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各项畸形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诞婴儿为多胞胎的, 保险人按照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 与所有婴儿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畸形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的先天畸形需由释义医院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截止后满一年之前确诊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引产 流产或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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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处方药物 ; ( 四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 五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 ( 六 )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患性病 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罹患原发性妇科癌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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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备案)[2009]N211号-平安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一 ) 孕妇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流产 早产导致身故, 或住院分娩期间因疾病 意外而致身故, 保险人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二 ) 婴儿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且被保险人住院分娩期间内, 连带被保险人因疾病 意外导致身故, 保险人按该连带被保险人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框架范本-个人

( 五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六 ) 大气污染 土地污染 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 一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 ( 二 ) 不满足第二十六条释义的 续保 条件的, 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7 日内 ( 不包含第 7 日 ), 被保险人在任何医疗机构被诊断患有急性肠胃炎并在保险期间内治疗的 第八条下列费用,

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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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 事故造成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JR/T ) 所列伤残之一的,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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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 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交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十条本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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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或商业营运的火车 轮船 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 飞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或 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分别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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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审批)[2009]N7号-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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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六条航班延误保险的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七条本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在其网站提供查询和电子保险单下

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 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

附件1:《网络交易平台买家应付款保证保险条款》

李艳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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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公司 保险公司 基金公司以及信托公司等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资质的法人 ; ( 二 ) 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 代理人 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员所造成的损失 ; ( 三 ) 罚款 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 四 ) 精神损害赔偿 ; ( 五 ) 任何间接损失 ; ( 六 ) 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呼吸系统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 五 ) 投保人在出境游期间因患疾病 遭遇意外伤害, 无法按时正常归国, 需滞留境外接受治疗的 ; ( 六 ) 投保人因证件丢失导致无法按时正常归国的 ; ( 七 ) 投保人因被绑架或非法拘禁, 导致无法按时正常归国的 ; ( 八 ) 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信息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出境游协议内容不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伤残及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 机动车辆 船舶 轨道类交通工具等商业运营交通工具, 因该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 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意外伤害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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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业管黄小桐邮件确认产品PDF格式如下:

( 六 ) 被保险人妊娠 流产 分娩 疾病 药物过敏 中暑 ; ( 七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 外科手术 ; ( 八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 九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十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十一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

被保险人虽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但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的, 保险人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 80% 的给付比例给付门 ( 急 ) 诊医疗保险金 但本合同对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以具体约定为准 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 且已按社会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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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公共场所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 :C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身体健康 能正常工作或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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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被保险人主动将资产转入他人账户或主动向他人提供或泄露账户密码 安全工具 ( 包括 U 盾 物理口令卡 绑定手机 / 手机验证码 数字证书等 ); ( 四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 五 ) 投保人超越经营范围提供支付服务的 ; ( 六 ) 金融机构在支付平台开设的支付账户, 金融机构


发生上述情形, 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

( 一 )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森林火灾 ; ( 二 ) 除投保人 被保险人外的其它人触犯或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而造成的森林火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管理不善

(1) 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 ; (2) 因恶性肿瘤治疗导致的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 第六条根据本合同第五条,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具体如下 :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 保险期间内累计恶性肿瘤医疗费用 - 保险期间内累计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免赔额 ) 给付比例 - 保险期间内

2. 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 3. 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 ( 三 ) 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 ( 四 ) 被保险人名下的第三方支付账户 ( 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 财付通 易付宝 微信钱包 ) ( 五 ) 其他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也可以成为本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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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后,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 ( 二 ) 项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 二 ) 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 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 三 )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 ( 四 ) 被保险人从事的非审计业务 ; ( 五 ) 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连带责任 ; ( 六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第六条下列各项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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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 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不包括港 澳

( 二 ) 自身原因 : 被保险人因自身主观原因自愿取消预定项目 以上 ( 一 ) 非自身原因 为本保险合同必须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 ;( 二 ) 自身原因 为可选 择投保的保险责任项目, 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投保 两项保险责任项目分别设定保险金额, 具体以保险 单载明的为准 任一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分设被保险人分娩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妊娠疾病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附属被保险人出生后身故保险责任和附属被保险人出生缺陷保险责任, 供选择投保 第六条被保险人分娩身故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分娩过程中因产科急性并发症 ( 包括且不限于产后

责任免除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 费用 : ( 一 ) 投保人 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 骗保行为 ; ( 二 ) 索赔申请者提出理赔申请的时间或退货物流开始的时间早于卖方发货物流结束的时间 ; ( 三 ) 就同一物流运单号提出两次及两次以上索赔, 保险人对第二次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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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 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 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 伤残评定标准 中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 三 ) 医疗费用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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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输血前的血液检测报告 ; 4.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输血的证明材料 ; 5. 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感染本合同所指的病原体的原始证明材料 ; 6. 具有合法执业许可资格的采供血机构出具的

( 三 ) 在投保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化验证明其已感染本保险合同所指埃博拉病毒 ; ( 四 ) 被保险人服用 吸食或注射毒品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初次感染埃博拉病毒并身故的,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 给付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患性传播疾病 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 ( 二 ) 战争 军事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 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平安财险(备-企财)[2010]主29号-平安高新技术企业营业中断保险条款

