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公 开 征 集 委 托 投 票 权 报 告 书 一 重 要 提 示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以 下 称 管 理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钢 研 高 纳 或 公 司 ) 独 立 董 事 张 晓 维 受 其 他 独 立 董 事 的 委 托 作 为 征 集 人, 向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征 集 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 召 开 的 公 司 201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所 有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本 征 集 函 的 内 容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未 发 表 任 何 意 见, 任 何 与 之 相 反 的 声 明 均 属 虚 假 不 实 陈 述 二 征 集 人 声 明 本 人 张 晓 维 作 为 征 集 人 仅 对 本 公 司 召 开 的 201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所 有 审 议 事 项 征 集 股 东 委 托 投 票 而 制 作 并 签 署 本 征 集 函 本 人 保 证 本 征 集 函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单 独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 保 证 不 会 利 用 本 次 征 集 投 票 权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市 场 等 证 券 欺 诈 行 为 本 次 征 集 投 票 权 行 动 以 无 偿 方 式 进 行, 本 报 告 书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发 布 本 次 征 集 行 动 完 全 基 于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职 责, 所 发 布 的 信 息 不 存 在 虚 假 误 导 性 陈 述, 本 报 告 书 的 履 行 不 会 违 反 本 公 司 章 程 或 内 部 制 度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或 与 之 产 生 冲 突 三 征 集 人 基 本 情 况 ( 一 ) 征 集 人 简 介 : 张 晓 维 先 生 : 中 国 国 籍, 无 境 外 居 留 权,47 岁, 硕 士, 律 师 曾 在 内 蒙 古 司 法 厅 工 作, 曾 任 河 北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教 师,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经 济 法 系 任 教 师 现 任 北 京 汉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主 任 合 伙 人 律 师 历 任 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建 设 顾 问, 第 五 届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理 事, 第 六 届 全 国 律 协 规 章 制 度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命 题 委 员 会 委 员, 第 五 届 北 京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第 六 届 理 事,2005 年 荣 获 全 国 优 秀 律 师 称 号 ;2007 年 获 得 北 京 市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个 人 管 理 人 资 格 ( 二 ) 征 集 人 目 前 未 因 证 券 违 法 行 为 受 到 处 罚, 未 涉 及 与 经 济 纠 纷 有 关 的 重 大 民 事 诉 讼 或 仲 裁 ( 三 ) 征 集 人 与 其 主 要 直 系 亲 属 未 就 本 公 司 股 权 有 关 事 项 达 成 任 何 协 议 或 安 排 ; 其 作 为 本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与 本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人 之 间 以 及 与 本 次 征 集 事 项 之 间 不 存 在 任 何 利 害 关 系 四 征 集 人 对 征 集 事 项 的 投 票 情 况 征 集 人 作 为 本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出 席 了 公 司 于 2012 年 9 月 28 日 召 开 的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并 对 <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与 首 期 股 票 期 权 授 予 方 案 > 及 其 摘 要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和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投 了 赞 成 票 ; 出 席 了 公 司 于 2012 年 12 月 10 日 召 开 的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并 对 <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与 首 期 股 票 期 权 授 予 方 案 ( 修 订 稿 )> 及 其 摘 要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和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投 了 赞 成 票 五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及 本 次 征 集 事 项 ( 一 )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地 点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简 称 : 钢 研 高 纳 证 券 代 码 :300034 法 定 代 表 人 : 干 勇 董 事 会 秘 书 : 许 洪 贵 联 系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大 柳 树 南 村 19 号 联 系 电 话 :010-62182656 联 系 传 真 :010-62185097 电 子 信 箱 :postmaster@gaona.com.cn
