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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嘉 義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一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辦 法 二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三 嘉 義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貳 甄 選 資 格 : 一 基 本 條 件 : ( 一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但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台 灣 地 區 者, 應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1 條 規 定, 須 在 台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 上 ( 二 ) 無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或 第 33 條 之 情 事 者 ( 三 ) 男 性 應 服 完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 應 具 有 完 整 資 料 ) 二 各 類 別 報 名 資 格 : 類 別 一 般 類 英 語 類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 報 名 資 格 1. 持 有 一 般 國 小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尚 在 有 效 期 限 者 2. 因 正 在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中,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填 寫 切 結 書 ( 附 件 1) 除 具 備 一 般 類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資 格 外, 應 具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 1. 通 過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英 語 能 力 檢 覈 測 驗 者 2. 畢 業 於 英 文 ( 語 ) 相 關 系 所 者 畢 業 於 外 文 系 英 文 ( 語 ) 組 者 ( 含 未 分 組 之 外 語 文 系, 經 畢 業 之 大 學 開 具 主 修 英 文 之 證 明 者 ) 畢 業 於 英 文 ( 語 ) 輔 系 者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師 學 士 後 教 育 學 分 班 結 業 者 修 畢 各 大 學 專 為 國 民 小 學 英 語 教 學 所 開 設 之 英 語 20 學 分 班 者 3. 通 過 相 當 於 CEF 架 構 之 B2( 高 階 級 ) 程 度 測 驗 音 樂 類 除 具 備 一 般 類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資 格 外, 應 具 大 學 以 上 音 樂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自 然 類 除 具 備 一 般 類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資 格 外, 應 具 大 學 以 上 數 理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資 訊 類 除 具 備 一 般 類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資 格 外, 應 具 大 學 以 上 資 訊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體 育 類 除 具 備 一 般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資 格 外, 應 具 大 學 以 上 體 育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美 勞 類 除 具 備 一 般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資 格 外, 應 具 大 學 以 上 美 術 相 關 系 所 畢 業 參 簡 章 公 告 : 甄 選 簡 章 於 105 年 7 月 15 日 ( 星 期 五 ) 起, 於 嘉 義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http://www.cy.edu.tw) 及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選 聘 網 (http://tsn.moe.edu.tw/) 公 告, 請 自 行 下 載 ( 不 另 行 販 售 )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 : 一 報 名 方 式 採 網 路 報 名 及 現 場 證 件 審 查 兩 階 段 報 名 者 須 先 網 路 報 名 再 辦 理 現 場 證 件 審 查, 1

兩 階 段 皆 完 成 始 報 名 成 功, 未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不 得 辦 理 現 場 審 查 二 網 路 報 名 : ( 一 ) 網 路 報 名 時 間 : 自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8:00 起 至 105 年 7 月 21 日 ( 星 期 四 )18:00 止, 逾 時 報 名 系 統 關 閉 無 法 報 名, 請 應 考 者 注 意 ( 二 ) 報 名 網 站 : 嘉 義 市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http://210.71.254.135/tscy_b_y2016) ( 三 ) 應 考 者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http://210.71.254.135/tscy_b_y2016)( 務 必 自 行 牢 記 帳 號 與 密 碼 ),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上 傳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數 位 照 片, 列 印 各 項 相 關 表 件 檔 案 註 : 若 未 上 傳 照 片 者, 請 自 行 黏 貼 相 片 於 報 名 表 上, 並 於 現 場 證 件 審 查 時, 攜 帶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1 張, 自 行 黏 貼 准 考 證 用 ( 四 ) 相 關 表 件 檔 案 由 應 考 者 自 行 利 用 A4 白 色 紙 張 列 印 ( 請 勿 雙 面 列 印 ) 後, 各 項 欄 位 均 需 詳 實 檢 查 ( 若 有 錯 誤, 可 重 新 登 入 報 名 系 統 更 正 並 重 印 ), 於 現 場 繳 驗 證 件 時 使 用 ( 五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1000 元, 於 證 件 審 查 現 場 繳 費, 未 完 成 繳 費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 六 ) 報 名 諮 詢 電 話 : 嘉 義 市 興 嘉 國 民 小 學 (05)2860885 轉 123( 報 名 資 格 問 題 ) 三 現 場 證 件 審 查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廠 商 (04)2315-2500 轉 512(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問 題 ) ( 一 ) 審 查 時 間 : 自 105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8:30 至 12:00 2 下 午 13:30 至 16:00 ( 二 ) 審 查 地 點 : 嘉 義 市 興 嘉 國 民 小 學 ( 嘉 義 市 重 慶 路 51 號 ) 四 審 查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審 查 流 程 : 現 場 證 件 審 查 地 點 諮 詢 電 話 :(05)2860885 轉 123 1. 本 人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審 查, 如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應 檢 附 委 託 書 2. 請 攜 帶 下 列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影 本 ( 依 序 排 列 裝 訂 ) 各 1 份, 正 本 驗 畢 當 場 發 還 (1) 國 民 身 分 證 (2)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 持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依 審 查 注 意 事 項 4 辦 理 ) (3) 教 師 證 書 (4) 男 性 服 完 兵 役 或 無 兵 役 義 務 之 證 明 文 件 3. 需 繳 交 資 料 : (1) 報 名 表 (2) 前 述 各 項 證 件 影 本 (3) 切 結 書 ( 具 結 同 意 若 未 能 於 105 年 7 月 29 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應 無 條 件 取 ( 二 ) 注 意 事 項 : 消 錄 取 資 格 ) 委 託 書 ( 若 委 託 報 名 者 需 繳 交 ) 1. 報 名 並 繳 費 成 功 後 不 予 退 費 2. 證 件 影 本 請 加 註 與 正 本 相 符 字 樣 並 加 蓋 報 考 人 私 章 ; 證 件 不 齊 ( 不 接 受 補 件, 請 先 行 備 齊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並 不 得 於 審 查 證 件 時, 以 切 結 書 方 式 要 求 事 後 補 送 證 明 文 件 ) 未 附 正 本 之 影 印 本 及 通 訊 審 查 資 料 均 不 受 理 3. 相 關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有 不 符 者, 不 得 報 考 ; 出 生 地 未

