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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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蝠 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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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 公務人員履歷表 一般 英文姓名 ( 姓氏在前 ) 出生日期 外國國籍 ( 郵遞區號 ) 性別 民國年月日 請粘貼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彩色光面照片 戶籍地 縣 ( 市 ) 鄉 ( 鎮市區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 通訊處 現居住所 ( 郵遞區號 ) 縣 ( 市 ) 鄉 ( 鎮市區 ) 村 ( 里 ) 鄰 電話 住宅 :( ) 電子郵件 信箱 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 號碼 手機 : 緊急 通知人 姓名關係 電話 號碼 住宅 :( ) 手機 : 公 :( ) 學 歷 學校名稱 院系科別 修業年限 起 ( 年 月 ) 迄 ( 年 月 ) 畢業 結業 肄業 教育程度 ( 學位 ) 證書日期文號 -1-
2 考試或晉升 官等資位訓練 年度 官等考試或晉升資位訓練類科別證書日期文號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 年度類科 生效日期 年月日 核發機關 證書日期文號 -2-
3 檢 覈 年度類科 生效日期 年月日 證書日期文號 甄 審 資位官稱類別甄審名稱 生效日期 年月日 甄審機關 證件日期文號 外國語文 語文類別 -3-
4 專 長 專長項目 證照名稱 生效日期 年月日 證件日期文號認證機關專長描述 家 屬 稱謂姓名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年月日 職 業 -4-
5 兵 役 役別軍種官 ( 兵 ) 科 退 伍 服役 起 : 民國年月日 退伍令 軍 階 期間 迄 : 民國年月日 字號 教師資格 區 分 年月日 1. 檢 2. 登 3. 審 資格或類科送審學校 檢定登記 審查 證件日期文號 定 記 查 身心障礙註記 原住民族註記 種類等級身分別族別 本人及配偶曾獲配公教貸款或配購公教住宅註記 曾獲配公教貸款 曾配購公教住宅 未曾獲配公教貸款或配購公教住宅 -5-
6 經歷及現職 服務機關職稱職務列等 職務 編號 職系 主管 級別 任職免職 日期文號 實際到職日 日期文號 實際離職日 異動 ( 卸 職 ) 原因 不必銓審註記 人員區分 -6-
7 簡要自述 填表人承辦人員人事主管機關首長 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7 日 -7-
8 填表說明 一 本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訂定, 係屬正式公文書, 填表人務必依 照規定親自據實填寫, 字跡工整, 如由他人填寫或由電腦列印者, 須由本人親自簽名 或蓋章, 如有不實情事者, 自負全責 二 本表各項目欄內之數字使用, 請依行政院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填寫 三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應與戶籍登記相符 ; 出生日期請用阿 拉伯數字填寫 四 英文姓名 應與護照證件相符 五 性別 項, 請填男或女 六 護照號碼 項, 請依護照證件填寫 七 外國國籍 項, 如有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者, 務必據實填寫 ; 如無外國國籍者, 請 填寫 無 八 通訊處 項, 應就 戶籍地 與 現居住所 均予填寫 九 電話號碼 項, 均予填寫 十 緊急通知人 各項目應詳填, 以便緊急事件時聯繫 十一 學歷 項 : ( 一 ) 填寫範圍以接受國內外正規學制教育已畢業, 或結 ( 肄 ) 業並具有證明文件為限, 至少須填 1 筆最高畢業學歷, 惟大學以上畢 ( 結 肄 ) 業學歷有數個時, 則依修業順序逐筆填寫 國外學歷並依 國外學歷查證 ( 驗 ) 及認定作業要點 查證認定後登錄 ( 二 ) 畢業 結業 肄業, 請在適當空格內劃 v 表示 ( 三 ) 教育程度( 學位 ) 欄, 請依下列分類選填 : 10 國小 2l 國 ( 初 ) 中 22 初職 23 簡易師範 31 高中 32 高職 33 師範 41 二專 42 三專 43 五專 44 六年制醫專 ( 舊制 ) 50 大學 ( 含軍校 警校取得學士學位者 ) 60 碩士 70 博士 官等 十二 考試或晉升資位訓練 及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項 : 官等 ( 一 ) 考試或晉升資位訓練 指考選機關舉辦之各類公職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書者, 或經晉升官等 ( 資位 ) 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 請按先後順序全部填 載, 不得遺漏 ( 二 ) 類科別 欄, 填寫考試及格之職系類科 ( 三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指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取得及格證 書者, 請按先後順序全部填載, 不得遺漏 無該類考試及格資格者, 免填 十三 檢覈 項, 指經考選機關檢覈及 ( 合 ) 格並取得證書者, 公職候選人檢覈資格免填 十四 甄審 項, 指交通事業人員及關務人員具有升資或升任甄審合格證書者填寫 十五 外國語文, 語文類別 欄請註明通曉 ( 指具閱報及會話能力以上者 ) 之外國語 言名稱 十六 訓練及進修 項 : ( 一 ) 訓練 係包括國內外舉辦與公務有關之訓練, 期間在 1 星期以上並取得證書者 -8-
