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容器具衛生標準與 標示管理 食品藥物管理局 1
大綱 背景及食品安全事件 衍生問題 衛生標準 標示管理 公告依據 / 實施對象 標示內容 / 原則 罰則 期程 預期成效 Q&A 2
背景 塑膠類食品容器 ( 具 ) 廣泛使用 奶瓶 運動水壺 隨手杯 微波盒等 許多科學研究指出塑膠類容器具使用不當下, 可能對動物體產生健康風險 材質 : 甲醛 雙酚 A 三聚氰胺 鉛 鎘等 添加物 : 如塑化劑鄰苯二甲酸酯類等 3
食品安全事件 吸管含鉛案 / 重金屬 (2010.2) 海綿寶寶含鉛案 / 重金屬 (2010.2) 隨手杯耐熱性案 / 標示 (2010.7) 塑膠容器可塑劑案 / 內分泌干擾物 (2010.8) 咖啡杯蓋含雙酚 A? (2011.2) 4
塑膠容器安全性? 民眾疑慮? 微波加熱變形破損 5
衍生問題 塑膠類食品容器具之安全性? 產品標示是否充足? 6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一般規定 塑膠類 鉛 :100ppm 以下 ; 鎘 :100ppm 以下 水 4% 醋酸 60, 30 分鐘 ( 食品製造加工或調理等過程中之使用溫度達 100 以上者, 其溶出條件為 95,30 分鐘 ) 高錳酸鉀消耗量 : 10ppm 以下 重金屬 :1ppm 以下 ( 以 Pb 計 ) 塑膠類器具 容器 包裝除應符合一般規定外, 尚應符合塑膠類之規定 正庚烷 25,1 小時 鄰苯二甲酸二 (2- 乙基己基 ) 酯 (di-(2- ethylhexyl) phthalate, DEHP): 1.5 ppm 以下 ;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in-butyl phthalate, DBP): 0.3 ppm 以下 7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塑膠類規定 -PVC 8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塑膠類規定 -PVDC 9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塑膠類規定 -PS 10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塑膠類規定 -PES PPSU 奶瓶 11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塑膠類規定 -PC 12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塑膠類規定 - 美耐皿 為加強美耐皿容器之管理, 衛生署於 100 年 9 月 30 日預告修正第四條第二款有關塑膠類之規定, 增列 以甲醛 - 三聚氰胺為合成原料之塑膠 為管制項目, 並訂定其三聚氰胺溶出限量標準 13
衍生問題 塑膠類食品容器具之安全性? 產品標示是否充足? 14
國內標示管理現況 經濟部商品標示法 環保署塑膠容器回收相關規範 衛生署食品衛生管理法 15
商品標示法 第 9 條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 生產 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 商品名稱 生產 製造商名稱 電話 地址及商品原產地 屬進口商品者, 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 電話及地址 商品內容 :( 一 ) 主要成分或材料 ( 二 ) 淨重 容量 數量或度量等 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 但有時效性者, 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應行標示之事項 16
商品標示法 第 10 條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標示其用途 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有危險性 與衛生安全有關 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17
塑膠容器回收相關規範 (EPA) 法規依據 93 年公告 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 標誌圖樣大小 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內容 規定容器商品製造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 於銷售 贈送或促銷之容器商品上標示容器回收相關標誌, 應顯著標示於其容器 包裝或標籤上, 容器回收標誌圖樣如附圖一,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圖樣如附圖二 附圖一 : 容器回收標誌圖樣 18
塑膠材質特性及用途 表一 常見塑膠材質 特性 常見產品及耐熱溫度範圍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 材質特性常見產品 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 (PET) 高密度聚乙烯 (HDPE) 聚氯乙烯 (PVC) 低密度聚乙烯 (LDPE) 聚丙烯 (PP) 聚苯乙烯 (PS) 其他 ( 例如 : 聚碳酸酯 (PC) 聚乳酸 (PLA)) 硬度韌性佳 質輕 不揮發 耐酸鹼 耐腐蝕 耐酸鹼 可塑性高 耐腐蝕 耐酸鹼 耐酸鹼 耐化學物質 耐碰撞 耐高溫 吸水性低 安定性佳 PC: 質輕 透明 機械強度高 耐高溫 PLA: 質輕 透明 寶特瓶 市售飲料瓶 食用油瓶等 塑膠袋 半透明或不透明的塑膠瓶等 保鮮膜 雞蛋盒 調味罐等 塑膠袋 半透明或不透明的塑膠瓶等 耐熱溫度 ( )* 60~85 90~110 60~80 70~90 水杯 布丁盒 豆漿瓶等 100~140 養樂多瓶 冰淇淋盒 泡麵碗等 PC: 嬰兒奶瓶 運動水壺 水杯等 PLA: 餐飲店的冷飲杯 冰品杯 沙拉盒等 * 耐熱溫度參考資料來源 : 日本塑膠工業聯盟 (The Japan plastics industry federation) 網址 : http://www.jpif.gr.jp/2hello/conts/youto_c.htm 70~90 PC: 120~130 PLA: 50 19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18 條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 : 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輸入者, 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一次使用紙製免洗餐具及免洗筷 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 99.12.31 預告 100.7.21 正式公告 101.7.21 分階段實施 20
一次使用紙製免洗餐具及免洗筷 適用範圍 紙製杯 碗 盤 碟及餐盒 免洗筷包括 : 竹製及木製者 應標示事項 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 地址 有效日期 可供微波使用之杯 碗及餐盒, 應標示使用溫度上限 以上事項應標示於大包裝或個別包裝之外包裝上 21
塑膠類食品容器具標示管理 公告依據 實施對象 標示內容 / 原則 罰則 規劃期程 22
公告依據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18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 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 : 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輸入者, 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23
實施對象 重複性使用等 3 類產品 塑膠類水壺 ( 杯 ) 塑膠類奶瓶 塑膠類餐盒 ( 含保鮮盒 ) 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 24
