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业 为 本 客 户 为 先 北 京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一 家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具 有 国 内 外 专 利 商 标 代 理 资 格, 能 够 提 供 全 方 位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服 务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公 司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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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 王 霁 虹 编 委 : 张 志 第 9 期 2011 年 11 月 徐 猛 李 宏 徐 志 光 徐 寿 春 刘 利 彪 编 辑 : 黄 彬 琳 V&T LAW FIRM 万 商 天 勤 律 师 事 务 所 北 京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东 四 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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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 位 号 :N4012-N4013 单 位 名 称 : 四 川 省 三 合 堂 生 态 农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万 永 吉 职 务 : 总 经 理 展 品 信 息 : 野 生 天 麻 加 工, 销 售, 批 发 企 业 简 介 : 我 公 司 主 要 从 事 野 生 天 麻


(2) 廠 商 具 有 維 修 維 護 或 售 後 服 務 能 力 之 證 明 ;(3) 廠 商 具 有 製 造 供 應 或 承 做 能 力 之 證 明 ;(4) 具 有 相 當 人 力 之 證 明 屬 特 定 資 格 之 ㄧ 8.(3) 機 關 辦 理 預 算 金 額 為 新 台 幣 四 億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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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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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宁《问中医几度秋凉》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目 录 禁 令 一 览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5 中 央 六 项 禁 令 6 关 于 在 全 国 纪 检 监 察 系 统 开 展 会 员 卡 专 项 清 退 活 动 的 通 知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7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Transcription: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杂 志 中 文 版 2012 年 第 1 期 总 第 65 期 我 国 商 标 申 请 审 查 周 期 缩 至 10 个 月 凝 智 聚 力 顺 势 作 为 康 信 2012 年 会 圆 满 结 束 中 美 两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比 较 欧 洲 专 利 局 上 调 专 利 申 请 相 关 费 用 专 利 布 局 海 外 如 何 做 到 " 事 半 功 倍 " 北 京 长 沙 温 州 香 港 欧 洲 美 国 www.kangxin.com

专 业 为 本 客 户 为 先 北 京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是 一 家 经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具 有 国 内 外 专 利 商 标 代 理 资 格, 能 够 提 供 全 方 位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服 务 的 法 律 服 务 机 构 公 司 成 立 于 1994 年, 总 部 设 在 北 京, 并 在 长 沙 温 州 香 港 美 国 欧 洲 等 地 设 有 办 事 处 康 信 凭 借 优 势 团 队 和 遍 及 世 界 的 服 务 网 络 为 公 司 赢 得 了 长 期 稳 定 的 客 户 群 ; 以 诚 信 和 高 效 的 服 务 理 念 赢 得 了 客 户 的 信 任 和 支 持, 已 成 为 在 国 内 处 于 领 先 地 位 的 知 识 产 权 事 务 所 之 一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甲 48 号 盈 都 大 厦 A 座 16 层,100098 电 话 :8610-58731888 传 真 :8610-58731999 邮 箱 :gsp@kangxin.com 网 址 :www.kangxin.com 全 国 咨 询 热 线 :400-898-6620 北 京 长 沙 温 州 香 港 美 国 欧 洲

目 录 01 刊 首 语 又 到 一 年 回 首 时 主 办 北 京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编 辑 出 版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杂 志 编 辑 部 主 编 全 球 战 略 策 划 部 编 辑 陈 婷 美 术 编 辑 欧 阳 念 念 法 律 顾 问 王 正 发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知 春 路 48 号 盈 都 大 厦 A 座 16 层 邮 编 100098 电 话 8610-58731888 传 真 8610-58731999 网 址 www.kangxin.com 03 行 业 资 讯 北 京 打 造 知 识 产 权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03 我 国 商 标 申 请 审 查 周 期 缩 至 10 个 03 欧 洲 专 利 局 上 调 专 利 申 请 相 关 费 用 04 声 明 您 可 以 复 制 本 刊 供 个 人 所 用, 但 所 有 的 复 制 品 都 必 须 包 含 著 作 权 说 明 本 刊 文 章 不 代 表 本 刊 的 观 点, 也 不 构 成 法 律 意 见 或 建 议 您 应 就 个 案 情 况 向 律 师 咨 询 以 获 得 专 业 的 法 律 意 见 欧 盟 向 建 立 单 一 专 利 制 度 迈 进 05 国 际 保 护 音 像 表 演 条 约 有 望 在 北 京 诞 生 06

07 16 康 信 动 态 康 信 案 例 专 利 布 局 海 外 如 何 做 到 " 事 半 功 倍 " 07 康 信 代 理 近 似 商 标 复 审 成 功 确 权 案 例 16 康 信 奖 学 金 设 立 颁 奖 仪 式 暨 余 刚 客 座 教 授 聘 任 仪 式 在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举 行 10 康 信 公 司 顾 问 为 天 普 集 团 开 展 企 业 专 利 海 外 申 请 策 略 培 训 活 动 11 凝 智 聚 力 顺 势 作 为 康 信 2012 年 会 圆 满 结 束 12 康 信 代 理 专 利 侵 权 成 功 案 例 17 18 专 家 专 栏 中 美 两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比 较 18 22 中 国 IP 政 策 法 规 全 国 作 品 登 记 信 息 数 据 库 将 建 立 22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八 在 澳 门 签 署 22 康 信 顾 问 参 加 2012 全 球 识 产 权 会 议 14 如 何 与 国 外 客 户 更 有 效 交 流 讲 座 成 功 举 办 14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专 利 申 请 拟 将 优 先 审 查 23 江 苏 规 范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程 序 24 康 信 公 告 欢 迎 王 亮 先 生 加 入 康 信 公 司 并 祝 贺 通 过 美 国 纽 约 州 司 法 考 试 15 康 信 位 列 中 兴 2011 年 下 半 年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机 构 排 名 第 一 位 15 参 展 方 侵 权 两 次 将 禁 止 继 续 参 展 24 25 IP ABC PCT Q&A 25

刊 首 语 又 到 一 年 回 首 时 光 荏 苒, 岁 月 无 痕, 转 眼 之 间, 我 们 迎 来 了 21 世 纪 的 12 个 年 头 随 着 我 们 一 时 脚 踏 入 2012 年, 心 中 又 生 一 番 感 叹 : 归 于 曾 经 的 多 了 一 年, 属 于 将 来 的 又 少 了 一 些 2012 年, 在 传 说 中 有 着 惊 世 骇 俗 的 玛 雅 历 法 与 世 界 末 日, 还 有 拯 救 人 类 的 避 难 船 虽 然 我 们 坚 信 世 界 末 日 不 会 到 来, 但 是 在 这 背 后, 我 们 也 可 以 看 到 一 种 源 自 人 类 自 身 的 忧 患 意 识 过 去 的 一 年, 中 国 有 经 济 的 冷 暖, 房 价 的 拐 点, 动 车 的 事 故, 郭 美 美 的 炫 富, 韩 寒 的 新 观 点, 和 令 人 悲 哀 的 小 悦 悦 事 件, 但 是, 无 论 环 境 如 何 变 化, 人 们 总 是 对 未 来 抱 有 善 良 的 期 许 希 望 这 个 世 界 变 得 更 加 美 好, 希 望 国 家 更 有 希 望, 希 望 空 气 变 得 清 新, 希 望 社 会 少 些 浮 躁 过 去 的 一 年, 康 信 员 工 总 数 超 过 了 300 人, 单 日 专 利 申 请 来 案 量 破 公 司 有 史 以 来 最 高 纪 录, 单 月 专 利 来 案 量 超 过 了 一 千 件, 全 年 来 案 量 超 过 了 一 万 件 员 工 人 数 的 增 加 业 务 量 的 扩 展 客 户 的 认 可, 这 些 不 单 单 是 经 营 业 绩 的 增 长, 我 们 更 应 该 把 它 看 作 是 责 任 的 增 加 过 去 的 一 年, 我 们 也 确 实 取 得 了 有 一 些 引 以 为 傲 的 成 绩, 比 如 我 们 代 理 师 考 试 通 过 人 数 在 全 国 名 列 前 茅, 在 协 会 获 得 优 秀 论 文 数 量 最 多, 获 得 国 知 局 和 协 会 认 定 资 质 的 讲 师 数 量 最 多,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设 计 能 力 处 于 行 业 前 沿 水 平,PCT 申 请 量 在 中 国 独 占 鳌 头,, 各 种 赞 誉 从 官 方 行 业 协 会 客 户 各 方 纷 至 沓 来 虽 然 成 绩 是 今 天 取 得 的, 但 我 们 更 愿 意 把 它 看 作 是 我 们 康 信 人 过 去 这 些 年 来 一 直 始 终 坚 持 默 默 耕 耘 的 自 然 收 获 过 去 的 一 年, 最 值 得 高 兴 的 是 我 们 整 个 团 队 在 公 司 发 展 方 向 上 取 得 了 高 度 的 共 识, 执 行 力 得 到 了 大 大 的 提 升, 我 们 每 一 个 成 员 的 能 力 得 到 了 显 著 提 升 不 管 是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管 理 意 识 和 水 平, 还 是 律 师 和 代 理 师 的 工 作 效 率, 以 及 文 员 的 事 务 处 理 能 力, 都 通 过 一 系 列 的 统 计 数 字, 显 示 出 我 们 在 按 照 公 司 规 划 好 的 轨 迹 稳 步 前 进 过 去 的 一 年, 可 能 也 有 些 许 的 遗 憾, 比 如 很 多 年 轻 人 来 了 康 信, 但 却 没 能 留 下 或 许 他 们 没 能 看 清 康 信 的 执 着, 或 许 他 们 有 自 己 的 压 力, 也 或 许 他 们 有 更 大 的 理 想, 总 之 希 望 他 们 既 然 来 过 康 信, 也 能 够 从 康 信 的 企 业 文 化 中 有 所 收 获 作 为 一 个 肩 负 社 会 责 任 的 公 司, 我 们 除 了 完 成 既 定 的 经 营 业 绩 之 外, 每 个 人 都 应 该 1

