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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教 育 厅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核 准 书 第 57 号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高 等 学 校 章 程 制 定 暂 行 办 法,2015 年 7 月 8 日 中 共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第 二 届 党 委 会 第 70 次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报 我 厅 核 准 的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章 程, 经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高 校 章 程 核 准 委 员 会 评 议,2015 年 11 月 20 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第 11 次 厅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现 予 核 准 核 准 书 所 附 章 程 为 最 终 文 本, 请 学 校 在 2015 年 12 月 12 日 前 向 学 校 和 社 会 公 布,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得 修 改 学 校 应 以 章 程 作 为 依 法 办 学 实 施 管 理 和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的 基 本 准 则 和 依 据, 按 照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的 要 求, 完 善 法 人 治 理 结 构,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依 法 治 校 科 学 发 展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2015 年 12 月 9 日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章 程 序 言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始 创 于 1950 年 成 立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华 南 分 区 行 银 行 学 校,1973 年 复 办 为 广 东 省 银 行 学 校,1980 年 起 隶 属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先 后 定 名 为 广 东 银 行 学 校 广 州 金 融 专 科 学 校 广 州 金 融 高 等 专 科 学 校,2000 年 转 制 为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和 管 理,2004 年 改 为 现 名, 开 办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教 育 学 校 秉 承 明 德 敏 学 笃 行 致 远 的 校 训, 弘 扬 励 学 乐 教 求 实 拓 新 的 精 神, 坚 持 金 融 为 根 育 人 为 本 应 用 为 先 创 新 为 范 的 办 学 理 念, 依 托 行 业, 立 足 广 东, 面 向 全 国, 以 经 济 社 会 需 求 为 导 向, 培 养 富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的 高 水 平 财 经 类 应 用 型 人 才 2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和 自 主 管 理,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中 文 全 称 为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英 文 全 称 为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学 校 网 址 :http://www.gduf.edu.cn 学 校 法 定 住 所 为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龙 眼 洞 迎 福 路 527 号 ; 学 校 设 有 肇 庆 校 区, 位 于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星 湖 石 牌 学 校 经 举 办 者 及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根 据 办 学 需 要 调 整 校 区 第 三 条 学 校 是 由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举 办 的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四 条 学 校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致 力 于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服 务 地 方 和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第 五 条 学 校 与 举 办 者 和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之 间 的 关 系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条 学 校 依 法 享 有 以 下 办 学 自 主 权 : ( 一 ) 制 定 学 校 规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二 ) 根 据 社 会 需 要 办 学 条 件 和 国 家 核 定 的 办 学 规 模, 确 3

定 和 调 整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调 节 专 业 招 生 比 例, 确 定 选 拔 学 生 的 条 件 标 准 办 法 和 程 序 ; ( 三 )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和 自 身 特 点, 经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臵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学 位 授 权 点 ; ( 四 ) 制 定 人 才 培 养 计 划 和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 ( 五 )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技 术 开 发 和 社 会 服 务 ; ( 六 ) 开 展 与 国 ( 境 ) 内 外 高 等 学 校 研 究 机 构 及 其 他 组 织 的 交 流 与 合 作 ; ( 七 ) 确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臵 及 人 员 配 备 ; ( 八 ) 调 整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组 织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和 聘 用, 确 定 内 部 收 入 分 配 ; ( 九 ) 管 理 和 使 用 学 校 资 产 及 经 费 ; ( 十 ) 依 法 可 以 自 主 决 定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七 条 学 校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义 务, 依 法 接 受 举 办 者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社 会 监 督 第 八 条 学 校 的 发 展 目 标 是 建 设 成 为 应 用 型 金 融 品 牌 大 学, 实 现 规 模 质 量 特 色 和 效 益 的 统 一, 成 为 广 东 金 融 强 省 建 设 的 支 撑 者 区 域 金 融 事 业 发 展 的 引 领 者 和 国 家 金 融 高 端 教 育 的 示 范 者 第 九 条 学 校 的 根 本 任 务 是 培 养 人 才 学 校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以 行 业 需 求 为 导 向, 立 足 广 东, 面 向 全 国, 培 养 学 科 专 业 基 础 扎 实 应 用 能 力 强 富 有 创 新 精 神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的 4

