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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本辦法所稱審查人員, 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 一 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 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三 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 並領有結業證書者, 始得擔任 但於主管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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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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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業人員違規處分一覽表 發文日期發文字號公司名稱法令依據處分情形 105/02/24 金管證券字第 號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2 項第 3 款 從業人員停止業務執行 4 個月 105/03/02 金管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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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09-02(103 年版編號 09-02) 依據 變使組法令專案會議案例有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暨室內裝修許可, 其案件之使照竣工圖中 2 戶以上相通, 惟其使照戶數係分開計算, 且地政 戶政之產權門牌均各自獨立, 其係應就相通各戶均納入檢討申請或僅就申請該戶進行檢討 圖例 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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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承租高鐵各車站商業空間之商業空間之商店, 申辦室內裝修審查規定 有關國軍左營醫院為免建築執照之建築物, 進行室內裝修時, 是否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請領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許可證 室內裝修申請相關事宜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p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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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 本章學習重點 本章大綱 第一節行政作用之概念 第二節行政作用之分類 一 行政程序法 第三節行政作用法之範圍 第四節行政作用之私法 行為 二 行政罰法三 行政執行法一 源起二 類型 第五節行政作用中的非 權力行為 一 類型 二 事實行為 第六節行政作用之內部 行為 一 行政規則

八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 環境行為研究 Environment-Behavior Research in Architecture 主題一:研究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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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建維護過程中有關建管與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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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肆 公司治理報告 一 組織系統 ( 一 ) 組織結構 ( 二 ) 組織系統圖 14 中華民國 98 年中華郵政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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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 ; 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 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 ; 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 10%, 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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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1 ) 1 ( ) ( ) ( ) 2 (a) (b) ( ) 1 2 負責人是指負責處理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士 業務代表是指代表保險代理人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士 如保險代理人聘用上述人士 ( 例如該保險代理人是法人團體 ), 則其負責人及業務代表須向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 保險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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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壹 簡介... 1 一 緣起... 1 二 計畫目標... 1 三 計畫範圍... 1 貳 系統簡介... 2 一 首頁介紹... 2 二 註冊帳號... 4 參 線上申請操作說明... 8 一 簡易室內裝修許可申請... 8 二 簡易室內裝修許可案件資料檢視與送件 三 簡易室內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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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 在耐火試驗條件下, 建築構件當其一面受火時, 能在一定時間內, 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稱 為 1 耐火性 2 遮焰性 3 穩定性 4 阻熱性 19. (1) 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規定, 給排水及衛生設備符號 表示 1 地板下清潔口 2 真空吸氣管 3 瓦斯管 4

編 按 2

行政效率並落實政府各專業行政分工, 建請本府訂頒相關簡化作業規定, 以資便民 決議 : 原則同意簡化 ; 並請台南縣 市建築師公會研議相關草案送市府另組專案小組討論 提案三 : 有關本市畸零地使用管制規則於縣市合併整合研訂時, 就原縣市合併前之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六條有關應留設騎樓地及臨接綠帶退縮建築之

第十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 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 電信 煤氣 給水 污水 排水 空氣調節 昇降 消防 消雷 防空避難 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 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建築基地, 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建築基地原為數宗者, 於申請建築前應合併為一宗 前項法定空地之留設, 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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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統號 2. 姓名 附件三 戶政資料庫 ( 民政局 ) 表號 CA002 申請日期 : 年月日第頁共頁 個人戶籍資料 個人戶籍資料 1. 統號 2. 姓名 3. 出生日期 4. 出生別 5. 教育程度註記 6. 出生地 7. 役別 8. 婚姻狀況 9. 配偶姓名 10. 父親姓名 11. 母親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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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05-03(103 年版編號 05-03) 依據 本局建照科建築法規研討會會議紀錄案例外牆裝飾柱若非設置於樑上時, 是否仍可依工作手冊圖例檢討設置 處理工作手冊編號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及免計樓地板面積之原則設置原則 雖未明定裝飾柱應設於樑上, 惟於結構柱 樑外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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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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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功率電波輻射性電機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經型式認證合格之低功率射頻電機, 非經許可, 公司 商號或使用者均不得擅自變更頻率 加大功率或變更原設計之特性及功能 第十四條低功率射頻電機之使用不得影響飛航安全及干擾合法通訊 ; 經發現有干擾現象時, 應立即停用, 並改善至無干擾時方得繼續使用 前項合法通訊,

