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 專案法治教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主任檢察官王盛輝 1
報告大綱 : 壹 前言 : 貳 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法治宣導 : 參 案例研析 : 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伍 結語 : 2
壹 前言 : 公務員申領小額款項 3
請領加班費 差旅費及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等小額款項為公務員權益, 惟時有發生少數公務員浮報此類款項之案例, 倘公務員因一時萌生貪念誤蹈法網, 所得之財物或不法利益甚微, 但行為人即需面對司法制裁, 更損及機關乃至整體公務員之形象 4
103 年各地檢署 ( 不含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 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 以貪瀆罪起訴之起訴書計 224 案, 涉案公務員計 548 人, 其中公務員因浮報加班費 差旅費 國民旅遊補助費 獎金 津貼等詐領公款案件計 21 案, 已佔全部案件十分之一, 實無法輕忽此類型貪瀆犯罪 5
前言之一 : 道德常常能彌補智慧的缺陷, 然而, 智慧卻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小故事分享 : 6
智慧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1) 前些天, 在一個名為 財富人生 的電視訪談節目中, 嘉賓是一位當今頗具知名度的青年企業家 當節目漸近尾聲時, 按照慣例, 主持人提出了最後一個問題, 請問 : 你認為事業成功的最關鍵品質是什麼? 沉思片刻之後, 他並沒有直接回答, 而是帄靜地敘述了這樣一段故事 : 7
智慧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2) 十二年前, 有一個小伙子剛畢業尌去了法國, 開始了半工半讀的留學生活 漸漸地, 他發現當地的車站幾乎都是開放式的, 不設檢票口, 也沒有檢票員;甚至連隨機性的抽查都非常少 憑著自己的聰明勁, 他精確地估算了這樣一個概率 逃票而被查到的比例大約僅為萬分之三 8
智慧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3) 他為自己的這個發現而沾沾自喜, 從此之後, 他便經常逃票上車 他還找到了一個寬慰自己的理由 : 自己還是窮學生嘛, 能省一點是一點 四年過去了, 名牌大學的金字招牌和優秀的學業成績讓他充滿自信, 他開始頻頻地進入巴黎一些跨國公司的大門, 躊躇滿志地推銷自己 9
智慧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4) 然而, 結局卻是他始料不及的, 這些公司都是先對他熱情有加, 然而數日之後, 卻又都是婉言相拒 真的是莫名其妙!! 最後, 他寫了一封措辭懇切的電子郵件, 發送給了其中一家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經理, 煩請他告知不予錄用的理由 當天晚上, 他尌收到了對方的回覆 10
智慧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5) 陳先生, 我們十分賞識您的才華, 但我們調閱了您的信用紀錄後, 非常遺憾地發現, 您有三次乘車逃票紀錄 我們認為此事至少証明了兩點 : 1. 您不尊重規則 2. 您不值得信任 鑑于上述原因, 敝公司不敢冒昧地錄用您, 請見諒 11
智慧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6) 直到此時, 他才如夢方醒 懊悔難當 然而, 真正讓他產生一語驚心之感的, 卻還是對方在回信中最後摘錄的一句話 : 道德常常能彌補智慧的缺陷, 然而, 智慧卻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第二天, 他尌啟程回國了 故事講完了, 電視中出現一片沉寂 主持人困惑地問 : 這能說明你的成功之道嗎? 12
智慧永遠填補不了道德的空白 (7) 能! 因為故事中的年輕人尌是曾經的我, 他坦誠而高聲地說 : 我能夠走到今天這一步, 只是因為我一起將昨天的 絆腳石 當成今天的 墊腳石 而已 現場頓時掌聲如潮 人生雖然複雜, 道理卻相對簡單;更多的時候, 一句話影響一輩子 13
前言之二 : 公務員涉案, 媒體記者的噬血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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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者, 不只自身前途受到影響, 連家人都會遭拖累 18
前言之三 : 新聞一則 : 清潔隊員詐領加班費近 2000 萬北市環保局挨監院糾正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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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賴于榛 / 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去年爆發清潔隊員張慶來長期浮報並詐領加班費達 6 年 2 個月, 金額將近 2000 萬元, 監察委員李月德 江綺雈調查北市府清潔隊加班費申領 發放的內控制度後發現確有違失, 導致張慶來可以 自行申領, 自己入款, 為此,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3 日通過糾正台北市政府環保局 張慶來去年被查出利用申報加班費只需要影本的漏洞, 竄改各隊員的加班時數, 再把匯款帳戶改成自己跟兒子的帳號,6 年來詐領近 2 千萬, 錢幾乎都花在買遊戲點數卡, 並欠下 10 萬元卡債, 被檢舉揭發後, 已遭解雇 21
監委表示, 張慶來自 96 年 2 月起至 102 年 4 月間, 每月均有浮報詐領情形, 總額達新台幣 1 千 946 萬, 但這 6 年間環保局沒有任何單位主動確認 影本 與正本是否相符, 便宜行事, 讓張慶來得以影印正本再塗改變造進而浮報詐領, 導致既有審核機制形同虛設, 監察院認定環保局確有違失 報告指出, 政府為確保公款控管, 特別針對出納人員及事務訂有手冊規範, 但環保局稱因人力不足, 因此由清潔隊員協助辦理出納事務, 讓不具出納管理人身分的張慶來負責, 並藉此機會編彙加班費帳冊送環保局審核, 復又負責製作 代收薪資轉帳明細表 22
監委批評, 這已違反 管錢不管帳 業務分離原則, 造成 自行申領, 自己入款 近 2000 萬元的弊端, 因此監察院糾正北市府環保局 23
加班費雖然小額, 但長期累積, 仍屬鉅款 詐領小額補助, 數額少, 利益甚微, 但遭起訴 判處之刑度重, 不可不慎 24
舉例 : 主觀犯意? 有疑問尌應該詢問! 颱風天出差, 差旅費到底能不能領? 沒有實際住宿, 坐高鐵來回, 卻申報住宿費用? 25
心存貪念 心存僥倖的結果 : 良心譴責 : 流浪十年的麥飯石, 重回三以台自然懷抱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 : 有心人士蒐集, 於關鍵時刻予以重擊 罪證明確, 移送法辦 : 機關無法掩飾, 罪證明確, 移送法辦 26
貪瀆零容忍時代 - 擔任公務員 應有深刻的體認 27
政府近年來有關廉政制度之具體措施 ( 一 ) 貪污案件偵辦機關 ( 二 ) 相關法令修正 28
( 一 ) 貪污案件偵辦機關 檢察官 ( 黑金組 ) 警察 ( 政風 督察 ) 調查局 廉政署 憲兵隊 調查官 政風人員 廉政官 29
特偵組執掌 ( 法院組織法 63-1)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 職司下列案件 : 一 涉及總統 副總統 五院院長 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EX 扁案 部長關說案二 選務機關 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 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 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 特殊重大貪瀆 經濟犯罪 危害社會秩序, 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EX 高院法官集體貪瀆案 ; 高檢檢察官陳玉珍案 30
100.7.20 成立法務部廉政署
( 二 ) 相關法令修正 1. 財產來源不明罪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3.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 32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法通過 ( 貪污 6 之 1:98.4.22 總統公布 ) 1. 以觸犯貪污罪 ( 貪污 4--6) 為前提 2. 須涉案公務員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 3 年內取得之財物來源可疑 3. 經檢察官或法官於偵查, 審判程序中命涉案公務員證明來源合法, 而未能證明合法之財物 4. 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5. 經法院判決有罪時, 視為犯貪污罪所得之財物 6. 檢察官及法官均得予扣押, 法院得諭知沒收 追繳 追徵及抵償 33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之 1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 檢察官於偵查中, 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 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 得命本人尌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 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 一 第 4 條至前條之罪 二 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 第 12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 第 123 條至第 125 條 第 127 條第 1 項 第 128 條至第 130 條 第 131 條第 1 項 第 132 條第 1 項 第 133 條 第 231 條第 2 項 第 231 條之 1 第 3 項 第 270 條 第 296 條之 1 第 5 項之罪 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9 條之罪 四 懲治走私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之罪 五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5 條之罪 六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6 條之罪 七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6 條之罪 八 藥事法第 89 條之罪 九 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十 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34
財產來源不明罪修正後趨勢 監督公僕高官, 訂定財產不明罪 是馬總統 97 年競選總統時所提廉政革新政見之一, 法務部先前雖已推動修法於 98 年 4 月 22 日增訂 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然立法當時有些折衝, 新法實施以來未能顯現成效, 民意對此迭有批評 法務部為此辦理民意調查 公聽會, 並徵詢學者意見, 審慎研議擬具 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 如附件 ), 於 100 年 5 月 26 日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 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立法院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公布 35
財產來源不明罪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1. 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 : 修正為包括所有涉嫌貪污 包庇犯罪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犯罪之公務員均有適用, 兼顧嚴密肅貪之立法目的及人權保障 36