财 经 类 应 用 型 人 才 第 十 条 学 校 以 经 济 学 管 理 学 法 学 为 主 体, 以 金 融 学 为 核 心, 坚 持 经 管 法 文 理 工 多 学 科 协 调 发 展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以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学 历 教 育 为 主, 抢 抓 机 遇, 开 展 研 究 生 教 育 国 际 合 作 教 育 和 国 际 生 及 港 澳 台 侨 生 教 育, 大 力 发 展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和 继 续 教 育 第 二 章 办 学 活 动 第 一 节 人 才 培 养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和 人 才 培 养 规 律, 根 据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定 位 及 核 准 的 招 生 章 程, 编 制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创 建 多 元 化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培 养 适 应 行 业 需 求 的 应 用 型 人 才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和 社 会 发 展 需 要, 自 主 设 臵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实 行 学 分 制 和 弹 性 学 制 对 完 成 学 业 计 划 考 核 合 格 的 学 生,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符 合 学 位 条 件 的 依 法 授 予 相 应 学 位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及 保 障 机 制, 定 期 发 布 教 学 质 量 报 告, 主 动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5

第 二 节 科 学 研 究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营 造 敬 仰 科 学 敬 奉 真 理 敬 慕 学 术 敬 畏 知 识 的 学 术 氛 围, 弘 扬 敢 于 突 破 善 于 攻 坚 勇 于 攀 峰 的 学 术 创 新 精 神, 为 科 研 工 作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保 障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坚 持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突 出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理 论 和 实 践 问 题, 求 是 致 用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建 构 以 地 方 和 国 家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需 求 为 导 向 的 应 用 研 究 平 台 体 系 以 高 端 金 融 智 库 为 导 向 的 协 同 创 新 平 台 体 系, 发 挥 学 科 带 头 人 引 领 作 用, 注 重 学 术 梯 队 建 设, 培 育 创 新 研 究 团 队, 提 升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建 立 开 放 竞 争 和 协 同 的 科 研 体 制, 促 进 科 研 成 果 产 业 转 化, 提 升 科 研 服 务 社 会 能 力 ; 完 善 科 研 管 理 体 制, 建 立 以 质 量 和 创 新 为 导 向 的 学 术 评 价 制 度 和 评 价 体 系, 依 法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鼓 励 学 术 创 新, 保 障 学 术 自 由,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第 三 节 社 会 服 务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坚 持 协 同 创 新, 开 展 校 政 校 企 校 校 校 所 等 多 层 次 的 深 度 合 作 共 建, 打 造 高 端 金 融 智 库, 提 供 金 融 决 策 咨 询, 培 养 高 级 金 融 管 理 人 才,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构 建 以 扩 大 金 融 理 论 和 政 策 影 响 力 为 导 向 的 社 会 服 务 评 价 体 系, 对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进 行 科 学 管 理 6

第 四 节 文 化 传 承 与 创 新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传 承 学 习 中 外 先 进 文 化, 弘 扬 科 学 和 人 文 精 神,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打 造 和 凝 练 金 融 文 化, 即 金 融 教 育 文 化 金 融 创 新 文 化 和 金 融 服 务 文 化 第 三 章 治 理 结 构 第 一 节 管 理 体 制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委 员 会 ( 简 称 学 校 党 委 )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实 行 党 委 领 导 校 长 负 责 教 授 治 学 民 主 管 理 的 治 理 体 制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立 科 学 化 民 主 化 规 范 化 的 决 策 制 度, 科 学 合 理 地 制 定 决 策 机 构 的 议 事 规 则, 并 在 决 策 过 程 中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学 校 建 立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对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提 供 合 法 性 咨 询 与 论 证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根 据 精 简 统 一 高 效 的 原 则, 依 据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设 臵 下 列 内 设 机 构, 报 编 制 部 门 备 案 确 认 : ( 一 ) 党 政 管 理 机 构 ; ( 二 ) 教 学 机 构 ; ( 三 ) 科 研 机 构 ; 7

