和風險評估 (3) 組織應確保在實施各項變更時, 組織內所有相關人員都被告知及接受相關的訓練 4.3.6 緊急應變措施組織應訂定維持緊急應變措施的作法, 並提供全體員工相關的資訊和訓練, 包括緊急應變措施的定期演練 15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7 規劃與實施 4.3.7 採購組織應訂定維持程序, 確保在採購貨物與接受服務前確認符合國家法令規章及組織本身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 且在使用前可達成各項安全衛生要求 4.3.8 承攬 (1) 組織應訂定維持程序, 以確保組織的各項安全衛生要求適用於承攬商及其員工 (2) 組織應確保作業開始前, 與承攬商在適當層級建立有效的溝通與協調機制, 該機制包括危害溝通及其預防與控制措施 16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8. 評估 4.4.1 績效監督與量測 (1) 組織應建立定期審查監督 量測和記錄職業安全衛生績效的程序, 並明確指派組織中不同層級人員在績效監督方面的責任 義務和權限 (2) 組織應根據其規模和活動性質及職業安全衛生目標, 選擇主動式監督及被動式監督的方式, 並應考量定性和定量的量測方法 (3) 組織應建立且維持適當的程序, 以校正和維修監督與績效量測的設備 4.4.2 調查與工作有關的傷病 不健康和事故及其對安全衛生績效的影響 (1) 組織應建立且維持適當的程序, 以調查與工作有關的傷病 不健康和事故的起因及潛在原因, 並應辨識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失效之處, 調查結果應予以文件化 (2) 在考慮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檢查機構和社會保險機構等外部調查機構所提出的調查報告, 參照內部調查報告的方式處理 17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8. 評估 4.4.3 稽核 (1) 組織應建立定期稽核程序, 以確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其要素的實施是否適當 充分及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衛生, 並預防各種事故發生 (2) 稽核應包括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各要素或部分要素的評估 (3) 稽核應由組織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主導, 且稽核人員應與被稽核部門的活動無利害關係 4.4.4 管理階層審查 (1) 組織應根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 建立雇主或最高負責人進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定期審查的頻率 範圍及作法, 以確認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適用性 適切性及有效性 (2) 管理階層審查的結果應予以記錄, 並正式傳達給相關人員 18

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介紹 9. 改善措施 4.5.1 預防與矯正措施 (1) 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 以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監督與量測 事故調查 稽核和管理階層審查所提出的預防與矯正措施 (2) 在評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或其它資料時, 發現危害預防與控制措施不夠充分或可能不充分時, 應及時合理地調整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優先順序並予以實施, 將作業過程文件化 10. 持續改善組織應建立並維持適當的程序, 以持續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其相關要素 19

現行法令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 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35 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稱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指事業單位依其規模 性質, 建立包括安全衛生政策 組織設計 規劃與實施 評估及改善措施之系統化管理體制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 條之 1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 性質, 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透過規劃 實施 檢查及改進等管理功能, 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 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20

現行法令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12 之 2 下列事業單位, 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建立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一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二 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三 有從事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 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 : 一 政策 二 組織設計 三 規劃與實施 四 評估 五 改善措施 第一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 應作成紀錄, 並保存三年 21

現行法令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 一 職業安全衛生政策管理辦法第 5 條之 1 及第 12 條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 對雇主擬訂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 二 員工參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4 條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 公告實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 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 搶救等措施, 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 分析及作成紀錄 22

現行法令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 三 組織方面 1. 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管理辦法第 2 條之 1 第 6 條之 1 第 10-12 條 2. 責任與義務管理辦法第 5 條之 1 第 12 條 第 12 條之 1 3. 能力與訓練本法第 32 條及教育訓練規則 4. 文件化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第 12 條之 2 5. 溝通管理辦法第 5 條之 1 23

現行法令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 四 規劃與實施 1. 先期審查本法第 5 條第 2 項機械 設備 器具 原料 材料等物件之設計 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 應於設計 製造 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 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 發生職業災害 2. 系統規劃 建立與實施本法第 23 條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1 3. 預防與控制措施本法第 5 條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 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 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24