9 ( 二 ) 進修 指與公務有關之國內外進修, 並可獲得學分者為限, 碩士學分班 於 修畢應修學分 ( 含教師在職進修修畢四十學分者 ), 發給結業證書者填入本項, 並不得填載於 學歷 欄 ; 另專題研究及研 ( 實 ) 習等資料亦填入本項 ( 三 ) 區分 欄, 請在適當之空格內劃 v 表示 ( 四 ) 機關選送 欄, 請在適當之空格內劃 v 表示 ( 五 ) 訓練時數 及 學分數 以該訓練或進修之證書資料為憑 ( 六 ) 如曾受過之訓練 進修次數很多者, 請浮貼填寫 十七 專長 項 : ( 一 ) 取得民間證照考試合格資料者, 請依年度順序逐筆逐項填寫 ( 二 ) 專長項目欄, 請依下列分類選填 : A001: 車輛駕駛 ;A002: 汽車維修 ;A003: 電器維修 ;A004: 冷凍空調維修 A005: 烹飪廚藝 ;BA01: 英文初級 ;BA02: 英文中級 ;BA03: 英文中高級 BA04: 英文高級 ;BA05: 英文優級 ;BB01: 日文一級 ;BB02: 日文二級 BB03: 日文三級 ;BB04: 日文四級 若有其他專長項目僅填專長, 不填編號 十八 家屬 項 : ( 一 ) 家屬, 請填祖父母 父母 配偶 子女 兄弟姐妹 ; 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得免填 ( 二 ) 出生日期請用阿拉伯數字填寫, 如係民國前出生者, 請加填 前 字 十九 兵役 項 : ( 一 ) 凡已服役者均應填寫 ( 二 ) 役別 軍種 官 ( 兵 ) 科 退伍軍階 服役期間 等請依照退 伍令記載填寫 二十 教師資格 項 : ( 一 ) 區分 欄, 請在適當之空格內劃 v 表示 ( 二 ) 年月日 欄, 請就教師資格檢定 登記或審查之起資日期予以填寫 二十一 身心障礙註記 及 原住民族註記 項, 請分別註記填寫 原住民族註記 之 身分別 欄, 請填 平地 或 山地 二十二 本人及配偶曾獲配公教貸款或配購公教住宅註記 項, 請在適當方格內劃 v 表 示 二十三 經歷及現職 項 :( 含任免及銓敘審定部分 ) ( 一 ) 本項初任者請填寫現職 ; 有多筆經歷者, 請依序逐筆填寫, 現職應為最後 1 筆 ( 二 ) 填寫本表時,1 筆經歷如有多筆銓敘審定資料時, 請填寫該筆經歷之每 1 筆銓敘 審定資料 ( 三 ) 職稱 欄, 指現職職務之稱謂, 如 專員 ( 四 ) 職務列等 欄, 指依職務列等表所列之官職等填寫 ; 惟官職等有 2 組以上者, 例如科員職務列等為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僅填 1 組 當事人所占之官職等 ( 五 ) 職務編號 欄, 由人事單位填寫 ( 六 ) 職系 欄, 指現職職務所歸之職系, 如 一般行政 職系 ( 七 ) 主管級別 欄, 主管 指編制內法定之主管職務, 不含任務編組之職務 ; 級 -9-
10 別 指下列級別, 請人事單位填入適當之級別及代碼 : 1. 首長 2. 副首長 3. 一級主管 4. 二級主管 5. 三級主管 6. 四級以下主管 7. 一級副主管 8. 二級副主管 9. 三級副主管 ( 八 ) 任職 免職 欄, 係填寫派令之日期 文號 ( 九 ) 銓敘審定 欄之各子項, 請依銓敘部之銓敘審定函填寫 ( 十 ) 不必銓審註記 人員, 指凡未納入銓敘範圍者, 如國營事業機構等人員, 由人 事單位在該欄內打 v 表示 ( 十一 ) 人員區分 欄, 請各人事單位填入下列適當代號表示 : 1. 司法人員 2. 外交人員 3. 警察人員 4. 關務人員 5. 交通事業人員 6. 審計人員 7. 主計人員 8. 人事人員 9. 政風人員 10. 教育人員 11. 一般人員 12. 聘用人員 13. 約僱人員 14. 醫事人員 71 主辦會計人員 72 主辦統計人員 73 會計佐理人員 74 統計佐理人員 ( 十二 ) 備註 欄, 係可供填列現職備註及經歷備註, 例如兼職情形 其他重要記載事項 二十四 其他有關銓敘事項 項指未列入 經歷及現職 項而與銓敘有關之事項, 例如 取得簡任升等存記等 二十五 獎懲 項, 請照核發之獎懲令依序逐筆填寫, 範圍包括平時考核獎懲 懲戒處 分 刑事裁判 勳 ( 獎 ) 章 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等 二十六 考績 ( 成 ) 或成績考核 項 : ( 一 ) 任公職取得考績 ( 成 核 ) 資料者, 請依年度順序照考績 ( 成 核 ) 核定結果逐筆逐項填寫 ( 二 ) 區分 欄, 指年終考績 ( 成 核 ) 另予考績 ( 成 核 ) 專案考績 ( 成 核 ) ( 三 ) 核定獎懲 欄, 係填該年度考績 ( 成 ) 或成績考核核定獎懲 核定日期文號 欄, 係填寫主管機關或授權核定機關之核定日期文號, 銓敘審定日期文號 欄, 係填寫銓敘部之銓敘審定日期文號 二十七 本表填表人所填各欄, 經各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查對無訛後, 除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外, 機關首長 人事主管及承辦人員 3 欄位, 請蓋職章或職名章 二十八 本表各欄填載資料如有異動, 請填表人儘速檢證通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更正 -10-
11 切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參加臺東縣池上鄉公所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甄選, 如 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除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外, 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且放棄先訴抗 辯權, 並願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薪津, 特此切結 一 資料有不實情事或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二 具雙重或多重國籍 三 到職後經審查, 未能辦理敘薪事宜者 四 曾受任何懲戒或行政處分 五 經查具其他法令規定不得於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任用者 此致臺東縣池上鄉公所 立切結書人 : 身分證字號 : 通訊處 : 電話 : 備註 : 中華民國年月日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 ( 一 )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 二 )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 三 )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 曾犯內亂罪 外患罪,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四 )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 五 )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 六 ) 依法停止任用者 ( 七 )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 人 擔任軍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 構 ) 人員及組織政黨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11-