註 明 或 註 明 為 大 陸 地 區 及 更 名 者, 應 另 檢 附 最 近 1 個 月 內 之 個 人 現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4. 持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繳 交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譯 本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核 發 之 修 業 期 間 入 出 境 日 期 紀 錄 證 明 文 件 各 乙 份 5. 若 持 中 華 民 國 82 年 8 月 1 日 以 前 核 發 之 教 師 證, 須 檢 附 曾 於 中 華 民 國 82 年 8 月 1 日 至 中 華 民 國 92 年 7 月 31 日 期 間 任 教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離 職 證 明 伍 甄 選 方 式 及 注 意 事 項 : 分 試 教 口 試 ( 或 專 長 實 作 )2 項 合 計 給 分, 總 分 100 分 一 方 式 : ( 一 ) 試 教 (60%): 每 人 15 分 鐘, 以 104 學 年 度 教 育 部 審 定 合 格 教 材 為 準, 並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 各 類 試 教 範 圍 請 依 本 簡 章 第 捌 條 規 定, 依 排 定 順 序 於 試 教 前 30 分 鐘 抽 題, 其 中 英 語 類 試 教 需 以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 二 ) 口 試 (40%)( 一 般 類 英 語 類 自 然 類 及 美 勞 類 ): 每 人 10 分 鐘, 以 教 育 理 念 教 育 專 業 知 能 為 範 疇, 應 試 者 可 自 由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供 參, 其 中 英 語 類 應 以 全 英 語 方 式 進 行 口 試 ( 三 ) 專 長 實 作 (40%)( 音 樂 類 資 訊 類 及 體 育 類 ): 每 人 以 10 分 鐘 為 限, 以 專 長 展 現 方 式 辦 理 1 音 樂 類 及 體 育 類 現 場 提 供 下 列 器 材, 其 餘 所 需 器 材 由 考 生 自 行 準 備 (1) 音 樂 類 : 鋼 琴 (2) 體 育 類 : 籃 球 足 球 排 球 及 躲 避 球 2 資 訊 類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電 腦 及 簡 章 第 捌 點 內 所 列 軟 體, 於 時 間 內 完 成 主 辦 單 位 所 提 供 試 題 ( 三 ) 試 敎 口 試 或 專 長 實 作 得 分 組 進 行 並 以 t 分 數 計 分 ( 四 ) 本 甄 選 委 員 會 不 提 供 試 教 學 生 二 甄 選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評 分 標 準 : 總 成 績 計 算 以 試 教 及 口 試 ( 或 專 長 實 作 )(4 捨 5 入 至 小 數 點 後 2 位 ) 合 計,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試 教 及 口 試 ( 或 專 長 實 作 ) 等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各 科 成 績 皆 相 同 時, 於 辦 理 介 聘 時 公 開 抽 籤 決 定 選 填 自 願 介 聘 學 校 之 先 後 順 序 ( 二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應 準 時 辦 理 報 到, 並 遵 守 工 作 人 員 之 安 排 交 叉 進 行 試 教 口 試 ( 或 專 長 實 作 ), 於 考 試 時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 三 ) 參 加 甄 試 人 員 均 應 持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駕 駛 執 照 ) 以 供 核 對 身 份 ( 四 ) 有 任 一 項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五 )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得 予 從 缺,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甄 選 委 員 會 確 認 決 定 陸 甄 選 日 期 及 地 點 : 試 教 及 口 試 ( 或 專 長 實 作 ) 均 相 同 一 日 期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9:00 起, 請 於 試 教 及 口 試 ( 或 專 長 實 作 ) 前 30 分 鐘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並 依 序 抽 試 教 題 材 二 地 點 : 嘉 義 市 世 賢 國 民 小 學 (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一 段 687 號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柒 條 柒 試 場 公 布 : 試 場 地 點 分 配 表 姓 名 順 序 及 分 組 表 等,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12:00 3

