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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法適用對象於健康檢查完成後, 辦理單位 ( 衛生保健組 ) 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 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 ( 一 )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 二 )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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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嬰兒猝死症候群 (SIDS) 急性支氣管炎及急性細支 其他 9, 臺灣地區 總計 0 歲 死亡數 名 原因 Number Crude 名 原因 Number of Deaths Death Rate of Deaths 所有死亡原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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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管理計畫之法源 ( 一 ) 根據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第七條之規定, 雇主應使醫護人員臨廠服務辦理下列事項 : 勞工之健康教育 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及實施 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防治 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勞工之預防接種及保健 協助雇主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勞工體格 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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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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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工作安全及健康要點 家務工作看似簡單, 但我們絕不應忽視家居環境中潛在的各種危害及風險 如工作時不注意安全及健康, 很容易釀成意外, 導致勞損 受傷甚至死亡 本單張簡明扼要地闡述了家務料理者在工作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要點以及有關預防意外的措施 1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絆倒滑倒 清潔窗戶及高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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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關連法規或主要參考文獻 法規或文獻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勞保局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簡介 ( 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 (DFG, German Research Found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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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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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重點摘要 3.1 股東大會審計委員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董事會董事會組織 董事會職責 101 經營團隊 內部稽核

24% 9% 9% % (20%) (13%) (10%) (5%) (5%) 32% ( ) 7% % 2.7% % 10% 220. 衞 % 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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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預防保健 問題二 : 子宮頸抹片 檢查報告編號 1 至 18, 是否數字越大? 代表罹癌風險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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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處環境保護組 文件名稱勞工母性健康保護計畫頁次 2/8 文件編號 EPS-OSH-0001 版次 單位主管 (1) 參與並協助勞工母性健康保護計畫之規劃 推動與執行 (2) 協助保護計畫之工作危害評估 (3) 配合計畫之工作調整 更換, 以及作業現場改善措施 (4) 配合保護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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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易造成健康危害之工作, 包括教職員工作業姿勢 人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 輪班 夜班 單獨工作及工作負荷等 3. 具有鉛作業之事業中, 從事鉛及其化合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4. 暴露於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 三 ) 母性健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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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我國勞工配工健康工作服務指引

目錄 2 關於本報告 2 環境 社會及管治理念及戰略 3 利益相關方參與 年度 ESG 議題重要性評估 5 為員工創造價值 12 為供應商創造價值 14 為客戶創造價值 20 反貪腐與廉潔建設 21 為環境創造價值 28 為社會創造價值 33 附表一 :2017 年度綠色建築認證項目清

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項次 名稱 ICD-9-CM ICD-10-CM 備註 1 全民健康保險思覺失調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295 F20 全民健康保險思覺失調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295 F25 全民健康保險思覺失調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S00-T88 全民健康保險思覺失調症醫療給付改善方案 E-CODE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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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壹 我國勞工安全衛生發展史 貳 近 15 年來面臨之環境與挑戰 參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過程與甘苦談 肆 職業安全衛生法總論 伍 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重點 (5P 概論 ) 陸 修法衝擊因應措施 柒 結語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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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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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特教班學習領域課程計畫

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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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作須經常提舉或移動 ( 推拉 ) 大型重物或物件 3. 搬抬物件之作業姿勢具困難度或經常反覆不正常或不自然的姿勢 4. 工作姿勢經常為重覆性之動作 5. 工作姿勢會受空間不足而影響 ( 活動或伸展空間狹小 ) 6. 工作台之設計不符合人體力學, 易造成肌肉骨骼不適症狀 7. 其他 : 工作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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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英語科閱讀與聽力答對題數對應整體能力等級加標示對照表 閱讀答 對題數 聽力答對題數 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待加強

逾 7,700 場 增進員工溝通計劃 溝通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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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管理案例手冊介紹 台北醫學大學萬芳醫院職業醫學科主任 黃百粲醫師 103.11.19

課程大綱 中小企業健康管理常見問題 相關法令 中小廠健康管理案例手冊

中小企業常見問題 中小企業常見問題 1. 未進行僱用或變更作業特殊體檢 <500 人之中小企業 6. 未針對特殊二級健康管理進行後續衛教 2. 未進行健康分級管理 3. 未訂定健康管理程序

職場的健康問題 普通, 一般疾病 傷害 年度健檢十大異常, 如主觀的下背痛, 客觀的肥胖或血脂肪過高 工作相關疾病 : 頸肩背酸痛 靜脈曲張 疝氣 子宮下垂等 職業病 : 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