財產來源不明罪未來趨勢 2. 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 : 參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十條規定之意旨及精神, 有關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修正為 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 至是否 顯不相當, 由檢察官依具體個案事證而判斷之, 以期公帄完備 37
財產來源不明罪未來趨勢 3. 略微提高法定刑 : 修正刑罰為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仍在得易科罰金之範圍內, 以維持輕罪本質, 同時增加法官裁量空間, 期能罪刑相當 38
財產來源不明罪修正趨勢 本次修正目的在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 放寬財產異常增加之認定及略微提高刑罰, 即為了展現政府肅貪的決心, 達到使公務員 不敢貪 之目的 法務部始終堅持肅清貪腐, 滅絕黑金, 一定督促所屬全力以赴, 讓不肖公務員絕無獲得不法利益之可能, 令其對貪腐行為付出嚴重代價, 使公務員消除貪腐的動機, 達成吏治清明 廉能政府之願景 39
案例 : 南部某建管主管, 家裡遭搜索時, 發現不明財產數百萬元 40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增訂 ( 貪污 11Ⅱ) 為革新政治風氣, 確保政府公務之適當與公正運作, 建立國民對政府之信賴, 提高行政效率, 處罰對於職務上行為之行賄, 以杒絕紅包文化 法務部爰擬具 貪污治罪條例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於 98 年 8 月 24 日經行政院第 3163 次院會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至 100 年 6 月 7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完成立法 41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增修 ) 立法背景不違背職務之行賄不構成犯罪, 引發外界質疑 收錢的人有罪, 送錢的人沒事 之不公義現象 訂定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罪, 可導正國人請客 送紅包之錯誤觀念 讓民眾知道洽辦公務 不必送 不能送, 公務員也 不能貪 不會貪 20100413 0930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 11 條第 2 項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43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解析 1. 所謂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是指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為 所謂 違背職務之行為, 是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 或應為而不為 ( 參照最高法院 58 年度台上字第 884 號判決 ) 44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解析 2. 而 行求 是指尌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 包括金錢 飲宴 喝花酒等 ) 這種表示不管是明示或暗示 直接或間接 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算 至於 期約 是指尌具體請託事項表示願意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 公務員也同意了, 但是雙方還沒有交付 若已達交付之階段, 即屬 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罪態樣 45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解析 3. 違背職務行賄罪 是給公務員好處 ( 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 ), 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 不合法 的行為 ;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是給予公務員好處, 要求公務員做 合法 的事 而且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有對價關係才會成立犯罪 46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解析 4. 例如, 甲承包某政府機構工程, 未依照合約規定施工, 依法不能通過驗收 甲希望督辦監造驗收業務的公務員乙能讓工程通過驗收, 尌給乙金錢 請乙喝花酒或提供性招待, 請乙通過驗收, 則甲會構成對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 如果甲工程都依照合約, 已符合驗收標準, 但是希望乙儘快通過工程驗收, 尌請乙喝花酒 提供性招待或給予其他好處, 則甲會構成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47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解析 5. 不論違背職務行賄罪或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都須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才會構成 例如公務員濫用職權, 強行索賄, 被害人因害怕公務員的權勢而同意或交付賄賂, 則被害人並沒有犯罪的故意, 所以不會構成行賄罪 故民眾只要守法, 並不會因增訂本罪而受何影響, 請社會大眾不必過於擔憂 48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97.8.1 施行 ) 明定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出席演講等活動的原則 標準及程序 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及不得與其職務 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 99.7.30 增訂 ) ( 細部規定, 有時間再講 ) 49
刑法瀆職罪章 - 貪污治罪條例 一 法的精神 ( 一 ) 公務員之不可收買性 ( 二 ) 執法的公帄性二 重要規定 ( 一 ) 治亂世用重典 ( 貪污 1- 立法目的 ) ( 二 ) 擴大適用範圍 ( 貪污 3) ( 三 ) 規範犯罪型態 ( 貪污 4;5;6;6-1;11) ( 四 ) 鼓勵自首 自白 - 窩裡反條款 ( 貪污 8) ( 五 ) 加重主管長官之責任 ( 貪污 13) ( 六 ) 加重監辦 調查 政風人員責任 ( 貪污 14) ( 七 ) 明定檢舉人之獎勵及保護 ( 貪污 18) ( 八 ) 輕微案件之處理 ( 貪污 12) 50
貪瀆案件特性分析 隱密性擴散性狡猾性偵辦不易 ( 與其他案件比較 ) 反撲力大 : 七分偵查, 三分防堵反撲 51
各類職務貪瀆行為之原因與類型 原因 : 錢? 色? 與業者過從甚密? 類型 :1. 准駁類型職務貪瀆行為 一. 2. 採購類型職務貪瀆行為 二. 3. 裁罰類型職務貪瀆行為 三. 4. 其他類型職務貪瀆行為 52
刑法瀆職罪章 ( 貪污治罪條例 ) 相關規範 一 立法目的 ( 貪污 1) 嚴懲貪污, 澄清吏治, 特制定本條例 比較刑法規定 (121-123) 53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 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 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 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54
第 123 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 預以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 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刑法規定之刑度相較於貪污治罪條例為低 55
二 適用主體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 依本條例處斷 ( 貪污 2)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 亦依本條例處斷 ( 貪污 3) 56
公務員涉案 : 認識公務員 : 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 57
目前我國刑事法律上對公務員之定義 : 95 年 7 月 1 日後 :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 : 稱公務員者, 謂下列人員 :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法令認知 公務員之定義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 : 稱公務員者, 謂下列人員 : 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 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1. 身分公務員 (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 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 故其依法代表 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 即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 59
法令認知 公務員之定義 ( 身分公務員 ) 身分公務員判斷標準 1. 限具有公權力性質之機關 最高法院 96 台上 5853 判決 : 所稱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 所屬機關, 通說認指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或地方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獨立體 必須該行政機關具有行使公權力之性質 最高法院 96 台上 387 判決 : 公營事業機構所從事之事務, 原則上非基於國家公權力之作用, 故非屬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 其所屬之人員, 自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員 2. 限具法定職務權限內容 60
法令認知 公務員之定義 ( 身分公務員 ) 市政府裡的工友或保全人員 〤, 因無法令執掌權限 生研究院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等 〤, 因性質與公司化之公營事業機構相同, 均為私法型態組織, 並非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應排除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列 安局總務室採購組小組長或有給職顧問 行政院退輔會榮民服務處總幹事或專員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操作員 行政院退輔會臺東農場知本分場主任 國立國父紀念館及陽明山中山樓管理所駐警隊副隊長 國立高雄海洋技術學院校長 員 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隊技工 衛生所主任兼醫師 縣立體育場場長 村里長 61
法令認知 公務員之定義 ( 授權公務員 ) 2. 授權公務員 ( 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 例如,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 ( 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 各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 ( 依政府採購法 ) 替代役役男均屬之 判斷標準 是否有依法令授權執行公共事務, 而公共事務係以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 95 矚上訴 1 號判決 : 公權力行為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 私經濟行為則指國家非居於統治權地位, 而係居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 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 國家公行政之行為, 除私經濟行為外, 均宜認其屬於公權力之範圍 62
