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之 分 年 性 項 目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科 目 名 稱 項 目 名 稱 期 間 投 資 總 額 分 年 預 算 數 以 前 年 度 本 年 度 以 後 年 度 備 註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十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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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名 稱 機 械 及 設 備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之 分 年 性 項 目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項 目 名 稱 期 間 投 資 總 額 分 年 預 算 數 以 前 年 度 本 年 度 以 後 年 度 備 註 一 票 務 系 統 整 合 再 造 102.1~108.12 1,073,560 50,000 156,014 867,546 計 畫 ( 原 計 畫 名 稱 為 建 置 第 四 代 票 務 系 統 ) 土 地 改 良 物 二 百 福 人 行 天 橋 工 程 104.1~105.12 30,000 5,000 25,000 土 地 改 良 物 三 汐 科 站 月 台 加 寬 工 程 104.1~105.12 30,000 5,000 25,000 土 地 改 良 物 四 岡 山 車 站 整 修 美 化 改 善 工 程 104.1~107.12 32,000 2,000 5,000 25,000 土 地 改 良 物 五 宜 蘭 線 頭 城 及 礁 溪 車 站 空 間 活 化 與 門 面 美 化 工 程 104.1~106.12 45,000 15,500 15,000 14,500 機 械 及 設 備 六 鐵 路 用 動 力 軌 道 吊 桿 車 104.1~106.12 40,000 1,000 3,000 36,000 機 械 及 設 備 七 中 型 砸 道 車 104.1~106.12 110,000 1,000 10,000 99,000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八 臺 北 工 務 段 轄 內 隧 道 消 防 給 排 水 設 備 更 新 工 程 104.1~105.12 15,000 5,000 10,000 房 屋 及 建 築 九 花 蓮 機 務 段 傾 斜 式 列 車 維 修 庫 新 建 工 程 103.1~105.12 241,200 141,200 100,000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十 電 車 線 設 備 更 新 工 程 103.1~106.12 300,000 190,000 10,000 100,000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十 一 樹 林 調 車 場 站 場 號 誌 聯 鎖 更 新 工 程 105.1~106.12 300,000 10,000 290,000 機 械 及 設 備 十 二 伺 服 器 虛 擬 平 台 擴 充 計 畫 105.1~106.12 24,666 15,964 8,702 機 械 及 設 備 十 三 汰 換 車 輛 調 動 機 24 輛 102.1~106.12 432,000 216,000 216,000 機 械 及 設 備 十 四 新 式 對 號 列 車 自 動 售 票 機 系 統 建 置 案 104.1~107.12 123,692 12,369 111,323 機 械 及 設 備 十 五 環 島 路 網 新 式 IC 定 期 票 系 統 建 置 案 104.1~106.12 567,610 56,761 510,849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之 分 年 性 項 目 明 細 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度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科 目 名 稱 項 目 名 稱 期 間 投 資 總 額 分 年 預 算 數 以 前 年 度 本 年 度 以 後 年 度 備 註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十 六 汰 換 軌 道 檢 查 車 102.1~106.12 250,000 25,000 225,000 1 輛 房 屋 及 建 築 十 七 臺 中 工 務 段 辦 公 廳 舍 興 建 工 程 104.1~106.12 90,000 20,000 70,000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十 八 電 車 線 工 作 車 購 置 104.1~108.12 666,500 72,965 593,535 合 計 4,371,228 818,795 384,978 3,167,455

辦 一 通 案 決 議 部 分 : 理 情 形 1 經 查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7 條 規 定, 遵 照 辦 理 略 以 : 下 列 政 府 資 訊, 除 依 第 18 條 規 定 限 制 公 開 或 不 予 提 供 者 外, 應 主 動 公 開 五 施 政 計 畫 業 務 統 計 及 研 究 報 告 前 項 第 5 款 所 稱 研 究 報 告, 指 由 政 府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委 託 專 家 學 者 進 行 之 報 告 或 派 赴 國 外 從 事 考 察 進 修 研 究 或 實 習 人 員 所 提 出 之 報 告 又 查, 本 院 審 查 96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通 過 之 通 案 決 議 :( 八 ) 自 96 年 度 起, 中 央 各 行 政 單 位 應 依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7 條 規 定, 應 將 預 算 及 決 算 書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所 完 成 之 研 究 報 告 等 在 網 上 公 布, 供 全 民 查 閱 ( 十 ) 鑑 於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已 於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公 布 施 行, 各 政 府 機 關 均 應 主 動 公 開 其 行 政 資 訊, 爰 建 議 於 各 機 關 之 入 口 網 站 增 加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之 單 一 窗 口, 使 政 府 資 訊 更 為 公 開 透 明, 讓 民 眾 更 方 便 參 與 政 府 之 政 策 而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每 年 度 皆 編 列 龐 大 預 算, 委 託 相 關 研 究 單 位 進 行 研 究 計 畫, 但 其 中 卻 有 極 多 研 究 結 果 並 未 主 動 公 開, 且 常 以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第 18 條 規 定 為 由, 限 制 公 開 甚 至 不 予 提 供, 但 此 種 作 法, 恐 將 影 響 民 眾 查 詢 之 便 利 性, 且 有 政 府 部 門 刻 意 製 造 民 眾 參 與 政 府 政 策 之 障 礙 之 嫌 綜 上, 爰 要 求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 1. 限 制 公 開 甚 至 不 予 提 供 之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應 將 不 適 合 公 開 之 部 分 去 除 後, 仍 應 於 官 網 之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2. 應 針 對 研 究 報 告 進 行 盤 點, 且 日 後 應 依 相 關 法 規 及 立 法 院 決 議 主 動 公 開 1 二 各 委 員 會 審 查 決 議 部 分 :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104 年 度 於 用 人 費 用 項 下 編 列 其 他 獎 金 達 7 億 6,069 萬 5,000 元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自 75 年 起 連 續 二 十 多 年 虧 損, 已 於 102 年 底 累 積 虧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8 月 27 日 以 交 人 ( 一 ) 字 第 1048900128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提 報 立 法 院

