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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采 购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竞 争 性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GDHZSS0520LG03 采 购 单 位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2014 年 5 月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谈 判 邀 请 函... 1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4 一 供 应 商 资 格...5 二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及 要 求...5 三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7 第 三 部 分 谈 判 须 知... 10 一 说 明... 11 二 谈 判 文 件... 11 三 谈 判 报 价... 12 四 谈 判 保 证 金... 12 五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13 六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4 七 谈 判 步 骤... 15 八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16 九 签 订 合 同... 17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18 第 五 部 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27 一 自 查 表... 30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31 三 商 务 部 分... 38 四 技 术 部 分... 41 五 价 格 部 分... 43 六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支 付 承 诺 书... 46 七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袋 封 面... 47

第 一 部 分 谈 判 邀 请 函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

第 一 部 分 谈 判 邀 请 函 各 ( 潜 在 ) 供 应 商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受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委 托, 对 采 购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采 购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谈 判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一.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GDHZSS0520LG03 二.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三. 采 购 预 算 :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人 民 币 叁 拾 伍 万 元 整 ( 350000.00 元 ) 四.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 电 缆 3 条, 527 米 全 塑 电 缆 YJV22-3*120+1*70, 190 米 全 塑 电 缆 YJV22-3*50+1*25,420 米 全 塑 电 缆 YJV22-3*95+1*50 及 以 上 电 缆 的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敷 设 五.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1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必 须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机 构 ; 2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承 接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或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或 送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3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4 供 应 商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或 电 力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 或 以 上 )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证 书 ( 或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并 取 得 有 效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 注 : 根 据 粤 建 市 函 2011 218 号 文 规 定, 若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二 级 建 造 师, 则 必 须 在 广 东 省 内 注 册 若 在 广 东 省 外 注 册 的, 则 必 须 为 一 级 建 造 师 ); 5 供 应 商 拟 派 专 职 安 全 人 员 须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6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谈 判 六. 谈 判 文 件 获 取 : 1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时 间 :2014 年 5 月 27 日 至 2014 年 6 月 6 日 上 午 8:30-12:00; 下 午 14: 30-17:30( 北 京 时 间, 节 假 日 除 外 ) 2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地 点 :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道 健 力 宝 北 路 4 号 8 楼 3 获 取 谈 判 文 件 方 式 : 谈 判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人 民 币 300 元 / 套 ( 售 后 不 退 ), 请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携 带 以 下 相 关 资 料 报 名 和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以 下 报 名 资 料 统 一 用 A4 纸 复 印 装 订 ( 装 订 成 一 册 方 为 有 效 ), 每 页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报 名 时 原 件 备 查 a)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

b)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c)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如 为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报 名 的, 须 提 供 法 人 授 权 书 和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d) 供 应 商 联 系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号 码 传 真 号 码 电 子 邮 箱 ; 4 不 购 买 谈 判 文 件 的 视 同 放 弃 竟 谈 七.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4 年 6 月 19 日 下 午 3 时 00 分 八.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送 达 地 点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五 楼 会 议 室 九. 开 标 时 间 :2014 年 6 月 19 日 下 午 3 时 00 分 十. 开 标 地 点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五 楼 会 议 室 十 一. 本 项 目 相 关 公 告 在 以 下 媒 体 发 布 :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www.gdgpo.gov.cn) 佛 山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foshan.gdgpo.gov.cn)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政 府 采 购 网 (cgw.ss.gov.cn) 三 水 区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ssggzy.ss.gov.cn), 相 关 公 告 在 媒 体 上 公 布 之 日 即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十 二. 谈 判 文 件 质 疑 : 根 据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供 应 商 认 为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谈 判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文 本 形 式 现 场 提 交, 电 话 咨 询 或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无 效 )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我 司 提 出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谈 判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附 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十 三. 谈 判 文 件 公 示 / 下 载 : 公 示 期 为 2014 年 5 月 27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 日 采 购 人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联 系 人 : 戴 先 生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刘 先 生 电 话 :0757-87652812 电 话 :13679704290 传 真 :0757-87793281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一 供 应 商 资 格 1 供 应 商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必 须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机 构 ; 2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承 接 本 工 程 所 需 的 电 力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或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或 送 变 电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三 级 ( 或 以 上 ) 资 质 ); 3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4 供 应 商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有 机 电 工 程 专 业 或 电 力 工 程 专 业 二 级 ( 或 以 上 ) 的 注 册 建 造 师 执 业 证 书 ( 或 临 时 执 业 证 书 ), 并 取 得 有 效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B 类 ) ( 注 : 根 据 粤 建 市 函 2011 218 号 文 规 定, 若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二 级 建 造 师, 则 必 须 在 广 东 省 内 注 册 若 在 广 东 省 外 注 册 的, 则 必 须 为 一 级 建 造 师 ); 5 供 应 商 拟 派 专 职 安 全 人 员 须 具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C 类 ); 6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谈 判 二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及 技 术 要 求 1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本 次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采 购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内 容 包 括 电 缆 3 条, 分 别 为 527 米 全 塑 电 缆 YJV22-3*120+1*70,190 米 全 塑 电 缆 YJV22-3*50+1*25,420 米 全 塑 电 缆 YJV22-3*95+1*50 及 以 上 电 缆 的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敷 设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工 程 数 量 电 力 电 缆 电 力 电 缆 电 力 电 缆 1 名 称 型 号 : 全 塑 电 缆 YJV22-3*120+1*70 2 规 格 :3*120+1*70 3 电 缆 头 :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4 敷 设 方 式 : 电 缆 敷 设 1 名 称 型 号 : 全 塑 电 缆 YJV22-3*50+1*25 2 规 格 :3*50+1*25 3 电 缆 头 :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4 敷 设 方 式 : 电 缆 敷 设 1 名 称 型 号 : 全 塑 电 缆 YJV22-3*95+1*50 2 规 格 :3*95+1*50 3 电 缆 头 : 热 缩 式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4 敷 设 方 式 : 电 缆 敷 设 527.00m 190.00m 420.00m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5

2 货 物 一 般 要 求 1. 供 应 商 报 价 应 包 括 制 造 采 购 运 输 调 试 ( 按 运 行 需 要 测 量 敷 设 的 参 数 : 电 容 阻 抗 电 抗 等 ) 相 关 部 门 验 收 及 保 修 期 内 的 维 护 保 养 等 所 有 费 用 2. 所 有 货 物 都 应 符 合 采 购 时 已 颁 布 的 现 行 国 家 认 可 的 标 准 和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以 及 等 效 或 更 优 的 其 他 国 家 的 权 威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有 关 条 文, 并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和 安 全 要 求 3. 所 有 产 品 须 提 供 出 厂 试 验 报 告 合 格 证 等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4. 采 购 人 将 对 成 交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货 物 抽 样 送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检 测, 对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货 物, 采 购 人 有 权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无 偿 更 换 至 合 格 为 止, 一 切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5. 导 体 表 面 应 光 洁, 无 油 污, 无 损 伤 绝 缘 的 毛 刺 锐 边 及 凸 起 或 断 裂 的 单 线 铜 导 体 材 料 为 无 氧 铜 杆, 并 且 符 合 IEC228 标 准 6. 环 境 要 求 a) 所 有 电 缆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以 满 足 施 工 需 求 b) 额 定 工 作 电 压 和 频 率 :0.6/1KV/ 50Hz c) 电 缆 导 体 的 额 定 运 行 温 度 应 小 于 90, 短 路 时 电 缆 导 体 的 最 高 温 度 ( 最 长 持 续 5s) 不 超 过 250 7. 质 量 标 准 a)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或 以 上 工 程 质 量 按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认 定 为 准 b) 成 交 供 应 商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图 纸 及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施 工, 否 则, 一 切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c) 凡 施 工 中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成 交 供 应 商 必 须 无 条 件 按 相 关 标 准 整 改, 整 改 所 需 费 用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否 则, 视 成 交 供 应 商 违 约, 一 切 损 失 和 后 果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d) 工 程 达 不 到 合 格 标 准 的,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无 偿 返 修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6