刊 首 语 有 责 任 让 大 家 广 而 知 之 的 是 : 我 们 是 这 样 一 群 人, 简 单 直 接, 执 着, 诚 信 把 责 任 作 为 一 种 牵 挂 ; 康 信 是 这 样 一 家 公 司, 它 具 有 自 己 清 晰 的 理 想 和 目 标, 特 立 独 行, 执 着 坚 持, 善 于 学 习, 诚 信 经 营, 并 且 具 有 将 理 想 和 目 标 变 成 现 实 的 信 念, 能 力, 方 法, 和 手 段 虽 然 我 们 在 过 去 的 一 年 里 取 得 了 令 人 瞩 目 的 成 绩, 然 而, 对 待 成 绩, 我 们 应 该 有 的 态 度 是 : 忘 记 背 后, 努 力 向 前 我 们 必 须 清 醒 的 认 识 到, 过 去 的 成 功 只 是 包 袱, 只 有 丢 掉 包 袱, 才 能 轻 装 前 进 在 一 个 日 趋 激 烈 的 竞 争 环 境 下, 生 存 永 远 是 我 们 的 第 一 要 务, 我 们 只 有 生 存 下 去, 才 有 可 能 实 现 我 们 的 既 定 目 标 因 此, 无 论 何 时, 我 们 必 须 时 时 心 怀 忧 患 意 识, 轻 装 简 行 忧 患 意 识 可 以 为 我 们 产 生 两 种 重 要 的 精 神 : 一 是 变 革 的 力 量, 二 是 共 识 的 基 础 对 于 康 信 而 言, 前 者 决 定 我 们 前 进 的 动 力, 后 者 决 定 我 们 前 进 的 方 向 2012 年, 严 冬 并 未 褪 去, 全 球 和 中 国 仍 将 面 临 08 年 经 济 衰 退 探 底 的 延 续, 中 国 的 经 济 发 展 将 放 缓 速 度, 各 种 矛 盾 更 为 突 出, 中 国 如 何 从 小 康 社 会 跨 越 中 等 收 入 陷 阱 而 进 入 发 达 国 家 的 行 列, 其 发 展 过 程 面 临 严 峻 的 挑 战, 实 体 经 济 也 会 面 临 产 业 格 局 调 整 然 而, 严 酷 的 冬 天 也 传 递 着 春 天 即 将 到 来 的 信 息, 积 极 生 活 的 人 们, 知 道 如 何 控 制 意 义, 雪 莱 说 过 冬 天 来 了, 春 天 还 远 吗? 如 果 我 们 向 往 光 明, 那 么 黑 暗 的 唯 一 意 义 就 只 在 于 衬 托 光 明, 如 果 我 们 为 追 求 美 好 世 界 而 生, 那 我 们 的 一 生 便 已 在 美 好 世 界 之 中, 一 切 一 切 对 于 美 好 未 来 的 期 许, 其 实 就 取 决 于 我 们 自 己 如 果 三 月 播 种, 九 月 将 有 收 获, 焦 虑 的 人 们 就 不 需 要 在 四 月 空 守 土 地 而 哭 泣, 伤 感 自 己 一 无 所 获, 春 生 夏 长, 秋 收 冬 藏, 四 时 无 私 而 自 行 让 我 们 拥 抱 新 的 一 年, 带 着 自 己 的 期 许 去 工 作, 去 努 力, 去 生 活, 大 家 的 共 同 努 力, 就 是 我 们 的 方 向, 大 家 的 价 值 观, 就 构 成 了 公 司 企 业 文 化 的 一 部 分, 就 构 成 了 这 个 国 家 的 价 值 观 在 此, 借 用 苹 果 公 司 前 总 裁 乔 布 斯 的 一 句 名 言 :Stay Hungry,Stay Foolish, 来 激 励 我 们 保 持 谦 卑, 拥 抱 变 革, 迎 接 挑 战, 在 新 的 一 年 里, 凝 智 聚 力, 顺 势 作 为! 沉 舟 侧 畔 千 帆 过, 病 树 前 头 万 木 春! 在 2012 年, 只 要 大 家 共 同 努 力, 我 相 信 康 信 将 会 逆 势 飞 扬, 稳 步 朝 向 我 们 设 定 的 目 标 大 踏 步 前 进! 最 后, 祝 愿 大 家 新 春 快 乐, 平 安 健 康! 执 行 合 伙 人 2

行 业 资 讯 北 京 打 造 知 识 产 权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2011 年 11 月 14 日, 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在 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中 心 组 织 召 开 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推 介 会, 为 信 息 平 台 用 户 代 表 颁 发 信 息 平 台 用 户 密 匙, 并 提 供 知 识 产 权 信 息 支 持 据 了 解, 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的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专 利 检 索 查 询 管 理 决 策 分 析 专 利 专 题 分 析 专 利 预 警 支 持 动 态 警 示 等, 主 要 数 据 包 括 专 利 全 域 数 据 专 利 专 题 数 据 专 利 业 务 数 据 和 知 识 产 权 综 合 数 据 结 合 北 京 市 重 点 行 业 和 重 点 区 域 的 需 求, 知 识 产 权 公 共 信 息 服 务 平 台 具 有 突 出 政 府 决 策 分 析 突 出 业 务 数 据 整 合 突 出 预 警 数 据 服 务 突 出 专 利 专 题 应 用 突 出 专 利 交 易 信 息 以 及 突 出 在 线 服 务 功 能 6 大 功 能 特 点 依 托 知 识 产 权 业 务 体 系, 信 息 平 台 将 为 政 府 部 门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等 提 供 科 技 查 新 技 术 引 进 重 大 风 险 防 范 业 务 信 息 互 动 等 数 据 支 持, 为 全 市 技 术 研 发 与 管 理 人 员 提 供 专 利 信 息 检 索 查 询 服 务 ( 来 源 : 知 识 产 权 报 ) 我 国 商 标 申 请 审 查 周 期 缩 至 10 个 月 前, 从 在 京 召 开 的 全 国 工 商 行 政 日 管 理 工 作 会 议 上 获 悉,2011 年 以 来, 我 国 工 商 部 门 继 续 提 高 商 标 审 查 效 率, 商 标 申 请 审 查 周 期 进 一 步 缩 短 至 10 个 月, 异 议 和 争 议 案 件 审 理 周 期 控 制 在 18 个 月 以 内, 达 到 国 际 水 平 据 了 解, 面 对 商 标 审 查 积 压 问 题,2008 年,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采 取 一 系 列 措 施 加 快 商 标 审 查 到 2010 年 底, 我 国 商 标 审 查 周 期 已 缩 短 至 1 年 之 内, 彻 底 解 决 了 国 内 外 广 泛 关 注 的 商 标 审 查 积 压 问 题 而 2011 年 以 来,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进 一 步 采 取 措 施 提 高 商 标 审 查 效 率, 除 继 续 加 快 审 查 外, 还 着 手 建 立 完 善 商 标 审 查 体 系, 做 好 网 上 商 标 申 请 工 作, 截 至 2011 年 11 月 底 共 审 查 商 标 注 册 申 请 107.49 万 件, 审 理 商 标 评 审 案 件 3.04 万 件, 进 一 步 缩 短 了 商 标 申 请 审 查 周 期 和 案 件 审 理 周 期 据 悉, 目 前 美 国 日 本 等 发 达 国 家 的 商 标 审 查 周 期 一 般 在 10 个 月 左 右 ( 来 源 : 知 识 产 权 报 ) 3

行 业 资 讯 欧 洲 专 利 局 上 调 专 利 申 请 相 关 费 用 日, 欧 洲 专 利 局 再 次 做 出 调 整 专 近 利 申 请 相 关 费 用 的 决 定, 该 决 定 将 于 今 年 4 月 1 日 起 开 始 实 施 与 2010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的 费 用 标 准 ( 即 目 前 费 用 标 准 ) 相 比, 针 对 欧 洲 专 利 申 请 或 进 入 该 地 区 阶 段 的 国 际 申 请 的 各 项 收 费 均 有 所 增 加 据 了 解, 欧 洲 专 利 局 的 专 利 申 请 相 关 费 用 基 本 是 每 两 年 调 整 一 次, 此 次 调 整 再 次 提 高 了 费 用 标 准 根 据 欧 洲 专 利 局 网 站 公 布 的 相 关 信 息, 对 于 专 利 申 请 费, 若 在 线 提 交, 费 用 为 115 欧 元 ; 若 非 在 线 提 交 ( 即 纸 质 申 请 的 方 式 ), 费 用 为 200 欧 元, 与 目 前 的 费 用 标 准 相 比, 两 种 提 交 方 式 的 费 用 均 上 调 10 欧 元 专 利 检 索 费 在 整 个 专 利 申 请 的 费 用 中 占 较 大 比 重 根 据 该 新 决 定, 在 2005 年 7 月 1 日 当 天 或 之 后 提 交 的 欧 洲 或 附 加 欧 洲 检 索 的 费 用 为 1165 欧 元, 比 目 前 上 调 60 欧 元 ; 国 际 检 索 费 稍 高 一 些, 共 计 1875 欧 元, 比 目 前 上 调 90 欧 元 专 利 审 查 费 也 是 专 利 申 请 收 费 的 主 要 部 分 根 据 该 新 决 定,2005 年 7 月 1 日 之 前 提 交 的 专 利 申 请 的 审 查 费 为 1730 欧 元, 相 比 上 调 85 欧 元 ; 该 日 期 当 天 或 之 后 提 交 的 专 利 申 请 的 审 查 费 为 1555 欧 元, 相 比 上 调 75 欧 元 此 外,2005 年 7 月 1 日 之 后 提 交 的 没 有 做 出 国 际 补 充 检 索 报 告 的 国 际 申 请 的 审 查 费 与 上 述 2005 年 7 月 1 日 之 前 递 交 的 专 利 申 请 的 审 查 费 相 同 关 于 专 利 授 权 费, 对 于 2009 年 4 月 1 日 之 前 提 交 的 欧 洲 专 利 申 请 或 在 该 日 期 之 前 进 入 该 地 区 阶 段 的 国 际 申 请 而 言, 依 照 需 要 印 刷 的 申 请 文 件 的 页 数 而 定 印 刷 的 申 请 文 件 未 超 过 35 页 的, 需 要 缴 纳 875 欧 元 的 授 权 费, 相 比 上 调 45 欧 元 ; 超 过 35 页 的, 除 缴 纳 875 欧 元 之 外, 每 多 1 页 加 收 14 欧 元, 相 比 之 前 每 4 页 多 提 交 1 欧 元 而 对 于 2009 年 4 月 1 日 当 天 或 之 后 提 交 的 申 请 而 言, 无 论 需 要 印 刷 的 申 请 文 件 的 页 数 为 多 少, 授 权 费 都 是 875 欧 元, 相 比 上 调 45 欧 元 ( 来 源 : 知 识 产 权 报 ) 4

行 业 资 讯 欧 盟 向 建 立 单 一 专 利 制 度 迈 进 期, 欧 洲 议 会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投 近 票 通 过 欧 盟 单 一 专 利 制 度 方 案, 向 建 设 全 欧 盟 单 一 的 专 利 制 度 迈 进 了 一 步 中 国 科 学 院 研 究 生 院 法 律 与 知 识 产 权 系 主 任 李 顺 德 在 接 受 采 访 时 表 示, 欧 盟 单 一 专 利 制 度 的 建 立, 可 以 降 低 专 利 申 请 人 的 申 请 成 本, 对 欧 盟 的 经 济 发 展 将 会 产 生 积 极 的 作 用 据 介 绍, 目 前, 欧 盟 各 国 都 有 自 己 的 专 利 审 批 机 构, 要 申 请 欧 盟 范 围 内 有 效 的 专 利, 必 须 在 各 国 逐 一 申 请, 费 用 高 昂 且 耗 时 耗 力 欧 盟 单 一 专 利 制 度 有 望 解 决 这 一 问 题, 发 明 人 只 需 在 欧 盟 有 审 批 资 格 的 25 个 成 员 国 中 任 何 一 国 申 请, 就 可 获 得 在 整 个 欧 盟 内 有 效 的 专 利 单 一 专 利 制 度 的 官 方 文 字 为 英 法 德 文, 也 减 少 了 目 前 使 用 几 十 种 语 言 的 麻 烦 李 顺 德 表 示, 欧 盟 建 立 单 一 的 专 利 制 度, 不 仅 能 让 欧 盟 成 员 国 尝 到 甜 头, 对 走 出 去 的 中 国 企 业 来 说, 同 样 也 是 一 件 有 益 的 事 情 目 前, 欧 盟 是 中 国 重 要 的 贸 易 伙 伴, 欧 盟 单 一 的 专 利 制 度 建 立 以 后, 可 以 有 效 降 低 中 国 企 业 在 欧 盟 申 请 专 利 的 成 本 和 专 利 维 持 成 本, 对 中 国 企 业 开 拓 欧 盟 市 场, 把 产 品 和 服 务 扩 展 到 欧 盟 十 分 有 利 据 了 解, 此 方 案 是 2010 年 12 月 提 出 的, 此 次 获 得 法 律 事 务 委 员 会 通 过 后 将 提 交 欧 洲 议 会 全 会 和 欧 洲 理 事 会 讨 论 表 决, 表 决 通 过 后 即 可 生 效 ( 来 源 : 知 识 产 权 报 ) 5