辦 理 情 形 損 超 過 1,000 億 元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在 年 終 獎 金 和 績 效 獎 金 以 外, 另 外 編 列 其 他 獎 金, 包 括 激 勵 獎 金 營 運 獎 金 春 節 疏 運 出 勤 獎 金 駕 駛 安 全 獎 金 101 年 度 其 他 獎 金 總 計 編 列 7.75 億 元, 102 年 度 其 他 獎 金 總 計 編 列 7.8 億 元 營 運 獎 金 與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類 似, 卻 未 參 據 交 通 部 所 屬 未 實 施 用 人 費 率 事 業 經 營 績 效 獎 金 實 施 要 點 發 放, 況 且 營 運 獎 金 未 能 配 合 營 運 狀 況 發 放,104 年 度 預 算 虧 損 較 102 年 度 決 算 虧 損 增 加 8 億 7,292 萬 元, 營 運 獎 金 反 而 增 加 2,810 萬 4,000 元 這 些 獎 金 缺 乏 法 源 依 據, 支 給 對 象 為 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年 度 預 算 內, 以 用 人 費 用 項 下 預 算 支 付 薪 資 的 人 員, 意 味 編 制 內 的 員 工 人 人 有 獎,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連 年 虧 損, 其 他 獎 金 的 發 放 合 理 性 有 待 商 榷, 應 全 面 檢 討 此 獎 勵 制 度 爰 此, 凍 結 此 預 算 科 目 用 人 費 用 項 下 其 他 獎 金 預 算 數 7 億 6,069 萬 5,000 元 之 四 分 之 一, 待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2 3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104 年 度 於 公 共 關 係 費 編 列 406 萬 9,000 元 雖 然 和 上 年 度 預 算 數 相 同, 仍 比 102 年 度 決 算 數 增 加 46 萬 8,000 元 公 共 關 係 費 自 應 依 業 務 需 求 審 酌 必 要 性 及 虧 損 情 形 後 編 列 由 於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年 年 虧 損, 公 共 關 係 費 卻 不 減 反 增, 和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共 同 項 目 編 列 作 業 規 範 及 國 營 事 業 追 求 最 高 盈 餘 之 目 標 未 合 爰 此, 凍 結 此 預 算 科 目 公 共 關 係 費 預 算 數 406 萬 9,000 元 之 四 分 之 一, 待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列 車 在 鐵 路 行 駛 過 程 所 發 出 噪 音 對 於 民 眾 生 活 品 質 有 重 大 影 響, 然 而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對 於 鐵 路 噪 音 的 處 置 並 無 法 讓 民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8 月 17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48900120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提 報 立 法 院 一 噪 音 改 善 計 畫 : 臺 鐵 局 之 噪 音 改 善 計 畫 係 委 託 專 業 顧 問 公 司 辦 理, 包 含 分 析 噪 音 成 因 及 研 擬 防 治 措 施, 建 立 管

眾 滿 意 近 年 在 新 北 市 汐 止 瑞 芳 宜 蘭 桃 園 新 竹 嘉 義 屏 東 等 地, 都 傳 出 鐵 路 沿 線 的 噪 音 影 響 民 眾 生 活 品 質 的 案 例 此 狀 況 在 臺 鐵 推 動 鐵 路 運 輸 的 捷 運 化 高 架 化 以 改 進 運 輸 品 質 的 做 法 下, 未 來 將 因 為 捷 運 化 所 帶 來 的 列 車 加 速 行 駛, 以 及 高 架 化 而 讓 噪 音 的 音 量 傳 送 範 圍 擴 大, 使 得 噪 音 問 題 更 形 惡 化 但 是,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以 往 對 於 隔 音 牆 的 設 置 進 度 緩 慢, 無 法 滿 足 民 眾 對 於 生 活 品 質 的 期 待, 即 使 在 新 規 劃 的 鐵 路 行 車 安 全 改 善 六 年 計 畫 當 中, 對 於 列 車 行 駛 當 中 產 生 的 噪 音 處 置, 也 沒 有 明 確 計 畫 預 算 處 理 流 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對 於 噪 音 處 理 的 作 為 不 足, 並 且 長 期 忽 視 鐵 路 沿 線 民 眾 的 觀 感, 無 異 於 造 成 以 鄰 為 壑 的 鐵 路 鄰 避 效 應, 爰 此, 特 對 於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營 業 部 分 預 算 當 中 維 持 費 用 凍 結 四 分 之 一, 俟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對 於 鐵 路 沿 線 的 噪 音 提 出 改 善 計 畫 期 程, 並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理 系 統 及 中 長 期 研 究 計 畫, 以 維 護 鐵 路 沿 線 之 住 戶 環 境 品 質 並 於 研 擬 噪 音 改 善 之 防 治 措 施 過 程 中, 邀 集 陳 情 人 及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說 明 會, 將 民 眾 意 見 納 入 改 善 措 施 研 擬 之 考 量 二 考 量 改 善 措 施 減 音 成 效 會 受 鐵 路 音 源 之 性 質 發 生 位 置 及 與 噪 音 敏 感 點 之 距 離 高 度 等 因 素 影 響, 改 善 策 略 須 因 地 制 宜, 研 擬 多 元 防 音 措 施, 並 將 其 分 為 近 程 中 程 及 遠 程 等 方 式 辦 理 改 善, 說 明 如 下 : 1. 近 中 程 改 善 : (1) 營 運 管 理 : 包 含 駕 駛 操 作 管 理 及 列 車 降 低 運 轉 速 度 (2) 軌 道 改 善 : 包 含 鋼 軌 接 頭 焊 接 加 裝 軌 防 磨 塗 布 器 軌 腹 消 音 塊 定 期 砸 道 並 加 鋪 道 碴 肩 部 加 設 道 碴 防 震 橡 膠 墊 定 期 磨 軌 舖 設 硬 頭 鋼 軌 等 (3) 隔 音 牆 設 置 (4) 吸 音 圍 籬 設 置 2. 遠 程 改 善 : (1) 車 輛 汰 換 計 畫 (2) 傾 斜 式 列 車 音 源 減 音 可 行 性 探 討 ( 例 如 : 車 裙 包 覆 ) 三 噪 音 改 善 計 畫 書 須 提 送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俟 審 查 核 定 後, 再 依 據 噪 音 改 善 計 畫 書 所 列 期 程 及 計 畫 辦 理 改 善 作 業 四 臺 鐵 局 刻 正 依 程 序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4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訂 票 系 統 屢 次 遭 到 電 腦 駭 客 入 侵, 導 致 系 統 當 機, 又 每 當 連 續 假 期 車 票 開 賣 幾 秒 馬 上 秒 殺 賣 光, 一 票 難 求, 免 讓 民 眾 為 訂 票 而 疲 於 奔 命, 又 時 而 查 出 有 人 以 非 法 的 購 票 程 式, 大 量 自 動 搶 購 臺 鐵 網 路 預 售 車 票, 嚴 重 影 響 民 眾 使 用 網 路 訂 票 權 益 是 故, 將 站 務 費 用 項 下 服 務 費 用 之 專 業 服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8 月 17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48900126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提 報 立 法 院