二 采 购 项 目 商 务 要 求 1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的 招 标 控 制 价 为 350000 元 ( 其 中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为 3347.49 元,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包 括 在 投 标 总 价 内 但 不 参 与 竞 争 ),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其 企 业 成 本 价 或 高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否 则 视 为 报 价 无 效 2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a) 本 项 目 投 标 报 价 以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清 单 按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承 包 成 交 供 应 商 根 据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资 料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包 工 包 材 料 设 备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生 产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调 试 包 维 护 技 术 培 训 和 正 式 移 交 后 的 技 术 服 务 与 支 持 包 结 算 包 资 料 整 理 移 交 ( 归 档 ) 包 招 标 范 围 内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合 格 或 以 上 ) 及 整 理 验 收 资 料 等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协 助 采 购 人 办 理 一 切 完 善 本 项 目 的 相 关 手 续 的 费 用 全 额 含 税 发 票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应 预 见 和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等 完 成 合 同 规 定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一 切 费 用 及 企 业 利 润, 并 包 含 本 次 项 目 的 招 标 服 务 费 ( 中 标 服 务 费 ) 所 报 价 格 为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目 的 地 验 收 交 付 价, 以 人 民 币 为 报 价 货 币 b) 工 程 结 算 造 价 以 固 定 综 合 单 价 和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须 经 采 购 人 书 面 确 认 ) 为 依 据, 工 程 的 结 算 造 价 最 终 以 财 政 行 政 部 门 或 采 购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审 定 的 为 准 c) 供 应 商 应 根 据 企 业 自 身 实 力 费 用 指 标, 招 标 文 件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现 场 踏 勘 及 市 场 情 况 风 险 因 素 和 拟 采 用 的 施 工 方 案 等 进 行 自 主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须 知 和 合 同 条 款 上 所 列 招 标 工 程 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重 复 3 交 货 时 间 和 地 点 d) 交 货 地 点 :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内 e) 交 货 时 间 :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15 天 内 交 货, 具 体 以 采 购 人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f) 在 运 送 货 物 至 交 货 地 点 的 路 途 中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风 险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g) 为 了 保 证 货 物 在 长 途 运 输 和 装 卸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货 物 包 装 应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由 于 包 装 不 善 导 致 货 物 锈 蚀 失 缺 或 损 坏,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4 施 工 工 期 20 个 日 历 天 5 总 包 及 分 包 规 定 a) 根 据 甲 方 提 供 的 施 工 图 资 料, 乙 方 包 材 料 包 施 工 包 质 量 包 工 期 包 安 全 包 验 收,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方 式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7

b) 成 交 供 应 商 为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不 允 许 转 包, 不 允 许 违 法 分 包 如 发 现 成 交 供 应 商 有 转 包 行 为, 采 购 人 有 权 单 方 面 终 止 合 同, 并 令 其 立 即 退 场, 由 此 而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赔 偿 6 工 程 变 更 a)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因 设 计 调 整 图 纸 发 生 变 更 施 工 项 目 或 工 程 量 发 生 增 减, 造 成 工 程 费 用 的 增 减 而 引 起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的 项 目,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作 好 现 场 记 录,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将 调 整 的 原 因 金 额 等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并 得 到 采 购 人 的 书 面 确 认 和 签 证, 并 以 此 作 为 工 程 的 结 算 依 据 之 一 ; b) 调 增 金 额 不 作 为 进 度 款 支 付, 结 算 时 统 一 支 付 7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a)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为 验 收 提 供 必 需 的 一 切 条 件 及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在 工 程 完 工 后 15 天 内 提 交 完 整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竣 工 资 料 并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在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后 15 日 内 到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验 收 备 案 手 续 ;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后 30 日 内 提 交 工 程 结 算 书 b) 验 收 标 准 依 次 序 对 照 适 用 标 准 为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规 定 的 行 业 竣 工 标 准 ( 或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机 关 的 具 体 标 准 ) 和 现 行 的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2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工 程 竣 工 的 文 件 和 规 定 ;3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和 响 应 承 诺 中 采 购 方 认 可 的 工 程 技 术 指 标 及 各 项 要 求 ;4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文 件 资 料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自 行 筹 集 8 项 目 质 量 保 修 期 a) 成 交 供 应 商 必 须 负 责 通 过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安 全 规 范 验 收, 并 负 责 一 年 免 费 保 修 维 护 服 务 质 量 保 修 期 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算 起 b) 保 修 期 内, 成 交 供 应 商 负 责 对 其 提 供 的 货 物 进 行 维 修 和 维 护, 所 有 设 备 保 修 服 务 方 式 均 为 上 门 保 修, 即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派 人 员 到 采 购 人 设 备 使 用 现 场 维 修,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承 担, 不 再 向 采 购 人 收 取 费 用 c) 成 交 供 应 商 需 提 供 验 收 标 准 验 收 手 册, 以 及 安 装 调 试 报 告 及 相 应 检 测 参 数 d)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免 费 技 术 支 持 对 采 购 人 的 服 务 通 知, 在 接 报 后 1 小 时 内 响 应,2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24 小 时 内 处 理 完 毕 9 工 程 费 结 算 办 法 a)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项 目 措 施 费 和 其 他 项 目 措 施 费 总 价 包 干,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b) 当 用 户 需 求 发 生 变 更,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单 价,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依 据 变 更 工 程 资 料,GB50500-2008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2010 年 以 来 广 东 省 颁 布 的 工 程 综 合 定 额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8

提 出 变 更 工 程 单 价 报 采 购 人 审 定 后 并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10 工 程 款 支 付 方 式 : a) 本 次 采 购 不 设 预 付 款 ; b) 工 程 结 算 书 通 过 财 政 行 政 部 门 或 采 购 人 及 其 委 托 的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审 定 结 算 价 后 30 日 内 支 付 至 合 同 总 结 算 价 的 95%; c) 余 下 的 5% 作 为 质 量 保 修 金, 于 连 续 安 全 运 行 满 1 年, 且 项 目 工 程 无 任 何 结 余 问 题 后 30 日 内 付 清, 不 计 利 息, 付 款 时 扣 除 应 扣 的 款 项 d) 付 款 方 式 : 采 用 支 票 银 行 汇 付 ( 含 电 汇 ) 等 形 式 ; e) 本 合 同 的 付 款 时 间 为 采 购 人 向 政 府 采 购 支 付 部 门 提 出 支 付 申 请 的 时 间 ( 不 含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审 查 时 间 ) f) 收 款 方 出 具 发 票 方 合 同 成 交 供 应 商 均 必 须 与 成 交 供 应 商 名 称 一 致 11 罚 则 a) 成 交 供 应 商 须 承 担 本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及 相 关 的 一 切 责 任, 不 得 将 本 项 目 转 包 或 分 包 否 则, 一 经 发 现, 采 购 人 可 终 止 合 同 b)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履 行 服 务 承 诺 或 违 背 服 务 要 求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采 购 人 有 权 要 求 成 交 供 应 商 改 正, 如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予 理 会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对 其 作 出 处 罚, 处 罚 金 额 单 次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额 1.0% 采 购 人 除 了 对 其 作 出 处 罚 外, 还 可 终 止 合 同 c)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校 内 的 工 作 应 接 受 采 购 人 的 监 督,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或 其 工 作 人 员 拒 绝 接 受 采 购 人 的 监 督, 采 购 人 有 权 对 其 作 出 处 罚, 处 罚 金 额 单 次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额 1.0%;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校 内 除 工 作 以 外 的 活 动 应 该 符 合 采 购 人 校 园 管 理 规 范, 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校 内 除 工 作 以 外 的 活 动 违 反 采 购 人 的 管 理 规 范, 采 购 人 有 权 对 其 作 出 处 罚, 处 罚 金 额 单 次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额 1.0% d)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对 采 购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意 见 必 须 及 时 作 出 有 效 响 应, 如 对 采 购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意 见 不 予 理 会 的, 采 购 人 有 权 对 其 作 出 处 罚, 处 罚 金 额 单 次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额 1.0%, 直 至 成 交 供 应 商 有 效 响 应 为 止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9