行 业 资 讯 国 际 保 护 音 像 表 演 条 约 有 望 在 北 京 诞 生 合 国 的 专 门 机 构 世 界 知 识 产 联 权 组 织 将 于 今 年 6 月 在 北 京 召 开 保 护 音 像 表 演 外 交 大 会 国 际 性 的 保 护 音 像 表 演 条 约 有 望 在 这 次 大 会 上 形 成 按 照 国 际 惯 例, 该 条 约 将 被 命 名 为 北 京 条 约 这 将 是 在 中 国 诞 生 的 第 一 个 国 际 性 条 约 北 京 市 十 三 届 人 大 五 次 会 议 15 日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新 闻 发 言 人 王 野 霏 透 露 了 以 上 消 息 王 野 霏 在 接 受 采 访 时 介 绍,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决 定,2012 年 举 行 外 交 大 会, 商 讨 一 致 的 国 际 条 约, 以 保 护 表 演 者 的 视 听 表 演 权 2011 年 12 月 1 日, 该 组 织 召 开 专 门 委 员 会, 决 定 此 外 交 大 会 在 北 京 举 行 会 议 的 主 办 方 是 联 合 国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由 国 家 版 权 局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承 办, 外 交 部 商 务 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国 家 工 商 总 局 联 合 协 办 届 时, 将 有 186 个 成 员 国 800 名 代 表 云 集 北 京 保 护 音 像 表 演 条 约 有 望 在 会 议 上 缔 结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认 为, 该 条 约 将 是 近 10 年 来 最 重 要 的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国 际 性 条 约 王 野 霏 介 绍,2010 年, 中 国 举 办 中 国 国 际 版 权 博 览 会 时, 曾 邀 请 联 合 国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官 员 考 察 北 京, 当 时 北 京 向 联 合 国 官 员 展 示 了 承 接 国 际 会 议 的 能 力 同 年 10 月, 中 共 北 京 市 委 书 记 刘 淇 会 见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总 干 事 时 提 出 北 京 市 政 府 愿 意 支 持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在 北 京 开 展 大 型 国 际 交 流 活 动 的 口 头 申 请 王 野 霏 说, 近 年 来, 中 国 在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立 法 方 面 不 断 进 步, 已 经 达 到 了 较 高 水 平, 但 与 国 际 水 平 仍 存 在 一 定 差 距 该 条 约 若 能 在 北 京 签 署 成 功, 有 利 于 中 国 提 高 表 演 标 准, 也 有 利 于 中 国 加 强 对 艺 术 表 演 中 声 音 和 形 象 的 保 护 该 条 约 选 择 在 中 国 签 署, 是 国 际 社 会 对 中 国 版 权 保 护 的 认 可, 同 时, 也 是 中 国 加 快 国 际 化 步 伐, 打 造 有 影 响 力 的 世 界 城 市 的 重 要 举 措 据 介 绍, 联 合 国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在 1996 年 提 出, 要 加 强 对 表 演 者 声 音 和 图 像 的 保 护, 但 是 条 约 的 形 成 经 历 了 长 达 16 年 的 各 方 磋 商 2011 年, 条 约 缔 结 启 动 它 有 望 于 今 年 6 月 在 北 京 诞 生 ( 来 源 : 中 新 社 ) 6

康 信 动 态 专 利 布 局 海 外 如 何 做 到 " 事 半 功 倍 " 文 / 知 识 产 权 报 吴 艳 海 外 遭 遇 了 一 次 又 一 次 专 利 在 阵 痛 之 后, 如 今 进 军 海 外 市 场, 兵 马 未 动 专 利 先 行 已 成 为 越 来 越 多 中 国 企 业 的 共 识 这 从 近 年 来 我 国 不 断 增 长 的 通 过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PCT) 专 利 申 请 数 量 上 就 可 以 看 出 但 是, 相 关 数 据 显 示, 目 前, 我 国 企 业 向 国 外 提 交 的 专 利 申 请 地 区 差 异 明 显, 技 术 领 域 上 也 主 要 分 布 在 数 字 通 讯 领 域, 整 体 上 并 没 有 出 现 百 花 齐 放 的 局 面 与 我 国 走 向 海 外 市 场 企 业 的 数 量 以 及 欧 美 等 地 区 和 国 家 的 国 外 专 利 情 况 相 比, 我 国 企 业 专 利 申 请 数 量 仍 较 少, 获 得 授 权 的 专 利 更 少, 专 利 布 局 仍 显 薄 弱 在 前 不 久 由 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和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共 同 主 办 的 北 京 企 业 海 外 专 利 布 局 国 际 论 坛 上, 专 家 指 出, 中 国 企 业 要 想 增 强 国 际 市 场 竞 争 力, 必 须 进 一 步 加 强 海 外 专 利 布 局 在 这 个 过 程 中, 如 何 根 据 自 身 情 况 选 择 不 同 的 专 利 申 请 途 径 在 专 利 申 请 的 不 同 阶 段 采 取 不 同 的 策 略 至 关 重 要 遗 憾 的 是, 目 前, 我 国 很 多 企 业 对 知 识 产 权 国 际 规 则 的 理 解 和 把 握 能 力 还 较 弱, 在 有 效 利 用 专 利 制 度 来 维 护 和 争 取 企 业 自 身 权 益 方 面 还 有 待 提 高 也 正 是 因 此, 在 此 次 论 坛 上, 来 自 政 府 部 门 代 理 机 构 等 不 同 领 域 的 专 家 结 合 中 国 企 业 实 际 情 况, 介 绍 了 一 些 向 外 国 提 交 专 利 申 请 的 策 略, 以 帮 助 中 国 企 业 增 强 海 外 知 识 产 权 竞 争 力 选 择 巴 黎 公 约 与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途 径 两 种 申 请 方 法, 如 何 正 确 选 择? 目 前, 我 国 申 请 人 向 国 外 申 请 专 利 主 要 有 两 种 途 径, 一 种 是 传 统 的 保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下 称 巴 黎 公 约 ) 途 径, 一 种 是 通 过 专 利 合 作 条 约 途 径, 这 两 种 途 径 各 有 所 长 当 一 项 发 明 创 造 需 要 在 国 外 申 请 专 利 时, 企 业 应 该 如 何 在 这 两 种 方 法 中 正 确 选 择 呢? 据 了 解, 目 前, 当 面 临 这 一 选 择 时, 我 国 很 多 企 业 通 常 会 采 用 一 个 基 本 的 判 断 标 准 : 如 果 希 望 一 项 发 明 创 造 得 到 多 个 国 家 ( 通 常 多 于 5 个 ) 的 专 利 保 护 时, 可 选 择 PCT 申 请 专 利 人 途 径, 因 为 通 过 该 途 径 仅 需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局 提 出 一 份 国 际 申 请 即 可, 免 除 了 分 别 向 每 一 个 国 家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的 麻 烦 如 果 仅 需 向 一 个 国 家 或 者 少 数 几 个 ( 通 常 低 于 5 个 ) 国 家 申 请 专 7

康 信 动 态 利 时, 就 选 择 利 用 巴 黎 公 约 途 径 事 实 上, 对 于 企 业 来 说, 很 多 时 候 面 临 的 情 况 是 复 杂 的, 到 底 选 择 哪 种 申 请 方 法 需 要 考 虑 多 种 因 素 在 北 京 企 业 海 外 专 利 布 局 国 际 论 坛 上, 日 本 惠 比 寿 专 利 事 务 所 代 理 所 长 大 和 哲 夫 表 示, 企 业 应 该 从 多 视 角 多 角 度 审 视 研 发 成 果, 灵 活 选 择 专 利 申 请 的 方 法 一 些 核 心 基 础 专 利 申 请, 应 该 尽 快 提 交 ; 基 础 专 利 申 请 以 外 的 外 国 专 利 申 请, 则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决 定 申 请 方 式 大 和 哲 夫 把 基 础 专 利 申 请 以 外 需 申 请 国 外 专 利 的 研 发 成 果 分 为 两 类 : 希 望 尽 快 授 权 型 和 申 请 时 期 调 整 型 前 者 比 较 适 合 通 过 巴 黎 公 约 途 径 申 请 国 外 专 利, 后 者 则 可 以 使 用 PCT 申 请 专 利 例 如, 当 商 品 已 经 上 市 或 者 决 定 在 近 期 上 市, 或 者 需 要 通 过 专 利 给 竞 争 对 手 施 压 时, 企 业 对 于 专 利 申 请 尽 快 获 得 授 权 的 需 求 更 强 烈, 这 时 就 应 该 尽 量 选 择 巴 黎 公 约 途 径 向 希 望 获 得 专 利 权 的 每 个 国 家 提 交 申 请, 同 时 还 应 提 前 提 出 实 质 审 查 请 求 及 公 开 请 求 当 企 业 商 品 的 研 发 计 划 销 售 计 划 或 专 利 申 请 战 略 计 划 待 定,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在 申 请 过 程 还 有 可 能 需 要 进 行 修 改 调 整 时, 就 应 该 尽 量 选 择 PCT 申 请 专 利 因 为 采 用 这 种 方 式,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还 有 进 一 步 完 善 的 机 会 据 大 和 哲 夫 介 绍, 通 过 PCT 申 请 专 利 有 很 多 优 点 例 如 在 进 入 国 家 阶 段 之 前, 可 通 过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和 意 见 书, 提 前 对 自 己 的 专 利 申 请 是 否 具 有 新 颖 性 和 创 造 性 作 出 预 估 判 断 ; 针 对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和 意 见 书, 可 以 通 过 提 交 意 见 书 补 正 书, 先 提 高 授 权 的 可 能 性 之 后 再 进 入 各 国 的 国 家 阶 段 ; 在 进 入 国 家 阶 段 之 前, 有 充 裕 的 时 间 详 查 申 请 文 件 等 如 果 能 充 分 利 用 这 些 特 点, 将 会 给 申 请 人 带 来 很 大 的 帮 助 策 略 PCT 专 利 申 请 国 际 阶 段 与 国 家 阶 段 两 个 申 请 阶 段, 如 何 充 分 把 握? 通 过 PCT 向 国 外 提 交 专 利 申 请 需 经 过 两 个 阶 段 : 国 际 阶 段 和 国 家 阶 段 国 际 申 请 先 要 进 行 国 际 阶 段 程 序 的 审 查, 然 后 进 入 国 家 阶 段 程 序 的 审 查 申 请 的 提 出 国 际 检 索 和 国 际 公 布 在 国 际 阶 段 完 成, 如 果 申 请 人 要 求, 国 际 阶 段 还 包 括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程 序 而 是 否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工 作, 则 在 国 家 阶 段 由 被 指 定 或 选 定 各 个 国 家 的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部 门 完 成 这 两 个 申 请 阶 段 有 不 同 的 特 点, 申 请 人 应 该 采 取 正 确 的 策 略, 充 分 把 握 和 利 用 北 京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合 伙 人 王 正 发 表 示 在 国 际 阶 段 届 满 (30 个 月 ) 之 前, 8

