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部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 修 订 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的 目 的 按 照 建 立 中 孚 泰 建 立 现 代 化 企 业 薪 酬 体 系 并 根 据 总 部 的 定 位 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特 点, 建 立 科 学 规 范 的 职 能 薪 酬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结 合 绩 效 系 统 形 成 效 的 分 配 激 励 机 制 与 约 束 机 制, 激 励 员 工 提 升 能 力 及 发 挥 总 部 职 能 第 二 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的 制 定 原 则 依 据 中 孚 泰 薪 酬 体 系 规 范, 结 合 深 圳 市 及 总 部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科 学 工 资 保 障 制 度 和 薪 酬 作 业 规 范 第 三 条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的 适 用 范 围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中 孚 泰 实 业 总 部 员 工 第 二 章 动 态 薪 酬 第 四 条 薪 酬 的 决 定 因 素 绩 效 绩 效 工 资 能 力 岗 位 3 挂 钩 系 数 2 4 岗 位 等 级 1 1 中 孚 泰 薪 酬 主 要 由 两 个 维 度 决 定 岗 位 绩 效 2 每 个 岗 位 的 薪 酬 水 平 ( 基 准 工 资 ) 由 岗 位 价 值 ( 等 级 ) 结 合 外 部 市 场 水 平 及 内 部 财 务 状 况 来 确 定 3 绩 效 以 员 工 的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为 依 据, 绩 效 工 资 基 数 为 岗 位 薪 酬 标 准 固 定 比 例, 绩 效 工 资 将 随 着 考 核 成 绩 作 上 下 浮 动 4 长 期 绩 效 将 与 晋 升, 调 薪 决 策 结 合, 具 体 的 基 准 工 资 与 绩 效 工 资 的 对 应 标 准, 见 中 孚 泰 公 司 薪 酬 体 系 表 1
第 五 条 薪 酬 结 构 月 工 资 1 员 工 年 收 入 的 总 体 构 成 年 终 奖 金 特 别 奖 金 福 利 基 本 工 资 工 龄 工 资 加 班 工 资 2 月 工 资 的 主 要 构 成 绩 效 工 资 ( 月 / 季 度 发 放 ) 单 项 奖 全 勤 奖 管 理 津 贴 ( 兼 职 ) 福 利 费 住 房 车 补 话 费 补 助 保 险 及 其 他 3 员 工 类 型 不 同, 薪 酬 回 报 策 略 中, 各 类 人 员 的 薪 酬 构 成 情 况 如 下 表 : 各 层 人 员 的 薪 酬 组 成 表 : 类 别 基 准 工 资 工 龄 学 历 加 班 单 项 全 勤 管 理 年 终 特 殊 福 利 基 本 绩 效 工 资 工 资 工 资 奖 奖 津 贴 奖 奖 金 费 行 政 后 勤 80% 20% 可 可 管 理 人 员 ( 主 管 ) 70% 30% 可 可 评 定 经 理 级 60% 40% 可 评 定 兼 职 兼 职 总 监 级 50% 50% 可 总 裁 副 总 裁 60% 40% 可 可 评 定 评 定 评 定 评 定 第 六 条 薪 酬 组 成 细 则 1 基 准 工 资 : 是 对 岗 位 价 值 认 可, 体 现 所 在 岗 位 对 企 业 的 影 响 创 新 和 沟 通 能 力 要 求 及 工 作 复 杂 程 度 等, 根 据 岗 位 等 级 所 对 应 中 孚 泰 公 司 薪 酬 体 系 表 起 薪 标 准 确 定 2 岗 位 基 本 工 资 : 是 基 准 工 资 中 固 定 部 分, 是 对 员 工 担 任 职 位 的 回 报, 仅 受 制 度 处 罚, 2