第 三 部 分 谈 判 须 知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0

第 三 部 分 谈 判 须 知 一 说 明 1. 适 用 范 围 1.1 本 谈 判 文 件 适 用 于 本 谈 判 邀 请 中 所 述 项 目 的 政 府 采 购 2. 定 义 2.1 采 购 人 是 指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2.2 监 管 部 门 是 指 :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2.3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是 指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4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是 指 : 采 购 人,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2.5 合 格 的 供 应 商 1)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2) 符 合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及 特 殊 条 件 要 求 2.6 成 交 供 应 商 是 指 经 法 定 程 序 确 定 并 授 予 合 同 的 供 应 商 3. 合 格 的 服 务 是 指 除 货 物 和 工 程 以 外 的 其 他 政 府 采 购 对 象, 其 中 包 括 : 供 应 商 须 承 担 的 运 输 安 装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以 及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它 服 务 4. 谈 判 费 用 4.1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谈 判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谈 判 结 果 如 何,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金 额 为 11000.00 元 ( 人 民 币 壹 万 壹 仟 元 整 ), 由 成 交 供 应 商 在 领 取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一 次 性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二 谈 判 文 件 5. 谈 判 文 件 的 构 成 5.1 谈 判 文 件 是 采 购 人 作 为 阐 明 所 需 设 备 及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 谈 判 文 件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谈 判 结 果 合 同 书 和 相 关 承 诺 确 认 文 件 均 作 为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履 约 的 重 要 依 据 5.2 谈 判 文 件 由 下 列 文 件 以 及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组 成 : 1) 谈 判 邀 请 函 2)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1

3) 谈 判 须 知 4) 合 同 书 格 式 5)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6)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招 标 采 购 单 位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5.2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并 充 分 理 解 谈 判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包 括 所 有 的 补 充 修 改 内 容 重 要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规 范 参 数 及 要 求 等 )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竟 谈 响 应 文 件 没 有 对 谈 判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是 供 应 商 的 风 险, 有 可 能 导 致 其 谈 判 被 拒 绝, 或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谈 判 或 被 确 定 为 谈 判 无 效 6.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论 在 任 何 时 候, 均 有 权 要 求 响 应 供 应 商 或 相 关 当 事 人 就 本 项 目 的 内 容 按 时 提 交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充 材 料 等, 被 通 知 的 当 事 人 须 认 真 予 以 配 合 7. 采 购 过 程 中 的 一 切 补 充 文 件 一 旦 确 认 后 与 主 体 源 文 件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确 认 方 均 视 为 知 悉 无 疑 并 依 照 最 后 确 认 的 文 件 执 行 一 切 要 约 承 诺 未 经 合 意 缔 约 方 同 意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撤 销 或 转 让 三 谈 判 报 价 8.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若 同 时 以 人 民 币 及 外 币 报 价 的,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为 准 9.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第 二 部 分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规 定 的 内 容 责 任 范 围 以 及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报 价 谈 判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以 外 的 内 容, 否 则,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谈 判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谈 判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否 则, 其 缺 漏 部 分 视 为 已 考 虑 在 谈 判 总 价 中, 结 算 时 不 作 调 整 10.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谈 判 四 谈 判 保 证 金 11. 供 应 商 须 向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谈 判 保 证 金, 谈 判 保 证 金 为 : 人 民 币 叁 仟 元 整 ( :3000 元 ); 谈 判 保 证 金 作 为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2. 谈 判 保 证 金 交 纳 形 式 以 银 行 划 账 方 式 提 交 ; 12.1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收 款 单 位 如 下 :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广 发 银 行 佛 山 南 海 桂 城 支 行 账 号 :110001519010000069 请 注 明 事 由 :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2

12.2 谈 判 保 证 金 提 交 的 时 间 : 2014 年 6 月 17 日 16:00 时 前 ( 以 银 行 到 账 时 间 为 准 ) 12.3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交 款 人 与 供 应 商 的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非 供 应 商 缴 纳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无 效 13. 凡 未 按 规 定 交 纳 谈 判 保 证 金 的 谈 判, 为 无 效 谈 判 14.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供 应 商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5.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五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16.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16.1 按 谈 判 文 件 中 第 五 部 分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编 制 组 成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供 应 商 应 当 对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按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的 顺 序 进 行 装 订 ( 具 体 详 见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 对 未 经 装 订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可 能 发 生 的 文 件 散 落 或 缺 损, 由 此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16.2 供 应 商 应 完 整 真 实 准 确 的 填 写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内 容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6.3 参 加 谈 判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谈 判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和 规 定 顺 序 编 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如 果 谈 判 供 应 商 没 有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和 规 定 编 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及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或 者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没 有 对 本 谈 判 文 件 在 各 方 面 都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其 风 险 应 由 参 加 谈 判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17.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17.1 资 格 性 审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1) 投 标 函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如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与 投 标 的, 还 需 要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3)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17.2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1) 技 术 要 求 2) 商 务 要 求 3) 报 价 要 求 4) 其 他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3

六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8. 响 应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必 须 符 合 诚 实 信 用 客 观 真 实 的 原 则, 对 故 意 隐 瞒 或 夸 大 事 实 之 处,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后 果 及 法 律 责 任 19. 招 标 方 拒 绝 接 受 电 报 电 话 传 真 形 式 密 封 不 严 册 装 不 整 的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20. 无 论 采 购 结 果 如 何, 响 应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因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而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21.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应 包 含 正 本 副 本 和 唱 标 信 封, 唱 标 信 封 必 须 与 正 副 本 分 开 单 独 密 封 合 并 同 时 递 交 ( 电 子 文 档 光 盘 密 封 于 正 本 内 ),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响 应 供 应 商 公 章, 每 一 份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上 应 明 确 注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及 其 它 资 料 内 容 有 差 异, 均 以 正 本 为 准 1 投 标 文 件 文 件 应 一 式 5 份 : 其 中 正 本 1 份 副 本 4 份 电 子 文 件 1 份 ( 按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编 写, 统 一 装 订 成 册, 正 本 和 副 本 应 分 别 封 装, 正 本 封 装 成 一 包, 副 本 5 份 封 装 成 一 包, 一 共 两 包 ), 并 注 明 正 本 和 副 本 字 样 副 本 可 采 用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如 果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符, 应 以 正 本 为 准 ( 电 子 文 件 要 求 磁 盘 ( 不 含 移 动 盘 ) 或 光 盘 介 质, WORD 或 EXCEL 格 式, 不 留 密 码, 无 病 毒, 不 压 缩 ) 另 外 提 交 一 开 标 小 信 封 用 于 开 标, 信 封 上 标 明 唱 标 信 封, 内 装 以 下 文 件 各 一 份, 以 下 文 件 必 须 与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副 本 中 的 完 全 一 致, 签 名 并 加 盖 公 章, 按 以 下 顺 序 排 列 : a) 投 标 函 ; b)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如 为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场 的 须 提 供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c)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如 为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到 场 的, 还 须 提 供 委 托 授 权 代 表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d) 竟 谈 保 证 金 转 账 凭 证 ; e) 投 标 报 价 表 ; 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必 须 用 A4 规 格 ( 除 特 殊 规 格 的 图 纸 除 外 ) 纸 打 印,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每 一 页 均 要 求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并 且 正 副 本 均 需 加 盖 骑 缝 公 章 副 本 可 为 加 盖 公 章 后 的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与 正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投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名 的 均 必 须 用 黑 色 墨 水 填 写, 并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正 式 的 授 权 代 表 签 名 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授 权 代 表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附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重 要 的 插 字 涂 改 和 增 删,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经 其 正 式 授 权 的 代 表 在 旁 边 签 章 或 签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4