務 費 中 電 腦 軟 體 服 務 費 600 萬 元, 凍 結 四 分 之 一, 待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後, 始 得 動 支 5 桃 園 往 返 台 北 通 勤 人 數 增 加, 每 天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刻, 每 班 列 車 都 是 人 擠 人, 火 車 通 勤 族 苦 不 堪 言, 交 通 部 應 研 議 增 加 車 次 或 加 掛 通 勤 電 聯 車 廂,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9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305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提 報 立 法 院 6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電 子 票 證 多 卡 通 業 務, 與 各 家 電 子 票 證 公 司 業 者, 簽 訂 之 勞 務 契 約, 將 於 104 年 到 期, 交 通 部 應 評 估 運 量 規 模 成 本 效 益, 研 議 調 降 清 分 費, 以 減 輕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財 務 之 負 擔, 並 於 1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19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48900001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提 報 立 法 院 7 8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擬 取 消 使 用 乘 客 使 用 電 子 票 證 乘 車 之 優 惠, 理 由 在 部 分 旅 客 未 遵 守 持 電 子 票 證 搭 乘 對 號 列 車 不 占 位 之 違 規 行 為 鑑 於 取 巧 旅 客 實 為 少 數, 且 非 不 得 藉 加 強 查 票 等 手 段 加 以 查 察 糾 正, 現 行 優 惠 乃 鼓 勵 民 眾 使 用 電 子 票 證 即 利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收 節 省 實 體 票 證 支 出 與 營 運 成 本, 及 簡 化 搭 車 流 程 與 時 間 之 效, 不 應 輕 言 廢 除, 爰 建 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檢 討 相 關 政 策, 維 持 電 子 票 證 9 折 優 惠 國 內 使 用 電 子 票 證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風 氣 日 興, 為 擴 大 民 眾 使 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收 節 能 減 碳 之 效, 國 內 各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間 亦 紛 紛 推 出 相 互 轉 乘 優 惠 措 施, 如 台 北 捷 運 與 公 車 雙 向 優 惠 高 鐵 與 地 方 客 運 之 轉 乘 優 惠 等, 惟 臺 鐵 至 今 僅 與 桃 園 客 運 中 壢 客 運 新 竹 客 運 苗 栗 客 運 府 城 客 運 屏 東 客 運 及 高 雄 捷 運 等 享 有 轉 乘 優 惠, 但 僅 限 持 一 卡 通 之 乘 客 且 無 雙 向 轉 乘 優 惠, 涵 蓋 乘 客 範 圍 及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7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298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現 仍 維 持 電 子 票 證 9 折 優 惠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8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297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提 報 立 法 院

優 惠 內 容 皆 有 不 足, 爰 建 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就 如 何 擴 大 與 各 公 共 運 輸 系 統 之 雙 向 轉 乘 優 惠,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9 10 近 年 來 使 用 電 子 票 證 之 人 次 逐 年 成 長,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每 年 度 支 付 之 清 分 費 用, 亦 自 99 年 度 486 萬 7,000 元 增 加 至 102 年 度 2,346 萬 8,000 元, 增 加 幅 度 近 4 倍 目 前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與 悠 遊 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議 定 之 回 饋 機 制, 為 超 過 650 萬 筆 部 分 之 清 分 費 用 以 3 折 ( 每 筆 0.0981 元 ) 計 價 惟 以 實 際 回 饋 情 形 觀 之,103 年 度 1 至 8 月 折 扣 金 額 僅 97 萬 3,000 元, 與 1,569 萬 1,000 元 之 清 分 費 用 相 較, 折 扣 率 僅 6.2%, 故 整 體 而 言 所 享 折 扣 尚 屬 有 限, 未 能 有 效 抑 減 成 本 另 相 較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推 動 電 子 票 證 付 費, 其 多 卡 通 建 置 費 用 全 由 電 子 票 證 公 司 負 擔, 而 臺 鐵 則 是 由 政 府 出 資, 以 致 電 子 票 證 公 司 不 僅 無 須 負 擔 任 何 建 置 及 維 修 成 本, 每 月 還 可 領 取 清 分 費 之 不 合 理 情 況 爰 要 求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重 新 檢 討 多 卡 通 設 備 支 出 及 發 包 方 式, 並 與 電 子 票 證 公 司 再 研 訂 折 扣 條 款 有 鑑 於 臺 鐵 事 故 意 外 不 斷 列 車 品 質 下 降 準 點 率 大 幅 下 降 與 民 眾 買 不 到 票 等 等 弊 病, 臺 鐵 給 民 眾 是 老 態 龍 鍾 江 河 日 下 的 形 象 臺 鐵 最 受 詬 病 的 誤 點 問 題, 產 生 原 因 有 人 為 天 候 與 意 外 事 故 乘 客 搭 車 習 慣 總 愛 占 著 門 口 的 位 置, 影 響 其 他 人 上 下 車, 各 站 累 積 起 來 也 拖 延 不 少 時 間, 列 車 要 不 誤 點 也 難 車 種 太 多, 不 同 車 種 每 一 節 車 廂 出 口 數 不 一, 且 車 門 大 小 不 一, 再 加 上 不 同 車 種 與 月 台 高 度 不 一 都 是 造 成 誤 點 原 因 之 一 天 候 狀 況 如 颱 風 天 天 氣 狀 況 極 差 鐵 軌 積 水 過 深 等 都 可 能 造 成 火 車 誤 點 意 外 事 故, 如 鐵 路 事 故, 車 禍 臥 軌 自 殺 或 跨 越 軌 道 被 火 車 撞, 因 有 法 律 問 題, 須 等 待 檢 察 官 到 場 鑑 識 3 4 個 小 時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19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48900001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臺 鐵 局 支 付 各 家 立 約 商 之 清 分 費 用, 每 筆 均 為 0.327 元, 並 未 針 對 特 定 業 者 而 有 差 異 三 國 內 其 他 運 輸 業 者 ( 如 市 區 客 運 其 他 軌 道 運 輸 系 統 ) 均 自 行 購 建 硬 體 設 備, 亦 支 付 票 務 清 分 費 用, 臺 鐵 局 非 為 特 例 四 若 由 各 家 票 證 立 約 商 建 構 硬 體 設 備, 除 造 成 刷 卡 設 備 擺 設 紊 亂 外, 更 增 加 作 業 複 雜 度 五 臺 鐵 局 推 動 多 卡 通 電 子 票 證 業 務, 係 為 增 進 民 眾 乘 車 便 利 推 動 公 共 運 輸 政 策, 並 無 圖 利 特 定 廠 商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294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臺 鐵 局 已 加 強 災 害 預 防 強 化 行 車 設 施 維 修 保 養 機 制 : 定 期 檢 視 列 車 準 點 情 形, 加 強 行 車 設 施 維 修 保 養 作 業 機 制 並 強 化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能 力 相 關 列 車 準 點 指 標 納 入 各 單 位 年 度 KPI 績 效 指 標 及 年 終 考 成 三 臺 鐵 局 未 來 將 開 發 新 景 點 與 周 邊 旅 遊 行 程 : 配 合 地 方 政 府 季 節 性 主 題 活 動 及 觀 光 局 之 觀 光 年 曆 活 動 宣 傳, 開 行 多 樣 化 郵 輪 式 列 車, 開 拓 國 際 性 鐵 道 觀 光 之 深 度 旅 遊 ( 一 ) 發 展 鐵 道 觀 光 之 懷 舊 體 驗 : 策 劃 國 內 外 旅 客 搭 乘 國 寶 級 SL 蒸 汽 火