12 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辦理內陞 外補與約僱人員甄選面試評 分表 面試日期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整 甄選職缺 : 應甄人員 : 項次項目所佔分數評分 1 個人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 25 分 才識 包括才能 志趣 見解 學識等 儀表 包括禮貌 態度 舉止 服裝儀容等 生涯願景 ( 包括業務熟悉度 生涯規劃 理念等 ) 20 分 10 分 20 分 5 對工作抱持態度 15 分 6 言辭 包括表達能力 語言組織 溝通協調能力 10 分 合計 100 分 100 分 名次 : 評審人員 : 註 :1. 學歷計分如下 : 國中 ( 含 ) 以下 :6 分 高中 職 :9 分 二 五專 :11 分 三專 :12 分 大學 : 13 分 研究所 :15 分 博士 :18 分 2. 工作經歷計分如下 : 具相關工作經驗者, 每滿 1 年加 1 分, 半年以上未滿 1 年以 1 年計, 一個月 ( 含 ) 以上至半年者, 加 0.5 分, 一個月以下不計分 -12-
公務人員履歷表
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公務人員履歷表 一般 英文姓名 ( 姓氏在前 ) 出生日期 外國國籍 ( 郵遞區號 ) 性別 民國年月日 請粘貼最近二寸半身正面脫帽彩色光面照片 戶籍地 縣 ( 市 ) 鄉 ( 鎮市區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巷弄號樓 通訊處 現居住所 ( 郵遞區號 ) 縣 ( 市 ) 鄉 ( 鎮市區 ) 村 ( 里 ) 鄰 電話 住宅 :( ) 電子郵件信箱 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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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 4 2 5 並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宜大學教師升等資料 ( 僅供參考 ) 一 姓名 : 二 單位 : 三 現職 : 四 學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五 經歷 ( 請詳填起訖日期 ): 六 教師證書字號 : 年資起算日 : 七 學術專長領域 : 八 任現職期間教學工作 : ( 一 ) 授課記錄 ( 二 )
七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內 之 人 口, 其 排 列 次 序 如 下 : 一 戶 長 二 受 僱 人 三 學 生 四 收 容 人 五 其 他 成 員 六 寄 居 人 共 同 事 業 戶 戶 長 另 設 有 共 同 生 活 戶 或 單 獨 生 活 戶 者, 應 註 明 其 戶 籍 地 址
戶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中 華 民 國 23 年 6 月 25 日 內 政 部 發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35 年 6 月 21 日 行 政 院 節 京 1 字 第 2682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中 華 民 國 37 年 12 月 7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發 布 第 32 條 第 1 項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63 年 7 月 10 日 行 政 院 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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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4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者, 畢 業 學 校 應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應 有 駐 外 單 位 查 證 學 歷 屬 實 公 文, 教 育 專 業 科 目 及 專 門 科 目 並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達 教 育 部 規 定 標 準, 且
南 投 縣 立 國 姓 國 民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試 簡 章 ( 一 次 公 告 分 次 招 考 ) 一 依 據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師 資 培 育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及 教 育 實 習 辦 法 二 簡 章 及 報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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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106 學 年 度 高 中 英 語 聽 力 測 驗 報 名 常 見 問 題 分 類 編 號 項 目 報 考 資 格 及 報 名 方 式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繳 費 低 收 /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其 他 1. 報 考 資 格? 1 報 考 資 格? 2 報 名 時 是 否 要 繳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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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2014 2015 1 1 2014 84.30 33.78 118.08 75.10 33.22 108.32 72.80 36.14 108.94 45.00 45.00 40.00 40.00 Nout WELLINK 50.00 50.00 50.00 50.00 40.00 40.00 7
1960 2013 5 2016 1960 2014 4 2017 1955 2004 8 2016 1955 2010 10 2016 1957 2011 7 2017 1972 2011 7 2017 1962 2013 7 2016 1957 2014 9 2017 1954 2014 10 2017 1946 2010 10 2016 1950 2011 3 2017 Nout WEL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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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 中 華 民 國 02 年 0 月 2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02039430B 號 修 正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證 書 注 意 事 項,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申 請 辦 理 高 級 中