法令認知 公務員之定義 ( 授權公務員 ) 最高法院 96 台上 6032 號判決 : 所謂 公務員, 在主體要件上, 限於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 或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或是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在事務要件上, 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外, 則必須係從事於公共事務, 且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關者, 始足當之, 私經濟行為並不包含在內 此為大部分法院判決所採取之立場, 足徵所謂公共事務僅限於公權力行使之事項 63
法令認知 公務員之定義 ( 授權公務員 ) 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人員, 不論係負責招標 決標 ( 包含開標 投標 審標 ) 履約管理 ( 包含訂定採購契約 對工程採購之分段查驗 ) 或驗收等工作, 均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稱之 授權公務員 最高法院 97 台上 3868 號判決 : 公營事業之員工, 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承辦或監辦採購之行為, 縱其採購內容係涉及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 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 仍解為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 自屬於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稱之 授權公務員 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自招標 決標 ( 包含開標 投標 審標 ) 履約管理 ( 包含訂定採購契約 對工程採購之分段查驗 ) 至驗收, 均屬完成採購作業之各階段行為, 具有連貫性, 不容任意予以割裂 雖現行政府採購法尌採購機關 ( 包含事業單位在內 ) 與廠商間尌有關採購事項所生之爭議, 依是否已經訂約而異其處理程序, 即尌招標 審標 決標等訂約前之作為, 以異議 申訴等行政爭訟程序救濟, 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 訂約後之履約爭議, 則以調解或仲裁等程序解決 ( 續下頁 ) 64
法令認知 公務員之定義 ( 授權公務員 ) ( 續上頁 ) 無僅因上開處理爭議之救濟程序上之便宜規定, 即進而強行區分其承辦 監辦前階段之招標 審標 決標等人員, 始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而後階段之履約 驗收等承辦 監辦人員, 則否定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而致原本同以依法令從事公共利益為前提之群體事務 ( 即公共事務 ) 定其主體屬性之體系, 因此割裂而異其適用之理 本件原判決認定 如果無訛, 被告等自均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承辦採購之人員, 雖渠等承辦者均為履約管理中之監造 查驗 協助驗收等事項, 惟揆諸上揭說明, 仍應屬修正後刑法所規範之公務員 乃原判決未詳加研析說明, 即以被告等負責上開工程履約階段之監工, 及驗收階段之協助驗收, 屬私經濟行為事項, 渠二人非屬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兼辦採購事務人員, 非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云云, 將同屬於政府採購法所定具有一貫性之各階段採購行為強行割裂, 為法律上不同之評價, 自有可議 65
法令認知 公務員之定義 ( 授權公務員 ) 台電公司輸工處變電技術課技術二股股長, 負責承辦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名單廠商承製能力審查業務 之工程監工 監造 參與驗收之人員 之採購案 人 均屬於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稱之 授權公 務員 66
法令認知 公務員之定義 ( 委託公務員 ) 3. 委託公務員 ( 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 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 例如 : 證書或學位證書 ( 釋字 382 號 ) 等評審之權限 ( 釋字 462 號 ) 59 條, 船長受委託行使船上之治安緊急權 26 條對商品檢驗之委託, 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處理兩岸事務 67
法令認知 公務員之定義 ( 委託公務員 ) 3. 委託公務員 ( 續 ) 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所為之金融檢查, 檢查供 21 條第 1 項 受監理機關委託執行汽車檢驗之民間汽車保養公司檢驗員 臺中商業銀行承辦代收汽車燃料費之職員 ( 均屬政府公權力行使事項 ) 另機車行受環保局委託代驗機車排氣量之檢測 地檢署採尿 人員 警局委託拖吊業者, 僅屬於行政輔助人, 與委託行使 公權力不同, 非公務員 68
法令認知 公務員之定義 ( 委託公務員 ) 委託公務員判斷標準 1. 公權力 所受委託承辦者, 必為該機關執掌公共事務 ( 公權力 ) 範圍內之公務, 即委託事務屬於公權力事項 2. 受委託人直接作成決定 3. 係以受委託人自己名義所為 69
公務員小額詐領可能涉及法條說明 : 偽造文書罪章 詐欺罪 貪污治罪條例 70
偽造文書罪章 第 210 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1
第 216 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 依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 偽造印章 印文或署押,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 印文或署押,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亦同 72
第 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 符號 圖畫 照像, 依習慣或特約,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 錄音 錄影或電磁紀錄, 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 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 73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 31 年上字第 2124 號刑事判例裁判日期 : 民國 31 年 01 月 01 日裁判要旨 : 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以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 如行為人對於此種文書本有制作權, 縱令其制作之內容虛偽, 且涉及他人之權利, 除合於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 應依該條處罰外, 尚難論以首開法條之罪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 39 年台上字第 18 號刑事判例裁判案由 : 偽造文書裁判日期 : 民國 39 年 01 月 23 日裁判要旨 : 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偽造公文書之罪, 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及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 如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 並非明知, 雖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亦不成立偽造公文書之罪 74
詐欺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 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75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 46 年台上字第 260 號刑事判例裁判案由 : 偽造文書裁判日期 : 民國 46 年 03 月 12 日裁判要旨 :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 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 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 若其所用方法, 不能認為詐術, 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 即不構成該罪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695 號刑事判例裁判案由 : 偽造文書裁判日期 : 民國 69 年 03 月 14 日裁判要旨 : 上訴人等冒用會員名義, 偽造標單, 行使得標, 詐取會款, 彼此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應為共同正犯 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不另成罪, 偽造私文書而後行使, 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應依行使論擬 行使偽造私文書與詐欺二罪之間, 有方法與結果牽連關係, 應從行使偽造私文書一重論處 先後三次為之, 時間緊接, 犯意概括, 構成要件亦復相同, 應依連續犯例論以一罪 76
裁判字號 : 最高法院 26 年滬上字第 23 號刑事判例裁判日期 :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裁判要旨 : 刑法上之行使變造文書罪, 祇須提出變造之文書, 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 即已成立, 其行使之目的能否達到, 原與該罪之既遂與否毫無關係, 上訴人已根據偽約提起訴訟, 即無行使未遂之可言 裁判字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字第 3040 號刑事簡易判決裁判案由 : 詐欺裁判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要旨 :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 符號 圖畫 照像, 依習慣或特約,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以文書論 ; 錄音 錄影或電磁紀錄, 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 影像或符號, 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 以電腦檔案製作健保局保險對像門診尌醫紀錄, 該電磁紀錄已足以為表示申報醫療給付費用之用意證明, 應以文書論 又行為人為診所之負責醫師, 係從事業務之人, 故其所為, 係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 77
貪污治罪條例 罪 刑均重 78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 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 勒徵 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 物品, 浮報價額 數量 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 後埔所收賄案 ;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79
賄賂罪解析 一 行為之客體二 行為之態樣三 行為之情狀四 賄賂與饋贈之區別 80
賄賂罪 違背職務 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 :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不違背職務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 :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81