病 事 假 等 影 响, 基 本 工 资 = 基 准 工 资 基 本 工 资 比 重 3 绩 效 工 资 : 是 员 工 贡 献 的 收 入 回 报, 绩 效 工 资 也 称 为 绩 效 奖 金, 绩 效 工 资 与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紧 密 相 关 ; 绩 效 工 资 = 基 准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比 重 考 核 挂 钩 系 数 4 工 龄 工 资 : 凡 在 中 孚 泰 工 作 满 12 个 月 者 享 30 元, 每 增 多 一 年 则 增 加 30 元, 但 最 多 不 超 过 5 年 5 学 历 工 资 : 任 职 者 学 历 高 于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方 可 享 受 学 历 工 资, 学 历 工 资 为 任 职 者 最 高 学 历 减 本 职 学 历 基 本 标 准 正 式 教 育 自 考 成 教 脱 产 电 大 函 授 博 士 1400 不 接 受 不 接 受 不 接 受 研 究 生 1200 800 不 接 受 不 接 受 本 科 600 400 300 200 专 科 300 200 150 100 职 称 代 表 岗 位 技 能 评 定, 同 学 历 计 算 方 法 一 样, 高 于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方 可 享 受 职 称 工 资, 学 历 职 称 两 者 都 具 备 取 其 高 者 高 级 职 称 :1200; 中 级 职 称 :800; 初 级 职 称 :400 6 加 班 工 资 : 为 追 求 管 理 高 效 和 计 划 性, 公 司 中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不 享 加 班 工 资, 员 工 加 班 工 资 计 算 参 见 本 制 度 加 班 费 计 算 章 节 7 单 项 奖 是 根 据 公 司 阶 段 强 调 和 改 进 的 重 点 设 立 单 项 奖 金, 针 对 在 总 部 角 色 转 型 方 面 表 现 优 秀 的 员 工 给 予 荣 誉 和 物 质 奖 励, 奖 项 及 奖 金 额 度 由 总 裁 设 立 和 调 整, 奖 金 按 月 发 放, 目 前 总 部 设 立 日 常 奖 项 : 项 目 配 合 奖 : 对 公 司 目 前 推 行 管 理 项 目 主 动 参 与, 积 极 配 合 的 员 工 个 人, 可 获 50-100 奖 金, 具 体 评 选 办 法 参 见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流 程 优 化 奖 : 组 织 对 公 司 管 理 流 程 梳 理 完 善 和 优 化, 推 动 运 做 并 取 得 实 施 效 果 的 员 工 或 团 队 可 获 100-500 元 奖 励, 具 体 评 选 办 法 参 见 相 关 规 定 改 善 方 案 奖 : 经 采 纳 的 改 善 方 案, 提 议 员 工 或 团 队 可 获 证 书, 奖 金 300-500 元 8 全 勤 奖 : 每 月 满 勤 ( 没 任 何 迟 到 早 退 请 假 矿 工 的 现 象 ) 者 享 30 元 9 管 理 津 贴 : 对 兼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职 务 ( 如 委 员 会 委 员 ), 或 同 时 负 责 多 个 岗 位 工 作 的 员 工 的 精 力 和 额 外 工 作 量 进 行 物 质 补 贴, 兼 职 的 认 定 和 具 体 数 额 由 绩 效 薪 酬 委 员 会 评 议, 总 裁 批 准 执 行 3
10 年 终 奖 金 : 与 公 司 效 益 和 个 人 绩 效 挂 钩, 年 终 公 司 将 视 营 利 状 况, 由 总 裁 根 据 员 工 个 人 全 年 度 综 合 考 核 成 绩 进 行 二 次 分 配, 试 用 期 未 满 的 人 员 不 享 受 年 终 奖 金, 具 体 办 法 见 每 年 度 公 布 年 终 奖 金 发 放 规 定 11 特 殊 奖 金 : 公 司 为 树 立 典 型 或 表 彰 工 作 突 出 员 工 / 团 队 的 年 度 一 次 性 高 额 奖 励, 如 杰 出 成 就 奖 最 佳 勤 恳 奖 最 佳 管 理 奖 最 佳 服 务 奖 总 裁 特 别 奖 等, 奖 项 奖 金 额 度 和 评 选 办 法 由 总 裁 年 初 设 立 及 调 整, 每 年 年 终 总 结 会 颁 发 荣 誉 证 书 及 奖 金 第 七 条 总 部 福 利 津 贴 包 括 住 房 车 补 话 费 补 贴 和 保 险 及 其 他 等, 随 着 公 司 发 展 进 行 更 具 体 规 定 1 按 深 圳 市 的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公 司 每 月 为 员 工 支 付 养 老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其 计 算 基 数 为 本 人 上 年 末 平 均 岗 位 工 资, 个 人 需 缴 纳 由 公 司 代 扣 2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 按 国 家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公 司 每 月 为 深 圳 户 籍 员 工 支 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其 计 算 基 数 为 本 人 上 年 末 平 均 岗 位 工 资, 缴 