前 於 嘉 義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cy.edu.tw) 及 嘉 義 市 世 賢 國 民 小 學 (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一 段 687 號 ) 公 佈 欄 公 布 捌 甄 選 類 別 及 名 額 : 分 類 報 名 並 依 類 別 甄 選 錄 取 及 介 聘 每 人 限 報 考 1 類 一 以 下 缺 額 供 參 考, 各 類 科 甄 選 確 定 名 額 預 定 於 105 年 7 月 19 日 ( 星 期 二 ) 前 公 布 於 嘉 義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http://www.cy.edu.tw) 及 嘉 義 市 興 嘉 國 民 小 學 ( 嘉 義 市 重 慶 路 51 號 ) 公 佈 欄 二 表 內 所 列 代 理 教 師 缺 額 分 為 編 制 內 實 缺 代 理 教 師, 及 配 合 教 育 部 國 民 小 學 合 理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政 策 所 增 置 之 編 制 外 代 理 教 師, 其 中 編 制 外 代 理 教 師 年 資 不 予 提 敘, 請 應 考 者 注 意 三 代 理 教 師 甄 選 類 別 及 缺 額 編 號 甄 選 類 別 甄 選 名 額 試 教 科 目 及 範 圍 備 註 編 制 內 編 制 外 1 一 般 類 3 10 2 英 語 類 5 6 3 音 樂 類 0 4 4 自 然 類 0 13 5 資 訊 類 0 1 6 體 育 類 0 12 7 美 勞 類 0 2 104 學 年 度 四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語 文 ( 國 語 ) 領 域, 康 軒 版 104 學 年 度 四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英 語 科, 何 嘉 仁 B 版 Give me Five 104 學 年 度 四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藝 術 與 人 文 ( 音 樂 ), 翰 林 版 參 音 樂 美 樂 地 : 一 聽 見 校 園 中 的 樂 音 二 夢 想 起 飛 三 和 諧 的 共 鳴 四 音 樂 風 情 104 學 年 度 四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康 軒 版 Microsoft Office 及 自 由 軟 體 OpenOffice( 自 Microsoft Office 2010 之 Word Excel PowerPoint 及 Openoffice4.4 之 Writer' Calc 及 Impress 等 文 書 處 理 軟 體 擇 一 ) 104 學 年 度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健 康 與 體 育, 康 軒 版 單 元 一 : 我 們 是 球 友 單 元 三 : 槓 鈴 平 衡 樂 單 元 五 : 舞 蹈 小 精 靈 單 元 七 : 跑 跳 水 中 游 104 學 年 度 四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藝 術 與 人 文 ( 視 覺 藝 術 ), 翰 林 版 壹 視 覺 藝 術 你 我 他 一 我 是 什 麼 樣 貌 的 人 二 捕 捉 剎 那 間 的 動 作 三 我 來 說 故 事 四 偶 的 創 意 故 事 自 抽 中 課 文 中 任 選 15 分 鐘 教 學 自 抽 中 之 單 元 中 任 選 15 分 鐘 教 學 自 抽 中 之 單 元 活 動 中 任 選 15 分 鐘 教 學 自 抽 中 單 元 活 動 中 任 選 15 分 鐘 教 學 自 抽 中 之 軟 體 中 任 選 15 分 鐘 教 學 自 抽 中 之 單 元 活 動 中 任 選 15 分 鐘 教 學 自 抽 中 之 單 元 活 動 中 任 選 15 分 鐘 教 學 4

