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學教師請辦法 101 年 06 月 14 日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教師之請,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校專任教師 ( 含研究人員 ) 第三條教師之請,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事 : 因事得請事, 每學年以十日為限, 超過規定之日數, 須報請校長核准 二 家庭照顧 : 因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 其請日數併入事計算, 每學年以七日為限 三 病 : 每學年以二十八日為限 請病者, 病證明須於銷後三日內補送人事室, 未補證明以事論 ( 一 ) 因疾病或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 其治療或休養期間, 得請病 超過期限之日數得以事 年資休抵銷 請病未超過一日者, 須檢附公私立或健保特約醫院之就醫證明, 超過一日者, 則須檢附公私立或健保特約醫院之醫生診斷證明書或住院證明 ( 二 ) 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 經專案簽奉核准得延長之 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之首日起算, 二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上班一年以上者, 其延長病得重行起算 延長期間發給全薪, 但不含職務加給與津貼 ( 三 ) 延長病期滿仍不能銷者, 得依法辦理留職停薪 退休或資遣 ( 四 ) 延長病跨越二學年度者, 其期之計算應扣除各學年度得請事 病 年資休之日數 四 生理 :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困難者, 每月得請生理一日, 其請日數併入病計算
五 公傷 : 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得請公傷, 按實際醫療情形給, 期限最長二年 逾期仍不能銷者, 應依法辦理留職停薪 退休或資遣 公傷期間發給全薪, 但不含職務加給與津貼 六 婚 : 因結婚者, 給婚十四日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者外,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七 產前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前, 給八日, 得分次申請, 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八 娩 : 因懷孕者, 於分娩後, 給分娩四十二日, 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之日數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者, 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 並以二十一日為限, 且不限一次請畢 九 流產 : 流產應一次請畢, 且不得扣除寒暑之日數 ( 一 ) 懷孕五個月以上流產者, 給流產四十二日 ( 二 ) 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二十一日 ( 三 )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流產十四日 ( 四 ) 流產者, 其流產應先扣除先請部分娩之日數 十 陪產 : 因配偶分娩者, 給陪產三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 例日順延之 十一 喪 : 喪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一 )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 給喪十五日 ( 二 )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死亡者 : 給喪十日 ( 三 ) 因子女死亡者 : 給喪十日 ( 四 )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死亡者 : 給喪五日 ( 五 ) 因兄弟姊妹死亡者 : 給喪五日 十二 公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給予公 其期間由學
校視際需要核給 ( 一 ) 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 二 ) 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 三 ) 依法受各種兵役之召集者 ( 四 ) 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 五 ) 因教學研究需要, 經本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 研究, 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 六 ) 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 經學校同意 ( 七 ) 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 經學校同意 ( 八 ) 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 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 答辯, 經學校同意 ( 九 ) 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 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 不在此限 十三 特殊事故 : 因發生特殊事件 ( 如天然災害 交通工具誤點等 ) 經查證屬實者, 得請特殊事故, 其請日數併入公計算 十四 健檢 : 因參加健康檢查者, 給半日 十五 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 於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公告之各該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日, 得申請放, 應一次請畢 前項所定除婚 陪產 喪 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 健檢, 每次請應至少半日者外, 其他別得以時計 請累計滿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條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 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年資休依 世新大學職員年資休辦法 辦理
