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考 生 守 则 一 考 生 要 按 照 教 育 部 考 试 中 心 的 要 求 签 署 诚 信 考 试 承 诺 书 二 考 生 必 须 按 规 定 的 时 间 ( 上 午 8:45, 下 午 2:45) 入 场, 入 场 开 始 15 分 钟 后 ( 上 午 9:00, 下 午 3:00), 迟 到 考 生 禁 止 入 场 考 生 入 场 时 必 须 主 动 出 示 准 考 证 以 及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考 生 要 出 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为 学 生 证 和 下 列 证 件 之 一 : 居 民 身 份 证 军 人 及 武 警 人 员 证 件 户 口 本 公 安 户 籍 部 门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号 码 证 明 护 照 等 ), 接 受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核 验, 并 按 要 求 在 考 场 座 位 表 上 签 名 三 考 生 只 准 携 带 必 要 的 文 具 入 场, 如 铅 笔 ( 涂 答 题 卡 用 ) 黑 色 签 字 笔 橡 皮 禁 止 携 带 任 何 书 籍 笔 记 资 料 报 刊 草 稿 纸 以 及 各 种 无 线 通 信 工 具 ( 如 寻 呼 机 移 动 电 话 ) 录 放 音 机 电 子 记 事 本 等 物 品 考 场 内 不 得 擅 自 相 互 借 用 文 具 对 违 反 规 定 的 考 生, 取 消 其 考 试 成 绩 四 考 生 入 场 后, 要 对 号 入 座, 将 本 人 准 考 证 以 及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放 在 课 桌 上, 以 便 核 验 五 考 生 答 题 前 应 认 真 填 写 答 题 卡 中 的 姓 名 准 考 证 号 等 栏 目 凡 答 题 卡 中 该 栏 目 漏 填 涂 错 填 涂 或 字 迹 不 清 无 法 辩 认 的, 答 题 卡 一 律 无 效 六 考 生 在 考 试 结 束 前 禁 止 提 前 退 场 七 考 生 必 须 严 格 按 要 求 做 答 题 目 书 写 部 分 一 律 用 黑 色 字 迹 签 字 笔 做 答, 填 涂 信 息 点 时 只 能 用 铅 笔 (2B) 涂 黑 考 生 只 能 在 属 于 考
生 做 答 的 位 置 书 写 或 填 涂 信 息 点 不 按 规 定 要 求 填 涂 和 做 答 的, 其 答 题 卡 一 律 无 效 八 考 生 遇 试 卷 分 发 错 误 或 试 题 字 迹 不 清 等 情 况 应 及 时 要 求 更 换 ; 涉 及 试 题 内 容 的 疑 问, 不 得 向 监 考 员 询 问 九 考 生 在 考 场 内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对 于 违 反 考 场 规 定 和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管 理 者, 取 消 考 试 成 绩 并 按 校 纪 校 规 处 理 十 考 试 结 束 铃 声 响 时, 考 生 要 立 即 停 止 答 题, 待 监 考 员 允 许 后 方 可 离 开 考 场 考 生 离 开 考 场 时 必 须 交 卷, 不 准 携 带 试 卷 答 题 卡 离 开 考 场 十 一 考 生 应 自 觉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妨 碍 监 考 员 进 行 正 常 工 作 监 考 员 有 权 对 考 场 内 发 生 的 问 题, 按 规 定 作 出 相 应 处 理 对 扰 乱 考 场 秩 序, 恐 吓 威 胁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考 生 将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追 究 其 责 任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 教 育 部 33 号 令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对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和 处 理, 维 护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保 障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考 生 ) 从 事 和 参 与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是 指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等, 由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实 施, 由 经 批 准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承 办,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统 一 举 行, 其 结 果 作 为 招 收 学 历 教 育 学 生 或 者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依 据 的 测 试 活 动 第 三 条 对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考 生 以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考 场 纪 律, 影 响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对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应 当 公 开 公 平 合 法 适 当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全 国 或 者 本 区 域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各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负 责 有 关 考 试 的 具 体 实 施, 依 据 本 办 法, 负 责 对 考 试 中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二 章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第 五 条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无 关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未 在 规 定 的 考 点 考 场 和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 五 )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 六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七 )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八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 九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六 条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资 料 的 ; ( 三 )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四 ) 携 带 具 有 发 送 或 者 接 收 信 息 功 能 的 设 备 的 ; ( 五 ) 由 他 人 冒 名 顶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六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的 ; ( 七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 八 )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或 草 稿 纸 的 ; ( 九 ) 其 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直 接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 一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非 法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 二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的 ; ( 三 )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考 试 秩 序 失 控, 出 现 大 面 积 考 试 作 弊 现 象 的 ; ( 四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第 八 条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考 试 秩 序,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不 得 有 下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的 行 为 : ( 一 ) 故 意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 二 )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 