纳 比 例 为 12%; 个 人 需 缴 纳 4%; 公 司 为 深 圳 外 户 籍 员 工 缴 纳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缴 纳 比 例 为 1% 3 住 房 津 贴 : 公 司 为 员 工 提 供 的 集 体 宿 舍, 宿 舍 标 准 及 津 贴 如 下 : 职 级 60 级 以 上 员 工 安 排 单 独 房 间 一 套, 无 法 解 决 的 给 予 住 房 津 贴 400 元 / 月 ; 职 级 55 级 以 上 员 工 安 排 普 通 房 间 一 套, 无 法 解 决 的 给 予 住 房 津 贴 300 元 / 月 ; 职 级 51 级 ~14 级 员 工 安 排 双 人 宿 舍, 无 法 解 决 的 给 予 住 房 津 贴 200 元 / 月 ; 职 级 50 级 以 下 ( 含 50 级 ) 员 工 安 排 集 体 宿 舍, 无 法 解 决 的 给 予 住 房 津 贴 100 元 / 月 ; 3 话 费 补 贴 : 根 据 职 位 特 征 上 限 标 准 如 下, 每 月 凭 票 报 销 职 等 总 裁 级 总 监 级 部 门 正 职 采 购 话 费 补 贴 标 600 400 300 实 报 5 车 补 : 高 层 个 人 车 辆 用 于 公 事 使 用 的, 经 公 司 核 定 使 用 频 率 后 给 予 合 理 补 偿, 享 受 条 件 如 下 职 级 65 级 以 下 61-64 55-60 车 补 金 额 3000 2500 2000 注 : 较 频 繁 使 用 的 车 辆 基 本 保 险 由 公 司 承 担 第 三 章 薪 酬 标 准 确 定 4
第 八 条 起 薪 标 准 1 新 员 工 招 聘 以 基 准 工 资 起 点 的 基 准 招 聘, 试 用 期 降 二 级 给 付, 保 证 内 部 公 平 性 ; 急 需 非 核 心 人 才 引 进 可 经 总 裁 批 准, 略 高 体 系 表 基 准 1-2 等 议 薪 2 新 员 工 参 加 转 正 考 核,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决 定 工 资 定 级,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中 的 转 正 考 核 部 分 : 转 正 考 核 成 绩 应 用 备 注 A 正 常 转 正 工 资 定 级 高 一 级 B 正 常 转 正 工 资 正 常 定 级 根 据 时 限 内 的 工 作 表 现 进 行 重 新 评 价, C 延 期 转 正 评 价 内 容 及 程 序 同 上 述 相 关 条 例 D 不 予 转 正 解 聘 3 新 体 系 运 行 时, 现 员 工 的 起 薪 标 准 由 公 司 依 据 新 体 系 工 资 切 换 方 案 进 行 转 换 第 九 条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1 绩 效 工 资 基 数 确 定 绩 效 工 资 基 数 = 基 准 工 资 本 岗 位 绩 效 比 重 2 绩 效 工 资 确 定 : 绩 效 工 资 将 根 据 个 人 考 核 结 果 作 上 下 浮 动, 一 般 员 工 个 人 考 核 结 果 由 当 月 岗 位 KPI 考 核 评 分 分 级 确 定, 参 见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月 绩 效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基 数 月 考 核 挂 钩 系 数 3 总 部 实 行 季 度 考 核 的 职 位, 个 人 绩 效 应 与 部 门 绩 效 挂 钩, 季 度 绩 效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基 数 ( 个 人 考 核 挂 钩 系 数 0.7+ 部 门 考 核 系 数 0.3) 季 考 挂 钩 系 数 参 见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 第 四 章 薪 酬 调 整 第 十 条 薪 酬 调 整 1 转 正 后 的 调 整 分 类 : 转 正 定 级 后 员 工 的 薪 酬 调 整 分 为 年 度 调 薪 异 动 调 整 和 特 别 调 整 整 体 薪 酬 体 系 调 整 四 种 类 型 2 年 度 调 整 : 员 工 基 准 工 资 每 年 调 整 一 次, 根 据 能 升 能 降 原 则 激 励 员 工 提 升 绩 效 和 能 力, 根 据 员 工 个 人 年 度 绩 效 的 达 成 状 况 进 行 相 应 的 薪 酬 调 整 1 调 整 规 则 : 汇 总 考 核 强 制 正 态 现 薪 酬 水 平 工 资 应 用 备 注 结 果 分 布 5