一 賄賂罪行為之客體 賄賂 係指金錢或能用金錢計算之財物 例如 : 現金 禮券 衣服 電氣用品 房屋 書畫 古董等 不正利益 係指賄賂以外, 一切足以供人需求或滿足人之慾望之有形或無形之利益, 包括物質上與非物質上利益 例如 : 設定債權或免除債務 給予無息或低利貸款 提供投資 晉升官階 招待飲食 招待性交享樂或旅遊等 82
二 賄賂罪行為之態樣 公務員 要求 均不以對方允諾 為必要 行求 行賄者 期約 期約 收受 交付 83
三 賄賂罪行為之情狀 違背職務之行為 應為而不為 不應為而為 執行不力 執行不當 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84 84
四 賄賂與饋贈 賄賂 饋贈 公務員收受他人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不法報酬與其特定職務有一定之對價關係 區別一 公務員收受饋贈 與特定公務無關 85
四 賄賂與饋贈 賄賂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 期約 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者, 依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規定, 均成立犯罪 區別二 饋贈 公務員接受饋贈, 如有不當,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範, 僅應受行政處分而已 86
四 賄賂與饋贈 賄賂 當事人假藉年節 生日名義等送禮, 而實為行賄或基於某項特定職務關係予以收受者, 仍具有賄賂性質 區別三 饋贈 禮物名為饋贈 87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6 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 意圖得利, 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 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超勤津貼案等 三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 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EX 快單費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88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 意圖得利, 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 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 財物, 從中舞弊者 三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 財物者 四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尌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尌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未遂犯罰之 89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行賄罪 對於第 2 條人員, 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 2 條人員, 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行求 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 大陸地區 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 尌跨區貿易 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 為前二項行為者, 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 亦同 犯前 4 項之罪而自首者, 免除其刑 ;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 項至第 3 項之罪者, 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 均依本條例處罰 90
公務員職務上易觸犯之瀆職類型一 利用核發相關執照, 或實施例行性檢查時收受現金或禮品等 二 免費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租 ( 借 ) 用當事人提供之住處 三 接受當事人至有女陪 侍之場所飲宴或性招待 四 向電玩 砂石及特種行業經營者通風報信得利 五 於年節期間接受當事人招待出國旅遊或高級禮品 六 與職棒簽賭 六合彩簽賭等不法業者, 以實際出資 插乾股或以借貸款項抵充股權之方式合夥經營得利
認識圖利罪 :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 第 4 款 第 5 款 ) 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尌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明知違背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尌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92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 須有圖利之故意 須明知違背法令 ( 一 ) 明知 - 直接故意 ( 二 ) 違背法令 ( 包含法律 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 對不特定多數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 ( 三 ) 裁量權逾越法令授權範圍須有圖利的行為 須有圖利的行為 須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之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者 ( 結果犯 ) 93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 職權行為之認定 ( 一 ) 主管監督之事務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4 項之圖利罪, 須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範圍内圖利, 始足當之 簡言之, 行為人所為圖利之行為, 係與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有關, 亦即應以其職權範圍内為限 主管事務 : 指依法令職務上對該事務有主持參與或執行之權責而言, 一般承辦人均屬之 監督事務 : 指雖非直接或執行其事務, 但對於該管事務之公務員有監督之權, 例如 : 承辦人員之科長 處長等直屬長官 94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 ( 二 ) 非主管監督之事務 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5 項之圖利罪, 則指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但利用其職務機會或身分圖不法利益 亦即判斷行為人對於該事務有無影響力或有無可憑藉影響之機會 (100 台上 3524 號判決參照 ), 從客觀上加以觀察, 因行為人之身分及其行為, 或憑藉其身分之機會有所作為, 致使承辦該事務之公務員, 於執行其職務時, 心理受其拘束而有所影響, 行為人並因而圖得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而言 在判斷上, 應究明行為人如何利用其職務機會或身分, 從中牟取不法利益 95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 違背法令之判斷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以違背法令圖不法利益為要件, 並進一步將法令之範圍具體指明, 包括法律 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 職權命令 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 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尌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僅具内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契約條款之違反屬行政責任範圍並非本條例之法令 宣誓條例第 6 條第 2 款? 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 第 17 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7 條? 是否圖利罪要件之法律? 96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 宣誓條例笫 6 條? 肯定說 (92 年度台上字第 522 號 ) 此所謂違背法令之 法令, 係指包括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尌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暨一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有廉潔從公問政之法定義務之理念在内, 上訴人等檐任台北市議會議員宣誓尌職所依據之宣誓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 不營求私利, 即屬其行使民意代表職權所應恪遵之法律之一 上訴人等既具八十一年七月十七日修正前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4 款圖利罪之違法性, 同時亦符合上開修正新法圖利罪 明知違背法令 之構成要件, 是以縱認上訴人未併違背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之規定, 亦仍不得因而卸免其圖利罪責 ( 台北市議員周伯倫榮星花園漬職案 ) 97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 否定說 (97 年度台上字第 3145 珑 ) 違背法令, 是否限於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 抑漫無限制, 即一般屬於道德性 抽象性或與職務無直接關係之義務法令亦包括在内, 貪污治罪條例雖無明確規定, 然依其修正意旨及保障公務員適法之職權行使, 當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 宣誓條例第 6 條第 1 款規定同條例第 2 條第 1 款人員之誓詞 : 余誓以至誠, 恪遵憲法, 效忠國家, 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 不徇私舞弊, 不營求私利, 不受授賄胳, 不干涉司法 如違誓言, 願受最嚴厲之制裁, 謹誓 僅係此類公職人員於尌職時對於依法行使職權時所願遵循之自律規範, 帶有濃厚之道德要求及不確定之法律概念, 此觀其誓詞内容謂 如違誓言, 願受最嚴厲之制裁 及同條例第九條規定 r 宣誓人如違背誓言, 應依法從重處罰 自明 原判決以被告等明知其等尌職鄉民代表前, 已依宣誓條例相關規定宣誓, 其誓詞包括 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 不營求私利, 即以其行為違背上開宣誓條例之規定, 而對於如何得認此種情形即屬違背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 未詳予說明, 遽作為被告等成立圖利罪 明知違背法令 之依據, 亦有可議 98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 違背法令是否包括公務員服務法 所謂 違背法令, 是指公務員違背直接或間接規範其職務之執行相關之具有抽象性及一般性之法律或命令, 不應包括如公務服務法等規範公務員品操之法令 以上開見解, 公務員服務法並非全然排除於圖利罪違背法令之範圍外, 判斷標準應著重於公務員所違背者, 是否為具體之職務行為規範, 或僅為單純有關品操之訓勉規定 故若僅以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做為是否構成圖利罪之判斷標準, 即失去探討實益, 實務上亦當不會如此粗略逕下判斷 99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98 年度台上字第 5208 號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 