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備文件 自我 檢視 主管機關 審查 一 申請書 二 設立計畫書 三 預算書 項目載明細目 四 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 五 建築物位置圖 平面圖及 其概況 六 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 文件 七 財產清冊 八 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 九 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 保險單影本 十 設立籌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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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作守則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印製 1997 年 10 月本版 本工作守則可以在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 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直接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電話, 可參考勞工處網站

臺北市及死亡率 - 別 ( 續 1)( 修正 ) ( 二 ) 松山區 中華民國 105 年單 : 人 ; 人 / 十萬人 ;% 所有 1, 所有 所有 惡腫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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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頁 n n n n 增值稅稅率和徵收率 % 11% 17% 5% 3% 3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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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台南市建築執照建築法令複核小組第 1 次會議紀錄 未申辦使用執照, 致台南市政府工務局於 100 年 1 月 31 日以南市工使二字第 號函查報為違章建築, 須重新領照 二 本建築物業於 80 年 1 月 8 日前完工 ( 前於申請補照時除內部粉飾外, 均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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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soft International Limited 中軟國際有限公司 *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 0354 * 僅供識別

商品設計系專業證照列表 系務會議通過 系所代碼 雲科大證照代碼 證照名稱國內 / 國外級數 / 分數證照類別發照單位 本校認列獎勵之級別 Adobe Certified Associate Visual Communication using Adobe P

1-4 二 社會工作存在的前提 / 基本假設 Boehm

根據 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 第 60 條所備存的成交記錄冊 Register of Transactions kept for the purpose of section 60 of the Residential Properties (First-hand Sales) Ordinance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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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理論與實務 前言 1-1 不動產 的定義 Re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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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0 六年度年報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四月十二日刊印 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如下 : (1) 主管機關指定之公開資訊觀測站 :newmops.twse.com.tw (2) 本公司網址 :

高雄市政府建築技術諮詢小組 105 年第 2 次會議紀錄 一 會議時間 : 105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 時整 二 會議地點 :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會議室 三 主持人 : 蘇召集人俊傑 記錄 : 許晉益 四 出席人員 : 如附簽到紀錄 五 討論 ( 略 ) 六 會議結論 : ( 提案一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建築物區劃延燒控制技術之研究(Ι)---自動滅火設備與區劃延燒替代調查研究

Transcription:

臺中市室內裝修送審流程及未來簡化室內裝修送審作業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0 年 3 月 30 日 大綱 相關法令 ㄧ般送審流程及常見之申辦實務問題 簡化室內裝修送審 交流與討論

相關法令 一 建築法 77-2 二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99.3.3 修正 ) 三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99.12.23 修正 ) 四 建築技術規則 五 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 (98.6.29 修正 ) 六 臺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要點 (100.1.26 訂定 ) 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 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 : 一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 亦同 但中央主管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 二 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 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 消防設備 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四 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內政部 99/03/03 台內營字第 0990801045 號令修供公眾使用正發布, 自中華民國 99/04/01 生效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內政部 96/02/26 台內營字第 09608008342 號函 集合住宅及辦公廳不同權利主體一 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 增設 2 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室內裝修之定義 ( 修正後 ) 除壁紙 壁布 窗簾 家具 活動隔屏 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 一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 內部牆面裝修 三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 分間牆變更 有關函為建築室內裝修行為若於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發布前既完成是否應申請審查許可之執行疑義 內政部 94/01/17 台內營字第 0930014153 號函 查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前經本部依上開規定於 85 年 5 月 29 日台內營字第 8572676 號函發布在案 上開法令尚無溯及既往之規定, 是建築物之室內裝修行為如確 於上開辦法發布前已完成, 自不需申請審查許可