玖 放 榜 日 期 及 成 績 複 查 : 一 放 榜 日 期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22:00 二 放 榜 地 點 : 嘉 義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http://www.cy.edu.tw) 及 嘉 義 市 世 賢 國 民 小 學 (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一 段 687 號 ) 公 佈 欄 公 布 三 應 考 者 可 至 嘉 義 市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系 統 (http://210.71.254.135/tscy_b_y2016), 自 行 登 錄 帳 號 密 碼 查 詢 成 績, 成 績 單 由 本 甄 選 委 員 會 逕 行 寄 發 四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15:00 至 17:00 持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及 書 面 申 請 書 ( 附 件 3) 親 自 向 嘉 義 市 世 賢 國 民 小 學 (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一 段 687 號 ) 提 出 申 請, 複 查 費 100 元 整 ( 含 試 教 口 試 及 總 成 績 ) 複 查 結 果 於 當 日 20:00 前, 公 布 在 嘉 義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http://www.cy.edu.tw) 及 嘉 義 市 世 賢 國 民 小 學 公 佈 欄 (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一 段 687 號 ) 倘 有 疑 問, 請 洽 嘉 義 市 世 賢 國 民 小 學, 電 話 :05-2338264 轉 1100 五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試 教 口 試 ( 或 專 長 實 作 ) 及 總 成 績 等 3 項 之 評 審 分 數 及 統 計 分 數 為 限, 拾 錄 取 介 聘 :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核 評 及 要 求 影 印, 亦 不 得 複 查 評 核 標 準 一 介 聘 日 期 :105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六 )9:30, 參 加 人 員 請 於 9:00 前 完 成 報 到 二 介 聘 地 點 : 嘉 義 市 世 賢 國 民 小 學 (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一 段 687 號 ) 三 公 開 介 聘 : ( 一 ) 正 取 及 備 取 名 單 由 本 甄 選 委 員 會 寄 發 通 知 單 並 公 布 於 嘉 義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cy.edu.tw) 及 嘉 義 市 世 賢 國 民 小 學 公 佈 欄 (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一 段 687 號 ) 公 佈 欄, 不 得 以 通 知 未 送 達, 提 出 任 何 異 議 ( 二 ) 錄 取 人 員 依 類 別, 按 總 成 績 排 列 名 次, 依 序 介 聘, 經 介 聘 分 發 後, 不 得 要 求 改 聘 其 他 學 校 ( 三 ) 各 類 科 正 取 備 取 人 員 均 應 攜 帶 身 分 證 ( 或 附 有 照 片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駕 駛 執 照 ) 親 自 出 席 或 提 具 委 託 書 ( 如 附 件 2) 委 託 他 人 出 席 參 加, 逾 時 未 參 加 公 開 介 聘 作 業 或 介 聘 後 未 報 到 者, 以 棄 權 論 正 取 人 員 介 聘 完 成 後, 仍 有 缺 額 時, 於 介 聘 現 場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介 聘 拾 壹 附 則 : 一 應 考 人 之 基 本 條 件 報 考 資 格 學 分 證 明 等 文 件, 如 於 錄 取 介 聘 後 發 現 證 件 偽 造 不 實 或 未 能 於 限 期 內 繳 交 該 錄 取 科 目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已 聘 任 者 應 予 解 聘 二 各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一 律 於 公 開 介 聘 作 業 完 成 後 當 日 攜 帶 報 考 時 所 提 各 項 證 件 正 本 逕 向 各 校 報 到, 經 教 評 會 複 核 後 始 由 校 長 聘 任 ; 因 分 娩 重 病 或 因 重 大 事 故 者 得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並 填 具 委 託 書, 委 由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正 式 錄 取 人 員 經 公 開 分 發 逾 期 未 到 分 發 學 校 報 到 者, 視 同 自 願 棄 權, 不 得 異 議 三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後, 經 分 發 學 校 查 知 有 違 反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第 33 條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已 聘 任 者 應 予 解 聘 四 經 分 發 介 聘 之 代 理 教 師, 自 105 年 8 月 25 日 起 聘 ( 薪 ), 惟 實 際 代 理 日 較 前 述 日 期 後 者, 則 自 實 際 代 理 日 起 聘 ( 薪 ), 但 代 理 期 間 如 代 理 原 因 消 滅, 應 停 止 聘 用 各 類 科 缺 額 之 聘 期 起 訖 於 105 年 7 月 30 日 公 布 五 各 類 科 錄 取 人 員 應 於 105 年 8 月 20 日 前, 向 介 聘 學 校 繳 交 公 立 醫 院 體 格 檢 查 表 ( 含 x 5