康 信 动 态 申 请 人 可 以 根 据 这 段 时 间 里 企 业 发 展 变 化 的 情 况, 充 分 利 用 该 阶 段 PCT 程 序 的 一 些 灵 活 性, 及 时 调 整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做 出 正 确 的 决 策, 有 效 减 少 成 本, 增 强 资 金 投 入 的 准 确 性 王 正 发 举 例 说, 例 如 申 请 人 可 以 大 量 收 集 有 关 的 技 术 商 业 和 法 律 情 报, 仔 细 审 视 自 己 发 明 的 实 际 价 值 和 适 用 地 区, 决 定 是 否 继 续 有 关 申 请 程 序 如 果 继 续 申 请, 那 么 应 该 考 虑 在 哪 些 国 家 申 请, 是 否 需 要 请 求 提 前 进 入 国 家 阶 段, 该 领 域 存 在 哪 些 竞 争 对 手 提 出 的 与 自 己 可 能 有 冲 突 的 专 利 申 请, 自 己 的 申 请 文 件 还 存 在 哪 些 缺 陷, 应 该 如 何 撰 写 权 利 要 求 书 才 能 获 得 最 佳 保 护 等 而 对 于 一 件 PCT 专 利 申 请 是 否 应 该 进 入 某 一 个 国 家 的 国 家 阶 段, 申 请 人 应 该 综 合 考 虑 许 多 因 素, 包 括 该 国 的 专 利 法 ( 例 如 有 关 技 术 领 域 是 否 属 于 受 该 国 专 利 保 护 的 范 围 )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 例 如 外 国 投 资 法 合 资 经 营 法 技 术 转 让 法 等 ) 自 身 发 明 的 技 术 和 商 业 价 值 该 国 的 经 济 和 技 术 发 展 水 平 当 下 和 潜 在 市 场 与 当 地 公 司 技 术 合 作 的 可 能 性 现 有 和 潜 在 竞 争 者 该 国 的 专 利 申 请 费 用 等 但 是, 具 体 到 不 同 类 型 的 申 请 人, 在 决 定 是 否 进 入 某 个 国 家 申 请 专 利 以 及 如 何 寻 求 最 佳 保 护 时, 重 点 考 虑 的 因 素 应 该 更 加 细 化 一 些, 应 该 根 据 自 身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适 合 自 己 的 策 略 王 正 发 介 绍, 对 于 大 企 业 来 说, 进 入 国 家 阶 段 所 需 的 费 用 可 能 不 是 考 虑 的 主 要 因 素 大 企 业 需 要 考 虑 的 是 : 未 来 是 否 能 够 以 及 如 何 利 用 该 专 利 申 请, 在 目 标 国 市 场 寻 求 主 导 地 位, 或 进 行 市 场 分 享, 寻 求 技 术 和 商 业 合 作 并 购, 制 止 专 利 侵 权 等 另 外, 在 请 求 进 入 某 个 国 家 的 国 家 阶 段 之 前, 进 行 反 规 避 设 计 避 免 自 己 侵 权 等 也 是 大 企 业 在 完 善 专 利 申 请 文 件 的 过 程 中 应 该 仔 细 斟 酌 的 而 对 于 中 小 企 业 大 专 院 校 和 个 体 发 明 人 来 说, 由 于 与 国 际 阶 段 相 比, 国 家 阶 段 的 费 用 比 较 高, 昂 贵 的 费 用 可 能 自 身 很 难 承 担, 而 且 自 己 的 发 明 也 可 能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但 本 身 又 无 财 力 和 技 术 力 量 去 进 行 改 进, 因 此 在 进 入 某 一 个 国 家 的 国 家 阶 段 之 前, 应 该 考 虑 是 否 能 够 寻 求 到 一 些 财 政 和 技 术 的 支 援 例 如 是 否 能 够 获 得 专 利 申 请 基 金 的 帮 助, 是 否 能 够 找 到 合 作 伙 伴, 是 否 能 够 实 行 某 种 形 式 的 技 术 许 可 另 外, 在 有 类 似 产 品 的 大 国 和 有 生 产 能 力 的 大 国 进 入 国 家 阶 段, 是 中 小 企 业 大 专 院 校 以 及 个 体 发 明 人 比 较 适 宜 的 选 择 ( 本 文 转 自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报 ) 9

康 信 动 态 康 信 奖 学 金 设 立 颁 奖 仪 式 暨 余 刚 客 座 教 授 聘 任 仪 式 在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举 行 2011 年 11 月 23 日, 康 信 奖 学 金 设 立 颁 发 暨 余 刚 客 座 教 授 聘 任 仪 式 在 大 连 海 事 大 学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举 行, 康 信 公 司 执 行 合 伙 人 余 刚 先 生, 该 校 长 王 祖 温 先 生, 校 友 事 务 与 合 作 处 处 长 白 德 富 先 生,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王 国 峰 先 生 党 委 书 记 王 兴 成 先 生 以 及 学 生 工 作 部 人 事 处 和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相 关 领 导 出 席 了 本 次 仪 式 大 会 由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党 委 副 书 记 兼 副 院 长 石 淼 先 生 主 持 会 上, 校 长 王 祖 温 先 生 作 了 讲 话, 并 向 余 刚 先 生 颁 发 聘 书, 佩 戴 校 徽 党 委 书 记 王 兴 成 先 生 宣 读 了 关 于 在 学 校 设 立 康 信 奖 学 金 的 决 定, 信 息 科 学 技 术 学 院 院 长 王 国 峰 先 生 代 表 学 校 与 余 刚 先 生 签 订 康 信 奖 学 金 设 立 合 同, 并 宣 读 了 关 于 聘 任 余 刚 为 我 校 客 座 教 授 的 决 定 随 后 进 行 了 2010-2011 学 年 康 信 奖 学 金 颁 奖 仪 式, 余 刚 先 生 亲 自 为 学 生 颁 发 了 奖 金 及 证 书 余 刚 先 生 表 示, 尽 管 离 开 母 校 多 年, 这 次 返 校 还 是 感 触 颇 深 看 到 母 校 日 新 月 异, 他 非 常 欣 慰 他 说 : 一 直 以 来, 自 己 及 北 京 康 信 公 司 非 常 关 注 高 校 人 才 培 养, 希 望 能 在 航 运 振 兴 的 事 业 中 贡 献 自 己 的 微 薄 之 力 康 信 公 司 一 直 致 力 于 人 才 培 养, 通 过 在 各 大 院 校 设 立 康 信 奖 学 金, 助 优 秀 人 才 成 长, 激 励 更 多 学 子 全 身 心 投 入 学 习 中, 以 企 业 之 力 为 人 才 强 国 战 略 添 砖 加 瓦 10

康 信 动 态 康 信 公 司 顾 问 为 天 普 集 团 开 展 企 业 专 利 海 外 申 请 策 略 培 训 活 动 2011 年 11 月 17 日, 康 信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顾 问 中 国 律 师 黄 向 城 先 生 应 邀 前 往 天 普 集 团 传 授 知 识 产 权 相 关 法 律 知 识, 在 该 司 会 议 室, 黄 向 城 顾 问 以 企 业 专 利 海 外 申 请 策 略 与 专 利 检 索 分 析 为 题 为 天 普 集 团 总 经 办 国 际 部 技 术 部 等 部 门 领 导 和 员 工 呈 现 了 一 场 精 彩 的 讲 座 黄 向 城 顾 问 从 企 业 海 外 专 利 申 请 及 策 略 北 京 市 企 业 海 外 知 识 产 权 预 警 项 目 申 报 和 如 何 建 立 企 业 技 术 情 报 平 台 几 个 方 面, 详 细 讲 解 了 北 京 企 业 海 外 专 利 布 局 和 申 报 的 重 要 性, 鼓 励 中 国 企 业 通 过 PCT 途 径 实 现 在 海 外 得 到 同 等 的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并 详 细 讲 解 了 PCT 在 中 国 的 发 展 前 景 典 型 流 程 灵 活 性 及 申 请 PCT 的 好 处, 分 析 了 大 企 业 进 入 海 外 市 场 应 考 虑 的 因 素, 怎 样 做 好 专 利 布 局, 规 避 风 险 等 对 企 业 专 利 海 外 预 警 项 目 申 报 及 如 何 建 立 企 业 技 术 情 报 平 台 也 做 了 详 尽 的 阐 述, 使 大 家 受 益 非 浅 他 同 时 鼓 励 天 普 集 团 这 样 的 大 企 业, 在 做 好 专 利 布 局, 能 有 效 地 规 避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大 步 迈 向 国 际 市 场, 将 天 普 的 产 品 及 专 利 技 术 全 面 推 向 国 际 市 场 11

康 信 动 态 凝 智 聚 力 顺 势 作 为 康 信 2012 年 会 圆 满 结 束 兔 辞 岁, 金 龙 迎 玉 春 2012 年 1 月 7 日, 康 信 300 余 名 员 工 欢 聚 一 堂, 在 梅 地 亚 中 心 召 开 2012 年 会, 共 度 佳 节 全 体 员 工 拜 年 视 频 后, 年 会 以 余 总 醒 狮 点 睛 开 场, 同 时, 余 总 回 顾 了 2011 年 康 信 的 发 展, 对 全 体 员 工 过 去 一 年 的 辛 勤 工 作 表 示 感 谢, 并 向 大 家 致 以 新 春 的 问 候 本 次 年 会 的 主 题 是 凝 智 聚 力 顺 势 作 为, 历 时 六 个 小 时 各 部 门 自 编 自 演 的 节 目 赢 得 了 台 下 阵 阵 掌 声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编 排 的 康 信 之 光 影 随 行, 让 在 座 的 每 一 个 康 信 人 为 之 感 动 ; 商 标 部 激 情 澎 湃 的 舞 蹈 绝 涩 WAKA WAKA 展 示 了 康 信 年 轻 人 的 青 春 与 活 力 ; 而 法 律 部 的 康 信 新 闻 联 播 与 GSP 的 武 林 外 传 之 康 信 篇 给 观 众 们 带 来 阵 阵 欢 笑 ; 涉 外 专 利 部 的 情 景 剧 和 你 一 样 财 务 部 乐 器 合 奏 幸 福 乐 章 国 内 专 利 部 将 热 门 游 戏 与 舞 蹈 结 合 的 僵 尸 的 爱 情 等 等 都 让 观 众 难 忘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本 次 年 会 中 穿 插 了 许 多 互 动 性 的 游 戏, 12

康 信 动 态 在 主 持 人 的 调 动 下, 台 下 观 众 纷 纷 参 与 其 中, 掀 起 了 场 内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高 潮 演 出 期 间, 公 司 对 2011 年 度 做 出 卓 越 贡 献 的 员 工 及 团 队 进 行 了 表 彰, 颁 发 了 优 秀 员 工 优 秀 质 量 团 队 最 佳 客 户 服 务 最 佳 销 售 最 佳 学 术 满 三 年 服 务, 以 及 第 5 万 个 案 件 纪 念 等 多 个 奖 项 年 会 结 尾 的 大 合 唱 难 忘 今 宵 让 整 个 晚 会 洋 溢 在 欢 乐 的 氛 围 中, 为 康 信 新 一 年 的 发 展 献 上 了 美 好 的 祝 愿 13

康 信 动 态 康 信 顾 问 参 加 2012 全 球 知 识 产 权 会 议 2012 年 1 月 5 日 -8 日,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顾 问 陈 蕊 女 士 受 邀 参 加 2012 全 球 知 识 产 权 会 议 (Global IP Convention 2012, 以 下 简 称 GIPC 2012) GIPC 2012 由 ITAG Business Solutions 举 办, 会 议 地 点 为 印 度 新 德 里,300 余 名 与 会 代 表 来 自 世 界 各 地, 其 中 172 名 代 表 发 表 了 演 讲 陈 蕊 女 士 作 为 唯 一 来 自 中 国 的 演 讲 者, 以 IP Strategy on China 为 题, 针 对 外 商 在 华 投 资 如 何 因 地 制 宜 制 定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以 规 避 风 险 发 表 了 演 讲, 并 在 会 后 就 我 国 部 分 领 域 专 利 实 践 信 息 的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了 解 答 如 何 与 国 外 客 户 更 有 效 交 流 讲 座 成 功 举 办 2012 年 1 月 12 日, 康 信 如 何 与 国 外 客 户 更 有 效 交 流 讲 座 在 11 层 培 训 室 成 功 举 办 本 次 讲 座 主 讲 人 为 康 信 外 籍 顾 问 Aaron Hurvitz, 由 康 信 智 圆 主 办,GSP 国 际 团 队 协 办, 来 自 公 司 多 个 部 门 的 40 余 名 员 工 参 加 了 讨 论 Aaron 以 生 动 幽 默 的 语 言 和 实 时 的 互 动, 向 参 加 讲 座 人 员 介 绍 了 如 何 结 合 不 同 国 家 特 点 与 各 国 客 户 进 行 商 务 往 来, 并 对 同 事 们 提 出 的 问 题 进 行 了 认 真 解 答 14