職場的潛在健康危害 化學物質 : 金屬 酸鹼 氣體 有機溶劑等 物理性因子 : 噪音 高溫 振動 游離輻射 電磁波 光線 氣壓等 傳染病 : 肺結核 流行性感冒等 人因工程 : 骨骼肌肉疾病 組織結構文化 : 過勞症 精神壓力 : 憂鬱 焦慮 burn-out 等 其他新興危害騷擾 霸凌 暴力等

職安法 防重複作業危害 防過勞防暴力 防精神疾病 心理健康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7.3) 條文 相關內容 說明 第六條第二項雇主對下列事項, 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 一 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 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 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 避難 急救 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預防新興職業危害 : 防重複作業危害 防過勞防暴力 防精神疾病 心理健康 腦心血管其他 6% 9% 塵肺症 4% 皮膚病 3% 手臂頸肩 52% 100 年勞保職業病給付 下背痛 26% 安全衛生措施 : 評估及辨識可能促發疾病之高風險群 提供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參照醫師建議, 採取減少工作時數 變更工作內容或調整作息等行政管理措施 建立健康管理及追蹤機制 強化健康檢查及健康促進措施 評估執行成效及檢討修正 異常工作負荷之判定 : 1. 異常事件 : 發病前一天是否持續工作或遭遇嚴重異常事件, 包括精神負荷 身體負荷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 2. 短期工作過重 : 評估發病前約 1 週內, 勞工是否常態性長時間勞動及評估工時因子以外之負荷程度 3. 長期工作過重 : A. 發病前 1 個月加班 92 小時 極相關 B. 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平均每月 72 小時 極相關 C. 發病前 1 至 6 個月平均加班超過 37 小時 關聯性增加

職安法相關細則 - 肌肉骨骼 08.19 公佈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103.06.26) 相關內容 預防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應包含之事項 : 一 作業流程 內容及動作之分析二 人因性危害因子之確認三 改善方法及執行四 成效評估及改善五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1 條 (103.07.01) 說明 使勞工從事重複性之作業, 為避免勞工因姿勢不良 過度施力及作業頻率過高等原因, 促發肌肉骨骼疾病, 應採取下列危害預防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一 分析作業流程 內容及動作 二 確認人因性危害因子 三 評估 選定改善方法及執行 四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五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 雇主應依作業特性及風險,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訂定人因性危害預防計畫, 並據以執行 ; 勞工人數未滿 100 人,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安法施行細則 - 作業過負荷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103.06.26) 相關內容 預防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應包含之事項 : 一 高風險群之辨識及評估二 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三 工作時間調整或縮短及工作內容更換之措施四 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102.11.08 公佈五 成效評估及改善六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2 條 (103.07.01) 說明 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 夜間工作 長時間工作等作業, 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 應採取下列疾病預防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一 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 二 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 三 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之措施 四 實施健康檢查 管理及促進 五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六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事業單位依規定配置有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 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特性 工作形態及身體狀況,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 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並據以執行 ; 依規定免配置醫護人員者,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安法施行細則 - 職場暴力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 (103.06.26) 相關內容 預防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應包含之事項 : 一 危害辨識及評估二 作業場所之配置三 工作適性安排四 行為規範之建議五 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之訓練六 事件之處理程序七 成效評估及改善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3 條 (103.07.01) 說明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 因她人行為至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 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 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 : 一 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 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 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 建構行為規範 五 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 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 七 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09.12 公佈 暴力預防措施, 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 100 人以上, 雇主應依勞工執行之風險特性, 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引, 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 並據以執行 ; 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 100 人, 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職安法 - 母性保護 法規名稱 第 30 條 第 31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104.01.01 施行 不得使妊娠中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 ( 十四項 ) 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不得使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從事下列 ( 五項 ) 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雇主應對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採取危害評估 控制及分級管理措施 ; 對於妊娠中或分娩後未滿一年之女性勞工, 應依醫師適性評估建議, 採取工作調整或更換等健康保護措施, 並留存紀錄 前項勞工於保護期間, 因工作條件 作業程序變更 當事人健康異常或有不適反應, 經醫師評估確認不適原有工作者, 雇主應依前項規定重新辦理之 雇主未經當事人告知妊娠或分娩事實而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 得免予處罰 但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者, 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103.07.01) 第 39 條 職安法第 31 條第一項所稱有母性健康危害之虞之工作, 指其從事可能影響胚胎發育 妊娠或哺乳期間之母體及幼兒健康之下列工作 : 一 工作暴露於具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 屬生殖毒性物質 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或其他對哺乳功能有不良影響之化學品者 二 勞工個人工作形態亦造成妊娠或分娩後哺乳期間, 產生健康危害影響之工作, 包括勞工作業姿勢 人力提舉 搬運 推拉重物 輪班及工作負荷工作形態, 至產生健康危害影響者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安法 - 健康管理 促進 1. 健康管理 2. 選配工 3. 健康促進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2.07.03) 相關細則 第 20 條 第 21 條 僱用勞工時, 應施行體格檢查 ; 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 一般健康檢查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 經中央主管機管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 前項檢查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之醫師為之, 檢查紀錄雇主應於保存, 並負擔健康檢查費用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時, 雇主應提供勞工作業內容及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予醫療機構 前兩項檢查之對象及其作業經歷 項目 期間 健康管理分級 檢查紀錄與保存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 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以作為工作相關疾病預防之必要應用, 但一般健康檢查結果之通報, 以指定項目發現異常者為限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檢查, 有接受之義務 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 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健康檢查發現異常, 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職安法施行細則 - 第 27-29 條