第一篇文概說第七章公文的用語及標點符號公本篇內容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公文的意義 第三章 公文與高 普 特各類考試 第四章 公文程式之意義及演變 第五章 公文之分類及其行文系統 第六章 公文之結構與行款 第一篇 第一章緒論 003 第一章緒論 等 等 004 最新應用公文 第一篇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005 第二章公文的意義 第一節 一 須為公務員製作之文書 二 須為公務員 職務上 製作之文書 006
貳 丁 組 招 生 程 序 流 程 圖 公 告 招 生 名 額 日 期 :8/11( 二 )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達 35 人 以 上? 否 本 校 得 不 招 生 是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8/11( 二 )18:00~8/14( 五 )12:00 止 1. 上 網 登 錄 填 寫 報 名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大 學 附 設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附 件 一 104 學 年 度 二 專 部 丁 組 ( 非 產 學 合 作 班 )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壹 報 考 資 格 對 象 及 重 要 日 程 一 報 考 資 格 : 高 中 職 畢 ( 結 ) 業 ( 丁 組 招 生 相 關 規 定 以 本 注 意 事 項 為 準 ) 104.7.16 二 適 合 報 考 對 象 : 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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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國民中小學聘任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
一 依 據 : 新 北 市 104 年 度 第 3 次 國 民 中 小 學 專 任 專 業 輔 導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 學 校 社 工 師 ) ( 一 )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十 條 第 六 項 及 第 七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 二 ) 國 民 小 學 國 民 中 學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置 輔 導 人 員 辦 法 ( 三 ) 教 育 部 補 助 國 民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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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 處 分 吊 銷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由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逕 行 註 銷 二 經 處 分 吊 扣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按 其 吊 扣 期 間 加 倍 處 分 ; 仍 不 依 限 期 繳 送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者, 吊 銷 其 汽 車 牌 照 或 駕 駛 執 照 三 罰 鍰 不 繳 納 者,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於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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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導 師 一 年 級 導 師 系 學 會 導 師 二 年 級 導 師 教 育 專 業 課 26 學 分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 每 年 3 月 )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證 書 學 習 護 照 ( 實 地 實 習 研 習 服 務 時 數 心 霊 美 學 與 藝 術 人 文 活 動 )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書 教 師 甄 試 專 門 課 程 ( 任 教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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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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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C 航 空 人 員 檢 定 給 證 作 業 程 序 AIRMAN CERTIFICATION ASSESSMENT 目 的 本 章 提 供 對 航 空 人 員 申 請 檢 定 給 證 程 序 之 指 引 本 章 所 指 航 空 人 員 係 指 從 事 民 用 航 空 運 輸 業, 經 民 航 局 檢 定 合 格 並 領 有 相 關 證 書 之 人 員 依 據 A. 民 用 航 空 局 民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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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仁 大 學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基 隆 市 輔 大 聖 心 小 學 附 設 幼 兒 園 105 學 年 度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貳 本 校 辦 理 教 師 甄 選, 依 規 定 成 立 教 師 甄 選 委 員 會, 由 本 校 教 師 暨 專 家 學 者 等 組 成, 辦 理 公 開 甄 選 作
