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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 灣 環 保 政 策 之 推 行 與 爭 議 以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為 例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指 導 教 授 : 俞 慧 芸 教 授 學 生 : 林 仕 弘 王 雅 慧 李 麗 英 黃 麗 琪 摘 要 限 用 政 策 於 九 一 年 中 旬 正 式 實 施, 民 眾 亦 遵 從 政 府 所 提 之 規 定 而 改 以 有 償 方 式 取 得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而 直 接 受 影 響 之 塑 膠 產 業 亦 由 反 對 聲 浪 漸 趨 於 無 聲, 使 得 限 用 政 策 在 實 施 後 看 似 一 切 順 利, 成 效 良 好 然 在 一 項 公 共 政 策 被 提 出 時, 民 眾 在 政 府 的 宣 導 下 亦 認 為 塑 膠 對 環 境 之 影 響 極 大, 但 卻 無 人 以 整 體 環 境 污 染 為 考 量 去 質 疑 政 府 此 項 政 策 是 否 正 確 本 研 究 係 透 過 次 級 資 料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等 方 式, 檢 視 目 前 環 保 署 推 動 之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形 成 的 歷 程 及 推 廣 本 研 究 發 現 : 一 環 保 署 缺 乏 全 盤 考 量 導 致 政 策 制 訂 不 完 善 ; 二 政 策 的 推 動 未 與 民 眾 達 成 共 識 ; 三 源 頭 減 量 未 能 徹 底 改 善 污 染 ; 四 以 價 制 量 下 的 限 用 政 策 有 待 商 確 ; 五 配 套 措 施 不 同 步, 業 者 生 計 堪 慮 ; 六 限 用 範 圍 不 同, 缺 乏 社 會 公 平 考 量 另 外, 本 研 亦 提 供 相 關 政 策 建 議, 包 括 : 一 政 策 制 訂 應 以 全 面 性 長 久 性 為 考 量 ; 二 在 未 經 提 出 公 信 力 之 數 據 前, 不 應 冒 然 實 施 限 用 政 策 ; 三 建 立 回 收 管 道, 塑 膠 再 生 ; 四 訂 定 法 令, 調 整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等 關 鍵 字 : 限 用 政 策 塑 膠 袋 免 洗 餐 具

2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1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與 研 究 問 題... 3 第 三 節 研 究 目 的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第 五 節 研 究 架 構 與 流 程 第 二 章 塑 膠 產 業 現 況...15 第 一 節 塑 膠 產 業 及 產 品 使 用 概 況 第 二 節 塑 膠 產 品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第 三 節 限 用 政 策 對 產 業 之 影 響 第 三 章 政 策 分 析...26 第 一 節 各 界 反 應 與 行 動 第 二 節 環 保 署 之 因 應 對 策 第 三 節 相 關 政 策 之 差 異 第 四 章 結 論 與 建 議...41 第 一 節 結 論 第 二 節 建 議 附 錄 一 : 請 求 取 消 塑 膠 袋 限 用 政 策 請 願 書...47 附 錄 二 : 限 用 政 策 各 場 協 商 會 歷 程...50 參 考 文 獻...59 ii

3 圖 目 錄 圖 1. 研 究 流 程...13 圖 2. 塑 膠 容 器 回 收 標 示...16 圖 3.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家 數 變 動 圖...23 圖 4.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業 家 數 變 動 圖...23 圖 5. 塑 膠 袋 生 產 值 變 化 圖...24 圖 6. 紙 袋 生 產 值 變 化 圖...24 iii

4 表 目 錄 表 1. 第 一 階 段 和 第 二 階 段 限 用 政 策 內 容 一 覽 表...9 表 2. 研 究 訪 談 對 象 及 訪 談 問 題...12 表 3. 各 項 塑 膠 材 質 一 覽 表...16 表 4. 各 材 質 餐 盒 現 況 回 收 下 國 內 之 生 命 週 期 盤 查...19 表 5. 生 命 週 期 成 本 單 價...19 表 6. 各 材 質 餐 盒 國 內 污 染 成 本...20 表 7. 環 保 署 研 擬 因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導 致 失 業 員 工 之 就 業 輔 導 計 畫...36 表 8. 限 用 政 策 政 府 提 出 之 各 獎 勵 及 輔 導 措 施 一 覽 表...37 表 9. 宜 蘭 縣 及 高 雄 市 環 保 局 試 辦 限 用 政 策 執 行 方 式...39 iv

5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聯 合 國 於 西 元 一 九 七 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於 瑞 典 首 都 斯 德 哥 爾 摩 召 開 人 類 環 境 會 議, 通 過 了 一 項 重 要 的 環 境 保 護 宣 言 : 人 類 環 境 宣 言, 用 意 為 喚 起 全 世 界 人 類 來 瞭 解 環 境 重 視 環 境, 共 同 以 實 際 之 行 動 來 保 護 環 境, 並 決 定 將 每 年 之 六 月 五 日 訂 為 世 界 環 保 日 此 舉 不 但 說 明 環 境 保 護 議 題 已 受 到 人 類 共 同 的 重 視, 更 要 喚 醒 全 人 類 對 環 境 保 護 所 應 有 之 態 度 及 行 動 在 台 灣, 我 們 看 到 了 所 謂 的 經 濟 奇 蹟, 但 在 經 濟 起 飛 的 同 時, 環 境 亦 隨 之 被 破 壞 殆 盡, 近 年 來 台 灣 地 區 人 民 的 消 費 對 生 態 所 造 成 之 壓 力 值, 高 居 世 界 第 二, 因 此 環 境 保 護 政 策 及 行 動 可 說 是 片 刻 不 容 緩 依 據 統 計, 我 國 每 年 消 費 型 塑 膠 袋 使 用 量 約 十. 五 萬 噸, 其 中 以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所 佔 之 用 量 為 最 大, 每 年 約 六. 五 萬 噸, 估 計 約 近 二 百 億 個, 平 均 每 人 每 天 約 使 用 二. 五 個, 佔 一 般 廢 棄 物 塑 膠 比 例 將 近 20%( 相 較 世 界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不 到 10% 的 比 例, 我 國 的 比 例 高 出 將 近 一 倍 ); 再 者, 塑 膠 袋 因 國 人 消 費 使 用 習 慣 為 直 接 與 污 染 源 接 觸, 使 塑 膠 袋 再 利 用 價 值 低, 且 塑 膠 袋 在 環 境 中 四 處 散 佈, 易 導 致 排 水 溝 渠 阻 塞, 造 成 排 水 不 良, 若 以 焚 化 方 式 處 理, 部 份 塑 膠 材 質 ( 如 PS PVC 等 ) 會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產 生 戴 奧 辛, 對 空 氣 帶 來 嚴 重 之 污 染 有 鑑 於 此, 環 保 署 訂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起 分 三 階 段 限 制 使 用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以 期 減 少 環 境 負 擔 綜 觀 世 界 各 國 針 對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之 管 制 情 形, 皆 有 不 同 之 推 動 方 式 : 愛 爾 蘭 丹 麥 以 課 徵 環 境 稅 ; 德 國 荷 蘭 義 大 利 韓 國 與 冰 島 規 定 賣 場 之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須 付 費 取 用 ; 而 在 美 國 則 授 權 各 州 自 行 制 法 管 理, 各 州 多 採 用 回 收 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並 未 限 用 塑 膠 袋, 反 觀 我 國 則 是 採 取 迥 異 於 他 國 之 政 策 :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 以 下 簡 稱 限 用 政 策 ) 從 政 策 的 形 成, 到 現 在 執 行 到 第 二 階 段, 我 們 聽 到 來 自 民 間 不 同 的 聲 浪, 但 無 論 如 何, 環 保 署 仍 表 示 政 策 的 執 行 是 勢 在 必 行, 各 界 亦 只 能 期 待 政 府 運 用 智 慧 在 民 意 及 政 策 執 行 上 取 得 一 平 衡 之 協 調 看 似 善 意 的 政 策, 卻 引 起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的 一 連 串 抗 爭 行 動,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的 行 動 造 成 雙 方 的 對 立 及 衝 突, 其 所 代 表 的 卻 是 業 者 對 當 前 制 度 與 政 策 不 公 正 所 發 起 的 反 動, 業 者 之 所 以 結 合 部 份 環 保 團 體 立 委 及 學 者 的 抗 爭 意 識 與 行 動, 不 僅 反 應 出 在 不 景 氣 及 高 失 業 率 的 情 形 下, 限 用 政 策 會 嚴 重 影 響 了 它 們 的 生 計, 另 一 方 面 亦 反 映 環 保 署 環 評 制 度 的 結 構 缺 失 反 觀 此 政 策, 雖 然 於 九 十 一 年 年 初 即 召 開 多 場 的 公 聽 會 研 商 會 座 談 會, 但 業 者 卻 對 塑 膠 製 品 被 環 保 署 污 名 化 而 感 到 不 滿, 在 經 過 多 次 協 調 仍 未 達 成 共 識 1

6 在 歷 經 第 一 二 階 段 如 期 實 施, 至 如 今 的 第 三 階 段 暫 停 實 施, 已 歷 時 一 年 多, 在 這 段 期 間 內, 我 們 看 到 來 自 民 間 業 者 強 烈 的 反 彈 聲 浪 及 抗 議 活 動 但 媒 體 報 導 似 乎 已 瓦 解 了 多 數 人 民 的 疑 慮, 使 的 民 調 顯 示 高 達 九 成 的 民 眾 非 常 贊 成 及 贊 成 限 制 使 用 塑 膠 袋, 七 成 四 的 民 眾 認 為 限 用 政 策 能 夠 及 非 常 能 夠 有 效 減 少 塑 膠 袋 的 使 用, 但 也 有 一 成 六 的 民 眾 認 為, 雖 然 業 者 不 能 免 費 提 供 塑 膠 袋, 但 消 費 者 仍 可 以 付 費 購 買 1, 所 以 限 用 政 策 並 不 能 有 效 減 少 塑 膠 袋 另 外, 從 民 調 中 可 看 出 大 多 數 民 眾 對 此 政 策 呼 聲 極 高, 但 一 個 政 策 的 良 窳 並 不 能 以 呼 聲 高 低 為 其 評 價, 政 策 是 否 能 夠 發 揮 效 益, 必 須 客 觀 評 價, 不 能 單 靠 強 制 性 的 限 用 方 式 來 壓 倒 一 切 的 質 疑, 而 限 用 政 策 可 說 是 政 府 和 民 間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人 民 三 者 間 呈 現 政 策 與 民 意 的 拉 鋸 戰 事 件 演 變 至 今, 似 乎 有 著 落 幕 的 情 勢 發 展, 越 來 越 感 受 不 到 當 初 業 者 強 烈 反 對 的 態 度, 消 費 者 的 抱 怨 也 消 聲 匿 跡 般 漸 漸 地 聽 不 到 了 為 何 此 項 政 策 的 實 行 會 讓 這 些 關 係 人 的 態 度 如 此 改 變? 一 項 政 策 從 形 成 到 執 行, 實 地 執 行 後 所 收 到 之 成 效 及 衍 生 而 來 的 問 題 都 是 值 得 我 們 深 入 去 探 討 的 而 我 國 採 用 迥 異 於 他 國 的 環 保 政 策, 亦 讓 人 不 禁 想 了 解 整 個 政 策 形 成 的 考 量 點 及 制 訂 過 程 為 何 ; 基 於 此, 本 文 針 對 塑 膠 袋 限 用 政 策 做 一 深 入 探 討, 並 藉 以 探 討 本 國 制 訂 環 保 政 策 可 能 潛 在 的 問 題 及 洐 生 性 影 響, 以 期 能 提 出 最 公 正 客 觀 之 意 見 1 經 濟 日 報,2002, 9 成 民 眾 贊 成 限 用 近 半 會 改 用 紙 袋,1 月 9 日, 回 收 與 環 保 版 2

7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與 研 究 問 題 壹 相 關 環 保 政 策 之 演 變 長 久 以 來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因 其 價 廉 及 方 便 的 特 性 已 與 一 般 生 活 密 不 可 分, 其 使 用 量 也 隨 消 費 能 力 提 升 而 快 速 成 長, 加 上 塑 膠 類 產 品 又 有 其 不 可 分 解 不 自 然 腐 化 的 特 性, 因 此 政 府 基 於 顧 及 生 態 與 環 境 的 理 由, 於 九 十 一 年 開 始 實 施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過 去 政 府 積 極 推 廣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的 使 用, 如 今 卻 限 制 使 用 該 類 產 品, 並 加 以 取 締, 以 下 就 政 府 對 相 關 環 保 政 策 之 演 變 過 程 做 一 深 入 探 討 : 一 肝 炎 流 行, 政 府 鼓 勵 民 眾 使 用 免 洗 餐 具 在 民 國 六 七 十 年 代, 台 灣 工 商 業 興 起, 就 業 人 口 不 斷 增 加, 導 致 外 食 人 口 快 速 增 加, 而 當 時 攤 販 及 餐 飲 業 者 多 以 一 般 可 重 複 使 用 之 容 器 裝 盛 食 物, 加 上 政 府 未 關 心 各 型 肝 炎 的 防 治, 因 此 國 內 並 沒 有 與 肝 炎 防 治 之 相 關 生 物 科 技 產 業, 亦 使 得 肝 炎 的 防 疫 工 作 並 未 受 到 重 視 一 九 八 一 年 八 月 在 衛 生 署 著 手 的 加 強 B 型 肝 炎 防 治 計 畫 下, 開 始 進 行 疫 苗 人 體 實 驗, 施 打 肝 炎 血 漿 疫 苗 而 在 一 九 八 二 年 七 月 監 察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王 爵 榮 委 員 所 提 有 關 B 型 肝 炎 案 調 查 意 見 執 行 情 形 追 蹤 報 告 中 建 議 為 防 止 肝 炎 的 傳 染, 應 鼓 勵 各 飲 食 店 採 用 僅 使 用 一 次 的 簡 單 木 筷 紙 碗 紙 碟 等 然 而, 該 時 期 正 值 石 化 工 業 發 達, 塑 膠 原 料 價 格 遠 比 紙 漿 原 料 便 宜, 且 紙 餐 盒 因 質 地 較 軟 而 在 包 裝 上 需 花 更 多 時 間, 加 上 沒 有 分 隔 而 使 飯 菜 都 混 在 一 起 2, 因 此 發 泡 聚 苯 乙 烯 製 成 的 保 麗 龍 免 洗 餐 具 很 快 速 的 被 普 遍 採 用 而 在 民 眾 了 解 使 用 免 洗 餐 具 的 衛 生 與 便 利 時, 雖 遠 離 了 罹 患 肝 炎 的 機 率, 卻 不 知 已 悄 悄 埋 下 了 日 後 垃 圾 大 戰 的 種 子 二 推 出 外 星 寶 寶, 建 立 國 人 垃 圾 分 類 的 觀 念 在 過 去, 由 於 物 資 缺 乏, 生 活 水 準 較 低, 因 此 當 時 民 眾 常 利 用 資 源 回 收 之 收 入 貼 補 生 活 部 分 家 用 但 隨 著 工 商 業 的 發 展, 國 民 所 得 及 消 費 水 準 大 幅 成 長, 廢 棄 物 快 速 增 加, 亦 衍 生 出 政 治 社 會 環 境 衛 生 等 相 關 問 題, 因 此 政 府 依 據 回 收 制 度, 在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底 通 過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修 正 條 文, 環 保 署 亦 根 據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修 正 條 文, 於 民 國 七 十 八 年 推 行 惜 福 計 劃, 公 佈 2 林 崇 熙, 免 洗 餐 具 的 誕 生 : 醫 學 知 識 在 台 灣 的 社 會 性 格 分 析, 台 灣 社 會 研 究 季 刊,1998 年 12 月 3

8 廢 寶 特 瓶 廢 輪 胎 廢 潤 滑 油 環 境 衛 生 用 藥 廢 容 器 含 水 銀 廢 電 池 廢 鉛 蓄 電 池 廢 鋁 罐 廢 鐵 罐 及 農 藥 廢 容 器 之 回 收 辦 法, 在 此 之 後 又 公 告 發 泡 塑 膠 廢 容 器 等 十 六 項 物 品 的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辦 法, 並 要 求 製 造 輸 入 及 販 賣 業 者 負 責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開 始 實 施 回 收 制 度 飲 料 業 者 於 七 十 八 年 底 成 立 惜 福 基 金 會, 從 廢 寶 特 瓶 回 收 基 金 中 撥 取 部 分 基 金, 進 口 荷 蘭 大 型 資 源 回 收 桶, 取 名 為 外 星 寶 寶, 分 別 放 置 於 台 北 高 雄 兩 地 之 主 要 路 口 及 學 校 社 區 公 園 部 隊 等 處, 專 門 回 收 廢 塑 膠 容 器 玻 璃 容 器 鋁 鐵 容 器 及 紙 張 等 四 類 資 源 垃 圾 環 保 署 為 讓 民 眾 更 認 識 垃 圾 分 類 的 政 策, 另 舉 辦 命 名 活 動, 以 不 同 的 顏 色 來 區 分 不 同 的 資 源 回 收 種 類, 分 別 命 名 為 : 紅 辣 椒 專 門 回 收 塑 膠 類 容 器 ; 翡 翠 蛙 專 門 回 收 玻 璃 類 容 器 ; 黃 金 鼠 專 門 回 收 金 屬 類 容 器 ; 以 及 藍 天 使 專 門 回 收 紙 張 但 施 行 的 結 果 卻 發 生 下 列 問 題 : 1. 外 星 寶 寶 回 收 桶 之 體 積 龐 大, 造 成 佔 用 街 道 騎 樓 的 問 題, 引 起 很 多 的 不 便 及 抱 怨 2. 由 於 國 人 的 垃 圾 分 類 觀 念 未 臻 成 熟 以 支 持 此 制, 以 致 於 時 有 錯 置 回 收 項 目, 甚 有 將 其 它 垃 圾 丟 入 之 情 形, 使 回 收 成 效 大 打 折 扣 3. 回 收 桶 外 型 設 計 不 佳, 投 入 不 便, 造 成 回 收 成 效 不 彰 因 此, 一 九 九 三 年 起, 遂 取 消 此 回 收 方 式, 使 得 幾 個 造 價 不 匪 的 巨 型 垃 圾 桶 成 為 一 時 環 保 笑 話 有 鑑 於 環 保 問 題 的 日 益 受 到 重 視, 加 上 台 灣 塑 膠 袋 和 免 洗 餐 具 使 用 已 到 氾 濫 的 程 度, 因 此, 環 保 署 制 定 了 限 用 政 策 貳 限 用 政 策 的 制 訂 依 憲 法 規 定, 我 國 國 家 法 律 均 應 由 立 法 機 關 依 立 法 程 序 制 定 之, 而 我 國 立 法 院 所 採 之 立 法 程 序 分 別 為 提 案 審 議 及 表 決 公 布 等 三 個 步 驟 提 案, 由 政 府 提 出 者 為 政 府 法 案, 目 前 行 政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監 察 院 均 有 提 案 權, 此 外 立 法 委 員 亦 得 以 連 署 方 式 提 出, 是 為 私 人 法 案 而 我 國 法 律 草 案 多 由 行 政 院 提 出, 係 屬 政 府 法 案, 惟 立 法 委 員 亦 有 連 署 提 案 權 審 議 及 表 決, 我 國 係 採 用 源 於 英 國 之 三 讀 會 程 序, 即 法 案 之 審 議 程 序 須 經 三 次 朗 讀 法 案 條 文, 其 三 讀 會 之 程 序 為 : 第 一 讀 會 : 政 府 機 關 提 出 之 議 案 或 立 法 委 員 提 出 之 法 律 案, 應 先 送 程 序 委 員 會, 提 報 院 會 經 朗 讀 標 題 後, 應 即 交 付 有 關 委 員 會 審 查 或 逕 付 二 讀 4

9 第 二 讀 會 : 得 就 審 查 意 見 或 原 案 要 旨, 作 廣 泛 討 論, 逐 條 朗 讀 決 議 如 經 出 席 委 員 提 議, 三 十 人 以 上 連 署 或 附 議, 經 表 決 通 過, 得 重 付 審 查 或 撤 銷 之 如 經 逐 條 討 論 通 過, 則 進 行 第 三 讀 會 第 三 讀 會 : 除 發 現 議 案 內 容 有 互 相 牴 觸, 或 與 憲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相 牴 觸 外, 祇 得 為 文 字 之 修 正 公 布, 依 憲 法 第 七 十 二 條 規 定 立 法 院 法 律 案 通 過 後, 移 送 總 統 及 行 政 院, 總 統 應 於 收 到 後 十 日 內 公 布 之, 但 總 統 得 依 照 本 憲 法 第 五 十 七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核 可 行 政 院 提 請 覆 議 案 ) 3 環 保 署 推 行 之 限 用 政 策 是 依 據 我 國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之 規 定, 該 法 係 於 民 國 六 十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正 式 制 定 公 佈, 至 今 先 後 分 別 於 六 十 九 年 七 十 四 年 七 十 七 年 八 十 六 年 八 十 八 年 及 九 十 年 修 正, 共 修 正 七 次, 最 後 一 次 修 正 案 便 針 對 第 二 十 一 條 附 帶 決 議 提 出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限 用 政 策 此 次 修 正 草 案 是 經 環 保 署 邀 集 相 關 機 關 地 方 環 保 單 位 會 商, 提 出 修 正 草 案, 並 經 行 政 院 三 次 審 查, 復 經 提 八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行 政 院 第 二 七 九 次 會 議 決 議 : 通 過,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其 原 由 是 為 因 應 行 政 程 序 法 之 施 行, 涉 及 人 民 權 利 或 課 以 人 民 義 務 或 規 定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者, 應 以 法 律 授 權 定 之, 加 以 增 訂 相 關 規 定, 並 針 對 當 前 廢 棄 物 處 理 問 題 之 解 決 及 緊 急 處 理 廢 棄 物 機 制 之 建 立 而 提 出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修 正 草 案 於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立 法 院 第 四 屆 五 期 六 次 會 期 正 式 提 案, 經 衛 生 環 境 及 社 會 福 利 委 員 會 審 查, 並 於 立 法 院 會 期 內 多 次 審 查 修 正, 於 該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二 讀 通 過, 十 月 四 日 三 讀 通 過 其 中 對 第 二 十 一 條 條 文 針 對 有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之 虞 之 物 品 或 其 包 裝 容 器, 環 保 署 應 於 本 法 修 正 通 過 後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評 估 六 個 月 內 予 以 公 告 並 分 階 段 限 制 使 用, 如 塑 膠 袋 保 麗 龍 免 洗 餐 具 有 關 塑 膠 類 之 紙 尿 褲 內 襯 農 業 披 覆 膜 及 培 養 袋 等 提 出 附 帶 決 議, 通 過 實 施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在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中, 考 量 現 實 執 行 上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困 難, 且 民 眾 生 活 習 慣 不 易 改 變, 因 此, 限 用 政 策 採 階 段 性 漸 進 式 作 法 來 執 行, 以 減 少 反 效 果, 達 到 環 境 教 育 之 目 的, 進 而 達 到 源 頭 減 量 之 最 終 目 的 另 外, 亦 考 量 到 塑 膠 袋 業 者 之 機 械 生 產 狀 況, 由 原 指 定 之 厚 度 0.1mm 以 上 改 為 0.06mm 以 上, 以 減 少 對 塑 膠 產 業 之 影 響 在 一 切 政 策 制 定 完 成 後, 環 保 署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公 告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第 一 批 之 限 制 使 用 對 象 實 施 方 式 及 實 施 日 期, 並 於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實 施, 其 因 限 用 對 象 為 政 府 部 門 國 軍 福 利 品 供 應 站 公 私 立 學 校 及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等, 對 業 者 之 影 響 較 小, 因 此 各 界 並 無 特 別 之 意 見, 而 商 家 亦 有 良 好 配 合 之 行 為, 所 以 實 施 過 程 順 利, 其 成 效 亦 非 常 良 好 3 林 志 忠,2003, 行 政 法 大 意, 台 北 : 千 華 出 版 公 司 5