職場的健康監測 環境監測 生物監測 醫學監測, 健康檢查 主動監測 : 問卷調查 現場訪視等 被動監測 : 健康諮詢 健康檢查 病假等

勞工健康檢查的目的 及早發現員工的一般健康問題 作為配工 復工 與健康促進的依據 及早發現員工的職業健康問題 : 職業病如塵肺症 噪音性聽力損失等

勞工健康檢查的種類 體格檢查, 職前健康檢查 一般勞工健康檢查 勞工特殊作業健康檢查 ; 勞保局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 廚工健康檢查 駕照健康檢查 意外事故暴露後的健康檢查 一般與職業傷病復工前的健康檢查 外籍勞工 外國人士健康檢查 派往海外工作前的健康檢查, 包括疫苗與預防性投藥

職安法相關細則 法規名稱 第 27 條 第 28 條 第 29 條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103.06.26)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體格檢查, 指於僱用勞工時, 為識別勞工工作適性, 考量其是否有不適合作業之疾病所實施之身體檢查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在職勞工應施行之健康檢查如下 : 一 一般健康檢查 : 指雇主對在職勞工, 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 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 適性配工等健康管理措施, 依其年齡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二 特殊健康檢查 : 指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 為發現健康有無異常, 以提供適當健康指導 適性配工及實施分級管理等健康管理措施, 依其作業危害性, 於一定期間或變更其工作時所實施者 三 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 指對可能為罹患職業病之高風險群勞工, 或基於疑似職業病及本土流行病學調查之需要,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要求其雇主對特定勞工施行必要項目之臨時性檢查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指下列作業 : 一 高溫作業 二 噪音作業 三 游離輻射作業 四 異常氣壓作業 五 鉛作業 六 四烷基鉛作業 七 粉塵作業 八 有機溶劑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九 製造 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十 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 十一 聯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 十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作業 本法第二十條第六項所稱勞工有接受檢查之義務, 指勞工應依雇主安排於符合本法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 勞工自行於其他符合規定之醫療機構接受相當種類及項目之檢查, 並將檢查結果提供予雇主者, 視為已接受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檢查