字 才 有 效 22.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自 制 部 分 必 须 打 印, 每 份 内 页 须 按 序 加 注 页 码, 采 用 胶 粘 装 订, 装 订 牢 固 可 靠 且 不 能 轻 易 脱 落 如 因 装 订 问 题 而 出 现 漏 页 或 缺 页,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响 应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23.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 1) 供 应 商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分 别 单 独 密 封 包 装, 并 在 外 包 装 上 清 晰 标 明 正 本 副 本 字 样 开 标 小 信 封 和 密 封 包 装 必 须 密 封, 并 在 封 口 处 加 盖 骑 缝 单 位 公 章 2) 投 标 文 件 的 封 装 袋 正 面 和 开 标 小 信 封 封 面 应 当 标 明 : 竞 争 性 谈 判 项 目 编 号 : 竞 争 性 谈 判 项 目 名 称 : 供 应 商 全 称 : ( 盖 单 位 公 章 ) 并 注 明 在 (2014 年 1 月 27 日 10 时 0 分 )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的 字 样 七 谈 判 步 骤 24. 谈 判 仪 式 1)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谈 判 开 始 时 间 于 谈 判 地 点 组 织 谈 判 谈 判 时 需 有 供 应 商 代 表 参 加 参 加 谈 判 的 代 表 是 法 人 代 表 的 须 当 场 出 示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书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 参 加 谈 判 的 代 表 是 授 权 代 表 的 须 当 场 出 示 法 人 代 表 证 明 书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书 本 人 身 份 证 明 原 件,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出 示 有 效 证 明 的, 其 谈 判 将 被 拒 绝 2) 谈 判 由 全 体 供 应 商 代 表 业 主 代 表 和 监 督 机 构 检 查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当 场 宣 布 密 封 结 果, 供 应 商 代 表 须 签 署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确 认 表 25. 谈 判 小 组 1) 谈 判 小 组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经 济 或 技 术 方 面 专 家 共 三 人 组 成, 其 中 采 购 人 代 表 1 名, 其 余 2 名 均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2) 谈 判 小 组 按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依 法 确 定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进 行 商 务 技 术 谈 判 评 审, 提 交 评 审 报 告,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26. 谈 判 原 则 1) 谈 判 工 作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以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采 购 的 有 关 法 规,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择 优 信 用 的 原 则 进 行 2) 谈 判 评 审 原 则 :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等 的 前 提 下, 以 提 出 最 低 报 价 的 供 应 商 作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5

27. 谈 判 的 内 容 : 包 括 采 购 项 目 的 技 术 商 务 价 格 等 28. 谈 判 次 序 : 以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登 记 的 排 名 顺 序 进 行 谈 判 29. 谈 判 评 审 的 步 骤 及 方 法 1) 谈 判 小 组 仔 细 阅 读 谈 判 文 件, 熟 悉 采 购 内 容 2) 谈 判 小 组 按 照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审 查 所 有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谈 判 小 组 拒 绝 未 通 过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3) 谈 判 小 组 对 通 过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谈 判 评 审 : a)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对 采 购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对 未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应 实 行 现 场 告 知, 由 谈 判 小 组 或 采 购 单 位 代 表 将 集 体 意 见 现 场 及 时 告 知 该 供 应 商, 以 让 其 核 证 澄 清 事 实 b) 谈 判 小 组 逐 一 与 供 应 商 应 围 绕 技 术 商 务 合 同 条 款 等 内 容 分 别 进 行 一 轮 或 多 轮 的 谈 判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严 格 遵 循 保 密 原 则, 未 经 供 应 商 同 意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透 露 当 事 人 技 术 价 格 和 其 他 重 要 信 息 c) 谈 判 小 组 调 整 或 修 改 采 购 需 求 内 容 时, 应 取 得 谈 判 小 组 的 一 致 同 意,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但 任 何 形 式 的 决 定 须 以 符 合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和 有 利 于 项 目 的 顺 利 实 施 为 前 提 d) 谈 判 小 组 应 当 要 求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最 终 报 价 如 谈 判 文 件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没 有 重 大 修 改, 后 一 轮 报 价 不 能 高 于 前 一 轮 报 价 最 终 报 价 大 写 和 小 写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为 准 30.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对 采 购 文 件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时 或 到 场 开 标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时,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同 意 后, 经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同 意, 可 继 续 进 行 谈 判, 采 购 单 位 可 以 按 照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从 已 选 出 的 候 选 供 应 商 中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31. 在 谈 判 过 程 中,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澄 清 文 件 和 最 终 报 价 文 件, 由 供 应 商 法 人 代 表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后 生 效, 供 应 商 应 受 其 约 束 32.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谈 判 过 程 和 重 要 谈 判 内 容 进 行 记 录 八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33. 最 终 报 价 : 谈 判 结 束 后, 所 有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有 效 供 应 商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第 二 次 最 终 报 价 ( 最 终 报 价 时 间 视 谈 判 进 程 由 谈 判 小 组 决 定 ) 除 非 在 谈 判 中 谈 判 小 组 调 整 或 修 改 采 购 需 求 内 容, 否 则 采 购 单 位 不 接 受 高 于 前 面 轮 次 谈 判 报 价 的 最 终 报 价 最 终 报 价 内 容 现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6

场 公 布, 公 布 完 所 有 有 效 报 价 后, 投 标 单 位 离 场 34. 经 评 审 的 最 终 有 效 报 价 将 经 过 现 场 公 开 唱 读, 由 各 响 应 供 应 商 代 表 进 行 确 认 35.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合 格 谈 判 供 应 商 最 终 报 价 情 况 由 低 到 高 的 顺 序 进 行 排 序, 并 按 照 排 名 顺 序 推 荐 成 交 候 选 人 谈 判 小 组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以 最 终 有 效 报 价 最 低 者 推 荐 为 成 交 第 一 候 选 人, 次 低 价 者 为 成 交 第 二 候 选 人 若 成 交 候 选 人 价 格 的 最 终 有 效 报 价 相 同 时, 谈 判 小 组 将 分 别 依 次 序 以 : 服 务 方 案 商 务 响 应 的 优 劣 情 况, 择 优 确 定 成 交 候 选 人 采 购 人 从 谈 判 小 组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36. 成 交 人 确 定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指 定 的 媒 体 上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并 向 成 交 人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成 交 通 知 书 对 成 交 人 和 采 购 单 位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37. 如 果 被 选 定 的 成 交 供 应 商 不 能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及 响 应 文 件 的 承 诺 签 订 成 交 合 同, 或 经 核 定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文 件 与 事 实 不 符, 从 而 影 响 公 平 公 正 及 影 响 成 交 合 同 执 行 时,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该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成 交 资 格, 按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顺 序, 并 确 定 成 交 第 二 候 选 人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若 采 购 单 位 不 同 意 采 纳 第 二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投 标 方 案 时, 则 本 项 目 作 采 购 失 败 处 理 九 签 订 合 同 38.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成 交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39.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及 相 关 澄 清 材 料, 均 作 为 合 同 订 立 的 依 据 对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及 澄 清 复 件 中 出 现 歧 义 不 确 定 的 内 容 等 解 释 则 均 以 采 购 方 的 理 解 为 准 40. 合 同 生 效 后 一 切 行 为 均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履 约 期 间 有 违 约 过 错 的 一 方,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7

第 四 部 分 合 同 书 格 式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8

采 购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合 同 书 采 购 编 号 : 注 : 本 合 同 仅 为 合 同 的 参 考 文 本, 合 同 签 订 双 方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修 订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19

