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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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假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假者外, 應自結婚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

修正條文

病, 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 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三 因結婚者, 給婚假十四日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 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80116_00235.doc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姊妹死亡者, 給喪

第 4 條 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 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 子女死亡者, 給喪假十日 ; 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兄弟姐妹死亡者, 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 以教師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The 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 Unions(NFTU)

1 次請畢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陪產假 :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 5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 15 日 ( 包括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喪假 : 喪假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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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十二日為限, 不限一次請畢 ; 流產者, 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五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陪產假五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 ( 含例假日 ) 內請畢 六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給喪假十五日 ; 繼父母 配

正本 : 臺南市政府各處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除外 )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副本 : 臺南市政府人事處 :28:08 裝 訂 05 線 第 2 頁, 共 2 頁


七 教職員工曠職 曠課之核計方式, 依第廿一條二項之規定 八 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 出國及差假超過 6 日, 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6 日以內, 由人事室逕行登記備查 九 教職員工出差所遺課務由教務處調 ( 補 ) 課或另遴聘合格人員代課, 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 出差所遺行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規則

但因特殊事由經專案簽請校長核准者, 得於一年內請畢 四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四十二日 ; 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假四十二日 ; 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二十一日 ; 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 給流產假

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三條教師之請假, 依下列規定 :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假, 每學年准給七日, 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七日者, 應按日扣除薪給, 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第八條 三 教師調課或代課, 須事先經教務處同意, 否則以缺課論 四 教師請假所遺課程應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否則依缺課論處 五 教師缺課者, 由教務處通知定期補授所缺課程, 經通知而未補授者, 簽請校長核處 六 教師日課表及調課情形, 由教務處送人事室備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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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服務規則

南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請假辦法

弘光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辦法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修正行政會議通過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修正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弘光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專任教職員工 ( 含約聘人員 ) 之請假休 假, 悉依本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辦理 第二條教職員工之請假

通知 受文者 :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主旨 : 重申 有關請假休假以 簽呈 提出申請時, 其注意事項依本通知各項說明辦理, 請查照 說明 : 一 本校專任教職員工申請請假各項作業, 悉依本校教職員工請假規則辦理, 有關請假程序請依本辦法第十條辦理 ; 教職員工出國觀光 探親依本辦法第十三條辦理 ( 附件

依不同假別附上相關證明 如有更改請假日期者, 應依請假程序重新辦理 未依請假程序辦理請假者, 以曠職論 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由同事或親友代辦手續 四 扣除因安胎需請之病假, 病事假併計逾二十八日者, 學年度成績考核應考列丙等, 留支原薪 五 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 連續請假逾十四日 ( 扣除例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第三條公務人員之請假, 依一 本條修正第一項及第三 下列規定 : 下列規定 : 項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 一 因事得請事假, 每年准二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理由 : 給五日 其家庭成員預 給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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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明財經科技大學教職員工請假休假規定 94 年 10 月 3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2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4 日行政會議通過 95 年 12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0 日行政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11 日校務會議通過 96 年 9 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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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 6, , ,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

第三章待遇第十三條本校職員之待遇, 依照本校 教職員工敘薪辦法 之規定辦理, 其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出勤第十四條本校行政單位二級主管 ( 含 ) 以下職員除差假外, 均應於規定時間按時刷卡出勤辦公 但由助理教授以上兼任者, 不在此限 職員於到校辦公時間內不得校外兼課兼職 第十五條本校辦公時間如下 :

第四條本校教職員工出勤及請假核定權責如下 :( 請假流程如附件三 ) 一 教師部分 ( 一 ) 專兼任教師應於授課前到校 ( 二 ) 專任教師兼導師者, 應配合學生在校時間出勤 ; 未兼行政之專任教師 每週應至少安排 Office Hours 6 小時, 留校輔導, 以為學生課業 生活輔導及相關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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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2) (3) (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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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 並以 21 日為

四 產假 : 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產前假 8 日等同產檢假, 應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於分娩後, 給娩假 8 週 ( 含例假日 ); 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產假 28 日 ; 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7 日 ; 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產假 5 日 分娩前

差假Q&A專區[1]

差勤 - 依據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教師請假規則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簡任第 10 職等及警監