法規名稱 健康保護規則 (103.06.30) 職安法相關細則 第 10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3 條 第 15 條 第 18 條 雇主僱用勞工時, 應依附表八之規定, 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前項檢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逾第十一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 經勞工提出證明者, 得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第一項體格檢查應參照附表九記錄, 並至少保存七年 雇主對在職勞工, 應依下列規定, 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 一 年滿六十五歲者, 每年檢查一次 二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 未滿四十歲者, 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及檢查紀錄, 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 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 應於其受僱或變更作業時, 依附表十規定, 實施各該特定項目之特殊體格檢查 但距上次檢查未逾一年者, 不在此限 ; 對於在職勞工, 應依附表十所定項目, 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特殊健康檢查時, 應將勞工作業內容 最近一次之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第一項之檢查應參照附表十一至三十七記錄, 並保存十年以上 但游離輻射 粉塵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作業之勞工及聯苯胺及其鹽類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β- 胺及其鹽類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α- 胺及其鹽類 鈹及其化合物 氯乙烯 苯 鉻酸及其鹽類 重鉻酸及其鹽類 砷及其化合物 鎳及其化合物等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及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其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 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 並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 一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 第三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 第四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前項健康管理, 屬於第二級管理以上者, 應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 屬於第三級管理或第四級管理者, 並應由醫師註明臨床診斷 雇主對於第一項屬於第二級管理者, 應提供勞工個人健康指導 ; 第三級管理以上者, 應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實施健康追蹤檢查, 必要時應實施疑似工作相關疾病之現場評估, 且應依評估結果重新分級, 並將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 ; 屬於第四級管理者, 經醫師評估現場仍有工作危害因子之暴露者, 應採取危害控制及相關管理措施 前項健康追蹤檢查之紀錄及保存, 依前條第三項辦理 雇主於勞工經一般體格檢查 特殊體格檢查 一般健康檢查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後, 應採取下列措施 : 一 參採醫師依附表三十八之建議, 告知勞工, 並適當配置勞工於工作場所作業 二 對檢查結果異常之勞工, 應由醫護人員提供其健康指導 ; 其經醫師健康評估結果, 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 應參採醫師之建議, 變更其作業場所 更換工作或縮短工作時間, 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三 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 四 將受檢勞工之健康檢查紀錄彙整成健康檢查手冊 前項第二款之健康指導及評估建議, 應由第三條或第四條之醫護人員為之 但依規定免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者, 得由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為之 第一項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 健康指導與評估等勞工醫療資料之保存及管理, 應保障勞工隱私權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 應填具附表三十九之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 報請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並副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健康管理案例手冊參考 健康管理程序 工作內容 案例手冊 目的 職責 範圍 適合對象 : 中小企業 ( 尚未訂定健康管理流程或不清楚如何執行 ), 此案例手冊, 可協助中小企業從源頭的選工規劃到健康促進活動有完整的介紹及案例可參考 目的 : 建立公司完整的健康管理流程 發掘職場潛在風險與危害 確實掌握廠內勞工現況 提供適合的健康管理措施 職安法 6-2 所規範 ( 如重複性作業 過負荷作業 職場暴力 身心健康之事項 ) 之內容, 應依照勞動部所公佈之相關計畫範本另撰寫公司計劃書或有相關文件及紀錄

1 醫護人員 健康教育 健康促進與衛生指導之策劃與實施 工作相關傷病防治 健康諮詢與急救及緊急處置 協助選配勞工從事適當之工作 勞工體格 健康檢查紀錄之分析 評估 管理與保存及健康管理 職業衛生之研究報告及傷害 疾病紀錄之保存 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 ( 依健康保護規則附表 39), 報請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並副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協助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關連性, 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採取必要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職責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提供作業環境測定結果 自動檢查 職災等相關紀錄醫護人員 協助醫護人員進行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改善 協助醫護人員進行相關健康管理方案推動 實施工作相關疾病預防及工作環境之改善 協助配工評估或作業調整後之妥適性 與醫護人員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 並對健康高風 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2 3 管理非公司直接聘僱人員 要求並確認承攬商人員, 確實依照法令規定 要求合作之廠商, 需有相關健康管理與促進, 並提供給廠護相關人員 5 部門主管 告知面試者工作性質及潛在健康風險性 協助調查人員作業區域與體檢項目是否相符 協助醫護人員安排進行相關健康管理 配合醫護人員建議, 協助調整或變更工作性質以及復工等 配合安全衛生人員與醫護人員調查勞工健康情形與作業之關連性, 並對健康高風險勞工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採取必要之預防及健康促進措施 人力資源管理人員 通知新僱 / 變更作業人員相關體檢項目 ( 體格檢查及特殊體格檢查 ) 轉調部門前通知或會簽醫護人員, 進行健康評估 協助復工 轉調之安排與協助 因應需求及狀況, 提供人員相關資訊給醫護人員 人員加班時數管控 4

