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文資學報 第八期 的追求或重視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形塑的主要特徵, 大體上可以藉用 斷層, 以及三個源自於農藝名詞 : 移植 移花接木 嫁接 的表面字義來掌握其曲折歷程的輪廓, 其根源來自於日本 中國 英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協會的觀念 法規與政策, 以及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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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學報 ISSN 1814-3121 第八期 頁 27-55 民國一 三年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文化資源學院 JOURNAL OF CULTURE RESOURCES NO.8, pp.27-55, 2014 Taipei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he Arts School of Culture Resources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 * 的形塑 ** 林會承 摘要 1 本文以時間為主軸, 歸納整理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歷程中, 幾個影響層面較 廣的觀念及政策, 並探討其緣由, 用以釐清現今所見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 的根源與脈絡 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原有 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及 古物保存法 兩個 源頭, 於一九六八年開始推動 古物保存法 修正工作, 至一九七八年後改以日本 文化財保護法 為主要參考對象, 最終制定成嶄新的 文化資產保存法 在制定 過程中, 參考日本 文化財保護法 擴大保存對象, 先是增列無形文化資產及藝師, 隨後因爆發竹圍紅樹林事件, 而順勢納入原先舉棋不定的自然文化景觀 一九八二年 文化資產保存法 施行之後, 先是因社區總體營造 鄉土教育的 推動及以展演藝術方式作為推廣策略, 導致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力道與流向改變, 以 及風氣急劇提升, 其中之社區總體營造師法自日本的造町運動 二十一世紀之後, 受到臺灣社會環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協會, 以及英 法 日本等國的文化保存觀念及制度的影響, 使得臺灣文化資產保存目標由單純的 保存轉變為保存與再利用並重, 保存態度由凍結式保存調整至生態式保存, 保存對 象由物件擴大至保存技術保存者保護, 對於 真實性 及 完整性 的思辯, 以及 對於文化景觀 文化多元性 近代產業文化遺產 有形與無形合併考慮等保存觀念 * ** 1 收稿日期 :2014.02.27; 通過日期 :2014.04.22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教授 本文原發表於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舉辦的 戰後臺灣歷史的多元鑲嵌與主體創造學術研討會 (2013.08.30-31) 中, 經會後略加修改而成

28 文資學報 第八期 的追求或重視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形塑的主要特徵, 大體上可以藉用 斷層, 以及三個源自於農藝名詞 : 移植 移花接木 嫁接 的表面字義來掌握其曲折歷程的輪廓, 其根源來自於日本 中國 英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協會的觀念 法規與政策, 以及臺灣文化界知識分子及行政人員的思維及作為 關鍵字 : 臺灣 戰後 文化史 文化資產保存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29 西元一八九五年日本政府依據 馬關條約 接管臺澎, 一九二二 ( 大正 11) 年臺灣總督府 ( 以下簡稱 總督府 ) 公布 行政諸法臺灣施行令, 將 質屋取締法 海港檢疫法 印紙稅法 等日本本土法律移植運用於臺灣, 於一九二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 青木行清 諏訪鶴雄,1934) 一九三 ( 昭和 5) 年二月二十六日 行政諸法臺灣施行令 修正通過, 增列一九一九 ( 大正 8) 年於日本本土公布的 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 以下簡稱 史蹟法 ) 等法律, 但是確切的施行日期由總督府另行公布, 2 這是臺灣歷史上首度擁有文化資產保存的相關法規 於移植 史蹟法 之後, 總督府隨即展開保存法制的建構, 同年底公布 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施行規則 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取扱規程 及 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調查會規程 ( 以下簡稱 調查會規程 ) 等三種相關法規 十一月一日總督府公布施行 史蹟法, 隨後依據 調查會規程 聘請村上直次郎 移川子之藏 尾崎秀真等近二十位知名專家學者為臺灣總督府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調查會委員 ( 吳永華,2000:300) 一九三一( 昭和 6) 年, 繼杉山靖憲 臺灣名勝舊蹟誌 3 臺灣博物學會及總督府所屬各州廳於此之前各兩度提報保存建議名單後 ( 林會承, 2010:53-54), 總督府因應 史蹟法 施行而推動第三次普查工作, 隨後將各州廳提報資料編纂成 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調查資料, 包括史蹟 153 筆 名勝 83 筆 天然紀念物 87 筆, 共 323 筆 ( 臺灣總督府內務局,1931; 轉引自黃俊銘,1996b: 47-56) 從歷年 臺灣總督府府報 的記載歸納整理, 於 史蹟法 施行後, 總督府共完成三次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的指定工作 4 第一次為一九三三( 昭和 8) 年, 指定史蹟 6 筆及天然紀念物 6 筆, 上述 12 筆物件, 為臺灣歷史上首批接受法律保護的文化資產 ; 第二次為一九三五 ( 昭和 10) 年, 指定史蹟 15 筆及天然紀念物 6 筆 ; 第三次為一九四一 ( 昭和 16) 年, 指定史蹟 10 筆及天然紀念物 7 筆 前後三次指定 2 3 4 參見昭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勅令二十七 行政諸法臺灣施行令中ヲ改正ス 原件 杉山靖憲 臺灣名勝舊蹟誌 一書為一九一六 ( 大正 5) 年日本本土呼籲推動文化保存聲勢高漲之際, 總督府因應日本帝國國會的決議, 任命杉山靖憲為編纂主任, 展開臺灣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調查工作, 同年底將所蒐集的資料集結出版而有 這本書是臺灣歷史上最早的文化資產普查資料 第一次為一九三三 ( 昭和 8)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由總督中川健藏具名刊登 告示第百六十六號 於 府報 中 ; 第二次為一九三五 ( 昭和 10) 年十二月五日, 由總督中川健藏具名刊登 告示第百八十四號 於 府報 2557 號中 ; 第三次為一九四一 ( 昭和 16) 年六月十四日, 由總督長谷川清具名刊登 告示第四百七十四號 於 府報 4214 號中