康 信 动 态 康 信 公 告 欢 迎 王 亮 先 生 加 入 康 信 公 司 并 祝 贺 通 过 美 国 纽 约 州 司 法 考 试 亮 先 生 毕 业 于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自 动 化 系 取 得 工 学 王 硕 士 学 位, 曾 经 参 加 了 上 海 交 大 多 个 工 程 项 目 的 研 发, 并 在 控 制 工 程 杂 志 上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从 而 在 电 气 通 信 技 术 电 脑 应 用 机 械 工 程 等 领 域 打 下 了 扎 实 的 理 论 基 础 王 亮 中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中 国 律 师 美 国 律 师 ( 纽 约 州 ) 在 加 入 北 京 康 信 知 识 产 权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之 前, 王 亮 先 生 曾 经 在 上 海 市 经 纬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后 赴 美 在 美 国 俄 亥 俄 州 立 大 学 法 学 院 攻 读 法 学 博 士 学 位 并 取 得 美 国 纽 约 州 律 师 资 格 王 亮 先 生 自 加 入 康 信 以 来, 一 直 从 事 通 讯 领 域 的 PCT 专 利 申 请 相 关 的 工 作,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专 利 代 理 经 验 王 亮 先 生 业 务 专 长 : 专 利 申 请 专 利 无 效 侵 权 诉 讼 美 国 专 利 实 践 等 方 面 康 信 位 列 中 兴 2011 年 下 半 年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机 构 排 名 第 一 位 2012 年 2 月 2 日, 中 兴 通 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最 新 发 布 的 2011 年 下 半 年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机 构 评 估 结 果 揭 晓, 康 信 公 司 在 入 选 10 家 代 理 机 构 中 位 列 第 一 这 一 评 估 结 果 既 是 对 康 信 的 肯 定 与 认 可, 同 时 也 充 分 证 明 了 康 信 的 业 内 实 力 15

康 信 案 例 康 信 代 理 近 似 商 标 复 审 成 功 确 权 案 例 案 件 背 景 : 2006 年, 组 特 运 动 公 司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提 交 了 号 商 标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商 标 ), 其 指 定 的 服 务 项 目 为 第 41 类 的 通 过 全 球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提 供 有 关 体 育 比 赛 和 体 育 活 动 的 信 息, 申 请 号 为 5418150 2009 年 4 月 7 日, K-2 公 司 提 交 了 转 让 申 请, 申 请 将 该 枚 商 标 转 让 至 K-2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名 下 2009 年 7 月 20 日, 中 国 商 标 局 将 该 商 标 驳 回, 驳 回 理 由 为 : 该 商 标 与 中 驰 财 团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在 类 似 服 务 项 目 上 已 注 册 的 第 4094052 号 商 标 ( 以 下 简 称 引 证 商 标 ) 近 似 代 理 工 作 : 在 收 到 官 方 驳 回 通 知 书 后, 康 信 公 司 主 要 分 析 了 申 请 商 标 与 引 证 商 标 之 间 的 区 别 和 差 异, 是 否 有 可 以 复 审 的 理 由 同 时, 代 理 人 在 网 络 上 对 引 证 商 标 所 有 人 的 主 营 范 围 进 行 检 索 和 了 解 经 过 分 析 后 认 为, 申 请 商 标 与 引 证 商 标 在 整 体 外 观 视 觉 效 果 呼 叫 发 音 含 义 等 方 面 区 别 明 显 ; 此 外, 申 请 人 与 引 证 商 标 所 有 人 所 处 的 行 业 不 同, 性 质 不 同, 指 定 商 品 的 潜 在 消 费 群 体 不 同 因 此, 如 申 请 人 提 出 复 审 应 存 在 获 准 注 册 的 成 功 几 率 通 过 分 析 与 沟 通, 申 请 人 最 终 委 托 康 信 公 司 代 理 此 案 的 驳 回 复 审 接 到 申 请 人 的 正 式 委 托 后, 公 司 代 理 人 对 案 件 进 行 了 全 面 系 统 的 分 析, 首 先 分 析 商 标 本 身 的 区 别, 并 结 合 指 定 服 务 项 目 的 字 面 差 异 ( 申 请 商 标 限 定 在 体 育 比 赛 和 体 育 活 动 领 域 ) 以 及 申 请 人 和 引 证 商 标 所 有 人 的 性 质 不 同, 从 中 寻 找 突 破 点, 以 争 取 案 件 的 成 功 在 案 件 的 论 述 中 代 理 人 从 多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详 细 的 论 述, 代 理 人 还 提 交 了 申 请 人 的 在 其 他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在 先 商 标 权 以 及 通 过 善 意 使 用 商 标 获 得 的 良 好 声 誉 的 证 据 来 支 撑 我 方 的 论 点, 即 服 务 与 商 标 良 好 的 结 合 已 经 受 到 了 相 关 消 费 者 的 认 可 和 好 评, 不 会 将 其 与 引 证 商 标 相 混 淆, 从 市 场 的 角 度 支 持 申 请 商 标 的 注 册 案 件 结 果 : 经 过 审 理,2011 年 8 月 份,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此 案 作 出 裁 定 : 申 请 商 标 在 第 41 类 的 指 定 服 务 项 目 上 的 注 册 申 请 予 以 初 步 审 定 经 验 总 结 : 在 处 理 相 对 理 由 的 驳 回 复 审 案 件 时, 除 了 分 析 两 枚 商 标 本 身 的 区 别 之 外, 还 可 以 从 商 标 的 指 定 商 品 / 服 务 项 目 入 手, 寻 找 突 破 点, 商 标 要 和 商 品 / 服 务 相 结 合, 分 析 其 市 场 使 用 是 否 会 造 成 公 众 的 混 淆 和 误 认, 从 而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争 取 商 标 的 获 准 注 册 16

康 信 案 例 康 信 代 理 专 利 侵 权 成 功 案 例 案 件 背 景 : 2010 年 底, 原 告 施 华 洛 世 奇 股 份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原 告 ) 发 现 义 乌 市 永 扬 饰 品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被 告 ) 在 中 国 小 商 品 城 国 际 商 贸 城 E3-8797 号 店 铺 销 售 涉 嫌 侵 犯 原 告 享 有 的 ZL02335681.2 号 ( 以 下 简 称 681 号 专 利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产 品, 于 是 指 示 康 信 公 司 向 被 告 提 起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代 理 工 作 : 原 告 是 世 界 知 名 的 企 业, 在 中 国 拥 有 大 量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其 享 有 的 681 号 专 利 由 于 设 计 独 特, 多 次 涉 及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康 信 公 司 接 到 指 示 后, 首 先 针 对 被 告 进 行 了 实 地 调 查, 发 现 被 告 除 了 具 有 自 己 的 生 产 工 厂 外, 在 中 国 小 商 品 城 国 际 商 贸 城 E3-8797 和 F3-160 号 两 处 销 售 店 铺, 并 且 工 厂 不 对 外 销 售 产 品, 而 销 售 店 铺 的 工 商 注 册 信 息 均 为 个 体 工 商 户, 因 此 如 何 收 集 工 厂 的 侵 权 证 据 为 本 案 的 关 键 首 先, 针 对 该 公 司 的 网 站 中 有 关 侵 权 产 品 的 信 息 进 行 网 页 公 证, 从 而 证 明 工 厂 许 诺 销 售 的 侵 权 行 为 其 次, 调 查 员 分 别 在 两 个 销 售 店 铺 以 公 证 的 方 式 购 买 侵 权 样 品, 并 设 法 要 求 销 售 者 加 盖 工 厂 的 公 章, 进 而 证 明 该 侵 权 产 品 为 工 厂 所 生 产 最 后, 在 提 起 诉 讼 的 同 时, 针 对 被 告 申 请 证 据 保 全, 争 取 进 一 步 获 得 有 利 的 证 据 由 于 义 乌 法 院 认 为 工 厂 只 是 负 责 生 产, 不 存 货, 而 我 方 已 在 店 铺 公 证 购 买 了 侵 权 样 品, 已 证 明 了 侵 权 的 事 实, 并 且 很 难 3 个 地 方 同 时 作 证 据 保 全, 并 不 支 持 我 方 的 申 请 经 我 方 努 力 及 多 次 沟 通, 法 院 终 于 同 意 针 对 被 告 工 厂 及 店 铺 进 行 证 据 保 全 在 工 厂 及 2 个 销 售 店 铺, 总 共 保 全 到 侵 权 样 品 四 千 多 包, 价 值 近 8 万 元, 从 而 使 我 方 的 证 据 材 料 更 加 确 凿 和 充 分 被 告 表 达 了 和 解 意 愿, 由 于 证 据 保 全 的 成 功, 为 该 案 和 解 增 添 了 砝 码 案 件 结 果 : 经 过 法 院 调 解, 原 告 与 被 告 达 成 和 解 协 议, 被 告 承 认 实 施 了 侵 权 行 为 并 公 开 致 歉, 赔 偿 原 告 的 侵 权 损 失 及 合 理 支 出 总 计 人 民 币 135,000 元, 并 保 证 今 后 不 再 实 施 任 何 侵 权 行 为 经 验 总 结 : 本 案 的 关 键 点 是 侵 权 证 据 的 收 集, 由 于 无 法 从 工 厂 直 接 获 得 侵 权 证 据, 只 能 从 店 铺 着 手 进 而, 在 销 售 店 铺 购 买 侵 权 样 品 的 同 时 加 盖 工 厂 的 公 章, 从 而 证 明 工 厂 的 生 产 行 为 其 次, 证 据 保 全 的 成 功 申 请 为 赔 偿 数 额 的 争 辩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证 据 支 持 17