一般體格檢查 vs. 特殊體格檢查 特別危害作業種類 序號 1 2 類別 過去病史調查 基本理學檢查 項目 作業經歷 既往病史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 體重 腰圍 視力 辨色力 聽力 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3 X 光檢查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4 尿液檢查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球檢查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肝 / 腎功能及血脂肪 對象 : 受僱 變更作業時 體格檢查項目 血糖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肌酸酐 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 其他其他經中央主管指定之檢查 ( 依健康保護規則附表 8) 編號 檢查對象 1 高溫作業之勞工 2 噪音作業勞工 3 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4 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 5 鉛作業之勞工 6 四烷基鉛作業之勞工 7 1,1,2,2- 四氯乙烷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8 四氯化碳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9 二硫化碳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0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1 二甲基甲醯胺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12 正己烷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聯苯胺及其鹽類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β- 萘胺及其 13 鹽類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α- 萘胺及其鹽類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勞工 14 鈹及其化合物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5 氯乙烯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6 苯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2,4- 二異氰酸甲苯或 2,6- 二異氰酸甲苯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二異 17 氰酸異佛爾酮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8 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9 砷及其化合物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20 錳及其化合物 ( 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勞工 21 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22 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之勞工 23 鉻酸及其鹽類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24 鎘及其化合物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25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26 鎳及其化合物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27 乙基汞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一般健康檢查 vs. 特殊健康檢查 一般健康檢查 - 檢查頻率 序號年齡檢查頻率 1 65 歲 1 年 / 次 2 40 歲 ~<65 歲 3 年 / 次 3 <40 歲 5 年 / 次 一般健康檢查 - 檢查項目 序號類別項目 1 2 過去病史調查 基本理學檢查 ( 依健康保護規則附表 8) 作業經歷 既往病史 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 體重 腰圍 視力 辨色力 聽力 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3 X 光檢查胸部 X 光 ( 大片 ) 攝影檢查 4 尿液檢查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5 血球檢查血色素及白血球數檢查 6 肝 / 腎功能及血脂肪 血糖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 肌酸酐 膽固醇 三酸甘油酯 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查 7 其他其他經中央主管指定之檢查 編號 檢查對象 保存年限特殊體格 VS. 特殊健檢 1 高溫作業之勞工 體格檢查 ( 新進 ): 10 年 2 噪音作業勞工 04. 耐氧試驗 10 年 3 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17. 胸部 X 光檢查 30 年 4 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 定期健康檢查 ( 在職 ): 10 年 5 鉛作業之勞工 06. 尿中鉛 10 年 6 四烷基鉛作業之勞工 19. 尿中無機砷 10 年 7 1,1,2,2- 四氯乙烷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24. 尿中鎘 呼吸器官有 10 年 8 四氯化碳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自覺症狀時, 應實施胸 10 年 9 二硫化碳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部理學檢查及肺功能 10 年 10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26. 多尿中鎳 30 年 11 二甲基甲醯胺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27. 尿中汞 ( 限汞及其無機 10 年 12 正己烷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化合物 ) 血中汞( 限乙基 10 年 13 聯苯胺及其鹽類 4- 胺基聯苯及其鹽類 4- 硝基聯苯及其鹽類 汞化合物作業 ) β- 萘胺及其鹽 30 年類 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 α- 萘胺及其鹽類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4 鈹及其化合物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30 年 15 氯乙烯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30 年 16 苯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30 年 17 2,4- 二異氰酸甲苯或 2,6- 二異氰酸甲苯 4,4- 二異氰酸二苯甲烷 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0 年 18 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30 年 19 砷及其化合物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30 年 20 錳及其化合物 ( 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 ) 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勞工 10 年 21 黃磷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0 年 22 聯吡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之勞工 10 年 23 鉻酸及其鹽類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30 年 24 鎘及其化合物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0 年 25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之粉塵作業 30 年 26 鎳及其化合物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30 年 27 乙基汞化合物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之製造 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10 年 ( 每年檢查一次, 檢查項目請依健康保護規則附表 10)

特殊作業健康管理流程 正常第一級管理紀錄保存 廠護 / 廠醫 檢查報告 第二級管理 ( 與工作無關 ) 請洽醫務室個人健康指導 紀錄保存 異常 廠護 + 工安 + 職業專科醫師 第三級管理 ( 無法確認 )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 健康追蹤 現場評估 第二級或第四級管理 廠護 + 工安 + 職業專科醫師 第四級管理 ( 與工作有關 )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工作環境評估 管理措施 - 人員 ( 適當配工 ) 危害控制 - 工程 ( 環境改善 )

執行成果 1. 新進人員 2. 轉調 / 留停復職日期 3. 在職人員 4. 承攬人所僱勞工 1.1 一般作業 特殊作業 2.1. 轉調 / 復職申請 3.1. 定期健檢 4.1. 體檢要求 1.2 健康風險告知 2.2 健康確認 3.2. 作業確認 4.2. 健康管理紀錄及稽核 1.3 體檢通知 3.3. 體檢安排 1.4 人員報到 1.5 健康指導與通知 1.6 健康分級與追蹤 1.7 配 ( 復 ) 工 1.8 健康促進與存檔

