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甄補程序及常見問題解析 王虎存宜蘭縣政府人事處人力科科長
公務人員甄補 教師甄選
任免遷調作業主要法令 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陞遷法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宜蘭縣政府與所屬機關學校上下級機關權責劃分表
公務人員甄補程序簽擬遴補方式簽擬遴補方式徵才公告徵才公告甄審會審議甄審會審議首長圈定首長圈定發布派令發布派令 start start 職務出缺職務出缺銓敘審定銓敘審定 end end 造列名冊造列名冊面試測驗面試測驗陞任評分陞任評分內陞外補商調商調 ( 內陞無 )
在開始甄補程序前, 請確認貴校 是否由本府統籌辦理
權責劃分規定 非本府統籌辦理之所屬學校 自行辦理甄選及商調程序後報本府核發派令 本府統籌辦理之所屬學校 職務出缺簽奉本府核定甄補方式後自行辦理內陞或外補程序 簽報本府提甄審會審議後由本府辦理商調及核發派令
簽擬遴補方式的常見問題
簽擬遴補方式 公務人員遴補方式有哪幾種? 簽呈的內容? 簽呈 的附件? 簽呈由誰決行? 如需上府簽, 程序為何? 須會辦哪些單位?
公務人員之陞遷 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 考量機 關特性與職務需要 依資績並重 內陞與外補兼顧原 則 採公開 公平 公正方式 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 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 各機關職務出缺時 除依法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依本 法得免經甄審(選)之職缺外 應就具有該職務任用資 格之人員 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 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 應辦理甄審 如 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 除 外 應公開甄選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
公務人員遴補方式 內陞 外補 考試分發
外補簽舉例 主旨 : 為本校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A12 3456 幹事職缺, 擬辦理外補乙案, 簽請核示 說明 : 一 本校幹事修明, 即將調任平安事務所組長職務, 所遺職缺擬由本校以外人員遞補 ( 修員派令如附件 1) 二 檢陳徵才公告稿 1 份 ( 如附件 2) 擬辦 : 奉核後, 據以辦理
內陞簽舉例 主旨 : 為本校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A12 3456 幹事職缺, 擬辦理內陞乙案, 簽請核示 說明 : 一 本校幹事修明, 即將調任平安事務所組長職務, 所遺職缺擬由本校人員陞任遞補 ( 修員派令如附件 1) 二 檢陳本校符合陞任資格人員名冊 1 份 ( 如附件 2) 三 為期公允, 本案於甄審前擬辦理面試 ( 面試徵才公告稿如附件 3) 擬辦 : 奉核後, 據以辦理
小結 公務人員遴補方式 : 內陞 外補 考試分發 簽呈內容 : 如範例 簽呈附件 : 職務出缺證明 徵才公告 陞任名冊 簽呈由誰決行 : 機關首長 or 縣長 ( 依權責劃分 ) 上府簽之程序 : 先送本府業務監督單位核章後, 會辦人事處, 再陳縣長核示
外補程序的常見問題
徵才公告 徵才公告的內容有哪些該注意的? 可否限制現職人員或年齡? 資格條件要怎麼訂? 徵才資料要公告在哪? 公告日數至少要幾天? 除了徵才公告之外, 可否另訂簡章? 可否收報名費?