現行法令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 四 規劃與實施 4. 變更管理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3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於引進或修改製程 作業程序 材料及設備前, 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 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前項變更, 雇主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二項執行紀錄, 應保存三年 5. 緊急應變本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管理計畫包含緊急應變措施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6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應依事業單位之潛在風險, 訂定緊急狀況預防 準備及應變之計畫, 並定期實施演練 25

現行法令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 四 規劃與實施 6. 承攬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5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或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於同一期間 同一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 除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外, 應就承攬人之安全衛生管理能力 職業災害通報 危險作業管制 教育訓練 緊急應變及安全衛生績效評估等事項, 訂定承攬管理計畫, 並促使承攬人及其勞工, 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令及原事業單位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5. 採購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4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關於機械 器具 設備 物料 原料及個人防護具等之採購 租賃, 其契約內容應有符合法令及實際需要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 並於驗收 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施工 規劃 設計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者, 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 並列為履約要件 26

現行法令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之相關規定 五 評估 1. 績效監督量測施行細則第 31 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含紀錄與績效評估 2. 調查與傷病本法第 27 條職災調查施行細則第 31 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含職業災害 虛驚事故 影響身心健康事件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3. 稽核管理辦法第 81 條自動檢查 4. 管理審查施行細則第 31 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包含包含紀錄與績效評估 六 改善措施管理辦法第 12 條之 2 27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流程 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者 ( 以下簡稱認可申請單位 ), 得申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 : ( 一 )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 應設專責一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並報經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 二 ) 已參照本部所公布之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以下簡稱 TOSHMS) 指引, 建立及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三 ) 工作場所 ( 含承攬人及再承攬人 ) 於認可申請當年及前三年度, 未曾發生本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甲級災害或第四點所定職業災害之情形 但依第二十點規定重新申請認可, 並於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者, 不在此限 ( 四 ) 已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 統計期間滿一年以上 28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流程 認可申請單位應函送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表 ( 如附件一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與執行報告 ( 如附件二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自評表 ( 如附件三 ) 及相關文件, 向認可作業機構提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申請 但通過 TOSHMS 驗證且在有效期間內者, 得免檢附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與執行報告 認可申請單位不服審定結果, 得於審定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送認可作業機構申請複審 認可作業機構於收受後應重新認可, 複審以一次為限 29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流程 經認可之事業單位 ( 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 ) 工作場所於認可有效期間內, 發生本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甲級災害或第四點所定職業災害者, 應於該災害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 一併檢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運作檢討報告 ( 如附件四, 含重大災害調查分析紀錄 ) 重新申請認可, 不受第三點之限制 ; 逾期未申請 申請資料填報不實 經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說明者, 其認可處分失效 經認可之事業總機構, 其地區事業單位 ( 含其承攬人及再承攬人 ) 工作場所於認可有效期間內, 發生本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重大災害者, 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認可審查小組審定前二項認可有效期間, 最長以一年為限 30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流程 經認可之事業單位於認可有效期間內, 認可審查小組 認可作業機構或勞動檢查機構得分別實施臨場訪視或監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本部得通知限期改善 酌減認可有效期間或廢止 撤銷績效認可 : ( 一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 ( 二 ) 未依規定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三 ) 執行工作紀錄 ( 含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資料 ) 有虛偽不實情事 ( 四 ) 拒絕或未能配合定期或不定期臨場訪視之相關事宜 ( 五 ) 未依第十八點規定之審定結果辦理 ( 六 ) 總合傷害指數已高於其前三年平均值 ( 七 ) 申請認可時所檢附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 變造或虛偽不實等情事 31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流程 認可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再申請認可或申請展延 : ( 一 ) 認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四十五日前 ( 二 ) 依第十一點及第十三點第二項退回認可申請, 自退回日起已滿九十日 ( 三 ) 認可結果未通過, 自認可結果送達日起已滿一年 ( 四 ) 第二十一點績效認可失效, 自失效日起已滿九十日 ( 五 ) 前點廢止或撤銷績效認可, 自廢止或撤銷處分送達日起已滿一年 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於前項第一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得於認可有效期間屆滿前, 以書面敘明理由, 函報職安署申請展延 32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流程 33