( 四 ) 教 辅 机 构 ; ( 五 ) 附 属 机 构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和 学 科 建 设 的 需 要 设 臵 二 级 单 位 ( 系 或 院 ), 并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适 时 予 以 调 整 二 级 单 位 是 学 校 开 展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的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学 校 实 行 校 系 ( 院 ) 两 级 管 理 体 制 学 校 本 着 事 权 相 宜 和 权 责 一 致 的 原 则, 赋 予 二 级 单 位 相 应 的 管 理 权 力, 指 导 和 监 督 二 级 单 位 相 对 独 立 地 自 主 运 行 第 二 十 九 条 系 主 任 ( 院 长 ) 是 二 级 单 位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二 级 单 位 的 行 政 工 作 系 ( 院 ) 党 总 支 是 二 级 单 位 的 政 治 核 心, 依 照 中 国 共 产 党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基 层 组 织 工 作 条 例 履 行 职 责 学 校 建 立 系 ( 院 )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制 度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是 二 级 单 位 的 决 策 机 构,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本 单 位 的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队 伍 建 设 党 的 建 设 和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等 重 大 事 项 和 重 要 问 题 会 议 根 据 议 题 分 别 由 二 级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主 持 第 二 节 党 委 第 三 十 条 学 校 党 委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履 行 党 章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责, 把 握 学 校 发 展 方 向,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监 督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独 立 负 责 地 行 使 职 权, 保 证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的 各 项 任 务 完 成 8

第 三 十 一 条 学 校 党 委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全 面 贯 彻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坚 持 立 德 树 人,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动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 二 ) 讨 论 决 定 事 关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和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坚 持 党 管 干 部 原 则,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臵 及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依 照 有 关 程 序 推 荐 校 级 领 导 干 部 和 后 备 干 部 人 选, 做 好 老 干 部 工 作 ; ( 四 ) 坚 持 党 管 人 才 原 则,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人 才 工 作 计 划 和 重 大 人 才 政 策, 创 新 人 才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优 化 人 才 成 长 环 境, 统 筹 推 进 学 校 各 类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 五 ) 领 导 学 校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师 生 员 工 头 脑, 培 育 和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牢 牢 掌 握 学 校 意 识 形 态 工 作 的 领 导 权 管 理 权 话 语 权, 维 护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设 ; ( 六 ) 加 强 大 学 文 化 建 设,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作 用, 培 养 良 好 校 风 学 风 教 风 ; ( 七 ) 加 强 对 学 校 系 ( 院 ) 等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领 导, 做 好 发 展 党 员 和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发 展 党 内 基 层 民 主, 充 分 发 9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的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的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加 强 学 校 党 委 自 身 建 设 ; ( 八 ) 领 导 学 校 党 的 纪 律 检 查 工 作, 落 实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主 体 责 任, 推 进 惩 治 和 预 防 腐 败 体 系 建 设 ; ( 九 ) 领 导 学 校 工 会 共 青 团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 ( 十 ) 讨 论 决 定 其 他 事 关 师 生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要 事 项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党 委 实 行 集 体 领 导 与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坚 持 民 主 集 中 制, 集 体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要 事 项,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按 照 分 工 履 行 职 责 第 三 十 三 条 党 委 书 记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产 生, 主 持 党 委 全 面 工 作, 按 照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履 行 职 责, 负 责 组 织 党 委 重 要 活 动, 协 调 党 委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工 作, 督 促 检 查 党 委 决 议 贯 彻 落 实, 主 动 协 调 党 委 与 校 长 之 间 的 工 作 关 系, 支 持 校 长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十 四 条 健 全 党 委 会 议 制 度 和 议 事 规 则 党 委 会 议 坚 持 科 学 决 策 民 主 决 策 依 法 决 策 党 委 会 议 由 党 委 书 记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党 委 书 记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的 党 委 委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 讨 论 决 定 干 部 任 免 等 重 要 事 项 时, 应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委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表 决 事 项 时, 以 超 过 应 到 会 委 员 人 数 的 半 数 同 意 为 通 过 对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如 需 变 更 调 整, 应 根 据 决 策 程 序 进 行 复 议 10