本法第5條第2項所稱各機關職缺如由本機關人員陞遷 時 應辦理甄審 如由本機關以外人員遞補時 應公 開甄選 指各機關人事單位於辦理陞遷前 應依本法 第2條所定原則 簽報機關首長決定職缺擬辦內陞或 外補後再行辦理 如擬外補 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 職稱 職系 職等 辦公地點 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 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3日以上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5條
徵才公告舉例 ( 上 ) 職系 : 一般行政職系 職稱 : 幹事 官等職等 : 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名額 :1 名 性別 : 不限 工作地 : 幸福縣 上網期間 : 自 105 年 5 月 日至 105 年 5 月 日 是否適合身心障礙者之職務 : 是 是否適合原住民之職務 : 是
徵才公告舉例 ( 中 ) 一 資格條件 : 由用人單位應業務需要擬定 1. 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 2.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3. 具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一般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 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各款情事之一及特考特用 ( 含高普初等考試 ) 限制調任者 4. 其他資格條件不得限定年齡 性別 二 工作項目 : 三 工作地點 : 幸福國小 ( 幸福縣幸福市幸福路 1 號 )
徵才公告舉例 ( 下 ) 四 聯絡方式 : 1. 意者請依序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公務人員履歷表 ( 自傳詳述 末頁簽名 ) 最高學歷證件 考試及格證書 現職派令 銓審函 最近 5 年考績 獎懲令及訓練進修等相關證件影本各 1 份 ( 請以 A4 紙張影印 ), 並於信封上註明白天聯絡電話, 於限期內 ( 以郵戳為憑 ) 逕寄 幸福縣幸福市幸福路 1 號幸福國小人事室, 逾期不予受理, 資格符合者通知面試, 不合者恕不退件, 面試後未獲錄取者, 恕不通知及退件 2. 聯絡電話 :03-9234567 分機 123; 聯絡人 : 先生 ( 小姐 )
(第2項)期間以日 星期 月或年計算者 其始日不 計算在內 (第4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 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 日者 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行政程序法第48條
公告期間至少 3 日 公告始日 A 公告末日 A 公告末日 C 5/2 週一 5/3 週二 5/4 週三 5/5 週四 5/6 週五 5/7 週六 5/8 週日 5/8 週一 公告始日 B 公告始日 C 公告末日 B 週一上午
茲以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5條第2項 及其施行細則 第3條 之規定 並未對甄審作業內容及程序作細部 規範 又查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第1項及 教 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6條對醫事人員及教育人員雖均 有公開甄選之相關規定 惟均未就得否收取報名費部 分予以明文規定 且各機關甄選所需業務費用 常視 機關經費之多寡 報名人數及辦理過程之繁簡而有不 同之考量 導致實務上各機關甄審作業差異性頗大 實不宜統一規定得否酌收報名費 另經費之收支 事 涉審計 會計等相關法令規定 併予敘明 銓敘部90.02.16.九十銓一字第1988817號函
小結 徵才公告內容 : 如範例 不宜限制現職人員 年齡或性別 資格條件應衡酌實際業務需求及相關考量訂定 徵才資料應公告機關網站及人事總處事求人系統 公告日數至少 3 天, 並請注意期間之計算規定 不須另訂簡章, 不宜收報名費
應徵資料的收件 & 審查 應徵資料的收件截止日如何認定較為妥適? 審查應徵者資格條件有何需注意之處? 可否採現場報名方式? 不合格的應徵者資料要如何處理? 資格審查完要如何通知應徵者? 如何整理應徵資料?
收件畢擬甄選簽舉例 主旨 : 為本校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A12 3456 幹事職缺甄選, 擬訂於 105 年 5 月 日辦理面試乙案, 簽請核示 說明 : 一 旨揭職缺前奉鈞長核定外補, 經 105 年 5 月 日至 日於本所網站公告徵才訊息 ( 如附件 1), 迄收件截止日, 計有 等 人報名且符合資格 二 本案擬於 105 年 5 月 日 時在本校 室面試, 由 等擔任面試委員 三 檢陳應徵人員基本資料彙整表 1 份 ( 如附件 2) 擬辦 : 奉核後, 據以辦理
應徵者資料彙整表舉例 序號姓名性別年齡 現居戶籍 學歷考試經歷 現職職稱俸級 近 5 年考績 備註