中期 12 中期 % 報告期 報告 44 中期 報 年中期報告 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團體協約修訂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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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聘、改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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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光科技大學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紀錄 會議名稱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會議時間 :104 年 8 月 11 日 ( 星期二 )13:30 主席 : 楊校長敏華出席委員 : 林副校長群博 鄢主任秘書武誠 翁學務長志宗 歐總務長昱廷 高研發長國平 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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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員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 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 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員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 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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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裝訂線 退 上下樓梯 搭乘電梯 領用文具物品 上洗手間或倒開水等 (3) 奉派公差期間 2 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的認定: (1) 意外危險發生於合理的時間 (2) 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的交通方法 (3) 發生地點必須屬於上下班必經路線 (4) 須主要肇事責任非可歸責於公務人員本人 : 肇事責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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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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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東科技大學約聘人員工作規則 104 年 12 月 30 日第一屆第六次勞資會議修正通過 105 年 3 月 15 日府授勞動字第 號函核備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 訂立目的 ) 嶺東科技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為明確規定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


第四條 ( 勞動契約 ) 本校得與員工簽訂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 換約或續約時亦同 前項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認定之 第五條 ( 工作年資計算 ) 員工工作年資之採計方式規定如下 : 一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 未滿三個月而訂 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前後工作年

私立慈濟醫學院教職員工差假作業要點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107 年 7 月 19 日北市勞資字第 號函核備 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明確規定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 健全現代經營管理制度, 促使勞雇雙方同心協力, 並謀營運發展, 特依勞動基準法及相

目錄

二 因單位裁撤 ( 併 ) 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 有減少約用人員之必要, 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條依前條規定終止契約時, 其預告期間如下 : 一 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未滿 1 年者, 於 10 日前預告之

目錄 2 公司資料 3 董事及高級管理層簡歷 5 主席報告 6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10 企業管治報告 17 董事會報告 26 獨立核數師報告 28 綜合全面收益報表 29 綜合財務狀況報表 30 綜合權益變動表 31 綜合現金流量表 32 綜合財務報表附註 94 五年財務摘要 95 主要物業之詳情


CHANGSHOUHUA FOOD COMPANY LIMITED

臺 北 醫 學 大 學

應用外語系學生語文證照列表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課程委員會議訂定 103 年 8 月 28 日 103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通過 證照 代碼 證照名稱 國內 / 國外 級數 / 分數 發照單位

目錄

公司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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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學教師請辦法 101 年 06 月 14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教師之請,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 ( 含研究人員 ) 第三條教師之請,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事 : 因事得請事, 每學年以十日為限, 超過規定之日數, 須報請校長核准 二 家庭照顧 : 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 其請日數併入事計算, 每學年以七日為限 三 病 : 每學年以二十八日為限 請病者, 病證明須於銷後三日內補送人事室, 未補證明以事論 ( 一 )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 超過期限之日數得以事 年資休抵銷 請病未超過一日者, 須檢附公私立或健保特約醫院之就醫證明, 超過一日者, 則須檢附公私立或健保特約醫院之醫生診斷證明書或住院證明 ( 二 ) 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專案簽奉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之首日起算, 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得重行起算 延長期間發給全薪, 但不含職務加給與津貼 ( 三 ) 延長病期滿仍不能銷者, 得依法辦理留職停薪 退休或資遣 ( 四 ) 延長病跨越二學年度者, 其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 病 年資休之日數 四 生理 :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一日, 其請日數併入病計算

五 公傷 : 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得請公傷, 按實際醫療情形給, 期限最長二年 逾期仍不能銷者, 應依法辦理留職停薪 退休或資遣 公傷期間發給全薪, 但不含職務加給與津貼 六 婚 : 因結婚者, 給婚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者外,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七 產前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八 娩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後, 給分娩四十二日, 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且不限一次請畢 九 流產 : 流產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之日數 ( 一 ) 懷孕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四十二日 ( 二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二十一日 ( 三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十四日 ( 四 ) 流產者, 其流產應先扣除先請部分娩之日數 十 陪產 :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三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例日順延之 十一 喪 : 喪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 給喪十五日 ( 二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死亡者 : 給喪十日 ( 三 ) 因子女死亡者 : 給喪十日 ( 四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死亡者 : 給喪五日 ( 五 ) 因兄弟姊妹死亡者 : 給喪五日 十二 公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 其期間由學

校視際需要核給 ( 一 )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 二 )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 三 ) 依法受各種兵役之召集者 ( 四 )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 五 ) 因教學研究需要, 經本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 研究,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 六 )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 七 )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 八 )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 九 )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十三 特殊事故 : 因發生特殊事件 ( 如天然災害 交通工具誤點等 ) 經查證屬實者, 得請特殊事故, 其請日數併入公計算 十四 健檢 : 因參加健康檢查者, 給半日 十五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日, 得申請放, 應一次請畢 前項所定除婚 陪產 喪 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 健檢, 每次請應至少半日者外, 其他別得以時計 請累計滿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條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 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年資休依 世新大學職員年資休辦法 辦理