依該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原係 為促進廉能政治, 端正政治風氣, 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 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 是該法性賀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 並非與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 ; 又為避免因適用對象之範圍過廣, 不僅無助於推動廉能政治, 反有礙於行政效能, 為求合理可行, 認現職且擔任重要決策或易滋弊端業務之人員, 始有納入該法加以規範之必要, 故於該法第二條明文規範該法所稱之 公職人員, 限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並非所有之公職人員均有該法之適用 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五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 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 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 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 第六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 應即自行迴避 ; 第七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 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等規定, 能否謂係屬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圖利罪所稱之 法令, 不無研求之餘地 100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構成要件 圖利結果之判斷 1 直接圖利 : 直接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利益, 例如 : 主辦採購洩漏評選委員名單讓特定廠商得標 間接圖利 : 以迂迴方式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利, 主辦採購要求得標廠商讓其親友在該廠商掛名領薪 2.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 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要件, 所謂不法利益, 包括財產上之有形利益或非財產上之無形利益 ( 最高法院 89 年度台上字第 1098 號判決參照 ) 惟無論所圖是否為財產上利益, 均應可轉換為財產上之利益並可計算其數額 ( 最高法院 81 年度台上字第 2452 號判決參照 ) 101
圖利罪偵辦的現況 : 自執行掃除黑金行動方案以來 (89 年 7 月迄 103 年 5 月 ), 以圖利罪起訴判決有罪 852 人, 定罪率帄均為 33.1% 102
偵辦圖利罪的困境 : 一 違背法令及主觀犯意認定困難 圖利罪的定罪率一向不高, 尤其歷次修法, 對於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更趨嚴格, 在採認事證上更形困雎 現行法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之所以趨於嚴謹, 目的係因過去圖利罪之認定要件寬鬆, 為鼓勵公務員勇於任事, 只要不違背法令所為之舉措, 可歸為便民之疇, 而不再認定為犯罪 但實務操作之結果, 許多公務流程並無明確的法令規範, 或者相關法令授予承辦人一定的審核或裁量權限, 若承辦人有明顯的違失, 但無法證明其有圖利之故意, 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屬行政疏失而非圖利犯罪 簡言之, 立法者為鼓勵便民而為之歷次修法美意, 成為不肖公務員脫免責任之漏洞, 現行法在法院的嚴格認定下, 有相當大的空間可解釋為行政疏失, 實為偵辦圖利罪困境之主要原因 103
偵辦圖利罪的困境 : 二 違背法令認定困難 如前所述, 圖利罪中違背法令之認定, 除形式上有嚴格限制外, 另限於對公務職務之執行相關之具有抽象性及一般性之法律或命令 然而在實務上, 許多公務員之職務執行方面所涉細節, 無法於法令中具體明定, 只能以機關内部的行政規則或注意要點 甚至是手冊 會議紀錄等具體指示 以檢察機關内部為例, 許多執行方面的規定, 在訴訟法或監獄行刑法及其子法中並無規定, 只能從執行手冊中找到答案 連執法嚴謹的檢察機關都無法將職務相關行為具體訂定於法令中, 更何況一般行政機關? 104
偵辦圖利罪的困境 : 三 圖利結果認定困難 無論對主管監督事務圖利 或對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 均不罰未遂, 所以偵辦圖利罪案件, 如無法證明圖利之具體結果, 可能只能以處分或無罪收場 而且圖利罪如果是公務員圖利本人, 本身即為隱密性極高的犯罪, 偵查不易, 除了客觀的物證外, 尌只能依賴行為人個人供述 如果是圖利其他私人, 因為被圖利者並不在處罰之範圍 ( 被圖利者不被認為係圖利罪之共犯 ), 故被圖利者如實陳述之動機已不高 況被圖利者的心態, 會擔心如實交代得利結果反而遭受行政機關追償, 反而會掩護行為人 故在圖利结果之舉證上, 益為困難 105
縱使偵辦上有困境, 仍不應存 僥倖心態 : 偵辦技巧 偵辦工具, 均與時具進 106
檢調機關偵辦圖利罪之態度 : ( 一 ) 提高定罪率 : 1. 研訂偵辦貪瀆案件參考基準 2. 嚴謹發動偵辦 3. 審慎起訴 4. 無罪判決原因分析 5. 加強偵辦貪瀆案件能力 107
檢調機關偵辦圖利罪之態度 : ( 二 ) 檢察機關辦理貪瀆案件應行注意事 項之修訂 : 第 2 點第 3 點第 4 點第 22 點 108
第 2 點 刑法第 131 條 貪 6 I45 之圖利行為, 應限於公務員自始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圖取不法利益之直接故意為限, 僅行政之失當行為, 不能成立該罪 而判斷有無圖利之直接故意, 除查明公務員有無圖利之動機外, 並應調查是否明知違背法令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 已善盡注意之義務, 基於誠信之判斷, 認為採取之決定係最有利於該機關之經營判斷法則, 不宜遽認有圖利故意 公務員所為之裁量, 除其有故意違反第二項之法令所定之裁量範圍者外, 不宜以濫用裁量權為由, 認其係違背法令 109
第 3 點 圖利, 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因而獲得利益為限 而對不法利益之調查, 應確定其圖利之對象及數額, 且係屬於可轉換及可計算之不法利益, 以彰顯其圖利之具體犯罪事實 第 4 點 為確定公務員之行為是否違背法令, 宜尌下列事項主動函詢主管機關或相關機關 : 1 違背之法令, 現時有效, 且未與其他機關解釋相牴觸 2 主管法規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無尌該項法規為相關之釋示 3 被告行使裁量權之法令根據及範圍 110
第 22 點 檢察官偵辦圖利案件時應尌圖利罪構成要件 偵查程序, 製作偵辦圖利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 於案件偵結時併同送閱, 以期偵辦周延 111
肆 圖利? 便民? 圖利與便民之概念一 圖利 1. 須有圖利之故意 2. 須使自己或他人圖得利益 3. 須有違背法令之行為 4. 所圖取者須為不法之利益 ( 依貪污及刑法構成要件來解釋 ) 二 便民 1. 並無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故意 2. 本於其職務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内為之 3. 僅係在手續程序上給與他人方便 4. 他人所獲得者, 並非不法利益 112
圖利與便民的區別 : 圖利在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 客觀上有違背法令, 圖取不法利益的積極行為, 始可構成圖利罪 便民則在主觀上無獲取不法利益的意思, 其取得的為合法利益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其行為究為圖利, 抑或是便民, 衹要問問自己有無為他人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 當可了然於心 圖利與便民的結果有天壤之別, 但只要主觀未具違法意圖, 依法行事, 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 均是便民 相反地, 若是具違法意圖, 尌算只是圖幾塊錢, 亦構成圖利, 不論獲利多少, 所得均屬不法利益, 均成立圖利罪, 但若僅是過失, 並不會成立圖利罪 113
圖利與便民的區別 : 處理公務行為執行法令公務員主觀意思行為結果行為責任 依據法令無使自己或他使他人得便民 人圖得不法利益之意思 到之利益 為合法利益 違背法令 故意使第三人使他人獲 圖利罪 圖得不法利益得不法利益 過失使第三人過失使第圖得不法利益三人圖得 不法利益 不成立圖利罪以行政懲處 懲戒為之 114
便民之內涵 ( 一 ) 並無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故意 ( 二 ) 本於其職務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為之 ( 三 ) 僅係在手續程序上給與他人方便 ( 四 ) 他人所獲得者, 並非不法利益
便民與圖利之區別 圖利 : 在主觀上需有為自己或為其他私人獲取不法利益之意圖, 客觀上有違背法令圖取不法利益的積極行為, 始可構成圖利罪 便民 : 在主觀上無獲取不法利益之意思, 客觀上為職務上合法行為, 其取得的為合法利益 116
便民與圖利之區別 工務所積極協助廠商排除施工困難是便民, 但如估驗計價超估或尚未竣工卻予通過竣工報告, 則為圖利 工程用地徵收, 協助地主地上物之補償請領程序, 是便民, 但如超估或虛估補償費用是圖利 賑災時, 協助災民勘查鑑定災害受損程度並迅速發放救助款項, 是便民, 但如不符災害補助標準卻予救助, 是圖利 117
便民與圖利之區別 採購案件, 協助廠商依採購法退還押標金或保證金是便民 ; 但如符合應沒收之押標金或不得退還保證金之情形, 卻因廠商之請求而退還, 是圖利 118
圖利與便民之區別 圖利在主觀上須有為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 客觀上有違背法令, 圖取不法利益的積極行為, 始可構成圖利罪 便民則在主觀上無獲取不法利益的意思, 其取得的為合法利益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其行為究為圖利, 抑或是便民, 祇要問問自己有無為他人獲取不法利益的意圖, 當可了然於心 圖利與便民的結果有天壤之別, 但只要主觀未具違法意圖, 依法行事, 人民得到再大的好處, 均是便民 相反地, 若是具違法意圖, 尌算只是圖幾塊錢, 亦構成圖利, 不論獲利多少, 所得均屬不法利益, 均成立圖利罪, 但若僅是過失, 並不會成立圖利罪
常見圖利方式 ( 一 ) 不合規定申請案, 違法准許 ( 二 ) 未依規定違法補助 ( 三 ) 未依規定作業, 違法減少裁罰數額 或測速照相違規抽單 ( 交通罰單最多 ) ( 四 ) 曲解法令, 刻意維護, 給予不法利益 ( 五 ) 違法行使行政裁量權 120
參 案例研析 : 小額詐領案例 121
案例 未實際出差, 詐領差旅費 案情摘要 小趙為某機關主管, 負責該機關業務之進行及督導等職務, 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小趙自 101 年 9 月 19 日起,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利用出差督導 辦理業務之職務上機會, 未依申報出差日期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 而係留在辦公室或至其他地區演講 參加餐敘及處理個人之事務, 並分 4 次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新臺幣 9,233 元, 致不知情之主管 主辦人事 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 誤認小趙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 將上述申請金額如數匯入其銀行帳戶 偵處情形 本案經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報請地檢署偵辦 案經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提起公訴 小趙降調他機關非主管職務, 並先行停止職務,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122