有關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附表說明四 之規定, 室內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者, 可否免申請室內裝修乙案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 係規範建築 物室內裝修材料之限制, 與是否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 修審查無涉 內政部營建署 92/01/16 營署建管字第 0920000529 號函 關於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 因共有人之一契稅訴訟遭稅捐機關囑託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 可否辦理用途變更 室內裝修疑義乙案 按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 囑託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之登記者, 僅為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如納稅義務人之建築物經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 其辦理用途變更 室內裝修, 並未涉該建築物之移轉或設定他項權 利登記, 尚非前揭稅捐稽徵規定所禁止 准此, 本案建築物得依建築法令規定, 據以申辦用途變更 室內 裝修 內政部營建署 90/04/20 營署建管字第 022289 號函

有關建物被法院查封中可否繼續申辦室內裝修許可乙案 內政部 90/12/31 台內營字第 9067856 號函 按 實施查封後, 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 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 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 51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 經法院實施查封後, 債務人得否辦理室內裝修許可, 應以其室內裝修行為, 有無妨礙原來執行之效果為斷 一般而言, 除係禁止債務人為施工行為之假處分執行外, 經法院查封後, 如辦理室內裝修, 將增加該查封住宅之價值與效益, 對原來執行之效果, 似無妨礙 是以經法院查封者, 除係禁止債務人為施工行為之假處分外, 要非不得辦理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有關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 倘涉及室內裝修行為, 是否需辦理室內裝修 審查乙案 按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 內政部營建署 93/08/09 營署建管 0930048199 號函 如涉及室內裝修 用途變更行為時, 自應依法分別申請裝修許可 變更使用執照後, 始得增編門牌變更戶數 為本部 88 年 1 月 12 日台 (88) 內營字第 8872068 號所明示, 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辦理增編 變更戶數而增加之分戶牆, 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 應依法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 始得申請辦理增編門牌變更戶數 補充說明 :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併案室內裝修許可

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中設置櫥櫃傢俱是否檢討室內裝修材料壹案 臺中市政府 97/09/12 府都管字第 0970214227 號函 就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中設置櫥櫃傢俱, 如該櫥櫃或傢俱本身非屬 高度超過 1.2 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 則非屬室內裝修內容, 於室內裝修圖說中不予繪製或標示, 但如為法規檢討需要 ( 例如 : 檢討步行距離 ), 應以 虛線 標示方式處理, 以免造成與室內裝修內容之混淆 250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裝修材料之防火性能 二小時防火時效牆壁 ( 例 : 高層建築物防災中心 ) 一小時防火時效牆壁 ( 例 :B-3 類組廚房 ) 第 72 條列舉其他經內政部 ( 營建署 ) 認定符合 第 73 條列舉其他經內政部 ( 營建署 ) 認定符合 耐燃一級 ( 不燃材料 ) 耐燃二級 ( 耐火板 ) 耐燃三級 ( 耐燃材料 ) 第 1 條第 28 29 30 款列舉其他經內政部 ( 營建署 ) 認定符合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裝修材料之設計限制 防音隔牆 :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 條連棟住宅 集合住宅之分界牆 寄宿舍 旅館等之臥室或客房或醫院病房相互間之分間牆及其與其他部份之分間牆 分戶牆 分間牆 :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6 條 一小時防火時效耐燃一級 無窗戶居室 :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7 條區劃或分隔其居室之牆壁及門窗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內部裝修材料 :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 居室 走廊 樓梯例外 ( 材料不受限制 ) 每 100 m2樓地板以一小時防火時效區劃地面層樓地板面積 <100 m2高度在 1.2 公尺以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裝修材料之設計限制 安全梯 特別安全梯 :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梯間四周牆壁 ( 外牆另有規定 ), 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且具有遮煙性能之防火門, 並不得設置門檻 ; 其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