30 文資學報 第八期 史蹟 31 筆及天然紀念物 19 筆, 共 50 筆 5, 但是並未指定 名勝 ( 黃俊銘,1996a: 55-56) ( 圖 1 及圖 2) 圖 1 依據 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指定的天然紀念物海蝕石門 2009 圖 2 史蹟北荷蘭城 1936 年考古發掘的檔案照片 除了推動指定工作之外, 總督府也從事熱蘭遮城遺跡測繪及整修 (1929-1930) 及北荷蘭城考古發掘 (1936) 等保存工作 ( 林會承,2011:56-57), 並籌設國立公園 設立博物館及臺北市動物園 (1916) 基隆市水族館(1916) 臺北植物園 (1921) 等與文化保存或自然保育相關的設施 ( 李國玄,2006:3/15-3/26), 以及完成植物 鳥類及名木等天然紀念物的基礎調查工作 ( 許雪姬,1998:20) 在同一時期, 海峽對岸的中國不約而同的展開文化資產保存法制的建構工作 一九二八年九月國民政府 ( 以下簡稱 國府 ) 內政部於北伐統一後, 隨即發布 名勝古蹟古物保存條例, 各地方政府據以成立古蹟古物保管委員會 6 同年十月國民政府大學院於其內設立古物保管委員會 7, 負責 計劃全國古物古蹟保管研究及發掘 5 6 7 以下各指定物, 係逐筆公布 : 北白川宮能久親王御遺跡, 前後 3 次指定, 但內容不同, 總計 38 筆 ; 臺南 3 城門, 包括大東門東安門 大南門寧南門 小西門靖波門, 共 3 筆 ; 臺北 4 城門, 包括東門景福門 南門麗正門 北門承恩門 小南門重熙門, 共 4 筆 ; 伏見宮貞愛親王御遺跡, 共 3 筆 ; 為了統計上的方便, 北白川宮能久親王御遺跡以 3 筆計算, 其餘者為 1 筆 在此之前, 北洋政府於一九一三年公布 古物陳列所章程 及 保存古物協進會章程, 於一九一五年設立 南京古物陳列所 (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1994:603), 於一九一六年訂定 保存古物暫行辦法, 以及於一九二四年公布 古籍 古物及古蹟保存法草案, 上述法規對於中國文化資產保護之貢獻有限 ( 林會承,2011:621-654) 次年三月國民政府大學院制結束, 該會奉令改隸教育部, 一切組織條例仍舊 ( 張繼,1935:1)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31 等事宜 8, 並先後成立北平 江蘇 浙江等分會 一九三 年六月國府公布 古物保存法 ( 以下簡稱 古物法 ), 次年施行, 隨後陸續發布 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 暫定古物之範圍及種類大綱 等六種相關法規及草案數種 一九三四年七月國府行政院於其內設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 以作為 古物法 的中央主管機關, 同年底將 ( 大學院 ) 古物保管委員會併入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中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1935:9), 一九三五年三月行政院令各地依據 名勝古蹟古物保存條例 設置之委員會停止活動, 聽令改組或裁撤 ( 同前 :40) 一九三五年六月中央古物保管委員奉令改隸內政部 ( 同前 :32), 一九三七年十月中日蘆溝橋事變前夕, 為了節省國家經費,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奉國府指令暫行結束, 其業務改由內政部禮俗司兼辦 9 (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1994:604-605) 從中華民國成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三十多年間 (1912-1949), 中華民國由不同單位先後制定一些文化保存法規及設立主管機關, 但多數於短暫施行後即失效, 其主管機關也一再變更 較具績效的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 依據 古物法 規定執行多起調查 審核 督導 保管等事務, 推動古物研究發掘 建檔管理 審查督導等工作, 以及函請主管機關查扣非法出口古物 取締外人盜掘古物 嚴懲國人盜掘古物 收購古物 清查故宮文物等工作 (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編,1935; 林會承, 2011:621-654), 即使如此, 於成立三年後 (1934-1937) 即奉令暫行結束 從上述事實來看, 戰前中華民國的文化保存環境尚處於摸索的階段, 猶未步上軌道 一九四五年臺灣的國際身分有了重大的改變, 八月十五日臺灣的殖民宗主國日本政府因第二次世界大戰失利, 宣布無條件投降, 並放棄臺灣島及澎湖的主權 ; 同年九月中華民國國府派員進入臺灣, 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 以下簡稱 長官公署, 於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改組為臺灣省政府, 以下簡稱 省政府 ), 以綜理臺灣的行政事務 ; 一九四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國府因施行憲政而改制為中華民國政府, 兩年後 (1949.12.7) 中華民國政府因國共內戰失利而撤退來臺 一九四五年十月國府接管臺灣後, 原先由日本政府施行的 史蹟法 失去法律效力, 其指定物件不再受到保護 ; 在另一方面, 初來乍到的長官公署 ( 以及兩年後 8 9 請參見 古物保管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 1 條 ( 張繼,1935:1) 一九四五年十一月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 國府內政部曾呈請恢復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舊制, 但因内政及教育兩部爭奪管轄權而不成 ( 黃翔瑜,2013:28)

32 文資學報 第八期 的省政府 ) 及一九四九年遷臺的中華民國政府, 雖已有相關法制, 且李濟 蔣復璁及董作賓等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委員也跟隨來臺, 但是在治臺初期並未有具體作為, 其主要原因為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對於文化資產保存認知局限於古物的保管 展覽 出入國境等議題上, 加上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的上級單位內政部及相關單位教育部對於古物保存主導權之爭 10, 使得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未能恢復, 為弭平兩部之爭, 一九六八年五月行政院決議改由故宮管理委員會 教育部 內政部 新聞局及外交部等五個單位分別負責古物的不同業務 ( 黃翔瑜,2013:6-7 28-29), 使得古物保存業務更加無法推動, 加上當時追隨國民黨政府來臺的文化界知識分子, 對於臺灣多很生疏, 並多少因中原文化情結而輕視臺灣史蹟, 以及省縣市政府對於該法似無所悉 11 這種處境, 一直延續二十多年之後, 到了六 年代中期, 受到中國政局影響, 臺灣文化資產的保存環境才逐漸的回溫 一 從 古物保存法 到 文化資產保存法 一九六六年因中國展開文化大革命, 中華民國政府決議以文化建設為主體加以反制 次年七月行政院成立中華復興運動委員會 國民黨主導成立中華文化復興運動推行委員會, 十一月教育部成立文化局 (1967.11-1973.6), 此外, 各部會也積極展開其職掌中與文化有關的業務 一九六八年五月內政部與教育部因應政治風向而推動 古物法 修正工作, 至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完成 文化資產保存法 制定工作為止, 前後長達十四年之久 以保存對象為基準, 其修正歷程可以概分為 : 從古物至古物古蹟 從有形文化資產至無形文化資產 從文化性資產至自然資產等 10 11 依據 古物法 第 3 4 條規定, 保存處所應將古物的照片及表冊呈存於教育部 內政部及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等 ; 而私有重要古物 發現古物 採掘古物 古物出國等均應呈請或呈報於教育部及內政部 ( 第 5 7 8 13 條 ), 以此觀之, 教育部為 古物法 的相關單位 由來臺後長官公署或省政府命令各縣市政府調查, 所採用的名稱為 史蹟名勝 (1946) 