後, 才 能 清 理 現 場 恢 復 雙 線 通 車, 所 產 生 的 誤 點 更 是 嚴 重 爰 此,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除 了 活 化 資 產 挹 注 國 庫, 首 要 任 務 就 是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務 必 排 除 目 前 可 以 解 決 的 誤 點 率 因 素 在 面 對 台 灣 旅 遊 流 行 趨 勢,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應 開 發 新 景 點 與 週 間 旅 遊 行 程 以 創 造 更 多 旅 遊 新 需 求, 為 臺 鐵 創 造 新 未 來 車, 並 與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及 台 東 花 蓮 縣 政 府 合 作 行 銷, 建 立 臺 鐵 局 鐵 道 旅 遊 亮 點 ( 二 ) 售 旅 遊 優 惠 票 券 : 帶 動 沿 線 景 點 之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並 印 製 臺 灣 鐵 道 之 旅 觀 光 地 圖 摺 頁, 配 置 於 太 魯 閣 / 普 悠 瑪 新 車 車 廂 各 主 要 車 站 及 臺 鐵 局 官 網 之 鐵 道 之 旅 網 頁 供 國 內 外 旅 客 下 載 11 12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104 年 度 預 算 新 增 計 畫 鐵 路 行 車 安 全 改 善 六 年 計 畫 預 計 6 年 投 資 總 額 275 億 2,240 萬 元, 計 畫 內 容 為 辦 理 平 交 道 立 體 化 路 線 號 誌 改 善 危 險 路 段 加 裝 圍 籬 或 隔 音 牆 等, 惟 該 計 畫 目 前 尚 未 經 行 政 院 核 定 花 東 鐵 路 電 氣 化 通 車 後 因 行 車 噪 音 降 低 造 成 農 民 跨 越 鐵 道 警 覺 性 降 低, 已 發 生 多 起 火 車 撞 擊 牛 隻 事 故, 需 裝 置 圍 籬 柵 欄 改 善 安 全 ; 台 東 市 建 農 平 交 道 與 西 康 路 交 叉, 因 西 康 路 拓 寬 後 為 20 米 道 路, 該 路 口 又 鄰 近 台 東 大 學, 交 通 流 量 遽 增, 需 改 善 平 交 道 路 口 為 立 體 高 架 交 叉 路 口, 方 能 避 免 交 通 衝 突 造 成 之 危 機 ; 太 麻 里 平 交 道 為 太 麻 里 車 站 北 上 第 一 個 平 交 道 路 口, 因 為 平 交 道 靠 近 市 區 影 響 市 區 行 車 速 率, 並 且 經 常 發 生 平 交 道 事 故, 造 成 當 地 居 民 民 怨 甚 鉅, 需 興 建 車 行 地 下 道 以 改 善 平 交 道 路 口, 保 障 行 車 安 全 爰 此 上 述 3 項 台 東 亟 需 改 善 建 設, 應 納 入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104 年 度 新 增 計 畫 鐵 路 行 車 安 全 改 善 六 年 計 畫 內 辦 理, 以 改 善 台 東 鐵 道 行 車 安 全 有 鑑 於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行 的 定 期 票 30 天 內 可 不 限 次 數 搭 乘, 最 低 約 正 常 票 價 的 4.5 折, 有 上 班 族 遇 高 鐵 轉 轍 器 故 障 被 誤 點 3 小 時, 卻 因 持 定 期 票 無 法 獲 賠, 經 消 保 官 介 入 後,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已 經 同 意 修 改 規 定, 持 定 期 票 搭 高 鐵 被 誤 點, 若 是 可 歸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3 年 12 月 23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284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有 關 花 東 線 鐵 路 電 氣 化 通 車 後 須 加 裝 圍 籬 柵 欄 部 分 : 目 前 設 計 中, 預 計 104 年 12 月 辦 理 招 標 三 有 關 平 交 道 改 善 部 分 : ( 一 ) 臺 鐵 局 與 台 東 縣 政 府 於 104 年 6 月 26 日 協 調 經 費 分 攤 事 宜 後, 該 府 表 示 同 意 提 報 105 年 度 行 政 院 花 東 地 區 永 續 發 展 基 金 或 交 通 部 生 活 圈 道 路 交 通 系 統 建 設 計 畫 中, 向 中 央 機 關 爭 取 經 費 支 應 本 案 所 需 費 用 ( 二 ) 臺 鐵 局 刻 正 辦 理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採 購 事 宜, 預 計 104 年 9 月 底 前 完 成 上 網 公 告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9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287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臺 鐵 局 業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以 鐵 運 營 字 第 1040007866 號 函 報 交 通 部 旅 客 列 車 晚 點 賠 償 規 約 修 改 備 查, 俟 完 成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誤 點 1 小 時 就 可 退 單 日 價 全 額 然 而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則 表 示, 目 前 定 期 票 使 用 者 每 天 有 1,100 多 人 次, 大 多 是 搭 區 間 車, 可 隨 到 隨 搭, 難 以 認 定 搭 乘 班 次 和 遭 延 誤 時 間,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車 站 旅 運 服 務 規 約 中 玖 補 償 規 定 所 列 三 列 車 誤 點 賠 償 規 定 : 各 式 定 期 票 非 對 號 列 車 未 指 定 車 次 對 號 列 車 乘 車 票 及 電 子 票 證 不 適 用 本 規 定, 均 不 給 予 使 用 定 期 票 的 消 費 者 補 償 爰 此,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須 立 即 研 議 誤 點 賠 償 措 施 的 合 法 性 及 合 理 性 三 公 告 實 施 前, 實 務 上 已 在 旅 客 舉 證 情 形 下, 對 符 合 晚 點 賠 償 標 準 旅 客 賠 償 13 14 104 年 元 旦 連 假 及 春 節 連 假 即 將 到 來, 為 避 免 103 年 二 二 八 連 假 臺 鐵 因 列 車 集 電 弓 扯 落 電 車 線 導 致 大 誤 點 的 情 事 再 度 發 生,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應 立 即 加 強 車 輛 及 列 車 運 行 設 備 之 檢 修, 避 免 相 同 情 形 再 度 發 生 另 一 方 面,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亦 應 準 備 好 相 關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 如 緊 急 搶 修 調 派 公 車 疏 運 等 ), 避 免 因 相 關 意 外 而 再 度 影 響 民 眾 權 益, 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就 上 述 檢 修 情 形 及 緊 急 應 變 規 劃 擬 具 書 面 報 告 送 交 立 法 院 據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103 年 臺 鐵 旅 客 意 向 調 查, 經 常 及 頻 繁 搭 乘 列 車 之 民 眾 對 準 點 情 形 滿 意 度 低 於 六 成, 其 中 頻 繁 者 之 滿 意 度 更 僅 49.4%, 顯 示 經 常 性 運 用 鐵 道 運 具 之 民 眾 咸 認 準 點 情 形 欠 佳, 且 準 點 情 形 應 改 進 事 項 中, 列 車 常 誤 點 所 占 比 率 更 高 達 73.6% 另 審 計 部 已 連 續 兩 年 度 於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針 對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對 號 列 車 之 準 點 率 提 出 審 核 意 見, 其 中 102 年 度 審 核 意 見 指 出,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102 年 度 總 列 車 準 點 率 為 94.01%, 其 中 長 途 之 對 號 列 車 準 點 率 則 僅 82.92%, 與 平 均 準 點 率 相 差 11.09%, 而 要 求 進 行 檢 討 與 改 進 因 此, 要 求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於 6 個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8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291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提 報 立 法 院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4 月 21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48900054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列 車 準 點 率 說 明 : 臺 鐵 局 103 年 平 均 列 車 準 點 率 為 94.19%, 較 102 年 同 期 94.01% 提 升 0.18% 三 準 點 率 提 升 具 體 策 略 : 臺 鐵 局 刻 正 辦 理 鐵 路 行 車 安 全 改 善 六 年 計 畫 及 臺 鐵 整 體 購 置 及 汰 換 車 輛 計 畫 (104-113 年 ), 全 面 更 新 改 善 電 車 線 號 誌 軌 道 等 行 車 設 備, 並 配 合 目 前 傾 斜 式 列 車 136 輛 與 區 間 電 車 296 輛 陸 續 交 車 加 入 營 運, 逐 步 汰 換 老 舊 車 輛, 減 少 設 備 故 障 頻 率, 確 保 列 車 服 務 之 穩 定 性