10 在 第 二 階 段 限 用 政 策 方 面, 環 保 署 為 了 取 得 與 業 者 的 共 識, 讓 該 政 策 能 夠 確 實 落 實, 達 到 預 期 之 成 效, 便 於 九 十 一 年 三 月 十 四 日 至 四 月 十 六 日 間 分 別 在 各 地 召 開 限 用 政 策 之 研 商 會 說 明 會 公 聽 會 及 座 談 會 等 共 十 五 場, 其 中 邀 請 塑 膠 業 者 環 保 團 體 立 法 委 員 及 各 限 制 使 用 對 象 參 加 然 在 多 達 十 五 場 之 會 議 中,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雖 一 再 向 主 管 機 關 陳 情, 表 達 暫 緩 實 施 的 訴 求, 但 環 保 署 態 度 仍 相 當 堅 持, 因 此 雙 方 並 未 取 得 共 識, 反 而 使 業 者 更 加 無 法 接 受 政 府 實 施 該 政 策 之 方 式, 在 協 商 過 程 中, 其 雙 方 之 爭 議 有 下 列 幾 點 : 一 實 施 時 間 匆 促, 業 者 轉 型 不 易 工 業 局 王 副 組 長 於 第 一 次 即 三 月 十 四 日 之 研 商 會 中 表 示 自 加 入 WTO 後 已 對 產 業 造 成 極 大 影 響, 如 今 推 動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對 業 者 而 言 更 是 一 大 衝 擊, 又 第 二 批 管 制 對 象 部 分, 佔 市 場 之 百 分 比 不 小, 因 此, 在 政 策 推 行 同 時, 應 協 助 業 者 轉 型 升 級 至 高 附 加 價 值 之 產 品, 並 拉 長 緩 衝 時 間, 採 取 鼓 勵 措 施, 讓 業 者 得 以 因 應 政 策 帶 來 之 衝 擊, 公 會 亦 表 示 此 政 策 太 過 倉 促, 並 未 與 相 關 業 者 有 充 分 溝 通 此 政 策 之 實 施, 在 時 間 上 太 過 倉 促, 建 議 採 分 階 段 方 式, 給 予 業 者 多 一 些 緩 衝 時 間, 並 可 採 補 貼 等 方 式, 分 階 段 協 助 業 者 轉 型, 且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亦 於 研 商 過 程 中 提 出 塑 膠 製 品 業 輔 導 轉 業 非 一 蹴 可 及, 其 製 造 設 備 替 代 彈 性 較 小, 重 新 投 資 購 買 設 備 不 易, 建 議 第 二 批 之 實 施 時 間 上 儘 量 延 後, 以 給 予 其 緩 衝 過 渡 時 間, 另 塑 膠 業 之 龍 頭 台 塑 公 司 亦 表 示 時 間 短 促, 業 者 轉 型 不 易 等, 認 為 該 政 策 由 公 佈 至 實 施 之 時 間 僅 有 半 年, 對 業 者 而 言, 其 轉 型 或 應 變 時 間 極 短, 易 造 成 公 司 之 營 運 產 生 嚴 重 影 響 然 環 保 署 表 示,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乃 立 法 院 提 出 通 過 者, 環 保 署 為 規 劃 執 行 單 位, 不 可 能 喊 停, 因 此 使 得 政 府 與 業 者 間 無 法 產 生 共 識 二 限 用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改 用 紙 袋, 易 導 致 紙 袋 之 污 染 擴 大 環 境 品 質 文 教 基 金 會 於 三 月 十 九 日 之 研 商 會 中 表 示 免 洗 餐 具 應 全 面 限 制, 而 非 只 針 對 塑 膠 類, 亦 同 時 限 制 購 物 用 紙 袋 及 塑 膠 袋, 立 委 卓 伯 源 質 疑 為 何 僅 限 制 塑 膠 而 不 限 用 其 他 材 質? 塑 膠 限 制 使 用 後 轉 移 之 紙 類 消 耗 是 否 形 成 更 大 污 染?, 且 成 大 化 工 系 陳 志 勇 教 授 亦 提 出 生 命 週 期 分 析, 指 出 紙 袋 比 塑 膠 袋 更 不 環 保, 為 何 不 禁 紙 袋, 台 聚 公 司 亦 提 出 若 用 紙 袋 為 替 代 材 質, 因 為 紙 袋 體 積 大, 是 塑 膠 袋 的 四 倍, 運 費 會 增 加 33%, 能 源 耗 用 更 多, 所 以 用 塑 膠 袋 是 更 節 省 能 源 而 不 是 耗 用 能 源 使 用 紙 袋 又 要 砍 伐 森 林, 對 人 類 是 非 常 不 利 的 然 環 保 署 卻 只 提 出 說 明 : 紙 類 回 收 工 作 為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且 從 環 保 署 的 角 度 來 講, 任 何 的 一 個 資 源 都 盡 量 再 利 用, 用 後 即 丟 的 觀 念, 我 們 是 不 支 持 的, 我 們 希 望 珍 惜 資 源 重 複 利 用 觀 念, 所 以 針 對 環 境 最 不 友 善 的 塑 膠 類 做 限 制, 其 他 類 材 質 我 們 暫 時 先 開 放, 萬 一 任 何 一 個 材 質 有 濫 用 的 情 形, 勢 必 也 會 限 制 使 用 6

11 並 且 認 為 限 制 厚 度, 就 應 該 沒 有 問 題, 因 為 塑 膠 袋 可 以 重 複 使 用, 而 且 不 會 浪 費 而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卻 無 法 認 同 環 保 署 的 說 法,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認 為 消 費 者 並 非 用 一 次 即 丟 棄, 而 會 將 塑 膠 袋 再 利 用, 成 為 垃 圾 袋, 並 不 會 造 成 浪 費, 如 將 厚 度 提 高, 消 費 者 必 須 另 外 購 買 垃 圾 袋, 反 而 易 造 成 塑 膠 袋 之 使 用 量 提 高, 形 成 資 源 浪 費, 因 此 雙 方 在 堅 持 己 見 下, 嚴 厲 反 對 彼 此 的 說 法,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三 免 洗 餐 具 材 質 之 爭 議 在 協 商 過 程 中, 免 洗 餐 具 製 造 業 者 提 出 日 本 將 保 麗 龍 免 洗 餐 具 投 入 焚 化 爐 做 為 助 燃 劑, 並 未 造 成 公 害, 且 保 麗 龍 免 洗 餐 具 業 者 早 已 自 行 回 收 約 八 成, 並 有 繳 交 回 收 金, 對 整 體 環 境 或 焚 化 爐 之 壽 命 影 響 不 大 而 環 保 署 認 為 免 洗 餐 具 在 以 往 的 確 有 其 貢 獻, 但 其 階 段 性 功 能 已 達 成, 站 在 環 保 的 角 度, 需 考 慮 其 負 面 影 響 是 否 已 大 於 正 面, 並 認 為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對 環 境 有 巨 大 之 影 響, 應 禁 止 使 用 四 限 用 對 象 之 公 平 性 弘 爺 早 餐 於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之 研 商 會 中 提 出, 非 常 支 持 此 項 政 策, 但 攤 販 問 題 請 再 考 慮, 而 不 是 只 針 對 合 法 業 者 ; 麥 味 登 早 餐 亦 表 示 對 於 流 動 餐 車 及 攤 販 沒 有 限 制, 不 太 公 平 ; 宜 蘭 縣 政 府 環 保 局 針 對 此 點 亦 表 示 環 保 署 政 策 草 案 是 限 制 有 店 面 的 餐 廳, 其 管 制 對 象 資 料 是 從 稅 務 單 位 取 得, 有 繳 稅 的 要 受 管 制, 沒 繳 稅 的 卻 不 受 任 何 規 範, 將 造 成 爭 議, 且 塑 膠 製 造 業 業 者 亦 認 為 塑 膠 袋 與 免 洗 餐 具 造 成 環 境 影 響, 詬 病 的 應 是 在 使 用 者, 而 非 製 造 業 者, 應 朝 向 教 育 宣 導, 教 育 民 眾 善 用 這 些 東 西 而 非 直 接 限 用 然 環 保 署 針 對 這 此 意 見, 並 未 提 出 任 何 回 應, 讓 塑 膠 製 造 業 業 者 認 為 其 溝 通 協 商 之 誠 意 不 夠, 造 成 更 大 的 抗 爭 另 外, 財 團 法 人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於 三 月 十 九 日 之 研 商 會 中 提 出 便 利 商 店 之 餐 盒 不 應 排 除 在 管 制 範 圍 之 外, 環 保 署 有 開 後 門 之 嫌, 賴 勁 麟 委 員 亦 質 疑 便 利 商 店 之 餐 盒 為 何 排 除 在 列 管 範 圍 外? 然 環 保 署 於 該 次 會 議 中 答 覆 時 間 緊 迫, 無 法 於 會 議 上 說 明, 於 會 後 與 委 員 溝 通, 另 於 三 月 二 十 二 日 會 議 時 請 便 利 商 店 於 九 十 年 四 月 底 針 對 便 當 訂 定 具 體 回 收 計 畫 但 是, 至 九 十 一 年 底 為 止, 並 尚 未 訂 定 出 任 何 回 收 計 畫, 且 便 利 商 店 之 便 當 通 常 為 消 費 者 購 買 後 微 波 即 攜 帶 離 開, 便 利 商 店 並 未 能 對 消 費 者 做 任 何 規 範, 因 此 便 利 商 店 之 便 當 盒 亦 容 易 造 成 污 染, 不 符 合 此 政 策 之 目 的 五 座 談 會 未 能 達 到 意 見 交 換 與 協 調 之 效 果 建 華 塑 膠 公 司 於 四 月 八 日 反 應 開 過 那 麼 多 場 座 談 會 卻 都 未 有 任 何 結 論 達 龍 塑 膠 公 司 亦 質 疑 公 聽 會 開 了 那 麼 多 場, 不 知 環 保 署 官 員 們 到 底 聽 進 去 了 多 7

12 少? 做 任 何 決 策 前 請 再 三 考 量 業 者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要 不 然 開 公 聽 會 有 何 用 處 而 根 據 本 研 究 統 計, 在 15 場 研 商 會 中, 僅 有 6 場 於 會 議 中 有 與 予 會 者 討 論, 其 餘 9 場 均 以 略 所 提 意 見 將 作 為 本 署 業 務 推 動 參 考 各 位 之 意 見 會 帶 回 本 署 研 究 並 做 為 政 策 研 擬 之 參 考 等 詞 語 做 為 結 論, 並 未 和 與 會 者 討 論, 因 此 無 法 達 到 召 開 公 聽 會 之 實 質 效 果 環 保 署 在 各 項 研 商 會 結 束 後, 隨 即 於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正 式 公 告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第 一 批 限 制 使 用 之 對 象 實 施 方 式 及 實 施 日 期, 並 於 同 年 七 月 一 正 式 實 施 ; 第 二 批 限 制 使 用 對 象 實 施 方 式 及 實 施 日 期 則 是 於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三 日 公 告, 於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正 式 實 施 但 由 於 其 限 用 範 圍 大 幅 擴 大, 因 此 仍 產 生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對 限 用 政 策 激 烈 的 抗 爭 抗 議 行 動 參 政 策 的 描 述 與 實 施 環 保 署 為 避 免 限 用 政 策 對 塑 膠 產 業 及 人 民 生 活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因 此 採 取 分 階 段 分 對 象 方 式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限 用 政 策 之 限 用 對 象 係 針 對 公 營 機 關 及 學 校, 管 制 項 目 為 目 前 使 用 量 大 且 對 環 境 造 成 較 大 負 荷 的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 一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 係 指 限 提 供 消 費 者 裝 提 其 購 買 商 品 所 需 之 塑 膠 袋, 其 厚 度 小 於 0.06 公 釐 以 下 的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不 可 提 供, 而 厚 度 大 於 0.06 公 釐 以 上 的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則 不 得 免 費 提 供, 亦 不 可 把 該 塑 膠 袋 的 售 價 包 含 於 商 品 的 售 價 內 但 包 裝 成 商 品 形 式 陳 列 於 貨 架 供 選 購 者 直 接 盛 裝 魚 類 肉 類 蔬 果 等 生 鮮 商 品 或 食 品 者 工 廠 用 於 包 裝 其 產 品 者 及 盛 裝 醫 療 院 所 之 藥 品 者 則 因 其 屬 工 廠 包 裝 行 為 且 屬 容 器 性 質, 因 此 不 列 入 限 用 範 圍 二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 係 指 只 能 供 餐 飲 消 費 者 使 用 一 次 之 餐 具, 即 用 過 即 須 丟 棄 之 塑 膠 類 餐 具, 包 含 杯 ( 不 含 杯 蓋 及 盛 裝 飲 料 紙 杯 之 封 膜 杯 座 ) 碗 ( 不 含 碗 蓋 ) 盤 碟 餐 盒 及 餐 盒 內 盛 裝 食 物 之 塑 膠 內 盤 等, 但 裝 填 食 物 後, 以 商 品 形 式 封 膜 包 裝, 並 陳 列 於 貨 架 供 選 購 者, 因 其 符 合 於 工 廠 內 以 塑 膠 袋 完 全 密 封 包 裝, 且 拆 封 後 不 可 復 原, 屬 於 工 廠 用 於 包 裝 其 產 品 者, 而 不 是 在 現 場 製 作 裝 填, 因 此 不 包 含 在 限 制 使 用 範 圍 內 第 一 階 段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開 始 實 施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而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於 同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實 施, 相 關 限 用 對 象 若 於 實 施 日 期 後 違 反 規 定, 則 環 保 署 將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規 定, 處 新 台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二 階 段 限 用 政 策 之 限 用 對 象 為 百 貨 公 司 及 購 物 中 心 量 販 店 超 級 市 場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連 鎖 速 食 店 及 有 店 面 之 餐 飲 業 等 六 大 行 業, 但 公 民 有 市 場 夜 市 內 或 位 於 馬 路 旁 人 行 道 上 騎 樓 內 之 餐 飲 性 流 動 攤 商 ( 舖 販 ) 因 其 用 水 不 易 8

13 清 洗 困 難 及 產 品 衛 生 等 考 量, 因 此 不 在 此 限 制 範 圍 而 限 用 項 目 實 施 方 式 及 處 罰 則 和 第 一 階 段 相 同 另 外, 環 保 署 亦 考 量 民 眾 生 活 習 慣 不 易 改 變, 將 傳 統 市 場 及 攤 販 暫 時 不 列 入 限 用 對 象, 以 拉 長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製 造 業 者 之 緩 衝 期, 亦 讓 民 眾 能 有 充 分 調 適 期 以 改 變 生 活 習 慣 在 第 一 階 段 及 第 二 階 段 限 用 政 策 相 繼 實 施 後, 環 保 署 於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提 出 第 二 階 段 限 塑 政 策 實 施 半 年 檢 討 報 告, 其 指 出 政 策 實 施 後,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之 個 數 減 量 率 約 為 80%( 重 量 減 量 率 為 62%), 若 考 量 紙 袋 替 代 使 用 之 情 形, 則 整 體 購 物 袋 之 個 數 減 量 率 為 73 %( 重 量 減 量 率 為 45%); 在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部 分,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個 數 減 量 率 約 為 96%( 重 量 減 量 率 為 91%), 若 考 量 紙 製 免 洗 餐 具 替 代 使 用 之 情 形, 則 整 體 免 洗 餐 具 之 個 數 減 量 率 為 27%( 重 量 減 量 率 為 18%), 達 到 減 量 目 標, 也 改 變 了 民 眾 的 消 費 習 慣, 並 將 環 保 概 念 成 為 生 活 價 值 觀 的 一 部 份 表 1. 第 一 階 段 和 第 二 階 段 限 用 政 策 內 容 一 覽 表 階 段 項 目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限 用 對 象 限 用 項 目 實 施 日 期 1. 政 府 部 門 1. 百 貨 公 司 業 及 購 物 中 心 2. 國 軍 福 利 品 供 應 站 2. 量 販 店 業 3. 公 私 立 學 校 3. 超 級 市 場 業 4.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4.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業 5. 連 鎖 速 食 店 有 店 面 之 餐 飲 業 1. 不 得 提 供 厚 度 未 達 0.06 公 釐 的 1. 不 得 提 供 厚 度 未 達 0.06 公 釐 的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2. 不 得 免 費 提 供 厚 度 達 0.06 公 釐 2. 不 得 免 費 提 供 厚 度 達 0.06 公 釐 以 上 的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以 上 的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3.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售 價 不 得 內 含 於 3.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售 價 不 得 內 含 於 商 品 中 商 品 中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限 制 使 用 : 勸 導 期 :92 年 1 月 1 日 ~2 月 15 日 91 年 7 月 1 日 正 式 處 分 :92 年 2 月 16 日 起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 91 年 10 月 1 日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1.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91 年 4 月 22 日 公 告 2.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91 年 7 月 23 日 之 公 告 9

14 第 三 節 研 究 目 的 看 似 立 意 美 好 的 政 策, 隨 之 而 來 的 是 多 方 面 的 問 題, 並 引 爆 許 多 衝 突 點, 以 下 就 二 點 研 究 目 的 分 述 如 下 : 一 對 政 策 制 訂 的 質 疑 : 1 塑 膠 產 品 除 塑 膠 袋 外 尚 有 其 他 不 同 形 式 之 產 品, 如 各 式 大 小 不 同 的 塑 膠 容 器 包 裝 用 塑 膠 袋 等, 但 卻 只 限 用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難 道 其 他 塑 膠 製 品 就 不 會 對 環 境 造 成 影 響 嗎? 2 為 何 不 能 和 其 他 國 家 一 樣 採 用 回 收 之 方 式? 3 原 本 購 物 後 即 可 免 費 取 得 之 塑 膠 袋, 現 改 為 付 費 方 式 取 得, 似 乎 有 著 讓 店 家 圖 暴 利 之 嫌? 又 何 來 環 保? 4 限 用 對 象 不 公, 只 有 繳 稅 的 商 家 被 列 管, 而 逃 漏 稅 的 攤 販 卻 成 為 漏 網 之 魚 二 對 政 策 成 效 的 疑 慮 1 環 保 署 稽 查 人 力 不 足, 對 於 違 規 的 商 家 無 法 徹 底 取 締 2 限 用 塑 膠 袋 之 後, 替 代 品 的 污 染 並 不 小 於 塑 膠 袋, 對 整 體 環 境 保 護 沒 有 幫 助 3 將 塑 膠 袋 厚 度 提 高, 也 提 高 環 境 污 染 一 項 政 策 的 從 形 成 到 執 行, 直 至 執 行 後 所 收 到 之 成 效 及 衍 生 而 來 的 問 題 都 是 值 得 我 們 深 入 去 探 討 的, 我 國 採 用 異 於 他 國 之 政 策 及 處 理 方 式, 使 我 們 想 去 了 解 整 個 政 策 形 成 的 考 量 點 及 制 訂 過 程 為 何 ; 並 藉 以 探 討 此 政 策 可 能 潛 在 之 問 題 及 衍 生 性 影 響, 以 期 能 提 出 最 公 正 客 觀 之 意 見 10

15 第 四 節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係 採 用 二 種 方 法 進 行, 分 述 如 下 : 一 文 獻 資 料 分 析 :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針 對 政 府 制 定 之 限 用 政 策 做 一 詳 細 了 解, 包 括 政 策 形 成 的 緣 起 立 法 過 程 及 對 民 眾 造 成 之 影 響, 探 討 政 策 之 缺 失 及 矛 盾 處, 並 針 對 問 題 向 相 關 人 士 進 行 專 訪, 以 期 能 以 多 方 面 的 角 度 來 了 解 整 個 政 策 在 文 獻 探 討 方 面, 進 行 論 文 著 作 文 獻 定 期 刊 物 及 報 紙 之 蒐 集 與 分 析, 藉 以 了 解 本 研 究 相 關 之 專 業 名 詞 專 業 知 識 及 各 項 理 論 基 礎, 供 進 行 研 究 之 參 考 並 佐 以 官 方 之 資 料, 如 立 法 院 會 議 紀 錄 及 環 保 署 所 公 佈 之 政 策 協 商 記 錄, 藉 以 檢 視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及 架 構 政 府 制 定 之 依 據 及 考 量 點 ; 最 後 再 輔 以 和 多 位 專 業 人 士 政 策 制 定 相 關 人 士 之 深 度 訪 談 來 對 此 政 策 做 一 深 入 探 討 分 析, 以 提 出 有 力 之 建 言 二 質 化 深 入 訪 談 : 利 用 文 獻 及 現 有 論 著 做 此 研 究 基 礎, 針 對 文 獻 所 整 理 出 之 內 容 來 擬 出 本 研 究 待 釐 清 之 問 題 及 訪 談 大 綱 在 訪 談 對 象 的 選 擇 上, 我 們 以 三 方 的 立 場 去 做 訪 談 : 政 府 民 間 團 體 及 業 者 學 者 在 次 序 的 選 擇 上, 分 別 是 先 訪 問 學 者, 再 訪 問 民 間 團 體 及 業 者, 最 後 再 對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訪 談 此 一 順 序 之 選 擇 主 要 是 考 量 到 先 整 理 出 前 二 方 之 意 見 及 質 疑 點, 再 用 以 詢 問 政 府 相 關 人 員, 以 期 得 到 完 整 及 合 理 之 答 覆 ( 一 ) 學 者 : 訪 談 對 塑 膠 袋 及 環 境 保 護 政 策 領 域 有 研 究 之 學 者, 了 解 他 人 對 於 此 政 策 之 看 法 及 論 點 為 何, 再 用 以 和 民 間 團 體 及 業 者 之 意 見 做 一 交 叉 分 析, 找 出 問 題 之 矛 盾 點 及 共 通 點 為 何 ( 二 ) 民 間 團 體 及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 此 一 方 面 之 訪 談 對 象, 多 為 對 政 策 持 反 對 意 見 之 人 士, 藉 深 入 訪 談 來 了 解 其 立 場 及 論 點 之 憑 據 為 何, 並 整 理 出 結 論 來 向 政 府 相 關 訪 談 對 象 提 出 疑 問 ( 三 ) 政 府 : 我 們 選 擇 訪 談 環 保 署 內 參 與 此 項 政 策 制 定 的 相 關 人 員, 並 輔 以 民 間 團 體 業 者 及 學 者 的 意 見 問 題, 以 得 知 政 府 對 政 策 形 成 與 推 動 的 各 種 考 量 11

16 表 2. 研 究 訪 談 對 象 及 訪 談 問 題 訪 談 對 象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教 授 ( 萬 騰 州 遠 又 罡 施 明 倫 )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文 化 資 產 管 理 系 林 崇 熙 副 教 授 福 懋 公 司 塑 膠 加 工 廠 王 繼 和 廠 長 訪 談 問 題 1. 塑 膠 袋 及 紙 袋 的 分 析 2. 對 此 政 策 之 看 法 1. 針 對 免 洗 餐 具 的 誕 生 一 文 中 要 表 達 的 意 念 為 何? 2. 塑 膠 袋 和 紙 袋 的 分 析 3. 針 對 環 保 署 實 施 限 策 的 檢 驗 報 告, 您 有 何 看 法? 4. 對 於 限 用 塑 膠 袋 政 策 整 體 看 法 5. 對 於 限 用 塑 膠 袋 政 策 的 建 議 1. 塑 膠 袋 的 及 塑 膠 產 品 之 簡 介 2. 國 內 塑 膠 袋 廠 商 經 營 規 模 3. 塑 膠 袋 及 其 他 包 裝 材 質 之 比 較 4. 塑 膠 袋 業 者 對 塑 膠 袋 限 用 政 策 的 看 法 及 所 受 之 影 響 5. 業 者 對 限 用 政 策 所 採 取 的 因 應 政 策? 台 灣 區 塑 膠 製 品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謝 勝 海 總 幹 事 1. 對 環 保 署 相 關 統 計 量 ( 垃 圾 量 補 貼 方 案 之 成 效 ) 之 分 析 與 看 法 2. 此 政 策 實 施 對 產 業 之 影 響 為 何? 3. 公 會 和 環 保 署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原 因 4. 對 於 限 用 塑 膠 袋 政 策 實 施 之 看 法? 環 保 署 廢 棄 物 管 理 處 施 文 芳 技 正 1. 12

17 第 五 節 研 究 架 構 與 流 程 壹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是 針 對 塑 膠 袋 限 用 政 策 之 相 關 議 題 進 行 資 料 搜 集 與 整 理, 資 料 的 搜 集 則 包 含 次 級 資 料 人 員 訪 談 的 方 式, 以 期 讓 研 究 架 構 完 整, 其 研 究 流 程 如 下 圖 所 示 : 確 立 研 究 主 題 與 目 的 次 級 資 料 收 集 與 整 理 塑 膠 產 業 現 況 探 討 環 保 政 策 演 變 歷 程 人 員 訪 談 環 保 政 策 相 關 行 動 者 分 析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 研 究 流 程 貳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為 描 述 性 研 究, 先 對 限 用 政 策 相 關 次 級 資 料 做 一 搜 集, 整 理 出 此 政 策 之 相 關 背 景 資 料 及 政 策 的 實 施 歷 程, 利 用 人 員 進 行 開 放 式 訪 談, 以 了 解 政 府 民 間 團 體 及 業 者 與 學 者 對 此 政 策 之 看 法, 並 對 相 關 行 動 者 進 行 分 析, 希 望 能 藉 由 本 研 究 的 論 述 來 探 討 此 一 政 策 之 缺 失 處 及 矛 盾 點, 提 供 政 府 實 施 此 政 策 的 一 個 檢 討 13

