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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 無戶籍國人或新生兒 ) 2016.06.01 申請資格 申請者其父或母任一方具中華民國國籍 申請者父親為外籍人士, 母親為中華民國國籍, 申請者於民國 69 年 2 月 10 日以後出生 申請者母親為外籍人士, 父親為中華民國國籍, 申請人為民法 1061 條規定之婚生子女, 或申請人依民法 1064 條有關準正之規定, 視申請人為婚生子女, 具有我國國籍 我國籍男子與外國籍單身女子所生之非婚生子女, 須先由生父辦理認領手續 申請須知 新生兒護照之申請應由具中華民國國籍之父或母親自辦理 未滿 18 歲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須由父或母或監護人任一方在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 新生兒護照之中 外文姓名記載 : (1) 中文姓名 : 婚生子女, 由父母於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從母姓 ; 非婚生子女, 從母之姓氏 (2) 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 : 申請人首次申請護照時, 無外文姓名者, 請依照新生兒之中文名字直譯, 譯音可依據辭典或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http://www.boca.gov.tw/) 護照外文拼音參考表 至於外文別名, 如有需要可選一英文名 (Christian Name) 填入 如果申請人於首次申請護照時, 已有英文字母拼寫之外文姓名, 載於外國政府核發之外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 例如紐西蘭護照 ) 國外醫院所核發之出生證明( 例如紐西蘭出生證明 ) 者, 可優先採用 應備文件 註 1 普通護照申請書 : 敬請詳閱正反兩面各項說明並以清晰字跡填妥表格 ( 申請人親自填寫並簽名, 申請者如為未成年人無法親自填寫及簽名, 可由父母代為填寫並簽名 ) 相片 3 張 : 最近六個月內所拍攝之正面 脫帽 五官清晰 露耳 白色背景之 2 吋光面彩色照片, 人像大小規格請參閱護照申請書 ( 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 3.2 至 3.6 公分 ), 相片不得有墨跡或摺痕 有關照片規定係為加強護照照片部份之防偽變造功能及列印品質, 以提昇我國護照之國際公信力及保障持照人之權益, 敬請配合辦理 inf07_ 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 無戶籍國人或新生兒 ) P1

規費 : 領務相關之規費可能因匯率變動而進行調整, 申辦護照前請先查明最新收費標準 ( 紐西蘭地區目前規費收費標準為 2016 年 3 月 1 日起公告施行 ) (1) 無戶籍國人首次申請護照 : 晶片護照 : 女子年齡未滿 14 歲者及男子於 15 歲該年 12 月 31 日之前申請護照者, 核發 5 年效期護照, 規費為紐幣 $46.00 元 女子年齡在 14 歲以上 ( 含 14 歲 ) 者及男子於 16 歲該年 1 月 1 日以後申請護照者, 核發 10 年效期護照, 規費為紐幣 $66.00 元 無內植晶片護照 : 由駐外館處所製發之 1 年效期護照, 規費為紐幣 $15.00 元 (2) 認證 子女姓氏約定書 : $22.00 元 (3) 認證 中文姓名聲明書 : $22.00 元 (4) 認證預防接種證明 : 英文正本認證 $22.00 (5) 認證出生文件 : 英文正本認證 $22.00, 中文翻譯本認證 $22.00 元 (6) 認證結婚證書文件 : 英文正本認證 $22.00, 中文翻譯本認證 $22.00 元 本處目前未設信用卡或 EFTPOS 收費系統 郵寄辦理者請以支票付款 ( 以個人支票 Bank Cheque 或 New Zealand Post Money Order 付款均可受理 ); 申請護照及同時辦理文件認證者, 敬請分別開兩張支票, 文件證明急件加收 50% 處理費 支票抬頭為 Taipei Economic & Cultural Office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 申請書請填妥並簽名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國外出生之子女, 可先向駐處申辦護照, 惟因尚無戶籍資料, 護照未配賦國民身份證字號, 應同時申辦 臨人字入國許可 始得返國並在台短期停留 經許可來台者, 停留期間自入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 足資掛號回郵郵袋 (Courier & Signature Parcels): 護照為個人重要文件, 郵遞辦理仍有風險 ( 遺失或損壞 ), 為安全考量及保障您個人的權益, 請親自赴駐外館處申請及領取 倘申請人確實無法親自前往駐外館處申辦, 選擇以郵寄送件及領取護照, 若向紐西蘭郵局 (New Zealand Post) 購買郵袋, 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1) 回郵郵袋請申請者自行填寫地址 (2) 申請者超過二人以上, 或文件較多之申請案, 請斟酌購買中型或大型尺寸之郵袋 (3) 郵袋必須可供簽收查詢 (upgrade your parcel to a Courier & Signature service) (4) 住在紐西蘭鄉村或偏遠地區 (Rural Area) 者 需另加 Rural Delivery Service (5) 情況急迫需要周六快遞者可選擇加購 Saturday Delivery Service 護照申請勾選回條 : 勾選並簽名後附於申請表件上, 一併寄至本處辦理 ( 請注意 : 無特別聲明之普通件一律以晶片護照辦理 ) 出生證明 : 紐西蘭本地所核發之英文出生證明正本, 並且辦理 出生證明 文件驗證 若申請人之出生地在紐西蘭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 該出生證明須經當地我駐外館處驗證 inf07_ 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 無戶籍國人或新生兒 ) P2