A 5% 升 二 级 每 一 级 相 当 于 工 资 的 10% 基 准 工 资 B 20% 升 一 级 C 50% 不 变 D 20% 降 一 级 E 5% 降 二 级 2 年 度 调 整 程 序 : a) 人 力 资 源 部 汇 总 员 工 各 月 考 核 等 级 换 算 年 度 结 合 成 绩 ; b) 绩 效 薪 酬 委 员 会 组 织 述 职 评 估 将 绩 效 能 力 态 度 综 合 分 析, 如 考 核 结 果 不 够 精 确 则 全 员 进 行 正 态 分 布, 提 出 年 度 绩 效 结 果 应 用 建 议, 报 公 司 总 裁 审 核 批 准 ; c) 审 批 后, 即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组 织 专 门 小 组 进 行 年 度 薪 酬 调 整 的 试 算, 公 司 总 裁 对 试 算 结 果 进 行 评 审, 参 见 公 司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3 确 定 调 整 值 核 定 表 姓 名 评 价 等 级 调 整 值 原 工 资 调 整 结 果 制 表 人 : 人 力 资 源 部 : 总 裁 : 4 员 工 连 续 多 次 因 绩 效 不 佳 而 年 度 降 薪, 已 降 到 本 岗 位 薪 等 最 低 标 准 时, 公 司 将 给 予 降 职 或 辞 退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异 动 调 整 1 异 动 调 整 是 指 因 员 工 具 体 担 当 的 岗 位 发 生 变 化 而 进 行 的 薪 酬 调 整, 不 受 时 间 限 制, 每 月 都 可 进 行 2 调 整 的 基 本 条 件 : 因 工 作 需 要 或 员 工 个 人 因 素 发 生 岗 位 晋 升 岗 位 调 整 重 大 处 罚 解 职 等 异 动 情 况 而 需 进 行 薪 酬 调 整 3 调 整 程 序 : a) 员 工 的 上 级 主 管 提 出 岗 位 调 整 建 议, 经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b)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出 岗 位 调 整 评 估 意 见, 并 核 算 薪 酬 变 化, 1 岗 位 晋 升 时, 原 工 资 低 于 新 基 准 工 资 起 点 标 准 时, 以 新 基 准 工 资 起 点 计 算 ; 2 原 工 资 高 于 新 基 准 工 资 起 点 标 准 时, 以 新 岗 位 薪 等 系 列 按 就 高 原 则 取 最 接 近 一 级, 计 算 新 岗 位 基 准 工 资 标 准 ; 3 岗 位 平 级 调 整 时, 保 持 原 基 准 工 资 标 准 不 变, 相 关 津 贴 按 岗 位 类 型 进 行 调 整 ; 4 降 职 时, 原 则 按 新 基 准 工 资 起 点 计 算 工 资 标 准 ; 6
5 受 降 薪 处 罚 时, 根 据 处 罚 通 知 降 薪 等 级 核 算 ; c) 岗 位 调 整 建 议 及 薪 酬 调 整 方 案 报 总 裁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十 二 条 特 别 调 整 1 特 别 调 整 是 指 员 工 具 特 别 贡 献 突 出 绩 效 或 外 部 人 才 需 求 状 况 及 薪 酬 状 况 了 突 发 的 变 化, 而 对 部 分 岗 位 部 分 人 员 进 行 的 薪 酬 调 整, 不 受 时 间 限 制 2 调 整 的 基 本 条 件 为 : 1 员 工 做 出 特 别 贡 献 或 业 绩 可 使 公 司 长 远 受 益 ; 2 外 部 人 才 需 求 状 况 及 薪 酬 状 况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如 不 调 整 工 资, 则 面 临 关 键 岗 位 关 键 人 才 流 失 ; 3 以 上 情 况 发 生 时, 距 年 度 例 行 的 工 资 调 整 月 份 还 相 差 三 个 月 以 上 3 申 报 规 则 : 1 在 第 本 条 中 1 3 的 情 况 下, 由 各 部 门 经 理 申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报 总 裁 或 总 裁 授 权 人 批 准 ; 2 在 第 本 条 中 2 3 的 情 况 下,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征 求 部 门 经 理 的 意 见 后 直 接 申 报, 报 总 裁 或 总 裁 授 权 人 批 准 后 实 施 4 特 别 调 整 的 幅 度 控 制 : 保 证 工 资 水 平 的 外 部 竞 争 性 和 内 部 合 理 性, 既 能 留 住 优 秀 人 才 又 不 打 破 内 部 总 体 平 衡 的 原 则 在 幅 度 上 一 般 不 超 过 30%, 同 时 辅 以 其 它 的 物 质 性 或 非 物 质 性 奖 励 措 施 第 十 三 条 整 体 薪 酬 体 系 调 整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状 