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 (1949) 等, 以及一九五三年臺灣省政府民政廳電令各縣市政府 (42) 民甲字第三四三一號提到 : 名勝古蹟 之指導由省文獻委員會主辦, 寺廟祠產之 名勝古蹟 由民政廳主辦, 古物文獻 由縣市政府保存管理; 從上述公文未採用 古物 一詞來看, 似乎各級政府未知有 古物法 的存在 ; 而 古物法 名稱及條文在一九五八年五月省政府民政廳回復苗栗縣文獻委員會詢問是否有古蹟保管法規,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代電 (47)57 民甲字第 八四六八號 抄附古物保存法及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 請查照 中才首次出現, 電文提到 古物保存法 及 古物保存法施行細則, 同時將二法刊登於 臺灣省政府公報 四十七年夏第三十七期, 頁 550-552 中 而一九五九年, 內政部才首度有所作為, 發布 古物保存處所編報古物表冊暫行規則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33 三個階段 ( 一 ) 從 古物 至 古物古蹟 中華民國的文化資產保存, 從國府北伐統一後, 便一直存在由內政部或教育部主導的雙頭馬車困擾, 如前所述, 一九二八年內政部發布 名勝古蹟古物保存條例, 同年大學院設置古物保管委員會 ( 後改隸教育部 ); 一九三 年施行 古物法 之初, 教育部與內政部均為法定的相關單位, 一九三五年原主管機關中央古物保管委員奉令改隸內政部後, 教育部仍是法定的相關單位 一九六八年內政部依其權責展開 古物法 修正工作, 五月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 ( 洪泉湖,1985:54-55) 依據 古物法 子法 暫定古物之範圍及種類大綱 規定, 古物法 所保護的 古物 包括現今 文資法 所稱的古物 古蹟及遺址等類別, 行政院考慮業務執行的方便, 決議將保存對象分為古物與古蹟兩類, 古物歸教育部主管 古蹟歸內政部主管 ( 教育部,1981:4-2), 隨後將草案退回由內政部及教育部聯合草擬 古物古蹟保存法 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及一九七八年五月內政部及教育部兩度會呈 古物古蹟保存法草案 報行政院, 隨後均發還, 並請內政部及教育部成立專案小組蒐集日本等國之資料, 再加研究 ( 教育部,1981:2) 兩部隨後邀請藍蔭鼎 漢寶德 姚夢谷 劉平衡等八位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修正案專案小組, 一九七八年六月及八月教育部兩度召開修正會議, 由會議紀錄中可以感受到, 於行政院政務委員陳奇祿代表行政院參與, 以及專家學者加入後, 法案的名稱及內容有了明顯的改變 在八月二十八日的會議紀錄中提到, 有委員建議將法案名稱 古物古蹟 一詞, 改為 文化財 之名詞似嫌商業氣太重, 如用 文化資產 四字較好 ( 同前 :7-2), 而 文化財 一詞事實上為日本相關法律的用詞 ; 次年二月二日教育部召開 商討修正 古物古蹟保存法草案 暨有關事宜 ( 第二次專案小組 ) 會議, 已將法案名稱變更為 文化資產保存法 修正條文草案 ( 同前 :10-1)

34 文資學報 第八期 ( 二 ) 從 有形文化資產 至 無形文化資產 將修正草案名稱由 古物 或 古物古蹟 改變為 文化資產, 不只反應了時 代思潮, 同時也擴大了保護對象 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日的修正會議紀錄中提到, 修正草案名稱改為 文化資產 保存法, 但是內容仍為有形的文化資產, 應研究將無形文化資產的規定納入本法 ; 至一九七九年五月修正草案時, 已增列無形文化資產及民俗資料的類別及相關條文 ( 同前 :9 10-1 2) 至於改名的原因, 可見於多種公私文件中, 如同年二月六日 行政院函頒 加強文化及育樂活動方案 12, 其 重要措施 第六項的標題有 : 文 化資產管理委員會之設置 一詞, 在說明中提到 : 古物之觀念也已有重大改變, 如 各國均側重文化價值而改稱為 文化資產 教育部函行政院 檢送 文化 資產保存法草案 ( 審查整理本 ) 有關部份條文之說明及總說明五十份, 復請詧照 13 的總說明提及 此外又有關於空間的藝術如國劇 國樂 民族舞蹈 國術 歌謠等 等, 以及有關傳統思想觀念的民俗資料如敬祖 信仰 年節 遊樂等風俗習慣等之 保存亦日益重要, 因之乃有訂定 文化資產保存法 之必要 ( 教育部,1981:26-2) 而當時代表行政院參與修正案的政務委員陳奇祿於事後提及, 將 古物古蹟 改名 為 文化資產, 係因修正案內容 擴大包括無形體的文化資產 民俗資料 和自然 文化景觀 14 ( 陳奇祿,1981:74) 綜而言之, 將 古物古蹟 一名改為 文化資產, 主要是因應國際強調 文化 價值 的趨勢, 以及將法案的內容由 有形文化資產 擴大至 無形文化資產 至 一九七九年五月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中, 其分類及條文已由古物及古蹟兩類, 擴大至古物 古蹟 無形文化資產 15 16 民俗資料四類 12 13 14 15 16 1979.2.6 行政院臺 (68) 教字第一 三九號函頒 教育部 1980.8.19 臺 (69) 社二五一五九號函 陳奇祿先生說法屬於事後追述, 事實上 文化資產 一詞出現於 1978 年的修正會議紀錄中, 而自然資產討論首度出現於 1979 年中 ( 教育部,1981:13), 自然文化景觀 一詞首度出現於 1980 年底行政院函送立法院的 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中 ( 立法院秘書處,1983:7) 到了 1979 年 9 月修正草案時, 無形文化資產 一名被改為 民族藝術 迄 2005 年 文資法 第 5 次修正前為止 ( 教育部,1981:14) 於 1979 年 9 月修正草案時, 民俗資料 一名被改為 民俗文物 ( 教育部,1981:14), 同年 12 月修正草案時改回 民俗資料 ( 同前 :19-4 5), 1980 年 4 月以後草案再度改稱 民俗及有關文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35 由相關資料可以查覺到, 將保存內容由 有形文化資產 擴大至 無形文化資產, 主要是參考日本 文化財保護法, 該法於一九五 年公布施行及一九五四年第一次修正後, 保護內容包括有形文化財 無形文化財 民俗文化財 紀念物 埋藏文化財 文化財保存技術等 17 ( 不著撰人,2000), 而 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 新增的無形文化資產 民俗資料, 不僅名稱相同, 其定義的詞句也很類似 而法案名稱改為 文化資產保存法, 顯然係參考自日本 文化財保護法 一名, 略加修改而有 ( 圖 3 4) 圖 3 無形文化資產中的傳統藝術顏水龍嵌磁作品 2009 圖 4 無形文化資產中的民俗陣頭 2012 日本與臺灣對於無形文化資產的保護, 在時間上領先其他國家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無形文化資產保存工作, 始於一九九九年公布 人類口述及無形遺產傑作宣示 (The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及二 一年起宣布人類口述及無形遺產傑作, 二 三年進一步公布 保全無形文化遺產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二 八年公布 保全無形文化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準則 (Operational Directiv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隨後才展開人類無形文化遺產代表作登錄工作 17 物 迄今 ( 同前 :23-3 4) 除了上述六類外, 於 1975 年增列傳統建造物群 2005 年增列文化景觀 ( 不著撰人,2000:1-2)

