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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合聘、改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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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Microsoft Word 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元智大學非編制人員服務及管理規則訂定條文(草案)及說明

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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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元智大學工友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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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勞資會議紀錄【參考範本】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事務管理檢(查)核小組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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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但若本校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者, 得報主管機關核定後終止勞動契約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除依規定予以預告或約者, 符合退休規定者依勞未及預告, 而依規定發給預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告期間之工資外, 應於離職辦理, 不合退休規定者, 發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第十二條因業務所需而安排工友有提前上 下班或延後上 下班之必要者, 得經個別工友同意後, 由主管單位調整其上 下班時間 第十三條工友應按照本校所訂之工作時間服勤務, 並應依具體出勤情形逐次簽到與簽退 未依規定或未據實為之者查明屬實, 視同曠工 第十四條因業務之特殊需要, 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

壹、如何訂定工作規則

(範例)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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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開南大學大學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工作規則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新宸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本公司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事業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 凡受本公司僱用從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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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六 吸食毒品 服用藥物成癮或有其他重大不良嗜好者 七 曾受僱於本校, 有不法恐嚇教職員 未經奉准擅自離職之情事或經懲戒解僱者 八 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依法停止任用, 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九 外籍勞工未取得合法工作權者 十 未滿十六歲者 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

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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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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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勞動部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大千綜合醫院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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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醫 學 大 學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717勞基法

第一章 總則

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及修法重點說明

「親民工商專科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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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本機關 ( 學校 ) 進用或解僱臨時人員時, 不得以種族 階級 語言 思想 宗教 黨派 籍貫 出生地 性別 性傾向 年齡 婚姻 容貌 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 予以歧視 ; 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第七條 ( 報到手續 ) 新進臨時人員受僱後, 應依規定之到職日至本機關 (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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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約聘教學人員聘任實施要點

如何簽訂優質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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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約用人員工作規則(草案)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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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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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進用專案計畫工作人員聘僱作業要點(草案)條文訂定說明表

目錄 1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使用說明 2 2 工作規則參考範本 4 3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 24 4 工作規則常見問題 Q&A 34 5 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工作規則諮詢專線 37 6 附件 附件 1 申請 ( 修訂 ) 公文函例 39 附件 2 事業單位申請報備工作規則作業流程圖 40 附件 3 事業

第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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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備 文件勞 工名卡出勤勤紀錄 工資清冊 工資基本 工資加班費 工資給付 勞基法相關規定 工時 工時制度延長 工時時間記載 休假例例假休息休假 契約終 止資遣退休撫卹 其他職災補償特別保護 工作規則

私立慈濟醫學院教職員工差假作業要點

第八條 : 終止勞動契約一 本會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三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員工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四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九條 : 核定資遣員工在產假期間或職業災害醫療期間, 本會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若本會遭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契約參考範本 甲方.. 大學 104 年 9 月 7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訂定 106 年 6 月 13 日勞動部勞動關 2 字第 函修正 乙方.. 大學 系 ( 所 ) 學生 甲方或其代理人 ( 以下簡稱甲方 ) 與乙方簽

Transcription:

出勤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 促使本公司員工養成守時出勤習慣, 以增進工作效率 (2) 訂定本公司員工出勤之統一標準, 以利管理工作之推行 1.2. 適用範圍凡本公司員工均適用之 1.3. 管理單位本辦法之管理單位為人力資源部 2. 出勤管理 2.1. 上下班時間 2.1.1. 總部 : 每日九時至十八時, 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休息一小時 2.1.2. 會館 : (1) 會館服務職 : 排班制, 分段輪流休息 ( 含用餐 ) 一小時 A 班 : 每日七時至十五時 B 班 : 每日十時至十八時 D 班 : 每日十五時至二十三時 K 班 : 每日九時至十七時 ( 限 SPA 秘書 ) (2) 會館業務職 : 排班制, 分段輪流休息 ( 含用餐 ) 一小時 B 班 : 每日十時至十八時 C 班 : 每日十四時至二十二時 E 班 : 每日八時至十六時 ( 限 PT) F 班 : 每日十二時至二十時 L 班 : 每日十三時至廿一時 ( 限 PT) 2.1.3. 因業務性質特殊, 必須調整以上規定時間者, 得專案簽請核定後施行 2.1.4. 休假規則依相關勞動法令規則辦理 2.1.5. 會館於每月 27 日提供會館總監級主管授權完成之次月班表 2.1.6. 員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休息 2.2. 刷卡規定 2.2.1. 本公司員工不論職等均應按規定刷卡, 唯九職等 ( 含 ) 以上人員可免行上下班時間檢核 2.2.2. 刷卡手續 (1) 員工上下班應親自刷卡 (2) 因公出 電腦當機及其他因素造成未刷卡或刷卡異常者, 請填寫 出差暨公出申請單 或 員工出勤刷卡更正單 並經權責主管簽核完成, 於當日傳真或轉交至人力資源部更正處理 (3) 如因刷卡記錄不明而影響薪資核算時, 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要求重新核算 2.2.3. 禁止事項 (1) 識別證置於刷卡機或櫃台地方 (2) 請他人或代替他人刷卡者, 違者處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3) 有遲到或早退情事, 而故意不刷卡者 第 1 頁, 共 5 頁