「98年度職業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學校(含特殊學校、綜高專門學程)充實實習教學設備」之學校申請書格式及審查原則
附 件 1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民 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教 師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三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定 義 如 下 : 一 兼 任 教 師 : 指 以 部 分 時 間 擔 任 學 校 編
臺北市八十九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須知
臺 北 市 103 學 年 度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候 用 主 任 一 般 甄 選 簡 章 一 依 據 : 一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18 條 二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甄 選 儲 訓 遷 調 及 介 聘 辦 法 二 甄 選 對 象 及 資 格 : 臺 北 市 公 立 國 民 中 學 現 職 含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合 格 教 師 及 公 立 高 級 中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諮 心 組 職 涯 領 域 與 生 涯 徑 路 圖 一 職 涯 領 域 以 下 為 本 所 畢 業 生 就 業 相 關 領 域 與 簡 介 說 明, 各 類 別 修 課 事 項 之 說 明 請 參 照 頁 碼 欄 位, 並 翻 至 該 頁 詳 讀 其 說 明, 以 作 為 未 來 就 業 與 修 業 課 程 安 排 之 參 考 此 外, 同 學 在 思 索 未 來 實 習 或 工 作 之 機 構 時,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第 7 條 第 8 條 徵 集 役 齡 男 子 或 召 集 後 備 軍 人 或 補 充 兵, 具 有 專 門 技 能 者, 施 以 預 備 軍 官 或 預 備 士 官 教 育 時, 得 按 技 能 類 別 予 以 徵 集 召 集 ; 其 應 受 教 育 時 間, 得 按 軍 事 技 能 教 育 需
名 稱 兵 役 法 施 行 法 修 正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 法 依 兵 役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規 定 制 定 之 第 2 條 第 3 條 役 齡 男 子 經 徵 兵 檢 查 合 格 適 於 服 役 者, 及 志 願 服 役 者, 應 編 立 兵 籍, 於 除 役 免 役 或 禁 役 時, 註 銷 兵 籍 兵 籍 規 則, 由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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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校 教 師 敘 薪 講 座 : 桃 園 縣 中 壢 市 林 森 國 小 人 事 室 主 任 張 振 貴 ( 桃 園 縣 場 次 ) 壹 資 格 之 取 得 一 教 師 : ( 一 ) 依 中 小 學 教 師 登 記 及 檢 定 辦 法 先 經 甄 選 ( 或 分 發 ) 受 聘 為 學 校 教 師 後, 以 登 記 之 方 式 取 得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發 給 之 教 師 登 記
須 重 補 修 學 校 課 程 異 動 時, 新 舊 課 程 應 有 修 習 對 照 表, 供 休 復 學 生 或 重 補 修 學 生 使 用 學 生 所 修 全 學 年 之 選 修 課 程, 如 僅 單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仍 承 認 該 學 期 選 修 學 分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則 中 華 民 國 92 年 3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04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台 社 ( 一 ) 字 0920058884 號 函 備 查 中 華 民 國 93 年 6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4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土 木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具 有 將 智 慧 工 程 訊 科 技 應 用 於 土 木 建 築 等 跨 領 域 整 合 知 識 與 科 技 之 專 業 人 才 學 程 代 碼 106002 招 生 群 ( 類 ) 別 06 土 木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與 材 工 程 系 招 生 目 標 甄 選 並 培 育 有 志 從 事 化 工 及 材 相 關 產 業 之 專 才, 從 事 製 程 規 劃 設 計 生 產 管 與 產 品 開 發 研 究 等 工 作 學 程 代 碼 106001 招 生 群 ( 類 ) 別 05 化 工 群 招 生 名 額 59 2 1 預 計 甄 試 人 數 177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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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南 高 工 各 單 位 內 部 保 有 及 管 理 個 人 資 料 之 項 目 彙 整 表 一 臺 南 高 工 辦 理 業 務 涉 及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一 覽 表 項 目 一 二 四 單 位 名 稱 個 人 資 料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中 之 辨 識 者 ) 特 徵 類 (C011 家 庭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資 料 情 形 人 事 管 理
十 二 取 得 較 高 學 歷 之 進 修 加 科 登 記 之 進 修 大 學 推 廣 部 學 分 社 區 大 學 有 桃 園 縣 政 府 核 准 文 號 之 學 分 或 經 縣 府 核 可 民 間 之 研 習 均 予 採 計 ; 只 要 在 本 縣 最 近 五 年 符 合 教 師 進 修 研 究