况 外 部 薪 酬 水 平 变 动 情 况 及 公 司 薪 酬 策 略 进 行 公 司 整 体 薪 酬 标 准 调 整, 由 委 员 会 提 议, 总 裁 批 准 以 上 工 资 调 整 只 知 会 当 事 人 当 事 人 部 门 经 理, 不 作 大 范 围 的 通 知 第 五 章 薪 酬 核 算 与 发 放 第 十 四 条 月 工 资 核 算 及 发 放 月 工 资 总 额 = 基 本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 工 龄 工 资 + 学 历 工 资 + 奖 金 + 加 班 工 资 + 津 贴 补 贴 + 福 利 费 实 发 工 资 = 基 本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 工 龄 工 资 + 学 历 工 资 + 奖 金 + 加 班 工 资 + 津 贴 补 贴 缺 勤 工 资 纪 律 罚 款 福 利 费 1 绩 效 工 资 的 核 算 与 发 放 基 准 工 资 按 月 给 付, 绩 效 工 资 核 算 参 见 本 制 度 第 九 条 第 二 款, 如 考 核 周 期 为 季 度 的, 上 季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绩 效 工 资 核 发 的 依 据, 在 考 核 后 按 月 平 均 发 放 2 加 班 工 资 的 核 算 7
公 司 经 理 级 以 下 员 工 由 公 司 或 部 门 指 定 的 在 休 息 日 或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加 班, 给 予 加 班 工 资, 随 月 度 工 资 一 起 发 放 具 体 核 算 办 法 按 公 司 加 班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办 理 3 岗 位 津 贴 补 贴 的 核 算 管 理 津 贴 补 贴 根 据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及 实 际 情 况, 列 出 本 公 司 享 受 岗 位 清 单,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确 定 津 贴 的 额 度 标 准 并 组 织 申 报, 总 裁 批 准 执 行 4 福 利 费 的 核 算 按 公 司 福 利 管 理 规 定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保 险 及 其 他 : 1 医 疗 : 员 工 转 正 后 按 深 圳 市 保 险 条 例 办 理 2 养 老 保 险 : 员 工 转 正 后 按 深 圳 市 保 险 条 例 办 理 3 工 伤 保 险 与 失 业 保 险 : 符 合 本 地 政 府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条 件 的 职 工, 由 公 司 按 规 定 办 理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缴 费 按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5 缺 勤 工 资 的 核 算 缺 勤 工 资 的 核 算 ( 请 参 见 中 孚 泰 公 司 考 勤 管 理 规 定 ) 1 事 假 期 内 扣 发 相 应 基 准 工 资, 并 扣 除 当 月 全 勤 奖 : 事 假 扣 除 额 =[( 基 本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 月 标 准 工 时 ]* 事 假 小 时 数 例 子 : 某 月 度 标 准 工 时 为 224 小 时, 某 员 工 基 本 工 资 为 500 元, 绩 效 工 资 为 300 元, 该 员 工 请 假 为 32 小 时, 则 事 假 扣 除 额 计 算 为 : 事 假 扣 除 额 =(500+300)/224*32=114( 元 ) 2 病 假 期 内 扣 发 70% 的 基 准 工 资, 扣 除 全 部 绩 效 工 资, 并 扣 除 全 勤 奖 : 病 假 扣 除 额 =[( 基 准 工 资 *70%+ 绩 效 工 资 )/ 月 标 准 工 时 ]* 病 假 小 时 数 例 子 : 某 月 度 标 准 工 时 为 224 小 时, 某 员 工 职 能 工 资 为 500 元, 绩 效 工 资 为 300 元, 该 员 工 请 病 假 为 32 小 时, 则 病 假 扣 除 额 计 算 为 : 病 假 扣 除 额 =[(500*70%+300)/224]*32=93( 元 ) 3 因 公 负 伤 而 缺 勤 的, 经 县 级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人 力 资 源 部 确 认, 医 疗 期 内 付 给 全 额 工 资, 医 疗 期 满 后 