36 文資學報 第八期 ( 三 ) 從 文化性資產 至 自然資產 文化性資產 為相對於自然資產而有的分類名詞, 意指因人而有或因人類與自然互動而有的資產, 具體而言, 文化性資產與人的思想行為有所關連, 而自然資產由大自然力量所形成, 與人類思想行為無所關連 臺灣 文化資產保存法 日本 文化財保護法 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 (World Heritage) 18 所保護的對象, 均包括文化性資產與自然資產 其中 世界遺產 一詞未標示 文化 一名, 因此包括文化與自然兩者, 合乎常理, 而臺灣與日本的保存法規以 文化 為名, 卻涵蓋自然資產, 顯得有些不尋常 日本 文化財保護法 係統整日本以往所施行的 史蹟法 等三種文化保護法律而得 19, 其中 史蹟法 的保護對象包括史蹟 名勝及天然紀念物三者, 其中天然紀念物包括動物 植物及地質礦物等, 而名勝類中的峽谷 海濱 山岳等項也屬於自然物件, 經由前述統整許多自然資產被納入 文化財保護法 中 臺灣的情況略有不同, 一九七九年九月之前於教育部商討修正案時, 似已參考日本 文化財保護法, 建議將自然風景及稀有動植物列為保護對象之提議, 然而並未獲得支持 ( 教育部,1981:13) 一九八 年四月教育部與內政部會銜檢呈 古物保存法修正草案 送行政院時, 草案中所稱 文化資產 指古物 古蹟 民族藝術及民俗及有關文物四類 ( 教育部,1981:22) 至一九八 年十二月行政院函送 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至立法院時, 草案中所稱 文化資產 共有五類, 除了前述四類之外, 新增自然文化景觀一類 ( 立法院秘書處,1983:7) 於草案中稱 自然文化景觀 指 : 產生人類歷史文化之背景區域環境, 如特有生態區域 特殊地形及珍貴稀有動植物等 20 從其定義來看, 毫無疑問的屬於自然資產, 而非文化性資產 這項轉折, 依據馬以工小姐告知, 源於當年省政府主席林洋港欲將竹圍紅樹林填土興建國宅, 引發中研院植物所郭宗德院士與周昌弘研究員等人呼籲保存, 經孫運璿 18 19 20 世界遺產分為文化遺產 (Cultural Heritage) 自然遺產(Natural Heritage) 及複合遺產 (Mixe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 三類 三種文化保護相關法律為 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1919-1950) 國寶保存法 (1929-1950) 及 有關重要美術品等之保存法律 (1933-1950) 在 史蹟法 之前曾施行 古器舊物保存法 (1871-) 及 古社寺保存法 (1897-)( 林煥盛,2000:47-53) 另外, 於 1966 年施行 古都保存法 1982 年 5 月 文化資產保存法 公布施行後, 其定義文詞略加修改為 : 指產生人類歷史文化之背景 區域 環境及珍貴稀有之動植物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37 院長交辦政務委員陳奇祿於 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 中增列保護紅樹林相關法條, 由陳奇祿 馬以工 徐國士等人討論後, 增加 自然文化景觀 一類, 以經濟部 ( 農 業局 ) 為主管機關 ( 圖 5 6) 圖 5 自然資產淡水河紅樹林自然保留區 2009 圖 6 自然資產自然保留區阿塱壹古道 2012 臺灣歷史上第一部文化保存法令 史蹟法 已將自然資產 天然紀念物 列為保護對象, 並指定 19 筆, 但在一九四五年遭到廢止, 事隔三 多年後, 天然紀念物 融入日本 文化財保護法 後, 繞了一圈, 因臺灣修法而再度出現於 文資法 中 二 軸線翻轉與上下競合 一九八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文資法 公布施行, 一九八四年由文建會 ( 於 2012 年 5 月後改制為文化部 ) 及內政部等會銜發布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以及由內政部訂定發布 古蹟保存獎勵要點 由教育部訂定發布 教育部加強維護及發揚民族藝術實施要點 等相關法規 文資法 為臺灣戰後第一部實際有效執行的文化保存法律, 施行至今 (2013 年中 ) 已經歷過 6 次修正, 其中於二 五年的第 5 次修正, 對 文資法 進行了整體性及結構性改變, 為了方便往後討論, 以下稱第五次 ( 不含 ) 修正之前為 文資法第 1 版, 第五次 ( 含 ) 修正之後為 文資法第 2 版 文資法第 1 版 施行於一九八二年五月至二 五年七月之間, 共二十三餘年, 對於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氛圍的形塑 法制建構 政策指導 基礎資料發掘整理 資產指定登錄 修復及維護 推廣交流 人才培育等, 奠訂良好基礎 此外, 主管

38 文資學報 第八期 機關及相關單位推動多種與文化有關的政策, 例如文建會推動歷史建築 產業文化資產與國有宿舍清查, 教育部及文建會推動一系列文化場館如 : 縣市文化中心 三座國立博物館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等三大中心 地方特色館 地方文化館等建置工作, 內政部推動城鄉景觀風貌改善計畫, 經濟部推動活化地方環境計畫, 地方政府推動成立社區大學等, 對於臺灣文化保存風氣的扎根有顯著的助益 除此之外, 文建會推動社區總體營造 教育部推動鄉土教育, 以及文建會一改以往行政單位慣用的例行業務作業形態, 改採展演藝術形態來推廣文化資產保存, 對於臺灣文化資產保存的環境 ( 甚至於可以說臺灣的文化環境 ) 造成結構性的影響, 這些政策作為促成文化資產保存觀念及工作散播到臺灣城鄉各個角落上, 喚起了在地群眾心中的文化意識, 以及導致臺灣文化工作力道與趨勢發生變化 ( 一 ) 來自社區總體營造的影響 社區總體營造 為一九九四年由文建會所推動的一個文化政策, 主要目標為建立社區文化 凝聚社區共識 建立社區生命共同體等 ( 蘇昭英 蔡季勳,1999: 21) 社區總體營造的初始政策內容包括軟體計畫:⑴ 社區文化活動發展計畫, 以及硬體設施,⑵ 充實鄉鎮展演設施計畫,⑶ 輔導縣市主題展示館之設立及文物館藏充實計畫,⑷ 輔導美化地方傳統文化建築空間計畫等四個主要項目 ( 同前 : 33-36) 於二 二至二 四年後, 改以 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 為名繼續推動, 內容包括 : 社區環境改造計畫 閒置空間再利用 地方文化館等 ( 文建會,2004: 190-194); 二 五至二 八年再度改以 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 為名, 內容擴大為 : 產業發展 社福醫療 社區治安 人文教育 環保生態 環境景觀, 其中最後一項包括 : 開發利用地方文化資產與文化環境計畫 客家社區聚落空間保存及再利用計畫 客家文化生活環境營造計畫 充實地方文化館計畫等 ( 林會承主編, 2006:848-849 2007:812-813) 在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中, 以文化性建築空間帶動地方文化與經濟發展, 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環境之塑造, 有顯著幫助 ; 而設立展示館或文物館 以及美化傳統文化建築空間的工作, 直接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或修復 ; 此外, 在社區總體營造政策影響下, 地方人士挺身而出組織文史社團 投入在地文化工作, 成為文化資產保存珍貴的社會人力資源 然而對於文化資產保存生態造成的最大影響, 在於以往文化政策多為中央集權式, 以由上而下方式推動, 在社區總體營造影響下, 臺灣文化工作的軸線翻轉, 由下而上的文化力度逐漸加強, 最終形成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39 上下競合的形勢, 進而激起許多美麗的文化浪花 ( 圖 7 8) 圖 7 積極推動社區總體營造的大溪老街 2009 圖 8 推動社區總體營造的鹽水橋南老街 2010 臺灣社區總體營造的原初理念源自日本的 造町 運動, 其一鄉鎮一特色 地方產業振興等推動策略也參考自日本作法, 多位日本造町代表性學者專家如宮崎清 西村幸夫等經常受邀來臺講授理念及經驗, 而臺灣社造團體也經常前往日本觀摩學習, 甚至在臺灣被廣泛視為社區總體營造的五大面向 人 文 地 景 產, 也出自宮崎清教授的歸納所得 ( 二 ) 鄉土教學與展演藝術型推廣教育部於一九九三年訂頒 國民小學課程標準, 增列鄉土教學, 內容包括鄉土地理 歷史 自然 藝術 語言等 ; 一九九四年修正頒布 國民中學課程標準, 規定自一九九六年起國中生修習認識臺灣 鄉土藝術活動等課程 ; 二 三年進一步訂頒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 ( 市 ) 推動國民中小學鄉土教育要點 國民教育的功效發揮雖然較為緩慢, 但卻是理念及風氣傳播最全面 有效深入而長久的途徑, 教育部推動鄉土教育, 除了發揮文化藝術扎根 將文化資產知識及保存觀念傳播至社會各個角落的功能之外, 授課老師為了課程需要, 前往大學進修 以及從事學區內鄉土文化藝術之採集, 對於文化資產保存有很大的幫助 ( 圖 9)