三 )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侵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 四 ) 故 意 损 坏 考 场 设 施 设 备 ; ( 五 )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考 生 有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的, 取 消 该 科 目 的 考 试 成 绩 考 生 有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其 所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阶 段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当 次 考 试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以 视 情 节 轻 重,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该 项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可 以 同 时 给 予 暂 停 参 加 各 种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 ( 一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二 ) 向 考 场 外 发 送 传 递 试 题 信 息 的 ; ( 三 ) 使 用 相 关 设 备 接 收 信 息 实 施 作 弊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身 份 证 准 考 证 及 其 他 证 材 料,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者 代
替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的 参 加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的 考 生 有 前 款 严 重 作 弊 行 为 的, 也 可 以 给 予 延 迟 毕 业 时 间 1 至 3 年 的 处 理, 延 迟 期 间 考 试 成 绩 无 效 第 十 条 考 生 有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本 科 目 考 试, 其 当 次 报 名 参 加 考 试 的 各 科 成 绩 无 效 ;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行 为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一 条 考 生 以 作 弊 行 为 非 法 获 得 考 试 成 绩 并 由 此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的,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证 书 颁 发 机 关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证 书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 已 经 被 录 取 或 者 入 学 的, 由 其 所 在 学 校 取 消 录 取 资 格 或 者 学 籍 第 十 二 条 在 校 学 生 在 职 老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通 报 其 所 在 学 校, 由 学 校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处 理,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或 者 予 以 解 聘 : ( 一 )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三 ) 为 作 弊 组 织 者 提 供 试 题 信 息 答 案 及 相 应 设 备 等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行 为 的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在 考 试 管 理 组 织 及 评 卷 等 工 作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并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 ( 一 ) 应 回 避 考 试 工 作 却 隐 瞒 不 报 的 ; ( 二 ) 擅 自 变 更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及 安 排 的 ; ( 三 ) 提 示 或 暗 示 考 生 答 题 的 ; ( 四 ) 擅 自 将 试 题 答 卷 或 者 有 关 内 容 带 出 考 场 或 者 传 递 给 他 人 的 ; ( 五 )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或 者 视 频 录 像 资 料 损 毁 视 频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 ( 六 ) 在 评 卷 统 分 中 严 重 失 职, 造 成 明 显 的 错 评 漏 评 或 者 积 分 差 错 的 ; ( 七 ) 在 评 卷 中 擅 自 更 改 评 分 细 则 或 者 不 按 评 分 细 则 进 行 评 卷 的 ; ( 八 ) 因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雷 同 卷 的 ; ( 九 ) 擅 自 泄 露 评 卷 统 分 等 应 予 保 密 的 情 况 的 ;
( 十 ) 其 他 违 反 监 考 评 卷 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舞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工 作,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其 所 在 单 位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并 调 离 考 试 工 作 岗 位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为 不 具 备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条 件 的 人 员 提 供 假 证 明 证 件 档 案, 使 其 取 得 考 试 资 格 或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资 格 的 ; ( 二 ) 因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考 生 未 能 如 期 参 加 考 试 的 或 者 使 考 试 工 作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 三 ) 利 用 监 考 或 者 从 事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为 考 生 作 弊 提 供 条 件 的 ; ( 四 ) 伪 造 变 造 考 生 档 案 ( 含 电 子 档 案 ) 的 ; ( 五 ) 场 外 组 织 答 卷 为 考 生 提 供 答 案 的 ; ( 六 ) 指 使 纵 容 或 者 伙 同 他 人 舞 弊 的 ; ( 七 ) 偷 换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或 者 考 场 原 始 记 录 材 料 的 ; ( 八 ) 擅 自 更 改 或 编 造 虚 报 考 试 数 据 信 息 的 ; ( 九 )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便 利, 索 贿 受 贿 以 权 徇 私 的 ;
( 十 ) 诬 陷 打 击 报 复 考 生 的 第 十 五 条 因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管 理 混 乱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造 成 考 点 或 者 考 场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 或 者 同 一 考 点 同 一 时 间 的 考 试 有 五 分 之 一 ( 含 五 分 之 一 ) 以 上 考 场 存 在 雷 同 卷 的,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宣 布 考 试 无 效, 并 取 消 该 考 点 当 年 及 下 一 年 度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资 格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考 区 内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专 业 考 试 纪 律 混 乱, 作 弊 现 象 严 重, 由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管 理 机 构 给 予 该 考 区 警 告 或 者 停 考 该 考 区 相 应 专 业 一 至 三 年 的 处 理 对 出 现 大 规 模 舞 弊 情 况 的 考 场 考 点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负 责 人 及 所 属 考 区 的 负 责 人,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分 别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分,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造 