( 二 ) 征 集 事 项 : 公 司 201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所 有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三 ) 本 投 票 委 托 征 集 函 签 署 日 期 :2012 年 12 月 10 日 六 201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基 本 情 况 关 于 本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上 披 露 的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召 开 201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2012-45) 七 征 集 方 案 征 集 人 依 据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本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制 定 了 本 次 征 集 投 票 权 方 案, 该 征 集 方 案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1 征 集 对 象 : 截 止 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 下 午 3:00 收 市 后,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2 征 集 时 间 :2012 年 10 月 24 日 的 9:00~17:00 3 征 集 方 式 : 采 用 公 开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发 布 公 告 进 行 投 票 权 征 集 行 动 4 征 集 程 序 和 步 骤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 下 午 3:00 收 市 后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全 体 流 通 股 股 东 可 通 过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委 托 手 续 : 第 一 步 : 填 写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须 按 照 本 征 集 函 确 定 的 格 式 逐 项 填 写 第 二 步 : 向 征 集 人 委 托 的 公 司 证 券 部 提 交 本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 本 次 征 集 投 票 权 将 由 公 司 证 券 部 签 收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法 人 股 东 须 提 供 下 述 文 件 : a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 b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c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 如 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他 人 签 署, 则 须 同 时 提 供 经 公 证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他 人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授 权 书 ); d 法 人 股 东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 e 2012 年 12 月 21 日 下 午 交 易 结 束 后 持 股 清 单 ( 加 盖 托 管 营 业 部 公 章 的 原
件 ) ( 注 : 请 在 上 述 所 有 文 件 上 加 盖 法 人 股 东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个 人 股 东 须 提 供 下 述 文 件 : a 股 东 本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b 股 东 账 户 卡 复 印 件 ; c 股 东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 由 本 人 签 署 ; 如 系 由 本 人 授 权 他 人 签 署, 则 须 同 时 提 供 经 公 证 的 本 人 授 权 他 人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授 权 书 ); d 2012 年 12 月 21 日 下 午 交 易 结 束 后 持 股 清 单 ( 加 盖 托 管 营 业 部 公 章 的 原 件 ) ( 注 : 请 股 东 本 人 在 所 有 文 件 上 签 字 ) 在 本 次 股 东 会 议 登 记 时 间 截 止 之 前, 法 人 股 东 和 个 人 股 东 的 前 述 文 件 可 以 通 过 挂 号 信 函 方 式 或 者 委 托 专 人 送 达 的 方 式 送 达 公 司 证 券 部 其 中, 信 函 以 公 司 证 券 部 签 署 回 单 视 为 收 到 ; 专 人 送 达 的 以 公 司 证 券 部 向 送 达 人 出 具 收 条 视 为 收 到 请 将 提 交 的 全 部 文 件 予 以 妥 善 密 封, 注 明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人, 并 在 显 著 位 置 标 明 独 立 董 事 征 集 投 票 权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送 达 公 司 的 指 定 地 址 如 下 :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大 柳 树 南 村 19 号 收 件 人 :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部 邮 编 :100081 联 系 电 话 :010-62182656 联 系 传 真 :010-62185097 第 三 步 : 由 见 证 律 师 确 认 有 效 表 决 票 见 证 律 师 将 对 法 人 股 东 和 个 人 股 东 提 交 的 前 述 第 二 步 所 列 示 的 文 件 进 行 形 式 审 核 