40 文資學報 第八期 圖 9 因鄉土教學而被重新發現的北投溫泉浴場 2008 對於臺灣文化資產保存觀念傳播造成深遠影響的另一項政策, 為文建會以展演藝術形態來推廣文化資產保存 具體的說, 在 文資法第 1 版 施行的二十三餘年間, 從業務執行角度來看, 大體上以九二一大地震為界, 分為前期 例行業務 型及後期 文化展演 型等兩個風格迥異的時期 在 例行業務 期中, 古蹟的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 自然文化景觀的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1984 年以後由農委會負責 ) 除了推動法制建構外, 大體上將文化資產保存視為專業工作, 採取例行業務操作方式, 逐年編列預算, 進行基礎資料的發掘整理 指定 修復等實務性工作 二 年以後, 因九二一大地震災區內許多不具有文化資產身分的珍貴構造物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促成臺灣文化資產增加 歷史建築 類, 並以文建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文建會隨即採取中央策劃 全國動員, 以展演藝術所習見的活潑創意方式, 陸續推動文化資產年 世界古蹟日 歷史建築百景徵選等保存推廣活動, 使得文化資產活動有如 全民運動 般廣受社會注目, 就短期而言, 激發社會大眾的熱情, 保存績效也急速累積 ; 就長期而言, 提升民間的文化保存意識, 以及吸引許多社會大眾加入文化保存行列 ( 圖 10)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41 圖 10 歷史建築百景投票後獲獎的高雄玫瑰聖母堂 2002 三 文化資產保存觀念的再啟蒙 在世紀末前後, 臺灣 文資法第 1 版 已施行近二 年之久, 並累積一些經驗 及省思, 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相關的高等教育也步上軌道, 擁有為數眾多的學有專 精的學者專家 於此同時, 臺灣社會越來越趨民主及開放, 國際交流活動也越來越 頻繁, 透過行政人員及學者專家的努力,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及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 史場所協會 ( 以下簡稱 ICOMOS) 21 22, 以及日本 英國 法國 澳洲等國的保存觀 念及體系先後被引介至臺灣的學界與行政體系中 21 22 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協會為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文化保存非營利組織 (NGO), 也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的三個顧問團體 (Advisory Bodies) 之一, 主要協助世界遺產委員會處理世界遺產中文化遺產的審議及評估等事務 國際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協會及其前身 國際歷史文化紀念物建築師與技師會議 集會後所發布的許多文件, 如一九三一年 雅典憲章 一九六四年 威尼斯憲章 一九九四年 奈良真實性文件 二 八年 魁北克宣言 等都成為現今文化保存的重要參考文件 澳洲文化保存界於一九九九年所發表的 布拉憲章 (The Burra Charter) 因知識系統具體清晰 完整合宜, 曾廣受臺灣文化資產保存界的引用

42 文資學報 第八期 二 一年春天, 臺灣展開 文資法 施行以來最大規模的修正工作, 部分因 行政作業中所發現的問題, 如文化資產分類的不理想 主管機關過多 修復後經營 管理不佳 保護網不完整 廣域型資產推動不易 缺乏獎勵制度等, 以及參考自日 本的保存技術保存者制度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暫定世界遺產制度 (Tentative List) 23 24 及登錄制度等被列為修正議題 ; 而一些屬於觀念性的問題, 如凍結式保存與生態 式保存的取捨 真實性與完整性的判斷等成為法律文字斟酌時的參考因素 ; 而英國 的國民信託 (The National Trust) 等外國的保存制度也受到支持成為實驗性推動的對 象 二 五年 文資法 第 5 次修正公布後, 臺灣擁一部較以往更周全 更符合 國際潮流的文化保存法規, 即使如此, 國際思潮及作為日新月異, 一些新形成的文 化保存觀念與作為持續被引進臺灣而成為許多人推動或鼓吹的議題, 例如聯合國教 科文組織推動的文化景觀 (Cultural Landscape)( 1992) 及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 2005) 觀念 近代產業文化遺產之保護 25 ICOMOS 魁北克宣言 (Quebec Declaration)( 2008) 所強調的保存工作中有形資 產與無形資產不可分割等 以下簡要介紹世紀末之後, 對於臺灣文化資產保存造成較具體影響的數個觀念 與作為, 包括 : 從保存到保存與再利用並重 從凍結式保存到生態式保存 從物件 保存到技術與人的保存 真實性與完整性的思辯 ( 一 ) 從保存到保存與再利用並重臺灣於八 年代早期展開古蹟保存之初, 將心力集中於資產調查 指定 修復及推廣等工作, 而未能顧及再利用的問題, 導致部分古蹟修復後使用強度不高, 連帶因缺乏經常性管理維護, 造成物件快速劣化或遭到破壞, 而成為主管機關的負擔 23 24 25 就 暫定 制度而言, 在聯合國世界遺產委員會於一九七七年公布 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 時, 已有所謂的暫定名單制度, 而香港於一九八二年將暫定古蹟制度添加於其 古物及古蹟條例 中 登錄制度為相對於指定制度的一種保護方式, 於臺灣的法規中, 指定制度傾向於強制性保存, 登錄制度傾向於獎勵性保存 臺灣於二 年 文資法 第 3 次修正時, 已引用作為歷史建築身分賦予的方法, 二 五年 文資法第 2 版 施行後擴大運用 主要是引自國際工業遺產保存委員會的觀念及作法, 二 一二年國際工業遺產保存委員會第 15 屆年會於臺北舉行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43 從九 年代開始, 古蹟缺乏適當經營管理的問題, 屢屢遭到輿論的批評 在此同時, 臺灣因經濟轉型, 導致許多傳統產業空間閒置不用, 隨後由政府機關及學術界研擬政策及舉辦研討會及研習營, 以利有效推動再利用工作 二 一年文建會訂定 文建會九十年度試辦閒置空間再利用實施要點, 其對象包括古蹟及歷史建築閒置空間再利用 二 五年 文資法第 2 版 施行後, 將原 文資法第 1 版 第 1 條立法宗旨 : 本法以保存文化資產, 充實國民精神生活, 發揚中華文化為宗旨 改為 : 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 充實國民精神生活, 發揚多元文化, 特制定本法 也就是將原本單純強調 保存, 改為強調 保存 及 活用 ( 一般稱之為再利用 ) 並重, 而在許多條文中也一再提到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的再利用 除此之外, 文建會也與各文化局聯手推動文化資產經營管理工作, 希望透過自行或委外經營, 賦予古蹟及歷史建築新生命, 以使其成為全民 資產 而非 負擔, 並持續推動閒置空間再利用試辦點計畫 (2001-) 藝術家進駐閒置空間計畫(2001-) 地方文化館計畫 (2002-) 創意文化園區計畫(2003-) 等一系列的再利用計畫 ( 圖 11 12) 圖 11 彰化元清觀修復工程 2010 圖 12 鹿港福興穀倉再利用 2010 在經過多年努力後, 保存與再利用已成為古蹟 歷史建築及聚落保存的兩項重點工作之一, 其中受到矚目的古蹟保存與再利用案例有 : 臺南市原臺南州廳 (1998 公務使用 ) 臺北市政府舊廈(2000 展演 簡餐 ) 臺南市麻豆總爺糖廠(2001 展演 餐飲 集會等 ) 高雄市橋仔頭糖廠(2001 展演 餐飲等 ) 臺北市圓山別莊(2003 展覽 餐飲 ) 臺北市北投溫泉浴場(2004 展覽 集會 ) 高雄市打狗英國領事館(2004 展覽 餐飲 ) 臺北市蔡瑞月舞蹈研究社(2006 展演 餐飲 ) 臺南市原臺南公會堂 (2007 展演 餐飲等 ) 等 受到矚目的歷史建築保存與再利用案例有 : 臺東縣新東糖廠 (2002 展演 餐飲 文創等 ) 桃園縣大溪武德殿 (2002 展演 社區活動等 )