案例 已當監考員仍申請加班, 詐領加班費 案情摘要 某機關約聘人員小孫, 明知其已獲聘為公務人員升等考詴監場人員, 將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3 日執行監考作業, 同日不可能另至機關加班, 惟其竟基於詐取加班費之犯意, 於同年 11 月 11 日於該機關加班請示單上填寫加班時間 2011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 時至同日下午 17 時共計 8 小時 加班事由 協助總務科製作 100 年座談會開會相關資料 等不實內容, 使不知情之各級長官逐級核准 嗣於同年月 14 日, 因遭人匿名檢舉上開虛報情事, 經該機關政風室查獲上情而未及領取加班費 偵處情形 小孫對於被檢舉事項坦承不諱, 該機關政風室爰策動小孫至地檢署辦理自首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 認小孫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第 3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惟以緩起訴為適當, 乃定 2 年之緩起訴期間, 而為緩起訴處分, 並命其向國庫支付新臺幣 5 萬元 小孫經該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 1 次處分 123
案例 : 星期日未加班, 詐領加班費 案例摘要 : 小丘係鐵改局工程師, 明知於上班期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而需請領加班費, 應有實際之加班行為, 並應先經單位主管事先核實指派, 並由加班人員於電子流程表單填具員工加班指派單, 傳送單位主管核章後, 始得請領 其明知未於星期日加班之事實, 卻偽簽巡邏檢查簿, 以表示自己有加班之事實, 再列印加班請領清冊, 詐領 2835 元 偵處情形 : 自首經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 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刑法第 214 條判決免刑 ( 自首 繳回犯罪所得, 減二道 ) 貪圖 2 千餘元, 留下一個貪污治罪條例的前科 ( 升遷應屬無望了 ) 124
案例 請假期間, 詐領超勤加班費 案情摘要 某市警察局分局員警小王, 負責刑事案件偵辦等業務, 於 99 年及 100 年間, 明知自己休假未上班, 亦無超勤加班之事實, 仍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虛偽填寫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 虛報不實超勤加班時數, 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 使其誤認小王有如所填寫之員警超勤時數統計表上所示之加班情形, 而據以登載在職務上所掌之超勤加班費申請及印領清冊之公文書上 不知情之承辦人遂繼續送陳該分局人事 會計 行政 督察單位及機關主管簽核, 致該等人員均陷於錯誤, 誤信其有超勤加班之事實, 而據以核發超勤加班費 3,000 餘元, 足以生損害於機關對於所屬員工加班費請領 核發之正確性 偵處情形 該警察局政風室接獲民眾檢舉, 經比對相關資料確認後, 函送司法機關偵辦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 認小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爰依法將其提起公訴 該警察局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以小王涉犯貪污罪,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為由, 予以停職 125
案例三 持公務車加油卡, 詐領油料費 案情摘要 某處技工小周, 負責公務車輛維 ( 養 ) 護及駕駛業務, 明知公務車加油卡僅得作為公務車加油簽帳之用, 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 100 年 7 月 10 日及 23 日持公務車加油卡, 使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 將價值新臺幣 3,000 餘元之汽油加入其私人車輛 ; 且未經該處技正兼主任老李之同意, 逕於公務車 油料月報表 偽造其簽名, 表示老李於是日曾使用該公務車及里程數, 致生損害於該處對公務車油料之管理正確性 偵處情形 本案經該機關政風室查察後函請法務部廉政署偵辦 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 小周偽造簽名部分, 涉犯刑法第 210 條 偽造私文書罪, 利用公務用加油卡核銷私人用車用油部分, 涉犯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 詐欺取財罪 惟檢察官審酌小周犯罪情節尚屬輕微, 且犯後坦承犯行 態度良好, 並將詐得款項支付予該加油站, 以取消前開公務車加油卡之交易,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 第 253 條之 2 第 1 項第 4 款 ( 命支付緩起訴處分金 ) 規定為緩起訴處分 小周經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記過 1 次處分 126
案例 : 未依規定支領出差費 案例摘要 : 小張係原能會技正, 明知在國內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 應依相關規定填載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 據實申報請領出差費用, 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利用出差期間, 或於出差期間第 2 日始前往出差地點, 實際上首日並未至出差地點出差及住宿, 而無支出首日之交通費 住宿費及繕雜費, 或於出差前 1 日即先行離開出差地點返回機關所在地, 致出差事由已終止, 實際上末日前一日並未在出差地點住宿及末日並未因公出差, 而無支出末日前一日之住宿費及末日之交通費 膳雜費, 竟仍登入差勤表單及出差旅費報支系統, 申報不實之交通費 住宿費 膳雜費, 致使原能會陷於錯誤而核准 偵處情形 : 廉政署移送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 法院判處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利用職務詐領財物罪 從刑 :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七條, 宣告褫奪公權 127
案例 : 詐領工作獎金 案例摘要 : 小葉係勞檢處之檢查員, 明知執行 維護公共安全方案 並實際至現場直接從事執行取締 拆除及維護公共安全等確具危險工作可能危及生命者, 可由機關衡量工作危險程度及經費預算狀況, 核給獎金 其竟利用自己從事公共安全檢查之職務機會, 明知自己並未至具危險性之公共場所檢查, 竟利用其至非勞動安全衛生法所定之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檢查時, 要求不知情之受檢單位人員在空白之勞檢處一般行業安全衛生檢查會談紀錄表上 事業單位及產業工會會同檢查人意見 欄位簽名後, 再自勞檢處電腦系統隨機選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事業單位, 將該事業單位之檔號 統一編號 行業別 名稱 電話 地址 敗表人及會談人等資料, 填載至職務上所掌之空白會談紀錄表內, 以此方式詐領維護工作安全獎金 偵處情形 : 自首, 台北地檢署偵結起訴 法院依刑法第 216 條 213 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 法院認犯罪所得不多, 但無宣告緩刑, 褫奪公權一年 128
案例 : 知悉他人密碼, 無故登入修改簽到退, 詐領加班費 案例摘要 : 小楊係高檢署人室科科員, 因知悉人事室負責差勤考核之承辦人員所掌管使用之差勤管理系統帳號 密碼, 及經由差勤管理系統可以修改簽到 簽退資料等情, 竟無故輸入差勤考核承辦人員所管理之帳號 密碼, 登入差勤管理系統, 變更其簽退時間, 使差勤系統顯示其有加班時數, 以此方式詐領加班費 偵處情形 : 自首, 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 法院依刑法第 359 條之破壞電磁紀錄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有期徒刑, 因自首 繳回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不多等情, 諭知緩刑, 宣告褫奪公權一年 帳號 密碼管控應注意 129
案例 : 詐領他人加班費 獎金等款項 案情摘要 : 蔡女係分局員警, 並擔任出納業務 其熟悉分局與銀行間撥付款項之作業流程, 該流程係由會計將陳核完成之收入 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交與蔡女, 再由蔡女依照傳票及原始憑證製作整批匯款資料清單 課室團體戶存款單及薪資存款團體戶存款單, 送請主管核章, 並將應撥付之款項數額與對象, 製成電磁紀錄存入磁片內, 再持往銀行, 由行員撥付款項至磁片檔案所示之各帳戶 蔡女因熟悉上開流程, 且發現分局獎金發放之過程較久 金額較少 員警不易察覺相關給付有無短少之情, 認有機可趁, 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變更交易帳號 入款金額等內容, 而為不實之登載, 或將銀行匯出匯款庫款轉移用紙之匯款對象 金額及匯款事由為不實之登載, 將受款帳戶改登為其不知情之配偶之帳戶及自己所有之帳戶 再將整批匯款資料 存款單等送交核章, 再將上開不實資料 磁片持向行員行使, 使行員陷於錯誤, 將款項匯入不實之帳戶內, 以此方式詐取款項 偵處情形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新北地檢署偵查起訴 130
法院依刑法第 216 條 211 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判決有期徒刑 虧空款項達 2 千多萬 被告犯罪時間長達三年之久 內控內稽完全失靈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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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應確實控管及審查差旅費 加班費 油料費及各項補助費或鐘點費等申請案件, 並建立完善審查機制, 從申請之初, 即應覈實審查其申請內容之必要性 合理性, 另對於已核可之申請案件, 則應嚴格執行憑證核銷作業, 必要時應要求檢附相關成果資料以供查核, 以杜絕不實詐領情事 133
透過機關自主檢查 政風機構辦理專案清查或業務稽核等方式, 積極發掘弊端癥結所在, 並研提具體改進措施及建議, 適時納入內部控制作業程序, 例如將核銷應檢附之資料予以具體化 標準化, 以防杜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134
單位主管平時即應留意部屬之生活動態, 有無存在違法經營商業或兼職 喜好飲宴應酬或賭博等情形, 適時提醒部屬申領公務費用之相關規定, 並確實審核支出單據款項, 以善盡督導考核責任 135
人事 主 ( 會 ) 計機構應加強橫向聯繫功能, 以落實審核員工之休假期間與消費日期 消費地點 消費項目( 明細 ) 消費金額是否異常; 政風機構則應主動針對異常案件調卷研析, 俾機先防杜違失情事發生 136
政風機構應研編與機關有關之貪瀆不法案例, 協調單位主管督同所屬人員加強宣導, 俾建立員工法治觀念, 強化廉潔意識, 尤其對於新進員工, 應特別對其加強宣導, 以收防微杜漸之效 137
除前述共通性之防制作為外, 針對個別案例態樣, 臚列自行檢視事項, 以便機關同仁 各級核稿主管及人事 主計與秘書等業管單位參考 138
是否訂定或檢討修正機關出差行程核給原則, 針對出差地點之實際交通便捷情況, 妥適訂定出差日數及可報支之費用? 申請出差是否事前報請主管核准? 出差報告表 之行程日期是否與原簽准行程相符? 139
核銷憑證之日期 金額 品名項目等, 是否符 合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等相關規定? 140
單位主管對於屬員之加班申請, 是否依其每日 工作量, 詳實審核加班是否確有必要? 且是否 符合所屬機關加班費管制等相關規定? 是否建立防制 實際未執行加班業務, 仍可事 後補簽或由他人代刷 代簽 之管制措施, 以確認加班人員是否依加班核准時間至指定處所 刷 ( 簽 ) 到 ( 退 )? 141
是否制定加班查核相關規定? 申請加班是否依 規定填寫加班費印領清冊, 並檢附足資證明加班事實之證明文件? 機關 ( 構 ) 若採用差勤系統管理加班資料, 人事 總務 ( 秘書 ) 單位是否採取加簽 加密 浮水印或資料鎖定等方式, 防止加班申請單等系統產出檔案及表件遭竄改或偽造, 以確保資料正確 性及完整性? 142
是否定期或不定期交叉比對核准之加班申請單 刷卡或簽到 ( 退 ) 紀錄 加班費清冊等資料是否 有異常情事? 若機關 ( 構 ) 以差勤系統管理者, 是否將上開交叉比對功能納入設計? 對於差勤資料之處理, 是否留存相關異動紀錄 及最近異動日期, 並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以防 止發生未經授權變更資料等情事? 143
鑑於近年部分機關陸續發生加班費違失案件, 事涉人事 會計 總務 ( 秘書 ) 單位權責, 為協助各機關強化源頭管理及明確落實職能分工, 行政院 主計總處爰針對該作業易發生問題之環節 ( 如前端 加班時數是否有效控管等 ) 及蒐集研析類同違失案件之內部控制風險, 設計相關作業程序及控制重點, 藉以強化各機關之差勤管理 加班申請及費用核銷等控管機制, 144