桃 園 縣 103 年 縣 外 介 聘 積 分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一 一 般 教 師 以 非 現 應 聘 任 教 科 ( 類 ) 別 申 請 調 動 者, 須 有 該 介 聘 科 ( 類 ) 別 專 長 教 師 證 後 同 級 公 立 學 校 該 科 ( 類 ) 別 最 近 三 年 內 任 教 一 年 以 上 之 證 明 文 件 當 年 度 每 週 應 授 正 式 課 程 時 數 二 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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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苗栗縣XX國民小學九十二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範例】
壹 依 據 : 苗 栗 縣 公 館 鄉 福 基 國 民 小 學 105 學 年 度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一 教 師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師 資 培 育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五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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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修 正 本 校 職 員 進 用 及 陞 遷 甄 審 辦 法 業 經 102 年 5 月 22 日 第 378 次 擴 大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同 一 序 列 人 員 之 遷 調 規 定, 移 至 第 七 條, 並 修 正 為 同 一 序 列 職 務 人 員 申 請 平 調 時 得 優 先 調 整, 並 由 職 缺 單 位 視 職 務
B.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 格 式 為 jpg, 檔 案 大 小 不 超 過 5Mb C. 財 力 證 明 : 指 由 銀 行 於 2014 年 2 月 12 日 至 6 月 18 日 間 所 開 立 申 請 人 本 人 申 請 人 父 母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之
2014 年 大 學 校 院 學 士 班 聯 合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簡 章 本 簡 章 係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六 條 訂 定 之 壹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現 於 大 陸 北 京 上 海 江 蘇 浙 江 福 建 廣 東 湖 北 及 遼 寧 8 省 市 設 有 戶 籍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參 加 2014
區 格 ( 四 ) 未 級 之 高 考 及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二 級 考 試 及 格,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格 ( 五 ) 85 年 1 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行 前 舉 辦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所 屬 主 計 機 構 公 務 人 員 陞 任 評 標 準 表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1 月 9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義 三 字 第 09300078A 號 函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 年 月 13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義 三 字 第 09000608 號 函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 年 9 月 6 日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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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新北市 105 年度國民中小學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 學校心理師 學校社工師 ) 第 1 次甄選簡章 一 依據 : ( 一 )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六項及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 二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 三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實施要點 二 甄選職務 : 約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 三 報名方式及時間 地點 :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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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管 理 範 疇 技 術 員 職 程 普 通 對 外 入 職 開 考 第 一 職 階 二 等 技 術 員 職 位 空 缺 報 考 集 有 關 報 考 地 點 日 期 及 時 間 報 考 地 點 在 那 裡? 開 考 通 告 上 所 述 遞 交 投 考 申 請 表 的 期 限 為 二 十 日, 自 本 通 告 在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公 佈 後 第 一 個 工 作 日 起 計 如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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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學 則 92 年 4 月 25 日 9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四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7 月 18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07785 號 函 部 份 條 文 備 查 92 年 9 月 2 日 92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教 育 部 92 年 10 月 3 日 台 高