18 及 考 量 依 據, 以 便 在 環 境 保 護 議 題 與 社 會 大 眾 意 見 中 擇 一 平 衡 點 本 研 究 共 分 四 章, 以 下 就 各 章 內 容 與 研 究 結 構 做 一 簡 要 說 明 : 第 一 章 緒 論 本 章 共 分 五 節, 說 明 本 研 究 之 背 景 動 機 目 的 研 究 方 法 架 構 與 流 程 等, 並 詳 述 環 保 政 策 之 演 變 限 用 政 策 的 制 訂 限 用 政 策 協 商 歷 程 與 爭 議 政 策 的 描 述 與 實 施 相 關 行 動 者 分 析 ; 此 章 內 容 就 針 對 此 政 策 的 形 成 過 程 及 實 施 情 況, 並 為 相 關 行 動 者 的 反 應 做 一 描 述 與 分 析, 以 提 供 做 第 四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二 章 塑 膠 產 業 現 況 本 章 第 一 節 針 對 我 國 塑 膠 產 業 現 況 做 概 況 說 明, 並 對 國 人 在 塑 膠 製 品 上 的 使 用 現 況 做 一 整 理 第 二 節 再 將 各 種 塑 膠 製 品 對 環 境 的 污 染 做 一 比 較 說 明 第 三 節 則 是 探 討 此 限 用 政 策 對 整 個 塑 膠 產 業 的 影 響, 以 說 明 塑 膠 產 業 在 限 用 政 策 前 後 之 變 動 第 三 章 政 策 分 析 政 策 分 析 旨 在 探 討 限 用 政 策 在 實 施 過 程 中, 各 界 的 反 應 態 度 與 期 望, 並 說 明 政 府 如 何 處 理 民 眾 及 業 者 所 提 之 意 見? 如 何 推 行 此 政 策 以 達 到 預 期 施 政 成 果? 第 四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由 第 二 章 對 塑 膠 產 業 及 塑 膠 製 品 的 了 解, 再 輔 以 第 三 章 與 政 策 制 訂 的 相 關 內 容, 對 此 政 策 做 出 一 客 觀 之 結 論, 並 從 中 找 出 整 個 政 策 在 實 施 過 程 中 的 爭 議 點 及 矛 盾 點, 並 對 限 用 政 策 提 出 建 議, 希 望 能 提 供 政 府 日 後 在 制 訂 相 關 政 策 時 做 一 完 善 之 規 劃 與 考 量 14

19 第 二 章 塑 膠 產 業 現 況 第 一 節 塑 膠 產 業 及 產 品 使 用 概 況 壹 產 業 概 況 在 六 年 代, 塑 膠 產 業 被 視 為 黃 金 產 業, 獲 利 極 大, 在 豐 碩 利 潤 的 吸 引 下, 許 多 相 關 產 業 逐 漸 進 入, 根 據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的 統 計, 至 九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止,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已 達 12,646 餘 家, 其 中 塑 膠 膜 袋 製 造 業 即 佔 有 10%, 在 塑 膠 產 業 的 成 長 階 段, 廠 商 家 數 不 斷 的 增 加, 而 產 生 競 爭, 加 上 科 技 快 速 的 進 步, 導 致 塑 膠 市 場 慢 慢 趨 於 飽 和, 而 塑 膠 製 品 的 價 格 也 較 平 穩, 成 為 民 眾 的 生 活 必 需 品 根 據 台 灣 區 塑 膠 製 品 公 會 統 計, 二 二 年 底 為 止, 全 台 塑 膠 製 品 從 業 人 員 約 有 17 萬 人, 年 產 值 約 3,000 億 元, 佔 國 內 工 業 產 品 總 產 值 6%, 其 中 塑 膠 袋 暨 免 洗 餐 具 ( 含 保 麗 龍 塑 膠 袋 及 其 塑 膠 原 料 ) 等 相 關 產 業 年 產 值 估 計 在 1,200 億 元 左 右, 而 在 國 內,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廠 商 規 模 大 多 屬 於 中 小 企 業, 其 中 最 大 廠 商 為 福 懋 公 司 和 台 塑 公 司, 產 量 各 為 每 月 1,000 噸, 另 外, 一 般 的 中 小 型 製 造 廠 商, 每 月 之 產 量 大 多 為 200~300 噸, 少 許 廠 商 為 每 月 400 噸 台 灣 在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加 入 WTO, 許 多 業 者 紛 紛 估 計 其 所 受 之 影 響 大 小, 提 出 許 多 因 應 對 策, 而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廠 商 亦 開 始 思 考 轉 型 之 策 略, 同 年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實 施 第 一 階 段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並 公 告 於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一 日 實 施 第 二 階 段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在 多 項 政 策 的 影 響 下, 更 是 加 快 業 者 轉 型 的 腳 步 依 原 先 所 預 測 台 灣 塑 膠 下 游 製 品 業 在 受 到 第 一 階 段 限 用 塑 膠 政 策 之 影 響 及 台 灣 加 入 WTO 後 所 受 之 衝 擊 而 可 能 出 現 衰 退 現 象, 然 而 據 中 華 民 國 工 業 生 產 統 計 塑 膠 製 品 生 產 的 數 據 顯 示, 反 而 出 現 近 年 來 少 見 的 正 成 長 ( 成 長 6.2%), 另 外 原 本 擔 心 加 入 WTO 後 前 往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的 台 商 會 將 其 下 游 製 品 回 流 台 灣, 但 由 於 台 灣 目 前 仍 未 對 大 陸 農 工 產 品 全 面 開 放, 因 此 低 價 的 塑 膠 傾 銷 回 台 的 現 象 仍 不 明 顯, 對 業 者 的 衝 擊 亦 較 低 4 塑 膠 產 業 至 今 已 存 在 近 半 個 世 紀, 在 初 期, 塑 膠 的 附 加 價 值 大, 造 成 業 者 的 高 利 潤, 如 今, 塑 膠 製 品 的 附 加 價 值 大 幅 降 低, 造 成 業 者 的 獲 利 率 降 低, 甚 至 使 較 小 規 模 的 廠 商 達 到 虧 損, 業 者 分 析, 塑 膠 產 業 之 生 命 已 是 下 滑 現 象, 而 其 生 命 週 期 已 為 過 度 成 熟 期, 甚 至 是 衰 退 期, 因 此 許 多 廠 商 在 衡 量 各 項 成 本 後, 已 陸 續 遷 廠 至 大 陸 泰 國 等 地, 而 在 實 施 塑 膠 袋 限 用 政 策 後, 更 加 快 業 者 外 移 的 腳 步 4 陳 亭 秀,2003, 限 用 塑 膠 政 策 對 塑 膠 產 業 之 影 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15

20 貳 產 品 使 用 概 況 以 往 材 料 製 造 者 開 發 便 宜 耐 用 之 材 料, 很 少 考 慮 到 材 料 使 用 後 丟 棄 之 處 理 問 題 由 於 塑 膠 材 料 具 備 質 輕 耐 久 便 宜 可 加 工 等 特 性, 已 廣 泛 地 被 使 用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中, 舉 目 所 見, 無 一 不 與 塑 膠 有 關, 已 成 為 現 代 經 濟 社 會 中 主 要 之 材 料 塑 膠 材 質 的 種 類 有 很 多 種, 以 一 般 的 塑 膠 容 器 而 言, 多 數 的 塑 膠 容 器 於 底 部 皆 印 有 三 角 形 的 回 收 標 示, 可 作 為 塑 膠 材 質 辦 識 的 基 本 參 考, 其 圖 示 如 下 圖 所 示 : 圖 2. 塑 膠 容 器 回 收 標 示 針 對 上 列 各 項 塑 膠 材 質, 其 一 般 簡 易 的 辦 認 法 如 下 表 3 所 示 : 表 3. 各 項 塑 膠 材 質 一 覽 表 項 目 中 文 名 常 見 物 品 特 色 辨 認 法 質 輕 而 硬 無 色 透 明 ( 或 淺 綠 淺 藍 茶 色 ) 1.PET 聚 乙 烯 對 苯 二 飲 料 瓶 不 透 氣 圓 瓶 下 有 一 圓 點 甲 酸 脂 ( 寶 特 瓶 ) 不 揮 發 瓶 身 無 接 縫 耐 酸 鹼 塑 膠 袋 1. 多 為 不 透 明 耐 腐 蝕 2.HDPE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塑 膠 瓶 2. 手 感 似 臘 耐 酸 鹼 保 鮮 膜 3. 塑 膠 袋 揉 搓 有 沙 沙 聲 3.PVC 聚 氯 乙 烯 水 管 雨 衣 可 塑 性 高 書 包 塑 膠 透 氣 性 高 膜 盒 外 包 裝 熱 收 縮 性 高 1. 圓 瓶 底 部 是 一 直 線 2. 用 力 折 會 有 白 痕 出 現 3. 延 燒 性 差, 離 火 則 停 止 燃 燒 或 標 籤 價 廉 4.LDPE 塑 膠 袋 低 密 度 聚 乙 烯 牛 奶 瓶 柔 軟 1. 揉 搓 沒 有 沙 沙 聲 2. 軟 而 易 撕 軟 片 盒 飲 料 瓶 的 把 手 1. 質 硬 而 輕 5.PP 聚 丙 烯 及 蓋 ; 豆 漿 2. 有 光 澤 耐 熱 瓶 水 桶 垃 3. 燃 燒 時 有 蠟 燭 味 道 硬 度 高 圾 桶 免 洗 餐 具 ( 硬 式 ) 16

21 項 目 中 文 名 常 見 物 品 特 色 辨 認 法 吸 水 性 低 1. 可 以 用 手 撕 裂 免 洗 餐 具 保 溫 安 定 性 佳 2. 未 發 泡 的 製 品 ( 如 杯 蓋 ) 6.PS 聚 苯 乙 烯 飲 料 杯 泡 麵 保 溫 性 佳 3. 輕 折 就 有 白 痕 碗 包 裝 緩 衝 材 易 加 工 資 料 來 源 :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2002,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第 二 批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說 帖 及 問 答 集,P 在 塑 膠 袋 方 面, 其 原 料 共 分 三 種,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 一 高 密 度 聚 乙 烯 (HDPE): 強 度 好, 手 感 較 差, 透 明 性 較 LDPE 差 密 度 : g/cm3 厚 度 為 m/m, 主 要 用 途 有 四 種 :( 一 ) 薄 膜 : 食 品 包 裝 購 物 袋 包 裝 袋 ( 二 ) 吹 膜 : 油 罐 溶 劑 容 器 農 藥 容 器 ( 三 ) 押 管 : 工 業 用 配 管 ( 四 ) 抽 絲 : 魚 網 目 前 市 面 上 之 塑 膠 購 物 袋 多 用 此 原 料, 且 因 機 台 關 係 無 法 生 產 0.06m/m, 因 此 受 塑 膠 袋 限 用 政 策 影 響 較 大 二 低 密 度 聚 乙 烯 (LDPE): 強 度 較 差, 手 感 好, 透 明 性 佳, 耐 低 溫 密 度 : g/ cm3 厚 度 為 m/m 主 要 用 途 有 四 種 :( 一 ) 薄 膜 : 食 品 包 裝 農 業 用 購 物 袋 等 ( 二 ) 吹 膜 : 食 品 藥 品 用 等 容 器 ( 三 ) 電 線 被 覆 : 電 線 電 纜 ( 四 ) 押 管 : 水 管 氣 管 另 m/m 多 用 來 生 產 大 型 垃 圾 袋,0.2 多 用 來 生 產 包 裝 米 之 塑 膠 袋 三 中 密 度 聚 乙 烯 (L-LDPE): 又 稱 線 性 低 密 度 聚 乙 烯, 物 性 介 於 HD LD 之 間 : 密 度 : g/ cm3, 多 用 來 生 產 冷 凍 食 品 之 包 裝 袋 由 於 塑 膠 的 物 理 化 學 性 質 良 好, 加 工 性 優 異, 質 輕 美 觀, 已 被 業 界 視 為 價 廉 物 美 且 用 途 廣 泛 的 材 料, 除 了 在 電 子 機 械 國 防 及 建 築 等 產 業 促 進 相 關 工 業 發 展 外, 在 家 庭 日 常 用 品 也 普 遍 被 使 用, 對 於 提 高 人 類 生 活 水 平 有 極 大 的 貢 獻 但 不 可 諱 言 的 亦 使 得 地 球 環 境 面 臨 著 塑 膠 垃 圾 為 患 的 夢 魘, 例 如 保 特 瓶 塑 膠 袋 寶 麗 龍 等 廢 塑 膠 到 處 充 斥 17

22 第 二 節 塑 膠 產 品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根 據 工 研 院 化 工 所 研 究 調 查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台 灣 地 區 都 市 塑 膠 廢 棄 物 之 來 源, 主 要 為 各 類 塑 膠 容 器 及 包 裝 材 質, 其 中 以 各 類 軟 質 塑 膠 袋 或 塑 膠 膜 為 最 多, 約 佔 廢 塑 膠 之 57%, 其 次 為 各 類 塑 膠 瓶 約 佔 19%( 其 中 寶 特 瓶 約 佔 6%-8%), 再 其 次 為 玩 具 及 家 庭 用 具 約 佔 13%, 另 外 以 發 泡 物 較 大 量 佔 6%( 其 中 有 2%-4% 為 免 洗 餐 盤 ), 其 餘 有 硬 質 包 裝 與 PS 養 樂 多 各 佔 3% 及 2% 在 如 此 眾 多 的 廢 塑 膠 製 品 中, 多 數 之 廢 棄 物 均 無 法 回 收, 其 原 因 及 所 造 成 之 問 題 如 下 : 一 國 人 使 用 塑 膠 袋 習 慣, 大 多 直 接 與 污 染 源 接 觸, 如 油 污 顏 料 或 沾 污 其 他 物 質 如 金 屬 屑 或 纖 維 等, 並 不 適 合 再 生 回 收, 其 利 用 價 值 也 較 低, 使 廢 塑 膠 袋 的 回 收 再 生 處 理, 除 技 術 問 題 外, 也 不 具 經 濟 可 行 性 二 塑 膠 廢 棄 物 大 多 是 用 後 即 丟 的 塑 膠 容 器 及 包 裝 材 等, 經 常 混 入 家 庭 垃 圾 中, 與 一 般 廢 棄 物 合 併 清 運 處 理, 故 其 回 收 工 作 之 進 行 相 當 困 難, 回 收 成 效 亦 不 佳 三 台 灣 對 廢 棄 塑 膠 原 料 的 處 理 方 式 是 掩 埋 法, 而 塑 膠 原 料 在 常 溫 下 的 性 能 非 常 穩 定, 並 不 像 天 然 有 機 物 會 隨 著 時 間 而 自 行 分 解 腐 化, 即 使 長 時 間 埋 藏 於 土 壤 中 也 難 以 分 解, 不 但 會 降 低 掩 埋 場 利 用 率, 且 會 隔 斷 土 壤 的 自 然 滲 水 層, 使 土 地 沙 化, 嚴 重 影 響 環 境 四 在 過 去, 焚 燒 法 曾 廣 為 所 用, 主 要 是 因 為 焚 燒 後 幾 乎 完 全 消 失 殆 盡, 不 佔 用 土 地 而 為 各 界 所 青 睞, 但 廢 塑 料 若 以 焚 化 處 理 則 有 熱 值 過 高, 會 損 害 焚 化 爐 體 壽 命, 而 焚 化 過 程 中 PVC 和 PS 5 可 能 產 生 有 害 氣 體, 危 害 河 川 生 態 環 境 排 水 工 程, 嚴 重 影 響 環 境, 因 此 遭 到 強 烈 反 對 五 導 致 排 水 溝 渠 之 阻 塞, 因 排 水 不 良 而 引 發 之 水 災, 時 有 所 聞, 對 生 命 財 產 產 生 危 害 六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於 河 川 中 漂 流 後, 部 分 堆 積 於 河 岸 海 岸 及 潮 間 帶 之 紅 樹 林 等 區 域, 造 成 生 態 環 境 之 破 壞 為 改 善 塑 膠 製 品 對 環 境 之 污 染, 便 於 推 動 限 用 政 策, 環 保 署 於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委 託 研 究 計 劃 利 用 國 內 外 資 料 庫, 以 實 際 回 收 情 形 下 進 行 三 種 不 同 材 質 ( 紙 PP 6 PS) 的 餐 盒 生 命 週 期 評 估 分 析 其 資 料 顯 示 如 下 : 5 PS 其 主 要 來 源, 保 麗 龍 餐 盒 各 包 裝 固 定 用 保 麗 龍 填 充 物 魚 巿 場 保 麗 龍 漁 箱 等 主 要 來 源, 保 麗 龍 餐 盒 各 包 裝 固 定 用 保 麗 龍 填 充 物 魚 巿 場 保 麗 龍 漁 箱 等 6 根 據 楊 致 行 (1998) 生 命 週 期 評 估 是 指 研 究 產 品 系 統 中 連 續 與 互 相 連 結 之 各 階 段, 起 自 原 物 料 獲 得 或 自 然 由 整 體 環 境 考 量 的 角 度, 評 估 從 最 原 始 原 料 的 取 得 製 造 成 品 使 用 到 最 終 廢 棄 或 回 收 ( 亦 即 由 搖 籃 到 墳 墓 ) 整 個 生 命 過 程 中 的 環 境 考 量 面 與 潛 在 負 荷 需 要 考 量 的 環 境 負 荷, 通 常 包 括 資 源 使 用 人 類 健 康 及 生 態 影 響 等 類 別 18

23 表 4. 各 材 質 餐 盒 現 況 回 收 下 國 內 之 生 命 週 期 盤 查 項 目 紙 餐 盒 保 麗 龍 餐 盒 PP 餐 盒 製 程 消 耗 燃 料 (MJ) ,198 能 源 與 廢 棄 物 供 水 未 消 耗 熱 值 (MJ) ,580 廢 棄 物 (kg) ND 2 3 供 水 (mg) ,910 懸 浮 微 粒 (mg) 3,932 3, ,576 二 氧 化 碳 (mg) 1,702,037 3,851, ,067,231 主 要 空 氣 污 染 物 SO X (mg) 16,030 36,831 1,967,974 NO X (mg) 10,012 32, ,158 碳 氫 化 物 (mg) 2,546 6, ,560 COD(mg) ,251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BOD(mg) ,590 SS(mg) ,968 備 註 :1. 單 位 : 每 1000 個 餐 盒 2. ND: 表 示 值 太 低, 小 於 小 數 位 數 二 位 7 3. 資 料 來 源 : 詹 中 原,1999, 我 國 廢 一 般 容 器 回 收 政 策 之 研 究 - 容 器 材 質 生 命 週 期 替 代 性 影 響 評 估 之 分 析,p.6-20~6-22 表 5. 生 命 週 期 成 本 單 價 空 氣 污 染 1 水 污 染 2 廢 棄 物 清 理 3 種 類 單 位 防 治 成 本 種 類 單 位 防 治 成 本 種 類 單 位 防 治 成 本 粒 狀 物 COD 廢 棄 物 掩 埋 NO X 固 體 懸 浮 物 SO X 備 註 :1. 紙 餐 盒 21.3 克 / 個, 保 麗 龍 餐 盒 5.1 克 / 個,PP 餐 盒 27.2 克 / 個 2.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kg 資 料 來 源 :1. 溫 麗 琪,1998, 第 二 階 段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之 費 率 徵 收 方 式 及 影 響 衝 擊, 環 境 保 護 署 與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2. 黃 宗 煌 傅 祖 壇 吳 慧 瑛 蕭 代 基,1997, 水 權 費 費 率 之 訂 定 及 其 7 廢 一 般 容 器, 根 據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於 83 年 公 告 廢 一 般 容 器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辦 法 中 第 二 條 明 令 一 般 容 器 是 指 鋁 鐵 紙 玻 璃 鋁 箔 塑 膠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單 一 或 複 合 材 質 製 成, 用 以 裝 填 可 供 食 用 或 使 用 之 物 質 之 容 器 19

24 經 濟 問 題 之 研 究, 經 濟 部 水 利 司 及 中 研 院 經 濟 所 3. 蕭 代 基 林 正 芳,1993, 廢 一 般 容 器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益 本 分 析, 環 保 署 與 中 央 研 究 院 經 濟 研 究 所 表 6. 各 材 質 餐 盒 國 內 污 染 成 本 項 目 紙 餐 盒 保 麗 龍 餐 盒 PP 餐 盒 粒 狀 物 , 空 氣 污 染 防 治 成 本 NO X , SO X 9, , 小 計 10, , 水 污 染 處 理 成 本 COD , 固 體 懸 浮 物 , 小 計 , 廢 棄 物 清 理 成 本 廢 棄 物 總 社 會 成 本 總 計 11, , 備 註 : 單 位 : 新 台 幣 ( 元 ) / 1000 個 餐 盒 來 源 : 詹 中 原, 我 國 廢 一 般 容 器 回 收 政 策 之 研 究 - 容 器 材 質 生 命 週 期 替 代 性 影 響 評 估 之 分 析,1999,p.7-12 其 結 果 說 明 如 下 : 1. PP 材 質 在 大 部 分 的 評 比 項 目 下, 均 較 另 外 兩 種 材 質 的 環 境 負 荷 為 高 2. 若 只 依 照 在 國 內 之 環 境 負 荷 數 據, 則 紙 對 於 國 內 環 境 的 負 荷 較 發 泡 材 質 為 低 3. 若 依 照 國 內 及 國 外 的 環 境 負 荷 階 段 全 程 分 析, 則 在 紙 與 發 泡 PS 8 的 數 據 比 較 上, 大 致 呈 現 優 劣 互 見 的 情 形 4. 考 量 國 內 所 有 的 紙 類 材 質, 均 在 國 外 完 成 紙 板 製 造 與 淋 模 作 業, 而 且 其 原 料 均 來 自 於 具 有 良 好 永 續 森 林 管 理 制 度 的 先 進 國 家 因 此 其 在 國 外 產 生 之 環 境 負 荷 數 據 相 關 的 防 治 成 本 與 環 境 衝 擊 效 益 均 不 容 易 計 算 與 獲 得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假 設 先 進 國 家 已 經 有 足 夠 的 綜 合 環 境 與 經 濟 考 量 因 此 對 於 相 關 的 國 外 環 境 負 荷 數 據, 可 忽 略 不 計 或 列 為 較 低 之 比 重 綜 合 前 述 分 析, 環 保 署 認 定 紙 類 為 各 種 材 質 中, 對 於 國 內 環 境 負 荷 數 據 較 低 者 但 根 據 台 大 環 境 工 程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藍 春 發 (1990) 的 研 究 報 告 發 現 下 列 幾 點 : 8 發 泡 PS 是 指 保 麗 龍, 其 是 由 聚 苯 乙 烯 (PS) 加 發 泡 劑 後, 加 熱 成 型 而 來, 可 分 為 押 出 發 泡 平 板 成 型 (PSP) 和 發 泡 粒 成 型 (EPS) 兩 大 類, 依 發 泡 倍 率 的 不 同, 可 以 製 成 免 洗 餐 具 生 鮮 托 盤 及 泡 麵 碗 漢 堡 盒 及 電 器 緩 衝 包 裝 材 建 築 隔 熱 材 魚 箱 冰 淇 淋 盒 蛋 糕 盒 等 保 麗 龍 產 品 20

25 1. 空 氣 污 染 粒 狀 物 方 面, 紙 餐 盒 污 染 量 是 保 麗 龍 餐 盒 的 10 倍 2. 水 污 染 懸 浮 微 粒, 紙 餐 盒 更 是 保 麗 龍 的 545 倍 3. 廢 棄 物 量 紙 盒 也 是 保 麗 龍 餐 盒 的 15 倍 4. 水 資 源 方 面, 紙 餐 盒 是 寶 麗 龍 的 24 倍 5. 垃 圾 量 方 面, 紙 餐 盒 為 保 麗 龍 的 15 倍 重,PP 餐 盒 的 3 倍 重, 造 成 國 內 的 垃 圾 量 大 增 6. 致 癌 陰 影 方 面, 經 過 製 程 的 改 進, 塑 膠 袋 燃 燒 再 也 不 會 產 生 戴 奧 辛 因 政 府 與 業 界 各 採 用 不 同 之 研 究 報 告, 而 研 究 報 告 之 研 究 結 果 差 異 甚 大, 造 成 嚴 重 之 意 見 衝 突, 因 此 業 者 採 取 諸 多 行 動 欲 制 止 此 政 策 實 施, 但 目 前 仍 告 失 敗 21