月 內 研 謀 具 體 改 善 策 略, 並 檢 討 改 進 列 車 誤 點 情 事, 提 升 對 號 列 車 準 點 率, 期 增 進 服 務 品 質 及 提 升 民 眾 滿 意 度 四 加 強 列 車 準 點 管 控 : 臺 鐵 局 已 著 重 重 點 區 域 六 大 都 會 區 通 勤 服 務 區 間 之 重 點 時 段 早 晚 旅 客 疏 運 尖 峰 以 及 東 部 幹 線 城 際 列 車 為 運 輸 服 務 兩 大 主 軸 五 行 車 安 全 總 體 檢 : 臺 鐵 局 已 執 行 行 車 安 全 總 體 檢 作 業, 詳 細 檢 視 列 車 準 點 情 形, 配 合 總 體 檢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參 與 誤 點 改 善 檢 討, 並 持 續 追 蹤 管 考 相 關 列 車 準 點 指 標 業 已 納 入 各 單 位 年 度 KPI 績 效 指 標 及 年 終 考 成 六 誤 點 改 善 委 外 研 究 : 臺 鐵 局 刻 正 專 案 辦 理 臺 鐵 旅 客 列 車 誤 點 診 斷 及 改 善 建 議 委 外 研 究 案, 委 由 財 團 法 人 成 大 研 究 發 展 基 金 會 結 合 學 者 專 家, 提 出 誤 點 改 善 建 議, 俾 提 升 班 表 穩 定 度 與 回 復 力, 提 升 列 車 準 點 率 15 16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101 至 103 年 8 月 間 行 車 異 常 事 件 逐 年 遞 增, 且 遠 高 於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行 車 異 常 件 數 究 其 原 因, 多 為 車 輛 故 障 及 運 轉 保 安 裝 置 故 障 所 致, 以 103 年 度 截 至 8 月 之 行 車 異 常 事 件 為 例, 車 輛 故 障 件 數 占 50%, 運 轉 保 安 裝 置 故 障 件 數 占 19.40%, 合 計 約 69.40%, 顯 示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內 部 因 素 導 致 行 車 異 常 事 件 比 率 頗 高, 容 有 檢 討 之 必 要 為 期 將 旅 客 安 全 準 時 送 達,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應 妥 為 檢 修 並 運 作 相 關 設 備 ( 施 ), 以 維 護 旅 客 權 益 邇 來 行 車 異 常 事 件 逐 年 遞 增, 究 其 原 因, 多 屬 車 輛 及 運 轉 保 安 裝 置 故 障 等 內 部 因 素 所 致, 容 有 檢 討 之 必 要, 允 爰 要 求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研 謀 改 善, 於 3 個 月 內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俾 使 行 車 安 全 及 通 行 暢 順 有 鑑 於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預 計 將 現 行 每 天 賣 三 十 多 萬 張 背 磁 式 車 票 全 面 改 採 QR Code 車 票, 進 站 搭 車 只 需 感 應 QR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3 月 17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48900033 號 函 將 檢 討 報 告 提 報 立 法 院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8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299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Code, 不 需 將 背 磁 式 車 票 丟 入 驗 票 閘 門 感 應 或 由 人 工 驗 票, 平 均 進 站 時 間 將 低 於 現 在 的 0.7 秒 背 磁 式 車 票 成 本 高,QR Code 只 要 用 普 通 的 紙 張 就 可 以 列 印, 雖 然 紙 張 可 能 會 變 大, 但 大 小 規 格 不 限 比 較 便 民 背 磁 式 的 驗 票 口 容 易 故 障, 機 械 動 作 多, 常 常 會 看 到 票 卡 在 裡 面 要 勞 煩 站 務 員 來 處 理 光 學 感 應 辨 識 的 QR Code 以 現 在 的 技 術 來 說 應 該 更 能 夠 降 低 故 障 率 據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調 查, 目 前 旅 客 搭 乘 列 車 利 用 網 路 和 電 話 訂 票 買 票 者, 較 直 接 車 站 窗 口 購 票 多 出 約 四 成, 利 用 網 路 和 電 話 訂 票 後, 有 三 成 四 的 人 會 到 超 商 取 票, 且 以 學 生 最 多, 該 案 最 快 105 年 可 建 置 完 成, 高 鐵 已 可 用 手 機 刷 QR Code 過 站, 臺 鐵 還 停 留 在 人 工 查 驗 票 過 於 落 伍 爰 此,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應 儘 快 建 置 好 QR Code 閘 門 感 應 系 統, 做 好 車 票 防 偽 辨 識 系 統, 並 開 放 民 眾 持 手 機 刷 QR Code 感 應 進 站, 以 減 少 民 眾 進 站 時 間 二 臺 鐵 局 刻 正 積 極 辦 理 票 務 系 統 整 合 再 造 計 畫, 將 現 有 背 磁 式 車 票 之 票 務 設 備 汰 舊 換 新 並 全 面 改 採 QR Code 車 票 17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網 路 訂 票 分 為 一 般 ( 個 人 ) 網 路 訂 票 與 10 人 以 上 團 體 網 路 訂 票 ( 含 10 人 ) 關 於 一 般 ( 個 人 ) 網 路 訂 票 最 多 只 能 訂 6 張, 若 遇 到 親 朋 好 友 自 行 相 約 有 6 人 以 上 但 卻 未 滿 10 人 的 團 體 旅 遊, 因 為 無 法 訂 團 體 票 得 被 迫 拆 開 在 不 同 座 位, 不 近 情 理 同 樣 屬 軌 道 運 輸 的 高 速 鐵 路, 其 團 體 票 訂 購 方 式 亦 規 定 須 10 人 以 上, 惟 高 鐵 一 般 個 人 票 的 訂 購 數 量 最 多 可 達 9 張, 方 便 不 符 合 10 人 團 體 票 的 群 體 購 買 綜 上, 建 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於 1 個 月 內 重 新 檢 討 訂 票 系 統, 或 者 研 議 其 他 彌 補 方 案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19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48900005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臺 鐵 局 近 年 來 致 力 於 提 升 訂 票 系 統 效 能, 分 別 從 軟 硬 體 同 步 改 善, 包 括 加 大 網 路 頻 寬, 由 300M 至 600M, 並 增 加 實 體 伺 服 器 及 雲 端 伺 服 器 數 量 ; 軟 體 部 分, 則 持 續 強 化 防 駭 機 制, 相 關 措 施 如 下 : ( 一 ) 同 訂 戶 每 次 訂 票 間 隔 時 間 10 秒 ( 二 ) 同 訂 戶 1 分 鐘 登 入 系 統 超 過 5 次 者 予 以 延 時 訂 票 ( 三 ) 驗 證 碼 改 為 浮 動 碼 (4~6 碼 ) ( 四 ) 採 用 浮 動 鍵 盤 等 方 式, 防 範 訂 戶 利 用 程 式 或 自 動 掃 描 辨 識 系 統 快 速 訂 票 以 104 年 元 旦 假 期 訂 票 為 例, 系 統 開 放 瞬 間, 最 大 進 線 量 達 到 38 萬 2,586 筆, 第 1 分 鐘 完 成 6 萬 2,077 筆 11