有關 分間牆 之認定標準 內政部營建署 91/08/20 台授營建管字第 09100085682-2 號函 按分間牆係指 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20 款已有明定, 是同編第 86 條所稱分間牆之認定, 應以固定於地板並通達天花板以上且與同窗共同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面為準 至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 高度超過 1.2 公尺但未達天花板高度者, 其裝修材料應依同編第 88 條規定辦理 關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所列建築物用途內之 茶水間, 是否得依該部 91 年 8 月 20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10085682 之 1 號函釋, 為非屬 居室 部分其內部裝修材料不受限制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 91/08/20 台授營建管字第 09100085682-2 號函 查 茶水間 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表列建築物用途, 又 供居住 工作 集會 娛樂 烹飪等使用之房間, 均稱居室 門廳 走廊 樓梯間 衣帽間 廁所盥洗室 浴室 儲藏室 機械室 車庫等不視為居室 為同編第 1 條第 16 款所明文, 茶水間 非屬該款所列不視為居室部分 是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8 條所列用途建築物內所稱 茶水間 部分, 應受 居室或該使用部分 所列裝修材料之限制

關於特別安全梯裝修材料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 95/12/22 營署建管字第 0952920012 號函 特別安全梯之構造,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7 條第 3 款規定, 樓梯間及排煙室之四週牆壁應具有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 其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 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因特別安全梯為建築物垂直避難及全棟避難之必要路徑, 其安全等級應採高標準, 是前揭規定之裝修材料等級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 且不適用同編第 88 條附表說明三 除本表 ( 三 )( 九 )( 十 )( 十一 ) 所列各種建築物外, 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 1.2 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 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第 88 條附表說明三 : 除本表 ( 三 ) ( 九 ) ( 十 ) ( 十一 ) 所列各種建築物外, 在其自樓地板面起高度在 1.2 公尺以下部分之牆面 窗臺及天花板周圍押條等裝修材料得不受限制 關於室內安全梯裝修材料疑義乙案 內政部 97/05/15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803842 號函室內安全梯與特別安全梯同為建築物垂直避難及全棟避難之必要路徑, 並依前揭第 9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 安全梯間四周牆壁除外牆依前章規定外, 天花板及牆面之裝修材料並以耐燃一級材料為限, 其裝修材料之限制與特別安全梯相同, 故第 9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 目規定之裝修材料等級亦應包含表面材料及底材, 且不適用同編第 88 條附表說明三

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298 條綠建材適用範圍第 299 條綠建材用詞定義第 321 條綠建材使用率 30% 第 322 條綠建材材料種類 第 323 條由內政部訂定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 有關建築物室內裝修行為中, 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採用綠建材之使用率疑義乙案 內政部 97/08/20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806709 號函有關綠建材之使用率計算, 查本部營建署 96 年 2 月 89 營署建管字第 0960006989 號書函說明二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1 條規定 : 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應採用綠建材, 其使用率應達室內裝修材料及樓地板面材料總面積 5% 以上 並依綠建材設計技術規範規定, 於建築法第 30 條申請建造執照 第 77 條之 2 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及第 74 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 以該次申請之室內空間總表面積檢討綠建材使用率 已有規定 惟貴府前揭函說明三所稱該次申請施作部分之室內裝修材料均以綠建材裝修者, 本部同意貴府所擬建議, 視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1 條之規定

填寫 : 本案申請施作部分之室內裝修材料均以綠建材裝修, 依內政部 97 年 8 月 20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70806709 號函, 符合規定 ㄧ般送審流程及常見之申辦實務問題

審查單位 公告臺中市 ( 原臺中市轄 ) 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 自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止續委由內政部指定之審查機構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市辦事處 辦理,( 原臺中縣轄 ) 續委由內政部指定之審查機構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縣辦事處 辦理 案件轄區 原臺中市轄 原臺中縣轄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併案室內裝修許可 (1) 由市府審查 (1) 室修送公會審查 (2) 室修亦可由市府併案審查 僅室內裝修 送公會審查 送公會審查 審查機構 ( 原臺中市轄 -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市辦事處 ) ( 原臺中縣轄 -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縣辦事處 )