经 审 核 确 认 有 效 的 授 权 委 托 将 由 见 证 律 师 提 交 征 集 人 股 东 的 授 权 委 托 经 审 核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为 有 效 : 1 股 东 提 交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以 信 函 专 人 送 达 的 方 式 在 本 次 征 集 投 票 权 截 止 时 间 (2012 年 12 月 24 日 17:00) 之 前 送 达 指 定 地 址 ; 2 股 东 提 交 的 文 件 完 备, 符 合 前 述 第 二 步 所 列 示 的 文 件 要 求 ; 3 股 东 提 交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其 相 关 文 件 有 关 信 息 与 股 权 登 记 日 股 东 名 册 记 载 的 信 息 一 致 4 授 权 委 托 书 内 容 明 确, 股 东 未 将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权 同 时 委 托 给 征 集 人 以 外 的 人
八 其 他 1 股 东 将 投 票 权 委 托 给 征 集 人 后 如 亲 自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登 记 并 出 席 会 议, 或 者 在 会 议 登 记 时 间 截 止 之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明 示 撤 回 原 授 权 委 托, 则 已 作 出 的 授 权 委 托 自 动 失 效 2 股 东 重 复 委 托 且 授 权 内 容 不 同 的, 以 委 托 人 最 后 一 次 签 署 的 委 托 为 有 效 不 能 判 断 委 托 人 签 署 时 间 的, 以 最 后 收 到 的 委 托 为 有 效 3 由 于 征 集 投 票 权 的 特 殊 性, 见 证 律 师 仅 对 股 东 根 据 本 征 集 函 提 交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进 行 形 式 审 核, 并 不 对 授 权 委 托 书 及 相 关 文 件 上 的 签 字 和 盖 章 是 否 确 为 股 东 本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进 行 实 质 审 核, 符 合 本 征 集 函 规 定 形 式 要 件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将 被 确 认 为 有 效 因 此, 特 提 醒 股 东 注 意 保 护 自 己 的 投 票 权 不 被 他 人 侵 犯 征 集 人 : 张 晓 维 2012 年 12 月 10 日
附 件 :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征 集 投 票 权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声 明 : 本 人 是 在 对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征 集 投 票 权 的 相 关 情 况 充 分 知 情 的 条 件 下 委 托 征 集 人 行 使 投 票 权 在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登 记 时 间 截 止 之 前, 本 人 保 留 随 时 撤 回 该 项 委 托 的 权 利 将 投 票 权 委 托 给 征 集 人 后, 如 本 人 亲 自 ( 不 包 括 网 络 投 票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登 记 并 出 席 会 议, 或 者 在 会 议 登 记 时 间 截 止 之 前 以 书 面 方 式 明 示 撤 回 原 授 权 委 托 的, 则 以 下 委 托 行 为 自 动 失 效 兹 全 权 委 托 张 晓 维 先 生 代 表 本 人 ( 本 公 司 ) 出 席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代 为 行 使 表 决 权 受 托 人 对 列 入 会 议 议 程 的 议 案 按 照 本 公 司 ( 人 ) 于 下 表 所 列 指 示 行 使 表 决 权, 对 于 可 能 纳 入 会 议 议 程 的 临 时 提 案 或 其 他 本 公 司 ( 人 ) 未 做 具 体 指 示 的 议 案, 受 托 人 ( 享 有 不 享 有 ) 表 决 权, 并 ( 可 以 不 可 以 )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思 进 行 表 决 : 序 号 议 案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议 案 1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与 首 期 股 票 期 权 授 予 方 案 ( 修 订 稿 ) 及 其 摘 要 (1) 激 励 对 象 的 确 定 依 据 和 范 围 (2) 激 励 计 划 所 涉 及 的 标 的 股 票 来 源 和 数 量 (3) 激 励 对 象 获 授 的 股 票 期 权 分 配 情 况 (4) 激 励 计 划 的 有 效 期 授 权 日 等 待 期 行 权 有 效 期 可 行 权 日 可 行 权 期 禁 售 期
(5) 股 票 期 权 的 行 权 价 格 及 行 权 价 格 的 确 定 方 法 (6) 激 励 对 象 获 授 股 票 期 权 的 条 件 以 及 行 权 条 件 (7) 激 励 计 划 的 调 整 方 法 和 程 序 (8) 股 票 期 权 会 计 处 理 (9) 公 司 授 予 股 票 期 权 及 激 励 对 象 行 权 的 程 序 (10) 公 司 与 激 励 对 象 各 自 的 权 利 义 务 (11) 公 司 激 励 对 象 发 生 异 动 时 如 何 实 施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12) 激 励 计 划 的 变 更 终 止 及 其 他 事 项 议 案 2 北 京 钢 研 高 纳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实 施 考 核 管 理 办 法 议 案 3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委 托 人 签 字 ( 盖 章 ): 委 托 人 股 东 账 号 : 委 托 人 联 系 方 式 : 受 托 人 签 字 : 受 托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受 托 人 联 系 方 式 : 委 托 日 期 : 年 月 日 委 托 期 限 : 自 签 署 日 至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结 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