1. 新進人員 1. 新進人員 1.1. 區分一般作業人員及特殊作業人員, 為瞭解求職者的身體狀況與適合從事之工作業項目, 故請求職者填寫附件一 健康評估調查表 一般作業人員 : 非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員, 如辦公室人員等 特殊作業人員 : 指使勞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人員 ( 參見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十 ) 1.2. 健康風險告知 : 針對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員, 依照作業內容是否有附件二 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對照表 中所載不適合從事之作業疾病, 並依照部門可能暴露之危害性, 勾選後並告知求職者可能會暴露相關健康風險之環境, 並載明於資料中 1.3. 體檢通知 : 人資部門寄發錄取通知單及依據附件三 各部門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對照表 勾選特殊體檢項目, 並連同附件四 健康檢查通知單, 通知錄取人員於報到前三天完成體檢 備註 : 1. 特殊健康檢查對照表 : 需依據公司作業性質調整特殊作業項目 2. 體檢前三天, 主要是配合合作醫院 X 光片所需之判讀天數, 避免人員入廠後發現有開放性肺結核, 而導致公司相關接觸人員皆需被隔離 ; 若公司無此顧慮則可不需要求於體檢前三天完成

1. 新進人員 1.4. 人員報到 : 報到當天人資部門需確認錄取人員是否已完成體檢並繳回體檢回條始得完成報到 若於報到前接獲醫院通知確定感染開放性肺結核, 則延緩人員報到 ; 若報到後接獲通知, 則通知人員需立即完成複診及相關治療後再行恢復上班, 期間依照公司在職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 暫緩上班期間醫護人員需主動進行相關後續追蹤與關懷 1.5. 健康指導與通知 : 廠護人員收到體檢報告後, 應依照公司健康分級管理級數進行管理, 發出附件五 健康關懷通知單, 發送報告時應同時注意保護當事者隱私, 並通知人員進行複檢 人員收到健康管理通知單時, 應依其通知完成複檢後, 將其複檢報告送交醫護單位, 再由醫護單位進行健康諮詢與衛教 若有不適任情形, 依配 / 復工標準進行評估, 並依其流程進行後續安排

1.6. 健康分級與管理 : 1. 新進人員 廠護收到人員之健康檢查資料, 應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人員, 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 並進行健康分級管理與追蹤 健康檢查異常時, 廠護除給予相關衛教或通知人員進行複檢外, 應將其相關就醫紀錄留存管理 廠護應定期將健康檢查結果或傷病進行統計分析 廠護應定期將人員健康情形, 依據作業過負荷風險評估進行風險等級量化, 並建議相關部門主管與人資應進行管控 針對不同的作業人員, 區分一般健康管理及特殊作業健康分級管理 : A. 一般健康管理 : 為確實掌控公司同仁健康情形, 公司可由廠護與公司廠醫討論 後, 可訂定不同內部自行管理之標準, 請參閱下表 級別 A 級 B 級 C 級 D 級 狀況正常衛教 / 諮詢 門診追踪 ( 三個月內門診追蹤 ) 門診追踪 ( 一週內門診追蹤 ) 窗口廠護廠護 / 廠醫廠護 / 廠醫廠護 / 廠醫 措施 報告發放與存檔 由廠護進行衛教 由合作醫院安排醫護人員協助衛教 廠醫諮詢, 並判別是否需要進行複診追蹤 若需門診追蹤, 則安排相關追蹤 需立即至醫院回診追蹤 複檢完成, 再安排廠醫進行諮詢

B. 特殊作業健康分級管理 : 1. 新進人員 針對從事特殊作業人員檢查結果, 進行健康分級與管理, 請參閱下表 特殊作業健康管理級數為 4 級, 或經醫師建議需進行配工者, 應依配 ( 復 ) 工管理標準進行配工 公司內部應針對特殊作業健康結果之分級管理級數, 建立健康分級管理追蹤清冊或紀錄, 以確實掌握各特殊作業人員之健康管理情形, 若公司已有紀錄或電子化管理, 則依公司方式進行管理, 若尚未建立任何管理或追蹤紀錄, 則可參閱附件六 特殊作業健康分級管理追蹤清冊 建立 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 應填具附件七之 勞工特殊健康檢查結果報告書, 報請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並副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 級別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狀況 正常 衛教 / 諮詢 門診追蹤 / 諮詢 門診追蹤 / 諮詢 窗口廠護廠護 / 廠醫廠護 / 廠醫廠護 / 廠醫 內容 措施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份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存檔備查 特殊健康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份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特殊健康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份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1. 健康指導與追蹤廠護依其健康情形, 2.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 ( 複診 ) 開立健康關懷通知單, 3. 後續 : 健康追蹤 / 現場環境評估並進行後續個人健康 4. 級數確認 ( 依照 2/4 級 ) 指導 5. 追蹤 ( 申報 ) 與存檔 特殊健康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份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1. 健康指導與追蹤 2.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 ( 職醫門診 ) 3. 工作環境評估 4. 後續 - 人員配工 / 環境改善 5. 追蹤存檔