萬 4,236 張 訂 票, 訂 票 過 程 順 利, 系 統 服 務 維 持 有 效 水 準 三 臺 鐵 局 目 前 網 路 訂 票 系 統 區 分 為 10 人 以 上 之 團 體 訂 票 及 1~6 人 之 一 般 訂 票 ( 個 人 訂 票 ); 若 有 7~9 人 之 訂 票 需 求, 需 於 一 般 訂 票 開 放 期 間, 以 2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訂 購 四 臺 鐵 局 為 兼 顧 所 有 民 眾 訂 票 之 便 利 及 權 益, 刻 研 議 降 低 團 體 票 訂 票 張 數 為 7 張, 並 視 系 統 程 式 修 改 進 度, 擇 日 實 施 18 19 鑑 於 發 展 大 眾 運 輸 條 例 業 經 修 正, 明 定 運 輸 業 均 應 規 劃 及 設 置 無 障 礙 運 輸 服 務, 並 建 置 相 關 設 備 便 於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者 行 動 與 使 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應 加 強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車 輛 空 間 配 置 之 改 善, 以 符 該 法 規 精 神 另 一 方 面, 為 展 現 政 府 照 護 弱 勢 之 美 意,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應 研 擬 是 否 設 置 無 障 礙 運 輸 日 之 優 惠 及 相 關 服 務, 並 提 交 相 關 書 面 報 告 予 立 法 院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104 年 度 營 業 收 入 239 億 7,275 萬 元, 營 業 成 本 253 億 0,314 萬 5,000 元, 營 業 費 用 12 億 8,318 萬 1,000 元, 營 業 損 失 26 億 1,357 萬 6,000 元, 營 業 外 收 入 11 億 9,781 萬 7,000 元, 營 業 外 費 用 36 億 3,692 萬 8,000 元, 預 計 本 期 淨 損 50 億 5,268 萬 7,000 元 虧 損 情 形 雖 較 以 往 年 度 改 善, 惟 主 因 採 行 IFRS 基 礎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之 影 響, 且 104 年 度 預 計 虧 損 較 102 年 度 大 幅 增 加, 爰 要 求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檢 討 改 善 其 營 運 績 效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9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310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提 報 立 法 院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 以 交 會 ( 一 ) 字 第 1038900285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交 通 部 為 合 理 考 評 臺 鐵 局 經 營 責 任, 將 虧 損 分 為 可 歸 責 與 不 可 歸 責 ( 舊 制 退 撫 金 及 債 息 ) 兩 部 分, 逐 年 設 定 挑 戰 性 減 虧 目 標 三 改 善 措 施 : ( 一 ) 不 可 歸 責 虧 損 : 行 政 院 已 核 定 資 產 活 化 償 債 計 畫, 臺 鐵 局 刻 正 積 極 執 行 中 藉 由 資 產 活 化 效 益 逐 步 償 還 現 金 債 務 改 善 財 務 結 構 目 前 針 對 臺 北 車 站 E1 及 E2 南 港 調 車 場 等 較 具 開 發 效 益 之 重 點 資 產 先 行 開 發 ( 二 ) 可 歸 責 虧 損 : 執 行 積 極 開 源 及 勵 行 節 流 之 營 運 改 善 措 施, 推 動 電 子 票 證 服 務 強 化 花 東 運

輸 及 西 部 幹 線 捷 運 化 推 出 觀 光 創 新 服 務 及 掌 握 通 勤 與 中 短 途 市 場, 逐 步 降 低 營 運 債 務 103 年 可 歸 責 虧 損 7.98 億 元 較 98 年 31.25 億 元, 減 虧 23.27 億 元 20 21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104 年 度 預 算 案 貨 運 收 入 編 列 9 億 3,219 萬 2,000 元, 與 103 年 度 預 算 案 相 同, 較 102 年 度 決 算 數 8 億 5,471 萬 9,000 元, 增 加 7,747 萬 3,000 元 鑑 於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近 年 來 貨 運 收 入 實 績 均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且 呈 衰 退 之 勢 揆 諸 近 5 年 來 貨 運 收 入 之 營 運 執 行 結 果, 均 未 達 預 計 目 標, 且 預 決 算 數 之 差 距 幅 度 頗 大, 另 貨 運 收 入 實 際 數 逐 年 遞 減,102 年 度 更 較 101 年 度 衰 退 1 億 1,460 萬 1,000 元, 顯 見 貨 運 經 營 已 面 臨 瓶 頸, 爰 要 求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積 極 因 應 改 善 就 近 年 來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之 債 務 利 息 資 料 顯 示,100 至 102 年 度 之 實 際 債 務 利 息 費 用 遞 增, 且 自 101 年 度 起 負 擔 達 10 億 元 以 上, 究 其 原 因, 不 外 乎 借 款 利 率 調 升 及 債 務 本 金 增 加, 然 而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連 年 營 運 虧 損, 短 期 內 尚 難 轉 虧 為 盈, 其 營 運 資 金 缺 口 須 仰 賴 舉 債 支 應, 以 近 年 度 短 期 債 務 觀 之,101 至 103 年 度 短 期 債 務 大 幅 成 長, 增 加 規 模 介 於 33 億 5,800 萬 元 至 111 億 5,500 萬 元 間,104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292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有 關 臺 灣 鐵 路 整 體 貨 運 不 僅 車 隊 老 舊, 而 且 在 發 展 上 受 限 於 國 際 航 空 站 與 國 際 港 口 連 結, 尤 其 近 年 來 能 夠 維 持 現 行 貨 運 實 屬 不 易, 臺 鐵 局 為 突 破 貨 運 瓶 頸, 未 來 將 朝 向 提 升 運 能 及 發 展 綠 能 運 輸 兩 方 面 努 力, 擬 定 貨 運 改 善 策 略 如 下 : ( 一 ) 提 升 運 能 : 臺 鐵 局 近 三 年 來 已 將 650 輛 篷 車 及 篷 斗 車 ( 貨 車 ) 改 造 為 敞 車 石 斗 車 及 平 車 並 投 入 營 運, 另 正 研 議 辦 理 貨 車 提 速 規 劃, 以 提 升 貨 運 運 能, 整 體 運 量 已 於 104 年 上 半 年 達 每 月 平 均 約 96 萬 噸 ( 二 ) 發 展 貨 櫃 化 綠 能 運 輸 : 100 年 起 推 行 傾 卸 式 貨 櫃 運 送, 目 前 共 有 東 砂 西 運 中 鋼 公 司 石 料 及 蘇 花 改 計 畫 餘 土 運 送 等, 至 104 年 7 月 止 每 月 運 送 量 已 達 約 12 萬 噸, 未 來 仍 將 持 續 推 展 貨 櫃 化 綠 能 雙 向 運 輸, 擴 展 貨 運 市 場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6 日 以 交 會 ( 一 ) 字 第 1038900293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經 多 次 與 金 融 機 構 協 商, 目 前 臺 鐵 局 平 均 借 款 利 率 已 由 103 年 0.903% 調 降 至 104 年 7 月 底 之 0.855%, 降 幅 約 5.3%, 其 債 務 利 息 負 擔 略 為 減 輕 三 未 來 臺 鐵 局 將 嚴 密 監 控 銀 行 融 資 之 借 款 利 率 狀 況, 若 發 生 融 資 利 率 有 偏 離 市 場 行 情 時, 交 通 部 將 適 時 協 助 臺 鐵