44 文資學報 第八期 花蓮縣松園別館 (2003 展演 餐飲等 ) 彰化縣福興鄉農會碾米廠暨穀倉(2004 展售 會議等 ) 臺中市臺中酒廠舊廠(2005 展演 公務等 ) 臺南市原新化街役場(2006 展覽 餐飲 ) 雲林縣虎尾郡役所(2007 展演 餐飲等 ) 金門縣陳坑陳景蘭洋樓(2008 展覽 ) 等 受到矚目的聚落保存與再利用案例有 : 金門水頭聚落 (2005 民宿 ) 馬祖芹壁聚落 (2005 民宿 ) 花蓮縣林田山林業聚落(2006 展示 綜合用途 ) 等 ( 二 ) 從凍結式保存到生態式保存文化保存界對於物件保存中時間因素的處理, 通常有凍結式保存及生態式保存兩個選項 所謂 凍結式保存, 指在從事保存工作時, 以某一時間切面的形貌作為物件保存的基準, 這個切面或許是其歷史發展中較具戲劇性或歷史價值 或是在形制上較為完整或較具典範 或是史料最為完備的時期 這種保存方式的特色在於將保存對象的生命歷程凍結於特定的時間切面上, 其優點為可以適度突顯出人類文明發展歷程或人類文化的某些典範 所謂 生態式保存, 指在從事保存工作時, 將物件的歷史變遷痕跡中有意義 有價值的部分忠實的保存下來 這種保存觀念的立論基礎在於人類文明與時俱進 不斷演變, 將一個物件凍結保存, 並非歷史常態, 也不符合真實性的原則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 將一個物件的歷史變遷痕跡呈現出來, 可以增加物件時間深度的價值及保存内容的豐富度, 是更為理想的保存方式 事實上, 於一九六四年由第二屆國際歷史文化紀念物與歷史場所建築師與技師會議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of Historic Monuments) 所發表的 威尼斯憲章 (The Venice Charter) 第 11 條即表達出對於生態式保存的支持 : 一處文化紀念物的建築中所有時期明確的貢獻都應該被尊重, 因為式樣的統一並不是修復的目的 當一棟建築包含有不同時期累積的結果時, 除非擬加以去除的部分不具有重要性, 擬使之顯露出來的某時期的材料又極具歷史 考古或美學價值, 而其保存狀況良好足以支持將現況被隱藏的狀態顯露出來, 才被視為是正當的 ( 轉引自傅朝卿,2002:25) ( 圖 13)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45 圖 13 彰化永靖陳家餘三館保存不同時期的構造物 2005 凍結式保存及生態式保存, 只要運用得宜, 都是合理的保存方式 ; 其次, 兩者並非對立選項, 可以兼而得之 舉例來說, 在一個聚落保存中, 先以時間 空間 建築類型 族群 社會單元 環境等為基礎建構出合乎文化價值的保存架構, 其次區分各種有形文化資產的保存類別及層級, 於進行全面性的評估及確認後, 依據真實性的原則進行修復及再利用工作, 如此即能兼具凍結式保存及生態式保存兩者的優點 臺灣曾歷經南島 荷西 清代 日治 戰後等不同時代文化的洗禮, 導致臺灣許多鄉紳住宅兼具各時代文化的形式風格 以彰化中部地區某著名鄉紳大宅為例, 其宅第之中央部分為精美的漢式正身護龍厝, 左外護為一樓日式雨淋板建築, 右伸手外側為兩層樓的日式洋風建築, 兩者之後側為工藝細緻的近代鋼筋混凝土樓仔厝, 由於量體及形色搭配得宜, 形制雖然有異, 但是總體風格顯得很調合 以該宅為例, 不分興建先後及形式, 整體保存下來, 一方面可以讓參訪者體驗到不同建築文化的典範, 另方面也可以感受到臺灣歷史變遷的脈絡

46 文資學報 第八期 ( 三 ) 從物件保存到技術與人的保存在一九八二年 文資法第 1 版 施行後, 臺灣的文化資產保存對象包括了民族藝師, 一九九七年教育部並訂頒 重要民族藝術藝師遴選辦法 二 五年 文資法第 2 版 施行後, 雖然不再有 民族藝師 之名, 但是在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中, 提到傳統藝術及民俗的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此外, 在文化資產保存對象中新增保存技術保存者的保護, 也就是說, 臺灣的文化資產保存對象由有形資產 無形資產的物件保存與人物, 擴大到技術的保護 ( 圖 14 15) 圖 14 澎湖吉貝石滬保滬隊被指定為保存技術保存者 2010 圖 15 金門蓋瓦司傅 2010 在國際社會中, 日本為最早展開文化資產的相關人物與技術保護的國家 日本於一九五 年公布 文化財保護法 時, 已將文化財保存技術及保存者或保存團體 ( 聯合國英文網站之用詞為 Holder of an Important Intangible Cultural Property, 民間俗稱之為 人間國寶 ) 列為保護對象 ( 不著撰人,2000:63-65), 韓國於一九六四年以活國寶 (National Living Treasure) 之名跟進保護, 此後泰國 (1985) 菲律賓 (1988) 法國(1994 Master of Art) 等也加入保護行列, 只是名稱稍有不同 一九九三年在韓國提議下,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無形文化遺產委員會 (Committee for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於一九九八年展開人間國寶計畫 (Living Human Treasure UNESCO Programme), 將匠師及技藝列為保護對象, 隨後有捷克 (Bearer of Popular Crafts Tradition) 土耳其 保加利亞 蒙古 奈及利亞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47 塞內加爾等國紛紛響應 二 二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布 建構國家層級的 人間國寶 系統準則 (Guidelin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National Living Human Treasure Systems), 以促成各國加速對於匠師及技藝的保護 26 臺灣 文資法第 2 版 新增保存技術保存者的保護一事, 就作者記憶所及, 在 文資法 第 5 次修正期間的文建會與行政院修正會議中 (2001 年 6 月至 2003 年中 ), 曾有委員多次建議參考日本作法, 將 人間國寶 觀念與制度納入 文資法 中, 且會議中似乎未曾有人提到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 人間國寶 計畫, 換言之, 臺灣文化資產中人物與技術之保護似參考自日本 文化財保護法 ( 四 ) 真實性與完整性的思辯臺灣法律較少使用不確定名詞, 對於文化資產修復原則, 於 文資法第 2 版 第 21 條僅能簡要的規定 : 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及工法, 如因故毀損, 而主要構造與建材仍存在者, 應依照原有形貌修復 再利用計畫, 得視需要在不變更古蹟原有形貌原則下, 增加必要設施 時光不斷的流轉, 所有物質均會損毀或消逝, 形貌及材料因時而異, 因此 文資法第 2 版 所稱的 原有形貌及工法 具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在世紀末之前, 臺灣古蹟及歷史建築修復多以凍結式保存為原則, 且多將修復後的情境設定在其最精華時期, 已消失或嚴重損毀的部分, 則多僅憑藉著簡單的歷史照片或圖面, 或是文字描述從事復原工作, 其結果是創作出許多無法令人信服的 假古董 事實上, 一九三一年文化保存人士首度於希臘雅典舉辦 第一屆國際歷史文化紀念物建築師與技師會議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Architects and Technicians of Historic Monuments, 為 ICOMOS 的前身 ), 所發表近代國際社會最早的文化保存文件 雅典憲章 (The Athens Charter) 中已針對修復原則提到 : 修復計畫應受到知識性的評斷 一九六四年 威尼斯憲章 進一步針對這個問題提到 : 必須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真實的史料證物為基礎, 任何的臆測發生時修復應該馬上停止, 如果不可避免的要有添加之作, 其必須與原有建築構成有所區別, 而且一定要烙印上當代痕跡 ( 傅朝卿,2002:10-29)( 圖 16) 26 以上資料請參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發布的 Guidelin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National Living Human Treasure Systems