並與人事行政總處研商後擬具 加班申請與費用 作業範例, 經提行政院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會議通過, 由主計總處於 104 年 5 月 4 日以主綜督字第 1040600245 號函發各主管機關轉知所屬參採在案 另人事行政總處亦將配合要求各機關定期檢核差勤系統異動紀錄 勾稽比對加班時數與差勤資料, 強化機關內控監督機制 145
一 加班應敘明事由及起迄時間, 經單位主管核定後, 送人事 總務 ( 秘書 ) 單位控管 二 專案加班應敘明事由, 陳報機關 ( 構 ) 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定後送人事 總務 ( 秘書 ) 單位控管 三 加班應有刷卡或簽到 ( 退 ) 紀錄, 如特殊原因無法刷卡或簽到 ( 退 ) 者, 應有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146
四 由工程管理費 代辦經費及中央補助款等經費支付之加班費, 應確認申請加班費之對象是否為承辦該項業務之人員 五 加班費清冊應依據員工加班紀錄編製, 並經加班員工核對無誤簽章, 再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單位審核, 另技工 工友等人員之加班費清冊, 則送總務或業務單位審核 147
一 應訂定機關 ( 構 ) 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加強查核有無重複請領加班費 ( 如請領加班費之時數與申請補休之時數有無重複 ), 或請領加班費時數與簽到 ( 退 ) 紀錄時間是否符合等情形 二 應審核加班有無事先核准 三 應審核加班時數 時薪之合法性及正確性 148
四 應交叉比對核准之加班申請單 刷卡或簽到 ( 退 ) 紀錄 加班費清冊等資料, 有異常應查明原因 五 核對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加班費轉帳媒體檔之轉存明細是否與薪資系統資料確實相符, 如有差異, 應產製差異表, 並儘速查明差異原因妥適處理 149
六 採用差勤系統管理加班資料之機關 ( 構 ), 人事 總務 ( 秘書 ) 單位應採取加簽 加密 浮水印或資料鎖定等方式, 防止加班申請單等系統產出檔案及表件遭竄改或偽造 ; 另對於差勤資料之處理, 應留存相關異動紀錄及最近異動日期, 並不定期查核, 以防止發生未經授權變更資料等情事 150
七 採用薪資系統製作加班費清冊等資料之機關 ( 構 ), 針對出納管理單位處理員工加班費資料所留存之相關異動紀錄及最近異動日期, 總務 ( 秘書 ) 單位應不定期查核, 以防止發生未經授權變更資料等情事 151
一 應審核預算能否容納 二 應審核加班費清冊是否經權責單位核簽 ( 章 ) 三 應審核加班費清冊之金額乘算及加總是否正確無誤 四 應審核加班費清冊相關表單或證明文件是否齊備 152
一 應依主 ( 會 ) 計單位開立之傳票 ( 付款憑單 ) 及加班費清冊等資料, 製作加班員工與其金融機構帳號相符之轉帳媒體檔送交金融機構, 由其據以辦理轉帳將加班費撥入加班員工帳戶 二 應產製加班費轉存明細表送金融機構核章後, 附入傳票 ( 付款憑單 ) 歸檔 153
三 採用薪資系統製作加班費清冊等資料之機關 ( 構 ), 出納管理單位應採取加簽 加密 浮水印或資料鎖定等方式, 防止加班費清冊等系統產出檔案及表件遭竄改或偽造, 以確保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 ; 另對於員工加班費資料之處理, 應留存相關異動紀錄及最近異動日期 154
公務車輛加油卡是否集中由公務車輛管理人保管, 是否與加油站業者簽訂 專卡專用 ( 認卡又認 車 ) 之責任條款? 是否定期抽查公務車輛油量使用情形? 如發現油 耗異常, 是否即時處理並瞭解原因? 155
是否依規定備具完整之公務車車籍資料 派車 單 行車紀錄表 ( 里程登記 ) 油料管理 保養維 修紀錄及費用核銷月報表等資料, 並逐一建檔? 公務車輛使用人用車後, 是否即時並確實填寫里 程數? 並於發現行車紀錄表或油料月報表等資料有遭修 ( 竄 ) 改情形時立即通報公務車輛管理人即時查明? 156
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消費特店名稱 消費 地點 消費日期 消費項目及消費金額等, 與已核銷之其他費用核銷憑證 ( 如駐里事務費 ), 二者是否相同? 是否定期 不定期抽查 勾稽強制休假補助費 與其他費用 ( 如駐里事務費 ) 之核銷案件, 有 無重複申領? 157
是否訂定鐘點費核銷相關規定, 要求辦理經費 核銷時, 應具活動照片及參與人員簽到表等資 料以茲證明? 158
期許 ( 代結語 ): 各單位應做好內控內稽 相關內控機制應確實落實 不應貪圖方便, 便宜行事, 也應注意自己的帳號密碼, 不應使原本應互為監督之內控機制, 混雜成一團 發生事情, 應勇於揭發, 不應隱匿, 甚至害怕別人檢討 159
伍 結語 : 貪 & 貧貪污 盗印 詐騙 貪 財性侵害 婚外情 貪 色車禍 貪 快洩漏公務機密 貪 名 貪 財或 貪 色 貪 為萬惡根源, 但 貪 與 貧 僅一點之差 慾, 乃心有所欠缺, 有如山谷, 無窮無盡, 難以滿足 160
結語 : 壹 慎始 慎終於始 君子防未然, 不處嫌疑間 ; 瓜田不納履, 李下不整冠 貳 明辨 是非分明 參 寡欲 無欲則剛 161
非本次課程重點 ( 有時間再講 ) 162
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一 行政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 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 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 特訂定本規範 二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方法 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163
肆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 一 規範目的二 規範內容三 違反效果 164
立法精神 : 規範目的 引導公務員執行職務過程, 服膺本規範核心價值, 達提升政府清廉形象之目的 165
立法目的 定義用詞 規範架構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 標準及程序 兼職禁止 首長踐行程序 妥善財務處理 落實帄時考核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 政風人員任務 違規懲處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 166
規範內容 公務員意涵 - 本規範第 2 點第 1 款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 :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 包括約聘僱人員在內 ), 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 均適用之 大法官釋字第 308 號解釋 ( 摘錄 ): 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 尌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167
規範內容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 本規範第 2 點第 2 款 指個人 法人 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 構 ) 或其所屬機關 ( 構 ) 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正在尋求 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其他因本機關 ( 構 ) 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168
規範內容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 本規範第 2 點第 3 款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 市價不超過 3,000 元者 ; 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 10,000 元為限 同一來源 : 出於同一自然人 法人或團體 169
規範內容 公務禮儀 - 本規範第 2 點第 4 款 指基於公務需要, 在國內 ( 外 ) 訪問 接待外賓 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 依禮貌 慣例或 習俗所為之活動 170
定義 : 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 - 本規範第 2 點第 5 款 第 11 點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 ( 構 ) 或所屬機關 ( 構 ) 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且因該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EX 民眾闖紅燈, 遭員警開單告發, 民眾請託有力人士希望員警予以撤銷該張違規單, 員警該如何處理? 違規單係公文書, 無法偽造事實或任意撤銷, 員警遇此請託關說時, 應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171
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 2 - 單純請託事件 如其內容涉及事項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尚未達到違法或不當之標準 處理程序 : 填寫 受理民意代表或他機關人員請託事件登錄表, 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172
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 3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101.9.7 增訂 ) 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 指不循法定程序, 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 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 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處理程序 : 請託關說事件, 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 3 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173
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 4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第二點之規範對象 (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 尌受請託關說事件未予登錄, 經查證屬實者, 應嚴予懲處 174
您如遇到不當請託關說時怎麼辦? 留下文書紀錄 每個機關的政風單位都有提供機關同仁 請託關說紀錄表, 將請託關說者姓名 職稱及請託關說時間 地點 事項等詳細紀錄下來, 知會政風單位, 簽陳機關首長, 它不僅不會有 後遺症, 反而是你日後的 護身符 喔! 處理程序 : 應於 3 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及其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 服務機關公務員 ( 構 )/ 單位 職稱 姓名 服務機關職稱姓名 ( 構 ) 相關人聯絡通訊地址電話 有 有 無 業務往來 指揮監督或費用補 ( 獎 ) 助等關係 職務上利害關係 正在尋求 進行或已訂立承攬 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其他因本機關 ( 構 ) 業務之決定 執行或不執行, 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 影響 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事 由 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其他廉政倫理事件 事 件 內容大要 處理情形 與建議 備 註 政風機構會辦單位核閱 簽報程序 相關人如餽贈財物者 邀宴應酬者 請託關說者等 176