年 度 短 期 債 務 雖 預 期 下 降, 惟 仍 高 達 1,238 億 9,800 萬 元, 短 期 內 恐 難 大 幅 降 低 舉 債 規 模, 減 輕 債 務 利 息 負 擔 因 此, 要 求 交 通 部 應 積 極 協 助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與 金 融 機 構 洽 商, 研 謀 降 低 借 款 利 率 水 準, 以 減 輕 債 務 利 息 壓 力 局 與 公 營 金 融 機 構 洽 商, 研 謀 調 降 借 款 利 率 等 議 價 事 宜, 以 減 輕 債 務 利 息 負 擔 22 為 紓 解 民 眾 過 度 搭 乘 普 悠 瑪 及 太 魯 閣 號,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公 告 自 103 年 11 月 10 日 取 消 普 悠 瑪 號 太 魯 閣 號 來 回 票 9 折 優 惠, 並 將 部 分 普 悠 瑪 號 北 東 往 返 班 次 改 為 半 直 達, 拖 拉 式 自 強 號 部 分 班 次 則 改 為 直 達, 縮 短 兩 種 車 型 的 行 車 時 間 差 距, 藉 此 增 加 旅 客 改 搭 乘 其 他 自 強 號 意 願, 希 望 減 少 台 東 鄉 親 普 悠 瑪 號 一 票 難 求 現 象 然 台 東 往 返 台 北 間 普 通 自 強 號 班 次 每 日 僅 各 4 班, 而 西 部 幹 線 往 返 台 北 高 雄 間 的 自 強 號 每 日 卻 有 18 班 再 加 上 花 東 幹 線 普 通 自 強 號 行 駛 時 間 多 在 民 眾 上 班 時 間, 且 主 要 營 運 車 輛 又 以 DR 型 柴 聯 車 為 主, 而 DR 車 系 不 僅 加 速 性 慢 最 高 時 速 僅 110 公 里, 遠 較 西 部 幹 線 主 力 推 拉 式 自 強 號 每 小 時 130 公 里 低 上 許 多 另 外 DR 車 輛 沿 線 停 靠 站 較 多, 更 讓 台 北 台 東 間 往 返 一 趟 需 要 耗 費 5 個 多 小 時, 致 使 民 眾 不 願 意 搭 乘, 也 讓 臺 鐵 企 圖 利 用 票 價 差 吸 引 民 眾 搭 乘 一 般 自 強 號 成 效 有 限 為 解 決 上 述 現 象, 爰 要 求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除 應 於 民 眾 搭 車 熱 門 時 段 增 開 北 東 間 推 拉 式 自 強 號 直 達 車 次 外, 並 檢 討 減 少 現 行 DR 柴 聯 車 停 靠 站 數, 以 縮 短 北 東 行 駛 時 間, 提 高 民 眾 搭 乘 普 通 自 強 號 意 願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3 年 12 月 29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290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臺 鐵 局 已 自 103 年 11 月 18 日 起 微 調 時 刻, 於 台 北 - 台 東 間 熱 門 時 段 加 開 各 2 班 次 半 直 達 PP 推 拉 式 自 強 號, 行 車 時 間 為 4.5 小 時 三 因 花 東 線 87% 路 段 仍 為 單 線 區 間, 路 線 容 量 及 開 行 班 次 均 受 限 制, 考 量 花 蓮 - 台 東 間 ( 吉 安 志 學 壽 豐 鳳 林 光 復 瑞 穗 玉 里 富 里 池 上 關 山 及 鹿 野 等 ) 沿 途 各 站 民 眾 乘 車 需 求, 若 6 班 DMU 自 強 號 減 停 上 述 車 站 候 車 班 距 將 由 目 前 平 均 40 分 鐘 大 幅 增 加 為 90 分 鐘 以 上, 降 低 花 東 線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四 未 來 臺 鐵 局 將 俟 花 東 線 全 線 雙 軌 電 氣 化 工 程 完 竣 後, 通 盤 檢 討 各 級 列 車 停 靠 站, 並 朝 大 站 小 站 間 無 縫 轉 乘 規 劃 為 目 標 23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刻 正 研 議 普 悠 瑪 號 等 傾 斜 式 列 車 開 放 站 票 事 宜, 以 期 增 加 運 能 紓 解 民 眾 交 通 需 求, 惟 目 前 臺 鐵 規 劃 進 度 需 至 104 年 春 節 疏 運 時 方 能 正 式 實 施, 但 104 年 元 旦 行 政 院 已 核 定 改 為 4 天 連 續 假 期, 屆 時 旅 客 需 求 將 會 急 遽 增 大, 尤 其 元 旦 跨 年 前 往 東 部 欣 賞 第 一 道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9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303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臺 鐵 局 依 據 交 通 委 員 會 103 年 10 月 16 日 考 查 台 東 地 區 交 通 建 設 之 建 議 事 項, 研 議 規 劃 傾 斜 式 列 車 ( 普 悠 瑪 及 太 魯 閣 號 ) 實 施 自 由 席 之 可 行 性 全

曙 光 的 旅 客 一 年 比 一 年 激 增, 爰 此 建 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加 速 研 議 普 悠 瑪 號 等 傾 斜 式 車 輛 開 放 站 票 機 制, 提 早 於 104 年 元 旦 假 期 實 施, 以 紓 解 旅 客 需 求 案 經 臺 鐵 局 衡 酌 社 會 大 眾 期 盼, 及 就 安 全 與 服 務 指 標 評 估 後, 於 農 曆 春 節 連 假 期 間 予 以 試 辦, 為 紓 解 民 眾 交 通 需 求, 將 試 辦 期 間 調 整 為 104 年 三 天 以 上 連 假 實 施 24 25 台 東 地 區 長 期 以 來 因 為 中 央 政 府 的 忽 視, 交 通 建 設 不 足, 致 使 台 東 鄉 親 返 鄉 車 位 一 票 難 求, 而 103 年 7 月 花 東 鐵 路 電 氣 化 通 車 後, 普 悠 瑪 號 加 入 營 運 仍 無 法 紓 解 台 東 交 通 狀 況, 解 決 鄉 親 一 票 難 求 之 苦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刻 正 研 議 火 車 票 價 調 整 方 案, 對 於 長 期 以 來 處 於 交 通 建 設 落 後 的 台 東 地 區 居 民, 倘 一 併 調 漲 其 返 鄉 車 票 價 格, 顯 然 非 常 不 公 平, 爰 此 建 請 交 通 部 在 核 定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票 價 調 整 方 案 之 時, 應 一 併 研 議 實 施 台 東 居 民 優 先 購 票 機 制 或 票 價 補 貼 方 案, 以 維 台 東 居 民 之 權 益 依 據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統 計 資 料,102 年 宜 蘭 線 北 迴 線 台 東 線 三 條 路 線 的 總 客 運 人 數 達 2,201 萬 5,611 人 次, 光 宜 蘭 線 客 運 人 數 達 1,119 萬 9,452 人 次 占 東 部 幹 線 客 運 量 的 50.8%, 北 迴 線 次 之 客 運 量 有 736 萬 2,086 人 次 占 33.4%, 台 東 線 客 運 量 則 是 345 萬 4,073 人 次 僅 占 15.6%, 光 北 迴 線 的 乘 客 數 就 接 近 台 東 線 的 兩 倍 台 東 線 電 氣 化 後 拜 普 悠 瑪 號 的 快 捷, 縮 短 北 東 間 距 離, 但 礙 於 台 東 線 雙 軌 化 尚 未 完 成, 增 加 的 班 次 有 限, 光 是 消 化 台 北 花 蓮 間 的 旅 客 就 很 吃 力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雖 屢 屢 強 調 七 成 以 上 的 普 悠 瑪 號 車 票 保 留 給 台 東 居 民, 但 常 有 乘 客 在 台 東 搭 車 時 發 現 普 悠 瑪 號 車 廂 只 有 一 人, 直 到 了 花 蓮 站 車 廂 才 全 滿 為 根 本 解 決 台 東 線 受 限 於 單 軌 量 能 不 足 無 法 再 增 開 班 次 的 問 題, 爰 建 請 交 通 部 應 於 103 年 底 完 成 台 東 線 雙 軌 化 評 估, 並 於 104 年 底 以 前 動 工, 使 台 東 地 區 的 區 民 早 日 遠 離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9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304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臺 鐵 局 為 公 共 運 輸 事 業 單 位, 係 對 不 特 定 大 眾 提 供 運 輸 服 務, 如 對 特 定 區 域 民 眾 實 施 票 價 補 貼 或 賦 予 優 先 購 票 權 利, 恐 引 發 援 引 比 照 及 公 平 性 問 題 交 通 部 後 續 除 積 極 推 動 花 東 鐵 路 全 線 雙 軌 化 工 程 外, 並 已 責 成 臺 鐵 局 研 提 第 二 期 整 體 購 車 計 畫, 持 續 提 昇 花 東 地 區 鐵 路 運 輸 服 務 一 台 東 線 全 線 雙 軌 化 計 畫, 現 由 交 通 部 鐵 路 改 建 工 程 局 辦 理 可 行 性 研 究 及 綜 合 規 劃 二 臺 鐵 局 於 鐵 路 行 車 安 全 改 善 六 年 計 畫 (104 至 109 年 ) 中 亦 納 入 南 平 = 鳳 林 = 萬 榮 間 雙 軌 化 工 程, 全 案 委 由 鐵 工 局 代 為 辦 理, 預 計 6 年 內 可 完 工 通 車