成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 包 括 副 题 及 其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下 同 ) 丢 失 损 毁 泄 密, 或 者 使 考 生 答 卷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负 责 人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盗 窃 损 毁 传 播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的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的, 由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七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建 议 行 为 人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依 法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指 使 纵 容 授 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放 松 考 试 纪 律, 致 使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的 ; ( 二 ) 代 替 考 生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 ( 三 ) 组 织 或 者 参 与 团 伙 作 的 的 ; ( 四 ) 利 用 职 权, 包 庇 掩 盖 作 弊 行 为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作 弊 的 ; ( 五 ) 以 打 击 报 复 诬 陷 威 胁 等 手 段 侵 犯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考 生 人 身 权 利 的 ; ( 六 ) 向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的 ; ( 七 ) 故 意 损 坏 考 试 设 施 的 ; ( 八 ) 扰 乱 妨 害 考 场 评 卷 点 及 有 关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后 果 严 重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有 前 款 行 为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议 有 关 纪 检 监 督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从 重 处 理 第 三 章 违 规 行 为 认 定 与 处 理 程 序
第 十 八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并 如 实 记 录 ;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暂 扣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监 考 员 或 者 考 场 巡 视 员 督 考 员 签 字 确 认 考 试 结 束 时,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向 违 纪 考 生 告 知 违 规 记 录 的 内 容, 并 由 考 生 签 字 确 认, 因 特 殊 情 况 未 能 告 知 考 生 或 者 考 生 拒 不 签 字 的, 应 当 在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上 载 明 相 关 情 况 ; 对 暂 扣 的 考 生 物 品 应 填 写 收 据 第 十 九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发 现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所 列 情 形 的, 应 当 由 两 名 以 上 ( 含 两 名 )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事 实 调 查, 收 集 保 存 相 应 的 证 据 材 料, 并 在 调 查 事 实 和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视 频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在 现 场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并 应 当 将 视 频 录 像 作 为 证 据 保 存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可 以 通 过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条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经 考 点 主 考 签 字 认 定 后, 报 送 相 应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依 据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生 在 普 通 和 成 人 高 等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中, 出 现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地
( 市 )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由 地 ( 市 )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 出 现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地 ( 市 )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处 理,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也 可 以 要 求 地 ( 市 )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报 送 材 料 及 证 据,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行 为 的, 由 地 ( 市 )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签 署 意 见,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处 理, 对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法 律 的 行 为, 由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 评 卷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有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并 通 知 地 ( 市 )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考 生 在 参 加 全 国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考 试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组 织 考 试 的 机 构 认 定, 由 相 关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受 其 委 托 的 组 织 考 试 的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场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审 查 中 认 定 的 违 规 行 为,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认 定 并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参 加 其 他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由 承 办 有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考 试 机 构 参 照 前 款 规 定 具 体 确 定 第 二 十 二 条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考 点 考 场 出 现 大 面 积 舞 弊 情 况 或 者 需 要 对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实 施 监 督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直 接 介 入 调 查 和 处 理
