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五 ) 利 用 网 络 通 讯 设 备 接 收 或 发 送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信 息 的 ; ( 六 )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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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2015 年 6 月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对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维 护 考 试 的 公 平 公 正, 保 障 参 加 考 试 的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学 生 ( 以 下 简 称 考 生 ) 从 事 和 参 与 考 试 工 作 的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具 体 包 括 考 风 考 纪 督 导 组 成 员 主 考 教 师 监 考 教 师 阅 卷 教 师 学 校 领 导 学 院 巡 考 人 员 教 务 处 工 作 人 员 保 卫 处 执 勤 人 员 等 )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法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 并 根 据 学 校 以 往 的 规 定 和 传 统,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考 试 是 指 学 校 院 ( 部 中 心 ) 具 体 组 织 的 与 考 生 学 业 有 关 的 各 种 考 试 第 三 条 对 参 加 考 试 的 考 生 以 及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违 反 考 试 管 理 规 定 和 考 场 纪 律, 影 响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对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应 当 公 开 公 平 合 法 适 当 第 四 条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全 校 考 试 组 织 工 作 的 管 理 与 监 督 依 据 本 办 法, 负 责 对 考 试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与 处 理, 并 按 学 校 授 权 范 围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章 违 规 行 为 的 认 定 第 五 条 考 生 不 遵 守 考 场 纪 律, 不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安 排 与 要 求,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违 纪 : ( 一 ) 携 带 规 定 许 可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且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 二 ) 未 经 允 许 未 在 规 定 的 教 室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 五 ) 在 考 场 或 者 教 育 考 试 机 构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 六 )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 七 )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 八 )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 九 )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 十 )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六 条 考 生 违 背 考 试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为 考 试 作 弊 : ( 一 )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材 料 或 者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参 加 考 试 的 ; ( 二 ) 利 用 电 子 设 备 查 询 答 案 或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 ( 三 )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试 题 答 案 或 者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

2 ( 四 )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 五 ) 利 用 网 络 通 讯 设 备 接 收 或 发 送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信 息 的 ; ( 六 )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七 )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 学 号 ) 等 信 息 的 ; ( 八 )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 九 ) 其 他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或 者 试 图 获 得 试 题 答 案 考 试 成 绩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或 者 在 考 试 结 束 后 发 现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认 定 相 关 的 考 生 实 施 了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 ( 一 ) 通 过 伪 造 证 件 证 明 档 案 及 其 他 材 料 获 得 考 试 资 格 加 分 资 格 和 考 试 成 绩 的 ; ( 二 ) 评 卷 过 程 中 被 认 定 为 答 案 雷 同 的 ; ( 三 )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作 弊 行 为, 事 后 查 实 的 ; ( 四 ) 其 他 应 认 定 为 作 弊 的 行 为 第 八 条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应 当 自 觉 维 护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的 秩 序, 服 从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的 管 理, 不 得 有 下 列 扰 乱 考 场 及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的 行 为 : ( 一 ) 故 意 扰 乱 考 点 考 场 评 卷 场 所 等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 ( 二 ) 拒 绝 妨 碍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 ( 三 ) 威 胁 侮 辱 诽 谤 诬 陷 或 者 以 其 它 方 式 侵 害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其 他 考 生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 四 ) 故 意 损 坏 考 场 设 施 设 备 ; ( 五 ) 其 他 扰 乱 考 试 管 理 秩 序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考 生 有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之 一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取 消 该 科 目 ( 课 程 ) 的 考 试 成 绩, 取 消 补 考 机 会, 必 须 重 修, 同 时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的 处 分 