調任辦法第5條第3款及第6條第4款有關以學分認定 職系專長 業增訂須最近10年所修習學分始得採計之 規定 該學分採計年限事項 自106年2月1日施行 於同年1月31日前以學分認定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者 其所修習學分之採計則不受上開10年之年限限制 又依調任辦法第10條規定 自本年3月30日起依職組 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備註欄規定調任及依該辦法認定職 系專長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 於任該職組職 系職務滿1年後 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 組職系職務 105.03.28修正施行之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修正重點
小結 應徵資料收件截止日宜以郵戳為認定依據 審查應徵者資格條件時應注意對照徵才公告 可採現場報名, 惟較不建議 不合格的應徵者資料, 可寄回或嗣後銷毀 資格審查完, 以電話或 email 通知應徵者 應徵者資料彙整表 : 如範例 ; 另分別裝訂
面試 & 其他測驗 需要組成甄選委員會嗎? 誰適合擔任甄選委員? 除面試外, 還有何種甄選方法? 怎麼評分或計分? 甄選完畢需要公告錄取結果嗎? 甄選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
面試評分表舉例 姓名 面試結果 應徵者 A 表達能力 (25 分 ) 專業知識 (25 分 ) 工作態度 (25 分 ) 學習潛能 (25 分 ) 小計名次 應徵者 B 表達能力 (25 分 ) 專業知識 (25 分 ) 工作態度 (25 分 ) 學習潛能 (25 分 ) 小計名次 應徵者 C 表達能力 (25 分 ) 專業知識 (25 分 ) 工作態度 (25 分 ) 學習潛能 (25 分 ) 小計名次 面試委員簽名 :
評分彙整表舉例 姓名 應徵者 A 應徵者 B 應徵者 C 面試結果委員一委員二委員三委員四委員五小計委員一委員二委員三委員四委員五小計委員一委員二委員三委員四委員五小計 名次 名次 名次 用人單位主管簽章 :
甄選畢送甄審會簽舉例 主旨 : 為本校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A12 3456 幹事職缺, 經辦理公開甄選完竣, 擬將面試結果移請甄審委員會審議, 簽請核示 說明 : 一 旨揭職缺前奉鈞長核定外補, 經 105 年 5 月 日至 日於本校網站公告徵才訊息, 計有 等 人報名且符合資格 嗣於 105 年 5 月 日 時在本校 室辦理面試完竣, 評定結果為 : 第 1 順位, 第 2 順位, 第 3 順位 二 檢陳委員面試評分表及彙整表各 1 份 ( 如附件 ) 擬辦 : 奉核後, 據以辦理
小結 辦理公開甄選不需另組甄選委員會 甄選委員可由單位主管或甄審委員擔任 除面試外, 常見測驗方式有電腦操作 筆試等 評分或計分方式依各機關需求, 惟標準務須一致 甄選完畢不需公告錄取結果 甄選時務必注意程序之公開 公平 公正
內陞程序的常見問題
造列陞任名冊 陞遷序列表是否符合規定? 哪些人有陞任資格? 如何得知適格者陞任意願? 適格者如無陞任意願, 能否免列入名冊? 如何判斷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選?
職務列等相同者 應列為同一序列 但職務列等相同 之主管與非主管職務或具職務歷練先後順序職務 得 列為不同序列 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者 得視業務 需要列為同一序列 但職務所列最高職等相同之主管 或副主管職務 除應業務特殊需要 由主管機關核准 外 不得與非主管職務列為同一序列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4條 本機關具擬陞任職務任用資格人員 經書面或其他足 以確認之方式聲明不參加該職務之陞任甄審時 得免 予列入當次陞任甄審名冊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第1項後段
陞遷序列表舉例 序列職稱職務列等備註 1 幹事 P05, P06-P07 2 辦事員 P03-P05 3 書記 P01-P03
陞任名冊舉例 序號單位職稱姓名任現職日學歷考試
一 職務編號 :A123456 職等 : 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職稱 : 幹事職系 : 一般行政 二 工作項目 : 內陞公告舉例 三 資格條件 : 現任本校公務人員陞遷序列表第 2 層職務 ( 辦事員 ) 超過 1 年, 且具一般行政職系任用資格者 四 報名方式 : 有意參加本項甄選者, 請依本校 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規定填寫 陞任評分表, 並檢附相關證件影本各 1 份 ( 請以 A4 紙張影印 ), 於 105 年 5 月 日下班前向 先生 ( 小姐 ) 報名, 未於期限內送件者, 視為無陞任意願
小結 請依陞遷法規定訂定陞遷序列表 任出缺職務次一序列職務且具任用資格者為適格 可採內陞公告限期報名方式得知適格者陞任意願 適格者如無陞任意願, 得免列入名冊 次一陞遷序列中無適當人選需機關認定
陞任評分 陞任評分標準表是否符合規定? 適格者陞任積分是否正確無誤? 人事單位應主動幫同仁填具陞任評分表嗎? 可否再增加其他甄選方法? 要怎麼辦理? 首長綜合考評一定要在甄審之前嗎?