2.3. 一般出勤規定 2.3.1. 遲到定義 : 於上班時間後始行刷卡者, 視為遲到 ( 乙次 ) 2.3.2. 早退定義 : 於下班時間前執行刷卡者, 視為早退 ( 乙次 ) 2.3.3. 未刷卡定義 : 上班未刷卡者視為遲到 1 分鐘 ( 乙次 ) 下班未刷卡者視為早退 1 分鐘 ( 乙次 ) 2.3.4. 罰則 (1) 遲到 早退及未刷上 下班卡次數之計算, 以當月為限 (2) 當月遲到 早退及未刷上 下班卡三次以上者, 不發全勤獎金 1,000 元 (3) 年度內遲到含早退次數及未刷上 下班卡超過 10 次者 ( 中途到職者, 以比例遞減 ), 第 11 次 ( 含 ) 起, 每超過 1 次, 扣年度考績總分 0.5 分 2.3.5. 曠職 (1) 定義 : 因故未出勤者, 應依規定辦理請假, 否則視同曠職 (2) 罰則 ( 一 ) 當月曠職, 扣 ( 基數 曠職時數 ) 之薪資, 不發全勤獎金 1,000 元 備註 : 一個基數 =( 月薪 - 全勤 1,000 元 ) 240 時 ( 二 ) 當年度考績不得列甲等 ( 含 ) 以上, 每曠職 1 次, 年度考績總分減 3 分 ( 三 ) 一個月內曠職達 6 日或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 3 日者予以解僱 2.4. 加班規定 2.4.1. 因工作上之需要或依上級主管之命令而延長工作時間, 均應事先填寫 加班申請單 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加班單應次日上午 12 時 30 分前送交人力資源部 特殊情形未及事前陳准者, 應於事後即刻補辦手續 2.4.2 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加班者, 須事先提出核准 事後按實際工作時數 ( 不含住所往返交通時間 ) 申請加班費或補休 2.4.3. 加班費計算 (1) 平日加班時數 0 至 2 小時內 : 基數 加班時數 1 1/3 (2) 平日加班時數 2 至 4 小時內 : 基數 加班時數 1 2/3 (3) 平日加班時數 4 小時以上 : 基數 加班時數 1 2/3 (4) 休假日加班 : 基數 加班時數 1 (5) 一個基數 =( 月薪 - 全勤 1,000 元 ) 240 時 2.4.4. 加班注意事項 (1) 加班時間自下班後半小時開始計算 ; 計算單位為 1 小時, 滿 1 小時以 1 小時計, 不滿 1 小時之部分不計 (2) 用餐時間不得報支加班費 (3) 加班時間超過中午 12 時, 其 12 時以後加班時數將扣除 0.5 小時用餐時數 ; 加班時間超過下午 7 時, 其下午 7 時以後加班時數亦將扣除 0.5 小時用餐時數 (4) 加班申請採補休者, 由各部門主管核准即可 ; 並於 90 日內休畢 確因工作需要無法於 90 日內休畢者, 須個案提出經上級主管核准 3. 請假管理 3.1. 請假手續 3.1.1. 員工請假應遵循勞工請假規則規定, 事先於請假卡上填妥請假日期 假別 事由 第 2 頁, 共 5 頁