臺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要點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事項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 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用標準表 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縣辦事處 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費 標準表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中市辦事處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須知

審查流程 臺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要點

圖說審核及竣工查驗流程 期限

圖說審核 核准施工 竣工查驗期限依據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臺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要點圖說審核 : 檢具本辦法第 23 條 第 24 條規定圖說文件, 向審查機構申請審核, 審核合格後由審查機構報請本府核發 准予按圖施作許可函 ( 改正期限 6 個月 )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27) 准予施工 :( 一 ) 施工期限 6 個月 ( 二 ) 得申請展期 6 個月, 一次以為限 ( 三 ) 未申請展期 逾期, 許可失其效力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29) 變更設計 但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 防火區劃, 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 得於竣工後, 備具第 30 條規定圖說, 一次報驗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30 後段 )

消防審查及竣工查驗 消防審查 : 完成圖說審核合格後, 依消防法應辦理消防審查之案件向本市消防申請消防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32 四 ) 竣工查驗 : 依核准圖說施作完成後, 檢具本辦法第 30 條規定圖說文件及消防核可函向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 經審查機構查驗合格後, 由審查機構通知申請人製作正本 1 份 ( 本府都市發展局存檔 ) 副本 2 份 (1 份隨許可函發給申請人收執, 另 1 份由審查機構收執存檔, 保存期限為 5 年 ) 送請本府核發 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 限改 3 個月 )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32 一 ) ( 臺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要點 ) 常見之申辦實務問題

圖審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 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 但經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 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 ( 比例尺 >1/200) 替代之 四 室內裝修圖說 位置圖 ( 裝修地址 樓層及所在位置 ) 裝修平 立 剖面圖 >100( 各部分用途 高度 內部設施 尺寸及材料 ) 裝修詳細圖 >1/30( 各部分尺寸構造及材料 )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23 24) ( 一 ) 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申請圖說審核許可應備書件 01. 黃色卷宗夾 ( 貼申請案件封面 )( 審查機構 ) 02.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檢視表 ( 審查機構 ) 03.E1-l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表 04.E1-2 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書 05. 委託書 06.El-3 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 07.E1-4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表 08.E1-5 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09. 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影本 ( 正反面及相關附冊均附 ) 10.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 建築物登記簿謄本 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 11.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 開業建築師可檢附開業證書 ) 12.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 ( 開業建築師免附 ) 13. 切結書 ( 設計業及專業技術人員 )( 開業建築師免附 ) 14. 最後一次核准竣工圖 15. 室內裝修申請圖

E1-l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查表 ( 審查人員填寫 ) 01. 查核使用執照字號及申請裝修地址 ( 依檢附之使用執照影本及產權登記文件資料 ) 02. 產權登記文件資料之門牌號碼若與使用執照或申請人資料之門牌號碼不符時, 請檢附門牌整編證明, 以便核對 E-2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申請書 01. 按實勾選是否有變更使用 02. 申請人蓋章 填身分證字號或為統一編號 03. 注意申請人資料是否正確及合法 注意民法規定, 未滿 20 歲之申請人應與其法定代理人併列申請人並附戶籍謄本證明其關係 04. 申請案件地址與相關文件 - 使用執照 登記簿謄本等是否一致或需檢附門牌整編證明或有辦理增建執照卻未辦保存登記 05. 查核檢附使用執照字號 06. 查核產權登記是否相符 ; 若非所有權人 ( 即使用人 ) 申請時, 應確實查核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之內容 ( 法人應附 公司登記許可資料 ) 07. 室內裝修從業者為開業建築師時, 免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明 08. 室內裝修設計者為室內裝修業者時, 須檢附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公司商業許可資料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設計切結書 09. 以上文件除設計切結書外, 其餘可用影本且均註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印章或公司大小章 10. 裝修地址 使用執照 產權登記文件地址 用途是否相符 11. 若門牌有變更, 應檢附門牌整編證明 12. 查核建築物應依使用執照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 13. 申請裝修位置與圖說一致, 裝修樓層與書圖應相符 ( 依測量成果圖查核產權位置及範圍 ) 14.( 原 申請 ) 樓地板面積計算原則 ( 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 審查繳費依據 ) 15. 涉及分間牆變更 ( 增加或減少 ) 應於備註欄加註由 建築師簽證負責 16. 申請多層樓時, 需分別填寫裝修樓層 原有樓地板面積 申請樓地板面積 裝修位置等 17. 特殊備註事項應於備註欄加註說明