26 第 三 節 限 用 政 策 對 產 業 之 影 響 根 據 塑 膠 業 失 業 勞 工 自 救 會 指 出, 全 台 共 有 兩 千 五 百 家 塑 膠 製 品 業 者, 從 業 勞 工 超 過 十 七 萬 人, 環 保 署 所 提 之 限 用 政 策, 雖 可 以 減 少 台 灣 1.2% 垃 圾 量, 卻 可 能 造 成 五 萬 名 勞 工 失 業, 而 塑 膠 製 品 業 者 亦 會 面 臨 產 業 泡 沫 化 的 危 機 塑 膠 產 業 失 業 勞 工 自 救 會 總 幹 事 張 文 緯 指 出, 環 保 署 限 用 政 策 第 二 階 段 實 施 半 個 月, 南 部 倒 了 十 幾 家 業 者, 整 個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業 者 的 訂 單 少 了 一 半, 以 正 豐 塑 膠 為 例, 該 公 司 專 門 生 產 塑 膠 類 餐 具 的 原 料 OPS( 延 伸 式 聚 苯 乙 烯 ), 一 月 以 來, 產 能 整 整 少 一 半, 而 整 個 塑 膠 製 品 產 業 的 廠 商 家 數 加 上 相 關 免 洗 餐 具 通 路 業 者, 家 數 合 計 超 過 一 萬 家, 業 績 有 每 下 愈 況 的 趨 勢, 產 生 在 台 灣 永 續 經 營 發 展 的 問 題 根 據 環 保 署 的 說 法, 此 限 用 政 策 對 於 塑 膠 袋 業 者 衝 擊 只 佔 整 體 塑 膠 製 造 的 30%, 另 外 再 輔 導 這 30% 轉 型 做 可 重 複 使 用 塑 膠 袋 或 環 保 袋, 從 環 保 署 的 角 度 來 看, 應 該 衝 擊 不 會 那 麼 大 9 但 塑 膠 製 品 業 者 一 再 向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陳 情, 此 政 策 太 過 匆 促, 輔 導 轉 業 非 一 蹴 可 及, 其 製 造 設 備 替 代 彈 性 較 小, 重 新 投 資 購 置 設 備 不 易 10 因 為 機 器 規 格 是 固 定 的, 不 是 高 科 技 產 業, 可 以 電 腦 化 控 制, 要 減 量 多 少 就 減 多 少, 故 若 塑 膠 真 的 減 量 30%, 對 所 有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而 言 是 一 重 創 11 而 且 限 制 使 用 的 塑 膠 雖 然 佔 整 體 塑 膠 產 量 30%, 但 是 卻 造 成 許 多 業 者 營 業 額 全 都 下 降 30%, 所 以 影 響 的 範 圍 就 不 止 30% 12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和 環 保 署 雙 方 一 直 為 了 此 政 策 對 產 業 之 影 響 有 著 不 同 解 讀, 亦 為 此 爭 議 在 各 說 明 會 研 商 會 等 意 見 相 執 不 下, 而 依 照 經 濟 部 商 業 司 自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至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編 製 之 公 司 登 記 家 數 及 資 本 額 變 動 表,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業 與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公 司 登 記 家 數 可 整 理 如 圖 3 圖 郝 龍 斌,2002,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說 明 會,3 月 19 日 會 議 記 錄 經 濟 部 工 業 局,2002,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研 商 會 ( 中 央 部 會 ),3 月 26 日 會 議 記 錄 台 灣 區 塑 膠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謝 總 幹 事 勝 海,2002,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塑 膠 業 者 北 區 座 談 會,4 月 3 日 會 議 記 錄 台 灣 省 塑 膠 製 品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黃 總 幹 事 玉 堂,2002,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塑 膠 業 者 研 商 會,3 月 27 日 會 議 記 錄 22

27 家 數 /6 91/7 91/8 91/9 91/10 91/11 91/12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月 份 圖 3.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家 數 變 動 圖 家 4780 數 /6 91/7 91/8 91/9 91/10 91/11 91/12 92/1 92/2 92/3 92/4 92/5 92/6 月 份 圖 4.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業 家 數 變 動 圖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者 及 紙 漿 紙 及 紙 製 品 製 造 業 者 增 加 家 數 及 增 加 比 例 並 未 有 太 大 之 波 動, 但 由 於 在 政 府 的 產 業 分 類 方 面 並 沒 有 將 塑 膠 袋 製 造 業 者 免 洗 餐 具 製 造 業 者 及 紙 袋 紙 盒 製 造 業 者 做 一 較 仔 細 分 類, 故 由 此 資 料 只 能 看 出 整 體 塑 膠 產 業 與 紙 製 品 業 者 的 產 業 波 動, 而 無 法 明 確 推 斷 出 政 策 的 實 施 前 後 對 塑 膠 袋 免 洗 餐 具 業 者 及 紙 袋 紙 盒 製 造 業 者 所 造 成 明 顯 之 產 業 影 響 根 據 台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所 整 理 出 紙 袋 與 塑 膠 袋 近 六 季 生 產 值 變 化 圖 表 分 析 如 下 : 23

28 產 值 Q4 2002Q1 2002Q2 2002Q3 2002Q4 2003Q1 季 別 圖 5. 塑 膠 袋 生 產 值 變 化 圖 產 460 值 Q4 2002Q1 2002Q2 2002Q3 2002Q4 2003Q1 季 別 圖 6. 紙 袋 生 產 值 變 化 圖 一 由 圖 5 所 示, 塑 膠 袋 生 產 值 在 2002 年 第 二 季 及 第 三 季 是 呈 現 正 成 長 的 情 況, 若 與 政 策 實 施 日 程 比 對, 此 兩 季 正 處 於 政 策 第 一 階 段 公 告 及 第 一 階 段 初 步 實 施 的 日 程, 業 者 為 了 將 原 料 出 清, 加 快 生 產 腳 步, 以 求 將 損 失 減 到 最 低, 故 在 此 兩 季 產 值 都 是 呈 現 正 成 長 的 變 化 但 若 以 限 用 政 策 開 始 實 施 之 2003 年 第 一 季 和 前 一 年 同 季 比 較, 則 發 現 該 政 策 對 產 值 影 響 幅 度 並 不 大 二 由 圖 6 可 看 出, 紙 袋 在 2002 年 第 一 季 第 三 季 及 2003 年 第 一 季 與 各 前 一 季 比 較, 分 別 是 呈 現 負 成 長 ;2002 年 第 二 季 與 第 四 季 分 別 是 呈 現 正 成 長, 若 將 此 六 季 與 政 策 實 施 的 日 程 做 一 比 對, 可 發 現 環 保 署 乃 於 2002 年 4 月 23 日 發 佈 第 一 階 段 限 用 政 策 實 施 公 告, 業 者 估 計 紙 袋 之 需 求 量 會 大 幅 看 漲, 基 於 囤 積 居 奇 之 想 法, 在 政 策 公 佈 第 一 階 段 實 施 日 程 後 便 大 量 生 產, 以 便 在 政 策 實 施 後 獲 取 利 益, 所 以 此 一 時 期 的 生 產 值 是 呈 現 正 成 長 但 在 政 策 實 施 後 結 果 並 不 如 預 期, 因 為 尚 未 開 罰, 所 以 在 前 一 季 大 量 生 產 的 紙 袋 有 了 滯 銷 之 情 況, 且 國 際 紙 漿 上 漲, 原 料 成 本 上 漲, 連 帶 影 響 2002 年 第 三 季 生 產 值 下 跌, 但 由 於 2003 年 1 24

29 月 1 日 起 政 策 第 二 階 段 開 始 實 施, 實 施 對 象 擴 大, 並 於 2003 年 7 月 23 日 公 告 2003 年 2 月 16 日 起 為 正 式 處 分 日, 此 時 商 家 便 大 量 訂 購 紙 袋, 所 以 在 2002 年 第 四 季 是 呈 現 正 成 長 相 同 的 情 形, 紙 袋 大 量 製 造 銷 售 的 結 果, 讓 2003 年 第 一 季 較 2002 年 第 四 季 呈 現 負 成 長 25

30 第 三 章 政 策 分 析 第 一 節 各 界 反 應 與 行 動 壹 公 會 公 會 於 限 用 政 策 推 行 中 扮 演 著 極 大 的 角 色, 其 不 僅 站 在 自 己 的 立 場, 亦 積 極 為 塑 膠 袋 廠 商 爭 取 優 勢, 為 能 達 到 最 大 訴 求, 塑 膠 製 品 公 會 有 下 列 反 應 及 行 動 : 一 公 會 與 環 保 署 對 話 沒 有 交 集 由 於 環 保 署 在 制 訂 政 策 前 未 與 業 者 協 商, 造 成 業 者 對 此 政 策 之 制 定 過 程 頗 為 不 滿 台 灣 區 塑 膠 製 品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總 幹 事 謝 勝 海 先 生 表 示, 塑 膠 製 品 業 去 年 度 產 值 達 三 百 多 億, 業 者 多 達 一 千 多 家, 今 年 由 於 經 濟 不 景 氣, 製 造 業 首 當 其 衝, 以 今 年 二 一 年 前 八 月 產 值 來 看, 較 去 年 同 期 已 經 衰 退 達 12%, 如 今 再 限 用 塑 膠 袋 13, 對 於 塑 膠 業 者 生 計 將 造 成 很 大 的 衝 擊, 影 響 全 國 兩 千 家 塑 膠 袋 工 廠, 部 份 業 者 面 臨 閉 廠 命 運, 十 萬 名 勞 工 之 工 作 權 亦 受 到 威 脅, 導 致 不 少 塑 膠 袋 製 造 商 怨 聲 載 道 叫 苦 連 天 許 多 業 者 求 助 於 公 會, 盼 望 公 會 能 凝 聚 群 眾 的 力 量, 與 環 保 署 協 商, 但 經 過 塑 膠 公 會 與 環 保 署 多 次 協 調 仍 未 達 到 共 識, 公 會 認 為 協 商 失 敗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環 保 署 未 拿 出 善 意 來 回 應, 說 限 用 就 限 用, 在 政 策 剛 公 佈 後 並 沒 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而 公 會 也 認 為 先 進 國 家 均 沒 有 實 施, 應 可 以 學 習 他 山 之 石 的 精 神, 如 日 本 目 前 的 廢 棄 物 回 收 及 再 生 計 畫, 即 可 作 為 台 灣 的 借 鏡, 而 不 須 實 施 限 用 政 策, 加 上 環 保 署 亦 堅 持 原 有 的 想 法, 漠 視 公 會 的 訴 求, 導 致 雙 方 各 執 一 詞, 形 成 各 說 各 話 的 局 面, 多 次 協 商 未 果, 而 整 個 協 商 似 乎 只 有 形 式, 未 有 實 質 的 效 果 二 公 會 發 動 請 願 遊 說 抗 爭 由 於 協 商 多 次 並 沒 有 達 到 共 識, 公 會 只 好 採 取 非 常 手 段 與 環 保 署 對 抗, 公 會 首 先 召 開 臨 時 理 監 事 會, 決 議 準 備 請 願 書 寄 給 立 委 尋 求 連 署 支 持 外, 另 再 會 同 部 份 學 者 立 委 到 立 法 院 監 察 院 等 相 關 單 位 陳 情, 發 動 萬 人 遊 行 抗 議, 主 要 訴 求 暫 緩 實 施 限 用 政 策, 讓 會 員 廠 能 夠 有 足 夠 的 時 間 轉 型, 因 此 要 求 五 年 之 緩 衝 期, 並 停 止 對 於 塑 膠 製 品 業 的 污 名 行 為 台 灣 區 塑 膠 製 品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總 幹 事 謝 勝 海 先 生 表 示 塑 膠 製 品 污 染 不 比 紙 製 品 高, 因 為 紙 製 品 需 砍 筏 樹 木, 易 造 成 溫 室 效 應, 認 為 如 要 限 用 的 話, 應 連 紙 13 工 商 時 報,2001 年, 限 用 塑 膠 袋 公 聽 會 無 公 識, 產 業 訊 息,11 月 6 日, 回 收 與 環 保 版 26

31 製 品 也 一 同 限 用, 再 加 上 市 面 上 大 多 的 紙 製 品 多 為 進 口, 造 福 了 國 外 廠 商, 讓 國 內 的 廠 商 面 臨 窘 境, 在 政 府 強 調 拼 經 濟 當 下, 這 樣 的 做 法 簡 直 背 道 而 馳, 造 成 經 濟 委 縮 而 某 些 不 肖 業 者 為 了 降 低 成 本 引 進 大 陸 紙 製 品, 以 紙 漿 餐 盒 為 例, 目 前 有 許 多 業 者, 已 經 緊 急 從 大 陸 運 送 紙 漿 餐 盒 到 台 灣 來, 僅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份 進 口 數 量 即 高 達 到 兩 千 萬 個 14, 這 些 大 陸 進 口 的 紙 製 品 安 全 性 問 題 令 人 質 疑 且 先 前 消 基 會 亦 公 佈 市 面 上 紙 製 品 的 抽 樣 報 告, 報 告 中 指 出 紙 製 品 的 確 有 安 全 性 不 足 之 現 象, 顯 現 出 環 保 署 限 用 塑 膠 製 品, 並 未 在 替 代 性 產 品 篩 檢 上 做 嚴 格 把 關, 造 成 對 民 眾 健 康 的 威 脅, 對 此 謝 勝 海 先 生 也 對 政 策 所 引 發 的 現 象 下 一 註 解, 他 認 為 限 用 政 策 為 非 理 性 的 公 共 政 策 本 研 究 發 現 環 保 署 事 先 並 未 與 業 者 做 良 好 的 溝 通, 在 協 商 過 程 中 仍 未 針 對 公 會 所 提 出 的 問 題 加 以 檢 討 解 決, 公 會 的 遊 行 抗 爭 死 諫 等 強 烈 行 動 似 乎 未 引 起 環 保 署 讓 步, 目 前 只 好 採 取 行 政 訴 訟, 來 解 決 此 一 難 題, 這 樣 的 手 法 讓 人 感 嘆 著 塑 膠 業 的 無 奈, 因 為 對 環 保 署 來 說 他 們 只 是 一 群 無 聲 的 發 言 者 三 公 會 試 圖 教 育 民 眾 塑 膠 對 產 業 的 貢 獻, 以 及 只 有 建 構 回 收 系 統 才 能 真 正 改 善 污 染 公 會 表 示, 先 進 國 家 包 括 美 國 德 國 日 本 都 沒 有 限 制 使 用 購 物 塑 膠 袋, 對 環 保 署 推 行 這 項 政 策 不 表 贊 同, 再 加 上 環 保 署 所 推 舉 的 配 套 措 施, 公 會 對 其 實 用 性 產 生 非 常 大 的 懷 疑, 認 為 對 產 業 幫 助 不 大, 且 現 在 國 內 失 業 率 高 達 5% 的 情 形 下, 環 保 署 這 項 政 策 不 僅 沒 意 義, 還 會 製 造 更 多 的 失 業 人 口, 預 估 失 業 率 將 會 攀 升 15, 公 會 也 藉 著 媒 體 隔 空 喊 話, 明 確 指 出 這 項 政 策 將 造 業 產 業 外 移, 目 前 國 內 一 千 五 百 家 的 塑 膠 製 品 業 者 中, 以 免 洗 餐 具 者 為 最 大 宗, 正 醞 釀 出 走 至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估 計 明 年 將 有 五 十 家 業 者 外 移, 而 這 一 次 西 進 的 舉 動 16, 對 政 府 拼 經 濟 以 及 失 業 率 高 升, 無 非 是 雪 上 加 霜 希 望 環 保 署 聽 聽 公 會 的 心 聲, 要 求 環 保 署 善 用 業 者 繳 交 的 資 源 回 收 處 理 費, 來 建 立 廢 物 回 收 再 生 系 統, 把 塑 膠 品 污 染 環 境 降 到 最 低 而 應 有 效 處 理 廢 棄 物, 不 應 限 用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四 公 會 批 評 政 策 欠 缺 社 會 公 平 原 則 公 會 批 評 限 用 政 策 缺 乏 社 會 公 平, 政 府 不 能 只 將 矛 頭 指 向 業 者, 而 忽 略 了 建 構 廢 棄 物 回 收 系 統, 如 此 強 制 的 作 風 導 致 了 許 多 業 者 將 歇 業, 無 法 生 存, 而 環 保 署 只 限 用 塑 膠 袋 並 未 限 用 紙 製 品, 讓 這 塊 大 餅 將 落 入 紙 製 廠 的 口 中, 等 同 於 以 政 策 引 導, 造 成 產 業 間 競 爭 的 不 公, 因 此, 公 會 才 會 極 積 想 要 政 府 改 變 原 有 的 政 策, 工 商 時 報,2003 年, 禁 用 塑 膠, 盒 業 者 轉 向 大 陸 搬 救 兵, 三 個 月 後 紙 餐 盒 將 供 過 於 求,1 月 3 日, 財 經 產 業 版 經 濟 日 報,2001 年, 塑 膠 袋 免 洗 餐 具 限 用 政 策, 業 界 盼 暫 緩,11 月 6 日 工 商 時 報,2002 年, 禁 用 塑 膠 袋 斷 生 機 廠 商 紛 西 進, 財 經 產 業 版 27

32 或 者 要 求 政 府 做 好 配 套 措 施, 讓 會 員 廠 有 緩 衝 的 時 間 來 轉 型 過 去 環 保 署 回 收 政 策 不 夠 周 全, 例 如 在 早 年 公 告 保 麗 龍 餐 具 應 強 制 回 收, 結 果 自 助 餐 業 者 及 攤 販 紛 紛 改 用 紙 餐 盒, 多 年 下 來, 免 洗 餐 具 的 濫 用 問 題 並 未 根 本 改 善, 而 如 今, 環 保 署 再 提 限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免 洗 餐 具, 紙 製 品 也 有 類 似 的 替 代 性, 造 成 紙 製 品 的 使 用 量 大 量 增 加, 到 最 後 濫 用 情 形 仍 無 法 改 善, 而 環 保 署 卻 回 答 等 到 紙 製 品 濫 用 情 形 嚴 重, 仍 會 進 一 步 採 取 限 用, 此 種 作 法, 實 在 令 人 難 以 苟 同 另 外, 環 保 署 一 昧 把 塑 膠 製 品 當 成 環 境 污 染 的 原 兇, 並 以 強 制 性 的 手 法 執 行, 這 樣 的 圍 堵 並 無 法 改 善 問 題, 環 保 署 應 從 教 育 和 宣 導 著 手, 讓 民 眾 具 有 環 保 意 識 及 認 知, 民 眾 一 旦 有 愛 護 環 境 的 用 心, 環 境 保 護 自 然 不 再 只 是 口 號 貳 商 家 商 家 為 限 用 政 策 影 響 次 之 的 對 象, 然 在 面 對 環 保 署 執 意 實 行 之 限 用 政 策, 商 家 會 如 何 應 對, 如 何 讓 消 費 者 在 政 策 實 施 後 不 感 到 困 擾? 如 何 讓 消 費 者 不 因 限 用 政 策 而 減 少 購 買 行 為? 如 何 讓 限 用 政 策 之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限 用 政 策 實 施 之 後, 將 衝 擊 六 大 行 業 中 高 達 數 百 萬 之 商 家, 面 對 這 項 政 策, 商 家 之 因 應 對 策 則 是 五 花 八 門, 有 的 商 家 配 合 法 令 的 執 行, 有 的 則 是 想 出 各 式 花 招 規 避 法 令, 形 成 了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的 情 景 一 有 少 數 商 家 配 合 法 令 執 行 在 第 一 階 段 限 用 政 策 實 施 時, 多 數 商 家 所 採 取 加 強 宣 導 的 對 策, 而 隨 著 政 策 所 衍 生 出 來 的 尼 龍 袋 帆 袋 不 織 布 袋 等 不 同 材 質 的 環 保 袋, 價 格 從 十 元 到 百 元 都 有, 商 家 首 先 配 合 促 銷 活 動 半 賣 半 相 送, 以 低 價 賣 出 環 保 袋, 供 民 眾 往 後 購 物 使 用 在 第 二 階 段 商 家 的 因 應 措 施 則 除 了 環 保 袋 繼 續 半 買 半 相 送 仍 持 續 外, 另 外 以 販 售 厚 度 超 過 0.06 公 釐 的 塑 膠 袋, 依 尺 寸 大 小 區 分 價 格, 售 價 從 一 元 到 四 元 不 等, 但 大 部 份 商 家 多 以 一 元 賣 出 塑 膠 袋, 把 消 費 者 付 費 成 本 減 低, 但 值 得 深 思 的 是 由 送 變 賣, 何 來 的 環 保, 而 採 用 販 賣 塑 膠 袋 的 多 為 注 重 商 譽 的 五 大 行 業 商 家, 這 樣 的 實 施 成 效 也 實 在 有 限 在 免 洗 餐 具 方 面 有 店 家 換 上 鐵 盤 或 可 重 覆 使 用 之 餐 具, 甚 至 還 有 鼓 勵 消 費 者 自 備 餐 具 可 以 打 折 或 給 予 現 金 折 扣, 不 過 這 樣 的 做 法 只 佔 絕 少 數 在 限 用 塑 膠 袋 政 策 實 施 後, 代 之 而 起 的 卻 是 紙 製 品 的 大 量 增 加, 根 據 環 保 署 委 託 弘 光 技 術 學 院 進 行 的 九 十 一 年 台 灣 地 區 垃 圾 採 樣 分 析 工 作 計 畫 成 果 調 查, 發 現 紙 類 逐 年 上 升, 尤 其 在 限 用 政 策 實 施 後, 情 形 更 加 嚴 重, 由 29% 升 至 28

33 38% 17, 而 這 樣 的 結 果 令 人 質 疑 限 用 政 策 對 環 境 保 護 是 否 有 幫 助 生 態 永 續 協 會 等 環 保 團 體 於 九 十 二 年 二 月 十 九 在 立 法 院 召 開 記 者 會, 抨 擊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執 行 塑 膠 限 用 政 策 不 當, 只 是 把 塑 膠 袋 用 量 完 全 移 轉 到 紙 類, 鼓 勵 砍 伐 森 林, 是 一 項 假 環 保 政 策 紙 製 品 不 僅 在 製 造 過 程 中 污 染 環 境, 更 由 於 政 府 對 紙 製 品 的 檢 驗 並 沒 有 嚴 格 的 把 關, 造 成 人 民 健 康 的 威 脅 二 商 家 遊 走 在 法 令 的 灰 色 地 帶 在 第 二 階 段 限 用 政 策 宣 導 期 結 束 後, 環 保 署 於 九 十 二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展 開 限 用 塑 膠 大 執 法 18, 被 認 為 配 合 度 最 低 的 小 吃 店 及 早 餐 店 大 部 分 雖 然 都 把 塑 膠 袋 免 洗 餐 具 收 起 來, 但 仍 有 些 商 家 鑽 法 律 漏 洞, 例 如 : 有 的 商 家 把 塑 膠 袋 套 在 碗, 成 為 直 接 和 食 物 接 觸 接 觸 者 免 罰 的 免 洗 餐 具 裝 盛 食 物 ; 有 的 則 把 塑 膠 袋 掛 在 店 門 外, 讓 消 費 者 自 行 取 用, 由 於 未 設 座 位 的 店 家 不 受 限 用 政 策 列 管, 有 的 店 家 乾 脆 把 店 內 的 桌 椅 撤 掉, 規 避 稽 查 在 南 陽 街 賣 臭 豆 腐 的 老 闆 說, 保 麗 龍 免 洗 餐 具 不 能 使 用, 紙 餐 具 又 那 麼 貴, 他 才 想 到 直 接 在 盤 子 上 上 塑 膠 袋 的 辦 法, 用 完 抽 掉 不 必 洗 碗, 也 沒 有 違 法 也 有 人 賣 著 永 遠 少 一 元 的 便 當, 崙 背 鄉 有 餐 飲 業 者 賣 起 一 個 四 十 九 元, 三 個 一 百 四 十 九 元, 業 者 大 吐 苦 水 的 說, 曾 有 老 顧 客 一 口 氣 買 了 三 個 便 當, 他 向 對 方 開 口 要 一 百 五 十 一 元, 卻 被 指 責 不 近 人 情, 連 一 元 也 要 計 較, 氣 得 掉 頭 就 跑 了, 擔 心 受 罰 的 老 板 想 到 的 權 宜 之 計, 只 好 賣 起 永 遠 便 宜 一 元 的 便 當 19 而 在 斗 六 的 早 餐 店 更 因 為 點 斷 袋 並 未 限 用, 便 將 早 餐 放 入 點 斷 袋 裡 再 用 尼 龍 繩 結 打 結, 以 方 便 消 費 者 可 以 手 提, 而 這 些 規 避 的 方 式 雖 沒 有 直 接 違 法, 但 少 用 了 購 物 用 的 塑 膠 袋 卻 增 加 了 點 斷 袋 的 使 用, 在 在 暴 露 了 這 個 政 策 的 確 欠 缺 周 詳 計 畫, 而 使 此 政 策 成 效 大 打 折 扣 三 心 存 觀 望, 配 合 度 低 限 用 政 策 開 罰 第 一 天, 雲 林 縣 二 批 限 制 使 用 的 列 管 對 象 有 一 千 三 百 十 七 家, 其 中 佔 87% 的 第 六 類 店 面 餐 飲 業, 即 有 一 千 一 百 五 十 三 家, 在 環 保 局 稽 查 人 員 十 四 日 前 往 抽 查 時, 發 現 商 家 配 合 塑 膠 袋 限 用 政 策 僅 13%, 配 合 比 例 明 顯 低 20, 其 餘 五 類 ( 百 貨 公 司 及 購 物 中 心 量 販 店 超 級 市 場 連 銷 便 利 商 店 連 鎖 速 食 店 ) 則 百 分 之 百 配 合, 在 台 南 市 方 面, 目 前 持 續 使 用 塑 膠 購 物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的 商 家, 以 最 明 顯 的 早 餐 店 來 講, 亦 紛 紛 卸 下 舊 裝 備, 改 用 紙 製 品 或 增 加 塑 膠 袋 的 厚 度, 但 並 未 向 消 費 者 增 加 收 費 ; 在 社 區 內 的 小 型 餐 飲 店, 則 大 都 一 如 往 常, 照 常 中 央 社,91 年, 紙 類 垃 圾 續 增 限 塑 政 策 實 施 後 更 明 顯 中 國 時 報,92 年, 濫 用 塑 膠 袋 八 家 違 規 挨 警 告,2 月 17 日,13 版 社 會 脈 動 中 國 時 報,92 年, 限 塑 聲 聲 催, 苦 水 一 大 堆,2 月 13 日,20 版 中 國 時 報,92 年, 二 階 限 塑 開 罰 業 者 換 裝,2 月 17 日,18 版 29