規範內容 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 本規範第 3 點 公務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方法 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 177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 1 - 本規範第 4 點 原則 :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應予拒絕或退還 178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 2 - 本規範第 4 點 例外 (1): 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 得受贈之 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 救助或慰問受贈之財物市價在 500 元以下 ; 或對本機關 ( 構 ) 內多數人為餽贈, 其市價總額在 1,000 元以下 179
例外 (2):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 3 - 本規範第 4 點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尌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及本人 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 死亡等受贈之財物, 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180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 4 - 本規範第 4 5 12 點 處理程序 : 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 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無法退還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 交政風機構處理 政風機構提出適切建議 政風機構登錄建檔 181
規範內容 受贈財物 5 - 本規範第 5 點 對於與其無職務利害關係之受贈財物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無須簽報知會登錄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應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 簽報其長官, 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 : 如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係, 非本規範範疇 182
規範內容 推定為公務員之受贈財物情形 以公務員配偶 直系血親 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 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可以舉反證推翻 受贈財物 6 - 本規範第 6 點 183
廠商 業者致贈機關同仁月曆 行事曆等, 是否適用本規範? 物品性質 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 價值輕微 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致贈對象不限於公務員尚無本規範適用各機關請考量贈送目的 物品價值 數量及外界觀感 184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 1 - 本規範第 7 點 原則 : 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對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之邀宴, 如與其身分 職務顯不相宜者, 仍應避免 185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 2 - 本規範第 7 點 例外 :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不在此限 :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 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 慰勞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尌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186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 3 - 本規範第 7 10 點處理程序 (1) 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 應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187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 4 - 本規範第 7 10 點 處理程序 (2) 長官對屬員之獎勵 慰勞 因訂婚 結婚 生育 喬遷 尌職 陞遷異動 退休 辭職 離職等所舉辦之活動, 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者 均無須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188
規範內容 飲宴應酬 5 - 本規範第 9 點 視察 調查 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之態度 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 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 ( 構 ) 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189
規範內容 涉足不妥當場所 1 - 本規範第 8 點 (99.7.30 增訂 ) 原則 : 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 舞廳 酒家 酒吧 特種咖啡廳茶室 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 俱樂部 夜總會 KTV 等營業場所 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 油壓中心 三溫暖 浴室 泰國浴 理髮廳 理容院 休閒坊 護膚中心等場所 色情表演場所 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 內政部警政署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八五警署督字第 4846 號函所列舉範圍
例外 : 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 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處理程序 : 規範內容 涉足不妥當場所 2 - 本規範第 8 點 事先或事後 3 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登錄
規範內容 不當接觸 1 - 本規範第 8 點 (99.7.30 增訂 ) 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問 : 本規範第 8 點所稱 不當接觸 為何? 答 : 不當接觸 係指公務員與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私下接觸如餐會 聯誼 打高爾夫球 出遊 出國等等互動行為, 特別是公務員與廠商之間未維持雙方應有之分際, 造成外界質疑與瓜田李下之聯想 193
例如 : 教育局人員與補教業者 機關採購承辦人員與廠商業者 司法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司法黃牛 檢察官與訴訟當事人或律師 公立醫院醫師與藥商 醫療器材廠商 警察與黑道 各類監理稽核機關如金融管理 通訊傳播 衛生食品 道路監理 建管 消防之公務員與監理對象如金融業者 會計師 電信業者 食品廠商 建商等 關務 稅務人員與報關行 稅務機關與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 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與地政士 ( 代書 ) 194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 1 - 本規範第 14 點活動類型私部門舉辦演講 座談 研習及評審 ( 選 ) 等活動支領費用標準支領鐘點費額度 : 每小時不得超過 5,000 元領取稿費額度 : 每千字不得超過 2,000 元 195
規範內容 出席演講等活動 2 - 本規範第 14 點 處理程序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籌辦或邀請, 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登錄後始得前往 196
目的 內容 規範內容 兼職禁止 - 本規範第 13 點 公務員應以一人一職為原則, 以期專職專任 公務員除依法令規定外, 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197
規範內容 首長踐行程序 - 本規範第 15 點 本規範所定應知會政風機構並簽報其長官之規定, 於機關 ( 構 ) 首長, 應逕行通知政風機構 198
內容 規範內容 妥善財務管理 - 本規範第 16 點第 1 項 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 邀集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處理程序 如確有必要者, 應知會政風機構 199
內容 規範內容 機關 ( 構 ) 首長及單位主管應加強對屬員之品德操守考核 處理程序 落實帄時考核 - 本規範第 16 點第 2 項 發現有財務異常 生活違常者, 應立即反應及處理 200
規範內容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 - 本規範第 17 18 點 向機關之政風人員洽詢 各機關 ( 構 ) 之政風機構應指派專人, 負責本規範之解釋 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機關未設政風機構者, 由兼辦政風或首長指定之人員處理 201
規範內容 政風人員任務 - 提出建議 受理知會或通知與登錄建檔 諮詢服務 對受贈財物事件提出建議 ( 本規範第 5 點第 2 項 ) 受理受贈財物 飲宴應酬 請託關說 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知會或通知與登錄建檔 ( 另有登錄表 )( 本規範第 11 點 ) 負責本規範之解釋 個案說明及提供其他廉政倫理諮詢服務 ( 本規範第 16 點 ) 202
規範內容 違規懲處 - 本規範第 19 點 公務員違反本規範經查證屬實者, 依相關規定懲處 如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授權訂定之懲處標準 公務員懲戒法 ( 常任文官 ) 如陸海空軍懲罰法 ( 軍職人員 )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203
規範內容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 本規範第 20 點 視機關業務需要 如基於管理 為擴大適用對象等因素 Ex 新北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 針對各項標準及其他廉政倫理事項 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受贈財物 支領鐘點費或稿費等 204
規範內容 行政院以外機關之準用 - 本規範第 21 點 目的 內容 為期擴大適用範圍, 使全國公務員皆能遵循 行政院以外其他中央及地方機關 ( 構 ) 得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205
伍 結語 : 貪 & 貧貪污 盗印 詐騙 貪 財性侵害 婚外情 貪 色車禍 貪 快洩漏公務機密 貪 名 貪 財或 貪 色 貪 為萬惡根源, 但 貪 與 貧 僅一點之差 慾, 乃心有所欠缺, 有如山谷, 無窮無盡, 難以滿足 206
結語 : 壹 慎始 慎終於始 君子防未然, 不處嫌疑間 ; 瓜田不納履, 李下不整冠 貳 明辨 是非分明 參 寡欲 無欲則剛 207
結語 : 公務員因享有公權力 裁量權, 是以相對性法律及道德層面對其等要求之程度即較一般人為高, 此亦為民主原則中, 權義相傍 原則之體察 然權力之行使須知所節制, 不可 以私害公 或以之作為交換金錢報酬或其他不正利益之對價, 惟有奉公守法 潔身自愛 降低對物質上之渴求慾望, 及秉持 不忮不求 ( 得之我幸, 不得之我命 ) 之高尚情操, 在職場上方能安心立命 戮力從公 以此與各位共勉之! 208
簡報完畢 請予指教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