101學年度
102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招 生 主 辦 單 位 : 技 專 校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1 說 明 內 容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二 重 要 日 程 三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四 招 生 作 業 說 明 五 意 見 與 交 流 2 一 102 學 年 度 重 大 變 革
國立臺東大學內部控制制度(1011222修訂)(104.05.22修正)-131-150
六 項 目 編 號 EA01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升 等 及 送 審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一 各 級 教 師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2 年 符 合 教 育 部 與 本 校 規 定 之 形 式 資 格 要 件 及 所 屬 學 院 系 ( 所 ) 各 級 教 師 申 請 升 等 標 準 者, 於 4 月 15 日 /10
一 獨 招 入 學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時 間 地 點 備 註 報 簡 章 公 告 名 ( 現 場 報 名 ) 3 月 21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1. 報 名 日 期 : 6 月 6 日 ( 一 ) 至 6 月 20 日 ( 一 ) 2. 報 名 時 間 : 1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4 年 12 月 30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10443541100 號 函 核 備 臺 北 市 立 大 安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附 設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單 獨 辦 理 免 試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664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復 興 南 路 2 段 52 號 電 話 :02-27091630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民安國小96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核定本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臺 北 看 守 所 105 年 9 月 份 職 務 代 理 約 僱 人 員 甄 選 簡 章 壹 簡 章 及 報 名 簡 歷 表 :105 年 8 月 30 日 起 至 105 年 9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17:30 止, 請 至 本 所 網 頁 (http:/www.tpd.moj.gov.tw/) 自 行 下 載, 或 親 自 至 本 所 大 門 警 衛 室 (24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台北市立景美女子高級中學八十六學年度辦理甄聘數學科代理教師簡章
臺 北 市 立 中 崙 高 級 中 學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正 式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經 本 校 105 年 4 月 18 日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一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教 育 部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臺 北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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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度 兼 任 兼 辦 人 事 人 員 研 習 營 行 政 機 關 場 次 最 新 修 正 人 事 法 令 解 析 及 案 例 探 討 (1)--- 公 務 人 員 任 免 遷 調 溫 婉 慧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人 力 科 科 長 1010830 1 課 程 大 綱 壹 基 本 法 規 概 述 新 增 修 訂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貳 案 例 探 討 與 解 析 1010830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附設專科進修學校
105 學 年 度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國 際 貿 易 學 士 學 位 跨 境 電 商 學 程 招 生 簡 章 校 址 :10051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一 段 321 號 招 生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企 劃 組 電 話 :(02)2322-6235~6239 6049 網 址 :http://dce.ntub.edu.tw 本 招 生 簡 章 經 本 校 學 士