不 是 党 委 委 员 的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可 以 列 席 会 议 学 校 纪 委 副 书 记 列 席 会 议 第 三 十 五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党 内 监 督 机 关,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领 导 下, 担 负 起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的 监 督 责 任, 纪 委 委 员 按 相 关 规 定 选 举 产 生 第 三 节 校 长 第 三 十 六 条 校 长 由 举 办 者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产 生 和 任 命, 主 持 学 校 行 政 工 作, 在 学 校 党 委 领 导 下,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组 织 实 施 学 校 党 委 有 关 决 议, 行 使 高 等 教 育 法 等 规 定 的 各 项 职 权, 全 面 负 责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副 校 长 协 助 校 长 工 作 第 三 十 七 条 校 长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重 要 行 政 规 章 制 度 重 大 教 学 科 研 改 革 措 施 重 要 办 学 资 源 配 臵 方 案, 组 织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 ( 二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臵 方 案,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有 关 规 定,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任 免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 三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重 要 人 才 政 策 和 重 大 人 才 工 程 计 划,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聘 任 和 解 聘 教 师 以 及 内 部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 ( 四 ) 组 织 拟 订 和 实 施 学 校 重 大 基 本 建 设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等 11

方 案, 加 强 财 政 管 理 和 审 计 监 督, 管 理 和 保 护 学 校 资 产 ; ( 五 )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和 科 学 研 究,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机 制, 提 高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服 务 国 家 和 地 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把 学 校 办 出 特 色 争 创 一 流 ; ( 六 ) 组 织 开 展 思 想 品 德 教 育, 负 责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并 实 施 奖 励 或 处 分, 开 展 招 生 和 就 业 工 作 ; ( 七 ) 做 好 学 校 安 全 稳 定 和 后 勤 保 障 工 作 ; ( 八 ) 组 织 开 展 学 校 对 外 交 流 与 合 作, 依 法 代 表 学 校 与 各 级 政 府 社 会 各 界 和 境 外 机 构 等 签 署 合 作 协 议, 接 受 社 会 捐 赠 ; ( 九 ) 向 党 委 报 告 重 大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组 织 处 理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工 会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团 员 代 表 大 会 有 关 行 政 工 作 的 提 案, 支 持 学 校 各 级 党 组 织 民 主 党 派 基 层 组 织 群 众 组 织 和 学 术 组 织 开 展 工 作 ; ( 十 ) 履 行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三 十 八 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是 学 校 行 政 议 事 决 策 机 构, 主 要 研 究 提 出 拟 由 党 委 讨 论 决 定 的 重 要 事 项 方 案, 具 体 部 署 落 实 党 委 决 议 的 有 关 措 施, 研 究 处 理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由 校 长 召 集 并 主 持 会 议 成 员 一 般 为 学 校 行 政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会 议 议 题 由 学 校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提 出, 校 长 确 定 会 议 必 须 有 半 数 以 上 成 员 到 会 方 能 召 开 校 长 应 在 广 泛 听 取 与 会 人 员 意 见 基 础 上, 对 讨 论 研 究 的 事 项 作 出 决 定 党 委 书 记 副 书 记 纪 委 书 记 等 可 视 议 题 情 况 参 加 会 议 12

第 四 节 学 术 组 织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最 高 学 术 机 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产 生 和 行 使 职 权, 统 筹 行 使 对 学 校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等 职 权 具 体 包 括 : ( 一 ) 学 校 下 列 事 务 决 策 前, 应 当 提 交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或 者 交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并 直 接 做 出 决 定 : 学 科 专 业 及 教 师 队 伍 建 设 规 划, 以 及 科 学 研 究 对 外 学 术 交 流 合 作 等 重 大 学 术 规 划 ; 自 主 设 臵 或 者 申 请 设 臵 学 科 专 业 ; 学 术 机 构 设 臵 方 案, 交 叉 学 科 跨 学 科 协 同 创 新 机 制 的 建 设 方 案 学 科 资 源 的 配 臵 方 案 ;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的 评 价 标 准 及 考 核 办 法 ;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及 细 则, 学 历 教 育 的 培 养 标 准 教 学 计 划 方 案 招 生 的 标 准 与 办 法 ;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的 学 术 标 准 与 办 法 ; 学 术 评 价 争 议 处 理 规 则,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 学 术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组 织 规 程, 学 术 分 委 员 会 章 程 ; 学 校 认 为 需 要 提 交 审 议 的 其 他 学 术 事 务 ( 二 ) 学 校 实 施 以 下 事 项, 涉 及 对 学 术 水 平 做 出 评 价 的, 应 当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学 术 组 织 进 行 评 定 : 学 校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和 奖 励, 对 外 推 荐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成 果 奖 ;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岗 位 人 选 名 誉 ( 客 座 ) 教 授 聘 任 人 选, 推 荐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组 织 的 任 职 人 选 人 才 选 拔 培 养 计 划 人 选 ; 自 主 设 立 各 类 学 术 科 研 基 金 科 研 项 目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奖 项 等 ; 需 要 评 价 学 术 水 平 的 其 他 事 项 ( 三 ) 学 校 做 出 下 列 决 策 前, 应 当 通 报 学 术 委 员 会, 由 学 术 13