34 使 用 塑 膠 製 品, 商 家 認 為 小 本 經 營, 難 以 更 換, 短 時 間 內 環 保 單 位 還 不 至 於 來 稽 查, 仍 持 觀 望 態 度, 商 家 為 何 多 半 都 持 觀 望 態 度 呢? 根 據 環 保 局 長 沈 世 宏 提 供 之 北 市 一 萬 二 千 五 百 十 四 家 列 管 名 單 中, 竟 然 有 漏 網 之 魚, 發 現 有 些 位 於 巷 弄 間 的 小 吃 店 未 在 名 冊 之 內 21, 而 仔 細 想 想 全 省 將 有 多 少 家 的 小 吃 店 未 列 在 名 冊 之 內? 此 外 以 目 前 環 保 單 位 總 計 不 超 過 一 千 位 稽 查 人 員, 光 要 稽 查 近 二 萬 五 千 家 排 放 廢 水 廢 棄 物 以 及 管 制 超 過 二 千 萬 輛 排 放 廢 棄 的 機 汽 車, 就 已 經 忙 得 不 可 開 交, 是 不 是 有 能 力 再 增 加 這 項 任 務, 也 就 令 人 懷 疑 22, 而 即 使 查 到 業 者 有 違 規 之 實, 也 多 以 開 立 勸 導 單 加 以 勸 導, 也 正 因 為 政 策 執 行 上 並 沒 有 徹 底 落 實, 讓 整 個 政 策 顯 現 出 漏 洞 百 出 參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係 指 塑 膠 袋 之 供 應 商, 其 所 受 影 響 最 大, 情 況 好 的 工 廠 呈 現 半 歇 業 狀 態, 工 廠 訂 單 驟 減, 生 產 線 時 做 時 停, 收 入 減 少 一 半, 員 工 面 臨 失 業 減 薪 的 困 境, 而 情 況 差 的 則 是 無 法 繼 續 經 營, 只 能 以 關 門 大 吉 來 面 對 此 項 政 策, 此 政 策 的 實 施 可 說 是 讓 許 多 塑 膠 業 者 皆 陷 入 難 境 然 環 保 署 雖 有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但 當 工 廠 老 闆 向 環 保 署 求 援 申 請 優 惠 貸 款, 大 批 勞 工 失 業 希 望 環 保 署 輔 導 轉 業, 官 方 提 供 的 協 助, 卻 無 法 解 決 燃 眉 之 急, 因 此 造 成 供 應 廠 商 的 激 烈 反 應, 其 行 為 及 態 度 如 下 : 一 遊 行 抗 議 由 於 限 用 政 策 的 施 行 是 勢 在 必 行, 雖 然 環 保 署 與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經 過 多 次 溝 通, 卻 仍 無 法 與 塑 膠 袋 業 者 及 勞 工 達 成 共 識, 迫 使 塑 膠 製 品 勞 工 不 得 不 走 上 街 頭, 主 要 是 限 用 政 策 影 響 的 層 面, 官 方 估 算 與 民 間 實 況 的 落 差 太 大 故 部 分 塑 膠 產 業 (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 勞 工 失 業 自 救 會 成 員, 於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在 環 保 署 門 口 拉 起 綠 色 執 政, 失 業 保 證 署 長 亂 來, 政 府 垮 台 等 白 布 條, 抗 議 環 保 署 推 行 的 塑 膠 袋 限 用 政 策 在 九 十 二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則 以 119 救 救 我, 抗 議 環 保 署 霸 政, 全 民 團 結 大 遊 行 為 訴 求, 號 召 五 萬 人 參 與, 要 求 政 府 應 立 即 停 止 在 執 行 限 用 塑 膠 袋 時 錯 誤 的 動 作, 並 要 求 環 保 署 長 郝 龍 斌 為 這 項 錯 誤 的 政 策 道 歉 下 台 23 雖 然 這 次 遊 行 規 模 浩 大, 也 引 起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的 重 視, 但 政 策 依 然 如 期 實 行 二 可 分 解 可 燃 燒 塑 膠 袋 的 能 否 使 用, 讓 業 者 無 所 適 從 一 般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自 九 十 二 年 元 旦 起 嚴 格 限 制 使 用, 而 生 物 科 技 生 產 可 分 解 中 國 時 報,92 年, 小 吃 道 限 用 塑 膠 袋 首 日 六 成 觀 望,1 月 2 日, 地 方 新 聞 版 中 國 時 報,92 年, 限 用 塑 膠 縮 小 打 擊 面 提 升 成 功 率,2 月 9 日,9 版 台 灣 新 聞 報,2003 年 1 月 21 日, 30

35 式 塑 膠 袋 是 否 可 繼 續 使 用, 部 分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卻 感 到 不 了 解 ; 有 的 廠 商 表 示, 每 月 都 大 量 外 銷 日 本 的 可 分 解 塑 膠 袋, 在 國 內 卻 不 准 使 用, 建 議 政 府 應 修 法 以 配 合 長 遠 需 要 面 對 政 府 環 保 法 規 的 朝 令 夕 改, 常 令 廠 商 及 消 費 者 無 所 適 從, 雖 然 有 若 干 政 府 部 門 向 分 解 可 燃 燒 膠 袋 製 造 商 大 量 購 買 購 物 袋, 可 是, 有 大 賣 場 向 分 解 可 燃 燒 塑 膠 袋 廠 商 們 採 購 一 般 塑 膠 袋 時, 會 詢 問 是 否 可 以 合 法 使 用, 廠 商 卻 只 能 回 答 還 不 清 楚, 並 擔 心 賣 場 用 這 種 可 分 解 塑 膠 袋 會 違 法 所 以 政 府 對 於 可 分 解 可 燃 燒 塑 膠 袋 的 政 策 並 無 一 明 確 之 方 向, 才 使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無 所 適 從 三 廠 商 出 走 政 策 的 執 行, 無 疑 是 間 接 對 許 多 台 灣 地 區 中 小 型 塑 膠 業 者 下 了 通 殺 令, 環 保 署 不 給 業 者 生 機,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只 好 自 尋 出 路 許 多 台 灣 的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希 望 未 來 能 在 大 陸 站 穩 腳 步 後, 再 把 還 留 在 台 灣 的 部 分 員 工, 也 帶 到 大 陸 去, 做 為 下 游 衛 星 工 廠 此 舉 可 說 是 台 灣 中 小 企 業 的 出 走, 政 府 實 施 一 項 政 策, 卻 未 規 劃 出 完 善 之 配 套 措 施, 讓 許 多 中 小 企 業 一 時 措 手 不 及, 才 會 造 成 出 走, 人 才 資 金 物 力 的 外 流, 是 不 可 忽 視 的 細 節, 故 政 府 應 積 極 輔 導 企 業 轉 型 或 其 他 完 善 之 配 套 措 施 24 四 塑 膠 產 業 勞 工 失 業 自 救 會 控 告 環 保 署 塑 膠 產 業 勞 工 失 業 自 救 會 成 員 所 提 訴 願 雖 被 駁 回, 但 仍 於 九 十 二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向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尋 求 救 濟 同 時, 為 避 免 此 案 訴 訟 進 行 中, 塑 膠 業 者 權 利 損 害 不 斷 擴 大, 甚 至 因 而 使 公 司 無 法 營 運 而 面 臨 倒 閉, 業 者 決 定 依 行 政 訴 訟 法 規 定, 聲 請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為 暫 時 權 利 保 護 ( 處 分 停 止 執 行 或 假 處 分 等 ) 裁 定 塑 膠 產 業 勞 工 失 業 自 救 會 指 出, 依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規 定 及 大 法 官 歷 年 來 有 關 解 釋, 凡 是 限 制 人 民 自 由 權 利 或 對 於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有 重 大 影 響 的 行 政 行 為, 除 須 具 有 公 益 上 的 理 由 外, 還 必 須 有 法 律 或 法 律 具 體 明 確 授 權 的 法 規 命 令 的 規 範 依 據, 且 須 合 乎 比 例 原 則 因 此, 塑 膠 產 業 勞 工 失 業 自 救 會 認 為 環 保 署 據 以 限 制 使 用 的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文, 不 僅 它 的 構 成 要 件 有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之 虞 者 不 明 確, 已 有 牴 觸 法 治 國 家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嫌 疑, 甚 至 於 法 律 效 果 上 概 括 授 權 環 保 署 以 公 告 禁 用 或 限 制 製 造 輸 入 販 賣 使 用, 其 該 法 之 有 效 性 自 有 疑 義 塑 膠 產 業 勞 工 失 業 自 救 會 說, 塑 膠 產 業 勞 工 失 業 自 救 會 成 員 對 於 環 保 署 九 十 24 多 維 新 聞 網,2003 年 3 月 17 日, 31

36 一 年 七 月 間 的 公 告, 雖 曾 向 行 政 院 提 起 訴 願 被 駁 回, 但 依 法 治 國 家 有 權 利 必 有 救 濟 法 理, 塑 膠 業 者 決 定 依 法 繼 續 向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訴 訟 肆 消 費 者 與 商 家 及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相 較 之 下, 政 策 的 實 施 雖 未 影 響 消 費 者 之 生 計, 但 對 消 費 者 的 生 活 習 慣 造 成 影 響 與 改 變 環 保 意 識 的 抬 頭, 讓 消 費 者 配 合 政 策 的 實 施, 但 消 費 者 心 中 仍 對 該 政 策 存 有 許 多 疑 慮 一 政 策 的 正 面 效 益 較 小 為 了 配 合 政 府 限 用 免 洗 餐 具 塑 膠 袋 政 策, 有 些 小 吃 店 老 闆 表 示, 從 九 十 二 年 元 月 份 以 來, 部 分 顧 客 會 自 行 攜 帶 便 當 盒, 且 有 愈 來 愈 多 的 現 象, 而 自 備 塑 膠 袋 或 直 接 用 手 拿 便 當 的 顧 客 也 不 少 雖 然 在 此 限 用 政 策 下 具 有 正 面 效 益, 但 是 由 於 多 數 消 費 者 之 消 費 習 慣 難 以 改 變, 因 此 仍 對 民 眾 的 生 活 造 成 許 多 不 便, 且 許 多 消 費 者 因 塑 膠 袋 價 格 便 宜, 在 追 求 購 物 便 利 下 仍 選 擇 購 買 塑 膠 袋, 造 成 該 政 策 之 效 益 較 小 二 疑 似 為 店 家 謀 取 暴 利 在 政 策 實 施 後, 一 些 非 列 管 的 商 家 業 者, 也 表 示 主 動 樂 意 配 合 執 行, 其 中 包 括 一 些 水 果 店 麵 包 店 等 但 消 費 者 認 為 業 者 配 合 政 府 行 事, 不 僅 可 達 到 減 少 成 本 的 目 的, 更 因 為 原 本 一 個 成 本 不 到 一 毛 錢, 須 免 費 附 贈 的 塑 膠 袋, 如 今 卻 變 成 以 一 或 二 元 來 販 售 予 消 費 者, 成 為 幫 店 家 們 另 找 一 條 謀 取 暴 利 的 管 道 三 有 無 店 面 的 迷 思 由 於 政 府 此 項 政 策 是 針 對 有 店 面 的 商 家 做 稽 查, 但 其 實 在 傳 統 市 場 ( 菜 市 場 ) 夜 市, 塑 膠 袋 的 使 用 量 之 大 才 更 是 不 容 忽 視, 所 以 這 項 政 策 在 這 一 方 面 就 很 難 去 說 服 一 般 有 店 面 之 商 家, 對 消 費 者 而 言, 如 果 菜 市 場 也 做 得 到, 台 灣 才 真 正 能 落 實 環 保 四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加 厚 的 疑 惑 針 對 環 保 署 要 求 業 者 增 厚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的 厚 度, 以 利 重 覆 使 用, 對 多 數 消 費 者 而 言, 卻 是 帶 來 許 多 疑 問, 不 解 的 是, 在 以 往 未 要 求 加 厚 塑 膠 袋 前, 多 數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都 會 被 消 費 者 拿 來 二 次 使 用, 現 在 塑 膠 袋 加 厚, 消 費 者 一 樣 還 是 重 覆 使 用, 但 所 謂 環 保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卻 較 原 來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厚, 相 對 也 加 深 了 對 環 境 的 負 荷 量 32

37 第 二 節 環 保 署 之 因 應 對 策 環 保 署 以 環 保 之 名, 實 施 限 用 政 策, 不 僅 增 加 塑 膠 產 業 業 者 之 成 本 外, 亦 造 成 業 者 原 生 產 之 廠 房 機 具 因 製 成 品 規 格 不 符 而 遭 淘 汰, 對 業 者 而 言, 是 一 打 擊, 甚 至 使 部 分 業 者 因 資 金 不 足 無 法 汰 換 機 器 及 轉 型, 而 面 臨 裁 減 員 工 或 關 廠 的 命 運, 對 目 前 高 失 業 率 的 社 會 結 構, 更 是 增 加 社 會 成 本 限 用 政 策 所 限 制 使 用 之 塑 膠 類 產 品 主 要 有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等 兩 大 類, 其 主 要 在 於 改 變 民 眾 之 消 費 型 態, 以 減 少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之 使 用, 且 考 量 民 眾 之 生 活 習 慣, 因 此 就 有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之 虞 者 先 予 限 制 使 用, 其 最 終 目 標 仍 為 源 頭 減 量, 因 此 提 出 獎 勵 及 補 助 誘 因, 鼓 勵 業 者 自 願 性 採 用 可 重 複 使 用 之 購 物 袋 及 餐 具 環 保 署 在 推 動 限 用 政 策 時, 除 評 估 該 政 策 實 施 對 民 眾 之 消 費 習 慣 販 賣 業 者 之 營 業 形 態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亦 考 量 該 政 策 對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製 造 業 者 造 成 的 衝 擊, 因 此 採 用 分 階 段 分 對 象 分 範 圍 方 式 實 施, 以 減 少 政 策 對 民 生 之 衝 擊 另 外 為 使 此 政 策 能 達 到 預 期 成 效, 政 府 亦 提 出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一 宣 導 及 說 明 為 使 各 界 了 解 限 用 政 策 之 實 施, 環 保 署 製 作 相 關 文 宣 分 送 至 限 制 使 用 對 象, 並 透 過 各 項 媒 體 播 放, 亦 於 九 十 一 年 五 月 至 十 月 間 辦 理 相 關 說 明 會 及 宣 導 活 動, 讓 業 者 及 消 費 者 了 解 該 政 策 之 措 施 但 並 與 業 者 學 者 消 費 者 事 先 協 商 便 制 定 此 政 策, 而 採 事 後 再 與 各 界 協 商 後 數 次 修 訂 限 用 內 容, 讓 各 界 摸 不 著 頭 緒, 而 消 費 者 對 於 限 用 政 策 的 認 知 也 僅 限 於 要 付 費 購 買 塑 膠 袋, 對 於 限 用 政 策 的 內 容 及 最 終 目 的 似 乎 亦 一 知 半 解 二 輔 導 獎 勵 措 施 限 用 政 策 之 目 的 在 於 鼓 勵 民 眾 及 業 者 改 用 可 重 複 使 用 之 購 物 袋 及 餐 具, 因 此 提 供 補 助 予 改 用 可 重 複 使 用 環 保 袋 或 重 複 清 洗 餐 具 之 限 制 使 用 對 象, 其 補 助 部 分 共 有 三 部 分 : ( 一 ) 提 供 折 扣 予 自 備 餐 具 之 消 費 者 之 餐 飲 業 環 保 署 為 鼓 勵 有 店 面 之 餐 飲 業 提 供 折 扣 予 自 備 餐 具 或 容 器 之 消 費 者, 達 到 減 少 免 洗 餐 具 使 用 之 目 的, 並 養 成 自 備 餐 具 之 習 慣, 特 訂 定 鼓 勵 有 店 面 餐 飲 業 提 供 優 惠 折 扣 予 自 備 餐 具 消 費 者 補 助 要 點, 其 補 助 對 象 為 第 二 批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33

38 限 制 使 用 對 象 中 屬 於 有 店 面 之 餐 飲 業 者, 且 配 合 限 用 政 策, 提 供 每 一 自 備 餐 具 或 容 器 具 不 使 用 店 家 提 供 之 免 洗 餐 具 之 消 費 者 新 台 幣 五 元 ( 含 ) 以 上 之 折 扣 者 而 此 項 補 助 之 申 請 截 至 九 十 二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止, 環 保 署 統 計, 共 有 722 家 提 供 至 少 每 人 每 次 五 元 以 上 之 優 惠 折 扣, 成 效 非 常 良 好 但 此 722 家 僅 佔 全 國 餐 飲 業 家 數 約 3%, 雖 成 效 良 好, 但 由 於 第 三 階 段 暫 停 實 施 情 況 下, 再 加 上 受 管 制 的 20% 家 數 中 只 有 3% 配 合 提 供 折 扣 給 消 費 者, 很 難 想 像 對 整 體 環 境 會 有 多 大 幫 助? ( 二 ) 製 作 環 保 購 物 袋 環 保 署 為 使 第 二 批 限 用 對 象 共 同 響 應 與 推 動 限 制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之 使 用 政 策, 特 訂 定 製 作 環 保 袋 補 助 要 點, 凡 第 二 階 段 限 用 對 象 可 向 環 保 署 提 出 計 畫 申 請 補 助, 其 每 一 計 畫 最 高 可 達 新 台 幣 20 萬 元 之 補 助, 且 以 不 超 過 該 計 畫 總 製 作 經 費 20% 為 限 本 項 補 助 在 申 請 期 限 內 共 計 有 九 家 業 者 申 請, 其 總 計 製 作 了 近 28 萬 個 環 保 袋 根 據 本 研 究 實 地 觀 察 發 現, 雖 然 限 用 政 策 鼓 勵 民 眾 使 用 環 保 購 物 袋, 但 基 於 民 眾 多 年 來 消 費 習 慣 不 易 改 變, 再 加 上 民 眾 心 理 預 期 花 一 至 二 元 即 可 購 得 塑 膠 袋, 所 以 制 訂 此 政 策 仍 無 法 全 面 改 變 消 費 者 購 買 塑 膠 袋 的 行 為 ( 三 ) 改 用 可 重 複 清 洗 餐 具 環 保 署 為 推 動 限 用 政 策, 透 過 補 助 方 式, 以 降 低 第 二 批 限 制 使 用 對 象 購 買 餐 具 及 清 洗 設 備 之 成 本, 並 增 加 及 改 用 可 重 複 使 用 餐 具 之 意 願, 特 訂 定 補 助 第 二 批 限 制 使 用 對 象 改 用 可 重 複 清 洗 餐 具 執 行 要 點 其 補 助 對 象 為 第 二 批 限 用 對 象, 為 配 合 限 用 政 策, 捨 棄 使 用 免 洗 餐 具 而 改 用 可 重 複 使 用 餐 具 之 業 者, 每 一 計 畫 補 助 額 度 以 四 萬 元 為 上 限 衛 生 署 於 民 國 七 十 年 代 為 了 防 治 肝 炎 而 提 倡 使 用 免 洗 餐 具, 如 今 環 保 署 卻 提 倡 使 用 可 重 複 使 用 餐 具, 且 可 重 複 使 用 之 餐 具 消 毒 條 件 並 未 有 相 關 單 位 之 抽 樣 檢 驗, 屆 時 將 會 對 消 費 者 健 康 造 成 影 響 三 協 助 塑 膠 產 業 轉 型 環 保 署 為 輔 導 相 關 塑 膠 產 業 進 行 轉 業 及 產 業 升 級,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已 於 九 十 二 年 元 月 十 五 日 辦 理 協 助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製 造 業 升 級 轉 型 研 討 會, 以 輔 導 業 者 運 用 政 府 的 資 源, 加 強 新 產 品 新 技 術 新 材 料 及 新 設 計 之 開 發, 加 速 調 整 生 產 技 術 與 結 構 以 解 決 業 者 所 面 臨 問 題, 減 輕 限 用 政 策 對 34

39 塑 膠 製 品 業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25 ; 且 工 業 局 亦 配 合 環 保 署 研 擬 輔 導 業 者 轉 業 轉 型 之 計 畫 在 行 政 院 方 面, 其 相 關 部 會 將 配 合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之 現 有 政 策 性 專 案 貸 款, 及 在 財 政 部 信 保 基 金 擔 保 下, 受 限 用 政 策 影 響 之 業 者, 可 依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之 現 有 政 策 性 專 案 貸 款 向 各 相 關 銀 行 申 貸, 環 保 署 亦 將 補 貼 業 者 所 需 負 擔 之 一 部 分 利 息, 以 協 助 業 者 轉 型 及 產 業 升 級 但 環 保 署 的 好 意 業 者 似 乎 不 領 情, 福 懋 公 司 王 繼 和 廠 長 表 示, 在 經 濟 不 景 氣 情 況 下 實 施 限 用 政 策, 業 者 本 來 利 潤 即 不 高, 如 今 更 要 利 用 貸 款 生 存, 其 無 疑 是 加 重 了 業 者 的 經 濟 負 擔, 因 此 他 極 不 認 同 此 項 措 施 四 輔 導 失 業 勞 工 就 業 為 輔 導 因 環 保 署 所 推 動 的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後 之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使 他 們 能 重 返 就 業, 環 保 署 便 與 勞 委 會 共 同 訂 定 就 業 計 畫, 為 因 受 限 用 政 策 影 響 的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且 有 工 作 能 力 及 工 作 意 願 者, 提 供 就 業 機 會, 以 紓 解 失 業 所 帶 來 的 危 機 與 壓 力 而 此 一 就 業 輔 導 計 畫 分 為 二 部 分 ( 如 附 表 ): ( 一 ) 輔 導 失 業 勞 工 至 餐 具 清 洗 業 或 其 他 傳 統 產 業 工 作 雇 主 每 僱 用 一 名 因 塑 膠 袋 限 用 政 策 而 失 業 之 勞 工 滿 六 個 月, 即 可 配 合 勞 委 會 振 興 傳 統 產 業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計 畫, 發 給 獎 助 津 貼, 前 六 個 月 每 名 每 月 發 給 一 萬 元 整, 第 七 個 月 起 每 滿 一 個 月 發 給 獎 助 津 貼 五 千 元 整, 每 人 合 計 以 發 給 一 年 為 限, 以 增 加 雇 主 僱 用 因 限 用 政 策 失 業 勞 工 之 誘 因 該 計 畫 在 餐 具 清 洗 產 業 及 其 他 傳 統 產 業 皆 可 申 請, 但 以 餐 具 清 洗 業 為 優 先 獎 助 對 象 ( 二 ) 輔 導 失 業 勞 工 從 事 環 境 維 護 相 關 工 作 配 合 行 政 院 九 十 二 年 度 公 共 服 務 擴 大 就 業 計 畫, 補 助 各 地 方 政 府 雇 用 失 業 勞 工, 從 事 居 家 周 遭 髒 亂 點 清 理 環 保 林 園 大 道 及 環 保 公 園 維 護 海 岸 地 區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工 作 觀 光 旅 遊 路 線 周 圍 地 區 環 境 整 頓 及 維 護 廚 餘 回 收 以 及 資 源 回 收 等 工 作 此 兩 項 失 業 勞 工 就 業 輔 導 計 畫, 預 計 輔 導 8,400 名 受 限 用 政 策 影 響 之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就 業, 能 有 效 減 少 因 限 用 政 策 實 施 後 對 購 物 用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相 關 製 造 銷 售 廠 商 或 相 關 回 收 處 理 業 勞 工 之 衝 擊 此 外, 環 保 署 亦 提 供 受 限 用 政 策 影 響 的 失 業 勞 工 受 理 登 記 並 輔 導 轉 業 的 相 關 訊 息, 例 如 失 業 勞 工 諮 詢 服 務 專 線 刊 25 郝 龍 斌,2002, 談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立 法 院 院 聞 第 31 卷 第 2 期,P.41 35