及職務代理人等項, 送主管核准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以電話先行通知主管並委託他人代辦, 或徵得主管同意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3.1.2. 員工請產假 公傷病假或三日以上之普通傷病假, 須檢附合法之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文件 請婚假 喪假 公假須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3.1.3. 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 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上班或請假案件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3.1.4. 員工請假卡應於次月月初 2 日前送交人力資源部統計 3.2. 准假權限 3.2.1. 請假不滿五日者, 由直屬主管准假 3.2.2 請假日數超過五日者 ( 含 ), 應於假期開始七日前呈請執行長室主管核准 3.3. 請假須知事項 3.3.1. 員工請假以一小時為最小單位 ; 唯婚假 喪假 產假 陪產假 產檢假以日為單位 3.3.2. 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3.3.3. 辦理請假手續時, 公司得要求員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3.3.4. 員工請假證明文件如有虛偽情事, 其請假期間以曠職論 3.3.5. 員工請假應以事先申請為原則, 如遇突發或緊急等狀況, 可於事後補申請, 但須於銷假後第一日內完成手續 4. 請假假別 4.1. 公假 : 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 均可依證明文件申請, 工資照給 4.2. 事假 : 4.2.1. 員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得請事假 當月扣 ( 基數 事假時數 ) 之薪資, 不發全勤獎金 1,000 元 4.2.2. 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 超過日數均以曠職計算 ( 經個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 4.3. 家庭照顧假 : 4.3.1. 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全年以七日為限 當月扣 ( 基數 家庭照顧假時數 ) 之薪資, 不扣全勤及考績分數 4.3.2. 員工之配偶未就業者, 不得請家庭照顧假 但有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 4.4. 公傷假 : 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 傷害或疾病者, 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薪資照給 4.5. 病假 : 員工因普通傷害 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4.5.1. 未住院者,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4.5.2. 住院者,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4.5.3.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 罹患癌症 ( 含原位癌 ) 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 或休養期間, 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4.5.4.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 當月扣 ( 基數 病假時數 2) 之薪資, 不發全勤獎金 1,000 元 4.5.5. 員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規定之限期, 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 第 3 頁, 共 5 頁

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4.6. 生理假 : 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 不併入病假計算, 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當月扣 ( 基數 生理假時數 2) 之薪資, 不扣全勤及考績分數 4.7. 婚假 : 員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 薪資照給 婚假應於婚後 ( 以結婚登記為憑 ) 二個月內休畢, 可分二次休足 4.8. 產假 : 4.8.1. 員工分娩前後, 得請產假八週 4.8.2.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四星期 4.8.3.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一星期 4.8.4.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 應使其停止工作, 給予產假五日 4.8.5. 八週與四週之產假, 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 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未滿六個月者, 薪資減半發給 4.8.6.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一週 ( 參 4.8.3) 及五日 ( 參 4.8.4) 之產假, 因勞基法並無相關之規定, 故停止工作期間薪資不給, 但不扣全勤 4.8.7. 所有產假期間之計算, 應依曆連續計算, 即前項期間如遇例假 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4.8.8. 所謂流產係包含自然流產及有醫學上理由之必要人工流產 4.9. 陪產假 4.9.1. 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 給予陪產假五日 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4.9.2. 陪產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 擇其中之五日請假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 紀念節日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 均包括在內, 不另給假 4.10 產檢假 : 員工妊娠期間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產檢假薪資照給 4.11. 喪假 4.11.1. 父母 養父母 繼父母 配偶喪亡者, 給予喪假八日, 薪資照給 4.11.2. 祖父母 子女 配偶之父母 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六日, 薪資照給 4.11.3. 曾祖父母 兄弟姊妹 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 給予喪假三日, 薪資照給 4.11.4. 喪假得於百日內分次給假 4.12. 特別休假 4.12.1. 員工在公司服務滿一定年資者, 每年依下列規定核予特別休假 : (1)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七日 (2)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 十日 (3)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 十四日 (4) 十年以上者, 每滿一年加給一日, 加至三十日為止 4.12.2. 據以核定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自受雇當日起算, 至每年度之受雇前一日止, 特別休假日之排定期限亦同, 因契約終止或工作年資重新結算前未休畢且非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者, 視同放棄, 不得跨年累計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資雙方協商予以排定, 特別休假日之薪資照給 4.12.3. 公司原則上不發放不休假獎金, 以達到鼓勵休假的目的 5. 其他差勤管理 5.1. 員工於辦公時間內因公外出或出差, 應辦理公出或出差登記, 並經主管核准後, 始可外出 第 4 頁, 共 5 頁

5.2. 外出時間早於上班時間或超過下班時間者, 得不返回公司刷卡 MA.07.04 6. 附則 6.1. 制修廢本辦法屬於管理規章, 呈執行長室主管核准後公告實施 修改 廢止時, 亦同 6.2. 公告實施本辦法自 2008 年 2 月 25 日起公告實施 自 2009 年 9 月 16 日第一次修訂, 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起公告實施 自 2009 年 9 月 22 日第二次修訂, 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 日起公告實施 自 2009 年 11 月 20 日第三次修訂, 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 日起公告實施 自 2010 年 9 月 10 日第四次修訂, 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 日起公告實施 自 2011 年 10 月 28 日第五次修訂, 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起公告實施 自 2015 年 02 月 13 日第六次修訂, 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1 日起公告實施 7. 使用表單 7.1 ZA.34.01 員工請假卡 7.2 ZA.35.01 出差暨公出申請單 7.3 ZA.36.01 加班申請單 7.4 ZA.37.01 員工出勤刷卡更正單 7.5 ZA.39.01 員工調班申請單 第 5 頁, 共 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