( 一 ) 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驾驶保险单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 一 ) 战争 敌对行为 恐怖行为 军事行动 武装冲突 罢工 暴动 民众骚乱 ; ( 二 ) 被保险人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 保险人对超出授信额度范围外产生的款项 利息 违约金 分期手续费等款项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对下列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一 ) 发生保险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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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二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节育并发症的鉴定有异议, 则可申报上一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再行检查鉴定 第八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 1. 保险单 ; 2. 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 3. 公安部门 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 一 )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 被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 含第一百八十日 ) 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在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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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火灾 爆炸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费用和责任, 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 ( 一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 ( 二 )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 文件的毁损 灭失或丢失 ; ( 三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勘察 ; ( 四 ) 被保险人将工程勘察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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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承保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二 ) 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

<4D F736F F D20CCABC6BDB2C6B2FAB1A3CFD5D3D0CFDEB9ABCBBECDF8C2E7B9BACEEFD4CBB7D1CBF0CAA7B1A3CFD5CCF5BFEE20A3A8C2ECD2CFBDF0B7FED7A8D3C B0E6A3A9>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 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 伤残等级在原评定的基础上晋升一级, 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

总则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

Transcription: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孕妇健康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投保时怀孕未满十二孕周之妇女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 ( 不包括个人合伙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 ) 第三条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的营养津贴保险金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一 ) 孕妇营养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 出现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 孕妇营养津贴保险金额 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孕妇营养津贴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怀孕满十二孕周后, 由于产前检查未通过, 经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四条释义的医院 ( 以下简称 释义医院 ) 诊断, 建议被保险人实施引产手术, 且被保险人实际实施了引产手术 ; 2. 被保险人因产前检查项目引发流产 ; ( 二 ) 婴儿营养津贴保险金保险期间内, 出现下列情形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 婴儿营养津贴保险金 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婴儿营养津贴保险金 : 1. 被保险人怀孕不满 34 孕周分娩 ; 2. 被保险人怀孕满 34 孕周分娩, 但婴儿出生时体重存在下列情形 : (1) 单胎的, 婴儿出生时体重小于 2000 克 ; (2) 多胞胎的, 出生婴儿中存在体重不足 1500 克的婴儿 ( 三 )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所诞婴儿经释义医院确诊, 存在本条款所附 婴儿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 中列明的先天畸形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 与该比例表中相应畸形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诞婴儿存在附表所列多项先天畸形的, 保险人按照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

与各项畸形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所诞婴儿为多胞胎的, 保险人按照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 与所有婴儿中给付比例最高的一项畸形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本保险合同中的先天畸形需由释义医院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截止后满一年之前确诊 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引产 流产或婴儿先天畸形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 ( 二 ) 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 不配合治疗 ; ( 三 )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 四 ) 被保险人在满十二孕周前流产 引产的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本条款第五条所列情形的, 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战争 军事行动 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二 )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或感染艾滋病毒 (HIV 呈阳性 ) 期间 第七条下列情形下,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一 ) 投保人于被保险人怀孕满十二孕周后投保本保险 ( 二 ) 婴儿先天畸形未能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截止后满一年之前确诊 发生上述第五 六条情形的,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第七条情形的, 保险人在扣除 3% 的手续费后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为 孕妇营养津贴保险金额 婴儿营养津贴保险金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 保险人双方约定,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第十八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 情形复杂的, 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 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 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六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七条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 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一 ) 孕妇营养津贴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释义医院出具的产前检查报告 ; 5. 针对本条款第四条 ( 一 ) 中的 2 种不同保险事故, 分别还需提供下列证明或资料 : (1) 第 1 种保险事故下, 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引产手术证明 ; (2) 第 2 种保险事故下, 释义医院出具的由产前检查项目引发流产的证明 ;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7.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二 ) 婴儿营养津贴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释义医院出具的新生儿 出生医学证明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三 ) 婴儿先天畸形保险金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单原件 ;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4. 释义医院出具的新生儿 出生医学证明 被保险人所诞婴儿先天畸形的诊断证明 ;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 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 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过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 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一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二 ) 保险单原件 ; ( 三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四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四条 释义 孕周 即怀孕周数, 具体以产前检查所出具的 B 超报告单为准 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 = 保险费 [1-( 保险单已经过天数 / 保险期间天数 )] (1-35%)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医院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 未约定定点医院的, 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 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 康复 护理 休养 静养 戒酒 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 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附表 :

婴儿先天畸形给付比例表 先天畸形种类先天性心脏病 ( 开胸 ) 联体双胎( 开胸或 / 和开腹 ) 无脑儿 脑膨出 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 单腔心 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 给付比例 100% 脊柱裂 膈疝 神经管缺陷 80% 唇裂合并腭裂 尿道下裂 脑积水 膀胱外翻 食道狭窄或闭锁 肢体短缩 盲 聋先天性心脏病 ( 不开胸 ) 联体双胎 ( 不开胸和不开腹 ) 唇裂 腭裂 马蹄内 ( 外 ) 翻 直肠肛门狭窄或闭锁 苯丙酮尿症 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 唐氏综合症 染色体异常 遗传代谢性疾病并指 多指 小耳 先天性听力障碍 其他肢体缺陷 60% 40%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