40 登 廣 告 於 全 國 版 報 紙, 讓 失 業 勞 工 可 透 電 話 傳 真 郵 寄 或 親 送 等 方 式 辦 理 登 記, 讓 失 業 勞 工 可 快 速 再 次 就 業 但 台 灣 省 塑 膠 同 業 公 會 理 事 長 周 老 吉 表 示 環 保 署 想 得 太 美, 其 認 為 原 本 環 境 小 康 的 員 工, 如 今 因 此 政 策 即 失 去 工 作, 雖 政 府 有 提 出 輔 導 就 業 計 畫, 然 補 貼 方 案 最 多 僅 一 年, 一 年 後 勞 工 仍 須 面 臨 失 業, 因 此, 政 府 提 出 之 就 業 輔 導 計 畫 僅 能 短 暫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在 長 期 上 並 無 助 益 表 7. 環 保 署 研 擬 因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導 致 失 業 員 工 之 就 業 輔 導 計 畫 就 業 輔 導 計 畫 輔 導 失 業 勞 工 至 餐 具 清 洗 業 或 其 他 傳 統 產 業 工 作 輔 導 失 業 勞 工 從 事 環 境 維 護 相 關 工 作 工 作 內 容 一 餐 具 清 洗 服 務 相 關 工 作 二 餐 具 清 洗 設 備 販 賣 租 賃 相 關 工 作 三 其 他 傳 統 產 業 於 工 廠 內 直 接 從 事 生 產 相 關 工 作 一 居 家 週 遭 髒 亂 點 清 理 二 推 動 道 路 揚 塵 洗 掃 三 環 保 林 園 大 道 及 環 保 公 園 維 護 四 觀 光 旅 遊 路 線 周 圍 地 區 環 境 整 頓 及 維 護 五 河 川 巡 守 及 大 排 位 置 圖 調 查 繪 製 六 海 岸 地 區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七 廚 餘 回 收 八 宣 導 稽 查 強 制 垃 圾 不 落 地 暨 分 類 政 策 九 應 設 資 源 回 收 設 施 行 業 稽 查 十 公 共 場 所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十 一 資 源 回 收 暨 相 關 宣 導 稽 查 作 業 十 二 其 他 與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之 工 作 36

41 就 業 輔 導 計 畫 輔 導 失 業 勞 工 至 餐 具 清 洗 業 或 其 他 傳 統 產 業 工 作 輔 導 失 業 勞 工 從 事 環 境 維 護 相 關 工 作 僱 用 條 件 限 制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後, 購 於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後,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相 關 製 造 銷 售 廠 商 及 相 關 回 收 相 關 製 造 銷 售 廠 商 及 相 關 回 收 處 理 業 依 法 資 遣 或 關 廠 歇 業 之 處 理 業 依 法 資 遣 或 關 廠 歇 業 之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依 照 振 興 傳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其 需 年 滿 三 統 產 業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計 畫 之 規 十 五 歲 至 六 十 五 歲 定, 其 需 僱 用 年 滿 三 十 歲 至 六 十 五 歲 之 失 業 者 或 僱 用 年 滿 十 五 歲 至 六 十 五 歲 之 符 合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所 列 負 擔 家 計 中 高 齡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及 生 活 扶 助 戶 等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標 準 薪 資 由 雇 主 支 付, 補 助 金 額 按 僱 每 人 日 薪 一 千 元, 每 月 工 作 二 十 用 人 數 計 算, 每 僱 用 一 名 滿 六 個 二 日, 每 月 薪 資 二 萬 二 千 元, 另 月, 即 依 勞 委 會 振 興 傳 統 產 業 勞 健 保 及 職 業 災 害 保 險 費 用 每 僱 用 獎 助 津 貼 計 畫 相 關 規 定, 月 二 千 一 百 零 七 元 前 六 個 月 每 名 每 月 發 給 津 貼 一 萬 元 整, 第 七 個 月 起 每 滿 一 個 月 發 給 津 貼 五 千 元 整 本 項 津 貼 每 人 合 計 以 發 給 一 年 為 限 預 計 可 輔 導 就 業 員 額 4,260 名 4,140 名 資 料 來 源 : 環 保 署,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製 造 業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就 業 輔 導 計 畫,2002 表 8. 限 用 政 策 政 府 提 出 之 各 獎 勵 及 輔 導 措 施 一 覽 表 輔 導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輔 助 員 額 總 經 費 獎 勵 提 供 折 扣 予 自 備 餐 環 保 署 具 消 費 者 之 餐 飲 業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1,000 家 商 家 1,000 萬 元 環 保 署 補 助 環 保 購 物 袋 之 製 作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25 家 商 家 500 萬 元 補 助 限 用 對 象 改 用 可 重 環 保 署 複 清 洗 餐 具 各 縣 市 環 保 局 243 家 商 家 972 萬 元 補 助 相 關 業 者 轉 型 之 貸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視 預 算 通 過 與 否 約 1 億 元 ( 每 年 ) 款 利 息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而 定 37

42 輔 導 措 施 主 辦 單 位 輔 助 員 額 總 經 費 輔 導 失 業 勞 工 至 餐 具 清 4,260 名 失 業 員 洗 業 或 其 他 傳 統 產 業 工 勞 委 會 3 億 8,340 萬 元 額 作 輔 導 失 業 勞 工 從 事 環 境 4,140 名 失 業 員 11 億 9,764 萬 各 縣 市 政 府 維 護 相 關 工 作 額 元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自 1. 環 保 署 各 相 關 計 畫 要 點 2. 經 濟 部 中 小 企 業 處 各 項 優 惠 貸 款 38

43 第 三 節 相 關 政 策 之 差 異 自 八 十 六 年 起, 國 內 即 有 部 分 立 法 委 員 地 方 會 議 及 民 間 團 體 等 主 張 推 動 限 制 使 用 塑 膠 袋 與 免 洗 餐 具 素 有 綠 色 城 鄉 美 名 的 宜 蘭 縣 首 先 開 始 自 九 十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推 行 拒 用 保 麗 龍 塑 膠 碗 盤 等 免 洗 餐 具, 管 制 對 象 包 括 機 關 學 校 餐 飲 業 大 賣 場 農 場 民 宿 寺 廟 等 七 大 類 ; 而 高 雄 市 繼 於 宜 蘭 縣 後, 於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針 對 公 家 部 門 宣 導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之 限 制 使 用 26 宜 蘭 縣 環 保 局 的 試 辦 方 式 是 早 在 限 用 政 策 之 前, 環 保 署 推 動 限 用 政 策 的 構 想 亦 來 自 於 此, 雖 然 宜 蘭 縣 政 府 於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實 施 時 尚 無 法 源 依 據, 而 是 依 照 宜 蘭 縣 一 般 廢 棄 物 分 類 回 收 及 清 除 自 治 條 例 執 行 免 洗 餐 具 之 限 用, 而 高 雄 市 試 辦 限 用 政 策 則 依 環 保 署 所 公 告 的 方 式 實 施, 然 實 施 成 效 卻 相 當 良 好 在 相 同 成 效 的 背 後, 兩 者 亦 有 許 多 差 異, 其 差 異 處 如 表 9 所 示 表 9. 宜 蘭 縣 及 高 雄 市 環 保 局 試 辦 限 用 政 策 執 行 方 式 限 用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縣 市 宜 蘭 縣 環 保 局 高 雄 市 環 保 局 限 用 對 象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餐 飲 業 大 賣 政 府 機 關 公 私 立 學 校 公 營 事 場 農 場 民 宿 寺 廟 業 及 軍 事 機 關 餐 食 之 餐 廳 福 利 社 或 員 工 消 費 合 作 社 量 販 店 連 鎖 超 級 市 場 業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業 連 鎖 速 食 店 及 有 店 面 之 餐 館 業 實 施 時 程 九 十 年 一 月 一 日 正 式 實 施 1.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針 對 政 府 機 關 2. 九 十 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擴 及 民 間 業 者 實 施 方 式 依 照 宜 蘭 縣 一 般 廢 棄 物 分 類 回 依 照 環 保 署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收 及 清 除 自 治 條 例, 禁 用 免 洗 餐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具, 若 有 違 者 環 保 局 將 拒 絕 其 廢 使 用 對 象 實 施 方 式 及 實 施 日 期 棄 物 進 入 掩 埋 場, 加 強 教 育 宣 導 說 帖 執 行, 若 有 違 者 以 加 強 勸 及 稽 查 宜 蘭 縣 副 縣 長 統 籌 與 整 導 的 方 式 執 行, 九 十 一 年 七 月 一 合 縣 政 府 各 局 之 環 保 事 務, 依 各 日 起 開 始 告 發 取 締 局 的 執 行 系 統 加 強 推 動 禁 用 免 洗 餐 具 資 料 來 源 : 周 鴻 騰,2002, 社 會 行 銷 於 政 策 決 策 過 程 中 之 應 用 以 推 動 購 物 用 塑 26 周 鴻 騰,2002, 社 會 行 銷 於 政 策 決 策 過 程 中 之 應 用 以 推 動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為 例, 東 華 大 學 環 境 政 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39

44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為 例, 東 華 大 學 環 境 政 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在 宜 蘭 縣 展 現 良 好 的 成 效 後, 環 保 署 有 意 將 宜 蘭 縣 實 施 模 式 也 試 用 於 全 國, 因 此 施 行 限 用 政 策 雖 相 同 性 質 的 政 策, 縱 使 在 實 施 之 範 圍 對 象 稽 查 等 各 項 不 同 下, 其 政 策 目 的 皆 相 同, 然 宜 蘭 縣 一 推 出 即 得 到 良 好 成 效, 而 環 保 署 所 提 出 之 限 用 政 策, 卻 引 起 各 界 爭 議 及 強 烈 反 彈, 看 似 同 性 質 的 政 策 卻 引 起 不 同 的 反 應, 亦 是 本 研 究 所 要 探 討 的, 其 差 異 處 有 下 列 幾 點 : 1. 宜 蘭 縣 環 保 局 與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在 免 洗 餐 具 政 策 的 推 行 上, 宜 蘭 縣 之 政 策 屬 於 地 區 性 政 策 ; 環 保 署 行 政 層 級 隸 屬 於 中 央, 因 此 限 用 政 策 範 圍 擴 大 為 全 國 性 2. 政 策 執 行 方 面, 宜 蘭 縣 民 注 重 環 保, 環 保 意 識 及 配 合 度 高, 透 過 民 眾 自 發 性 配 合, 有 較 高 的 實 行 成 效 ; 環 保 署 則 是 藉 由 立 法 院 立 法 三 讀 通 過, 於 全 國 性 質 的 法 源 依 據 下 採 強 制 方 式 實 行 3. 在 實 施 對 象 方 面, 宜 蘭 縣 環 保 局 所 限 用 對 象 包 括 政 府 機 關 學 校 餐 飲 業 大 賣 場 農 場 民 宿 寺 廟 ; 而 環 保 署 則 擴 大 範 圍 由 第 一 階 段 政 府 部 門 (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軍 事 機 關 ) 國 軍 福 利 品 供 應 站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擴 及 至 第 二 階 段 之 百 貨 公 司 購 物 中 心 量 販 店 業 超 級 市 場 業 連 鎖 便 利 商 店 業 連 鎖 速 食 店 及 有 店 面 之 餐 飲 業 4. 在 政 策 稽 查 上, 宜 蘭 縣 對 初 次 違 規 者 以 勸 導 的 方 式 令 其 改 正, 若 再 違 規 則 拒 絕 其 廢 棄 物 進 入 掩 埋 場, 因 此 不 論 是 提 供 購 物 袋 免 洗 餐 具 的 商 家, 或 者 是 使 用 免 洗 餐 具 的 消 費 者, 都 有 可 能 受 到 拒 絕 其 廢 棄 物 進 入 掩 埋 場 的 處 罰 反 觀 環 保 署 的 稽 查 方 式, 在 勸 導 期 內 先 予 違 法 者 勸 導 改 善, 於 勸 導 期 後, 則 採 取 強 制 的 行 政 罰 處 分,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規 定, 處 以 新 臺 幣 六 萬 元 以 上 三 十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而 處 罰 對 象 僅 針 對 提 供 購 物 袋 或 免 洗 餐 具 的 商 家 40

45 第 四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環 保 署 提 出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在 台 灣 環 境 保 護 上 的 確 有 其 成 效, 但 政 策 倉 促 實 施, 卻 導 致 諸 多 不 便 與 埋 怨, 綜 合 以 上 之 研 究, 本 組 整 理 出 下 列 幾 點 結 論 : 一 環 保 署 缺 乏 全 盤 考 量 導 致 政 策 制 訂 不 完 善 從 本 研 究 中 可 清 楚 瞭 解 限 用 政 策 形 成 的 背 景 與 過 程, 在 過 程 中, 環 保 署 僅 考 量 到 解 決 當 前 急 迫 的 垃 圾 危 機, 且 塑 膠 袋 燃 燒 所 為 空 氣 帶 來 的 污 染 物 質 目 前 仍 無 法 完 全 控 制, 再 加 上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未 充 份 落 實, 因 此 倉 促 立 法 通 過 限 用 政 策, 造 成 相 關 制 度 設 計 的 缺 失 在 限 用 範 圍 不 平 等 的 情 況 下, 業 者 依 專 業 知 識 來 判 斷 政 策 的 失 當, 從 先 進 國 家 並 未 限 用 塑 膠 袋 及 異 質 污 染 源 來 看, 顯 現 出 環 保 署 的 限 用 政 策 似 乎 只 是 口 號 政 策, 環 保 署 規 劃 政 策 時, 說 明 塑 膠 產 品 造 成 河 川 污 染, 卻 沒 有 進 一 步 了 解 塑 膠 袋 是 如 何 進 入 河 川, 這 樣 的 論 點, 似 乎 另 人 難 以 接 受, 根 據 環 保 署 的 說 法, 其 著 重 在 塑 膠 製 品 產 生 後 端 處 理 問 題, 卻 忽 略 異 質 替 代 品 的 前 端 源 頭 問 題 學 者 施 明 倫 亦 提 出, 環 保 署 在 限 用 政 策 方 面 立 意 良 好, 為 保 護 地 球 環 境, 但 不 應 一 昧 限 用 塑 膠 製 品 而 讓 紙 製 品 污 染 氾 濫, 應 著 重 於 技 術 改 良 的 問 題, 生 產 可 分 解 的 塑 膠 製 品, 讓 前 端 後 端 的 問 題, 達 到 一 個 平 衡 點 根 據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表 示, 就 產 品 之 安 全 性 而 言, 紙 袋 在 製 造 過 程 中 係 將 粗 紙 漿 經 漂 白 調 整 ( 叩 漿 上 膠 填 充 ), 及 抄 紙 等 主 要 步 驟 而 成, 其 中 為 了 美 觀 則 需 添 加 漂 白 劑 來 達 到 漂 白 的 目 的, 漂 白 劑 包 含 氨 次 氯 酸 鈉 等 化 學 藥 品 ; 在 增 加 重 量 感 上, 一 般 填 充 料 為 無 機 物 如 天 然 石 膏 黏 土 沉 澱 碳 酸 鈣 硫 酸 鋇 粉 及 鈦 白 粉 等 ; 為 賦 予 紙 張 能 防 止 液 體 之 滲 透 或 擴 散 之 能 力, 以 耐 水 膜 覆 蓋, 常 用 之 膠 料 為 松 脂 乳 液 這 樣 一 個 造 紙 過 程 加 入 許 多 的 化 學 物 品, 對 消 費 者 的 健 康 是 否 會 有 影 響, 答 案 是 顯 而 易 見 的 根 據 消 費 者 報 導 於 九 十 二 年 六 月 份 第 266 期 數 據 在 說 話 測 試 篇 中 指 出, 噴 蠟 處 理 的 紙 製 食 品 容 器 ( 冷 飲 紙 杯 ) 耐 熱 溫 度 為 60 ( 在 市 面 上 較 少 見 ), 此 類 紙 杯 不 適 合 盛 裝 熱 食, 當 加 入 熱 水 時, 蠟 會 溶 出 而 浮 在 水 面 上, 吃 進 過 量 的 蠟 會 造 成 腹 瀉 腸 胃 不 適 等 症 狀, 這 些 資 料 都 可 以 證 明 市 面 上 的 紙 製 品 欠 缺 安 全 性 使 用 紙 袋 就 會 達 到 環 保 了 嗎? 其 實 不 然, 造 紙 過 程 使 用 的 化 學 藥 劑, 處 理 失 當 即 會 造 成 水 資 源 污 染, 另 一 方 面 要 注 意 的 是 台 灣 的 森 林 正 不 斷 的 消 失 中, 根 據 41

46 中 華 民 國 包 裝 食 品 推 廣 協 會 指 出, 每 砍 伐 一 棵 樹 木, 即 相 對 種 下 五 棵 新 的 樹 苗 以 保 森 林 資 料 不 虞 匱 乏, 光 復 初 期, 臺 灣 森 林 覆 蓋 率 約 佔 全 島 面 積 的 64%, 如 今 只 剩 52%, 減 少 約 42 萬 公 頃, 相 當 於 15 個 臺 北 市, 主 要 原 因 無 非 是 人 類 的 貪 婪 無 饜 造 成 根 據 林 務 局 統 計, 現 有 的 山 坡 地 中, 被 濫 墾 濫 建 濫 伐 比 比 皆 是, 長 年 以 來 對 水 土 保 持 造 成 重 大 的 影 響, 值 得 我 們 關 切 記 得 不 久 前 21 世 紀 議 程 來 自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產 生 的 行 動 計 畫, 就 包 含 一 個 主 題 是 對 抗 森 林 的 消 逝 的 章 節, 世 界 各 國 都 同 意 要 維 持 所 有 類 型 森 林 的 多 樣 功 能, 增 進 可 持 續 的 經 營 管 理 和 保 育, 拯 救 衰 退 的 森 林, 正 當 全 球 各 地 極 力 拯 救 森 林 之 際 台 灣 環 保 署 卻 背 道 而 馳, 間 接 地 危 害 森 林, 這 些 論 點, 環 保 署 在 制 定 政 策 前 都 應 該 考 量 的 二 政 策 的 推 動 未 與 民 眾 達 成 共 識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於 民 國 九 十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立 法 院 正 式 提 案, 同 年 三 讀 通 過, 於 九 十 一 四 月 二 十 二 日 公 告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第 一 批 之 限 制 使 用 對 象 實 施 方 式 及 實 施 日 期, 並 於 七 月 一 日 開 始 實 施, 由 上 述 日 程 可 以 發 現, 一 項 影 響 全 國 民 生 甚 鉅 的 政 策, 從 提 案 通 過 到 公 告 實 施 短 短 歷 時 一 年 三 個 月, 對 多 數 消 費 者 而 言, 是 在 對 政 策 一 知 半 解 的 情 況 下, 被 迫 遵 從 政 策 規 範 實 行, 難 免 會 對 政 策 起 反 感 再 者, 環 保 署 針 對 政 策 所 做 之 民 調 數 據, 皆 是 環 保 署 自 己 評 鑑 自 己, 其 呈 現 支 持 之 情 況 是 預 見 的, 但 可 信 度 卻 令 人 存 疑, 質 疑 環 保 署 是 否 有 在 充 份 告 知 民 眾 的 情 況 下 做 出 這 份 民 調? 還 是 僅 為 片 面 的 斷 章 取 義? 在 環 保 署 舉 辦 的 多 場 公 聽 會 說 明 會 研 商 會 中, 全 是 針 對 業 者 及 塑 膠 袋 製 造 商 所 舉 辦, 但 未 曾 深 入 傾 聽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之 意 見, 故 政 策 執 行 後, 除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的 數 次 抗 爭 行 動 外, 民 眾 亦 覺 得 為 生 活 上 帶 來 許 多 不 便, 以 前 塑 膠 袋 是 商 家 免 費 贈 與, 現 在 則 是 有 償 取 得, 付 費 的 塑 膠 袋 一 個 只 須 一 二 元, 常 見 消 費 者 仍 自 掏 腰 包 購 買 塑 膠 袋, 這 樣 的 改 變, 似 乎 是 為 店 家 帶 來 另 一 謀 財 管 道, 除 增 加 民 怨 外, 亦 無 法 完 全 讓 消 費 者 信 服, 此 為 政 策 未 考 量 之 處 三 源 頭 減 量 未 能 徹 底 改 善 污 染 環 保 署 在 推 行 限 用 政 策 時, 只 公 佈 塑 膠 製 品 採 用 焚 化 及 掩 埋 所 帶 來 的 問 題, 對 外 亦 宣 稱 採 用 回 收 成 效 有 限, 再 加 上 困 難 度 高, 於 是 捨 棄 了 再 生 管 道, 採 源 頭 減 量, 但 在 垃 圾 處 理 的 方 法 繼 續 採 用 焚 化 掩 埋 的 方 式, 其 中 產 生 的 毒 水 毒 物 毒 氣 及 過 多 的 二 氧 化 碳 仍 未 改 善, 在 將 來 一 樣 會 是 台 灣 的 惡 夢, 威 脅 到 後 代 子 孫 的 生 活 環 境 42

47 四 以 價 制 量 下 的 限 用 政 策 有 待 商 榷 環 保 署 透 過 以 購 買 的 方 式, 來 建 立 民 眾 在 購 物 時 自 備 購 物 袋 的 消 費 習 慣, 以 達 成 塑 膠 袋 使 用 量 減 少 的 目 的 然 而 在 政 策 長 期 推 動 下, 部 分 民 眾 卻 開 始 習 慣 購 買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其 原 因 在 於 環 保 署 將 塑 膠 袋 厚 度 提 高 到 0.06 公 釐 以 達 到 民 眾 增 加 塑 膠 袋 的 重 複 使 用 次 數, 加 上 環 保 署 對 於 厚 度 提 高 的 塑 膠 袋 並 未 作 出 相 關 環 保 知 識 宣 導, 使 得 許 多 民 眾 認 為 付 費 購 買 較 厚 的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就 是 環 保 購 物 袋, 導 致 民 眾 的 認 知 錯 誤, 進 而 繼 續 購 買 較 厚 的 塑 膠 袋 使 用, 反 而 增 加 環 境 負 擔 五 配 套 措 施 不 同 步, 業 者 生 計 堪 慮 限 用 措 施 在 第 一 階 段 上 路 時, 政 府 並 無 提 出 完 善 的 配 套 措 施, 使 得 業 者 不 得 不 上 街 頭 去 爭 取 他 們 的 權 益, 環 保 署 才 開 始 研 究 可 行 之 配 套 及 輔 導 措 施, 這 種 政 策 與 配 套 措 施 不 同 步 上 路 的 情 況 下, 也 難 怪 此 一 限 用 政 策 備 受 爭 議 就 以 協 助 業 者 轉 型 之 配 套 措 施 而 言, 也 只 是 流 於 補 助 相 關 業 者 轉 型 之 貸 款 利 息 部 份, 除 了 利 息 補 貼 外, 並 無 任 何 相 關 技 術 移 轉 的 輔 助 或 相 關 人 員 之 技 術 諮 詢 等, 使 業 者 在 轉 型 上 增 加 許 多 困 難 及 不 必 要 的 浪 費 六 限 用 範 圍 不 同, 缺 乏 社 會 公 平 考 量 目 前 雖 禁 用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然 而 實 際 上 本 組 研 究 人 員 前 往 各 大 超 商 量 販 賣 場 及 便 利 商 店 等 提 供 微 波 食 品 的 商 家 調 查, 發 現 便 當 仍 使 用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盛 裝, 甚 至 在 微 波 便 當 外, 還 多 了 一 層 或 二 層 封 膜, 但 根 據 環 保 署 的 說 法, 因 其 符 合 於 工 廠 內 以 塑 膠 袋 完 全 密 封 包 裝, 且 拆 封 後 不 可 復 原, 屬 於 工 廠 用 於 包 裝 其 產 品 者, 而 不 是 在 現 場 製 作 裝 填, 因 此 不 包 含 限 制 使 用 範 圍 內 一 項 公 共 政 策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能 普 及 實 施 至 每 個 人, 才 符 合 公 共 政 策 的 精 神, 而 限 用 政 策 卻 出 現 兩 種 不 同 的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使 得 該 政 策 只 能 執 行 一 半, 卻 讓 另 一 半 對 象 豁 免, 施 政 格 局 有 偏 頗, 不 知 這 種 政 策 的 正 確 性 和 執 法 的 公 平 性, 環 保 署 要 該 如 何 自 圓 其 說? 限 用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的 政 策, 其 實 是 一 項 可 以 規 劃 得 更 為 周 全 更 能 讓 民 眾 及 環 境 皆 蒙 其 利 的 宏 觀 策 略 可 惜 一 開 始 時, 並 沒 有 從 民 眾 的 生 活 面 設 想, 而 且 單 方 面 的 一 意 孤 行, 沒 有 先 做 好 溝 通 與 配 套 措 施, 以 致 實 施 之 後, 發 展 出 各 種 奇 特 的 應 變 作 法, 已 經 使 得 這 項 官 方 自 稱 成 功 的 政 策, 面 臨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的 困 窘 局 面 如 今 環 保 署 還 不 願 意 誠 懇 面 對 問 題, 依 舊 以 粉 飾 太 平 的 手 法 和 稀 泥, 實 在 不 像 廿 一 世 紀 應 有 的 環 保 主 管 機 關 態 度, 政 策 已 經 成 功 這 種 睜 眼 瞎 話, 只 會 讓 相 關 業 者 及 民 眾 的 不 滿 更 深 更 嗤 之 以 鼻 胡 思 聰,2003,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限 用 政 策 績 效 評 議,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策 略 研 究 基 金 會 43