1. 新進人員 1.7. 配 ( 復 ) 工 : 有下列情形時, 建議應啟動配 ( 復 ) 工流程 健康檢查異常 : 特殊體格檢查或定期特殊健康檢查結果級數為 4 級者或經醫師建議需進行配工者 意外傷害 : 如公傷 交通事故或意外傷害等, 造成短期內無法復工, 或經廠護人員評估需進行配 / 復工評估者 健康因素 : 如妊娠女性 哺乳勞工或因病情導致效率降低 原作業可能加重病情 病情可能導致自己或同事危險 ( 如危險作業時昏厥 ) 等, 可由同仁 部門主管或護理人員協助提出申請 經醫師訪談後認為需要進行配工時, 則需會同醫師 部門主管 人資部門討論後給予配工建議 配工調整後, 廠護與部門主管應定期追蹤同仁配工後之情形, 若有不適任時應重新評估 配工前 / 後, 建議可同步針對該作業進行 作業安全觀察, 以確實瞭解與評估作業人員之情形 當護理人員收到體檢報告, 體檢報告中有異常且經醫師評估後建議需進行配工時, 醫護人員應參照附件八 配 / 復工標準 通知人資及相關主管進行配工, 並填寫附件八 -1 配 / 復工評估申請表

1. 新進人員 1.8. 健康促進與存檔 : 健康促進活動 : 建議針對同仁健康異常率或員工反應之健康問題, 安排相關活動或衛教等 A. 傳染疾病管理 : 針對法定傳染性的疾病 ( 如流感 依波拉病毒 開放性肺結核等 ) 進行人員保健之規劃, 各部門配合辦理 B. 衛生教育 : 可針對廠內體檢異常前十大安排相關訓練 ( 如保肝活動 護眼活動 如何看懂健康報告 廠內緊急救護訓練等 ) C. 健康促進活動 : 包含健康減重 心靈饗宴 失眠不再來 癌症篩檢 三高預防等活動 存檔 : 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由廠護部門進行保存管理,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定體格檢查項目應至少保存七年, 第十二條特殊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紀錄 ( 問卷 ) 保存十年以上, 部份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檢查結果紀錄應保存三十年

2. 轉調 / 留停復職人員 2. 轉調 / 留停復職人員 2.1.1. 轉調申請 : 人員如有調動作業或站別時, 應先由廠護人員確認考量是否有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 再由廠醫協助評估其健康狀況是否適合轉調後之作業 再依據異動後部門所需體檢項目通知人員進行體檢, 人員須於調動前依該站別體檢項目完成體檢, 配合體檢作業給予公假 2.1.2. 留停復職申請 : 留職停薪復職時若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部門, 建議於復職前, 廠護可先協助安排健康諮詢, 並視需要安排廠醫進行健康諮詢, 以確認其健康情形是否適合原工作 若留職停薪為健康因素, 不管其留職停薪時間長短, 建議一律重新體檢, 確認人員現況健康情形 2.2. 健康確認 : 人員於轉調前或復職時, 廠護應先將其近期健康資料及預計轉調之作業 ( 或復職後之工作性質 ) 說明, 提供給廠醫進行諮詢與瞭解後, 將相關之建議提供給用人主管, 以進行後續轉調或復職作業之程序 ( 備註 : 若為特殊作業之人員, 另外應依照選工諮詢進行確認 )

3.1. 定期健檢 : 3. 在職人員 一般健康檢查 : 依健康保護規則第 11 條之規定, 在職勞工應依規定定期安排一般健康檢查 特殊健康檢查 : 依健康保護規則第 12 條之規定, 在職勞工參見附件三 各部門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對照表, 每年定期安排特殊健康檢查 3.2. 作業確認 : 依據附件三 各部門特殊健康檢查項目對照表, 定期安排健康檢查, 健康檢查安排前依據附件三先進行篩選名單後, 建議經相關部門主管確認其作業性質與暴露情形是否吻合或有遺漏 ; 若有異動或作業與附件三之項目不符合時, 應同步更新 3.3. 健檢安排 : 廠護依據公司體檢項目與人數, 安排經勞工保險局認可合格之健康檢查醫院進行健康檢查, 並於健康檢查前將相關健檢注意事項及檢查項目讓勞工知悉