E-2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審核申請書 提問 : 一 備註 與 應更正為 許 二 建築物使用執照號碼 可繕打多筆 建築物用途 D5: 補習 ( 訓練 ) 班 ( ) D5: 補習班 (O) 裝修位置 X 光室 ( ) 分間牆 (O) E1-3 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 01. 申請人同所有權人時免附同意書 02. 本項文件若有塗改則需所有權人蓋章 03. 申請人應蓋章 04. 產權登記是否相符, 若有不同樓層需各別列表填寫 05. 面積數字需中文大寫 06. 建築物面積 ( 即 El-2 表原有樓地板面積位欄 ) 以依技術規則實算樓地板面積為原則或依據前次核准圖說核算 07. 若申請面積以實算樓地板面積填寫 ( 或局部申請 ), 則需須於申請圖面實算申請範圍且附範圍圖及計算式 08. 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產權登記之所有權人資料 09. 所有權人為法人時, 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資料 )

E1-4 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表 01. 圖說審核階段僅填材料名稱 耐燃等級 ( 防火時效 ) 02. 填寫資料是否與申請書圖一致 03.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資料 A. 開業建築師填開業證字號 B. 室內裝修業則填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字號 04.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 或開業建築師 ) 簽章 05. 勿填寫不屬室內裝修之防焰材料 06. 註明綠建材標章證書字號 註記裝修位置 : 如 ( 分間牆 ) E1-5 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01. 地址應填裝修地址 02. 涉及分間牆變更 ( 增加或減少 ) 者應由建築師簽證負責 ( 簽證表由建築師填寫並簽章 ) 03. 查核抽查紀錄是否填寫清楚 04. 查核地址與產權登記等資料是否相符 05. 登記證字號欄為建築師開業證字號 ( 由建築師簽證負責 )

委託書 01. 裝修地址與產權登記一致 02. 室內裝修業與室內裝修業資格與登記證相符, 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之證件內容一致 03. 應填寫委託日期 04. 文件塗改應由委託人蓋章 切結書 01.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及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之證件內容 僱傭關係 證件人名 字號 身分證號等 02. 審核圖說案件將 施工 字樣塗掉 03. 開業建築師免附 04. 切結人簽名及蓋章

使用執照影本 01. 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 及申請人印章 02. 使用執照影本 ( 含附冊 ) 建物登記謄本( 建號全部 ) 01. 謄本採用有效日期 02. 核對使用執照相關資料及所有權人資料 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門牌資料 建號資料 樓層位置與申請範圍是否正確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或建築師開業證書 ) 01. 室內裝修業檢附商業登記許可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02. 建築師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03. 影本加蓋 與正本相符 及大小章 室內裝修圖面 室內裝修圖面

報竣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三 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四 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 消防核可函 ) (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34) ( 二 ) 建築物室內裝修案件申請竣工查驗許可應備書件 01. 黃色卷宗夾 ( 貼申請案件封面 ) 02.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檢視表 03.E2-l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04.E2-2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 05.E2-3 建築物室內裝修 ( 竣工查驗 ) 材料表 06.E2-4 建築物室內裝修 ( 竣工查驗 ) 簽證表 07.E2-5 建築物室內裝修 ( 竣工查驗 ) 委託書 08.E2-6 裝修業切結書 ( 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 ) 09. 室內裝修證明書 ( 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 ) 10.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審准予施作許可函影本 11. 消防核准函影本 12.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13. 室內裝修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登記證 14. 材料證明 出廠證明 施工證明 15.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照片及照片位置示意圖 16.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圖 17. 其它必要圖說文件