工 程 编 号 : 合 同 编 号 : 发 包 方 ( 甲 方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承 包 方 ( 乙 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2014 年 6 月 日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采 购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竞 争 性 谈 判 采 购 项 目 招 标 结 果,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招 标 项 目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均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一 条 概 况 1 工 程 名 称 :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2 建 设 地 点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3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包 括 电 缆 3 条, 分 别 为 527 米 全 塑 电 缆 YJV22-3*120+1*70, 190 米 全 塑 电 缆 YJV22-3*50+1*25,420 米 全 塑 电 缆 YJV22-3*95+1*50 及 以 上 电 缆 的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敷 设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工 程 数 量 1 名 称 型 号 : 全 塑 电 缆 YJV22-3*120+1*70 电 力 电 缆 电 力 电 缆 电 力 电 缆 2 规 格 :3*120+1*70 3 电 缆 头 :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4 敷 设 方 式 : 电 缆 敷 设 1 名 称 型 号 : 全 塑 电 缆 YJV22-3*50+1*25 2 规 格 :3*50+1*25 3 电 缆 头 :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4 敷 设 方 式 : 电 缆 敷 设 1 名 称 型 号 : 全 塑 电 缆 YJV22-3*95+1*50 2 规 格 :3*95+1*50 3 电 缆 头 : 热 缩 式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527.00m 190.00m 420.00m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0

4 敷 设 方 式 : 电 缆 敷 设 第 二 条 交 货 时 间 和 地 点, 工 期 1 交 货 地 点 : 三 水 区 理 工 学 校 内 2 交 货 时 间 : 自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20 天 内 交 货, 具 体 以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为 准 3 在 运 送 货 物 至 交 货 地 点 的 路 途 中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和 风 险 由 乙 方 承 担 4 为 了 保 证 货 物 在 长 途 运 输 和 装 卸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货 物 包 装 应 符 合 国 家 或 行 业 标 准 规 定 由 于 包 装 不 善 导 致 货 物 锈 蚀 失 缺 或 损 坏,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一 切 责 任 5 本 合 同 所 承 包 工 程 的 工 期 定 为 日 历 天, 工 期 计 算 的 起 止 时 间 是 : 2014 年 6 月 日 开 工 至 2014 年 月 日 竣 工 ; 验 收 合 格, 交 付 使 用 第 三 条 交 货 要 求 1 供 应 商 报 价 应 包 括 制 造 采 购 运 输 调 试 ( 按 运 行 需 要 测 量 敷 设 的 参 数 : 电 容 阻 抗 电 抗 等 ) 相 关 部 门 验 收 及 保 修 期 内 的 维 护 保 养 等 所 有 费 用 2 所 有 货 物 都 应 符 合 采 购 时 已 颁 布 的 现 行 国 家 认 可 的 标 准 和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以 及 等 效 或 更 优 的 其 他 国 家 的 权 威 性 标 准 和 规 范 的 有 关 条 文, 并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和 安 全 要 求 3 所 有 产 品 须 提 供 出 厂 试 验 报 告 合 格 证 等 质 量 证 明 文 件 4 甲 方 将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抽 样 送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检 测, 对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货 物,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无 偿 更 换 至 合 格 为 止,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5 导 体 表 面 应 光 洁, 无 油 污, 无 损 伤 绝 缘 的 毛 刺 锐 边 及 凸 起 或 断 裂 的 单 线 铜 导 体 材 料 为 无 氧 铜 杆, 并 且 符 合 IEC228 标 准 1 第 四 条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及 保 修 条 件 期 限 2 工 程 质 量 标 准 : 合 格 或 以 上 工 程 质 量 按 有 关 部 门 验 收 认 定 为 准 3 按 照 国 家 及 省 市 有 关 规 定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 (GB50300 2001) 建 筑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T50210 2001) 和 国 家 现 行 业 及 地 方 现 行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标 准 的 最 新 版 本 的 相 关 规 定 4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图 纸 及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施 工, 否 则,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5 凡 施 工 中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乙 方 必 须 无 条 件 按 相 关 标 准 整 改, 整 改 所 需 费 用 由 乙 方 负 责, 否 则, 视 乙 方 违 约, 一 切 损 失 和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1

6 工 程 达 不 到 合 格 标 准 的, 由 乙 方 无 偿 返 修 并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责 任 第 五 条 质 量 保 修 期 1 乙 方 必 须 负 责 通 过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安 全 规 范 验 收, 并 负 责 一 年 免 费 保 修 维 护 服 务 质 量 保 修 期 从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算 起 2 保 修 期 内, 乙 方 负 责 对 其 提 供 的 货 物 进 行 维 修 和 维 护, 所 有 设 备 保 修 服 务 方 式 均 为 上 门 保 修, 即 由 乙 方 派 人 员 到 甲 方 设 备 使 用 现 场 维 修,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均 由 乙 方 承 担, 不 再 向 甲 方 收 取 费 用 3 乙 方 需 提 供 验 收 标 准 验 收 手 册, 以 及 安 装 调 试 报 告 及 相 应 检 测 参 数 4 乙 方 须 提 供 免 费 技 术 支 持 对 甲 方 的 服 务 通 知, 在 接 报 后 1 小 时 内 响 应,2 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24 小 时 内 处 理 完 毕 第 六 条 承 包 方 式 1 项 目 合 同 总 价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 小 写 : ) 2 由 乙 方 包 工 包 料 包 质 量 包 安 全 包 文 明 施 工 包 工 期 包 工 具 包 运 输 包 管 理 费 包 税 金 包 验 收 合 格 第 七 条 甲 方 应 负 责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在 开 工 前 当 天 完 成 三 通 一 平 ( 包 括 进 场 道 路 ), 接 通 水 电 源 和 办 理 报 建 临 时 场 地 占 用 道 路 等 的 批 准 手 续 同 进 向 乙 方 提 交 施 工 ( 安 装 ) 图 纸 与 说 明 书 和 有 关 的 技 术 资 料 各 / 份 ; 水 电 安 装 图 纸 / 份 ; 地 质 勘 探 资 料 / 份 ; 建 筑 ( 安 装 ) 许 可 证 和 报 建 审 核 意 见 书 第 八 条 乙 方 应 负 责 完 成 下 列 工 作 1 在 开 工 前 一 天 按 时 组 织 施 工 图 会 审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并 送 交 甲 方, 作 为 甲 方 检 查 监 督 执 行 计 划 的 依 据 2 在 开 工 前, 必 须 安 装 施 工 用 电 用 水 计 量 表, 按 期 缴 纳 费 用 第 九 条 乙 方 承 包 的 任 务, 不 得 分 包 第 三 方 1 乙 方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转 包 给 他 人, 也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包 给 他 人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2