一 票 難 求 的 生 活 26 27 28 高 鐵 通 車 以 來, 已 有 越 來 越 多 欲 前 往 花 東 地 區 的 旅 客, 透 過 高 鐵 搭 到 新 左 營 站, 再 從 新 左 營 轉 搭 臺 鐵 南 迴 線 前 往 台 東 或 花 蓮 地 區, 為 因 應 旅 客 需 求,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應 儘 速 與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研 議 一 票 到 底 以 及 統 一 窗 口 服 務, 讓 民 眾 可 以 從 一 個 窗 口 買 票 就 可 以 完 成 高 鐵 再 轉 搭 臺 鐵 或 臺 鐵 轉 搭 高 鐵 的 服 務, 且 相 互 間 的 行 車 時 刻 亦 需 配 合 調 整 以 及 互 相 通 報, 以 避 免 因 誤 點 造 成 趕 搭 不 上 車 之 情 形, 讓 民 眾 有 更 多 元 便 利 的 交 通 服 務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97 年 5 月 起 推 出 人 與 自 行 車 可 同 時 上 火 車 的 兩 鐵 環 保 列 車 服 務, 民 眾 就 算 帶 非 折 疊 自 行 車, 也 可 多 買 1 張 車 票 將 自 行 車 牽 上 火 車, 目 前 每 天 約 有 100 多 班 兩 鐵 環 保 列 車, 每 列 限 搭 第 一 或 最 後 一 節 車 廂, 並 限 30 輛 自 行 車,1 年 約 10 萬 人 次 使 用 該 服 務 經 查, 兩 鐵 環 保 列 車 區 間 車 部 分, 因 屬 人 車 共 用 車 廂 之 設 計, 導 致 經 常 發 生 民 眾 購 買 指 定 車 次 之 自 行 車 票 後, 卻 因 該 車 廂 客 滿 導 致 無 法 搭 上 列 車, 或 是 到 站 時 因 客 滿 導 致 來 不 及 牽 車 下 列 車, 顯 示 臺 鐵 雖 有 服 務 自 行 車 旅 客 之 美 意, 但 車 廂 硬 體 設 備 或 空 間 規 劃 卻 無 心 隨 之 改 善, 造 成 民 眾 罵 聲 連 連 爰 建 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參 酌 世 界 各 國 之 自 行 車 車 廂 設 計 規 劃, 並 於 3 個 月 內 提 出 車 廂 空 間 配 置 改 進 報 告 常 見 父 母 攜 幼 兒 童 搭 乘 火 車 時, 因 為 幼 兒 哭 鬧 或 是 孩 子 嘻 笑 過 於 大 聲 而 影 響 到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12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301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本 案 由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主 政, 於 104 年 4 月 1 日 邀 集 高 鐵 公 司 臺 鐵 局 高 鐵 局 公 路 總 局 及 民 航 局 等 就 票 證 整 合 等 相 關 問 題 進 行 討 論 跨 營 運 者 ( 高 鐵 臺 鐵 ) 之 整 合 性 訂 票 與 行 程 規 劃 系 統 建 議 策 略, 區 分 為 : ( 一 ) 短 期 (3 個 月 內 ): 研 商 建 置 系 統 之 合 作 意 願 及 執 行 方 式 ( 二 ) 中 期 (3 個 月 -1 年 ): 研 提 系 統 之 工 作 計 畫 書 並 提 出 補 助 申 請 ( 三 ) 長 期 (1 年 -3 年 ) : 完 成 系 統 之 建 置 三 臺 鐵 局 將 配 合 主 政 單 位 運 研 所 辦 理 後 續 規 劃 及 建 置 事 宜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3 月 24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48900034 號 函 將 改 進 報 告 提 報 立 法 院 二 臺 鐵 局 刻 正 規 劃 將 現 有 32 輛 PP 推 拉 式 自 強 號 車 廂 改 造 為 兩 鐵 共 用 車 廂, 初 步 預 估 106 年 可 全 部 完 成, 屆 時 所 有 推 拉 式 自 強 號 均 附 掛 1 節 此 型 車 廂 一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1 月 9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38900308 號 函 將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其 他 同 車 廂 乘 客, 父 母 也 為 此 尷 尬 不 已, 然 相 較 日 本 歐 洲 有 些 火 車 設 置 有 兒 童 車 廂, 提 供 了 一 個 讓 孩 童 能 安 全 遊 玩 的 環 境, 使 父 母 孩 童 乘 客 都 能 享 有 舒 適 的 乘 車 環 境, 爰 建 請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應 規 劃 設 置 兒 童 車 廂 立 法 院 二 臺 鐵 局 已 於 104 年 3 月 成 立 主 題 式 車 廂 改 造 專 案 工 作 小 組, 規 劃 觀 光 列 車 ( 包 含 親 子 車 廂 ) 設 置 等 29 30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近 2 年 斷 線 列 車 出 軌 等 重 大 事 故 連 連,102 103 年 度 營 收 高 達 174 億 元 及 184 億 元, 但 列 車 延 誤 高 達 1,368 列 次, 影 響 旅 客 超 過 40 萬 人 次 ; 但 現 行 誤 點 退 票 規 定 僅 限 對 號 座 旅 客 才 能 獲 賠, 統 計 2 年 來 總 退 票 金 額 僅 2,800 萬 元, 占 總 營 收 0.1% 不 到 ; 平 均 只 有 二 成 旅 客 可 獲 得 賠 償, 其 餘 八 成 旅 客 多 為 短 程 通 勤 旅 客, 受 誤 點 影 響 嚴 重 遲 到, 卻 求 償 無 門 經 查 交 通 部 103 年 2 月 28 日 臺 鐵 電 車 線 斷 落 延 誤 時, 曾 承 諾 將 非 對 號 座 旅 客 納 入 賠 償 辦 法 中 ; 但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至 今 未 修 改 賠 償 規 定, 爰 要 求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完 成 旅 客 列 車 晚 點 賠 償 規 約 修 改, 並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鑑 於 交 通 部 103 年 4 月 公 布 民 眾 對 其 施 政 措 施 滿 意 度 調 查 資 料, 其 中 103 年 臺 鐵 旅 客 意 向 調 查, 經 常 及 頻 繁 搭 乘 列 車 之 民 眾 對 準 點 情 形 滿 意 度 低 於 六 成, 其 中 頻 繁 者 之 滿 意 度 更 僅 49.4%, 又 列 車 準 點 情 形 最 近 5 年 滿 意 度 均 未 能 達 到 70%, 顯 示 旅 客 對 於 列 車 準 點 情 形 尤 為 關 注 又 審 計 部 已 連 續 兩 年 度 於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針 對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對 號 列 車 之 準 點 率 提 出 審 核 意 見, 102 年 度 審 核 意 見 指 出,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102 年 度 總 列 車 準 點 率 為 94.01%, 其 中 長 途 之 對 號 列 車 準 點 率 則 僅 82.92%, 與 平 均 準 點 率 相 差 11.09 個 百 分 點, 且 較 101 年 度 之 準 點 率 降 低 3.61 個 百 分 點 爰 此, 要 求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就 對 號 列 車 準 點 率 及 相 關 服 務 品 質 提 出 檢 討 及 改 一 臺 鐵 局 業 於 104 年 3 月 25 日 以 鐵 運 營 字 第 1040007866 號 函 報 交 通 部 旅 客 列 車 晚 點 賠 償 規 約 修 改 備 查, 俟 完 成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二 公 告 實 施 前, 實 務 上 已 在 旅 客 舉 證 情 形 下, 對 符 合 晚 點 賠 償 標 準 旅 客 賠 償 三 臺 鐵 局 刻 正 依 程 序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 交 通 部 業 於 104 年 8 月 17 日 以 交 路 ( 一 ) 字 第 1048900125 號 函 將 書 面 報 告 提 報 立 法 院

進, 並 向 立 法 院 交 通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報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