委 员 会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 制 订 与 学 术 事 务 相 关 的 全 局 性 重 大 发 展 规 划 和 发 展 战 略 ; 学 校 预 算 决 算 中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的 安 排 和 分 配 及 使 用 ; 教 学 科 研 重 大 项 目 的 申 报 及 资 金 的 分 配 使 用 ; 开 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赴 境 外 办 学, 对 外 开 展 重 大 项 目 合 作 ; 学 校 认 为 需 要 听 取 学 术 委 员 会 意 见 的 其 他 事 项 学 术 委 员 会 对 上 述 事 项 提 出 明 确 不 同 意 见 的, 学 校 应 当 做 出 说 明 重 新 协 商 研 究 或 者 暂 缓 执 行 ( 四 ) 学 术 委 员 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学 校 委 托, 受 理 有 关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举 报 并 进 行 调 查, 裁 决 学 术 纠 纷 对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的 行 为, 依 职 权 直 接 撤 销 或 者 建 议 相 关 部 门 撤 销 当 事 人 相 应 的 学 术 称 号 学 术 待 遇, 并 可 以 同 时 向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学 术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学 者 组 成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推 选 产 生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规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产 生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设 立 学 科 建 设 委 员 会 科 学 研 究 委 员 会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与 聘 任 委 员 会 和 学 术 道 德 委 员 会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授 权 专 门 委 员 会 就 专 项 学 术 事 项 召 开 会 议,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学 术 委 员 会 实 行 例 会 制 度, 每 学 期 至 少 召 开 1 次 全 体 会 议 学 术 委 员 会 议 事 决 策 实 行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以 与 会 委 员 的 2/3 以 上 同 意, 方 可 通 过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审 议 决 定 或 者 评 定 的 事 项, 一 般 应 当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做 出 决 定 ; 也 可 以 14

根 据 事 项 性 质, 采 取 实 名 投 票 方 式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学 位 事 务 的 咨 询 与 决 策 机 构, 依 据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章 程 行 使 学 位 ( 含 名 誉 学 位 ) 评 定 授 予 和 撤 销, 学 位 争 议 的 裁 定, 以 及 审 议 硕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资 格 等 职 权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由 校 长 担 任,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相 关 校 领 导 学 位 授 予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组 成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作 出 授 予 学 位 和 其 它 审 批 事 项 等 重 要 决 议, 需 有 全 体 委 员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会 议 方 为 有 效 ; 会 议 采 取 记 名 或 无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的 方 式, 经 应 到 会 委 员 过 半 数 通 过, 决 议 方 可 生 效 二 级 单 位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第 五 节 民 主 管 理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工 依 法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学 校 工 会 是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工 作 机 构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 一 ) 听 取 学 校 章 程 草 案 的 制 定 和 修 订 情 况 报 告,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二 ) 听 取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校 园 建 设 及 其 他 重 大 改 革 和 重 大 问 题 解 决 方 案 的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15