2 乙 方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图 与 说 明 书 以 及 施 工 技 术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定 进 行 施 工, 按 规 定 做 好 试 件 和 材 料 的 试 验,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按 期 完 工 在 工 程 质 量 上 必 须 接 受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和 甲 方 监 督, 甲 方 发 现 其 在 主 要 工 程 上 拖 进 度 3 天 时, 或 在 主 要 工 程 上 存 在 着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时, 经 质 监 部 门 确 认 后, 甲 方 应 以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乙 方 应 立 即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纠 正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采 取 措 施, 甚 至 终 止 合 同, 调 换 施 工 队 伍 因 此 所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3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施 工 图 纸 与 说 明 书 不 符, 重 要 结 构 或 关 键 部 位 所 需 的 材 料 规 格 质 量 不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或 设 备 有 缺 陷 时, 应 立 即 以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甲 方 会 同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处 理, 并 办 理 技 术 签 证 否 则, 乙 方 有 权 停 工, 除 工 期 顺 延 外, 因 此 所 造 成 的 窝 工 和 损 失 由 甲 方 负 责 第 十 条 项 目 代 表 甲 方 派 为 驻 工 地 代 表, 对 工 程 进 度 工 程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验 收 隐 蔽 工 程 办 理 中 间 交 工 工 程 验 收 签 证 手 续, 督 促 乙 方 按 规 定 搞 好 试 件 材 料 试 压 和 各 项 技 术 资 料 及 报 表 整 理, 负 责 签 证 解 决 应 由 甲 方 解 决 的 问 题, 以 及 其 他 事 宜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变 更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因 设 计 调 整 图 纸 发 生 变 更 施 工 项 目 或 工 程 量 发 生 增 减, 造 成 工 程 费 用 的 增 减 而 引 起 合 同 价 款 调 整 的 项 目, 乙 方 须 作 好 现 场 记 录,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将 调 整 的 原 因 金 额 等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并 得 到 甲 方 的 书 面 确 认 和 签 证, 并 以 此 作 为 工 程 的 结 算 依 据 之 一 ; 调 增 金 额 不 作 为 进 度 款 支 付, 结 算 时 统 一 支 付 第 十 一 条 工 程 结 算 1 综 合 单 价 包 干, 项 目 措 施 费 和 其 他 项 目 措 施 费 总 价 包 干, 工 程 量 按 实 结 算 2 当 用 户 需 求 发 生 变 更, 合 同 中 没 有 适 用 或 类 似 于 变 更 工 程 的 单 价, 由 乙 方 依 据 变 更 工 程 资 料, GB50500-2008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2010 年 以 来 广 东 省 颁 布 的 工 程 综 合 定 额 提 出 变 更 工 程 单 价 报 甲 方 审 定 后 并 作 为 结 算 依 据 3 本 次 采 购 不 设 预 付 款 ; 4 工 程 结 算 书 通 过 财 政 行 政 部 门 或 甲 方 及 其 委 托 的 造 价 咨 询 机 构 审 定 结 算 价 后 30 日 内 支 付 至 合 同 总 结 算 价 的 95%; 5 余 下 的 5% 作 为 质 量 保 修 金, 于 连 续 安 全 运 行 满 1 年, 且 项 目 工 程 无 任 何 结 余 问 题 后 30 日 内 付 清, 不 计 利 息, 付 款 时 扣 除 应 扣 的 款 项 6 付 款 方 式 : 采 用 支 票 银 行 汇 付 ( 含 电 汇 ) 等 形 式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3

7 本 合 同 的 付 款 时 间 为 甲 方 向 政 府 采 购 支 付 部 门 提 出 支 付 申 请 的 时 间 ( 不 含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审 查 时 间 ) 8 收 款 方 出 具 发 票 方 合 同 乙 方 均 必 须 与 乙 方 名 称 一 致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1 乙 方 须 为 验 收 提 供 必 需 的 一 切 条 件 及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乙 方 应 在 工 程 完 工 后 15 天 内 提 交 完 整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竣 工 资 料 并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在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后 15 日 内 到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验 收 备 案 手 续 ; 完 成 竣 工 验 收 后 30 日 内 提 交 工 程 结 算 书 2 验 收 标 准 依 次 序 对 照 适 用 标 准 为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规 定 的 行 业 竣 工 标 准 ( 或 地 方 政 府 主 管 机 关 的 具 体 标 准 ) 和 现 行 的 施 工 验 收 规 范 ;2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工 程 竣 工 的 文 件 和 规 定 ;3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和 响 应 承 诺 中 采 购 方 认 可 的 工 程 技 术 指 标 及 各 项 要 求 ;4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文 件 资 料 由 乙 方 自 行 筹 集 3 工 程 竣 工 前 一 天, 乙 方 应 通 知 甲 方 组 织 有 关 单 位 进 行 验 收, 并 在 竣 工 后 三 天 内 完 成 验 收 并 签 字 确 认, 同 时 乙 方 于 十 天 内 将 全 部 有 效 图 纸 资 料 向 甲 方 移 交, 如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由 乙 方 在 商 定 的 期 限 内 补 建 或 返 修 后 再 验 收, 直 至 符 合 要 求 为 止, 最 后 验 收 合 格 的 日 期 为 竣 工 日 期 由 此 发 生 的 质 量 或 其 他 问 题 由 乙 方 负 责 甲 方 逾 期 组 织 验 收 的, 除 应 向 乙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外, 如 果 验 收 合 格 的, 按 本 款 规 定 的 验 收 日 期 作 为 竣 工 日 期 ; 验 收 不 合 格 需 翻 修 的, 按 实 际 逾 期 天 数 顺 延 工 期 4 工 程 ( 包 括 单 项 工 程 ) 未 经 验 收, 甲 方 提 前 使 用 或 擅 自 动 用, 由 此 而 发 生 的 质 量 或 其 他 问 题, 由 甲 方 承 担 责 任 5 工 程 竣 工 后, 应 绘 制 竣 工 图 工 程 变 更 不 大 的, 由 乙 方 在 原 施 工 图 上 加 注, 提 交 甲 方 存 档 工 程 变 更 较 大 的, 乙 方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后 重 新 绘 制 竣 工 图 一 套 及 整 理 施 工 过 程 资 料 一 套 提 交 给 甲 方 存 档 第 十 三 条 违 约 责 任 1 甲 方 逾 期 供 应 材 料 设 备 或 逾 期 履 行 第 七 条 各 项 规 定 之 一 者, 从 逾 期 一 天 次 日 起, 除 应 负 担 乙 方 的 实 际 损 失 外, 并 按 拖 延 天 数 顺 延 工 期 2 甲 方 不 按 期 拨 付 工 程 款, 从 超 过 十 天 次 日 起, 根 据 拖 欠 数 额, 按 照 银 行 有 关 延 期 付 款 的 规 定 向 乙 方 偿 付 逾 期 付 款 违 约 金 同 时, 乙 方 有 权 停 止 施 工, 直 至 结 清 之 日, 停 工 期 间 的 窝 工 和 其 他 损 失 按 实 由 甲 方 承 担, 工 期 顺 延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4

3 乙 方 逾 期 竣 工, 从 逾 期 日 起, 每 逾 期 一 天, 按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千 分 之 二 向 甲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4 甲 方 逾 期 组 织 验 收 交 工 工 程, 从 逾 期 一 天 次 日 起, 每 逾 期 一 天 按 工 程 总 造 价 ( 单 项 工 程 按 该 单 项 工 程 造 价 ) 的 千 分 之 二 向 对 主 偿 付 违 约 金 5 一 方 逾 期 结 清 或 退 回 工 程 尾 款 者, 从 逾 期 十 天 次 日 起, 按 应 结 清 或 退 回 数 额, 比 照 银 行 延 期 付 款 的 规 定, 向 对 方 偿 付 逾 期 违 约 金 6 乙 方 须 承 担 本 项 目 实 施 管 理 及 相 关 的 一 切 责 任, 不 得 将 本 项 目 转 包 或 分 包 否 则, 一 经 发 现, 甲 方 可 终 止 合 同 7 如 乙 方 不 履 行 服 务 承 诺 或 违 背 服 务 要 求 中 的 任 何 一 项,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改 正, 如 乙 方 不 予 理 会 的, 甲 方 有 权 对 其 作 出 处 罚, 处 罚 金 额 单 次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额 1.0% 甲 方 除 了 对 其 作 出 处 罚 外, 还 可 终 止 合 同 8 乙 方 在 校 内 的 工 作 应 接 受 甲 方 的 监 督, 若 乙 方 或 其 工 作 人 员 拒 绝 接 受 甲 方 的 监 督, 甲 方 有 权 对 其 作 出 处 罚, 处 罚 金 额 单 次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额 1.0%; 乙 方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校 内 除 工 作 以 外 的 活 动 应 该 符 合 甲 方 校 园 管 理 规 范, 若 乙 方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校 内 除 工 作 以 外 的 活 动 违 反 甲 方 的 管 理 规 范, 甲 方 有 权 对 其 作 出 处 罚, 处 罚 金 额 单 次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额 1.0% 9 乙 方 应 对 甲 方 提 出 的 合 理 意 见 必 须 及 时 作 出 有 效 响 应, 如 对 甲 方 提 出 的 合 理 意 见 不 予 理 会 的, 甲 方 有 权 对 其 作 出 处 罚, 处 罚 金 额 单 次 不 超 过 合 同 总 额 1.0%, 直 至 乙 方 有 效 响 应 为 止 第 十 四 条 遇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的 灾 害 损 失, 按 本 条 ( 一 二 ) 项 处 理 : 1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2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时, 报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裁 定 第 十 五 条 其 他 事 项 及 补 充 条 款 1 有 关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图 纸 与 说 明 书 和 会 审 记 录, 以 及 图 表 资 料, 双 方 进 行 的 有 关 会 议 洽 谈 记 录,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并 经 双 方 当 事 人 签 证 的 有 关 修 改 设 计 的 变 更 文 件 等, 都 是 施 工 和 交 工 验 收 的 技 术 资 料, 也 是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 乙 方 应 加 强 防 火 防 盗 施 工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和 加 强 对 施 工 队 伍 的 管 理, 遵 守 和 执 行 安 全 文 明 和 深 夜 施 工 等 规 定 否 则, 导 致 造 成 的 损 失 和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给 予 的 处 罚 或 追 究 赔 偿 的 经 济 损 失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3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施 工 人 员 因 施 工 不 当 或 其 它 原 因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事 故, 全 部 由 乙 方 负 责, 甲 方 不 负 任 何 连 带 责 任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5