我國 TOSHMS 建置流程 34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 ) 一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本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定預防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妥為規劃,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 職安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 一 作業流程 內容及動作之分析 二 人因性危害因子之確認 三 改善方法及執行 四 成效評估及改善 五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35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職業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 324-1 條 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 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 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 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一 分析作業流程 內容及動作 二 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三 評估 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四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五 其他 前項危害預防措施,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者, 雇主應依作業特性及風險,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並據以執行 ; 於勞工人數未滿 100 人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36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 ) 一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本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預防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妥為規劃,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 職安法細則第 10 條 ) 一 高風險群之辨識及評估 二 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 工作時間調整或縮短及工作內容更換之措施 四 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五 成效評估及改善 六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37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作業, 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 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一 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 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 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 實施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五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六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疾病預防措施, 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 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 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並據以執行 ; 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38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職安法第 6 條第 2 項 ) 一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妥為規劃, 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 職安法細則第 10 條 ) 一 危害辨識及評估 二 作業場所之配置 三 工作適性安排 四 行為規範之建構 五 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之訓練 六 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 成效評估及改善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39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 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第 324-3 條 ) 一 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 建構行為規範 五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者, 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並據以執行 ; 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 100 人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40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1 條雇主對於前條之化學品, 應依其健康危害 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 評估風險等級, 並採取分級管理措施 前項之評估方法 分級管理程序與採行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 因工作條件 作業程序變更 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 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 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第一項事業之指定 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項目 危害評估程序與控制 分級管理方法 適性評估原則 工作調整或更換 醫師資格與評估報告之文件格式 紀錄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 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41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42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 一 ) 辨識出所有的作業或工程 1. 事業單位應依安全衛生法規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規範等要求, 建立 實施及維持風險評估管理計畫或程序, 以有效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的辨識 評估及控制 2. 事業單位應依安全衛生法規要求 工作環境或作業 ( 包含製程 活動或服務 ) 的規模與特性等因素, 選擇適合的風險評估方法, 並明確規範執行及檢討修正的時機 3. 事業單位執行或檢討風險評估時, 應有熟悉作業的員工參與 4. 對於執行風險評估的人員應給予必要的教育訓練, 提升其安全衛生知識及評估技能, 必要時應尋求外界專業機構的協助 5. 風險評估的範圍應涵蓋事業單位所有的工作環境及作業, 且須考量以往危害事件的經歷 6. 事業單位應依其製程 活動或服務的流程辨識出所有的相關作業或工程 ( 以下簡稱為作業 ) 7. 前述的作業應涵蓋例行性及非例行性的作業, 亦應包含組織控制下可能出現在事業單位及其組織控制下之人員 ( 如承攬人 供應商 訪客及其他利害相關者等 ) 所執行的各項作業 43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 二 ) 辨識危害及後果 1. 事業單位應事先依其工作環境或作業 ( 製程 活動或服務 ) 的危害特性, 界定潛在危害的分類或類型, 作為危害辨識 統計分析及採取相關控制措施的參考, 2. 對所辨識出的作業, 應蒐集相關資訊, 作為風險評估的依據 3. 事業單位應針對作業的危害源, 辨識出所有的潛在危害 及其發生原因與合理且最嚴重的後果 ( 三 ) 確認現有防護設施 1. 事業單位應依所辨識出的危害及後果, 確認現有可有效預防或降低危害發生原因之可能性及減輕後果嚴重度的防護設施 2. 必要時, 對所確認出的現有防護設施, 得分為工程控制 管理控制及個人防護具等, 以利於後續的分析及應用 44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 四 ) 評估危害的風險 1. 風險為危害事件之嚴重度及發生可能性的組合, 評估時不必過於強調須有精確數值的量化分析, 事業單位可自行設計簡單的風險等級判定基準, 以相對風險等級方式, 作為改善優先順序的參考 2. 事業單位對所辨識出的潛在危害, 應依風險等級判定基準分別評估其風險等級 3. 執行有害物和有害能源暴露之健康風險評估時, 須參考作業環境測定及監測的結果 ( 五 ) 採取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1. 事業單位應訂定不可接受風險的判定基準, 作為優先決定採取降低風險控制措施的依據 2. 不可接受風險的判定基準並非持續固定不變, 事業單位應依實際風險狀況及可用資源等因素, 適時調整不可接受風險判定基準值, 以達持續改善的承諾 3. 對於不可接受風險項目應依消除 取代 工程控制 管理控制及個人防護具等優先順序, 並考量現有技術能力及可用資源等因素, 採取有效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4. 風險控制措施確認後, 應指派相關人員負責規劃及實施, 並定期追蹤其執行狀況 45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 六 ) 確認採取控制措施後的殘餘風險 1. 事業單位對預計採取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應評估其控制後的殘餘風險, 並於完成後, 檢討其適用性及有效性, 以確認風險可被消減至預期成效 對於無法達到預期成效者, 應適時予以修正, 必要時應採取其他有效的控制措施 2. 事業單位對已執行或所採取之風險控制措施, 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與量測, 以確保其遵循度及控制成效 ( 七 ) 其他相關事項 1. 事業單位應明確規定風險評估結果的記錄內容及保存年限 2. 風險評估的結果應適時傳達給相關部門及人員周知 3. 事業單位在建立 實施及維持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時, 應確保已將這些安全衛生風險與其控制措施納入考量 4. 事業單位應依安全衛生法規要求 風險評估結果 事件案例 作業變更程度等因素, 定期或適時的檢討風險評估結果, 必要時應予以修正 46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的方法 1. 腦力激盪法 2. 原因結果分析法 3. 檢查表 4. 專家諮詢 5. 系統性分析方法 47