专 家 专 栏 中 美 两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比 较 高 雪 莲 专 利 工 程 师 业 务 专 长 PCT 国 际 申 请 审 查 及 国 家 阶 段 申 请 国 外 专 利 申 请 专 利 权 转 让 年 费 缴 纳 世 界 各 国, 尤 其 是 发 在 展 中 国 家 越 来 越 重 视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的 历 史 趋 势 下, 外 观 设 计 顺 势 受 到 越 来 越 多 的 关 注,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也 在 步 步 完 善 中 实 现 着 长 足 发 展 想 要 更 好 地 利 用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把 握 更 全 面 的 竞 争 优 势, 有 必 要 对 主 流 国 家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进 行 较 深 入 的 了 解 认 真 研 究 中 美 两 国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的 差 异, 无 论 是 对 中 国 还 是 国 外 的 申 请 人, 都 具 有 现 实 意 义 本 文 主 要 从 几 个 主 要 方 面 研 究 中 美 两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的 区 别 摘 要 中 美 两 国 的 外 观 设 计 法 都 具 有 不 独 立 性, 即 没 有 单 独 立 法, 而 只 是 专 利 法 的 一 部 分 但 是 由 于 两 国 的 法 制 传 统 司 法 理 念 和 历 史 背 景 不 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也 有 很 多 区 别 中 国 专 利 法 对 外 观 设 计 的 有 关 规 定 见 于 专 利 法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和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美 国 对 于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的 保 护, 主 要 规 定 在 专 利 法 中, 在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和 审 查 指 南 中 也 有 所 涉 及 美 国 对 于 工 业 品 外 观 设 计 的 保 护 在 专 利 法 中 的 规 定, 即 现 行 美 国 专 利 法 第 16 章 " 外 观 设 计 ", 包 括 第 171 条 的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 第 172 条 的 " 优 先 权 " 和 第 173 条 的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保 护 期 " 除 此 之 外, 美 国 专 利 法 中 还 有 一 些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保 护, 如 关 于 专 利 申 请 和 审 查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侵 权 认 定 等 关 键 词 中 美 两 国 外 观 设 计 区 别 一 外 观 设 计 的 保 护 范 围 不 同 中 国 专 利 法 第 一 章 第 二 条 规 定 : 外 观 设 计,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 状 图 案 或 者 其 结 合 以 及 色 彩 与 形 状 图 案 的 结 合 所 作 出 的 富 有 美 感 并 适 于 工 业 应 用 的 新 设 计 美 国 专 利 法 第 171 条 规 定 : 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e,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 就 产 品 而 发 明 的 任 何 新 的 原 创 性 的 和 装 饰 性 的 外 观 设 计, 其 发 明 者 可 依 据 本 法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获 得 专 利 ) 两 国 法 律 中 外 观 设 计 的 定 义 均 针 对 产 品, 但 是 何 谓 产 品, 两 国 的 解 释 是 不 同 的 中 18

专 家 专 栏 国 的 专 利 法 第 一 章 第 二 条 所 说 的 外 观 设 计 产 品 是 指 一 个 不 能 分 割 的 完 整 的 产 品, 该 产 品 的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不 能 单 独 出 售 或 使 用 ; 而 在 美 国, 尽 管 法 条 上 使 用 了 产 品 的 字 眼, 但 是 美 国 专 利 法 第 171 条 只 是 要 求 任 何 新 的 原 创 性 的 和 装 饰 性 的 外 观 设 计 须 使 用 于 特 定 的 产 品 上, 但 并 未 规 定 该 外 观 设 计 必 须 为 完 整 的 产 品 ; 具 体 而 言, 美 国 外 观 设 计 所 保 护 的 是 对 工 业 品 所 做 的 装 饰 性 的 设 计, 而 非 工 业 品 本 身 由 此 看 来, 中 美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保 护 范 围 的 不 同 在 于 : 在 美 国 可 以 申 请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但 是 保 护 时, 其 一 定 会 延 伸 到 某 些 具 体 的 完 整 的 产 品 ; 而 在 中 国, 申 请 保 护 的 和 授 权 之 后 受 到 保 护 的 外 观 设 计 都 涉 及 一 个 完 整 的 产 品 或 者 说, 美 国 的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可 以 应 用 于 多 个 具 体 的 完 整 的 产 品, 而 不 局 限 于 该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所 依 附 的 某 一 个 具 体 的 完 整 的 产 品 ; 相 比 之 下, 中 国 的 外 观 设 计 保 护 只 能 依 附 于 所 请 求 的 产 品 本 身, 尽 管 该 产 品 外 观 设 计 的 要 点 可 应 用 于 其 他 产 品 的 外 观 设 计, 但 是 若 要 保 护 这 些 产 品 的 外 观 设 计, 只 能 逐 一 提 出 申 请 与 美 国 外 观 设 计 保 护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的 规 定 类 似, 日 本 德 国 欧 共 体 韩 国 等 也 保 护 产 品 / 物 品 的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二 审 查 程 序 不 同 中 国 专 利 局 对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只 进 行 初 步 审 查, 并 不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根 据 中 国 专 利 法 第 四 十 条 的 规 定,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经 初 步 审 查 没 有 发 现 驳 回 理 由 的, 由 国 务 院 专 利 行 政 部 门 作 出 授 予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或 者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决 定, 发 给 相 应 的 专 利 证 书, 同 时 予 以 登 记 和 公 告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自 公 告 之 日 起 生 效 根 据 中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四 十 四 条 第 三 款 的 规 定,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的 初 步 审 查 范 围 包 括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是 否 明 显 属 于 专 利 法 第 五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第 ( 六 )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是 否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第 十 八 条 第 十 九 条 第 一 款 或 者 本 细 则 第 十 六 条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是 否 明 显 不 符 合 专 利 法 第 二 条 第 四 款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十 一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十 三 条 或 者 本 细 则 第 四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是 否 依 照 专 利 法 第 九 条 规 定 不 能 取 得 专 利 权 由 于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不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所 以 授 权 的 速 度 远 远 快 于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在 目 前 的 专 利 审 查 实 践 中,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一 般 都 在 申 请 日 起 一 年 之 内 获 得 授 权 美 国 专 利 法 第 171 条 的 第 二 款 规 定 :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itle relating to patents for inventions shall apply to patents for designs,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 本 法 与 发 明 专 利 有 关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 同 时, 美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1.151 规 定 : The rules relating to applications for patents for other inventions or discoveries are also applicable to applications for patents for designs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 本 细 则 与 发 明 专 利 有 关 的 规 定, 也 同 时 适 用 于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除 非 另 有 规 定 ) 美 国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也 有 类 似 规 定 因 此, 美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和 审 查 指 南 中 有 一 些 规 定 也 适 用 于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如 关 于 新 颖 性 规 定, 关 于 专 利 申 请 和 审 查 的 程 序 性 规 定, 侵 权 判 定 等 等 由 于 美 国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要 进 行 实 审, 所 以 授 权 速 度 要 低 于 中 国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但 比 美 国 的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授 权 速 度 要 快 大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都 可 自 两 年 内 获 得 授 权 尽 管 美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的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提 出 加 速 审 查, 中 国 专 利 19

专 家 专 栏 法 中 并 没 有 对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进 行 加 速 审 查 的 规 定 ( 这 与 美 国 外 观 设 计 的 审 查 程 序 相 比 也 是 一 个 区 别 ), 但 在 美 国 专 利 商 标 局 进 行 加 速 审 查 前, 申 请 人 必 须 对 申 请 文 件 做 检 索 并 缴 纳 加 速 审 查 的 相 关 费 用 ( 具 体 见 美 国 专 利 实 施 细 则 第 1.155 规 定 ) 美 国 的 加 速 审 查 程 序 可 以 缩 短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的 授 权 周 期, 但 总 体 来 讲 审 查 周 期 仍 大 于 中 国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综 上 所 述, 中 美 两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审 查 的 本 质 区 别 在 于 美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需 要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而 中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仅 进 行 初 审 因 此, 美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质 量 和 稳 定 性 要 高 于 中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但 中 国 外 观 设 计 的 审 查 周 期 相 对 较 短 三 申 请 文 件 的 区 别 依 据 中 国 专 利 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申 请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应 当 提 交 请 求 书 该 外 观 设 计 的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以 及 对 该 外 观 设 计 的 简 要 说 明 等 文 件 中 国 专 利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了 简 要 说 明 所 记 载 的 内 容 范 围 : 外 观 设 计 的 简 要 说 明 应 当 写 明 外 观 设 计 产 品 的 名 称 用 途, 外 观 设 计 的 设 计 要 点, 并 指 定 一 幅 最 能 表 明 设 计 要 点 的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省 略 视 图 或 者 请 求 保 护 色 彩 的, 应 当 在 简 要 说 明 中 写 明 由 于 不 需 要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所 以 仅 提 交 图 片 或 者 照 片 或 可 被 允 许 的 其 他 形 式 视 图 ( 如 渲 染 效 果 图 ) 即 可 满 足 形 式 要 求, 但 附 图 中 不 允 许 出 现 不 可 授 权 的 要 素, 如 特 定 情 况 下 表 示 阴 影 或 效 果 的 线 条 对 应 美 国 外 观 设 计 不 属 于 设 计 要 点 的 部 分 用 虚 线 表 示, 由 于 中 国 尚 未 实 行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保 护 制 度, 要 求 申 请 人 将 虚 线 部 分 改 为 实 线, 将 原 来 的 虚 线 部 分 和 实 线 部 分 合 在 一 起, 故 在 中 国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时 作 为 一 个 产 品 的 整 体 的 外 观 设 计 进 行 保 护 由 于 美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要 进 行 实 质 审 查, 所 以 申 请 文 件 中 会 包 含 claim ( 权 利 要 求 ) 和 Description ( 说 明 ) 的 内 容 在 Description 中, 给 出 了 各 个 视 图 的 描 述 以 及 相 互 之 间 的 关 系 同 时, 由 于 美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对 所 提 交 的 图 或 照 片 的 要 求 高 于 中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的 要 求, 通 常 需 要 提 交 立 体 线 条 图, 多 含 有 表 示 阴 影 和 效 果 的 线 条 否 则, 如 果 提 交 的 照 片 不 能 满 足 授 权 条 件, 在 实 质 审 查 环 节, 答 复 审 查 意 见 的 难 度 会 相 应 增 加, 且 审 查 意 见 下 发 的 次 数 也 会 相 应 增 多 附 图 的 虚 线 部 分 为 不 要 求 保 护 的 部 分, 即 产 品 的 公 知 部 分 通 常, 申 请 文 件 中 会 有 一 句 声 明 : The portions of the drawings shown in broken lines 20

专 家 专 栏 form no part of the claimed design, 即 : 图 中 的 虚 线 部 分 不 属 于 要 求 保 护 的 外 观 设 计 的 范 围 这 也 是 美 国 可 以 保 护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的 一 个 体 现 四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与 优 先 权 证 明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问 题 如 上 所 述, 中 国 目 前 对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的 处 理, 是 将 虚 线 部 分 改 为 实 线, 即 将 原 来 虚 线 部 分 表 示 的 部 分 与 本 体 部 分 合 在 一 起 保 护 然 而, 虚 线 部 分 改 为 实 线 后, 导 致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文 件 与 优 先 权 证 明 文 件 不 一 致, 申 请 的 主 题 也 随 之 发 生 了 改 变 这 种 改 变 可 能 会 导 致 中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的 审 查 员 不 承 认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的 优 先 权, 和 可 能 由 此 带 来 的 一 系 列 问 题, 如, 可 能 超 出 原 始 记 载 的 范 围, 因 此 必 须 删 除 而 删 除 虚 线 后, 就 成 为 了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而 部 分 外 观 设 计 不 受 中 国 专 利 法 的 保 护 这 就 迫 使 国 外 申 请 人 在 提 交 中 国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时 选 择 放 弃 优 先 权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讲, 在 巴 黎 公 约 的 统 一 约 束 下, 各 国 的 专 利 独 立 原 则 在 具 体 实 施 中 存 在 一 系 列 问 题, 留 待 后 续 研 究 解 决 由 此 也 不 妨 可 以 大 胆 地 预 测, 在 各 种 国 际 条 约 的 统 一 约 束 下, 各 国 的 审 查 标 准 在 将 来 会 逐 渐 趋 于 一 致 五 其 他 值 得 注 意 的 区 别 中 美 两 国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在 其 他 方 面 也 存 在 诸 多 区 别, 以 下 谨 举 两 例 加 以 说 明 遵 循 与 发 明 专 利 规 定 一 致 的 原 则, 美 国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申 请 只 允 许 由 本 外 观 设 计 的 设 计 人 作 为 申 请 人, 提 出 外 观 设 计 申 请 ; 而 根 据 中 国 专 利 审 查 指 南 第 一 部 分 第 三 章 4.1.3 的 规 定, 职 务 发 明,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单 位 ; 非 职 务 发 明, 申 请 专 利 的 权 利 属 于 发 明 人 根 据 中 国 专 利 法 第 五 章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为 二 十 年,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权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权 的 期 限 为 十 年, 均 自 申 请 日 起 计 算 且 自 授 权 当 年 起 以 后 每 年 缴 纳 年 费, 至 专 利 期 限 届 满 ; 而 根 据 美 国 专 利 法 的 规 定, Patents for designs shall be granted for the term of fourteen years from the date of grant. (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保 护 期 为 授 权 日 起 14 年 ), 不 适 用 美 国 发 明 专 利 有 关 专 利 期 限 延 长 的 相 关 规 定 之 后 无 需 缴 纳 年 费 结 语 从 世 界 范 围 来 看,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和 保 护 存 在 较 强 的 区 域 性 特 征 但 在 全 球 经 济 一 体 化 发 展 的 背 景 下, 产 品 流 通 增 强,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保 护 是 构 成 产 品 竞 争 强 有 力 的 方 式 之 一 各 国 法 律 法 规 参 差 不 齐 的 现 状, 使 企 业 在 利 用 这 一 方 式 进 行 权 利 保 护 时 存 在 诸 多 问 题 但 我 们 有 理 由 相 信, 在 全 球 一 体 化 的 推 动 下, 在 各 种 国 际 条 约 的 协 调 和 约 束 下, 包 括 中 美 两 国 在 内 世 界 各 国 的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制 度 将 共 同 发 展 并 趋 于 一 致, 并 将 成 为 推 动 全 球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有 力 支 持 参 考 文 献 : 1. 专 利 审 查 指 南,201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知 识 产 权 局 ; 知 识 产 权 出 版 社 2. United States Code Title 35-Patents ( 美 国 法 典 第 三 十 五 编 专 利 ) 3. Title 37-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Patent Rules ( 美 国 法 典 第 三 十 七 编 专 利 ) ( 本 文 在 中 国 发 明 与 专 利 杂 志 2011 年 第 11 期 发 表 ) 21