第 十 六 条 发 生 纠 纷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时, 甲 乙 双 方 可 向 经 济 合 同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诉,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第 十 七 条 本 合 同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工 程 交 工 验 收 至 保 修 期 满 和 结 清 工 程 款 自 然 失 效 第 十 八 条 本 合 同 一 式 六 份, 甲 方 执 四 份, 乙 方 执 二 份.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法 人 代 表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人 代 表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名 称 : 银 行 帐 号 : 银 行 帐 号 : 开 户 行 : 开 户 行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6

第 五 部 分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7

采 购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采 购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谈 判 供 应 商 名 称 : ( 盖 单 位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8

服 务 类 项 目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一 自 查 表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三 商 务 部 分 四 技 术 部 分 五 价 格 部 分 六 其 它 注 :1. 请 供 应 商 / 响 应 供 应 商 按 照 以 下 文 件 的 要 求 格 式 内 容, 顺 序 制 作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并 请 编 制 目 录 及 页 码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29

一 自 查 表 1.1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评 审 内 容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自 查 结 论 证 明 资 料 资 格 性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通 过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权 委 托 书 不 通 过 不 通 过 谈 判 保 证 金 已 提 交 通 过 不 通 过 准 入 条 件 ( 关 于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 技 术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的 技 术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商 务 要 求 实 质 性 响 应 标 书 中 的 商 务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报 价 要 求 其 它 报 价 方 案 是 否 唯 一 确 定 和 报 价 是 否 超 过 投 标 限 价 实 质 性 响 应 采 购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它 情 况 通 过 通 过 不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见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第 () 页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响 应 供 应 商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响 应 供 应 商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在 对 应 的 打 响 应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响 应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0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2.1 投 标 函 ( 采 购 人 /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依 据 贵 方 采 购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采 购 (GDHZSS0520LG03 ) 项 目 招 标 采 购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谈 判 邀 请, 我 方 代 表 ( 姓 名 职 务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 供 应 商 名 称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1. 自 查 表 ; 2. 资 格 性 文 件 ; 3. 商 务 部 分 ; 4. 技 术 部 分 ; 5. 价 格 部 分 在 此, 我 方 声 明 如 下 : 1. 同 意 并 接 受 谈 判 文 件 的 各 项 要 求, 遵 守 谈 判 文 件 中 的 各 项 规 定,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供 报 价 2 我 方 对 (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 全 部 内 容 的 投 标, 总 价 为, 服 务 期 为 年 3 谈 判 有 效 期 为 递 交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之 日 起, 谈 判 有 效 期 为 个 日 历 天 4 我 方 已 经 详 细 地 阅 读 了 全 部 谈 判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包 括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 如 果 有 ) 和 所 有 已 提 供 的 参 考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附 件, 我 方 完 全 明 白 并 认 为 此 谈 判 文 件 没 有 倾 向 性, 也 不 存 在 排 斥 潜 在 响 应 供 应 商 的 内 容, 我 方 同 意 谈 判 文 件 的 相 关 条 款, 放 弃 对 谈 判 文 件 提 出 误 解 和 质 疑 的 一 切 权 力 5 ( 响 应 供 应 商 名 称 ) 作 为 响 应 供 应 商, 正 式 授 权 ( 授 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 代 表 我 方 全 权 处 理 有 关 本 投 标 的 一 切 事 宜 6 我 方 已 毫 无 保 留 地 向 贵 方 提 供 一 切 所 需 的 证 明 材 料 7 我 方 承 诺 在 本 次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一 切 文 件, 无 论 是 原 件 还 是 复 印 件 均 为 真 实 和 准 确 的, 绝 无 任 何 虚 假 伪 造 和 夸 大 的 成 份, 否 则, 愿 承 担 相 应 的 后 果 和 法 律 责 任 8 我 方 明 白 并 同 意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之 后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内 若 撤 回 投 标, 谈 判 保 证 金 将 被 贵 方 没 收 9 我 方 完 全 服 从 和 尊 重 评 委 会 所 作 的 评 定 结 果, 同 时 清 楚 理 解 到 报 价 最 低 并 非 意 味 着 必 定 获 得 中 标 / 成 交 资 格 10 我 方 同 意 按 投 谈 判 文 件 规 定 向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就 本 次 招 标 应 由 我 方 交 纳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将 按 随 附 于 本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承 诺 书 支 付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1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地 址 : 传 真 : 电 话 : 电 子 邮 件 : 供 应 商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2

2.2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1)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证 明 书 同 志, 现 任 我 单 位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 盖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营 业 执 照 号 码 : 主 营 ( 产 ): 兼 营 ( 产 ): 说 明 :1.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的 主 要 行 政 负 责 人 2. 内 容 必 须 填 写 真 实 清 楚 涂 改 无 效, 不 得 转 让 买 卖 3. 将 此 证 明 书 提 交 对 方 作 为 合 同 附 件 ( 为 避 免 废 标, 请 供 应 商 务 必 提 供 本 附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3

(2)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致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兹 授 权 : ( 被 授 权 人 ) 先 生 / 女 士 作 为 我 公 司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参 与 贵 公 司 承 办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投 标 项 目 编 号 :GDHZSS0520LG03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授 权 权 限 : 全 权 代 表 本 公 司 参 与 上 述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并 负 责 一 切 文 书 资 料 的 提 供 与 确 认 有 效 期 限 : 与 本 公 司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成 交 注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相 同,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授 权 代 表 : ( 签 名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公 司 名 称 : (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名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4

2.3 谈 判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 响 应 供 应 商 全 称 ) 参 加 贵 方 组 织 的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为 GDHZSS0520LG03 的 采 购 活 动 按 谈 判 文 件 的 规 定, 已 通 过 ( 银 行 转 账 网 上 银 行 转 帐 ) 形 式 交 纳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响 应 供 应 商 名 称 : 响 应 供 应 商 开 户 银 行 : 响 应 供 应 商 银 行 帐 号 : 说 明 :1. 上 述 要 素 供 银 行 转 账 及 银 行 汇 款 方 式 填 写, 其 他 形 式 可 不 填 其 他 方 式 以 现 场 递 交 为 依 据 2. 上 述 要 素 的 填 写 必 须 与 银 行 转 账 或 银 行 汇 款 凭 证 的 要 素 一 致,(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依 据 此 凭 证 信 息 退 还 谈 判 保 证 金 响 应 供 应 商 名 称 : ( 公 章 ) 响 应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 粘 贴 转 帐 或 汇 款 的 银 行 凭 证 复 印 件 注 : 一 响 应 供 应 商 谈 判 响 应 时, 必 须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交 纳 谈 判 保 证 金 二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成 交 的 供 应 商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谈 判 保 证 金, 在 成 交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三 此 表 一 式 两 份 一 份 装 订 在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内 ; 另 一 份 装 在 唱 标 信 封 内 在 开 标 会 前 提 交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5