考 生 有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取 消 该 科 目 ( 课 程 ) 补 考 机 会, 必 需 重 修, 同 时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一 年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的 处 分 作 弊 者 一 律 取 消 授 位 资 格 其 中 对 以 下 作 弊 行 为 一 律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由 他 人 代 替 或 者 代 替 考 生 参 加 考 试 的 ( 二 ) 组 织 团 伙 作 弊 的 ; ( 三 ) 为 作 弊 组 织 者 提 供 试 题 信 息 答 案 及 相 应 设 备 等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行 为 的 ; ( 四 )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利 用 网 络 通 讯 设 备 接 收 或 发 送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信 息 的 ; ( 五 ) 考 试 第 二 次 作 弊 第 十 条 考 生 有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终 止 其 继 续 参 加 本 科 目 ( 课 程 ) 考 试 ;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的 行 为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建 议 由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考 生 以 作 弊 行 为 获 得 的 考 试 成 绩 并 由 此 取 得 了 相 应 的 学 位 证 书 学 历 证 书 及 其 他 学 业 证 书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入 学 资 格 的, 一 旦 有 人 实 名 举 报, 且 查 有 实 证, 则 由 学 校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责 令 收 回 证 书 或 者 予 以 没 收

3 第 十 二 条 代 替 他 人 或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者, 非 本 校 人 员, 建 议 其 所 在 单 位 给 予 处 分, 学 校 按 照 作 弊 行 为 记 录 并 向 有 关 单 位 公 开 其 个 人 基 本 信 息 第 十 三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在 考 试 管 理 组 织 及 评 卷 等 工 作 过 程 中,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学 校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及 相 应 的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 ( 一 ) 应 回 避 考 试 工 作 却 隐 瞒 不 报 的 ; ( 二 ) 擅 自 变 更 考 试 时 间 地 点 或 者 考 试 安 排 的 ; ( 三 ) 提 示 或 暗 示 考 生 答 题 的 ; ( 四 ) 擅 自 将 试 题 答 卷 或 者 有 关 内 容 带 出 考 场 或 者 传 递 给 他 人 的 ; ( 五 )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或 者 视 频 录 像 资 料 损 毁 视 频 系 统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的 ; ( 六 ) 在 评 卷 统 分 中 严 重 失 职, 造 成 明 显 的 错 评 漏 评 或 者 积 分 差 错 的 ; ( 七 ) 在 评 卷 中 擅 自 更 改 评 分 细 则 或 者 不 按 评 分 细 则 进 行 评 卷 的 ; ( 八 ) 因 未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造 成 所 负 责 考 场 出 现 雷 同 卷 的 ; ( 九 ) 擅 自 泄 露 评 卷 统 分 等 应 予 保 密 的 情 况 的 ; ( 十 ) 遗 失 学 生 试 卷 的 ( 十 一 ) 其 他 违 反 监 考 评 卷 等 管 理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十 四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作 弊 行 为 之 一 的, 应 当 停 止 其 参 加 考 试 工 作, 由 学 校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记 录 相 应 的 教 学 事 故, 或 调 离 考 试 工 作 岗 位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 ( 一 ) 因 玩 忽 职 守, 致 使 考 生 未 能 如 期 参 加 考 试 的 或 者 使 考 试 工 作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 二 ) 利 用 监 考 或 者 从 事 考 试 工 作 之 便, 为 考 生 作 弊 提 供 条 件 的 ; ( 三 ) 伪 造 变 造 考 生 档 案 ( 含 电 子 档 案 ) 的 ; ( 四 ) 在 场 外 组 织 答 卷 为 考 生 提 供 答 案 的 ; ( 五 ) 指 使 纵 容 或 者 伙 同 他 人 作 弊 的 ; ( 六 ) 偷 换 涂 改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或 者 考 场 原 始 记 录 材 料 的 ; ( 七 ) 擅 自 更 改 或 者 编 造 虚 报 考 试 数 据 信 息 的 ; ( 八 ) 利 用 考 试 工 作 便 利, 索 贿 受 贿 以 权 徇 私 的 ; ( 九 ) 诬 陷 打 击 报 复 考 生 的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对 出 现 大 规 模 作 弊 情 况 的 考 室 考 试 科 目 ( 课 程 ) 的 相 关 责 任 人 应 当 分 别 记 录 相 应 的 教 学 事 故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六 条 违 反 保 密 规 定, 造 成 考 试 的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 包 括 副 题 及 其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下 同 ) 丢 失 损 毁 泄 密, 或 者 使 考 生 答 卷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发 生 重 大 事 故 的, 学 校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记 录 责 任 人 和 有 关 负 责 人 教 学 事 故 行 政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盗 窃 损 毁 传 播 在 保 密 期 限 内 的 考 试 试 题 答 案 及 评 分 参 考 考 生 答 卷 考 试 成 绩 的, 依 法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按 照 法 律 程 序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其 他 人 员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学 校 将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由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违 反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汉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一 ) 指 使 纵 容 授 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放 松 考 试 纪 律, 致 使 考 场 秩 序 混 乱 作 弊 严 重 的 ; ( 二 ) 代 替 他 人 或 者 由 他 人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 三 ) 组 织 或 参 与 团 伙 作 弊 的 ; ( 四 ) 利 用 职 权, 包 庇 掩 盖 作 弊 行 为 或 者 胁 迫 他 人 作 弊 的 ; ( 五 ) 以 打 击 报 复 诬 陷 威 胁 等 手 段 侵 犯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考 