中 国 IP 政 策 法 规 全 国 作 品 登 记 信 息 数 据 库 将 建 立 前, 国 家 版 权 局 下 发 日 了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作 品 登 记 程 序 等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 下 称 通 知 ), 对 作 品 登 记 申 请 受 理 审 查 时 限 证 书 内 容 登 记 表 证 格 式 信 息 统 计 等 方 面 做 了 规 定 今 后 国 家 版 权 局 在 全 国 作 品 登 记 工 作 中 将 统 一 登 记 程 序 和 作 品 登 记 证 书 格 式 内 容, 及 时 统 计 作 品 登 记 信 息, 并 建 立 全 国 作 品 登 记 信 息 数 据 库, 以 便 统 一 公 告 查 询 等 通 知 要 求, 今 后 全 国 各 地 登 记 机 构 必 须 使 用 由 国 家 版 权 局 统 一 监 制 的 作 品 登 记 申 请 表 作 品 登 记 不 予 登 记 通 知 书 和 作 品 登 记 证 书 同 时, 要 求 各 地 登 记 机 构 要 完 善 作 品 登 记 信 息 统 计 及 报 送 制 度, 建 立 作 品 登 记 数 据 库 国 家 版 权 局 将 在 指 定 的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对 作 品 登 记 情 况 进 行 统 一 公 告 和 查 询 据 国 家 版 权 局 有 关 负 责 人 介 绍, 自 1994 年 作 品 自 愿 登 记 试 行 办 法 颁 布 至 今, 我 国 作 品 登 记 实 践 中 出 现 了 各 地 版 权 机 构 登 记 程 序 登 记 证 书 登 记 信 息 不 统 一 和 无 法 统 一 公 告 查 询 等 问 题 为 逐 步 实 现 作 品 登 记 工 作 统 一 管 理, 国 家 版 权 局 下 发 通 知, 以 此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作 品 著 作 权 登 记 体 系 ( 来 源 : 知 识 产 权 报 )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补 充 协 议 八 在 澳 门 签 署 内 地 与 澳 门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 简 称 安 排 ) 补 充 协 议 八 于 2011 年 12 月 14 日 在 澳 门 签 署, 澳 门 特 区 行 政 长 官 崔 世 安 出 席 签 字 仪 式, 商 务 部 副 部 长 蒋 耀 平 和 特 区 经 济 财 政 司 司 长 谭 伯 源 签 署 协 议, 该 协 议 将 从 2012 年 4 月 1 日 起 正 式 实 施 补 充 协 议 八 在 安 排 及 其 七 个 补 充 协 议 的 基 础 上, 在 服 务 贸 易 方 面 新 增 三 个 领 域, 从 而 使 内 地 对 澳 门 的 开 放 领 域 增 至 14 个, 措 施 增 至 19 项 在 对 法 律 人 员 提 供 与 安 排 分 销 保 险 银 行 证 券 医 院 旅 游 公 路 运 输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等 11 个 领 域 在 原 有 开 放 承 诺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放 宽 市 场 准 入 条 件 取 消 股 权 限 制 放 宽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地 域 的 限 制 等 新 增 三 个 领 域 的 开 放 承 诺, 分 别 是 跨 学 科 的 研 究 与 实 验 开 发 服 务, 与 制 造 业 有 关 的 服 务, 图 书 馆 档 案 馆 博 物 馆 和 其 他 文 化 服 务 协 议 签 署 后, 内 地 对 澳 门 共 开 放 服 务 贸 易 领 域 46 个, 累 计 开 放 措 施 达 281 项 补 充 协 议 八 在 保 险 旅 游 创 新 科 技 检 测 认 证 电 子 商 务 知 识 产 权 等 领 域 增 加 了 新 的 合 作 内 容, 增 强 了 内 地 与 澳 门 经 贸 合 作 的 针 对 性 同 时, 修 订 了 货 物 贸 易 原 产 地 规 则 和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定 义, 便 利 了 两 地 制 造 业 进 行 深 度 的 资 源 整 合 和 工 序 配 置, 扩 大 了 澳 门 服 务 提 供 者 利 用 安 排 的 范 围, 增 加 了 他 们 进 入 内 地 的 灵 活 性, 对 安 排 开 放 措 施 起 到 放 大 作 用 统 计 显 示,2011 年 1 月 至 11 月, 澳 门 以 零 关 税 方 式 进 入 内 地? 场 的 货 物 总 金 额 超 过 7700 万 澳 门 元, 同 比 上 升 35.4% 补 充 协 议 八 的 签 署, 将 对 澳 门 经 济 适 度 多 元 发 展 提 供 有 益 的 帮 助, 也 将 为 内 地 经 济 带 来 新 活 力 ( 来 源 : 新 华 社 网 ) 22

中 国 IP 政 策 法 规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专 利 申 请 拟 将 优 先 审 查 及 节 能 环 保 新 能 源 涉 等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技 术 的 中 国 专 利 申 请, 将 可 以 获 得 优 先 审 查 这 是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起 草 的 专 利 申 请 优 先 审 查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 下 称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 中 的 主 要 内 容 近 日,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已 开 始 就 此 公 开 征 求 社 会 各 界 意 见 和 建 议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条 法 司 有 关 负 责 人 表 示,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分 为 总 则 优 先 审 查 的 范 围 优 先 审 查 的 条 件 优 先 审 查 的 办 理 附 则 等 5 个 部 分 其 中, 在 优 先 审 查 的 范 围 中 拟 规 定 5 类 适 用 优 先 审 查 的 中 国 专 利 申 请, 主 要 包 括 涉 及 节 能 环 保 新 一 代 信 息 技 术 生 物 高 端 装 备 制 造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汽 车 等 新 兴 产 业 核 心 技 术 的 重 要 专 利 申 请 ; 涉 及 低 碳 技 术 节 约 资 源 等 有 助 于 绿 色 发 展 的 重 要 专 利 申 请 ; 国 家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中 的 重 要 专 利 申 请 ; 向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专 利 审 查 机 构 提 出 专 利 申 请 的 在 中 国 的 首 次 申 请 ; 其 他 需 要 优 先 审 查 的 专 利 申 请 在 优 先 审 查 的 条 件 中 提 出, 请 求 优 先 审 查 的 专 利 申 请 应 当 是 申 请 中 国 专 利 的 电 子 申 请 ; 请 求 优 先 审 查 的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应 当 启 动 实 质 审 查 程 序 ; 申 请 人 办 理 优 先 审 查 手 续 的, 需 要 递 交 经 由 国 务 院 组 成 部 门 直 属 机 构 或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审 查 并 签 署 意 见 和 加 盖 公 章 的 专 利 申 请 优 先 审 查 请 求 书, 以 及 由 具 备 专 利 检 索 条 件 的 法 人 单 位 出 具 的 规 定 格 式 的 检 索 报 告 等 相 关 资 料 据 介 绍,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旨 在 通 过 对 具 有 重 要 经 济 社 会 影 响, 且 具 备 相 当 发 明 高 度 的 中 国 专 利 申 请 进 行 快 速 审 查 授 权, 为 加 快 重 要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培 养 和 发 展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提 供 积 极 有 力 支 撑 据 悉, 社 会 各 界 对 于 管 理 办 法 ( 征 求 意 见 稿 )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可 于 2012 年 1 月 15 日 前 通 过 指 定 网 址 电 子 信 箱 传 真 以 及 邮 寄 的 方 式, 反 馈 至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条 法 司 ( 来 源 : 知 识 产 权 报 ) 23