( 三 ) 听 取 学 校 年 度 工 作 财 务 工 作 工 会 工 作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四 ) 讨 论 通 过 学 校 提 出 的 与 教 职 工 利 益 直 接 相 关 的 福 利 校 内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以 及 相 应 的 教 职 工 聘 任 考 核 奖 惩 办 法 ; ( 五 ) 审 议 学 校 上 一 届 ( 次 )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提 案 的 办 理 情 况 报 告 ; ( 六 ) 按 照 有 关 工 作 规 定 和 安 排 评 议 学 校 领 导 干 部 ; ( 七 )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监 督 学 校 章 程 规 章 制 度 和 决 策 的 落 实, 并 提 出 整 改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八 ) 讨 论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以 及 学 校 与 学 校 工 会 商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工 会 是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工 会 组 织 领 导 下 的 教 职 工 自 愿 参 加 的 群 众 组 织,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会 法 和 中 国 工 会 章 程 履 行 职 责, 开 展 工 会 工 作, 维 护 教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内 各 民 主 党 派 无 党 派 人 士, 依 法 开 展 活 动,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第 四 十 四 条 共 青 团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委 员 会 ( 简 称 团 委 ) 是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团 组 织 领 导 下 的 先 进 青 年 的 群 众 组 织 团 委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服 务 青 年 学 生 成 长 成 才 学 校 支 持 团 委 按 照 团 章 自 主 开 展 工 作 16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在 学 校 党 委 的 领 导 下 和 学 校 团 委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是 全 校 学 生 行 使 民 主 权 利 和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的 基 本 形 式 之 一, 是 拓 宽 学 校 和 学 生 联 系 的 重 要 渠 道, 代 表 学 生 的 利 益 权 利, 并 履 行 应 尽 的 义 务, 代 表 全 校 学 生 的 意 志, 维 护 全 校 学 生 的 利 益 学 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责 是 : ( 一 ) 审 议 学 生 会 组 织 的 工 作 报 告 ; ( 二 ) 讨 论 审 议 本 会 的 工 作 方 向 和 工 作 任 务 ; ( 三 ) 制 订 及 修 订 学 生 会 章 程 ; ( 四 )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学 生 会 领 导 机 构 ; ( 五 ) 开 展 学 生 代 表 提 案 工 作,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六 ) 讨 论 审 议 应 当 由 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决 议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实 行 党 务 公 开 校 务 公 开 和 信 息 公 开, 接 受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师 生 员 工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第 四 章 教 职 工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校 教 职 工 由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等 组 成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根 据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招 聘 各 类 教 职 工 学 校 17

为 教 职 工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保 障 教 职 工 的 福 利 待 遇 第 四 十 九 条 学 校 实 行 岗 位 设 臵 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教 职 工 根 据 受 聘 岗 位 纳 入 相 应 系 列 岗 位 管 理 学 校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岗 位 职 责, 按 德 能 勤 绩 廉 标 准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人 员 聘 用 解 聘 晋 升 流 动 奖 惩 和 确 定 绩 效 工 资 的 依 据 学 校 对 离 退 休 人 员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关 心 提 供 服 务 和 进 行 管 理 第 五 十 条 教 职 工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享 有 学 术 自 由 权 利, 开 展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服 务 或 岗 位 要 求 的 工 作, 参 加 学 术 团 体, 开 展 学 术 活 动 ; ( 二 ) 按 照 工 作 职 责 公 平 使 用 学 校 公 共 资 源 ; ( 三 ) 公 平 获 得 进 修 培 训 等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机 会 和 条 件 ; ( 四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公 平 地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及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 ( 五 ) 享 受 薪 酬 医 疗 休 假 保 险 等 待 遇, 按 照 聘 任 职 务 或 岗 位, 获 取 工 资 报 酬, 享 受 国 家 省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福 利 待 遇 ; ( 六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其 他 涉 及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 七 ) 就 职 务 聘 用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纪 律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异 议 或 提 出 申 诉 ; ( 八 )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18

( 九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五 十 一 条 教 职 工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宪 法 法 律 和 职 业 道 德, 不 断 提 高 思 想 政 治 觉 悟 和 教 育 教 学 业 务 水 平, 为 人 师 表 ; ( 二 )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执 行 学 校 的 工 作 计 划,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学 校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 ( 三 ) 爱 护 学 校 声 誉, 维 护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遵 守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 四 )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尊 重 学 生 人 格, 促 进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 ( 五 ) 制 止 有 害 于 学 生 的 行 为 或 者 其 他 侵 犯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批 评 和 抵 制 有 害 于 学 生 健 康 成 长 的 现 象 ; ( 六 ) 遵 守 学 术 规 范,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和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五 十 二 条 学 校 建 立 以 下 制 度 依 法 保 障 教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一 ) 建 立 与 学 校 发 展 水 平 和 财 力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薪 酬 与 福 利 待 遇 制 度 ; ( 二 ) 建 立 对 为 国 家 和 学 校 做 出 突 出 成 绩 与 贡 献 的 教 职 工 的 表 彰 和 奖 励 制 度 ; ( 三 ) 建 立 与 学 校 发 展 学 科 建 设 和 岗 位 需 要 相 适 应 的 教 职 工 职 业 发 展 制 度 ; ( 四 ) 建 立 对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教 职 工 的 救 助 制 度 ; 19