2.4 保 证 金 退 付 书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我 方 为 本 项 目 的 谈 判 已 提 交 了 足 额 保 证 金, 在 符 合 退 还 条 件 时 请 代 划 入 下 列 账 户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保 证 金 提 交 方 式 : 银 行 转 账 开 户 人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账 号 : 总 金 额 : 元 注 : 保 证 金 退 付 帐 户 必 须 为 公 司 帐 户 供 应 商 名 称 : ( 公 司 名 称 ) ( 公 章 ) 财 务 联 系 人 : 财 务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2014 年 月 日 注 : 本 退 付 书 原 件 须 放 入 唱 标 信 封 内, 勿 装 订 在 谈 判 书 内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6

2.5 关 于 资 格 的 声 明 函 致 : 采 购 人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关 于 贵 方 :_ 采 购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采 购 _ 采 购 项 目 编 号 : GDHZSS0520LG03 谈 判 邀 请, 本 供 应 商 愿 意 参 加 谈 判 响 应, 提 供 谈 判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并 证 明 提 交 的 下 列 文 件 和 说 明 是 准 确 的 和 真 实 的 1 由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核 发 的 我 方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一 份 2 谈 判 文 件 第 一 部 分 谈 判 邀 请 函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文 件 ; 3 响 应 供 应 商 其 它 能 证 明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的 相 关 文 件 ; (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附 后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7

三 商 务 部 分 3.1 供 应 商 情 况 介 绍 表 单 位 名 称 地 址 主 管 部 门 法 人 代 表 职 务 经 济 类 型 授 权 代 表 职 务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单 位 简 介 及 机 构 设 置 单 位 优 势 及 特 长 单 位 概 况 财 务 状 况 注 册 资 本 万 元 占 地 面 积 M2 职 工 总 数 人 建 筑 面 积 M2 资 产 情 况 年 度 净 资 产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万 元 负 债 万 元 固 定 资 产 净 值 万 元 主 营 收 入 ( 万 元 ) 收 入 总 额 ( 万 元 ) 利 润 总 额 ( 万 元 ) 净 利 润 ( 万 元 ) 资 产 负 债 率 注 :1) 文 字 描 述 : 单 位 性 质 发 展 历 程 经 营 规 模 及 服 务 理 念 主 营 产 品 技 术 力 量 等 2) 图 片 描 述 : 经 营 场 所 主 要 或 关 键 产 品 介 绍 生 产 场 所 及 工 艺 流 程 等 3) 如 响 应 供 应 商 供 应 商 此 表 数 据 有 虚 假, 一 经 查 实, 自 行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4) 提 供 关 于 谈 判 文 件 评 分 部 分 要 求 提 供 的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8

3.2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序 号 商 务 条 款 要 求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是 否 偏 离 ( 无 偏 离 / 正 偏 离 / 负 偏 离 ) 偏 离 简 述 注 : 对 于 上 述 要 求, 如 响 应 供 应 商 完 全 响 应, 则 请 在 是 否 响 应 栏 内 打, 对 空 白 或 打 视 为 偏 离, 请 在 偏 离 说 明 栏 内 扼 要 说 明 偏 离 情 况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39

3.3 商 务 部 分 评 分 表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略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0

四 技 术 部 分 4.1 项 目 技 术 方 案 技 术 方 案 须 根 据 招 标 需 求 的 要 求 ( 格 式 自 定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1

4.2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表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表 序 号 谈 判 要 求 响 应 实 际 参 数 ( 响 应 供 应 商 应 按 响 应 服 务 实 际 数 据 填 写, 不 能 照 抄 招 标 / 谈 判 要 求 ) 是 否 偏 离 ( 无 偏 离 / 正 偏 离 / 负 偏 离 ) 偏 离 简 述 1 2 3 4 5 6 7 8 注 : 1 响 应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应 谈 判 文 件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的 内 容 逐 条 响 应 2 响 应 供 应 商 响 应 采 购 需 求 应 具 体 明 确, 含 糊 不 清 不 确 切 或 伪 造 变 造 证 明 材 料 的, 按 照 不 完 全 响 应 或 者 完 全 不 响 应 处 理 构 成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移 送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2

五 价 格 部 分 5.1 谈 判 报 价 表 谈 判 报 价 表 分 项 金 额 总 价 ( 大 写 ) 人 民 币 ( 元 ) 工 期 注 :1. 供 应 商 须 按 要 求 填 写 所 有 信 息,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本 表 格 式 2. 报 价 中 必 须 包 含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可 预 见 和 不 可 预 见 费 用 等 所 有 价 格 均 应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3. 此 表 是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必 要 文 件, 是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还 应 另 附 一 份 封 装 在 唱 标 信 封 中, 作 为 唱 标 之 用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3

谈 判 报 价 汇 总 表 序 号 费 用 名 称 计 算 基 础 费 率 (%) 金 额 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QDF 1.1 电 气 部 分 2 措 施 项 目 费 2.1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AQFHWMSG 3347.49 2.2 其 他 措 施 项 目 费 QTCSF 3 其 他 项 目 费 4 规 费 5 税 金 QDF+QSF+QTF+GF 6 含 税 工 程 总 造 价 QDF+QSF+QTF+GF+SJ 合 计 ( 大 写 ):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4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计 价 表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计 量 单 位 工 程 数 量 金 额 ( 元 ) 综 合 单 价 合 价 1 电 力 电 缆 2 电 力 电 缆 3 电 力 电 缆 合 计 1 名 称 型 号 : 全 塑 电 缆 YJV22-3*120+1*70 2 规 格 :3*120+1*70 3 电 缆 头 :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4 敷 设 方 式 : 电 缆 敷 设 1 名 称 型 号 : 全 塑 电 缆 YJV22-3*50+1*25 2 规 格 :3*50+1*25 3 电 缆 头 :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4 敷 设 方 式 : 电 缆 敷 设 1 名 称 型 号 : 全 塑 电 缆 YJV22-3*95+1*50 2 规 格 :3*95+1*50 3 电 缆 头 : 热 缩 式 电 缆 头 制 作 安 装 4 敷 设 方 式 : 电 缆 敷 设 m 527.00 m 190.00 m 420.00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单 位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5

六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支 付 承 诺 书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供 应 商 名 称 ) 在 参 加 在 贵 公 司 举 行 的 ( 项 目 名 称 ) ( 项 目 编 号 : ) 的 招 标 中 如 获 中 标, 我 公 司 保 证 在 收 到 成 交 通 知 书 前 按 谈 判 文 件 要 求 向 贵 公 司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如 我 方 违 反 上 款 承 诺, 愿 凭 贵 公 司 开 出 的 相 关 通 知, 同 意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扣 除 我 司 提 交 的 全 部 谈 判 保 证 金, 并 愿 承 担 全 部 由 此 引 起 的 法 律 责 任 特 此 承 诺!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公 章 ): 供 应 商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签 署 日 期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6

七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密 封 袋 封 面 致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项 目 编 号 : GDHZSS0520LG03 竞 争 性 谈 判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 副 本 ) 份 供 应 商 名 称 : 2 谈 判 一 览 表 信 封 封 面 : 供 应 商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 供 应 商 联 系 电 话 : 供 应 商 传 真 : 在 2014 年 06 月 日 上 午 10:00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7

致 :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 唱 标 信 封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实 训 中 心 厂 房 电 缆 项 目 编 号 :GDHZSS0520LG03 供 应 商 名 称 :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 在 2014 年 06 月 日 上 午 10:00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广 东 宏 正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