发 生 第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条 所 列 案 件,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共 同 处 理, 并 及 时 报 告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 必 要 时,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参 与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场 考 点 及 评 卷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的, 考 点 主 考 评 卷 点 负 责 人 应 当 暂 停 其 工 作, 并 报 相 应 的 考 试 机 构 处 理 第 二 十 四 条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生, 由 地 ( 市 )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地 ( 市 )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应 报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备 案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地 ( 市 )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结 果 应 当 向 提 出 处 理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通 报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在 对 考 试 违 规 的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应 当 复 核 违 规 事 实 和 相 关 证 据, 告 知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对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存 在 异 议 的, 应 当 给 予 其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机 会 给 予 考 生 停 考 处 理 的, 经 考 生 申 请,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举 行 听 证, 对 作 弊 的 事 实 情 节 等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第 二 十 六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应 制 作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载 明 被 处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单 位 名 称 处 理 事 实 根 据 和 法 律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的 内 容 救 济 途 径 以 及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机 构 名 称 和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时 间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应 当 及 时 送 达 当 事 考 生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第 二 十 七 条 考 生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对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做 出 的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其 上 一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 对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或 者 承 办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机 构 做 出 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也 可 以 向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授 权 其 承 担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第 二 十 八 条 受 理 复 核 申 请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应 对 处 理 决 定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和 适 用 的 依 据 等 进 行 审 查, 并 在 受 理 后 三 十 日 内,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 ( 一 ) 处 理 决 定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依 据 正 确, 程 序 合 法, 内 容 适 当 的, 决 定 维 持 ; ( 二 ) 处 理 决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 1.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 2.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的 ; 3.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处 理 程 序 的
做 出 决 定 的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对 因 错 误 的 处 理 决 定 给 考 生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弥 补 ; 给 考 生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当 予 以 赔 偿 第 二 十 九 条 申 请 人 对 复 核 决 定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出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十 条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记 录 保 留 在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中 作 弊 人 员 的 相 关 信 息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档 案 中 记 录 的 信 息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任 何 组 织 个 人 不 得 删 除 变 更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可 以 依 申 请 接 受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的 查 询, 并 应 当 及 时 向 招 生 学 校 或 者 单 位 提 供 相 关 信 息, 作 为 招 生 参 考 条 件 第 三 十 一 条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汇 总 本 辖 区 违 反 规 定 的 考 生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处 理 情 况, 并 向 国 务 院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考 场 是 指 实 施 考 试 的 封 闭 空 间 ; 所 称 考 点 是 指 设 置 若 干 考 场 独 立 进 行 考 务 活 动 的 特 定 场 所 ; 所 称 考 区 是 指 由 省 级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设 置, 由 若 干 考 点 组 成, 进 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实 施 工 作 的 特 定 地 区
第 三 十 三 条 非 全 日 制 攻 读 硕 士 学 位 全 国 考 试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及 其 他 各 级 各 类 教 育 考 试 的 违 规 处 理 可 以 参 照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此 前 颁 布 的 各 有 关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的 违 规 处 理 规 定 同 时 废 止
辽 宁 省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考 生 诚 信 考 试 承 诺 保 证 书 诚 信 是 一 个 人 的 基 本 道 德 水 准, 诚 信 参 加 考 试 应 当 成 为 每 个 考 生 的 自 觉 行 为 为 了 树 立 文 明 良 好 的 社 会 风 尚, 我 愿 诚 信 参 加 考 试, 自 觉 遵 守 考 试 纪 律, 以 真 实 的 成 绩 接 受 检 验 我 已 阅 读 了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六 级 考 试 考 生 守 则 和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内 容, 我 保 证 在 考 试 中 自 觉 遵 守, 如 有 违 反 愿 自 觉 接 受 学 校 处 分, 我 保 证 本 次 考 试 中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是 真 实 准 确 考 生 签 名 : 身 份 证 号 ( 或 考 生 学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