4. 承攬人所僱之勞工 4. 承攬人所僱之勞工 : 指進入廠內工作而非公司直接聘僱的廠內作業人員如派遣人員 約聘人員 警衛 清潔人員 供膳人員 福利社人員 園藝人員 司機人員 等 4.1. 體檢要求 : 由人力委外之管理部門負責並於簽立合約前, 會簽廠護人員並依據其健康檢查項目 ( 體格檢查 / 健康檢查 ) 之要求, 通知人員於入廠前要求承攬人公司需完成相關檢查, 並有其健康管理與促進相關紀錄並定期稽核 4.2. 健康管理紀錄及稽核 : 若人員需安排於特殊作業部門進行作業, 公司委外之管理部門則需依照新進人員流程要求承攬公司完成並有其紀錄 定期稽核 : 廠護及公司委外之管理部門, 應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承攬公司所僱之勞工的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執行現況進行稽核並要求改善

勞工健康檢查結果 個人健檢報告, 員工健康手冊 群體健檢資料 : 總表與項目分析 : 橫斷面, 縱斷面 與暴露資料結合判讀 優先化重要的健康問題

特殊作業勞工健康檢查的分級管理 一 第一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全部項目正常, 或部分項目異常, 而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無異常者 二 第二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與工作無關者 三 第三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而無法確定此異常與工作之相關性, 應進一步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者 四 第四級管理 : 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 部分或全部項目異常, 經醫師綜合判定為異常, 且與工作有關者 不保留第三級管理級數

附表三十八 : 應考量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 高溫作業 : 高血壓 心臟病 呼吸系統疾病 內分泌系統疾病 無汗症 腎臟疾病 廣泛性皮膚疾病 低溫作業 : 高血壓 風濕症 支氣管炎 腎臟疾病 心臟病 周邊循環系統疾病 寒冷性蕁麻疹 寒冷血色素尿症 內分泌系統疾病 神經肌肉系統疾病 膠原性疾病 噪音作業 : 心血管疾病 聽力異常 振動作業 : 周邊神經系統疾病 周邊循環系統疾病 骨骼肌肉系統疾病 精密作業 : 矯正後視力. 八以下或其他嚴重之眼睛疾病 游離輻射作業 : 血液疾病 內分泌疾病 精神與神經異常 眼睛疾病 惡性腫瘤 非游離輻射作業 : 眼睛疾病 內分泌系統疾病 異常氣壓作業 : 呼吸系統疾病 高血壓 心血管疾病 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 耳鼻科疾病 過敏性疾病 內分泌系統疾病 肥胖症 疝氣 骨骼肌肉系統疾病 貧血 眼睛疾病 消化道疾病 高架作業 : 癲癇 精神或神經系統疾病 高血壓 心血管疾病 貧血 平衡機能失常 呼吸系統疾病 色盲 視力不良 聽力障礙 肢體殘障 鉛作業 : 神經系統疾病 貧血等血液疾病 腎臟疾病 消化系統疾病 肝病 內分泌系統疾病 視網膜病變 酒精中毒 高血壓

不適合從事作業之疾病 ( 附表 38) 常見異常結果及盛行率高血壓 : 10-20 % 肝功能異常 : 10-20 % 貧血 : 8-10% ( 缺鐵性貧血, 海洋性貧血 ) 尿潛血男 : 5% 女 :10-20% 尿蛋白 : 2-5% 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高溫作業, 異常氣壓 游離輻射, 氯乙烯, 三 四氯乙烯, 四氯化碳, 四氯乙烷, 二硫化碳, 黃磷, 二甲基甲醯胺 高溫作業, 游離輻射, 鉛, 苯, 砷, 黃磷 高溫作業, 游離輻射, 鉛, 四烷基鉛, 四氯乙烷, 四氯化碳, 二硫化碳, 三 四氯乙烯, 聯苯胺及其鹽類, 砷, 鎘

勞工健康檢查的隱私權問題 只有事業單位的 [ 醫 ] 護人員如 [ 專兼職廠醫 ] 臨廠服務醫師 廠護 或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有審閱權 勞工的上司只能知道配工所需的部份, 不能也不可知悉其他資料如診斷或數值

事業單位對於勞工健檢的應用 健康教育 衛教諮詢 複檢 轉診就醫 作為企業職業安全衛生措施的改善依據 作為企業健康政策與健康促進措施的依據 健康的員工是公司最保貴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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