標示項目 品名 材質名稱 耐熱溫度 廠商名稱 電話及地址 原產地 ( 國 ) 淨重 容量 數量或度量等 製造日期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但產品材質如屬聚氯乙烯 (PVC) 或聚偏二氯乙烯 (PVDC), 應另加註使用於高油脂食品及高溫時, 勿與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之警語 25
標示方式 標示內容, 應以印刷 打印 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供重複性使用之產品, 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 應再以印刷 打印或壓印方式, 加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上 26
標示原則 / 重複性使用產品 應印刷 打印或壓印於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上 材質名稱 耐熱溫度 其他應以印刷 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品名 廠商名稱 電話號碼及地址 原產地 ( 國 ) 淨重 容量 數量或度量 製造日期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27
標示原則 / 一次使用產品 應以印刷 打印 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28
塑膠容器具標示方式對照表 標示項目 重複性使用塑膠類水壺 ( 杯 ) 奶瓶與餐盒等產品 一次使用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 廠商名稱 地址 電話 材質 耐熱溫度 品名 原產地 重量 容量等 製造日期 ( 國曆或西曆 ) 注意事項 ( 例 : 可微波與否 ) : 應加標於主要本體 : 應標示於包裝或本體 29
標示原則 印刷及打印之標示方式, 應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原則 標示內容, 不得有不實之情形 產品係二種以上之材質組合而成者, 應分別標明上開事項 日期標示應依習慣能辨明方式標明年月日或年月, 標明年月者並推定為當月之月底 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二毫米 30
罰則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 標示違反第 18 條規定者, 應通知限期回收改正, 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 物的處理 ) 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 違反第 18 條規定,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人的處分 ) 31
規劃期程 99/12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研擬草案及預告 正式公告及緩衝期 第一階段塑膠類水壺 ( 杯 ) 奶瓶及餐盒 第二階段一次性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 1. 塑膠類水壺 ( 杯 ) 奶瓶及餐盒 : 公告發布後一年 2. 一次使用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及包裝 : 公告發布後二年 32
預期成效 提升產品品質 提供消費者完整資訊 正確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 ( 具 ) 及包裝 減少重金屬 內分泌干擾物質等危害風險對人體之影響 33
感謝聆聽 敬請指教 34
Q&A (1) Q1: 何謂 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 Ans: 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 係指僅能使用一次即應拋棄之器具容器包裝, 例如免洗餐具 冷熱飲杯 塑膠袋 攪拌棒 寶特瓶等 Q2: 材質名稱 應如何標示? Ans: 如產品材質標示以中文化學名稱, 例如 : 聚乙烯 等, 或以 PE 等通用符號標示, 均得認屬符合規定 35
Q&A (2) Q3: 耐熱溫度 標示之單位為何? Ans: 應以 或度 C 為之 Q4: 何謂 耐熱溫度 標示不實? Ans: 係指產品依據 食品器具 容器 包裝檢驗方法 - 塑膠類之檢驗 之耐熱性試驗進行測試, 不符合該規定者, 將判定為 耐熱溫度 標示不實 36
Q&A (3) Q5: 若產品標示耐熱溫度範圍者 ( 如耐熱溫度 : 80 ~100 ), 其耐熱性試驗之測試溫度為何? Ans: 測試時將以標示溫度之最高溫度進行耐熱性試驗 Q6: 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需標示製造日期或有效期限嗎? Ans: 本次公告之塑膠類之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應標示製造日期, 但有時效性者, 則應同時加標有效期限或有效期間 37
Q&A (4) Q7: 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為何? Ans: 係指需提供消費者使用該項產品時應留意之事項, 如清洗方式 可否微波 盛裝食品之適用範圍 ( 如適合酸性 鹼性或油脂類食物 ) 等 Q8: 重複性使用之產品, 其主要本體之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應如何標示? Ans: 應以印刷 打印或壓印之方式, 加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上, 不得以貼標 吊牌方式為之 38
Q&A (5) Q9: 何謂 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 Ans: 係指消費者或下游廠商取得容器產品時之外包裝 Q10: 何謂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 Ans: 最小販售單位之主要本體即為容器產品主體 ( 不包含配件 ), 如運動水壺之壺身 微波保鮮盒之餐盒及奶瓶之瓶身等部分 39
Q&A (6) Q11: 提供一次使用之保麗龍餐具 攪拌棒或塑膠餐具等產品, 應如何標示? Ans: 應符合本規範有關 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 之規定, 應以印刷 打印 壓印或貼標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包裝或本體上 Q12: 塑膠袋 保鮮膜等包裝產品應如何標示? Ans: 塑膠袋 保鮮膜等包裝係屬 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 其標示方法應依本公告規定辦理 40
Q&A (7) Q13: 市面上販售之瓶裝飲料或食品, 是否應依照本公告進行標示? Ans: 本公告規範之對象為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之產品, 並非包裝完整之食品產品, 故販售之產品為食品器具容器盛裝食品並加工製成完整包裝者, 應依據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17 條規定進行標示 41
Q&A (8) Q14: 市面上販售之重複性使用塑膠碗 盤等餐具, 是否應依照本公告標示? Ans: 本公告規範之對象為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水壺 ( 杯 ) 奶瓶與餐盒 ( 含保鮮盒 ) 等 3 類產品及一次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具 食品容器 食品包裝, 故市面上販售之重複性使用塑膠碗 盤等餐具之標示, 仍依據經濟部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