父母婚姻關係證明 : (1) 戶籍謄本 : 新生兒父母已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請附戶籍謄本 ( 在國外結婚 尚未返台辦理結婚登記者, 如有急需可在海外委託駐外館處函轉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註 2 ) (2) 紐西蘭結婚證書 : 新生兒父母在國內尚未辦理結婚登記者, 請附紐西蘭本地所核發之英文結婚證書正本, 並且辦理 結婚證書 文件驗證 父母身分證明 : 申請者父母皆為中華民國國籍者, 請附父母中華民國護照 ; 倘父母有一方為外籍人士, 請附其中一方之中華民國護照 另一方之外國護照 中華民國護照之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因此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為首次申請護照之最基本要件, 父母中華民國護照請檢附正本 子女姓氏約定書 : 依據民國 96 年 5 月 21 日修訂之民法第 1059 條規定 :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 應 倘申請人父母意見不一或拒絕約定致約定不成, 係屬申請要件欠缺, 依規定駐外館處得不予受理申請案 子女姓氏約定書需要經過文件驗證手續, 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父母雙方可以選擇在駐外館處的領務官面前親自簽名以證明簽字屬實 ; 如果是郵寄辦理, 父母雙方需先至當地公證人 Notary Public 處請公證人認證簽字屬實再向外館辦理文件驗證 外籍父或母之中文姓名聲明書 : 父或母任一方為外籍人士, 雙方在約定子女姓氏從父姓或從母姓之前, 外籍父或母必需先取得中文姓名, 並且辦理 中文姓名聲明書 文件驗證 此份聲明書視為外籍父或母之中文姓名證明文件 文件證明申請表 ( 含規費 ): 一位申請人請填一份文件證明申請表, 一份文件證明申請表可同時辦理 外籍父或母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子女姓氏約定書 結婚證書認證 出生證明認證 及 預防接種證明認證 新生兒擬回台入戶籍者請先洽問國內戶政事務所應備之相關文件後, 再向駐外館處申請辦理文件驗證 註 4 紐西蘭駐外館處通訊地址 居住於紐西蘭陶波市 (Taupo) 以南地區者, 請向駐紐西蘭代表處送件 Physical address:level 23, 100 Willis Street, Wellington Postal address:po Box 11-886, Manners Street, Wellington 6142 Tel: (04) 473-6474 / Fax: (04) 472-2430 E-mail: tecowlg@taipei.org.nz / Web: www.roc-taiwan.org/nz 居住於紐西蘭陶波市 (Taupo) 以北地區 ( 包括 Taupo) 者, 請向駐奧克蘭辦事處送件 Physical address:level 18, 120 Albert Street, Auckland Postal address:po Box 4018 Shortland Street, Auckland Tel: (09) 303-3903 / Fax: (09) 302-3399 / E-mail: tecoakl@taiwan-roc.org.nz inf07_ 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 無戶籍國人或新生兒 ) P3

備註 註 1 新生兒 ( 或無戶籍國人 ) 申請護照所需具備之各式文件參考表 : 一二三四五六 父母親國籍均為中華民國國籍一方為中華民國國籍另一方為外國籍或國籍不詳 婚姻有有無有有無或不詳 已於國內登記結婚 新生兒中文姓氏 需備文件 ( 請參考文件代號 ) 是否 / 是否 / (E) (F) (I) (K) (L) (M) (N) (O) (Q) (E) (G) (H) (I) (K) (L) (M) (N) (O) (P) (Q)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E) (K) (L) (M) (N) (O) (Q) (E) (F) (I) (J) (K) (L) (M) (N) (O) (Q) (E) (G) (H) (I) (J) (K) (L) (M) (N) (O) (P) (Q)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A) (B) (C) (D) (E) (K) (L) (M) (N) (O) (Q) 備註 文件代號 : (A) 普通護照申請書 (B) 台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C) 