陞任評分表舉例 學歷 (7 分 ) 考試 (7 分 ) 年資 (10 分 ) 考績 (10 分 ) 獎懲 (6 分 ) 職務歷練 (15 分 ) 訓練進修 (7 分 ) 語言能力 (10 分 ) 發展潛能 (8 分 ) 綜合考評 (20 分 ) 填表人簽名 :
小結 請依人事總處範本 & 相關函釋核對陞任評分標準表 適格者陞任積分請依陞任評分標準表確實核對 人事單位不需主動幫同仁填具陞任評分表 內陞可再配合面試或其他測驗方法, 於公告敘明 首長綜合考評得在甄審之前或之後
甄審程序的常見問題
甄審委員會 甄審委員會的組成是否符合規定? 如果機關人數不足, 無法組成甄審委員會怎麼辦? 甄審委員會的開會法定人數? 委員如何遞補? 任務及功能為何? 機關首長可否出席甄審委員會?
甄審會組成及運作 組成 甄審會置委員 5-23 人 任期 1 年期滿得連任 當然委員 : 人事主管 指定委員 : 首長指定 票選委員 : 每滿 4 人應有 2 人 運作 開會 : 甄審會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 決議 : 出席甄審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委員嚴守秘密及迴避
甄審畢請圈定簽舉例 主旨 : 檢陳本校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 105 年第 次會議紀錄 1 份, 簽請核示 說明 : 一 旨揭會議業於 105 年 5 月 日 時在本校 室召開完竣 二 本次會議係審議本校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 A123456 幹事職缺外補案, 決議 : 陳請鈞長圈定正取 1 名, 候補 1 名 三 檢陳本校公務人員外補職缺圈選名冊 1 份 擬辦 : 奉核後, 據以辦理
甄審會提案 & 紀錄舉例 案由 : 為本校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一般行政職系 A123456 幹事職缺外補乙案, 請審查 說明 : 一 本校幹事修明, 即將調任平安事務所組長職務, 所遺職缺擬由本校以外人員遞補 經 105 年 5 月 日至 日於本校網站公告徵才訊息, 計有 等 人報名且符合資格 嗣於 105 年 5 月 日 時在本校 室面試完竣, 評定結果為 : 第 1 順位, 第 2 順位, 第 3 順位 資料如下 :( 一 ) ;( 二 ) ;( 三 ) 二 檢附面試評分彙整表 1 份 決議 : 請校長圈定遞補 ( 正取 1 名 備取 1 名 )
小結 請依陞遷法施行細則規定檢視甄審會之組成 編制員額較少機關得由上級機關統籌辦理甄審選 甄審會應有過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 不得代理 委員遞補依其身分 甄審會之任務及功能詳參陞遷法施行細則第 9 條 機關首長不得出席甄審會
首長圈定程序的常見問題
首長圈定 甄補案件經甄審委員會評審之後, 報請機關首長圈定的候選人名冊, 人數如何計算? 可否增列候補名額? 機關首長對擬圈定人選如有不同意見, 怎麼處理? 甄選結果確定後可否請錄取人員先來報到?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陞遷 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 就前3名中圈定陞補之 如陞遷2人以上時 就陞遷人 數之2倍中圈定陞補之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9條 各機關辦理公開甄選 除正取名額外 得增列候補名 額 其名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 並以依序遞補原公開 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 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候 補期間為3個月 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前項 候補之名額及期間 應同時於第1項公告內載明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 4項
圈選名冊舉例 幸福國小外補職缺圈選名冊 擬任職務 圈選處名次正取候補順序 1 姓名年齡現職學歷考試備 註 2 3
小結 圈定人數 : 職缺 1 名, 圈定人數 3 名職缺 2 名以上, 圈定人數為職缺之 2 倍 候補名額 : 職缺數 2 倍, 候補期間 3 個月 機關首長對報請圈定人選如有不同意見, 得退回重辦 甄選結果確定後, 無需請錄取人員先來報到
商調程序的常見問題
商調 對方機關不回復商調函怎麼辦? 同意商調函可以註明過調日期嗎? 收到有過調日期的同意商調函, 要如何判斷派令生效日? 錄取人員如因商調不成, 可否以辭職方式就任?