48 文資學報 第八期 圖 16 霧峰林家大花廳憑藉簡單老照片復原遭到質疑 2009 臺灣文化資產保存以往習見的想像式復原, 於世紀交替之際開始受到質疑及批評, 隨後先是 奈良真實性文件 (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 受到臺灣文化保存界的重視, 這分於一九九四年底由日本政府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國際文化資產保存與修復中心 (ICCROM) 與 ICOMOS 於日本舉辦的奈良真實性會議所發表的文件中的部分觀點, 如 所有的文化與社會根植於特定的形式以及其有形與無形的表現方式, 這些構成了他們的遺產 以固定的準則來評斷價值與真實性, 是不可能的 ; 相反的, 基於對所有資產的尊重, 文化資產必須在其所屬文化涵構中來考量與評價 基於文化遺產的本質 其文化涵構及演變, 真實性的評斷可能與多樣資訊來源的價值有關 ( 同前 :364-371) 人類社會歷經長期性演變, 在不同的地域中, 因自然 社會環境差異, 而出現多樣的文明, 因此文化資產的價值判斷, 因時因地而異, 無法以單一標準為之 奈良真實性文件 的觀念逐漸的被臺灣文化保存界所接受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49 經由 真實性 的辯證,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對於完整性 (Integrity) 及真實性 (Authenticity) 的要求隨後受到臺灣文化保存界的注意 具體的說, 世界遺產價值評估的基礎為具備顯著普世價值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而依據 世界遺產公約作業準則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以下簡稱世遺準則 ) 第 49 條規定, 顯著普世價值 指 獨特的文化或自然意義跨越國界, 對於現今或未來的人類具備相同重要性 ; 第 78 條提到 : 符合完整性及真實性, 以及具備確保其良好狀況之適當保護及經營管理體系之資產, 才能視為具備顯著普世價值 在 世遺準則 第 82 條規定, 真實性 指: 真實且可靠的呈現以下各類的文化價值 : 形式與設計 材料與實體 用途與功能 傳統 技術與管理系統 位置與場域 語言與其他類型的無形遺產 心靈與感受 其他內外再因子 於 世遺準則 第 88 條規定, 審查遺產 完整性 需要評估遺產在下列要點上的涵蓋程度 :(1) 展現顯著普世價值所必要的所有元素 ;(2) 擁有適當的範圍大小, 足以完整的呈現代表遺產重要性的現象與作用 ;(3) 遭受開發與 / 或忽視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11:39-40) 概略的說, 完整性 指比較能夠周全呈現建築群體 儀式場所 生態區域或社會單元等完整面貌的環境 四 小結 :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形塑的特徵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形塑, 擁有曲折的歷程與多元的來源 首先是 史蹟法 及 古物法 等外來的文化保存法規, 先後被 移植 運用於臺灣 隨後 史蹟法 因政治原因遭到廢止, 其所保護之天然紀念物則於日後輾轉自其後繼之 文化財保護法 中被納入 文資法 中 ; 而 古物法 因不合時宜而於修法過程中消失, 只剩相關法條被調整後, 列為 文資法 中古物的條文, 以及其相關法規 暫定古物之範圍及種類大綱 27 中有關器物與古建築物所列舉的細目, 被略加修改後運用於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中 具體的說, 臺灣先後所 27 暫定古物之範圍及種類大綱 條文請參考林會承 (2010) 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史綱, 頁 227, 表 8-4

50 文資學報 第八期 擁有的三種文化資產保存的法律之間並無一致性的傳承脈絡, 彼此之間的關係有如俗稱的 斷層 一九六八年 古物法 修正案啟動, 一九七八年改為 文資法 修正案, 到了一九七九年再度改名為 文資法 制定案 ( 教育部,1981:24), 文資法 的法律架構 分類 內容多參考自日本 文化財保護法, 與 古物法 完全不同, 這一段從修正到制定的歷程有如民間俗稱的 移花接木 一九八二年 文資法 施行之後, 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氛圍先是受到參考自日本的 社區總體營造 運動影響, 在世紀交替之際及其後, 再度受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ICOMOS, 以及英國 法國 日本等國的保存觀念及體系影響, 其中部分者如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者制度 暫定制度 登錄制度等先後被 嫁接 至 文資法 中, 而生態式保存 真實性及完整性 文化景觀 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 近代產業文化遺產保護 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不可分割 自然資產與文化性資產的合併考慮等觀念則被 嫁接 到文化保存工作者的腦海中 在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過程中, 臺灣本地的學者專家及行政人員並沒有缺席, 如文建會以展演藝術方式為推廣策略 教育部推動鄉土教育 官民共同努力推動文化資產再利用及經營管理等, 處處可以見到臺灣文資人士的智慧與用心 綜而言之,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形塑的主要特徵, 大體上可以藉用 斷層, 以及三個源自於農藝名詞 : 移植 移花接木 嫁接 的表面字義來掌握其曲折歷程的輪廓, 其根源來自於日本 中國 英國 法國等國, 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ICOMOS 及國際工業遺產保存委員會 (TICCIH) 等國際性文化團體的觀念 法規與政策, 以及臺灣特殊的文化環境與文化界知識分子及行政人員的思維及作為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51 參考書目 一 中文 不著撰人 2000 日本文化財保護法 臺北: 文建會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編 1935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議事錄 北平: 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 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 1994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彙編( 第五輯第一編文化二 ) 南京: 江蘇古籍出版社 文建會 2004 2004 年文化白皮書 臺北 : 文建會 立法院秘書處編印 1983 文化資產保存法案( 附古物保存法廢止案 ) ( 法律案專輯第 47 輯教育 17) 臺北: 立法院秘書處 吳永華 2000 臺灣歷史紀念物: 日治時期臺灣史蹟名勝與天然紀念物的故事 臺中 : 晨星 李國玄 2006 日治時期臺灣近代博物學發展與文化資產保存運動之研究 中原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會承 2010 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史綱 臺北: 遠流 林會承 2011 古蹟保存 刊於 中華民國發展史 教育與文化 ( 下 ), 漢寶德 呂芳上主編, 頁 621-654 臺北: 聯經 政大 林會承主編 2006 2005 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年鑑 臺南 : 文資中心 林會承主編 2007 2006 臺灣文化資產保存年鑑 臺南 : 文資中心