如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经 工 伤 鉴 定 机 构 鉴 定, 公 司 停 发 工 资, 由 社 保 机 构 给 予 补 贴 4 迟 到 早 退 者 旷 工 者 按 公 司 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予 以 执 行 5 法 定 节 假 日 产 假 婚 假 丧 假 等 假 期 待 遇, 按 公 司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予 以 执 行 6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员 工 每 月 的 工 资 核 算, 完 成 后 按 员 工 工 资 发 放 表 造 册, 报 总 裁 批 准 后, 由 财 务 部 在 规 定 日 期 统 一 发 放 第 十 五 条 年 薪 工 资 8
年 薪 制 计 算 及 核 算 参 见 中 孚 泰 公 司 年 薪 制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其 他 报 酬 1 年 终 奖 金 核 算 方 法, 请 见 每 年 度 的 年 终 奖 金 发 放 规 定 2 非 物 质 性 报 酬 职 权 机 会 荣 誉 等 非 物 质 性 报 酬 的 给 付 或 授 予, 另 行 确 定 操 作 办 法 第 六 章 薪 酬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工 资 报 酬 管 理 1 管 理 责 任 者 总 部 工 资 报 酬 制 度 的 制 定 及 执 行, 责 任 者 是 人 力 资 源 部 2 决 策 者 总 部 工 资 报 酬 政 策 及 相 关 制 度 办 法 的 制 定 和 调 整 的 决 策 者 是 总 裁 3 申 诉 受 理 及 处 理 员 工 对 工 资 报 酬 制 度 及 执 行 过 程 执 行 结 果 异 议 争 议 或 建 议 时, 应 直 接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管 申 诉, 后 者 在 一 周 内 应 予 以 受 理 和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工 资 报 酬 保 密 1 总 部 工 资 报 酬 政 策 制 度 办 法 是 公 开 的, 人 力 资 源 部 应 主 动 地 作 培 训 宣 传, 使 每 一 个 员 工 都 了 解 公 司 的 价 值 导 向 和 价 值 评 价 价 值 分 配 原 则 2 员 工 个 人 的 工 资 报 酬 数 额 是 保 密 的, 从 各 部 门 经 理 起, 对 上 透 明, 而 对 下 对 平 级 都 不 透 明 3 任 何 员 工 都 不 能 打 听 攀 比 议 论 或 公 开 自 己 的 ( 或 他 人 的 ) 工 资 报 酬 数 据, 如 违 反 者 则 降 薪 一 至 三 级,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者, 处 以 100-500 元 的 罚 款 4 任 何 员 工 对 公 司 工 资 报 酬 的 申 诉, 都 只 能 按 公 司 申 诉 及 处 理 流 程 进 行, 不 能 以 不 负 责 任 以 任 何 方 式 四 处 散 播, 挑 动,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的 公 司 将 从 重 处 罚 甚 至 开 除 第 十 九 条 工 资 报 酬 文 档 1 人 力 资 源 部 主 管 每 月 需 对 工 资 状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出 具 分 析 报 告 报 总 裁 审 阅 2 工 资 报 酬 的 相 关 报 表 资 料 数 据, 都 须 存 档 备 查 ( 包 括 纸 件 及 电 子 文 档 ), 保 存 期 限 至 少 为 三 年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条 制 度 修 订 本 制 度 每 年 底 修 订 一 次,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外 部 环 境 变 化 公 司 内 部 的 实 施 情 况 提 9
出 修 订 建 议 ; 本 制 度 的 修 订 终 止 权 归 总 裁 第 二 十 一 条 本 制 度 的 解 释 权 归 人 力 资 源 部, 争 议 裁 决 权 归 总 裁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经 总 裁 签 发 后, 自 抵 触 的 相 关 规 定 条 款 同 时 失 效 年 月 日 起 实 施, 原 工 资 报 酬 制 度 及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