48 第 二 節 建 議 本 組 認 為 現 今 環 保 所 提 出 之 限 用 政 策, 其 用 意 是 藉 由 民 眾 自 備 購 物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來 對 台 灣 土 地 的 永 續 使 用 盡 一 份 心 力, 然 而 政 府 在 政 策 制 訂 過 程 與 推 行 實 施 過 程 卻 存 在 許 多 瑕 疵, 故 本 組 針 對 此 兩 大 方 向 給 予 建 議 壹 政 策 制 訂 過 程 方 向 一 政 策 制 定 應 以 全 面 性 長 久 性 為 考 量 政 府 在 政 策 的 推 行 中, 往 往 會 引 起 諸 多 爭 議, 但 限 用 政 策 的 提 出, 是 政 府 在 未 對 將 來 的 廢 棄 物 政 策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的 情 況 下, 且 僅 針 對 眼 前 造 成 污 染 的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加 上 民 眾 及 業 者 的 意 見 在 政 策 制 定 過 程 中, 並 無 受 到 尊 重, 才 產 生 如 此 大 場 面 的 抗 爭 行 動 在 限 用 政 策 中, 僅 限 用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等 於 間 接 鼓 勵 業 者 改 用 紙 類 或 重 複 使 用 之 餐 具, 然 民 眾 和 業 者 質 疑 紙 類 餐 具 仍 會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環 保 署 則 提 出 若 將 來 紙 類 氾 濫, 亦 會 限 用, 本 研 究 認 為, 環 保 署 是 採 鴕 鳥 心 態 來 處 理 此 污 染 問 題, 在 塑 膠 氾 濫 時 限 用 塑 膠, 將 來 紙 類 氾 濫 則 改 限 用 紙 類, 對 整 體 環 境 而 言 並 未 改 善, 反 而 造 成 民 眾 及 業 者 在 生 活 及 創 業 上 造 成 困 難, 無 所 適 從 因 此, 政 府 在 制 定 政 策 時 應 改 以 全 面 性 長 久 性 作 為 考 量, 不 僅 在 實 施 過 程 中 阻 力 較 小, 其 效 果 亦 較 佳 二 在 未 提 出 具 公 信 力 之 證 據 前, 勿 冒 然 實 施 限 用 政 策 塑 膠 製 品 萬 年 不 化 是 不 爭 的 事 實, 然 而 塑 膠 材 料 具 備 質 輕 耐 久 便 宜 易 加 工 之 特 性, 更 凌 駕 於 其 他 材 質 之 上, 且 更 廣 泛 地 被 使 用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舉 凡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都 可 見 塑 化 產 品 充 斥 其 中 雖 然 環 保 署 對 外 一 致 強 調 並 無 將 環 境 污 染 全 部 歸 罪 於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業 者, 但 是 塑 膠 袋 畢 竟 是 重 量 最 輕 的 包 裝 材 料, 新 的 替 代 包 裝 難 免 會 帶 來 更 多 的 垃 圾, 如 果 再 加 上 過 度 包 裝 等 不 確 定 因 素, 結 果 可 能 會 適 得 其 反 的 增 加 垃 圾 量, 在 未 確 實 瞭 解 國 人 所 生 產 的 垃 圾 結 構, 冒 然 實 施 有 待 商 榷 政 府 在 對 外 的 所 有 發 表 聲 明 及 說 明 上, 均 提 出 相 關 資 料 的 佐 證 數 據, 其 中 卻 發 現 和 供 應 商 所 提 出 的 數 據 有 著 明 顯 出 入, 雙 方 資 料 來 源 及 依 據 都 是 令 人 懷 疑 及 不 解 之 處, 且 多 份 民 調 雖 顯 示 支 持 度 及 成 效 良 好, 但 其 皆 是 環 保 署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或 是 學 校 調 查, 不 免 讓 人 有 自 己 評 鑑 自 己 的 不 公 正 感 覺, 故 政 府 在 所 有 的 數 據 資 料 方 面 應 提 出 更 多 客 觀 具 體 證 明 及 資 料 來 源, 來 面 對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供 44

49 應 商 在 各 場 會 議 上 所 提 出 各 相 關 問 題, 當 數 據 資 料 受 到 質 疑 時 應 立 即 做 出 說 明 及 回 應, 而 非 迴 避 問 題, 這 樣 才 能 真 正 達 到 避 嫌 的 目 的, 否 則 就 算 政 府 提 出 再 多 佐 證 的 數 據, 都 只 是 流 於 空 談, 毫 無 可 信 度 可 言 所 以, 政 府 應 在 所 有 數 據 資 料 方 面 提 出 更 多 客 觀 具 體 證 明 及 資 料 來 源, 來 面 對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供 應 商 在 各 場 會 議 上 所 提 出 各 相 關 問 題, 才 不 致 引 起 許 多 爭 議, 增 加 社 會 成 本 的 付 出 貳 推 行 實 施 過 程 方 向 一 建 立 回 收 管 道, 塑 膠 再 生 本 研 究 認 為, 垃 圾 處 理 方 式 眾 多, 並 不 需 要 將 全 部 廢 塑 膠 製 品 皆 以 焚 化 或 掩 埋 的 方 式 來 處 理 環 保 署 應 積 極 建 立 回 收 管 道 再 生 塑 膠 粒 子, 塑 膠 粒 子 加 熱 軟 化 後 便 能 成 為 塑 膠 製 品, 達 到 永 續 利 用 塑 膠 製 品, 例 如 我 國 出 口 之 汽 車 保 險 桿 都 是 使 用 回 收 塑 膠 所 製 成, 如 此 即 可 將 塑 膠 再 生 利 用, 亦 不 會 造 成 空 氣 污 染 及 無 法 分 解 的 問 題 二 訂 定 法 令, 調 整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九 十 年 代 兩 德 統 一 後, 德 國 即 面 臨 了 廢 棄 物 倍 增 之 社 會 成 本 劇 增 及 掩 埋 場 空 間 不 足 之 壓 力, 德 國 為 解 決 此 問 題, 先 後 修 定 了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公 布 廢 棄 物 避 免 與 處 理 法 28 包 裝 廢 棄 物 避 免 命 令 29 環 境 經 濟 與 廢 棄 物 管 理 法 封 閉 式 物 質 循 環 使 用 及 廢 棄 物 管 理 法 30 及 包 裝 廢 棄 物 減 量 避 免 及 再 利 用 命 令 31 等 相 關 法 令, 其 規 定 不 管 是 製 造 者 或 銷 售 者 需 自 行 負 責 包 裝 材 料 廢 棄 物 的 搜 集 分 類 和 回 收 再 生 利 用 工 作, 或 加 入 共 同 回 收 分 類 再 生 體 系, 為 了 因 應 該 國 的 各 項 法 令, 其 境 內 業 者 聯 合 成 立 一 個 容 器 包 裝 管 理 之 專 責 單 位 Duales System Deutschland( 俗 稱 DSD) 32, 讓 各 種 行 業 所 產 生 的 包 裝 材 料 廢 棄 物 能 得 而 良 善 的 再 28 廢 棄 物 避 免 與 處 理 法 其 立 法 精 神 與 主 旨 為 廢 棄 物 之 避 免 回 收 再 利 用 與 最 終 處 置, 也 就 是 以 減 廢 為 第 一 優 先, 不 可 避 免 之 廢 棄 物 則 必 須 達 到 回 收 再 生 或 再 利 用 的 目 標, 且 回 收 再 生 目 標 必 須 優 先 考 量 環 境 相 容 性 ; 不 可 回 收 之 廢 棄 物 則 必 須 以 對 環 境 及 人 體 無 害 的 方 式 作 有 效 的 最 終 處 置 29 包 裝 廢 棄 物 避 免 命 令 即 針 對 市 場 上 流 通 商 品 的 製 造 商 銷 售 商 賦 予 包 裝 材 料 回 收 義 務, 並 要 求 廠 商 無 償 提 供 包 裝 材 質 的 回 收 管 道, 建 立 回 收 包 裝 材 料 之 回 收 網 路, 且 廠 商 須 承 擔 建 立 回 收 體 系 之 全 部 成 本 30 此 兩 法 之 目 的 為 減 廢 及 落 實 生 產 者 責 任, 並 將 廢 棄 物 管 理 概 念 括 及 商 品 生 命 循 環 週 期 31 此 法 為 德 國 目 前 實 施 廢 棄 物 管 理 之 主 要 法 源, 法 規 中 不 僅 強 調 減 廢 的 重 要, 更 規 定 包 裝 廢 棄 物 的 再 使 用 物 質 性 再 生 利 用 及 其 他 再 生 方 式, 應 比 最 終 清 除 處 理 更 優 先 考 慮 32 DSD 是 由 德 國 境 內 600 多 家 包 裝 容 器 製 造 使 用 及 零 售 業 者 共 同 出 資 成 立 的 非 營 利 性 質 之 共 同 回 收 組 織, 該 組 織 分 別 與 負 責 各 材 質 項 目 的 廢 棄 物 管 理 公 司 簽 訂 合 約, 並 於 每 年 年 中 向 環 保 主 管 機 構 提 報 年 度 之 廢 棄 物 質 量 流 向 查 證, 該 報 表 除 作 為 補 貼 政 策 之 依 據, 亦 做 為 檢 視 45

50 利 用 或 最 終 處 置 因 此, 德 國 在 各 種 法 令 實 施 下, 已 達 到 全 民 共 同 落 實 減 少 廢 棄 物 的 數 量, 使 得 德 國 有 垃 圾 上 的 問 題 大 量 減 少 另 外, 在 家 庭 及 工 業 廢 棄 物 不 斷 增 加 的 法 國, 通 過 家 用 包 裝 法 令 33, 並 且 執 行 家 庭 廢 棄 物 回 收 法 令 34, 因 此, 法 國 亦 成 立 Eco-Emballages( 簡 稱 EE) 35, 以 解 決 包 裝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處 理 問 題, 有 效 減 少 包 裝 廢 棄 物 的 產 生 36 以 上 兩 國 之 法 令, 不 僅 是 針 對 各 類 人 民, 亦 針 對 各 類 廢 棄 物, 且 實 施 後, 其 回 收 之 成 效 良 好 而 台 灣, 卻 由 環 保 署 提 出 限 用 政 策, 強 制 業 者 不 可 免 費 提 供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其 良 效 亦 不 佳 因 此, 環 保 署 應 修 訂 各 種 相 關 法 令, 因 為 台 灣 的 環 境 污 染 並 非 僅 有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更 有 其 他 如 商 品 的 多 層 包 裝 非 塑 膠 類 之 包 裝 材 質 ; 另 外 調 整 整 體 回 收 制 度, 讓 回 收 達 到 最 佳 的 效 果, 才 能 有 效 的 徹 底 改 善 台 灣 的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環 保 是 一 種 時 袋 趨 勢, 也 是 為 了 維 護 地 球 永 續 發 展 的 一 種 措 施, 而 國 內 推 動 限 用 政 策, 雖 具 有 70% 到 90% 的 民 調 支 持 率, 但 在 推 行 環 保 的 同 時, 卻 不 能 忽 略 客 觀 實 際 上 的 考 量 或 流 於 理 想, 因 此 環 保 署 的 這 項 政 策, 除 了 目 前 被 質 疑 最 多 的 選 擇 性 作 環 保 和 執 行 細 節 太 複 雜 兩 部 分 技 術 上 的 瑕 疵 外, 對 塑 膠 業 者 與 勞 工 的 工 作 權 保 障 以 及 人 權 的 尊 重 上, 似 乎 也 不 免 引 人 詬 病 其 實, 公 共 政 策 的 本 身 並 沒 有 絕 對 的 對 錯, 在 不 同 的 環 境 與 條 件 下, 任 何 政 策 都 可 能 成 為 一 項 具 體 可 行 的 方 案, 而 最 要 的 方 案 應 該 是 多 數 人 所 認 同 又 接 受 的 當 然 好 的 政 策 還 是 需 要 好 的 配 套 措 施 才 能 收 水 到 渠 成 之 效, 否 則 立 意 良 好 又 有 高 度 民 意 支 持 的 政 策, 一 旦 匆 忙 推 出, 遭 遇 反 彈 在 所 難 免, 未 來 限 用 政 策 是 否 永 續 實 施, 環 保 署 及 中 央 各 相 關 部 會 均 需 在 配 套 政 策 上 有 充 分 考 量, 在 不 違 反 國 家 及 社 會 資 源 的 利 用 下, 讓 政 策 得 以 落 實 廢 棄 物 進 入 回 收 分 類 又 處 理 後 再 生 利 用 之 過 程 中 的 流 向 的 依 據 33 該 法 對 於 家 用 包 裝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與 再 生 利 用 設 立 了 界 限, 並 認 定 包 裝 容 器 商 品 商 及 進 口 應 負 責 回 收 包 裝 廢 棄 物, 且 必 須 透 過 政 府 所 核 准 的 機 構 或 組 織 來 處 理 34 該 法 規 定 製 造 或 進 口 公 司 必 須 負 擔 起 回 收 義 務, 並 可 採 押 金 償 還 制 自 行 成 立 或 加 入 回 收 公 司, 以 及 加 入 全 國 回 收 系 統 其 主 要 特 色 為 減 少 家 庭 廢 棄 物 的 產 生 量 及 掩 埋 處 置 量, 並 促 進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再 利 用 35 EE 回 收 系 統 是 由 法 國 主 要 之 包 裝 材 製 造 使 用 及 進 口 商 共 同 成 立, 成 立 的 主 要 宗 旨 :1. 提 供 業 者 包 裝 廢 棄 物 的 再 生 焚 化 或 堆 肥 等 處 理 方 式 的 服 務 ;2. 對 於 地 方 政 府 作 最 終 處 理 所 需 的 收 集 或 分 類 程 序 給 予 補 助 36 周 瑞,2001, 台 灣 地 區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之 研 究 以 廢 容 器 回 收 為 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46

51 附 錄 一 : 請 求 取 消 塑 膠 袋 限 用 政 策 請 願 書 請 願 人 : 台 灣 區 塑 膠 製 品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台 灣 區 塑 膠 原 料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台 灣 區 石 油 化 學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台 灣 省 塑 膠 製 品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聯 合 會 財 團 法 人 塑 膠 工 業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壹 不 宜 限 用 塑 膠 袋 的 理 由 一 塑 膠 袋 與 生 活 不 可 分 塑 膠 可 替 代 各 種 材 質, 和 我 們 的 生 活 密 切 相 關, 可 提 供 我 們 舒 適 和 高 品 質 的 生 活, 更 是 推 動 經 濟 科 技 文 明 的 重 要 工 具 而 隨 著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我 們 對 塑 膠 製 品 的 依 賴 度 亦 增 加, 若 為 了 環 保 問 題 而 將 塑 膠 製 品 停 產, 將 造 成 許 許 多 多 的 不 便, 因 此, 我 們 應 該 靠 著 掌 握 它 運 用 它, 來 減 少 危 害 度, 而 不 是 直 接 停 止 生 產 二 不 是 禁 用 限 用, 而 是 研 究 有 效 處 理 目 前 塑 膠 購 物 袋 在 包 裝 上 的 運 用 非 常 的 廣 泛, 是 市 場 經 濟 下 最 適 化 的 選 擇, 且 目 前 尚 無 合 適 之 塑 膠 袋 代 用 品, 應 此 環 保 署 應 採 疏 導 善 後 的 方 式, 而 非 急 於 推 行 限 用 塑 膠 袋 的 政 策 再 者, 政 府 應 多 收 集 參 考 專 家 先 進 國 家 的 做 法, 才 能 讓 業 者 信 服 另 外, 美 國 耗 時 二 十 年 的 研 究 計 劃 顯 示, 全 部 塑 膠 廢 棄 物 的 體 積 總 和 只 佔 掩 埋 場 總 廢 棄 物 量 約 16%, 而 塑 膠 袋 更 只 佔 不 到 1% 另 外 發 現 紙 張 雖 可 分 解, 但 許 多 紙 張 書 籍 經 過 50 年 的 掩 埋 還 能 夠 閱 讀, 因 此, 塑 膠 並 非 污 染 環 境 的 元 兇 三 宣 導 不 足 資 訊 誤 導 政 府 為 限 用 政 策 所 召 開 的 研 討 公 聽 會, 會 中 並 無 達 成 共 識, 環 保 署 事 後 亦 無 進 一 步 的 溝 通, 業 者 所 反 映 之 意 見, 環 保 署 迄 今 也 沒 有 答 覆 僅 根 據 部 分 局 外 人 之 資 料, 就 貿 然 制 定 政 策, 且 正 逢 經 濟 不 景 氣, 對 塑 膠 袋 業 者 及 國 內 失 業 率 並 無 助 益, 且 危 害 其 他 關 聯 產 業, 其 實 施 時 機 實 屬 不 當 47

52 四 國 外 作 法, 足 堪 借 鏡 國 外 先 進 國 家 對 塑 膠 袋 並 未 強 制 限 用, 諸 如 美 國 法 國 德 國 亞 洲 之 日 本, 亦 未 實 施 強 制 限 用 另 韓 國 目 前 已 實 施 限 用 塑 膠 袋 政 策, 然 對 於 規 模 小 的 商 家 而 言, 實 行 上 也 有 很 大 困 難, 且 並 未 達 到 購 物 袋 再 利 用 的 效 果 五 塑 膠 袋 優 於 紙 製 品 ( 一 ) 塑 膠 就 污 染 性 能 源 耗 用 方 面, 均 較 紙 袋 為 佳 加 拿 大 化 學 系 教 授 Martin B. Hocking 研 究 發 現 紙 杯 生 產 過 程 中 所 耗 的 自 然 資 源 遠 多 於 塑 膠 杯, 而 就 生 產 程 序 所 產 生 的 污 水, 紙 杯 亦 比 塑 膠 杯 還 不 環 保 另 外 紙 之 使 用 必 須 砍 伐 大 量 樹 木, 反 而 促 進 地 球 溫 室 效 應 而 帶 來 人 類 之 滅 亡 ( 二 ) 塑 膠 與 其 他 材 質 包 裝 材 料 之 比 較 : 1. 節 省 資 源 : 塑 膠 瓶 較 玻 璃 瓶 節 省 57% 之 資 源 耗 用 量, 塑 膠 袋 較 紙 袋 節 省 32% 之 資 源 耗 用 量 2. 運 輸 成 本 : (1) 運 輸 時 所 需 之 包 裝 材 料 : 塑 膠 瓶 所 需 之 包 裝 材 料 佔 卡 車 容 積 之 7%, 玻 璃 瓶 所 需 之 包 裝 材 料 則 約 佔 卡 車 容 積 之 3% (2) 油 料 耗 用 : 塑 膠 瓶 較 玻 璃 瓶 節 省 57% 之 油 料 耗 用 量 3. 包 裝 材 料 之 重 量 : 非 塑 膠 之 包 裝 材 料 較 塑 膠 材 料 重 3.81 倍 4. 能 源 耗 用 : 其 他 材 料 之 能 源 耗 用 約 為 塑 膠 材 料 之 2.08 倍 5. 垃 圾 體 積 : 使 用 其 他 材 料 時, 所 產 生 之 垃 圾 體 積 約 為 塑 膠 材 料 之 2.58 倍 資 料 來 源 : The Plastics Manufacturing Industry s View by Dr. Nicole Williams, Chief Executive, PACIA(Plastics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23 September 1998 貳 建 言 一 加 強 塑 膠 袋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再 生 及 資 源 化 目 前 消 費 者 使 用 塑 膠 袋, 由 於 生 活 水 準 提 高, 無 濫 用 亂 用 現 象, 都 是 節 用, 且 塑 膠 袋 又 非 屬 危 險 物 品 因 此 除 了 應 鼓 勵 民 眾 增 加 購 物 袋 再 利 用 率, 亦 由 回 收 資 源 化 層 面 作 起, 以 避 免 資 源 配 置 受 到 人 為 的 不 當 干 擾 48

53 二 教 育 宣 導 消 費 者 塑 膠 袋 的 正 確 使 用 方 式 應 從 宣 導 使 用 塑 膠 袋 方 法, 即 疏 導 教 育 消 費 者 著 手, 各 種 包 裝 材 料 都 有 其 優 點, 按 用 途 而 應 用, 不 應 限 用 禁 用 三 完 整 的 計 劃 與 配 套 措 施 限 制 使 用 塑 膠 袋, 如 果 沒 有 完 整 的 宣 導 計 劃 與 配 套 措 施, 民 眾 配 合 意 願 當 然 不 高, 本 案 之 政 策, 只 許 成 功 不 許 失 敗, 切 忌 以 實 驗 的 心 理 來 推 動 這 項 法 令, 否 則 招 民 怨, 影 響 經 濟 繁 榮 與 發 展, 免 遭 無 形 之 戕 傷 四 配 合 經 濟 情 勢, 塑 造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總 統 在 九 十 年 第 四 屆 全 國 工 業 發 展 會 議 開 幕 典 禮 致 詞 : 目 前 正 是 全 球 經 濟 局 勢 快 速 變 遷,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急 速 轉 型 的 關 鍵 時 刻, 凡 是 關 心 國 家 前 途 的 人, 一 定 都 瞭 解 世 界 經 濟 改 變 了, 台 灣 也 必 須 改 變 ; 產 業 要 發 展, 人 民 要 就 業, 打 造 新 台 灣 優 勢 是 我 們 唯 一 的 出 路, 強 調 要 以 三 大 優 先 台 灣 優 先 經 濟 優 先 投 資 優 先, 來 塑 造 產 業 發 展 環 境 五 總 結 今 日 環 保 署 對 產 業 環 境 產 業 經 濟 不 予 全 盤 瞭 解, 一 昧 實 施 又 不 務 實, 在 台 灣 產 業 發 展 面 臨 國 際 經 濟 嚴 重 惡 化, 三 五 年 好 轉 跡 象 不 確 定, 限 用 塑 膠 袋 制 度 又 不 成 熟, 若 未 從 宣 導 教 育 著 手, 豈 不 是 罔 顧 經 濟 而 一 意 孤 行, 導 致 負 面 效 果, 阻 礙 經 濟 發 展, 與 總 統 強 調 的 經 濟 優 先 相 悖, 因 此, 建 請 召 開 政 策 公 聽 會, 謀 求 取 消 或 暫 緩 實 施 限 用 塑 膠 袋 真 正 之 原 委 49

54 附 錄 二 : 限 用 政 策 各 場 協 商 會 歷 程 第 一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3 月 4 日 上 午 10:0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研 商 會 / 基 管 會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塑 膠 業 者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針 對 環 保 署 所 提 資 料 中, 燃 燒 塑 膠 會 減 少 焚 化 爐 之 壽 命 韓 國 實 施 後 減 量 六 成 等 說 法 之 正 確 性 有 待 查 證 (2) 有 關 塑 膠 燃 燒 造 成 焚 化 爐 產 生 戴 奧 辛 問 題, 如 垃 圾 焚 化 前 採 預 先 分 類 方 式 來 控 制 燃 燒 狀 況, 可 解 決 發 熱 值 過 高 或 過 低 的 問 題 (3) 此 政 策 之 實 施 時 間 太 過 倉 促, 建 議 採 分 階 段 方 式, 多 給 業 者 一 些 緩 衝 時 間, 並 可 採 補 貼 等 方 式, 分 階 段 協 助 業 者 轉 型 (4) 要 通 過 生 物 可 分 解 塑 膠 之 環 保 標 章 門 檻 很 高, 且 國 內 外 產 品 的 技 術 及 市 場 尚 未 成 熟, 在 成 本 過 高 的 情 況 下, 目 前 一 般 廠 商 無 法 負 荷 或 轉 型 (5) 低 燃 燒 熱 值 之 垃 圾 袋 可 解 決 焚 化 爐 燃 燒 熱 值 之 問 題, 故 對 業 者 而 言 是 較 可 採 行 之 替 代 材 質 (6) 目 前 資 源 回 收 尚 未 落 實, 故 應 設 法 以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為 主 (7) 免 洗 餐 具 當 初 是 政 府 鼓 勵 投 資 購 買 設 備 以 減 少 肝 炎 傳 染, 如 今 為 何 要 禁 用?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免 洗 餐 具 階 段 性 功 能 已 達 成, 站 在 環 保 角 度, 需 考 慮 其 負 面 影 響 是 否 已 大 於 正 面? (2) 資 源 回 收 工 作 已 久, 環 保 署 仍 將 持 續 推 動 第 二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3 月 19 日 上 午 9:3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研 商 會 / 基 管 會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環 保 團 體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此 限 用 政 策 中 只 針 對 塑 膠 袋 類 製 品 限 制 使 用, 並 未 達 到 垃 圾 減 量 之 效 果, 反 而 會 增 加 使 用 紙 製 品 或 其 他 替 代 材 質 50