商調函舉例 主旨 : 為應業務需要, 擬商調貴局科員 擔任本校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一般行政職系幹事職務, 請惠允見復
同意函舉例 主旨 : 有關商調本局科員 擔任貴校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一般行政職系幹事職務乙案, 敬表同意, 請查照 主旨 : 有關商調本局科員 擔任貴校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一般行政職系幹事職務乙案, 歉難同意, 請查照 主旨 : 有關商調本局科員 擔任貴校委任第 5 職等或薦任第 6 職等至第 7 職等一般行政職系幹事職務乙案, 同意於 105 年 7 月 1 日後過調, 請查照
小結 對方機關不回復商調函時, 可再去函限期回覆 同意商調函可註明過調日期 有過調日期之同意函, 依該同意過調日往前推算 1 個月為派令生效日 ; 如對該過調日期有不同意見, 可去函註銷商調或再去函磋商 錄取人員如因商調不成, 擬以辭職方式就任, 需循自行遴用方式辦理後續事宜
發派程序的常見問題
發布派令及就職 派免建議函或派令的格式有哪些地方容易出錯? 派令生效日如何判斷? 派令發布後, 在生效日多久時間內必須就職? 有無例外? 人員正式報到後, 須辦理哪些事項?
派令舉例 ( 上 ) 主旨 : 核定 1 員派免如下 : (A12345****) 一 異動類別 : 調派代 (1101, 他機關調進 ), 民國 年 月 日生效 二 原職 : 空白 三 新職 : 幸福國小 (123450000A), 幹事 (1129), 委任第 5 職等 (P05) 或薦任第 6 職等至薦任第 7 職等 (P06-P 07), 職務編號 (A123456), 一般行政職系 (3101), 暫支薦任第 職等本俸 級, 俸點 四 其他事項 : 補修明職缺
派令舉例 ( 下 ) 說明 : 一 員原職係 局科員, 本調派代案經 105 年 5 月 日幸福國小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 105 年第 次會議審議通過, 並經 局 105 年 5 月 日 字第 號函同意過調在案 二 就職日期請填單報核, 並檢證辦理動態登記 三 台端如有不服本調派代令,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 得於收受本調派代令之次日起 30 日內向本府提起申訴
小結 派令之異動類別 原職 說明一 教示文字等處較易出錯 派令生效日應依實際出缺日或同意過調日期而定 派令發布後, 在生效日 1 個月內必須就職, 如無法如期到任, 應經權責長官許可延長 人員正式報到後應辦理就職 資料入檔 加保
銓審程序的常見問題
送審 or 動態登記 人員就職後多久須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 是否有例外? 送審或動態登記如何辦理? 須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銓敘部近期有何特殊規定? 如因原任職機關修編或考績尚未審定, 如何因應?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 經依職權規定先派代理 限於 實際代理之日起3個月內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 但確 有特殊情形未能依限送審者 應報經銓敘部核准延長 其期限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 最多再延長以2 個月為限 經銓敘審定不合格者 應即停止其代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 應負責查催 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 銓敘審定 逾限不送審者 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 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 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 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之1
各機關擬任人員送審 應填具擬任人員送審書表 連 同公務人員履歷表 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服務誓言 送 銓敘部銓敘審定 前項送審程序 由銓敘部定之 經銓敘審定合格之現任各官等人員 調任同官等職務 應依送審程序 送銓敘部辦理動態登記 如係調任 不同職等者 應檢附有關證件 其為同官等內調任低 一職等職務人員時 並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 未敘明 者 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 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 理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
小結 人員就職後 3 個月須送審, 例外情形須報銓敘部 送審應依 公務人員任用考績退休撫卹案件送審作業手冊 規定辦理 請注意使用最新修正之擬任人員送審書表 請留意 105.02.26 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內容
自行辦理程序一覽表 機關別 甄補程序 簽擬遴補方式 內陞外補程序 甄審會 首長圈定 商調發布派令 送審 非本府所屬學校 本府所屬學校 非統籌 縣府 統籌縣府 縣府縣府縣府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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