工作場所風險評估 事業單位依風險評估結果規劃及實施降低風險之控制措施時, 須考量下列之優先順序 : ( 一 ) 若可能, 須先消除所有危害或風險之潛在根源, 如使用無毒性化學 本質安全設計之機械設備等 ( 二 ) 若無法消除, 須試圖以取代方式降低風險, 如使用低電壓電器設備 低危害物質等 ( 三 ) 以工程控制方式降低危害事件發生可能性或減輕後果嚴重度, 如連鎖停機系統 釋壓裝置 隔音裝置 警報系統 護欄等 ( 四 ) 以管理控制方式降低危害事件發生可能性或減輕後果嚴重度, 如機械設備自動檢查 教育訓練 標準作業程序 工作許可 安全觀察 安全教導 緊急應變計畫及其他相關作業管制程序等 ( 五 ) 最後才考量使用個人防護具來降低危害事件發生時對人員所造成衝擊的嚴重度 48

術科重點評量 & 考題 102.07.21 依 風險評估技術指引 第四點說明風險評估之作業流程如下列 : ( 一 ) 辦識出有的作業或工程 ( 二 ) 辨識危害及後果 ( 三 ) 確認現有防護設施 ( 四 ) 評估危害的風險 ( 五 ) 決定降低風險的控制措施 ( 六 ) 確認採取控制措施後的殘餘風險 ( 七 ) 其他相關事項 49

103.07.20 ( 一 )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 條之 2 規定, 下列事業單位, 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建立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 1.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 2. 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3. 有從事製造 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 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 二 ) 目前中央主管機關已發布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名稱為 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50

102.11.10 ( 一 ) 依 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第 4 條規定, 事業單位所建立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包括政策 組織設計 規劃與實施 評估和改善措施五個主要要素 ( 二 ) 依 國家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 第 3.21 條所稱, 與工作有關的傷病和不健康(ill health) 之定義為作業時因暴露於化學性 生物性 物理性或人體工學的環境下, 或因作業組織和心理等因素的作用而對健康產生的負面影響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