黃色卷宗夾 ( 貼申請案件封面 )( 送審查機構案件 ) E2-1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 查驗人員填寫 ) 01. 申請地址 申請人及使用執照字號等應正確 (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l 內容是否相符 ) 02. 竣工圖說申請範圍應與原核准副本圖說相符 03. 核對是否有修改竣工圖或變更原使用材料等級 ( 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 防火區劃, 不降低材料耐燃等級或防火時效 ) 04. 查驗完畢, 由查驗建築師填寫勾註審查結果, 並於查驗人員及查驗處簽名

E2-2 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 核對原核准圖影本與現場是否相符 01.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2 01. 申請人 文件資料是否正確相符, 除有證明文件經確認無疑外, 不得任意變更 02.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2 02. 室內裝修設計 文件資料是否正確相符, 除有證明文件經確認無疑外, 不得任意變更 03.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2 04. 建築概要 文件資料是否正確相符, 除有證明文件經確認無疑外, 不得任意變更 04.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2 05. 建築室內裝修概要 文件資料是否正確相符, 除有證明文件經確認無疑外, 不得任意變更 05. 查核對室內裝修施工業文件資料是否正確相符 06. 准予施作許可函日期是否在辦理竣工查驗有效期限內 07.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2 文件資料備註欄加註事項說明內容是否正確相符 提問 : 一 興 改為 與 特 改為 物 二 專業施工人員 改為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三 4. 裝修地址 重覆 四 請准予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查核圖說 改為 請准予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 五 室內裝修施工 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登記證字號 登打格式 E2-2 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 08. 涉及分間牆變更 ( 增加或減少 ) 案件由室內裝修業提出申請時, 應於備註欄加註由 建築師簽證負責 09. 申請案為多層樓時, 需分層別列表填寫 10. 特殊備註事項, 應於備註欄加註說明 11. 加註本案裝修現場於申請查驗時已施工完畢, 隱蔽且不能目視部分由申請人及室內裝修從業者負責 12. 若有修改竣工圖, 應於備註欄詳細說明修改竣工圖說內容 注意許可修改竣工圖說範圍 : 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 防火區劃 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構造防火時效等四原則 ( 第 27 條 ) 13. 若超過許可修改竣工圖範圍則應辦理變更設計 14. 與 圖說審核 圖說不符者應於該備註欄詳填修改竣工圖內容 15. 參見 圖說審核 書圖文件 : 常見缺失及注意事項 E1-2 欄 提問 : 一 興 改為 與 特 改為 物 二 專業施工人員 改為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三 4. 裝修地址 重覆 四 請准予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查核圖說 改為 請准予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 五 室內裝修施工 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 登記證字號 登打格式

E2-3 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材料表 01. 核對原核准副本 E1-3 裝修地址 是否正確相符, 除有證明文件經確認無疑外, 不得任意變更 02. 核對室內裝修施工業文件資料是否正確, 與 E2-2 03. 室內裝修施工 是否相符 03. 材料名稱 規格及廠商名稱應與材料證明登載相符 04. 進口防火材料應原文照抄其品名 規格及廠商名稱並填使用之尺寸, 如有中文名稱可填出廠證明名稱 05. 數量附計算式, 以 m 2 或樘為單位, 並換算為材料證明文件所載單位 06. 材料應與核准圖說內容相符 07. 新材料新上法防火時效分間牆使用面材得附合格證, 並加蓋 室內裝修業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章 08. 防火門除出廠證明外應檢附同 ( 原 ) 型武判定書及其種類 形式 名稱 五金 09. 防火證明登載材料規格及施工地點應與圖說內容相符 10. 防火證明應注意是否逾有效期限 開立日期應符合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