中 国 IP 政 策 法 规 江 苏 规 范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程 序 苏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江 省 公 安 厅 日 前 联 合 发 布 关 于 办 理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若 干 程 序 问 题 的 意 见 ( 以 下 简 称 意 见 ) 现 已 下 发 各 单 位 执 行 相 对 于 普 通 刑 事 案 件 而 言,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对 于 公 检 法 三 机 关 都 属 于 新 类 型 案 件, 侦 查 公 诉 及 审 理 经 验 均 处 于 不 断 积 累 之 中 自 2010 年 下 半 年 国 务 院 开 展 双 打 专 项 行 动 以 来,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数 量 呈 显 著 增 长 趋 势 与 此 同 时,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审 理 中 的 程 序 法 实 体 法 适 用 问 题 日 益 凸 显, 亟 需 予 以 进 一 步 规 范 针 对 以 上 情 况, 省 法 院 经 与 省 检 察 院 省 公 安 厅 商 议, 确 定 先 行 就 办 理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制 定 规 范 性 意 见, 并 由 三 家 联 合 会 签 下 发 自 2010 年 底 以 来, 省 法 院 即 开 始 牵 头 组 织 起 草 关 于 办 理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若 干 程 序 问 题 的 意 见, 并 在 充 分 征 求 各 地 法 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数 次 走 访 省 公 安 厅 省 检 察 院, 召 集 相 关 单 位 举 行 座 谈 会 征 求 意 见, 形 成 初 稿 之 后, 省 法 院 又 于 2011 年 6 月 9 日 10 日 专 门 召 集 省 公 安 厅 省 检 察 院 省 主 要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执 法 单 位 以 及 各 地 公 检 法 机 关 共 同 举 行 江 苏 知 识 产 权 " 三 审 合 一 " 改 革 试 点 工 作 研 讨 会, 并 邀 请 最 高 法 院 民 三 庭 刑 二 庭 司 改 办 省 人 大 内 司 委 参 加, 对 意 见 进 行 集 中 研 讨 在 汇 集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省 法 院 省 检 察 院 与 省 公 安 厅 正 式 出 台 了 本 意 见 该 意 见 针 对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中 亟 待 规 范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了 细 化 和 明 确, 操 作 性 强, 相 当 于 一 部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指 南 意 见 对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中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作 了 进 一 步 细 化 和 明 确 主 要 包 括 : 知 识 产 权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过 程 中 的 管 辖 权 划 分 ;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状 况 审 查 ; 证 据 收 集 固 定 移 交 及 处 置 ; 刑 事 司 法 鉴 定 ( 主 要 是 技 术 鉴 定 ) 的 内 容 鉴 定 机 构 及 人 员 的 确 定 以 及 鉴 定 机 构 的 职 责 ;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权 利 人 在 司 法 鉴 定 过 程 中 的 相 应 权 利 ; 鉴 定 报 告 的 预 审 查 制 度 等 目 前 亟 需 解 决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出 规 范 性 意 见, 力 图 进 一 步 完 善 刑 事 案 件 办 理 的 管 辖 体 制 和 衔 接 机 制, 有 效 解 决 案 件 办 理 过 程 中 跨 区 域 管 辖 程 序 繁 琐 ; 对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状 况 审 查 不 严 ; 对 涉 案 证 据 收 集 不 够 全 面 和 规 范 ; 技 术 鉴 定 过 程 存 在 较 多 瑕 疵, 影 响 后 续 程 序 以 及 民 事 侵 权 赔 偿 案 件 的 审 理 等 问 题 ( 来 源 : 江 苏 法 制 报 ) 参 展 方 侵 权 两 次 将 禁 止 继 续 参 展 商 务 部 获 悉, 展 会 从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办 法 ( 修 订 稿 ) 近 日 获 得 通 过 办 法 规 定, 展 会 时 间 在 三 天 以 上 ( 含 三 天 ), 应 当 在 展 会 期 间 设 立 知 识 产 权 投 诉 机 构 投 诉 机 构 在 收 到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人 的 投 诉 材 料 后, 应 于 24 小 时 内 将 其 移 交 有 关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办 法 规 定, 对 涉 嫌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的 投 诉, 地 方 知 识 产 权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侵 权 成 立 的, 应 会 同 会 展 管 理 部 门 对 参 展 方 进 行 处 理 参 展 方 连 续 两 次 以 上 侵 权 行 为 成 立 的, 展 会 主 办 方 应 禁 止 有 关 参 展 方 参 加 下 一 届 展 会 此 外, 主 办 方 对 展 会 知 识 产 权 保 护 不 力 的 要 予 以 警 告, 并 视 情 节 依 法 对 其 再 次 举 办 相 关 展 会 的 申 请 不 予 批 准 24

IP ABC P C T Q&A 一 项 发 明 创 造 通 常 如 何 实 现 在 多 个 国 家 的 保 护? 答 : 一 项 发 明 可 以 在 多 国 寻 求 专 利 保 护, 在 国 外 寻 求 专 利 保 护 一 般 可 通 过 下 述 途 径 进 行 : (1) 通 过 巴 黎 公 约 途 径 申 请 : 通 常 做 法 是, 已 经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提 交 中 国 专 利 申 请, 自 申 请 日 起 12 个 月 内 向 巴 黎 公 约 其 他 成 员 国 提 交 专 利 申 请 (2) 通 过 PCT 途 径 申 请 : 可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12 个 月 内 提 交 一 份 PCT 国 际 申 请, 在 优 先 权 日 起 30 个 月 时 考 虑 进 入 欲 寻 求 专 利 保 护 的 有 关 PCT 成 员 国 PCT 申 请 大 致 的 流 程 步 骤 是 怎 么 样 的? 答 : 大 致 步 骤 可 分 为 以 下 五 个 阶 段 : (1) 提 交 申 请 : 以 一 种 语 言 ( 中 国 申 请 人 以 中 文 或 者 英 文 向 受 理 局 / 中 国 提 交 均 可 ) 提 交 一 份 国 际 申 请, 并 且 需 要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 传 送 费 国 际 申 请 费 检 索 费 等 ), 如 申 请 人 为 中 国 个 人, 国 际 申 请 费 可 享 受 90% 减 免 (2) 国 际 检 索 : 由 世 界 主 要 的 专 利 局 担 当 国 际 检 索 单 位 对 已 公 布 的 文 献 进 行 检 索, 并 根 据 检 索 到 的 结 果 对 申 请 人 的 发 明 的 可 专 利 性 提 出 初 步 的 不 具 约 束 力 的 书 面 意 见, 供 申 请 人 考 虑 是 否 进 行 后 续 的 程 序 (3) 国 际 公 布 : 对 国 际 申 请 的 内 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进 行 公 布, 一 般 是 在 优 先 权 日 起 18 个 月 公 布 (4)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 由 世 界 主 要 的 专 利 局 担 当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单 位 对 PCT 申 请 进 行 初 审, 并 对 可 专 利 性 提 出 初 步 的 无 约 束 力 的 意 见, 以 便 申 请 人 能 更 好 考 虑 是 否 进 入 国 家 阶 段,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是 一 种 自 选 程 序 (5) 国 家 阶 段 : 通 常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30 个 月 时, 申 请 人 需 考 虑 是 否 以 及 在 哪 些 国 家 进 入 国 家 阶 段 PCT 是 专 利 方 面 的 国 际 申 请 制 度, 专 利 权 的 授 予 由 被 指 定 / 选 定 的 国 家 / 地 区 专 利 局 在 国 家 阶 段 决 定 25

IP ABC 通 过 PCT 寻 求 专 利 保 护 有 什 么 好 处? 答 :( 一 ) 一 种 独 特 的 程 序 1. 申 请 人 仅 需 用 中 文 ( 或 英 文 ) 向 中 国 专 利 局 递 交 一 套 申 请 文 件 即 可 确 定 该 申 请 的 申 请 日, 并 被 认 为 是 同 一 天 在 各 指 定 国 提 出 了 申 请 ; 2. 向 外 国 寻 求 专 利 保 护 的 决 定 可 以 推 迟 到 自 优 先 权 日 起 30/31 个 月 或 更 长 时 间 ; 3. 在 进 入 各 国 的 国 家 阶 段 之 前, 申 请 人 已 经 得 到 国 际 检 索 报 告 和 涉 及 可 专 利 性 的 书 面 意 见, 需 要 时 还 可 得 到 国 际 初 步 审 查 报 告, 申 请 人 可 以 借 此 初 步 判 断 该 申 请 在 各 国 专 利 局 被 授 予 专 利 权 的 前 景, 从 而 决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进 入 国 家 阶 段 ( 二 ) 较 大 的 灵 活 性 1. 与 传 统 专 利 申 请 相 比 较,PCT 制 度 多 给 申 请 人 18 个 月 的 时 间 来 根 据 市 场 前 景 和 技 术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在 有 关 国 家 寻 求 专 利 保 护 ; 2. 国 际 阶 段 做 出 的 修 改, 对 所 有 的 指 定 / 选 定 的 国 家 均 有 效 力 ; 3. 有 更 多 的 时 间 准 备 高 质 量 的 译 文 供 国 家 阶 段 使 用 ; 4. 可 以 更 有 效 地 筹 划 国 家 阶 段 的 费 用 可 否 根 据 PCT 申 请 的 国 际 公 布 在 指 定 国 / 中 国 获 得 临 时 保 护?? 答 :PCT 申 请 以 中 文 形 式 公 布 后 根 据 中 国 法 律 可 以 享 受 临 时 保 护 但 只 有 专 利 被 授 权 后, 申 请 人 才 能 行 使 权 利 如 果 授 权 后 的 权 利 要 求 与 公 布 时 的 权 利 要 求 一 致, 那 么 专 利 权 人 就 有 权 对 他 人 在 临 时 保 护 阶 段 进 行 的 侵 权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这 也 是 有 些 申 请 人 愿 意 提 前 公 开 自 己 的 发 明 内 容 以 提 早 获 得 临 时 保 护 的 原 因 临 时 保 护 期 内 申 请 人 的 常 规 应 对 措 施 有 : 发 函 警 告 收 集 侵 权 证 据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管 理 证 据 的 有 效 性 IP ABC 26

2011 康 信 荣 誉 中 国 区 商 标 专 利 领 域 优 秀 IP 事 务 所 (Band 2)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中 国 区 优 秀 IP 事 务 所 (Band 2) 英 国 World Trademark Review 1000 杂 志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中 国 区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杰 出 个 人 (Band 1) 英 国 Chambers Asia 杂 志 中 国 区 杰 出 IP 事 务 (Band 1) 英 国 Chambers Asia 杂 志 中 国 优 秀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公 司 (Tier 2) 英 国 Aisia Law 杂 志 电 子 申 请 推 广 应 用 奖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中 国 PCT 申 请 TOP3 事 务 所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2011 年 度 商 标 优 秀 代 理 组 织 中 华 商 标 协 会 2010 中 国 优 秀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公 司 (Tier 2) 中 国 区 商 标 领 域 优 秀 IP 事 务 所 (Tier 2) 中 国 区 专 利 领 域 优 秀 IP 事 务 所 (Tier 2) 中 国 优 秀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公 司 (Band 2)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知 识 产 权 中 国 区 杰 出 个 人 (Band 1) 中 国 PCT 申 请 TOP3 事 务 所 余 刚 先 生 被 聘 为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特 约 研 究 员 英 国 Asialaw Legal 500 杂 志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杂 志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杂 志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研 究 中 心 2009 中 国 区 专 利 商 标 领 域 优 秀 IP 事 务 所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余 刚 先 生 被 聘 为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法 学 院 客 座 教 授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法 学 院 2009 商 标 代 理 组 织 抗 辩 胜 诉 案 例 评 选 优 胜 奖 中 华 商 标 协 会 中 国 区 PCT 申 请 TOP 4 事 务 所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中 国 区 杰 出 IP 事 务 所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杂 志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2009 年 度 亚 洲 杰 出 律 师 英 国 Asia Law & Practice 杂 志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中 国 区 知 识 产 权 领 域 杰 出 个 人 (Band 1)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杂 志 ISO9001:2000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英 国 国 家 质 量 保 证 有 限 公 司 (NQA) 杂 志 2008 中 国 区 知 识 产 权 最 高 等 级 IP 事 务 所 (Band 1)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知 识 产 权 中 国 区 杰 出 个 人 (Band 1)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2008 年 度 亚 洲 杰 出 律 师 知 识 产 权 中 国 区 最 高 等 级 IP 事 务 所 (Tier 1) 余 刚 先 生 被 授 予 长 期 贡 献 奖 中 国 十 佳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公 司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杂 志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杂 志 英 国 Asia Law & Practice 杂 志 英 国 Asia Law & Practice 杂 志 中 华 全 国 代 理 人 协 会 英 国 Legalease-The Asia Pacific Legal 500 杂 志 2007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知 识 产 权 中 国 区 杰 出 个 人 康 信 公 司 获 得 北 外 杯 知 识 产 权 法 模 拟 法 庭 竞 赛 亚 军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年 度 IP Luminaries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2007 年 度 亚 洲 杰 出 律 师 英 国 Chambers and Partners 杂 志 北 京 外 国 语 大 学 英 国 INFORMA LAW 杂 志 英 国 Asia Law & Practice 杂 志 2006 中 国 客 户 满 意 十 佳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公 司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2006 年 度 亚 洲 杰 出 律 师 中 国 十 佳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公 司 中 国 优 秀 知 识 产 权 代 理 公 司 余 刚 先 生 获 得 荣 誉 奖 杯 余 刚 先 生 被 评 为 2006 年 度 北 京 市 专 利 试 点 单 位 先 进 个 人 国 内 数 家 知 名 媒 体 英 国 Asia Law & Practice 杂 志 英 国 Asia Law & Practice 杂 志 英 国 Manag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杂 志 中 华 全 国 专 利 代 理 人 协 会 北 京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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