52 文資學報 第八期 林煥盛 2000 日本文化資產保存法規與制度 刊於 英美法日文化資產保存法規與制度簡介, 行政院文建會編, 頁 47-54 臺北: 文建會 青木行清 諏訪鶴雄共編 佐藤續監修 1934 臺灣六法 臺北: 臺灣日日新報社 洪泉湖 1985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政策之研究 臺北: 文史哲出版社 張繼 1935 古物保管委員會工作彙報 北平: 古物保管委員會 教育部 1981 研訂文化資產保存法草案資料彙編 臺北: 教育部 許雪姬 1998 臺灣日治時期的史蹟保存 錢穆先生紀念館館刊,6:11-25 陳奇祿 1981 現階段文化建設的幾個問題 刊於 民族與文化, 頁 67-85 臺北: 黎明文化 傅朝卿編譯 2002 國際歷史保存及古蹟維護: 憲章 宣言 決議文 建議文 臺南 : 文資中心 臺灣建築與文化資產出版社 黃俊銘 1996a 日據時期臺灣文化資產研究與保存文獻彙編: 以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為主 ( 文獻導讀部份 ) 臺北: 文建會 黃俊銘 1996b 日據時期臺灣文化資產研究與保存文獻彙編: 以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為主 ( 文獻彙編部份 ) 臺北: 文建會 黃翔瑜 2013 中國古物保存要素對戰後臺灣文化保存法制形成之影響 發表於中研院臺史所主辦, 戰後臺灣歷史的多元鑲嵌與主體創造學術研討會 臺灣總督府內務局 1931 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調查資料 臺北: 臺灣總督府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編 2011 世界遺產公約執行作業指南, 何立德譯 臺中 : 文資局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53 蘇昭英 蔡季勳主編 1999 臺灣社區總體營造的軌跡 臺北 : 文建會 二 外文 UNESCO 1977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UNESCO 1999 The Proclamation of Masterpieces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 UNESCO 2002 Guidelin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National Living Human Treasure Systems. UNESCO 2003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UNESCO 2008 Operational Directiv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54 文資學報 第八期 The Formation of Mechanism and Atmosphere of After-war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in Taiwan Lin, Hui-Cheng * Abstract In this paper, I adopt the sequence of time as its axis, then generalizes and analyses some selected historical events which influenced the development of Taiwan cultural heritage, by which to explore the derivation and formation mechanism and atmosphere of present Taiwan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Taiwan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has two origins of law, in 1968 Taiwan government launched an amendment, in 1978 government referred Japanese Cultural Properties Conservation Act and finally released a new act called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Act. After 1982, public policies such as Community Empowerment, Local Education, and Promotion by Performing Arts Style, et al. had changed strength and direction of Taiwan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 After the beginning of 21th Century, affected by the Taiwan social environment, concepts of UNESCO and ICOMOS, and conservation concepts and mechanism of UK, France, and Japan, the main goal of Taiwan heritage conservation had been transformed from preservation to both preservation and reuse, conservation attitude had been shifted from frozen preservation to ecological preservation, protective substances were expanded from objects to conservative skill and technician. Apart from these, authenticity, integrity, as well as cultural landscape, cultural diversity, industrial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combination of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are more and more respected. In general, the characteristics of outline of traces of Taiwan after-war cultural conservation can be understood from the literal meaning of fault, transplant, graft, and implant. These transformations derived from the concepts, laws, or policies of Japan, China, *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e and Cultural Heritage.

林會承 戰後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制與氛圍的形塑 55 UK, UNESCO, and ICOMOS, as well as the thoughts and conducts of Taiwan intellectuals and cultural officials. Key words: Taiwan, After-war, Cultural history, Cultural heritage con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