( 五 ) 建 立 教 职 工 参 与 学 校 事 务 的 民 主 管 理 制 度 ; ( 六 ) 建 立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保 障 教 职 工 合 法 权 益 的 制 度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建 立 教 职 工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及 其 工 作 机 构, 建 立 权 利 保 护 和 救 济 制 度 第 五 章 学 生 与 学 员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生 是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生 依 法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安 排 的 各 种 活 动, 使 用 学 校 提 供 的 教 育 教 学 资 源 ; ( 二 ) 按 照 国 家 地 方 等 有 关 规 定 获 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助 学 贷 款 ; ( 三 ) 获 得 心 理 健 康 就 业 创 业 等 指 导 与 服 务 ; ( 四 ) 在 学 业 成 绩 思 想 品 行 和 社 会 实 践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完 成 学 校 规 定 学 业 后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五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处 理 有 异 议,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申 诉 或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对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侵 犯 其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提 出 申 诉 或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六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0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生 依 法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 二 ) 遵 守 学 校 管 理 制 度 ; ( 三 ) 完 成 规 定 的 学 习 任 务 ; ( 四 ) 维 护 学 校 声 誉 和 学 校 合 法 权 益 ; ( 五 )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履 行 获 得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及 助 学 金 的 相 应 义 务 ; ( 六 ) 遵 守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尊 敬 师 长, 养 成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行 为 习 惯 ; ( 七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建 立 以 下 制 度 依 法 保 障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 ( 一 ) 建 立 学 生 奖 惩 制 度, 对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和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 体 和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 对 违 纪 学 生 给 予 相 应 的 批 评 教 育 和 纪 律 处 分 ; ( 二 ) 建 立 健 全 学 生 助 学 服 务 机 制, 为 在 学 习 和 生 活 中 遇 到 困 难 的 学 生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帮 助, 为 学 生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教 育 和 相 关 辅 导 服 务 ; ( 三 ) 推 进 素 质 教 育, 通 过 思 想 引 领 学 术 科 技 创 新 创 业 文 体 艺 术 社 会 实 践 志 愿 服 务 等 活 动, 全 面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实 现 学 校 育 人 目 标 ; ( 四 ) 建 立 健 全 学 校 就 业 创 业 指 导 体 系, 为 学 生 提 供 职 业 生 涯 规 划 就 业 创 业 指 导 与 政 策 咨 询 就 业 创 业 市 场 信 息 等 服 务 ; 21

( 五 ) 通 过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等 制 度 依 法 保 障 学 生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权 益 申 诉 机 制, 维 护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学 校 设 立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及 其 工 作 机 构, 按 规 定 程 序 受 理 学 生 申 诉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员 是 按 照 规 定 在 本 校 注 册 但 没 有 学 籍 的 非 学 历 受 教 育 者 学 员 入 学 应 当 与 学 校 签 订 教 育 服 务 协 议, 按 照 国 家 和 学 校 的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相 应 的 权 利 和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学 校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向 学 员 颁 发 相 应 的 证 书 或 证 明 第 六 章 办 学 保 障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财 经 法 律 及 规 章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管 理 统 一 核 算 的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对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与 财 务 管 理 ; 建 立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接 受 相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第 六 十 一 条 学 校 经 费 来 源 以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其 他 多 种 渠 道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为 辅 学 校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包 括 : ( 一 )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 ( 二 ) 事 业 收 入 ; ( 三 )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 22