出生證明 (D) 相片三張 (E) 父母身分證明 (F) 戶籍謄本 (G) 結婚證書 (H) 可申請函轉辦理結婚登記 (I) 子女姓氏約定書 (F) 父親為中華民國國籍, 必需先在國內辦妥子女認養手續, 子女始得從父姓 (J) 外籍父母中文姓名聲明書 (K) 規費 (L)Courier 雙掛號郵袋 (M) 護照申請勾選回條 (N) 文件證明申請表 (F) 父親為中華民國國籍, 必需先在國內辦妥子女認養手續, 子女始得從父姓 (O) 出生證明認證 (P) 結婚證書認證 (Q) 預防接種證明認證 註 2 結婚登記: 我國民法第 982 條規定 :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另外依據 結婚證書經結婚地所轄駐外館處驗證後, 當事人應於三十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之規定 ; 無法親自或委託親友在文件驗證後三十日內辦理結婚登記者, 為免逾期受罰, 當事人可委託駐外館處函轉戶政事務所辦理 委託辦法請另詳本處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結婚辦理我國戶籍登記說明 :http://www.roctaiwan.org/nz/ct.asp?xitem=286044&ctnode=1653&mp=216 註 3 擬親自返國辦理結婚登記及新生兒初設戶籍者 : (1) 需先持本處認證過之紐西蘭結婚證書暨相關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2) 再持相關文件至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定居證, (3) 再持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設籍相關事宜 (4) 新生兒設籍相關程序請洽內政部移民署 ; 結婚登記相關程序請洽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 (5) 目前持紐西蘭護照進入台灣地區享有 90 天免簽證 ; 無戶籍國人所申請之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准予停留期間 3 個月, 兩者停留時間相當, 小孩持紐西蘭護照或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台灣地區皆可辦理入籍手續, 惟有戶籍國民子女擬持外國護照入國, 必須符合免簽證入境之規定 併請注意定居之相關法令 辦理機關及申請程序 ( 子女須持來回機票 父或母須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台灣 ) inf07_ 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 無戶籍國人或新生兒 ) P4

註 4 申辦文件證明應備資料及表格, 請至駐紐西蘭代表處網站下載 :http://www.roctaiwan.org/nz/ct.asp?xitem=263306&ctnode=1645&mp=216 註 5 敬請詳閱本說明, 若有任何疑問或為特殊情況者, 請先以電話或電子郵件向駐外館處洽詢相關規定 ( 郵件主旨請註明 申請無戶籍國人或新生兒護照及文件驗證事 ) 附錄 申辦中華民國 ( 無戶籍國人或新生兒 ) 護照勾選回條 本處依照國內規定, 全面核發晶片護照, 晶片護照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代繕製, 外館辦理時程 ( 含國際郵遞時間 ) 需 14 至 20 個工作天 ( 不含臺 紐例假日及紐西蘭本地郵遞時間 ) 倘申請者急需返台, 不及等候晶片護照製發者, 本處可權宜就地製發 1 年效期之護照以供返台使用 惟請持照人事後向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申換晶片護照, 並依一般規定繳交規費 請勾選 : 申請台北代繕晶片護照 : 三至四週工作天 申請無內植晶片護照 : 二至五個工作天 請簽名 Name: 日期 Date: 檢查項一 : 護照部份 普通護照申請書 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出生證明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申請書 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子女姓氏約定書 相片 3 張 父母婚姻關係證明 : 戶籍謄本 規費 :(1) 護照 規費 :(2) 文件認證 足資掛號回郵郵袋 (Courier & Signature Parcels) 父母婚姻關係證明 : 經駐外館處認證之結婚證書 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外籍父或母之中文姓名聲明書 父母身分證明 文件證明申請表 護照申請勾選回條 其他證明文件 檢查項二 : 文件認證部份 (1) 認證 聲明書 : $22.00 (2) 子女姓氏約定書文件證明.. $22.00 (3) 認證出生文件 : 英文正本認證 $22.00 中文翻譯本認證 $22.00 (4) 結婚證書文件認證 : 英文正本認證 $22.00 中文翻譯本認證 $22.00 (5) 認證預防接種證明認證.. 英文正本認證 $22.00 本說明資料迭有異動, 異動後將同步上線公布, 請民眾隨時上網查詢最新資訊 2016.06.01 inf07_ 首次申請中華民國護照 ( 無戶籍國人或新生兒 ) 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