二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病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 年資抵銷, 延長病跨越二學年者, 除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扣除事 病日數外, 應扣除年資之日數 第五條各類別之申辦流程 應檢附證明文件等, 依 世新大學教師請規範一覽表 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教師未依規定請而擅離職守或期已滿仍未銷, 或請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 無故缺課者, 以曠課論 曠職或曠課者, 由單位主管或課務組提供名單報請校長處理之 第七條教師全學年請時日之計算, 均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本辦法所規定期之核給, 扣除例日 但因延長病 公傷者, 例日均不予扣除 支領國科會等研究差旅費之教師, 無論例日或寒暑, 均視為出差期間, 應於出差前完成請 ( 公 ) 手續 第九條教師請應於事前洽妥適當職務代理人 代理人以不重複為原則 第十條教師請所缺課程須自行補授或請人代課 ; 除婚 娩 流產 陪產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日 公傷 因法定傳染病給予之公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 不含超支鐘點費 ) 外, 其餘均由請人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世新大學教師請規範一覽表 101/06/14 行政會議通過 別 日數 證明文件 專任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主管 )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非主管 ) ( 填寫電子單 ) ( 填寫電子單 ) 備註 申請期限核決權限申請期限核決權限 事家庭照 10 日 / 學年 7 日 / 學年 未達 4 天 : 直屬 行政主管 1 天以上未達 3 1 天以上未達 4 天天 1 天前 ; 4 天以上 ~ 未達 7 1 天前 ; 7 天以上 : 校長 校長 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 其請日數併入事計算 顧 病 28 日 / 學年 1 日內 : 收據影 本 1 日以上 : 診斷 證明書影本 1 天以上未達 3 天 1 天前 ; 未達 4 天 : 直屬行政主管 4 天以上 ~ 未達 7 未達 1 天者得於 7 天以上 : 校長當天辦理 1 天以上未達 4 天 1 天前 ; 校長 請病者, 病證明於銷後 3 日內補送人事室, 未補證明以事論 生 理 1 日 / 月 當天直屬行政主管當天直屬行政主管 一 限女性同仁二 請日數併入病計算 公 傷 日數依實際需要定診斷證明書影 之 本 1 天以上未達 3 天 1 天前 ; 未達 4 天 : 直屬行政主管 4 天以上 ~ 未達 7 7 天以上 : 校長 1 天以上未達 4 天 1 天前 ; 校長 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 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 按實際醫療情形給, 期限二年 ( 含例日 ) 逾期仍不能復職者, 應依法辦理留職停薪 退休或資遣 1

別 日數 證明文件 專任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主管 )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非主管 ) ( 填寫電子單 ) ( 填寫電子單 ) 備註 申請期限核決權限申請期限核決權限 婚 14 日結婚登記證明 3 天前校長 5 天前校長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外,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產 前 8 日 當天直屬行政主管當天直屬行政主管 娩流產陪產 42 日出生證明影本當天校長當天校長 1. 懷孕 5 個月以上 :42 日 2. 懷孕 3 個以上 ~ 未滿 5 個月 :21 日 3. 懷孕未滿 3 個月 :14 日 診斷證明書影 本 當天校長當天校長 3 日出生證明影本當天直屬行政主管當天直屬行政主管 部分娩免證明 因配偶分娩時, 給 3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 例日順延之 喪 1.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 給喪十五日 2.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死亡者 : 給喪十日 3. 因子女死亡者 : 給喪十日 4.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死亡者 : 給喪五日 5. 因兄弟姊妹死亡者 : 給喪五日 訃文影本 當天校長當天校長 自親人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2

別 日數 證明文件 專任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主管 )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非主管 ) ( 填寫電子單 ) ( 填寫電子單 ) 備註 申請期限核決權限申請期限核決權限 公 日數依實際需要定 之 核准公文及議程表 7 天前 未達 4 天 : 直屬行政主管 4 天以上 ~ 未達 7 7 天以上 : 校長 7 天前校長 公務須事前簽請校長核准 特 殊事故 日數依實際需要定 之 相關證明 當天校長當天校長 請日數併入公計算 健檢 半日 / 學年 個人 : 收據影本團體 : 免 當天直屬行政主管當天直屬行政主管 參加健康檢查者 原 住 民 族 歲時祭 1 日 / 年 證明原住民族別之戶口名簿 當天直屬行政主管當天直屬行政主管 儀 放 日 註 : 因特殊情況臨時請者, 可於事後辦理請手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