七 同 意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機 關 ( 構 ) 查 詢 申 請 登 記 人 之 債 信 刑 案 素 行 及 考 核 資 料 之 同 意 書 前 項 各 款 文 件 應 於 登 記 時 備 齊, 交 付 受 理 登 記 機 關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登 記 ; 其 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農 輔 字 第 1010050880 號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附 修 正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主 任 委 員 陳 保 基 農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修 正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會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四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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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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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6 條 第 2 項 第 1 款 但 書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所 定 離 退 給 與 範 圍 一 覽 表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第 3 款 所 定 優 惠 存 款 範 圍 一 覽 表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一 次
D55
高雄市立那瑪夏國民中學 100 年度幹事甄選簡章 壹 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陞遷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貳 甄選人員 : 一 職稱 : 幹事 ( 職務編號 :A150210) 二 職系 : 一般行政職系三 官等職等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四 名額 :1 名五 工作內容 : ( 一 ) 兼辦人事業務並協助事務 出納業務 ( 二 ) 辦理勞健保業務 ( 三 ) 一般行政會議紀錄
五 報 名 地 點 :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會 所 地 址 :10556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復 興 南 路 1 段 1 號 905 室 電 話 :(02)2778-8240 傳 真 :(02)2778-8242 聯 絡 人 : 陳 小 姐 或 劉 小 姐 六 費 用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移 民 商 業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103 年 度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訓 練 - 招 生 簡 章 - 壹 宗 旨 貳 依 據 為 培 訓 足 額 之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供 移 民 業 務 機 構 申 請 設 立 或 增 聘 改 聘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之 用 ( 特 別 說 明 : 取 得 移 民 專 業 人 員 資
法 聽 與 說 的 教 學 歌 謠 戲 劇 與 合 作 學 習 等, 以 工 作 坊 形 式 進 行 二 授 課 方 式 : 採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三 師 資 : 由 英 國 文 化 協 會 資 深 之 英 語 教 學 專 家 擔 任 培 訓 講 師 壹 拾 報 名 時 間 與 方 式 一
臺 北 市 105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專 業 培 訓 計 畫 壹 依 據 一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補 助 辦 理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要 點 二 臺 北 市 105 年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精 進 國 中 小 教 學 品 質 計 畫 三 臺 北 市 105 年 國 民 小 學 全 面 實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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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人 員 甄 補 程 序 及 常 見 問 題 解 析 王 虎 存 宜 蘭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人 力 科 科 長 任 免 遷 調 作 業 主 要 法 令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調 任 辦 法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適 用 職 系 對 照 表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施 行 細 則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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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苗栗縣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簡 章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7 月 6 日 至 10 日 甄 試 及 分 發 日 期 :104 年 7 月 14 15 17 日 1 目 錄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約 進 用 廚 工 甄 選 重 要 日 程 表 03 苗 栗 縣 104 學 年 度 公 立 幼 兒 園 契
教育實習問與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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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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