二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請病其超過規定日數者, 以事 年資抵銷, 延長病跨越二學年者, 除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扣除事 病日數外, 應扣除年資之日數 第五條各類別之申辦流程 應檢附證明文件等, 依 世新大學教師請規範一覽表 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教師未依規定請而擅離職守或期已滿仍未銷, 或請有虛偽情事者, 均以曠職論 ; 無故缺課者, 以曠課論 曠職或曠課者, 由單位主管或課務組提供名單報請校長處理之 第七條教師全學年請時日之計算, 均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本辦法所規定期之核給, 扣除例日 但因延長病 公傷者, 例日均不予扣除 支領國科會等研究差旅費之教師, 無論例日或寒暑, 均視為出差期間, 應於出差前完成請 ( 公 ) 手續 第九條教師請應於事前洽妥適當職務代理人 代理人以不重複為原則 第十條教師請所缺課程須自行補授或請人代課 ; 除婚 娩 流產 陪產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日 公傷 因法定傳染病給予之公由學校支付代課鐘點費 ( 不含超支鐘點費 ) 外, 其餘均由請人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 修正時亦同
世新大學教師請規範一覽表 101/06/14 行政會議通過 別 日數 證明文件 專任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主管 )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非主管 ) ( 填寫電子單 ) ( 填寫電子單 ) 備註 申請期限核決權限申請期限核決權限 事家庭照 10 日 / 學年 7 日 / 學年 未達 4 天 : 直屬 行政主管 1 天以上未達 3 1 天以上未達 4 天天 1 天前 ; 4 天以上 ~ 未達 7 1 天前 ; 7 天以上 : 校長 校長 因家庭成員預防接種 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事故須親自照顧時, 得請家庭照顧, 其請日數併入事計算 顧 病 28 日 / 學年 1 日內 : 收據影 本 1 日以上 : 診斷 證明書影本 1 天以上未達 3 天 1 天前 ; 未達 4 天 : 直屬行政主管 4 天以上 ~ 未達 7 未達 1 天者得於 7 天以上 : 校長當天辦理 1 天以上未達 4 天 1 天前 ; 校長 請病者, 病證明於銷後 3 日內補送人事室, 未補證明以事論 生 理 1 日 / 月 當天直屬行政主管當天直屬行政主管 一 限女性同仁二 請日數併入病計算 公 傷 日數依實際需要定診斷證明書影 之 本 1 天以上未達 3 天 1 天前 ; 未達 4 天 : 直屬行政主管 4 天以上 ~ 未達 7 7 天以上 : 校長 1 天以上未達 4 天 1 天前 ; 校長 因執行職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 經專案簽奉校長核准, 按實際醫療情形給, 期限二年 ( 含例日 ) 逾期仍不能復職者, 應依法辦理留職停薪 退休或資遣 1
別 日數 證明文件 專任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主管 )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非主管 ) ( 填寫電子單 ) ( 填寫電子單 ) 備註 申請期限核決權限申請期限核決權限 婚 14 日結婚登記證明 3 天前校長 5 天前校長 除因特殊事由, 經學校核准延後給或於結婚前五日內提前給外, 應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個月內請畢 產 前 8 日 當天直屬行政主管當天直屬行政主管 娩流產陪產 42 日出生證明影本當天校長當天校長 1. 懷孕 5 個月以上 :42 日 2. 懷孕 3 個以上 ~ 未滿 5 個月 :21 日 3. 懷孕未滿 3 個月 :14 日 診斷證明書影 本 當天校長當天校長 3 日出生證明影本當天直屬行政主管當天直屬行政主管 部分娩免證明 因配偶分娩時, 給 3 日, 得分次申請 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 3 日內請畢, 例日順延之 喪 1. 因父母 配偶死亡者 : 給喪十五日 2. 因繼父母 配偶之父母死亡者 : 給喪十日 3. 因子女死亡者 : 給喪十日 4. 因曾祖父母 祖父母 配偶之祖父母 配偶之繼父母死亡者 : 給喪五日 5. 因兄弟姊妹死亡者 : 給喪五日 訃文影本 當天校長當天校長 自親人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2
別 日數 證明文件 專任教師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主管 ) 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 非主管 ) ( 填寫電子單 ) ( 填寫電子單 ) 備註 申請期限核決權限申請期限核決權限 公 日數依實際需要定 之 核准公文及議程表 7 天前 未達 4 天 : 直屬行政主管 4 天以上 ~ 未達 7 7 天以上 : 校長 7 天前校長 公務須事前簽請校長核准 特 殊事故 日數依實際需要定 之 相關證明 當天校長當天校長 請日數併入公計算 健檢 半日 / 學年 個人 : 收據影本團體 : 免 當天直屬行政主管當天直屬行政主管 參加健康檢查者 原 住 民 族 歲時祭 1 日 / 年 證明原住民族別之戶口名簿 當天直屬行政主管當天直屬行政主管 儀 放 日 註 : 因特殊情況臨時請者, 可於事後辦理請手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