光 透 視 證 明 ), 凡 患 有 精 神 病 法 定 傳 染 病 開 放 性 肺 結 核 及 未 繳 交 者, 均 取 消 應 聘 資 格 六 代 理 教 師 應 遵 守 各 介 聘 學 校 之 聘 約 規 定, 相 關 敘 薪 差 勤 福 利 保 險 獎 懲 等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事 項, 均 依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之 法 令 規 定 七 介 聘 當 日 未 獲 介 聘 之 正 備 取 人 員 均 列 入 候 用 名 冊, 由 本 市 各 出 缺 學 校 自 行 遴 用, 候 用 期 限 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八 考 生 如 為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或 其 他 行 動 不 便 等 因 素, 需 由 主 辦 單 位 提 供 特 別 協 助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提 出 九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或 發 生 其 他 緊 急 事 故, 應 遵 守 現 場 工 作 人 員 之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十 如 遇 天 災 或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而 導 致 本 甄 選 各 項 日 程 地 點 需 更 改 時, 將 公 告 於 嘉 義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http://www.cy.edu.tw), 請 應 考 人 隨 時 留 意 該 網 站 之 公 告 十 一 申 訴 專 線 及 信 箱 : 電 話 (05)2254321 轉 359( 嘉 義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學 管 科 )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cycg259@ems.chiayi.gov.tw 十 二 本 府 將 依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報 到 及 查 閱 辦 法 規 定, 針 對 本 次 參 與 甄 選 人 員 之 資 料 進 行 查 閱, 以 避 免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進 入 校 園, 錄 取 人 員 經 查 有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資 料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爰 請 於 現 場 資 格 審 查 時, 簽 名 同 意 本 府 進 行 資 料 查 閱, 本 府 將 對 所 查 閱 之 資 料 予 以 保 密 十 四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在 不 牴 觸 有 關 規 定 原 則 下, 得 經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公 告 實 施 6

附 錄 相 關 法 規 條 文 教 師 法 第 14 條 教 師 聘 任 後 除 有 下 列 各 款 之 一 者 外, 不 得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受 有 期 徒 刑 一 年 以 上 判 決 確 定, 未 獲 宣 告 緩 刑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四 教 學 不 力 或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有 具 體 事 實 ; 或 違 反 聘 約 情 節 重 大 教 師 有 前 項 第 十 二 款 至 第 十 四 款 規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出 席 及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審 議 通 過 ; 其 有 第 十 三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議 決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者, 除 情 節 重 大 者 外, 應 併 審 酌 案 件 情 節, 議 決 一 年 至 四 年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或 前 項 後 段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 已 聘 任 者, 除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外, 應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停 聘 或 不 續 聘 : 一 有 第 七 款 情 形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二 有 第 八 款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依 第 四 項 規 定 辦 理 三 有 第 三 款 第 十 款 或 第 十 一 款 情 形 者, 應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教 師 涉 有 第 一 項 第 八 款 或 第 九 款 情 形 者,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停 聘, 並 靜 候 調 查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由 服 務 學 校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師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及 第 二 項 後 段 規 定 之 情 事, 7