55 (2) 免 洗 餐 具 應 全 面 限 制, 而 非 只 針 對 塑 膠 類 如 韓 國 之 作 法 中, 即 同 時 限 制 購 物 用 紙 袋 及 塑 膠 袋 (3) 為 何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0.1 公 釐 以 上 可 以 使 用, 這 是 否 變 相 加 厚 塑 膠 袋? 污 染 是 否 會 因 此 加 大?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紙 類 回 收 工 作 為 未 來 工 作 重 點 (2) 本 署 以 往 就 積 極 推 廣 環 保 購 物 袋, 未 來 會 持 續 檢 討 現 行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並 與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相 配 合 第 三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3 月 19 日 中 午 12:3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說 明 會 / 立 法 院 主 辦 單 位 : 立 委 周 清 玉 張 蔡 美 趙 永 清 等 三 人 受 邀 對 象 : 立 法 委 員 與 環 保 署 郝 署 長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為 何 僅 限 制 塑 膠 袋 而 不 限 其 他 材 質? 塑 膠 限 制 使 用 後 轉 移 至 紙 類 消 耗 是 否 形 成 更 大 污 染? (2) 環 保 署 對 塑 膠 製 造 業 及 塑 膠 機 械 製 造 業 者 如 何 輔 導? (3) 說 帖 中 欠 缺 相 關 的 科 學 數 據, 應 在 政 策 說 明 時 講 清 楚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背 心 袋 在 攤 販 可 以 用, 因 為 攤 販 類 根 本 不 限 制, 是 屬 第 三 階 段 (2) 對 於 厚 度 有 0.1 mm 的 限 制, 原 則 上 如 果 是 0.1mm 以 上 的 厚 度, 可 以 重 複 使 用, 而 且 不 會 浪 費 (3) 由 於 時 間 緊 迫, 署 長 無 法 於 會 議 上 說 明 的 部 份, 會 於 會 議 後 與 委 員 溝 通 (4) 對 於 塑 膠 袋 業 者 衝 擊 只 佔 整 體 塑 膠 製 造 的 百 分 之 三 十, 另 外 再 輔 導 這 百 分 之 三 十 轉 型 做 可 重 複 使 用 塑 膠 袋 或 環 保 袋, 應 該 衝 擊 不 會 那 麼 大 第 四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3 月 20 日 上 午 9:3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研 商 會 / 環 保 署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連 鎖 超 市 便 利 商 店 業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針 對 所 提 回 收 案 中 訂 定 回 收 目 標 部 份, 因 民 眾 消 費 習 慣 問 題, 不 易 訂 定 (2) 是 否 替 業 者 設 想 替 代 材 質 之 問 題? 51

56 (3) 環 保 署 是 否 有 具 體 之 獎 勵 或 補 助 方 式?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請 便 利 商 店 針 對 最 近 大 力 促 銷 之 便 當, 訂 定 具 體 回 收 計 畫 第 五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3 月 21 日 上 午 9:3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研 商 會 / 環 保 署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百 貨 公 司 及 量 販 店 業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在 百 貨 公 司 內, 塑 膠 袋 的 另 一 個 功 能 是 供 辨 識 顧 客 是 否 已 經 結 帳, 若 限 制 使 用, 會 造 成 管 理 困 難, 環 保 署 是 否 可 提 供 國 外 如 何 因 應 此 問 題 之 案 例 供 業 者 參 考? (2) 若 塑 膠 袋 要 收 費, 是 否 需 繳 納 營 業 稅? (3) 厚 度 在 0.1mm 以 下 之 塑 膠 袋 完 全 不 得 提 供, 此 為 禁 用 而 不 是 限 制 使 用?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略 第 六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3 月 22 日 上 午 9:3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研 商 會 / 環 保 署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速 食 店 業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紙 製 品 未 來 是 否 限 制 使 用? 時 程 為 何? (2) 塑 膠 袋 可 以 繼 續 使 用 的 情 況 是 否 有 限 制 厚 度?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請 便 利 商 店 針 對 最 近 大 力 促 銷 之 便 當, 訂 定 具 體 回 收 計 畫 第 七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3 月 26 日 上 午 9:30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研 商 會 / 環 保 署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中 央 各 部 會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塑 膠 業 者 一 再 向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陳 情 此 政 策 太 過 匆 促, 輔 導 轉 業 並 非 52

57 一 蹴 可 及, 其 製 造 設 備 替 代 彈 性 較 小, 重 新 投 資 購 置 設 備 不 易, 建 議 第 二 批 之 實 施 時 間 正 儘 量 延 後, 以 給 予 其 緩 衝 過 渡 時 間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本 次 會 議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意 見 將 作 為 本 署 業 務 推 動 參 考 第 八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3 月 27 日 下 午 2:0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研 商 會 / 環 保 署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塑 膠 業 各 公 會 代 表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限 制 使 用 的 塑 膠 袋 約 佔 整 體 塑 膠 產 量 百 分 之 三 十 沒 錯, 但 是 卻 造 成 許 多 業 者 營 業 額 全 都 下 降 百 分 之 三 十, 故 影 響 的 範 圍 應 不 只 百 分 之 三 十 (2) 塑 膠 業 原 本 在 台 灣 就 生 存 困 難, 目 前 又 要 實 施 此 政 策, 造 成 產 業 外 移, 希 望 能 暫 緩 實 施 (3) 請 參 考 日 本 塑 膠 袋 回 收 制 度 (4) 以 厚 度 訂 定 政 策,0.1mm 以 上 反 而 造 成 污 染 更 嚴 重, 減 量 效 果 不 彰, 做 法 外 行 (5) 請 貴 署 將 時 程 延 後, 暫 緩 實 施 (6)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都 會 被 一 般 家 庭 拿 去 當 垃 圾 袋, 非 一 次 使 用 即 丟 棄, 即 使 限 制 使 用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垃 圾 袋 還 是 會 產 生, 也 同 樣 是 塑 膠 製 的 (7) 法 源 依 據 應 再 深 入 研 究, 污 染 是 人 為 造 成 的, 而 非 製 造 所 造 成 污 染 (8) 紙 製 品 污 染 也 很 高, 為 何 不 受 管 制, 在 材 質 使 用 上 有 不 公 平 待 遇 (9) 對 於 業 者 之 輔 導 過 程 及 方 式 為 何? 地 下 工 廠 都 不 受 管 制, 反 而 是 合 法 業 者 遭 殃 (10)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多 為 高 密 度 PE 材 質, 機 器 設 備 不 同, 轉 型 不 可 能 (11) 塑 膠 袋 使 用 量 多 為 傳 統 市 場 之 攤 販, 試 問 該 如 何 管 制? (12) 生 活 水 準 並 沒 有 很 高, 用 不 起 生 物 分 解 袋 子, 價 格 太 貴, 且 似 乎 署 內 有 圖 利 某 家 廠 商 之 嫌? (13) 他 國 塑 膠 袋 要 付 費 是 沒 錯, 但 其 他 材 質 也 一 視 同 仁, 都 要 收 費 課 稅 (14) 煩 公 佈 及 宣 導 內 容 上 的 用 字 請 謹 慎, 並 非 所 有 的 塑 膠 焚 化 都 有 毒 (15) 製 造 塑 膠 袋 的 機 器 壽 命 平 均 為 十 五 年, 第 二 階 段 必 須 延 後 才 有 轉 型 的 可 能 (16) 從 能 源 再 利 用 的 角 度 來 看,PE 袋 比 紙 袋 還 環 保 53

58 (17) 限 制 使 用 的 塑 膠 約 佔 整 體 塑 膠 產 量 百 分 之 三 十 沒 錯, 但 是 卻 造 成 許 多 業 者 營 業 額 全 都 下 降 百 分 之 三 十, 所 以 影 響 的 範 圍 就 不 止 百 分 之 三 十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對 於 塑 膠 袋 限 制 使 用 部 份, 有 關 於 厚 度 可 再 評 估 討 論 (2) 本 政 策 為 限 制 使 用, 而 非 禁 用, 其 目 的 為 讓 使 用 者 有 償 取 得, 以 減 少 使 用 量, 並 能 重 覆 使 用 物 品 (3) 目 前 對 於 紙 類 材 質 並 未 限 制 使 用, 若 未 來 亦 有 氾 濫 使 用 的 情 形, 即 同 樣 予 以 限 制 使 用 第 九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3 月 28 日 上 午 9:3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研 商 會 / 基 管 會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餐 飲 業 界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紙 製 品 真 的 比 塑 膠 製 品 環 保 嗎? (2) 紙 製 品 掩 埋 後 真 的 可 以 腐 化 嗎? (3) 紙 價 會 不 會 因 此 上 漲? 請 環 保 署 注 意 (4) 獎 勵 與 輔 助 方 案 應 在 政 策 實 施 之 前, 就 已 配 套 好 了, 目 前 居 然 沒 有 任 何 獎 勵 補 助, 讓 人 覺 得 這 個 政 策 是 失 敗 的 (5) 造 成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的 應 是 攤 販 而 非 店 面, 在 限 制 上 不 應 有 所 區 別 (6) 對 於 流 動 餐 車 及 攤 販 沒 有 限 制, 不 太 公 平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略 第 十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3 月 29 日 上 午 9:3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研 商 會 / 環 保 署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各 縣 市 之 環 保 局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現 在 環 保 署 政 策 草 案 是 限 制 有 店 面 的 餐 廳, 其 管 制 對 象 資 料 是 從 稅 務 單 位 取 得, 有 繳 稅 的 要 受 管 制, 沒 繳 稅 的 卻 不 受 任 何 規 範, 實 施 後 勢 必 造 成 爭 議 (2) 厚 度 問 題 將 會 影 響 整 體 成 效 (3) 建 議 從 塑 膠 製 造 業 者 課 污 染 稅 或 者 直 接 管 制 (4) 如 果 消 費 者 用 超 級 市 場 裝 魚 肉 蔬 菜 的 平 口 袋 當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該 處 54

59 罰 誰?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與 會 各 單 位 代 表 所 提 供 之 意 見, 本 署 將 作 為 政 策 推 動 參 考 第 十 一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3 月 29 日 中 午 12:3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公 聽 會 / 立 法 院 主 辦 單 位 : 立 委 周 清 玉 張 蔡 美 趙 永 清 等 三 人 受 邀 對 象 : 塑 膠 業 者 學 者 專 家 環 保 團 體 立 法 委 員 環 保 署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以 便 當 材 質 來 說, 紙 盒 是 比 塑 膠 對 環 境 比 較 友 善 一 點, 但 是 若 是 在 回 收 的 前 提 下, 塑 膠 是 比 紙 類 要 環 境 友 善 (2) 紙 張 亦 有 其 環 境 上 之 疑 慮, 故 應 與 塑 膠 同 時 都 要 有 一 點 限 制 (3) 關 於 政 策 中 0.1mm 厚 度 問 題,LDPE 可 以 做 出 0.1 多 以 上 的 塑 膠 袋, 但 HDPE 材 質 其 性 質 很 硬, 無 法 做 出, 一 般 市 面 上 的 購 物 袋 大 多 是 HDPE, 基 於 重 複 使 用 的 原 則, 裁 定 0.1mm 的 厚 度 實 在 過 高 (4) 此 政 策 在 九 十 年 三 月 已 經 知 道, 現 在 才 開 公 聽 會? (5) 法 源 上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之 虞 者, 如 何 以 定 量 定 性 方 式 定 義, 請 署 內 向 大 眾 說 明 現 在 執 行 時 機, 對 塑 膠 業 不 公 平, 署 裡 垃 圾 統 計 量, 去 年 塑 膠 佔 百 分 之 二 十 二, 換 用 之 後, 國 內 塑 膠 使 用 量, 並 非 如 署 內 所 公 佈 之 數 據, 請 重 新 統 計 數 字 正 確, 請 不 要 誤 導 大 眾 (6) 對 於 戴 奧 辛 問 題 全 歸 於 塑 膠 是 否 公 平, 廚 餘 廢 紙 也 含 量 很 高, 也 會 產 生 戴 奧 辛, 請 再 統 計 考 量, 不 要 把 這 個 帳 全 都 算 到 塑 膠 上 (7) 在 先 進 國 家 都 沒 有 實 施, 為 何 我 們 就 要 限 制 使 用? 建 議 從 回 收 面 與 教 育 消 費 者 方 面 著 手 應 整 體 考 量, 求 得 平 衡 點 (8) 少 用 到 限 用 到 禁 用, 第 一 階 段 應 是 片 面 禁 用, 應 該 做 一 個 非 常 好 的 績 效 評 估, 第 二 階 段 不 要 訂 很 明 確 的 時 間, 禁 用 的 字 眼 避 免 使 用 (9) 不 要 分 第 一 階 段 與 第 二 階 段, 而 是 先 以 試 行 階 段, 再 做 一 個 清 楚 的 決 策, 多 考 量 市 場 經 濟 (10) 塑 膠 袋 與 免 洗 餐 具 造 成 環 境 影 響, 詬 病 的 應 是 在 使 用 者, 而 非 製 造 業 者 (11) 資 源 回 收 只 考 慮 物 質 回 收,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本 身 是 一 種 PE 結 構, 是 一 種 簡 單 的 聚 合 物, 經 過 燃 燒, 就 產 生 二 氧 化 碳 跟 水, 焚 化 時 會 產 生 熱 值 可 助 然, 可 以 讓 油 耗 量 減 低 (12) 若 用 紙 袋 為 替 代 材 質, 因 為 紙 袋 體 積 大 多 是 塑 膠 袋 的 四 倍, 運 費 會 增 加 33%, 能 源 耗 用 更 多, 所 以 用 塑 膠 袋 是 更 節 省 能 源 而 不 是 耗 用 能 源 (13) 為 何 不 限 用 紙 袋? 因 為 紙 袋 現 在 還 不 氾 濫, 等 限 用 塑 膠 袋, 塑 膠 業 55

60 者 都 倒 光 了, 紙 袋 開 始 氾 濫, 再 扶 植 塑 膠 行 業, 會 變 得 非 常 可 笑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有 關 厚 度 問 題,0.1mm 厚 度 是 不 符 經 濟 效 益 的, 內 部 也 已 經 重 新 做 評 估 (2) 原 則 上, 第 一 階 段 到 第 二 階 段 已 有 六 個 月 的 緩 衝 期, 這 六 個 月 的 緩 衝 期 是 可 以 做 的 第 十 二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4 月 3 日 下 午 2:3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北 區 座 談 會 / 基 管 會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塑 膠 業 者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並 非 都 是 一 次 使 用 即 丟 棄, 大 多 用 來 當 垃 圾 袋, 是 否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真 的 有 垃 圾 減 量 的 成 效? (2) 紙 的 材 質 厚, 如 果 用 紙 袋 替 代 塑 膠 袋, 反 而 會 增 加 垃 圾 量 (3) 用 厚 度 來 規 範 限 制 使 用, 等 於 是 一 種 資 源 浪 費 (4) 從 環 保 署 政 策 資 料 中 都 不 見 紙 類 污 染 的 報 告 案, 卻 一 直 報 告 塑 膠 的 壞 處 (5) 建 議 以 重 量 來 限 制 使 用 (6) 環 保 署 的 政 策 都 是 學 習 韓 國 的, 他 們 又 不 是 先 進 國 家, 為 何 不 學 習 先 進 國 家 的 政 策, 如 日 本 的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與 會 各 單 位 代 表 所 提 供 之 意 見, 本 署 將 作 為 政 策 推 動 參 考 第 十 三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4 月 8 日 上 午 9:3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南 區 座 談 會 / 台 南 市 環 保 局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塑 膠 業 者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失 業 問 題 節 節 昇 高 (2) 國 際 上 並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國 家 對 塑 膠 袋 禁 用, 多 為 勸 導, 所 宣 導 期 很 長, 最 少 是 在 政 策 實 施 前 一 年 開 始, 故 應 從 長 期 教 育 開 始 (3) 政 策 應 改 從 石 化 業 去 徵 收 污 染 稅, 污 染 最 嚴 重 的 是 上 游 原 料 者 (4) 紙 類 污 染 不 比 塑 膠 類 低, 應 同 時 限 制 使 用 紙 袋 (5) 塑 膠 袋 若 做 好 分 類 回 收, 便 不 會 造 成 資 源 浪 費 (6) 政 策 是 階 段 性 的 推 動, 勿 想 要 速 成 56

61 (7) 政 策 若 目 前 還 再 研 議 中, 那 實 施 方 案 為 何 不 延 後? (8) 若 從 原 料 上 去 加 收 污 染 稅, 業 者 應 可 負 擔 (9) 包 裝 材 料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比 塑 膠 袋 大 多 了, 為 何 不 限 制? (10) 生 物 分 解 塑 膠 貴 很 多 倍 金 錢, 若 沒 有 完 善 的 資 源 回 收, 一 樣 是 拿 去 燒, 那 要 生 物 分 解 性 塑 膠 做 什 麼?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今 天 各 位 的 意 見 會 帶 回 本 署 研 究 並 做 為 政 策 研 擬 之 參 考 第 十 四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4 月 8 日 下 午 2:3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南 區 座 談 會 / 環 境 督 察 總 隊 中 區 大 隊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塑 膠 業 者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如 美 日 德 等, 其 對 於 廢 棄 物 管 理 都 是 主 要 採 取 資 源 回 收, 都 並 未 有 如 此 限 制 使 用 之 政 策 (2) 塑 膠 袋 所 造 成 的 垃 圾 量 不 到 百 分 之 一, 污 染 並 不 很 嚴 重, 環 保 署 政 策 應 更 重 視 其 他 的 議 題, 如 二 仁 溪 的 污 染 地 下 工 廠 污 染 醫 療 廢 棄 物 問 題 (3) 國 外 已 有 塑 膠 袋 回 收 之 後 製 成 無 鉛 汽 油 之 技 術, 卻 因 為 資 源 回 收 法 的 關 係 無 法 引 進 (4) 之 前 法 案 通 過 是 指 一 次 性 使 用 塑 膠 袋, 但 我 們 現 在 的 塑 膠 袋 主 要 都 會 再 做 成 垃 圾 袋 使 用, 所 以 現 在 限 制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並 不 合 理 (5) 空 氣 污 染 的 來 源 主 要 是 汽 機 車 的 廢 氣, 塑 膠 製 品 產 生 的 污 染 少 (6) 政 府 有 許 多 法 案 都 沒 有 在 六 個 月 內 實 施, 故 建 議 本 法 應 須 與 業 者 人 民 做 好 意 見 溝 通 再 實 施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本 政 策 也 考 慮 到 對 業 者 的 衝 擊, 故 採 取 循 序 漸 進, 分 階 段 分 對 象 的 方 式 來 實 施 (2) 會 中 意 見 都 會 做 為 本 署 政 策 制 定 時 的 考 量 (3) 紙 袋 及 紙 製 免 洗 餐 具 是 一 過 渡 性 之 替 代 品, 未 來 如 有 氾 濫 之 虞, 也 將 考 慮 納 入 限 用 範 圍 (4) 推 動 本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在 於 希 望 改 變 消 費 者 的 消 費 習 慣, 以 採 用 購 物 袋 來 減 少 塑 膠 袋 第 十 五 場 日 期 / 時 間 :91 年 4 月 16 日 下 午 2:00 會 議 名 稱 與 地 點 : 座 談 會 / 彰 化 縣 環 保 局 57

62 主 辦 單 位 : 環 保 署 受 邀 對 象 : 塑 膠 業 者 與 會 人 員 所 提 出 爭 議 點 及 疑 義 : (1) 業 者 大 多 數 是 向 銀 行 貸 款, 若 停 止 生 產, 那 該 如 何 還 債? (2) 正 確 的 作 法 應 由 塑 膠 袋 回 收 開 始 做 起 (3) 政 策 緩 衝 時 程 太 短, 應 是 三 年 前 公 告, 讓 業 者 有 個 時 間 緩 衝 環 保 署 之 答 覆 : (1) 略 58

63 參 考 文 獻 經 濟 日 報,2002, 9 成 民 眾 贊 成 限 用 近 半 會 改 用 紙 袋,1 月 9 日, 回 收 與 環 保 版 林 崇 熙,1998, 免 洗 餐 具 的 誕 生 : 醫 學 知 識 在 台 灣 的 社 會 性 格 分 析, 台 灣 社 會 研 究 季 刊,32 期 :1-37 林 志 忠,2003, 行 政 法 大 意, 台 北 : 千 華 出 版 公 司 林 唯 貞 張 占 佳 高 郁 美,1990, 食 品 用 塑 膠 包 裝 材 料 巿 場 調 查,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化 學 工 業 研 究 所 王 英 傑 林 唯 貞 蘇 國 林,1993, 塑 膠 回 收 概 況, 新 竹 縣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化 學 工 業 研 究 所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2002,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第 二 批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說 帖 及 問 答 集 福 懋 公 司,2001, 塑 膠 廠 加 工 簡 介, 福 懋 興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黃 基 森,2002, 論 述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免 洗 餐 具 之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環 境 教 育 學 刊,1 期 : 詹 中 原,1999, 我 國 廢 一 般 容 器 回 收 政 策 之 研 究 - 容 器 材 質 生 命 週 期 替 代 性 影 響 評 估 之 分 析 溫 麗 琪,1998, 第 二 階 段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費 之 費 率 徵 收 方 式 及 影 響 衝 擊, 環 境 保 護 署 與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黃 宗 煌 傅 祖 壇 吳 慧 瑛 蕭 代 基,1997, 水 權 費 費 率 之 訂 定 及 其 經 濟 問 題 之 研 究, 經 濟 部 水 利 司 及 中 研 院 經 濟 所 蕭 代 基 林 正 芳,1993, 廢 一 般 容 器 回 收 清 除 處 理 益 本 分 析, 環 保 署 與 中 央 研 究 院 經 濟 研 究 所 藍 春 發,2001, 台 灣 外 食 習 慣 對 環 境 之 影 響 以 便 當 為 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環 境 工 程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陳 亭 秀,2003, 限 用 塑 膠 政 策 對 塑 膠 產 業 之 影 響,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郝 龍 斌,2002,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說 明 會,03/19 會 議 記 錄 經 濟 部 工 業 局,2002,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研 商 會 ( 中 央 部 會 ),03/26 會 議 記 錄 59

64 台 灣 區 塑 膠 工 業 同 業 公 會, 謝 總 幹 事 勝 海,2002/04/03,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塑 膠 業 者 北 區 座 談 會, 會 議 記 錄 台 灣 省 塑 膠 製 品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黃 總 幹 事 玉 堂,2002/03/27,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塑 膠 業 者 研 商 會, 會 議 記 錄 工 商 時 報,2001, 限 用 塑 膠 袋 公 聽 會 無 公 識, 產 業 訊 息,11 月 6 日, 回 收 與 環 保 版 工 商 時 報,2003, 禁 用 塑 膠, 盒 業 者 轉 向 大 陸 搬 救 兵, 三 個 月 後 紙 餐 盒 將 供 過 於 求,1 月 3 日, 財 經 產 業 版 經 濟 日 報,2001, 塑 膠 袋 免 洗 餐 具 限 用 政 策, 業 界 盼 暫 緩,11 月 6 日 中 國 時 報,2003, 濫 用 塑 膠 袋 八 家 違 規 挨 警 告,2 月 17 日, 社 會 脈 動 版 中 國 時 報,2003, 限 塑 聲 聲 催, 苦 水 一 大 堆,2 月 13 日,20 版 中 國 時 報,2003, 二 階 限 塑 開 罰 業 者 換 裝,2 月 17 日,18 版 中 國 時 報,2003, 小 吃 道 限 用 塑 膠 袋 首 日 六 成 觀 望,1 月 2 日, 地 方 新 聞 版 中 國 時 報,2003, 限 用 塑 膠 縮 小 打 擊 面 提 升 成 功 率,2 月 9 日,9 版 台 灣 新 聞 報,2003 年 1 月 21 日, 多 維 新 聞 網,2003 年 3 月 17 日, y5.html 郝 龍 斌,2002, 談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立 法 院 院 聞 第 31 卷 第 2 期,P.41 環 保 署,2002,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塑 膠 類 ( 含 保 麗 龍 ) 免 洗 餐 具 製 造 業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勞 工 就 業 輔 導 計 畫 周 鴻 騰,2002, 社 會 行 銷 於 政 策 決 策 過 程 中 之 應 用 以 推 動 購 物 用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限 制 使 用 政 策 為 例, 東 華 大 學 環 境 政 策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周 瑞,2001, 台 灣 地 區 資 源 回 收 制 度 之 研 究 以 廢 容 器 回 收 為 例,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胡 思 聰,2003, 塑 膠 袋 及 免 洗 餐 具 限 用 政 策 績 效 評 議, 財 團 法 人 國 家 策 略 研 究 基 金 會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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