( 四 )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 ( 五 ) 经 营 收 入 ; ( 六 ) 其 他 收 入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计 制 度, 对 学 校 及 所 属 单 位 实 施 内 部 审 计 第 六 十 三 条 学 校 资 产 为 国 有 资 产 学 校 执 行 资 产 购 臵 配 备 使 用 和 处 臵 等 管 理 制 度, 实 施 统 一 领 导 归 口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责 任 到 人 的 资 产 管 理 体 制 第 六 十 四 条 推 进 学 校 后 勤 社 会 化 改 革, 构 建 适 应 市 场 运 作 机 制 的 新 型 后 勤 保 障 体 系, 提 升 后 勤 管 理 水 平 保 障 能 力 和 服 务 质 量, 为 师 生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和 规 范 的 后 勤 服 务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节 约 型 校 园 建 设 管 理 运 行 机 制, 把 节 约 型 校 园 建 设 理 念 和 制 度 贯 彻 到 校 园 规 划 建 设 使 用 和 管 理 的 全 过 程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校 建 立 完 善 的 安 全 保 卫 体 系, 加 强 治 安 综 合 治 理, 建 设 平 安 校 园 ;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机 制, 预 防 和 妥 善 处 理 突 发 事 件, 维 护 校 园 和 谐 稳 定 第 七 章 学 校 与 社 会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校 实 施 开 放 办 学 战 略, 加 强 与 政 府 部 门 科 研 院 所 企 事 业 单 位 社 会 团 体 国 ( 境 ) 外 知 名 大 学 等 组 织 的 23

合 作, 积 极 开 展 协 同 创 新, 推 动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理 事 会 理 事 会 是 支 持 学 校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咨 询 议 事 监 督 机 构, 就 学 校 发 展 目 标 战 略 规 划 重 大 决 策 等 进 行 咨 询 建 议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六 十 九 条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校 友 会 是 学 校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的 由 校 友 自 愿 组 成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校 友 会 依 法 按 照 其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校 友 会 可 以 设 立 校 友 分 会 第 七 十 条 校 友 包 括 在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及 其 前 身 学 习 或 工 作 过 的 学 生 学 员 和 教 职 员 工, 以 及 经 学 校 授 予 荣 誉 校 友 的 其 他 人 士 第 七 十 一 条 广 东 省 广 东 金 融 学 院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是 学 校 依 法 注 册 成 立 的 地 方 性 非 公 募 基 金 会, 按 照 其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和 业 务 范 围, 接 受 并 管 理 校 友 社 会 捐 赠, 支 持 学 校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校 教 育 发 展 基 金 会 设 监 事 会, 监 督 其 遵 守 法 律 及 基 金 会 章 程 的 执 行 情 况 第 八 章 学 校 标 识 第 七 十 三 条 校 徽 为 圆 形, 颜 色 为 中 国 红 外 圈 为 学 校 中 英 文 名 称, 中 央 图 案 木 棉 花 标 示 学 校 地 处 广 州, 对 开 花 瓣 寓 意 开 卷 育 人, 人 字 形 的 布 币 象 征 面 向 金 融 行 业 办 学 图 示 : 24

第 七 十 四 条 校 旗 为 长 方 形 旗 臶, 旗 面 为 柠 檬 黄 (C:0 M:0 Y:100 K:0), 长 宽 比 例 为 3:2 旗 面 中 央 分 别 印 有 校 徽 和 中 文 校 名, 颜 色 为 中 国 红 (C:0 M:100 Y:100 K:10) 图 示 : 第 七 十 五 条 校 歌 为 融 通 天 下 第 七 十 六 条 校 庆 日 为 每 年 10 月 16 日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七 条 本 章 程 的 制 定 须 提 交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经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学 校 党 委 会 讨 论 审 定, 报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第 七 十 八 条 本 章 程 是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自 主 管 理 和 履 行 公 共 25

职 能 的 基 本 准 则, 学 校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与 本 章 程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章 程 为 准 第 七 十 九 条 本 章 程 可 以 根 据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修 订 本 章 程 的 修 订 由 以 下 任 何 一 方 提 议 : ( 一 ) 校 长 ; ( 二 ) 学 校 党 委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员 ; ( 三 )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代 表 章 程 的 修 订 决 定 由 学 校 党 委 应 到 会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委 员 通 过 章 程 的 修 订 应 当 符 合 章 程 制 定 程 序 第 八 十 条 学 校 成 立 专 门 机 构 负 责 监 督 本 章 程 的 执 行, 依 据 章 程 审 查 学 校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规 范 性 文 件, 受 理 对 违 反 章 程 的 管 理 行 为 办 学 活 动 的 举 报 和 投 诉 第 八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党 委 负 责 解 释 第 八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自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核 准 后 学 校 公 布 之 日 起 生 效 实 施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