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因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而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之 教 師, 除 屬 性 侵 害 行 為 ;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行 為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且 情 節 重 大 ;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者 外, 於 解 聘 或 不 續 聘 生 效 日 起 算 逾 四 年 者, 得 聘 任 為 教 師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1 條 具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為 教 育 人 員 ; 其 已 任 用 者, 應 報 請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一 曾 犯 內 亂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二 曾 服 公 務, 因 貪 污 瀆 職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三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四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五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六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七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八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九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行 為, 且 情 節 重 大 十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一 偽 造 變 造 或 湮 滅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毒 品 危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十 二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十 三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教 育 人 員 有 前 項 第 十 三 款 規 定 之 情 事, 除 情 節 重 大 者 及 教 師 應 依 教 師 法 第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外, 其 餘 經 議 決 解 聘 或 免 職 者, 應 併 審 酌 案 件 情 節, 議 決 一 年 至 四 年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育 人 員,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第 一 項 教 育 人 員 為 校 長 時, 應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予 以 解 聘, 其 涉 及 第 八 款 或 第 九 款 之 行 為,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調 查 之 被 告 為 教 育 人 員 之 性 侵 害 刑 事 案 件, 其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或 所 屬 學 校 得 於 偵 查 或 審 判 中, 聲 請 司 法 機 關 提 供 案 件 相 關 資 訊, 並 通 知 其 偵 查 裁 判 結 果 但 其 妨 害 偵 查 不 公 開 足 以 妨 害 另 案 之 偵 查 違 反 法 定 保 密 義 務, 或 有 害 被 告 訴 訟 防 禦 權 之 行 使 者, 不 在 此 限 8

為 避 免 聘 任 之 教 育 人 員 有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十 二 款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之 情 事, 各 主 管 機 關 及 各 級 學 校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及 查 詢 ; 其 通 報 資 訊 之 蒐 集 查 詢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教 育 部 定 之 本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三 年 一 月 三 日 修 正 之 條 文 施 行 前, 因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師 道,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而 解 聘 或 免 職 之 教 育 人 員, 除 屬 性 侵 害 行 為 ;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行 為 行 為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且 情 節 重 大 ; 體 罰 或 霸 凌 學 生 造 成 其 身 心 嚴 重 侵 害 者 外, 於 解 聘 或 免 職 生 效 日 起 算 逾 四 年 者, 得 聘 任 為 教 育 人 員 第 33 條 有 痼 疾 不 能 任 事, 或 曾 服 公 務 交 代 未 清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教 育 人 員 己 屆 應 即 退 休 年 齡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9

( 附 件 1) 切 結 書 ( 尚 未 取 得 教 師 證 者 用 ) 本 人 自 大 學 ( 學 院 ) 系 ( 班 ) 畢 ( 結 ) 業, 因 刻 正 申 辦 教 師 證 書 中, 尚 未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願 以 切 結 方 式 參 加 甄 選, 並 保 證 於 105 年 7 月 29 日 以 前 取 得 合 格 教 師 證 書, 如 因 故 未 取 得, 無 異 議 同 意 註 銷 ( 放 棄 ) 介 聘 資 格 此 致 嘉 義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立 切 結 人 : 簽 章 身 分 證 字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0

( 附 件 2) 委 託 書 立 委 託 書 人 本 人 目 前 因 確 實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貴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之 現 場 審 查 公 開 介 聘, 特 委 託 代 為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報 到 手 續 ( 備 註 : 受 委 託 人 應 攜 帶 委 託 人 及 受 委 託 人 國 民 身 份 證 及 私 章 ) 此 致 嘉 義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11

( 附 件 3) 嘉 義 市 105 學 年 度 國 民 小 學 代 理 教 師 聯 合 甄 選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應 考 科 別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編 號 連 絡 電 話 ( 可 連 絡 至 本 人 電 話 )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複 查 項 目 ( 請 打 ) 複 查 前 成 績 ( 考 生 自 填 ) 複 查 後 成 績 ( 考 生 勿 填 )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口 試 試 教 專 長 實 作 總 成 績 注 意 事 項 : 一 複 查 甄 選 成 績, 應 於 105 年 7 月 29 日 15 時 至 17 時 之 期 限 內, 持 身 分 證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及 本 書 面 申 請 書 親 自 向 嘉 義 市 世 賢 國 民 小 學 (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一 段 687 號 ) 教 務 處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1 次 為 限 二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壹 佰 元 整 三 複 查 成 績 結 果 於 當 日 20 時 前, 公 布 在 嘉 義 市 政 府 教 育 處 網 站 ( 網 址 http://www.cy.edu.tw) 及 嘉 義 市 世 賢 國 民 小 學 (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賢 路 一 段 687 號 ) 倘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嘉 義 市 世 賢 國 民 小 學, 電 話 05-2338264 轉 1100 四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試 教 口 試 ( 或 專 長 實 作 ) 及 總 成 績 等 3 項 之 評 審 分 數 及 統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核 評 及 要 求 影 印, 亦 不 得 複 查 評 核 標 準 申 請 人 簽 章 : 複 查 結 果 ( 本 欄 由 複 查 單 位 填 寫, 應 考 人 請 勿 填 寫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