生 人 身 权 利 的 ; ( 六 ) 向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行 贿 的 ; ( 七 ) 故 意 损 坏 考 试 设 施 的 ; ( 八 ) 扰 乱 妨 害 考 场 评 卷 点 及 有 关 考 试 工 作 场 所 秩 序 后 果 严 重 的 第 三 章 违 规 行 为 的 处 理 程 序 第 十 八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发 现 考 生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第 六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并 如 实 记 录 ; 对 考 生 用 于 作 弊 的 材 料 工 具 等, 应 予 暂 扣 考 生 违 规 记 录 作 为 认 定 考 生 违 规 事 实 的 依 据, 应 当 由 发 现 作 弊 的 人 员 ( 如 监 考 教 师 主 考 教 师 考 场 巡 视 员 考 风 考 纪 督 导 员 等 ) 签 字 确 认, 并 向 违 纪 考 生 告 知 违 规 记 录 的 内 容, 对 暂 扣 的 考 生 物 品 应 填 写 收 据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发 现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所 列 行 为 的, 应 当 由 监 考 人 员 或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事 实 调 查, 收 集 保 存 相 应 的 证 据 材 料, 并 在 调 查 事 实 和 证 据 的 基 础 上, 对 所 涉 及 考 生 的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通 过 视 频 发 现 考 生 有 违 纪 作 弊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在 现 场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并 应 当 将 视 频 录 像 作 为 证 据 保 存 学 校 可 以 通 过 视 频 录 像 回 放, 对 考 生 违 规 行 为 进 行 认 定 第 二 十 条 考 生 在 考 试 中, 出 现 第 五 条 所 列 考 试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校 授 权 教 务 处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 出 现 第 六 条 第 七 条 所 列 考 试 作 弊 行 为 的, 由 学 院 签 署 意 见, 教 务 处 报 送 学 校 处 理 ; 出 现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所 列 扰 乱 考 试 秩 序 行 为 的, 由 学 生 工 作 部 教 务 处 保 卫 处 联 合 处 理 ; 对 考 生 及 其 他 人 员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由 保 卫 处 会 同 公 安 部 门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在 考 场 考 点 及 评 卷 过 程 中 有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的,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对 违 反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教 学 事 故 认 定 及 处 理 办 法 规 定 的, 记 录 相 应 的 教 学 事 故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生, 由 教 务 处 出 处 理 决 定 ; 在 其 他 与 考 试 相 关 的 场 所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的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先 由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的 处 理 意 见, 学 校 再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对 考 试 违 规 的 个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前, 应 当 复 核 违 规 事 实 和 相 关 证 据, 告 知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被 处 理 人 或 者 单 位 对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存 在 异 议 的, 应 当 给 予 其 陈 述 和 申 辩 的 机 会 给 予 考 试 违 规 考 生 予 以 纪 律 处 分 的, 经 考 生 本 人 申 诉 申 请, 由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按 学 生 申 诉 救 济 相 关 办 法 处 理

5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应 制 作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载 明 被 处 理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单 位 名 称 处 理 事 实 根 据 和 处 理 依 据 处 理 决 定 的 内 容 救 济 途 径 以 及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机 构 名 称 和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的 时 间 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书 应 当 及 时 送 达 被 处 理 人 第 二 十 五 条 考 生 或 者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对 学 校 做 出 的 违 规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在 收 到 处 理 决 定 之 日 起 五 日 内, 向 学 校 提 出 复 核 申 请 第 二 十 六 条 受 理 复 核 申 请 后, 学 校 应 对 处 理 决 定 所 认 定 的 违 规 事 实 和 适 用 的 依 据 等 进 行 审 查, 并 在 受 理 后 十 五 日 内,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作 出 复 核 决 定 : ( 一 ) 处 理 决 定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证 据 确 凿, 适 用 依 据 正 确, 程 序 合 法, 内 容 适 当 的, 决 定 维 持 ; ( 二 ) 处 理 决 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决 定 撤 销 或 者 变 更 : 1. 违 规 事 实 认 定 不 清 证 据 不 足 的 ; 2. 适 用 依 据 错 误 的 ; 3.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处 理 程 序 的 对 因 错 误 的 处 理 决 定 给 考 生 造 成 的 损 失, 应 当 予 以 补 救 第 二 十 七 条 申 请 人 对 复 核 决 定 或 者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应 当 建 立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记 录 保 留 在 考 试 中 作 弊 考 生 的 相 关 信 息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中 记 录 的 信 息 未 经 法 定 程 序, 任 何 组 织 个 人 不 得 删 除 变 更 学 校 应 当 接 受 社 会 有 关 方 面 对 考 生 诚 信 档 案 的 查 询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考 场 是 指 实 施 考 试 的 封 闭 空 间 ; 所 称 考 点 是 指 设 置 若 干 考 场 独 立 进 行 考 务 活 动 的 特 定 场 所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由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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